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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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四十年大明萬曆三十五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乙醜,上在貞陵洞行宮。

     ○王世子問安。

     ○仁順王後忌辰齋戒。

     ○右承旨李善復啓曰:「雨勢雖歇,內庭水漲,行禮不平。

    今日望闕禮,似當停止,敢啓。

    」傳曰:「允。

    勿爲擧動。

    」 ○政院問安,傳曰:「知道。

    」 ○政院,中殿問安,傳曰:「知道。

    」 ○大臣及東、西班二品以上、六曹問安,答曰:「知道。

    」 ○大臣以下,中殿問安,答曰:「知道。

    」 1月2日 ○丙寅,王世子問安。

     ○仁順王後忌辰。

     1月4日 ○戊辰,王世子問安。

     ○以備忘記傳于政院曰:「君之於民,有父母之道。

    其民陷於虜庭,忍令禮義之民,將爲蠻貊之方,可不爲悲乎?前日令回答使,到彼自爲周旋刷還事,啓下矣。

    此似歇後,未可必其能刷出否也。

    且回答使之遣,亦嫌無名。

    今宜或自上貽書;或令禮曹緻書,直據義理,令盡刷我國被擄人,以申兩國之好,一以探試其意。

    使臣以刷還被擄爲其名號則以回答刷還使爲稱,此一謀也。

    人主爲萬民爲之,固無害於義理,而其爲詞直,設使渠不聽從,不爲刷還,在我無損,但當爲所當爲而已。

    且交隣之道,不過曰信義而已。

    渠自謂,盡改其前代之非雲雲。

    旣曰改其非,則盡刷前代所擄之民,以改其非,更結新好,所謂信義者,其在於斯乎。

    此事似當議處。

    且禦敵之器,莫如倭之鳥銃。

    我國雖粗爲學得造成,皆不可用。

    卽者鹹鏡監司,至於收聚銀子上送,貿換鳥銃。

    若於今次回答使之行也,令該曹量給價物,鳥銃隨便多數貿來。

    敵國之兵器,雖滿船而歸,固無所妨,亦一利也,幷議施行,言于備邊司。

    」 ○以備忘記傳于政院曰:「在前對馬島往還,或有論賞之事。

    今此全繼信等論賞事,參酌施行,下備邊司。

    」 ○備忘記曰:「自前日本往還使臣,稱以通信使,未嘗有回答之號。

    今次求其名而不得,不得已以回答使稱之矣。

    若號刷還使,則回答二字幷去之。

    書契中,先答其誠款之意,而因陳事理,請刷擄去吾民。

    『吾民卽天子之赤子,刷還于鄕國,使之各安其業,此固交隣之道也。

    』以此措辭,事理順便。

    且回答使、刷還使中,賊若問之曰:『自前以通信使稱號,今何不稱通信,而稱以他號?此必有意。

    無乃欲不爲通信,托以他故,以試我耶?』因詰問,則如之何?不可不預爲措辭以待之,幷爲議處,言于備邊司。

    」 1月5日 ○己巳,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訓鍊都監創設之初,急於軍需,採山煮海,無所不爲,特一時救急之擧,非經遠可行之事。

    然,猶稟旨乃行,未有自都監擅爲者。

    今聞,前部將李仁德稱名,托稱都監差官,帶同訓鍊奉事樸大仁、柳希文,誘集申誠等數人,敢於淸州德坪地,諉以採鉛,開穿銀壙,非但成群往來,有駭民瞻。

    湖西一帶,人心不順,糾衆採鍊,其漸可慮。

    臣等取見都監前後公文則上年間,以仁德爲江原道差官,不稟聖旨,擅許下送。

    故,仁德迤往湖內,爲此可駭之事,都監不得辭其責。

    且監司不待都監明白公文,輕信仁德詐僞之言,至令地方勿禁,亦爲非矣。

    請其時都監色郞廳罷職,忠淸道監司推考,李仁德等竝拿來,依律定罪。

    」答曰:「允。

    」 ○以成泳爲吏曹判書,許筬爲同知中樞府事,李久澄爲工曹正郞,宋克訒爲刑曹正郞,吳靖爲典籍,黃洛爲羅州牧使,金尙寬爲珍山郡守,閔機爲三和縣令,李時立爲康津縣監,樸彥龍爲保寧縣監,尹趌爲洪原縣監。

     ○備邊司啓曰:「伏見前後備忘記,今此使臣之行,欲令盡刷我國被擄人,此誠天地父母之心,凡在瞻聆,孰不感激?當初區區爲此擧者,亦莫非爲生靈而屈也。

    今當以刷還爲重,使臣之號稱以刷還使,固爲宜當。

    但我不可無端先遣使臣,因渠緻書,仍爲回答,於事,體當然。

    故,奏聞中措語以:『家康所爲,旣莫測其誠僞,縛送之賊,又難辨其眞假,而彼旣執此爲辭,在臣不可無回答。

    』雲雲則回答二字,似難全去,稱以回答兼刷還使,恐或無妨。

    若自上直爲貽書,而渠若不從,則不無所損。

    令禮曹以前後下敎之意,稱以奉敎,緻書于日本執政,似乎順便。

    且賊設或,詰問使臣名號與前不同,此則答之不患無辭。

    『日本先爲緻書,而我乃答之;使臣旣爲入來,則不可不刷還我民,故曰回答兼刷還使。

    兩國旣已相通,所重在此,何必緻疑於名號哉?』以此意,使臣處言送爲當。

    敵國戰用之具,雖多多貿來,固無所害。

    但倭鳥銃中,或有品好者,亦有不好者,令通事輩,十分擇其精造者貿來,應用價物,令該曹量數給送亦當。

    取啓。

    」傳曰:「允。

    」 1月6日 ○庚午,備邊司啓目:「粘連啓下。

    伏見狀啓及別錄辭緣,則忽賊之勢,漸至鴟張,水上下諸部藩胡,竝皆號令,縣城必欲呑噬而後已。

    且論慶源、訓戎等地城池難易,顯有欲犯之狀雲,其脣亡之患、可虞之端,不一而足。

    近來雖以職帖,姑行羈縻之計,而此因救一時目前之急,亦非經遠可恃之策。

    而金浩、李彥時等,又從而敎造焰硝,其兇謀所在,實爲叵測,而他日之患,有難勝言。

    金浩等以我赤子,不幸陷賊,非其罪也,至於敎誘賊胡,煮造焰硝,貽我無窮之患,其窮兇極惡之狀,誠爲痛惋。

    實如狀啓內所陳,則按以王法,所當戮及其妻孥,以正其罪。

    更爲詳探,得其實狀,馳啓爲當。

    駱駝則雖曰遠人獻誠,卻之不無其辭,不必捧納,而今旣受之,還給不便。

    留置邊上,勿爲上送亦當。

    」 1月7日 ○辛未,王世子問安。

     ○右副承旨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尹頀獄事,事幹各人等招辭,端緖現露,已盡歸一。

    拈出若幹關重之語,詳細盤問,則非但辭語窮蹙,不知所措。

    刑曹所送染血衣襪,臣等對渠看審,則襦衣內外鮮血濺點,足巾則濃血厚漬,欲滅其迹,以泥土塗抹。

    其行兇之狀,昭不可掩,更無可問之事。

    尹頀刑推得情何如?」答曰:「難測者獄事。

    末世同氣之不相得,多矣。

    然,至於手刃其兄,所未能料。

    賊雖由頀,必非頀一人所爲。

    況一奴招奴內:『先走者一人,後去者一人。

    』則明是兩賊,抑恐有內應之人。

    頀之一家親近之奴拿來,可問其夜,頀之出入,綢繆之狀及尹頀一家奴婢,亦宜詳問,如窓外直宿每邑金者,尤當窮問。

    」 ○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尹頀刑問一次,不服,極爲兇惡。

    加刑得情何如?」答曰:「允。

    」 ○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尹頀刑問二次,不服。

    連受重刑,徑斃可慮,明日加刑何如?」答曰:「允。

    」 ○傳曰:「尹頀衣襪染血事,已爲書啓,而其手刃傷事,何以不爲看審書啓乎?」 ○問事郞廳啓曰:「尹頀手指刃傷事,現出招辭中。

    臣等今曉看審,則右手第四指端,小有傷處,果是刃痕。

    而今經十四日,幾盡生肌,其爲有標,不若衣襪血染之明白。

    故,隻撮其重者,而此則不爲竝及於啓辭中矣。

    」答曰:「雖不若血染之明白,頀之招內以爲:『顚仆所傷。

    』雲,刃傷與仆傷,其痕各異。

    此亦可據以爲辨,而其招之詐,足以知之矣。

    」 1月8日 ○壬申,禮曹啓曰:「內宴勿爲事,上敎允下,臣等不勝悶迫之至。

    豈惟臣等爲然?群下之情,莫不缺望。

    況於王世子奉觴稱慶之情,爲如何哉?今夫閭閻士大夫,要享其親,猶且備禮俱敬,內外均歡。

    今次上壽大禮,是,邦家何等儀節,而內殿宴禮,闕焉不擧乎?臣等再次陳賀,涉於攙越,而於情於理,不容自已。

    伏望聖明,俯循輿願,亟賜允許。

    惶恐敢稟。

    」傳曰:「已爲發落。

    」 ○禮曹啓曰:「以曹草記上壽宴排設處所啓辭,傳曰:『外宴可設於西廳,內宴不必爲。

    』事,傳敎矣。

    今次上壽宴,乃莫重莫大稀闊之盛禮,外則王世子率群下,上壽於大殿;內則嬪宮率諸命婦,上壽於內殿,實出於天理人情之不容已。

    內殿排宴一節,今若不爲擧行,則情文不備,將何以具禮?臣等伏承上敎,誠不勝缺望。

    內宴一節,請竝爲磨鍊。

    惶恐敢啓。

    」傳曰:「內宴勿爲爲宜。

    」 1月9日 ○癸酉,王世子問安。

     1月10日 ○乙亥,右副承旨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尹頀刑問十次,不服。

    連受重刑,而固諱至此,極爲兇惡。

    加刑得情何如?」答曰:「允。

    」 ○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尹頀刑問十一次,不服。

    連受重刑,而固諱至此,極爲兇惡。

    加刑得情何如?」答曰:「允。

    」 ○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尹頀刑問十二次,不服。

    一向嚴刑如是,情狀極爲兇惡。

    加刑得情何如?」答曰:「允。

    」 ○都承旨李尙毅以院意啓曰:「臣等伏覩昨日禮曹啓辭發落,不勝缺然之至。

    今次上壽宴,乃國家無前之慶,而莫大之禮也。

    外則王世子率群下;內則嬪宮率諸命婦,奉觴上壽,此實情禮當然之極,揆之天理,斷不容已。

    私家之人欲享其親,尙且備禮於內外,況此國家無前之慶;莫大之禮乎?今若內宴一節,闕而不擧,則非但情文,有所欠缺,其於臣子享上之誠,爲如何哉?情之所極,禮不可廢。

    臣等俱以無狀,待罪近密,不勝區區之至,冒死陳瀆。

    伏願聖明,亟命有司,竝爲擧行。

    」傳曰:「外宴則出於不得已,不須竝設內宴。

    何必強其所不喜?」 1月11日 ○乙亥,問事郞廳〈卽成俊耆。

    〉以委官意啓曰:「尹頀事幹各人等獄事,已爲究竟,今無可問之事,當爲放送。

    而其中尹頀奴每邑金,則尹頀婢夫石隻與尹頀同謀曲折,分明納段。

    故,今方令刑曹、捕盜廳,措捕石隻,就捕後,必有憑閱之事,似當仍囚。

    石隻妻德之,亦已被囚,石隻未捕之前,似難輕放,竝令禁府處置,其餘竝爲放送何如?」答曰:「允。

    」 ○諫院啓曰:「先王陵寢,一自經亂之後,參奉二員,徒有其名,而守直之事,置諸相忘,斧斤日尋,所聞駭愕。

    請自今以後,一依平時例,輪回替直,各別申飭,該曹摘奸治罪。

    興德縣監李殷老,委政下吏,日以剝民爲事,使蕩殘之邑,將至無形。

    請命罷職,其代以有名稱文官,各別擇遣。

    義州一府,是,關防重地,自近以來,公私蕩竭,雖以幹辦之才,猶懼不濟。

    而判官崔大允以年少武夫,處事生踈,使官府日就空虛,請命罷職,其代各別擇遣。

    」答曰:「允。

    」 1月12日 ○丙子,忠勳府啓曰:「上年有行功臣仲朔宴傳敎,其後又有仲朔宴姑待上壽宴,次次設行承傳矣。

    今者上壽宴禮曹已爲擇日啓稟,仲朔宴亦當以次設行。

    而上年本府以仲朔宴時,各項條件,實錄廳考出可據明文事,入啓蒙允。

    似聞其時,實錄廳考出以啓,而其考出條件,不下本府,本府無由得知,無以前期知委。

    請令政院,更考其時《日記》,其實錄廳相考啓辭,謄書下本府何如?」傳曰:「上壽宴、仲朔宴,何以再次擧動乎?上壽宴時兼行事,言于禮曹。

    」 1月13日 ○丁醜,有政。

     ○諫院啓曰:「靈岩郡守柳肇生,計出結蔔,多捧無名之穀,以爲自捧之資。

    且一聽賤妾之言,貽弊萬端,請命罷職。

    近來廉恥斁毀,雖些少操縱之事,顯有行賂之迹,識者之寒心久矣。

    中部參奉樸奇男,頃因推刷民廬,多行鄙鎖之事,請命罷職。

    」答曰:「允。

    」 ○領議政柳永慶、左議政許頊、右議政韓應寅啓曰:「上壽宴,上年正月啓請蒙允,厥後遷延不擧,一年于玆,群情之悶鬱,爲如何哉?幸今將涓吉設行,而又命內宴勿爲,群情之悶鬱,有甚於前日。

    今此壽宴,乃前古稀闊之盛禮,必須外宴、內宴竝設然後,合於禮而稱於情矣。

    此,有司與近侍之臣,懇請不已者也。

    伏望聖明,俯諒群情,亟賜允許。

    」答曰:「內宴不必竝設,以滋煩擾,隻行外宴,可矣。

    」 ○再啓曰:「伏承聖批,不勝缺然之至。

    聖心一向謙損,不喜紛華,臣等固當將順之不暇。

    第以自上,臨禦四十年,實是一國莫大之慶,大小臣僚鹹願進宴上壽,固是出於情禮之不容已者。

    今若隻許外宴,不設內宴則於情於禮,俱有所欠缺。

    此,臣等強請不知止者也。

    伏願更諒下情,亟賜允可。

    」答曰:「可爲之事則至於來請,豈不從之?無益之宴,勿爲爲當。

    不得從之。

    」 ○有政。

    以鄭岦爲獻納,李民寏爲司書,洪履祥爲淸州牧使,鄭逑爲安東府使,權昕爲文化縣令,沈光世爲扶安縣監。

     1月14日 ○戊寅,右承旨李善復以禮曹言啓曰:「以忠勳府仲朔宴啓辭,傳曰:『上壽宴、仲朔宴,何以再次擧動乎?上壽宴時兼行事,言于禮曹。

    』事,傳敎矣。

    竊伏惟念,上壽乃王世子率群下獻壽,係是享上之事;仲朔宴乃聖上酬功報勞之典,係是逮下之事,名義自別,禮亦有輕重。

    以諸臣入參等項言之則上壽宴則幾品入參事,當啓稟定奪矣;如仲朔宴則勳臣之外,亦有嫡長、衆子俱參之例。

    兩宴一時排設則其於行禮之際,不無混雜之慮,處所亦似偏狹。

    而但再爲擧動,亦甚未安,故兼行節目則今方磨鍊。

    而此是大段儀節,不得不具由上達。

    惶恐敢啓。

    」傳曰:「不妨。

    一時行之。

    」 ○左副承旨柳澗以兵曹言啓曰:「備邊司啓辭:『備忘記:「在前對馬島往還,或有論賞之事。

    今此全繼信論賞事,參酌施行。

    」事,傳敎矣。

    全繼信等往來馬島,不無其勞,依例論賞,果爲允當。

    令該曹稟旨處置宜當。

    敢啓。

    』傳曰:『允。

    』事,傳敎矣。

    考前例則庚子年東萊人軍功正金達、軍功參奉樸希根,對馬島往來後,金達陞堂上;樸希根陞奉事,一行下人,別無論賞之事。

    壬寅年堂上全繼信、前萬戶孫文彧、司譯院正金孝舜,對馬島往來後,全繼信因特命,僉知除授;孫文彧以其時承傳,甲辰年陞堂上;金孝舜以其時承傳,乙巳年陞堂上,一行下人等,令本道,各一年復戶雲。

    今次則全繼信已經實僉知,樸大根又是堂上之官,無可施之賞。

    譯官判官李彥瑞,似當本衙內,高品職除授;軍官下人等,似當或禁軍除授;或差等復戶,而係幹恩典,自下未敢輕議。

    上裁施行何如?」傳曰:「允。

    全繼信、樸大根僉知除授,以酬其勞。

    」 1月15日 ○己卯,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繕工假監役樸龍,年紀衰耗,不合庶官之任。

    龍安縣監申忠,人物庸劣,不合莅民之官。

    請竝命遞差。

    」答曰:「允。

    」 1月16日 ○庚辰,右承旨李善復以禮曹言啓曰:「上壽宴時,仲朔宴兼行節目,今方磨鍊矣。

    仲朔宴應參人員,則忠勳府當爲入啓定奪矣。

    上壽宴時侍宴人員,以《五禮儀》正至會儀等儀見之則實職六品以上,似當分楹內階上、階下入參。

    今亦依此磨鍊乎?何以爲之?敢稟。

    」傳曰:「自曹參酌爲之。

    」 ○右承旨李善復以禮曹言啓曰:「凡進宴時宴品,例爲臨時取旨爲之,而今次上壽宴,莫大莫重之禮,當依式例橫看、大宴圖爲之。

    故敢啓。

    」傳曰:「宴品之式,不能知之。

    但行禮而已,不宜侈大。

    」 1月17日 ○辛巳,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義州,國之西門,守宰之任,比他邑極重。

    四五年來,判官不得其人,纔赴旋遞,非但官事因此虛踈,迎送之際,民受其害,不可不擇差。

    新判官李守敬,曾無莅歷,表表名稱。

    請命遞差,其代勿論職秩高下,十分擇遣。

    訓鍊院判官韓璟,人物庸劣;司僕寺主簿李春榮,處事迂踈。

    請竝命遞差。

    故參判黃允吉妻安氏,使其奴呈狀:『宗廟令郭止善,取其奴婢文記,因而不給。

    』雲。

    臣等考其狀辭,則粘連小紙內:『郭止善書給曰:「其孽弟目不知書,文記閪失後,身死。

    」雲。

    』臣等欲知其由而處之,推捉事知奴子則以迷劣童婢、童奴來現,不識事體甚矣。

    請命推考。

    宰牛之禁,載在令甲,近來法綱解弛,屠殺無忌。

    舊義禁府內,無賴光棍聚居爲黨,每乘昏夜之間,偸竊牛馬,潛藏其中,日以販肉爲業。

    若此不已,畿甸農牛,將不久而盡,誠非細故。

    其牛馬屠殺之人,請令捕盜廳密捕,依律科斷。

    」答曰:「允。

    」 1月18日 ○壬午,有政。

     ○以金睟爲戶曹判書,崔有源爲司諫,柳澤爲刑曹正郞,樸榟爲工曹佐郞,尹銑爲監察。

     1月19日 ○癸未,王世子問安。

     ○黃海道監司馳啓曰:「海州牧使牒呈內:『近年以來,水賊橫行,海邊之民,船隻被掠者,無歲無之,人皆含憤之日久矣。

    本州貢物,載船上京次,行到睡鴨島,則荒唐船揚旗追逐,至泊於本州十裡許玄地浦口。

    判官定將,率軍兵馳進,軍兵等踴躍往捕。

    觀其行止,水賊無疑,盡數縛結。

    牧使繼到,仍騎唐船,乘潮而上,結城下陸,時夜將半。

    船中雜物,則判官一一堅封,將官李星、吳成春等,使之守直後,牧使、判官親領唐人,入州拘囚。

    夜深蒼黃,軍兵雜踏,器皿、食物之失,安可保其必無?今來物目相考,則其中軍器重物,不可運送者及米石、麯子、果物、蔥菜、鐵鍋口等,以至些少之物,尙在船上,封標守直。

    而陸路運送,破毀可慮,何以處置?』」啓下禮曹。

     1月20日 ○甲申,諫院啓曰:「義州是西土雄藩,而近緣守宰數易,且經非人,公私亦立,若不保朝夕。

    如非十分已試之才,勢必闆蕩後乃已。

    新判官李鍧,曾無見效之地,請命遞差,其代以表表有聲績之人,勿論職秩高下,各別擇遣。

    承文院文書,雖片言隻字之微,不可不十分藏置,以憑後考。

    而乙巳年奏請使一行聞見事件,其時史官,諉以《日記》,持去之後,竟緻閪失。

    本院當該官員,慢不緻念,不卽推來,請竝命罷職。

    近來國綱不立,人皆怠慢,識者之寒心久矣。

    至於牌招一事,事體至嚴,雖有疾病,不至幾死之域,則所當扶曳馳進之不暇。

    而頃者玉堂入啓,牌招之際,其時副校理姜弘立、副修撰吳靖、李好義,皆偃臥其家,托病不來。

    如此之人,不可不懲,請竝命罷職,其時色承旨,請竝命推考。

    」答曰:「允。

    姜弘立等推考。

    」 ○司僕寺提調啓曰:「亂後各牧場,元放馬數少,孶息不敷,勢所然也。

    加以惡虎踰入,沒數攬殺,至有空場之處,極爲寒心。

    前日請推兵使,以治不謹捕虎之失者,蓋以此也。

    祖宗朝設場之法,至爲嚴密,豈可因一時無馬,而使之永爲空場也?所當以稍有他場之馬,移放護養。

    而修築破毀,未易爲力,去舊就新之際,亦恐不習水草,或倒損之患,事甚難處。

    如不得容易移馬,則本場牧子,全無所爲之事,任他本官守令,橫加侵暴,殊非當初設立牧子之意。

    限修場復設間,依本司諸員例,一一小名成籍,輪番立役,以救廝養一分之惠,似爲便當。

    敢啓。

    」傳曰:「允。

    」 1月21日 ○乙酉,忠勳府啓曰:「仲朔宴時,嫡長參宴,則已有前例矣。

    前日本府啓辭內:『親功臣及嫡長中,有外方受任者,則受任輕重,自本府酌定未安,方欲令備邊司,酌定其可召與否者,然後本府移文。

    』事,入啓,蒙允矣。

    請令備邊司,就其外任中,酌其受任輕重,議定其可召與否何如?功臣嫡長被罪,付處、奪告身、永不敍用人,竝來參與否相考事,前日別紙開錄以啓,蒙允而《實錄》中,可據明文相考時,此一款未及相考。

    請更令考出,俾有所考據何如?」傳曰:「允。

    」 1月22日 ○丙戌,王世子問安。

     ○諫院啓前啓牌招不進事:「持平閔德男、行大司憲樸承宗、執義吳百齡、掌令李忠養、李順慶、持平申光立、正言鄭廣成竝引嫌而退。

    其時落馬之事,雖人所共知,而承命不進之失,猶在其身,當此論啓之日,不可在職。

    臺諫引嫌,雖些少之事,若一毫未盡,則不可強之出仕。

    而近來處置之際,不免回護之習,物情之未便久矣。

    閔德男牌招不赴,果由落馬之病,而方在言地之日,適値論議之發,則勢不可晏然行公。

    至以別無可避之嫌爲之辭說,反請出仕,其處置乖當之失,在所難免。

    曾以闕番之事,旣經推考,及授本職,又爲引嫌。

    而況本院所論,專斥其牌招不進之失,憲府啓辭,不過措語,有偶及之事,固無可避之嫌。

    大司憲樸承宗以下,請竝命遞差;正言鄭廣成,請命出仕。

    」答曰:「已爲推考,不須罷職。

    遞差、出仕,允。

    」 1月23日 ○丁亥,有政。

     ○獻納鄭岦啓曰:「吏曹佐郞李克信,初授本職之時,臣亦忝冒郞官,隨參議差矣。

    近來克信之居官處事,不厭人望,今日席間,公議重發。

    當初爲郞之時,臣旣預知,則今何敢晏然參論,若無所失乎?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諫院啓曰:「吏曹佐郞李克信,身在淸班,不自謹愼,張皇氣焰,濟以汎濫麤鄙之事,無所不爲,人皆唾罵,國言藉藉,請命罷職。

    臣等伏見楊林都正亨胤妻公事判付,自上軫念懿親,參詳情法之意,至矣盡矣。

    而第念,情出一時之異數;法係後世之遵守,情以屈法,末流難防。

    其公事請勿擧行。

    獻納鄭岦,引嫌而退。

    克信擬差銓郞之時,岦以一郞官,不過隨參而已則實非岦之所薦。

    而況克信麤鄙汎濫之狀,彰著於忝在銓郞之後,實無可避之嫌。

    獻納鄭岦請命出仕。

    」答曰:「允。

    」 ○《璿源錄》校正廳啓曰:「芳幹子孫所納久遠文籍,自正德乙亥,至萬曆十五年之間,或有上言,免其軍役者;或有宗簿寺回啓內『《璿源錄》分明載錄。

    』雲雲者;或有忠勳口傳,忠義衛者,其數甚多。

    故,啓稟錄上,而芳幹伸雪與否,終未考出於《實錄》中。

    一依瑢子孫例,削去何如?」傳曰:「此人等皆我太祖璿枝。

    今日之君臣,當以太祖之心爲心。

    思想當時,必不過不自謹愼,偶然得罪於一時。

    雖然,于今百年之後,仍存罪籍,使其子孫,定以賤役,流落不保,決非列聖之意也。

    一時之孽,固足以難逭,百世之派,豈可以永絶?予以爲,竝赦許錄,未爲不可。

    予不知厥罪之輕重,然妄自忖度,於心有未安。

    今日之許錄,乃所以仰體太祖之心;恭奉列聖之意,行其所未遑而已。

    定罪於當日,太虛之浮雲也。

    事旣過矣,天體自然,何嘗有迹?抑有一說,大亂之後,初修寶牒,許錄二人,亦國家一不妨事也。

    久遠之事,如是言之,極爲悚惕。

    然,令禮曹議啓之。

    」 ○以權憘爲戶曹參判,鄭光績爲兵曹參判,黃暹爲大司憲,樸承宗爲同知中樞府事,李弘老爲同知中樞府事,徐渻爲京畿監司,成以文爲副提學,李惟弘爲禮曹參議,趙應文爲軍器正,呂??吉爲司饔正,權泰一爲執義,吳百齡爲司成,閔汝任爲掌令,宋錫慶爲掌令,李順慶爲相禮,柳惺爲持平,尹孝先爲持平,蔡慶先爲弘文校理,李忠養爲直講,閔德男爲修撰。

     1月24日 ○戊子,王世子問安。

     ○諫院啓曰:「國法方急於推刷;人道莫重於婚姻。

    自上參詳輕重,軫念懿親之義,至矣盡矣。

    而第以一時之情,比諸後世遵守之法,則末流之弊,亦不可不慮。

    亨胤妻判付公事,請命還收。

    」答曰:「已諭,不允。

    」 ○憲府啓曰:「執義權泰一引嫌而退。

    凡貢物,翌年二月畢納,乃是《法典》。

    泰一以盈德縣令,乙巳七月遞任,則過限不納之罪,自有他員當之者。

    但該曹時未現告,則應罷之員,時未知某員當之,風憲之地勢難在職。

    執義權泰一,請命遞差。

    」答曰:「允。

    」 1月25日 ○己醜,右承旨李善復以禮曹言啓曰:「以《璿源錄》校正廳啓辭:『芳幹子孫,一依瑢子孫例,削去何如?』事,傳曰:『此人等皆我太祖璿枝。

    今日之君臣,當以太祖之心爲心。

    思想當時,必不過不自謹愼,偶然得罪於一時。

    雖然,于今百年之後,仍存罪籍,使其子孫,定以賤役,流落不保,決非列聖之意也。

    一時之孽,固足以難逭,百世之派,豈可以永絶?予以爲,竝赦許錄,未爲不可。

    予不知厥罪之輕重,然妄自忖度,有所未安。

    今日之許錄,乃所以仰體太祖之心;恭奉列聖之意,行其所未遑而已。

    定罪於當日,太虛之浮雲也。

    事旣過矣,天體自然,何嘗有跡?抑有一說,大亂之後,初修寶牒,許錄二人,亦國家一不妨事也。

    久遠之事,如是言之,極爲悚惕。

    然,令禮曹試議啓之。

    』事,傳敎矣。

    此二人,雖緣一時辜犯,名在丹書,而至於永絶屬籍,使後世子孫,編於隷伍,則恐非列聖之意,而百餘年來,未遑擧論者,誠欠典也。

    今者聖念曲加惻隱,許錄寶牒,其上體祖宗;下盡親親之道,可謂至矣。

    況亂後璿系重修,亦事之一初也。

    此二人,依聖敎許錄,允合情理。

    第非該官所敢擅議,議大臣施行何如?」傳曰:「允。

    」 1月26日 ○庚寅,憲府啓曰:「佐幕之官,爲任非輕。

    道內亦多句管之事,而近來專不擇擬,隨闕苟充,物情之未便久矣。

    全羅道都事禹廷琛,才劣望輕,取侮列邑,請命遞差。

    洪原爲邑,殘弊已極。

    前縣監旣遞之後,空官累月,新縣監尹趌,遠在全羅道務安地,赴任無期。

    請尹趌遞差,以在京之人急急差送。

    六鎭列邑,殘敗無形,近年尤甚,守令苟非其人,將爲棄地。

    慶興府使金義直,無意防備,惟事剝割,邊氓怨咨,害及藩胡。

    請命罷職,其代各別擇遣。

    」答曰:「允。

    」 ○有政。

    以金大來爲執義,權泰一爲應敎,安復善爲平康縣監。

     1月27日 ○辛卯,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亂後武夫驕騫成習,厭避遠惡,慢蔑朝議,識者之寒心久矣。

    北道兼防禦使李守一,初授之時,故爲過限,及其赴任,惟意遞免,不事其職,屢上辭狀,已極無謂。

    至以,無如李用淳途上之死,等語,猥瀆天聽,其巧避不恭之罪大矣。

    請命拿推。

    亂後國家蕩無紀綱,凡貢物,各官雖或上納,而算員、色吏等與防納者符同,或積留其家,不卽輸納;或已納而重責人情,不給尺文。

    以此,貢案井間不塡者多,至於已給尺文者,亦責人情,不塡井間。

    近日六司,不納各官抄出事,命下之後,近邑及聞者,送尺文考準,始塡井間。

    近邑如此,遠邑可知。

    此實由於該郞之不職,算員、色吏、防納者之刁蹬姦濫,若不隨現痛治,則將無所忌憚,而國計之實,恐無其日。

    請其時戶曹色郞廳,摘發罷職;次知算員、色吏及防納者,令攸司囚禁重治。

    」答曰:「允。

    李守一罷職:」 1月28日 ○壬辰,憲府啓前啓:「北道防禦使李守一初授之時,故爲過限,旣赴之設,急於遞免,屢上辭狀,至以『無如李用淳途上之死,等語,褻瀆天聽,其巧避遠惡之罪;驕騫不恭之習,不可不懲,而隻罷其職,適遂所願,請勿留難,亟命拿推。

    」答曰:「已罷其職。

    不允。

    」 ○以洪原縣監望,傳曰:「改擇。

    凡文官差送之事,可以有名望彈壓之人差送,而沈滯之人擬差,殊無文臣差送之意。

    江界朝夕可虞之地,不得已有名望才器之人爲之,而此人可合與否,予未能知之。

    極擇。

    」 ○有政。

    以成以文爲大司諫,李久澄爲掌令,李廷馦爲副應敎,宋錫慶爲校理,成佑吉爲吉州牧使,李延慶爲安邊府使,禹緻績爲慶興府使,李忠養爲鹹鏡都事,申之悌爲江界判官,金壽賢爲洪原縣監。

     1月29日 ○癸巳,諫院啓曰:「近來國網解馳,人心不淑,至於官府之儲,公然偸竊,略無畏忌。

    若此不已,則將何以爲國乎?今者戶曹所藏之銀,沒數被偸,此誠近古所未有之變,凡在聽聞,莫不駭憤。

    其日直宿官員及下人等,請竝命拿鞫。

    譯官李檣齎納唐官所送之銀,而悉以他鐵假作,其間用詐之狀,不可不重究。

    請命拿鞫定罪。

    該曹之官,屍居不職,矇然捧入,其時次知郞廳,請命罷職。

    」答曰:「允。

    」 ○憲府啓曰李守一拿推事:「戶曹常時捧銀之際,例使銀匠看品、稱量,且慮其姦僞,必捧銀匠之招,然後捧納。

    而上年李檣齎來銀子,其時色郞廳,自上直房私自捧納,不復詳辨其眞僞,及其內司進排之時,始知其他鐵改作,此實爲李檣之所賣也。

    檣之情狀旣露之後,又幷假作之銀而被盜,此不無李檣欲掩其跡,與下人通謀偸竊之理也。

    請通事李檣拿鞫重治;其時捧銀色郞廳及被盜日直宿郞廳,幷命拿推。

    」答曰:「允。

    李守一何必拿推?」 二月 2月1日 ○朔甲午,上在貞陵洞行宮。

     ○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近來朝綱解弛,人不畏法,武夫驕肆,尤極痛駭。

    稍有厭薄之心,輒生規避之計。

    聖度優容,置而不治,其慢蔑朝家,驕蹇不恭之習,日增月滋,寧不寒心?北道防禦使李守一,以秩高武臣,不念國家之委寄,前後厭避之狀,不一而足。

    至以『無如李用淳途上之死。

    』褻瀆天聽,其罪如斯,而隻罷其職,則武夫之縱恣無忌,將無以制之。

    請勿留難,亟命拿推。

    」答曰:「罷職可矣。

    不須拿推。

    」 2月2日 ○乙未,憲府啓曰:「扞城郡守金遵階,人物愚濫,到處見敗。

    及授本郡之後,不恤軍民,專事掊克,稍完之邑,日就凋弊。

    如此之人,不可一日在官,請命罷職。

    榮川郡守李舜民,性本疎迂,政委下吏,土豪不戢,小民受害,請命罷職。

    」答曰:「允。

    」 2月3日 ○丙申,憲府啓曰:「乙巳貢物,六司不納守令罷職事,判下之後,該曹査出應罷守令,書呈政院,則政院以改現告爲言,還爲出給,至於再三往復,終不入啓。

    自上下問之後,敢以本曹方爲査覈,矇然回啓,其任情阻當,飾辭以對之罪大矣。

    請色承旨罷職。

    慶州府尹許鏛,身有重病,專廢坐衙,人不得見面者,于今累朔,事多積滯,民亦受弊。

    請命罷職。

    繕工監副奉事洪昌立,用心無狀,潛行奸細之事,奪人田、土臧獲。

    如此之人,不可齒在衣冠之列。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允。

    」 ○右承旨李善復啓曰:「今次上壽宴,乃千載一時之慶,而其禮甚盛,固非常時擧動之比。

    今於帳殿,不得設榻,百僚瞻仰,堂陛不嚴,揆之事體,極爲未安。

    至於交倚、坐闆,俱是亂後草創之物,狹窄低微,且甚陋汚,其在觀瞻,亦爲埋沒。

    量其功役,不至大段,令該司便宜改造何如?惶恐敢啓。

    」傳曰:「允。

    」 2月4日 ○丁酉,南陽府使趙挺上疏曰: 伏以,臣於乙巳冬,特蒙天恩,除授本職。

    乃於赴任之初,首訪弊瘼,大小臣民,鹹造在庭,皆以爲:「民等之至冤極痛,莫過於加結一事也。

    」臣惻然動念,詳問其由則乃曰:「本府名雖巨邑,地方之廣,未滿數息。

    加以西南濱海,而土脈不膏;東北多山,而地品尤薄。

    故往在壬子年間,民非不聚也;地非不闢也,而言其田結,則不過三千有餘;語其等數,則五六殆過半焉。

    經亂以後,人民散亡;田野抛荒,擧闔境開墾之數,比之於全盛,則猶未滿十之二三矣。

    頃於量田之日,前府使安昶,手執舊案,參以目見,規畫有據,高下不差,査勘成籍,更無餘蘊。

    而其時禦史洪瑞鳳,熟見列邑焚蕩之餘,取其田制隨意低昻,慮其本府亦有是弊,俾改已成之籍,添入四百餘結。

    本府怯於威令,莫敢違拒,倉皇之際,未及一一修正,而隻以加結之數,添書於成冊末端,則其文書之差謬,不可使聞於該曹。

    而該曹於捧納之後,亦不復緻察,承謬襲訛,猶爲行用,斯豈非冤痛之甚者乎?大抵自常規言之,某民之田結幾許、等數幾許、一面之摠數幾許、四面之都合幾許,通融叩算,使無彼此之相違然後,方可謂量田之正案也。

    今此本府成冊則不然,通計打量之元田,隻是一千七百三十四結四十七負二束,而都合之數,至於二千一百六十三結四十八負四束,此其禦史之勒定過多,而本府之磨勘失實者也。

    若使該曹,當其捧納之時,執案而詰之,從實而改之,則愚民之呼籲,豈至於今日而未已乎?」臣自聞此言,食不下咽,而幹冒萬幾,惶懼不敢,呈報於監司,則監司難於擅斷,移牒於該曹,則該曹邈無可否。

    循循默默,屍居字牧,日日以愧,已經一年,此,臣之罪,亦臣之分也。

    近因本道文移,得見該曹啓辭,有曰:「年前量田,多不以實。

    如京畿之南陽、江華,率仍舊案,而傍邑土品,彼此相均,結負之數,多寡懸殊。

    」噫!該曹亦知田結之不均,而至於上聞,則兩邑結負之輕重,不待臣言,而聖明固已洞燭矣。

    夫南陽、江華之役重者,徒以田案之仍舊也。

    而今此勒定之田結,又出於仍舊之外,則其民役之重,反有甚於江華。

    眞所謂屋上加屋;床上疊床,民安得遂其生乎?殿下如以臣言爲不誣,試令有司,取考量田文案,通算其所謂南陽成冊,則其都摠之不同,必有如臣之所陳矣。

    旣知其誤,斯速改正,隻存打量之實數,刪去無名之加結,則一府之民,必將鼓舞如傷之化,流亡自底於還集矣,是豈愚臣之所獨幸哉?嗚呼!民之爲生,誠可哀也。

    監營刷馬之調發,猶倍於前日;太僕穀草之分定,無異於平時。

    隣族之侵,不計其年限;魚稅之徵,亦及於民戶。

    可陳之弊,非止居於一二,而切迫之憂,惟在於此。

    故不避煩猥,終始眷眷焉。

    伏願聖明,曲加矜察,從民所欲,不勝幸甚。

     2月5日 ○戊戌,王世子問安。

     ○持平柳惺來啓色承旨罷職事,答曰:「遞差。

    」 ○鹹鏡道觀察使李時發〈遇事能辦,而曾任騎省,專事賄賂,武土鹹怨,至火其屋。

    〉馳啓曰:「城津山城旣已粗完,而本處形便,如是險阻,緩急足以控制,誠非偶然。

    居山爲驛,人民頗衆,察訪若入處城中,則隨而居之者必多。

    而嶺東站那移之弊,不至大段,有此陳稟矣。

    但建置新規,必順民情然後,事得耐久。

    不然則旋設旋廢,曾不多時,徒有騷擾之弊,無益於事。

    而民情便否、利害,更爲詢訪,從長啓聞後處置事,關矣。

    民情便否、利害,更爲詢訪啓聞次,移文訪問于防禦使李守一處,而今其回報內:『大槪此事,當初定奪時,計非偶然。

    事勢利害,十分思量;民情便否,十分訪問然後,前稟議定奪,更無訪問之事。

    而察訪移住事,則在前癸未年間,爲緣嶺東爲驛,北門初程,而殘弊已極,黃進、李士郁等察訪時,竝爲留住,壬辰年以後,還出谷口。

    急速啓聞,更爲定奪。

    』事,回報矣。

    臣據此參詳,站驛移設,事體不輕。

    亂離以後,凡係建置之事,設行未久,旋爲後論所撓,紛紜無定者,不一而足。

    今者朝廷之必欲愼重於此,至爲允當。

    第其事勢之利害,則臣於前啓中,已盡陳稟,無容更議。

    以癸未舊事觀之,察訪之移住嶺東,必有其時定奪公事。

    蓋嶺東近於北路,脫有邊警,則接應人馬,頗似便易故也。

    至於民情便否,則此事於一州居民,本無利害之相關,亦無願違於其間,隻是驛卒所係之事。

    故嶺東驛卒則不免有搬撤之少苦,而猶以察訪之來住爲幸。

    惟谷口驛卒等,將爲隨察訪移居者,不以爲便,此不過重遷之私意,民情便否,亦不過如此。

    旣有大便益於公家,則若幹人遷徙之苦,似不暇恤。

    臣之妄見及守一之意,如右所陳,朝廷更加參量,亟賜指揮。

    」 2月6日 ○己亥,王世子問安。

     ○北道兵使馳啓:「慶源府使馳報內:『老乙可赤差麾胡三名說稱:「我是蒙古遺種專仰中國,兀良哈則向化于朝鮮。

    忽溫則本以匈奴,無屬處,作屯居生,而朝鮮歸順藩胡,殺掠無忌,至於流散,未知其由。

    當初作嫌根因詳知後,忽酋以數罪攻擊事,縣城酋長一二人率去。

    」雲。

    文書一道持納,故傳書上使,本文則我國於胡中,曾無文書相通之法,措辭還給。

    而藩胡等爲忽酋所侵,無有紀極,到今尤甚,不勝其苦,相繼渙散,投入老土處者頗多。

    故,因渠輩之族類,轉相誘引,穩城以上諸胡,多數移去。

    而縣城之胡,毒被忽胡侵害之說,傳播於遠近。

    故誘引設計,至於差胡委送,欲爲率去之計。

    且僭稱王號,緻書於我之邊官,其兇謀實爲叵測,極爲可慮。

    縣城胡則自古仰國胡人,不可聽命於他處,擧理措辭。

    而老酋文書,監封上送矣。

    』」啓下備邊司。

     ○諫院啓曰:「內乘之職,爲任非輕,自古必擇聲望表著,意蓋有在。

    而鄭德珪、全龍,俱以庸瑣之人,久忝重任,昏不察職。

    請命遞差,其代十分擇差。

    安邊爲府,在北道初程,必以有名望文官差送,其來已久。

    而近來邊上別無緊急聲息,連以武弁差遣,非但不能彈壓,官事亦多虛疎。

    若不及今善處,則關北喉舌之地,將無以收拾。

    新府使李延慶,請命遞差,其代以曾經臺侍之人,勿論職秩高下,各別擇遣。

    」答曰:「允。

    」 ○以洪慶臣爲副提學,崔瓘爲左承旨,沈悅爲兵曹參知,樸慶新爲刑曹參議,樸東望爲宗簿寺正,許筠爲尙衣院正,李慶禥爲禮賓寺副正,李幼淵爲禮曹正郞,洪霶爲兵曹佐郞,奇恊爲副修撰,吳靖爲兵曹佐郞,李慶倬爲典籍,黃有中爲典籍,李準爲慶州府尹,禹俊民爲全州府尹,鄭曄爲洪州牧使,安昶爲公州牧使,安克孝爲大丘府使,成安義爲南原府使,權春蘭爲榮川郡守。

     2月7日 ○庚子,憲府啓曰:「宣川,關西四郡之一,自前必以有名望文官差送,其意有在。

    郡守盧世俊,人物凡庸,到任之後,政委下吏,專不收拾,官事日就凋弊,使路傍巨邑,將爲棄地。

    如此之人不可一日在官,請命罷職,其代以文官極擇差送。

    洪州判官樸亨男,人物愚妄,加以貪縱,官中雜物牧捧之際,專務高重,以爲肥己之資,閤境怨咨。

    如此之人不可一日在官,重貽民害,請命罷職。

    」答曰:「允。

    不必文官,況防緊時?」 ○左副承旨柳公亮以委官〈卽左相許頊。

    〉言啓曰:「於叱同刑問三次,不服。

    前後變辭,飾詐納段之情,未得歸一,而加刑亦似未穩。

    大槪此獄,無證據可以憑問,當以其父李珀及其後母申時進告之招,爲之斷案,而兩人之招,或有可疑未曉處。

    就將彥傑行兇節次,參以趙命長等所供觀之,凡外賊之昏夜殺人者,必潛形慝跡,猶恐人之見知。

    而彥傑乃於十六日月明之時,突入其父之家,與其父相對詰難,旣刃其面,又刺其臂。

    申時、香春相繼往救,皆知彥傑之所爲,而彥傑揮鎌進退,有若相戰之狀。

    及至其父高聲大唱,隣裡驚起,彥傑自知行兇蹈跡之敗露,跳走登山則所當絶跡遠遁,而直還其家,與母妻安坐,官差臨門,始避於隣家,求之情理,恐不近似。

    而其父旣以『手刃弑逆』親告,審檢傷處,甚爲分明,不可不窮鞫正刑。

    正犯李彥傑,刑推得情何如?」答曰:「事之疑信,姑未詳知。

    但其父親告,至有傷處,其子不死何爲?難放,亦無可生之道。

    第愚下之民,或有難測之情,今宜試問曰:『汝子以汝所告,當置極刑。

    但死者不可復生,父之於子,豈忍爲此?汝無乃月下朦朧之中,或爲誤見他人,而認爲汝子乎?汝子之所爲,無可疑乎?』如是更爲詳問,觀其辭色。

    」 ○右副承旨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臣等以傳敎之意,反覆詳問于李珀,則其所答,有甚於渠之元情,而辭色晏然,亦無驚動之意矣。

    」答曰:「依前啓,彥傑刑推。

    」 ○右副承旨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罪人李彥傑刑問一次,不服。

    極爲兇詐,加刑得情何如?」答曰:「允。

    」 ○又啓曰:「罪人李彥傑刑問二次,忍杖不服。

    極爲兇詐,所當加刑,而極罪之人,累次受刑,未輸情徑斃可慮。

    明日加刑何如?」 2月8日 ○辛醜,憲府啓曰:「關西四郡守令,自前必以有名望文官擇遣,其意有在。

    近來三郡之宰,皆是武弁,而宣川亦不以文官擇遣,則傍郡何所忌憚?名雖文官,而實非彈壓之人,則亦何所益乎?臣等之請以文官擇遣者,隻以此也。

    況今邊報時無所急,而諉以防禦,使路傍巨郡,久委於武夫則非但凡庸武夫,不能輕重於有無,稍完之邑,漸就凋弊。

    宣川郡守,請以曾經臺侍之人擇差。

    」答曰:「允。

    」 ○右副承旨柳公亮以委官言啓曰:「罪人李彥傑刑問三次,不服。

    所當加刑取招,但彥傑手刃之狀,出於李珀及申時之招,而無他幹證,香春前後所言,亦爲不同。

    而處兄弟之父母之間,旣不得刑推歸一,其於按獄之體,終有所未盡。

    若以彥傑平日不孝其父,緻令親告以極惡之變爲辭,而論以不孝之罪,則渠必無辭,死無足惜。

    而其父親告之事,以一時意見,輕議爲難。

    惶恐敢稟。

    」答曰:「僉議處之可矣。

    且珀之爲人,老妄之人乎?頑愚之人乎?抑平常自然底人乎?」 ○又啓曰:「今此獄事,變出夜間,他無切近。

    事幹徐有乞等居在一馬場許,奔救於賊人旣逃之後,其所雲雲,皆是得聞於李珀,則不可據以爲證。

    香春一家同居,必爲詳知其曲折,而前後招辭不同。

    若窮問其情,則可得端緖,故欲爲刑推,而以處父母兄弟之間爲難啓稟,勿爲刑推事下敎。

    而反覆商議,他無可問之人,香春更加盤問,如不輸情,則刑推得實然後,更議稟裁爲當。

    李珀爲人,則所見似爲愚頑,而言語之間,無機關矣。

    」傳曰:「允。

    」 2月9日 ○壬寅,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近來赴京使臣,專不擇遣,非但擾害我地方,至於貽笑上國者,比比有之,識者之寒心久矣。

    同知中樞府事韓述、行司直黃廷喆,上年以謝恩使赴京時,不自謹愼,往來之際,多有鄙瑣之事,聞者莫不唾罵。

    請竝命罷職。

    聖節使行司正金??,非但人物傾巧,年旣七十,衰妄亦甚,不合朝聘之任。

    請命改差。

    」答曰:「允。

    」 ○備邊司啓曰:「下三道發遣禦史,巡審軍務事,上年秋以明春爲之事,入啓蒙允矣。

    今者農務漸緊,若歷閱諸邑,聚會軍兵,則不無妨農之患。

    若慮此而又爲停寢,則軍情解弛,防備必多疎虞。

    兩南舟師防守形止及內地某某邑,抽栍點閱,則庶可以警策。

    禦史三四月間發遣,似爲宜當。

    敢啓。

    」傳曰:「允。

    」 2月10日 ○癸卯,王世子問安。

     2月11日 ○甲辰,諫院啓曰:「綱常之獄,事體極重,不可不十分詳愼,俾無一毫未盡之事。

    而黃海監司柳夢寅,今此罪人李彥傑,初推作文,全不擧論,隻以大槪,泛然狀啓,至使省鞫至嚴之事,因玆稽滯,敬差官李堉推覈之際,刃傷之處,初不看審,文移往復,始爲追啓,其昏昧不職甚矣。

    柳夢寅、李堉,請竝命罷職。

    司果宋仁及,上年以謝恩使書狀官,赴京往還之際,多有鄙陋之事,聞者莫不唾罵。

    其奉使無狀之罪大矣,請命罷職。

    昆陽郡守樸光春,到任之後,專事肥己,本邑所産魚鹽,公然輸運于其家,民甚怨苦。

    請命罷職。

    」答曰:「柳夢寅等推考。

    宋仁及事,憲府則論使臣;諫院則論書狀,得無一行不相得,所聞各異之緻也耶?觀仁及所記,頗憤譯官輩犯法姦濫之狀,請罷堂上譯官之赴京,無人及此。

    予以爲,此人守法任怨,足爲可用,不料被論。

    此間之事,不可不察也。

    樸光春允。

    」 ○憲府啓曰:「江原爲道,土地瘠薄,人民鮮少,尋常尙患難支。

    況在往年,水災尤甚,民失恒産,倍蓰於前,存恤之策,在所汲汲。

    而營建材木,諉以山郡,多數蔔定,將爲空棄之地,若不早爲善處,後悔何及?斧斤鉅斲之役,一時幷擧,已爲曳出者,爲先流下,其未及曳出者爲停止,觀勢曳下,少紓民力事,請令都監,商確施行。

    兩界人物刷還事,上年秋因兩司所啓,非不嚴明申飭,爲該官者,所當汲汲奉行,而非但初不一一督還,雖或有發還者,亦不促納到付,使祖宗朝嚴重法制,歸於虛地,極爲駭愕。

    請當該官竝命推考,其或依前率畜不爲發還者,令該曹一一摘發,入啓推治。

    」答曰:「允。

    」 2月12日 ○乙巳,王世子問安。

     ○大司憲黃暹、執義金大來、掌令閔汝任、李久澄、持平柳惺啓曰:「頃日論韓述、黃廷喆時,欲竝及宋仁及,至於搆草,而但聞其所爲,甚於述等,狼藉名目,多不近理,或恐出於譯官輩怨口。

    欲更加聞見得實,而處之,隻論述等矣。

    昨見諫院之啓,臣等論事不敏之罪大矣。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再啓煩瀆,退待物論。

    〉○大司諫成以文、司諫崔有源、正言崔弘載、鄭廣成啓曰:「臣等伏聞,上年謝恩使韓述、副使黃廷喆、書狀官宋仁及等赴京之時,多行鄙陋之事。

    如進獻補數布、參等物,各自分取,凡幹買賣,不知羞恥,至於仁及則殆有甚焉,一行公共盤纏,亦爲私用。

    三人罪狀,大槪如此,臣等方欲竝論,而未及發矣。

    今者兩使先被臺評,而仁及獨免,臣等不得不直據所聞而啓之。

    伏承聖批,臣等論事後時,誠未上孚之罪著矣。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再啓煩瀆,退待物論。

    〉○持平尹孝先啓曰:「竝引嫌而退。

    凡兩司所論,不必相同。

    諫院則以韓述、黃廷喆,先被臺評,而隻論宋仁及;憲府則以宋仁及所爲,有甚於述等,而慮出於譯官之口,欲更聞見,得實而處之。

    然則諫院非不知述、廷喆之事也;憲府亦非不欲論仁及之事也。

    而特有發論先後之不同耳,竝無所失,不可以此,輕遞臺諫。

    請大司諫成以文、司諫崔有源、正言崔弘載、鄭廣成、大司憲黃暹、執義金大來、掌令閔汝任、李久澄、持平柳惺竝命出仕。

    」答曰:「允。

    」 ○持平尹孝先啓曰:「同僚論韓述等,臣方在病告中,而同僚簡通,不得開見,隻以病不開見答之。

    今者同僚及諫院以韓述等事,各自引嫌。

    臣雖不知啓辭曲折,而時在其位,猶未遞免,不可謂無與於其事,而處置同僚及諫院。

    請命遞臣職。

    」答曰:「勿辭。

    」 ○以備忘記傳于政院曰:「國初漢陽定鼎及景福宮營建時,必有諸臣論議,術士相地之說。

    《實錄》相考,無遺書入。

    」 2月13日 ○丙午,傳曰:「凡求官之人,皆患失之徒,是,吮廱之類也,將焉用之?其心稍知廉恥,則必不爲此。

    況守令,臨民之官,銓曹之道,務盡裁抑。

    如此之人,用人之際,必取不求官者而除授;其求官者而必退之,毋使奔競成風。

    一守令之闕,碎首而爭之,政體有所虧,銓曹有所羞。

    人心極可鄙;時習最可惡,宜體此意,毋忽。

    」 ○傳于吏批曰:「近來人心不淑,廉恥都喪。

    至於朝聘上國,其禮至嚴,一動一靜,必由義理,以毋負專對之寄。

    而無恥之輩,自買賣,朝鮮大賈見稱中國,至於竊取公家之物,發於言論,貽辱朝鮮極矣。

    彼舌官鼷鼠之輩,何以糾撿哉?書狀官乃行臺禦史,所當以風力剛明之人擬差,策其一行姦濫之弊。

    侍從、臺諫,不爲不多,而必以無聞之人苟充,至爲不穩。

    聖節使書狀官遞差,三望皆以有名望臺諫、侍從擬望。

    」 ○兵曹啓曰:「上年八月初七日朝講,特進官本曹判書臣韓孝純,榻前啓曰:『臣往在平安道時,各官守令皆報曰:「本道方以唐陣之制,作隊伍,敎鍊軍卒,而兵曹又以我國陣法行用事,行移到付,各官莫適所從。

    」雲。

    兵家之事,雖在從容,號令不一,則猶是危道。

    況兩陣相對,勝負決於呼吸之際,一陣二令,此,必敗之道也。

    臣意以爲,專以我國陣法爲主,而以天朝之制補之,使之一其制度爲當。

    不同處不多,如欲合之,則或可以合之也。

    』上曰:『所關非輕,共議而爲之。

    』孝純曰:『此事不可不歸一爲之。

    或兵曹與訓鍊都監共議爲之;或訓鍊都監與兵曹共議爲之如何?若命下則欲試爲之矣。

    』上曰:『《陣法》及《紀効新書》,予亦嘗見之,兩法不同,似難一之也。

    』臣孝純曰:『成與不成間,欲試爲之耳。

    試爲之而不得成,則還已之,亦無妨也。

    』上曰:『判書啓辭,相與共議爲之可也。

    』事,傳敎矣。

    臣等伏覩《陣法》一書,寔我世祖大王所自撰定。

    其後景泰六年,印以小字者曰《小字陣法》;天順三年,印以大字者曰《大字陣書》,亦皆世祖大王分命諸臣,而校訂者也。

    弘治五年,成宗大王命諸臣,校同異、參詳略、斟酌損益,合大小字爲一部,而前後勘定之際,去就規模,則無非稟承聖斷者也。

    今聖上將以中朝操鍊之法,添補其間,合而一之,有若先朝合大小字之爲者,爰命臣等與諸宰,商確講定。

    臣等受命以後,議於訓鍊都監都提調臣李恒福、提調金睟、盧稷、成允文、備邊司提調李好閔、柳根、成泳、宋言愼、許筬、韓浚謙、張晩、訓鍊院堂上李薦、李潤德、邊應星、原任大臣李德馨,又於三公,其可以通融添補者,一一條列以稟,伏候睿裁。

    」傳曰:「允。

    」 2月14日 ○丁未,同副承旨樸東說〈城府甚密,曾入天官,頗修恩怨。

    又因其姪錦陽尉沈病苦,陰囑搆遺疏,歷擧某人賢當用;某人邪當斥,使家僮呈於長房,使之入達,上以爲:『此事非十餘歲童子所預知,必有奸人指嗾。

    』置之不報。

    〉以宗廟宮闕營造都監言啓曰:「江原一道,物力在在殘薄,而其中寧越等處,雖是材木所産之地,而上年酷被水災,人民散亡。

    今此曳木之役,若非添助,則決難獨當。

    江陵、三陟、平海、蔚珍等邑,亦爲伐木於旋善境內,而相距或至四五日程,遠地調軍曳運之際,物力難及雲。

    嶺南附近各官,如安東、榮川、豐基等六七邑煙戶軍五六百名,急速調送,聽江原監司指揮,限十日赴役事,兩道監司處,下諭宜當。

    敢啓。

    」傳曰:「允。

    」 ○以備忘記傳于政院曰:「我國宗廟制度,與歷代制度,無欠乎?察啓。

    親祭行禮時,每位前,地勢甚窄,執事之臣不能周旋。

    此則必須改之,言于禮曹。

    」 ○備邊司啓曰:「下三道監司留營,已爲革罷,而自設營之後,前後監司措備軍糧、軍器、布物,厥數頗優雲。

    今者罷營,此等物件,若不分明處置,則交替之時,不無消耗之患,殊爲可惜。

    至於慶尙道則大丘一邑,最被兵火,境內蕩然。

    監司留住之後,召集流民及各邑工匠甚多。

    此輩若不撫綏奠居,則必至潰散,亦爲可慮。

    平時兩界外,諸道監司雖不挈眷,而皆有留營之所。

    如黃海之海州,江原之原州,忠淸之淸州,全羅之全州,慶尙之尙州,是耳。

    今雖罷營,忠淸則公州,全羅則全州,慶尙則大丘等邑,仍爲監司留住之所,一如平時之規,軍糧、軍器、布物等物,置簿留貯,大丘則流民、工匠等,亦仍爲撫恤,不至散去,似爲宜當。

    此意,下三道觀察使處,行會何如?」答曰:「允。

    」 2月15日 ○戊申,王世子問安。

     ○執義金大來、掌令閔汝任、李久澄、持平柳惺、尹孝先啓曰:「臣等俱以無狀,待罪風憲,論事之際,不能詳愼,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