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議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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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樣厚顔無恥。
證人激動得涕淚交流可能比他們說出真話更加重要,最後的裁決可能在一個迅速退化為烏合之衆的人群中舉手表決。
如果這樣一種制度沿用到今天,報紙在每一重大案件中都将各自偏袒一方。
每張報紙都對案情有不同看法,最有力的論據要保留到判決前夕才見報,被告的命運将往往取決于嚴格根據本黨路線投的一票。
但是,在英國的陪審團審判中,經過一系列細微的、已被遺忘的變化,陪審員的意見已不再形成于審判開始之前,而是在法庭上形成。
因此,意見據以形成的方法越來越徹底地被控制和演變,直到它(不是僅把裁決記錄下來)成了裁判的特征。
如今陪審團在整個審案過程中是同他們的同胞隔離的。
他們被引入一個新的感情價值的世界。
法庭的儀式、法官和律師的嗓音和服裝全都表明一個環境,在那個環境裡,日常生活的瑣碎利益和沖動與真理和正義的最高價值相比,是不重要的。
他們受到警告,要他們把心中一切先入為主的推理和感情統統去掉。
對證人的訊問和盤問按照舉證規則進行,這些規則是悠久經驗的結果,使不少陪審員生平第一次上了一堂課,知道人的頭腦裡沒有經過觀察、不受控制的推理極容易犯錯誤。
&ldquo我說&rdquo、&ldquo我想&rdquo、&ldquo他說&rdquo等平常推理材料在法庭上是被排除的,因為它們&ldquo不是證據&rdquo,證人必須把他們記憶中的所見所聞簡單地陳述出來。
原告和被告的證人,如果他們是好心人,往往會驚奇地發現自己把待裁決的訴訟說得頭頭是道。
律師的辯護技巧多少有點受職業習慣以及法官權威的限制,他們互相向陪審團指出對方的錯誤時十分小心謹慎。
新聞記者不得入陪審席,法律規定不許對審訊中的案件加以評論,違者以藐視法庭罪論處。
法官做總結工作,詳細地說明對争端進行有效推理的條件。
并告誡陪審團要防止那些經驗證明最容易發生的非理性和下意識推理。
陪審員于是退庭,腦子裡全都裝着同樣的經過簡化和分析的證據,全都被敦促用同樣的思維方法形成他們的結論。
因此時常發生這樣的事:十二個通過抽簽選出的人對一個問題會作出完全一緻的裁決(如果在法庭外面,他們對這個問題會有極大的分歧),而那個可能取決于其難度使老練精幹的法官委決不下的罪行的問題的判決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正确的。
一次組織有方的陪審團審判期間的英國法院确實是個實驗室,其中有效推理的心理規則由實驗說明;一旦那些規則無法執行,就像在美國某些州和市快要發生的那樣,陪審制度本身也就崩潰了。
[23] 與此同時,陪審員審判目前是實行得相當少的,這既因為這種制度作用慢,開銷大,又因為人如果經常被召去當陪審員就當不成優秀陪審員。
為了使刑事審判獲得人民的支持,為了使法律不至于被不公正地用來保護統治階級或統治者的利益或政策,大多數文明國家都明文規定:任何人非經陪審團裁決,不得判處死刑或長期徒刑。
但是,絕大多數其他司法裁決現在不是由抽簽選出的人,而是,至少在理論上,由因為特别勝任這項工作而入選的人作出的。
根據陪審團審判的這種發展情況,現在我們可以來檢查一下自從1867年改革法案頒布以來聯合王國選舉法所進行的一系列試驗性改革。
早在1867年以前,大家就承認國家不應當過分強調個人自由原則,以緻對候選人可能施加于選民的動機不聞不問。
很明顯,如果容許候選人公開行賄,整個代議制馬上就會垮掉。
因此,反對行賄的法律在幾個世代裡一直載入法令全書,這方面唯一需要的是在1880年大選醜聞發生後努力使這些法律生效。
但是,一個有錢的候選人可以不同個别選民作讨價還價的交易,而徑自在競選中大把大把地花錢,既使他本人大受歡迎,又制造一種印象,似乎他同選區的關系對行業大有好處。
因此,1883年的反行賄法對議員競選中每個候選人的支出規定了最高限額。
按照1883年的同一法令以及此前和此後許多應用于議會選舉和市選舉的法令,一切種類的恫吓,包括以死後報應相威脅,都在禁止之列。
任何徽章、旗幟或樂隊的費用均不得由候選人或者替候選人支付。
為了使政治見解不受較簡單的口腹快感的影響,任何競選集會都不得在習慣性出售食物或飲料的場所舉行,即使該場所隻不過是一個接待室有茶水供應的合作社大廳。
誠然,現行反行賄法代表的毋甯說是國家日益增強的控制選民意見據以産生的條件的宗旨,而并非是實現該宗旨的成功措施。
今天,英國任何一次選舉的開支越來越大的一部分是由選區外的團體承擔的,名義上不是為了使哪一個候選人當選,而是為了宣傳它們自己的原則。
有時候,如果它們退出的話,它們支持的并盡可能使之受義務束縛的候選人反倒會如釋重負。
它們的代理人通常是候選人的戰鬥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在一次競選中的全部支出往往是由候選人向中央基金作專門捐助加以補償的。
誰都知道,這種做法是明目張膽地鑽反行賄法中那些限制競選費用并禁止出錢雇用遊說者的條例的空子,雖然至今尚未有人提出任何計劃予以制止。
但是衆所公認,除非把整個競選原則放棄,否則就必須制定新的立法;羅伯特·塞西爾勳爵已經談到一項&ldquo嚴厲而涉及面廣的反行賄法&rdquo的必要性。
不過,一項法令要嚴厲得能夠有效地制止目前競選伎倆的翻新,就隻能根據涉及新的、從未想到過的幹預政治宣傳自由的方針來制訂。
一百年前,任何一個選區的一次競選可能熱火朝天地持續三四個星期,在那段時期内,選民的心境一天比一天不适宜對他們投票的可能結果進行認真思考。
現在,沒有一次選舉可持續一天以上,我們可能很快就頒布法律,規定大選全部投票都必須在同一天進行。
目前,在甚至持續幾周的大選角逐的狂熱中,報社外的數字逐步高升,入夜閃光燈通明,政黨俱樂部裡群衆歡呼或歎氣,這一切不僅是浪費精力,實際上還阻礙了有效的政治推理。
在關于投票的讨論中,還産生了一個更棘手的心理問題。
一個選民在作出一個經過認真思考的熱心公益的決定以後,是記名投票好還是無記名投票好?絕大多數邊沁的信徒都贊成無記名投票。
鑒于人是按照他們的快樂和痛苦觀念行事的,鑒于地主和雇主們能夠不顧任何禁止恫吓的法律而将&ldquo邪惡&rdquo的動機加之于其投票意圖已為人所知的選民,無記名投票似乎是功利主義的必然結果。
不過,約翰·斯圖亞特·密爾(他的全部哲學生活在于逐漸發展起來的對功利主義哲學的厭惡,最後隻在名義上對功利主義加以支持)卻反對無記名投票,其理由真正意味着放棄整個功利主義觀點。
密爾說,如果把快樂和痛苦的觀念等同于那些可總結為賺錢或賠錢的經濟動機,說這些觀念是促使老百姓投票的主要原因,哪怕在記名投票制下也是不正确的。
&ldquo一千次中隻有一次,例如在和平或戰争的情況下,或減稅的情況下,他可能會想到,如果他投票支持的一方獲勝,他一年的開銷将可節省幾鎊或幾先令。
&rdquo事實上,他投票是按照是非觀。
&ldquo他的動機,如果是個正大光明的動機,是希望做得正确。
我們不打算管它叫愛國主義或道德原則,以免給選民的心情抹上一層不屬于它的莊嚴。
&rdquo但是,當我們知道我們是在衆目睽睽之下投票,是非感是加強了,而不是削弱了。
&ldquo這樣,由于促使一個人老老實實地投票的真正動機基本上不是一個徇私的動機,而是一個社會性的動機,要決定的問題就是:與一件事相聯系的社會情感以及做這件事的社會義務感,是否能夠和這件事如果是秘密做的,做的人既不因為無偏私而受贊美,也不因為作風卑賤自私而受指責,同樣地強烈。
但是這個問題一提出就解決了。
既然一個人生活中所有那些與對他人義務有關的事情如果公開出來和受到批評,一般都有助于這個人改進行為,那麼不可能唯獨在選舉議員這件事情上由于不公開出來和不受批評而幹得更好。
&rdquo[24] 今天,幾乎整個文明世界都已實行無記名投票,因此密爾好像是錯了,盡管與堅定不移的功利主義者相反,他對一般人的動機的說明是正确的,他還是錯了。
但是密爾雖然很快就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功利主義者,卻始終是個唯理智論者,他在無記名投票這件事上犯了把政治沖動作過分理智和邏輯的描述這個老錯誤。
人在政治行為上的确不是僅僅根據證券交易所物質上有利和不利進行估計的。
他們一般是根據對政治行為的良好結果或不良結果的模糊推理形成模糊的是非感。
如果選舉和陪審團審判一樣,這種推理可以通過一個在思想者頭腦裡留下一個基本信念的過程形成,而且可以在宗教和公民道德的莊重氣氛下表達,其力量由于公開宣布而增強,密爾所謂的&ldquo一個人
證人激動得涕淚交流可能比他們說出真話更加重要,最後的裁決可能在一個迅速退化為烏合之衆的人群中舉手表決。
如果這樣一種制度沿用到今天,報紙在每一重大案件中都将各自偏袒一方。
每張報紙都對案情有不同看法,最有力的論據要保留到判決前夕才見報,被告的命運将往往取決于嚴格根據本黨路線投的一票。
但是,在英國的陪審團審判中,經過一系列細微的、已被遺忘的變化,陪審員的意見已不再形成于審判開始之前,而是在法庭上形成。
因此,意見據以形成的方法越來越徹底地被控制和演變,直到它(不是僅把裁決記錄下來)成了裁判的特征。
如今陪審團在整個審案過程中是同他們的同胞隔離的。
他們被引入一個新的感情價值的世界。
法庭的儀式、法官和律師的嗓音和服裝全都表明一個環境,在那個環境裡,日常生活的瑣碎利益和沖動與真理和正義的最高價值相比,是不重要的。
他們受到警告,要他們把心中一切先入為主的推理和感情統統去掉。
對證人的訊問和盤問按照舉證規則進行,這些規則是悠久經驗的結果,使不少陪審員生平第一次上了一堂課,知道人的頭腦裡沒有經過觀察、不受控制的推理極容易犯錯誤。
&ldquo我說&rdquo、&ldquo我想&rdquo、&ldquo他說&rdquo等平常推理材料在法庭上是被排除的,因為它們&ldquo不是證據&rdquo,證人必須把他們記憶中的所見所聞簡單地陳述出來。
原告和被告的證人,如果他們是好心人,往往會驚奇地發現自己把待裁決的訴訟說得頭頭是道。
律師的辯護技巧多少有點受職業習慣以及法官權威的限制,他們互相向陪審團指出對方的錯誤時十分小心謹慎。
新聞記者不得入陪審席,法律規定不許對審訊中的案件加以評論,違者以藐視法庭罪論處。
法官做總結工作,詳細地說明對争端進行有效推理的條件。
并告誡陪審團要防止那些經驗證明最容易發生的非理性和下意識推理。
陪審員于是退庭,腦子裡全都裝着同樣的經過簡化和分析的證據,全都被敦促用同樣的思維方法形成他們的結論。
因此時常發生這樣的事:十二個通過抽簽選出的人對一個問題會作出完全一緻的裁決(如果在法庭外面,他們對這個問題會有極大的分歧),而那個可能取決于其難度使老練精幹的法官委決不下的罪行的問題的判決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正确的。
一次組織有方的陪審團審判期間的英國法院确實是個實驗室,其中有效推理的心理規則由實驗說明;一旦那些規則無法執行,就像在美國某些州和市快要發生的那樣,陪審制度本身也就崩潰了。
[23] 與此同時,陪審員審判目前是實行得相當少的,這既因為這種制度作用慢,開銷大,又因為人如果經常被召去當陪審員就當不成優秀陪審員。
為了使刑事審判獲得人民的支持,為了使法律不至于被不公正地用來保護統治階級或統治者的利益或政策,大多數文明國家都明文規定:任何人非經陪審團裁決,不得判處死刑或長期徒刑。
但是,絕大多數其他司法裁決現在不是由抽簽選出的人,而是,至少在理論上,由因為特别勝任這項工作而入選的人作出的。
根據陪審團審判的這種發展情況,現在我們可以來檢查一下自從1867年改革法案頒布以來聯合王國選舉法所進行的一系列試驗性改革。
早在1867年以前,大家就承認國家不應當過分強調個人自由原則,以緻對候選人可能施加于選民的動機不聞不問。
很明顯,如果容許候選人公開行賄,整個代議制馬上就會垮掉。
因此,反對行賄的法律在幾個世代裡一直載入法令全書,這方面唯一需要的是在1880年大選醜聞發生後努力使這些法律生效。
但是,一個有錢的候選人可以不同個别選民作讨價還價的交易,而徑自在競選中大把大把地花錢,既使他本人大受歡迎,又制造一種印象,似乎他同選區的關系對行業大有好處。
因此,1883年的反行賄法對議員競選中每個候選人的支出規定了最高限額。
按照1883年的同一法令以及此前和此後許多應用于議會選舉和市選舉的法令,一切種類的恫吓,包括以死後報應相威脅,都在禁止之列。
任何徽章、旗幟或樂隊的費用均不得由候選人或者替候選人支付。
為了使政治見解不受較簡單的口腹快感的影響,任何競選集會都不得在習慣性出售食物或飲料的場所舉行,即使該場所隻不過是一個接待室有茶水供應的合作社大廳。
誠然,現行反行賄法代表的毋甯說是國家日益增強的控制選民意見據以産生的條件的宗旨,而并非是實現該宗旨的成功措施。
今天,英國任何一次選舉的開支越來越大的一部分是由選區外的團體承擔的,名義上不是為了使哪一個候選人當選,而是為了宣傳它們自己的原則。
有時候,如果它們退出的話,它們支持的并盡可能使之受義務束縛的候選人反倒會如釋重負。
它們的代理人通常是候選人的戰鬥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在一次競選中的全部支出往往是由候選人向中央基金作專門捐助加以補償的。
誰都知道,這種做法是明目張膽地鑽反行賄法中那些限制競選費用并禁止出錢雇用遊說者的條例的空子,雖然至今尚未有人提出任何計劃予以制止。
但是衆所公認,除非把整個競選原則放棄,否則就必須制定新的立法;羅伯特·塞西爾勳爵已經談到一項&ldquo嚴厲而涉及面廣的反行賄法&rdquo的必要性。
不過,一項法令要嚴厲得能夠有效地制止目前競選伎倆的翻新,就隻能根據涉及新的、從未想到過的幹預政治宣傳自由的方針來制訂。
一百年前,任何一個選區的一次競選可能熱火朝天地持續三四個星期,在那段時期内,選民的心境一天比一天不适宜對他們投票的可能結果進行認真思考。
現在,沒有一次選舉可持續一天以上,我們可能很快就頒布法律,規定大選全部投票都必須在同一天進行。
目前,在甚至持續幾周的大選角逐的狂熱中,報社外的數字逐步高升,入夜閃光燈通明,政黨俱樂部裡群衆歡呼或歎氣,這一切不僅是浪費精力,實際上還阻礙了有效的政治推理。
在關于投票的讨論中,還産生了一個更棘手的心理問題。
一個選民在作出一個經過認真思考的熱心公益的決定以後,是記名投票好還是無記名投票好?絕大多數邊沁的信徒都贊成無記名投票。
鑒于人是按照他們的快樂和痛苦觀念行事的,鑒于地主和雇主們能夠不顧任何禁止恫吓的法律而将&ldquo邪惡&rdquo的動機加之于其投票意圖已為人所知的選民,無記名投票似乎是功利主義的必然結果。
不過,約翰·斯圖亞特·密爾(他的全部哲學生活在于逐漸發展起來的對功利主義哲學的厭惡,最後隻在名義上對功利主義加以支持)卻反對無記名投票,其理由真正意味着放棄整個功利主義觀點。
密爾說,如果把快樂和痛苦的觀念等同于那些可總結為賺錢或賠錢的經濟動機,說這些觀念是促使老百姓投票的主要原因,哪怕在記名投票制下也是不正确的。
&ldquo一千次中隻有一次,例如在和平或戰争的情況下,或減稅的情況下,他可能會想到,如果他投票支持的一方獲勝,他一年的開銷将可節省幾鎊或幾先令。
&rdquo事實上,他投票是按照是非觀。
&ldquo他的動機,如果是個正大光明的動機,是希望做得正确。
我們不打算管它叫愛國主義或道德原則,以免給選民的心情抹上一層不屬于它的莊嚴。
&rdquo但是,當我們知道我們是在衆目睽睽之下投票,是非感是加強了,而不是削弱了。
&ldquo這樣,由于促使一個人老老實實地投票的真正動機基本上不是一個徇私的動機,而是一個社會性的動機,要決定的問題就是:與一件事相聯系的社會情感以及做這件事的社會義務感,是否能夠和這件事如果是秘密做的,做的人既不因為無偏私而受贊美,也不因為作風卑賤自私而受指責,同樣地強烈。
但是這個問題一提出就解決了。
既然一個人生活中所有那些與對他人義務有關的事情如果公開出來和受到批評,一般都有助于這個人改進行為,那麼不可能唯獨在選舉議員這件事情上由于不公開出來和不受批評而幹得更好。
&rdquo[24] 今天,幾乎整個文明世界都已實行無記名投票,因此密爾好像是錯了,盡管與堅定不移的功利主義者相反,他對一般人的動機的說明是正确的,他還是錯了。
但是密爾雖然很快就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功利主義者,卻始終是個唯理智論者,他在無記名投票這件事上犯了把政治沖動作過分理智和邏輯的描述這個老錯誤。
人在政治行為上的确不是僅僅根據證券交易所物質上有利和不利進行估計的。
他們一般是根據對政治行為的良好結果或不良結果的模糊推理形成模糊的是非感。
如果選舉和陪審團審判一樣,這種推理可以通過一個在思想者頭腦裡留下一個基本信念的過程形成,而且可以在宗教和公民道德的莊重氣氛下表達,其力量由于公開宣布而增強,密爾所謂的&ldquo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