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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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元慶六年六月、盡十二月。
〉左大臣従二位兼行左近衛大将藤原朝臣時平等奉勅撰 六月壬申朔、二日癸酉。
大納言正三位兼行民部卿藤原冬緒上表言。
去正月十日宣詔。
進臣納言之職。
伏冀、惣解所職、養餘命於衡■。
不許。
三日甲戌。
権僧正法印大和尚位遍照起請七條、頒下所司。
其一。
応令僧綱兼任諸寺別當者、以四年為秩限事。
式雲。
凡諸大寺并有封寺、別當三綱、以四年為秩限、遷替之日、即責解由。
但廉節可稱之徒、不論年限、殊録功績、申官褒賞。
自餘諸寺、依官符任別當及尼寺鎮、並同此例。
其未得解由之輩、永不任用、又不預公請。
但僧綱別勅任別當者、不在此限者。
因茲、僧綱一任之程、永期終身。
或夏臈差積、還嬾修治、或春秋漸高、更倦釐務。
此不立秩限之到所也。
伏望。
自今以後、更立秩限、同責解由。
但未得解由者、特免不預公請之責、以令知僧綱之貴。
〈雲々〉。
」(其二?其三欠文)」其四。
曰。
応令治部玄蕃等省寮、押署戒牒并捺印事。
貞観七年三月十日(廿日)格曰。
少僧都法眼和尚位恵運牒狀稱。
伏検舊例、凡有得度者、先與度縁、次令入寺。
毎年三月以前、放牒諸寺、令進當年可受戒交名、會集綱所、治部玄蕃共勘知名籍、然後令登壇受戒者。
今聞。
頃年受戒之輩、事多不法、隻以戒牒、専為公験、自稱真僧、眩人耳目。
因茲、邦家少輸貢之民、都鄙多濫吹之僧。
伏望。
自今以後、受戒之日、省寮威従(威儀師?従儀師)、共向戒場、子細勘會官符度縁、即令登壇受戒。
便収取受戒者戒牒、具注後紙、以其本籍姓名、省寮共押署、捺以省印、五月以前、下放僧綱。
僧綱、六月一日、頒給受戒者、厳勅有司、不便違期。
若有持白紙戒牒者、以違勅。
」其五。
応諸寺別當被補之日、令省寮僧綱承知事。
式雲。
凡諸寺以別當為長官、以三綱為任用。
解由與不勘知并覚挙遺漏、及依理不盡返卻等之程、一同京官。
其與不之狀、令綱所押署者。
又雲。
未得解由之輩、永不任用、亦不預公請者。
然則、綱所須勘知其與不之由、依狀進止。
而件別當任符、不被下於綱所。
自官底而頒給。
綱所不知補任之年月、何詳解由之與不。
因茲、行事之場、有煩勘拠、公請之日、無由進退。
伏望。
自今以後、件任符、被下綱所、詳知然後頒給。
其與不之狀、綱所押署、伝進所司者。
如此奏狀、欲下任符。
縦令綱所承其由、雖無任符、自知任限。
今須件別當被任之日、必令省寮僧綱承知、不可更下任符。
」(其六。
類聚國史?扶桑略記?類聚三代格に依り補う。
)其六。
応令五畿七道諸國、依実放生事。
天平寶字三年六月廿日格曰。
唐曇靜法師奏狀稱。
夫蠢々昆■、誰無畏死。
振々■走、鹹有愛身。
故殺生招短命之報、救死保長年之福。
伏請。
勅諸國、立放生池、厳加禁斷、不許補漁。
奏可者。
自尓而降、勅毎國置放生田、以其穫稲、充贖死之資。
而今聞。
諸國臨放生之時、両三日前、下符諸郡。
郡司百姓、衆不要之蟲介、候國宰之臨視、比及數日、死者過半。
夫放生者、所以活欲死之命、続将絶之生也。
今如所聞、名稱放生、実似殺生。
伏望。
自今以後、使講読師、若部内浄行僧、臨漁釣之江海、尋田猟之山林、贖懸魚於網罟之中、救窮獣於弓矢之下。
但其料物者、歳始令件等僧一向領之、即年終具注所贖之色、符帳言上。
」其七。
応禁流毒、捕魚事。
如聞。
諸國百姓、毎至夏節、剝取り諸毒木皮、搗砕散於河上。
在其下流者、魚蟲大小、挙種共死。
尋其元謀、所要在魚、至于蟲介、無用於人。
而徒非其要、共委泥沙。
人之不仁、淫殺至此。
夫先皇永遺放生之仁、後主盍除流毒之害。
伏望。
自今以後、特禁一時之殺、将救群蟲之徒死。
」勅。
宜俾内外遵行。
十一日壬午。
月次神今食祭並於神祇官行事。
天皇不禦神嘉殿。
以今月六日、内裏犬死也。
十九日庚寅。
地震。
(類聚國史?日本紀略) 廿日辛卯。
雷雨。
諸衛入陣。
(日本紀略) 廿四日乙未。
夜槻犯畢大星。
廿五日丙申。
従四位下行摂津守実世王男景行?秋雪?申如?廉住等、賜姓平朝臣。
但女子者、前生帯王号、後産即入平氏。
実世、仲野親王之子也。
」勅、以因幡?出雲両國正稅穀三千斛、賜伯耆國、班給百姓、令勧農業。
先是、伯耆國言。
當國、自貞観二年、至元慶元年、頻遭不登、出挙減少。
請給隣國穀、勉民農業。
従之。
廿六日丁酉。
任左右相撲司。
中納言従三位兼行左衛門督源朝臣能有、參議正四位下行皇太後宮大夫藤原朝臣國經、參議従
〉左大臣従二位兼行左近衛大将藤原朝臣時平等奉勅撰 六月壬申朔、二日癸酉。
大納言正三位兼行民部卿藤原冬緒上表言。
去正月十日宣詔。
進臣納言之職。
伏冀、惣解所職、養餘命於衡■。
不許。
三日甲戌。
権僧正法印大和尚位遍照起請七條、頒下所司。
其一。
応令僧綱兼任諸寺別當者、以四年為秩限事。
式雲。
凡諸大寺并有封寺、別當三綱、以四年為秩限、遷替之日、即責解由。
但廉節可稱之徒、不論年限、殊録功績、申官褒賞。
自餘諸寺、依官符任別當及尼寺鎮、並同此例。
其未得解由之輩、永不任用、又不預公請。
但僧綱別勅任別當者、不在此限者。
因茲、僧綱一任之程、永期終身。
或夏臈差積、還嬾修治、或春秋漸高、更倦釐務。
此不立秩限之到所也。
伏望。
自今以後、更立秩限、同責解由。
但未得解由者、特免不預公請之責、以令知僧綱之貴。
〈雲々〉。
」(其二?其三欠文)」其四。
曰。
応令治部玄蕃等省寮、押署戒牒并捺印事。
貞観七年三月十日(廿日)格曰。
少僧都法眼和尚位恵運牒狀稱。
伏検舊例、凡有得度者、先與度縁、次令入寺。
毎年三月以前、放牒諸寺、令進當年可受戒交名、會集綱所、治部玄蕃共勘知名籍、然後令登壇受戒者。
今聞。
頃年受戒之輩、事多不法、隻以戒牒、専為公験、自稱真僧、眩人耳目。
因茲、邦家少輸貢之民、都鄙多濫吹之僧。
伏望。
自今以後、受戒之日、省寮威従(威儀師?従儀師)、共向戒場、子細勘會官符度縁、即令登壇受戒。
便収取受戒者戒牒、具注後紙、以其本籍姓名、省寮共押署、捺以省印、五月以前、下放僧綱。
僧綱、六月一日、頒給受戒者、厳勅有司、不便違期。
若有持白紙戒牒者、以違勅。
」其五。
応諸寺別當被補之日、令省寮僧綱承知事。
式雲。
凡諸寺以別當為長官、以三綱為任用。
解由與不勘知并覚挙遺漏、及依理不盡返卻等之程、一同京官。
其與不之狀、令綱所押署者。
又雲。
未得解由之輩、永不任用、亦不預公請者。
然則、綱所須勘知其與不之由、依狀進止。
而件別當任符、不被下於綱所。
自官底而頒給。
綱所不知補任之年月、何詳解由之與不。
因茲、行事之場、有煩勘拠、公請之日、無由進退。
伏望。
自今以後、件任符、被下綱所、詳知然後頒給。
其與不之狀、綱所押署、伝進所司者。
如此奏狀、欲下任符。
縦令綱所承其由、雖無任符、自知任限。
今須件別當被任之日、必令省寮僧綱承知、不可更下任符。
」(其六。
類聚國史?扶桑略記?類聚三代格に依り補う。
)其六。
応令五畿七道諸國、依実放生事。
天平寶字三年六月廿日格曰。
唐曇靜法師奏狀稱。
夫蠢々昆■、誰無畏死。
振々■走、鹹有愛身。
故殺生招短命之報、救死保長年之福。
伏請。
勅諸國、立放生池、厳加禁斷、不許補漁。
奏可者。
自尓而降、勅毎國置放生田、以其穫稲、充贖死之資。
而今聞。
諸國臨放生之時、両三日前、下符諸郡。
郡司百姓、衆不要之蟲介、候國宰之臨視、比及數日、死者過半。
夫放生者、所以活欲死之命、続将絶之生也。
今如所聞、名稱放生、実似殺生。
伏望。
自今以後、使講読師、若部内浄行僧、臨漁釣之江海、尋田猟之山林、贖懸魚於網罟之中、救窮獣於弓矢之下。
但其料物者、歳始令件等僧一向領之、即年終具注所贖之色、符帳言上。
」其七。
応禁流毒、捕魚事。
如聞。
諸國百姓、毎至夏節、剝取り諸毒木皮、搗砕散於河上。
在其下流者、魚蟲大小、挙種共死。
尋其元謀、所要在魚、至于蟲介、無用於人。
而徒非其要、共委泥沙。
人之不仁、淫殺至此。
夫先皇永遺放生之仁、後主盍除流毒之害。
伏望。
自今以後、特禁一時之殺、将救群蟲之徒死。
」勅。
宜俾内外遵行。
十一日壬午。
月次神今食祭並於神祇官行事。
天皇不禦神嘉殿。
以今月六日、内裏犬死也。
十九日庚寅。
地震。
(類聚國史?日本紀略) 廿日辛卯。
雷雨。
諸衛入陣。
(日本紀略) 廿四日乙未。
夜槻犯畢大星。
廿五日丙申。
従四位下行摂津守実世王男景行?秋雪?申如?廉住等、賜姓平朝臣。
但女子者、前生帯王号、後産即入平氏。
実世、仲野親王之子也。
」勅、以因幡?出雲両國正稅穀三千斛、賜伯耆國、班給百姓、令勧農業。
先是、伯耆國言。
當國、自貞観二年、至元慶元年、頻遭不登、出挙減少。
請給隣國穀、勉民農業。
従之。
廿六日丁酉。
任左右相撲司。
中納言従三位兼行左衛門督源朝臣能有、參議正四位下行皇太後宮大夫藤原朝臣國經、參議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