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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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實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兩種形式。
分成租制是實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國古代早已出現。
唐中期以後,随着封建租佃關系的發展,定額租制也逐漸發展了起來,到南宋時期,定額租制在租佃關系最為發達的兩浙路、江南東路等地區已頗為流行。
元代的實物地租仍為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兩種形式,而定額租制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類官田上,定額租制占有絕對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見。
宋末賈似道所買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為元代所承襲,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舊,全部采用定額租制②。
承宋而來的其他官田以及通過籍沒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額租制,如江浙财賦都總管府所轄朱清、張瑄籍沒田土,稅糧皆有定額③;江西貴溪縣“舊有沒官田租七百餘石,..田則荒而租自若”④。
至于大規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額租。
官員職田,分布最廣,數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額租制。
江南行台的一位監察禦史在呈文中說:“切照各處廉訪司、有司官員職田雖有定例,地土肥瘠有無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貧乏,時有旱澇,官稅、私租俱有減免之則例,獨有職田子粒,不論豐歉,多是全征”①。
顯然,各地職田主要征收定額租,隻有定額租才可能“不論豐歉,多是全征”。
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額租制的事實在元代有關減免租稅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
大德九年(1305)诏:“江淮以南租稅及佃種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
”(《元史·成宗紀四》)将民田賦稅與官田地租相提并論,說明江淮以南租稅合一的官田租與民田賦稅一樣是按定額征收的,否則便無法按同一比率遞減。
元代學田,也基本采①《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①《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十一《禁職田佃戶規避差役》。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六《賦稅》。
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③宋如林:《嘉慶松江府志》卷二○《田賦志》;張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賦志》。
④李存:《題餘姚州海堤記後》,《俟庵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職田佃戶子粒》。
用定額租制,這在有關資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證實②。
元代民田和寺觀田中,定額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
這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得到說明。
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賣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額租制的支配地位。
《新編事文類要啟劄金錢》卷十一所載“當何田地約式”和“典賣田地約式”中關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額租為模式草拟的。
這些契式乃供人們在實際生活中參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據當時一般情況而拟,這就說明,當時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額租制。
第二,元代資料中記載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額租的具體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體事例卻很少見于記載。
第三,元人講到田土往往以租計田,不言畝數。
如休甯(今屬安徽)汪士龍撫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計百有五十”③;泰和(今屬江西)蕭如愚“嘗捐田三百石助裡人役費”④。
類似的說法在載籍中時有所見,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隻刻租額而不刻畝步①。
這種現象正是定額租制充分發展的反映。
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為對分。
屬婺州路(治今浙江金華)的浦江、東陽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無田,藝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②;“東陽多宋貴臣,族民藝其田者,既入粟半,複畝征其絲”③。
婺州路一帶是封建租佃關系相當發展的地區,這一地區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區的情況可以推知。
徽州黟縣(今屬安徽),元末兵亂後“裡無居人,田皆荒穢不治”,縣尹周某“乃下令遠近之民有能耕吾廢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④。
這說明黟縣一帶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況下降低了的一種比例。
元代學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國州翁洲書院“塗田租谷,每歲與佃戶兩平抽分”⑤;福州路儒學“兔壕莊田若幹畝,時升裡田一百畝奇,歲皆分其收之半”⑥。
分租比例也都是對分。
貨币地租是由實物定額租轉化而來的一種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漸發展起來,入元後仍然保持着發展的趨勢。
元代官田中,貨币地租頗為流行。
江淮财賦都總府所轄田土,“歲集楮泉三百餘萬缗,米百餘萬石”⑦,貨币地租的數量和比重都極為可②參見孟繁清:《元代的學田》,《北京大學學報》1981年第6期。
③陳栎:《汪士龍墓志銘》,《定宇集》卷九。
④劉嶽申:《蕭明熙墓志銘》,《申齋集》卷十一。
①如李遇孫編《續括蒼金石志》卷四所載《湯氏義田碑》,卷十所載《東山清修院耆舊僧舍田碑》。
②宋濂:《王澄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三一。
③宋濂:《蔣元墓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三四。
④趙仿:《黟令周侯政績記》,《東山存稿》卷三。
⑤馮福京:《大德昌國州志》卷二,“叙州”。
⑥貢師泰:《福州路儒學核田記》,《玩齋集》卷七。
⑦陳旅:《江淮财賦都總管府題名記》,《安雅堂集》卷九。
觀。
昌國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蕩計二頃六十七畝”,全部征收中統鈔①;惠安縣(今屬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錢百缗”②,也都是官田征收貨币地租之例。
有些官員職田的地租也以貨币折納,如福建廉訪司職田地租,“以地左不能緻者,以秋成米價輸其值”③。
學田中征收貨币地租的情況尤為普遍。
慶元、鎮江、建康諸路境内絕大部分儒學、書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數量的貨币地租。
此外,餘姚州儒學、江陰州儒學、福州路儒學、邵武路儒學、太平路天門書院、戈陽縣藍山書院等學校,也都征收數量不等的貨币地租。
一般說來,在各種類型的國有土地中,地、山、蕩、砂岸、蘆場等土地多征收貨币地租,水田則主要征收實物地租。
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貨币地租的情況。
浦江(今屬浙江)大地主鄭氏有家規雲:“佃人用錢貨折租者,新管當逐項收貯,别附于簿,每日納家長。
”(鄭濤《旌義編》卷一)地主在家規中對“佃人用錢貨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規定,可知佃戶用貨币折納地租在當時決非罕見之事。
貨币折租雖然還是一種由實物地租到貨币地租的轉化形态,但已屬于貨币地租的範疇。
除貨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還有典型的貨币地租,奉化(今屬浙江)小方門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幹缗”④,即為一例。
雖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實物的折價,而是以貨币定租額的、穩定的貨币地租。
地租額與附加剝削元代實物定額租的征收在各種類型的土地上都顯得相當複雜,租額紛繁不一固不必說,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與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難作出全面的叙述,隻能勾勒其概貌。
元代官田的地租剝削雖輕重懸殊,但從總體上來說是相當重的。
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經營的官田,元政府規定的租額很低。
例如,澱山湖圍田五百頃,先以租糧七千七百餘石包佃于人,每畝租額僅一鬥四升五合,後燕鐵木兒包佃時增至租糧萬石,每畝也不過二鬥①。
但是,這種低額地租主要是優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貧苦農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則是“租額頗重”②。
官田起征多以私租為額,“以民間之私征輸于州之公庾”③。
官田的具體租額雖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吳澄指出:“惟豪民①馮福京:《大德昌國州志》卷
分成租制是實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國古代早已出現。
唐中期以後,随着封建租佃關系的發展,定額租制也逐漸發展了起來,到南宋時期,定額租制在租佃關系最為發達的兩浙路、江南東路等地區已頗為流行。
元代的實物地租仍為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兩種形式,而定額租制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類官田上,定額租制占有絕對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見。
宋末賈似道所買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為元代所承襲,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舊,全部采用定額租制②。
承宋而來的其他官田以及通過籍沒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額租制,如江浙财賦都總管府所轄朱清、張瑄籍沒田土,稅糧皆有定額③;江西貴溪縣“舊有沒官田租七百餘石,..田則荒而租自若”④。
至于大規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額租。
官員職田,分布最廣,數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額租制。
江南行台的一位監察禦史在呈文中說:“切照各處廉訪司、有司官員職田雖有定例,地土肥瘠有無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貧乏,時有旱澇,官稅、私租俱有減免之則例,獨有職田子粒,不論豐歉,多是全征”①。
顯然,各地職田主要征收定額租,隻有定額租才可能“不論豐歉,多是全征”。
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額租制的事實在元代有關減免租稅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
大德九年(1305)诏:“江淮以南租稅及佃種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
”(《元史·成宗紀四》)将民田賦稅與官田地租相提并論,說明江淮以南租稅合一的官田租與民田賦稅一樣是按定額征收的,否則便無法按同一比率遞減。
元代學田,也基本采①《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①《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十一《禁職田佃戶規避差役》。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六《賦稅》。
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③宋如林:《嘉慶松江府志》卷二○《田賦志》;張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賦志》。
④李存:《題餘姚州海堤記後》,《俟庵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職田佃戶子粒》。
用定額租制,這在有關資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證實②。
元代民田和寺觀田中,定額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
這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得到說明。
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賣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額租制的支配地位。
《新編事文類要啟劄金錢》卷十一所載“當何田地約式”和“典賣田地約式”中關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額租為模式草拟的。
這些契式乃供人們在實際生活中參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據當時一般情況而拟,這就說明,當時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額租制。
第二,元代資料中記載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額租的具體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體事例卻很少見于記載。
第三,元人講到田土往往以租計田,不言畝數。
如休甯(今屬安徽)汪士龍撫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計百有五十”③;泰和(今屬江西)蕭如愚“嘗捐田三百石助裡人役費”④。
類似的說法在載籍中時有所見,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隻刻租額而不刻畝步①。
這種現象正是定額租制充分發展的反映。
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為對分。
屬婺州路(治今浙江金華)的浦江、東陽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無田,藝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②;“東陽多宋貴臣,族民藝其田者,既入粟半,複畝征其絲”③。
婺州路一帶是封建租佃關系相當發展的地區,這一地區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區的情況可以推知。
徽州黟縣(今屬安徽),元末兵亂後“裡無居人,田皆荒穢不治”,縣尹周某“乃下令遠近之民有能耕吾廢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④。
這說明黟縣一帶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況下降低了的一種比例。
元代學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國州翁洲書院“塗田租谷,每歲與佃戶兩平抽分”⑤;福州路儒學“兔壕莊田若幹畝,時升裡田一百畝奇,歲皆分其收之半”⑥。
分租比例也都是對分。
貨币地租是由實物定額租轉化而來的一種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漸發展起來,入元後仍然保持着發展的趨勢。
元代官田中,貨币地租頗為流行。
江淮财賦都總府所轄田土,“歲集楮泉三百餘萬缗,米百餘萬石”⑦,貨币地租的數量和比重都極為可②參見孟繁清:《元代的學田》,《北京大學學報》1981年第6期。
③陳栎:《汪士龍墓志銘》,《定宇集》卷九。
④劉嶽申:《蕭明熙墓志銘》,《申齋集》卷十一。
①如李遇孫編《續括蒼金石志》卷四所載《湯氏義田碑》,卷十所載《東山清修院耆舊僧舍田碑》。
②宋濂:《王澄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三一。
③宋濂:《蔣元墓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三四。
④趙仿:《黟令周侯政績記》,《東山存稿》卷三。
⑤馮福京:《大德昌國州志》卷二,“叙州”。
⑥貢師泰:《福州路儒學核田記》,《玩齋集》卷七。
⑦陳旅:《江淮财賦都總管府題名記》,《安雅堂集》卷九。
觀。
昌國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蕩計二頃六十七畝”,全部征收中統鈔①;惠安縣(今屬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錢百缗”②,也都是官田征收貨币地租之例。
有些官員職田的地租也以貨币折納,如福建廉訪司職田地租,“以地左不能緻者,以秋成米價輸其值”③。
學田中征收貨币地租的情況尤為普遍。
慶元、鎮江、建康諸路境内絕大部分儒學、書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數量的貨币地租。
此外,餘姚州儒學、江陰州儒學、福州路儒學、邵武路儒學、太平路天門書院、戈陽縣藍山書院等學校,也都征收數量不等的貨币地租。
一般說來,在各種類型的國有土地中,地、山、蕩、砂岸、蘆場等土地多征收貨币地租,水田則主要征收實物地租。
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貨币地租的情況。
浦江(今屬浙江)大地主鄭氏有家規雲:“佃人用錢貨折租者,新管當逐項收貯,别附于簿,每日納家長。
”(鄭濤《旌義編》卷一)地主在家規中對“佃人用錢貨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規定,可知佃戶用貨币折納地租在當時決非罕見之事。
貨币折租雖然還是一種由實物地租到貨币地租的轉化形态,但已屬于貨币地租的範疇。
除貨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還有典型的貨币地租,奉化(今屬浙江)小方門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幹缗”④,即為一例。
雖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實物的折價,而是以貨币定租額的、穩定的貨币地租。
地租額與附加剝削元代實物定額租的征收在各種類型的土地上都顯得相當複雜,租額紛繁不一固不必說,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與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難作出全面的叙述,隻能勾勒其概貌。
元代官田的地租剝削雖輕重懸殊,但從總體上來說是相當重的。
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經營的官田,元政府規定的租額很低。
例如,澱山湖圍田五百頃,先以租糧七千七百餘石包佃于人,每畝租額僅一鬥四升五合,後燕鐵木兒包佃時增至租糧萬石,每畝也不過二鬥①。
但是,這種低額地租主要是優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貧苦農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則是“租額頗重”②。
官田起征多以私租為額,“以民間之私征輸于州之公庾”③。
官田的具體租額雖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吳澄指出:“惟豪民①馮福京:《大德昌國州志》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