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樂語 上梁文 公牘 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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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橫出,此二不可不知也。
一、所在平寇,專藉土人。
惟今廣西則不然,方秦寇之起也,某村被害,訴於閫,閫為之調兵。
已而賊不可追,撒軍而去。
未幾則寇已復至,尋仇於所訴之家,曰:「汝敢訴我!」從而盡殺滅之。
官不能為之主,而適重其荼毒。
自此,應有被劫者皆不復告官。
此一類是主人畏賊而不敢與為敵者也。
又,秦寇所至,攫剽財物之外,出其餘以散之貧者。
善良被害,惡小蒙利,是以鄉井間略無被髮纓冠之義,常有幸災樂禍之心。
此一類是土人喜賊,而不復與為仇者也。
今兩閫會兵而前,若無土人向導,是猶盲者索途,何往而可?然由前言之,則或平民畏寇後禍,而不欲為我軍之用;或惡少以寇為恩,而不樂為我軍之役,縱強而驅之,未必不首鼠二三,陽順官而陰附賊,此處最是誤事。
此三不可不知也。
一、今日之事,全在兩路督捕,察前三者之弊,各作一策處之,必使有以避三者之病,然後一舉而得志。
不然,必墮賊計中。
南方用兵,如今日大舉者自有數。
此行必須如狄武襄之於儂蠻,了事而後可已。
君子作事謀始,則籌之也可不熟,而講之也可不精乎! 一、聞有張虎者,石壁嘗遣之將兵,幾擒秦孟四,常有「張大蟲來,我便怕」之語。
若取賊之所怕者表而用之,亦破賊膽之一也。
張虎者近為郭察所劾,押下邕管效用。
今以鈞閫求之,以屬王環衛,使之以功補過,其人勇悍有餘,必能自效。
此上計也。
一、今自湖南入昭、賀有兩途,一曰全州灌陽。
自灌陽入昭、賀,皆經縣鎮,即近日被擄去處,而去秦孟四下界巢頗遠。
一曰道州永明。
自永明入昭州界,曰平源,便是賊巢。
自平源至下界,賊寨連珠相望,其去秦孟四巢甚近。
今兩督捕先合商量打並,附和諸賊,此卻宜以告諭為先。
告諭之說,以為兩路之所誅者惟秦孟四,汝曹脅從在不殺之科。
若得一寨下,我軍直是不殺,則所謂連珠賊寨必從風而靡。
非惟可以離賊之黨,因而用之,則擒秦孟四或在此徒,未可知也。
但一賊寨來降,其中有老幼,有財物,軍人不免殺戮攫挐,此須督捕總統,先明秋毫無犯、不殺一人之令,使降者以我為信則可。
此收捕之第一機也。
一、昨來使閫所調,不過戍寨二百人。
又令本司擇將,當時頭勢稍輕,所以且差桂文政總統。
桂雖淮將,體統不為嚴重,故鈐束倍覺費力。
向嘗以紊鈞聽,乞賜改差,未蒙垂許。
今幸王環衛此來,即當抽回桂文政,盡以其兵付王環衛,伏乞鈞照。
一、高節二百人,今在全州灌陽駐劄,合係王環衛總統,伏乞鈞照。
一、聞諸軍取十六日戒嚴以行,二十後可到衡陽。
應平寇之說,筆舌所不盡者,候宇文帥參、王環衛相會,又得對面較量,伏乞鈞照。
大使司回: 萬裡承示循環曆,讀之綱目備具,公而幾密之周防,私而文貌之簡約,甚徑便也。
所當遵而守之。
十月十六日報十三日所批畫如後: 一、來示前四畫,備見臨事好謀,詳謹之至。
已即語之帥參計議。
其至明台,必親從節下求商確也。
一、所諭張虎者,使台既聞其可用,必詳審之矣。
但其人為言路所劾,朝旨押下邕管自效,本司若隻求之桂閫,恐桂閫亦必以申取朝旨為辭。
且桂閫若知其人可用,彼必自取而用之,亦應未必肯以與我也。
但得其能辦此賊,則州來在吳猶在楚,正不必付王環衛也,更惟高明裁之。
一、行師之道,亦須任事者擇利而行,當令就節下決所向。
一、抽並桂路分一項軍人付王環衛,此具見使司欲使歸一之意。
卻亦須王環衛至使司熟議,然後聽使司處分。
一、高節一項三百人,前此係聽使司調用,亦合更俟王環衛議之,惟使司所處分。
右報如前,其詳已共帥參計議籌之,當以面控也。
萬裡糊塗畫鴉,不宜載之於櫝。
輒次第所為對,口占以授讚此筆者,膚率必在所恕也。
萬裡。
十月二十二日: 一、二十一日,宇文帥參、王環衛至衡,是日留議軍事,至三鼓而別。
二十二日早,軍已行。
一、前此奉大閫之命,調戍寨兵四項共二百人,令本司擇將。
本司遂差杜通判督捕、桂路分總統,此一時也。
今則大閫調兵千人,輟元僚貴將以行,與廣兵大為掎角,此又一時也。
以事體論之,所合抽回桂路分,盡以其兵屬王環衛。
又須令杜通判解督捕職事,盡以軍務屬之宇文帥參,庶幾事權盡屬大閫,司存不過奉行旨揮,每事無所專輒,此則尊大閫之體也。
而宇文丈之來傳諭鈞意,與其所以自處一切,欲使某與聞。
某以職事而言,則盜賊正屬司存,固自無以諉其責,但當如廣西章憲之所以自處者。
章憲但為其憲司之所能為,若軍事皆是經閫任之,章不與知也。
今某自有章憲樣子,豈敢事事幹與,犯僭越之誅?而宇文丈堅謂長沙去山前迢遞,報應不免遲緩,恐誤事機,必欲凡事從本司予決行。
又謂鈞意所望正如此。
某舊出門牆,先生待某如子弟,某事先生如父師。
今不自意以一節趨走閫部之內,適門戶間有酹應,以子弟自命,則所當為父師代勞,豈所敢辭者?然事固有輕重大小,難於概言,今已與宇文丈斷應,山前文字申到本司,在某可以予決,不犯專輒者,某徑自區處報山前,卻申大閫照會。
其有非司存所得擅處者,則取鈞筆旨揮。
如此,不失門牆奔走之誼,又不失大閫崇重之體。
所有面與宇文丈講論數項,今一一乞鈞旨,速作施行。
一、桂路分已牒報從王環衛調用,乞作批牌鈞判,更劄付桂路分照應,庶一切出於閫命,而後事體歸一。
桂文政隻是衡州路分,名位尚小,鈞判中或加一權攝名色,在路分向上者以寵之。
蓋既減其實,姑華其名,鼓舞之術也。
一、宇文丈自謂以客軍深入,實不知地分賊情,苦不容本司解杜通判督捕職事。
以為杜文任事數月,講切諳熟,今日正要資其用,欲以同督捕處之。
又,道州錢糧倍費支吾,山前若有不繼,立見利害。
須得一人通融於其間,則杜通判其人也。
此說亦甚有理。
欲乞徑作批牌鈞判,令杜通判充同督捕職事,兼督發錢糧官。
卻望鈞筆褒拂數句,庶其樂於趨事赴功,此一大節奏也。
一、近日道州隻供億戍寨二百人錢糧,已自斷續可憂。
今驟添千餘人券食支遣,小郡氣力,何以堪之?若不念其痛癢,先與區處,將來必坐困乏,關係不細。
昨得倉漕書,亦閔然及此。
不知還可申明朝廷,於苗糴內作一道理否?先生寫與都堂,必無不從。
乞鈞照。
一、山前事體重大,臨機喝犒,為費不貲。
恨司存寡薄,不能出氣力。
問之宇文丈,所攜似少。
宇文丈仔細,應非妄費者。
望更挪融,發下若幹,就山前準備。
若無所於用,仍是庫中之物。
宇文丈於此甚以為憂,而不敢請。
軍無財,士不來;軍無賞,士不往。
勝負之微權所繫,某不敢不備言之。
取鈞旨。
一、應山前事宜,凡可以助臨事好謀之概,悉從大帥參、環衛祇祇道之,不必以瀆鈞聽者,皆不布於此。
乞鈞照。
大使司回: 十月二十九報二十二所批教者,畫一如後: 一、剿暴除兇,固在兵力之強,尤在心力之一。
前此或招或捕,議論未一,故使此賊得延旦夕之命。
今既一於討矣,所謂選將、調兵、饋糧,本司當思一一措置。
但司存於山前遠,而使台為近,周匝體探,量度應酹,惟使司協一是望。
來示以廣西經憲為比,非所願聞。
鄭丙為廣西憲,激厲流人;世堅立功贖罪,卒擒劇賊。
章憲果以是為心,前所謂張虎者,豈不能率以自效?往往南窗不以是勉章憲耳!萬裡舊見胡緻堂與張紫岩書雲,永明之寇未平,桂、郴之盜方作,帥司兵力不支,憲司計無從出,未嘗不歎當時既不強於力,又不一於謀,緻使鼠輩猖獗。
今官軍氣勢已合,我輩心事素孚,崇台可徑予決者,毋以跡嫌;本司所合施行者,卻望賜報。
庶不緻久以賊貽中朝之憂,幸甚! 一、杜通判、桂路分,各以處之兼職,見之公移矣。
師克在和,更望嚴賜勉勵,總統不總統,均是要立功;督捕同督捕,均是要敵愾。
宇文參議及王環衛之行也,萬裡嘗以是語之矣。
一、道州錢糧前已申到,已劄令其於有繫官錢內挪融應副,卻與備申朝省出豁。
又考之前比例,係是運司措辦,並告之公朝。
其申檢亦已見之公移矣。
一、宇文總督所攜備用錢,特司存遣兵之舊比,政恐支遣未敷,見議措置樁管,俟其申到,便與科撥也。
一、山前事宜凡有可以運掉扶植者,切望徑自行下總督司,等是王事,等是僚屬,政不必以本司差官為礙。
餘有誨日,拱俟垂示〈(萬裡)〉。
十一月初五日: 一、當來廣西止有秦孟四一夥賊,隻因稽於剿捕,緻上下相挺,於是遍昭、賀境皆寇。
今據山前連日所申,則秦孟四已遁,杳不知其蹤跡。
如近日廣西所報擒毛丫頭,唐督捕所約夾攻倪崇七,桂路分所申打扶靈源寨,皆枝葉去處,而渠魁則失之矣。
某前嘗晝稟,以此寇必祖故智逃散,今乃果然。
重兵為錢糧所牽,無持久之理。
班師則禍本仍存,頓兵則吾力不繼,此事大欠結束。
今宇文帥參、王環衛兵此時方至山前,且看申來如何。
一、秦寇實未
一、所在平寇,專藉土人。
惟今廣西則不然,方秦寇之起也,某村被害,訴於閫,閫為之調兵。
已而賊不可追,撒軍而去。
未幾則寇已復至,尋仇於所訴之家,曰:「汝敢訴我!」從而盡殺滅之。
官不能為之主,而適重其荼毒。
自此,應有被劫者皆不復告官。
此一類是主人畏賊而不敢與為敵者也。
又,秦寇所至,攫剽財物之外,出其餘以散之貧者。
善良被害,惡小蒙利,是以鄉井間略無被髮纓冠之義,常有幸災樂禍之心。
此一類是土人喜賊,而不復與為仇者也。
今兩閫會兵而前,若無土人向導,是猶盲者索途,何往而可?然由前言之,則或平民畏寇後禍,而不欲為我軍之用;或惡少以寇為恩,而不樂為我軍之役,縱強而驅之,未必不首鼠二三,陽順官而陰附賊,此處最是誤事。
此三不可不知也。
一、今日之事,全在兩路督捕,察前三者之弊,各作一策處之,必使有以避三者之病,然後一舉而得志。
不然,必墮賊計中。
南方用兵,如今日大舉者自有數。
此行必須如狄武襄之於儂蠻,了事而後可已。
君子作事謀始,則籌之也可不熟,而講之也可不精乎! 一、聞有張虎者,石壁嘗遣之將兵,幾擒秦孟四,常有「張大蟲來,我便怕」之語。
若取賊之所怕者表而用之,亦破賊膽之一也。
張虎者近為郭察所劾,押下邕管效用。
今以鈞閫求之,以屬王環衛,使之以功補過,其人勇悍有餘,必能自效。
此上計也。
一、今自湖南入昭、賀有兩途,一曰全州灌陽。
自灌陽入昭、賀,皆經縣鎮,即近日被擄去處,而去秦孟四下界巢頗遠。
一曰道州永明。
自永明入昭州界,曰平源,便是賊巢。
自平源至下界,賊寨連珠相望,其去秦孟四巢甚近。
今兩督捕先合商量打並,附和諸賊,此卻宜以告諭為先。
告諭之說,以為兩路之所誅者惟秦孟四,汝曹脅從在不殺之科。
若得一寨下,我軍直是不殺,則所謂連珠賊寨必從風而靡。
非惟可以離賊之黨,因而用之,則擒秦孟四或在此徒,未可知也。
但一賊寨來降,其中有老幼,有財物,軍人不免殺戮攫挐,此須督捕總統,先明秋毫無犯、不殺一人之令,使降者以我為信則可。
此收捕之第一機也。
一、昨來使閫所調,不過戍寨二百人。
又令本司擇將,當時頭勢稍輕,所以且差桂文政總統。
桂雖淮將,體統不為嚴重,故鈐束倍覺費力。
向嘗以紊鈞聽,乞賜改差,未蒙垂許。
今幸王環衛此來,即當抽回桂文政,盡以其兵付王環衛,伏乞鈞照。
一、高節二百人,今在全州灌陽駐劄,合係王環衛總統,伏乞鈞照。
一、聞諸軍取十六日戒嚴以行,二十後可到衡陽。
應平寇之說,筆舌所不盡者,候宇文帥參、王環衛相會,又得對面較量,伏乞鈞照。
大使司回: 萬裡承示循環曆,讀之綱目備具,公而幾密之周防,私而文貌之簡約,甚徑便也。
所當遵而守之。
十月十六日報十三日所批畫如後: 一、來示前四畫,備見臨事好謀,詳謹之至。
已即語之帥參計議。
其至明台,必親從節下求商確也。
一、所諭張虎者,使台既聞其可用,必詳審之矣。
但其人為言路所劾,朝旨押下邕管自效,本司若隻求之桂閫,恐桂閫亦必以申取朝旨為辭。
且桂閫若知其人可用,彼必自取而用之,亦應未必肯以與我也。
但得其能辦此賊,則州來在吳猶在楚,正不必付王環衛也,更惟高明裁之。
一、行師之道,亦須任事者擇利而行,當令就節下決所向。
一、抽並桂路分一項軍人付王環衛,此具見使司欲使歸一之意。
卻亦須王環衛至使司熟議,然後聽使司處分。
一、高節一項三百人,前此係聽使司調用,亦合更俟王環衛議之,惟使司所處分。
右報如前,其詳已共帥參計議籌之,當以面控也。
萬裡糊塗畫鴉,不宜載之於櫝。
輒次第所為對,口占以授讚此筆者,膚率必在所恕也。
萬裡。
十月二十二日: 一、二十一日,宇文帥參、王環衛至衡,是日留議軍事,至三鼓而別。
二十二日早,軍已行。
一、前此奉大閫之命,調戍寨兵四項共二百人,令本司擇將。
本司遂差杜通判督捕、桂路分總統,此一時也。
今則大閫調兵千人,輟元僚貴將以行,與廣兵大為掎角,此又一時也。
以事體論之,所合抽回桂路分,盡以其兵屬王環衛。
又須令杜通判解督捕職事,盡以軍務屬之宇文帥參,庶幾事權盡屬大閫,司存不過奉行旨揮,每事無所專輒,此則尊大閫之體也。
而宇文丈之來傳諭鈞意,與其所以自處一切,欲使某與聞。
某以職事而言,則盜賊正屬司存,固自無以諉其責,但當如廣西章憲之所以自處者。
章憲但為其憲司之所能為,若軍事皆是經閫任之,章不與知也。
今某自有章憲樣子,豈敢事事幹與,犯僭越之誅?而宇文丈堅謂長沙去山前迢遞,報應不免遲緩,恐誤事機,必欲凡事從本司予決行。
又謂鈞意所望正如此。
某舊出門牆,先生待某如子弟,某事先生如父師。
今不自意以一節趨走閫部之內,適門戶間有酹應,以子弟自命,則所當為父師代勞,豈所敢辭者?然事固有輕重大小,難於概言,今已與宇文丈斷應,山前文字申到本司,在某可以予決,不犯專輒者,某徑自區處報山前,卻申大閫照會。
其有非司存所得擅處者,則取鈞筆旨揮。
如此,不失門牆奔走之誼,又不失大閫崇重之體。
所有面與宇文丈講論數項,今一一乞鈞旨,速作施行。
一、桂路分已牒報從王環衛調用,乞作批牌鈞判,更劄付桂路分照應,庶一切出於閫命,而後事體歸一。
桂文政隻是衡州路分,名位尚小,鈞判中或加一權攝名色,在路分向上者以寵之。
蓋既減其實,姑華其名,鼓舞之術也。
一、宇文丈自謂以客軍深入,實不知地分賊情,苦不容本司解杜通判督捕職事。
以為杜文任事數月,講切諳熟,今日正要資其用,欲以同督捕處之。
又,道州錢糧倍費支吾,山前若有不繼,立見利害。
須得一人通融於其間,則杜通判其人也。
此說亦甚有理。
欲乞徑作批牌鈞判,令杜通判充同督捕職事,兼督發錢糧官。
卻望鈞筆褒拂數句,庶其樂於趨事赴功,此一大節奏也。
一、近日道州隻供億戍寨二百人錢糧,已自斷續可憂。
今驟添千餘人券食支遣,小郡氣力,何以堪之?若不念其痛癢,先與區處,將來必坐困乏,關係不細。
昨得倉漕書,亦閔然及此。
不知還可申明朝廷,於苗糴內作一道理否?先生寫與都堂,必無不從。
乞鈞照。
一、山前事體重大,臨機喝犒,為費不貲。
恨司存寡薄,不能出氣力。
問之宇文丈,所攜似少。
宇文丈仔細,應非妄費者。
望更挪融,發下若幹,就山前準備。
若無所於用,仍是庫中之物。
宇文丈於此甚以為憂,而不敢請。
軍無財,士不來;軍無賞,士不往。
勝負之微權所繫,某不敢不備言之。
取鈞旨。
一、應山前事宜,凡可以助臨事好謀之概,悉從大帥參、環衛祇祇道之,不必以瀆鈞聽者,皆不布於此。
乞鈞照。
大使司回: 十月二十九報二十二所批教者,畫一如後: 一、剿暴除兇,固在兵力之強,尤在心力之一。
前此或招或捕,議論未一,故使此賊得延旦夕之命。
今既一於討矣,所謂選將、調兵、饋糧,本司當思一一措置。
但司存於山前遠,而使台為近,周匝體探,量度應酹,惟使司協一是望。
來示以廣西經憲為比,非所願聞。
鄭丙為廣西憲,激厲流人;世堅立功贖罪,卒擒劇賊。
章憲果以是為心,前所謂張虎者,豈不能率以自效?往往南窗不以是勉章憲耳!萬裡舊見胡緻堂與張紫岩書雲,永明之寇未平,桂、郴之盜方作,帥司兵力不支,憲司計無從出,未嘗不歎當時既不強於力,又不一於謀,緻使鼠輩猖獗。
今官軍氣勢已合,我輩心事素孚,崇台可徑予決者,毋以跡嫌;本司所合施行者,卻望賜報。
庶不緻久以賊貽中朝之憂,幸甚! 一、杜通判、桂路分,各以處之兼職,見之公移矣。
師克在和,更望嚴賜勉勵,總統不總統,均是要立功;督捕同督捕,均是要敵愾。
宇文參議及王環衛之行也,萬裡嘗以是語之矣。
一、道州錢糧前已申到,已劄令其於有繫官錢內挪融應副,卻與備申朝省出豁。
又考之前比例,係是運司措辦,並告之公朝。
其申檢亦已見之公移矣。
一、宇文總督所攜備用錢,特司存遣兵之舊比,政恐支遣未敷,見議措置樁管,俟其申到,便與科撥也。
一、山前事宜凡有可以運掉扶植者,切望徑自行下總督司,等是王事,等是僚屬,政不必以本司差官為礙。
餘有誨日,拱俟垂示〈(萬裡)〉。
十一月初五日: 一、當來廣西止有秦孟四一夥賊,隻因稽於剿捕,緻上下相挺,於是遍昭、賀境皆寇。
今據山前連日所申,則秦孟四已遁,杳不知其蹤跡。
如近日廣西所報擒毛丫頭,唐督捕所約夾攻倪崇七,桂路分所申打扶靈源寨,皆枝葉去處,而渠魁則失之矣。
某前嘗晝稟,以此寇必祖故智逃散,今乃果然。
重兵為錢糧所牽,無持久之理。
班師則禍本仍存,頓兵則吾力不繼,此事大欠結束。
今宇文帥參、王環衛兵此時方至山前,且看申來如何。
一、秦寇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