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手工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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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車輛、金寶器物,“凡精巧之藝,雜作匠戶,無不隸焉”。
有鐵局、減鐵局、盒缽局、成鞍局、羊山鞍局、綱局、刀子局、旋局、銀局、轎子局等);犀象牙局,“掌兩都宮殿營繕犀象龍床卓器系腰等事”(有雕木局、牙局);大都四窯場(“營造素白琉璃磚瓦”)與甸皮局等。
武備寺,“掌繕治戎器,兼典受給”,轄各處軍器人匠局、司十五處,軍器局四處,欠州武器局一處,以及箭局、弓局、弦局、雜造局多處。
利用監,“掌出納(實際包括制作)皮貨衣物之事”。
有雜造雙綱局(“造内府皮貨鷹帽等物”)、熟皮局(“掌每歲熟造野獸皮貨等物”)、斜皮局(“掌每歲熟造内府各色野馬皮胯”)、染局(“掌每歲變染皮貨”)等。
以上系元廷主要直屬手工業部門的設置、分布概況。
諸工之中,絲織品需求量最大,因而,在元廷直屬手工業部門之外,為适應“禦用諸王衆用”的“不時之需”,又設“外道行省諸局”,其生産上納的織物,稱為“橫造”①。
這類地方手工部門主要指各路屬織染局。
“橫造”之令往往非常急迫,如至元二十三年江浙行省“檄列郡橫造绮緞”,便給各地造成極大的騷動②。
各路織染局既為适應上級科差而設,因而其規模生産情況因時、因地有所差别,如四明(治今浙江甯波市)織染局于至元二十七年起蓋,泰定二年又擴建成土庫、庫前軒屋、門樓、廳屋與吏舍各三間,前軒廳後屋一間,染坊屋四間,絡絲堂十四間,機坊二十五間,打線場屋四十一間,土祠一間,共九十八間③。
新安(治所先在安徽休甯,後移歙縣)織染局與打線場分置兩地,至元二十一年由甯國路織染局撥來生帛機五十張,簽撥人匠八百六十二戶,自當年立局,歲造生帛三色,共一千六百零一段。
二十四年,改造熟帛絲(數與生帛同),共六色,每季上納。
二十八年又添造甯國路絲一百五十段④。
軍器制造的基本體制是:至元初命統軍司造兵器,軍器損壞由各萬戶行營“選匠自修之”,武備寺同時負責軍器儲備(後來取代統軍司負責武器造作);“列郡設雜造局,歲以铠仗上供”①,地方雜造局主要承擔中央不時之命,如至元二十三年,“朝命造五軍甲”②,就是由地方雜造局承當的。
管理鹽業的機構鹽運司(有的又稱轉運司、提舉司)“掌場竈,榷辦鹽貨”(《元史·百官志一》),設兩淮、兩浙、山東、福建、河間、河東、①《經世大典·工典·絲枲之工》,《元文類》卷四二。
②虞集:《通議大夫簽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事贈正議大夫吏部尚書上輕車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肅陳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③王允恭:《至正四明續志》卷三《城邑》、《公宇》。
④《新安志·織染局》,見《永樂大典》卷一九七八一。
①《經世大典·政典·軍制·軍器》,《元文類》卷四一。
②虞集:《通議大夫簽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事贈正議大夫吏部尚書上輕車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肅陳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四川、廣東、廣海九處,大都、遼陽等地設後有并有廢。
兩淮、兩浙、山東等鹽運司之下又設若幹分司,鹽運司或分司下又轄有若幹鹽場,全國共有鹽場一百數十處。
鹽場下又有團、竈之設,竈由若幹鹽戶組成。
元代由國家直接經營的茶葉生産機構有宣徽院下轄的“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與“建甯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前者轄“提領所”七處(烏程、武康德清、長興、安吉、歸安、湖汶、宜興)③。
這些機構所轄範圍遍及福建與江浙廣大地區。
太宗窩闊台八年(1236)立爐于西京從事鐵礦冶煉,其後元廷于腹裡地區的交城縣(屬今山西)、平陽(治山西臨汾)、河東(治今山西太原市)、順德(治今河北邢台)、北京(治今遼甯甯城縣西北大明城)、濟南等地設洞冶總管府、提舉司或都提舉司掌管冶煉,這些機構之下多轄有數處礦冶分爐。
行省礦冶主要分布在江浙、江西與湖廣諸地。
因官冶效益低下,元廷曾于大德十一年明文規定“聽民煽煉,官為抽分”,其管理機構亦多“廢置不常”(《元史·食貨志二》)。
官營手工業生産概況元代中央和地方手工業局院分布的密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
《經世大典》列官營手工業共二十二個門類,實際不外土木工程、兵器、金工、玉工、絲枲、皮毛等幾個大類,内容涉及軍器和統治集團消費的一切領域,種類繁多,機構龐大,其名稱一般稱局、院、提舉司、所等,設院長、正副大使、提舉、同提舉、副提舉、提點、提領等官員,其下有管勾、作頭、頭目、照磨案牍、攢司、典史司吏、堂長和提控(後幾類一般于匠戶内差充①)。
工匠在五百名以上者設提舉、副提舉、同提舉,三百至五百稱院長、提領、提點,一至三百戶設大使、副使②。
官營手工業擁有充沛的物資原料和西域、中原各地的能工巧匠,并通過集中生産、分類置局、技能培訓和“給之食、複其戶”等措施,基本保證工匠“專于其藝”③,因而不僅為手工業增添了一些新的品種,而且生産出許多精美的産品。
但封建時代官辦事業的通病,元代亦在所難免,其中較突出的有三點:(1)各級官吏克扣原料、冒支工糧、夾帶私造的情況十分普遍④,(2)擁有人力物力絕對優勢的官辦手③《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①《彬江志·織染局》、《延平府志·織染局》,見《永樂大典》卷一九七八一。
②《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二《循行選法體則》。
③《經世大典·工典·諸匠》,《元文類》卷四二。
④如至元八年中都甲局官玉魯等用劣質皮貨造衣甲,從中貪污(王恽:《彈甲局官玉魯等抵搪造甲皮貨》,《秋澗集》卷九○);大德四年和買絲貨時各處官府與上下權豪之家“私下賤買不堪絲料,逼勒交收,高擡時估,取要厚利”(《元典章》卷五《工部》卷一《選買細絲事理》);延祐元年前興和路二十六個局工業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所以,生産不計成本,經濟效益低下。
如杭州砂糖局原料來自處州,質優價廉,但糖價卻高出民間數十倍,無法生存,隻好停辦①。
河北綦陽一處官辦鐵冶“得鐵甚鮮”,如将冶戶放還,政府另以“和市”等名目所得購鐵,“可增官煽數倍之上”②,此類事例,不勝枚舉,因而一些官僚認為官營局院為“蠹财之尤者”,力主“百工諸府可罷”③。
(3)工匠遭受的壓迫和剝削相當沉重:官辦局院的工匠受到“日驗月考”的嚴厲管制;官府往往依期強令地方造作,騷擾民間④;奸吏乘勢“因緣害衆”,“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數多則遍科”⑤;大多數工匠的勞動、生活條件相當惡劣,匠役成為一項沉重的負擔,如時人曾描述織工的處境:“江南絲盡入機房,欲此虛空彼富強。
鞭撻别工皆學織,程量計日完成章。
驚心蟠龍愁應死,淚手攀花痛不香。
貧者隻宜岩谷隐,草紉槲葉當衣裳。
”⑥工匠之苦莫過于鹽丁、竈戶:“課額日以增,官吏日以酷。
不為公所幹,惟務私所欲。
田園供給盡,鹾數屢不足。
前夜總催罵,昨日場胥督。
今朝分運來,鞭笞更殘毒。
竈下無尺草,甕中無粒粟!”⑦民間手工業貴族權豪①、官僚地主、民間作坊主與一般百姓也經營自己的手工業。
諸王、公主、驸馬位下有一批“不納系官差發”的“匠人、打捕戶、鷹房子、金銀鐵冶戶”,即可供貴族自行“拘收起移”的人匠民戶②,他們被收編在位下的“諸色民匠總管府”之類的組織管轄之下,在位下的作坊内從的官員每年支取的工糧超出應支數的六倍(《通制條格》卷十三《工糧》)。
①楊瑀:《山居新話》。
②王恽:《秋澗集》卷八一《中堂記事》中。
③許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
胡祗遹:《政事》,《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④虞集:《通議大夫簽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事贈正議大夫吏部尚書上輕車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肅陳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程钜夫:《民間利害》,《雪樓集》卷十。
⑤胡祗遹:《民間疾苦》,《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⑥鄭思肖:《心史》上卷《江南絲》。
①諸王、公主、驸馬和少數勳臣屬下的手工業往往被認定為官辦性質,或則是官營手工業的一種補充。
我們在這裡将其定為私營性質的主要理由是:中央分撥給貴族的份地實質已轉為貴族個人私有(是“忽必”或“莎餘兒合勒”的延伸),他們在份地内所經營的手工業包括其财政收支比較嚴格地獨立于中央與地方企業。
即便是奉命出鎮的諸王,中央亦無權任意支配他們的企業與财産。
與其他社會階層一樣,貴族向中央提供的義務實質上屬于差發,并不意味着中央可像對待地方手工業機構和财政那樣,可随意支配。
這個問題可作進一步論證。
②《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卷十一《差發·投下戶絲銀驗貧富科》;《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投下收戶》。
事生産,為貴族的奢侈生活服務。
總的說來,位下工匠的地位和處境與官營工匠相同,但按照大德七年的規定,位下匠戶也必須承擔雜泛差役、和雇和買的義務。
此外,少數勳臣自至元初戶籍整頓後,似乎也保留了自己的作坊和人匠。
貴族與官府經營的手工業品主要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政治需要,滿足他們的奢侈消費,而民間手工業卻為國計民生所系,具有一定的經濟活力和廣泛深遠的影響。
這裡将元代民間手工業的狀況和特點歸納成三個方面作簡略介紹。
其一,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以紡織為主的家庭手工業具有普遍性。
中國封建社會裡,“男耕女織”是家庭經濟結構的核心内容,亦是農戶生活必需品和完納賦稅的主要來源,到了元代,這種狀況更具有普遍意義。
王冕曾以《江南婦》為題,描寫江南田家的經濟生活:“馌彼南畝随夫郎,夜間績麻不上床。
績麻成布抵官稅,力田得米歸官倉”①。
乃賢另以《新鄉媪》為題,真實而又典型地反映了中原民戶的耕織生涯:“日間炊黍饷夫耕,夜紡綿花到天曉。
綿花織布供軍錢,倩人輾谷輸公田”②。
山西等地區農家多依靠種麻織布“貿易白銀,以供官賦”③。
這種以女性從事織纴的家庭經營形式,實際上也廣泛存在于官僚地主之家。
元代家庭手工生産中所增添的棉紡織業是值得重視的。
松江烏泥泾的棉紡織業在宋元之際還處于“厥功甚艱”的初級階段。
黃道婆返鄉後教民織布,“未幾,被更烏泾,名天下,仰食者千餘家”④。
由于棉紗和棉布的制作逐步推廣,因而迅速成為影響國計民生的一項重要品種。
至元十九年,元廷規定稅糧可“折輸綿絹雜物”(《元史·食貨志一》),二十六年四月,“置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民歲輸木綿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六提舉司雖不久罷去⑤,但元貞二年(1296)新定征收江南夏稅制度中又規定夏稅“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元史·食貨志一》)。
到了緻和元年(1328)三月,當雲南安隆寨土官籍三萬二千民戶歸附時,“定輸布三千匹”(《元史·泰定帝紀二》)。
朝廷還經常和市棉布等物,赈濟北方部民。
由于棉紗和棉布的生産量越來越大,所以,在天曆元年全國科差總數中,征收的綿和布就分别達72015斤和211223匹①。
可見,以絲、麻、棉織業為主要内容的家庭手工業不論在廣度或深度上比宋金時代都有明顯①王冕:《江南婦》,《竹齋詩集》卷二。
②乃賢:《新鄉媪》,《金台集》卷一。
③郝經:《河東罪言》,《陵川集》卷三二。
④陶宗儀:《辍耕錄》卷二四《黃道婆》。
⑤《元史》卷十五《世祖紀》十二,卷十六《世祖紀》十三。
①《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
發展。
其二,許多工商主和富有者投資手工業生産,并且,随着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一些手工作坊中較普遍存在雇傭勞動。
由于官營礦冶業效益低下,所以管理機構多廢置不常,金、銀、鐵礦常實行“聽民煽冶,官為抽分”的變通政策,礦藏的采煉常承包給私人,通過他們招用工人從事生産,因而民間從事的礦冶業多實行雇傭勞動制,如“尤善生殖”的江西人劉宗海,開鐵爐于金牛(在今安徽廬江縣西北),“煽役者常千人”②。
“治生教子,三緻豐阜”的李玉,鼓鐵煮礬,“所居城市,凡能傭力而無恒産者,魚聚水而鳥投林,相率來歸”③。
在杭州城内的十二種職業中,每一行業有12000戶,每戶少至10人,多至20、40人,“其人非盡主人,亦有不少為供主人指使之人”④,馬可·波羅的這一直觀印象說明元初杭州的許多手工作坊采用了雇傭勞動。
紡織業是封建時代曆史悠久、發展最快的一種行業,唐宋以來,這一全國性的生産中心已在蘇杭地區形成。
元代末期,徐一夔在《織工對》中記載說:“餘僦居錢塘之相安裡,有饒于财者,率居工以織。
每夜至二鼓,一唱衆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餘)進而問之曰:以餘觀若所為,其勞也亦甚矣,而樂何也?工對曰:..吾業雖賤,日傭為錢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養吾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
..于凡織作,或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人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
所圖如此,是以發乎情者..不自知其為勞也。
頃見有業同吾者,傭于他家,受直略相似。
久之,乃曰:吾藝固過于人,而受直與衆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
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
主者閱其織,果異于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
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
”①在嘉興永樂市,南宋時濮鳳後人“督課農桑、機杼之利”,元大德年間其後人開設四大牙行,“收織機産”,“取絹者曰絹主,售織者曰機戶”②。
湖州歸安東林鎮據稱元代已設有十所絹莊,收四方農戶所産絲絹③。
此外再參照馬可·波羅對蘇州地區的印象④,便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廣大蘇杭地區的民間絲織業中和各地民辦礦冶業中,作坊主要采用工匠從事生産;雙方以計日、計工受②王禮:《劉宗海行狀》,《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③胡祗遹:《李公墓志銘》,《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④《馬可波羅行記》第2卷第151章《蠻子國都行在城》。
①徐一夔:《織工對》,《始豐稿》卷一。
②金準:《濮川所聞記》卷一《總叙·開鎮源流》;胡琢:《濮鎮紀聞》卷首《總叙》;另參見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輿地略·物産》下。
③參見同治《湖州府志》卷二二《輿地略·村鎮》;光緒《歸安縣志》卷六《輿地略·區村鎮》。
④《馬可波羅行記》第2卷第105章《蘇州城》:蘇州“有絲織物甚饒,(居民)恃工商為生..城中有許多富商大賈和富裕的市民”。
值的方式發生聯系;雇者與受雇者均可以酬值的多少作出選擇。
這無疑是一種古老的“包含着整個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萌芽的雇傭勞動”⑤。
其三,在封建王朝的壓抑下,民間手工業不能充分發展。
元代官營手工業局院遍布,涉及手工業的主要領域,使民間手工業産品喪失了大片市場。
而民間能工巧匠或被大批拘刷,或輪番入局,按統治者的意志出賣自己的勞動與技能,民間手工業又失去了大量的人力資源。
民營手工業生産受到種種限制。
在産金之地,“有司歲征金課,正官監視人戶,自執權衡,兩平收受”。
政府對鐵産品實行嚴格管制,流通也受到很大限制,如“江南鐵貨及生熟鐵器”曾“不得于淮、漢以北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酒類為國家榷貨,其生産不時受到限制,如“諸私造晙魯麻酒者,同私酒法。
杖七十,徒二年,财産一半沒官”(《元史·刑法志三》)。
生産面最廣闊的民間紡織業主要受到兩方面的摧殘:一是政府通過賦稅政策搜括大批民間絲絹、顔色。
作為元初勃興起來的棉織業也是如此,至元十九年始以“棉絹雜物”折輸江南稅糧後,又立六路木棉提舉司向民間征收木棉十萬匹,因為民間承受不了這項重負,二十八年不得不“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棉”,然而,不久又恢複征收,并且數額急劇增加(見前)。
二是實行和買,如至大三年(1310)規
有鐵局、減鐵局、盒缽局、成鞍局、羊山鞍局、綱局、刀子局、旋局、銀局、轎子局等);犀象牙局,“掌兩都宮殿營繕犀象龍床卓器系腰等事”(有雕木局、牙局);大都四窯場(“營造素白琉璃磚瓦”)與甸皮局等。
武備寺,“掌繕治戎器,兼典受給”,轄各處軍器人匠局、司十五處,軍器局四處,欠州武器局一處,以及箭局、弓局、弦局、雜造局多處。
利用監,“掌出納(實際包括制作)皮貨衣物之事”。
有雜造雙綱局(“造内府皮貨鷹帽等物”)、熟皮局(“掌每歲熟造野獸皮貨等物”)、斜皮局(“掌每歲熟造内府各色野馬皮胯”)、染局(“掌每歲變染皮貨”)等。
以上系元廷主要直屬手工業部門的設置、分布概況。
諸工之中,絲織品需求量最大,因而,在元廷直屬手工業部門之外,為适應“禦用諸王衆用”的“不時之需”,又設“外道行省諸局”,其生産上納的織物,稱為“橫造”①。
這類地方手工部門主要指各路屬織染局。
“橫造”之令往往非常急迫,如至元二十三年江浙行省“檄列郡橫造绮緞”,便給各地造成極大的騷動②。
各路織染局既為适應上級科差而設,因而其規模生産情況因時、因地有所差别,如四明(治今浙江甯波市)織染局于至元二十七年起蓋,泰定二年又擴建成土庫、庫前軒屋、門樓、廳屋與吏舍各三間,前軒廳後屋一間,染坊屋四間,絡絲堂十四間,機坊二十五間,打線場屋四十一間,土祠一間,共九十八間③。
新安(治所先在安徽休甯,後移歙縣)織染局與打線場分置兩地,至元二十一年由甯國路織染局撥來生帛機五十張,簽撥人匠八百六十二戶,自當年立局,歲造生帛三色,共一千六百零一段。
二十四年,改造熟帛絲(數與生帛同),共六色,每季上納。
二十八年又添造甯國路絲一百五十段④。
軍器制造的基本體制是:至元初命統軍司造兵器,軍器損壞由各萬戶行營“選匠自修之”,武備寺同時負責軍器儲備(後來取代統軍司負責武器造作);“列郡設雜造局,歲以铠仗上供”①,地方雜造局主要承擔中央不時之命,如至元二十三年,“朝命造五軍甲”②,就是由地方雜造局承當的。
管理鹽業的機構鹽運司(有的又稱轉運司、提舉司)“掌場竈,榷辦鹽貨”(《元史·百官志一》),設兩淮、兩浙、山東、福建、河間、河東、①《經世大典·工典·絲枲之工》,《元文類》卷四二。
②虞集:《通議大夫簽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事贈正議大夫吏部尚書上輕車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肅陳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③王允恭:《至正四明續志》卷三《城邑》、《公宇》。
④《新安志·織染局》,見《永樂大典》卷一九七八一。
①《經世大典·政典·軍制·軍器》,《元文類》卷四一。
②虞集:《通議大夫簽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事贈正議大夫吏部尚書上輕車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肅陳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四川、廣東、廣海九處,大都、遼陽等地設後有并有廢。
兩淮、兩浙、山東等鹽運司之下又設若幹分司,鹽運司或分司下又轄有若幹鹽場,全國共有鹽場一百數十處。
鹽場下又有團、竈之設,竈由若幹鹽戶組成。
元代由國家直接經營的茶葉生産機構有宣徽院下轄的“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與“建甯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前者轄“提領所”七處(烏程、武康德清、長興、安吉、歸安、湖汶、宜興)③。
這些機構所轄範圍遍及福建與江浙廣大地區。
太宗窩闊台八年(1236)立爐于西京從事鐵礦冶煉,其後元廷于腹裡地區的交城縣(屬今山西)、平陽(治山西臨汾)、河東(治今山西太原市)、順德(治今河北邢台)、北京(治今遼甯甯城縣西北大明城)、濟南等地設洞冶總管府、提舉司或都提舉司掌管冶煉,這些機構之下多轄有數處礦冶分爐。
行省礦冶主要分布在江浙、江西與湖廣諸地。
因官冶效益低下,元廷曾于大德十一年明文規定“聽民煽煉,官為抽分”,其管理機構亦多“廢置不常”(《元史·食貨志二》)。
官營手工業生産概況元代中央和地方手工業局院分布的密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
《經世大典》列官營手工業共二十二個門類,實際不外土木工程、兵器、金工、玉工、絲枲、皮毛等幾個大類,内容涉及軍器和統治集團消費的一切領域,種類繁多,機構龐大,其名稱一般稱局、院、提舉司、所等,設院長、正副大使、提舉、同提舉、副提舉、提點、提領等官員,其下有管勾、作頭、頭目、照磨案牍、攢司、典史司吏、堂長和提控(後幾類一般于匠戶内差充①)。
工匠在五百名以上者設提舉、副提舉、同提舉,三百至五百稱院長、提領、提點,一至三百戶設大使、副使②。
官營手工業擁有充沛的物資原料和西域、中原各地的能工巧匠,并通過集中生産、分類置局、技能培訓和“給之食、複其戶”等措施,基本保證工匠“專于其藝”③,因而不僅為手工業增添了一些新的品種,而且生産出許多精美的産品。
但封建時代官辦事業的通病,元代亦在所難免,其中較突出的有三點:(1)各級官吏克扣原料、冒支工糧、夾帶私造的情況十分普遍④,(2)擁有人力物力絕對優勢的官辦手③《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①《彬江志·織染局》、《延平府志·織染局》,見《永樂大典》卷一九七八一。
②《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二《循行選法體則》。
③《經世大典·工典·諸匠》,《元文類》卷四二。
④如至元八年中都甲局官玉魯等用劣質皮貨造衣甲,從中貪污(王恽:《彈甲局官玉魯等抵搪造甲皮貨》,《秋澗集》卷九○);大德四年和買絲貨時各處官府與上下權豪之家“私下賤買不堪絲料,逼勒交收,高擡時估,取要厚利”(《元典章》卷五《工部》卷一《選買細絲事理》);延祐元年前興和路二十六個局工業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所以,生産不計成本,經濟效益低下。
如杭州砂糖局原料來自處州,質優價廉,但糖價卻高出民間數十倍,無法生存,隻好停辦①。
河北綦陽一處官辦鐵冶“得鐵甚鮮”,如将冶戶放還,政府另以“和市”等名目所得購鐵,“可增官煽數倍之上”②,此類事例,不勝枚舉,因而一些官僚認為官營局院為“蠹财之尤者”,力主“百工諸府可罷”③。
(3)工匠遭受的壓迫和剝削相當沉重:官辦局院的工匠受到“日驗月考”的嚴厲管制;官府往往依期強令地方造作,騷擾民間④;奸吏乘勢“因緣害衆”,“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以至數多則遍科”⑤;大多數工匠的勞動、生活條件相當惡劣,匠役成為一項沉重的負擔,如時人曾描述織工的處境:“江南絲盡入機房,欲此虛空彼富強。
鞭撻别工皆學織,程量計日完成章。
驚心蟠龍愁應死,淚手攀花痛不香。
貧者隻宜岩谷隐,草紉槲葉當衣裳。
”⑥工匠之苦莫過于鹽丁、竈戶:“課額日以增,官吏日以酷。
不為公所幹,惟務私所欲。
田園供給盡,鹾數屢不足。
前夜總催罵,昨日場胥督。
今朝分運來,鞭笞更殘毒。
竈下無尺草,甕中無粒粟!”⑦民間手工業貴族權豪①、官僚地主、民間作坊主與一般百姓也經營自己的手工業。
諸王、公主、驸馬位下有一批“不納系官差發”的“匠人、打捕戶、鷹房子、金銀鐵冶戶”,即可供貴族自行“拘收起移”的人匠民戶②,他們被收編在位下的“諸色民匠總管府”之類的組織管轄之下,在位下的作坊内從的官員每年支取的工糧超出應支數的六倍(《通制條格》卷十三《工糧》)。
①楊瑀:《山居新話》。
②王恽:《秋澗集》卷八一《中堂記事》中。
③許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
胡祗遹:《政事》,《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④虞集:《通議大夫簽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事贈正議大夫吏部尚書上輕車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肅陳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程钜夫:《民間利害》,《雪樓集》卷十。
⑤胡祗遹:《民間疾苦》,《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⑥鄭思肖:《心史》上卷《江南絲》。
①諸王、公主、驸馬和少數勳臣屬下的手工業往往被認定為官辦性質,或則是官營手工業的一種補充。
我們在這裡将其定為私營性質的主要理由是:中央分撥給貴族的份地實質已轉為貴族個人私有(是“忽必”或“莎餘兒合勒”的延伸),他們在份地内所經營的手工業包括其财政收支比較嚴格地獨立于中央與地方企業。
即便是奉命出鎮的諸王,中央亦無權任意支配他們的企業與财産。
與其他社會階層一樣,貴族向中央提供的義務實質上屬于差發,并不意味着中央可像對待地方手工業機構和财政那樣,可随意支配。
這個問題可作進一步論證。
②《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卷十一《差發·投下戶絲銀驗貧富科》;《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投下收戶》。
事生産,為貴族的奢侈生活服務。
總的說來,位下工匠的地位和處境與官營工匠相同,但按照大德七年的規定,位下匠戶也必須承擔雜泛差役、和雇和買的義務。
此外,少數勳臣自至元初戶籍整頓後,似乎也保留了自己的作坊和人匠。
貴族與官府經營的手工業品主要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政治需要,滿足他們的奢侈消費,而民間手工業卻為國計民生所系,具有一定的經濟活力和廣泛深遠的影響。
這裡将元代民間手工業的狀況和特點歸納成三個方面作簡略介紹。
其一,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以紡織為主的家庭手工業具有普遍性。
中國封建社會裡,“男耕女織”是家庭經濟結構的核心内容,亦是農戶生活必需品和完納賦稅的主要來源,到了元代,這種狀況更具有普遍意義。
王冕曾以《江南婦》為題,描寫江南田家的經濟生活:“馌彼南畝随夫郎,夜間績麻不上床。
績麻成布抵官稅,力田得米歸官倉”①。
乃賢另以《新鄉媪》為題,真實而又典型地反映了中原民戶的耕織生涯:“日間炊黍饷夫耕,夜紡綿花到天曉。
綿花織布供軍錢,倩人輾谷輸公田”②。
山西等地區農家多依靠種麻織布“貿易白銀,以供官賦”③。
這種以女性從事織纴的家庭經營形式,實際上也廣泛存在于官僚地主之家。
元代家庭手工生産中所增添的棉紡織業是值得重視的。
松江烏泥泾的棉紡織業在宋元之際還處于“厥功甚艱”的初級階段。
黃道婆返鄉後教民織布,“未幾,被更烏泾,名天下,仰食者千餘家”④。
由于棉紗和棉布的制作逐步推廣,因而迅速成為影響國計民生的一項重要品種。
至元十九年,元廷規定稅糧可“折輸綿絹雜物”(《元史·食貨志一》),二十六年四月,“置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民歲輸木綿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六提舉司雖不久罷去⑤,但元貞二年(1296)新定征收江南夏稅制度中又規定夏稅“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元史·食貨志一》)。
到了緻和元年(1328)三月,當雲南安隆寨土官籍三萬二千民戶歸附時,“定輸布三千匹”(《元史·泰定帝紀二》)。
朝廷還經常和市棉布等物,赈濟北方部民。
由于棉紗和棉布的生産量越來越大,所以,在天曆元年全國科差總數中,征收的綿和布就分别達72015斤和211223匹①。
可見,以絲、麻、棉織業為主要内容的家庭手工業不論在廣度或深度上比宋金時代都有明顯①王冕:《江南婦》,《竹齋詩集》卷二。
②乃賢:《新鄉媪》,《金台集》卷一。
③郝經:《河東罪言》,《陵川集》卷三二。
④陶宗儀:《辍耕錄》卷二四《黃道婆》。
⑤《元史》卷十五《世祖紀》十二,卷十六《世祖紀》十三。
①《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
發展。
其二,許多工商主和富有者投資手工業生産,并且,随着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一些手工作坊中較普遍存在雇傭勞動。
由于官營礦冶業效益低下,所以管理機構多廢置不常,金、銀、鐵礦常實行“聽民煽冶,官為抽分”的變通政策,礦藏的采煉常承包給私人,通過他們招用工人從事生産,因而民間從事的礦冶業多實行雇傭勞動制,如“尤善生殖”的江西人劉宗海,開鐵爐于金牛(在今安徽廬江縣西北),“煽役者常千人”②。
“治生教子,三緻豐阜”的李玉,鼓鐵煮礬,“所居城市,凡能傭力而無恒産者,魚聚水而鳥投林,相率來歸”③。
在杭州城内的十二種職業中,每一行業有12000戶,每戶少至10人,多至20、40人,“其人非盡主人,亦有不少為供主人指使之人”④,馬可·波羅的這一直觀印象說明元初杭州的許多手工作坊采用了雇傭勞動。
紡織業是封建時代曆史悠久、發展最快的一種行業,唐宋以來,這一全國性的生産中心已在蘇杭地區形成。
元代末期,徐一夔在《織工對》中記載說:“餘僦居錢塘之相安裡,有饒于财者,率居工以織。
每夜至二鼓,一唱衆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餘)進而問之曰:以餘觀若所為,其勞也亦甚矣,而樂何也?工對曰:..吾業雖賤,日傭為錢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養吾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
..于凡織作,或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人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
所圖如此,是以發乎情者..不自知其為勞也。
頃見有業同吾者,傭于他家,受直略相似。
久之,乃曰:吾藝固過于人,而受直與衆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
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
主者閱其織,果異于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
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
”①在嘉興永樂市,南宋時濮鳳後人“督課農桑、機杼之利”,元大德年間其後人開設四大牙行,“收織機産”,“取絹者曰絹主,售織者曰機戶”②。
湖州歸安東林鎮據稱元代已設有十所絹莊,收四方農戶所産絲絹③。
此外再參照馬可·波羅對蘇州地區的印象④,便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廣大蘇杭地區的民間絲織業中和各地民辦礦冶業中,作坊主要采用工匠從事生産;雙方以計日、計工受②王禮:《劉宗海行狀》,《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③胡祗遹:《李公墓志銘》,《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④《馬可波羅行記》第2卷第151章《蠻子國都行在城》。
①徐一夔:《織工對》,《始豐稿》卷一。
②金準:《濮川所聞記》卷一《總叙·開鎮源流》;胡琢:《濮鎮紀聞》卷首《總叙》;另參見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輿地略·物産》下。
③參見同治《湖州府志》卷二二《輿地略·村鎮》;光緒《歸安縣志》卷六《輿地略·區村鎮》。
④《馬可波羅行記》第2卷第105章《蘇州城》:蘇州“有絲織物甚饒,(居民)恃工商為生..城中有許多富商大賈和富裕的市民”。
值的方式發生聯系;雇者與受雇者均可以酬值的多少作出選擇。
這無疑是一種古老的“包含着整個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萌芽的雇傭勞動”⑤。
其三,在封建王朝的壓抑下,民間手工業不能充分發展。
元代官營手工業局院遍布,涉及手工業的主要領域,使民間手工業産品喪失了大片市場。
而民間能工巧匠或被大批拘刷,或輪番入局,按統治者的意志出賣自己的勞動與技能,民間手工業又失去了大量的人力資源。
民營手工業生産受到種種限制。
在産金之地,“有司歲征金課,正官監視人戶,自執權衡,兩平收受”。
政府對鐵産品實行嚴格管制,流通也受到很大限制,如“江南鐵貨及生熟鐵器”曾“不得于淮、漢以北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酒類為國家榷貨,其生産不時受到限制,如“諸私造晙魯麻酒者,同私酒法。
杖七十,徒二年,财産一半沒官”(《元史·刑法志三》)。
生産面最廣闊的民間紡織業主要受到兩方面的摧殘:一是政府通過賦稅政策搜括大批民間絲絹、顔色。
作為元初勃興起來的棉織業也是如此,至元十九年始以“棉絹雜物”折輸江南稅糧後,又立六路木棉提舉司向民間征收木棉十萬匹,因為民間承受不了這項重負,二十八年不得不“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棉”,然而,不久又恢複征收,并且數額急劇增加(見前)。
二是實行和買,如至大三年(1310)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