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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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租佃制進行生産,寺觀佃戶的數量很大,江南地區一度被冒入僧籍的佃戶達五十萬戶有餘(《通制條格》卷三)。
一般寺觀的田地都分設田莊,派莊主、甲幹、監收等管理佃戶和收取田租。
民田民田,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絕對支配地位。
金和南宋時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經充分發展,入元以後地主階級的土地兼并活動并未受到遏止,且有變本加厲之勢。
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地區後,成了土地掠奪中的重要勢力。
元朝廷将大量官田賜給貴族,僅《元史》所載曆朝賜給諸王、公主的土地達二十七萬五千畝,賜給其他蒙古勳臣、官僚的土地達一百四十七萬餘畝。
蒙古貴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
元世祖時東平布衣趙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
”①元③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九《僧寺》。
④薛元德:《梅瞿先生作興學校記》,《江蘇金石志》卷二三。
①吳師道:《金華縣慈濟寺修造舍田記》,《吳禮部集》卷十二。
②傅若金:《新淦州建興寺施田碑》,《傅與砺詩文集·文集》卷三。
①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達三十萬頃②。
征南主将伯顔、阿術、阿裡海牙都在江南地區據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紀二》)。
蒙古貴族還通過接受投獻的方式把官私田土變為己有。
這種情況在元代相當嚴重,以緻元廷不得不規定,“諸人亦不得将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于諸投下處呈獻”③。
漢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
金元易代之際,北方地區出現了一大批擁兵自雄的漢族軍閥,他們乘機占有大片土地,“斷阡陌占屋宇跨州連郡又各萬焉”④,這批人是元代北方漢人中最大的地主。
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區陸續簽發漢族富戶為軍戶,大量的漢人軍戶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畝連阡陌,家赀累巨萬”的大地主⑤。
軍戶地主構成了北方漢族地主階級中人數頗多的一個階層。
此外,北方漢族官僚地主與平民地主,也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
元朝滅宋,雖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時失去了經濟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擊,但大部分南宋舊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①,嘉興(今屬浙江)的“故宋大族”入元後仍“家富饒,田連阡陌”②,便是顯例。
不僅如此,這些舊家大族還在擴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蘇南京)王氏在南宋“以緻豐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數十頃”③。
江南地區的元朝新貴也大肆攘奪土地,為元朝主持海運的朱清、張瑄便是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們“勢傾朝野,江淮之間,田園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長谷真逸《農田餘話》卷下),以緻“田園宅館遍天下”④。
土地買賣在元代江南地區仍然盛行不衰,購買或強買是江南地主進行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
強奪民田或用高利貸準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區官僚、豪強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資料中屢見不鮮。
通過種種兼并活動,江南地主階級的土地占有日益擴大,到處都有田連阡陌的大地主。
松江(今屬上海)瞿霆發“有民田二千七百頃”⑤;蘭溪(今屬浙江)姜思齊“環其居五裡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⑥;吉安(今屬江西)賀良叔“有田入稻歲萬石”⑦;崇安(今屬福建)一縣五十餘戶地主占有全②袁桷:《鄭制宜行狀》,《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③《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投下收戶》。
④郝經:《萬卷樓記》,《陵川集》卷二五。
⑤王恽:《上世祖皇帝論政事書》,《秋澗集》卷三五。
①吳澄:《遊應鬥墓表》,《吳文正集》卷七一。
②陶宗儀:《辍耕錄》卷三八《廢家子孫詩》。
③吳澄:《王子清墓志銘》,《吳文正集》卷七六。
④陶宗儀:《辍耕錄》卷十五《朱張》。
⑤楊禹:《山居新話》。
⑥宋濂:《姜澤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十。
⑦陳旅:《東齋記》,《安雅堂集》卷七。
縣土地的六分之五⑧。
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蘇蘇州)一帶表現得最為突出,“武斷大家,收谷歲至數百萬斛,而小民皆無蓋藏”①。
由于地主階級占據了絕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農、半自耕農的人數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
大部分農民沒有土地,或隻占有極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國家和各類地主的佃戶。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産形式,北方與南方有所差别。
北方地區,蒙古貴族、漢族軍閥和軍戶地主在戰争時期俘掠了大量驅奴,一戶占有驅奴甚至多達數百乃至數千。
不少驅奴被用來從事農業生産,因此,北方地區有相當數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驅奴耕種的。
金代後期逐漸發展起來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際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不過,租佃制生産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
在南方地區,租佃關系是占絕對支配地位的生産關系,佃農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剝削對象。
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稱:“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元史·成宗紀一》);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訪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說道:“今江浙之弊,貧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戶售顧,或佃地作客過日。
”②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區租佃關系的普遍性。
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戶的數量很大,“動辄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元史·武宗紀二》)。
地主階級除對佃戶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外,還對佃戶實行嚴重的人身壓迫,主佃之間有着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
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關系也有進一步複雜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就是兌佃制在一些地區,如揚州和江陰等地的流行。
第二節 地租 地租形态 元代的地租,與前代一樣,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币地租三種形态,而以實物地租為主。
元代地租較為突出的是實物地租中定額租制進一步發展,相對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勞役地租是一種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關系充分發展的條件下,它已經十分落後。
元代勞役地租雖仍然存在,但屬于一種相當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數落後地區和官員的職田之中。
勞役地租一般與實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約繳納實物地租外,還要為地主服各種勞役。
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轄區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關系便十分強烈,入元後這種情況沒有改變,因而佃客承擔的勞役地租極為沉重,“主戶将佃戶⑧虞集:《建甯路崇安縣尹鄒君去思之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一。
①餘阙:《憲使董公均役記》,《青陽先生文集》卷九。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看同奴隸役使、典賣,一切差役皆出佃戶之家”①,甚至出現了地主因為佃客“不伏使喚”而将佃客毆打緻死的事例②。
其他地區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現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為進行法律訴訟即是。
官員職田的佃戶一般都要為之提供勞役。
至大三年(1310),監察禦史申某在呈文中說:“諸職官三品,職田佃戶有至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戶,出給執照,不令當雜泛差役,卻令供給一家所用之費,謂如倩借人畜,寄養豬羊,馬草柴薪,不勝煩擾。
”①職田佃戶不僅自己要供官員驅使,還要為官員之家養豬、養羊,供應馬草柴薪,這些無疑都是實物地租以外的無償勞役。
實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實物地租。
封
一般寺觀的田地都分設田莊,派莊主、甲幹、監收等管理佃戶和收取田租。
民田民田,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絕對支配地位。
金和南宋時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經充分發展,入元以後地主階級的土地兼并活動并未受到遏止,且有變本加厲之勢。
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地區後,成了土地掠奪中的重要勢力。
元朝廷将大量官田賜給貴族,僅《元史》所載曆朝賜給諸王、公主的土地達二十七萬五千畝,賜給其他蒙古勳臣、官僚的土地達一百四十七萬餘畝。
蒙古貴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
元世祖時東平布衣趙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
”①元③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九《僧寺》。
④薛元德:《梅瞿先生作興學校記》,《江蘇金石志》卷二三。
①吳師道:《金華縣慈濟寺修造舍田記》,《吳禮部集》卷十二。
②傅若金:《新淦州建興寺施田碑》,《傅與砺詩文集·文集》卷三。
①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達三十萬頃②。
征南主将伯顔、阿術、阿裡海牙都在江南地區據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紀二》)。
蒙古貴族還通過接受投獻的方式把官私田土變為己有。
這種情況在元代相當嚴重,以緻元廷不得不規定,“諸人亦不得将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于諸投下處呈獻”③。
漢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
金元易代之際,北方地區出現了一大批擁兵自雄的漢族軍閥,他們乘機占有大片土地,“斷阡陌占屋宇跨州連郡又各萬焉”④,這批人是元代北方漢人中最大的地主。
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區陸續簽發漢族富戶為軍戶,大量的漢人軍戶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畝連阡陌,家赀累巨萬”的大地主⑤。
軍戶地主構成了北方漢族地主階級中人數頗多的一個階層。
此外,北方漢族官僚地主與平民地主,也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
元朝滅宋,雖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時失去了經濟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擊,但大部分南宋舊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①,嘉興(今屬浙江)的“故宋大族”入元後仍“家富饒,田連阡陌”②,便是顯例。
不僅如此,這些舊家大族還在擴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蘇南京)王氏在南宋“以緻豐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數十頃”③。
江南地區的元朝新貴也大肆攘奪土地,為元朝主持海運的朱清、張瑄便是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們“勢傾朝野,江淮之間,田園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長谷真逸《農田餘話》卷下),以緻“田園宅館遍天下”④。
土地買賣在元代江南地區仍然盛行不衰,購買或強買是江南地主進行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
強奪民田或用高利貸準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區官僚、豪強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資料中屢見不鮮。
通過種種兼并活動,江南地主階級的土地占有日益擴大,到處都有田連阡陌的大地主。
松江(今屬上海)瞿霆發“有民田二千七百頃”⑤;蘭溪(今屬浙江)姜思齊“環其居五裡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⑥;吉安(今屬江西)賀良叔“有田入稻歲萬石”⑦;崇安(今屬福建)一縣五十餘戶地主占有全②袁桷:《鄭制宜行狀》,《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③《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投下收戶》。
④郝經:《萬卷樓記》,《陵川集》卷二五。
⑤王恽:《上世祖皇帝論政事書》,《秋澗集》卷三五。
①吳澄:《遊應鬥墓表》,《吳文正集》卷七一。
②陶宗儀:《辍耕錄》卷三八《廢家子孫詩》。
③吳澄:《王子清墓志銘》,《吳文正集》卷七六。
④陶宗儀:《辍耕錄》卷十五《朱張》。
⑤楊禹:《山居新話》。
⑥宋濂:《姜澤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十。
⑦陳旅:《東齋記》,《安雅堂集》卷七。
縣土地的六分之五⑧。
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蘇蘇州)一帶表現得最為突出,“武斷大家,收谷歲至數百萬斛,而小民皆無蓋藏”①。
由于地主階級占據了絕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農、半自耕農的人數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
大部分農民沒有土地,或隻占有極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國家和各類地主的佃戶。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産形式,北方與南方有所差别。
北方地區,蒙古貴族、漢族軍閥和軍戶地主在戰争時期俘掠了大量驅奴,一戶占有驅奴甚至多達數百乃至數千。
不少驅奴被用來從事農業生産,因此,北方地區有相當數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驅奴耕種的。
金代後期逐漸發展起來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際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不過,租佃制生産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
在南方地區,租佃關系是占絕對支配地位的生産關系,佃農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剝削對象。
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稱:“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元史·成宗紀一》);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訪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說道:“今江浙之弊,貧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戶售顧,或佃地作客過日。
”②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區租佃關系的普遍性。
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戶的數量很大,“動辄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元史·武宗紀二》)。
地主階級除對佃戶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外,還對佃戶實行嚴重的人身壓迫,主佃之間有着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
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關系也有進一步複雜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就是兌佃制在一些地區,如揚州和江陰等地的流行。
第二節 地租 地租形态 元代的地租,與前代一樣,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币地租三種形态,而以實物地租為主。
元代地租較為突出的是實物地租中定額租制進一步發展,相對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勞役地租是一種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關系充分發展的條件下,它已經十分落後。
元代勞役地租雖仍然存在,但屬于一種相當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數落後地區和官員的職田之中。
勞役地租一般與實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約繳納實物地租外,還要為地主服各種勞役。
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轄區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關系便十分強烈,入元後這種情況沒有改變,因而佃客承擔的勞役地租極為沉重,“主戶将佃戶⑧虞集:《建甯路崇安縣尹鄒君去思之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一。
①餘阙:《憲使董公均役記》,《青陽先生文集》卷九。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看同奴隸役使、典賣,一切差役皆出佃戶之家”①,甚至出現了地主因為佃客“不伏使喚”而将佃客毆打緻死的事例②。
其他地區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現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為進行法律訴訟即是。
官員職田的佃戶一般都要為之提供勞役。
至大三年(1310),監察禦史申某在呈文中說:“諸職官三品,職田佃戶有至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戶,出給執照,不令當雜泛差役,卻令供給一家所用之費,謂如倩借人畜,寄養豬羊,馬草柴薪,不勝煩擾。
”①職田佃戶不僅自己要供官員驅使,還要為官員之家養豬、養羊,供應馬草柴薪,這些無疑都是實物地租以外的無償勞役。
實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實物地租。
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