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東魏與北齊的政治
關燈
小
中
大
室元孝友也認為過去“百家為黨族,二十五家為闾,五家為比鄰,百家之内,有帥二十五人,征發皆免”,這樣,“羊少狼多”,“苦樂不均”(《北齊書·元孝友傳》)。
所以他主張裁掉鄰長,在二十五家一闾之下,設立比長二人。
那麼一百家之内,隻需要八個比長,可以減少十二個受複的丁夫,“計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絹,略計見管之戶,應三萬餘族,一歲出赀絹二十四萬區,十五丁為番兵(應力役之兵丁),計得一萬六千兵”(《北齊書·元孝友傳》)。
由于這時條件尚未成熟,因此,元孝友的建議不能立即見諸實行。
但是到了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制定新令時,終于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隋書·食貨志》),“一黨之内,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闾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
”(《通典·食貨典·鄉黨》)如果這新的三長制度仍舊保留三長蔭丁以及免役特權的話,那麼黨族、副黨各複三夫共六丁,闾正各複二夫共四丁,鄰長各複其身共十丁,則一百家之内,受複者共二十人;比起北魏孝文帝初定三長制時,減少了十八丁之多。
以北齊戶口三百萬戶計算,一年之中,政府可以多收到赀調四十五萬匹;如果十五丁合起來服一番力役的話,也使政府增多了二萬個役丁的員額,這對于政府是有利的。
魏、齊、周、隋、初唐鄉裡組織簡表 北齊對于均田制,在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令:“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
奴婢依良人&hellip&hellip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
&hellip&hellip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隋書·食貨志》)。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隋書·食貨志》)。
北齊這次的新令,對奴婢的人數、耕牛的頭數和受田的數目,都比北魏孝文帝時有了詳細的規定和一定的限制。
但就實際情況說來,一個庶人可以擁有奴婢六十人,以一奴授田八十畝、一婢授田四十畝計算,那麼六十人中,奴婢各半,三十奴共授田二千四百畝,三十婢共授田一千二百畝,丁牛四頭,共授田二百四十畝,合計一個庶人,如有奴婢六十人,丁牛四頭,就可以分到土地三千八百四十畝之多。
所以當時宋孝王《關東風俗傳》說:“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
宋世良天保中獻書,&lsquo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rsquo,其時朝列,稱其合理。
”(《通典·食貨典·田制》引)可見當時的鮮卑勳貴和漢世家大族,他們擁有奴婢的數量很多[3],他們一定在奴婢受田的名義下,向政府請領到比三千八百四十畝更多的土地,所以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對他們有利而無害的。
在齊文宣帝的天保八年(公元557年),北齊曾把原居住在冀、定、幽三州的無田農民,強迫遷移到幽州寬鄉去,謂之“樂遷”戶,可是内地諸郡的肥沃土地,卻盡量讓豪家勢族去占奪。
宋孝王《關東風俗傳》雲:“又河渚山澤,有司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
”(《通典·食貨典·田制》引)這正可說明有奴牛的地主,他們請領到的土地,決不會很少,而沒有土地的農民卻是“不得一壟”。
毋怪《關東風俗傳》又要說“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亘陌,貧無立錐之地”(《通典·食貨典·田制》)了。
北齊戶調的課征,以床為單位,一夫一婦為一床,未娶者為半床。
課征的根據是“受田輸租調&hellip&hellip退田免租調”(《隋書·食貨志》)。
戶調的稅率是:“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
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
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未娶者輸半床租調”,“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不輸。
”“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隋書·食貨志》)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所謂墾租,相當于戶調中的田租;而所謂義租,相當于地方政府征收戶調時的調外手續費或後來的義倉稅。
從北齊戶調稅率的表面額看來,好像并不比北魏孝文帝時加重多少。
事實上力役是很重的,如在河清三年曾明文規定:“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兵指力役,非指兵役),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隋書·食貨志》)可見均田戶除了負擔田租戶調以外,還須負擔沉重的徭役。
北齊政權征發頻仍,據《隋書·食貨志》稱:“北興長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戰。
其後南征諸将,頻歲陷沒,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
重以修創台殿,所役甚廣。
”徭役已經成為均田戶破産的重要因素。
地主經濟在北齊統治地區的特别發展,土地兼并的劇烈,高利貸的橫行,田租戶調及兵役、徭役的苛重,在在結合起來進攻均田戶,使他們不得不“賣帖(典)田園”,流轉他鄉。
宋孝王《關東風俗傳》雲:“帖賣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
露田雖複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
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緻藏走。
”(《通典·食貨典·田制》引)露田到了“賣買亦無重責”,這正說明均田是如何迅速地在崩潰,均田上的農民是如何不斷地在“賣帖田園”,逃亡他鄉。
他們在逃亡之後,不得不隐瞞戶口。
而北齊定制,未娶的編戶,輸半床租稅,于是“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隋書·食貨志》)。
在東魏初年,高歡還能派遣使者搜括無籍戶口。
及至北齊後期,“暴君慢吏,賦重役勤。
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
至于“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壯丁,更發展到二百餘萬人之多,約占北齊全國人口(北齊亡國時,有口二千萬六千八百八十人)總數的十分之一(如五口有一壯丁的話,約占全國壯丁人數的二分之一),造成了國内“戶口租調,十亡六七”(《隋書·食貨志》)的嚴重現象;到這時候,連“括戶”也不勝其括了。
由此可見,北齊的統治地區,雖是中原最富庶的地區,但是,這一地區也是地主經濟比較發展的地區,唯其如此,均田制度愈難鞏固,從而也給王朝軍事力量帶來了衰落。
土地兼并的劇烈進行與均田制的迅速破壞,使得東魏、北齊的統治地區内,階級矛盾始終處于緊張狀态。
東魏天平三年(公元536年)九月,定州博陵郡有以陽平人路紹遵為首的農民起義;天平四年十二月,河北有河間人邢摩納、範陽人盧仲禮為首的農民起義;濮陽有杜靈椿為首衆至萬人的農民起義;興和三年(公元541年)三月,梁州有公孫貴賓為首的農民起義;武定元年(公元543年)九月,北徐州有鄭土定為首的農民起義;武定二年二月,徐州有劉烏黑為首的農民起義。
北齊天保中,楚州有東方白額為首的農民起義;天保八年(公元557年)五月,國都邺城有以冀州人劉向為首的起義;武平四年(公元573年)三月,信州爆發了攻破州城殺死刺史的農民起義;武平六年三月,乘氏縣有陽平人鄭子饒為首衆至數千的農民起義。
上面的這些不間斷的農民起義,已經震撼了北齊國家大廈的基礎;何況又加之以統治階級在剝奪農民土地和奴役農民的争奪戰基礎上展開了統治階級内部胡、漢權貴間争權奪利的鬥争,北齊之亡,是必然的事情了。
北齊王朝的腐敗 以六鎮中的懷朔一鎮的中下級軍官為骨幹,獲得趙、魏一帶世族大地主擁護而起家的高歡,對于“聚斂無厭,淫虐不已”的鮮卑勳貴,是從來不加裁制的。
高歡的姊夫尉景貪污得實在太不像話了,有一次,高歡“令優者石董桶戲之。
董桶剝景衣,曰:
所以他主張裁掉鄰長,在二十五家一闾之下,設立比長二人。
那麼一百家之内,隻需要八個比長,可以減少十二個受複的丁夫,“計族少十二丁,得十二匹赀絹,略計見管之戶,應三萬餘族,一歲出赀絹二十四萬區,十五丁為番兵(應力役之兵丁),計得一萬六千兵”(《北齊書·元孝友傳》)。
由于這時條件尚未成熟,因此,元孝友的建議不能立即見諸實行。
但是到了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制定新令時,終于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隋書·食貨志》),“一黨之内,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闾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
”(《通典·食貨典·鄉黨》)如果這新的三長制度仍舊保留三長蔭丁以及免役特權的話,那麼黨族、副黨各複三夫共六丁,闾正各複二夫共四丁,鄰長各複其身共十丁,則一百家之内,受複者共二十人;比起北魏孝文帝初定三長制時,減少了十八丁之多。
以北齊戶口三百萬戶計算,一年之中,政府可以多收到赀調四十五萬匹;如果十五丁合起來服一番力役的話,也使政府增多了二萬個役丁的員額,這對于政府是有利的。
魏、齊、周、隋、初唐鄉裡組織簡表 北齊對于均田制,在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令:“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
奴婢依良人&hellip&hellip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
&hellip&hellip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隋書·食貨志》)。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隋書·食貨志》)。
北齊這次的新令,對奴婢的人數、耕牛的頭數和受田的數目,都比北魏孝文帝時有了詳細的規定和一定的限制。
但就實際情況說來,一個庶人可以擁有奴婢六十人,以一奴授田八十畝、一婢授田四十畝計算,那麼六十人中,奴婢各半,三十奴共授田二千四百畝,三十婢共授田一千二百畝,丁牛四頭,共授田二百四十畝,合計一個庶人,如有奴婢六十人,丁牛四頭,就可以分到土地三千八百四十畝之多。
所以當時宋孝王《關東風俗傳》說:“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
宋世良天保中獻書,&lsquo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rsquo,其時朝列,稱其合理。
”(《通典·食貨典·田制》引)可見當時的鮮卑勳貴和漢世家大族,他們擁有奴婢的數量很多[3],他們一定在奴婢受田的名義下,向政府請領到比三千八百四十畝更多的土地,所以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對他們有利而無害的。
在齊文宣帝的天保八年(公元557年),北齊曾把原居住在冀、定、幽三州的無田農民,強迫遷移到幽州寬鄉去,謂之“樂遷”戶,可是内地諸郡的肥沃土地,卻盡量讓豪家勢族去占奪。
宋孝王《關東風俗傳》雲:“又河渚山澤,有司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
”(《通典·食貨典·田制》引)這正可說明有奴牛的地主,他們請領到的土地,決不會很少,而沒有土地的農民卻是“不得一壟”。
毋怪《關東風俗傳》又要說“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亘陌,貧無立錐之地”(《通典·食貨典·田制》)了。
北齊戶調的課征,以床為單位,一夫一婦為一床,未娶者為半床。
課征的根據是“受田輸租調&hellip&hellip退田免租調”(《隋書·食貨志》)。
戶調的稅率是:“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
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
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未娶者輸半床租調”,“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不輸。
”“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隋書·食貨志》)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所謂墾租,相當于戶調中的田租;而所謂義租,相當于地方政府征收戶調時的調外手續費或後來的義倉稅。
從北齊戶調稅率的表面額看來,好像并不比北魏孝文帝時加重多少。
事實上力役是很重的,如在河清三年曾明文規定:“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兵指力役,非指兵役),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隋書·食貨志》)可見均田戶除了負擔田租戶調以外,還須負擔沉重的徭役。
北齊政權征發頻仍,據《隋書·食貨志》稱:“北興長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戰。
其後南征諸将,頻歲陷沒,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
重以修創台殿,所役甚廣。
”徭役已經成為均田戶破産的重要因素。
地主經濟在北齊統治地區的特别發展,土地兼并的劇烈,高利貸的橫行,田租戶調及兵役、徭役的苛重,在在結合起來進攻均田戶,使他們不得不“賣帖(典)田園”,流轉他鄉。
宋孝王《關東風俗傳》雲:“帖賣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
露田雖複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
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緻藏走。
”(《通典·食貨典·田制》引)露田到了“賣買亦無重責”,這正說明均田是如何迅速地在崩潰,均田上的農民是如何不斷地在“賣帖田園”,逃亡他鄉。
他們在逃亡之後,不得不隐瞞戶口。
而北齊定制,未娶的編戶,輸半床租稅,于是“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隋書·食貨志》)。
在東魏初年,高歡還能派遣使者搜括無籍戶口。
及至北齊後期,“暴君慢吏,賦重役勤。
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
至于“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壯丁,更發展到二百餘萬人之多,約占北齊全國人口(北齊亡國時,有口二千萬六千八百八十人)總數的十分之一(如五口有一壯丁的話,約占全國壯丁人數的二分之一),造成了國内“戶口租調,十亡六七”(《隋書·食貨志》)的嚴重現象;到這時候,連“括戶”也不勝其括了。
由此可見,北齊的統治地區,雖是中原最富庶的地區,但是,這一地區也是地主經濟比較發展的地區,唯其如此,均田制度愈難鞏固,從而也給王朝軍事力量帶來了衰落。
土地兼并的劇烈進行與均田制的迅速破壞,使得東魏、北齊的統治地區内,階級矛盾始終處于緊張狀态。
東魏天平三年(公元536年)九月,定州博陵郡有以陽平人路紹遵為首的農民起義;天平四年十二月,河北有河間人邢摩納、範陽人盧仲禮為首的農民起義;濮陽有杜靈椿為首衆至萬人的農民起義;興和三年(公元541年)三月,梁州有公孫貴賓為首的農民起義;武定元年(公元543年)九月,北徐州有鄭土定為首的農民起義;武定二年二月,徐州有劉烏黑為首的農民起義。
北齊天保中,楚州有東方白額為首的農民起義;天保八年(公元557年)五月,國都邺城有以冀州人劉向為首的起義;武平四年(公元573年)三月,信州爆發了攻破州城殺死刺史的農民起義;武平六年三月,乘氏縣有陽平人鄭子饒為首衆至數千的農民起義。
上面的這些不間斷的農民起義,已經震撼了北齊國家大廈的基礎;何況又加之以統治階級在剝奪農民土地和奴役農民的争奪戰基礎上展開了統治階級内部胡、漢權貴間争權奪利的鬥争,北齊之亡,是必然的事情了。
北齊王朝的腐敗 以六鎮中的懷朔一鎮的中下級軍官為骨幹,獲得趙、魏一帶世族大地主擁護而起家的高歡,對于“聚斂無厭,淫虐不已”的鮮卑勳貴,是從來不加裁制的。
高歡的姊夫尉景貪污得實在太不像話了,有一次,高歡“令優者石董桶戲之。
董桶剝景衣,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