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 道德是人性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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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道德法則是絕不承認經驗的決定原則的。
因此,在這裡去增加某種東西以為防禦,借以對抗這種妄想,并去展示經驗主義的膚淺性,這是有必要的。
當作物理因果概念,相反于當作自由看的因果概念,它隻是有關于事物的存在,隻要當這些事物的存在在時間中是可決定的時候,也就是說,隻要當這些事物存在是當作現象看,而以相反于它們的因果性的當作物自體看時。
現在,如果我們把時間中事物的存在屬性誤認為物自體的屬性,則想去融洽或協調&ldquo因果關系的必然&rdquo與&ldquo自由&rdquo這兩者,乃是不可能的,它們兩者是矛盾的。
因為随&ldquo因果關系的必然&rdquo而來的便是:每一事件,也就是說,發生在時間某一點上的每一活動,是那存在于先行的時間中的東西必然的結果。
現在,由于過去的時間不再是在我的力量(掌握)中,所以我所做成的每一活動必須是那&ldquo不在我的力量(掌握)中&rdquo的某一決定所根據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必須是那&ldquo我活動于其中,我從未是自由的&rdquo的一刹那間的某一決定所根據的必然結果。
縱使我認定:我的全部存在并不依賴于任何外在的原因,這樣,我的因果關系的決定原則,甚至我的全部存在的決定原則,便不在我自己以外,可是縱使如此,也不能絲毫把物理之必然轉成自由。
因為在時間的每一瞬間之中,我仍然是處于&ldquo通過那不在我的力量(掌握)中的東西而被決定去活動&rdquo必然性之下,而&ldquo在先行方面為無限&rdquo的那事件聯系,即&ldquo我隻能依照一預先決定了的次序而連續,卻不能從我自己開始&rdquo的那事件聯系,它必應是連續的物理鍊子,我的因果性必從未是自由的。
如果我們想把自由歸屬于&ldquo其存在是在時間中被決定了的&rdquo這樣一個存在中,我們便不能從&ldquo關于他的存在中的一切事件&rdquo的必然性的法則中,&ldquo關于他的活動&rdquo的必然性的法則中把他除外;若是這樣把他除外,則必是把他交給了盲目的機遇。
因為這法則不可免地可應用于一切&ldquo事物因果性&rdquo,隻要當這些事物的存在是在時間中可決定的時,因此,随之而來的便是:如果這是&ldquo我們也曾以此思考這些物自體的存在&rdquo的方式,則自由必須是當作不可能的概念而被拒絕。
如果我們仍然想救住自由,則除了以下的辦法外,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保留下來,即隻有去考慮,一物的存在(當它是在時間中可決定的時),也就是說,一物的因果性(依照物理必然性的法則而來的因果性)都屬于現象,而去把自由歸屬于這同一存在的為一物自。
如果我們想把這兩個相矛盾的概念維持在一起,這辦法的确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應用當中,當我們想去解釋它們在同一活動中的結合時,重大的困難便呈現出來,這些困難似乎要使這樣一種結合為不可實行的。
當我對于一個被定罪為&ldquo窮賊&rdquo的人說,這行為,通過物理的因果法則,是決定原因的必然結果,因此,&ldquo這行為可以不發生&rdquo是不可能的,按照道德法則來判斷如何能對這一行為做任何改變?我又怎麼能想到,這一行為可以不被做成,因為道德法則說這行為應當不被做成?那就是說,一個人如何能在同一刹那中,并就&ldquo他于其中服從一不可避免的物理必然&rdquo的同一行動,而被說為是自由的呢?有些人想用以下說法來避免這種困難,即&ldquo決定他的因果關系&rdquo的那原因是這樣的一種原因,即,與&ldquo比較的自由概念&rdquo相契合的一種原因。
按照這說法,那有時可叫作&ldquo自由的結果&rdquo者,其&ldquo決定的物理原因&rdquo是處于這正在活動的事物本身之内的。
舉例來說,例如,一個抛射體(子彈)當其在自由運動時所表現的,在此情形中,我們使用&ldquo自由&rdquo一詞,是因為它在飛行時,它不為任何外在的東西所迫使。
另舉一例,我們說一個鐘表運動是自由的運動,因為它自己移動它的指針,運動不需要為外力所推動。
和這相同,一個人的各種活動必然地為在時間上先在的各種原因所決定,可是我們仍說它們是自由的,這是因為這些原因是由我自己的機能而被産生出的一些觀念,因此,行動也按照我們自己的快樂而活動着。
這種說法是一種可恥的遁詞,某些人仍然以此作為可恥的遁詞來逃避他們自己,并且相信他們已解決了這一困難的問題,玩了點文字的把戲來解決這困難的問題。
六、道德與良知 人心中的一個内部法庭的意識便是良心(在此法庭面前,人的心意互相責難并互相原諒)。
每一個人都有良心,并且每一個人都覺得他自己為某一内部的法官(檢察官)所注視,此内部的法官威吓他,并且使他處于恐懼中(處于敬畏中,處于與懼怕相結合的虔敬中);而這種力量,即&ldquo注視或守護在他之内的法則&rdquo的力量,并不是某種&ldquo他自己所随意造成&rdquo的東西,而是生而有之的。
當他想去逃避它時,它卻像影子一樣永遠跟着他。
他确實可通過快樂與分散(迷亂)而自欺(自己愚弄自己),但他不能避免偶爾醒悟,在醒悟時,他即刻聽到它可怕的聲音。
在其極度的墜落中,他确實不可注意此聲音,但他又不能不去聽它。
現在,這一種根源的、智慧的,而且是道德的能力,被稱為良心者,它有這特性,即雖然它的事業是&ldquo一個人有事于其自己&rdquo的事業,但是這一個人見到他自己為他的理性所逼迫,被逼迫着去處理這項事業,好像是在另一人的命令下去處理這項事業似的,因為這種處理在這裡就是在法庭前一種裁判的行為。
但是,&ldquo一個為其良心所責備的人必須被思議為與法官為同一人&rdquo,這是對法庭的一種悖理的想法;如此,則控訴人必喪失其立場。
因此,在一切義務中,人的良心,如果它要想避免自相矛盾,它必須視自己以外的另一個人為關于&ldquo他行動&rdquo的法官。
現在,這另一個人可以是一個現實的人,也可以隻是一個理想化的人,即理性為自己所構想的一個理想化的人。
這樣一個理想化的人(有權威的良心之法官)必須是一個&ldquo知道心意&rdquo的人,因為這法庭是建立在人的内部;同時,他也必須是責成一切者,也就是說,他必須是或被思議為是這樣的一個人,即&ldquo在闊涉于這個人中,一切義務須被視為是他的命令&rdquo這樣的一個人;因為良心是一切自由活動的内部法官(檢察官)。
現在,因為這樣一個理想化的道德的存在必須同時有一切力量(天上地下的一切力量),因為若不然,也必不能把&ldquo諸命令的适當結果,給予一切力量&rdquo以上的力量的這樣一個道德的存在即叫作上帝,所以良心必須被思議為&ldquo一個人在上帝面前為其自己的行為負責&rdquo這樣一種負責的主觀原則;這種上帝的概念包含在(雖然隻是隐晦地包含在)第一道德的&ldquo自我意識&rdquo中,不隻是&ldquo在上帝面前&rdquo而已。
七、道德與體驗 我們已從實踐理性的通常使用中引出我們的義務的概念,不應因此便推斷義務概念即是經驗的概念。
相反,如果我們注視着&ldquo人的行為&rdquo經驗,就會遇到公平而合理的苦訴。
苦訴說,一個人絕不能找到一個這樣的例子,即&ldquo意向于從純粹義務而行動&rdquo這種例子。
雖然有許多事情是按照義務所規定而完成的,可是盡管如此,它們是否嚴格地從義務而完成,因而得到道德價值,這仍是可疑的。
因此,曆代都有一些哲學家否認這種意向現實地存在于人類的行為中,并且将每一種東西都歸于或多或少精練化的&ldquo自我貪戀&rdquo。
并不是為此,他們就懷疑道德概念的正确性;相反,他們倒是衷心地道及了人性的軟弱與腐敗,人性是這樣的:它雖然足夠高貴,高貴至以一個如此值得崇敬的理念作為它的規律,但要去追随這理念,它太脆弱了,而且它使用理性目的隻是為愛好的利益作準備,愛好無論是個别,或至多是彼此間有最大可能的和諧的。
事實上,那絕不可能因為經驗的确定性去找出這樣一個事例,即在此事例中,一個行動的标準,無論其本身如何正當,竟是單隻基于道德根據上,并單隻基于義務的概念上。
有時有以下的愛憎分明的情形發生:以最銳利的自我考察,我們也不能在義務的道德原則之外,發現什麼其他東西,足以把我們推移到這種或那種行動上,以及把我們推移到如此重大的犧牲上;可是我們仍不能由此便确定地推斷說,那不是某種秘密的自我貪戀的沖動,以為意志的實際的決定原因。
對此我們喜歡以虛僞的動機以取得信任來谄媚我們自己,而事實上我們即使經過最嚴格的考察,也從未能完全測透這行動的秘密動力,當這問題是道德價值的問題時,我們所關切的,不是我們所見得到的行動,而是那些我們所見不到的包含在行動内的原理。
其次,我們不能更加屈從于或迎合那些人的願望,即嘲笑道德為人類想象虛幻之物,這樣的一些人的願望,我們不能屈從于這些人的願望而對他們讓步說:&ldquo義務必須隻是從經驗中抽引出&rdquo(因為從懶惰中人們很容易去想一切,其他概念也同樣是如此)更為屈從之意即我們不能對人們讓步說,義務的概念必須隻是從經驗中抽引出,但也同樣不能更加屈從于或迎合他們嘲笑道德為人類想象虛幻之物,因為這樣的屈從是去為他們預備一種确實的勝利。
我以愛人類之心,願承認我們的大部分行動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們較為密切地檢查或注視這些行動,我們到處見到這一珍貴的&ldquo自我&rdquo,它常是最優越的,而這些行動也正是以這一自我為目的,而并不是以&ldquo義務的嚴格命令&rdquo為目的。
&ldquo但是如果我們較為密切地注視我們的思想與心願,我們見到這珍貴的自我總是在那裡存在着的,它支持我們的計劃,而并不是以義務的嚴格命令支持我們的計劃&rdquo。
不必說是與德性為敵者,即使是一個冷靜的觀察者,即一個人他并未将&ldquo對善之欲&rdquo誤解為&ldquo善之實在&rdquo,他有時也懷疑真正的德性是否現實地見之于世界上任何處所;而當年齡漸長,判斷能力也一方面因經驗而更為明智,一方面在觀察中更為敏銳時,尤其更加懷疑。
如此,沒有什麼東西能保障我們完全不脫離義務的理念,或能把那對義務的法則有根據的尊敬保持于靈魂之中,除了以下的堅信,即雖然從未有過真從這樣純淨的源泉中湧發出的行動,但是&ldquo這個或那個是否發生&rdquo,這并不是問題之所在,而是&ldquo理性以其本身,獨立不依賴于一切經驗,來規定那應當發生者&rdquo,這才是問題的症結所在,也就是說:&ldquo這樣的行動,這世界或許至今從未制定過一個範例,甚至這行動的可行性也可為那些将一切東西都基于經驗之上的人們所懷疑,這樣的行動,它們也必不可移易地為理性所命&rdquo,這才是問題之所在。
例如,世間真誠的友人的&ldquo友情中純粹真誠&rdquo并未絲毫減少,因為這種義務包含于理性的理念中。
我們再進一步說,除非我們否認道德概念有任何真理性或有任何涉及,涉及任何可能的對象,否則我們必須承認它的法則必定不隻是對人妥當有效,且對一切理性的存在也妥當有效,不隻是在某種偶然的條件下妥當有效,或有例外地妥當有效且具有絕對必然性而妥當有效,當我們進一步這樣說時,那是很清楚的,即沒有經驗能使我們去推斷出這樣的必然性的法則的可能性。
因為我們有何權利能把那&ldquo或許隻在人類的偶然條件下成立&rdquo的事物,當作每一理性存在的普遍的箴言,帶進無局限的尊敬中呢?或如果我們的意志所決定的法則隻是經驗的,而且不曾完全先驗地從純粹實踐的理性中取得它們的根源,則那些法則又如何能被看成是一切理性存在的意志決定的法則,而且隻當我們是理性的存在時,也是為我們而立的法則呢? 再沒有任何事能比我們想從範例裡引申出道德,更是道德的緻命傷。
因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每一道德範例,其自身必須首先為道德的原理所測驗,看看它是否值得充作原始的範例,也就是說,充作一個規範的典型,但它絕不能有權供給那道德的概念。
即使是福音書中的獨一聖子,在我們承認他是聖子以前,也必須先與我們的道德圓滿的理想作一比較,所以他自己說:&ldquo為什麼你們稱&lsquo你們所看見的&rsquo我為善的?除了&lsquo你們所看不見的&rsquo上帝以外,沒有配稱為善者!&rdquo但是我們又從哪裡得有上帝的概念以為最高的善呢?簡單地說來,隻有從道德圓滿的理念而得有之,這一道德圓滿的理念是理性所先驗地構成者,并且不可分開地與自由意志的概念相聯系。
模仿,在道德中,畢竟毫無地位,而範例則隻可供獎勵之用,也就是說,它們可使&ldquo法則所命令的事的可行性&rdquo成為無可懷疑的,使&ldquo實踐規律所更一般地表示者&rdquo成為可見的,但它們絕不能使我們有權把那存于理性中的真正根源的東西置之不理,而隻憑範例去指導我們自己。
八、道德與善良 前面所述明的表現道德原則的三個模式,在根本上,隻是同一法則的三種程式,而其中每一個程式都包含其他兩個。
但是,在這三種程式中,存在一種差異,不過說這差異是實踐的,倒不是客觀地說是實踐的,而是說,這一差異是為了使理性理念更接近于直覺。
故可以說,使之更接近于情感。
事實上,一切标準如下所示。
(1)一個形式(法式),此形式存于普遍性中;在此觀點下,道德律令程式(公式)可表示為:标準必須這樣被選用,即好似它們能用來充作普遍的自然法則。
(2)一個材質(質體),就是指一個目的;在這裡,這一程式是:理性的存在,由于以其自己的本性,它(他)是一目的,因而它在其自身即是一目的,所以在每一标準中,它(他)必須被用來充作這一條件,即&ldquo限制一切隻是相對的與随意的目的&rdquo的條件。
(3)作為一切标準的一個完整的性格描述,借助于以下所說的程式,即&ldquo一切标準,因它們自己所有的立法性,應當與可能的目的王國相協調,與自然的王國相協調&rdquo,一切标準可作 為完整的性格描述或完整的決定。
這裡依意志形式(意志普遍性)純一性(單一性),意志材質(對象,即目的衆多性),以及這些目的的系統的完整性(綜體性),這種單一性、衆多性、綜合性的範疇次序,有一種進程。
在形成我們的對于行為道德的判斷中,依據嚴格的方法前進,并以定然律令的一般程式作為起點,那總是較好的,這所謂定然律令的一般程式就是如此,即你應當依照這樣一個标準,它同時能使自己成為普遍法則,則依照這樣一個标準而行。
但是,如果我們對于道德法則想得到一個入門的途徑,則把那同一行為置于&ldquo那三個詳明的概念&rdquo之下。
那同一行為更接近于直覺,總是十分有用的。
現在,我們能終止在開始時所出發的那個起點,即以一個無條件的善的意志為起點。
那個意志是絕對的善的,它不能成為惡的,也就是說,它所具有的标準,如果被作為普遍法則時,絕不會自相矛盾。
那麼,以下這個原則是此意志最高法則,也就是這樣一種法則&ldquo你應該總是依照這樣一個标準,如你同時能意欲其為普遍法則者,這樣一個标準而行”就是&ldquo意志絕不會與自己相矛盾&rdquo的唯一的條件;而這樣的一個律令就是定然的律令。
因為那&ldquo對可能的行為而作為普遍法則&rdquo的&ldquo意志妥效性&rdquo是可
因此,在這裡去增加某種東西以為防禦,借以對抗這種妄想,并去展示經驗主義的膚淺性,這是有必要的。
當作物理因果概念,相反于當作自由看的因果概念,它隻是有關于事物的存在,隻要當這些事物的存在在時間中是可決定的時候,也就是說,隻要當這些事物存在是當作現象看,而以相反于它們的因果性的當作物自體看時。
現在,如果我們把時間中事物的存在屬性誤認為物自體的屬性,則想去融洽或協調&ldquo因果關系的必然&rdquo與&ldquo自由&rdquo這兩者,乃是不可能的,它們兩者是矛盾的。
因為随&ldquo因果關系的必然&rdquo而來的便是:每一事件,也就是說,發生在時間某一點上的每一活動,是那存在于先行的時間中的東西必然的結果。
現在,由于過去的時間不再是在我的力量(掌握)中,所以我所做成的每一活動必須是那&ldquo不在我的力量(掌握)中&rdquo的某一決定所根據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必須是那&ldquo我活動于其中,我從未是自由的&rdquo的一刹那間的某一決定所根據的必然結果。
縱使我認定:我的全部存在并不依賴于任何外在的原因,這樣,我的因果關系的決定原則,甚至我的全部存在的決定原則,便不在我自己以外,可是縱使如此,也不能絲毫把物理之必然轉成自由。
因為在時間的每一瞬間之中,我仍然是處于&ldquo通過那不在我的力量(掌握)中的東西而被決定去活動&rdquo必然性之下,而&ldquo在先行方面為無限&rdquo的那事件聯系,即&ldquo我隻能依照一預先決定了的次序而連續,卻不能從我自己開始&rdquo的那事件聯系,它必應是連續的物理鍊子,我的因果性必從未是自由的。
如果我們想把自由歸屬于&ldquo其存在是在時間中被決定了的&rdquo這樣一個存在中,我們便不能從&ldquo關于他的存在中的一切事件&rdquo的必然性的法則中,&ldquo關于他的活動&rdquo的必然性的法則中把他除外;若是這樣把他除外,則必是把他交給了盲目的機遇。
因為這法則不可免地可應用于一切&ldquo事物因果性&rdquo,隻要當這些事物的存在是在時間中可決定的時,因此,随之而來的便是:如果這是&ldquo我們也曾以此思考這些物自體的存在&rdquo的方式,則自由必須是當作不可能的概念而被拒絕。
如果我們仍然想救住自由,則除了以下的辦法外,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保留下來,即隻有去考慮,一物的存在(當它是在時間中可決定的時),也就是說,一物的因果性(依照物理必然性的法則而來的因果性)都屬于現象,而去把自由歸屬于這同一存在的為一物自。
如果我們想把這兩個相矛盾的概念維持在一起,這辦法的确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應用當中,當我們想去解釋它們在同一活動中的結合時,重大的困難便呈現出來,這些困難似乎要使這樣一種結合為不可實行的。
當我對于一個被定罪為&ldquo窮賊&rdquo的人說,這行為,通過物理的因果法則,是決定原因的必然結果,因此,&ldquo這行為可以不發生&rdquo是不可能的,按照道德法則來判斷如何能對這一行為做任何改變?我又怎麼能想到,這一行為可以不被做成,因為道德法則說這行為應當不被做成?那就是說,一個人如何能在同一刹那中,并就&ldquo他于其中服從一不可避免的物理必然&rdquo的同一行動,而被說為是自由的呢?有些人想用以下說法來避免這種困難,即&ldquo決定他的因果關系&rdquo的那原因是這樣的一種原因,即,與&ldquo比較的自由概念&rdquo相契合的一種原因。
按照這說法,那有時可叫作&ldquo自由的結果&rdquo者,其&ldquo決定的物理原因&rdquo是處于這正在活動的事物本身之内的。
舉例來說,例如,一個抛射體(子彈)當其在自由運動時所表現的,在此情形中,我們使用&ldquo自由&rdquo一詞,是因為它在飛行時,它不為任何外在的東西所迫使。
另舉一例,我們說一個鐘表運動是自由的運動,因為它自己移動它的指針,運動不需要為外力所推動。
和這相同,一個人的各種活動必然地為在時間上先在的各種原因所決定,可是我們仍說它們是自由的,這是因為這些原因是由我自己的機能而被産生出的一些觀念,因此,行動也按照我們自己的快樂而活動着。
這種說法是一種可恥的遁詞,某些人仍然以此作為可恥的遁詞來逃避他們自己,并且相信他們已解決了這一困難的問題,玩了點文字的把戲來解決這困難的問題。
六、道德與良知 人心中的一個内部法庭的意識便是良心(在此法庭面前,人的心意互相責難并互相原諒)。
每一個人都有良心,并且每一個人都覺得他自己為某一内部的法官(檢察官)所注視,此内部的法官威吓他,并且使他處于恐懼中(處于敬畏中,處于與懼怕相結合的虔敬中);而這種力量,即&ldquo注視或守護在他之内的法則&rdquo的力量,并不是某種&ldquo他自己所随意造成&rdquo的東西,而是生而有之的。
當他想去逃避它時,它卻像影子一樣永遠跟着他。
他确實可通過快樂與分散(迷亂)而自欺(自己愚弄自己),但他不能避免偶爾醒悟,在醒悟時,他即刻聽到它可怕的聲音。
在其極度的墜落中,他确實不可注意此聲音,但他又不能不去聽它。
現在,這一種根源的、智慧的,而且是道德的能力,被稱為良心者,它有這特性,即雖然它的事業是&ldquo一個人有事于其自己&rdquo的事業,但是這一個人見到他自己為他的理性所逼迫,被逼迫着去處理這項事業,好像是在另一人的命令下去處理這項事業似的,因為這種處理在這裡就是在法庭前一種裁判的行為。
但是,&ldquo一個為其良心所責備的人必須被思議為與法官為同一人&rdquo,這是對法庭的一種悖理的想法;如此,則控訴人必喪失其立場。
因此,在一切義務中,人的良心,如果它要想避免自相矛盾,它必須視自己以外的另一個人為關于&ldquo他行動&rdquo的法官。
現在,這另一個人可以是一個現實的人,也可以隻是一個理想化的人,即理性為自己所構想的一個理想化的人。
這樣一個理想化的人(有權威的良心之法官)必須是一個&ldquo知道心意&rdquo的人,因為這法庭是建立在人的内部;同時,他也必須是責成一切者,也就是說,他必須是或被思議為是這樣的一個人,即&ldquo在闊涉于這個人中,一切義務須被視為是他的命令&rdquo這樣的一個人;因為良心是一切自由活動的内部法官(檢察官)。
現在,因為這樣一個理想化的道德的存在必須同時有一切力量(天上地下的一切力量),因為若不然,也必不能把&ldquo諸命令的适當結果,給予一切力量&rdquo以上的力量的這樣一個道德的存在即叫作上帝,所以良心必須被思議為&ldquo一個人在上帝面前為其自己的行為負責&rdquo這樣一種負責的主觀原則;這種上帝的概念包含在(雖然隻是隐晦地包含在)第一道德的&ldquo自我意識&rdquo中,不隻是&ldquo在上帝面前&rdquo而已。
七、道德與體驗 我們已從實踐理性的通常使用中引出我們的義務的概念,不應因此便推斷義務概念即是經驗的概念。
相反,如果我們注視着&ldquo人的行為&rdquo經驗,就會遇到公平而合理的苦訴。
苦訴說,一個人絕不能找到一個這樣的例子,即&ldquo意向于從純粹義務而行動&rdquo這種例子。
雖然有許多事情是按照義務所規定而完成的,可是盡管如此,它們是否嚴格地從義務而完成,因而得到道德價值,這仍是可疑的。
因此,曆代都有一些哲學家否認這種意向現實地存在于人類的行為中,并且将每一種東西都歸于或多或少精練化的&ldquo自我貪戀&rdquo。
并不是為此,他們就懷疑道德概念的正确性;相反,他們倒是衷心地道及了人性的軟弱與腐敗,人性是這樣的:它雖然足夠高貴,高貴至以一個如此值得崇敬的理念作為它的規律,但要去追随這理念,它太脆弱了,而且它使用理性目的隻是為愛好的利益作準備,愛好無論是個别,或至多是彼此間有最大可能的和諧的。
事實上,那絕不可能因為經驗的确定性去找出這樣一個事例,即在此事例中,一個行動的标準,無論其本身如何正當,竟是單隻基于道德根據上,并單隻基于義務的概念上。
有時有以下的愛憎分明的情形發生:以最銳利的自我考察,我們也不能在義務的道德原則之外,發現什麼其他東西,足以把我們推移到這種或那種行動上,以及把我們推移到如此重大的犧牲上;可是我們仍不能由此便确定地推斷說,那不是某種秘密的自我貪戀的沖動,以為意志的實際的決定原因。
對此我們喜歡以虛僞的動機以取得信任來谄媚我們自己,而事實上我們即使經過最嚴格的考察,也從未能完全測透這行動的秘密動力,當這問題是道德價值的問題時,我們所關切的,不是我們所見得到的行動,而是那些我們所見不到的包含在行動内的原理。
其次,我們不能更加屈從于或迎合那些人的願望,即嘲笑道德為人類想象虛幻之物,這樣的一些人的願望,我們不能屈從于這些人的願望而對他們讓步說:&ldquo義務必須隻是從經驗中抽引出&rdquo(因為從懶惰中人們很容易去想一切,其他概念也同樣是如此)更為屈從之意即我們不能對人們讓步說,義務的概念必須隻是從經驗中抽引出,但也同樣不能更加屈從于或迎合他們嘲笑道德為人類想象虛幻之物,因為這樣的屈從是去為他們預備一種确實的勝利。
我以愛人類之心,願承認我們的大部分行動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們較為密切地檢查或注視這些行動,我們到處見到這一珍貴的&ldquo自我&rdquo,它常是最優越的,而這些行動也正是以這一自我為目的,而并不是以&ldquo義務的嚴格命令&rdquo為目的。
&ldquo但是如果我們較為密切地注視我們的思想與心願,我們見到這珍貴的自我總是在那裡存在着的,它支持我們的計劃,而并不是以義務的嚴格命令支持我們的計劃&rdquo。
不必說是與德性為敵者,即使是一個冷靜的觀察者,即一個人他并未将&ldquo對善之欲&rdquo誤解為&ldquo善之實在&rdquo,他有時也懷疑真正的德性是否現實地見之于世界上任何處所;而當年齡漸長,判斷能力也一方面因經驗而更為明智,一方面在觀察中更為敏銳時,尤其更加懷疑。
如此,沒有什麼東西能保障我們完全不脫離義務的理念,或能把那對義務的法則有根據的尊敬保持于靈魂之中,除了以下的堅信,即雖然從未有過真從這樣純淨的源泉中湧發出的行動,但是&ldquo這個或那個是否發生&rdquo,這并不是問題之所在,而是&ldquo理性以其本身,獨立不依賴于一切經驗,來規定那應當發生者&rdquo,這才是問題的症結所在,也就是說:&ldquo這樣的行動,這世界或許至今從未制定過一個範例,甚至這行動的可行性也可為那些将一切東西都基于經驗之上的人們所懷疑,這樣的行動,它們也必不可移易地為理性所命&rdquo,這才是問題之所在。
例如,世間真誠的友人的&ldquo友情中純粹真誠&rdquo并未絲毫減少,因為這種義務包含于理性的理念中。
我們再進一步說,除非我們否認道德概念有任何真理性或有任何涉及,涉及任何可能的對象,否則我們必須承認它的法則必定不隻是對人妥當有效,且對一切理性的存在也妥當有效,不隻是在某種偶然的條件下妥當有效,或有例外地妥當有效且具有絕對必然性而妥當有效,當我們進一步這樣說時,那是很清楚的,即沒有經驗能使我們去推斷出這樣的必然性的法則的可能性。
因為我們有何權利能把那&ldquo或許隻在人類的偶然條件下成立&rdquo的事物,當作每一理性存在的普遍的箴言,帶進無局限的尊敬中呢?或如果我們的意志所決定的法則隻是經驗的,而且不曾完全先驗地從純粹實踐的理性中取得它們的根源,則那些法則又如何能被看成是一切理性存在的意志決定的法則,而且隻當我們是理性的存在時,也是為我們而立的法則呢? 再沒有任何事能比我們想從範例裡引申出道德,更是道德的緻命傷。
因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每一道德範例,其自身必須首先為道德的原理所測驗,看看它是否值得充作原始的範例,也就是說,充作一個規範的典型,但它絕不能有權供給那道德的概念。
即使是福音書中的獨一聖子,在我們承認他是聖子以前,也必須先與我們的道德圓滿的理想作一比較,所以他自己說:&ldquo為什麼你們稱&lsquo你們所看見的&rsquo我為善的?除了&lsquo你們所看不見的&rsquo上帝以外,沒有配稱為善者!&rdquo但是我們又從哪裡得有上帝的概念以為最高的善呢?簡單地說來,隻有從道德圓滿的理念而得有之,這一道德圓滿的理念是理性所先驗地構成者,并且不可分開地與自由意志的概念相聯系。
模仿,在道德中,畢竟毫無地位,而範例則隻可供獎勵之用,也就是說,它們可使&ldquo法則所命令的事的可行性&rdquo成為無可懷疑的,使&ldquo實踐規律所更一般地表示者&rdquo成為可見的,但它們絕不能使我們有權把那存于理性中的真正根源的東西置之不理,而隻憑範例去指導我們自己。
八、道德與善良 前面所述明的表現道德原則的三個模式,在根本上,隻是同一法則的三種程式,而其中每一個程式都包含其他兩個。
但是,在這三種程式中,存在一種差異,不過說這差異是實踐的,倒不是客觀地說是實踐的,而是說,這一差異是為了使理性理念更接近于直覺。
故可以說,使之更接近于情感。
事實上,一切标準如下所示。
(1)一個形式(法式),此形式存于普遍性中;在此觀點下,道德律令程式(公式)可表示為:标準必須這樣被選用,即好似它們能用來充作普遍的自然法則。
(2)一個材質(質體),就是指一個目的;在這裡,這一程式是:理性的存在,由于以其自己的本性,它(他)是一目的,因而它在其自身即是一目的,所以在每一标準中,它(他)必須被用來充作這一條件,即&ldquo限制一切隻是相對的與随意的目的&rdquo的條件。
(3)作為一切标準的一個完整的性格描述,借助于以下所說的程式,即&ldquo一切标準,因它們自己所有的立法性,應當與可能的目的王國相協調,與自然的王國相協調&rdquo,一切标準可作 為完整的性格描述或完整的決定。
這裡依意志形式(意志普遍性)純一性(單一性),意志材質(對象,即目的衆多性),以及這些目的的系統的完整性(綜體性),這種單一性、衆多性、綜合性的範疇次序,有一種進程。
在形成我們的對于行為道德的判斷中,依據嚴格的方法前進,并以定然律令的一般程式作為起點,那總是較好的,這所謂定然律令的一般程式就是如此,即你應當依照這樣一個标準,它同時能使自己成為普遍法則,則依照這樣一個标準而行。
但是,如果我們對于道德法則想得到一個入門的途徑,則把那同一行為置于&ldquo那三個詳明的概念&rdquo之下。
那同一行為更接近于直覺,總是十分有用的。
現在,我們能終止在開始時所出發的那個起點,即以一個無條件的善的意志為起點。
那個意志是絕對的善的,它不能成為惡的,也就是說,它所具有的标準,如果被作為普遍法則時,絕不會自相矛盾。
那麼,以下這個原則是此意志最高法則,也就是這樣一種法則&ldquo你應該總是依照這樣一個标準,如你同時能意欲其為普遍法則者,這樣一個标準而行”就是&ldquo意志絕不會與自己相矛盾&rdquo的唯一的條件;而這樣的一個律令就是定然的律令。
因為那&ldquo對可能的行為而作為普遍法則&rdquo的&ldquo意志妥效性&rdquo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