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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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三年,公司二十年專利之定期告終,國會推舉委員調查公司之詳情,辯論其專利頗烈,商人則以拿破侖封鎖歐洲之商港,而斷其大陸之貿易,轉而請願政府,許其經商于東方。

    其代表公司利益之議員,則堅持反對于國會;顧輿論主張公開也。

    國會通過法令,乃許商人經商于印度,公司則仍得運輸貨于英印,唯不過失其專利權耳。

    其于中國商業,則仍壟斷,其重要商品,則茶絲鴉片也,公司亦未失其操縱印度之政權。

    議員雖有提議采行嚴格文官服務CivilService法者,然未通過。

    文官服務法者,簡單言之,青年之有規定資格者,經過公開考試錄取之後,而為相當之官吏;政府視其在職之時期勤惰,而定其等次,增其薪金,苟非其犯過違法者,則不得免職;及其年老,疾病,則另有酬金。

    故其在職,專心服務,别無他求。

    迨其時久,則富于經驗,熟于事務,而常能成功,是以民治國家,内閣雖時變更,而官吏則多在職如故。

    蓋内閣之職在于決定政策,而非執行法令也。

    其執行者則服務法所規定之文官也,二者相輔,效率乃見,其後印度亦采行焉。

    除上政治商業而外,傳教事業,亦為國會辯論最烈之點;後始議定牧師之領有護照者,許其入印,又設教堂于加爾各答,而遣主教專司其事,乃為歐人者也。

    法令載明一萬餘磅金,以作提倡文學科學之經費;此款也,數目雖微,而實公司第一善政也。

    于此情形之下,公司複得二十年之專利焉。

     同年,明多辭職,勞頓·哈士丁斯Rawdon-Hastings繼之。

    新大總督生于英之貴族,及長,出而為官于北美洲之殖民地,後服務于軍隊,而未以其才能,顯于當時,唯好奢侈,豪放不羁,漸乃喪其資财;其得東渡者,攝政太子推舉,而得公司經理之同意也。

    哈士丁斯與太子相善,故得其助;及其就職,時年五十有九,而已老矣。

    在職将近十年,勤于政事;每于清晨四點鐘,批閱公文。

    其對土邦也,則以自考瓦立斯再至印度而後,加爾各答政府采行和平政策,而緻土邦勢強,将為公司之患,乃借端攻之,以擴張領土。

    其戰争凡七,吾人述其一二要者于下: 勞頓·哈士丁斯,1813&mdash1823年擔任印度總督 一、尼泊爾戰争。

    初,一七六八年,希馬拉亞山之部落革那Gurkha人覆尼泊爾政府而代之;其人居于山中,習于射獵,體壯多力,長于戰鬥。

    及其征服尼泊爾後,兵威大振,而與英屬印度接壤,二國之邊疆不清,革那人往往來擾;一八一四年,攻擊巡守局,共殺巡兵十八。

    加爾各答政府聞報,即起兵往讨,命五将軍統之而前,将軍不遵訓令,輕敵前進,皆大敗退,死傷頗衆;蓋山道崎岖,軍行不便,而攻難守易也。

    既而複遣軍往,攻其要塞,陷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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