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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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民恐懼。
如見虎狼。
望請準武藏國例。
奉造五大菩薩像。
安置國分寺。
肅蠻夷之野心。
安吏民之怖意。
至是許之。
十一日壬寅。
神今食祭。
天皇不禦神嘉殿。
親王公卿行事。
十五日丙午。
授長門國從五位下忌宮神從五位上。
正六位上武智石打命神。
意久神。
土地神。
越中國賀積神並從五位下。
十七日戊申。
大宰府言。
築前國去仁壽二年班田。
其後歴十九年。
死亡口分。
散入富豪。
生益貧身。
徒苦賦役。
仍須早班口分令民安堵。
但課役之民。
日無偸安。
不課之戸。
時多閑逸。
論其身事。
固非同年。
然則所得之分。
多少宜殊。
昔唐制。
丁男中男給田一頃。
殘疾癈疾冊畝。
寡妻妾卅畝。
差降之法誠非無故。
今定課丁。
給三段三百廿九歩。
不課男給二段。
女一段。
然則女子得半男之分。
乘田益舊年之數。
又依弘仁十四年二月廿一日格。
管内諸國。
始置公營田。
而築前國耕作數年。
即以停止。
尋其由緒。
縁土地薄獲輸數多也今須班田之日。
擇良田九百五十町。
不論土浪人。
頒充令耕佃。
夏時以正稅。
買調庸。
秋日以獲稻。
填納本倉。
然則百姓免徴責之酷。
貢賦絶逋懸之煩。
又府之隣敵。
其來自代。
而去貞觀十一年新羅海賊竊窺間隙。
掠奪貢綿。
自斯遷運甲胄。
安置鴻臚。
差發俘囚。
分番鎭戌。
重復分置統領選士。
之警守。
今所用糧米。
毎國有數。
出納之事。
非無勾當。
加以朝夕資給。
米塩多煩。
仍差置書生駈仕等。
計口給貧。
結番宿直。
自餘之色。
觸類猥雜。
件國株女子分。
置公營田。
所遺之田猶倍他國。
須分置一百町。
名警固田。
加其耕營。
收所輸之地子。
年中之雜用。
但租穀株地子内。
準例進納。
又府儲稻惣三萬束。
五使糧并水腳賃及廚家雜用。
凡百庶事。
惣在其中。
諸國所。
各有色數。
而或緻違期或置未進。
府中之用。
常苦闕乏須株置田二百町。
名府儲田。
收其地子。
以府用。
但租穀同上。
依請許之。
』ふふ▲「戊申十七日」左京職言。
去承和三年二月九日格。
調錢準外丁三分之一。
人別輸調錢百文。
徭八十文。
仍準折十二丁成疋。
然則人別應輸五尺。
以此準當時沽法。
饒益錢百八十三文。
而去年以往。
正丁一人所輸調庸同錢十四文。
即是彼錢新貴時之法也。
今貞觀新出。
饒益弊賎。
因依官符宣旨。
雇役夫三丁之所輸。
不足一人功食。
然則須以五尺直爲調法。
然而俄有増加。
弊民難堪。
望請貞觀錢十文定令輸貢。
勅。
宜別令輸貞觀錢三文。
畿内諸國亦宜準此。
』但馬國城埼郡旱。
百姓窮困者漆佰肆拾漆人給復一年。
後國年來彫殘。
百姓貧窮。
仍尤甚者十四郡七千四百一十三人給復一年。
十八日己酉。
詔授參議正四位下行左衛門督在原朝臣行平從三位。
拜大宰權帥。
除目。
〈六人〉。
十九日庚戌。
始修佛名懴悔之事如常。
廿日辛亥。
授河内國正六位上天押日命神。
伯耆國正六位上三輪神並從五位下。
廿二日癸醜。
先是大宰府言。
去九月廿五日。
新羅人卅二人。
乘一隻船。
漂着對馬嶋岸。
嶋司差加使者送府。
即禁其身。
着鴻臚舘。
▼是日勅曰。
新羅人挾年久。
兇毒未悛。
疑亦流着之體。
搆候隙之謀。
宜重加搜。
審覈情狀。
早令放歸。
廿三日甲寅。
正五位下行陸奧守安倍朝臣貞行起請三事。
其一事曰。
爵祿之興。
爲優功績。
然則授叙之事。
當必其人。
而比年國司不依勞効。
任意授爵。
由是預祿者衆。
調物減耗。
所司勘出。
歴代不絶。
望請夷俘位階。
毎年立叙法。
選有功之胤。
隨年死之闕。
叙補廿人已下。
其二事曰。
國中之政。
莫重收納。
然則分配之吏。
可勤其事。
而任用之官。
未必其人。
或被誘郡司稅長。
納藁爲稻。
或見賂富饒酋豪。
以虛爲實。
須據格旨必科其罪。
而「」偏貪俸。
不畏有罪。
望請奪緻虛納欠損國司之公廨。
先補所欠。
然後科責。
若欠物巨多。
公廨數少。
長官已下相共填納。
太政官處分。
依請。
廿五日丙辰。
發遣荷前使。
公卿行事。
廿七日戊午。
伊勢國多氣郡人從五位下阿閇臣次子。
從七位下阿閇臣雄繼等賜姓朝臣。
其先。
出大彥命之後也。
卅日辛酉。
大大儺如式。
吏民恐懼。
如見虎狼。
望請準武藏國例。
奉造五大菩薩像。
安置國分寺。
肅蠻夷之野心。
安吏民之怖意。
至是許之。
十一日壬寅。
神今食祭。
天皇不禦神嘉殿。
親王公卿行事。
十五日丙午。
授長門國從五位下忌宮神從五位上。
正六位上武智石打命神。
意久神。
土地神。
越中國賀積神並從五位下。
十七日戊申。
大宰府言。
築前國去仁壽二年班田。
其後歴十九年。
死亡口分。
散入富豪。
生益貧身。
徒苦賦役。
仍須早班口分令民安堵。
但課役之民。
日無偸安。
不課之戸。
時多閑逸。
論其身事。
固非同年。
然則所得之分。
多少宜殊。
昔唐制。
丁男中男給田一頃。
殘疾癈疾冊畝。
寡妻妾卅畝。
差降之法誠非無故。
今定課丁。
給三段三百廿九歩。
不課男給二段。
女一段。
然則女子得半男之分。
乘田益舊年之數。
又依弘仁十四年二月廿一日格。
管内諸國。
始置公營田。
而築前國耕作數年。
即以停止。
尋其由緒。
縁土地薄獲輸數多也今須班田之日。
擇良田九百五十町。
不論土浪人。
頒充令耕佃。
夏時以正稅。
買調庸。
秋日以獲稻。
填納本倉。
然則百姓免徴責之酷。
貢賦絶逋懸之煩。
又府之隣敵。
其來自代。
而去貞觀十一年新羅海賊竊窺間隙。
掠奪貢綿。
自斯遷運甲胄。
安置鴻臚。
差發俘囚。
分番鎭戌。
重復分置統領選士。
之警守。
今所用糧米。
毎國有數。
出納之事。
非無勾當。
加以朝夕資給。
米塩多煩。
仍差置書生駈仕等。
計口給貧。
結番宿直。
自餘之色。
觸類猥雜。
件國株女子分。
置公營田。
所遺之田猶倍他國。
須分置一百町。
名警固田。
加其耕營。
收所輸之地子。
年中之雜用。
但租穀株地子内。
準例進納。
又府儲稻惣三萬束。
五使糧并水腳賃及廚家雜用。
凡百庶事。
惣在其中。
諸國所。
各有色數。
而或緻違期或置未進。
府中之用。
常苦闕乏須株置田二百町。
名府儲田。
收其地子。
以府用。
但租穀同上。
依請許之。
』ふふ▲「戊申十七日」左京職言。
去承和三年二月九日格。
調錢準外丁三分之一。
人別輸調錢百文。
徭八十文。
仍準折十二丁成疋。
然則人別應輸五尺。
以此準當時沽法。
饒益錢百八十三文。
而去年以往。
正丁一人所輸調庸同錢十四文。
即是彼錢新貴時之法也。
今貞觀新出。
饒益弊賎。
因依官符宣旨。
雇役夫三丁之所輸。
不足一人功食。
然則須以五尺直爲調法。
然而俄有増加。
弊民難堪。
望請貞觀錢十文定令輸貢。
勅。
宜別令輸貞觀錢三文。
畿内諸國亦宜準此。
』但馬國城埼郡旱。
百姓窮困者漆佰肆拾漆人給復一年。
後國年來彫殘。
百姓貧窮。
仍尤甚者十四郡七千四百一十三人給復一年。
十八日己酉。
詔授參議正四位下行左衛門督在原朝臣行平從三位。
拜大宰權帥。
除目。
〈六人〉。
十九日庚戌。
始修佛名懴悔之事如常。
廿日辛亥。
授河内國正六位上天押日命神。
伯耆國正六位上三輪神並從五位下。
廿二日癸醜。
先是大宰府言。
去九月廿五日。
新羅人卅二人。
乘一隻船。
漂着對馬嶋岸。
嶋司差加使者送府。
即禁其身。
着鴻臚舘。
▼是日勅曰。
新羅人挾年久。
兇毒未悛。
疑亦流着之體。
搆候隙之謀。
宜重加搜。
審覈情狀。
早令放歸。
廿三日甲寅。
正五位下行陸奧守安倍朝臣貞行起請三事。
其一事曰。
爵祿之興。
爲優功績。
然則授叙之事。
當必其人。
而比年國司不依勞効。
任意授爵。
由是預祿者衆。
調物減耗。
所司勘出。
歴代不絶。
望請夷俘位階。
毎年立叙法。
選有功之胤。
隨年死之闕。
叙補廿人已下。
其二事曰。
國中之政。
莫重收納。
然則分配之吏。
可勤其事。
而任用之官。
未必其人。
或被誘郡司稅長。
納藁爲稻。
或見賂富饒酋豪。
以虛爲實。
須據格旨必科其罪。
而「」偏貪俸。
不畏有罪。
望請奪緻虛納欠損國司之公廨。
先補所欠。
然後科責。
若欠物巨多。
公廨數少。
長官已下相共填納。
太政官處分。
依請。
廿五日丙辰。
發遣荷前使。
公卿行事。
廿七日戊午。
伊勢國多氣郡人從五位下阿閇臣次子。
從七位下阿閇臣雄繼等賜姓朝臣。
其先。
出大彥命之後也。
卅日辛酉。
大大儺如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