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譜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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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一凡民行兇打人、見人傷重、兇手懼而自盡每每有被打人不死、而兇手死者、兇手之家、反來脅告、立案勿問、俟被打者既愈酌審、若兇手因相打者身死。

    又因屍親威逼。

    不論真僞。

    懼而自盡。

    若被打身死者有傷準抵。

    以兇手有應抵之罪也。

    若無傷。

    仍治屍□威逼之罪。

     一自盡人命、若有重傷又曾毆鬪者、俱有律例在、若未鬪毆、一旦殺妻子、或自殺以賴人、此騙局也、死不足惜、然人誰不愛其身及妻子哉、其情亦可憐巳、且愚人不知律法。

    哀死之心。

    與圖利之心。

    交戰胸中。

    求之未免太過。

    即其人可恨。

    其事可惡。

    不治被告者之罪足矣。

     一人命行财即實固也、然亦不可執一、小人無知、見彼家人死。

    使倉卒不知所出。

    而棍徒搬弄。

    彼小心淺見者希圖了事誰知告者執□□□□□□□命伹求真傷。

    行财非所論也。

    ○按刁黠之民、□□府好□、□有原告之家扮作被告之人行賄使官府□□□者。

    官府不肖、則原告扮作被告欲賄之狀又竟不賄以激怒官府者在廉官隻不聽之。

    惟細審真僞可耳 ○人命出入 一人命真确、若系富家、又不為公論所容、斷不可聽其和息、除抵償外、仍于兇手家、量追棺木安家、若系貧民偶以小忿毆死或苦主父母老、子女幼、不願抵償、求得埋葬自給者、此法所不聽。

    情有可原。

    甯可聽其講和。

    若巳經上司招内亦不必說出講和止将屍傷緻命處改輕苦主既不執上司自允。

    彼此皆得不死。

    若拘執一定。

    恐老幼奔馳。

    衣食不給。

    死者之冤未必雪。

    兩家反有拖累之憂此不可不知也、然湏斟酌、不可一槩如此、 ○狐疑人命 一人命狐疑、或黑夜殺死無據、與其殺不辜甯失不經苟以意見羅織成獄。

    恐後有不勝悔者□□□家、被盜殺其全家、止婢子荷花獲免法司以荷□同奸夫殺之也、坐淩遅處決、後盜出、問官皆得罪、夫一身榮辱不足計。

    但死者抱冤、受慘惜哉。

    ○按疑難人命切不可信中證一面之詞。

    蓋中證多系買求又有親識死黨一聽其言生死俱冤又不必差人采訪緻起奸弊。

    但忽至原日相毆地方。

    鄰佑老弱。

    皆目擊者。

    細審數人。

    真僞自見。

     ○定罪詳慎 一人命論傷、然傷有死者自撞自打、有父兄子弟等、打死賴人者、此二事、皆我輩居鄉所目擊、若拘泥重傷、則真僞不複辨矣湏是審之中證某與某何事争是何物打打傷某處或重或輕再三詳審。

    然後可以定人之罪也。

     ○定主使 一人命定主使必其人果與某争果喝令子弟家人。

    毆打至死。

    方可謂之主使。

    迩來家人毆死人。

    則訟者舍少賤而告尊長。

    其實家長父兄一面未□□者皆騙局也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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