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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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讀者的序[1] 神和人心這兩個問題,我在1637年出版的《論正确運用自己的理性在各門學問裡尋求真理的方法》[2]裡已經接觸到了,不過那本書裡無意于深入探讨,隻是順便談一談,以便從别人對此的評論中學一學我以後應當以什麼方式來論述。

    因為這兩個問題我一直認為非常重要,最好反複讨論幾次;同時我用來解釋這兩個問題的辦法又沒什麼人用過,與通常的途徑相去甚遠,所以我以為用法文、用這種人人讀得懂的文字寫出來是不利的,恐怕那些才疏學淺的人會以為他們可以走這條路。

     我在那本書裡曾經懇請一切讀者,隻要在我寫的文字裡看出什麼值得指責的地方,就不吝賜教,給我指點出來。

    可是在我對這兩個問題所說的話裡,隻有兩點大家提出了不贊成的意見。

    我想對這兩點先在這裡簡單答複一下,以後再作更确切的解釋。

     第一點是說:人的心靈[3]反觀自己,見到自己無非是一個在思想的東西,但是不能由此得出它的本性或本質僅僅在于思想,因為這個&ldquo僅僅&rdquo就把人們也許可以說屬于靈魂[4]的本性的其他東西統統排除了。

     我對這個反駁的答複是:我在那裡并不是有意按照事物實際的次序[5]把其他的東西排除掉(那時我并沒有探讨事物的實際),隻是按照我的思想的次序立論;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不知道什麼東西屬于我的本質,隻知道我是一個在思想的東西,或者是一個本身具有思想能力的東西。

    我在這以後将要說明,怎樣根據我不知道有什麼别的東西屬于我的本質,可以推出也沒有什麼别的東西事實上屬于我的本質。

     第二點是說:從我心裡有一個比我更完滿的東西的觀念,不能得出這個觀念比我更完滿,尤其不能得出這個觀念所代表的東西存在。

     我的答複是:觀念這個詞在這裡有歧義:它可以從實質方面理解為我的理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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