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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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巡視台灣工科掌印給事中希德慎等奏折
二三、署福建總督郝玉麟奏折
二四、閩浙總督郝玉麟題本
二五、巡台禦史白起圖等奏折
二六、福建巡撫盧焯題本
二七、巡台禦史白起圖題本
二八、福建巡撫盧揭帖
二九、吏部題本
三○、閩浙總督郝玉麟題本
三一、都察院題本
三二、閩浙總督德揭帖
三三、巡台禦史兼理學政張湄題本
三四、暫署閩浙總督策揭帖
三五、巡台禦史張揭帖
三六、巡台禦史六十七題本
三七、閩浙總督馬揭帖
三八、巡台禦史六十七奏本
三九、上谕
四○、吏部題本
四一、戶部等部題本
四二、吏部題本
四三、吏部題本
四四、戶部題本
四五、閩浙總督喀爾吉善題本
四六、閩浙總督喀爾吉善題本
四七、吏部題本
四八、福建巡撫吳士功題本
四九、閩浙總督楊廷璋題本
五○、吏部「為吏科抄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楊等奏」移會
五一、給福建台灣道敕
五二、吏部題本
五三、閩浙總督蘇昌題本
二二、巡視台灣工科掌印給事中希德慎等奏折
巡視台灣工科掌印給事中臣希德慎、巡視台灣兼理學政兵科掌印給事中臣高山謹奏為奏聞事:竊臣等于雍正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特參贻誤地方之劣員以重海疆事,将激變熟番之淡水同知張弘章參奏,并聲明督撫遠隔重洋,事處難緩,一面咨明督撫,一面檄行台灣道委員摘印,遴選賢員暫行署理,保護地方等因具奏在案。
續據台灣府知府王士任具揭前來,與臣等所參無異。
行據台灣道倪象恺詳稱:該同知現在率領民壯番兵深入剿捕,委員摘印之處,應俟督撫兩院兩司行知到日,轉饬遵照等因到臣。
臣等伏思該同知張弘章系奔逃失守之員,焉能深入剿捕?且賊勢猖獗,放火殺人,禍延百姓。
既由該同知激成變端,理應摘印看守,以服人心。
現準台灣總兵官呂瑞麟咨稱:初二日巳刻,有牛罵、沙辘、貓霧揀各莊民人哭圍張防廳公館,張防廳隻恃官威,令役鎖拿,并不曉谕安撫。
時彰邑街民,紛紛大鬧。
守備王樊、外委千總趙仁慮恐奸徒乘機作歹,竭力安慰退散等語。
又據北路營參将勒光瀚報稱:淡水同知張弘章,衆番恨入骨髓,十二月二十四日被番追至綏斯寮,幸飛馬得脫。
兇番回頭,始焚房殺人。
後張同知至彰化縣,百姓數百奔湧圍住觀音亭辱詈。
幸守備王樊喝止,送入縣衙。
茲彼欲赴軍前辦理軍需,誠恐變出意外等語。
事至如此,該道倪象恺不思地方有關,反代為粉飾,故意因循,不行摘印。
臣等查雍正九年九月内該道揭參彰化縣試用知縣路以周,初無大過,督撫并未準揭具題,該道擅自竟行摘印,并委同知張弘章即行署理,較之此事緩急輕重,實屬倒置。
臣等職司巡察,世受國恩,何敢膜視,贻誤地方?除咨明督撫外,理合繕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謹具奏聞。
雍正十年三月十一日,奉旨:該部察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二四頁。
二三、署福建總督郝玉麟奏折 署福建總督臣郝玉麟謹奏為恭請聖裁事:竊照台灣鎮道平日懈弛,臨時冒昧,均不稱台地之任。
我皇上聖明遠照,海外文武情形無不在睿鑒之内。
總兵呂瑞麟,臣謹遵谕旨議拟調補金門鎮。
台灣地方甚關緊要,臣愚昧之見,拟以廣東碣石鎮蘇明良調任台灣,于本年七月二十六月繕折上達聖鑒,現在恭候皇上批示遵行。
臣查台灣道倪象恺情性偏執,與人不睦,行事又多粗率,是以檄調回府,先經奏明。
近又因該道給民壯炮位器械等物伏路,即有地方百姓喧嘩,謂民壯通番,哄鬧道署。
該道亦詳稱制給小炮、箭镞等項分遣民壯伏路,乃有奸民前至本道公館,砍傷壯役等語。
據軍前署金門鎮李之棟亦具禀到臣。
臣節經批司,将一切報案逐一提究通詳。
雖虛實遽難懸定,但倪象恺既不睦于同官,又不得兵民之心,即回府治,恐亦未協。
且報案累累,均非面訊不可。
臣與撫民趙國麟詳加商酌,會檄調回省城,恭請皇上敕旨,将倪象恺解任候審。
查台灣道為全台之首領,統率府縣,兼轄民番,必須和平持正、撫綏得法之員方克勝任。
查閩省各道員,或現任要地,或出差辦銅,又或才情辦事好者固有,而于台地之任不相宜者亦不便輕調。
臣再三斟酌,實不得其人。
因于各府中慎加遴選。
查有漳州府知府張嗣昌為人謹慎和平,才具練達。
漳郡素稱難治,該府化導有方,上年曾經卓異,因未滿三年,未蒙俞準。
漳州密通台郡,彼處風土民情,素所知悉。
臣會同撫臣檄委該員前往護理台灣道印務,仰懇皇上天恩,俯念海外要地,可否準其實授,以示鼓勵洪恩出自聖裁。
倘蒙俞允,漳郡亦屬緊要。
臣查有泉州府晉江縣知縣王之琦,原系奉旨命往福建以同知補用之員。
雍正七年,經前署督臣史贻直因晉江縣系福省第一繁難之缺,王之琦才能幹練,奏請以同知銜管理晉江縣事,奉有俞旨在案。
茲查王之琦到晉江任以來,已将三載,于一應地方實心整頓,辦理妥協。
上年計典,曾經薦舉。
若以該員升補漳州府,人地相宜。
伏乞聖恩允準。
各該員感激天恩,越次超擢,與原品調補者不同,必當踴躍奮勵,以圖報效矣。
臣謹繕具密折,恭請聖裁,伏乞睿鑒。
臣玉麟謹奏。
雍正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具,雍正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奉朱批:照該督等所請行,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二五頁。
二四、閩浙總督郝玉麟題本 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拜他拉布勒哈番加七級紀錄四十二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謹題為恭請聖裁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奉臣牌:雍正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準吏部咨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總督郝玉麟密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鎮道平日懈弛,臨時冒昧,均不稱台地之任。
我皇上聖明遠照,海外文武情形無不在睿鑒之内。
總兵呂瑞麟,臣謹遵谕旨議拟調補金門鎮。
台灣地方甚關重要,臣愚昧之見,拟以廣東碣石鎮蘇明良調任台灣。
于本年七月二十六日繕折上達聖鑒,見在恭候皇上批示遵行。
臣查台灣道倪象恺情性偏執,與人不睦,行事又多粗率,是以檄調回府,先經奏明。
近又因該道給民壯炮位器械等物伏路,即有地方百姓喧嘩,謂民壯通番,哄鬧道署。
該道亦詳稱:制給小炮箭镞等項分遣民壯伏路,乃有奸民前至本道公館,砍傷壯役等語。
據軍前署金門鎮李之棟亦具禀到臣。
臣節經批司,将一切報案逐一提究通詳。
雖虛實遽難懸定,但倪象恺既不睦于同官,又不得兵民之心,即回府治,恐亦未協。
且報案累累,均非面訊不可。
臣與撫臣趙國麟詳加商酌,會檄調回省城,恭請皇上敕旨,将倪象恺解任候審。
查台灣道為全台之首領,統率府縣,兼轄民番,必須和平持正、撫綏得法之員,方克勝任。
查閩省各道員,或見任要地,或出差辦銅,又或才情辦事好者固有而于台地之任不相宜者,亦不便輕調。
臣再三斟酌,實不得其人。
因于各府中慎加遴選。
查有漳州府知府張嗣昌為人謹慎和平,才具練達。
漳郡素稱難治,該府化導有方,上年曾經卓異,因未滿三年,未蒙俞準。
漳州密迩台郡,彼處風土民情素所知悉。
臣會同撫臣檄委該員前往護理台灣道印務,仰懇皇上天恩,俯念海外要地,可否準其實授,以示鼓勵洪恩出自聖裁。
傥蒙俞允,漳郡亦屬緊要。
臣查有泉州府晉江縣知縣王之琦,原系奉旨命往福建以同知補用之員。
雍正七年,經前署督臣史贻直因晉江縣系福省第一繁難之缺,王之琦才能幹練,奏請以同知銜管理晉江縣事,奉有俞旨在案。
茲查王之琦到晉江任以來,已将三載,于一應地方,實心整頓,辦理妥協。
上年計典,曾經薦舉。
若以該員升補漳州府知府,人地相宜。
伏乞聖允準,各該員感激天恩,越次超擢,與原品調補者不同,必當踴躍奮勵,以圖報效矣。
臣謹繕具密折,恭請聖裁,伏乞睿鑒。
臣謹奏。
雍正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奉朱批:照該督等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又為酌儀台地文員之年限、以示鼓勵、以昭畫一事,奉本督院牌:雍正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準吏部咨開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交出福建總督郝玉麟奏前事,雍正十年十月十四日交出到部,奉朱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福建總督郝玉麟奏稱:台員定以二年之限,又加協辦半年,統計已二年半矣。
再加交代渡海,為期不下三年,而回至内地,止予加級,似非仰體我皇上鼓勵海外臣工之意。
況查今升陸路提督王郡于雍正八年奏稱,台澎鎮協各員,蒙皇上特用,受恩深重,應遵照舊例三年報滿候用;所有參将、遊擊、守備等職,以二年俸滿,及交代渡海,實合三年之數等因。
經部議覆,應如所請。
台灣參将、遊擊、守備二年俸滿,具報該督核題候缺升用在案。
是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臣愚,以為台灣道職任監司,身沐皇上隆恩,應請照台灣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
至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請以二年俸滿,屆期一面題明,一面仍照見行協辦之例,揀選内地賢能之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令其交代,回至内地候升等因前來。
查雍正七年三月内臣部議覆遵旨議覆事一疏,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
政績優著者,準其加二級,稱職者準其加一級,以示鼓勵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又雍正八年十月内,大學士議準署理福建總督将軍阿爾賽折奏,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令該督撫據實分别,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等因。
奉旨:依議。
欽遵各在案。
今該督既稱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台灣道員,請照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二年俸滿,令其回至内地候升等語。
應如該督所請,台灣道員準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參将等官之例二年報滿。
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俱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
再查道府應升之缺,俱系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
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可也。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俱經轉行遵照在案。
茲奉批:據台灣道副使張嗣昌詳稱:竊本道自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任起,連閏計至雍正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曆俸三年之期已滿,理合照例詳報,俯賜遴員題調,感沐靡既等緣由。
奉批:仰布政司會同按察司确查詳報,并候撫都院批示,繳。
奉此,又奉巡撫盧都察院批:據台灣道詳同前由各到司。
奉此,該本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看得:台灣道副使張嗣昌于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任起,連閏計至雍正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三年之期已滿,詳奉批司會同确查詳報等因。
兩本司查台灣道員奉準部咨,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轉行遵照在案。
今該道曆俸已滿三年,與給咨引見、候旨升用之例相符。
至所遺員缺,業奉奏請以台灣府知府尹士俍升補,奉旨俞允,行司遵照在案。
所有該道報滿日期,合就詳請,伏候察照具題。
仍俟該道回至内地,另行詳報,照例請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可也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道員照鎮協三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後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别具題,給咨赴部等因,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台灣道副使張嗣昌于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任起,連閏計至雍正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三年之期已滿,所遺員缺,業經奏請以台灣府知府尹士俍升補,奉旨俞允,合将該道報滿日期,詳請具題,并聲明俟該道回至内地,照例另行詳報請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等由前來。
臣覆查無異。
謹會同福建巡撫臣盧焯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臣等未敢擅便。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拜他拉布勒哈番加七級紀錄四十二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三一~三二頁。
二五、巡台禦史白起圖等奏折 巡視台灣掌陝西道監察禦史臣白起圖、巡視台灣兼理學政吏科掌印給事中臣嚴瑞龍謹奏為查明參奏事:竊照新港加志閣□社歹番恣行不法,業經臣等将情由折奏,并聲明确因何事起釁,及歸社□何以任其複逃,臣等前往确查,應參奏者即行參奏等因在案。
茲臣等細加查訪,緣後壟通事張方楷任意作威,遇事苛索,番人含怨已久,焚殺南海■〈氵義〉塘兵,系因嫁禍張方楷而起。
而奸民陳文生又倡為官兵剿滅之說,煽惑衆番,緻令挈眷潛逃,肆行猖獗,均屬罪魁。
除現在商同鎮道饬拿拘禁俟研訊确情移會督撫題結外,伏查海外土番,生性難馴,惟在地方官查于先事,防于臨時,庶使兇頑斂迹,地方肅清。
□專管竹塹等處巡檢王心棠、兼管該地方署淡水同知事彰化縣知縣秦士望、并專管中港汛右營把總周詩、專管後壟汛右營千總王登、兼管該營守備袁釴一、任張、高楷等構怨搖惑,播弄番民,既不能查察于前,及至衆番逃竄,擾累村莊,又不能防禦于後,所有玩愒疏誤之咎,不能為該員弁等寬也。
相應指參,請敕該部議處,至現任淡水同知趙齊芳,雖到任在各番既逃之後,但于歸社後不行防禦,以緻□□□□□□□□□歹,咎實難辭。
再查北路協副将靳光瀚、台灣府知府徐治民有督率稽查之責,似此歹番恣行不法,不能□先查出,督令早為擒捕,均幹定例,理合一并參奏,交與該部察議。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詳奏請旨。
乾隆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朱批:這所參情節,該部分别察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三七頁。
二六、福建巡撫盧焯題本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二次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盧焯謹題為題明事:據署福建布政司事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分巡糧驿道副使菩薩保呈詳:奉臣牌,乾隆元年七月初一日,準吏部咨,考功清吏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于乾隆元年五月二十五日題,本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抄出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欽遵施行。
計黏單一紙内開:查得定例内,各省外官,三年一大計等語。
自雍正十一年十二月起,扣至乾隆元年十二月,三年已屆。
除陝西、甘肅二省,雍正十一年大計,經原署陝西總督印務今兼管甘肅巡撫臣部尚書劉于義題請乾隆元年照例補行,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其陝西、甘肅雍正十一年大計,應行令該督撫于乾隆元年照例補行。
乾隆元年大計,于丁巳年照例舉行。
其餘各省官員大計,卓異者仍行薦舉,其溺職者仍照八法,通為一本參奏,俱于乾隆元年十二月内具題。
乾隆丁巳年正月内,臣部會同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察核,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督撫遵行可也等因到院。
準此,牌行司道。
奉此,又奉總督閩浙郝部院牌行同前因到司道。
奉此,又為題明事奉本撫院牌:乾隆二年正月二十九日,準吏部咨,考功清吏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乾隆元年十二月十三日題,本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抄出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欽遵施行。
計黏單一紙内開:議得福建巡撫盧焯疏稱:三年考績,乃國家課吏大典,黜陟攸關,所屬官員,務必體察周詳,督撫公同商訂,以定優劣,庶無差誤。
今閩浙總督臣郝玉麟現在赴京陛見,所有乾隆元年閩省計典,可否恩賜寬展,至乾隆丁巳年冬間,容臣與督臣會同補行。
如有貪婪庸劣之員,臣察出即不時糾參等因,具題前來。
查福建省乾隆元年大計,該撫既稱督臣郝玉麟現在赴京陛見,所有閩省計典,可否恩賜寬展至乾隆丁巳年冬間,容臣與督臣會同補行等語,應如該撫所題,将福建省乾隆元年大計,準其展限于乾隆丁巳年會同該督照例補行可也等因咨院,牌行司道。
奉此,又奉總督閩浙郝部院牌行同前因到司道。
奉此,今該署布政司事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糧驿道副使菩薩保查得:今歲補行計典,案奉部行,知縣以上任内經手倉庫錢糧,注其管收除在實數若幹,委無虧空,居官注其操守才具若何,年力政事若何,該管各上司出具印結,造冊送部等因,業經移行遵照造報在案。
茲據福州、興化、泉州、漳州、延平、建甯、邵武、汀州、福甯九府、永春、龍岩二州,将所屬各廳縣經征各年地丁錢糧糧米、叛産榖稅等項造具冊結呈送,并準各道移送印結前來。
本司道現在據冊轉造,并将各道、府、州印結現在核造,另文詳送外,至台灣一府冊結,屢檄嚴催,至今尚未送到,無憑查核轉送。
查台灣遠隔重洋,風信易阻,而計典期迫,難以懸待。
除一面飛催到日另送外,所有造送冊結遲延之咎,誠不能為台灣道副使尹士俍、台灣府知府劉良璧等寬也。
合将各職名開列詳報,伏候察照題參等因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三年大計,案準部咨,知縣以上經手錢糧,該管上司出具印結,造冊送部等因。
茲據署布政司事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同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糧驿道副使菩薩保詳送福州等九府、永春、龍岩二州冊結,其台灣府冊結,屢催未到,将造送遲延之台灣道副使尹士俍、台灣府知府劉艮璧各職名開報前來。
臣查台灣遠隔重洋,風信靡定,一切文移,難以定限。
今前項冊結,已經屆期,未據送到,是否風信阻滞,尚未可定。
除現在飛檄查催,到日另咨送部外,相應循例先行開列台灣道副使尹士俍、台灣府知府劉良璧各職名題參,仰懇皇上天恩,敕部暫緩議處,俟查明遲延是否有因,再行題報,分别議處,則海外臣工感戴高厚于無既矣。
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郝玉麟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二次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盧焯。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五~七○六頁。
二七、巡台禦史白起圖題本 巡視台灣掌陝西道監察禦史加三級臣白起圖謹題為恭報微臣交印日期、仰祈睿鑒事:乾隆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承準都察院劄開為請旨事,刑科抄出本院題前事等因,于乾隆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題,本日奉旨:稽察吉林烏拉事務着蘇赫臣去,巡視台灣着諾穆布去,欽此。
欽遵劄行到臣。
經新任巡視禦史臣諾穆布抵台,臣于乾隆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将欽頒巡察台灣官員關防一顆親交接受任事。
所有微臣交印日期,理合恭疏題報,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謹具題聞。
乾隆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巡視台灣掌陝西道監察禦史加三級臣白起圖。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四三頁。
二八、福建巡撫盧揭帖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二次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盧謹揭為申報聞訃丁憂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王士任呈詳:據台灣府知府劉良璧詳,據鳳山縣知縣方邦基詳稱:竊卑職方邦基,年三十七歲,系浙江仁和縣人,由雍正庚戌科進士,八年五月初一日引見,奉旨以知縣試用,分派學習。
十二月内到閩。
十一年六月内,題署福州府閩清縣。
雍正十二年五月内,調補延平府沙縣。
十三年六月内,調補今職。
遵于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起,連閏扣至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年期滿,經奉遴選永定縣知縣程芳現候來台協辦在案。
不拟親父方寵身患隔症,醫藥不效,于乾隆三年四月十六日在浙江杭州府原籍病故。
卑職于本年六月二十日接到家信。
在任聞訃,例應丁憂,伏候轉詳,飛催新任程芳赴台任事,俾得早回原籍守制,殁存均感等由到府。
據此,合就具文詳報察轉。
所有該員丁憂各結,現在行取,俯俟到日另文申送等由到司。
據此,該本司布政使王士任查得:鳳山縣知縣方邦基,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二年期滿,業經詳奉具題,其員缺請以永定縣知縣程芳調補,奉文覆準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劉良璧詳,據鳳山縣知縣方邦基詳稱:有親生父方寵身患膈症,醫藥不效,于乾隆三年四月十六日在籍病故。
該縣于乾隆三年六月二十日在任聞訃,例應丁憂,回籍守制,并稱各結查取另送等由前來。
除印甘各結送到另送外,合就據文詳報,伏候察核具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鳳山縣知縣方邦基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二年期滿,業經遴選永定縣知縣程芳調往協辦在案。
茲據布政使王士任詳,據台灣府知府劉良璧詳,據鳳山縣知縣方邦基詳稱:有親生父方寵身患膈症,醫治不效,于乾隆三年四月十六日在籍病故。
該縣于乾隆三年六月二十日在任聞訃,例應丁憂,回籍守制。
并稱各結查取另送等由到司。
合将該縣方邦基聞訃丁憂日期,請乞具題等由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批行取結到日另咨外,相應具題,伏乞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右具揭帖。
乾隆三年八月初六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一○頁。
二九、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級臣張廷玉等謹題為遵旨會議事:準都察院咨前事内開,本院會同戶部奏稱,準正藍旗滿洲都統清文内開奏稱
續據台灣府知府王士任具揭前來,與臣等所參無異。
行據台灣道倪象恺詳稱:該同知現在率領民壯番兵深入剿捕,委員摘印之處,應俟督撫兩院兩司行知到日,轉饬遵照等因到臣。
臣等伏思該同知張弘章系奔逃失守之員,焉能深入剿捕?且賊勢猖獗,放火殺人,禍延百姓。
既由該同知激成變端,理應摘印看守,以服人心。
現準台灣總兵官呂瑞麟咨稱:初二日巳刻,有牛罵、沙辘、貓霧揀各莊民人哭圍張防廳公館,張防廳隻恃官威,令役鎖拿,并不曉谕安撫。
時彰邑街民,紛紛大鬧。
守備王樊、外委千總趙仁慮恐奸徒乘機作歹,竭力安慰退散等語。
又據北路營參将勒光瀚報稱:淡水同知張弘章,衆番恨入骨髓,十二月二十四日被番追至綏斯寮,幸飛馬得脫。
兇番回頭,始焚房殺人。
後張同知至彰化縣,百姓數百奔湧圍住觀音亭辱詈。
幸守備王樊喝止,送入縣衙。
茲彼欲赴軍前辦理軍需,誠恐變出意外等語。
事至如此,該道倪象恺不思地方有關,反代為粉飾,故意因循,不行摘印。
臣等查雍正九年九月内該道揭參彰化縣試用知縣路以周,初無大過,督撫并未準揭具題,該道擅自竟行摘印,并委同知張弘章即行署理,較之此事緩急輕重,實屬倒置。
臣等職司巡察,世受國恩,何敢膜視,贻誤地方?除咨明督撫外,理合繕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謹具奏聞。
雍正十年三月十一日,奉旨:該部察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二四頁。
二三、署福建總督郝玉麟奏折 署福建總督臣郝玉麟謹奏為恭請聖裁事:竊照台灣鎮道平日懈弛,臨時冒昧,均不稱台地之任。
我皇上聖明遠照,海外文武情形無不在睿鑒之内。
總兵呂瑞麟,臣謹遵谕旨議拟調補金門鎮。
台灣地方甚關緊要,臣愚昧之見,拟以廣東碣石鎮蘇明良調任台灣,于本年七月二十六月繕折上達聖鑒,現在恭候皇上批示遵行。
臣查台灣道倪象恺情性偏執,與人不睦,行事又多粗率,是以檄調回府,先經奏明。
近又因該道給民壯炮位器械等物伏路,即有地方百姓喧嘩,謂民壯通番,哄鬧道署。
該道亦詳稱制給小炮、箭镞等項分遣民壯伏路,乃有奸民前至本道公館,砍傷壯役等語。
據軍前署金門鎮李之棟亦具禀到臣。
臣節經批司,将一切報案逐一提究通詳。
雖虛實遽難懸定,但倪象恺既不睦于同官,又不得兵民之心,即回府治,恐亦未協。
且報案累累,均非面訊不可。
臣與撫民趙國麟詳加商酌,會檄調回省城,恭請皇上敕旨,将倪象恺解任候審。
查台灣道為全台之首領,統率府縣,兼轄民番,必須和平持正、撫綏得法之員方克勝任。
查閩省各道員,或現任要地,或出差辦銅,又或才情辦事好者固有,而于台地之任不相宜者亦不便輕調。
臣再三斟酌,實不得其人。
因于各府中慎加遴選。
查有漳州府知府張嗣昌為人謹慎和平,才具練達。
漳郡素稱難治,該府化導有方,上年曾經卓異,因未滿三年,未蒙俞準。
漳州密通台郡,彼處風土民情,素所知悉。
臣會同撫臣檄委該員前往護理台灣道印務,仰懇皇上天恩,俯念海外要地,可否準其實授,以示鼓勵洪恩出自聖裁。
倘蒙俞允,漳郡亦屬緊要。
臣查有泉州府晉江縣知縣王之琦,原系奉旨命往福建以同知補用之員。
雍正七年,經前署督臣史贻直因晉江縣系福省第一繁難之缺,王之琦才能幹練,奏請以同知銜管理晉江縣事,奉有俞旨在案。
茲查王之琦到晉江任以來,已将三載,于一應地方實心整頓,辦理妥協。
上年計典,曾經薦舉。
若以該員升補漳州府,人地相宜。
伏乞聖恩允準。
各該員感激天恩,越次超擢,與原品調補者不同,必當踴躍奮勵,以圖報效矣。
臣謹繕具密折,恭請聖裁,伏乞睿鑒。
臣玉麟謹奏。
雍正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具,雍正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奉朱批:照該督等所請行,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二五頁。
二四、閩浙總督郝玉麟題本 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拜他拉布勒哈番加七級紀錄四十二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謹題為恭請聖裁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奉臣牌:雍正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準吏部咨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總督郝玉麟密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鎮道平日懈弛,臨時冒昧,均不稱台地之任。
我皇上聖明遠照,海外文武情形無不在睿鑒之内。
總兵呂瑞麟,臣謹遵谕旨議拟調補金門鎮。
台灣地方甚關重要,臣愚昧之見,拟以廣東碣石鎮蘇明良調任台灣。
于本年七月二十六日繕折上達聖鑒,見在恭候皇上批示遵行。
臣查台灣道倪象恺情性偏執,與人不睦,行事又多粗率,是以檄調回府,先經奏明。
近又因該道給民壯炮位器械等物伏路,即有地方百姓喧嘩,謂民壯通番,哄鬧道署。
該道亦詳稱:制給小炮箭镞等項分遣民壯伏路,乃有奸民前至本道公館,砍傷壯役等語。
據軍前署金門鎮李之棟亦具禀到臣。
臣節經批司,将一切報案逐一提究通詳。
雖虛實遽難懸定,但倪象恺既不睦于同官,又不得兵民之心,即回府治,恐亦未協。
且報案累累,均非面訊不可。
臣與撫臣趙國麟詳加商酌,會檄調回省城,恭請皇上敕旨,将倪象恺解任候審。
查台灣道為全台之首領,統率府縣,兼轄民番,必須和平持正、撫綏得法之員,方克勝任。
查閩省各道員,或見任要地,或出差辦銅,又或才情辦事好者固有而于台地之任不相宜者,亦不便輕調。
臣再三斟酌,實不得其人。
因于各府中慎加遴選。
查有漳州府知府張嗣昌為人謹慎和平,才具練達。
漳郡素稱難治,該府化導有方,上年曾經卓異,因未滿三年,未蒙俞準。
漳州密迩台郡,彼處風土民情素所知悉。
臣會同撫臣檄委該員前往護理台灣道印務,仰懇皇上天恩,俯念海外要地,可否準其實授,以示鼓勵洪恩出自聖裁。
傥蒙俞允,漳郡亦屬緊要。
臣查有泉州府晉江縣知縣王之琦,原系奉旨命往福建以同知補用之員。
雍正七年,經前署督臣史贻直因晉江縣系福省第一繁難之缺,王之琦才能幹練,奏請以同知銜管理晉江縣事,奉有俞旨在案。
茲查王之琦到晉江任以來,已将三載,于一應地方,實心整頓,辦理妥協。
上年計典,曾經薦舉。
若以該員升補漳州府知府,人地相宜。
伏乞聖允準,各該員感激天恩,越次超擢,與原品調補者不同,必當踴躍奮勵,以圖報效矣。
臣謹繕具密折,恭請聖裁,伏乞睿鑒。
臣謹奏。
雍正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奉朱批:照該督等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又為酌儀台地文員之年限、以示鼓勵、以昭畫一事,奉本督院牌:雍正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準吏部咨開文選清吏司案呈内閣交出福建總督郝玉麟奏前事,雍正十年十月十四日交出到部,奉朱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福建總督郝玉麟奏稱:台員定以二年之限,又加協辦半年,統計已二年半矣。
再加交代渡海,為期不下三年,而回至内地,止予加級,似非仰體我皇上鼓勵海外臣工之意。
況查今升陸路提督王郡于雍正八年奏稱,台澎鎮協各員,蒙皇上特用,受恩深重,應遵照舊例三年報滿候用;所有參将、遊擊、守備等職,以二年俸滿,及交代渡海,實合三年之數等因。
經部議覆,應如所請。
台灣參将、遊擊、守備二年俸滿,具報該督核題候缺升用在案。
是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臣愚,以為台灣道職任監司,身沐皇上隆恩,應請照台灣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
至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請以二年俸滿,屆期一面題明,一面仍照見行協辦之例,揀選内地賢能之員赴台協辦,半年之後,令其交代,回至内地候升等因前來。
查雍正七年三月内臣部議覆遵旨議覆事一疏,台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于閩省内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台,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内地補用。
政績優著者,準其加二級,稱職者準其加一級,以示鼓勵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又雍正八年十月内,大學士議準署理福建總督将軍阿爾賽折奏,嗣後調台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台協辦;半年之後,将舊員調回,令該督撫據實分别,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等因。
奉旨:依議。
欽遵各在案。
今該督既稱同一在台人員,武職曆俸二年得邀升用,文員曆俸二年半僅議加級,其例似未畫一。
台灣道員,請照鎮協三年報滿,恭候聖明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應照參将、遊擊、守備之例,二年俸滿,令其回至内地候升等語。
應如該督所請,台灣道員準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準其照參将等官之例二年報滿。
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别具題。
如果實心辦理,地方甯谧,俱準其以應升之缺即用。
再查道府應升之缺,俱系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
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于本省,遇有應升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可也。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合咨欽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前巡撫趙都察院牌準咨行同前因到司。
奉此,俱經轉行遵照在案。
茲奉批:據台灣道副使張嗣昌詳稱:竊本道自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任起,連閏計至雍正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曆俸三年之期已滿,理合照例詳報,俯賜遴員題調,感沐靡既等緣由。
奉批:仰布政司會同按察司确查詳報,并候撫都院批示,繳。
奉此,又奉巡撫盧都察院批:據台灣道詳同前由各到司。
奉此,該本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看得:台灣道副使張嗣昌于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任起,連閏計至雍正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三年之期已滿,詳奉批司會同确查詳報等因。
兩本司查台灣道員奉準部咨,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轉行遵照在案。
今該道曆俸已滿三年,與給咨引見、候旨升用之例相符。
至所遺員缺,業奉奏請以台灣府知府尹士俍升補,奉旨俞允,行司遵照在案。
所有該道報滿日期,合就詳請,伏候察照具題。
仍俟該道回至内地,另行詳報,照例請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可也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案準部咨台灣道員照鎮協三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台,半年後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别具題,給咨赴部等因,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張廷枚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呈詳:台灣道副使張嗣昌于雍正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任起,連閏計至雍正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三年之期已滿,所遺員缺,業經奏請以台灣府知府尹士俍升補,奉旨俞允,合将該道報滿日期,詳請具題,并聲明俟該道回至内地,照例另行詳報請咨,赴部引見,候旨升用等由前來。
臣覆查無異。
謹會同福建巡撫臣盧焯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議覆施行,臣等未敢擅便。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拜他拉布勒哈番加七級紀錄四十二次功加一等駐劄福州府臣郝玉麟。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三一~三二頁。
二五、巡台禦史白起圖等奏折 巡視台灣掌陝西道監察禦史臣白起圖、巡視台灣兼理學政吏科掌印給事中臣嚴瑞龍謹奏為查明參奏事:竊照新港加志閣□社歹番恣行不法,業經臣等将情由折奏,并聲明确因何事起釁,及歸社□何以任其複逃,臣等前往确查,應參奏者即行參奏等因在案。
茲臣等細加查訪,緣後壟通事張方楷任意作威,遇事苛索,番人含怨已久,焚殺南海■〈氵義〉塘兵,系因嫁禍張方楷而起。
而奸民陳文生又倡為官兵剿滅之說,煽惑衆番,緻令挈眷潛逃,肆行猖獗,均屬罪魁。
除現在商同鎮道饬拿拘禁俟研訊确情移會督撫題結外,伏查海外土番,生性難馴,惟在地方官查于先事,防于臨時,庶使兇頑斂迹,地方肅清。
□專管竹塹等處巡檢王心棠、兼管該地方署淡水同知事彰化縣知縣秦士望、并專管中港汛右營把總周詩、專管後壟汛右營千總王登、兼管該營守備袁釴一、任張、高楷等構怨搖惑,播弄番民,既不能查察于前,及至衆番逃竄,擾累村莊,又不能防禦于後,所有玩愒疏誤之咎,不能為該員弁等寬也。
相應指參,請敕該部議處,至現任淡水同知趙齊芳,雖到任在各番既逃之後,但于歸社後不行防禦,以緻□□□□□□□□□歹,咎實難辭。
再查北路協副将靳光瀚、台灣府知府徐治民有督率稽查之責,似此歹番恣行不法,不能□先查出,督令早為擒捕,均幹定例,理合一并參奏,交與該部察議。
臣等未敢擅便,為此詳奏請旨。
乾隆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朱批:這所參情節,該部分别察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三七頁。
二六、福建巡撫盧焯題本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二次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盧焯謹題為題明事:據署福建布政司事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分巡糧驿道副使菩薩保呈詳:奉臣牌,乾隆元年七月初一日,準吏部咨,考功清吏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于乾隆元年五月二十五日題,本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抄出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欽遵施行。
計黏單一紙内開:查得定例内,各省外官,三年一大計等語。
自雍正十一年十二月起,扣至乾隆元年十二月,三年已屆。
除陝西、甘肅二省,雍正十一年大計,經原署陝西總督印務今兼管甘肅巡撫臣部尚書劉于義題請乾隆元年照例補行,奉旨依議,欽遵在案。
其陝西、甘肅雍正十一年大計,應行令該督撫于乾隆元年照例補行。
乾隆元年大計,于丁巳年照例舉行。
其餘各省官員大計,卓異者仍行薦舉,其溺職者仍照八法,通為一本參奏,俱于乾隆元年十二月内具題。
乾隆丁巳年正月内,臣部會同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察核,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督撫遵行可也等因到院。
準此,牌行司道。
奉此,又奉總督閩浙郝部院牌行同前因到司道。
奉此,又為題明事奉本撫院牌:乾隆二年正月二十九日,準吏部咨,考功清吏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題前事等因;乾隆元年十二月十三日題,本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抄出到部,相應移咨前去,欽遵施行。
計黏單一紙内開:議得福建巡撫盧焯疏稱:三年考績,乃國家課吏大典,黜陟攸關,所屬官員,務必體察周詳,督撫公同商訂,以定優劣,庶無差誤。
今閩浙總督臣郝玉麟現在赴京陛見,所有乾隆元年閩省計典,可否恩賜寬展,至乾隆丁巳年冬間,容臣與督臣會同補行。
如有貪婪庸劣之員,臣察出即不時糾參等因,具題前來。
查福建省乾隆元年大計,該撫既稱督臣郝玉麟現在赴京陛見,所有閩省計典,可否恩賜寬展至乾隆丁巳年冬間,容臣與督臣會同補行等語,應如該撫所題,将福建省乾隆元年大計,準其展限于乾隆丁巳年會同該督照例補行可也等因咨院,牌行司道。
奉此,又奉總督閩浙郝部院牌行同前因到司道。
奉此,今該署布政司事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同按察司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糧驿道副使菩薩保查得:今歲補行計典,案奉部行,知縣以上任内經手倉庫錢糧,注其管收除在實數若幹,委無虧空,居官注其操守才具若何,年力政事若何,該管各上司出具印結,造冊送部等因,業經移行遵照造報在案。
茲據福州、興化、泉州、漳州、延平、建甯、邵武、汀州、福甯九府、永春、龍岩二州,将所屬各廳縣經征各年地丁錢糧糧米、叛産榖稅等項造具冊結呈送,并準各道移送印結前來。
本司道現在據冊轉造,并将各道、府、州印結現在核造,另文詳送外,至台灣一府冊結,屢檄嚴催,至今尚未送到,無憑查核轉送。
查台灣遠隔重洋,風信易阻,而計典期迫,難以懸待。
除一面飛催到日另送外,所有造送冊結遲延之咎,誠不能為台灣道副使尹士俍、台灣府知府劉良璧等寬也。
合将各職名開列詳報,伏候察照題參等因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三年大計,案準部咨,知縣以上經手錢糧,該管上司出具印結,造冊送部等因。
茲據署布政司事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會同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糧驿道副使菩薩保詳送福州等九府、永春、龍岩二州冊結,其台灣府冊結,屢催未到,将造送遲延之台灣道副使尹士俍、台灣府知府劉艮璧各職名開報前來。
臣查台灣遠隔重洋,風信靡定,一切文移,難以定限。
今前項冊結,已經屆期,未據送到,是否風信阻滞,尚未可定。
除現在飛檄查催,到日另咨送部外,相應循例先行開列台灣道副使尹士俍、台灣府知府劉良璧各職名題參,仰懇皇上天恩,敕部暫緩議處,俟查明遲延是否有因,再行題報,分别議處,則海外臣工感戴高厚于無既矣。
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郝玉麟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二次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臣盧焯。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八本七○五~七○六頁。
二七、巡台禦史白起圖題本 巡視台灣掌陝西道監察禦史加三級臣白起圖謹題為恭報微臣交印日期、仰祈睿鑒事:乾隆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承準都察院劄開為請旨事,刑科抄出本院題前事等因,于乾隆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題,本日奉旨:稽察吉林烏拉事務着蘇赫臣去,巡視台灣着諾穆布去,欽此。
欽遵劄行到臣。
經新任巡視禦史臣諾穆布抵台,臣于乾隆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将欽頒巡察台灣官員關防一顆親交接受任事。
所有微臣交印日期,理合恭疏題報,伏乞皇上睿鑒施行。
謹具題聞。
乾隆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巡視台灣掌陝西道監察禦史加三級臣白起圖。
旨: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四三頁。
二八、福建巡撫盧揭帖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二次從寬留任駐劄福州府盧謹揭為申報聞訃丁憂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王士任呈詳:據台灣府知府劉良璧詳,據鳳山縣知縣方邦基詳稱:竊卑職方邦基,年三十七歲,系浙江仁和縣人,由雍正庚戌科進士,八年五月初一日引見,奉旨以知縣試用,分派學習。
十二月内到閩。
十一年六月内,題署福州府閩清縣。
雍正十二年五月内,調補延平府沙縣。
十三年六月内,調補今職。
遵于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起,連閏扣至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年期滿,經奉遴選永定縣知縣程芳現候來台協辦在案。
不拟親父方寵身患隔症,醫藥不效,于乾隆三年四月十六日在浙江杭州府原籍病故。
卑職于本年六月二十日接到家信。
在任聞訃,例應丁憂,伏候轉詳,飛催新任程芳赴台任事,俾得早回原籍守制,殁存均感等由到府。
據此,合就具文詳報察轉。
所有該員丁憂各結,現在行取,俯俟到日另文申送等由到司。
據此,該本司布政使王士任查得:鳳山縣知縣方邦基,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二年期滿,業經詳奉具題,其員缺請以永定縣知縣程芳調補,奉文覆準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劉良璧詳,據鳳山縣知縣方邦基詳稱:有親生父方寵身患膈症,醫藥不效,于乾隆三年四月十六日在籍病故。
該縣于乾隆三年六月二十日在任聞訃,例應丁憂,回籍守制,并稱各結查取另送等由前來。
除印甘各結送到另送外,合就據文詳報,伏候察核具題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鳳山縣知縣方邦基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二年期滿,業經遴選永定縣知縣程芳調往協辦在案。
茲據布政使王士任詳,據台灣府知府劉良璧詳,據鳳山縣知縣方邦基詳稱:有親生父方寵身患膈症,醫治不效,于乾隆三年四月十六日在籍病故。
該縣于乾隆三年六月二十日在任聞訃,例應丁憂,回籍守制。
并稱各結查取另送等由到司。
合将該縣方邦基聞訃丁憂日期,請乞具題等由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批行取結到日另咨外,相應具題,伏乞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右具揭帖。
乾隆三年八月初六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一○頁。
二九、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三等伯兼管吏部尚書事加十級臣張廷玉等謹題為遵旨會議事:準都察院咨前事内開,本院會同戶部奏稱,準正藍旗滿洲都統清文内開奏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