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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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占事。

    切弟褚樂,因先年歲歉無收,悉将産業典身,當銀二十兩,同妻等投居高陽,已經十五載矣。

    後夫婦雙雙已死,并無有甚後嗣。

    豈惡瞰身年老子幼,頓生禍心,欲謀家業,假稱是弟嫡兒勝祖,冒告天台,乞天詳情杜害。

    哭訴。

     海公判 審得褚喜、褚樂,以耕種度活,因遇荒旱無收,令樂帶妻等投奔曾士學家趁熟,蓋亦為家延之計也。

    臨行設立合同文字,以留照驗,思者備矣。

    褚樂夫妻不幸俱死,止存三周勝祖,士學恩養,已經十五載。

    今乃歸家相認,褚喜合皆收留。

    兄伊無子,勝祖又已有業,何聽繼妻之言,欺死瞞孤,吞祖産業,将以繼妻所帶之子為後嗣,親侄勝祖為陌路人也。

    合就欺死瞞孤之律,勝祖堅石孝義,告言願代其罪,姑且不究。

    但王氏所帶來之子,不許續褚家之後,盍行逐出,庶免釁萌再生。

    各回甯家務業。

    取供。

     第四十三回通奸私逃謀殺婦 淳安縣,有一姓胡名廣者,其家頗好生。

    有一子胡遠大,以屠宰為業。

    每日辛苦,朝夕無暇。

    胡廣因思:屠殺非終身活計。

    一日,與兒遠大道:“為屠夫之事艱苦,何如為商之樂?”遂将錢本分付與遠大,出外經商。

    遠大依父之言,将錢與買物件貨等,前往松江販賣。

    去到其地,大有所得,遂乃緻富。

    一日,父子又商量道:“住居淳安城外,亦是一馬站頭,不如起造數間店宇,招接四處往來客商,比作經紀,尤有出息。

    ”胡遠大道:“此言極是。

    ”父子遂起店宇于當要處。

    後來果有進益,其家遂富足豐實。

     遠大娶妻許氏,頗有姿色,每日事姑婵恭敬,隻是嫌他有些風情。

    遠大常出外買賣,或一二個月日歸一次,或半年回家一次。

    城東十裡外,有個船稍名叫馮生,每日往來于胡家店,最稔熟,遂與許氏笑語,絕無疑忌。

    年久月深,兩情缱绻,乃成歡娛聚會,如同夫婦。

    馮生俟候遠大出外經營,遂語許氏私約道:“吾與娘子,莫非夙昔有緣,情好非一日。

    然歡娛有限,思戀無奈。

    娘子何如收拾所有金銀物件,随我奔他處去,得永為夫婦,豈不美哉?”許氏許之。

    二人指天為誓,乃擇十一月二十二日,日子好,以此為約同去。

     至其日,許氏将房中所有銀兩、金等,悉行收拾,以待馮生之來。

    黃昏時,忽有一和尚,求宿于胡家之店,稱是大悲寺僧道隆,因抄化而來,天色已晚,特來投宿一宵。

    胡廣乃是個平日好善之人,便與之歇。

    時至大寒欲雪,胡廣夫婦閉門熟睡。

    二更時候,馮生來門下扣門,許氏房中暖得有酒,與馮生同飲數杯,少壯行色,語話良久,遂攜所有之物,與馮生同去。

    才出門外,但見天陰雨濕,路滑難行。

    對此風景,添我愁悶,思憶公姑,淚下如雨,許氏遂不肯行,乃告馮生曰:“妾欲去不得,别約一宵同去,何如?”馮生無計奈何,思之:萬一遲留,恐漏洩此事,機會必不再矣。

    彼自有丈夫在,豈有真戀我哉?見其所有物件,頗足緻富,欲謀之而不得,遂拔刀殺死許氏,将銀兩物件,竟乃奪走。

    時尚三更,四下皆寂靜,并無知者,将屍置于古井中而去。

    未幾,和尚起來出外登廁,誤跌下井,井深不能得上。

    至天明,和尚徒弟行童起來,遍尋和尚不見,遂喚問店主,胡廣起來,遍尋至飯時,亦不見許氏。

    徑入房中,看四壁皆空,财物一無所留,胡廣思付:許氏定是與和尚走了。

    上下山中,遍尋無迹,遂問蔔筮,先生占雲:“尋人宜向東南方,尋取可見。

    ”胡廣如其言,尋至屋廁枯井邊,但見蘆草交加,微帶鮮血。

    忽聞井中人聲,胡廣遂托東舍林三,将長梯及繩索直下井中。

    但見下有一和尚,連聲叫屈,許氏已被人殺死在井中。

    林三将長繩縛了和尚,吊上井來,衆人亂拳毆打,不由和尚分說,鄉鄰五保具狀,解人海公處問。

    海公即将和尚根勘。

    和尚供具,是大悲寺僧,因抄化而來,投宿胡家店,夜半起來登廁,誤被跌下井中,見有一死婦人,橫死在内,不知是誰人殺死。

    海公道:“分明是你殺死,欲利彼之财物,尚何抵賴?”令打三十收監。

    海公暗忖之:既是洛陽和尚,與胡家店相去七百餘裡,豈倉卒間能與婦人私通期約,必是冤屈。

    朝夕根究,無明白處。

    心下偶思一計,喚獄司,就獄中所有大辟該死人,将一個來,密地剃了須發,假作僧人,押赴市曹斬了,号令三日,稱是大悲寺僧,為謀殺胡家婦許氏事,今已處決。

    又密遣人出城外,探知消息,或有議拟此事是非,急來通報。

     手下公差諸人,行至城外十裡之間,固到一店中買茶,見一婆子,因問:“前日胡家殺了許氏之事,曾結斷否?”公差等道:“和尚已償命了。

    ”婆子聞說:“這和尚屈死,枉了他。

    ”公差等細問因依,婆子道:“是一稍子殺死。

    此去十裡頭,有一船稍名馮生,往來于胡廣家,最熟,與許氏私通,因謀他财物,遂殺了許氏,棄屍于井,不幹和尚事。

    ”衆公差即忙回報于海公,海公便差張權數人,捉拿馮生到衙,拷打根問。

    馮生苦不肯招認,難以決案。

    海公次日再收複審,馮生死不供招。

    海公乃笑曰:“殺一人,不過一人償命,今和尚已償命矣,安得更要你償命?但是胡廣所告,失了金銀四百餘貫,是你撿得去,你若将還他,便可清脫汝之罪。

    ”馮生被海公一賺,便肯供認。

    供具是舊日胡家,曾寄下金銀一複,至今收藏家中。

    海公差人押馮生回家,取金銀來到,便叫左右拘喚胡廣,前來認取。

    胡廣一見了金銀物件,及錦被一條,果是我家的。

    海公再勘,胡廣并無寄典銀兩之事,又拘喚王婆來證,馮生仍抵賴不肯招認,海公道:“許氏之夫,經商在外,汝以淫心,戲之成奸,因利财物,遂緻謀害,見有胡家物色在此證驗,尚何得強辯不招?”喝令左右,極法拷打,馮生難禁嚴刑,隻得一一招成,遂問抵命。

    和尚冤始白矣。

     告和尚殺媳 告狀人胡廣,告為劫殺事。

    痛男娶婦許氏,内經奉養,恪爾周旋。

    枭惡野僧道隆,瞰媳姿色,假稱借宿,昨夜二更,持刀劈門,将許氏殺死,房内金銀物件,劫奪一空,埋屍井中。

    鄰居林三等證。

    似此不法,謀财害命,情實慘然。

    叩天追究,償命正法。

    禀告。

     訴 訴狀僧道隆,訴為懇恩豁命事。

    切身雲遊抄化,求宿胡家店一宵,豈身命薄,撞遇橫禍。

    伊媳許氏,貧憎并未窺見半面,昨偶到伊家投宿,安有就得私通之由?況且屍身既投置于井,道隆必不尚在井中喊叫。

    情可洞察。

    乞天超豁蠓命。

    叩訴。

     海公判 審得馮生,貪财害命,罪惡誠貫盈矣。

    許氏背義,與人通奸,已遭謀殺之患,此固不足惜矣。

    然馮生淫戲人妻室,貪财妾舉害命,揚刀誅戮之罪,爾為首矣,奚可逃哉?盍就拟典,候秋季處決。

    道隆無罪,許令回歸本寺。

    所有金銀贓物,合就入官,但給十兩與胡廣,領以作收殓之用。

     第四十四回假給弟兄謀命奪财本 永康縣,有一人姓秦名兆者,因往杭州買賣,行到溫州府平陽縣管下地方聳嶺,天色已晚,遂宿于李婆店裡。

    陡遇一杭州衛前所旗役,姓範名衡,在店歇。

    範衡一見秦兆入店,遂問:“客官何處人氏?要往那裡經商?”秦兆答道:“小弟是永康人,要去杭州裡做此小買賣。

    ”範衡乃曰:“兄要往杭州買賣,卻要我在府前居住,如此,待我同兄一起前行,到舍下居住,即買賣等亦便,可不好也?”秦兆多感若似恩,實無以報答。

    二人遂買杯酒,訂約為兄弟,相邀飲至更深,及盡歡悅,遂共同床,睡了一宵。

     次日天漸曉,二人飯罷,整頓行李,辭店主而去。

    行至地名黑山,并無人家,但見岩崖旁,有古井。

    範衡因見秦兆所帶财物多,心欲謀之,遂與秦兆說:“日色頗熱難行,且放擔少歇一回。

    ”秦兆依其言。

    二人放下行李,同坐石上,語話良久,悄無人行。

    範衡詐稱腹疼,着秦兆近前,為之撫摩。

    秦兆不知他啟謀心,隻管盡為之撫摩,被範衡乘力一推,秦兆倒跌落于井中去了,範衡盡奪其所有财物而去。

    秦兆在井中放聲叫屈,不能得上。

    近者皆莫知之,饑餓日餘。

     次日,有一起油客,亦在黑山歇涼,忽聞井内有人叫“救命”之聲,請客皆疑為怪,遂各解簍索相接,投下井去。

    秦兆見有索下井,甚喜,遂以索系腰,與諸客釣上井來。

    衆客問其緣故,秦兆具言被同行夥伴範衡謀陷情由,具告以連日不曾得食,饑餓困苦。

    衆客聽罷,甚哀憐之,競以飯與之食,秦兆拜謝無限。

    衆客去後,秦兆思量:财物盡為一空,無處投奔。

    遂徑往海公衙陳告。

    當下府前,範衡僅隔幾間便是他的房屋,乃出門買辦物件,被秦兆看見,走近前一把扯住,喊叫入海公衙内:“小人才方告的,此賊便是。

    ”海公即将範衡根勘。

    範衡心虛情虧,不能抵諱,隻得一一招認,謀劫财物是實。

    海公即将原贓追還秦兆,将範衡判斷謀财害命,本合處死,秦兆已在,減一等決,配在邊遠去處充軍。

     告奸謀劫殺 告狀人秦兆,告為奸謀劫殺事。

    逆賊範衡,瞰身揭銀二百餘兩,半路相遇,陡起奸謀,假稱結連兄弟,同兆行至黑山,推身落井,财奪一空。

    幸遏油客數人,救身出井,庶得複生。

    似此奸謀,奪财害命,情極不法,乞天拘究追償。

    銜恩。

    上告。

     海公判 審得範衡,以秦兆孤身一人,自往販買,身帶本銀二百餘兩,伊見之,便懷不義,誘之同結兄弟,以伴同行,使兆不防。

    伊之好歹,奸計之巧而且遠也。

    黑山将兆推落井中,财本盡奪利己,猛蛇之毒,孰甚伊焉!即謂秦兆既溺于井,命必盡矣,豈知天理昭彰,使秦兆遇衆油客,而得救其生,非天之杜絕奸惡,秦兆可以逃不測之禍者哉?本合依謀财害命律矣,但秦兆未死,姑具大诰減等,處斷邊遠充軍,其銀合給還兆領歸。

    如律取供。

     第四十五回通奸謀殺親夫 浦江縣城西二十裡,地名杏村,有一人家,姓蔣名義,家道頗富,以商旅為活。

    其人最良善。

    其妻卓氏,年方十九,每日蔣義出外買賣,其舍傍,有一風流年少者,名彭十二,常往來于蔣義家,因與卓氏相通,卓氏心甚愛之。

    日久月深,而情缱绻,因此,卓氏遂與其夫不和。

     一日,蔣義出外,彭十二遂與卓氏私議道:“我今蒙娘子愛惜,情意甚密,深望幸矣。

    倘或有日家長知道,兩下耽誤,豈不深可恥哉?欲要取個久遠之計,不若裝着甚麼計較,候待蔣義歸,置之陷阱,庶得兩情永諧鸾鳳。

    ”卓氏許道:“此事容易。

    彼若歸時,汝故意請他去,用醇酒灌他,飲醉之後,那時任從你發落便了。

    ”商議已定。

     越幾日,蔣義外回,彭十二遂往其家賀之,因前日同卓氏商議者,乃即行之。

    便請蔣義飲酒。

    蔣義見是相熟之人,亦不推辭,随彭十二到彼舍。

    酒食已齊備,彭十二盡意奉勸,蔣義痛飲大醉。

    待辭歸,彭十二乃跟蔣義之後而行。

    行至半路,亭子下有井一口。

    時值天晚,蔣義醉倒不能行,彭十二蓦見四邊無人,遂拖蔣義堕入井中而歸。

     次日,十二密以告卓氏,卓氏甚喜。

    又越數日,其鄰人皆問卓氏:“蔣義這幾日何往?”卓氏告以相約同行之人在途等候,鄰人信其言。

    彭十二與卓氏喜不自勝,自謂可以永諧連理,日夕在家歡悅。

     蔣義在井中尚未曾死,但不能起來得,此井乃是一枯井,無水。

    無人到來挑水,任蔣義在井中叫,皆不覺得,又饑餓,實難禁持。

    但蔣義為人生平忠直,人最良善,其家有一土地極靈,見彭十二與卓氏同歡共樂,蔣義被計,置于井裡,乃往井救之,變作一人,在井邊坐住等人。

    看看鄰居吳恩者出門來坐戲,又與蔣義為友,其人揚手招恩曰:“井中有一人,在内坐倒。

    ”吳恩往看,果有一個在裡,乃細看之,略認得些,但未省到蔣義身上去。

    吳恩令仆下井,掣之上來,乃是蔣義,饑餓無力,不甚軟昏。

    吳恩見是友人蔣義,遂扶人家中,将熱湯接之,方且蘇來。

    吳恩與之撫摩,遂即壯硬,别恩而歸,正值卓氏與彭十二在對飲高歌,忽見其蔣義之來,皆驚怖惶惶,疑其是鬼。

    彭十二即持刀趕逐,不容其歸。

    蔣義無可投奔,遂具狀入海公衙陳告。

    逐一供具,是謂妻與彭十二通奸,反因謀害事情。

    海公即差人拘卓氏、彭十二一同到廳跪下。

    海公将二人跟勘,二人無詞抵答,一一招認通奸設計謀害事。

    因海公視供明白,疊成案卷,将卓氏問死,彭十二杖一百,流三千裡,永不許還鄉。

     告通奸謀害 告狀人蔣義,告為通奸謀害事。

    枭惡彭十二,貪妻卓氏,背地通奸,立心不良,設計殺害。

    假情緻酒,用樂插和,灌義大醉,推身堕入枯井。

    幸得吳恩救出,死中複生。

    義昨歸家,豈惡謂身已死,與妻娛樂暢歡,見身入室,持刀趕逐。

    似此奸惡,奸妻心尚不足,反行謀害之毒,乞天滅剿,生死銜恩,激切上告。

     海公判 審得卓氏與彭十二通奸,淫惡之甚,不可言矣。

    今據蔣義之詞,則其奸毒又何狠哉?用酒灌醉蔣義,推入枯井,二人将欲永效百年。

    豈知蔣義生平積善,雖遭強暴之陷,而竟得吳恩以救者,非天之助善鋤惡,而孰能以此乎?卓氏淫惡而奸毒,謀害親夫,速就大辟。

    彭十二奸毒,奸人妻室,謀夫性命,合拟典刑,然蔣義雖遭伊害,未曾被死,合杖一百,流三千裡。

    庶無奸惡之徒害謀口奸,一以往往成風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