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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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
印度自古以來,司法行政,未嘗分立,決獄則為官吏職務之一;斯制也,東方諸國,中國,日本,皆采行之,蓋古代事務簡易,法律不繁;為民上者,苟非貪官污吏,固無弊也。
印人習于此制,考瓦立斯廢之,每區設一法庭,以決訴訟,區有歐洲之法官一人,并設高級法庭,許民上控,于是行政司法始分立焉。
民稱不便,且時殺案疊起,盜賊甚多,而法庭數少。
其判獄也,不免有苟且速成之弊;大總督又不信任印度法官,嘗加法官之俸金,而除印人于例外,歐人固不若印人之知其風俗習慣也。
三、田稅。
印度以農立國,政府之收入,以田稅為大宗,常占總稅百分之七十五焉。
其補助農夫之政策,則維持境内之和平,而不擾其耕種耳。
其取于民也,古代政府,征收六分之一,其後雜稅繁多,名目不一,阿刻巴改取三分之一于印度斯坦,二分之一于克什米亞。
農夫之所剩餘者,僅能維持其粗衣蔬食之生活,甚者或無所餘,民遂散亡,而地荒蕪矣。
兇歲則人相食。
英人之治印度,遵其舊法,田稅之重,一如土邦;其所征取者,始為田地所出之五谷;顧其數量多重,運輸不便,阿刻巴改為現金,英屬印度政府采行其制。
征收之法,阿刻巴則獎直接納稅于官,其因特殊之困難者,則由中介人代收,而許其扣取用費,于是相沿成風,而視中介人為田主矣。
實則印度除一二地以外,田地屬于政府,人民受地而耕,無賣買自由處置之權,政府亦無擅奪其地之例。
其後政府認田地為私有,而中介人為田主;其所征收者,田主之田租也。
其無田主而自耕種者,則假定相當之田租而稅之。
斯制也,非十八世紀之所可能。
瓦仁·哈士丁斯嘗改田稅為拍賣方式,規定拍賣某地之耕種權,其出價最高者,則耕種之,期為五年,此弊政也,後乃廢之。
至是,孟加拉之中介人操縱田稅,魚肉農民,英國内閣聞知其弊,主張改革;其理想之标準,則欲根據于一定之原理,而為永久之制度,公司亦願其成功,考瓦立斯受其暗示,未至印度,而胸中已有成見。
其理由,則謂公司領土三分之一,草木叢生,禽獸萃集。
今當許民開墾,而收其地為其所有;若果遲延不決,十年之後,亦無詳細之報告調查也。
農民既有自由處置田地之權,為其本身利益之計,則當求其田地之改善;夫然,田地肥美,則收入增加,而食料有餘,人民胥受其利矣。
就其理論而言,考瓦立斯欲以英國田制适行于印度也;其弊不知印度鄉村之情形,而根本改其舊制,農民不明新法之内容,常感不便。
例如新法規定其欠田租者,則政府拍賣其地,而印度舊制,則拘囚其人,或罪殺之,今乃賣其田産,而破人家,其買之者,多為官吏遊民,專心求利,而不顧生民大計者也!新稅行于孟加拉、巴哈、波羅爾斯及澳立賽之一部分土地,由是收入大減,不敷之款,取于他地;其人何辜,而受此擔負耶?方新稅之行也,政府謂其将頒補助法,以濟其缺
印度自古以來,司法行政,未嘗分立,決獄則為官吏職務之一;斯制也,東方諸國,中國,日本,皆采行之,蓋古代事務簡易,法律不繁;為民上者,苟非貪官污吏,固無弊也。
印人習于此制,考瓦立斯廢之,每區設一法庭,以決訴訟,區有歐洲之法官一人,并設高級法庭,許民上控,于是行政司法始分立焉。
民稱不便,且時殺案疊起,盜賊甚多,而法庭數少。
其判獄也,不免有苟且速成之弊;大總督又不信任印度法官,嘗加法官之俸金,而除印人于例外,歐人固不若印人之知其風俗習慣也。
三、田稅。
印度以農立國,政府之收入,以田稅為大宗,常占總稅百分之七十五焉。
其補助農夫之政策,則維持境内之和平,而不擾其耕種耳。
其取于民也,古代政府,征收六分之一,其後雜稅繁多,名目不一,阿刻巴改取三分之一于印度斯坦,二分之一于克什米亞。
農夫之所剩餘者,僅能維持其粗衣蔬食之生活,甚者或無所餘,民遂散亡,而地荒蕪矣。
兇歲則人相食。
英人之治印度,遵其舊法,田稅之重,一如土邦;其所征取者,始為田地所出之五谷;顧其數量多重,運輸不便,阿刻巴改為現金,英屬印度政府采行其制。
征收之法,阿刻巴則獎直接納稅于官,其因特殊之困難者,則由中介人代收,而許其扣取用費,于是相沿成風,而視中介人為田主矣。
實則印度除一二地以外,田地屬于政府,人民受地而耕,無賣買自由處置之權,政府亦無擅奪其地之例。
其後政府認田地為私有,而中介人為田主;其所征收者,田主之田租也。
其無田主而自耕種者,則假定相當之田租而稅之。
斯制也,非十八世紀之所可能。
瓦仁·哈士丁斯嘗改田稅為拍賣方式,規定拍賣某地之耕種權,其出價最高者,則耕種之,期為五年,此弊政也,後乃廢之。
至是,孟加拉之中介人操縱田稅,魚肉農民,英國内閣聞知其弊,主張改革;其理想之标準,則欲根據于一定之原理,而為永久之制度,公司亦願其成功,考瓦立斯受其暗示,未至印度,而胸中已有成見。
其理由,則謂公司領土三分之一,草木叢生,禽獸萃集。
今當許民開墾,而收其地為其所有;若果遲延不決,十年之後,亦無詳細之報告調查也。
農民既有自由處置田地之權,為其本身利益之計,則當求其田地之改善;夫然,田地肥美,則收入增加,而食料有餘,人民胥受其利矣。
就其理論而言,考瓦立斯欲以英國田制适行于印度也;其弊不知印度鄉村之情形,而根本改其舊制,農民不明新法之内容,常感不便。
例如新法規定其欠田租者,則政府拍賣其地,而印度舊制,則拘囚其人,或罪殺之,今乃賣其田産,而破人家,其買之者,多為官吏遊民,專心求利,而不顧生民大計者也!新稅行于孟加拉、巴哈、波羅爾斯及澳立賽之一部分土地,由是收入大減,不敷之款,取于他地;其人何辜,而受此擔負耶?方新稅之行也,政府謂其将頒補助法,以濟其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