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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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酺之意義 昔儀狄作酒,禹飲而甘之,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遂戒勿飲。

    自禹而後,曆代君主,多禁民飲酒,惟遇慶賀大典,或特别事故,始解其禁,許飲數日。

    《禮記·禮器篇》引《曾子》雲:“《周禮》其猶醵與?(欤)鄭注,王居明堂禮,仲秋乃命國醵(合錢飲酒曰醵)。

    ”可知周代每年仲秋,始許人民聚飲。

    《漢書》卷四《文帝紀》雲: 酺五日。

    文穎曰:“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今诏橫賜得令會聚,飲食五日也。

    ” 按“酺”字,許氏《說文》第十四篇下謂:“王德布大飲酒也。

    ”換言之,即解放酒禁,縱民飲之為酺。

     二 酺之原因及日數 唐初諸帝,以天下太平,國富民殷,欲與民同樂,每遇國家舉行特别大典,必許全國人民飲酒&mdash&mdash賜酺。

    《文館詞林》卷六六七太宗“誕皇孫恩降诏”雲:“天下大酺五日。

    其去年收儉之處,百姓既有少乏,不在大酺之例。

    ”則賜酺之日,除荒歉之處外,全國人民,皆縱酒作樂也。

    茲據《新唐書》,列舉唐代賜酺之原因及日數如下: (一)立皇太子 儲貳之重,宗祧所系,四海攸賴,故當建立,例應賜酺,以示慶賀。

     (貞觀十七年四月)丙戌,立晉王治為皇太子,大赦,賜文武官及五品以上,子為父後者爵一級,民八十以上粟帛,酺三日。

    (卷二《太宗本紀》) (永隆元年八月)乙醜,立英王哲,為皇太子,大赦,改元,賜酺三日。

    (卷三《高宗本紀》) (聖曆元年九月)壬申,立廬陵王顯為皇太子,大赦,酺五日。

    (卷四《則天本紀》) (開元)三年正月丁亥立郢王嗣謙為皇太子,降死罪流以下原之,賜酺三日。

    (卷五《玄宗本紀》) 立皇太子賜酺,例皆三日,則天賜五日,乃系特别加恩耳。

     (二)更改年号 皇帝改元,表示萬事更始,國家興隆,故亦有酺。

     (乾封元年正月)壬申大赦,改元,賜文武官級勳爵。

    民年八十以上,版授下州刺史、司馬、縣令、婦人郡縣君。

    七十以上至八十,賜爵一級。

    民酺七日,女子百戶牛酒。

    (卷三《高宗本紀》) (長壽元年九月)庚子,大赦,改元,用九月社,賜酺七日。

    (卷四《則天本紀》) (延載元年五月)甲午,大赦,改元,賜酺七日。

    (同上) 天冊萬歲元年一月辛巳&hellip&hellip改元證聖,大赦,賜酺三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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