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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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王大妃敎曰:「事未前有,萬萬驚歎。
此事奏聞當否,時原任大臣,爛熳商議,後日次稟定。
」 ○中批,以金祖根爲摠戎使。
閏4月28日 ○己亥,進講于熙政堂。
○以鄭基善爲平安道觀察使。
○鹹平縣社稷神位闆,爲乞兒所燒,命造成奉安,議律當否,令大臣裁量以聞,以其年幼,次律施行。
○以徐憙淳爲漢城府判尹。
○春秋館啓言:「純宗朝時政記及實錄初草中草初再見,洗草于遮日巖。
閏4月29日 ○庚子,進講于熙政堂。
五月 5月1日 ○辛醜,召見慶尙監司權敦仁于熙政堂,辭陛也。
5月2日 ○壬寅,上詣仁政殿月臺,親傳景慕宮夏享香祝。
5月6日 ○丙午,命祈雨祭,不蔔日設行。
5月13日 ○癸醜,上禦熙政堂,引見大臣備局堂上。
大王大妃命謁聖、庭試、武科、初試,依增式例,自各道試取。
右議政李止淵啓言:「先朝丙戌,大臣以各道都試沒技者,更爲比較,取高等一人之意,有所筵奏,行之一年,旋復寢閣,伊後沒技之濫雜,比其時尤倍。
此是英廟癸亥所已講定者,到今援故事而復近規,不害爲隨時弛張,請申明知委於各道,以爲自今秋遵行。
」大王大妃從之。
大王大妃命諸道,抄薦經行才學之士。
止淵啓言:「日前吏曹隷事,誠不勝萬萬驚懍。
渠輩身帶官役,乃敢聚黨肆兇,白晝行殺於禁門咫尺之地。
況捕校之自秋曹發牌者,要路奪去,以至此境,豈非亂民劫囚之習乎?首犯漢,出付軍門,梟首警衆,其餘同惡諸漢,待秋曹査出,亦令嚴棍,遠惡地充軍。
吏判則草記措語,極涉不審,加施越俸之典。
捕將則草記中請付臣廳者,其意雖急於懲頑,何不念本事與治盜有異乎?請從重推考。
」大王大妃敎曰:「事係變怪,不勝驚惋。
如有一分紀綱,寧或如是?吏判事,更思之,重推越俸,猶屬輕典。
罷職。
」 ○以沈能嶽爲吏曹判書,南履懋爲吏曹參議。
5月14日 ○甲寅,以李翊會爲司憲府大司憲,李正耆爲司諫院大司諫。
5月17日 ○丁巳,崔龍得梟首警衆。
吏曹隷之打殺捕校者也。
5月19日 ○己未,司諫李家淳,從縣道上疏,陳本縣邑弊,一曰定結役,二曰革還弊,三曰充軍額,四曰重籍法,五曰減吏額。
批以「所言切實,當體念。
而五條所陳,令廟堂稟處。
」 5月22日 ○壬戌,進講于熙政堂,講《詩傳》。
5月23日 ○癸亥,進講于熙政堂。
5月24日 ○甲子,進講于熙政堂。
○大王大妃敎曰:「祈雨祭爲六次,而雨意邈然。
言念民事,惶悶無比。
七次祈雨祭官,以正卿閣臣塡差。
」 5月25日 ○乙醜,進講于熙政堂。
○以金鼎集爲吏曹參議,徐有榘爲司憲府大司憲,林翰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命六次祈雨祭時,因醉失儀之大祝洪在重,拿問處之,不爲執奏之獻官金在田罷職。
5月26日 ○丙寅,進講于熙政堂。
5月27日 ○丁卯,進講于熙政堂。
5月28日 ○戊辰,進講于熙政堂。
5月29日 ○己巳,進講于熙政堂。
六月 6月1日 ○庚午,進講于熙政堂。
6月2日 ○辛未,進講于熙政堂。
6月3日 ○壬申,行九次祈雨祭于北郊。
○進講于熙政堂。
6月4日 ○癸酉,雨。
6月6日 ○乙亥,行別祈雨祭于宗廟。
○召見平安監司鄭基善于熙政堂,辭陛也。
6月8日 ○丁醜,雨。
6月9日 ○戊寅,行十次祈雨祭于社稷。
○大雨。
6月10日 ○己卯,上禦熙政堂,行藥院入診,引見大臣備局堂上。
○大司憲徐有榘疏略曰: 今年畿湖之旱,儘是初有之災,日昨霈澤,高低周洽。
而中庚己迫,秋節不遠,今雖欲翻耕移揷。
恐無實穎實栗之暇。
向來代播之令,出於失彼得此,勿令全荒之意,而愆陽之餘,必有伏陰,恒暘之後,必有恒雨,其理不忒。
昔在正廟戊午,揷秧愆期,朝令代播蕎麥。
臣時守淳昌郡,勸相其役,未幾淫澇,南人告饑,代播誠是也,而所播之種,未得其宜耳。
我東穀種,名品雖繁,其晩蒔而可食者,唯有蕎麥與菉豆兩種,而俱惡濕而喜燥,宜瘠而忌肥,以是種而播植膏濕之地,旱極澇至,無怪乎徒勞無功也。
臣聞中原、通州等地,有六十日稻,初秋下種,初冬收穫。
上海、靑蒲等地,有深水紅稻,六月播種,九月成熟。
德安府有香秄晩稻,耕田下子,五六十日可以食實。
此皆晩蒔而可食者也,臣謂每歲節使之行,多方訪求購來,頒之八方傳殖,則不過一二年,人享其利。
其於廣嘉種而救災荒,豈雲小補哉?昔宋眞宗,聞占城稻耐寒,西天中印土,菉豆子多而粒多,遣使求其種,散諸民間,仍以種法,下轉運司。
明儒丘濬曰:『宋帝此擧,有合於《大易》輔相左右之義,』且曰:『宜倣此意,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者,加以官賞,前辟之懿範可尋,名碩之良畫未泯,伏願深留聖意,令有司之臣,悉心採施焉。
』臣又聞救荒之策,先事爲上,最是興水利,爲今日之急先務。
挽近畿湖兩南之告歉,率多以春夏亢旱,而唯有引渠之塍,負陂之田,獨占豐熟。
臣謂諸道堤堰,申嚴冒耕之禁,另施疏鑿之功,案付以外,如有可施瀦閘之制者,亦令地方官,詢究興修,議賑諸邑,依朱子浙東之奏,募饑民修築。
若其財力不敷處,境內饒戶,聽其募丁赴役,日役百夫以上,差定監官,事竣後道臣以其名聞,視募丁多寡,赴役遠近,疏鑿廣狹,或單付樞銜,或量與爵秩,以倣漢家力田科遺意。
新設陂塘之占基於有稅之土者,亦許申狀蠲免,則賑政堰政,一擧兩得,策無便於此者也。
臣又聞陸耕之農,倍艱於水耨之工,飯稻之風,又盛於百年以來,遠水之乾坪,依山之梯田,無不翻作水田,一有旱暵,輒緻抛荒,而以其繫在旱田之案,原無把束給災之例,區別一差,吏有幻勘之失,民徵不毛之稅,此已有乖於綜覈之政。
臣詣嚴立科條,除非灌漑有路及自來生水處外,本繫旱田而翻作水田者,逐加査櫛,一竝還作旱田,如有冒禁者,施以《大典》冒耕之律,則未必不有助於裕民食備災荒之道。
此又先事之一策也,亦願下詢廟堂而裁處焉。
「 批曰:」本職許遞,疏辭甚好,令廟堂,一一採施。
「 ○以洪敬謨爲司憲府大司憲,閔緻文爲成均館大司成。
6月13日 ○壬午,以金履載爲司憲府大司憲。
6月14日 ○癸未,以李穆淵爲吏曹參判。
6月16日 ○乙酉,以宋啓榦爲司憲府大司憲。
6月20日 ○己醜,判中樞府事沈象奎卒。
敎曰:「此大臣,四朝耆舊也。
以淸雅愷悌之姿,有端方堅貞之操,華國之文章也,傳家之秉執也。
非但爲司朝所推許,粵在正廟在宥,際遇隆重,托以腹心。
亦我純考,體先仰成,擢至上相,逮子小子,倚仗之篤,不啻若蓍龜,而況院相之勞乎?病患之報未幾,長逝之單遽徹,一叚爲國之苦心,何處復見?予用悼廓,無以爲喩,卒沈判府事家,東園副器一部輸送,成服日,遣承旨緻祭。
祿俸限三年仍給,嗣孫待闋服調用,禮葬等節,令該曹,依例擧行。
」象奎,性侈麗,故判書徐有榘誌其墓曰:『公性簡亢於物,恥居第二。
』時人謂之知言。
工詩善尺牘,藏書之富,世無與甲乙者。
聲大其身,每殿上奏事,鞫鞫如也。
6月25日 ○甲午,都政下批,以趙秉鉉爲禮曹判書,宋冕載爲
」大王大妃敎曰:「事未前有,萬萬驚歎。
此事奏聞當否,時原任大臣,爛熳商議,後日次稟定。
」 ○中批,以金祖根爲摠戎使。
閏4月28日 ○己亥,進講于熙政堂。
○以鄭基善爲平安道觀察使。
○鹹平縣社稷神位闆,爲乞兒所燒,命造成奉安,議律當否,令大臣裁量以聞,以其年幼,次律施行。
○以徐憙淳爲漢城府判尹。
○春秋館啓言:「純宗朝時政記及實錄初草中草初再見,洗草于遮日巖。
閏4月29日 ○庚子,進講于熙政堂。
五月 5月1日 ○辛醜,召見慶尙監司權敦仁于熙政堂,辭陛也。
5月2日 ○壬寅,上詣仁政殿月臺,親傳景慕宮夏享香祝。
5月6日 ○丙午,命祈雨祭,不蔔日設行。
5月13日 ○癸醜,上禦熙政堂,引見大臣備局堂上。
大王大妃命謁聖、庭試、武科、初試,依增式例,自各道試取。
右議政李止淵啓言:「先朝丙戌,大臣以各道都試沒技者,更爲比較,取高等一人之意,有所筵奏,行之一年,旋復寢閣,伊後沒技之濫雜,比其時尤倍。
此是英廟癸亥所已講定者,到今援故事而復近規,不害爲隨時弛張,請申明知委於各道,以爲自今秋遵行。
」大王大妃從之。
大王大妃命諸道,抄薦經行才學之士。
止淵啓言:「日前吏曹隷事,誠不勝萬萬驚懍。
渠輩身帶官役,乃敢聚黨肆兇,白晝行殺於禁門咫尺之地。
況捕校之自秋曹發牌者,要路奪去,以至此境,豈非亂民劫囚之習乎?首犯漢,出付軍門,梟首警衆,其餘同惡諸漢,待秋曹査出,亦令嚴棍,遠惡地充軍。
吏判則草記措語,極涉不審,加施越俸之典。
捕將則草記中請付臣廳者,其意雖急於懲頑,何不念本事與治盜有異乎?請從重推考。
」大王大妃敎曰:「事係變怪,不勝驚惋。
如有一分紀綱,寧或如是?吏判事,更思之,重推越俸,猶屬輕典。
罷職。
」 ○以沈能嶽爲吏曹判書,南履懋爲吏曹參議。
5月14日 ○甲寅,以李翊會爲司憲府大司憲,李正耆爲司諫院大司諫。
5月17日 ○丁巳,崔龍得梟首警衆。
吏曹隷之打殺捕校者也。
5月19日 ○己未,司諫李家淳,從縣道上疏,陳本縣邑弊,一曰定結役,二曰革還弊,三曰充軍額,四曰重籍法,五曰減吏額。
批以「所言切實,當體念。
而五條所陳,令廟堂稟處。
」 5月22日 ○壬戌,進講于熙政堂,講《詩傳》。
5月23日 ○癸亥,進講于熙政堂。
5月24日 ○甲子,進講于熙政堂。
○大王大妃敎曰:「祈雨祭爲六次,而雨意邈然。
言念民事,惶悶無比。
七次祈雨祭官,以正卿閣臣塡差。
」 5月25日 ○乙醜,進講于熙政堂。
○以金鼎集爲吏曹參議,徐有榘爲司憲府大司憲,林翰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命六次祈雨祭時,因醉失儀之大祝洪在重,拿問處之,不爲執奏之獻官金在田罷職。
5月26日 ○丙寅,進講于熙政堂。
5月27日 ○丁卯,進講于熙政堂。
5月28日 ○戊辰,進講于熙政堂。
5月29日 ○己巳,進講于熙政堂。
六月 6月1日 ○庚午,進講于熙政堂。
6月2日 ○辛未,進講于熙政堂。
6月3日 ○壬申,行九次祈雨祭于北郊。
○進講于熙政堂。
6月4日 ○癸酉,雨。
6月6日 ○乙亥,行別祈雨祭于宗廟。
○召見平安監司鄭基善于熙政堂,辭陛也。
6月8日 ○丁醜,雨。
6月9日 ○戊寅,行十次祈雨祭于社稷。
○大雨。
6月10日 ○己卯,上禦熙政堂,行藥院入診,引見大臣備局堂上。
○大司憲徐有榘疏略曰: 今年畿湖之旱,儘是初有之災,日昨霈澤,高低周洽。
而中庚己迫,秋節不遠,今雖欲翻耕移揷。
恐無實穎實栗之暇。
向來代播之令,出於失彼得此,勿令全荒之意,而愆陽之餘,必有伏陰,恒暘之後,必有恒雨,其理不忒。
昔在正廟戊午,揷秧愆期,朝令代播蕎麥。
臣時守淳昌郡,勸相其役,未幾淫澇,南人告饑,代播誠是也,而所播之種,未得其宜耳。
我東穀種,名品雖繁,其晩蒔而可食者,唯有蕎麥與菉豆兩種,而俱惡濕而喜燥,宜瘠而忌肥,以是種而播植膏濕之地,旱極澇至,無怪乎徒勞無功也。
臣聞中原、通州等地,有六十日稻,初秋下種,初冬收穫。
上海、靑蒲等地,有深水紅稻,六月播種,九月成熟。
德安府有香秄晩稻,耕田下子,五六十日可以食實。
此皆晩蒔而可食者也,臣謂每歲節使之行,多方訪求購來,頒之八方傳殖,則不過一二年,人享其利。
其於廣嘉種而救災荒,豈雲小補哉?昔宋眞宗,聞占城稻耐寒,西天中印土,菉豆子多而粒多,遣使求其種,散諸民間,仍以種法,下轉運司。
明儒丘濬曰:『宋帝此擧,有合於《大易》輔相左右之義,』且曰:『宜倣此意,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者,加以官賞,前辟之懿範可尋,名碩之良畫未泯,伏願深留聖意,令有司之臣,悉心採施焉。
』臣又聞救荒之策,先事爲上,最是興水利,爲今日之急先務。
挽近畿湖兩南之告歉,率多以春夏亢旱,而唯有引渠之塍,負陂之田,獨占豐熟。
臣謂諸道堤堰,申嚴冒耕之禁,另施疏鑿之功,案付以外,如有可施瀦閘之制者,亦令地方官,詢究興修,議賑諸邑,依朱子浙東之奏,募饑民修築。
若其財力不敷處,境內饒戶,聽其募丁赴役,日役百夫以上,差定監官,事竣後道臣以其名聞,視募丁多寡,赴役遠近,疏鑿廣狹,或單付樞銜,或量與爵秩,以倣漢家力田科遺意。
新設陂塘之占基於有稅之土者,亦許申狀蠲免,則賑政堰政,一擧兩得,策無便於此者也。
臣又聞陸耕之農,倍艱於水耨之工,飯稻之風,又盛於百年以來,遠水之乾坪,依山之梯田,無不翻作水田,一有旱暵,輒緻抛荒,而以其繫在旱田之案,原無把束給災之例,區別一差,吏有幻勘之失,民徵不毛之稅,此已有乖於綜覈之政。
臣詣嚴立科條,除非灌漑有路及自來生水處外,本繫旱田而翻作水田者,逐加査櫛,一竝還作旱田,如有冒禁者,施以《大典》冒耕之律,則未必不有助於裕民食備災荒之道。
此又先事之一策也,亦願下詢廟堂而裁處焉。
「 批曰:」本職許遞,疏辭甚好,令廟堂,一一採施。
「 ○以洪敬謨爲司憲府大司憲,閔緻文爲成均館大司成。
6月13日 ○壬午,以金履載爲司憲府大司憲。
6月14日 ○癸未,以李穆淵爲吏曹參判。
6月16日 ○乙酉,以宋啓榦爲司憲府大司憲。
6月20日 ○己醜,判中樞府事沈象奎卒。
敎曰:「此大臣,四朝耆舊也。
以淸雅愷悌之姿,有端方堅貞之操,華國之文章也,傳家之秉執也。
非但爲司朝所推許,粵在正廟在宥,際遇隆重,托以腹心。
亦我純考,體先仰成,擢至上相,逮子小子,倚仗之篤,不啻若蓍龜,而況院相之勞乎?病患之報未幾,長逝之單遽徹,一叚爲國之苦心,何處復見?予用悼廓,無以爲喩,卒沈判府事家,東園副器一部輸送,成服日,遣承旨緻祭。
祿俸限三年仍給,嗣孫待闋服調用,禮葬等節,令該曹,依例擧行。
」象奎,性侈麗,故判書徐有榘誌其墓曰:『公性簡亢於物,恥居第二。
』時人謂之知言。
工詩善尺牘,藏書之富,世無與甲乙者。
聲大其身,每殿上奏事,鞫鞫如也。
6月25日 ○甲午,都政下批,以趙秉鉉爲禮曹判書,宋冕載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