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五年期之平定陝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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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玉通,均主撫不主剿,以為剿益激變。

    宗棠則奏陳其先剿後撫之主張: &hellip&hellip自來辦賊之法,剿撫兼施。

    然回性犬羊,知畏威而不懷德,辦理次第,與他賊正有不同。

    辦他賊,先剿後撫,辦回則必以撫為先。

    蓋回之所借為亂端者,漢與回有異視也。

    非宣布朝廷德意,不分良匪,不分漢回,則賊有辭以脅其黨衆,将剿不勝剿。

    然若一于主撫,賊必以撫愚我,陰集其黨衆,蠶食漢民,又将撫不可撫。

    竊恐漸漬既久,勢不至如雲南撫回,為回所制不止。

    臣前疏所言,攻心為上者,竊以為大局雖終歸于撫,然非俟其畏剿之極,誠心乞撫,則未可漫然允之。

    &hellip&hellip注286 按宗棠先嘗有谕回告示,聲明西征目的,不分漢回,隻分良匪,期與西土百姓相見以誠,并将應撫良民,應剿匪回,分别列舉,俾自别白:注287 應撫良回: 回匪倡亂之時,有深明大義,潔身遠避,并曉示族黨,俾知安分守法,不與同亂者,此良回之尤良也。

    非但妥為安輯,并請旌獎,以示優異。

     其衣冠世族,富饒之家,及素安本分,有聲望者,被匪徒以同教迫脅,令其充當頭目,迨久負惡名,自恐難邀寬宥,不能不隐忍偷生,此輩罪雖可誅,情亦可憫,準其自拔來歸,免其治罪,更能縛獻著名匪回,并酌給獎賞。

     其平日實系良善,與漢民素無嫌隙者,準取漢民保結,免其治罪。

    其久懷反正,無以自明者,或縛獻匪回,或臨陣作為内應,均免治罪。

     其能導引官軍剿捕首逆者,免其治罪,并酌給獎賞。

    盡繳馬械投誠者,免其治罪。

     以上良回及悔罪自新回民,來歸後,各給予良民牌票,拊循安集,俾其得所,不準漢民欺淩。

    如漢民仍敢仇殺,即将漢民照故殺律抵罪,該回民仍當告官論理,不得尋仇鬥殺,再啟釁端。

     應剿匪回: 攻毀城邑、村莊者。

     糾衆抗拒官軍者。

     勾通匪盜,肆行焚殺者。

     搶奪官軍糧械者。

     暗布謠言,煽惑回民者。

     糾衆焚殺,借稱報舊仇者。

     藏匿匪回,潛出焚殺者。

     自知罪大惡極,先殺其家小者。

     詐降者。

     就撫之後,仍供應匪回糧草、馬械,暗與匪通者。

     以上所犯情節,形同叛逆,怙惡不悛,應即剿辦。

     至是更有谕漢回民示: 大軍西征,由秦趨隴,殺賊安民,良善無恐。

    匪盜縱橫,害吾赤子,剿絕其命,良非得已。

    多殺非仁,輕恕傷勇,誅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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