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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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吏部「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蘇等奏」移會 五五、吏部題本 五六、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五七、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移會 五八、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五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奏」移會 六○、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六一、吏部題本 六二、禮部「為内閣抄出旨意一道」移會 六三、吏部「為福建彰化令宋學源等升台灣府淡水同知」移會 六四、署理福建巡撫鐘音題本 六五、巡台給事中喀爾崇義等題本 六六、福建巡撫餘文儀題本 六七、吏部題本 六八、吏部「為内閣抄出奉上谕一道」移會 六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移會 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會 七一、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會 七二、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移會 七三、刑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七四、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移會 七五、禮部題本 七六、吏部「為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移會 七七、吏部「為内閣抄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移會 七八、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七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八○、吏部「為内閣抄出将軍福奏」移會 八一、福康安等奏折 八二、福康安等奏折 八三、福康安等奏折 八四、吏部「為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移會 八五、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八六、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八七、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八八、戶部「為内閣抄出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移會 八九、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移會 九○、吏部題本 九一、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九二、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九三、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九四、吏部題本 九五、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九六、吏部「為都察院左都禦史達椿等奏」移會 九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移會 九八、兵部「為兵科抄出本部彙題」移會 九九、福建巡撫汪志伊題本 一○○、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一○一、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一○二、戶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奏」移會 一○三、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一○四、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一○五、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移會 一○六、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移會 一○七、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一○八、戶部「為内閣抄出漢字上谕一道」移會 一○九、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一一○、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移會 一一一、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一一二、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一一三、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一一四、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一一五、閩浙總督汪志伊題本 一一六、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孫奏」移會 一一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奏」移會 一一八、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锺祥等奏」移會 一一九、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鄧廷桢等奏」移會 一二○、戶部「為福建巡撫劉鴻翺奏」移會 一二一、閩浙總督劉韻珂奏片 五四、吏部「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蘇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文選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蘇等奏諸羅縣令張所受升補台灣府理番同知一折,相應抄單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計連單一紙。

    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日。

     議得閩浙總督蘇等奏稱台灣府理番同知一缺,管理台屬三廳縣民番交涉事件,公務較繁,實為海外要缺。

    惟諸羅縣知縣張所受廉幹勤能,有膽有識,以之補授理番同知,實可收綏靖邊疆之益等因前來。

    應令該督等照例給咨張所受到部,臣部帶領引見,可否準其升補台灣府理番同知之處,恭候欽定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頁。

     五五、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吏部尚書暫行兼署兵部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署理鑲黃旗漢軍都統事務臣托恩多等謹題為循例報滿事:吏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等題前事内開:該臣看得: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餘文儀呈詳:台灣府知府蔣允焄,于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初六日到任,連閏扣至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初六日,三年期滿,才識明幹,辦事奮勤,今已俸滿,應否請咨赴部引見,候裁奪;并聲明蔣允焄各任内參罰案件罰俸銀兩俱已完解入冊咨銷,相應會詳具題等情前來。

    臣查台灣府知府蔣允焄,前因兼轄淡水同知,所屬鲎殼莊民人林佑等越界尋牛,被生番兇追焚殺,恐有扶同失察情弊,經臣具折奏請解任,其接任之台灣府知府秦延基,于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到任,蔣允焄即于是日卸事。

    其卸事月日,系在七月初六日俸滿以後。

    續據該員到省,臣将兇番焚殺一案提齊官犯審明具題,準到部覆,蔣允焄雖無授意,但不實時督察詳查緝拿,照例降一級調用,查有紀錄四次應銷去犯錄四次抵降一級,免其降調。

    既經審明照例議處,其蔣允焄原參解任之處,準其開複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轉行欽遵在案。

    今查蔣允焄才情幹練,辦事勤能,洵屬稱職可用之員。

    既據查明該員原在台灣府任曆俸三年期滿,相應題報。

    查系俸滿解任,審明開複之員,應否循照台灣道府俸滿之例,給咨送部引見,聽候部議。

    俟部覆到日,遵照辦理。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莊有恭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題,閏七月十二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蘇昌等疏稱:台灣府知府蔣允焄,于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初六日到任,連閏扣至三十一年七月初六日,三年期滿。

    查台灣府知府秦廷基于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到任,蔣允焄即于是日卸事。

    其卸事月日,系在七月初六日俸滿以後,該員才情幹練,辦事勤能,洵屬稱職可用之員,應否循照台灣道府俸滿之例,給咨送部引見,俟部覆到日,遵照辦理等因前來。

    查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上谕:據蘇昌等奏稱:原任台灣道奇寵格、知府蔣允焄,前經部議降調,各有加級抵銷,仍照例送部另補。

    但查奇寵格操守廉潔,蔣允焄才具幹練,均久任閩省,于風土民情最為熟悉,請将該二員留閩,遇有相當缺出題補等語。

    奇寵格、蔣允焄俱着照所請,仍留福建,交與蘇昌等遇缺題候,欽此。

    欽遵在案。

    是蔣允焄系緣事解任,續議降調,将紀錄抵銷,例應赴部另補。

    其從前原任台灣三年俸滿之處,并未具題奉旨,無庸複行查辦。

    且該員既經奉旨留于該省遇缺題補,自應遵奉谕旨,俟有相當缺出補用,未便仍循現在台灣道府俸滿之例,一體辦理。

    應将該督等所請之處,毋庸議。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二年八月初三日,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吏部尚書暫行兼署兵部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署理鑲黃旗漢軍都統事務臣托恩多、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革職留任臣劉綸、左侍郎兼署工部左侍郎事務革職留任臣程景伊、右侍郎臣何逢僖、江西道監察禦史仍兼吏部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事臣瑚世泰、郎中臣瑺齡、郎中臣富勒和、郎中臣福勒賀、郎中臣華雲■〈成鳥〉、郎中臣王猷、員外郎臣噶錫泰、員外郎臣富躬、員外郎臣固世衡、員外郎臣高樸、員外郎臣國棟、員外郎臣孟超然、員外郎臣簡昌璘、主事臣巴達克圖、主事臣廣德、主事臣馮晉祚、主事臣銀文昭、主事臣陳燮、額外主事臣坤豫、額外主事臣興福、額外主事臣李調元。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一頁。

     五六、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司按察使餘文儀詳稱:竊照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查台灣府彰化縣知縣韓琮于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起,連二閏扣至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初四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業經遴選甯化縣知縣成履泰調補,詳奉具題,見候部覆在案。

    前據台灣府知府秦廷基詳報:彰化縣知縣韓琮,老成持重,練達精明;并準台灣道張珽移稱:韓琮老成曆練,才守俱優,實心撫字,民番愛戴;各出具考語前來。

    兩本司查韓琮心地淳樸,辦事老幹,實屬稱職之員,曆俸三年已滿,應照例報滿,調回内地候升,相應詳請具題。

    再查韓琮任内罰俸案件,除已經開複、俸銀完解咨銷、準到部覆及紀錄抵銷各案照例毋庸開叙外,其停銀未據完解,有建甯縣民揭春勝揢傷揭春才身死罰俸三個月,又寄居彰化縣民李明踢傷韓隆身死失察賭博罰俸一個月,又經征乾隆三十一年分稻粟未完一分以上附參見候部覆,此外并無參罰議處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三年期滿,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餘文儀詳稱:台灣府彰化縣知縣韓琮,于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起,連二閏扣至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初四日,三年期滿,準據台灣道府出具考語,詳報到司。

    随查韓琮心地淳樸,辦事老幹,實屬稱職之員,曆俸三年,照例報滿,調回内地候升;并聲明韓琮任内參罰案件等情,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彰化縣知縣韓琮,明白幹練,辦事誠實,洵屬稱職之員。

    今曆俸三年期滿,相應循例題明,調回内地候升。

    至韓琮所遺彰化縣知縣員缺,經臣具題,請以甯化縣知縣成履泰調補,見候部覆,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崔應階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初四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仍兼世管佐領臣蘇昌。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三頁。

     五七、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移會 吏部為欽奉上谕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奉上谕:據鄂甯奏,台灣道張珽于辦理逆匪黃教一案,平日既不能率屬稽查奸宄,及賊匪蔓延,又複安坐郡城,并不親往督捕,且一味存心諱飾,捏混欺朦,請旨革職等語。

    張珽着革職,仍留台灣,令其自備資斧,協拿逆匪。

    俟事竣之日,另行降旨。

    所有台灣道員缺緊要,必須熟谙強幹之員,方足以資整饬。

    孫孝愉着以按察使銜管理台灣道事務,其四川按察使員缺,着劉益補授。

    欽此。

    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除行文各該處外,相應知照貴處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一二頁。

     五八、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臣崔應階謹題為循例報滿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署按察使司事布政使錢琦詳稱:竊照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照準其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查台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于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到任,連閏扣至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十九日,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業經遴選晉江縣知縣方鼎升補,詳奉具奏,準到部覆,移行遵照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鄒應元詳報:澎湖通判胡建偉,明白老成,辦事強幹;并準前任台灣道張珽移報:該員才情幹練,辦事細心;出具考語,移送各等由前來。

    本司查胡建偉為人誠實,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

    今曆俸三年期滿,例應請題,俟新員更替,調回内地候升,合就會詳核題。

    再查胡建偉于前護福州府通判任内閩縣流犯胡士可脫逃罰俸三個月,又署閩縣任内逃徒楊潮限滿無獲見任内罰停一年,又閩縣刑書王金燦之子王開弼私給關文緻胡士可逃回被獲一案失察罰俸一年,有紀錄一次銷去,仍罰俸六個月,又升補澎湖通判到閩繳照遲延違限十日以上罰俸三個月;此外并無參罰議處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三年期滿照例具題,分别升用等因,遵行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兼署按察使錢琦會詳:台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于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到任,連閏扣至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十九日三年期滿,準據台灣道府各出考語,具詳移報到司。

    随查胡建偉為人誠實,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

    俟新員更替,調回内地候升。

    并聲明胡建偉任内罰俸案件,詳請核題前來。

    臣查台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才具明白,辦事穩實,實屬稱職之員。

    今曆俸已滿三年,相應循例題明,調回内地候升。

    至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員缺,先經遴選具奏,請以晉江縣知縣方鼎升補,準到部覆在案,合并聲明。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鄂甯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初五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臣崔應階。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九八~七九九頁。

     五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奏」移會 吏部為展限事:所有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右移會稽察房。

    計連單一紙。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内閣抄出署福建巡撫閩浙總督崔奏稱龍溪縣知縣宋學源,經臣現在請升台灣府澎湖通判,所遺員缺,查有诏安縣知縣孔繼炘,以之調補。

    所遺诏安縣知縣員缺,查有原署诏安縣知縣呂慕龍,以之署理等因。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初九日抄出到部。

    查龍溪縣知縣宋學源,未據該督題奏升調到部。

    其龍溪縣知縣未經出缺,現在議駁,尚未具題。

    今于本年六月二十六日據該督揭報,将龍溪縣知縣宋學源題請升補台灣府澎湖通判等因前來,其先經奏請诏安縣知縣孔繼炘調補龍溪縣知縣、候補知縣呂慕龍署理诏安縣知縣之處,應俟宋學源奉旨交部議奏,科抄到部之日,一并辦理,相應知照可也。

     粘單:漢本堂侍讀兼稽察房事務白(滿文簽字)中書珠(滿文簽字)、實、觀、德、朱、王。

     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八○○頁。

     六○、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革職留任臣崔應階謹題為詳請續參究追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司按察使孫孝愉、糧驿道達明詳稱:案準台灣道蔣允焄移,據台灣府知府鄒應元揭報:諸羅縣知縣陶浚辦理軍需,領存府庫銀兩及縣貯倉榖,除去應銷之數,共虧空庫銀一萬五千兩、倉榖一萬二千餘石等情到司。

    業經會詳揭報請參。

    并聲明此外有無别項未清,饬查另報。

    一面饬行提犯解省,嚴審追拟在案人犯,尚未據解到。

    茲複準台灣道蔣允焄揭稱:據台灣府知府鄒應元禀報:複将參令陶浚任内經手銀榖,饬令署諸羅縣事縣丞曹永植逐一盤查。

    茲據禀稱:陶浚虧缺銀榖,于原揭數外,尚有虧空銀一萬四千餘兩、榖二萬四千餘石,連原揭共銀二萬九千餘兩,共榖三萬六千餘石,轉揭續參等情到司。

    該本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孫孝愉、糧驿道達明查陶浚虧空銀榖數目累累,雖稱承辦軍需,何至續查之數倍逾原參,顯有藉端侵蝕情弊,合就會詳續參等由到臣。

     據此,除批饬催提該參員同倉庫書役人等解省嚴審追拟外,該臣看得:諸羅縣知縣陶浚,奉旨革職,發往伊犁效力贖罪,正在行知欽遵。

    先據布政使錢琦等揭報陶浚虧空庫銀一萬五千餘兩、倉榖一萬二千餘石,經臣具疏題參,饬提陶浚及倉庫書役人等解省究拟審追。

    一面移揭安徽撫臣,饬行陶浚原籍滁州地方官查封家産備抵;并确查此外有無别項虧空另報在案。

    茲又據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孫孝愉、糧驿道達明詳,準台灣道蔣允焄揭,據台灣府知府鄒應元揭報:陶浚于原揭數外,尚有虧空銀一萬四千餘兩、榖二萬四千餘石,連原揭共銀二萬九千餘兩,共谷三萬六千餘石。

    似此虧空累累,續查之數,倍逾原參,明有藉端冒濫侵蝕情弊,難以姑容。

    相應具疏據實續參,題請嚴審追拟。

    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再照福建巡撫印務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革職留任臣崔應階。

     旨:這續參陶浚虧空庫銀倉榖情由,該撫嚴審追拟具奏,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五三~六五四頁。

     六一、吏部題本 太子少保議政大臣吏部尚書兼署兵部尚書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臣托庸等謹題為海外要缺需員、仰懇聖恩升補、以裨地方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等奏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令回避,經臣具奏,經部議準行知在案。

    臣查台灣府理番同知張所受,系廣東靈山縣人,自應遵例回避,掣回内地,遇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

    所遺理番同知,系新設管理民番最要之缺,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商同藩、臬兩司,于内地各同知内詳加揀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有福清縣知縣李本楠,年四十八歲,山東貢生,發閩試用,補授福清縣知縣。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任,三十二年大計,薦舉引見。

    奉旨準其卓異,加一級回任候升。

    海疆三年俸滿,準部議覆加通判銜留任注冊。

    該員老成明練,辦事勤慎,以之升補台灣府理番同知,實于海外要地有益。

    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系在外揀選調補之缺。

    複于内地知縣内,選有歸化縣知縣陳铨,年四十四歲,江蘇進士選授今職,于乾隆三十年十月初七日到任。

    該員才具明敏,辦事勤奮,在任已滿三年,堪以調補福清縣知縣。

    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系調遺之缺,應于試用人員内補用。

    查有試用知縣郁正,年四十四歲,江蘇舉人,簽掣福建,曆署知縣、經曆等缺,并無遺誤。

    該員年力正壯,人亦勤明,以之署理歸化縣知縣,均屬人地相宜。

    仍照例試看,另請實授。

    再查李本楠卓異引見,未滿三年,陳铨系對品調補,郁正系試用知縣,請署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送部引見。

    至李本楠本任福清縣題定海疆久任之缺,年限未滿,例不準其升調。

    惟台灣各缺,均由内地揀選,經前督臣楊廷璋奏明無論年限、準選題調在案。

    如蒙俞允,所有該員加銜并卓異候升之處,俱請注銷。

    所有各員參罰,除完解俸銀外,俱不及十案,理合遵例專折恭奏,仰懇聖恩,俯準将李本楠升補台灣理番同知,陳铨調補福清縣知縣,郁正署理歸化縣知縣,庶要地均可收得人之效。

    理合恭折會同福建撫臣溫福合詞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十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崔應階等奏稱:福建台灣府理番同知張所受系廣東人,自應遵例回避,掣回内地,遇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

    所遺理番同知,系新設管理民番最要之缺,必需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于内地各同知内詳加揀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有福清縣知縣李本楠,老成明練,辦事勤慎,以之升補台灣府理番同知,實于海外要地有益。

    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系在外揀選調補之缺。

    複于内地知縣内,選有歸化縣知縣陳铨,才具明敏,辦事勤奮,在任已滿三年,堪以調補福清縣知縣。

    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系調遺之缺,應于試用人員内補用。

    查有試用知縣郁正,年力正壯,人亦勤明,以之署理歸化縣知縣,均屬人地相宜。

    仍照例試看,另請實授。

    再查李本楠卓異引見未滿三年,陳铨系對品調補,郁正系試用知縣請署知縣,銜缺相當,均毋庸送部引見。

    至李本楠任内加銜并卓異候升之處,俱請注銷等因前來。

    查乾隆三十四年八月,臣部議覆閩浙總督崔應階奏請嗣後台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應回避不準升調等因,奉旨依議,欽此。

    又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

    又應調缺出,如該省實無可以調補之員,而屬員内果有才守兼優、政績卓著者,于疏内将無可調補,必須題升之處聲明,吏部查明與例相符,令其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如有卓異引見未滿三年者,停其調來引見。

    又台屬各官,令該督擇其熟習海疆之員揀調,毋庸拘定年限。

    又應升官員除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征收等案不準保題外,其住俸停升、緝拿降俸、并罰俸在十案以内者,仍準保題。

    又調補官員除降革留任例有展參及督催分數錢糧、承追虧空贓罰等案不準調補外,其承追督催不作分數之雜項錢糧及降俸、住俸并罰俸在十案以内,曆俸已滿三年者,仍準調補。

    又會試後揀選一等舉人分發各省以知縣用者,應俟升調所遺之缺,準其署理等語。

    今台灣府理番同知張所受系廣東人,例應回避,準其掣回内地,遇有相當缺出,酌量題補。

    查台灣府理番同知系要缺,福清縣知縣系沖繁疲難沿海久任最要缺,均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歸化縣知縣系簡缺,應歸月選。

    李本楠現任福清縣知縣,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大計卓異引見準其卓異加一級回任候升。

    續經海疆三年俸滿,加通判銜注冊。

    該員任内并無降級、降職、革職留任等案,罰俸除聲明完解外,系在十案以内。

    陳铨現任歸化縣知縣,于乾隆三十年十月初七日到任,曆俸已滿三年,任内并無降革留任等案,罰俸系在十案以内。

    均與升補、調補之例相符。

    郁正江蘇舉人,乾隆三十一年四月會試後揀選一等引見,分發各省,以知縣用,簽掣福建。

    該督等既稱福清縣知縣李本楠老成明練,辦事勤慎,以之升補台灣府理番同知;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選有歸化縣知縣陳铨,才具明敏,辦事勤奮,堪以調補;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查有試用知縣郁正,年力正壯,人亦勤明,以之署理等語。

    應如該督等所請,福清縣知縣李本楠準其升補台灣府理番同知,其卓異應升之案,照例查銷,所遺福清縣知縣員缺,準其将歸化縣知縣陳铨調補,所遺歸化縣知縣員缺,準其将試用知縣郁正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

    再李本楠系卓異引見未滿三年,陳铨系對品調補,郁正系試用知縣請署知縣,均毋庸送部引見。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太子少保議政大臣吏部尚書兼署兵部尚書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臣托庸、經筵講官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革職留任臣劉綸、署理吏部侍郎内閣學士兼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兼辦總管内務府大臣事務兼上驷院卿公中佐領臣邁拉遜、左侍郎臣袁守侗、右侍郎臣羅源漢、内閣侍讀學士兼吏部文選司郎中事臣閻循琦、郎中臣陸燝、掌印員外郎兼内務府銀庫事務臣國棟、員外郎臣策璘、員外郎臣文震、員外郎臣高樸、員外郎臣興福、員外郎臣鄭步雲、員外郎臣楊焯、員外郎臣邱恩榮、主事臣巴達克圖、主事臣滿敦、主事臣廣德、主事臣覺羅喜崇福、主事臣汪孟鋗、主事臣尹壯圖、額外主事臣王汝璧、額外主事臣盧鎮苑、額外主事臣劉紹錦。

     旨依議。

    李本楠依議用。

    陳铨依議調補。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一~八○三頁。

     六二、禮部「為内閣抄出旨意一道」移會 禮部為遵旨等事:儀制司案呈,刑部議覆崔應階審拟虧缺銀榖之台灣等縣知縣議處一案,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内閣抄出旨意一道到部,相應恭錄谕旨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奉旨:刑部議覆崔應階查審原參虧缺銀谷之台灣縣署知縣曾曰琇拟以發往軍台效力,諸羅縣知縣陶浚拟以發往伊犁贖罪二折,細閱案情,該員等從前動支倉庫,實因黃教事起倉猝,軍務重要,惟恐遲誤獲戾,悉照武職所開之數随時支應,及雇覓夫車番壯,給與錢米,現經審明,俱系實用實銷,并無侵冒情弊。

    是該員等均無可加罪。

    地方官承辦軍需,如果藉端染指,于法自不容稍貸,即置之重辟,亦所應得。

    若曾曰琇、陶浚二員,當官兵剿捕賊匪,給發口糧鹽菜,及雇夫擡運軍裝等項,在所必需,實有刻不容緩之勢。

    設使該員等拘泥成例,輾轉稽查詳報,緻誤機宜,雖支發不緻浮多,其咎轉無可逭。

    今以軍行緊急,暫那倉庫正項給發,是該員等尚知臨事急公,又經審明,實非侵冒,若因其前此之濫應,一發坐台,一發伊犁,于情法未為平允。

    且使凡為州縣等聞知,必皆畏首畏尾。

    設遇地方猝有緊要軍務,既不能為無米之炊,勢必坐視違誤,于事轉多窒礙。

    該督第因從前參奏原案太重,遂不肯全行開釋,問拟未免過當。

    曾曰琇虧項業已全完,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再降谕旨。

    陶浚雖尚有未完之項,但究與侵蝕不同,着從寬免其發往伊犁效力。

    又崔應階另折所奏原參鳳山縣知縣方輔悟虧缺銀榖,亦已照數全完,請免其治罪,不準開複等語,方輔悟承辦軍需情形,與曾曰琇等事同一例,亦着該部調取引見。

    朕辦理庶務,一秉至公,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權衡務協其平,有罪者斷不容其稍涉幸免,其情果有可原者亦不肯令其絲毫屈抑。

    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三九~八四○頁。

     六三、吏部「為福建彰化令宋學源等升台灣府淡水同知」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所有福建彰化令宋學源等升台灣府淡水同知等缺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竊照福建台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員缺,惟查有新調彰化縣知縣宋學源,精明練達,強幹有為,堪以升署。

    所遺員缺,選有侯官縣知縣張可傅,誠樸幹明,明白勤慎,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等因。

    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頁。

     六四、署理福建巡撫鐘音題本 署理福建巡撫印務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謹題為請定承緝等事:據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詳:乾隆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準吏部咨開命盜雜犯等項案内,罪應斬絞重辟從犯,俱以結案咨題部覆文到日為始,勒限一年緝拏,逾限不獲,照承緝兇首盜首之例,于年底彙題,将承緝之員核計名數參處,再限一年緝拏,限滿不獲,仍照例參處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轉行遵照在案。

    茲屆歲底,該本司按察使張鎮查得各屬承緝命盜雜犯等項案内,罪應斬絞重辟從犯未獲,例應歲底彙報請參。

    所有福建省乾隆三十五年分歲底彙參之案,有一件遵旨核拟速奏事,台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謀為不軌,續獲夥犯石意等案内逸犯何讓、葉顯、黃穆、楊振、吳江、葉堯嚴緝一案,據台灣府知府鄒應元詳稱: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初九日奉準部咨饬緝之日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初九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鳳山縣事本縣縣丞陸祖庚、現任鳳山縣知縣姚咨議系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系台灣縣知縣王右弼、前署鳳山縣事俸滿彰化縣知縣韓琮,開報詳參。

    再查韓琮已于乾隆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卸事,合并聲明。

    又一件遵旨核拟速奏事,古田縣奸民蕭日安等制旗造印糾衆謀搶縣城倉庫案内逸犯李素臣嚴緝一案,據署福州府知府事、俸滿台灣府澎湖通判胡建偉詳稱: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準部咨饬緝之日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古田縣事本縣縣丞李夢桂、現任古田縣知縣陳惇系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系前古田縣今升泉州府廈門同知高觀鯉,開報詳參。

    再查高觀鯉已于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初三日卸事,合并聲明各等由前來。

    除嚴饬勒緝各逸犯務獲究報外,理合摘叙案由,彙造清冊詳送,伏候核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命盜雜犯案内罪應斬絞重辟從犯,例應以結案部覆到日為始,限年緝拏,逾限不獲,将承緝之員于年底彙題參處,再限一年緝拿,限滿不獲,仍照例參處。

    茲據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祥:福建省乾隆三十五年分有台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謀為不軌續獲夥犯石意等案内逸犯何讓、葉顯、黃穆、楊振、吳江、葉堯嚴緝一案,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初九日準到部咨饬緝之日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初九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鳳山縣事本縣縣丞陸祖庚、現任鳳山縣知縣姚咨羲,系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系台灣縣知縣王右弼、前署鳳山縣事俸滿彰化縣知縣韓琮開報詳參。

    并聲明韓琮已于乾隆三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卸事。

    又古田縣奸民蕭日安等制旗造印糾衆謀搶縣城倉庫案内逸犯李素臣嚴緝一案,查此案應以乾隆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準到部咨饬緝之日起限,計至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一年限滿,犯仍無獲。

    除前署古田縣事本縣縣丞李夢桂、現任古田縣知縣陳惇系接緝再接緝之員,例無處分,均毋庸開報外,所有承緝不力職名,系前古田縣今升泉州府廈門同知高觀鯉開報詳參。

    并聲明高觀鯉已于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初三日卸事。

    除嚴饬勒緝各逸犯務獲究報外,摘叙案由,開報應參職名,彙冊請題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初八日,署理福建巡撫印務世襲一等輕車都尉臣鐘音。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五五~六五六頁。

     六五、巡台給事中喀爾崇義等題本 巡視台灣刑科掌印給事中臣喀爾崇義等謹題為恭報微臣接印日期、仰祈睿鑒事:竊臣等奉命巡視台灣,于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恭請聖訓,荷蒙皇上天恩指示詳晰,得所遵循。

    臣等随于三月初一日由京起程,至五月初三日抵福建省城。

    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于初四日委經曆耿允謙赍送存貯藩庫欽頒巡察關防一顆到臣。

    臣等恭設香案,望阙謝恩叩頭祗領訖。

    伏念台灣遠隔重洋,實為海疆屏障,一切地方應辦各事宜,容臣等渡海到台之日,次第悉心巡察外,所有臣等接印日期,理合恭疏題報,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為此繕本謹具題聞。

    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初七日,巡視台灣刑科掌印給事中臣喀爾崇義、巡視台灣禮科掌印給事中臣王顯曾。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頁。

     六六、福建巡撫餘文儀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餘文儀謹題為海外要缺需員、仰懇聖恩升補、以裨地方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詳: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初三日,奉準吏部咨開:文選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前事等因,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查台灣府淡水同知系繁難中缺,鳳山縣知縣系繁難中缺,俱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閩清縣知縣系簡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