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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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多許之,同時預備出師。

    一八一七年,聚兵十二萬人重炮三百;歐人之在軍中者,一萬三千,為大規模進攻合圍之計。

    大總督分軍為二:一剿印度斯坦之匪,一征德幹,大軍前進,于是信的那孤立,始不敢動。

    既而軍中患霍亂病者極衆,約占全數十分之一,斯疫也,盛行于印度,一日之間,加爾各答死者二百餘人。

    哈士丁斯不顧,令軍前進;聘得那之首領,或降或死,其禍乃止。

    當此之時,麻剌賽之次相,違背前約,舉兵叛英,何刻等出兵助之。

    英軍往攻麻剌賽,其酋次第敗逃,迫而批準附英之條約。

    次相亦降,哈士丁斯謂其反複無常,廢除次相之稱,而禁其族人活動。

    一八一八年,麻剌賽酋,幾皆附于公司,而英統治印度之權,确然鞏固而莫之能抗矣!其不服者,明年亦定。

     綜觀英并印度,經營二百餘年;一六〇〇年,組織東印度公司,一七六一年,始敗法人于南方,而無勁敵于印度,勢力日強,并滅土邦,一八一八年,土邦屈服,而實統治全印。

    其能若是者,多由于大總督之野心侵略也;凡與以宣戰之口實,則即起兵進攻其國。

    迨其戰勝之後,許其締約以和,其重要之條件,則割讓土地,而受加爾各答政府之保獲,歲出重金,以養其軍隊,政府遣人監其内政,所謂監督是也。

    監督之權,視其人之才能,及環境而定;其目的,固謀英人之利益也!土邦之深受匪徒之蹂躏者,亦求保獲于公司;公司受其歲金,結果則公司之領土擴張,财政充裕,軍隊數衆,而勢益強。

    土邦相形之下,則勢愈衰弱,加爾各答政府遂得自由處置印度之一切問題矣!其侵略之甚,不顧一切,數起英國人士之反對,國會因而規定其不得自由宣戰。

    顧印度遠在東方,不易監察,而英人之熱忱,往往動于一時之情感,殊無維持和平人道之決心也!政府乃不幹涉加爾各答之政策,勝則賞其長官,敗則撤其回國,未嘗按其事實,而繩之以辟德法令也!當此之時,蒙古兒皇徒擁虛名,麻剌賽則除一二英主而外,猶未失其盜賊之性,聘得那繼之而興,其禍益烈。

    匪徒之為害于土邦有餘,而與英人相拒,則形不足;且其酋長,多無遠識,英人啖以一時之利,而即為其所用,此英人之所以成功也。

    自其統治孟加拉以來,初則貪婪污穢,不堪言狀;後受法令之監視,較前廉潔。

    然除境内安甯人民樂業而外,未有大規模之建設,而印人殊未深受其賜也。

    苟以孟加拉大荒為證,而益信矣。

    蓋其長官之精力,耗于戰争,而公司又分府庫之金為其紅利也;尤有進者,英人之仕于印度者,不知其風俗,習慣,而欲采行英之法令,于環境迥異之印度,其弊嘗或過于舊法,此其明顯之弊也。

    然則公司之統治印度,其劣于麻剌賽耶?曰:麻剌賽乃盜國也,二者不能相較。

    其欲根據于此,而論其優劣者,則其見識之淺陋極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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