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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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回烏鴉鳴冤
海公一日在蘇州府堂,正在問理詞訟,隻見有七個烏鴉,立在衙前,大叫數聲,望西飛去。
海公知有冤枉,默忖一時,即喚兩名皂隸,發下牌票,分付去拿烏七來見。
兩人領了牌票,滿街去拿,那裡有個烏七?過一夜,明日,兩人又往四鄉去拿。
又緝訪了一日,看看到晚又無,他處借歇。
隻見一人,忙忙趕路,皂隸問曰:“爾要往何處去?”那人曰:“我要去請烏七,與我殺豬。
”皂隸聽得便問,曰:“那烏七是甚麼人?”那人曰:“他是我鄉中屠戶,往日貧窮,今日不知得甚橫财,陡然發迹起來。
”皂隸得知于心,即聲曰:“我是府中差人,要去他家催糧,正是路生,你可引我前去。
”那人引路,不一時間,即到烏七家中。
其人大叫一聲,烏七連忙出來,兩個差人,即取出牌票,與烏七看了。
烏七曰:“我平日不拖欠錢銀,海爺叫我為着甚事?”皂隸曰:“爾隻同我去便是。
”烏七一面整飯,皂隸吃了,連夜同皂隸入到蘇州府中。
皂隸帶見海公,公即令擺下刑具,大喝曰:“奸賊好大膽,前年人命之事,可詳細報上來,免我六問三推。
”烏七初不承認,後被刑不過,隻得供曰:“不合前年十月初九日,有一孤客,内店借宿,見他帶銀百兩,彼時将酒灌醉,用石沉于後門塘内。
今蒙爺爺鞠明,不敢隐瞞,所供是實。
”烏七供罷,海公即命上了長伽,使令差人,向烏七後門塘内撈起屍首,具棺停住,出告示,令客人之家收屍。
過了數日,卻有一客人,從蘇州經過,聞其此事,乃去一看,卻是父親,三年前在蘇州行醫,不知去向。
便入衙,見海公。
公問其姓名、籍貫,乃江西建昌人,姓王名文質,子名王真孫。
海公審得是實,即以烏七所存家私,盡行官賣,給與王真孫,奔父喪歸葬,烏七秋後處決。
蘇州一府,無不服其神明。
海公判 夫以人來投宿,是出外靠主,烏七乃敢恣行兇逆,見财起謀,用酒醉倒,劫其銀而沉其屍。
蓋殺人抵命,律有明征。
今烏七罪狀既明,冤魂尋歸有自,着落裡地。
将烏七家産盡行出賣,其價銀一并給付王真孫奔喪回葬。
烏七秋後處決。
立案存證。
第五十七回黃莺訴冤報恩 徽州府婺源縣,有一人姓童名施恩,為人樸實善良。
一日,帶銀二百餘兩,往南京買賣。
行至蕪湖地方,路遇轎夫名張招前來叫曰:“客官擡轎去?”童施恩曰:“我有行李在此,正欲顧轎。
但我是個客人,要個老實的當者方好。
”張招曰:“客官不必憂慮,我等乃是老實之人,我自為客官擔帶,你隻管坐轎便是。
”施恩忖他是久慣轎夫,想亦停當,遂乘轎前行。
未及五裡,見一獵者,手執數個黃莺來,施恩問曰:“這幾個黃莺肯賣否?”獵者曰:“正是要賣的。
”童施恩遂問買之,旋即放生。
不想銀包開時,被張超、張才二人看見,見其中有一、二十兩之多,兄弟遂生心曰:“銀包裡尚有得那多銀,這皮箱内不知幾多了。
”兄弟便起奸心,擡至一深林,四邊寂寥,杳無人迹,張才遂腰間取出一斧,從童施恩背後劈着,一斧中其頭腦,施恩跌倒在地,血流湧出,即時氣絕。
張招二人,把其身屍埋在林裡,将皮箱并銀包盡行取去。
蹤迹甚密,人莫知者。
次日清早,海公坐堂,忽見數隻黃莺,在檐前哀鳴不止,又飛集庭中,又飛入堂前,叫聲悲哀凄慘,似有鳴冤之意。
海公見其若是,心下卻有戚然之意。
乃謂手下曰:“看這數隻黃莺,聲聲悲慘,莫非有大冤枉?”其叫聲愈慘。
海公曰:“若果有冤,我命手下随你去。
”即差張權跟随鳥去,待有下落回報。
其數隻黃莺,飛有十裡之地,即停宿路傍,以待張權。
乃走上三十裡,見一深林,數黃莺即飛入林中,一新土堆上,大聲悲鳴,張權驚得膽落魂喪。
張權既見土堆,随走回報,具說一番。
其數隻黃莺亦複集庭前,點頭哀噪。
海公曰:“此是冤魂,不必疑了。
”即叫手下人等,跟我同至土堆,相驗實迹。
立即起行。
”海公去到深林,開土堆,隻見一屍埋不多久,正翻掘時,見有一斧在傍,蓋張招兄弟埋童施恩時慌慌忙忙,忘記堕落一斧在此也。
海公令取斧,其柄上有記号,雲“張才置”。
海公随即回衙。
彼夜三更時候,見一人顔色憔悴,披發行泣。
因前跪曰:“大老爺做主。
”海公曰:“你是何人?有何冤苦?”其人曰:“小人冤家,正是柄上記号的名字張招、張才兄弟也。
”言罷放聲大哭,起身而去。
次日,海公出堂坐定,随分付手下,将深林附近人家,亂拿數個人來。
差人領命,忙忙前去。
到深林左近地方,有一村,人煙隻有幾十餘家,俱是擡轎營生。
差人即亂拿三、五個到官跪倒,海公問曰:“你等作何生活?”皆應曰:“扛轎為生。
”海公曰:“你既以扛轎度活,何得假此為由,害人性命,謀取财物?”皆應曰:“不敢。
”海公曰:“你現五日内,謀死一個客人,埋在深林裡,還不肯認耶?既不是你們謀死,你等可各将姓名一一報來。
”衆因通報名姓,果有張招、張才之名,海公随即差人去拘張招、張才。
頃刻拘到。
張招兄弟心膽驚慌;面無血容,初間诘問,尚不肯服,海公大怒,命取刑具,吓得張招、張才心亦慌亂,無辭抵應,隻得将前日童施恩買黃莺放生,銀兩出現,小人因之起心,将他謀死,一一情由,從頭招認。
隻見勘問之時,數隻黃莺突飛入堂前,号鳴哀慘,仍飛集張招頭上,及其招認之後方去。
乃知此數隻黃莺,即前日施恩所放生者也。
張招、張才既審謀财害命,所供是實。
海公判 童施恩慈心,既捐金以全鳥,張招、張才,奸心兇狠,反利物而害人。
深林之鬼莫伸,冥途多恨;堂檐之鳥如訴,冤債稍酬。
倘此數鳥不逢童施恩,難脫一時微厄;抑童施恩不得此黃莺,何雪百恨深冤?蠢鳥無知,尚明報本,生人有覺,何忍行僥?怨未雪,而鳴庭悲傷,鳥情何切;仇已報,而飛集方息,鳥義何深!非人為鳥死,鳥為人伸矣!張招、張才不合謀死童施恩,劫其财物,律所不逭,各拟上刑,永無茲赦。
第五十八回白晝強奸 徽州府婺源縣,有一姓曾名會、一姓吳名高二人,乃是棍徒,整日街坊須索酒食,窺竊人家妻小,龌龊光棍。
一日,見一小士行過,年尚十一、二歲,眉目秀麗,豐姿俊雅。
曾會見之,乃曰:“此小士真美貌也,待之長大,當與之結契。
”吳高謂之曰:“你說這小士生得好,他的母親更生得美貌,絕色無比。
”曾會曰:“你曉得他家?可同我一看何如?”吳高遂同之去。
直人其堂,果見那婦女在堂,直賽比娥,妙絕天仙。
驟見二生面人來,即斥之曰:“你甚麼人?無故敢入人堂?”曾會曰:“敬問娘子,求一杯茶吃。
”婦人曰:“你這光棍,我家又不是茶坊酒肆,敢在這裡來乞茶吃!”轉入後堂,不采之。
曾會、吳高二人見其美貌,看不忍舍,又趕入後堂去。
婦人喊曰:“有白撞賊在此,衆人可來拿!”曾、吳二人起心,不顧法律,即去強抱曰:“我賊不偷别物,隻要偷你婦人。
”高聲叫罵,其夫李永誨在外,聞家中喊嚷,争人家來,卻見曾會、吳高二棍在家,便持杖擊之,二棍不走,與李永誨厮打出大門外,反稱“永誨之妻脫他銀去,不與他奸。
”李永誨與之争辨不過,後隻得具狀于縣官處告理,謂曾會、吳高強奸他妻。
曾會亦捏情來讦告,謂吳高與李永誨之妻通,脫騙他銀。
縣官準了兩張狀子,即拘兩下到審。
曾會、吳高二個是做光棍的,口嘴不差,一口誣捏出來。
吳高道:“老爺,永誨之妻,與小人通奸是實,不敢瞞着老爺了。
然他雖與我有奸,得我銀二十餘兩,又替他借得曾會銀六兩,他今見曾會往伊家來,便偏向曾會,故我與他相打。
今他脫銀過手,反裝情捏詞。
況強奸他妻,隻一人足矣,豈有兩人同強奸者?老爺可詳情時。
’蔡知縣是一胡塗之官,被曾會、吳高二人虛設言語答應,他遂以為真,依其言語發落,言:“若是強奸,必不敢扯入門外打,又不敢在街上罵,即鄰甲也不肯。
此是李永誨縱妻通奸,這二光棍争鋒相打是的矣。
”各發打二十,收監。
又差人去拿永誨之妻,将來官賣。
後,永誨之妻無奈,出叫鄰佑曰:“妾身從來無醜事,今被二光棍捏我通奸,縣官要将官賣,你衆人也為我去呈明。
”鄰有識事錢化教之曰:“蔡知縣昏暗不明,你欲明白此事,可往海都堂那裡去告。
他是個公直正大之官,善審冤枉之事,除是他,你這事便得明白。
你可急去投之。
”永誨之妻依其言,即往海公處具告。
言:“曾會、吳高二光棍,白晝入家,調戲妾身,妾喊罵不從,夫往本縣告他。
他反捏情謂我脫他銀,與我通奸。
今大爺要将妾官賣,有屈無伸,敬來投光,望爺爺作主。
”海公準其狀,即差皂隸王英,去婺源縣蔡知縣處讨人。
再,又問永誨之妻姓名與其年紀,及房中所用之物,一一說來,海公寫在單上。
頃刻,王英拘了各犯,俱到堂前跪下,海公乃問曾會曰:“你何得調戲人家妻小?”曾會曰:“非是小人調戲他妻,他妻與吳高通奸,脫我銀六兩,我往他家取,他欲不還,故說強奸他妻。
然他家是土娟,何如言人調戲矣?”海公曰:“你既說與吳高通奸,脫你銀六兩,非是強奸,乃是通奸,必知其婦之姓名,房中床被器物若何。
”曾會曰:“他雖與我們有奸,未問其姓名,但其房中所用之物,不過是青銅鏡添鏡匣等件。
所睡之床,是一張灑金涼床。
”海公又問吳高曰:“曾會說,你與這婦通奸在先,你必知其姓名矣。
”吳高答曰:“術院妓稱名土娟,隻呼小娘子,因此不知名。
曾與我說,他父名周日新,母姓饒氏,但不知他真假何如。
其床被器物,曾會所說皆是矣。
”海公曰:“我今親押你二人同去勘李永誨夫婦房中,便知是通奸強奸。
”去到房,則藤床、錦被、白銅鏡、描金鏡匣,永誨之妻向說不差,曾會、吳高所說皆妾矣。
海公仍帶曾、吳等入衙,曰:“你說通奸,必知他裡内事,如何李永誨内中物全說不來?此強奸是的矣。
”吳高曰:“通奸不是,即李永誨亦得曾會銀六兩許他去。
待我等去,豈他妻不從。
”海公曰:“你将銀買了李永誨,如何同曾會去。
若非強奸,何用白晝入人内室?你兩個男人,抱着一女,非強奸如此。
況所言之事,無一相同,尚敢争辨!”發打三十,加刑拷掠。
二人不能隐忍,隻得供招出來。
海公遂問曾、吳二人典刑,蔡知縣罰俸二個月。
告強奸剝縣招 告狀婦周氏,告為強奸事。
律法典制,淫污必戮。
台教口口範尤嚴,陡有棍惡曾會、吳高賭刁頑,窮兇極逆,窺夫出外,白晝人室,劫制妾身,要行強奸。
妾身不從喊罵,幸夫撞入,彼反行兇,推夫亂打,鄰甲同知。
夫狀告縣,豈惡讦告捏情,謂妾與之通奸,脫騙伊銀,縣審将妾官賣。
切思白日行強妻、辱夫傷,冤屈尚不能伸,反遭官賣之辱,以成通奸之律,白日黑天,冤屈無伸,投台作主,嚴究根因殄惡。
上告。
海公判 審得曾會、吳高,無籍棍徒,不羁浪子,違禮悖義,有乖法律之條,戀色貪花,實為禽獸之行。
強奸貞義之婦女,毆打人妻之文夫,反将穢節污人,藉口通奸脫騙。
既雲久交情稔,應識李婦行藏;至問以姓名,則指東駕西,而百不得一、二,更質以什物,則系風捕影,而實不偶二、三,便見非腹裡之舊人,故不曉房中之常用。
行強,不容寬貸;斬首,用戒刁淫。
知縣蔡不得其情,欲官賣守貞之婦,輕用其,反刑加告實之夫。
理民反以冤民,空食朝廷廪祿;聽訟不能斷訟,那堪父母官銜?二尺之法不明,五鬥之奉應罰。
第五十九回判給家财分庶子 蘇州府吳縣,有一鄉官知縣鄭文忠,家富巨萬,娶妻蔣氏,生長子,名喚應策,一妾黃氏,生次子,名喚應秋。
其應策,悭吝愛财,貪心無厭,不許父生幼子,分彼家業,常有意害其弟。
文忠逆知其意。
忽一日病疾,自思不愈,乃召應策囑之,曰:“汝是嫡子,又年長,能理家事,今契書、帳目、家資、産業,我已立定分關盡付與汝。
黃氏所生應秋,未知他成人否,倘或年長,汝可代他娶婦,分一所房屋,數十畝田與之,令勿饑寒,足矣。
黃氏若願嫁,則嫁之,若肯守制,亦從其意。
汝切勿苦虐之。
想我此病,終不愈矣,汝可勿負吾之言語。
”應策見父将家私盡付與他,關書開寫明白,未曾與弟均分,心中歡喜,乃無害弟之意。
黃氏見文忠病笃,将關書付與應策,乃抱幼子泣曰:“老爺年已七十餘,小妾年方二十有三,此呱兒僅三周,今老父将家私盡付與大郎官,此兒長大,日後何以資身?”文忠曰:“我正為爾年小,我死之後,未知你守制何如。
欲以言語囑付汝,又恐汝改嫁,則誤我幼兒事。
”黃氏乃答曰:“小妾侍奉老爺,得此子了,所不守制者何?若以此為慮。
妾發誓之:所不守節終身者,粉身碎骨,不得善終。
”文忠曰:“既如此,我已準備在此矣。
我有一軸記顔,交付與汝,切宜謹密藏之。
日後,大兒應策倘無家資分與應秋,可待廉明官府,将此畫軸去告之,不必作狀,自能使幼兒成大富矣。
”越月,文忠病故。
不覺日月如流,應秋長成,求分家财,應策羁住,全然不與,且曰:“我父年上七十餘,尚能生子?汝非我父血脈,故分關開寫明白,不分家資與汝。
安得與我争也!”黃氏聞說,不勝忿怒,又記夫主在日,曾有遺囑與我,若大子不分家資與我子,可将往廉明官處告。
今有海都堂在我蘇州坐,極是清廉,不免彼處告之。
遂将夫遺記顔一軸,赴府口告,曰:“妾幼嫁與故知縣鄭文忠為妾,生男應秋,哺三周而夫故,遺囑謂:‘嫡子應策不以家财均分,隻将此一軸記顔,在廉明官處告理,自能使我兒大富。
’今聞老爺清廉,故來投告,伏乞作主。
”海公将畫軸展開一看,其中隻畫一鄭知縣像,端坐椅上,以一手指地。
海公詳察其故不來,乃退堂,轉入私衙,不能想得。
複又将此畫軸挂起再視,曰:“他以一手指地,莫非地下有黃金?是謂欲我看地下之人?此皆非也。
何以代他分得家财,使斯兒得成大富?”再三視之曰:“莫非即此畫軸中藏有甚留記?”乃拆起視之,其軸内果藏有一紙書,在上言:“老夫嫡子應策,貪财忍心。
又妾生幼子應秋,今僅三周,誠恐應策不肯均分家财,有害其弟之心,故寫分關,将家業并新房屋二所,盡與應策。
惟留右邊房屋一所與應秋,其屋中棟左間:埋銀五百兩,作二十錠;右間埋銀五千兩,作六埕;中堂後間埋銀一千兩,都與應秋,準作田園。
後有廉明官看此畫,猜出此書,命應秋奉銀一百兩酬謝。
”海公看了畫軸,猜出此情,即令差人,去拘黃氏并應策等到官聽審。
公差随即拘到廳前。
海公乃問曰:“應策,黃氏所生之子應秋,與你是甚麼?”應策答曰:“是小弟弟郎。
”“既是你兄弟,家私合分與之,怎的家财爾霸住不與?”應策答曰:“他雖是與我弟兄,我父七十歲,何能生得他?故父将分關契書,交付與我掌管,不分與他。
我今何如?又,今何如又背父,行将家财分與之?”海公曰:“依你這等說,你父不肯分與應秋了,非你霸也?”應策曰:“是。
”海公曰:“你父若肯将家财均分,何如?”應策曰:“我父在日,若肯與之,則當分之。
”海公曰:“也罷,你父已死多年矣,不必言他在日肯分與不肯。
且依我說,将三分之一分之,何如?他亦是你父所生之子,與你兄弟,可念手足情分也罷。
”應策曰:“這是我父在日分與我的,未曾叫說分與他。
莫說一分,半分亦無:”海公曰:“爾實在不肯?”應策曰:“他無分,安得叫我将來分與他,必不然也。
”海公曰:“爾既實不肯也罷,倘有契書遺囑,是你父分與的者,爾尚不肯?”應策曰:“若果有,是我父所分與的,我必不與争,仍與他去。
”海公曰:“亦不容爾争。
”乃叫黃氏雲:“我今為汝斷此家業,若是不經我目,親勘過與你,伊母子終不能得其盡有,必須要我親自到你家,面交與你。
”黃氏曰:“全望老爺施恩,為小妾作主。
”海公曰:“無妨。
遂往其家,中堂坐定,乃叫應策:“爾舊房子是那一所
海公知有冤枉,默忖一時,即喚兩名皂隸,發下牌票,分付去拿烏七來見。
兩人領了牌票,滿街去拿,那裡有個烏七?過一夜,明日,兩人又往四鄉去拿。
又緝訪了一日,看看到晚又無,他處借歇。
隻見一人,忙忙趕路,皂隸問曰:“爾要往何處去?”那人曰:“我要去請烏七,與我殺豬。
”皂隸聽得便問,曰:“那烏七是甚麼人?”那人曰:“他是我鄉中屠戶,往日貧窮,今日不知得甚橫财,陡然發迹起來。
”皂隸得知于心,即聲曰:“我是府中差人,要去他家催糧,正是路生,你可引我前去。
”那人引路,不一時間,即到烏七家中。
其人大叫一聲,烏七連忙出來,兩個差人,即取出牌票,與烏七看了。
烏七曰:“我平日不拖欠錢銀,海爺叫我為着甚事?”皂隸曰:“爾隻同我去便是。
”烏七一面整飯,皂隸吃了,連夜同皂隸入到蘇州府中。
皂隸帶見海公,公即令擺下刑具,大喝曰:“奸賊好大膽,前年人命之事,可詳細報上來,免我六問三推。
”烏七初不承認,後被刑不過,隻得供曰:“不合前年十月初九日,有一孤客,内店借宿,見他帶銀百兩,彼時将酒灌醉,用石沉于後門塘内。
今蒙爺爺鞠明,不敢隐瞞,所供是實。
”烏七供罷,海公即命上了長伽,使令差人,向烏七後門塘内撈起屍首,具棺停住,出告示,令客人之家收屍。
過了數日,卻有一客人,從蘇州經過,聞其此事,乃去一看,卻是父親,三年前在蘇州行醫,不知去向。
便入衙,見海公。
公問其姓名、籍貫,乃江西建昌人,姓王名文質,子名王真孫。
海公審得是實,即以烏七所存家私,盡行官賣,給與王真孫,奔父喪歸葬,烏七秋後處決。
蘇州一府,無不服其神明。
海公判 夫以人來投宿,是出外靠主,烏七乃敢恣行兇逆,見财起謀,用酒醉倒,劫其銀而沉其屍。
蓋殺人抵命,律有明征。
今烏七罪狀既明,冤魂尋歸有自,着落裡地。
将烏七家産盡行出賣,其價銀一并給付王真孫奔喪回葬。
烏七秋後處決。
立案存證。
第五十七回黃莺訴冤報恩 徽州府婺源縣,有一人姓童名施恩,為人樸實善良。
一日,帶銀二百餘兩,往南京買賣。
行至蕪湖地方,路遇轎夫名張招前來叫曰:“客官擡轎去?”童施恩曰:“我有行李在此,正欲顧轎。
但我是個客人,要個老實的當者方好。
”張招曰:“客官不必憂慮,我等乃是老實之人,我自為客官擔帶,你隻管坐轎便是。
”施恩忖他是久慣轎夫,想亦停當,遂乘轎前行。
未及五裡,見一獵者,手執數個黃莺來,施恩問曰:“這幾個黃莺肯賣否?”獵者曰:“正是要賣的。
”童施恩遂問買之,旋即放生。
不想銀包開時,被張超、張才二人看見,見其中有一、二十兩之多,兄弟遂生心曰:“銀包裡尚有得那多銀,這皮箱内不知幾多了。
”兄弟便起奸心,擡至一深林,四邊寂寥,杳無人迹,張才遂腰間取出一斧,從童施恩背後劈着,一斧中其頭腦,施恩跌倒在地,血流湧出,即時氣絕。
張招二人,把其身屍埋在林裡,将皮箱并銀包盡行取去。
蹤迹甚密,人莫知者。
次日清早,海公坐堂,忽見數隻黃莺,在檐前哀鳴不止,又飛集庭中,又飛入堂前,叫聲悲哀凄慘,似有鳴冤之意。
海公見其若是,心下卻有戚然之意。
乃謂手下曰:“看這數隻黃莺,聲聲悲慘,莫非有大冤枉?”其叫聲愈慘。
海公曰:“若果有冤,我命手下随你去。
”即差張權跟随鳥去,待有下落回報。
其數隻黃莺,飛有十裡之地,即停宿路傍,以待張權。
乃走上三十裡,見一深林,數黃莺即飛入林中,一新土堆上,大聲悲鳴,張權驚得膽落魂喪。
張權既見土堆,随走回報,具說一番。
其數隻黃莺亦複集庭前,點頭哀噪。
海公曰:“此是冤魂,不必疑了。
”即叫手下人等,跟我同至土堆,相驗實迹。
立即起行。
”海公去到深林,開土堆,隻見一屍埋不多久,正翻掘時,見有一斧在傍,蓋張招兄弟埋童施恩時慌慌忙忙,忘記堕落一斧在此也。
海公令取斧,其柄上有記号,雲“張才置”。
海公随即回衙。
彼夜三更時候,見一人顔色憔悴,披發行泣。
因前跪曰:“大老爺做主。
”海公曰:“你是何人?有何冤苦?”其人曰:“小人冤家,正是柄上記号的名字張招、張才兄弟也。
”言罷放聲大哭,起身而去。
次日,海公出堂坐定,随分付手下,将深林附近人家,亂拿數個人來。
差人領命,忙忙前去。
到深林左近地方,有一村,人煙隻有幾十餘家,俱是擡轎營生。
差人即亂拿三、五個到官跪倒,海公問曰:“你等作何生活?”皆應曰:“扛轎為生。
”海公曰:“你既以扛轎度活,何得假此為由,害人性命,謀取财物?”皆應曰:“不敢。
”海公曰:“你現五日内,謀死一個客人,埋在深林裡,還不肯認耶?既不是你們謀死,你等可各将姓名一一報來。
”衆因通報名姓,果有張招、張才之名,海公随即差人去拘張招、張才。
頃刻拘到。
張招兄弟心膽驚慌;面無血容,初間诘問,尚不肯服,海公大怒,命取刑具,吓得張招、張才心亦慌亂,無辭抵應,隻得将前日童施恩買黃莺放生,銀兩出現,小人因之起心,将他謀死,一一情由,從頭招認。
隻見勘問之時,數隻黃莺突飛入堂前,号鳴哀慘,仍飛集張招頭上,及其招認之後方去。
乃知此數隻黃莺,即前日施恩所放生者也。
張招、張才既審謀财害命,所供是實。
海公判 童施恩慈心,既捐金以全鳥,張招、張才,奸心兇狠,反利物而害人。
深林之鬼莫伸,冥途多恨;堂檐之鳥如訴,冤債稍酬。
倘此數鳥不逢童施恩,難脫一時微厄;抑童施恩不得此黃莺,何雪百恨深冤?蠢鳥無知,尚明報本,生人有覺,何忍行僥?怨未雪,而鳴庭悲傷,鳥情何切;仇已報,而飛集方息,鳥義何深!非人為鳥死,鳥為人伸矣!張招、張才不合謀死童施恩,劫其财物,律所不逭,各拟上刑,永無茲赦。
第五十八回白晝強奸 徽州府婺源縣,有一姓曾名會、一姓吳名高二人,乃是棍徒,整日街坊須索酒食,窺竊人家妻小,龌龊光棍。
一日,見一小士行過,年尚十一、二歲,眉目秀麗,豐姿俊雅。
曾會見之,乃曰:“此小士真美貌也,待之長大,當與之結契。
”吳高謂之曰:“你說這小士生得好,他的母親更生得美貌,絕色無比。
”曾會曰:“你曉得他家?可同我一看何如?”吳高遂同之去。
直人其堂,果見那婦女在堂,直賽比娥,妙絕天仙。
驟見二生面人來,即斥之曰:“你甚麼人?無故敢入人堂?”曾會曰:“敬問娘子,求一杯茶吃。
”婦人曰:“你這光棍,我家又不是茶坊酒肆,敢在這裡來乞茶吃!”轉入後堂,不采之。
曾會、吳高二人見其美貌,看不忍舍,又趕入後堂去。
婦人喊曰:“有白撞賊在此,衆人可來拿!”曾、吳二人起心,不顧法律,即去強抱曰:“我賊不偷别物,隻要偷你婦人。
”高聲叫罵,其夫李永誨在外,聞家中喊嚷,争人家來,卻見曾會、吳高二棍在家,便持杖擊之,二棍不走,與李永誨厮打出大門外,反稱“永誨之妻脫他銀去,不與他奸。
”李永誨與之争辨不過,後隻得具狀于縣官處告理,謂曾會、吳高強奸他妻。
曾會亦捏情來讦告,謂吳高與李永誨之妻通,脫騙他銀。
縣官準了兩張狀子,即拘兩下到審。
曾會、吳高二個是做光棍的,口嘴不差,一口誣捏出來。
吳高道:“老爺,永誨之妻,與小人通奸是實,不敢瞞着老爺了。
然他雖與我有奸,得我銀二十餘兩,又替他借得曾會銀六兩,他今見曾會往伊家來,便偏向曾會,故我與他相打。
今他脫銀過手,反裝情捏詞。
況強奸他妻,隻一人足矣,豈有兩人同強奸者?老爺可詳情時。
’蔡知縣是一胡塗之官,被曾會、吳高二人虛設言語答應,他遂以為真,依其言語發落,言:“若是強奸,必不敢扯入門外打,又不敢在街上罵,即鄰甲也不肯。
此是李永誨縱妻通奸,這二光棍争鋒相打是的矣。
”各發打二十,收監。
又差人去拿永誨之妻,将來官賣。
後,永誨之妻無奈,出叫鄰佑曰:“妾身從來無醜事,今被二光棍捏我通奸,縣官要将官賣,你衆人也為我去呈明。
”鄰有識事錢化教之曰:“蔡知縣昏暗不明,你欲明白此事,可往海都堂那裡去告。
他是個公直正大之官,善審冤枉之事,除是他,你這事便得明白。
你可急去投之。
”永誨之妻依其言,即往海公處具告。
言:“曾會、吳高二光棍,白晝入家,調戲妾身,妾喊罵不從,夫往本縣告他。
他反捏情謂我脫他銀,與我通奸。
今大爺要将妾官賣,有屈無伸,敬來投光,望爺爺作主。
”海公準其狀,即差皂隸王英,去婺源縣蔡知縣處讨人。
再,又問永誨之妻姓名與其年紀,及房中所用之物,一一說來,海公寫在單上。
頃刻,王英拘了各犯,俱到堂前跪下,海公乃問曾會曰:“你何得調戲人家妻小?”曾會曰:“非是小人調戲他妻,他妻與吳高通奸,脫我銀六兩,我往他家取,他欲不還,故說強奸他妻。
然他家是土娟,何如言人調戲矣?”海公曰:“你既說與吳高通奸,脫你銀六兩,非是強奸,乃是通奸,必知其婦之姓名,房中床被器物若何。
”曾會曰:“他雖與我們有奸,未問其姓名,但其房中所用之物,不過是青銅鏡添鏡匣等件。
所睡之床,是一張灑金涼床。
”海公又問吳高曰:“曾會說,你與這婦通奸在先,你必知其姓名矣。
”吳高答曰:“術院妓稱名土娟,隻呼小娘子,因此不知名。
曾與我說,他父名周日新,母姓饒氏,但不知他真假何如。
其床被器物,曾會所說皆是矣。
”海公曰:“我今親押你二人同去勘李永誨夫婦房中,便知是通奸強奸。
”去到房,則藤床、錦被、白銅鏡、描金鏡匣,永誨之妻向說不差,曾會、吳高所說皆妾矣。
海公仍帶曾、吳等入衙,曰:“你說通奸,必知他裡内事,如何李永誨内中物全說不來?此強奸是的矣。
”吳高曰:“通奸不是,即李永誨亦得曾會銀六兩許他去。
待我等去,豈他妻不從。
”海公曰:“你将銀買了李永誨,如何同曾會去。
若非強奸,何用白晝入人内室?你兩個男人,抱着一女,非強奸如此。
況所言之事,無一相同,尚敢争辨!”發打三十,加刑拷掠。
二人不能隐忍,隻得供招出來。
海公遂問曾、吳二人典刑,蔡知縣罰俸二個月。
告強奸剝縣招 告狀婦周氏,告為強奸事。
律法典制,淫污必戮。
台教口口範尤嚴,陡有棍惡曾會、吳高賭刁頑,窮兇極逆,窺夫出外,白晝人室,劫制妾身,要行強奸。
妾身不從喊罵,幸夫撞入,彼反行兇,推夫亂打,鄰甲同知。
夫狀告縣,豈惡讦告捏情,謂妾與之通奸,脫騙伊銀,縣審将妾官賣。
切思白日行強妻、辱夫傷,冤屈尚不能伸,反遭官賣之辱,以成通奸之律,白日黑天,冤屈無伸,投台作主,嚴究根因殄惡。
上告。
海公判 審得曾會、吳高,無籍棍徒,不羁浪子,違禮悖義,有乖法律之條,戀色貪花,實為禽獸之行。
強奸貞義之婦女,毆打人妻之文夫,反将穢節污人,藉口通奸脫騙。
既雲久交情稔,應識李婦行藏;至問以姓名,則指東駕西,而百不得一、二,更質以什物,則系風捕影,而實不偶二、三,便見非腹裡之舊人,故不曉房中之常用。
行強,不容寬貸;斬首,用戒刁淫。
知縣蔡不得其情,欲官賣守貞之婦,輕用其,反刑加告實之夫。
理民反以冤民,空食朝廷廪祿;聽訟不能斷訟,那堪父母官銜?二尺之法不明,五鬥之奉應罰。
第五十九回判給家财分庶子 蘇州府吳縣,有一鄉官知縣鄭文忠,家富巨萬,娶妻蔣氏,生長子,名喚應策,一妾黃氏,生次子,名喚應秋。
其應策,悭吝愛财,貪心無厭,不許父生幼子,分彼家業,常有意害其弟。
文忠逆知其意。
忽一日病疾,自思不愈,乃召應策囑之,曰:“汝是嫡子,又年長,能理家事,今契書、帳目、家資、産業,我已立定分關盡付與汝。
黃氏所生應秋,未知他成人否,倘或年長,汝可代他娶婦,分一所房屋,數十畝田與之,令勿饑寒,足矣。
黃氏若願嫁,則嫁之,若肯守制,亦從其意。
汝切勿苦虐之。
想我此病,終不愈矣,汝可勿負吾之言語。
”應策見父将家私盡付與他,關書開寫明白,未曾與弟均分,心中歡喜,乃無害弟之意。
黃氏見文忠病笃,将關書付與應策,乃抱幼子泣曰:“老爺年已七十餘,小妾年方二十有三,此呱兒僅三周,今老父将家私盡付與大郎官,此兒長大,日後何以資身?”文忠曰:“我正為爾年小,我死之後,未知你守制何如。
欲以言語囑付汝,又恐汝改嫁,則誤我幼兒事。
”黃氏乃答曰:“小妾侍奉老爺,得此子了,所不守制者何?若以此為慮。
妾發誓之:所不守節終身者,粉身碎骨,不得善終。
”文忠曰:“既如此,我已準備在此矣。
我有一軸記顔,交付與汝,切宜謹密藏之。
日後,大兒應策倘無家資分與應秋,可待廉明官府,将此畫軸去告之,不必作狀,自能使幼兒成大富矣。
”越月,文忠病故。
不覺日月如流,應秋長成,求分家财,應策羁住,全然不與,且曰:“我父年上七十餘,尚能生子?汝非我父血脈,故分關開寫明白,不分家資與汝。
安得與我争也!”黃氏聞說,不勝忿怒,又記夫主在日,曾有遺囑與我,若大子不分家資與我子,可将往廉明官處告。
今有海都堂在我蘇州坐,極是清廉,不免彼處告之。
遂将夫遺記顔一軸,赴府口告,曰:“妾幼嫁與故知縣鄭文忠為妾,生男應秋,哺三周而夫故,遺囑謂:‘嫡子應策不以家财均分,隻将此一軸記顔,在廉明官處告理,自能使我兒大富。
’今聞老爺清廉,故來投告,伏乞作主。
”海公将畫軸展開一看,其中隻畫一鄭知縣像,端坐椅上,以一手指地。
海公詳察其故不來,乃退堂,轉入私衙,不能想得。
複又将此畫軸挂起再視,曰:“他以一手指地,莫非地下有黃金?是謂欲我看地下之人?此皆非也。
何以代他分得家财,使斯兒得成大富?”再三視之曰:“莫非即此畫軸中藏有甚留記?”乃拆起視之,其軸内果藏有一紙書,在上言:“老夫嫡子應策,貪财忍心。
又妾生幼子應秋,今僅三周,誠恐應策不肯均分家财,有害其弟之心,故寫分關,将家業并新房屋二所,盡與應策。
惟留右邊房屋一所與應秋,其屋中棟左間:埋銀五百兩,作二十錠;右間埋銀五千兩,作六埕;中堂後間埋銀一千兩,都與應秋,準作田園。
後有廉明官看此畫,猜出此書,命應秋奉銀一百兩酬謝。
”海公看了畫軸,猜出此情,即令差人,去拘黃氏并應策等到官聽審。
公差随即拘到廳前。
海公乃問曰:“應策,黃氏所生之子應秋,與你是甚麼?”應策答曰:“是小弟弟郎。
”“既是你兄弟,家私合分與之,怎的家财爾霸住不與?”應策答曰:“他雖是與我弟兄,我父七十歲,何能生得他?故父将分關契書,交付與我掌管,不分與他。
我今何如?又,今何如又背父,行将家财分與之?”海公曰:“依你這等說,你父不肯分與應秋了,非你霸也?”應策曰:“是。
”海公曰:“你父若肯将家财均分,何如?”應策曰:“我父在日,若肯與之,則當分之。
”海公曰:“也罷,你父已死多年矣,不必言他在日肯分與不肯。
且依我說,将三分之一分之,何如?他亦是你父所生之子,與你兄弟,可念手足情分也罷。
”應策曰:“這是我父在日分與我的,未曾叫說分與他。
莫說一分,半分亦無:”海公曰:“爾實在不肯?”應策曰:“他無分,安得叫我将來分與他,必不然也。
”海公曰:“爾既實不肯也罷,倘有契書遺囑,是你父分與的者,爾尚不肯?”應策曰:“若果有,是我父所分與的,我必不與争,仍與他去。
”海公曰:“亦不容爾争。
”乃叫黃氏雲:“我今為汝斷此家業,若是不經我目,親勘過與你,伊母子終不能得其盡有,必須要我親自到你家,面交與你。
”黃氏曰:“全望老爺施恩,為小妾作主。
”海公曰:“無妨。
遂往其家,中堂坐定,乃叫應策:“爾舊房子是那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