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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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八月十六日奉旨:在京大小文員俸銀加一倍賞給,令其用度從容,益得專心于官守。
所給恩俸,着自乾隆二年春季為始。
欽此。
欽遵,臣旗自二年起,每季領俸,本旗所有文員俱行支領雙俸在案。
昨準戶部咨稱,準吏部将臣旗巡視台灣監察禦史諾穆布應否給與雙俸之處,咨查戶部,經戶部移咨臣旗内開:據陝西司覆稱,經制漢官内有出差在外等官,查明該地方有養廉者扣除不給,其無養廉官員俱行給與在案。
上年俸冊内粘簽,有工科給事中單德谟巡視台灣,扣除恩俸未給等語。
查巡視台灣監察禦史諾穆布有養廉銀一千二百兩,不便給與在京雙俸。
相應行文該旗,将諾穆布領過春季雙俸催追交部等因。
随交該參佐領查辦去後。
據參領阿拉密等呈稱:據諾穆布之妻呈稱,因家道貧寒,所領雙俸,一時花費,無力賠還。
再諾穆布換回之本旗哈哈佐領下監察禦史白起圖,亦系巡視台灣出差去後,仍自二年春季至本年春季共領過三季雙俸,伏祈一體辦理等語。
查監察禦史白起圖于乾隆元年正月派往巡視台灣後,自乾隆二年春季照例咨送文員雙俸冊内給與白起圖雙俸,部内并未以白起圖有養廉銀兩不應給與雙俸駁回,照常給與在案。
本年支領諾穆布雙俸時,部内亦并未以不應給與駁回。
今部内将已經給與諾穆布之銀複行催追,而諾穆布之妻引白起圖之例具呈前來。
臣等查得支俸則例,該旗将文員俸冊送戶部一分外,仍送吏部二套。
吏部查對相符,始行戶部查對放俸。
如有不符之處,即聲明緣由駁回。
本旗因無不應給與有養廉監察禦史雙俸之例,是以白起圖、諾穆布俱行給與雙俸。
部内若果有此例,其初行白起圖雙俸時,即應援例駁回。
乃照常給與白起圖三季雙俸,又給與諾穆布一季雙俸。
今以不應給雙俸追賠,并不催追白起圖所領雙俸,止以諾穆布不應支領催追,甚屬舛錯。
況諾穆布即更換白起圖之人,吏部咨查應否給與諾穆布雙俸之時,戶部即應援白起圖支領之例辦理。
乃并不聲明白起圖支領之例,止援漢官單德谟未得之例辦理,似屬有因。
至此項俸銀,并非諾穆布違例冒領。
本旗遵旨支領大小文員雙俸,大部并未将出差官員有養廉者不應給與之處聲明駁回誤行給與,該部又并未将不應支領之人誤行給與之處具奏,即朦胧交旗,着落出差官員之妻子催追,亦屬不合。
今本旗若不将此緣由具奏,即照大部所交辦理,日後成例,不獨臣等難以辦理,即國家官員食俸定例,亦不便任部内行私。
請将此案交與都察院将差同官同而支領雙俸辦理不一,并不聲明白起圖支領之例,反引漢官單德谟未得之例等情查明具奏。
若以給與白起圖為是,則催追諾穆布家屬應無庸議;若以給與為不是,應将從前誤給白起圖三季雙俸銀兩着落誤給之部員賠補,諾穆布家屬免其催追。
為此謹奏請旨。
乾隆三年七月十六日奏,奉旨:都察院會同戶部議奏,欽此。
欽遵等因,移咨到臣衙門。
該臣等會議得:正藍旗滿洲都統奏稱:巡視台灣禦史諾穆布領過雙俸,戶部行令追繳,而前任之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所領三季雙俸,又不追繳,甚屬舛錯等語。
查雍正六年二月内奉上谕:吏、戶、兵、刑、工五部堂官,今皆各殚厥職,贊勷政治,共相黾勉,矢勤矢慎,端方自持,剔除情弊,杜絕請托,甚屬可嘉,朕深許之。
夫為大臣者,果能廉潔自守,其用度必稍不敷。
朕因國家政事資藉大臣之力,而使之分心家計,朕心不安。
五部大臣内,除差往外省署印外,俸銀俸米着加倍給與。
其署理之大人,亦照此賞給。
若遇罰俸案件,将朕分外所給之俸不必入議。
欽此。
欽遵在案。
細繹上谕,因外省署印,俱有額支養廉,是以不給雙俸。
至出差之員有養廉者,與外省署印之員實屬一體,是以戶部遵照雍正六年谕旨内事理,将出差及外省署印之員有養廉者,俱不給與雙俸。
今年春季給俸,準吏部稽俸廳聲明,諾穆布巡視台灣,應否給與雙俸,聽戶部查辦。
經該司查明有養廉銀一千二百兩,随具稿行追,系照向例辦理,本無錯誤。
而稽俸廳于後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則咨明戶部;其前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并未聲明「巡視台灣」字樣,遂至彼此互異。
臣等将遺漏情由,咨詢吏部。
據稱:諾穆布之巡視台灣,因選司移付稽俸廳,是以轉咨戶部查辦。
而前任之白起圖巡視台灣,未據選司移付俸廳,無憑轉咨。
且白起圖巡視台灣在前,給與雙俸在伊出差之後,戶部并不曾有出差外任者補行知照之咨文等語。
查白起圖與諾穆布同系巡視台灣,選司既知将未領雙俸之諾穆布應移付俸廳,即當将前任已領雙俸之白起圖補行移付咨查,乃徑行遺漏,未補交俸廳,以緻錯誤,實屬不合。
應将選司經手各官交部議處。
至戶部之經手司員,雖照該旗所送之冊給發俸銀,難以挨名查辦。
從前領雙俸之白起圖,未據稽俸廳知會「巡視台灣」字樣,無憑查辦。
但巡視台灣禦史設立已久,非新任可比。
既據吏部咨明諾穆布之應否給與雙俸,亦當查伊上季是否雙俸,其前任曾否支領,方為慎重錢糧,不緻參差。
乃未行查察,祗行追諾穆布銀兩。
緻白起圖與諾穆布一旗之人,一地之官,領俸迥不相符。
則該司亦難辭疏忽之咎,請交部分别議處。
領過三季雙俸之禦史白起圖、領過一季雙俸之禦史諾穆布,原不知有養廉不給雙俸之例,應毋庸議。
其多領之銀,請于各員下季領俸時按季扣還。
至辦理俸饷官員疏忽遺漏,自有應得之罪,而無代賠之例。
該旗所奏着落部員賠補之處,亦無庸議。
再查雍正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谕旨,戶部久經通行,是以出差官員有養廉者不給雙俸,俱遵谕旨内事理辦理,但恐各旗辦理不一,或有參差,應再行各旗畫一辦理。
并交與吏部,凡遇出差之員,于奉旨後即行知各旗,領俸時着稽俸廳再細加勘對粘簽,知會戶部,庶俸祿易于稽察,不緻彼此互異矣等因。
乾隆三年九月十五日具奏,本日奉旨:此案吏部、戶部司官着交部嚴加議處,餘依議,欽此。
臣部随移咨戶部,查取應議各官職名,以便與本部應議文選司郎中富德、員外吳士功、主事傅勒赫、額外主事王顯緒一并議覆去後。
今據戶部将郎中徹爾素、羅彌高、員外郎洪德元、主事伊勒玺、尚廷楓、額外主事上學習行走李宜青、鄭維嵩等職名,于乾隆三年十月初三日咨送到部。
該臣等議得:都察院咨稱,本院會同戶部議奏禦史諾穆布、白起圖俱系巡台、有養廉銀兩、不應給與雙俸一折,據正藍旗滿洲都統奏稱,巡視台灣禦史諾穆布領過雙俸,戶部行令追繳,而前任之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所領三季雙俸,又不追繳,甚屬舛錯等語。
查今年春季給俸,準吏部稽俸廳聲明諾穆布巡視台灣,應否給與雙俸,聽戶部查辦。
經該司查明有養廉銀一千二百兩,随具稿行追,系照向例辦理,本無錯誤。
而稽俸廳于後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則咨明戶部,其前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并未聲明「巡視台灣」字樣,遂彼此互異。
臣等将遺漏情由,咨詢吏部。
據稱諾穆布之巡視台灣,因選司移付稽俸廳,是以轉咨戶部查辦。
而前任之白起圖巡視台灣,未據選司移付俸廳,無憑轉咨。
且白起圖巡視台灣在前,給與雙俸在伊出差之後,戶部并不曾有出差外任者補行知照之咨文等語。
查白起圖與諾穆布同系巡視台灣,選司既知将未領雙俸之諾穆布應移付俸廳,即當将前任已領雙俸之白起圖補行移付咨查。
乃徑行遺漏,未補交俸廳,以緻錯誤,實屬不合。
應将選司經手各官,交部議處。
至戶部之經手司員,雖照該旗所送之冊給發俸銀,難以挨名查辦。
從前領雙俸之白起圖,未據稽俸廳知會「巡視台灣」字樣,無憑查辦。
但巡視台灣禦史設立已久,非新任可比。
既據吏部咨明諾穆布之應否給與雙俸,亦當查伊上年是否雙俸,其前任曾否支領,方為慎重錢糧,不緻參差。
乃未行查察,祗行追諾穆布銀兩。
緻白起圖與諾穆布一旗之人,一地之官,領俸迥不相符,則該司亦難辭疏忽之咎,請交部分别議處等因具奏。
奉旨:此案吏部、戶部司官着交部嚴加議處,餘依議,欽此。
臣部随移咨戶部,将應議職名作速開送過部,以便與本部應議之文選司郎中富德等一并議覆去後。
今準戶部郎中徹爾素、羅彌高、員外郎洪德元、主事伊勒玺、尚廷楓、額外主事李宜青、鄭維嵩等職名開送前來。
查諾穆布系接任白起圖巡視台灣之員,臣部文選司郎中富德等将諾穆布出差之處移付俸廳,并未将前任出差之白起圖查明補行移付,轉咨戶部辦理。
戶部郎中徹爾素等既據吏部咨明諾埔布出差應否給與雙俸,即應查明前任白起圖是否雙俸,曾否支領,乃止行追諾穆布銀兩,并不将前任白起圖領過雙俸之處一體查出着追,均屬不合。
應将文選司郎中富德、員外郎吳士功、主事傅勒赫、額外主事王顯緒、戶部郎中徹爾素、羅彌高、員外郎洪德元、主事伊勒玺、尚廷楓、額外主事李宜青、鄭維嵩,均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查徹爾素、洪德元、尚廷楓俱經别案降調,應于補官日罰俸一年。
羅彌高已升監察禦史,應于現任内罰俸一年。
富德有紀錄三次,應銷去紀錄二次,免其罰俸。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年十一月初六日,經筵講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級臣張廷玉、尚書加二級臣性桂、尚書暫行兼管兵部事務加二級臣甘汝來(下缺) 旨:依議。
羅彌高着于現任内罰俸一年。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四四~四六頁。
三○、閩浙總督郝玉麟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七級紀錄三十八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謹題為欽奉上谕事:據署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喬學尹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奉臣案驗,乾隆三年十二月初三日,準吏部咨開,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内閣奉上谕:福建台灣道尹士俍在台期滿,着汀漳龍道鄂善前往更換。
其汀漳龍道員缺,着該督撫照例題補。
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署理福建巡撫印務王布政使案驗行同前因各到司。
奉此,該本司署布政使喬學尹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查得:汀漳龍道鄂善,奉旨前往更換台灣道。
其所遺汀漳龍道員缺,奉上谕着該督、撫照例題補,欽此等因行司。
兩本司查有奉旨命往福建以道員用之高衡,為人明白,辦事恪勤,以之補授汀漳龍道,洵屬人地相宜,合就會具詳請,伏候察照具題。
再查高衡見在委署建甯府印務,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接準部文,奉上谕:福建台灣道尹士俍在台期滿,着汀漳龍道鄂善前往更換。
其汀漳龍道員缺,着該督撫照例題補,欽此。
臣随即轉行欽遵去後。
茲據署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喬學尹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查有奉旨命往福建以道員用之高衡,堪以補授,并聲明高衡于署建甯府任内,并無參罰案件等由前來。
臣查高衡為人明白,見經委署建甯府印務,辦事勤謹,以之補授汀漳龍道,洵屬人地相宜。
理合恭疏題請,伏候欽定。
臣謹會同署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臣王士任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七級紀錄三十八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一一~七一二頁。
三一、都察院題本 議政大臣都察院左都禦史加三級紀錄四次臣查克丹等謹題為請旨事:查稽察吉林烏拉給事中蘇赫臣呈報,于乾隆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再留一年差滿。
巡視台灣監察禦史諾穆布呈報,乾隆庚申年三月二十一日,二年差滿。
所有二差員缺,俱應預行派員更換。
臣等于滿科道内,除内升批本稽察内務府人員不開外,謹将現在衙門應開滿給事中、監察禦史職名,各按資俸,通行開列具題,恭請欽點稽察吉林烏拉、巡視台灣各一員,以便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刑科掌印給事中正黃旗長柱:巡城三次,巡漕二次,查倉一次。
兵科給事中正黃旗慧中:巡城一次,稽察吉林烏拉事務一次。
工科給事中鑲藍旗揚安: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一次,稽察歸化城軍需一次,稽察盛京事務二次。
禮科給事中正藍旗蘇昌:現巡視西城,查倉一次,稽察吉林烏拉事務一次,巡漕一次。
掌京畿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傅色納:巡視兩浙鹽課一次,巡城二次,稽察盛京事務一次,查倉一次,巡察易州等處一次。
掌江南道事監察禦史正紅旗齊轼:查倉一次,巡城一次,丈量旗地一次,管理旗莊一次,送鄂羅斯回國一次,稽查宗人府銀庫一次。
掌山東道事蒙古監察禦史鑲白旗常祿:現巡視東城,稽察吉林烏拉事務一次,丈量旗地一次,巡漕一次。
掌陝西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恒文: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一次,巡漕二次,巡城二次,查倉一次,稽察張家口軍需一次,巡察易州等處一次。
協理山西道監察禦史八時泰。
稽察宗人府事務掌印監察禦史正紅旗宗室都隆額:現查本裕倉,巡漕一次。
協理江南道事監察禦史鑲藍旗明圖:稽查理藩院銀庫一次。
署掌河南道事監察禦史正藍旗赫慶:現查鹹安宮翻譯事務,查倉一次。
協理浙江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馬昌安:兼辦太平峪工程錢糧。
協理山東道事監察禦史鑲藍旗觀音保:巡察黑龍江事務一次。
協理江南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三圖:現查富新倉。
協理陝西道事監察禦史鑲黃旗鄂泰:現巡視中城,兼辦慎刑司刑名事務。
協理江南道事監察禦史鑲黃旗伊■〈王刺〉齊:現查理藩院銀庫。
協理山西道事蒙古監察禦史正白旗僧圖:現查萬安倉。
協理山東道事監察禦史鑲紅旗官福:兼辦慎刑司刑名事務。
協理浙江道事監察禦史正白旗伍祿順。
協理山東道事監察禦史鑲紅旗博爾和:坐糧廳差一次。
協理陝西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伊克善:現查内館。
乾隆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議政大臣都察院左都禦史加三級紀錄四次臣查克丹、左都禦史紀錄一次臣陳世倌、左副都禦史臣素着、左副都禦史紀錄六次臣舒赫德、左副都禦史紀錄三次臣王安國、左佥都禦史臣陶正靖。
旨:稽察吉林烏拉,蘇赫臣着再留一年;巡察台灣,着舒辂去。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一七~七一八頁。
三二、閩浙總督德揭帖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紀錄四次鎮國将軍宗室德為遵旨議奏事:據署福建布政司喬學尹呈詳:案奉前總督劉部院牌,雍正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吏部咨開,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交出大學士公馬等奏前事内開:雍正八年十月初二日,福州将軍署理總督事務阿折奏為酌定台員曆任年限、以重海疆事。
查台灣道府廳縣等官到任一年,着督撫揀選内地之員赴台協辦,半年後将舊員調回補用,仰見我皇上體恤臣工,無所不至。
第思調台各官,統計前後協辦之期不過年半,而獨當其任者不過半年,為期太近。
若系賢員,自必奮力急公;苟屬庸員,未必不以在任不久,草率塞責,諸事诿延,緻生弊窦。
請凡調台各官,到任二年,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舊員調回内地補用,則各官在台之期,仍屬不久,而台員任事,亦可免草率诿延之弊矣等因。
奉旨:着大學士馬、張、蔣會同高議奏,欽此。
該臣等會議得:台灣道府廳縣各員,到任統計協辦之日,以二年為期調回内地,計其在任辦理僅有年半,為時少近,不免有交盤頻疊,及不肖之員借此诿延之弊。
該署督阿奏請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則在台各官為期既不為過久,亦可免交盤頻疊及借此诿延之弊。
所奏與台灣情形相宜。
至自台調回各員,應令該督撫仍據實分别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可也等因。
于雍正八年十月初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又為酌議台地文員之年限等事,奉前閩浙總督郝部院牌,雍正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準吏部咨開,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交出福建總督郝奏前事,雍正十年十月十四日交出到部,奉朱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福建總督郝奏稱台員定以二年之限,又加協辦半年,統計已二年半矣,再加交代、渡海,為期不下三年,而回至内地,止予加級,似非仰體我皇上鼓勵海外臣工之意。
況查今升陸路提督王于雍正八年奏稱:台澎鎮協各員,蒙皇上特用,受恩深重,應遵照舊例三年報滿候用;所有參将、遊擊、守備等職,以二年俸滿及交代、渡海,實合三年之數等因,經部議覆,應如所請。
台灣參将、遊擊、守備二年俸滿,具報該督核題候缺升用在案。
是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臣愚,以為台灣道職任監司,身沐皇上隆恩,應請照台灣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
至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請以二年俸滿屆期,一面題明,一面仍照現行協辦之例,揀選内地賢能之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令其交代,回至内地候升等因前來。
查雍正七年三月内,臣部議覆遵旨議覆事一疏,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
政績優著者準其加二級,稱職者準其加一級,以示鼓勵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又雍正八年十月内,大學士議準署理福建總督将軍阿折奏: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令督撫仍據實分别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等因。
奉旨:依議。
欽遵各在案。
今該督既稱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台灣道員請照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二年俸滿,令其回至内地候升等語,應如該督所請,台灣道員準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參将等官之例二年報滿,候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
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俱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
再查道府應升之缺,俱系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
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可也。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又為遵旨議奏事,奉前總督閩浙郝部院牌,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準吏部咨開文選司案呈,吏科抄出福建總督郝等題前事,乾隆二年四月初十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福建總督郝等疏稱:台灣府海防同知徐林,于雍正十三年閏四月初三日到任起,計至乾隆二年四月初三日,二年期滿,例應遴員赴台協辦。
茲于閩省同知内選擇得汀州府同知魏素,才具敏幹,辦事實心,堪以調往協辦台灣府海防同知事務,實屬人地相宜等因前來。
查台灣同知二年期滿,例應該督等于内地各員内揀選調往協辦遵行在案。
今該督等既稱台灣府海防同知徐林二年期滿,選得汀州府同知魏素才具敏幹,辦事實心,堪以調往協辦台灣府同知事務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汀州府同知魏素準其調往協辦台灣府海防同知。
其所遺汀州府同知員缺,現經巡撫盧等将侯官縣知縣汪郊題補,臣部另議具題等因。
于乾隆二年五月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盧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俱經移行遵照在案。
今據台灣府詳,據本府海防同知魏素申稱:卑職于乾隆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任起,計至乾隆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年期滿,任内并無經手錢糧、捐積稻谷、鹽課贖锾等項,業經詳報在案。
今卑職自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連閏計至九月二十七日,協辦半年期滿,合就照例備具親供履曆事實印結,具文牒請,伏乞察轉等因到府。
據此該卑攝府等看得:台灣府海防同知魏素,年力精壯,才具明白,允系稱職之員,理合照例加具考語印結詳送核轉等由。
并準按察司台灣道移覆前來各到司。
準據此,該署布政使喬學尹查得:台灣道府廳縣各員奉準部文,嗣後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
又奉準部文,台灣道員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俱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台灣府海防同知魏素,于乾隆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任,先因二年之期已滿,經奉具題,請以候補同知郝霔調補協辦。
今以郝霔于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到任協辦起,計至乾隆五年九月二十七,半年期滿。
茲據台灣道攝理知府事劉良璧、協辦台灣府知府錢洙申報,并出具考語印結同親供冊結詳送前來。
本署司覆查魏素任内一切事件,俱各交代清楚。
惟于汀州府同知任内有武平縣安置流犯林亞四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武平縣安置流犯周元仲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永定縣流犯翁全扶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甯化縣安置流犯小王攜妻李氏脫逃一案,照例罰俸三個月;又攝理台灣縣事任内,初參接帶征乾隆元年地丁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又接署台灣縣任内吳慎、吳轉、陳外三犯各産業變價入官一案,承變不力,照例罰俸六個月;又蘇遠被番殺死割去頭顱一案,限滿未獲,将接緝不力,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林福被施羽等毆傷身死一案,限滿未獲,将接緝不力,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糖莊管事锺仲等借欠王正案内未完銀兩,援例請豁,準部行查分晰咨覆,限滿未據查覆,承查遲延,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黃良尋牛,被
所給恩俸,着自乾隆二年春季為始。
欽此。
欽遵,臣旗自二年起,每季領俸,本旗所有文員俱行支領雙俸在案。
昨準戶部咨稱,準吏部将臣旗巡視台灣監察禦史諾穆布應否給與雙俸之處,咨查戶部,經戶部移咨臣旗内開:據陝西司覆稱,經制漢官内有出差在外等官,查明該地方有養廉者扣除不給,其無養廉官員俱行給與在案。
上年俸冊内粘簽,有工科給事中單德谟巡視台灣,扣除恩俸未給等語。
查巡視台灣監察禦史諾穆布有養廉銀一千二百兩,不便給與在京雙俸。
相應行文該旗,将諾穆布領過春季雙俸催追交部等因。
随交該參佐領查辦去後。
據參領阿拉密等呈稱:據諾穆布之妻呈稱,因家道貧寒,所領雙俸,一時花費,無力賠還。
再諾穆布換回之本旗哈哈佐領下監察禦史白起圖,亦系巡視台灣出差去後,仍自二年春季至本年春季共領過三季雙俸,伏祈一體辦理等語。
查監察禦史白起圖于乾隆元年正月派往巡視台灣後,自乾隆二年春季照例咨送文員雙俸冊内給與白起圖雙俸,部内并未以白起圖有養廉銀兩不應給與雙俸駁回,照常給與在案。
本年支領諾穆布雙俸時,部内亦并未以不應給與駁回。
今部内将已經給與諾穆布之銀複行催追,而諾穆布之妻引白起圖之例具呈前來。
臣等查得支俸則例,該旗将文員俸冊送戶部一分外,仍送吏部二套。
吏部查對相符,始行戶部查對放俸。
如有不符之處,即聲明緣由駁回。
本旗因無不應給與有養廉監察禦史雙俸之例,是以白起圖、諾穆布俱行給與雙俸。
部内若果有此例,其初行白起圖雙俸時,即應援例駁回。
乃照常給與白起圖三季雙俸,又給與諾穆布一季雙俸。
今以不應給雙俸追賠,并不催追白起圖所領雙俸,止以諾穆布不應支領催追,甚屬舛錯。
況諾穆布即更換白起圖之人,吏部咨查應否給與諾穆布雙俸之時,戶部即應援白起圖支領之例辦理。
乃并不聲明白起圖支領之例,止援漢官單德谟未得之例辦理,似屬有因。
至此項俸銀,并非諾穆布違例冒領。
本旗遵旨支領大小文員雙俸,大部并未将出差官員有養廉者不應給與之處聲明駁回誤行給與,該部又并未将不應支領之人誤行給與之處具奏,即朦胧交旗,着落出差官員之妻子催追,亦屬不合。
今本旗若不将此緣由具奏,即照大部所交辦理,日後成例,不獨臣等難以辦理,即國家官員食俸定例,亦不便任部内行私。
請将此案交與都察院将差同官同而支領雙俸辦理不一,并不聲明白起圖支領之例,反引漢官單德谟未得之例等情查明具奏。
若以給與白起圖為是,則催追諾穆布家屬應無庸議;若以給與為不是,應将從前誤給白起圖三季雙俸銀兩着落誤給之部員賠補,諾穆布家屬免其催追。
為此謹奏請旨。
乾隆三年七月十六日奏,奉旨:都察院會同戶部議奏,欽此。
欽遵等因,移咨到臣衙門。
該臣等會議得:正藍旗滿洲都統奏稱:巡視台灣禦史諾穆布領過雙俸,戶部行令追繳,而前任之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所領三季雙俸,又不追繳,甚屬舛錯等語。
查雍正六年二月内奉上谕:吏、戶、兵、刑、工五部堂官,今皆各殚厥職,贊勷政治,共相黾勉,矢勤矢慎,端方自持,剔除情弊,杜絕請托,甚屬可嘉,朕深許之。
夫為大臣者,果能廉潔自守,其用度必稍不敷。
朕因國家政事資藉大臣之力,而使之分心家計,朕心不安。
五部大臣内,除差往外省署印外,俸銀俸米着加倍給與。
其署理之大人,亦照此賞給。
若遇罰俸案件,将朕分外所給之俸不必入議。
欽此。
欽遵在案。
細繹上谕,因外省署印,俱有額支養廉,是以不給雙俸。
至出差之員有養廉者,與外省署印之員實屬一體,是以戶部遵照雍正六年谕旨内事理,将出差及外省署印之員有養廉者,俱不給與雙俸。
今年春季給俸,準吏部稽俸廳聲明,諾穆布巡視台灣,應否給與雙俸,聽戶部查辦。
經該司查明有養廉銀一千二百兩,随具稿行追,系照向例辦理,本無錯誤。
而稽俸廳于後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則咨明戶部;其前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并未聲明「巡視台灣」字樣,遂至彼此互異。
臣等将遺漏情由,咨詢吏部。
據稱:諾穆布之巡視台灣,因選司移付稽俸廳,是以轉咨戶部查辦。
而前任之白起圖巡視台灣,未據選司移付俸廳,無憑轉咨。
且白起圖巡視台灣在前,給與雙俸在伊出差之後,戶部并不曾有出差外任者補行知照之咨文等語。
查白起圖與諾穆布同系巡視台灣,選司既知将未領雙俸之諾穆布應移付俸廳,即當将前任已領雙俸之白起圖補行移付咨查,乃徑行遺漏,未補交俸廳,以緻錯誤,實屬不合。
應将選司經手各官交部議處。
至戶部之經手司員,雖照該旗所送之冊給發俸銀,難以挨名查辦。
從前領雙俸之白起圖,未據稽俸廳知會「巡視台灣」字樣,無憑查辦。
但巡視台灣禦史設立已久,非新任可比。
既據吏部咨明諾穆布之應否給與雙俸,亦當查伊上季是否雙俸,其前任曾否支領,方為慎重錢糧,不緻參差。
乃未行查察,祗行追諾穆布銀兩。
緻白起圖與諾穆布一旗之人,一地之官,領俸迥不相符。
則該司亦難辭疏忽之咎,請交部分别議處。
領過三季雙俸之禦史白起圖、領過一季雙俸之禦史諾穆布,原不知有養廉不給雙俸之例,應毋庸議。
其多領之銀,請于各員下季領俸時按季扣還。
至辦理俸饷官員疏忽遺漏,自有應得之罪,而無代賠之例。
該旗所奏着落部員賠補之處,亦無庸議。
再查雍正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谕旨,戶部久經通行,是以出差官員有養廉者不給雙俸,俱遵谕旨内事理辦理,但恐各旗辦理不一,或有參差,應再行各旗畫一辦理。
并交與吏部,凡遇出差之員,于奉旨後即行知各旗,領俸時着稽俸廳再細加勘對粘簽,知會戶部,庶俸祿易于稽察,不緻彼此互異矣等因。
乾隆三年九月十五日具奏,本日奉旨:此案吏部、戶部司官着交部嚴加議處,餘依議,欽此。
臣部随移咨戶部,查取應議各官職名,以便與本部應議文選司郎中富德、員外吳士功、主事傅勒赫、額外主事王顯緒一并議覆去後。
今據戶部将郎中徹爾素、羅彌高、員外郎洪德元、主事伊勒玺、尚廷楓、額外主事上學習行走李宜青、鄭維嵩等職名,于乾隆三年十月初三日咨送到部。
該臣等議得:都察院咨稱,本院會同戶部議奏禦史諾穆布、白起圖俱系巡台、有養廉銀兩、不應給與雙俸一折,據正藍旗滿洲都統奏稱,巡視台灣禦史諾穆布領過雙俸,戶部行令追繳,而前任之巡視台灣禦史白起圖所領三季雙俸,又不追繳,甚屬舛錯等語。
查今年春季給俸,準吏部稽俸廳聲明諾穆布巡視台灣,應否給與雙俸,聽戶部查辦。
經該司查明有養廉銀一千二百兩,随具稿行追,系照向例辦理,本無錯誤。
而稽俸廳于後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則咨明戶部,其前任之巡台禦史領俸,并未聲明「巡視台灣」字樣,遂彼此互異。
臣等将遺漏情由,咨詢吏部。
據稱諾穆布之巡視台灣,因選司移付稽俸廳,是以轉咨戶部查辦。
而前任之白起圖巡視台灣,未據選司移付俸廳,無憑轉咨。
且白起圖巡視台灣在前,給與雙俸在伊出差之後,戶部并不曾有出差外任者補行知照之咨文等語。
查白起圖與諾穆布同系巡視台灣,選司既知将未領雙俸之諾穆布應移付俸廳,即當将前任已領雙俸之白起圖補行移付咨查。
乃徑行遺漏,未補交俸廳,以緻錯誤,實屬不合。
應将選司經手各官,交部議處。
至戶部之經手司員,雖照該旗所送之冊給發俸銀,難以挨名查辦。
從前領雙俸之白起圖,未據稽俸廳知會「巡視台灣」字樣,無憑查辦。
但巡視台灣禦史設立已久,非新任可比。
既據吏部咨明諾穆布之應否給與雙俸,亦當查伊上年是否雙俸,其前任曾否支領,方為慎重錢糧,不緻參差。
乃未行查察,祗行追諾穆布銀兩。
緻白起圖與諾穆布一旗之人,一地之官,領俸迥不相符,則該司亦難辭疏忽之咎,請交部分别議處等因具奏。
奉旨:此案吏部、戶部司官着交部嚴加議處,餘依議,欽此。
臣部随移咨戶部,将應議職名作速開送過部,以便與本部應議之文選司郎中富德等一并議覆去後。
今準戶部郎中徹爾素、羅彌高、員外郎洪德元、主事伊勒玺、尚廷楓、額外主事李宜青、鄭維嵩等職名開送前來。
查諾穆布系接任白起圖巡視台灣之員,臣部文選司郎中富德等将諾穆布出差之處移付俸廳,并未将前任出差之白起圖查明補行移付,轉咨戶部辦理。
戶部郎中徹爾素等既據吏部咨明諾埔布出差應否給與雙俸,即應查明前任白起圖是否雙俸,曾否支領,乃止行追諾穆布銀兩,并不将前任白起圖領過雙俸之處一體查出着追,均屬不合。
應将文選司郎中富德、員外郎吳士功、主事傅勒赫、額外主事王顯緒、戶部郎中徹爾素、羅彌高、員外郎洪德元、主事伊勒玺、尚廷楓、額外主事李宜青、鄭維嵩,均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查徹爾素、洪德元、尚廷楓俱經别案降調,應于補官日罰俸一年。
羅彌高已升監察禦史,應于現任内罰俸一年。
富德有紀錄三次,應銷去紀錄二次,免其罰俸。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三年十一月初六日,經筵講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級臣張廷玉、尚書加二級臣性桂、尚書暫行兼管兵部事務加二級臣甘汝來(下缺) 旨:依議。
羅彌高着于現任内罰俸一年。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四四~四六頁。
三○、閩浙總督郝玉麟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七級紀錄三十八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謹題為欽奉上谕事:據署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喬學尹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奉臣案驗,乾隆三年十二月初三日,準吏部咨開,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内閣奉上谕:福建台灣道尹士俍在台期滿,着汀漳龍道鄂善前往更換。
其汀漳龍道員缺,着該督撫照例題補。
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署理福建巡撫印務王布政使案驗行同前因各到司。
奉此,該本司署布政使喬學尹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查得:汀漳龍道鄂善,奉旨前往更換台灣道。
其所遺汀漳龍道員缺,奉上谕着該督、撫照例題補,欽此等因行司。
兩本司查有奉旨命往福建以道員用之高衡,為人明白,辦事恪勤,以之補授汀漳龍道,洵屬人地相宜,合就會具詳請,伏候察照具題。
再查高衡見在委署建甯府印務,任内并無參罰案件,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接準部文,奉上谕:福建台灣道尹士俍在台期滿,着汀漳龍道鄂善前往更換。
其汀漳龍道員缺,着該督撫照例題補,欽此。
臣随即轉行欽遵去後。
茲據署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喬學尹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查有奉旨命往福建以道員用之高衡,堪以補授,并聲明高衡于署建甯府任内,并無參罰案件等由前來。
臣查高衡為人明白,見經委署建甯府印務,辦事勤謹,以之補授汀漳龍道,洵屬人地相宜。
理合恭疏題請,伏候欽定。
臣謹會同署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臣王士任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世襲騎都尉加七級紀錄三十八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一一~七一二頁。
三一、都察院題本 議政大臣都察院左都禦史加三級紀錄四次臣查克丹等謹題為請旨事:查稽察吉林烏拉給事中蘇赫臣呈報,于乾隆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再留一年差滿。
巡視台灣監察禦史諾穆布呈報,乾隆庚申年三月二十一日,二年差滿。
所有二差員缺,俱應預行派員更換。
臣等于滿科道内,除内升批本稽察内務府人員不開外,謹将現在衙門應開滿給事中、監察禦史職名,各按資俸,通行開列具題,恭請欽點稽察吉林烏拉、巡視台灣各一員,以便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刑科掌印給事中正黃旗長柱:巡城三次,巡漕二次,查倉一次。
兵科給事中正黃旗慧中:巡城一次,稽察吉林烏拉事務一次。
工科給事中鑲藍旗揚安: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一次,稽察歸化城軍需一次,稽察盛京事務二次。
禮科給事中正藍旗蘇昌:現巡視西城,查倉一次,稽察吉林烏拉事務一次,巡漕一次。
掌京畿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傅色納:巡視兩浙鹽課一次,巡城二次,稽察盛京事務一次,查倉一次,巡察易州等處一次。
掌江南道事監察禦史正紅旗齊轼:查倉一次,巡城一次,丈量旗地一次,管理旗莊一次,送鄂羅斯回國一次,稽查宗人府銀庫一次。
掌山東道事蒙古監察禦史鑲白旗常祿:現巡視東城,稽察吉林烏拉事務一次,丈量旗地一次,巡漕一次。
掌陝西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恒文:巡察保定正定河間三府一次,巡漕二次,巡城二次,查倉一次,稽察張家口軍需一次,巡察易州等處一次。
協理山西道監察禦史八時泰。
稽察宗人府事務掌印監察禦史正紅旗宗室都隆額:現查本裕倉,巡漕一次。
協理江南道事監察禦史鑲藍旗明圖:稽查理藩院銀庫一次。
署掌河南道事監察禦史正藍旗赫慶:現查鹹安宮翻譯事務,查倉一次。
協理浙江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馬昌安:兼辦太平峪工程錢糧。
協理山東道事監察禦史鑲藍旗觀音保:巡察黑龍江事務一次。
協理江南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三圖:現查富新倉。
協理陝西道事監察禦史鑲黃旗鄂泰:現巡視中城,兼辦慎刑司刑名事務。
協理江南道事監察禦史鑲黃旗伊■〈王刺〉齊:現查理藩院銀庫。
協理山西道事蒙古監察禦史正白旗僧圖:現查萬安倉。
協理山東道事監察禦史鑲紅旗官福:兼辦慎刑司刑名事務。
協理浙江道事監察禦史正白旗伍祿順。
協理山東道事監察禦史鑲紅旗博爾和:坐糧廳差一次。
協理陝西道事監察禦史正黃旗伊克善:現查内館。
乾隆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議政大臣都察院左都禦史加三級紀錄四次臣查克丹、左都禦史紀錄一次臣陳世倌、左副都禦史臣素着、左副都禦史紀錄六次臣舒赫德、左副都禦史紀錄三次臣王安國、左佥都禦史臣陶正靖。
旨:稽察吉林烏拉,蘇赫臣着再留一年;巡察台灣,着舒辂去。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一七~七一八頁。
三二、閩浙總督德揭帖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紀錄四次鎮國将軍宗室德為遵旨議奏事:據署福建布政司喬學尹呈詳:案奉前總督劉部院牌,雍正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吏部咨開,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交出大學士公馬等奏前事内開:雍正八年十月初二日,福州将軍署理總督事務阿折奏為酌定台員曆任年限、以重海疆事。
查台灣道府廳縣等官到任一年,着督撫揀選内地之員赴台協辦,半年後将舊員調回補用,仰見我皇上體恤臣工,無所不至。
第思調台各官,統計前後協辦之期不過年半,而獨當其任者不過半年,為期太近。
若系賢員,自必奮力急公;苟屬庸員,未必不以在任不久,草率塞責,諸事诿延,緻生弊窦。
請凡調台各官,到任二年,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舊員調回内地補用,則各官在台之期,仍屬不久,而台員任事,亦可免草率诿延之弊矣等因。
奉旨:着大學士馬、張、蔣會同高議奏,欽此。
該臣等會議得:台灣道府廳縣各員,到任統計協辦之日,以二年為期調回内地,計其在任辦理僅有年半,為時少近,不免有交盤頻疊,及不肖之員借此诿延之弊。
該署督阿奏請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則在台各官為期既不為過久,亦可免交盤頻疊及借此诿延之弊。
所奏與台灣情形相宜。
至自台調回各員,應令該督撫仍據實分别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可也等因。
于雍正八年十月初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又為酌議台地文員之年限等事,奉前閩浙總督郝部院牌,雍正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準吏部咨開,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交出福建總督郝奏前事,雍正十年十月十四日交出到部,奉朱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福建總督郝奏稱台員定以二年之限,又加協辦半年,統計已二年半矣,再加交代、渡海,為期不下三年,而回至内地,止予加級,似非仰體我皇上鼓勵海外臣工之意。
況查今升陸路提督王于雍正八年奏稱:台澎鎮協各員,蒙皇上特用,受恩深重,應遵照舊例三年報滿候用;所有參将、遊擊、守備等職,以二年俸滿及交代、渡海,實合三年之數等因,經部議覆,應如所請。
台灣參将、遊擊、守備二年俸滿,具報該督核題候缺升用在案。
是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臣愚,以為台灣道職任監司,身沐皇上隆恩,應請照台灣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
至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請以二年俸滿屆期,一面題明,一面仍照現行協辦之例,揀選内地賢能之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令其交代,回至内地候升等因前來。
查雍正七年三月内,臣部議覆遵旨議覆事一疏,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
政績優著者準其加二級,稱職者準其加一級,以示鼓勵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又雍正八年十月内,大學士議準署理福建總督将軍阿折奏: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令督撫仍據實分别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等因。
奉旨:依議。
欽遵各在案。
今該督既稱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台灣道員請照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二年俸滿,令其回至内地候升等語,應如該督所請,台灣道員準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參将等官之例二年報滿,候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
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俱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
再查道府應升之缺,俱系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
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可也。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又為遵旨議奏事,奉前總督閩浙郝部院牌,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準吏部咨開文選司案呈,吏科抄出福建總督郝等題前事,乾隆二年四月初十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福建總督郝等疏稱:台灣府海防同知徐林,于雍正十三年閏四月初三日到任起,計至乾隆二年四月初三日,二年期滿,例應遴員赴台協辦。
茲于閩省同知内選擇得汀州府同知魏素,才具敏幹,辦事實心,堪以調往協辦台灣府海防同知事務,實屬人地相宜等因前來。
查台灣同知二年期滿,例應該督等于内地各員内揀選調往協辦遵行在案。
今該督等既稱台灣府海防同知徐林二年期滿,選得汀州府同知魏素才具敏幹,辦事實心,堪以調往協辦台灣府同知事務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汀州府同知魏素準其調往協辦台灣府海防同知。
其所遺汀州府同知員缺,現經巡撫盧等将侯官縣知縣汪郊題補,臣部另議具題等因。
于乾隆二年五月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盧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俱經移行遵照在案。
今據台灣府詳,據本府海防同知魏素申稱:卑職于乾隆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任起,計至乾隆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年期滿,任内并無經手錢糧、捐積稻谷、鹽課贖锾等項,業經詳報在案。
今卑職自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連閏計至九月二十七日,協辦半年期滿,合就照例備具親供履曆事實印結,具文牒請,伏乞察轉等因到府。
據此該卑攝府等看得:台灣府海防同知魏素,年力精壯,才具明白,允系稱職之員,理合照例加具考語印結詳送核轉等由。
并準按察司台灣道移覆前來各到司。
準據此,該署布政使喬學尹查得:台灣道府廳縣各員奉準部文,嗣後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
又奉準部文,台灣道員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俱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等因遵行在案。
今台灣府海防同知魏素,于乾隆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任,先因二年之期已滿,經奉具題,請以候補同知郝霔調補協辦。
今以郝霔于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到任協辦起,計至乾隆五年九月二十七,半年期滿。
茲據台灣道攝理知府事劉良璧、協辦台灣府知府錢洙申報,并出具考語印結同親供冊結詳送前來。
本署司覆查魏素任内一切事件,俱各交代清楚。
惟于汀州府同知任内有武平縣安置流犯林亞四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武平縣安置流犯周元仲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永定縣流犯翁全扶脫逃一案,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甯化縣安置流犯小王攜妻李氏脫逃一案,照例罰俸三個月;又攝理台灣縣事任内,初參接帶征乾隆元年地丁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又接署台灣縣任内吳慎、吳轉、陳外三犯各産業變價入官一案,承變不力,照例罰俸六個月;又蘇遠被番殺死割去頭顱一案,限滿未獲,将接緝不力,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林福被施羽等毆傷身死一案,限滿未獲,将接緝不力,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糖莊管事锺仲等借欠王正案内未完銀兩,援例請豁,準部行查分晰咨覆,限滿未據查覆,承查遲延,照例于現任内罰俸三個月;又黃良尋牛,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