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 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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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而東,名曰引河,碎石河為張福口河之分支)、吳城、七堡、順清河等處,周曆閱視。
再由楊莊循舊黃河,沿途察看至雲梯關,并由大通口至響水口,查勘引河入海道路。
于二十日回至清江,詳加考究,悉心妥籌。
竊以北江運河,北受泗、沂之水,西受淮水,其間可以分導入海之處,僅有一舊黃河,本為淮水東趨之故道,亦即今日宣洩泗、沂之要區也。
導淮之議,發于前大學士兩江總督臣曾國藩。
同治六年(1867)七月間,因紳士之禀,奏明試辦。
光緒六、七等年(1880&mdash1881),前署督臣吳元炳,前督臣劉坤一,踵而行之,而前漕臣張之萬抽挑舊黃河及張福、碎石等河,實為導淮權輿。
治水必先下遊,舊河不通海,則尾闾壅遏,泗、沂不入舊河,則湖水中梗,雖欲出清口、入運河而不能,遑論歸海。
安徽學政臣徐郙所奏,排泗、沂為導淮先路,洵為确論,與近年所辦,大略相同。
查舊河自同治六年(1867)抽挑以後,又經擇挑數次,漸疏漸遠,河底甚寬,斷不能挑至老灘,又多飛沙、陷沙,兼有稀淤,水少之時,易于阻塞。
同治十三年(1874)所挑楊莊河頭三百餘丈,至光緒六年(1880),已經淤高數尺。
惟光緒七年(1881)所挑河身,适逢連年大水,沖刷得力,自楊莊至安東佃湖一帶,尚屬通暢,可以行舟,泗、沂之水,賴以分洩。
八、九兩年(1882&mdash1883)非常汛漲,猶得從容啟壩,以保裡下河秋成者,未始不由于此。
拟将楊莊以下至湯陳工四十餘裡,再行展寬加深,并将安東以下灣洲積淤地方,間段開辟。
又佃湖營以下至雲梯關一帶河道較窄,亦應加辟寬深,俾溜勢激蕩,刷沙攻淤,河身可期漸通。
其雲梯關下二百餘裡,河形高仰,且有遠年沙灘,昔以全黃之力所不能通者,今欲以泗、沂分流通之,其勢良難。
查大通口在雲梯關下十餘裡舊黃河北岸,系嘉慶年間漫口,東北流四十裡,至響水口,接連潮河,出灌河口入海,河形已具,但嫌淺狹,就此加挑闊深,途捷而工省,兩面各有寬灘,容易堤防。
舊河既通,出海又便,泗、沂來源,自當大為分減,淮未複而運河已可少安,淮已複而歸海無虞阻滞,此排泗沂以為導淮先路,工之宜先辦者也。
淮水挾兩省衆流,彙為洪澤湖,本系江皖巨浸。
自道光年間,為黃水所淤,北高南下,形如側釜,由禮字河,趨高郵、寶應湖以入運河者,垂三十年,已成自然之勢。
今欲導之複故,不啻挽之逆流。
自張福口引河起,至大通響水口入海,計程三百五十餘裡,節節窒礙,非于下遊暢其去路,上遊塞其漏卮,其不能舍下就高,入黃歸海也,明甚。
然事在人為,不惜費,不惜勞,天下無不辦之事。
工事漸施而不可求速,水可分洩而難以全移。
查湖邊引渠,一為張福口河,一為天然引河,皆北趨陳家集之大沖,至碎石河,以達吳城、七堡,又北而至順清河口,以接楊莊舊黃河,張福口河六千餘丈,宜加寬深,天然引河僅存形迹,更須疏瀹,而吳城、七堡一帶,且高于張福口河底一丈六七尺,地勢灣曲,又必大加挑挖,以順其勢。
諸河既修,湖水果能入黃,然後可堵禮字河,以截旁趨之出路,堵順清河,以杜運河之奪流。
此引淮入海工程,當以次接辦者也。
湖水不高,不能入黃,太高,不但高家堰、盱眙石工可慮(按在洪澤湖東岸,與運河西岸間,自高家堰至盱眙縣界,築壩數處),運口閘壩難支,且于盱眙五河近湖民田有礙,拟将堰盱智、信、林(家西)等三壩,修複堅整,以洩湖漲。
更拟建閘于陳家集下大沖地方,俾湖水操縱由人,多入淮而少入運。
但其地沙泥松浮,植基不易,尚須臨時察看情形,酌量辦理。
此又複淮案内宜預籌以善其後者也。
臣等詳覽形勢,博訪周咨,施治之法,大抵不外乎此。
天下無有利無害之水,泗、沂、淮之注于江北,裡下河最患苦之。
然當播秧之際,則又惜水如金,每相争競,借令涓滴悉歸于海,害則去矣。
如灌溉何。
臣愚以為疏舊黃河,分減泗、沂已著微效,自當加挖寬深,兼疏大通口,以暢出海之途。
複淮各工,仍分年分段,察酌興辦,去其太甚之害,留其本然之利,不急複淮之美名,但求減漲之實效。
江北于皖省為下遊,下遊利,上遊自無不利矣。
前曾國藩原奏内稱,“複渎之大利,不敢必其遽興,淮揚之大患,不可不思稍減”老成謀國,計慮深遠。
前署督臣吳元炳,前督臣劉坤一等,奏辦導淮,亦皆以循序程功為主,與學臣徐郙所陳,臣等所拟,均相符合。
臣宗棠現蒙恩準開缺賞假,但此等要工,何敢漠視,現商定于清江設立複淮局,遴派大員,駐局提調,一面派員估計工程,次第舉辦,容俟署督臣曾國荃到江,告以所勘情形,以冀事在必成,仰副朝廷轸念東南興修水利之至意。
&hellip&hellip 至導淮工程費,經規定将淮北新增鹽運十六萬引之課厘,全部撥充,并以十年為完成期雲。
注902然國筌既到任,即奏陳: &hellip&hellip導河複淮,本系應辦之事,隻以時有緩急之不同,費有盈绌之各别,臣欽遵二月初十日聖訓,饬令到任後傳谕:“如未興工,則毋庸遽辦,如已興工,則立即停止。
”臣比宣揚聖意,不準興辦,而各處紳商士民,莫不歡欣鼓舞。
&hellip&hellip 似朝野皆不樂此事之有成,亦可異矣。
顧《新京備乘》載有治淮先論一則: 淮北一帶,承洪澤之下流,為淮河所浸灌,十年歲事,八九祲兇,告粜告振,歲糜公私巨款無算。
清光緒壬午(八年,1882),左文襄督江,有淮紳入谒,文襄喟然告曰:“淮北水災,始于黃河之奪淮,成于黃河之北徙。
自黃奪淮,于是淮水無入海之途。
自黃北徙,于是河槽淤墊,淮水不能為故道之歸。
此雖地勢之變遷,然苟以人工挽救,且以曆年振款,移作工程之費,一勞永逸,百年之計,無過于此。
”某紳亦大韪左議,慫恿左據以入告,其後卒革于部議而止。
使當時左議實行,則浚淮複流,已早告成于數十年前,不獨振款可省,而淮北且悉為沃壤矣。
注903 豈所謂是非久而後定者欤。
再由楊莊循舊黃河,沿途察看至雲梯關,并由大通口至響水口,查勘引河入海道路。
于二十日回至清江,詳加考究,悉心妥籌。
竊以北江運河,北受泗、沂之水,西受淮水,其間可以分導入海之處,僅有一舊黃河,本為淮水東趨之故道,亦即今日宣洩泗、沂之要區也。
導淮之議,發于前大學士兩江總督臣曾國藩。
同治六年(1867)七月間,因紳士之禀,奏明試辦。
光緒六、七等年(1880&mdash1881),前署督臣吳元炳,前督臣劉坤一,踵而行之,而前漕臣張之萬抽挑舊黃河及張福、碎石等河,實為導淮權輿。
治水必先下遊,舊河不通海,則尾闾壅遏,泗、沂不入舊河,則湖水中梗,雖欲出清口、入運河而不能,遑論歸海。
安徽學政臣徐郙所奏,排泗、沂為導淮先路,洵為确論,與近年所辦,大略相同。
查舊河自同治六年(1867)抽挑以後,又經擇挑數次,漸疏漸遠,河底甚寬,斷不能挑至老灘,又多飛沙、陷沙,兼有稀淤,水少之時,易于阻塞。
同治十三年(1874)所挑楊莊河頭三百餘丈,至光緒六年(1880),已經淤高數尺。
惟光緒七年(1881)所挑河身,适逢連年大水,沖刷得力,自楊莊至安東佃湖一帶,尚屬通暢,可以行舟,泗、沂之水,賴以分洩。
八、九兩年(1882&mdash1883)非常汛漲,猶得從容啟壩,以保裡下河秋成者,未始不由于此。
拟将楊莊以下至湯陳工四十餘裡,再行展寬加深,并将安東以下灣洲積淤地方,間段開辟。
又佃湖營以下至雲梯關一帶河道較窄,亦應加辟寬深,俾溜勢激蕩,刷沙攻淤,河身可期漸通。
其雲梯關下二百餘裡,河形高仰,且有遠年沙灘,昔以全黃之力所不能通者,今欲以泗、沂分流通之,其勢良難。
查大通口在雲梯關下十餘裡舊黃河北岸,系嘉慶年間漫口,東北流四十裡,至響水口,接連潮河,出灌河口入海,河形已具,但嫌淺狹,就此加挑闊深,途捷而工省,兩面各有寬灘,容易堤防。
舊河既通,出海又便,泗、沂來源,自當大為分減,淮未複而運河已可少安,淮已複而歸海無虞阻滞,此排泗沂以為導淮先路,工之宜先辦者也。
淮水挾兩省衆流,彙為洪澤湖,本系江皖巨浸。
自道光年間,為黃水所淤,北高南下,形如側釜,由禮字河,趨高郵、寶應湖以入運河者,垂三十年,已成自然之勢。
今欲導之複故,不啻挽之逆流。
自張福口引河起,至大通響水口入海,計程三百五十餘裡,節節窒礙,非于下遊暢其去路,上遊塞其漏卮,其不能舍下就高,入黃歸海也,明甚。
然事在人為,不惜費,不惜勞,天下無不辦之事。
工事漸施而不可求速,水可分洩而難以全移。
查湖邊引渠,一為張福口河,一為天然引河,皆北趨陳家集之大沖,至碎石河,以達吳城、七堡,又北而至順清河口,以接楊莊舊黃河,張福口河六千餘丈,宜加寬深,天然引河僅存形迹,更須疏瀹,而吳城、七堡一帶,且高于張福口河底一丈六七尺,地勢灣曲,又必大加挑挖,以順其勢。
諸河既修,湖水果能入黃,然後可堵禮字河,以截旁趨之出路,堵順清河,以杜運河之奪流。
此引淮入海工程,當以次接辦者也。
湖水不高,不能入黃,太高,不但高家堰、盱眙石工可慮(按在洪澤湖東岸,與運河西岸間,自高家堰至盱眙縣界,築壩數處),運口閘壩難支,且于盱眙五河近湖民田有礙,拟将堰盱智、信、林(家西)等三壩,修複堅整,以洩湖漲。
更拟建閘于陳家集下大沖地方,俾湖水操縱由人,多入淮而少入運。
但其地沙泥松浮,植基不易,尚須臨時察看情形,酌量辦理。
此又複淮案内宜預籌以善其後者也。
臣等詳覽形勢,博訪周咨,施治之法,大抵不外乎此。
天下無有利無害之水,泗、沂、淮之注于江北,裡下河最患苦之。
然當播秧之際,則又惜水如金,每相争競,借令涓滴悉歸于海,害則去矣。
如灌溉何。
臣愚以為疏舊黃河,分減泗、沂已著微效,自當加挖寬深,兼疏大通口,以暢出海之途。
複淮各工,仍分年分段,察酌興辦,去其太甚之害,留其本然之利,不急複淮之美名,但求減漲之實效。
江北于皖省為下遊,下遊利,上遊自無不利矣。
前曾國藩原奏内稱,“複渎之大利,不敢必其遽興,淮揚之大患,不可不思稍減”老成謀國,計慮深遠。
前署督臣吳元炳,前督臣劉坤一等,奏辦導淮,亦皆以循序程功為主,與學臣徐郙所陳,臣等所拟,均相符合。
臣宗棠現蒙恩準開缺賞假,但此等要工,何敢漠視,現商定于清江設立複淮局,遴派大員,駐局提調,一面派員估計工程,次第舉辦,容俟署督臣曾國荃到江,告以所勘情形,以冀事在必成,仰副朝廷轸念東南興修水利之至意。
&hellip&hellip 至導淮工程費,經規定将淮北新增鹽運十六萬引之課厘,全部撥充,并以十年為完成期雲。
注902然國筌既到任,即奏陳: &hellip&hellip導河複淮,本系應辦之事,隻以時有緩急之不同,費有盈绌之各别,臣欽遵二月初十日聖訓,饬令到任後傳谕:“如未興工,則毋庸遽辦,如已興工,則立即停止。
”臣比宣揚聖意,不準興辦,而各處紳商士民,莫不歡欣鼓舞。
&hellip&hellip 似朝野皆不樂此事之有成,亦可異矣。
顧《新京備乘》載有治淮先論一則: 淮北一帶,承洪澤之下流,為淮河所浸灌,十年歲事,八九祲兇,告粜告振,歲糜公私巨款無算。
清光緒壬午(八年,1882),左文襄督江,有淮紳入谒,文襄喟然告曰:“淮北水災,始于黃河之奪淮,成于黃河之北徙。
自黃奪淮,于是淮水無入海之途。
自黃北徙,于是河槽淤墊,淮水不能為故道之歸。
此雖地勢之變遷,然苟以人工挽救,且以曆年振款,移作工程之費,一勞永逸,百年之計,無過于此。
”某紳亦大韪左議,慫恿左據以入告,其後卒革于部議而止。
使當時左議實行,則浚淮複流,已早告成于數十年前,不獨振款可省,而淮北且悉為沃壤矣。
注903 豈所謂是非久而後定者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