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籌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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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當仁宗之世,燕雲之間,雖無入寇之事,而西夏常為邊患。

    嘉祐二年,公在并州,親往麟州(今陝西神木縣北四十裡)察看形勢,見屈野河西一帶田土,積年以來,為夏人所侵。

    谕之以理,則不肯退縮;逼之以兵,則動成戰鬥;召之重定界至,則偃蹇不來。

    本處官吏,遂置之不問,民間則甚苦之。

     公察麟州西臨大河曰屈野。

    自河以西,直抵界首五六十裡,并無保障斥堠。

    以此夏人得恣耕其田,遊騎往往直至城下,突過城東,而州人尚未知。

     公與經略司龐籍,謂當于州西二十裡,增置二堡。

    此堡為之,不過十日。

    從此以後,州兵出入,有所宿頓,藉為麟州耳目藩蔽,利國利民,莫善于此。

    籍用公言,即牒麟州守将為之。

     牒到未及興作,而夏人之兵,已複大集。

    州将引一千許人,夜開城門,徑往屈野河西,前無探候,後無策應,但赍酒食,期戰勝後痛飲耳。

    恃勇輕敵,臨事無備如此焉,往而不敗哉?兵敗,議者以龐籍擅修堡寨,引起邊釁,遂緻遷谪。

    公狀其事于朝,引為已過,願代籍等受罪,不報。

    複上第二狀,略謂: “臣伏自惟念,若朝廷不以修堡為非,龐籍等必不受責。

    若以為非,則龐籍先已指揮麟州罷修此堡,因臣至彼見虜騎退散,方議再修。

    武戡、夏倚等雖建此策,因臣至彼,傳道其言,方得達于龐籍。

    由是言之,修堡之事皆臣所緻,若治其罪,臣當為首。

    今龐籍等先受其責,而臣未蒙譴罰,臣實内慚,無以自處。

    況臣在并州日,受經略司牒管勾本司要重公事。

    龐籍凡處置邊事,未嘗不詢及于臣,采用其說。

    臣亦夙夜竭盡愚慮,知無不言,庶幾協心裨補國家有萬一之益。

    今乃以智識淺短,思慮不精,上為朝廷之憂,下為龐籍之累。

    若複苟求自脫,不即大誅,是臣以蕞爾之軀,虧國家至平之法,罪釁愈重,不容于死。

    ” 後籍卒,公升堂拜其妻如母,撫其子如昆弟,蓋所以報其知己,又代己受過也。

     初,西夏邊使緻祭,延州(今陝西膚施縣)指使高宜押伴,傲其使者,侮其國主,使者訴于朝。

    公與呂誨乞加宜罪,不從。

    治平(英宗年号)初,夏人犯邊,殺掠吏士。

    趙滋為雄州(今直隸雄縣),專以猛悍治邊,公論其不可。

     契丹者,宋之北寇也。

    至是契丹人捕魚界河,伐柳白溝(河名,在直隸涿縣、新城雄縣一帶)之南。

    廷議以知雄州李中祜為不材,将代之。

    公謂國家當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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