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卅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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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巻、會文類集七十巻。
又有家集十巻。
(類聚國史)」 九月壬子朔、三日甲寅。
禦斎焼燈如常。
四日乙卯。
勅、頒下五畿七道諸國、永遵用淳和院之号。
恒貞親王奏言。
淳和院、有太後遺令、不分給諸人。
平生所承事之大小尼等、供侍多年、分散無他。
仍留此一院、令遂其餘生、兼京師不能自存之尼、為其依怙之処。
一両田園、頗在諸國、可以充修理糧食之費。
若廃院号、寄事何処。
伏請処分、賜存舊号。
従之。
九日庚申。
重陽之節、天皇禦紫宸殿、賜宴群臣。
喚文人等賦詩。
内教坊奏女楽及賜祿如常。
十一日壬戌。
禁中犬死。
仍不発奉伊勢大神宮幣使。
大祓於建禮門前。
▼是日。
辰時有烏、噬濡九手濡内竪伝點籌木而飛去。
十二日癸亥。
巳時有烏、噬濡九手濡内竪伝點籌木而飛去。
十七日戊辰。
授越前國従四位上大宰神正四位下。
冬十月辛巳朔。
天皇不禦紫宸殿。
於宜陽殿西廂、賜侍臣酒。
」夜地震。
(類聚國史)」 二日壬午。
地亦震。
(類聚國史) 三日癸未。
地震。
(類聚國史) 四日甲申。
任官。
(類聚國史) 七日丁亥。
制。
貞観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類聚國史?類従三代格)」格曰。
勘解由使起請■稱)。
去承和九年八月廿三日下諸國符■稱)。
凡國司交代、官符到後、百廿日内、付了帰京。
若違此停留、灼然合解。
又雖交替訖、未得解由、選任之人、不得居官。
無職之徒、不許直寮。
今諸國所進不與前司解由之狀、依理不盡返卻。
而或國寄事辨申、経年不進。
或國僅雖進之、理亦不盡。
因茲、前司未免抑屈之愁、後司漸終四年之秩。
被右大臣宣■稱)。
自今以後、除行程外、限廿箇日早令辨申。
若過限不進、罪如前格。
又、在無職人、同立格文、而曾不遵行。
若令此徒、同緻其愁、五位則奪位祿、六位則奪公廨三分之一者。
今■適?)立外國之例、未見京官之程。
朝章所施、何異。
望請。
在京諸司、十箇日内、即令辨申。
若過此限者、責同外國。
但六位奪其季祿者。
今検、撰格之日、頗有増減。
若過此限之下、卻除責同外國之句、奪其季祿之上、改作不論上下之辭、雖一句半辭、改易是少。
而解官奪俸。
科責不同。
従二位行大納言兼左近衛大将源朝臣多奉勅。
宜依彼本符、更令改行。
十三日癸巳。
山城國正六位上石坐神、丹後國正六位上息津嶋神?葛嶋神?坂代神並授従五位下。
十四日甲午。
地大震。
(類聚國史)」授上野國正五位下、若伊賀保神正五位上。
十九日己亥。
散位従四位下高向朝臣公輔卒。
公輔者、右京人也。
少年出家、被緇為僧。
住延暦寺。
學真言教、尤精義旨、為阿闍梨。
仁壽中徴侍東宮、私通乳母、事漸発露。
太政大臣忠仁公聞之、遂令還俗。
叡山中諸徳、愛為法器、甚歎惜之。
貞観元年三月廿六日、授従五位下、為皇太後宮大進。
八年遷式部権少輔、九年増従五位上。
是年改権為真。
十六年叙正五位下、元慶元年至従四位下、先為讃岐権守。
卒時年六十四。
廿日庚子。
勅。
大和國十市郡百済川辺他一町七段百六十歩、高市郡夜部村田十町七段二百五十歩、返入大安寺。
先是、彼寺三綱申牒■稱)。
昔日、聖徳太子、創建平群郡■熊)凝道場。
飛鳥崗本天皇、遷建十市郡百済川辺、施入封三百戸、号曰高市大官寺。
子部大神在寺近側。
含怨屢焼堂塔。
天武天皇遷立高市郡矢部村、号曰。
高市大官寺、施入封七百戸。
和銅元年、遷都平城、聖武天皇降詔、預律師道慈、令遷造平城、号大安寺。
今検両処舊地、水濕之地、収為公田、高燥之処、百姓居住。
請。
依実返入、為寺家田。
従之。
廿三日癸卯。
天皇禦紫宸殿。
右近衛?右兵衛?右衛門?右馬等三府一寮獻物。
五月六日競走馬之輸物なり。
親王公卿並侍。
挙觴無■算)、奏楽盡態。
向暮王公降殿、列坐階前、楽飲歌舞、極酔而罷。
賜祿各有差。
廿七日丙午。
太政官論奏曰。
安倍吉岡、誣告大逆。
罪當斬刑。
詔減死一等、処之遠流、配佐渡國。
廿七日丁未。
出雲國言。
今月十四日、地大震、境内神社、仏寺官舎及百姓廬舎、或転倒或傾倚。
其後迄于
又有家集十巻。
(類聚國史)」 九月壬子朔、三日甲寅。
禦斎焼燈如常。
四日乙卯。
勅、頒下五畿七道諸國、永遵用淳和院之号。
恒貞親王奏言。
淳和院、有太後遺令、不分給諸人。
平生所承事之大小尼等、供侍多年、分散無他。
仍留此一院、令遂其餘生、兼京師不能自存之尼、為其依怙之処。
一両田園、頗在諸國、可以充修理糧食之費。
若廃院号、寄事何処。
伏請処分、賜存舊号。
従之。
九日庚申。
重陽之節、天皇禦紫宸殿、賜宴群臣。
喚文人等賦詩。
内教坊奏女楽及賜祿如常。
十一日壬戌。
禁中犬死。
仍不発奉伊勢大神宮幣使。
大祓於建禮門前。
▼是日。
辰時有烏、噬濡九手濡内竪伝點籌木而飛去。
十二日癸亥。
巳時有烏、噬濡九手濡内竪伝點籌木而飛去。
十七日戊辰。
授越前國従四位上大宰神正四位下。
冬十月辛巳朔。
天皇不禦紫宸殿。
於宜陽殿西廂、賜侍臣酒。
」夜地震。
(類聚國史)」 二日壬午。
地亦震。
(類聚國史) 三日癸未。
地震。
(類聚國史) 四日甲申。
任官。
(類聚國史) 七日丁亥。
制。
貞観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類聚國史?類従三代格)」格曰。
勘解由使起請■稱)。
去承和九年八月廿三日下諸國符■稱)。
凡國司交代、官符到後、百廿日内、付了帰京。
若違此停留、灼然合解。
又雖交替訖、未得解由、選任之人、不得居官。
無職之徒、不許直寮。
今諸國所進不與前司解由之狀、依理不盡返卻。
而或國寄事辨申、経年不進。
或國僅雖進之、理亦不盡。
因茲、前司未免抑屈之愁、後司漸終四年之秩。
被右大臣宣■稱)。
自今以後、除行程外、限廿箇日早令辨申。
若過限不進、罪如前格。
又、在無職人、同立格文、而曾不遵行。
若令此徒、同緻其愁、五位則奪位祿、六位則奪公廨三分之一者。
今■適?)立外國之例、未見京官之程。
朝章所施、何異。
望請。
在京諸司、十箇日内、即令辨申。
若過此限者、責同外國。
但六位奪其季祿者。
今検、撰格之日、頗有増減。
若過此限之下、卻除責同外國之句、奪其季祿之上、改作不論上下之辭、雖一句半辭、改易是少。
而解官奪俸。
科責不同。
従二位行大納言兼左近衛大将源朝臣多奉勅。
宜依彼本符、更令改行。
十三日癸巳。
山城國正六位上石坐神、丹後國正六位上息津嶋神?葛嶋神?坂代神並授従五位下。
十四日甲午。
地大震。
(類聚國史)」授上野國正五位下、若伊賀保神正五位上。
十九日己亥。
散位従四位下高向朝臣公輔卒。
公輔者、右京人也。
少年出家、被緇為僧。
住延暦寺。
學真言教、尤精義旨、為阿闍梨。
仁壽中徴侍東宮、私通乳母、事漸発露。
太政大臣忠仁公聞之、遂令還俗。
叡山中諸徳、愛為法器、甚歎惜之。
貞観元年三月廿六日、授従五位下、為皇太後宮大進。
八年遷式部権少輔、九年増従五位上。
是年改権為真。
十六年叙正五位下、元慶元年至従四位下、先為讃岐権守。
卒時年六十四。
廿日庚子。
勅。
大和國十市郡百済川辺他一町七段百六十歩、高市郡夜部村田十町七段二百五十歩、返入大安寺。
先是、彼寺三綱申牒■稱)。
昔日、聖徳太子、創建平群郡■熊)凝道場。
飛鳥崗本天皇、遷建十市郡百済川辺、施入封三百戸、号曰高市大官寺。
子部大神在寺近側。
含怨屢焼堂塔。
天武天皇遷立高市郡矢部村、号曰。
高市大官寺、施入封七百戸。
和銅元年、遷都平城、聖武天皇降詔、預律師道慈、令遷造平城、号大安寺。
今検両処舊地、水濕之地、収為公田、高燥之処、百姓居住。
請。
依実返入、為寺家田。
従之。
廿三日癸卯。
天皇禦紫宸殿。
右近衛?右兵衛?右衛門?右馬等三府一寮獻物。
五月六日競走馬之輸物なり。
親王公卿並侍。
挙觴無■算)、奏楽盡態。
向暮王公降殿、列坐階前、楽飲歌舞、極酔而罷。
賜祿各有差。
廿七日丙午。
太政官論奏曰。
安倍吉岡、誣告大逆。
罪當斬刑。
詔減死一等、処之遠流、配佐渡國。
廿七日丁未。
出雲國言。
今月十四日、地大震、境内神社、仏寺官舎及百姓廬舎、或転倒或傾倚。
其後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