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樂語 上梁文 公牘 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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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者,卻有可望捕獲之期。

    自今我軍如唐督捕之說:與廣軍同在南團四路匝住,不容透漏,以待村老捉其渠魁,是機鋒相湊,漸有著落。

    此又一時也。

    即已飛報山前,既是唐督捕有明報,秦賊有實跡,一面乘機進取矣。

     一、義丁昨者抽回,為在昭、賀境生事,且前無秦賊可攻,故隨時施宜如此。

    今既同大軍深入靜江,見匝住南團賊路,則此時亦無緣可以抽回矣。

    已飛報山前,盡從便宜調用,如仍前生事作過,則照原行放散。

    仍十分丁寧頭目極意鈐束,以自贖矣。

     一、昨以秦賊無蹤跡,檄桂路分赴司稟議,面授方略。

    今高成暫總本軍,不曾明其有過,今覺鈞意,亦不欲抽回,亦已報桂路分。

    既是山前已見秦賊蹤跡,不妨乘機集事。

    如未離軍,不須稟議復往。

     一、以前言之,秦孟四杳無風路,我軍深入,真有未便。

    以今日言之,村老既認捉出秦孟四,我軍又已得廣回報,向前會合,獲賊有期,班師有漸。

    累月為此憂窘,今才得伸眉耳。

     一、杜通判聞徐守之訃,篤同官之誼,歸理其後事。

    申來雲:「一見新太守,即復往山前。

    」此時想已離舂陵矣。

     一、準牒報,已借道州二萬芝楮,二千石米,中流一壺,為濟不小。

    昨見道州申來,謂山前一日支錢二百貫,米百石。

    以此數準之,使閫所借之錢可支七八日,所借之米可支二十日。

    今覺歲前此事須可結束。

    姑以歲前約之,尚有三十餘日。

    道州盡有米,特錢未有從出。

    使閫所申朝廷從運司應辦,若早晚便得回降,道州尚庶幾焉。

     一、鹽田峒之事,昨已面與柯權郡議,以土豪誘之,或誘或逐或擒,隻消得如此措置。

    卻未見柯權郡申來,容更密叩之。

     一、伏凖使閫行下議置寨留屯,此乃是湖南防制廣寇之第一策。

    聞全道州邊廣去處,無歲不避寇,大抵兵來則去,兵去則來,以為苦。

    若建寨更戍,有數百人常在界上,則廣寇無敢復犯湖南,此一勞永定之規模,非但禦今日秦寇而已。

    是議也,王判官壵當與董倉漕言之。

    倉漕已見報,會王判官到司,已與面議,見歸。

    道州與王守條畫申來,今不待道州有請,而使閫計慮已及之此事,甚計緊切!不論秦寇已獲未獲,此一舉乃是為湖南永久保障之計。

    公文申折甚詳,更在鈞意裁處。

     大使司回: 二十九日答二十六日所批畫一于後: 一、承報軍前所申事,與前日規模又異,大率兵難隃度,隻得随機應變。

    使十八村村老果能任責,束縳渠賊以來,則撤戍可期,豈非深望?度此兩日必有捷報,尚快聞之,亦須密諭山前所認捉出秦賊者是真秦寇乃可。

     一、留屯之議,本司固有。

    舊比今詳,公移尤為縝密,不妨行下道州及宇文總督一面商議,庶獲賊之後便可摘留兵将,伺其回報,又從面審訂之。

     一、科撥一事,已嘗三申,公朝至今未凖回降。

    見議申催,更得使司備道州所申與之申請,亦一助也。

     一、餘説不殊,前禀高明區畫已得其當矣。

    萬裡别已專布。

     〈(後先生授将校以計擒秦孟四,寇遂平。

    道體堂書。

    )〉 文判 宣州勸農文 太守到郡踰月,被命造朝,辭允不免,且旦夕去矣,猶以職事得出郊,與爾農父老告語一次。

    因記李叅政莊簡公〈名光〉曾守此土,後有一帖雲:「僕頃守宣州,今已二十八年。

    東望雙溪疊嶂之勝,感嘆而已。

    因見諸父老為祝:率勵子弟,為士為農,仰事俯育;為忠為孝,戮力以事;田疇先時,而畢租稅;立身揚名,以顯父母。

    是所望也。

    」李叅政去郡已久,尚拳拳於宣人如此。

    今太守與爾父老方此相處,遽然去之,其拳拳又可知。

    因取李叅政之意,衍為《勸農》五詩,又别為五詩以寓戒酌酒與爾父老誦之。

    爾父老其以轉語鄉曲子弟:「能從吾戒而不為惡,即能從吾勸而為善矣」。

    他日太守在他所遇宣人來,必問曰:「爾父老安否?爾農曾從吾勸戒否?」爾等尚勉??以副太守去後之思。

     第一勸爾:勤耕作,布種及時休落魄。

    惟有鋤頭不悮人,飽食暖衣良快樂。

     第二勸爾:行孝弟,敬重爺娘比天地。

    前人做様後人看,滴滴相承簷溜水。

     第三勸爾:勤教子,有子讀書家道起。

    若還飽暖不知書,十萬荘田不禁使。

     第四勸爾:常修善,糶米救荒極方便。

    但從心上做陰功,管取兒孫多貴顯。

     第五勸爾:了王租,莫教人喚作頑都。

    年年早納早收鈔,那有公人來叫呼? 第一戒爾:莫妄狀,須知官府難欺誑。

    從來反坐有專條,重者徒流輕者杖。

     第二戒爾:莫避役,旣有田園那避得。

    今朝經漕明朝倉,到底費錢又何益? 第三戒爾:莫拒追,擔刀使捧欲何為?有事到官猶可說,殺人償命悔時遲。

     第四戒爾:莫尤賴,故殺子孫罪名大。

    縱逃人禍有天刑,害人不得番自害。

     第五戒爾:莫奪路,做賊不休終敗露。

    斬斫徒配此中來,能得?錢受此苦? 湖南憲司鹹淳九年隆冬踈決批牌判 本司照朝省指揮,見以隆冬,委官諸州縣踈決。

    凡情輕當放釋者,從所委官逐名點對、取判施行。

    其有情理重惡、累經踈決及恩赦不原,而手足未經槌折、膂力正自精強者,與其幽囚於牢柵之中駸尋而死,不若驅於極邉、被堅執銳,庶?死中求生。

    此一種人,請所委官令項分剔作一狀,指實申來,以慿喚上赴司審視,發往荊蜀淮海。

    古之強兵猛将得之於盜賊髠囚者,正自不少,此亦推明國家忠厚之一事也。

    取各官遵稟申。

     斷配典吏侯必隆判 近世以來天下以吏奸為病,士大夫臨事惴惴然,惟恐吏之欺己,馭之以束縳,事無大小,一切以法?之,當職以為「不必立的,無罪不必尋,有罪不必恕」為得之矣。

    本司諸吏頗似謹畏,從前固有違慢者,當職諒其不及,每每止於薄懲。

    爾輩非但不敢欺,直不忍欺可也。

    侯必隆何為者?輙敢於呈押之時脫套花字,於行移之後揍掇公文,顯然面謾,行其胸臆,此非先有無忌憚之心而後動於惡乎?送之有司,自稱為「無他情弊」,殊不思情莫惡於脫套,弊莫大於揍掇,豈必計囑取受而後謂之情弊哉?看來此吏於諸吏中頗機警而膽最大,以小人之小有才,不施之於奉公而施之於罔上,若以姑息行之,留此人在案中,将來必為司存無窮之蠧!矧所犯關係臺綱,雖欲恕之,不可得也。

    侯必隆決脊杖十五,刺配千裡州軍,本當更搥碎右指以為箝紙尾作弊者之戒,姑以贓狀未明,特免。

    斷訖長枷臺前五日押發,仍牓。

     委僉幕審問楊小三死事批牌判 使職一日斷一辟事,今日看楊小三身死一款,看頗不入,不能無疑:一則當來無大緊要,驟有謀殺,似不近人情;二則殺人無證,隻據三人自說取,安知不是捏合?三則捉發之初,乃因楊小三揣摩而訴三名,何為三名?恰皆是?身,似不入官信。

    今文字已圓,隻争一行字,則死者、配者一成而不可變矣。

    今仰僉?一看此款,盡夜入獄喚三名一問,若問得果無翻異,明日便斷如囚,口有不然,隻得又就此上平反文字。

    是密封來,忽然而往,人所不覺,則囚口得矣。

     平反楊小三死事判 律:「諸謀殺人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又律:「故殺人者斬」;又律:「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至死者随所因為重罪」。

    今楊小三之死也,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顔小三斧其脇,羅小六撃共吭,其慘甚矣。

    再三差官審究,則三人者於楊小三元無深忿,特其積怨之深,欲伺其間而共捶打之,則謂之同謀;其毆至死,宜不在謀殺之例。

    顔小三者,施斧於脇肋之間,為緻命,是下手重者也,然其不用斧之鋒、而止以斧腦行打,是殆非甚有殺心者;羅小六雖不加之以縊,楊小三亦必以肋斷緻死,然始也謀、毆之終也,遂縊之,是其心處以必死,非獨下手重而已,是故以下手論之;顔小三之先傷要害,當得重罪;以誅心論之,羅小六獨坐故殺,不止加功,準法皆當處死。

    以該鹹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貸命:顔小三、羅小六各決脊杖二十,刺配廣南逺惡州軍;施念一於同謀為元謀,於下手為從,合減一等,決脊杖七十,刺配千裡州軍。

    牒州照斷,訖申。

     門示茶陵周上舍爲訴劉權縣事判 孟子曰:「有人於此,其待我以橫逆,則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無禮也。

    」此物奚宜至哉?此君子處己法度也。

    子曰:「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賢者。

    」子貢曰:「禮居是邦,不非其大夫。

    」此君子居鄉法度也。

    今茶陵劉權縣申周監稅父子為豪強把持,且謂不法不可枚舉,必非無故而為之辭者。

    使周監稅父子果善人也,則曰:「我無是事,何恤人言?閉門逺嫌人,誰得以瞷我?」如此則處己、居鄉皆得之矣。

    今因權縣所申「周上舍不勝其忿訐其短、以相攻撃」,一則曰「劉某」,二則曰「劉某」,自反之君子,肯然乎?不非其大夫,當如是乎?抑《大學》曰:「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

    」併備詞帖。

    劉權縣果如所訴,則宜盡與改更,布過失於境内,洗手以勤公,砥行以為如此,而盜賊不畏威,豪強不屏迹,吾不信也。

    仍門示周上舍,宜知自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