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先驗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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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先驗的理想 一切概念就其所不包含其内者而言,則為未被規定者,而從屬&ldquo能受規定之原理&rdquo。

     依據此種原理,則凡二矛盾對立之賓詞,僅有其中之一能屬于一概念。

    此種原理乃根據矛盾律,故為純粹邏輯的原理。

    以其為純粹邏輯的原理,故抽去知識之一切内容,而僅與知識之邏輯的方式相關。

     但一切事物就其可能性而言,則又從屬&ldquo完全規定之原理&rdquo,依據此種原理,凡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的賓詞若與其矛盾對立者集合,則每組矛盾對立者之中必有其一屬于此事物。

    此種原理非僅依據矛盾律;蓋除&ldquo就各事物與二矛盾的賓詞之關系以考慮之&rdquo 以外,此原理尚就各事物與&ldquo一切可能性之總和&rdquo(即事物之一切賓詞之總和)之關系以考慮之。

    此原理預行假定此種總和為一先天的條件,故進而表現各事物,一若自其在一切可能性之總和中&ldquo所有之分&rdquo而來引申其自身所有之可能性。

    故&ldquo完全規定之原理&rdquo 與内容有關,不僅與邏輯的方式相關者也。

    此為意在構成一事物之完全概念所有一切賓詞之綜合之原理,非&ldquo僅與二矛盾的賓詞之一相關&rdquo之分析的表現之原理。

    此種原理含有一先驗的前提,即預行假定含有&ldquo一切可能性之質料&rdquo,此種可能性又複被視為包有&ldquo各事物之特殊的可能性之先天的資料&rdquo。

     &ldquo凡存在之一切事物為受完全規定者&rdquo之命題,其意義并不僅指每組所與矛盾的賓詞之一,必常屬于事物而言,乃指一切可能的賓詞每組之一必常屬于事物而言耳。

    在此命題之意義範圍内,不僅賓詞以邏輯的方法相互比較,乃事物本身以先驗的方法與一切可能的賓詞之總和相比較。

    故此命題所主張者如是:凡欲完全知一事物,吾人必須知一切可能的賓詞,且必須由之肯定的或否定的規定此事物。

    是以完全規定,乃一概念就此概念之全體而言,則絕不能具體展示之者。

    此概念乃根據一理念,而此理念則僅存在理性能力中&mdash&mdash此種能力乃對于悟性制定其完全使用之規律者也。

     所謂&ldquo一切可能性之總和&rdquo之理念,在其用為&ldquo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之條件&rdquo之限度内,其自身雖為未被規定者(就其能構成此理念之賓詞而言),吾人僅視為一切可能的賓詞之總和,但若嚴密審察之,則吾人将發見此種理念乃一根本概念,擯除一切由其他賓詞所已授與之引申的賓詞或與其他賓詞不相容之賓詞;且實明确以其自身為一完全先天的所規定之概念。

    于是,此種理念成為一&ldquo個體的對象&rdquo之概念,此種個體對象乃完全由純然理念所規定,故必須名之為純粹理性之理想。

     當吾人不僅邏輯的且實先驗的&mdash&mdash即與其能先天的所思維為屬于此等賓詞之内容相關&mdash&mdash考慮一切可能的賓詞時,發見吾人由某某賓詞以表現存在,由其他賓詞以表現純然&ldquo不存在&rdquo。

    邏輯的否定(此純由&ldquo不&rdquo字所指示者)本不與概念相關,乃僅與&ldquo概念在判斷中與其他概念之關系&rdquo相關,因而遠不足以規定一概念(就其内容而言)。

    &ldquo不死&rdquo 之名詞并不能使吾人宣稱由之表現對象中之純然不存在;蓋此名詞使一切内容悉仍其舊,毫無所影響。

    反之,先驗的否定,所指乃&ldquo不存在&rdquo自身,與先驗的肯定相對立,此先驗的肯定乃&ldquo其概念自身即表現一種存在&rdquo之某某事物。

    故先驗的肯定名為實在,蓋因推由此種肯定,且僅在此種肯定所到達之範圍内,對象始為某某事物(物),反之,其相反之否定所指則為&ldquo純然缺乏&rdquo,且在僅思維此種否定之限度内,始表現一切物性之被撤廢。

     顧除根據相反之肯定以外,實無一人能确定的思維一否定。

    凡生而盲者不能有絲毫黑暗觀念,以彼等并無光明之觀念故。

    野蠻人絕不知貧窮,以彼不知有财富故。

    無知者并無&ldquo彼等無知&rdquo之概念,以彼等絕無知識故,以及等等。

    是以一切否定之概念,皆為引申的;其包有&ldquo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及可能性所有之資料以及所謂質料或先驗的内容&rdquo 者乃實在。

     故若理性在事物之完全規定中用一先驗的基體,此種基體一若包有&mdash&mdash事物之一切可能的賓詞必須自其中探取之&mdash&mdash全部質料,則此種基體不外一&ldquo實在總體(omnitudorealita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