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 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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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論司法 為司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底職權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

    如不然者,則司法官之權将如羅馬教會所争為己有的權一樣了。

    羅馬教會是假解釋《聖經》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聖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為律條,宣之天下;僞造古貌,創立新法的。

    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于機智,尊嚴多于一般的歡心,謹慎超于自信。

    猶太律說:“移界石者将受詛咒”。

    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

    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于田地産業錯判誤斷的時候,才是為首的移界石者。

    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

    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

    司法官底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系的。

     第一,先說訴訟底兩造或雙方。

    《聖經》上說,“有的人把審判之舉變為苦艾”,确實也有把審判之事變為酸醋的人;因為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之事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也。

    一個作法官的人底主要職責是滅除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惡毒較著,而詐騙則于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别險惡。

    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訟者底案件,這種案件是應該當作阻塞法庭的東西而吐棄之的。

    為法官者應當為公平的判斷作一種準備,這種準備應當如同上帝對于他底路的準備一樣,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兩造底任何一方,若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奧援、善辯底情形出現,在那個時候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底判斷得以公平為基礎,那就可見其才德了。

    “扭鼻子必出血”而壓榨葡萄汁的機器若是用力過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澀的,而且帶着葡萄核底味兒。

    為法官者必須留神,不可深文周内,故入人罪;因為沒有比法律底苦惱更惡的苦惱也。

    尤其在刑法事件中,為法官者應當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之具。

    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把《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為刑事法律行之過于嚴厲,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也。

    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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