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五口通商後廣東中英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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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粵民,好事者遂布流言,欲乘勢沮通商之局。

    文翰聞之,贻書廣缙請定粵東通商之約。

    廣缙采紳士議,要其将不入城列入約中,并出示曉谕英商,将約文刊載于其新聞紙,文翰亦許之。

    事聞,奉旨将約文載入檔案,所謂《廣東通商專約》者也。

    明年,宣宗崩,子奕立,是為文宗。

    鹹豐二年,廣缙移督湖廣,名琛代為總督,頗易外人。

    外人投文書辄略批數字答之,或徑置不答,外人銜之,然無如何也。

    時沿海華船頗有借英旗為護符者(鹹豐八年,桂良等在滬議商約,曾照會英法美三使雲,查上海近有中國船戶由各國領事發給旗号,計船三十餘隻,日漸增添,殊多不便。

    此等船戶向系不安本分,然無外國旗号,猶不敢玩法為匪,今持旗号為護符,地方官欲加之罪,躊躇不決,遂至無所不為,犯案累累,流弊無窮。

    上海如此,各口諒均不免,尤慮煽成巨禍,緻啟中外争端,萬不能不立法禁絕。

    拟請貴大臣即饬各口領事官,嗣後永不準以貴國旗号,發給中國船戶,如有從前已給者,一概撤銷。

    本大臣一面出示曉谕,如有人擅領外國旗号張挂駕駛者,應行查拿,從嚴究辦,俾知警戒。

    觀此則當時粵中不免有恃外國旗号為護符者,從可想矣。

    )鹹豐六年九月十日,有船來自外洋,張英旗泊粵河。

    水師千總梁國定以所載皆華人,欲治其通番之罪,執十三人,械系入省,并拔英旗。

    英領事巴夏禮據約照會葉名琛,謂武弁應移取,不應擅執,且明舟子無罪,請釋之。

    名琛不許,因在粵之包公使以請,乃許之。

    使送十三人于領事廨,而英水師提督某欲借此行入城之約,巴夏禮遂托事關水師弗受。

    于是英執《江甯條約》欲入城,我執文翰所定《廣東通商專約》不許。

    英兵遂窺省會,十月朔,陷之,然無朝命,兵少,亦不能久踞也,後退去。

    粵民怒焚城外商館。

    巴夏禮遂馳書本國請戰。

    下院否決。

    英相巴米頓解散下院,重召集,遂通過,迫中國改約,賠償損失,否則戰。

    英政府告俄、法、美請俱,俄、美僅遣使從之,而法王拿破侖三世發兵與偕,于是戰端複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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