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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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其逼;既而宣布中外商人貿易之權平等,而皆免除其内地稅;加爾各答政府不可,嚴辭責之。

    麻刻信大怒,舉兵報複,大殺歐人;公司職員複立麻介那為王而受其賂;其獨廉潔不受私者,瓦仁·哈士丁斯WarrenHastings一人而已。

    公司聚兵往讨,會印兵附亂,殺之,及定,遣軍七千餘人前攻。

    麻刻信之軍隊訓練頗勤,又得蒙古兒帝國澳得之援兵,聲勢頗振;及戰,印兵拒鬥勇猛,而終敗退,渡河而逃,斯役也。

    印兵死者二千,而溺死者不與焉,英之傷亡者亦衆。

     方孟加拉事變之報于倫敦也,公司之經理大驚,改委克雷武為總督,予以改革弊端,恢複治安之全權,複令委員助之,一七六五年,船抵加爾各答,而亂已平。

    總督之工作,唯有改革而已,克雷武公布經理之訓令,禁止職員幹涉内地之貿易,又欲實行不得私受禮物之法令。

    初,公司後禮嘗認為賄賂,通過禁止之法令;加爾各答參事會,置之不理。

    至是克雷武深知禮物之弊,意欲奉行前令,而職員反對甚力。

    蓋其薪金低微,高級職員,雖有私自貿易之權,而其所得之利,自謂不能維持其相當之生活狀況也。

    股東經理,則認加薪,為增公司之經濟擔負,堅持不可。

    克雷武乃采其所謂折中協妥之辦法,創立商業協會,壟斷食鹽等之專賣,其股份則由公司之職員分認。

    克雷武共得五股,一七六七年,出售其股,共得三萬二千磅金,斯見其紅利之厚矣。

    蓋鹽為人生必需之品,其價雖昂,而人亦必購賣也。

    專賣之後,中等之家,擔負已重,貧民愈苦矣。

    職員為其驕奢之資,固不問孟加拉人民之痛苦也! 克雷武治理孟加拉之政策,仍采二政府之制,公司所立之王,徒擁虛名;總督委任長官,操其行政之權。

    克雷武又嘗進觐蒙古兒皇帝,皇帝待之甚厚。

    議訂條約,公司與以重金、土地;而皇承認不得幹涉孟加拉之地權,既而又許公司稅吏,征收孟加拉、巴哈、澳立賽Orissa之田稅。

    斯約也,特裡朝廷失其尊嚴,而公司之地位合法矣;克雷武之外交,于是成功。

    其最感困難者,則内政之改革也。

    初,公司之經理節省經費,而令取消職員之津貼,克雷武奉命之後,而即實行。

    公司下級職員,謂其苟無津貼,則難于維持其生活程度,群起反對,将校和之;二旅之兵,公然附亂,幾成大變。

    克雷武堅持不動,而又處之有方,共曆十四日而平,一七六七年,歸國。

    其東渡就職也,非其本意,迨其返英,自謂損失六千磅金,蓋以所得之财與其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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