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業與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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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商業 元代的商業發展與商品流通客觀上具備一些獨特的有利條件。

    規模空前的統一局面、對外關系的開拓以及暢達四方的水陸交通,為中外商旅提供了“适千裡者如在戶庭,之萬裡者如出鄰家”的優越環境;紙币正式作為法償币,與白銀等一起通行全國,賦稅政策又規定,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鈔币和白銀,耕織之家普遍用農産品和手工業品“貿易白銀,以供官賦”①,這些都使商品化程度得以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更重要的主觀因素是,處于統治地位的蒙古遊牧貴族和色目上層向來注重商品交換。

    這種“重商”觀念對中原地區“重農抑商”傳統形成了一次強大沖擊。

    這在元廷的一些相關舉措中便有明顯反映,譬如,以輸稅為條件,貴族官僚經商不存在任何限制。

    蒙古貴族還直接利用斡脫放債營利②,并設立專門機構,制訂一系列條例,保護斡脫的運營①。

    對外貿易,陸道早已通暢無阻,對海外各國,早在征服南宋的前一年,便以“往來互市,各從所欲”的開放姿态,積極招徕,後來又實行“官本船”(政府提供航船,有時還給以較一般貸款輕四分之三的優惠作資本),選人出海,直接參與海外貿易;作為專門從事海外貿易的“舶商&rsquo、“梢水”人等,市舶司以下衙門不得“差占”,他們的“家小”,亦享有“除免雜役”的優遇;②貿易政策較之前代更顯得寬松,對進口貨物一般隻實行抽解,不存在官方實行統制的“禁榷”政策條文。

    商稅稅率除一般能以傳統的三十分之一為基本标準外,又采取“重利誘商賈”措施,将大都及蒙古本土的商稅稅率壓低到四十分之一、六十分之一甚至“置而不稅”③。

    在元廷的促動下,各級政府也注意為商旅提供方便,保護他們的安全,甚至出現責令官、民賠償其“失盜”物品的極端做法。

    上述有利條件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面貌由此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糧食是進行區域貿易的大宗商品,如江浙兩淮地區在豐收之年往往以①郝經:《陵川文集》卷三二,《河東罪言》。

     ②斡脫(突阙語ortaq)意為“同僚”、“夥伴”,是進行東西長途販運而結成商幫的西域商人的自稱,後來,蒙古貴族即稱他們為斡脫。

    詳見翁獨健:《斡脫雜考》,《燕京學報》,第29期,1941年;愛宕松男:《斡脫錢及其背景》,《東洋史研究》第32卷第1、2号。

     ①1252年,大蒙古國設專門機構,命大臣掌斡脫事。

    至元二十年(1283)元中央立斡脫總管府,各地設斡脫所。

     ②《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二條》。

     ③虞集:《嶺北等處行中書省左右司郎中蘇公墓碑》,《道園學古錄》卷五;《元史》卷十二《世祖紀》九;袁桷:《上都華嚴寺碑》,《清容居士集》卷二五。

     “羨餘”“販入外江船”,“補添他郡食”④;北方地區常年依賴江浙、湖廣等地的糧食供應,每年通過大運河及海道北上的糧米達五百萬石左右,這些漕糧主要供應大都地區的統治者、士兵和官手工業工匠的消費,并不時赈濟北方牧區,居民日用糧則大量依靠南商販運,并且,“來的多呵賤,來的少呵貴”①。

    上都、和林等地所需糧食,除由政府調運補給外,同時實行和籴,由商人組織販運。

    在大統一的國度内,“周回萬裡,無非牧地”(《元史·兵志三》),畜牧業生産盛況空前,其中,馬匹多由政府以“和買”、“拘刷”等形式強購強征,民間則普遍“私下其直賣之”(《元史·劉哈剌八都魯傳》);羊是另一大宗畜産品,“每歲得羔,可居大群,多則販鬻,及所剪毫毛作氈,并得酥乳,皆可供用博易,其利甚多”②,于是,皮類及毛紡織等行業得到長足進步,據《大元氈罽工物記》記載,用畜産品為原料,可生産氈毯品種達六七十個,産品除供作官用外,也大量進入國内、國外市場③。

    棉布與瓷器是元代商品構成中發展勢頭強勁的品種。

    松江地區是棉紡織業的中心,從事該業的民戶達一千多家,“人既受教,競相作為;轉貨他郡,家既就殷”④,“商販于此,服被漸廣”⑤。

    元代瓷器質優量大,僅景德鎮一地就擁有民窯三百多座,年産幾十萬乃至數百萬件,“窯火既歇,商争取售”,按照不同地區對品種和特訂産品的需求,瓷器從産地流向不同地區⑥,同時又是一項外銷的大宗産品。

    農業經濟作物中的水果及手工業原料種植承前代而不衰,經濟價值亦較可觀,據《農書》記載,楮樹(其皮為造紙原料)“種三十畝者,歲砍十畝,三年以遍,歲收絹百匹”;柞樹“歲種三十畝,三年種九十畝,歲賣三十畝,終歲無窮”;經營漆樹的民戶,有的“資至巨萬”。

    江浙之間廣種柑樹,“利亦殊博”;兩廣、福建和四川盛産荔枝,其中福建所産列為上品,“一歲之出,不知幾千萬億,水浮陸轉,販鬻南北,外而西夏、新羅、日本、琉球、大食之屬,莫不愛好,重利以酬之”。

    竹貨是河南衛、輝、懷、孟一帶的一項重要經濟作物,至元初官府以“抽分”等名義任意砍伐、拘賣,“又緻南北竹貨不通”,盧世榮執政後,“罷各處竹監,從民貨賣收稅”,這項普通産品已成為區域性交易的重要商品①。

     ④王祯:《農書》卷十一《農器圖譜》一《圍田》。

     ①《通制條格》卷二七《雜令·構滞車船》。

     ②王祯:《農書》卷五《農桑通訣》五《畜養篇》十四《養羊類》。

     ③如馬可·波羅盛稱哈剌善城(銀川)毛氈,“所制甚多,商人以之運售契丹及世界各地”(《馬可波羅行記》第72章《額裡哈牙國》,馮承鈞譯本)。

     ④陶宗儀:《辍耕錄》卷二四《黃道婆》;王逢:《黃道婆祠》,《梧溪集》卷三。

    ⑤王祯:《農書》卷二一《木棉序》。

     ⑥蔣祈:《陶紀略》。

     ①《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孛術魯翀:《平章政事尚某神道碑》,《元文類》卷六八;王恽:《輝竹屬民》,《秋澗集》卷九十。

    元代刑法中列有禁止衛輝等處販賣私竹一款(《元史》卷五二《刑法志》因皇室權貴的酷好,元代珠寶貿易大興,其來源,一是令市舶司招集舶商從海外采辦,二是購求于西域商人,其價“動以數十萬錠”計②。

    對外貿易的總體水平超過了宋代,外貿港口最多發展到七處,至元年間又制訂二十三條市舶條例,外貿管理制度更趨完善;從事“官本船”貿易的商人和私商與日俱增,交往貿易的國家和地區,陸路主要從欽察汗國經克裡米亞達歐洲各國,另又通過伊利汗國達阿拉伯各國。

    海路據汪大淵《島夷志略》記載,自菲律賓諸島以南往西所至沿海國家和地區達九十七個,比南宋趙汝适《諸番志》所載多出三十八個,包括菲律賓諸島、印尼諸島、馬來半島、印支半島、印度半島、巴基斯坦及斯裡蘭卡島、波斯灣沿岸、阿拉伯半島、非洲北部及東部沿海地區,最遠達層拔羅(今坦桑尼亞桑給巴爾島)。

    從慶元到高麗、日本的航路也暢通無阻。

    出口商品種類有紡織品、陶瓷、漆器、日用工藝品、礦産品和藥材,據馬可·波羅所見,元朝瓷器“運銷全世界”,今伊朗土耳其等國博物館中保存有元代青花瓷,考古工作者又在東非海岸(如格迪、奔巴島、桑給巴爾島、坦噶尼喀和基瓦爾群島)和印度洋航線沿岸地區不斷發現一些元代瓷器或瓷器殘片。

    1977年在南朝鮮木浦附近海底發現元代中國海船,裝載瓷器、銅鐵器數千件,錢币七萬枚,其中瓷器每十件成一小包,再分組裝入木箱,形成比較規範的海運包裝①。

    進口貨物有珍寶、香料、藥品、紡織、珍禽異獸、富有特色的手工日用品等大類,不下二百五十個品種。

    海外貿易被看作是“軍國之所資”、“國家大得濟的勾當”②,所以政府全力營運,至元二十六年,行泉府司(兼管海外貿易的機構)所統海船達一萬五千艘③,而“挂十丈之竿,建八翼之橹”的“富人之舶”也并不少見④,市舶所入亦甚可觀,元代前期約占“歲入之數”中黃金總數的六分之一強⑤,到了元代中期,舶稅收入(大概包括發賣抽分貨物及舶稅兩項在内)至少達鈔數十萬錠⑥,而泰定帝時全國包銀歲額亦僅十一萬錠⑦。

     上述情況反映出元代商業仍有相當程度的發展。

    然而,在社會與政治種三《食貨》),說明官營竹場與官營竹貨一直存在。

    盧世榮改革後,政府也通過抽稅方式,再度聽任民間轉販大批竹貨。

     ②《元史》卷三○《泰定帝紀》二禦史辛鈞言。

     ①《在漢城看中國之瓷》,載香港《大公報》1977年11月4日;李德金等:《朝鮮新安海底沉船中的中國瓷器》,《考古學報》1979年第2期。

     ②《元史》卷一六九《賈昔剌傳》;《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卷八《課程·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③《元史》卷十五《世祖紀》十二。

     ④任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