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隋末農民大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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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明經、進士二科,後來遂即以為科舉制度開始于此,其實是不對的。

    隋文帝在589年下的一道诏令中已有“京邑庠序,爰及州縣,生徒受業,升進于朝,未有灼然明經高第,此則教訓不笃,考課不精”等語。

    《舊唐書》卷七五《韋雲起傳》謂:“雲起隋開皇中明經舉,授符玺直長。

    ”可見在開皇時已有了明經的科名。

    《隋書》卷七三《梁彥光傳》謂彥光隋初為相州刺史時,“及大成,當舉行賓貢之禮,又于郊外祖道,并以财物資之”。

    《通鑒》卷一七五記此事則謂“及舉秀才,祖道于郊”。

    《隋書》卷七五《劉焯傳》亦謂焯于隋初“以儒學知名,為州博士,刺史趙煚引為從事。

    舉秀才,射策甲科”。

    《隋書》卷七六《文學傳》謂王貞于開皇被“汴州刺史樊叔略引為主簿,後舉秀才”。

    又謂杜正玄于“開皇末舉秀才,尚書試方略,正玄應對如響,下筆成章,&hellip&hellip(弟正藏)弱冠舉秀才”。

    《舊唐書》卷七十《杜正倫傳》謂正倫隋仁壽中與兄正玄、正藏俱以秀才擢第。

    隋代舉秀才止十餘人,正倫一家有三秀才,甚為當時稱美。

    這可見秀才的科名和考試“方略策”的制度在隋文帝時也已确立了,《大唐新語》以為到唐初才增添了秀才之科,也是不對的。

    隻有進士之科是炀帝時才建立的(見《通典》卷十四《選舉典二》)。

     (5)這裡是把《隋書·食貨志》和《通典·食貨典》丁中門所載關于“輸籍之法”兩種不甚相同的說法參互考定合而為一的。

    《通鑒》卷一七六隻說“高颎請為輸籍法遍下諸州,帝從之”,而不曾把輸籍法加以具體說明。

    胡注解釋“輸籍”說:“凡民間課輸皆籍其數,使州縣長吏不得以走弄出沒。

    ”這隻是望文生義,和“輸籍法”的實質是并不符合的。

     (6)《隋書》卷四六《蘇孝慈傳》說:“上于陝州置常平倉,轉輸京下,以渭水多沙,流乍深乍淺,漕運者苦之,于是決渭水為渠以屬河,令孝慈督其役。

    渠成,上善之。

    ”又同書卷六一《郭衍傳》說:“征為開漕渠大監,部率水工鑿渠,引渭水經大興城北,東至于潼關,漕運四百餘裡,關内賴之,名之曰富民渠。

    ”又同書卷六八《宇文恺傳》說:“及遷都,上以恺有巧思,诏領營新都副監。

    高颎雖總大綱,凡所規畫皆出于恺。

    後決渭水達河,以通漕運,诏恺總督其事。

    ” (7)《北史》卷六三《蘇威傳》說:“江表自晉已來,刑法疏緩,代族貴賤不相陵越。

    (隋)平陳之後,牧人者盡改變之。

    無長幼悉使誦《五教》,威加以煩鄙之辭,百姓嗟怨。

    使還,奏言江表依内州責戶籍,上以江表初平,召戶部尚書張嬰責以政急。

    時江南州縣又訛言(隋)欲徙之入關,遠近驚駭。

    饒州吳世華起兵為亂,生脔縣令,啗其肉,于是舊陳率土皆反。

    ”《隋書·蘇威傳》不載“依内州責戶籍”事,事實上這卻應是促成江南豪族反叛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依内州責戶籍”,當然就是向江南推行“大索貌閱”和“輸籍之法”了。

     (8)吳兢《貞觀政要》卷八論貢賦篇載有唐太宗李世民的一段話說:“隋開皇十四年(594)大旱,人多饑乏,是時倉庫盈溢,竟不許赈給,乃令百姓逐糧,隋文不憐(愛)百姓而惜倉庫,比至末年,計天下儲積得供五六十年。

    炀帝恃此富饒,所以奢華無道,遂至滅亡。

    ” (9)《隋書》卷六八《閻毗傳》說:“炀帝嗣位,盛修軍器,以毗性巧,谙練舊事,诏典其職。

    &hellip&hellip将興遼東之役,自洛口開渠達于涿郡,以通運漕,毗督其役。

    ”可見開永濟渠到涿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用兵遼東時候的軍事運輸。

     (10)《隋書》卷六七《裴矩傳》說:“(矩)從帝巡于塞北,幸啟民帳。

    時高麗遣使先通于突厥,啟民不敢隐,引之見帝。

    矩因奏狀曰:&lsquo高麗之地本孤竹國也,周代以之封于箕子,漢世分為三郡,晉氏亦統遼東。

    今乃不臣,别為外域,故先帝疾焉,欲征之久矣,但以楊諒不肖,師出無功。

    當陛下之時,安得不事,使此冠帶之境,仍為蠻貊之鄉乎?今其使者朝于突厥,親見啟民合國從化,必懼皇靈之遠暢,慮後伏之先亡,脅令入朝,當可緻也。

    ” (11)《隋書》卷七五《劉炫傳》說:“開皇之末,國家殷盛,朝野皆以遼東為意。

    炫以為遼東不可伐,作《撫夷論》以諷焉。

    當時莫有悟者。

    及大業之季,三征不克,炫言方驗。

    ” (12)翟讓起義的年月,各書多未指明。

    但徐世煡(李煡)加入他的部隊中時,年僅十七,這是各書所載全同的。

    查徐世煡是死在669年的,其時他是七十六歲,則其生當在594年,依此推算,他的十七歲應是610年,故知翟讓之起事,至遲不能晚于6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