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一卷錢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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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訖、
以上巳完若幹、
未完若幹、
運司鹽課
一某項銀。
若幹、于某年月日、差役某人解司、獲批訖、 以上巳完若幹、 未完若幹、 以上解司道府共未完銀若幹、【此總。
為□民欠侵欺冊之□領】 某官任内經管錢糧四柱冊式【此以一任總造若欲各年一冊則□式□□上年實在即下年之舊管逐年惟卸至交盤之年侵欠自見】 掌印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至某年月日離任止、【署印官□】 舊管 前官交存在庫某年條銀、若幹、【出單額□□。
俱□條銀】 某年某項銀、若幹、【不入由單者另注欵項】 在倉某年某項米、若幹、 新收、 某年某月、【逐月□比。
】 征收某年條銀、若幹、 某年某項銀、若幹 某年某項銀、若幹、 開除 某年某項銀若幹、差某人解某衙門、獲批訖、【征銀之□原不分欵。
故入由單者。
皆稱□銀。
解支之時。
俱有欵項。
須照金書仍注欵項】 支某年某項銀、若幹、給某人、取領附卷、 一解某年某項銀、若幹、差役某解赴某衙門獲批訖、 實在 存庫某年條。
銀若幹、 某年某項銀。
若幹、 存倉某年某米。
若幹、 各年未完分晰民欠侵欺冊式 某年分 解司、解道、解府、共未完銀若于内 民欠若幹 侵欺若幹 解司、解府、共未完米若幹内 民欠若幹、 侵欺若幹、 民欠 某都圖欠銀。
若幹、 某都圖欠米。
若幹、 侵欺 某官侵某項銀。
若幹、應于某官追補、 某官那某項銀。
若幹、應于某官追補、 某官任内、某役侵某項銀。
若幹、應于某役追補、 以上官侵銀若幹、 役侵銀若幹、 某官侵那米若幹、應于某官追補、 某官任内某役侵那米若幹、應于某役追補、 以上共侵欺米。
若幹、 月山曰交盤文冊。
各省州縣。
定式不同。
其舊令移交新令。
止圖掩葢。
有故造無編額欵。
溷入開除者。
有墊舊既多。
開除逾于管政正額。
乃先造借進别年銀于新收之内者。
不知無編額欵。
混入開除。
識者稽對全書會計。
白爾一目了然。
即筮仕者或有失眼。
申之上司。
豈肯聽其破冐。
若墊舊既多。
先造借進。
冀葢那欠之愆。
遂緻文冊□亂舛錯乃逐年朦葢年年壓卸交代時究竟水落石出未完仍現本官本役名下何如将墊解之銀。
還歸。
本欵注完。
其未完之額。
實将民欠抵補。
民欠有甲年乙年。
之不同宜于交送民欠冊内注明甲曾那銀墊乙今将乙欠還甲民欠果真新官代為征補亦所難辭上司聞之亦易以情理聲解若民欠康無實系侵蝕自當竭力補救彌縫其缺故此三冊。
不但新官之核駁宜遵。
即各年額征完欠。
并任内四柱二式。
舊令移交。
斷應照造止于未完之下。
注明現有民欠補完可耳。
他如移送冊。
或有細開田地山蕩人丁等則于前。
細開未支存留欵項于後者。
核駁冊。
或有于駁冊之□。
又造簡明。
簡明之外。
又開揭帖者皆煩文蕪牍徒覺紛然便可一筆抹去。
○民欠細冊式【民欠既真。
相應抵補未完故應??幾式造送】 某府某州縣 為交盤錢糧事、今将本縣任内、自某年月日接任起至某年月日止、所有各年未完欵項現有民欠數目抵補逐一照年備造清冊、移送以□查核、追抵完項、須至冊者。
計開 某年【如一年造完再按年不必另寫冊山】經征掌署印知□縣某、自某年月日接任、至年終止、 未完銀共若幹、内 某□銀若幹 某項銀若幹、 現存實在未征民欠銀若幹、内 某圖某裡民欠銀若幹、内 某裡欠銀若幹、内 一戶某欠銀若幹、 一戶某欠銀若幹 前件、應征收抵完本年某項未完銀兩、【如以本年之欠。
抵還本年未完無庸聲說若有以乙抵甲以甲抵乙者須說某年某項銀兩緊急巳将本年某項額銀□□□□□補完額】 ○臬司糧驿道事理交盤冊式 此式乃湖廣臬司糧驿二道。
奉部撫兩院頒定。
皆任内重務。
屬臬司糧驿二道者。
亦交盤要事。
冊頗簡明。
故輯入。
若藩司之錢糧。
巳有浙江藩司冊式。
在前可法。
故不再贅。
某者某府某州縣某、 □為交盤事、遵将【原任署印】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起、至某年月日止、任内一應 欽部事件督捕盜案迯人積儲銀谷等項、巳未曾完、遵照 憲發交盤冊式、逐一備造清冊、現在申送查核施行須至冊者、 開 一奉行 欽部事件 前件【如任内有未完事件必、須開注于某年月日奉某衙門此行一件為某事某等一案至今因為何事未結如無止填一無字】 一奉行 欽案責緝漏盜并承審诖誤盜案 前件【如有未完。
須開列于某年月日。
奉某衙門□□□件為某事一案。
承緝緣□。
至今有無獲盜□名。
未獲幾名。
并承審何案不确曾否奉旨留質逐一登答。
如無。
止注一無字。
】 奉行 欽案責緝叛犯并疏脫迯人 前件【如仟内有此等未完事件。
務須開列于某年月日奉某衙門或批或牌一件為某事某等一案、承緝緣由至今有無獲犯幾名未獲幾名。
曾否奉旨留緝逐一備細登答。
如無止注一無字】 一儲積 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起至某年月日止、 某年春夏、應捐積銀若幹兩、 前件于某年月日、批差某、赴某衙門交收、曾否獲批在卷、【如有未完。
據實登答】 某年秋冬應捐積谷若幹石、 前件巳如數收貯某倉、【如有未完。
據實登答】 ○一應交盤明白結狀式 某省某府某州縣某、今于 與結狀為交盤錢糧事遵依結到原新任 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起、至某年月日止任内經征一應起撥存留正雜錢糧等項、俱經全完支解訖、取獲批領在卷、并無未完 欽部事件、交與新任卑職授受明白、出取具甘結在案、理合出具總結、中間不緻扶同、須至結者、 年 月 日原新任知州縣某 ○駁參交盤細冊式 此式乃陝西鞏昌府靖遠衛周【諱惟遠】詳明前任、侵那者。
州縣衛所。
錢糧考成原屬一例。
故可為法。
呈為交盤現缺貯庫錢糧、實系前任官吏侵那請 憲 題明追補、以足庫額事、今将署印千總某、□開自順治十六年起、至康熙九年止、節年存貯在庫丁徭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三錢二分七厘四毫零、止交現銀四百零二兩外、其八百九十餘兩、或貨物抵塞、或胥吏借支、或明開欠欵、渺無着落、一一據實開造、□款聲說。
請憲究追、償完庫額、須至冊者、 計開 原額自順治十六年起、至康熙九年止、共計一十二年、除解支外、實該貯庫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三錢二分七厘四毫、一絲三忽三微三□六塵四渺、 今交 一止交現銀四百零二兩 前件、按查存庫現銀。
原額巳缺十分之七。
前任經管職官。
溷将後項抵塞。
庫額虛懸拟合聲說。
一交某物若幹 某物雲雲 某物雲雲凡有□欵。
照依聞後。
前件、節年丁徭正課例皆銀□上納并非入官贓贖貨物據開碎金衣飾緞布等項。
共作銀二百三十一兩六錢。
明系監守職官擅、動庫銀置辦以供奢靡之用當今交盤。
水落石出。
漫交搪塞。
倘蒙 各憲饬提衛庫存貯錢糧。
卑職□以□解。
伏乞 憲台饬換見銀交庫庶便接管拟合聲說 一各役倡領官庫銀三十六兩、五錢八分六厘零【有借領】 前件錢糧解放。
必遵全書經費。
或遵奉文提取。
若額外支給。
盡為侵冐。
據開各役借領銀兩。
并非額設工食欵項。
前任經管職官。
一任胥吏泥沙借用。
倘蒙 各憲察核衛庫。
難以作正開銷。
伏乞 憲台嚴饬原管官吏追補以定庫額。
拟合聲說 預領官俸衙役工食銀二百二十二兩五錢五分、 □件錢糧解放。
各有緩急。
即每年額征額用。
遞有先後。
屢奉 綸音 部檄必須先盡起運後放存留今本年丁徭。
開征伊始。
撥饷急需。
尚無起解前任經管職官。
竟将曆年貯庫錢糧那放本年□□方當春季。
不但将夏秋冬三□□□給□且有項給次年者。
□ 旨違例莫甚于此伏乞 憲饬還庫補額。
俟征收按季給放。
庶絕那移之弊。
拟合聲說。
一各役拖欠銀三十一兩六錢四分五厘有零、【有細冊。
】 前件、上納稅糧。
例着花戶自封投櫃。
即有一二頑梗。
票差催攢。
銀兩不許代收。
據冊開造拖欠數日。
非經管盜庫即經催中飽。
前任職官一任朦胧。
緻遺欠額。
溷作現銀交抵。
伏乞 憲台嚴饬經征官吏。
追補完庫。
庶正額無懸。
拟合聲說。
一六八九年花戶積欠銀二十五兩、四錢一分四厘二毫、 前件、經征錢糧。
歲終例造奏銷文冊。
有征有解。
通限十月全完。
據冊開造欠戶。
不但九年尚有未完。
竟有六八等年積欠。
明系前任職官。
那移存庫現。
白全考成。
□将迯亡詭戶開抵若非 憲台嚴饬追補則庫額必緻虛懸。
拟合聲說。
一實欠銀三百二十七兩五錢、三分八□二毫、一絲三忽三微、三纖六塵四渺、 前件錢糧重務。
絲毫不容擅動。
有一項征收。
自有一項解給如監臨士守有私自□用官錢糧者律例計贓以監守自盜論今衛庫銀兩。
乃屬 朝廷正賦。
暫寄外府。
以備提解者。
前任經管職官。
視為巳物。
恣意支用。
竟有三百二十餘兩之多。
不但置 國法于弁髦。
抑且不知有身命矣。
伏乞 憲台 題明追補。
則庫額乃有抵償卑職庶免遺累。
拟合聲說。
◆編審 事必清源而後能疏其委财賦之入猶夫鑿渠引流其求也出于淵澄不竭之泉其彙也始成江洋不涸之澤編審大造。
論丁定役。
乃國課之大源。
苟能秉公詳慎則後比按籍而稽。
屇屇可以無弊。
非止造福十年巳也。
述編審均編之法。
省邑各有不同。
大約南土多審役。
北土多審丁。
要知丁役之審雖異而皆為均差【差謂□□條□供應夫草之□】十年巳來。
田土有授受。
丁口有增減。
不可不一清理。
以使糧随産辦差照糧行庶無偏累。
審之之法唯在稽查推收之産升擦壯老之丁而巳。
然丁産多。
則差重。
少則差輕。
若産業零星、更有不派行差者。
故多花分子戶。
【謂産本一人管業。
乃立數人詭名】詭寄别裡之弊【謂産本坐□一裡乃于數裡立□。
以上二弊皆分多為少避重就輕者】又有裡書大猾。
或脫漏頃畝【謂将産業竟不入冊隐地漏糧者】或挂□田地。
【謂将巳産暗□他人名下害彼代納者】或飛灑銀糧。
【謂将丁産應辦之銀糧分派他人銀糧之内使彼代納者】或移換鬥則。
【鬥。
謂按田科糧之鬥數。
如高田每畝糧幾鬥。
低田每畝糧幾升、征地每畝幾升。
山地每畝幾合之類則字。
兼丁言。
南土之□分鄉市銀數巳是不同北土、之丁。
分三門九則所雲三門者。
上中下也五則者。
上上。
中上下上。
上□中中。
下中。
上下。
中下下下。
三門互□而成九也。
派銀之法或以率分法。
遞減而派。
或隻以上則派十分之五。
中則派十分之三。
下則僅派十分之二者。
如上則以五分分三則而又别三等多寡之數者、或以下下為凖各則加一分彙至上上為九分者各處立法不同。
總之銀數多寡史殊。
移換者。
移甲之□換乙之輕乃甲乙互換但利甲損□課額原是不能此一弊也或将重則□□并無移易。
暗損課額此又一弊也推而廣之他處州邑更有将自地若幹。
作成糧地者。
其法亦以上中下互□但地分十分。
十分之内一則可以獨□加上上。
中中等地折成糧地若幹。
二則可以并用如五上五中。
五上五下等地折成糧地若幹。
二則可以多寡用如一上九中。
或二上八中
若幹、于某年月日、差役某人解司、獲批訖、 以上巳完若幹、 未完若幹、 以上解司道府共未完銀若幹、【此總。
為□民欠侵欺冊之□領】 某官任内經管錢糧四柱冊式【此以一任總造若欲各年一冊則□式□□上年實在即下年之舊管逐年惟卸至交盤之年侵欠自見】 掌印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至某年月日離任止、【署印官□】 舊管 前官交存在庫某年條銀、若幹、【出單額□□。
俱□條銀】 某年某項銀、若幹、【不入由單者另注欵項】 在倉某年某項米、若幹、 新收、 某年某月、【逐月□比。
】 征收某年條銀、若幹、 某年某項銀、若幹 某年某項銀、若幹、 開除 某年某項銀若幹、差某人解某衙門、獲批訖、【征銀之□原不分欵。
故入由單者。
皆稱□銀。
解支之時。
俱有欵項。
須照金書仍注欵項】 支某年某項銀、若幹、給某人、取領附卷、 一解某年某項銀、若幹、差役某解赴某衙門獲批訖、 實在 存庫某年條。
銀若幹、 某年某項銀。
若幹、 存倉某年某米。
若幹、 各年未完分晰民欠侵欺冊式 某年分 解司、解道、解府、共未完銀若于内 民欠若幹 侵欺若幹 解司、解府、共未完米若幹内 民欠若幹、 侵欺若幹、 民欠 某都圖欠銀。
若幹、 某都圖欠米。
若幹、 侵欺 某官侵某項銀。
若幹、應于某官追補、 某官那某項銀。
若幹、應于某官追補、 某官任内、某役侵某項銀。
若幹、應于某役追補、 以上官侵銀若幹、 役侵銀若幹、 某官侵那米若幹、應于某官追補、 某官任内某役侵那米若幹、應于某役追補、 以上共侵欺米。
若幹、 月山曰交盤文冊。
各省州縣。
定式不同。
其舊令移交新令。
止圖掩葢。
有故造無編額欵。
溷入開除者。
有墊舊既多。
開除逾于管政正額。
乃先造借進别年銀于新收之内者。
不知無編額欵。
混入開除。
識者稽對全書會計。
白爾一目了然。
即筮仕者或有失眼。
申之上司。
豈肯聽其破冐。
若墊舊既多。
先造借進。
冀葢那欠之愆。
遂緻文冊□亂舛錯乃逐年朦葢年年壓卸交代時究竟水落石出未完仍現本官本役名下何如将墊解之銀。
還歸。
本欵注完。
其未完之額。
實将民欠抵補。
民欠有甲年乙年。
之不同宜于交送民欠冊内注明甲曾那銀墊乙今将乙欠還甲民欠果真新官代為征補亦所難辭上司聞之亦易以情理聲解若民欠康無實系侵蝕自當竭力補救彌縫其缺故此三冊。
不但新官之核駁宜遵。
即各年額征完欠。
并任内四柱二式。
舊令移交。
斷應照造止于未完之下。
注明現有民欠補完可耳。
他如移送冊。
或有細開田地山蕩人丁等則于前。
細開未支存留欵項于後者。
核駁冊。
或有于駁冊之□。
又造簡明。
簡明之外。
又開揭帖者皆煩文蕪牍徒覺紛然便可一筆抹去。
○民欠細冊式【民欠既真。
相應抵補未完故應??幾式造送】 某府某州縣 為交盤錢糧事、今将本縣任内、自某年月日接任起至某年月日止、所有各年未完欵項現有民欠數目抵補逐一照年備造清冊、移送以□查核、追抵完項、須至冊者。
計開 某年【如一年造完再按年不必另寫冊山】經征掌署印知□縣某、自某年月日接任、至年終止、 未完銀共若幹、内 某□銀若幹 某項銀若幹、 現存實在未征民欠銀若幹、内 某圖某裡民欠銀若幹、内 某裡欠銀若幹、内 一戶某欠銀若幹、 一戶某欠銀若幹 前件、應征收抵完本年某項未完銀兩、【如以本年之欠。
抵還本年未完無庸聲說若有以乙抵甲以甲抵乙者須說某年某項銀兩緊急巳将本年某項額銀□□□□□補完額】 ○臬司糧驿道事理交盤冊式 此式乃湖廣臬司糧驿二道。
奉部撫兩院頒定。
皆任内重務。
屬臬司糧驿二道者。
亦交盤要事。
冊頗簡明。
故輯入。
若藩司之錢糧。
巳有浙江藩司冊式。
在前可法。
故不再贅。
某者某府某州縣某、 □為交盤事、遵将【原任署印】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起、至某年月日止、任内一應 欽部事件督捕盜案迯人積儲銀谷等項、巳未曾完、遵照 憲發交盤冊式、逐一備造清冊、現在申送查核施行須至冊者、 開 一奉行 欽部事件 前件【如任内有未完事件必、須開注于某年月日奉某衙門此行一件為某事某等一案至今因為何事未結如無止填一無字】 一奉行 欽案責緝漏盜并承審诖誤盜案 前件【如有未完。
須開列于某年月日。
奉某衙門□□□件為某事一案。
承緝緣□。
至今有無獲盜□名。
未獲幾名。
并承審何案不确曾否奉旨留質逐一登答。
如無。
止注一無字。
】 奉行 欽案責緝叛犯并疏脫迯人 前件【如仟内有此等未完事件。
務須開列于某年月日奉某衙門或批或牌一件為某事某等一案、承緝緣由至今有無獲犯幾名未獲幾名。
曾否奉旨留緝逐一備細登答。
如無止注一無字】 一儲積 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起至某年月日止、 某年春夏、應捐積銀若幹兩、 前件于某年月日、批差某、赴某衙門交收、曾否獲批在卷、【如有未完。
據實登答】 某年秋冬應捐積谷若幹石、 前件巳如數收貯某倉、【如有未完。
據實登答】 ○一應交盤明白結狀式 某省某府某州縣某、今于 與結狀為交盤錢糧事遵依結到原新任 知州縣某自某年月日到任起、至某年月日止任内經征一應起撥存留正雜錢糧等項、俱經全完支解訖、取獲批領在卷、并無未完 欽部事件、交與新任卑職授受明白、出取具甘結在案、理合出具總結、中間不緻扶同、須至結者、 年 月 日原新任知州縣某 ○駁參交盤細冊式 此式乃陝西鞏昌府靖遠衛周【諱惟遠】詳明前任、侵那者。
州縣衛所。
錢糧考成原屬一例。
故可為法。
呈為交盤現缺貯庫錢糧、實系前任官吏侵那請 憲 題明追補、以足庫額事、今将署印千總某、□開自順治十六年起、至康熙九年止、節年存貯在庫丁徭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三錢二分七厘四毫零、止交現銀四百零二兩外、其八百九十餘兩、或貨物抵塞、或胥吏借支、或明開欠欵、渺無着落、一一據實開造、□款聲說。
請憲究追、償完庫額、須至冊者、 計開 原額自順治十六年起、至康熙九年止、共計一十二年、除解支外、實該貯庫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三錢二分七厘四毫、一絲三忽三微三□六塵四渺、 今交 一止交現銀四百零二兩 前件、按查存庫現銀。
原額巳缺十分之七。
前任經管職官。
溷将後項抵塞。
庫額虛懸拟合聲說。
一交某物若幹 某物雲雲 某物雲雲凡有□欵。
照依聞後。
前件、節年丁徭正課例皆銀□上納并非入官贓贖貨物據開碎金衣飾緞布等項。
共作銀二百三十一兩六錢。
明系監守職官擅、動庫銀置辦以供奢靡之用當今交盤。
水落石出。
漫交搪塞。
倘蒙 各憲饬提衛庫存貯錢糧。
卑職□以□解。
伏乞 憲台饬換見銀交庫庶便接管拟合聲說 一各役倡領官庫銀三十六兩、五錢八分六厘零【有借領】 前件錢糧解放。
必遵全書經費。
或遵奉文提取。
若額外支給。
盡為侵冐。
據開各役借領銀兩。
并非額設工食欵項。
前任經管職官。
一任胥吏泥沙借用。
倘蒙 各憲察核衛庫。
難以作正開銷。
伏乞 憲台嚴饬原管官吏追補以定庫額。
拟合聲說 預領官俸衙役工食銀二百二十二兩五錢五分、 □件錢糧解放。
各有緩急。
即每年額征額用。
遞有先後。
屢奉 綸音 部檄必須先盡起運後放存留今本年丁徭。
開征伊始。
撥饷急需。
尚無起解前任經管職官。
竟将曆年貯庫錢糧那放本年□□方當春季。
不但将夏秋冬三□□□給□且有項給次年者。
□ 旨違例莫甚于此伏乞 憲饬還庫補額。
俟征收按季給放。
庶絕那移之弊。
拟合聲說。
一各役拖欠銀三十一兩六錢四分五厘有零、【有細冊。
】 前件、上納稅糧。
例着花戶自封投櫃。
即有一二頑梗。
票差催攢。
銀兩不許代收。
據冊開造拖欠數日。
非經管盜庫即經催中飽。
前任職官一任朦胧。
緻遺欠額。
溷作現銀交抵。
伏乞 憲台嚴饬經征官吏。
追補完庫。
庶正額無懸。
拟合聲說。
一六八九年花戶積欠銀二十五兩、四錢一分四厘二毫、 前件、經征錢糧。
歲終例造奏銷文冊。
有征有解。
通限十月全完。
據冊開造欠戶。
不但九年尚有未完。
竟有六八等年積欠。
明系前任職官。
那移存庫現。
白全考成。
□将迯亡詭戶開抵若非 憲台嚴饬追補則庫額必緻虛懸。
拟合聲說。
一實欠銀三百二十七兩五錢、三分八□二毫、一絲三忽三微、三纖六塵四渺、 前件錢糧重務。
絲毫不容擅動。
有一項征收。
自有一項解給如監臨士守有私自□用官錢糧者律例計贓以監守自盜論今衛庫銀兩。
乃屬 朝廷正賦。
暫寄外府。
以備提解者。
前任經管職官。
視為巳物。
恣意支用。
竟有三百二十餘兩之多。
不但置 國法于弁髦。
抑且不知有身命矣。
伏乞 憲台 題明追補。
則庫額乃有抵償卑職庶免遺累。
拟合聲說。
◆編審 事必清源而後能疏其委财賦之入猶夫鑿渠引流其求也出于淵澄不竭之泉其彙也始成江洋不涸之澤編審大造。
論丁定役。
乃國課之大源。
苟能秉公詳慎則後比按籍而稽。
屇屇可以無弊。
非止造福十年巳也。
述編審均編之法。
省邑各有不同。
大約南土多審役。
北土多審丁。
要知丁役之審雖異而皆為均差【差謂□□條□供應夫草之□】十年巳來。
田土有授受。
丁口有增減。
不可不一清理。
以使糧随産辦差照糧行庶無偏累。
審之之法唯在稽查推收之産升擦壯老之丁而巳。
然丁産多。
則差重。
少則差輕。
若産業零星、更有不派行差者。
故多花分子戶。
【謂産本一人管業。
乃立數人詭名】詭寄别裡之弊【謂産本坐□一裡乃于數裡立□。
以上二弊皆分多為少避重就輕者】又有裡書大猾。
或脫漏頃畝【謂将産業竟不入冊隐地漏糧者】或挂□田地。
【謂将巳産暗□他人名下害彼代納者】或飛灑銀糧。
【謂将丁産應辦之銀糧分派他人銀糧之内使彼代納者】或移換鬥則。
【鬥。
謂按田科糧之鬥數。
如高田每畝糧幾鬥。
低田每畝糧幾升、征地每畝幾升。
山地每畝幾合之類則字。
兼丁言。
南土之□分鄉市銀數巳是不同北土、之丁。
分三門九則所雲三門者。
上中下也五則者。
上上。
中上下上。
上□中中。
下中。
上下。
中下下下。
三門互□而成九也。
派銀之法或以率分法。
遞減而派。
或隻以上則派十分之五。
中則派十分之三。
下則僅派十分之二者。
如上則以五分分三則而又别三等多寡之數者、或以下下為凖各則加一分彙至上上為九分者各處立法不同。
總之銀數多寡史殊。
移換者。
移甲之□換乙之輕乃甲乙互換但利甲損□課額原是不能此一弊也或将重則□□并無移易。
暗損課額此又一弊也推而廣之他處州邑更有将自地若幹。
作成糧地者。
其法亦以上中下互□但地分十分。
十分之内一則可以獨□加上上。
中中等地折成糧地若幹。
二則可以并用如五上五中。
五上五下等地折成糧地若幹。
二則可以多寡用如一上九中。
或二上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