◎第十五章 同光中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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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陸路接界數千裡,故交涉事務莫亟于分界。
鹹豐十年,黑龍江以北烏蘇裡江以東之地既割,于十一年派員分界。
新界憑黑龍江、烏蘇裡江、松阿察河,劃分處均自然明白,無待勘察。
自此以南,條約訂明白松阿察河之源,逾興凱湖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順珲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
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20裡,繪畫地圖以紅色分界。
中俄陸路接界數千裡,故交涉事務莫亟于分界。
鹹豐十年(1860年),黑龍江以北烏蘇裡江以東之地既割,于十一年(1861年)派員分界。
新界憑黑龍江、烏蘇裡江、松阿察河,劃分處均自然明白,無待勘察。
自此以南,條約訂明白松阿察河之源,逾興凱湖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順珲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
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20裡,繪畫地圖以紅色分界(鹹豐十年《北京條約》第一條)。
十一年,倉場侍郎成琦奉命與俄使會勘。
俄使欲混白棱河為穆棱河,圖占甯古塔附近交通三姓、珲春要路(見是年六月四日上谕),以成琦力争而止。
此次共立八界牌,然有兩牌遺漏未設,另兩牌則與條約及立牌後所立約記不符。
蓋由興凱湖以下交通艱阻,成琦與俄使僅在興凱湖行營,将地圖内未分之界,補畫紅線,而設立界牌,則彼此各差小官,未曾親往故也(見是年五月成琦原奏)。
其後土字界牌毀失,那字界牌雖存,中、俄亦皆謂已失。
至光緒十二年(1886年),中國派右副都禦史吳大澂及珲春副都統依克唐阿與俄使巴啦諾伏等會勘,乃重立土字界牌,展拓至沙草峰下,水路距圖們江口30裡(俄15裡),陸路距27裡(俄13裡半)之處(《重勘珲春東界約記》第一條)添立瑪薩二牌(第二條)。
倭字牌移設交界之地,那字牌亦經尋得(第五條)。
舊立八牌,除土字牌毀失外,餘七木牌因其年久易壞,又鄉民燒荒,易于延及,均毀之,改立石牌(第二條)。
條牌之間,多立封堆挖溝為記(第七條)。
俄人越界在我國黑頂子山地方設立卡倫民房,令其遷回(第三條)。
我國船隻至圖們江口者俄以照會申明不得攔阻。
此約改正錯誤,一照條約辦理,實為他約所不及。
約文并用滿文、俄文,以滿文為主,亦他約所罕也。
其西疆之界,雍正六年,僅定至沙賓達巴哈止(烏
鹹豐十年,黑龍江以北烏蘇裡江以東之地既割,于十一年派員分界。
新界憑黑龍江、烏蘇裡江、松阿察河,劃分處均自然明白,無待勘察。
自此以南,條約訂明白松阿察河之源,逾興凱湖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順珲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
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20裡,繪畫地圖以紅色分界。
中俄陸路接界數千裡,故交涉事務莫亟于分界。
鹹豐十年(1860年),黑龍江以北烏蘇裡江以東之地既割,于十一年(1861年)派員分界。
新界憑黑龍江、烏蘇裡江、松阿察河,劃分處均自然明白,無待勘察。
自此以南,條約訂明白松阿察河之源,逾興凱湖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順珲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
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20裡,繪畫地圖以紅色分界(鹹豐十年《北京條約》第一條)。
十一年,倉場侍郎成琦奉命與俄使會勘。
俄使欲混白棱河為穆棱河,圖占甯古塔附近交通三姓、珲春要路(見是年六月四日上谕),以成琦力争而止。
此次共立八界牌,然有兩牌遺漏未設,另兩牌則與條約及立牌後所立約記不符。
蓋由興凱湖以下交通艱阻,成琦與俄使僅在興凱湖行營,将地圖内未分之界,補畫紅線,而設立界牌,則彼此各差小官,未曾親往故也(見是年五月成琦原奏)。
其後土字界牌毀失,那字界牌雖存,中、俄亦皆謂已失。
至光緒十二年(1886年),中國派右副都禦史吳大澂及珲春副都統依克唐阿與俄使巴啦諾伏等會勘,乃重立土字界牌,展拓至沙草峰下,水路距圖們江口30裡(俄15裡),陸路距27裡(俄13裡半)之處(《重勘珲春東界約記》第一條)添立瑪薩二牌(第二條)。
倭字牌移設交界之地,那字牌亦經尋得(第五條)。
舊立八牌,除土字牌毀失外,餘七木牌因其年久易壞,又鄉民燒荒,易于延及,均毀之,改立石牌(第二條)。
條牌之間,多立封堆挖溝為記(第七條)。
俄人越界在我國黑頂子山地方設立卡倫民房,令其遷回(第三條)。
我國船隻至圖們江口者俄以照會申明不得攔阻。
此約改正錯誤,一照條約辦理,實為他約所不及。
約文并用滿文、俄文,以滿文為主,亦他約所罕也。
其西疆之界,雍正六年,僅定至沙賓達巴哈止(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