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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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歸月選。
楊廷桦現任鳳山縣知縣,因前在惠安縣任内拿獲洋盜引見,着回任以同知題補。
姚咨羲現任閩清縣知縣,任内并無降革留任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調補之例相符。
謝天相,湖南舉人,乾隆三十一年四月會試後揀選一等引見,分發各省,以知縣用,簽掣福建。
該督既稱鳳山縣知縣楊廷桦強幹練達,明敏勤奮,以之升補台灣府淡水同知;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選有閩清縣知縣姚咨羲心地誠實,辦事勇往,堪以調補;所遺閩清縣知縣員缺,查有試用知縣謝天相才具明白,任事克勤,請以署理等語。
應如該督所請,鳳山縣知縣楊廷桦準其補授台灣府淡水同知,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準其将閩清縣知縣姚咨羲調補,所遺閩清縣知縣員缺準其将試用知縣謝天相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
再楊廷桦系奉旨着回任以同知題補之員請補同知,姚咨羲系對品調補,謝天相系試用知縣請署知縣,均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等因。
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旨:楊廷桦依議用,姚咨羲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今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年五十三歲,湖南衡州府安仁縣人,由乾隆癸酉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後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簽掣福建。
本年八月初二日到省,奏署福州府閩清縣知縣,遵于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
茲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送府。
卑署府查謝天相居官謹饬,辦事勤奮,實屬稱職之員,理合加具印結,造具事實考語清冊轉詳等由到司。
據此,本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查得: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由乾隆癸酉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後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簽掣福建,奏署閩清縣知縣,奉準部覆,準其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等因。
茲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于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起,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備具親供,經該府覆查,加具印結,造具事實考語清冊,轉請實授前來。
兩本司查謝天相才具明白,辦事勤奮,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務使家喻戶曉,力行保甲,稽查奸匪,地方甯谧,勸課農桑,務勤耕織,設立社學,延師訓課,準理詞訟,随到随審,征收錢糧,聽民自封投櫃,洵屬稱職之員。
茲試看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合就會詳請題。
再查謝天相署清流縣任内逃徒陳侃脫逃罰俸六個月,又此案一年限滿無獲、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清流縣不知姓名男子被毆身死、接緝不力罰俸一年,又清流縣徒犯李旭逃脫罰俸六個月,又此案一年限滿無獲、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有紀錄一次銷去抵罰俸六個月,仍罰俸六個月,又清流縣徒犯蘇标等在配同逃、照離任官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清流縣徒犯朱緻脫逃、照離任官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此外并無參罰議處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由乾隆酉癸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後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簽掣福建,經前閩浙總督臣崔應階奏署閩清縣知縣,接準部覆,準其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等因。
茲據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詳: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于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起,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備具親供,由府出考加具冊結,轉請到司。
查謝天相才具明白,辦事勤奮,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務使家喻戶曉,力行保甲,稽查奸匪,地方甯谧,勸課農桑,務勤耕織,設立社學,延師訓課,準理詞訟,随到随審,征收錢糧,聽民自封投櫃,洵屬稱職之員。
茲試看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并聲明參罰案件,會詳請題前來。
臣查謝天相才具明晰,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今試看一年期滿,似應準其實授。
除冊結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鐘音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餘文儀。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八○九頁。
六七、吏部題本 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吏部刑部兼管戶部三庫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雲騎尉革職留任從寬留任又從寬免其革任臣舒赫德等謹題為台灣要缺必需幹員、仰懇聖恩升補、以資治理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鐘音等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府海防同知成城,于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連閏扣至四十年十月初四日,三年俸滿,例應預期選調。
查台灣同知一缺,有稽查鹿耳門出入船隻、配運内地兵糈、兼管南路理番事務,非熟悉強幹之員,弗克勝任。
臣等公同藩、臬兩司于同知内詳加遴選,或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查泉州府同安縣知縣邬維肅,年四十一歲,貴州優貢,由羅源縣調補今職。
三十八年海疆曆俸三年保題,加通判銜注冊留任。
又先于三十七年大計案内薦舉引見,奉旨準其卓異,回任候升。
該員才識明幹,辦事精詳,在閩七載,熟悉海疆情形,以之拟補台灣府海防同知,實于要缺有裨。
惟是任内有承追贓贖降俸二級之案,又貢監換照逾限降一級留任一案,此外并無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
謹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專折奏請,如蒙俞允,不特該員感激天恩,俞加奮勉,而臣等亦得收指臂之益。
其降級、留任之案,應請帶于新任,俟扣滿年限,另請開複。
至邬維肅引見未滿三年,毋庸再行送部。
所遺同安縣缺,亦應在外調補,俟部覆到日,另選請調。
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乾隆四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鐘音等奏稱:台灣府海防同知成城,三年俸滿,例應預期選調。
臣等公同藩、臬兩司,于同知内詳加遴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查同安縣知縣邬維肅,才識明幹,辦事精詳,以之拟補台灣府海防同知,實于要缺有裨。
惟是任内有承追贓贖降俸二級之案,又監貢換照逾限降一級留任一案,此外并無違礙處分。
謹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專折奏請,如蒙俞允,不特該員感激天恩,愈加奮勉,而臣等亦得收指臂之益。
其降級留任之案,應請帶于新任,俟扣滿年限,另請開複。
至邬維肅引見未滿三年,毋庸再行送部。
所遺同安縣缺,亦應在外調補,俟部覆到日另選請調等因前來。
查定例:題請升補人員,任内有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征收之案不準保題等語。
今同安縣知縣邬維肅任内有承辦閩省貢監換照遲延降一級留任一案,又承追範外贓銀未完案内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黃才收贖銀兩未完案内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台灣縣船戶蔡振成收贖銀兩未完案内再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均與升補之例不符,應将該督等所請升補台灣府海防同知之處毋庸議。
其台灣府海防同知員缺,仍令該督等另選合例之員具題。
再該員任内所有降級留任及降俸督催各案,該督等折内業經叙入,本内合并聲明。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四十年七月二十一日,經筵日講起居法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禦前大臣管理吏部刑部兼管戶部三庫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雲騎尉革職留任從寬留任又從寬免其革任臣舒赫德、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正紅旗滿洲都統兼署鑲紅旗蒙古都統協理步軍統領衙門刑名事務革職留任臣官保、經筵講官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又從寬免其革任臣景伊、經筵講官正藍旗漢軍都統兼署正黃正紅旗蒙古都統仍兼部吏左侍郎兼署禮部侍郎兼辦總管内務府大臣事務兼管上驷院欽天監事務公中佐領降十級留任又革職留任臣邁拉遜、經筵講官右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兼署正白旗滿洲副都統革職留任臣瑚世泰、右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臣袁守侗、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兼戶部銀庫員外郎事世襲三等輕車都尉臣永保、郎中臣本忠、郎中臣興桂、浙江道監察禦史兼吏部文選司事臣吳垣、郎中臣章寶傳、員外郎臣瑪彥、員外郎臣王汝璧、員外郎臣韓朝衡、主事臣坤豫、主事臣哲成額、主事臣巴克坦布、主事臣瑭鈞、主事臣鐵保、主事臣李調元、主事臣盧鎮苑、主事臣劉紹錦、主事臣李照、額外主事臣方春熙、額外主事臣程晉芳、額外主事臣馬慧裕、額外主事臣金汝珪、額外主事臣李蘧。
旨:邬維肅着照該督等所請行。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一三~八一四頁。
六八、吏部「為内閣抄出奉上谕一道」移會 吏部為欽奉上谕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奉上谕一道,除行文外,相應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二十三日奉上谕:據楊景素等參奏:鳳山縣知縣李桐于偷竊陳登贓物之賊犯孫捷因病身死一案,偏聽屍妻陳氏因恨吳轉指□□控被吳轉等毆傷緻死,該縣并不詳細驗訊,率以病死混報因傷,若非屍叔孫盛自行首明,幾成冤獄,似此相驗不實之劣員,斷難姑容,請旨革職等語:李桐着革職,該部□□并發,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頁。
六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竊照福建彰化縣知縣一缺,查有閩縣知縣焦長發,以之調補。
所遺閩縣知縣員缺,查有邵武縣知縣沈世隽,以之調補。
所遺邵武縣知縣員缺,查有揀發知縣李源,以之署理等因。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頁。
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等參奏理番同知一折,又欽奉上谕一道,于本月初九日抄出到部。
除原折并欽奉上谕咨送吏部查辦外,相應抄錄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閩浙總督臣陳輝祖、署福建巡撫臣楊魁謹奏為特參玩庇不職之道廳及昏庸不職之知府、請旨革職、分别究審、以肅功令事:竊照台灣遠隔重洋,舉凡政務,全賴道府董率整頓,方于海疆有益。
臣陳輝祖每接該道俞成、該府萬綿前一切文禀,率皆随事敷衍,既無振作有為,且訪聞聲名俱屬平常,必緻阘葺滋弊。
當經臣楊魁自浙赴閩時,臣陳輝祖面囑就近稽察,核實參辦。
臣楊魁亦有風聞。
抵閩任事後,檢查案卷,本年閏五月二十日,有社番阿眉疊控告理番同知史崧壽任内,衙役胡升、高玉等因奉蠲供榖案内疊次索詐番銀四百三十一圓,吳顯、秦均苑等過付,控經台灣道票差王坤受賄不拘。
嗣又呈催,批候饬拘訊報。
據王坤雲:聽着陳姓帶銀交通,仍管廳訊,無銀交衙,定不公判,更難伸理。
再四措給王坤番銀十六圓,交林溪買坤放鎮,情急呈控等情。
經升任撫臣富綱批饬提犯來省究審。
又該道衙門書吏陳朝梁以捐職朦充,過事生風,橫行不法,把持壟斷,操縱自由,被控之案不一而足。
亦經升任撫臣富綱于六月二十日訪聞饬拿在案。
臣楊魁又節次催提,迄今數月,該道廳并不解審,亦俱無隻字禀報。
而史崧壽忽捏怔忡病症,詳請解任,回籍調理。
臣等查該廳史崧壽于衙役詐贓,如果止系失察,不難申解辦理,乃竟庇役不解,旋即告病,明屬通同染指分肥,捏病遷延,妄冀規避。
該道俞成于道廳書役,橫行擾害,朋比為奸,何至漫無覺察,竟同木偶?況經告發,仍批廳訊。
而呈内指控帶銀交通之陳姓,恐即系道書陳朝梁。
該道玩庇不解,亦難保無通同婪索情事,非參革提審,徹底究辦,無以儆官邪而肅法紀。
至台灣府知府萬綿前現已俸滿,調補福州府,因積壓未運内地兵眷榖一十六萬餘石之多,業經臣等奏明仍留台地,勒限督運,以儆怠忽。
茲于道書陳朝梁以捐職朦充,橫行不法,該府近在同城,竟如聾瞽,并不舉報,更于廳役詐贓事發,任聽廳員庇役捏病,亦置若罔聞,實屬昏庸不職,未便稍事姑容。
并據兩司揭報前來,相應會折參奏請旨,将台灣道俞成、理番同知史崧壽一并革職,提集案内人犯,嚴審究拟。
俸滿台灣府調補福州府知府萬綿前革職,仍留于台地,勒限一年,将積欠台榖運竣之日,始準内渡。
如限滿不能運竣,即行治罪另報。
除一面委員前往摘印署理,并查明各經手事件,有無未清另辦外,臣等謹合詞恭折參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朱批:有旨谕部,欽此。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内閣奉上谕:據陳輝祖、楊魁參奏,台灣理番同知史崧壽,于社番阿眉疊控衙役胡升等索詐番銀一案,庇役遷延,捏病規避。
該道俞成于道廳書差受賄朋比,漫無覺察,且聽捐職書吏陳朝梁把持壟斷,遇事生風。
該府萬綿前近在同城,并不舉報。
請旨将俞成、史崧壽、萬綿前分前革審等語。
俞成、史崧壽、萬綿前俱着革職,交該督等分别提集案犯,嚴審定拟具奏。
閩省台灣一府,遠隔重洋,關系緊要,該督撫自宜不時查察,實力整頓。
乃富綱前在福建巡撫任内,于此等書吏詐贓滋擾之事,乃至該處道府廳官通同一氣作弊,富綱豈毫無見聞,直至此時始據後任舉發?又同日據楊魁奏知縣徐曰都、秦為幹解犯脫逃一案,又奏令參革知府萬綿前、同知劉亨基留台将積壓未運榖石勒限督運一案,可見閩省諸事,廢弛若此。
富綱平日所司何事?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陳輝祖到閩浙總督之任已屆一年,雖在浙省辦理塘工,而閩省事務,該督亦應查辦。
此時必因巡台禦史到彼,恐其查出,始行會銜具奏,亦屬不實。
陳輝祖并着交部議處。
折并發。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六~一二七頁。
七一、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結外,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臣陳輝祖等謹奏為特參怠玩不職之同知、請旨革職、以示儆戒事:竊照台灣生番,兇類猛獸,性嗜殺人。
是以沿途一帶,劃定界限,開挖深溝,堆築土牛,設立隘寮,嚴加防守。
倘地方官防範稍疏,生番突出,即有戕殺民人之□。
查參勒緝,定有專條。
茲據淡水同知成履泰□□,目眉莊民林媽等于本年四月十二日入山樵采,誤出界□,突出生番,由樸仔籬趕至大安溪邊,戕殺男婦等二十八人,俱割去頭顱。
因内山地界,偵探較難,一時尚未跴獲,先将查明勘訊緣由詳報等情。
臣陳輝祖接閱之下,殊為駭異。
查台灣民番定界以來,立法防範,已極周密。
如果地方官實力奉行,何至生番戕殺多命?但恐所詳尚有捏飾,不實不盡。
當即嚴饬确查勒緝。
旋值臣楊魁自浙赴閩,臣陳輝祖面商就近訪察。
随據該鎮道府先後詳禀相同。
臣楊魁抵閩任事後,訪察此案,系據實詳禀,并無諱飾别情。
臣等伏查例載台灣府屬地方,凡生番殺人之案,該督撫扣限六個月,查參疏防該地方官降一□□任,勒限一年緝拿。
限内拿獲,準其開複;不獲,照所降□□調用等語。
今此案雖由民人入山樵采,誤出界外,事起倉卒,但生番殺人至二十八名之多,該地方官廢弛防禁,非尋常疏失可比。
若僅照例查參勒緝,限滿不獲,始行降調,實不足以示懲儆。
并據兩司揭報前來,相應會折參奏請旨,将淡水同知成履泰革職,仍留地方協緝。
俟獲兇之日,始準回籍。
所有該管之台灣府知府萬綿前、台灣道俞成,業經另案參革。
其武職之該鎮等各職名,饬取到日另參。
除委員摘印署理,查明經手事件有無未清外,臣等謹合詞恭折參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七~一二八頁。
七二、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日。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谕:福建台灣道穆和蘭現在交部嚴加議處,所有台灣道員缺,着楊廷桦以按察使銜補授。
欽此。
于本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一頁。
七三、刑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刑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撫雅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巡撫臣雅跪奏為台灣賠補失水榖石、全數運完、恭折具奏事:竊照台灣曆年未運内地兵米眷榖及歸補粜賣浙商榖,截至乾隆四十六年止,共積壓一十六萬七百三十四石零,前經署撫臣楊魁奏請将俸滿續經參革之台灣府知府萬綿前、并前任台防同知劉亨基暫留台地,予限一年,督運全完,方準内渡。
奉到朱批:自當如此,知道了,欽此。
先經臣嚴加督饬,全數運完,内惟于配載後在台在洋遭風沉失共榖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
後經臣奏明一并着落萬綿前賠補歸還,勒催補運,并限年内全數完竣,倘有遲逾,參奏治罪等因,于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奉到朱批:知道了,欽此,欽遵在案。
随經饬催起運去後。
前據署布政使譚尚忠詳稱:查萬綿前等共應賠失水榖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據台防同知董啟埏詳報,業于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全數配運清款。
複饬據廈防同知鄭一桂查覆,現據陸續進口,分赴各倉交納等情前來。
除将運到榖石,饬令内地各廳縣作速盤收冊報外,所有台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限内,全數起運緣由,謹會同閩浙總督富勒渾恭折奏聞。
再查萬綿前、劉亨基二員,前于本案原奏内聲明,俟壓榖全數運竣,方準内渡。
今應賠失水榖石,雖各依限如數補運,但參革知府萬綿前尚有賊匪洪籠一犯,經前撫臣楊魁奏請留台協緝,迄今犯未弋獲,仍應留台協緝。
至俸滿同知劉亨基無未完事件,應請撤回内地,合并陳明。
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抄出到部。
查運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事隸戶部,應抄錄原奏移咨戶部,聽戶部查辦。
其逃匪洪籠系在台糾夥肆竊之盜首,不便疏縱,應令該撫将參守萬綿前照原奏留台上緊協緝務獲,照例辦理可也。
前件于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三~八四四頁。
七四、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年九月初二日。
閩浙總督富奏稱:台灣府台防同知董啟埏俸滿,即應預行遴員請調。
查有侯官縣知縣楊廷理,才識兼優,辦事妥練,以之升署等因。
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八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六頁。
七五、禮部題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胪寺事務署都察院左都禦史兼總管内務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等謹題為賜恤事:準吏部咨稱,本部具奏内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淡水同知潘凱,因相驗回程,适遇生番滋事,冒昧往拿,以緻被戕殺;固由自取,但念其究系因公,猝然遇害,情殊可憫。
潘凱着交部照例議恤。
欽此。
查會典内開:官員殁于王事者,均照本官應升品級加贈,并蔭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候铨。
又定例,殉難蔭生四品以下者以知縣用。
又定例,内洋内河因公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一等,分别蔭贈,給與祭葬銀兩等語。
如遇因公猝然遇害者,即照内洋内河漂沒身死官員例減等議恤。
今淡水同知潘凱應照加贈道銜例減等,酌贈知府,準蔭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照四品以下應蔭知縣之例減等,以縣丞注冊铨選。
其應得恤賞祭葬各項銀兩,亦應減半給與。
移咨禮、兵、工各部照例辦理。
應給贈銜诰命,揭送内閣給發等因。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移咨到部。
該臣等議得:定例内開,因公差委内洋内河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半給與祭葬銀兩。
又定例,五品官全葬銀一百兩,一次緻祭銀十兩各等語。
今淡水同知潘凱因公猝然遇害,吏部既照内洋内河漂沒身故之例減等給與蔭贈,臣部亦應照例給與減半葬銀五十兩,一次緻祭銀五兩。
恭俟命下,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胪寺事務署都察院左都禦史兼總管内務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臣彭元瑞、經筵講官左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革職留任又三次免其革任臣達椿、左侍郎臣藍應元、經筵講官右侍郎兼管樂部太常寺事務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革職留任二次免其革任又降一級留任臣德明、右侍郎臣朱珪、祠祭清吏司郎中臣圖拉、員外郎臣賽音布、員外郎臣紮拉豐阿、員外郎臣景善、員外郎臣承光、員外郎臣嵩慶、員外郎臣甘立德、主事臣傅明阿、主事臣羅正墀、主事臣邵自悅、額外主事臣福明、額外主事臣郭在逵。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四頁。
七六、吏部「為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一年閏七月日。
議得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稱,鳳山縣知縣湯大奎,台俸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查有将樂縣知縣張升吉,才情明練,辦事勤能,調署鳳山縣知縣,于海外要缺洵有裨益等因前來,應如該督等所請,将樂縣知縣張升吉準其調署鳳山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一年閏七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六頁。
七七、吏部「為内閣抄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日。
台灣府知府員缺,查有福州府海防同知楊紹裘,即饬該丞前往署理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二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七頁。
七八、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九月日。
竊照台灣府知府楊廷桦患病員缺,查有台防同知楊廷理,本人強幹,辦事精明,即以署理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七頁。
七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竊照台灣府海防同知楊廷理升授台灣府知府,所遺員缺,查有邵武府同知潘暎辰,才情敏幹,辦事急公,以之調補台灣同知,實屬人地相宜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九頁。
八○、吏部「為内閣抄出将軍福奏」移會 吏部為軍營等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将軍福奏前事等因,本部現在定議,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内閣抄出臣福奏稱:竊照前因台灣撫恤難民事務,實為繁多,經臣奏請咨調内地人員前往,分投差遣。
随有革職延慶府知府錢受椿、原任雲南府經曆施廷良投赴軍營效力。
臣以其渡海遠來,又值需人之際,準令随同辦事。
數月以來,該員等查察戶口,安輯村莊,均能實心實力。
并經臣派委拖廷良搜拿逸匪,該員于南北兩路購線訪查,獲解逸匪數名。
錢受椿委令清查叛産,辦理城工,亦屬周妥。
現仍留在台灣,随同徐嗣曾辦事。
查錢受椿系江蘇監生,捐納知府,因湖北黃州府知府任内出結遲延,都議革職,經該督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選授陝西延安府知府。
又于黃州府所屬黃安縣冒赈一案失于查察,據冊轉報,複經部議革職離任。
施廷良系江蘇監生,原任雲南府經曆,委署附省首邑昆明縣知縣印務。
經臣與舒前在雲貴總督任内兩次奏請升補,部議以年限未滿,與例不符,未準升用。
該員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丁憂回籍,現已服滿,例應赴部候選。
臣以該二員前在陝西、雲南等省服官,才具明幹,素所深知,此次自赴軍營辦事,又屬奮勉,合無仰懇皇上天恩,俯念錢受椿緣事革職,系屬因公,準令照例捐複原官,俟台灣差事完竣,即留于福建試用,遇有相當之缺,另行補用。
其施廷良一員,于滇省銅鹽等務較為熟悉,懇恩以知縣升用,仍請發往雲南,交與該督撫酌量補用,以示鼓勵。
如蒙俞允,仍俟該員等補官之日送部引見。
恭候欽定。
臣等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二頁。
八一、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通判知縣等員衰邁、難以勝任、據實參奏勒休、以肅官方事:竊照通判分駐地方,知縣身膺民社,必須精明強幹,振奮有為,方足以資治理。
閩省吏治骫骳,亟需整饬。
臣等恐有衰庸戀栖之員,現在會同逐一實心甄察。
查有澎湖通判張玺,前在南靖縣任内,辦事尚知黾勉,升署今職,即值辦理兵差,尚未送部引見。
昨臣徐嗣曾内渡時,舟次澎湖,查詢地方諸務,每多遲誤。
據稱染病未痊。
察其精力,實已就衰,難期振作。
又長樂縣知縣彭如槐、連江縣知縣毛升,才識均屬短淺。
迩來精力各已衰頹,凡遇辦公,辄多竭蹶,實難勝任。
澎湖孤懸海外,彈壓稽查,通判責任綦重;長樂、連江二縣,雖系疲難中缺,但屬沿海要區,緝捕尤宜嚴密。
此等衰邁之員,未便以尚無劣迹,稍有姑容,緻滋贻誤。
臣等訪查既确,複據司、道、府等揭報前來,相應恭折參奏。
請将澎湖通判張玺、長樂縣知縣彭如槐、連江縣知縣毛升,均即勒令休緻,以肅官方。
除委員前往摘印署理,查明各任内經手錢糧有無未清,照例辦理,所遺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調補,容俟遴員請調,長樂、連江二縣員缺應歸部選,但閩省現有分發知縣循例另行請補,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朱批: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八頁。
八二、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海外同知通判員缺緊要、遴員分别升調、以重地方事:竊查台灣府淡水同知徐夢麟,奉旨升授泉州府知府,所遺員缺,經臣福康安前在台灣奏明以發閩差委之江蘇泰州知州袁□□□□;又鹿耳門海防同知潘映辰,由邵武府□□□補後未經到任,即委赴山東采辦軍硝,在途病故,所遺員缺,現委漳州府南勝同知清華署理;又澎湖通判張玺年力衰邁勒休,所遺員缺亦應在外揀選調補。
以上同知二缺、通判一缺,撫馭民番,稽查海口,責任綦重,且甫經蕩平之後,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能措施得當。
臣等與藩、臬兩司于内地人員内逐加遴選,非才難治劇,即人地未宜。
惟現署淡水同知之知州袁秉義,年五十八歲,直隸進士,由江蘇睢甯縣知縣,乾隆四十六年大計卓異,調補長洲縣知縣,題升泰州知州保舉,堪勝知府,奉旨發往閩省差遣委用,于五十二年十月到台灣随營辦事,旋經委署淡水同知。
上年十月内,臣徐嗣曾奏明再加察看數月,如果經理裕如,即會同督臣奏請補授。
茲臣等查該員持躬清慎,勤幹有為。
自到台灣,諸事悉心經理。
所有淡水同知員缺,應請即以該員升補。
又現署鹿耳門海防同知之漳州府南勝同知清華,現年三十九歲,鑲紅旗滿洲,由内閣中書簽升今職。
五十一年到任,旋調赴台灣辦理撫恤事宜。
現在委署鹿耳門海防同知。
該員心地明白,辦事勤幹。
若即以之調補斯缺,實堪勝任。
又現在延平府上洋通判王慶奎,年五十四歲,正白旗漢軍,由監生議叙筆帖式兩次京察一等,奉旨記名,以通判用,選授今職。
五十一年十二月到任。
該員才具去得,辦事勤慎。
在台灣辦理撫恤城工事宜。
始終奮勉,以之調補澎湖通判,于海外重地洵為有裨。
雖清華、王慶奎二員曆俸均未滿三年,但海外員缺,人地實在相需,例得專折奏請調補。
以上袁秉義、清華二員均系現署之員,于地方情形皆所熟谙,而才具亦俱明幹,可收駕輕就熟之效,王慶奎在台灣辦理一切事宜,亦稱熟手,合無仰懇聖恩,俯念海外員缺緊要,準以袁秉義升補淡水同知、清華調補鹿耳門海防同知、王慶奎調補澎湖通判,于地方均有裨益。
如蒙俞允,袁秉義以知州保舉堪勝知府,尚未引見,即奉旨發來閩省差委,今升補海外要缺同知,又未便遽令離任,應俟台俸期滿之日補行給咨送部引見。
清華、王慶奎以現任同知、通判調補,銜缺相當,無庸送部引見。
其王慶奎所遺上洋通判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容臣等另行題補。
再袁秉義曆任江蘇州縣參罰在十案以内,王慶奎上洋通判任内有罰俸三案,分繕清單,恭呈禦覽。
清華本無參罰案件,合并陳明。
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朱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九頁。
八三、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海外知縣員缺緊要、遴員奏請調補、以重地方事:竊照台灣縣知縣王露于違例呈送總兵供應陋規案内奏參革職,所遺員缺,例應在外調補。
查台灣孤懸海外,該縣附在郡城,民番雜處,政務本繁,屆今逆匪初平,一切撫綏整頓,專責經理,若非才守兼優、熟悉風土之員,不足以膺此任。
前因斟酌未得妥人,是以懸缺久未奏補。
茲臣等面同藩、臬兩司于内地知縣内逐加遴擇,一時甚難其選。
惟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蘋,現年四十八歲,山西舉人,考取教習期滿引見,奉旨以知縣用,加捐分發。
四十六年來閩,四十七年題署連城縣知縣,業經實授。
五十三年調補今職,即于是年七月初八日先往署事,十二月十六日奉文到任。
該員才具幹練,有守有為,在閩多年,海外情形亦所谙曉,任内并無展參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以之請調台灣縣知縣,洵屬合宜。
雖現任亦系繁缺,但向例調補台灣,不拘本缺繁簡,祗期人地相宜,即準酌調。
相應仰懇天恩,準其調補,于海外要缺實有裨益。
該員系對品調補,毋庸送部引見。
所遺同安縣知縣員缺,容俟遴員請調。
臣等謹合詞恭奏,另繕仇賦蘋參罰清單,敬呈禦覽,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朱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
楊廷桦現任鳳山縣知縣,因前在惠安縣任内拿獲洋盜引見,着回任以同知題補。
姚咨羲現任閩清縣知縣,任内并無降革留任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調補之例相符。
謝天相,湖南舉人,乾隆三十一年四月會試後揀選一等引見,分發各省,以知縣用,簽掣福建。
該督既稱鳳山縣知縣楊廷桦強幹練達,明敏勤奮,以之升補台灣府淡水同知;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選有閩清縣知縣姚咨羲心地誠實,辦事勇往,堪以調補;所遺閩清縣知縣員缺,查有試用知縣謝天相才具明白,任事克勤,請以署理等語。
應如該督所請,鳳山縣知縣楊廷桦準其補授台灣府淡水同知,所遺鳳山縣知縣員缺準其将閩清縣知縣姚咨羲調補,所遺閩清縣知縣員缺準其将試用知縣謝天相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
再楊廷桦系奉旨着回任以同知題補之員請補同知,姚咨羲系對品調補,謝天相系試用知縣請署知縣,均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等因。
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旨:楊廷桦依議用,姚咨羲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今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年五十三歲,湖南衡州府安仁縣人,由乾隆癸酉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後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簽掣福建。
本年八月初二日到省,奏署福州府閩清縣知縣,遵于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
茲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送府。
卑署府查謝天相居官謹饬,辦事勤奮,實屬稱職之員,理合加具印結,造具事實考語清冊轉詳等由到司。
據此,本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查得: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由乾隆癸酉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後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簽掣福建,奏署閩清縣知縣,奉準部覆,準其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等因。
茲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于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起,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備具親供,經該府覆查,加具印結,造具事實考語清冊,轉請實授前來。
兩本司查謝天相才具明白,辦事勤奮,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務使家喻戶曉,力行保甲,稽查奸匪,地方甯谧,勸課農桑,務勤耕織,設立社學,延師訓課,準理詞訟,随到随審,征收錢糧,聽民自封投櫃,洵屬稱職之員。
茲試看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合就會詳請題。
再查謝天相署清流縣任内逃徒陳侃脫逃罰俸六個月,又此案一年限滿無獲、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清流縣不知姓名男子被毆身死、接緝不力罰俸一年,又清流縣徒犯李旭逃脫罰俸六個月,又此案一年限滿無獲、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有紀錄一次銷去抵罰俸六個月,仍罰俸六個月,又清流縣徒犯蘇标等在配同逃、照離任官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清流縣徒犯朱緻脫逃、照離任官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此外并無參罰議處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由乾隆酉癸科舉人,三十一年會試後挑選一等引見,以知縣試用,簽掣福建,經前閩浙總督臣崔應階奏署閩清縣知縣,接準部覆,準其署理,照例試看,如果稱職,另請實授等因。
茲據布政使司布政使錢琦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張鎮呈詳:據署福州府知府胡建偉詳,據署閩清縣知縣謝天相詳稱:于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九日到任起,扣至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試署一年期滿,備具親供,由府出考加具冊結,轉請到司。
查謝天相才具明白,辦事勤奮,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務使家喻戶曉,力行保甲,稽查奸匪,地方甯谧,勸課農桑,務勤耕織,設立社學,延師訓課,準理詞訟,随到随審,征收錢糧,聽民自封投櫃,洵屬稱職之員。
茲試看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并聲明參罰案件,會詳請題前來。
臣查謝天相才具明晰,辦事勤慎,洵屬稱職之員,今試看一年期滿,似應準其實授。
除冊結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鐘音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餘文儀。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八○九頁。
六七、吏部題本 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吏部刑部兼管戶部三庫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雲騎尉革職留任從寬留任又從寬免其革任臣舒赫德等謹題為台灣要缺必需幹員、仰懇聖恩升補、以資治理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鐘音等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府海防同知成城,于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初四日到任,連閏扣至四十年十月初四日,三年俸滿,例應預期選調。
查台灣同知一缺,有稽查鹿耳門出入船隻、配運内地兵糈、兼管南路理番事務,非熟悉強幹之員,弗克勝任。
臣等公同藩、臬兩司于同知内詳加遴選,或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查泉州府同安縣知縣邬維肅,年四十一歲,貴州優貢,由羅源縣調補今職。
三十八年海疆曆俸三年保題,加通判銜注冊留任。
又先于三十七年大計案内薦舉引見,奉旨準其卓異,回任候升。
該員才識明幹,辦事精詳,在閩七載,熟悉海疆情形,以之拟補台灣府海防同知,實于要缺有裨。
惟是任内有承追贓贖降俸二級之案,又貢監換照逾限降一級留任一案,此外并無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
謹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專折奏請,如蒙俞允,不特該員感激天恩,俞加奮勉,而臣等亦得收指臂之益。
其降級、留任之案,應請帶于新任,俟扣滿年限,另請開複。
至邬維肅引見未滿三年,毋庸再行送部。
所遺同安縣缺,亦應在外調補,俟部覆到日,另選請調。
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乾隆四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鐘音等奏稱:台灣府海防同知成城,三年俸滿,例應預期選調。
臣等公同藩、臬兩司,于同知内詳加遴選,或現居要缺,或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堪調之員。
惟查同安縣知縣邬維肅,才識明幹,辦事精詳,以之拟補台灣府海防同知,實于要缺有裨。
惟是任内有承追贓贖降俸二級之案,又監貢換照逾限降一級留任一案,此外并無違礙處分。
謹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專折奏請,如蒙俞允,不特該員感激天恩,愈加奮勉,而臣等亦得收指臂之益。
其降級留任之案,應請帶于新任,俟扣滿年限,另請開複。
至邬維肅引見未滿三年,毋庸再行送部。
所遺同安縣缺,亦應在外調補,俟部覆到日另選請調等因前來。
查定例:題請升補人員,任内有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征收之案不準保題等語。
今同安縣知縣邬維肅任内有承辦閩省貢監換照遲延降一級留任一案,又承追範外贓銀未完案内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黃才收贖銀兩未完案内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台灣縣船戶蔡振成收贖銀兩未完案内再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均與升補之例不符,應将該督等所請升補台灣府海防同知之處毋庸議。
其台灣府海防同知員缺,仍令該督等另選合例之員具題。
再該員任内所有降級留任及降俸督催各案,該督等折内業經叙入,本内合并聲明。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四十年七月二十一日,經筵日講起居法官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禦前大臣管理吏部刑部兼管戶部三庫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務雲騎尉革職留任從寬留任又從寬免其革任臣舒赫德、經筵講官議政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正紅旗滿洲都統兼署鑲紅旗蒙古都統協理步軍統領衙門刑名事務革職留任臣官保、經筵講官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又從寬免其革任臣景伊、經筵講官正藍旗漢軍都統兼署正黃正紅旗蒙古都統仍兼部吏左侍郎兼署禮部侍郎兼辦總管内務府大臣事務兼管上驷院欽天監事務公中佐領降十級留任又革職留任臣邁拉遜、經筵講官右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兼署正白旗滿洲副都統革職留任臣瑚世泰、右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臣袁守侗、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兼戶部銀庫員外郎事世襲三等輕車都尉臣永保、郎中臣本忠、郎中臣興桂、浙江道監察禦史兼吏部文選司事臣吳垣、郎中臣章寶傳、員外郎臣瑪彥、員外郎臣王汝璧、員外郎臣韓朝衡、主事臣坤豫、主事臣哲成額、主事臣巴克坦布、主事臣瑭鈞、主事臣鐵保、主事臣李調元、主事臣盧鎮苑、主事臣劉紹錦、主事臣李照、額外主事臣方春熙、額外主事臣程晉芳、額外主事臣馬慧裕、額外主事臣金汝珪、額外主事臣李蘧。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一三~八一四頁。
六八、吏部「為内閣抄出奉上谕一道」移會 吏部為欽奉上谕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奉上谕一道,除行文外,相應知照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内閣抄出二十三日奉上谕:據楊景素等參奏:鳳山縣知縣李桐于偷竊陳登贓物之賊犯孫捷因病身死一案,偏聽屍妻陳氏因恨吳轉指□□控被吳轉等毆傷緻死,該縣并不詳細驗訊,率以病死混報因傷,若非屍叔孫盛自行首明,幾成冤獄,似此相驗不實之劣員,斷難姑容,請旨革職等語:李桐着革職,該部□□并發,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頁。
六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竊照福建彰化縣知縣一缺,查有閩縣知縣焦長發,以之調補。
所遺閩縣知縣員缺,查有邵武縣知縣沈世隽,以之調補。
所遺邵武縣知縣員缺,查有揀發知縣李源,以之署理等因。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頁。
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等參奏理番同知一折,又欽奉上谕一道,于本月初九日抄出到部。
除原折并欽奉上谕咨送吏部查辦外,相應抄錄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閩浙總督臣陳輝祖、署福建巡撫臣楊魁謹奏為特參玩庇不職之道廳及昏庸不職之知府、請旨革職、分别究審、以肅功令事:竊照台灣遠隔重洋,舉凡政務,全賴道府董率整頓,方于海疆有益。
臣陳輝祖每接該道俞成、該府萬綿前一切文禀,率皆随事敷衍,既無振作有為,且訪聞聲名俱屬平常,必緻阘葺滋弊。
當經臣楊魁自浙赴閩時,臣陳輝祖面囑就近稽察,核實參辦。
臣楊魁亦有風聞。
抵閩任事後,檢查案卷,本年閏五月二十日,有社番阿眉疊控告理番同知史崧壽任内,衙役胡升、高玉等因奉蠲供榖案内疊次索詐番銀四百三十一圓,吳顯、秦均苑等過付,控經台灣道票差王坤受賄不拘。
嗣又呈催,批候饬拘訊報。
據王坤雲:聽着陳姓帶銀交通,仍管廳訊,無銀交衙,定不公判,更難伸理。
再四措給王坤番銀十六圓,交林溪買坤放鎮,情急呈控等情。
經升任撫臣富綱批饬提犯來省究審。
又該道衙門書吏陳朝梁以捐職朦充,過事生風,橫行不法,把持壟斷,操縱自由,被控之案不一而足。
亦經升任撫臣富綱于六月二十日訪聞饬拿在案。
臣楊魁又節次催提,迄今數月,該道廳并不解審,亦俱無隻字禀報。
而史崧壽忽捏怔忡病症,詳請解任,回籍調理。
臣等查該廳史崧壽于衙役詐贓,如果止系失察,不難申解辦理,乃竟庇役不解,旋即告病,明屬通同染指分肥,捏病遷延,妄冀規避。
該道俞成于道廳書役,橫行擾害,朋比為奸,何至漫無覺察,竟同木偶?況經告發,仍批廳訊。
而呈内指控帶銀交通之陳姓,恐即系道書陳朝梁。
該道玩庇不解,亦難保無通同婪索情事,非參革提審,徹底究辦,無以儆官邪而肅法紀。
至台灣府知府萬綿前現已俸滿,調補福州府,因積壓未運内地兵眷榖一十六萬餘石之多,業經臣等奏明仍留台地,勒限督運,以儆怠忽。
茲于道書陳朝梁以捐職朦充,橫行不法,該府近在同城,竟如聾瞽,并不舉報,更于廳役詐贓事發,任聽廳員庇役捏病,亦置若罔聞,實屬昏庸不職,未便稍事姑容。
并據兩司揭報前來,相應會折參奏請旨,将台灣道俞成、理番同知史崧壽一并革職,提集案内人犯,嚴審究拟。
俸滿台灣府調補福州府知府萬綿前革職,仍留于台地,勒限一年,将積欠台榖運竣之日,始準内渡。
如限滿不能運竣,即行治罪另報。
除一面委員前往摘印署理,并查明各經手事件,有無未清另辦外,臣等謹合詞恭折參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朱批:有旨谕部,欽此。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内閣奉上谕:據陳輝祖、楊魁參奏,台灣理番同知史崧壽,于社番阿眉疊控衙役胡升等索詐番銀一案,庇役遷延,捏病規避。
該道俞成于道廳書差受賄朋比,漫無覺察,且聽捐職書吏陳朝梁把持壟斷,遇事生風。
該府萬綿前近在同城,并不舉報。
請旨将俞成、史崧壽、萬綿前分前革審等語。
俞成、史崧壽、萬綿前俱着革職,交該督等分别提集案犯,嚴審定拟具奏。
閩省台灣一府,遠隔重洋,關系緊要,該督撫自宜不時查察,實力整頓。
乃富綱前在福建巡撫任内,于此等書吏詐贓滋擾之事,乃至該處道府廳官通同一氣作弊,富綱豈毫無見聞,直至此時始據後任舉發?又同日據楊魁奏知縣徐曰都、秦為幹解犯脫逃一案,又奏令參革知府萬綿前、同知劉亨基留台将積壓未運榖石勒限督運一案,可見閩省諸事,廢弛若此。
富綱平日所司何事?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陳輝祖到閩浙總督之任已屆一年,雖在浙省辦理塘工,而閩省事務,該督亦應查辦。
此時必因巡台禦史到彼,恐其查出,始行會銜具奏,亦屬不實。
陳輝祖并着交部議處。
折并發。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六~一二七頁。
七一、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陳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結外,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臣陳輝祖等謹奏為特參怠玩不職之同知、請旨革職、以示儆戒事:竊照台灣生番,兇類猛獸,性嗜殺人。
是以沿途一帶,劃定界限,開挖深溝,堆築土牛,設立隘寮,嚴加防守。
倘地方官防範稍疏,生番突出,即有戕殺民人之□。
查參勒緝,定有專條。
茲據淡水同知成履泰□□,目眉莊民林媽等于本年四月十二日入山樵采,誤出界□,突出生番,由樸仔籬趕至大安溪邊,戕殺男婦等二十八人,俱割去頭顱。
因内山地界,偵探較難,一時尚未跴獲,先将查明勘訊緣由詳報等情。
臣陳輝祖接閱之下,殊為駭異。
查台灣民番定界以來,立法防範,已極周密。
如果地方官實力奉行,何至生番戕殺多命?但恐所詳尚有捏飾,不實不盡。
當即嚴饬确查勒緝。
旋值臣楊魁自浙赴閩,臣陳輝祖面商就近訪察。
随據該鎮道府先後詳禀相同。
臣楊魁抵閩任事後,訪察此案,系據實詳禀,并無諱飾别情。
臣等伏查例載台灣府屬地方,凡生番殺人之案,該督撫扣限六個月,查參疏防該地方官降一□□任,勒限一年緝拿。
限内拿獲,準其開複;不獲,照所降□□調用等語。
今此案雖由民人入山樵采,誤出界外,事起倉卒,但生番殺人至二十八名之多,該地方官廢弛防禁,非尋常疏失可比。
若僅照例查參勒緝,限滿不獲,始行降調,實不足以示懲儆。
并據兩司揭報前來,相應會折參奏請旨,将淡水同知成履泰革職,仍留地方協緝。
俟獲兇之日,始準回籍。
所有該管之台灣府知府萬綿前、台灣道俞成,業經另案參革。
其武職之該鎮等各職名,饬取到日另參。
除委員摘印署理,查明經手事件有無未清外,臣等謹合詞恭折參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二七~一二八頁。
七二、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日。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谕:福建台灣道穆和蘭現在交部嚴加議處,所有台灣道員缺,着楊廷桦以按察使銜補授。
欽此。
于本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一頁。
七三、刑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刑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撫雅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巡撫臣雅跪奏為台灣賠補失水榖石、全數運完、恭折具奏事:竊照台灣曆年未運内地兵米眷榖及歸補粜賣浙商榖,截至乾隆四十六年止,共積壓一十六萬七百三十四石零,前經署撫臣楊魁奏請将俸滿續經參革之台灣府知府萬綿前、并前任台防同知劉亨基暫留台地,予限一年,督運全完,方準内渡。
奉到朱批:自當如此,知道了,欽此。
先經臣嚴加督饬,全數運完,内惟于配載後在台在洋遭風沉失共榖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
後經臣奏明一并着落萬綿前賠補歸還,勒催補運,并限年内全數完竣,倘有遲逾,參奏治罪等因,于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奉到朱批:知道了,欽此,欽遵在案。
随經饬催起運去後。
前據署布政使譚尚忠詳稱:查萬綿前等共應賠失水榖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二石零,據台防同知董啟埏詳報,業于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全數配運清款。
複饬據廈防同知鄭一桂查覆,現據陸續進口,分赴各倉交納等情前來。
除将運到榖石,饬令内地各廳縣作速盤收冊報外,所有台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限内,全數起運緣由,謹會同閩浙總督富勒渾恭折奏聞。
再查萬綿前、劉亨基二員,前于本案原奏内聲明,俟壓榖全數運竣,方準内渡。
今應賠失水榖石,雖各依限如數補運,但參革知府萬綿前尚有賊匪洪籠一犯,經前撫臣楊魁奏請留台協緝,迄今犯未弋獲,仍應留台協緝。
至俸滿同知劉亨基無未完事件,應請撤回内地,合并陳明。
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抄出到部。
查運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事隸戶部,應抄錄原奏移咨戶部,聽戶部查辦。
其逃匪洪籠系在台糾夥肆竊之盜首,不便疏縱,應令該撫将參守萬綿前照原奏留台上緊協緝務獲,照例辦理可也。
前件于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四三~八四四頁。
七四、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年九月初二日。
閩浙總督富奏稱:台灣府台防同知董啟埏俸滿,即應預行遴員請調。
查有侯官縣知縣楊廷理,才識兼優,辦事妥練,以之升署等因。
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八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六頁。
七五、禮部題本 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胪寺事務署都察院左都禦史兼總管内務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等謹題為賜恤事:準吏部咨稱,本部具奏内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淡水同知潘凱,因相驗回程,适遇生番滋事,冒昧往拿,以緻被戕殺;固由自取,但念其究系因公,猝然遇害,情殊可憫。
潘凱着交部照例議恤。
欽此。
查會典内開:官員殁于王事者,均照本官應升品級加贈,并蔭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候铨。
又定例,殉難蔭生四品以下者以知縣用。
又定例,内洋内河因公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一等,分别蔭贈,給與祭葬銀兩等語。
如遇因公猝然遇害者,即照内洋内河漂沒身死官員例減等議恤。
今淡水同知潘凱應照加贈道銜例減等,酌贈知府,準蔭一子入監讀書,六月期滿,照四品以下應蔭知縣之例減等,以縣丞注冊铨選。
其應得恤賞祭葬各項銀兩,亦應減半給與。
移咨禮、兵、工各部照例辦理。
應給贈銜诰命,揭送内閣給發等因。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移咨到部。
該臣等議得:定例内開,因公差委内洋内河漂沒身故者,官照陣亡例減半給與祭葬銀兩。
又定例,五品官全葬銀一百兩,一次緻祭銀十兩各等語。
今淡水同知潘凱因公猝然遇害,吏部既照内洋内河漂沒身故之例減等給與蔭贈,臣部亦應照例給與減半葬銀五十兩,一次緻祭銀五兩。
恭俟命下,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經筵講官議政大臣禮部尚書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胪寺事務署都察院左都禦史兼總管内務府大臣鑲黃旗漢軍都統革職留任又五次免其革任臣德保、經筵講官禮部尚書臣彭元瑞、經筵講官左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革職留任又三次免其革任臣達椿、左侍郎臣藍應元、經筵講官右侍郎兼管樂部太常寺事務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革職留任二次免其革任又降一級留任臣德明、右侍郎臣朱珪、祠祭清吏司郎中臣圖拉、員外郎臣賽音布、員外郎臣紮拉豐阿、員外郎臣景善、員外郎臣承光、員外郎臣嵩慶、員外郎臣甘立德、主事臣傅明阿、主事臣羅正墀、主事臣邵自悅、額外主事臣福明、額外主事臣郭在逵。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三四頁。
七六、吏部「為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議覆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一年閏七月日。
議得原任閩浙總督雅等奏稱,鳳山縣知縣湯大奎,台俸三年期滿,所遺員缺,查有将樂縣知縣張升吉,才情明練,辦事勤能,調署鳳山縣知縣,于海外要缺洵有裨益等因前來,應如該督等所請,将樂縣知縣張升吉準其調署鳳山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一年閏七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六頁。
七七、吏部「為内閣抄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調任閩浙總督常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日。
台灣府知府員缺,查有福州府海防同知楊紹裘,即饬該丞前往署理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二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七頁。
七八、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九月日。
竊照台灣府知府楊廷桦患病員缺,查有台防同知楊廷理,本人強幹,辦事精明,即以署理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七頁。
七九、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李等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竊照台灣府海防同知楊廷理升授台灣府知府,所遺員缺,查有邵武府同知潘暎辰,才情敏幹,辦事急公,以之調補台灣同知,實屬人地相宜等因。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二九頁。
八○、吏部「為内閣抄出将軍福奏」移會 吏部為軍營等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将軍福奏前事等因,本部現在定議,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内閣抄出臣福奏稱:竊照前因台灣撫恤難民事務,實為繁多,經臣奏請咨調内地人員前往,分投差遣。
随有革職延慶府知府錢受椿、原任雲南府經曆施廷良投赴軍營效力。
臣以其渡海遠來,又值需人之際,準令随同辦事。
數月以來,該員等查察戶口,安輯村莊,均能實心實力。
并經臣派委拖廷良搜拿逸匪,該員于南北兩路購線訪查,獲解逸匪數名。
錢受椿委令清查叛産,辦理城工,亦屬周妥。
現仍留在台灣,随同徐嗣曾辦事。
查錢受椿系江蘇監生,捐納知府,因湖北黃州府知府任内出結遲延,都議革職,經該督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選授陝西延安府知府。
又于黃州府所屬黃安縣冒赈一案失于查察,據冊轉報,複經部議革職離任。
施廷良系江蘇監生,原任雲南府經曆,委署附省首邑昆明縣知縣印務。
經臣與舒前在雲貴總督任内兩次奏請升補,部議以年限未滿,與例不符,未準升用。
該員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丁憂回籍,現已服滿,例應赴部候選。
臣以該二員前在陝西、雲南等省服官,才具明幹,素所深知,此次自赴軍營辦事,又屬奮勉,合無仰懇皇上天恩,俯念錢受椿緣事革職,系屬因公,準令照例捐複原官,俟台灣差事完竣,即留于福建試用,遇有相當之缺,另行補用。
其施廷良一員,于滇省銅鹽等務較為熟悉,懇恩以知縣升用,仍請發往雲南,交與該督撫酌量補用,以示鼓勵。
如蒙俞允,仍俟該員等補官之日送部引見。
恭候欽定。
臣等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二頁。
八一、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通判知縣等員衰邁、難以勝任、據實參奏勒休、以肅官方事:竊照通判分駐地方,知縣身膺民社,必須精明強幹,振奮有為,方足以資治理。
閩省吏治骫骳,亟需整饬。
臣等恐有衰庸戀栖之員,現在會同逐一實心甄察。
查有澎湖通判張玺,前在南靖縣任内,辦事尚知黾勉,升署今職,即值辦理兵差,尚未送部引見。
昨臣徐嗣曾内渡時,舟次澎湖,查詢地方諸務,每多遲誤。
據稱染病未痊。
察其精力,實已就衰,難期振作。
又長樂縣知縣彭如槐、連江縣知縣毛升,才識均屬短淺。
迩來精力各已衰頹,凡遇辦公,辄多竭蹶,實難勝任。
澎湖孤懸海外,彈壓稽查,通判責任綦重;長樂、連江二縣,雖系疲難中缺,但屬沿海要區,緝捕尤宜嚴密。
此等衰邁之員,未便以尚無劣迹,稍有姑容,緻滋贻誤。
臣等訪查既确,複據司、道、府等揭報前來,相應恭折參奏。
請将澎湖通判張玺、長樂縣知縣彭如槐、連江縣知縣毛升,均即勒令休緻,以肅官方。
除委員前往摘印署理,查明各任内經手錢糧有無未清,照例辦理,所遺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調補,容俟遴員請調,長樂、連江二縣員缺應歸部選,但閩省現有分發知縣循例另行請補,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朱批: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八頁。
八二、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海外同知通判員缺緊要、遴員分别升調、以重地方事:竊查台灣府淡水同知徐夢麟,奉旨升授泉州府知府,所遺員缺,經臣福康安前在台灣奏明以發閩差委之江蘇泰州知州袁□□□□;又鹿耳門海防同知潘映辰,由邵武府□□□補後未經到任,即委赴山東采辦軍硝,在途病故,所遺員缺,現委漳州府南勝同知清華署理;又澎湖通判張玺年力衰邁勒休,所遺員缺亦應在外揀選調補。
以上同知二缺、通判一缺,撫馭民番,稽查海口,責任綦重,且甫經蕩平之後,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能措施得當。
臣等與藩、臬兩司于内地人員内逐加遴選,非才難治劇,即人地未宜。
惟現署淡水同知之知州袁秉義,年五十八歲,直隸進士,由江蘇睢甯縣知縣,乾隆四十六年大計卓異,調補長洲縣知縣,題升泰州知州保舉,堪勝知府,奉旨發往閩省差遣委用,于五十二年十月到台灣随營辦事,旋經委署淡水同知。
上年十月内,臣徐嗣曾奏明再加察看數月,如果經理裕如,即會同督臣奏請補授。
茲臣等查該員持躬清慎,勤幹有為。
自到台灣,諸事悉心經理。
所有淡水同知員缺,應請即以該員升補。
又現署鹿耳門海防同知之漳州府南勝同知清華,現年三十九歲,鑲紅旗滿洲,由内閣中書簽升今職。
五十一年到任,旋調赴台灣辦理撫恤事宜。
現在委署鹿耳門海防同知。
該員心地明白,辦事勤幹。
若即以之調補斯缺,實堪勝任。
又現在延平府上洋通判王慶奎,年五十四歲,正白旗漢軍,由監生議叙筆帖式兩次京察一等,奉旨記名,以通判用,選授今職。
五十一年十二月到任。
該員才具去得,辦事勤慎。
在台灣辦理撫恤城工事宜。
始終奮勉,以之調補澎湖通判,于海外重地洵為有裨。
雖清華、王慶奎二員曆俸均未滿三年,但海外員缺,人地實在相需,例得專折奏請調補。
以上袁秉義、清華二員均系現署之員,于地方情形皆所熟谙,而才具亦俱明幹,可收駕輕就熟之效,王慶奎在台灣辦理一切事宜,亦稱熟手,合無仰懇聖恩,俯念海外員缺緊要,準以袁秉義升補淡水同知、清華調補鹿耳門海防同知、王慶奎調補澎湖通判,于地方均有裨益。
如蒙俞允,袁秉義以知州保舉堪勝知府,尚未引見,即奉旨發來閩省差委,今升補海外要缺同知,又未便遽令離任,應俟台俸期滿之日補行給咨送部引見。
清華、王慶奎以現任同知、通判調補,銜缺相當,無庸送部引見。
其王慶奎所遺上洋通判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容臣等另行題補。
再袁秉義曆任江蘇州縣參罰在十案以内,王慶奎上洋通判任内有罰俸三案,分繕清單,恭呈禦覽。
清華本無參罰案件,合并陳明。
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朱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三九頁。
八三、福康安等奏折 臣福康安、臣徐嗣曾跪奏為海外知縣員缺緊要、遴員奏請調補、以重地方事:竊照台灣縣知縣王露于違例呈送總兵供應陋規案内奏參革職,所遺員缺,例應在外調補。
查台灣孤懸海外,該縣附在郡城,民番雜處,政務本繁,屆今逆匪初平,一切撫綏整頓,專責經理,若非才守兼優、熟悉風土之員,不足以膺此任。
前因斟酌未得妥人,是以懸缺久未奏補。
茲臣等面同藩、臬兩司于内地知縣内逐加遴擇,一時甚難其選。
惟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蘋,現年四十八歲,山西舉人,考取教習期滿引見,奉旨以知縣用,加捐分發。
四十六年來閩,四十七年題署連城縣知縣,業經實授。
五十三年調補今職,即于是年七月初八日先往署事,十二月十六日奉文到任。
該員才具幹練,有守有為,在閩多年,海外情形亦所谙曉,任内并無展參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以之請調台灣縣知縣,洵屬合宜。
雖現任亦系繁缺,但向例調補台灣,不拘本缺繁簡,祗期人地相宜,即準酌調。
相應仰懇天恩,準其調補,于海外要缺實有裨益。
該員系對品調補,毋庸送部引見。
所遺同安縣知縣員缺,容俟遴員請調。
臣等謹合詞恭奏,另繕仇賦蘋參罰清單,敬呈禦覽,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朱批: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