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晚唐社會經濟關系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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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苛捐雜稅層出不窮 當楊炎制定兩稅法時,本是把前此唐廷所加在一般民戶身上的各種租賦徭役一股腦兒包攏在内的,故在780年唐廷所頒布的兩稅法中,便也明白規定一般民戶除負擔夏秋兩稅之外,其他租庸雜徭一切省除。

     但由于“天下裂于方鎮”,河南北的數十州大都非唐廷政令之所能及,唐廷如不向其所能控制地區的人民加重剝削,則必然感到“經費不充”,故從782年起,便又添征茶漆竹木之稅。

     其後又加征酒稅。

    後且改行榷法,每鬥酒竟至榷錢一百五十文。

     其後又借京城富商錢&mdash&mdash長安令荷杖乘車,在坊市中大行搜索,緻使“京師嚣然,如被盜賊”。

    搜括既畢,計所得才八十萬貫。

     又括僦櫃質錢,以及居民蓄積錢帛粟麥之家,皆封其櫃窖,計其資财,四貸其一。

    以緻百姓為之罷市,而所得亦僅百餘萬缗。

     又令各道稅錢皆每千增收二百,鹽價每鬥皆增百錢。

     其後又稅間架&mdash&mdash上等屋每間稅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

    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廬舍而計其間架之數,或貧無他财,隻因房屋較多而須繳納大量稅款者至于數十萬人之多。

    凡隐一間者杖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于被告之家。

     又“算除陌”&mdash&mdash前此一切公私貿易,每千錢皆算二十,至此乃增至五十。

    有隐百錢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亦取于被告之家。

     其後又有一項最為病民的所謂“宮市”&mdash&mdash以宦官為宮市使,至市買物,低估物價,率以百錢而強買價值數千錢的東西,“名為&lsquo宮市&rsquo,而實奪之”(見《舊唐書·張建封傳》及《韓昌黎外集·順宗實錄》)。

     到第九世紀初年,德宗死去之後,上述各種苛捐雜稅雖然有一部分是停止了,但如榷酒稅茶等事則從此成為固定的制度。

    及憲宗繼位之後,又獎勵各地節度使以“進獻”乃至“月進”的名義向唐廷送納錢财,各地節度使遂更借此“因緣為奸,以侵百姓”(李绛告憲宗語),其中以度支使、鹽鐵使及諸道長官所貢為尤多,且美其名為“助軍錢”。

    當“藩府代移之際”,又多奏進其任職期内的“羨餘”(赢餘),借以讨好朝廷,謀取優缺。

    到武宗時候且設置了一所“備邊庫”,把諸道以“進獻”、“助軍”或“羨餘”等名義而送往長安的錢帛一并存儲于其中,這等于把這般錢帛視同正式稅收,因而節度、度支、鹽鐵等使便也日益對各地民戶加重其剝削。

     二、兩稅法使人民有“倍輸”、“三輸”之苦 兩稅法的一般規定是課取貨币而非課取實物。

    當其公布之時,“物重錢輕”,民戶之得錢較易;其後則藩鎮連兵,為了興發師旅,所用錢物至多,而錢币的鑄造額卻日漸減少,與天寶時期相較,已不及其時的一半,流通額不足供社會需要,遂發生錢日益重、物價日益跌落的情況。

    課戶拿實物去變換貨币,或以官定價格折納實物于官府,遂都不免有“倍輸”、“三輸”之苦。

    例如陸贽在792年進納的《均節賦稅恤百姓疏》中所說: 定稅之數皆計缗錢,納稅之時多配绫絹。

    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于二矣。

    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

    (《唐陸宣公集》卷二二) 李翺于第九世紀的二十年代之初也上疏請改稅法,說: 自建中元年初定兩稅,至今四十年矣。

    當時絹一匹為錢四千,米一鬥為錢二百,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二匹半而足矣。

    今稅額如故而粟帛日賤,錢益加重:絹一匹價不過八百,米一鬥不過五十,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十有二匹然後可。

    況又督其錢使之賤賣者耶?假令官雜虛估以受之,尚猶為絹八匹乃僅可滿十千之數,是為比建中之初為稅加三倍矣。

    (《李文公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