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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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回擊僧除奸
缙雲縣有一吳國卿,與郭外寺僧善圓相交,從遊最久。
一日,國卿過寺,值僧他出,徑入其所居奧室,見榻前懸一小木魚,無心敲之。
忽榻後闆鈴響,一少婦出,即士所識中表戚袁兆之妻也,兩相駭詫。
闆即地屏内一片,闆巧合縫,可開可關,所謂地窖子也。
婦懼縮入,生亦奔歸,遇僧于門。
僧既驚失口戶,而又訝生色異,知事已露,故以好詞挽生返,曰:“今日之事,勢不兩生,惟足下自栽。
”生亦嗟訝曰:“自堕火坑。
”知賊突不能釋,乃思計之;不若假強而與之複返。
待其至寺,要我以死,則哄之誦經拜忏,我甘自缢,可以脫身而回。
及至寺,僧果要生死,生以是之而與僧言:“我死不惜,弟求誦經拜仟,再求麻繩一條,我甘自缢耳。
”僧喜而從之,亦拜誦如法。
生持繩以視之,僧乃催其急死,生曰:“爾可再拜誦,我死亦甘。
”僧如其言。
當其拜伏地下,生用椅以僧頸壓之,用麻繩縛住,走告于公。
僧遂成獄。
後得出其中。
有五、六輩,皆先後盜入者,或以求子誘入者。
其寺遂焚。
告僧盜婦入寺欲殺見者 告狀人吳國卿,告為逆法大奸事。
王谟憲典,誅戮奸惡,蕭何法律,豈容逆賊。
孽僧善圓,為惡百端,恣素匪彜,暗開地窖,竊藏良家妻女。
卿往寺請僧,不期袁兆妻,忽然從地而出,孽惡恐身首揚,不容歸家,勒口缢死。
幸今走脫,急奔台告,乞天剿滅。
上告。
海公判 審得善圓罪惡彌甚,律所難容矣。
且居僧娶妻,尚有罪戾,何況挖地窖謀奪人妻,逆法之甚,不可言也。
既舍身出家,當口遵守佛法,何容非為大奸?若婦凡五六輩與爾偕瑟偕琴,爾樂無窮耳。
然樂雖無窮,罪惡貫盈,王章所不赦也。
謀人妻女,罪固難容,而乃逼國卿自缢者,何由也?其情刁惡,律不容奸。
盍依大辟之律,庶不壞于蕭何。
第三十一回斷問奸僧 公在浙江處州府,過上京,夜偶得夢,見群僧。
獨後有一僧年少,跪泣,似有所訴。
既覺,令隸人于途中伺候,如遇有一群僧,可叫來見我。
隻說本官喜齋僧,隸如命伺郭外。
果有遊僧十人。
隸前緻詞,僧相顧錯愕,姑與入見公。
公曰:“某素願齋僧,但一時未備。
”乃呼群吏各領一名去。
僧各就随吏往受齋,惟一少僧不遣。
公入具五刑,謂少僧曰:“爾等情狀,我已悉知,可速直言,吾貫爾刑。
”少僧乃即垂淚泣曰:“固所願也。
今遇大人,小妾伸冤之日。
”公曰:“有甚冤,可盡訴來。
”少僧曰:“妾非僧,乃廣東潮州府人。
父,姓劉名昌,為江西南昌縣知縣。
随父往任,遇此九人,一家皆殺害,财物盡劫,惟留妾一人,削發為僧,雲遊江湖。
妾忍恥随之,正圖乘間雪不共戴天之仇。
”公即令人擒九僧至,行囊千金,以其半人官,以其半與女,令人送之歸鄉,九僧問典刑。
又令女補狀以存案。
叩謝而去。
告劫殺 告狀婦劉桂蘭,告為劫殺大冤事。
痛父劉昌,帶家眷往江西南昌赴任,陡遇惡僧法雲寺九人,各執械器,将身一家殺死,财物劫奪一空,獨留妾,命削發為僧。
切思一家冤斃,冤魂莫伸,欲雪仇恨,奔訴無門。
幸今俱至台下,懇天作主冤治平冤,舉家銜恩。
哀哀上告。
海公判 審得桂蘭,随父往任,舉家乃被僧法雲等所殺,将桂蘭去發,以之随事賊黨雲遊,情實可憐矣。
劉昌之舉家俱死無辜,負曲九泉,必不瞑目于地下耳。
顧法雲寺至處州來者,亦天之使也。
一家含冤于冥途,天豈不為誅戮,縱伊奸黨乎?各拟典無辭。
其所劫之金,尚剩千兩,給半與桂蘭,以為終身之計,餘者入官。
各宜取供。
第三十二回大士庵僧 淳安縣去城數裡,有新創大士庵,金像猶未成。
有一缙雲縣客人趙,攜金過其地,适歲除,旅店不得,乃投庵中。
僧善明款之。
乃問神像不完之故,僧告以乏金,但得銀六兩足矣。
客乘醉啟囊如數與之。
僧見金多,密與其徒議曰:“此商歲暮獨行,四無人知,殺之而奪其财,非計耶?”其徒曰:“不可。
”僧強之徒,曰:“出家人,不可為此逆天事。
”遂下山去。
僧持刃向客曰:“爾欲全屍乎?分屍乎?”商曰:“吾金盡以奉師,乞全餘生。
”僧即揮刃向商,商知不免,乃曰:“吾師不見恕,乞烹雞具酒,與我一醉飽,死亦甘也。
”僧許之。
商默禱口大士曰:“某施像本為善念,乃獲惡報。
神如有靈,幸托夢與我妻子,令使尋屍。
”雞酒至食,早就空室中自缢。
僧拟埋之。
适天明,鎖之以俟晚。
近庵有一富人,姓陶名興,無子,每元旦往燒香。
是夜,夢神曰:“爾須早往,作一善事。
”富人驚起,尚未明,即往。
見門外一美婦,裝飾華麗,從一婢持燈入寺。
富人訝其早,踵其後。
燒香畢,問僧曰:“适為誰宅眷?何美麗如此?又何早如此?”僧答以元人。
富人曰:“若不見之,此和尚匿之耳。
”索至空室中,見有鎖,挑闼而入。
見商懸梁上,一婦人以肩乘其兩足。
人至,婦始隐。
解其縛,心坎尚溫。
以湯灌之,複蘇,備言始末:昏中,有人以肩乘其足,得不死。
乃擒僧,銀尚未啟。
客訟之于公,僧遂成獄。
告殺人謀财 告狀人趙,告為奪财欲殺命事。
切身因買賣晡回,歲暮,投大士庵借宿。
豈惡善明,瞰身帶銀百餘,辄起奸心,持刃欲殺命,哀求容身自缢,幸得陶興相救,死中灌。
似此不法,冤蔽無伸。
乞天剿除奸惡,民得安樂。
奔告。
訴 訴狀人善明,訴為電燭黑冤事。
刁惡趙,任意妄為,假稱貿易往外,實為乘機偷盜。
禍因舊年三十日夜,詐言投宿,豈惡夜半潛地入房,将善明衣服等件,盡行搬出庵門,欲走未及,被身捉獲,懼刑自缢。
殊仇陶興,受賄偏證,架言謀殺,情實虛誣。
叩天劈奸正法。
激切上訴。
海公判 審得善明,以趙孤身一人借宿,見囊資百餘,因利舉端,持刃以殺者無疑矣,何言盜衣服,懼刑自缢?此難以飾詞也。
然若非神明靈顯,使陶興相救,則遭惡之手,幾乎喪矣。
非神明之報應哉!合拟大辟減口。
第三十三回一子兩繼 嚴州府壽昌縣有江仲,生五子。
值年饑,家窘,複生一子,令仆棄之。
仆抱出,适市有富翁,姓張名聘,見之以問仆,仆告以不忍之故,無以為計。
翁曰:“予無子,肯與我,當謝以金。
”仆曰:“令有所歸,足矣,敢望金乎?”乃以付翁。
後數年,民生計日遂,而五子先後皆喪,民老而孤,追歎曰:“昔幸有子,倘不棄之,猶或可延宗祀。
”仆曰:“主人亦悔昔之棄子乎?此子尚在,但恐不可得。
”民驚問故,仆曰:“前與張富翁,今已長,讀書甚聰慧。
”民喜,求以金贖,富翁不允。
訟之公,公不能決,乃令兩家各娶一婦。
此子往來數年,後各生有子,各奉其祀焉。
告取于 告狀人江仲,告為霸子絕祀事。
切身家貧,因值饑年,子多不能應供,乃将小子與張廷聘繼祀。
豈知不幸,四子俱亡,身老孤苦無祀,将銀與聘求贖,殊惡霸執不還,絕人祀廟,情實慘然。
乞天判歸。
銜恩上告。
訴 訴狀人張廷聘,訴為刁奸滅祀事。
切身老邁無子,江仲遇荒,令仆江興将兒抛置于水,幸身窺見,将金求與繼後,撫養一十五載。
豈惡以今無子,欲取續枝,不與,告聳台下。
切思先既棄舍,今又何用贖?伊謂祀典無人,身肯以絕守宗廟?乞天恩斷。
上訴。
海公判 審得江仲,先年家貧,因遇饑荒,子多不能應供,令仆以小子抛棄于江,乃張廷聘求之,撫養繼後,已經十五載,恩義亦重深矣。
江仲今既乏嗣,置金求贖,雖則為無後之慮,乃不合先年棄舍,非能生不能養哉!若将子還伊祀典,廷聘豈不絕典乎?然宗廟祭祀,所不可絕者。
江仲與廷聘,既慮祀典,各取一婦,任子往來,則仲、聘亦各不為絕後是非兩計也。
合宜取供。
第三十四回斷問猴精 紹興府新昌縣一鄉,叫長沙村,有猴精,凡遇牛馬辄躍而騎之,齧其領,斷筋而死。
其後投一野寺,僧宿為之暖足,夜則引僧至人家盜财,或淫人婦女。
人或見之,即口噤不能出聲。
來去任意,如此者數年,遠近患之。
遍召師巫,鹹不能制。
及後有一道士,自言能制之,乃燃炭數百斥,投大鐵索其中,書符召将。
忽神憑觀者,驟揆紅爐,取鐵索以往,至一岩穴。
猴居其中。
其人即以索鎖其項,項灼幾斷,猴即把其人之手,齧其脈雲:“吾死爾亦死。
”其人拖歸,擲付道士。
神去,其人死矣。
解送公處,公責其猴,供雲:“某年齧馬牛若幹,本處富翁家,盜财若幹,引僧奸盜人家婦女數十。
僧見住長福寺。
”皆曆言其詳,公急遣人捕之。
僧至,乃同猴畫招。
公令斬而焚之,以僧置獄。
長沙人民具呈 具呈人陸思、謝愛等,呈為除妖以安人民事。
切今長沙地方,數年以來,陡然有一猴精擾亂地方,或盜民家财物,或奸淫人家妻女,遠近遭害,師巫莫能制治。
本月内,忽一道士宋真,制治已捉,解送台下,乞天處治安民。
上呈。
海公判 審得野僧真定,與猴精往來,害人百端,或相與偷盜,或相與迷惑人民妻女,任意妄為,擾亂長沙,已數載矣。
人民莫知其所,遭妖毒害,實為可矜。
乃今道士宋真,用符已獲,亦是諸惡貫盈。
野僧之罪不容逭也。
合遣人民拆毀野寺,财物入宮,猴精處斬焚化,野僧大辟毋辭。
第三十五回玉蟾救主 溫州府泰順縣管下東陽鄉,有一富翁,家有傭工數十年,發黃齒落,癡愚尤甚。
其翁姓蘇,有子名蘇應試,每攜侪類,登山臨水,覓景尋芳,傭工常攜壺執杯以随。
一日,應試與二客酒酣,分韻聯句,曰:“花搖瓊海亂,酒載玉山頹。
”因下韻不續。
思索未就,傭忽續吟曰:“伴玩年來久,騎鸾日下回。
”客驚,謂試曰:“聞君家蒼頭甚愚,今所吟詩豈愚人哉?且騎鸾有仙意,豈神仙乎?”傭曰:“然。
”客曰:“爾仙既能詩,盍更見教。
”傭複曰:“瑤池王母宴群仙,羅列杯盤慶绮筵。
誤取一枚仙李子,谪來人世不知年。
”客曰:“既為仙,豈無戲術可觀?”傭曰:“有。
”即取手中杯擲于空,化為雙鶴飛遠。
客曰:“吾聞仙人跨鶴,爾能否?”傭曰:“能。
”拍掌,鶴舒翼下,傭即跨之,升空而起。
主客拜地求度。
傭曰:“我,白玉蟾是也,以赴蟠桃宴,越次食仙李,王母怒之,滴來塵世為傭。
今限滿歸天。
諸君非仙材,難上升,但異日有難,連呼我名,我來救君厄也。
”遂去。
後應試與二客被仇陸友奴誣以殺人獄,公開棺驗傷。
試謂客曰:“昔日玉蟾雲,有難來救我,今其時矣。
”乃呼其名者三,俄見棺中死屍複活,起坐于地,公駭怪異,觀者如堵。
屍言:“我死非由此三人。
”乃于稠人中指一人曰:“此人是也。
”乃即陸友奴。
公拷訊,友奴乃服。
三人遂得釋,其屍仍倒地。
告打死仆命 告狀人陸友奴,告為壘債殺命事。
土豪蘇應試,家财萬貫,行上蓋都。
痛仆陸福,誤借伊銀七兩,償不甘磊算,觸犯虎威,喝黨餘廷才、王禮棍石叢打,即時氣絕。
死者含冤,生者莫為。
望光上告。
訴 訴狀人蘇應試,訴為燭冤豁命事。
慣賊害民一鄉,大蠹伊仆陸福病笃,豈惡友奴飄捏磊債殺命,诳台誣陷。
切恩人命重罪,豈敢輕犯?且系久病自死,又非磊算,合口乞恩詳情超豁。
上訴。
海公判 審得陸友奴與蘇應試,借償不甘,而緻仇恨,不過一時之小忿耳,何尤陸友奴将仆陸福殺死,告謂磊債不甘償還,應試喝黨打死,屈試抵命?情何恨哉:然天理彰彰,豈容奸惡。
福死無辜,應不瞑目,乃複生以訴白,稠人中指出爾者,非冤報之顯然,亦伊罪之不容逭。
盍拟典刑抵命,應試等系無辜。
第三十六回謀舉大事 紹興府諸暨縣,去城十裡,長洋地方,民俗多信神佛,持齋誦經,男女紛雜,男呼齋公,女呼齋婆,彼此通家往來,作會其中。
有一姓朱名如張一妻饒氏美麗,姓傅名仕志者見之,悶悶無策,緻思成疾。
有遊僧化緣見之,說曰:“貧僧觀齋公,心中似有不悅。
”齋公笑曰:“爾但抄化之徒,何能預人心中事?”僧曰:“貧僧知齋公七情有感,郁而未遂,第言之,必能為齋公效一籌。
”仕志不得已,告以所說未遂事。
僧為謀曰:“明日輪諸公大會,斯時貧僧當來,來則事必諧。
”仕志喜,許以事成,某當重謝。
至期,大衆畢集,僧僞邂逅,求齋公來會所,遽于齋公前叩首呼“萬歲”,于所悅之婦前叩首呼“主母”。
衆駭問,僧曰:“試請主公照水。
”則冠沖天,衣赭袍,腰玉帶。
令所悅婦照之,嚴然後服。
僧又曰:“諸公俱從龍華會中來,皆是佐命者,請照之。
”則冠冕兜鍪,人各異壯。
蓋此僧能妖術,以惑衆耳。
衆以為奇遇,送禮僧為國師,僧因言于所悅之婦丈夫曰:“主母非若妻,宜獻主人,重酬,若别娶可也。
”其夫聽命,果厚得金,僧亦得金三十兩,時同會三百餘人,不知其幻,以為真主,遂觊非望。
彼此傳,糾聚兇徒,謀舉大事。
齋公不能止。
俄有告變者于海公處,海公令巡捕捉拿笞問,具吐前照水中所見事,以妖民。
後海公奏聞上,請各分首從拟罪。
止僧逃去。
除奸安民呈 呈狀人
一日,國卿過寺,值僧他出,徑入其所居奧室,見榻前懸一小木魚,無心敲之。
忽榻後闆鈴響,一少婦出,即士所識中表戚袁兆之妻也,兩相駭詫。
闆即地屏内一片,闆巧合縫,可開可關,所謂地窖子也。
婦懼縮入,生亦奔歸,遇僧于門。
僧既驚失口戶,而又訝生色異,知事已露,故以好詞挽生返,曰:“今日之事,勢不兩生,惟足下自栽。
”生亦嗟訝曰:“自堕火坑。
”知賊突不能釋,乃思計之;不若假強而與之複返。
待其至寺,要我以死,則哄之誦經拜忏,我甘自缢,可以脫身而回。
及至寺,僧果要生死,生以是之而與僧言:“我死不惜,弟求誦經拜仟,再求麻繩一條,我甘自缢耳。
”僧喜而從之,亦拜誦如法。
生持繩以視之,僧乃催其急死,生曰:“爾可再拜誦,我死亦甘。
”僧如其言。
當其拜伏地下,生用椅以僧頸壓之,用麻繩縛住,走告于公。
僧遂成獄。
後得出其中。
有五、六輩,皆先後盜入者,或以求子誘入者。
其寺遂焚。
告僧盜婦入寺欲殺見者 告狀人吳國卿,告為逆法大奸事。
王谟憲典,誅戮奸惡,蕭何法律,豈容逆賊。
孽僧善圓,為惡百端,恣素匪彜,暗開地窖,竊藏良家妻女。
卿往寺請僧,不期袁兆妻,忽然從地而出,孽惡恐身首揚,不容歸家,勒口缢死。
幸今走脫,急奔台告,乞天剿滅。
上告。
海公判 審得善圓罪惡彌甚,律所難容矣。
且居僧娶妻,尚有罪戾,何況挖地窖謀奪人妻,逆法之甚,不可言也。
既舍身出家,當口遵守佛法,何容非為大奸?若婦凡五六輩與爾偕瑟偕琴,爾樂無窮耳。
然樂雖無窮,罪惡貫盈,王章所不赦也。
謀人妻女,罪固難容,而乃逼國卿自缢者,何由也?其情刁惡,律不容奸。
盍依大辟之律,庶不壞于蕭何。
第三十一回斷問奸僧 公在浙江處州府,過上京,夜偶得夢,見群僧。
獨後有一僧年少,跪泣,似有所訴。
既覺,令隸人于途中伺候,如遇有一群僧,可叫來見我。
隻說本官喜齋僧,隸如命伺郭外。
果有遊僧十人。
隸前緻詞,僧相顧錯愕,姑與入見公。
公曰:“某素願齋僧,但一時未備。
”乃呼群吏各領一名去。
僧各就随吏往受齋,惟一少僧不遣。
公入具五刑,謂少僧曰:“爾等情狀,我已悉知,可速直言,吾貫爾刑。
”少僧乃即垂淚泣曰:“固所願也。
今遇大人,小妾伸冤之日。
”公曰:“有甚冤,可盡訴來。
”少僧曰:“妾非僧,乃廣東潮州府人。
父,姓劉名昌,為江西南昌縣知縣。
随父往任,遇此九人,一家皆殺害,财物盡劫,惟留妾一人,削發為僧,雲遊江湖。
妾忍恥随之,正圖乘間雪不共戴天之仇。
”公即令人擒九僧至,行囊千金,以其半人官,以其半與女,令人送之歸鄉,九僧問典刑。
又令女補狀以存案。
叩謝而去。
告劫殺 告狀婦劉桂蘭,告為劫殺大冤事。
痛父劉昌,帶家眷往江西南昌赴任,陡遇惡僧法雲寺九人,各執械器,将身一家殺死,财物劫奪一空,獨留妾,命削發為僧。
切思一家冤斃,冤魂莫伸,欲雪仇恨,奔訴無門。
幸今俱至台下,懇天作主冤治平冤,舉家銜恩。
哀哀上告。
海公判 審得桂蘭,随父往任,舉家乃被僧法雲等所殺,将桂蘭去發,以之随事賊黨雲遊,情實可憐矣。
劉昌之舉家俱死無辜,負曲九泉,必不瞑目于地下耳。
顧法雲寺至處州來者,亦天之使也。
一家含冤于冥途,天豈不為誅戮,縱伊奸黨乎?各拟典無辭。
其所劫之金,尚剩千兩,給半與桂蘭,以為終身之計,餘者入官。
各宜取供。
第三十二回大士庵僧 淳安縣去城數裡,有新創大士庵,金像猶未成。
有一缙雲縣客人趙,攜金過其地,适歲除,旅店不得,乃投庵中。
僧善明款之。
乃問神像不完之故,僧告以乏金,但得銀六兩足矣。
客乘醉啟囊如數與之。
僧見金多,密與其徒議曰:“此商歲暮獨行,四無人知,殺之而奪其财,非計耶?”其徒曰:“不可。
”僧強之徒,曰:“出家人,不可為此逆天事。
”遂下山去。
僧持刃向客曰:“爾欲全屍乎?分屍乎?”商曰:“吾金盡以奉師,乞全餘生。
”僧即揮刃向商,商知不免,乃曰:“吾師不見恕,乞烹雞具酒,與我一醉飽,死亦甘也。
”僧許之。
商默禱口大士曰:“某施像本為善念,乃獲惡報。
神如有靈,幸托夢與我妻子,令使尋屍。
”雞酒至食,早就空室中自缢。
僧拟埋之。
适天明,鎖之以俟晚。
近庵有一富人,姓陶名興,無子,每元旦往燒香。
是夜,夢神曰:“爾須早往,作一善事。
”富人驚起,尚未明,即往。
見門外一美婦,裝飾華麗,從一婢持燈入寺。
富人訝其早,踵其後。
燒香畢,問僧曰:“适為誰宅眷?何美麗如此?又何早如此?”僧答以元人。
富人曰:“若不見之,此和尚匿之耳。
”索至空室中,見有鎖,挑闼而入。
見商懸梁上,一婦人以肩乘其兩足。
人至,婦始隐。
解其縛,心坎尚溫。
以湯灌之,複蘇,備言始末:昏中,有人以肩乘其足,得不死。
乃擒僧,銀尚未啟。
客訟之于公,僧遂成獄。
告殺人謀财 告狀人趙,告為奪财欲殺命事。
切身因買賣晡回,歲暮,投大士庵借宿。
豈惡善明,瞰身帶銀百餘,辄起奸心,持刃欲殺命,哀求容身自缢,幸得陶興相救,死中灌。
似此不法,冤蔽無伸。
乞天剿除奸惡,民得安樂。
奔告。
訴 訴狀人善明,訴為電燭黑冤事。
刁惡趙,任意妄為,假稱貿易往外,實為乘機偷盜。
禍因舊年三十日夜,詐言投宿,豈惡夜半潛地入房,将善明衣服等件,盡行搬出庵門,欲走未及,被身捉獲,懼刑自缢。
殊仇陶興,受賄偏證,架言謀殺,情實虛誣。
叩天劈奸正法。
激切上訴。
海公判 審得善明,以趙孤身一人借宿,見囊資百餘,因利舉端,持刃以殺者無疑矣,何言盜衣服,懼刑自缢?此難以飾詞也。
然若非神明靈顯,使陶興相救,則遭惡之手,幾乎喪矣。
非神明之報應哉!合拟大辟減口。
第三十三回一子兩繼 嚴州府壽昌縣有江仲,生五子。
值年饑,家窘,複生一子,令仆棄之。
仆抱出,适市有富翁,姓張名聘,見之以問仆,仆告以不忍之故,無以為計。
翁曰:“予無子,肯與我,當謝以金。
”仆曰:“令有所歸,足矣,敢望金乎?”乃以付翁。
後數年,民生計日遂,而五子先後皆喪,民老而孤,追歎曰:“昔幸有子,倘不棄之,猶或可延宗祀。
”仆曰:“主人亦悔昔之棄子乎?此子尚在,但恐不可得。
”民驚問故,仆曰:“前與張富翁,今已長,讀書甚聰慧。
”民喜,求以金贖,富翁不允。
訟之公,公不能決,乃令兩家各娶一婦。
此子往來數年,後各生有子,各奉其祀焉。
告取于 告狀人江仲,告為霸子絕祀事。
切身家貧,因值饑年,子多不能應供,乃将小子與張廷聘繼祀。
豈知不幸,四子俱亡,身老孤苦無祀,将銀與聘求贖,殊惡霸執不還,絕人祀廟,情實慘然。
乞天判歸。
銜恩上告。
訴 訴狀人張廷聘,訴為刁奸滅祀事。
切身老邁無子,江仲遇荒,令仆江興将兒抛置于水,幸身窺見,将金求與繼後,撫養一十五載。
豈惡以今無子,欲取續枝,不與,告聳台下。
切思先既棄舍,今又何用贖?伊謂祀典無人,身肯以絕守宗廟?乞天恩斷。
上訴。
海公判 審得江仲,先年家貧,因遇饑荒,子多不能應供,令仆以小子抛棄于江,乃張廷聘求之,撫養繼後,已經十五載,恩義亦重深矣。
江仲今既乏嗣,置金求贖,雖則為無後之慮,乃不合先年棄舍,非能生不能養哉!若将子還伊祀典,廷聘豈不絕典乎?然宗廟祭祀,所不可絕者。
江仲與廷聘,既慮祀典,各取一婦,任子往來,則仲、聘亦各不為絕後是非兩計也。
合宜取供。
第三十四回斷問猴精 紹興府新昌縣一鄉,叫長沙村,有猴精,凡遇牛馬辄躍而騎之,齧其領,斷筋而死。
其後投一野寺,僧宿為之暖足,夜則引僧至人家盜财,或淫人婦女。
人或見之,即口噤不能出聲。
來去任意,如此者數年,遠近患之。
遍召師巫,鹹不能制。
及後有一道士,自言能制之,乃燃炭數百斥,投大鐵索其中,書符召将。
忽神憑觀者,驟揆紅爐,取鐵索以往,至一岩穴。
猴居其中。
其人即以索鎖其項,項灼幾斷,猴即把其人之手,齧其脈雲:“吾死爾亦死。
”其人拖歸,擲付道士。
神去,其人死矣。
解送公處,公責其猴,供雲:“某年齧馬牛若幹,本處富翁家,盜财若幹,引僧奸盜人家婦女數十。
僧見住長福寺。
”皆曆言其詳,公急遣人捕之。
僧至,乃同猴畫招。
公令斬而焚之,以僧置獄。
長沙人民具呈 具呈人陸思、謝愛等,呈為除妖以安人民事。
切今長沙地方,數年以來,陡然有一猴精擾亂地方,或盜民家财物,或奸淫人家妻女,遠近遭害,師巫莫能制治。
本月内,忽一道士宋真,制治已捉,解送台下,乞天處治安民。
上呈。
海公判 審得野僧真定,與猴精往來,害人百端,或相與偷盜,或相與迷惑人民妻女,任意妄為,擾亂長沙,已數載矣。
人民莫知其所,遭妖毒害,實為可矜。
乃今道士宋真,用符已獲,亦是諸惡貫盈。
野僧之罪不容逭也。
合遣人民拆毀野寺,财物入宮,猴精處斬焚化,野僧大辟毋辭。
第三十五回玉蟾救主 溫州府泰順縣管下東陽鄉,有一富翁,家有傭工數十年,發黃齒落,癡愚尤甚。
其翁姓蘇,有子名蘇應試,每攜侪類,登山臨水,覓景尋芳,傭工常攜壺執杯以随。
一日,應試與二客酒酣,分韻聯句,曰:“花搖瓊海亂,酒載玉山頹。
”因下韻不續。
思索未就,傭忽續吟曰:“伴玩年來久,騎鸾日下回。
”客驚,謂試曰:“聞君家蒼頭甚愚,今所吟詩豈愚人哉?且騎鸾有仙意,豈神仙乎?”傭曰:“然。
”客曰:“爾仙既能詩,盍更見教。
”傭複曰:“瑤池王母宴群仙,羅列杯盤慶绮筵。
誤取一枚仙李子,谪來人世不知年。
”客曰:“既為仙,豈無戲術可觀?”傭曰:“有。
”即取手中杯擲于空,化為雙鶴飛遠。
客曰:“吾聞仙人跨鶴,爾能否?”傭曰:“能。
”拍掌,鶴舒翼下,傭即跨之,升空而起。
主客拜地求度。
傭曰:“我,白玉蟾是也,以赴蟠桃宴,越次食仙李,王母怒之,滴來塵世為傭。
今限滿歸天。
諸君非仙材,難上升,但異日有難,連呼我名,我來救君厄也。
”遂去。
後應試與二客被仇陸友奴誣以殺人獄,公開棺驗傷。
試謂客曰:“昔日玉蟾雲,有難來救我,今其時矣。
”乃呼其名者三,俄見棺中死屍複活,起坐于地,公駭怪異,觀者如堵。
屍言:“我死非由此三人。
”乃于稠人中指一人曰:“此人是也。
”乃即陸友奴。
公拷訊,友奴乃服。
三人遂得釋,其屍仍倒地。
告打死仆命 告狀人陸友奴,告為壘債殺命事。
土豪蘇應試,家财萬貫,行上蓋都。
痛仆陸福,誤借伊銀七兩,償不甘磊算,觸犯虎威,喝黨餘廷才、王禮棍石叢打,即時氣絕。
死者含冤,生者莫為。
望光上告。
訴 訴狀人蘇應試,訴為燭冤豁命事。
慣賊害民一鄉,大蠹伊仆陸福病笃,豈惡友奴飄捏磊債殺命,诳台誣陷。
切恩人命重罪,豈敢輕犯?且系久病自死,又非磊算,合口乞恩詳情超豁。
上訴。
海公判 審得陸友奴與蘇應試,借償不甘,而緻仇恨,不過一時之小忿耳,何尤陸友奴将仆陸福殺死,告謂磊債不甘償還,應試喝黨打死,屈試抵命?情何恨哉:然天理彰彰,豈容奸惡。
福死無辜,應不瞑目,乃複生以訴白,稠人中指出爾者,非冤報之顯然,亦伊罪之不容逭。
盍拟典刑抵命,應試等系無辜。
第三十六回謀舉大事 紹興府諸暨縣,去城十裡,長洋地方,民俗多信神佛,持齋誦經,男女紛雜,男呼齋公,女呼齋婆,彼此通家往來,作會其中。
有一姓朱名如張一妻饒氏美麗,姓傅名仕志者見之,悶悶無策,緻思成疾。
有遊僧化緣見之,說曰:“貧僧觀齋公,心中似有不悅。
”齋公笑曰:“爾但抄化之徒,何能預人心中事?”僧曰:“貧僧知齋公七情有感,郁而未遂,第言之,必能為齋公效一籌。
”仕志不得已,告以所說未遂事。
僧為謀曰:“明日輪諸公大會,斯時貧僧當來,來則事必諧。
”仕志喜,許以事成,某當重謝。
至期,大衆畢集,僧僞邂逅,求齋公來會所,遽于齋公前叩首呼“萬歲”,于所悅之婦前叩首呼“主母”。
衆駭問,僧曰:“試請主公照水。
”則冠沖天,衣赭袍,腰玉帶。
令所悅婦照之,嚴然後服。
僧又曰:“諸公俱從龍華會中來,皆是佐命者,請照之。
”則冠冕兜鍪,人各異壯。
蓋此僧能妖術,以惑衆耳。
衆以為奇遇,送禮僧為國師,僧因言于所悅之婦丈夫曰:“主母非若妻,宜獻主人,重酬,若别娶可也。
”其夫聽命,果厚得金,僧亦得金三十兩,時同會三百餘人,不知其幻,以為真主,遂觊非望。
彼此傳,糾聚兇徒,謀舉大事。
齋公不能止。
俄有告變者于海公處,海公令巡捕捉拿笞問,具吐前照水中所見事,以妖民。
後海公奏聞上,請各分首從拟罪。
止僧逃去。
除奸安民呈 呈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