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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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睿皇帝 諱鏳,又諱暉,聖宗之長子也。

    在位七年,壽四十四歳而崩,葬裕陵。

     帝天資英睿,運撫隆平,纔七年間,而天下晏然,足為守成之令主,享國不永,惜哉! 其母長樂聖慈皇太後阮氏,諱晅,宋山嘉苗外莊鄕贈太尉貞國公德忠之第二女也。

    先是聖宗未有繼嗣,光淑皇太後甞爲祈禱,命德忠禱于佛跡山徐公庵,夢至上帝前祈皇嗣,上帝曰:「許天祿爲阮氏子,乃抱坐前。

    」時長樂皇太後居永寧宮,卽有娠。

    及彌月,夢黃龍自天而下,飛入所居,少頃遂生帝。

    〈光順二年辛已,八月初十日生。

    按阮伯朋天福寺碑記雲:長樂引本「頃」作「項」。

    〉皇太後有黃龍入左脇之祥。

    帝之生也,天姿日表,隆準龍顔,神釆端秀異常,聖宗深奇愛之。

    光順三年三月,冊立爲皇太子。

    洪德二十八年正月,聖宗崩,於是卽皇帝位,改元,大赦,以誔日爲天壽聖節,稱上陽洞主,後追上尊謚,廟號憲宗。

     戊午,景統元年(明弘治十一年)[1498] 春,正月十六日,勅諭內外護衞等司曰:「行宮之門不嚴,則宮城之禁不固,如遇大駕拜謁山陵,護衞三司尤其號令謹密,勿恃昇平之時,而忽關防之備。

    書曰:『有備無患』,易曰:『重門擊柝,以待暴客』,此之謂也。

    見特旨宣召某人,日則用宣召牙牌,亦有令旗銅牌,不得門闔營壁。

    夜則用兩虎金牌,亦有令旗銅牌,若無金符牙牌,並不得施行。

    倘有不審眞僞,不遵勅旨,則以軍憲從事。

    」 三月初五日,定徵納諸稅例。

    係天下諸稅,某年徵並至末年納足,不許今年徵而明年納。

     勅旨諒山憲六所,旗軍稀少,官吏數多,本處三司官公同量留,毎所各二員,每衞敎習博士六人,餘皆省減。

    備將省減姓名具題送吏部,兵部調除及差擬敎習別衞所。

     初八日甲戌,聖宗淳皇帝梓至藍京,越二十八日甲午,安葬于藍山永陵之左,曰昭陵。

    先是禮官奏請立碑刻銘,以昭先帝之業於來世。

    帝可其奏,命東閣大學士兼國子監祭酒申仁忠,禮部尙書兼東閣大學士覃文禮,東閣大學士劉興孝撰文。

    是日帝命女官女使十人,送金柩安厝而出。

     放宮女數百人。

     遣使往四方,追勘貧乏老弱在軍者,饒汰之,賦役工程偏重者,輕減之,放眚災,伸冤屈,錄失職,褒有功,歸逋負,寛刑罰,旌節義,賑孤貧,擢廉濴,進賢才,中外大悅。

    帝在東宮三十六年,德業日進,仁孝聞於天下,故初政藹有可觀。

     乂安、順化部中群盜並起。

    鄰郡攻討不能定,帝勅所司悉去設捕兵,撫諭許出首復業。

     帝覽戸曹所上錢榖簿,及詢左右,知公私儲蓄狀。

    於是尤加意農事,手勅承憲府縣官,巡行勸課,築堤防,濬畎儈,立田界,以備水旱,又命朝臣檢察之。

    每社置社村長一人,專於農桑,又率社軍農長以糾督之。

    外任官以事赴京,及朝使自外至者,必召問農榖豐歉百姓樂苦如何。

    其軍匠之上番者如前例,六月,十月,分半歸農。

     十六日,詔內官及外官無子而假養子,並照職品許蔭充如所生子。

     定保擧賛例。

    詔曰:「總兵之官,一方重寄,不可委非其人。

    繼今總兵有闕,許科臺等官保選各衙門官,有膽畧學識資望才幹廉勤者為之,敢有徇私,妄保昏猥儒劣者,罪舊常律。

    」 定納生絲稅例,從鄭値之議也。

     以揚直源爲吏科都給事中,優加廉濴季俸錢。

     夏,四月初五日,勅諭典吏綠事充軍得赦,應充在外衙門吏,情輕者充善地稍寛,情重者充邊遠瘴瘧。

     十九日,海陽等處賛治承宣使司參政武睿等上奏:「爲陳言鄕試日期事,臣等奉査上年郷試事八月初八日,入第一場,十九日,入第二塲,二十五日,入第三塲,九月初一入第肆塲。

    奉此,臣等竊照今年八月當郷試期,本月初十日,恭遇天壽聖節,如本月初八日,武睿及憲司等員並已入郷試場,到初十日,再出本衙門行禮,則試事不謹,於試場中設立香案行禮,則禮文不備。

    伏乞今年郷試展出本月十二日,入第|場,二十日,入第二場,二十九曰,入屋場,九月契曰,入第四瘍。

    如此二以伸享震君上之情二以嚴朝廷設科取士之意。

    」上從之。

     五月二十四日,定追徵女丁夏綿布稅例。

     秋,七月十五日,禦史臺都禦史郭有嚴奏:「力勇武士典吏軍色諸人,捉得劫人幷惡逆賊黨,例有出身者,吏部照如出身例除用,若例無出身者,並授散職如令。

    」 逆人黃翕件伏誅。

     八月二十二日,勅諭刑部廷尉司及內外勘理獄訟等官曰:「刑獄之用,民命所懸,得其道則民協于中,失其道則民受其害,故易象深懲於滞獄,書經務耍於蔽囚,訊魏理決之間,豈可容於遲緩哉。

    繼今以後,刑部廷尉司及內外勘理獄訟等官,凡諸訟情疑難者,並依期勘完。

    敢有淹滞逾期,每歳季許該及刑部提刑監察禦史,淸刑憲察使司檢察糾奏,如律罪之。

    如徇情容縦,不能檢擧者,許本人具吿禦史臺堂上官及體察舎人,得實具奏治罪。

    前項官員不能爲理,許被害人具實奏聞,如律罪之。

    新置廣南都司升華,恩義,懷仁三衞諸所號。

    」 冬,十月二十一日,禮部尙書武有等言,太官署廚人應務猶有逃亡。

    太官署廚人視エ部馴象事務畧同,而エ部馴象每至六月,十月,已得奉命回農務,而廚人末得,以爲未均爲比。

    伏乞海陽,山南,三江,京北四處承宣使司,類取該內富農人添補廚人,如前番仴人數,以便應務。

    每至六月,十月,一體分回農務,如工部馴象,以均勞逸,庶可革廚人逃亡之弊。

    上從之。

     十一月初八日,帝遺陪臣阮觀賢,範盛,黎俊茂等如明歳貢。

     二十日,勅旨海陽,山南,三江,京北四處承司,農隙時,責令府縣官督押社民丁夫越綱日搬運本縣官粟,每承司一萬二千五百石,赴京投納天會庫撿收,貯在前留空庫四連。

    若淸華,乂安,順化,太原,諒山,興化,宣光等處承司官粟,並宜如前收貯本處,以實邊防。

     十二月初十日,勅旨,繼今內外各衙門長官,考課該內衞所府縣等職,宜詳勘實歴任事蹟,盡心撫#,軍震慕,納稅例無欠少者,方考稱職,如例陸貫。

    囂擾誅求,徇私生弊,雖吿發無有實跡,而奸貪衆所共知,幷管內逃亡數多,並考不稱職。

     擇首領令。

    詔曰:「首領之職與長官得以相抗衡,得以爭可否,不特査寫府衞之簿牒,所以糾擧將校之奸非,宜公以守法,正以率物,間有廉濴稱職,如武伏龍,範如裕,武世好輩,旣行旌賞,以勸後來。

    今居是職者,不能見善思齊,反事效尤,互相容隱,習以成風,甚則同流合汚,奴顔婢膝,長奸作弊,不可勝言,旌別賢否,勸懲無由。

    自今在內六科在外憲司,凡首領從公題別,孰爲廉濴守法者,孰爲貪冗徇貨者,悉以名聞,送該道監察禦史審翦,備奏施行。

    敢有徇於親警,溺於財貨,擧錯失當,及容縦無言,許六科官一體糾奏。

    」 己未,景統二年(明弘治十二年)[1499] 春,正月二十日,定納大集差餘錢日期令。

    在內衙門十五箇日,海陽,山南,三江,京北二十五箇日,淸華,安邦,諒山,太原,宣光,興化一箇月,乂安,高平,順化一箇月十五箇日,廣南二箇月,並依日期投納,戸部撿收足數如例。

     勅旨,諭天下內外官員軍色等:「立武之名,在於有常,修政之方,貴乎革弊,故三畧重以將統衆之柄,六韜垂信賞公罰之文,夷孜徴言,足爲明鑑。

    我國家利民之力,定國之規,內外府衞之兵,要弘立制,大小匠工之輩,尤重課功。

    懲貪墨者,訓勅孔昭,獎廉勤者,典章悉備,諄諄乎箠楚鞭笞之戒,汲汲乎苞苴關節之防,夫何當職之具僚,不顧朝廷之成憲,體國忘家者少,廢官曠職者多,捨富移貧,罔悛舊惡,貪財黷貨,尙踵前非,或瘠人肥己之是崇,或徇色酣酒之弗戢,或假上進而思行胺削,或因下嫁而肆作侵漁,或以請托蔽影爲良圖,遐遺邦禁,或以要索鞭笞爲得計,遑恤人窮,軍政蠹隳,莫斯爲甚。

    眹光臨寶位,思革弊風,欲寘嚴刑,以淸初政,慮夫以刑罰而懲奸惡者,輔治之具,以口舌而代斧鉞者。

    禦下之仁特布新條,求舊習,倘能體此眹意,無從匪彜則懋賞以旌之,狃乎故態,弗聽訓言,則重罪以東之,禍福無門,各宜愼擇。

    」 耕籍田。

     二月十七日,勅旨諭太保崇溪侯黎永,都檢點贛川侯黎能讓等:「昨得卿等上奏,深爲宗社大計,懇請建立皇儲,朕甚嘉焉。

    第一皇子洵好服女衣,毒藥母氏,第二皇子濬幼而不德,恐弗克堪,第三皇子?〈?音淳〉。

    雅嗜詩書,夙敦孝敬,朕親撫育,今已長成,斷自公心,隆以震器,殊非棄長立少,蓋爲天下擇君。

    然東宮正殿,朕猶居之,宜於殿側繕作新宮,幷建儲冊宣儀禮節文,其令有司,擇日行之。

    」 申明禁戢盤饌奢侈事。

     三月初二日,行襌祭禮於聖宗,是日除服。

     夏,四月,勅諭禮部尙書武有等:「人才國家之元氣,元氣壯則治道隆,科目仕宦之正途,正途開則真儒出,故古者以大比求俊髦,必嚴設棘之規,謹糊名之典,傳義有禁,易書有制,蓋所以柅繫姦萌,彙征善類,以資天下無窮之用。

    我祖宗取士之法,倣古而行於今,宏摹至詳且備,然法立寢久,弊隨以生,常才濫入於選中,實學或遺於度外,翻騰物議,未引惬士心。

    朕光禦洪圖,丕昭公道,敦崇茂實,欲回淳樸之風,屛黜浮華,思革澆漓之習。

    濟濟玆登於賢哲,明明盍緻於關防,申行各條,具列于後,凡二十條。

    其一,試塲務要廣濶,中分四區,各以疎籬限之,及作場內四隅各一棧。

    至入場日,用內臣,校尉各員,在淺上瞭望。

    」 會試天下擧人,時應擧者五千餘人。

    上曰:「法禁不嚴,則無以杜僥習,沙汰不精,則無以得實才。

    」仍許儀曹定其試法,適臣申其試題,刊降房次區分,巡綽亦以日更,考官許以親避,合格者,得五十五名。

     五月十九日,詔:「繼今豐年大熟,禾穀倍收,各處承宣使司行下該內府縣州官,責令農長村長,宜用心訓飭本社人,各宜蓋積以緻豊富,不得奢侈妄用以糜費。

    」 大旱,禱雨于太廟,暑盛。

    二十九日勅旨傳刑部:「今日太廟猶禱雨,且緩決杖罪囚,幷錄今月杖罪囚情來,急急奉行。

    」 是月,以楊直源爲奉天府尹。

     六月十九日,沙汰各吏。

    勅吏部尙書陳瑾等:「倚法侵漁,吏之弊習也,以時沙汰,國之常經也曩者吏選不公,吏途太冗,或燒悻一藝,卽得塡充。

    或屬托多端,希求津要,通納賄賂,躐等出身,間有不能草藁奏章,唯出錢以雇人者,亦不能謄錄簿籍,唯羅網以執爨者。

    膏肓之病,歳月旣滋,欲治敎回淳,而群小路塞,不可得也。

    爾當移文天下各處內外各衙門,三月以裏,該官具奏某人廉正公淸,某人姦冗迷訥,及老疾劣弱,一體徴還,如令汰出。

    又選良家子弟,社長端供死罪,方許入試者塡充。

    」 二十六日,勅旨:「繼今廣南地方,軍民捕得公象,許投吿三司,公同勘實。

    象一隻卽三十五人以上,許二十爲首捕,二十爲從捕,各具本論賞有差。

    」 秋,七月初五日,勅論官員百姓等:「世道隆汚,係乎風俗,恩俗微惡,係乎氣數。

    易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