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作為基本宗教的圖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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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alee,即斯賓塞和吉蘭所說的Tjingilli)、溫巴亞等組織,參見《澳洲土著溫巴亞人組織》,載于《美國人類學家》,新輯第2卷,第494頁,《幾個西澳洲部落的分支》,載于《美國人類學家》,新輯第2卷,第185頁,《美國哲學學會公報》,第37卷,第151&mdash152頁,以及《新南威爾士皇家學會雜志》,第32卷,第71頁和第33卷,第111頁。

    與此同時,有關阿蘭達部落的最初研究成果也發表在《澳洲中部合恩科學探險工作報告》,第4部分(1861年)中。

    該報告前一部分由斯特林撰寫,後一部分由吉蘭撰寫,整部著作是在鮑德溫·斯賓塞的指導下完成的。

     [17]倫敦版,1899年。

     [18]倫敦版,1904年。

     [19]在這裡,Arunda(阿蘭達)、Anula(阿努拉)、Tjingilli(津吉利)等名稱是沒有複數形式的。

    倘若給這些名詞加上複數形式,便會顯得有些不太合乎邏輯,因為它們并不是法語,法語的語法标記隻對我們的語言才有意義。

    隻有在部落名稱明顯帶有歐化特征的情況下,如Huron(休倫),我們才可以給它加上複數形式(Hurons)。

     [20]斯特萊羅從1892年起就來到了澳洲,它起初居住在迪埃裡部落中,然後到了阿蘭達部落。

     [21]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

    迄今為止,此書已經出版了四個分冊。

    當我們這本書剛好完成的時候,正值斯特萊羅的最後一個分冊發表,所以我們無法利用這個分冊的材料了。

    在此書中,前兩個分冊讨論的是神話與傳說,第三個分冊讨論的是膜拜。

    當然,對于此書,我們在斯特萊羅的名字之外還應該加上馮·萊奧哈蒂的名字,因為萊奧哈蒂為這部著作的出版花費了很多心血。

    他不僅負責編輯了斯特萊羅的手稿,而且還通過某些頗有見地的問題,在許多方面将斯特萊羅的觀點闡述得更加明确。

    所以,參考一下萊奧哈蒂為《環球》撰寫的一篇文章,也應該是有所裨益的。

    在這本雜志裡,有許多萊奧哈蒂與斯特萊羅的通信摘錄(參見《澳洲中部阿蘭達人和洛裡查人的宗教和圖騰觀念》,載于《環球》,第91卷,第285頁)。

    有關同樣的主題,亦可參見托馬斯的一篇文章,載于《民俗》,第16卷,第428頁及以下諸頁。

     [22]斯賓塞和吉蘭對這種語言也并非是一竅不通,但他們确實不如斯特萊羅那樣精通。

     [23]最明顯的就是克拉奇的文章:《我的澳洲之行之尾篇》,載于《民族學雜志》,1907年,第635頁及以下諸頁。

     [24]帕克夫人的著作《埃瓦拉伊部落》,埃爾曼的著作《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馬休的著作《昆士蘭的兩個典型部落》,以及馬休的某些近期文章都體現出了斯賓塞和吉蘭的影響。

     [25]我們在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的&ldquo前言&rdquo(第8&mdash9頁)裡可以查看到這些作品的一覽表。

     [26]倫敦版,1904年。

     [27]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4卷本,倫敦,1910年。

    此書開篇就是《圖騰制度》的再版,并沒有作什麼重大的改動。

     [28]當然,在《圖騰制度》的頭尾都提到了某些有關圖騰制度的一般理論,對此,我們将在下文中予以評述。

    不過,對于該書所彙集的那些事實來說,這些理論總是顯得有些孤立,因為它們遠在該書問世以前,就已經通過各種文章發表在雜志上了。

    這些文章重印以後,收錄在第1卷裡。

     [29]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12頁。

     [30]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15頁。

     [31]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32頁。

     [32]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問題上,弗雷澤最近出版的《圖騰制度與外婚制》,表現出了弗雷澤在思想和方法上的重大進步。

    任何時候,隻要他對某個部落的宗教制度或家庭制度進行描述,他就想方設法要确定該部落所處的地理條件和社會條件。

    盡管這些分析可能是比較粗略的,但它恰恰證明了弗雷澤與人類學學派的陳舊方法的徹底決裂。

     [33]毫無疑問,我們也同樣認為,宗教科學的主要目的就是去發現人類的宗教本性究竟是由什麼構成的。

    然而,正因為我們并不把這種本性看成是人類構造的一部分,而把它看成是社會原因的産物,所以我們認為,如果離開了人類的社會環境,就不可能發現這種本性。

     [34]我們沒有必要不厭其煩地說明,圖騰制度的重要性,根本不取決于它是不是具有普遍性的問題。

     [35]胞族和姻族就屬于這種情況;關于這個問題,可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章;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09頁,以及第137&mdash142頁;托馬斯:《澳洲的親屬制度和婚姻制度》,第6、7章。

     [36]參見拙著:《社會分工論》,第3版,第150頁。

     [37]我們應該清楚,情況并非始終如此。

    如上所述,比較簡單的形式往往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比較複雜的形式。

    就此而言,并不存在可以适用于所有可能情況的規則。

     [38]這樣,美洲的個體圖騰制度也将有助于我們理解澳洲個體圖騰制度的功能和重要性。

    因為後者往往是很粗陋的,人們可能由于觀察不到它而忽略過去。

     [39]而且,美洲的圖騰制度也并非隻有一種獨一無二的類型,其實,它有好些不同的種類,對此必須要區分清楚。

     [40]隻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當某種特别具有啟發性的比較呼之欲出的時候,我們才會暫時離開這個研究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