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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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筵曰:『本國母喪之制,非程、朱與《儀禮》之意。

    』予始覺悟,乃立閱期從吉之禁。

    今日卿等固請爲母服喪三年,程、朱豈不賢於卿等,而有是期年之論乎?毋煩再請,但東宮閱期釋服後服色,僉議以啓。

    」喜等曰:「東宮至卒哭而釋衰服,着白衣終期年後,以淺淡服心喪三年。

    」從之。

     ○集賢殿啓:「昨傳旨司憲府司諫院與本殿,諭以爲王妃成佛經之意,臣等聞命,不勝惶恐。

    佛氏之害,殿下固已洞識,其是非,豈待臣等之言?今欲成佛經,是雖出於哀迫之至情,然今日成經,則明日必設轉經法席。

    矧佛事,特一時之事耳,若成佛經,則流傳萬世,後世子孫稱爲某宗之所爲,因此而大張佛法必矣。

    本國自太祖、太宗沙汰以來,至于殿下,排斥之法尤嚴,佛氏之敎,幾乎熄矣。

    朝臣沐於聖化,凡喪事不用浮屠法者頗多。

    今殿下若成一部佛經,四方觀聽者,靡然從風,佛氏之敎,從此而復張矣。

    假令佛氏爲靈,則近日王妃之病,再設精勤祈禱於宮禁,猶未感應,因此而可以知佛氏之虛誕矣。

    請停是命。

    」上曰:「爾等通達古今,排斥釋氏,可謂賢臣矣,予則不知義理,崇信佛法,可謂無知之君矣。

    爾等雖煩固請,賢臣之言,必不合於無知之君;無知之君之言,必不入於賢臣之耳。

    矧予近年多病,坐於宮中,但待死日耳。

    爾等侍從日久,可以知予之信佛與否矣。

    爾等雖固執再請,予未接見,難以開說辨明;爾等如或上章,予未親覩,難以洞識爾意,勿煩再請。

    」 ○命集賢殿修撰李永瑞、敦寧府注簿姜希顔等,金書佛經于成寧大君第,又命仁順府少尹鄭孝康主其事。

     ○黃喜等啓曰:「殿下服未盡,命使老臣等食肉,臣等安敢忍食?請待上制盡。

    」上曰:「禮有七十衰麻在身之文,又雲:『五十者,非肉不飽。

    』奚待予制盡之日乎?卿等勿復有言。

    」 ○世子率百官成服: 其日,忠扈衛設東宮幕次於殯殿前,隨地之宜。

    宗室以下文武百官,俱就次易衰服。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詣幕次,書雲觀報時,副知通禮詣幕次前俯伏跪,贊請邸下爲大行王妃成服,贊訖俯伏興。

    尙衣進衰服,王世子釋素服易衰服,大君以下及公主以下,皆易衰服。

    時至,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外庭排位如常〉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就位,〈位如成殯奠儀,餘同。

    〉大君以下公主以下俱就位。

    王世子再拜哭盡哀,大君以下及公主以下俱再拜哭盡哀,典禮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副知通禮詣中門外,凡內外節次,皆指導。

    後倣此。

    〉王世子哭止,大君以下公主以下俱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王世子還次,大君以下及公主以下各歸次。

    奉禮郞引宗親及百官,移班近東,班首進名奉慰訖,分引以出。

     ○上以永膺大君、永豐、寧海、禫陽等諸君年幼,不欲使服喪,禮曹判書鄭甲孫啓:「雖年幼,旣皆封君,義當服喪。

    」從之,獨禫陽君年才八歲,最幼弱,不許服。

     ○山陵都監啓:「今當農月,役使農民,使之失時,深可慮也。

    其防牌六十補充軍別軍工曹尙衣院匠人東西江興利人市裡商賈人各司奴子開城府各牌、京畿、忠淸、江原、黃海道當領船軍依例赴役人外,姑從權宜。

    無度牒僧人,竝令徵聚役使,給度牒。

    欲受職者受職,欲完護所居寺社者聽。

    」從之。

     3月29日 ○丙申,禮曹啓:「請依元敬王後喪禮,於殯殿朔望祭及有名日祭,降香祝。

    」上謂承政院曰:「母後在殯,禮官稽古制,俾予奠爵,朝臣讀祝。

    其後許稠言:『母後之殯奠爵讀祝之禮,甚不可也。

    』予亦以爲然。

    今王妃在殯,與生平宮禁無異,不可使外人奠爵讀祝,其勿降香祝,令宮人行之何如?」承旨等啓曰:「《家禮》但有卒哭虞祭祝文,則其在殯之日無祝明矣。

    請勿降香祝。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忠淸道各官穀種,加給軍資五萬九百十四石。

    」從之。

     ○設初齋于藏義寺。

    自初齋至于大祥齋,輪設于大慈、津寬、會巖、藏義等寺,令仁順仁壽府內資內贍禮賓寺及內需所相遞辦之。

    每齋,大君承旨禮曹堂上各一人往參,飯僧小不下八九千,多至萬餘人,雜客數千,丐乞人亦常萬餘。

     3月30日 ○丁酉,議政府據戶曹呈啓:「慶尙道失農三十三州縣穀種,加給八千四百五十石。

    」從之。

     ○議政府啓:「凡向化除職者,或因其族屬強盛以招安之,或取其才幹以任使之。

    其他或以俘虜,或爲生利而來者,非徒無益於國家,反爲有損,宜當置之外方,授之閑田,以爲編氓。

    今倭人未也甫等,別無才藝,請分置陸地州縣,授田安業。

    」從之。

     ○召山陵都監提調曰:「今欲以文昭殿禦室爲魂宮,然此與本殿逼近,每當朔望,兩處緻祭,一爲奏樂,一爲哭臨,甚爲不可。

    欲於禦室之南,新作魂宮,何如?」鄭苯曰:「上敎允當。

    」鄭麟趾曰:「若新作,則力役重大,以昌德宮報平廳爲定。

    」上欲從苯議,旣而曰:「今年兇歉太甚,加以山陵役重,若又新作魂宮,則兩處工役,勢必難當。

    其修葺報平廳,號曰輝德殿。

    」 ○書雲觀擇王妃葬日,以七月初七十九日爲定以啓曰:「初七日,有害於上;十九日,呼子之日。

    然是月之內,唯此二日,而餘無可用。

    」上令李正寧、鄭苯及諸承旨風水學官議之。

    苯曰:「世俗葬父母拘禁忌,至有累年不葬者。

    太宗深知其弊,斷以大義,自君上至士庶人,不得越期葬之,此法美矣,宜當遵守。

    初七日,雖不可用,十九日用之無妨。

    」柳義孫、黃守身、樸以昌、李思哲同苯議,李純之及風水學高仲安等皆以兩日爲不可用,上曰:「五月而葬,不可違也,予欲以七日爲定。

    然此大事,不可猝斷,正寧與山陵提調同議以啓。

    」 ○對馬州宗貞盛遣人請送投化倭也麿沙,其令與妻子相見,從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十一〉 夏四月 4月1日 ○戊戌朔,行朔奠于殯殿。

    自是至赴山陵每朔望奠,百官哭臨。

    朔望及俗節別奠儀: 前一日,內侍設王世子哭位於殯殿戶外之東西向,大君以下在後,重行西向。

    典儀設宗親及文武百官位於外庭如常。

    其日質明,攸司進饌,尙食率其屬傳奉奠于靈座前。

    設香爐香合幷燭,又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王世子入就位俯伏,大君以下從入就位俯伏。

    尙宮奉魂帛函,出就靈座,王世子哭,大君以下哭。

    典儀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文武百官鞠躬再拜哭。

    王世子哭止,大君以下哭止。

    通贊唱哭止跪,宗親及文武百官哭止跪。

    尙食詣香案前,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宗親及文武百官俯伏興平身。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以下哭盡哀。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文武百官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以下哭止。

    通贊唱哭止,宗親及百官哭止。

    王世子還次,大君以下從出。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以次出。

     ○書雲觀奏:「日當食不食。

    」 ○收盧重禮職牒,降屬典醫權知。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江華四牧場內水田可耕之地,三百七十結,給民耕作。

    」從之。

     4月2日 ○己亥,臺諫啓:「盧重禮專以醫術,過蒙上恩,位至僉樞,宜當盡心竭力,圖報聖恩之萬一。

    今中宮違豫之時,不遍考方書,依違含默,必待上敎,然後乃進藥,罪莫大焉。

    請置於法,以懲後來。

    」上曰:「重禮進藥,若有悔恨之事,則予何惜焉?但重禮,其心本自怠弛,稍有頑慢之態,故收職牒以懲之,且警其餘爾。

    大抵死生有命,豈一醫所能救哉?若等勿復言。

    」再請不允。

     4月3日 ○庚子,都承旨柳義孫等啓:「大抵人之血氣,五十始衰。

    聖上本有宿疾,近以中宮喪,不進肉膳,臣等不勝驚恐,再請肉膳,尙未蒙允。

    伏望爲宗社大計,俯從臣等之請。

    」上曰:「此事,平生不可得而再也。

    且期年之制,降殺至於一月,亦已甚矣。

    且予今無疾病,卿等勿復言。

    」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卒哭前,倭,野人館待及詣闕時饋餉,竝用素饌,停本曹饋餉。

    卒哭後,依前例饋于本曹,但不用樂。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春秋兩等軍器點考時,聚于一所,但印衣甲,以識其標,或年久磨破,或潛削印迹,至於弓矢與劍,轉借承點,考覈無門。

    今後衣甲前面,明書姓名,弓弰亦書之,前期納曹,各以其軍字號鑄火印。

    衣甲則用中篆,弓弰則小篆烙印,各還其主。

    中軍右軍於慕華館東西,左軍於訓鍊觀,各樹其軍之旗,擊鼓三通,老牌及臺諫政曹郞廳職帶知製敎兼春秋者則代身,其餘當身,竝令着甲冑帶弓劍騎馬,各就本軍旗下各字牌,以次列立,曹與三軍鎭撫巡行點視,擊錚而罷。

    其犯令者論罪,以杜冒濫。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軍士須用壯勇,以充宿衛,忠義衛雖非他軍士之比,然無年限,竝令入番未便。

    今後六十歲以上自願入番者外,毋令入直。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全羅道豆種,以軍資義倉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三石題給。

    」從之。

     ○命取承政院表箋紙及造紙所奏本咨文表箋紙,盡入于內,蓋爲王妃成佛經也。

     ○上令讓寧、孝寧兩大君,竝備進香于殯殿,次敬寧以下諸君,次李伯剛以下駙馬,次王妃諸兄弟,輪日進香,議政府率百官進香,又令東宮及諸大君公主翁主亦各進香。

    且問便否于議政府與禮曹,皆以爲可,書筵官私自議之。

    金汶曰:「王妃生時,王子得設豐呈澆奠,所以像平生也,何不可之有?」魚孝瞻、河緯地等以爲:「不可。

    」仍啓曰:「朝夕奠,東宮主之;殷奠,主上主之。

    今東宮諸大君以下,於朝夕奠外,又設澆奠。

    若東宮參諸大君之奠,似爲未便,以主喪而不之參,又爲不可。

    昔唐德宗昭德王後崩,王公及大臣李晟等,相次澆奠,而親皇子無殷奠之例。

    今東宮諸大君進香,又恐未安。

    」上謂承政院曰:「此禮,予亦疑之,書筵官亦言之。

    東宮及諸子公主,於山陵後或奠魂宮,或獻山陵,抑亦奠于殯殿何如?」令禮曹議政府同議。

    政府以爲:「殯殿進香,無害於義。

    」 ○右議政河演啓曰:「王妃之葬,須用石槨。

    比如作室,立柱礎上,其柱不朽,立之於地,其朽甚易。

    且古人雲:『無使土親膚。

    』」李蕆曰:「無使土親膚者,言當用棺槨,非指爲石槨也。

    」鄭麟趾曰:「若用石槨,而內棺朽盡,骨棲石上,竊恐有害。

    」上曰:「向者吉川君之葬用石室,後因遷葬,破塚視之,棺浮於水,徒爲無益。

    無已而必用石槨,當如太宗文皇帝之石葬,又當如始皇帝驪山故事。

    苟不如是,寧以藁草裹而埋之,水雖入侵,不得停留,使屍體安穩之爲愈也。

    卿等若曰君父不可薄葬,必用石槨,則當鑿石槨,覆冒梓宮之上。

    不然則用全石鑿其腹,虛中無底,令四隅方正,覆以蓋石,則水不得入,水雖入,亦不停留。

    卿等勿以實土時踐踏其土爲嫌,要使穴中牢固而已。

    又以木作欄幹,勿用石羊石虎及翼石,卿等其議以啓。

    」李蕆曰:「若以石棺覆梓宮,萬一有變,事不可測。

    又若虛中無底,用以大石壓之,則恐有破碎之虞。

    今當造石室,極其牢固,水氣焉能入侵?且葬當用隧道,至於欄幹,以石爲之,則永久,木必速朽,隨毀隨改,不可也。

    石羊石虎翼石,亦不可廢。

    」上曰:「後世子孫,盡心修治,木雖易壞,補之何難!如其不然,雖以石爲之,何益?」竟從蕆等之議。

     ○禮曹啓:「中國則土地平衍,葬用柳車,本國道路險阻,而亦用柳車未便。

    今大行王妃梓宮啓行時,依《家禮》肩擔喪轝之制,精巧製造。

    」從之。

     4月5日 ○壬寅,議政府六曹進肉膳。

     ○司憲府啓:「臣等聞王妃薨日,別侍衛入直景福宮,會飮食肉。

    臣等以爲王妃升遐之日,一國臣民、擧國皇皇,而乃於闕內,大備酒肉,安然宴飮,是臣子所不忍爲也。

    請鞫之。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京畿豆種,以軍資義倉八萬七千六百七十石題給。

    」從之。

     ○日本肥州太守源義遣人,來獻土物。

     4月6日 ○癸卯,設二齊于津寬寺。

    時興德寺住持僧一雲,自禱病以至設齋,皆主設法,多得貨。

    一日以緜布數匹,分送成均學官及諸生,仍寄詩曰:「孔、孟若遭吾佛氏,必然來謁跪於庭。

    」學官乃受,諸生卻之。

    學官追於路奪之爲酒,以饋諸生,諸生不之知也。

     4月7日 ○甲辰,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今當農月,雨澤未洽,將來可慮。

    請依前例,令中外修溝壑淨阡陌,審理冤獄,賑恤窮乏,掩骼埋胔。

    」從之。

     ○以國喪,停春等武藝都試。

     4月8日 ○乙巳,司諫院啓:「今聞將移禦于讓寧大君第。

    讓寧得罪,太宗不許入京,已有遺敎,今幸其第,擧朝觖望。

    」上曰:「讓寧,予常欲同處,且其家新構敞豁,移禦之所,無如此處。

    況讓寧移接他所乎?若言其罪,則似矣,謂其家不當移禦,則未可也。

    若等,其勿復言。

    」 ○賻故護軍洪利用棺槨及米豆三十石、紙一百卷。

    利用,平原大君婦翁。

     ○世子進香于殯殿。

     ○禮曹啓:「今當熱時,預辦奠物,經宿必變味。

    《記》曰:『夏後氏尙黑,大事用昏;殷人尙白,用日中;周人尙赤,用日出。

    』乞依殷制,進香用午時。

    」從之。

    王世子及王子進香,依朝夕奠例,代奠無拜。

    宗親駙馬進香儀,與百官同。

     4月9日 ○丙午,領議政黃喜等率百官,進香于殯殿。

    前一日,典儀設文武百官位於殯殿外庭如常。

    其日質明,攸司進饌,尙食率其屬傳奉奠于靈座前。

    設香爐香合幷燭,又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奉禮郞分引百官入就位,尙宮奉魂帛函出就靈座,典儀曰:「再拜。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百官鞠躬再拜哭。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百官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班首詣中門外北向跪,通贊唱跪,百官跪。

    尙食詣香案前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班首及百官俯伏興平身,奉禮郞引班首還本位。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百官哭止興平身,奉禮郞以次引出。

     ○移禦讓寧大君第。

     4月10日 ○丁未,停誕日賀禮,議政府進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傳旨禮曹: 近日各司官吏因公事小錯,互爭是非,屢請避嫌,甚爲煩碎。

    今後議政府政曹刑曹臺省都堂官吏外,其餘大小衙門私事外,凡幹公事,毋得避嫌,以待區處。

    若決事官公事劾實之際,間或有差被劾之人,固當辨明,亦勿避嫌,視事如舊。

    雖應避嫌者,毋得親自啓達。

    有郞廳衙門則郞廳,無郞廳衙門則令史來告承政院,政院分輕重,取旨施行。

     ○山陵都監啓:「每當陵室修治之時,以不諳練秩卑官吏一二監之,實爲未便。

    今後京畿諸陵室,大段修治,則議政府三議政中一、禮曹判書風水學爲頭提調,繕工監爲頭提調監之;中事則禮曹堂上風水學繕工監提調各一;小事,依前例爲之。

    鹹吉道諸陵室大事,遣禮曹堂上風水學提調各一,與其道監司同議布置;中事則遣風水學提調一人;小事,令所在守令傳報監司,隨卽修治。

    」從之。

     4月11日 ○戊申,日暈。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銃筒衛近仗防牌攝六十,或以親病,或以身病後至者及番上後請告者,於下番時,依甲士例,服制式暇外,請告日數,準計退立。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忠淸道稻種,以軍資五萬九百四十石題給。

    」從之。

     ○都體察使皇甫仁啓:「今春平安道沿邊行城,自碧潼大波兒口子至松林口子,已曾畢築,其南道赴防軍士,使都節制使量減,以寬民力。

    」下兵曹。

    皇甫仁又啓:「李善老所啓咊乙獻之地,山高路險,土脊水湧,早霜極寒,五穀不成。

    且與鴨綠江相距遙隔,沿邊防禦,暫無幹涉。

    若三水堡,與甲山、惠山相距懸遠,倘有緩急,未及救援,須多置軍馬,以備不虞。

    且魚面江、咊乙外、中江等處,雖是甲山之境,然道遠差役不及,因此無賴之徒,聚爲淵藪。

    乞於三水堡,設邑置守,以中羅暖及茂昌之馬尙咊江、減興之黃節波口子裡、慈城之吾萬餘峴、別乙下、咊乙外、中江、魚面等地屬之,以固邊圉。

     從之。

     4月12日 ○己酉,傳旨承政院: 盧重禮當中宮未寧之時,有罪削職,爲典醫權知。

    今又首陽大君遘瘧疾,予問以前日治予瘧疾之藥,重禮皆遺忘,不以其藥治之,此則重禮之罪大矣。

    其令吏曹定爲典醫監令史。

     又曰: 大抵人臣貴賤,在人君予奪。

    昔在太宗時,宦者金海得罪,編配海州,其官守令不從上命,置上房待之如賓,後敗露受罪。

    然典醫監以重禮已爲堂上官而尊敬之,又爲令史而使之,未便。

    且此人本有疾病,但着頭巾,仕于令史房,毋比他令史之例。

     ○會寧節制使李仁和上書曰: 臣生長邊鄙,不學無知,徒習弓劍之末藝,早充宿衛,思效犬馬之勞,第緣老親在北方,未獲扈從,再守邊任,以時覲省。

    終孝之後,心專效忠,思欲近侍,又承聖恩,濫受藩寄,未有絲毫之補效,常恐罪責之將加,反蒙乾坤之至恩,不數年間,遷至宰樞,榮幸踰分,感激無涯,但臣望闕歲曠,恒切葵傾。

    伏惟聖上諒臣至情,當五六月霖雨方深彼賊屛跡之時,許令小臣赴闕謝恩,獲瞻天日之光,俾遂微懇。

     不允。

     ○議政府啓:「今入居書員色吏監考等,多年欺隱官糧,罪惡深重,幸蒙赦宥,僅得入居。

    今當農月,不卽入歸,留連路次,他人衣服雜物及官家米穀,擅自奪取,以至館驛蓋草馬槽,莫不燒焚,悖逆莫甚。

    其不能督令上道,使之作弊守令,推考論罪。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城底十裡居民穀種,以軍資監一千四百九十七石;平安道州縣穀種,以軍資義倉三萬二百八石題給。

    」從之。

     4月13日 ○庚戌,貞懿公主進香于殯殿。

     ○設三齋于大慈庵。

    左副承旨樸以昌謂禮曹參判尹炯曰:「僧徒當齋夕,迎王妃靈轝于佛前,而後入安于靈室。

    觀其所爲,蓋屈仙馭,以示歸依之形,實痛於心。

    」炯曰「晩矣,足下之言也!殿下所押疏文曰:『菩薩戒弟子。

    』此何足痛心哉?」 4月14日 ○辛亥,傳旨承政院: 古者國君之葬,不用金銀者,慮恐後世有盜竊之患也。

    故我祖宗之葬,皆不用金銀之器,而但用泥金,畫成而已。

    顯德嬪之喪亦然。

    昔漢之葬文帝,不用金銀器,而隻用瓦器,後世尙未免盜掘之患,甚可慮也。

    今中宮之喪,雖金銀畫成之物,亦欲勿用,其令國葬都監提調擬議以聞。

     ○幼學鄭賢輔上書曰: 元從功臣子孫,曾以《六典》之法,承蔭入仕。

    臣以元從之孫,欲屬忠順衛,藝文館不許試取。

    願從《六典》,許令承蔭。

     下吏曹議之。

    吏曹啓:「忠順衛設立時,元從子孫,不竝擧論。

    然功臣子孫弟壻姪承蔭之法,載在《六典》,且功臣錄券,亦有子孫蔭職之語,請依舊例。

    」議政府駁曰:「《續典》承蔭條,特擧功臣及二品以上子孫壻弟姪實行三品子孫曾經臺諫政曹者之子,而元從子孫,不別擧論。

    是則所謂功臣,專指三功臣而言。

    借曰竝論元從,元從中秩卑者之壻弟姪,亦令承蔭,必無是理,吏曹別無受敎,而亦竝敍用,失於《六典》本意。

    且二品以上蔭職,亦至親孫,而元從則至於曾孫,竝令取才,尤爲未便。

    其秩卑元從功臣壻弟姪曾孫已曾取才給牌者,悉令追奪,親子親孫,乃許取才。

    」從之。

     4月15日 ○壬子,傳旨承政院: 術士李陽達嘗以莊義門臨壓景福宮且亦有害,不可通人迹,是以當路栽松,常關不開久矣,今常通行,甚爲未便。

    自今承命出入外,常關不開。

     上頗信陰陽風水之說,有此傳旨。

     ○上謂承政院:「今爲王妃設齋,但七七日而止,後不可得而再爲之。

    今聞僧徒聚食者多,故雜僧皆黜之,禮賓判事申自謹齎私米餽之。

    今雖兇歉,以國家而設齋,不應如是。

    以齋僧有定數而斥之乎?或者不能供辦而如是乎?爾等親見而不告於予,又不早爲之備,使至於此,予實痛甚。

    儒生若聞此言,必皆譏議,然僧人,其可不憫恤之乎?」承旨樸仲林等曰:「大抵水陸齋,皆以守戒僧參之,其不戒之僧,雖絶去之,皆餽於寺外。

    」上曰:「飯僧有數,諸司儻不備羨餘,將何以處之?」仲林等曰:「支應諸司,多齎羨餘,以待不時之需,是常例也。

    」臨瀛大君自齋所來啓,故上詰責之,旣而乃知其實,遂不問。

     ○初,柳之禮爲南原府使,府人金叔甫以事見忤,破家黜鄕。

    樸孝諴知豐德郡事,郡人黃得富不禮,亦令品官火其家而黜之,收其田。

    自部民告訴之法立,民有以守令過惡相告語者,守令輒坐以是律。

    是以當時守令,無所畏忌,專務貪殘,爭事掊克,百姓嗷嗷。

    李興商爲水原府使,年比不登,民間穀貴,糶米者多以布物代納,興商悉皆抑折其價,送于京家。

    又嘗盛荏子二十餘鬥於布袋,屬諸吏,吏請其所送處,答曰:「其齎去京家,付吾兒,吾兒知其所處。

    」 ○司憲府啓:「吳倜爲永春縣監,以所墾田四十餘結,稱爲陳田,收稅盜用,已經赦宥,雖不加罪,然欺隱田糧色吏,皆令入居,況倜以守令,盜用田稅,不可不懲,請全家入居。

    」下議政府議之。

     4月16日 ○癸醜,降香祝于八道名山大川禱雨。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謹按古制,宋孝明皇後諡號,使百官議定,制下後行冊之前,命官告太廟。

    今依此制,諡冊寶,遣大臣告宗廟。

    唐元陵儀,大斂奠讀祝文;《文公家禮》至遷柩,令祝告辭。

    今啓殯以下各奠,不可無告辭,然無文而告辭爲難。

    況諡冊寶與哀冊,必以文告,不可不宣讀也。

    唐皇後受冊儀,有尙宮稱制宣冊之文,依生時宣讀之例,祝文與諡冊寶哀冊,皆令解文內人宣讀,如無內人,令內侍宣讀。

    」從之。

     4月18日 ○乙卯,行北郊祈雨祭。

     ○首陽大君〈世祖諱〉進香于殯殿。

     4月19日 ○丙辰,京畿監司閔伸啓:「年比不登,明年稻種,須及今秋備之。

    各品科田租稅,悉以新穀納于州倉,以軍資監米換給。

    」從之。

    時李延孫爲交河縣監,徵納還上,務令高重,率三四石剩得一石。

    是歲春,運下三道米,以賑畿縣,延孫將其米潛移于家,以剩穀,實充其數,分給村民,又恐人知,勑四面裡正長曰:「若有人來問受米乎否,則以受漕轉米答之。

    」民皆啼呼。

     4月20日 ○丁巳,禱雨于社稷。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大行王妃諡號,奉常寺擬議牒呈,謹具啓聞。

    昭憲,聖聞周達昭,行善有記憲。

    孝順,秉德不回孝,柔賢慈惠順。

    孝宣,秉德不回孝,聖善周聞宣。

    」上以昭憲爲定。

     ○誠妃進上于殯殿。

     ○賜宗貞盛使送井大郞等二人衣服笠靴米豆細紬緜布。

    賜一岐州眞弓源吉及鹽津留聞細紬緜布黑麻布白苧布雜彩花席有差。

     ○野人五十餘名寇平安道茂昌郡,殺五人,虜十七人、馬四匹、牛八頭。

    郡事裵禶率兵越江追之,未能奪俘而還。

    時禶及都節制使金自雍不能嚴軍令謹烽火,以至於此。

     4月21日 ○戊午,行蜥蜴祈雨。

     ○安平大君瑢進香于殯殿。

     ○傳旨司憲府: 文孟儉與李善老,自始俱任山陵之事,今因私憤,托以善老爲不通壬式,妄冒啓達,其收孟儉職牒,禁身推問。

     善老以儒士,兼治術數,與孟儉爭能,互相傾軋,士林譏之。

     ○以旱徙市。

     4月22日 ○己未,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去壬戌年九月受敎內:『江界府土官,依他州土官例,以其元額,量設東班,以慰民心。

    』今以元額二百內都府,都司府從五品一奉議郞,丞一從六品奉職郞,直長一從八品直務郞。

    典禮局使一從六品,錄事二從九品試仕郞。

    典酒署丞一從七品注功郞,錄事二從九品。

    典賓署丞一從七品,錄事二正九品啓仕郞。

    正設局直長一從八品,錄事二從九品。

    陳設署直長一從八品,錄事一從九品。

    司倉署丞從七品,錄事二正八品。

    支應簿直長從七品,錄事一正九品。

    司獄署令一從八品,丞二從九品。

    營作院注簿一從七品,錄事二從九品。

    凡二十八爲東班。

    其西班之額,令兵曹準數減損。

    」從之。

     4月23日 ○庚申,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平安道人民口糧,請給義倉米二萬石。

    」從之。

     ○納廣州天王寺舍利十枚于內。

     ○初,孝寧大君作佛事于檜巖寺,讓寧大君亦往畋于野,燔煮所獲禽獸于寺中,孝寧曰:「今當供佛,不宜如此。

    」讓寧曰:「佛如有靈,君之五六月耳掩,何不爲脫之乎?我則生爲國王之兄,享有富貴,死亦爲佛者之兄,誕登菩提,不亦樂乎?」孝寧無以對。

    孝寧將設會于是寺,聚僧徒作詩,令僧卍雨第之,有一僧雲:「孝寧大君彌勒身。

    」孝寧有疾,雖暑月常着毛耳掩,故雲。

     4月24日 ○辛酉,臨瀛大君璆進香于殯殿。

     ○以旱雩。

     ○開英陵塋域: 前期三日,應行執事官,竝散齋二日,緻齋一日。

    祭日醜時,書雲觀於所得地堀兆,四隅外其壤,堀中南其壤,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

    執事者設後土氏神位於中標之左南向,席以莞;設獻官位於神位東南,西向;執事者位於其後,西向北上;謁者贊者位於獻官西南,西向北上;奠祝版於神位之右;設香爐香合竝燭於神位前;設祭器實饌具。

    籩八在左,爲三行右上;〈第一行,形鹽在前,魚次之。

    第二行,乾棗在前,黃栗榛子次之。

    第三行,菱仁在前。

    芡仁鹿脯次之之。

    〉豆八在右,爲三行左上〈第一行,韭菹在前,醓醢次之。

    第二行,菁菹在前,鹿醢芹菹次之。

    第三行,兎醢在前,筍菹魚醢次之。

    〉簠簋各二在籩豆間,簠在左簋在右,〈簠實以稻粱,粱在稻前。

    簋實以黍稷,稷在黍前。

    〉爵在簠簋前。

    設尊所於神位東南,北向,又於其東南,設盥洗二北向。

    〈獻官洗在東,執事洗在西。

    〉行事執事官各具公服。

    時至,謁者贊者先就拜位,北向四拜訖就位,謁者引祝及執事者入就拜位北向。

    立定,贊者曰:「四拜。

    」祝以下皆四拜,詣盥洗位盥帨訖,各就位。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

    立定,贊者曰:「四拜。

    」獻官四拜,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贊搢笏盥手帨手。

    〈盥手帨手不贊〉贊執笏,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贊三上香。

    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小退北向跪。

    祝就神位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俛伏興退復位。

    贊者曰:「四拜。

    」獻官四拜,謁者引出。

    謁者引祝以下就拜位。

    立定,贊者曰:「四拜。

    」祝以下四拜,謁者引出。

    謁者贊者就拜位四拜而出,執事者徹饌。

     4月25日 ○壬戌,廣平大君璵夫人進香于殯殿。

     ○都承旨柳義孫以疾辭職,不允。

     ○以鄭甲孫爲議政府右參贊,鄭麟趾禮曹判書,權孟孫刑曹判書,南智知中樞院事,李堅基判漢城府事,柳義孫工曹參判,黃守身承政院都承旨,金有讓同副承旨,康晉守司憲掌令。

    國制,都承旨以文臣爲之,守身雖由門蔭,有吏才,特授之。

     ○遣奉常寺尹禹孝剛于平安道,推劾野人入寇茂昌事由。

     4月26日 ○癸亥,禱雨于宗廟。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全羅道人民口食,以軍資義倉雜穀四萬石題給。

    」從之。

     4月27日 ○甲子,錦城大君瑜進香于殯殿。

     4月28日 ○乙醜,平原大君琳夫人進香于殯殿。

     ○聚巫祈雨。

     ○召右議政河演、左贊成皇甫仁、右贊成金宗瑞、禮曹判書鄭麟趾,議王子議政坐次節目,仍曰:「王子,不可不敬,然過敬則必生驕慢之心;都堂,乃百官之長,不可不尊,然不可施其分外之尊。

    今日下議,非欲亟立此法也,但欲議之耳。

    」演等曰:「常時則議政及帶正一品散官爲一行,王子坐則與議政爲一行,帶正一品散官者東壁。

    」上曰:「可以此定法。

    」 ○傳旨漢城府: 前年禾穀不稔,今又農月,雨澤愆期,將來可慮,公處負債,待秋成徵之。

     ○以江原道年前失農,放還山陵赴役船軍,待麥熟後還赴役。

     ○慶尙道都節制使金義之以病乞免,上曰:「義之,予原從之臣。

    少以能射名,其才可任兩界。

    其言有疾,非妄也,予亦知之。

    今欲換忠淸道差遣。

    」遂議于政府,皆對曰:「義之有疾,上已知其實,宜當改之,何必換任?且忠淸節制使李震未諳庶務,不可授重任,宜擇可人。

    」上曰:「然。

    」 4月29日 ○丙寅,諭諸道觀察使: 當初義鹽之意,非盡禁民間私煮之鹽而全利國家也。

    隻刷空閑宜鹽之地,使遊手船軍趁時煮取,以補義倉,志在救民。

    今京外鹽貴,民間未易得食。

    或雲:「去秋因霖雨未獲煮鹽,國家設義鹽色,禁民私鹽。

    」或雲:「鹽幹等恐其一錄鹽籍,則終身未免鹽役。

    」或雲:「守令慮國家將爲煮鹽,禁伐草木。

    因此鹽幹畏避廢業,專不煮鹽之緻然也。

    」如此紛紜,予未之知,心實驚駭。

    其鹽貴根由,詳悉訪問啓達。

     且令曉諭,依舊燔鹽,以便民生。

     ○傳旨司憲府: 前年農事不實,民甚艱食,而監祭分臺、京市署,檢察市廛,爲使令者假威作弊,使艱食之民不得任意買賣,未便。

    姑令京市署依前例糾察,勿遣分臺。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開城府,豆種一千五百石題給。

    」從之。

     4月30日 ○丁卯,永膺大君琰進香于殯殿。

     ○司諫院右司諫卞孝敬等上疏曰: 人事感於下,則天道應於上。

    比來水旱相仍,田禾薄收,民多缺食,又至今年,自春亢陽,來牟二麥,盡皆曬死;稻粱諸種,亦爲枯槁,秋成之望,似未可期。

    慮恐民心未和,緻此災變,其弭災之方、備荒之術,不可不陳,謹以管見條列于後。

     一,貢法雖是良法,然我國山谿之險,異於中國平衍之地,良田少而薄田多。

    分品之官,瞬息經過之際,遽分六等之田,以良爲薄,以薄爲良。

    失誤等則者,比比有之。

    且其災傷之田,須連伏五結,方許免稅,若所耕或一結或二結或三結或未滿一結,而盡被災傷,拘於連伏之例,未蒙免稅,稱貸納倉,遂興愁嘆。

    乞依太祖成憲,隨損給損,以安民生。

     一,東西兩界入居之法,實邊良策,然本人等旣離鄕土,又於道路,扶老攜幼,艱苦莫甚,以興怨咨。

    時未入居者,意謂來秋入居,不務農桑,徒增鬱抑,以傷和氣,姑停是擧,以安民心。

     一,兩界築城,備邊長策,然於去年,諸道郡縣,俱被旱荒,去春令平安、黃海兩道人民計程築城,民多飢困,上貽軫慮,緻令攸司先放黃海之民。

    今若不停是擧,來秋當次築城之民,飢饉之中,預慮趨事之苦,必興愁怨。

    請待年豐造築,以慰民心。

     一,義鹽之法,雖是爲民,然亦新法,人皆厭之。

    且私鹽之人,恐將付籍,不肯煮賣。

    因此鹽價陟峻,民悉病焉,姑停是法,以便民生。

     一,諸處不緊供億之費、公私土木之役,一皆停罷。

     一,軍士及成衆官內自願歸農者,竝從其願。

    銃筒衛,雖是軍國所重,然其銃筒,時未畢鑄,且本人等,亦未閑習,徒費朔料,姑令放送,各務農業。

     一,今當公廩未敷之時,赴役軍人內當番防牌攝六十等,旣受朔俸,又受一日兩時料;下番防牌六十及僧徒,皆受三時料,糜費不小。

    今後上項當番軍人,隻給一時;下番軍人及僧,亦給兩時,以儲公廩。

     一,各道所造冊紙,雖令春秋兩等造納,然其各道未易充納,鳩聚農民,連續役使,不無防農廢業之嘆,姑令停之。

     一,國家朝章,具載《元》、《續六典》及謄錄。

    今京外官吏,爭立新法,奉行之吏,眩於施爲,犯法之徒,比比而出。

    自今《續六典》謄錄外,毋立新法。

     命下政府擬議。

     ○議政府啓:「比年以來,水旱相仍,京外救荒,米糧殆盡,今又盛夏,彌月不雨,將來可慮。

    當番甲士一千五百內,放五百人;東西兩界元居赴防甲士防牌等月俸,限今年以所居隣近官軍資米題給;鑄字所印出書冊及外方冊紙造作軍器監月課一切工作,亦限今秋停罷;三軍之職,厥數猥多,姑令兵曹量減東班各品內可幷可汰者,亦令吏曹擬議。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旱氣日甚,請再行諸處祈雨祭。

    」從之。

     ○平安道節制使金自雍請裵禶依律科罪。

     ○諭平安道都節制使金自雍: 茂昌郡出時介之地,路遠孤單,而使農民結幕,恒居煙臺候望,亦不檢察,使彼賊如入無人之境,人物牛馬,虜掠甚多。

    是卿措置失宜之故也。

    今後遠處農民,須依鬱密山麓結幕,儻有猝變,使得易避。

    守禦諸事,曲盡布置。

     ○下書議政府曰: 古者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又曰:「卒踐更輒與平價。

    」又曰:「君十卿祿。

    」又曰:「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戶調亦然。

    」以此而觀,君上所用有限,不得任意爲之。

    今則不然,征斂無藝,用度無節,故或因事而加斂,或引數歲之貢。

    樸訔嘗請曰:「依唐租庸調法,略定制度。

    」於其時未卽施行,後予於經筵,問尹淮等曰:「樸訔所言,意或有益。

    如此則民皆知其用力之限,而國家用度,自然有節矣。

    」淮等曰:「此法雖美意,而行之實難。

    」近日予又言之,承旨等言,一如尹淮所言。

    予謂斂民無節,則君之所用無極,而秦之箕斂、唐之進奉,自然之理也。

    當依唐制,立租庸調法,其數量時宜加減定法之外,不得一毫加斂。

    若有不得已而用度,當就定法之內,減有餘之物,增不足之物。

    如此則民志有定,用度有節,官吏貪汚者,亦不肆其惡矣。

    若軍旅卒暴之事與接待他國之使,不在此限。

    然此法至重,以一時所見而立之,則因此弊生,不可謂必無,故未敢擧行。

    外軍番上,言事者多欲放之,故近日立隨年之法。

    此法,卽古者用民力有限之遺意也。

    築城之令,專爲後世,欲及無事之時而爲之也。

    今言者之衆,予聽之,於心未安。

    去秋忠淸道築城,欲罷者有之,予不從之,於心亦有未安。

    今欲依前日所立外軍番上之法築城,用民之力,隨年之分,上年役幾日,中年役幾日,下年役幾日,某等以下,專不用力,往返道路,每三日當正役一日,出軍當用所耕之數。

    如此則禦寇之事,不必急遽,而自然有成,民志有定,迂儒所言亦息矣。

    若因事變及時之事,則不在此限。

    己亥年東征後,都統使請於海邊,多築小堡,李明德亦懇請之,太宗是之,卽下旨施行。

    數十年間,官吏怠惰,專不擧行,今但修擧舊法而已,不可謂新法。

    遼東以北多築小堡,以避胡寇,《遼陽誌》極言其利。

    昨大臣等請緩小堡之令,予謂小堡之築,不可終廢,然大小之役,不可竝興,姑停小堡之令,而先築大城何如?上項數條,擬議以聞。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右參贊鄭甲孫議曰:「租庸調三法,本朝施爲,雖不盡如唐制,其大略則已具。

    如今田分六等、年分九等之制畢成,則租法可以正矣;各戶貢物分定之制,今下田制詳定所,此制如議得施行,則調法可以正矣;十月始役限二十日,豐年則加十日,下年則減十日之法已立,庸法亦得正矣。

    蓋古之役民,不役則日輸絹三尺而已,非每歲動衆興工也。

    方今兩界行城,各道城子,皆禦寇保民之道,須及無事之時而爲之,不可緩也。

    然每歲動衆,力竭財盡,則事功中廢,亦可慮矣。

    鹹吉、平安之民,分番更休,依定制,上三年正役三十日,中三年正役二十日,下上年正役十日,下中下下二年勿役。

    黃海之民,或隔一年,或隔二年就役,下三年勿役。

    江原道,本來地塉民貧,流亡相繼,近年尤甚。

    且就役程途,幾二千裡之遠,而今還本之民,亦未得安業,阜成爲限,勿竝役使。

    下三道之城,沿邊庶幾已築,腹裏諸城,亦依已定人夫尺數之式,道內各官分定出軍,一年不過築一城,使之更休。

    其年役限,如未告成,次年畢築,下三年勿役。

    若小堡則中國平原廣野,無林藪山谷之可避,胡騎之性,亦不好攻陷,但來往飄忽,以虜掠爲事,故小堡之利甚多。

    至於倭寇,善用短兵,又能攻城。

    我國之地,高山深林,無處無之,倉卒之際,驅迫以入,民必竄匿山林,不肯聚入小堡,近年入保一事可見。

    今伏覩下書,有姑停小堡之令,反覆思之,聖慮得矣。

    」左贊成皇甫仁議曰:「國初,先正田制,定其結負收租之法,使之不得數外加斂,此唐之租法也。

    今又田分六等,年分九等之法立,則租法可以得正矣。

    至於庸調之法,則國家已定役民之時,量限役日之數,出軍之際,考其所耕多少,定其額數,分辨大中小戶殘戶殘殘戶,以定貢物之數,其間節目,雖不盡如唐法之詳,然其大略則已具。

    今更磨勘各戶在前貢物之數,酌定不易之制,考劾所耕出軍之數,明立一定之法,則庸調之法,庶可得行矣。

    城郭溝池以固國,古今之通議;以生道役民,雖勞而不怨,前賢之所言。

    古者當其臨敵出師之時,尙且築城,以圖後事者有之,況其無事之時乎?我國北連野人,南隣海寇,見侵之患,稽諸已往,昭昭可見。

    須及無事之時,預築城郭,以備不虞,永固封疆,乃萬世之長策也。

    今者兩界築城,雖雲每歲,當其出軍之時,審視道內各官農事,蠲除失農各官,隻出農事稍稔各官之軍,限三十日役使之,是實互相休息也,非盡動一道之民而驅役也。

    又於江原、黃海道,視年豐歉,量定軍數,優給糧餉,越二三年而役使之,亦非每歲盡役一道之民也。

    下三道沿邊城,亦視年之豐歉,一年不過築一二城。

    大抵雖遇豐年,失農之處,間或有之;雖遇兇年,豐稔之處,亦頗有之。

    若論小歉,每停築城之役,則因緣漸輟,終不得成大事必矣。

    又限二十日十日而役使之,則其年必不告成,而倘明年兇歉,則雖至數年,必不得築一城,端可知矣。

    今國家昇平日久,他無役民之事,固其疆域,貽厥後世,不於此時,而將何時乎?下三道沿邊小堡之設,是非之論,紛紜不一,臣心以謂有利也。

    視年豐歉,每一年限三十日役使,固爲得中也。

    於兩界則依已成格例施行,於下三道,亦依此例,量其軍之多少,或築大城,或築小堡,則利國安民之策得成,而永無後悔矣。

    」 ○遣通事鄭復,齎火者親喪咨如遼東。

    上以風証手顫,難於押署,權印押字,遂以是意,兼咨遼東。

     五月 5月1日 ○戊辰朔,議政府據禮曹呈啓:「王子與議政及帶正從一二品散官相接坐次禮度,常時則議政及帶正一品散官,一行行禮,一行坐。

    若王子坐,則議政以下先入行禮,坐次如常。

    王子入,帶正一品散官以上俱隱身,從一品散官以下祗迎如常。

    議政與王子一行北向行禮立,帶正一品散官以下,於王子就前行禮;從一品散官以下,就前行禮。

    議政與王子一行坐,帶正一品散官東壁坐,〈曾經議政者行禮坐次,與議政同。

    〉從一品散官以下坐次如常,通政堂上官不許坐。

    王子出則從一品散官以下就前行揖禮,出祗送位;帶正一品散官就前行揖禮隱身。

    議政與王子北向行揖禮隱身,王子乃出,〈凡行禮,王子皆答禮。

    〉議政以下出如常禮。

    」從之。

     ○諭平安道敬差官禹孝剛: 今茂昌被虜男女牛馬,予欲奏聞請還,然江邊人民等虜掠人口,每以爲諱,若奏聞內人口牛馬數,與中國推刷時人口牛馬數不同,則非小事也,及時推考以聞。

     ○以新設三水郡,屬鹹興道右翼。

     5月2日 ○己巳,議政府據戶曹呈啓:「黃海道豆種三千石,慶尙道豆種一萬石題給。

    」從之。

     5月3日 ○庚午,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等上書曰: 臣等竊觀《傳》曰:「和氣緻祥,乖氣緻異。

    」此非迂語,理所必然。

    比年以來,災變屢見,天示譴告,水旱相仍,人罹飢饉,推其所以,豈無自而適然耶?其必有緻之者矣。

    臣等職叨侍從,不敢緘默,謹以耳目之所覩記,條陳于後,伏惟聖鑑。

     一,兩界築城,國之大役。

    近歲江原、黃海等道,連年兇歉,民不聊生,其在樂歲,赴是役者,尙且難堪,間關道路,往來疲頓,馬之僵斃者相繼,人之死亡者亦多,言之,可謂於邑。

    況今飢餓之氓,驅而赴之遠境,功役之苦,疫癘之侵,其不生還者,必倍於昔日矣。

    孤兒寡妻哭望邊城,其冤怨可勝道哉?其得返者知其再往,則亦復如是,故貧者逃避;稍有生業者,盡賣田宅,雇人自代,赤身而立,無復生理,貧富胥而爲流亡矣。

    又其流亡,刷移邊城,東西彼此,四往皆窮,邦本其不搖乎?臣等雖不親履而目覩,然包原隰山野首尾數百裡之地,隨壞隨築,其役不已,雖曰萬世之利,亦有萬世之弊。

    一城之築,聖人必謹,況今時詘而擧贏乎? 一,兩界徙民,議者皆以爲國家重事,不可已也。

    臣等竊謂安土重遷,常物之大情。

    今所徙之戶,雖其自取,皆昔日安居土着者也。

    一朝去田廬,棄墳墓,捐親戚,就平昔所不識數千裡之地,其心之哀痛慘惻爲如何也?去者如送屍,行者如就死,大山長谷之間,遠驛脩程之上,扶老攜幼,牽前挽後,哀號訴泣之聲,顚頓匍匐之狀,安得一經聖眼,洞見赤子之困苦乎?驅如此怨憤之民,以實邊鄙,臣等未見其可。

    若曰國之大事,何恤民怨,則期以數十年,待其豐稔,漸以徙之,不猶愈於兇年催遣,以搖動民心乎? 一,義鹽之設,本欲利民,然當試驗之初,其弊已甚。

    往年民間以米一鬥,授鹽三四鬥,或至五六鬥。

    今市中以米一鬥,僅換一二鬥,比之往年,殆減半之半矣。

    往年隻有私鹽,今則加義鹽,而其有餘不足如此,是必有由矣。

    且其燔煮之時,其弊多端,雖有後日萬倍之利,亦不必汲汲於當此饑饉凋瘵之時也。

    聖鑑洞照,已命姑停,民之喜躍,不可勝言,然當停卽停,豈可姑停?況試驗,所以試便否也。

    試而不便,則終不可施行也審矣。

    古今利權,不在民則在官,不在官則在民,公私不兩立。

    今雖名以義鹽,而流至於搉,亦勢所不容禁也。

    伏望特命永罷,無使後人復有鹽議。

     一,近年飢饉之災,黃海尤甚。

    臣等近聞其道之民,餓莩相望,一日之間,行路所見,不下數四,其所未見不知幾許。

    雖曰傳聞之事,恒多失實,然衆人所言,豈盡爲誣?各官守令,畏被譴責,匿不申報,而監司敬差,亦不之檢。

    近日敬差麰麥靑靑將受厥明之語,騰於人口,蓋可知矣。

    殿下安知吾民飢饉死亡之至於此極也?伏望特遣臺臣,不與監司敬差守令相接,出入民間,窮搜歷訪,則雖有隱蔽,庶得其槪。

     一,貢法之設,意非不美,制非不詳,迹其行事,多有不可者,試險纔經數年,民之怨咨日深。

    近年旱暵相繼,兇歉尤甚,罄竭所出,尙未充稅,至賣財産,力不能支,糴米義倉,以充其稅。

    若納一石之稅,則於所糴一石,必添數鬥,僅充其數,道途之費,亦不與焉。

    出之於官,納之於官,及乎秋成,虛償所糴,醫瘡剜肉,無所告冤。

    今年如是,明年又如是,貧窮困苦,轉輾增倍,何時而蘇息也!去年,下道之民擊鼓上訴,望行踏驗,委遣敬差,以審災傷,爲敬差者不體聖上恤民之意,災傷雖多,諉之於例,漫不之察。

    國家更定其式,移文戒飭,猶復如前,民有訴者,折抑罔聞。

    或有守令據法爭之,亦不之聽,專不刈穫,而徵斂如古,無實有稅,寧有是理!此百姓之所共憤、庶僚之所共識,獨殿下未之知耳。

    立法之初,尙且如此,末流之弊,其將若何?伏望更令商度,以救其弊。

     一,耳目之官,所係至重,時政之得失、民間之利病,皆所自任,物望歸焉。

    居是職者,孰不欲刻勵自奮,以無負國家委任之意乎?然觀臺省言論,頗有不快物議者。

    臣等嘗求其故矣。

    當今臺省言事之法,必擧席同諾,然後乃敢上聞,一口不可,則衆不能奪,如欲必言,必劾去其不肯者。

    夫劾去同寮,非事之平常,而不得已所爲也。

    每進所言,必先去同列,非惟不勝其紛紛,而於自己保全之計,實爲無策,所以依違相持,悠悠待代,而莫敢先發,以試危機也。

    夫臺官自大司憲而下六人,省郞自左司諫而下七人。

    假令一人欲言,數人不肯則止,是以數人之庸劣而一人不得行其志也;數人欲言,一人不肯則止,是以一人之庸劣而數人不得行其志也。

    衆置言官,所以廣四目達四聰也,而今反如是,豈設官之本意乎?夫人之所見不同。

    古者大臣立朝,言論不必相同,而惟其無隱,期免於廢職之譏耳。

    當今政府獻議,亦猶是也,何獨於耳目近職,反拘因循固陋之弊,必欲其同而不恤聰明壅蔽之漸乎?伏望特著爲令,許臺省官言事不拘衆議同異,隨所欲言,各自條陳,使不言者亦不避嫌,庶有志之士得自盡言,言路益開矣。

     一,守令,親民之官,民之休戚係焉。

    國家設六期之法,欲其久於其職,惠及於民也。

    然人之公淸者常少,而庸劣者常多。

    其庸劣者,因緣僥倖,久居其職,肆行貪汚,無所不至,浚民膏血,聚之於官,或行賄賂,或營己産,至與隣邑交相贈遺,取其厚償,世號易手。

    甚者,公然白日轉輸其家,恬不爲怪。

    然監司之耳目有限,部民之告訴有禁,加以狡計萬端,曲防巧掩,姦猾之迹,無由敗露,貪饕日恣,六載之久,病民蠧國。

    部民何罪,雖至於剝膚搥髓,無所控告,言之痛心。

    近年以來,此弊尤甚。

    守令六期之法、部民告訴之禁,已非可革,若無撥摘之方,民之受病,何時而已?伏望特命臺臣,無時發遣,暗行糾察,則雖未能盡得姦伏,庶幾貪暴自戢而有所賴。

    諺曰:「貓畜之家,鼠不肆行。

    」此言雖鄙,亦實有理。

     一,刑獄之失,緻怨尤急,不可不愼也。

    近年法官,率皆務得剛明之名,不務平反,先設罪科,迫而納之於中,如不承服,加以拷訊。

    此風已成,雖有慈祥之心者,不能獨異,自士大夫而下,若一連逮,鮮有免者,非惡其人也,格例然也。

    士夫尙爾,況愚民乎?至其讞獄之時,或有可輕可重者,則以爲寧失於重,情雖可矜,必緻於法,縱知爲非,姑從其重,以爲上慈之資耳。

    故啓下之日,未蒙上慈者,則抱屈稱冤,此實積累之使然也。

    廷平之職,所以平其不平者也,豈宜故入人罪,以待君上之末減乎?此風不可長也。

    且聞徒流當贖,家貧不能自支者及在逃獄成者,竝徵其族,雖其疎遠,例皆不免,公隷立督,坐蕩財産,闔門冤號,罰懲非死,極于病,此亦人怨之不小者也。

    臣等竊謂雖當死罪,父子兄弟,尙不相及,況以罰懲之罪而延及親族,以至疎遠,豈合於理?若曰家貧及在逃者,置而不論,無以懲惡,則親族何罪,亦罹此禍乎?欲懲有罪之人而反濫及無罪之親族,其可乎?雖徵其親屬,犯者何所懲乎!此正無意之甚者也。

    又聞凡盜賊贓物,收之於官,有主則給之,主若未見,則官自用之。

    由此吏緣爲姦,雖其本主來欲物色,曲爲沮抑。

    又當贓物推索之時,盜賊誣指所嫌之家,法官無問眞僞,督令收取其家,更不分揀。

    以故民畏盜賊之口,雖在隣近,不敢告捕,是法官又助盜賊爲民害也。

    如此瑣細,難悉枚擧。

    且法官凡諸徵贖,沒贓盡收而畜之,以爲點心雜需之用,故因緣爲奸,枉爲推讞者,由此而甚,安有號爲法官,親臨沒入而坐食盜贓之物乎?臣等願諸徵贖沒贓一錢以上,皆籍而歸諸有司,法官需用之資,別有區處,則法官不得視爲私物,吏之爲奸者稍弭,民之受病大減矣。

     一,凡諸奉使之行,爲弊不少,雖在豐年,固當省遣,況當兇歉之時乎?飢饉薦至,使命不息,則郵傳疲於奔命,吏民困於供億,驛路日以凋弊,民瘼日以滋甚,非細故也。

    臣等願諸不急之使,益宜停省。

    且大臣出使,其弊尤倍。

    一體察巡察之出,其騶從之煩、供頓之費,一道騷然。

    如兩界體察之行,尤其可省者也,伏惟財幸。

    臣等竊惟率由舊章,不事紛更,乃帝王持盈守成之要道也。

    國家創立制法,本以益國裕民,貽謀燕翼,爲萬世建大計,其意甚盛,宜其一法立而一利興,一制更而一害除矣。

    然而比年以來,一法始立,四民鹹怨,其故何哉?豈非奉承國家之意者未得其道,過於輕率之弊耶?臣等竊觀歷代新法之立,其所立之法,出於人主,則大臣雖知其爲弊,惟務承迎,無敢駁奏,出於大臣,則庶僚雖知其爲害,亦皆附會,莫敢異論,至於任言責者,亦皆承望風旨,不立異同。

    且其奉使詢訪於四方者,亦皆先稟立法大臣旨意,務成其法,依阿奉順之不暇,及其入對,則雲:「閭閻小民,鹹以爲便,經久可行。

    」人主聞其奏對,粲然可行,以爲此法果善,詢謀僉同,豈復知下民之謗讟、遠方之冤抑也?雖有言其法之不便者,復付之立法者,以決其可否,安肯以己之所建畫爲非,而以他人之所言爲是乎?於是,執拗不回,務求新巧,增爲條目,互陳利便,益肆簧鼓,期於必行而後已。

    旣已施行,則自以爲嘉謀嘉猷,入告我後,言聽計從,能立一代之大典矣。

    言志之士,亦見其倚任旣專而難以駁議,始結舌而不敢言矣。

    由是競事媒進,爭相和附,新法之設,紛紛竝起,弊及於民,怨歸於上,而身享爵祿自若也。

    至於四方災異,不以聞曰:「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

    」此實後世之所當鑑也。

    大抵法之初立,觀其制度,雖若甚美,及其施行,貽害於民者多矣。

    固當先甲先庚,廣詢衆謀,熟思無弊,然後立之可也,如有不可,則駁而廢之可也。

    雖其益國裕民,無有一弊之可言,亦宜漸而行之,以安民情,況以未能無弊之法而必欲竝行於一時其可乎?今日四方之民,無一安者,譬猶人之一身,四肢皆痿,乖氣之召,靡不由此。

    凡此數事之弊,人無智愚,罔不知之而憤激于中,然而莫肯出一言者,以忤大臣之爲可畏也。

    是以士大夫憤懣鬱結,視屋切嘆而不敢言;庶民飢寒憔悴,拊膺號泣而無所告。

    若謂此等法,旣已施措,未可中止,必欲行之,則數世之外,生民之病,日加月益,富室旣盡,公庾又竭,不幸更有數年之兇荒,將何以處之?臣等恐鳥窮則啄,獸窮則攫。

    羸者將轉于溝壑矣,壯者其不起而爲盜賊乎?嘯聚群黨,將必在鄕曲之間矣。

    此乃國家之深憂,而言議者自以爲建萬世太平之策矣。

    言之可謂痛哭者也。

    伏惟殿下察此至情,姑此數年之間,務爲安靜,凡諸可停之法,一皆停罷,以慰輿情,以順天心,此臣等之至願也。

    臣等復謂察邇言詢芻蕘,聖王之美德,治體之休否,實係言路之通塞。

    如以直言爲邀名,正論爲迂闊,或縱論辨,以難言者,則誰敢犯雷霆之威,以布腹心哉?此古昔之通患也。

    今逢不諱之朝,敢陳狂瞽之說,伏惟殿下更恢樂聞之量,益廣進言之路,不勝幸甚。

     召政府議之。

    政府以謂:「狂簡之言,多所不取。

    」乃下敎于政府曰:「近連歲旱荒,民不聊生,恐有人事未盡。

    今之築城貢法入居,皆事之大者,一時竝擧,其間豈無怨咨?斟酌緩急,民不緻怨之術,磨勘以聞。

    」執義鄭昌孫從季甸借見疏藁,因題古人詩於其背曰:「竝遊英俊顔何厚?未死好諛骨已寒。

    」或有解之者曰:「竝遊英俊,指金汶也。

    汶初與上疏之議而終背之。

    未死好諛,或指當世建策新事之大臣也。

    」 ○議政左贊成皇甫仁請平安道閭延城坡裡、江界於乙外裡、定寧、白呂子、尙乘裡等處,與江邊遙隔,其居民勿令入保,仍居安業,從之。

     5月4日 ○辛未,貞顯翁主進香于殯殿。

     ○議政府啓:「今承敎旨,平安、鹹吉道,冠在門庭,行城之築,不可不急。

    然不計豐歉,不量財力,每歲役民,則事功中廢,甚爲可慮。

    本道之民,分番遞休,漸次造築,如遇兇荒,停其役。

    江原道土塉民貧,流亡相繼,近來尤甚,且就役程途隔遠,限人民阜盛,勿幷役使。

    其餘各道沿邊各官各鎭之城,庶幾已築,腹裏諸城,姑令停寢;小堡亦勿造築。

    兩界入居則彊域開廣,閑地亦多,隻以本道人民,充實爲難,是實不得已之事也。

    自今除犯罪入居外,平民入居,一皆停寢爲便。

    兩界及各道互相流移人等,各於元居處還本。

    貢法則前此量田時,或以膏爲塉,或以塉爲膏,分等失中。

    每年踏驗之際,官吏所見不同,或緻失宜。

    委官書員色吏夤緣用事,非徒自己盜用,任情輕重,富者稅輕,貧者稅重,是乃積年巨弊。

    故須行新定分六等之制,以正經界可也,而近因年歉,不可遽行,雖於下三道,已行貢法,然節目亦且疎略,不敢擧行,亦姑停之,仍以前日分三等之田,年分九等定稅,則失中之弊除,而收稅輕重,庶得其宜。

    其可行節目,令田制詳定所磨勘施行。

    」從之。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曾以轉運色,屬義鹽色,今已罷義鹽色,請復轉運色。

    且司宰監兼副正兼注簿,亦爲義鹽而設,竝皆革之。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近來連歲不稔,今年又旱,國用軍需,不可不慮。

    今當番甲士內,隻留七百人,餘皆放遣。

    銃筒衛及忠順衛,亦皆放遣。

    」從之。

     ○義禁府啓:「東鶴正頎聞王妃升遐,略無慼容,橫行州郡,奸林川、公州、水原官妓,忘哀縱慾,罪該杖六十徒一年。

    」命除徒杖,安置于平安道熙川郡。

     5月5日 ○壬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以閑良爲甲士者,考其家風實否,取才充差,故不給奉足。

    其侍衛營鎭船軍則以五考三上,更試授職,故家風實否,初不分揀,若依閑良甲士例,不給奉足,則不無其怨。

    其率丁四名以下,仍給奉足。

    」從之。

     ○議政府啓:「英陵在獻陵圖局之內,守陵軍,不別定屬。

    」從之。

     ○置輝德殿直、英陵直各二。

     ○禮曹啓:「謹按《禮記》,孔子曰:『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

    』乞依此制,大行王妃卒哭前,大小臣僚,毋得時祭。

    」從之。

     5月6日 ○癸酉,諭諸道觀察使: 予聞盜賊興行道路,院館多有被盜者,以至持弓矢,群聚橫行,刼奪人財者,亦有之。

    如此則不可不救其弊,考其已立條章,卽令擒捕,而捕賊方略,如或未盡,具辭以啓。

     ○諭平安道觀察使: 推劾都節制使及閭延、慈城、茂昌官吏防禦陵夷之罪。

     5月7日 ○甲戌,桂陽君璔進香于殯殿。

     ○以旱禁酒。

     ○再雩。

     ○以安止爲藝文提學,李孝貞中樞院副使,金義之仁順府尹,柳孟敷守司憲持平,權恭慶尙道右道都節制使。

    造紙所別坐黃坤、金三近,特加一級。

    時爲王妃寫經,令造紙所造經紙,其品過於表箋紙,功力甚艱,糜費不貲。

     5月8日 ○乙亥,傳旨議政府: 予有宿疾,國家萬幾,難以親斷,除大事外庶務,已令世子處決,今世子方在憂中,事無大小,予親聽斷。

    近來前疾稍加,摠治尤難,其事大交隣邊警文武四品以上除授及科罪大小用軍中外死刑新立條章內別有所議等事,予親裁決,其餘事務,悉委世子聽決。

     又傳旨承政院: 國家庶務,復令世子裁決。

    都承旨外,其餘五承旨,各以其事詣世子在處,申稟施行。

     ○傳旨禮曹: 英陵同墳異室,其石羊石虎石馬石人,以二室例爲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黃海道各官救荒國庫米豆一萬四千一百十四石及漕轉米豆八千九十石題給。

    」從之。

     5月9日 ○丙子,司憲府請東鶴正頎幷妻子安置,絶其屬籍,上曰:「罪及妻孥,甚不可也。

    罰旣當罪,無以更加。

    」諫院亦請,不允。

     5月10日 ○丁醜,義昌君珏進香于殯殿。

     ○行司醞注簿李養老上書曰:「臣聞智者所慮,慮於未兆;達者所規,規於未形。

    若無扼項之計,則必有噬臍之患,因其時而善圖之,觀其勢而預防之,乃國家之急務,古今之通義也。

    臣歷觀列國之世,或因飢而見侵於敵,或因喪而受禍於寇,是豈彼強於此,此弱於彼哉!誠以當國之憂而備禦之策忽忘,故幸人之災而敵國之怨易售也。

    我國家連年飢饉,國無所儲,而調度寔繁;屢因大喪,國有憂色,而民力未舒。

    凡諸冗費,一切停罷,其謹天災節財用之意,深且切矣,但北有野人之來朝者,東有倭奴之通信者,曾絡繹梯航,以獻方物,是乃聖上德化所及,非人力所能緻也。

    然皆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安知來貢之際,已有窺伺之心乎?陽爲朝聘,而陰懷譎詐者,古有其人,而今亦有其人,況於往來之際,驛路凋零;館待之時,費用夥多,豺欲狼貪,徵求無厭,則以有限之物,應無窮之欲,古之所難,而今尤所難者也。

    且往年蒲州之役,示威凱還,深可快也。

    然未能殄殲巨魁,其結釁於滿住,可知也已。

    甲子之年,繫頸賊倭,再獻帝庭,彼曲我直,名正言順,而天子嘉其義,史策增其光。

    我之禮則然矣,彼之釁則有之,若使彼輩聞我國有喪饑之虞,得無喜乎?自古中國之不幸,外夷之幸也,可不愼耶?漢閉玉關,是爲良策。

    臣願自今年野人之來、倭奴之貢,一皆不許,申嚴守禦之備,以待數年之豐,則漏洩之患,不足虞也;費用之弊,猶可祛也。

    議者則東倭北虜,舊許相親,一朝拒而不納,則必生釁隙,侵陵無日也。

    然強盛之時則許其來而示弱,危弱之時則拒其來而示強,此兵家萬世之奇策也。

    何者?拒而不納,則雖有釁隙,時勢之強弱,難以度,故其害小;許而相通,則雖無釁隙,國家淺深,易以窺,故其害大。

    害之少者,在於目前,固常人所易知也;害之大者,出於意外,非智者,莫能識也。

    目前小害,因一時私憤之所發,不足畏也,意外大患,實積年陰謀之所畜,大可懼也。

    司馬長卿所謂禍故多藏於隱微,而發於人之忽者是已,可不戒焉?況臣於甲子秋,啓曰:」數至丙寅,不火則必旱。

    「果至今春,大火燎原於分度,旱氣太甚於雲漢。

    數學之設,無足懲也,而或有懲之者。

    今年農事若不稔,則明年菜色,尤爲甚也,可不慮耶?可不思所以備患也耶?臣謂天道之運於上者,不可容力;人事之修於下者,猶可以預圖,故九年七年而民無捐瘠,以其畜積多而備先具也。

    我國之倉廩,今未及實也,府庫今未及充也,莫如節用之爲愈也。

    且水利之利於農大矣,而我國堤防之法舊矣。

    然各官居民,潛承水少之日;濫耕堤堰之內,水若多貯,則決以流之,以用其內,故雖有水多之地,緣此不貯,深可患也。

    令戶曹更審各處防築之數,量其基限,耕於內者重論,且不能防禁守令,亦皆徵責,以爲恒式,則雖有旱暵,庶無後患也。

    臣竊惟古者工執藝事以諫,而人無非之者,故言路大開,國無遺策。

    今則不然,在臺諫者進其言而已,不在其位而言於上者,皆曰狂,皆曰僭也,故徇世苟容之人,畏此而不敢言;抗直不群之士,犯此而不能用,是我國之舊習,而今日之未革者也。

    臣性本愚戇,誤蒙聖眷,但知忠於殿下,不顧懾於物議,輒觸世譏,敢幹昧死以聞,伏惟聖上憐之。

     下政府議之。

    皆以爲:」南倭北狄投化者甚多,不可如漢之閉玉門也。

    且我國但有數年之旱,不至於虛弱也。

    堤堰起耕之禁,著在令甲,不必更立新法也。

    當今言路大開,人有所懷,皆得上達,善老以爲不在其位而言者皆曰狂僭,是皆過當之論也。

    「 5月11日 ○戊寅,世子朝時禦所,受裁決庶務之命,還廬次。

    初,中宮不豫,世子親自湯藥,暫不離側,至於祈禱等事,無所不用其誠。

    及昇遐,居廬殯側,凡喪制一從禮經,哭泣哀毀,誠孝聞於中外,一國臣民,罔不歎服。

    至是,始復受命視事。

     ○領中樞院事趙末生上書曰: 臣以不才,過蒙聖恩,兼以老病,累次上言乞退,未蒙兪允。

    臣今年七十七,素有風疾,牽連日篤,況比年以來,每遇旱災,禾穀不登,民食不裕,發倉賑恤,國庫虛竭,今當農月,雨澤愆期,臣計其將來,中心是懼,天之示譴,必有所由。

    古者爲事設官,未聞有爲人設也。

    領中樞,是人臣極品,而爲人加設也。

    臣受是職,虛受天祿,旱災之興,恐必由此。

    伏望殿下許免臣職,仍汰冗官,以答天譴。

     不允。

     ○司憲府啓:「兼判通禮門事金布嘗守寧海郡守,潛奸郡妓,在逃蒙宥。

    其爲淫邪至矣,敍於東班,猶爲不可,況判通禮,乃近侍之任?請罷之。

    」上曰:「予固未知其實,更考罪案以啓。

    」尋命注書權孝良,問布事於其時監司南智,智曰:「布之所犯,不至有累於仕路,亦非在逃也。

    」上曰:「若是則勿論可也,其令憲司知之。

    」 ○遣通事崔倫于遼東,請刷還茂昌郡被擄人口牛馬。

     ○兵曹啓:「別侍衛元額三千,分爲三番,每一番一千,每都目,四品遞兒十二,五六品各十二,七品二十,八品三十,九品五十。

    今番上之數,不過四百,以上項遞兒敍用未便,元額畢充間,姑以四五六品遞兒各五,七品八,八品十四,九品二十爲定。

    」從之。

     5月12日 ○己卯,禱雨于宗廟。

     ○命東宮五日一問安。

     5月13日 ○庚辰,漢南君??進香于殯殿。

     ○山陵都監啓:「石室兩旁石北隅石門閾石下,掘土平正,除炭末,隻將三物,厚一尺許築實後,排列支石。

    其石間,亦用三物塡築,上置薄石,以立兩旁等石。

    又石室外四面,除支石,用三物周回合築於蓋石上,厚四尺。

    又用炭末,亦周回合築,厚五寸。

    其蓋石及加置蓋石,不計石之高低,各從其石上。

    三物與炭末,厚如上所定尺寸築之,使其水勢傾注,無停留之處,然後於滿石圍內,專用本土堅築,至剡圓苫蓋。

    右四面築時,炭性浮虛,高築爲難,從石室四面石外,計三物厚四尺,立一築闆,計炭末厚五寸,又立築闆。

    〈兩闆厚,幷計五寸。

    〉兩闆之內,用童子木支撐,虛其中。

    旁石與內闆間,用三物,外闆之外,專地間用本土堅築,然後去其兩闆,用炭末塡築其中。

    如此築上,〈尺用營造尺〉又石室內底滿布銅網,其網四面,用鐵叉釘鎭之,置石砌於其上,石砌內,用黃土細沙堅築,石砌外,用本土與麤沙相雜塡之。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黃海道兩麥不實,明年種子可慮。

    以全羅道漕轉二萬石內一萬石,題給回換。

    」從之。

     5月14日 ○辛巳,諭開城府留守及諸道觀察使: 大抵農事,趁時播種除草,然後將有秋成之望。

    今年早旱,慮有未盡播種,而雨澤今亦未洽,雖立苗,雜草茂穢,必不勝鋤除。

    凡所人爲,宜當盡力,不可緩也,其除草勸課,考其已立條章,勤勤勸誘,使不失時,乃可得稔。

    然勸課之際,徒以苛虐爲事,督令侵罰,亦不可也。

    卿知此意,曲盡布置,不苛不緩,處之得宜,以副予意。

     ○議政府左參贊李叔畤卒。

    叔畤,簽書密直種學之子。

    年十六,中生員試,初補奉常錄事,累遷司憲監察,以事罷。

    庚子,拜京畿經歷,歷司憲掌令,己酉,判宗簿,知刑曹事,辛亥,受兵曹參議,尋出爲忠淸道觀察使。

    癸醜,將北征,特命爲平安道都觀察使,飛輓芻粟,事期甚急,一無所失,以功特除工曹左參判,仍爲監司。

    明年冬,召拜大司憲。

    時鹹吉道監司缺,上難其人,廟堂以叔畤聞,上曰:「予固思之,久勞于西,難於再命,然無有如此人。

    」乃命爲觀察使。

    庚申,知中樞,尋遷工曹判書,辛酉,擢議政府右參贊,乙醜,陞左參贊,遂兼判戶曹。

    至是卒,年五十七。

    輟朝二日,弔賻緻奠如儀。

    諡曰順節,慈徧服順,好廉自克節。

    爲人風儀灑落,氣度端雅,歷任中外,處事精詳,三思而行,鮮有敗事。

    然善逢迎上意,凡議國事,必先伺候上旨,莫有異同,時議薄之。

    且性柔弱,爲婦人所制,雖疾病湯藥之時,不得近女奴。

    無子。

     5月15日 ○壬午,議政府據兵曹呈啓:「鷹人三陴陴各三十,摠九十人。

    如此儉年,厥數猥多,每一陴各十,幷計三十人外,其餘姑令減除。

    」從之。

     ○忠順衛南陸等一百十七人上書曰: 今因年儉,各衛放遣,臣等恒居京中,素無歸農之處,乞仍舊侍衛。

     命令入番,其自願歸農者聽。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京中各司,久任員吏,已曾定額,而各司爭相論弊,加設甚爲猥濫。

    若一司二三人爲久任,則除授時,頗有防礙,除繕工二、典廐暑義盈庫宗廟暑文昭殿、昭格殿、長興庫各一,仍舊久任外,禮賓寺三除二,典農寺司宰監各二除一,軍器監三除一,都官三除一。

    上項久任員吏,依已曾受敎,不拘品秩,擇勤謹者差定。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忠淸道豆種,以軍資義倉五萬石題給。

    」從之。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檢屍狀式,令本曹刊闆印出,字號施行踏印,漢城府及各部分送,明白置簿。

    五部初檢後檢屍狀,直報本曹。

    又漢城府復檢,以其狀移本曹。

    詳覆司專掌初復檢狀內同異,相考施行。

    」從之。

     5月16日 ○癸未,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上欲遣兵往搜婆豬江野人潛伺我境者,召舍人盧叔仝,密議于政府。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河演曰:「賊路窺伺之迹已見,當往搜捕,使知畏讋。

    然若欲搜捕,不可專委土兵,京中操鍊軍士與火砲匠等各人,須當竝帥以行。

    今方年儉,民生至艱,又當盛夏,雖欲隻用軍兵,不可不竝用農民,嬴糧亦難。

    臣等願夏月之間,申嚴邊備,益勤防戍,比及秋成,密遣間諜,詳探聲息,輕兵銳進,候其魚獵近境之時,乘機掩捕,勿使累日淹留,令彼斂迹,我固萬全。

    」左贊成皇甫仁曰:「賊徒素不畏忌,窺覘近境,今又犯邊,搶虜而還,若不一懲,侵侮無窮,誠可痛憤。

    臣願精擇各口子萬戶及閭延、慈城、渭原等各官恒居素悉山谿險易賊路要害者三人爲帥,各領精騎百人,齎走火二三柄;壯卒六十人內,火砲軍三十人齎各色火砲;防牌三十人齎防牌與長劍,分道而進,一從閭延,一從慈城,一從渭原、理山之間,三道竝進,出其不意,乘機銳進,掩捕勦殺。

    又須早圖,若緩旬月,霾雨水漲,則往來阻滯,不可行師。

    其軍士渡江後,令各官守令各口子萬戶,於江邊要害處,屯兵待變何如?」右贊成金宗瑞曰:「賊虜狼貪,乘時刼掠,一有呵之者則畏死,鳥逝而莫近,故不可不懲以威之也。

    然虜性狡猾,工於探伺,以其新犯茂昌,知我有備,且慮往征,想必數月,不敢近塞。

    且夏月雨水時至,山險水深,跋涉艱辛,弓力緩弱,器械霑濕,是不堪用。

    願候秋涼,乘彼漁臘之時,輕兵深入,分道搜捕。

    其糧餉器械與夫騎步多少出入之機,其詳細節目,願令皇甫仁與其方面諳練事變人熟議施行。

    」右參贊鄭甲孫曰:「若賊徒虜去人馬,尋從逐追,或犯境侵掠,事機逼迫,則不得已爾。

    今賊已犯境搶虜,斂迹遁去,曠日彌月。

    方儉年盛農之月,興師出境,羸糧廢農,實爲未便。

    古有墨衰從戎,縞素興兵,皆出於勢迫,關係安危,不得不爾,今賊虜,鼠竊狗偸,歷代皆有之,況大喪在殯,擧國哀痛,哭聲未絶,雨澤愆期,日暵風高,耀兵示威,又非其時?況賊徒懲艾癸醜之擧,豈待今日經略,然後知我強弱哉?今雖擧兵示威,班師之日,若有虛隙,則賊之狙伺犯邊,未可保也。

    臣妄謂待農隙賊虜無虞,依舊往來近境,密縱間諜,適其機會,師出不意,擒捕勦殺,庶可有冀。

     5月17日 ○甲申,風雨凄寒,行路有衣襦者。

     ○召河演、皇甫仁、金宗瑞、鄭甲孫等曰:「今聞山陵曳石,僧軍壓死者頗多,匿不以啓,其提調及郞廳,欲皆拿來推之,若不實告,又令拷問。

    」演等曰:「山陵事劇,若皆拿來,則不無廢事之弊,姑問領役官及率領使令爲便。

    」下義禁府鞫之。

    又曰:「前朝之時,省五樞七,然各道按廉,皆以秩卑者遣之,故宰樞雖少可也,今各道監司赴京使臣、大邑巨鎭,皆以宰樞差遣,此猶不足,況汰之乎?卿等不察,遽以臆意請汰,可乎?」演等曰:「開城府一留守尙治之,如漢城府,判府事一、府尹二,猥濫極矣。

    如此冗員,不可不汰。

    」宗瑞曰:「邇來年儉,國用不給,他無可爲,惟沙汰冗官,撙節一事耳。

    」上曰:「將永汰乎否?卿等定議以啓。

    」演曰..「永汰可矣。

    」仁、宗瑞等曰:「今因年儉,故請之,不必永汰。

    其可汰冗官,有闕勿補爲便。

    」時議以旱欲汰冗官,故及之。

    又謂演等曰:「昔上官皇後父安叛誅,其母封爵不奪。

    今大夫人安氏爵,亦不奪,故喪三年大小祭祀,內需所福興庫供之。

    然三年之後,國家豈常行之乎?予欲給田地,以女壻主之。

    然女壻不可主祀,沈氏罪人,又安能主其祀乎?」演等曰:「沈氏之罪,非上官之比。

    婦人亦豈與聞?且主祭,乃承宗者之事,無幹女壻。

    」上曰:「以沈氏之子使祭安氏,豈肯祭其母而遺其父乎?予欲以王妃奴婢,給沈氏之子以祭。

    」演曰:「此是殿下事,無關國家。

    且安氏有功宗祊,不可不給祭田以報之。

    」召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曰:「安氏奉祀,政府以爲官給祭田,爾與同僚共議以啓。

    」季甸與同僚議啓曰:「安氏以連坐得罪於太宗朝,雖因太宗遺敎,特蒙寬宥,然罪之所自,則不在赦例。

    婦人與夫一體,其不可官給祭田國行祀事也明矣。

    若以爲中宮於平昔奉養,旣盡其情,今於祭祀,何獨不然?且於東宮爲外家,禮當從厚,則是以恩掩義也。

    宜倣漢上官皇後使私奴婢守桀、安塚故事,以內需所臧獲土田,量定其數,給其主祭之子,以資奉祀之用,則庶幾私恩公義兩全矣。

    」上曰:「雖雲夫婦一體,然罪之有無,可以此言之。

    若固守一體之說,則夫有罪而死,妻亦從而死乎?故曰罪不及妻孥。

    父有罪而母無罪,則爲其女者,於無罪之母,無義絶之理,當極其奉養。

    欲其奉養,則爲一國母所用之物,非公物而何?生時旣以公物奉養,則死後亦以公物奉養,一理也。

    然中宮生時則此說可行,今中宮旣歿,國家於有罪之家,何必汲汲恩賜乎?然孝子不死其親,世子之情,爲其母死乎?此給田之議所以起也。

    然給田則予謂不可也。

    其母獨享其祭乎?汝等之議,給內需所奴婢土田,此言是也。

    上官皇後母塚,置守護長丞奉守,祖父之塚則使奴婢守之,其父母之塚,不必同處也。

    」季甸曰:「臣等之議夫婦一體雲者,謂夫婦同在一廟,卽上敎所謂其母獨享其祭之意也。

    」上議于政府曰:「予謂桀、安塚,與皇後母塚同處,則其守護長丞,必不置矣,故曰給田不可也。

    內需所田土,盡革無遺,以中宮奴婢量給可也。

    所給奴婢之數,當給幾口乎?」黃喜、河演、皇甫仁、金宗瑞、鄭苯、鄭甲孫議曰:「臣等謹按《漢書》,上官安,孝昭皇後之父也。

    封桑樂侯,食邑千五百戶,日以驕淫,受賜殿中,出對賓客,言與我壻飮大樂。

    見其服飾,使人歸欲自燒物,其不臣之心已著矣。

    知燕王旦以帝兄不得立亦怨望,安與其父桀,卽記大將軍霍光過失,與燕王令上書,上愈親光而疎桀、安。

    桀、安浸恚,遂結黨與謀殺光;誘徵燕王,至而誅之,因廢帝而立桀,至爲逐糜顧兎之說,其謀亂宗社惡逆不道之狀,已見於事,而宗族誅夷,尙尊後母敬夫人,置園邑長丞,奉守如法,此古昔帝王罪不及妻孥之義也。

    今三韓國大夫人安氏於平昔,安榮爵號,冠於命婦之列。

    中宮率臣僚就其私第,以國奉養,母子之禮極備,擧國臣民以國母之母奉之,無有異議焉,何乃至於旣歿,獨疑置祭田一事乎?大抵名以命之,器以別之,古今之達禮也。

    安可有其名而無其器,生有爵而死無奉祭之典乎?議者曰:」敬夫人前死不在緣坐之例也。

    「臣等謂雖死有先後,其爲逆臣之妻則一。

    又雖身有存歿,其爲夫婦之義則同也,豈可以前死而免夫之惡逆乎?然則漢家之追尊敬夫人,其不爲前死而爲之明矣。

    且上官皇後立十歲,而昭帝崩,後年十四五,則宣帝雖尊爲太皇太後,其母敬夫人,實非皇家之外親,而其有關於漢家之宗社,似有間矣,尙且尊之而不廢,況安氏,親爲中宮之母,而東宮之外家,則我朝鮮億萬年無疆之基,其不在玆乎?以言其親勳,則此重於彼,以言其罪逆,則彼重於此,而奉承祀事,反不如敬夫人,則豈非有虧於事亡如存、報本追遠之意乎?若曰夫婦同在一廟,安有其妻獨享其祭乎?給田之議,不可行也,則臣等以爲國家親設奠於夫婦之廟,則獨祭其妻,不可也,若置田則爲其妻也,而子孫之倂享其夫,非所恤也。

    其所受者旣異,則國家豈謂之濫及於夫而不欲施恩於當享之妻乎?願置祭田,以全終始之恩。

    」上竟從集賢殿之議,賜內需所奴婢二十口。

     5月18日 ○乙酉,密城君琛進香于殯殿。

     ○傳旨承政院曰: 大君等爲王妃成佛經,其難備之事則予乃助之。

    初,集賢殿皆以爲予成此經,是不知實非予所爲也。

    是經已成數件,欲轉于大慈菴,以資冥福。

    其疏文祭文,若予爲之,名實有異,大君爲之,則有違初喪不祭之禮,如何? 都承旨黃守身、右承旨樸仲林、左副承旨李思哲啓曰:「殿下押疏文,固不可也。

    無疏降香,亦有其例,今殯殿祭奠,亦無祭文,當依此例降香,而疏文則使大君主之,無祭文爲便。

    」 ○傳旨禮曹: 各道每月進膳,文昭、輝德殿外,勿令進上,更待傳旨乃進。

     5月19日 ○丙戌,傳旨兵曹: 今後鹹吉道北靑以北、平安道安州以北捉虎甲士及吹螺赤,除番上,各於其道赴防。

     ○諭平安道觀察使節制使: 前者金允壽守閭延,野人犯境,越江窮追。

    其後甲子年,山羊會被逐賊徒,與今茂昌之賊,亦皆窮追。

    若此不已,則賊謀姦巧,善於伺料,必伏其黨,示弱引我,而我以孤軍深入,陷于術中,爲害不小。

    且爲將之道,以持重爲貴,恃勇輕敵,追奔境外,以緻其敗,非予之所取。

    賊雖越江入我之境,毋得輕動,度己之力,量敵強弱,見可勝之勢,則奮身以擊,期於盡殲,賊若耀兵彼邊,則必有其意,當淸野堅壁,以待其變。

    卿其知悉,儻有後變,審愼時宜,毋輕深追,亦毋怯退,臨機善處,毋爲所悔,若有失錯,國有常典。

     5月20日 ○丁亥,上令桂陽君璔傳內書于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曰: 古者宮人有罪者,皆囚之永巷。

    又考中古之事,或囚或殺或賜死或黜爲尼則有之,未聞付之有司,囚之詔獄,報覈施行如外人者也。

    太祖高皇帝時,正後之外數千宮人,皆斷其手,車載而出,本國使臣親見之。

    太宗皇帝時,宮人二千八百人,皆於帝庭親咼之,時王之制,皆不以有司。

    予卽位之初,宮人二人,下獄而死,一失禮於太宗者也,一失禮於中宮者也。

    其後又三人,下獄而死,一盜內府財物者也,一私通宦官者也,一敎金氏者也。

    歲甲子,又一人出入宗親之家,褻狎無禮者,下獄當死。

    予議諸臣曰:「大明之事,其慘酷之狀,不可忍聞,誠不足法。

    然古法不付有司,必有深意。

    其人涉於不忠,則必付有司,肆諸市朝無疑。

    其中罪雖當死,或不得已而要當諱其惡者,或禦君有子而不可見言誅之者。

    如此之人,必欲付之有司,勢甚不便,故宮人有罪者,必付有司之說,經典不見。

    然外庭不知,而君獨親斷,則後日之弊,不可不慮。

    予謂雖不付有司,必使大臣議當死與否,史官書其伏誅之由,然後內官監刑,則庶乎兩全。

    此人雖無子,嘗侍君者也。

    有司依外人之例,報政府施行,無奈不可乎?」大臣等曰:「今此人,已義絶於君,當依外人例施行。

    」予從之。

    今更思之,大臣慮後世人主濫殺之弊,獻議如此,其意甚善,然罪當不赦,而必欲諱之者與必不可付有司者,後世必有之矣。

    於其時,今日之議,必不行矣。

    當思變通之道,密考古制以聞。

     季甸稽古制以進,且曰:「臣謹稽諸書,後宮雖有大罪,無付詔獄而治之者,古人深意,必有在焉。

    賈誼曰:『鼠近於器,尙憚不投,況貴臣之近主者乎?』禮不敢齒君之路馬,蹴其芻者有罰,所以爲主上豫遠不敬也。

    今傳旨所稱所當諱其惡者、禦君有子者,比諸貴臣,其重尤大。

    雖在大譴大訶之域,付之外庭,使人加刑,不合於義,斷可知矣。

    然諱而獨斷,將必有後日之弊,誠如大臣之慮矣。

    司馬溫公曰:『平生所爲,未嘗有不可對人言者。

    』士大夫尙爾,況人君乎?當諱者,所犯固不可播於外人,然人君所爲,無大於刑人,至於大臣,亦可諱而不使之知乎?臣意使大臣議其可死,然後賜死自裁,則庶絶後世人主濫殺之源,而合乎豫遠不敬之義矣。

    」上曰:「予悉爾意。

    」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忠淸道兩麥不實,限早穀成熟,請發義倉八萬石,以爲口糧。

    」從之。

     ○議政府啓:「山陵赴役僧,或受職或度牒或所居寺完護,各從所願,山陵都監牒報該曹,豫先成牒,送于都監,隨卽面給。

    其中軍丁及公私賤人避役爲僧冒受者,竝令還奪。

    」從之。

     5月21日 ○戊子,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5月22日 ○己醜,壽春君玹進香于殯殿。

     ○賜堂上官以上及集賢殿司僕寺舍人檢詳注書知兵曹知刑曹馬各一匹。

     ○平安道監司啓:「百戶張乙敬追茂昌入寇野人至羅裡乃洞,得野人栢皮書,使人譯之,其文曰:『重治海子領兵將軍衛斯河處重治上文書。

    前者隨皇帝,歸順效力,二家爲一家。

    忽剌溫、虧知介、毛同古等擄掠之,故吾百姓盡了。

    是以報復而來。

    』譯者曰:『重治,李滿住領兵中軸也。

    衛斯何處,乃滿住時居秋子河城也。

    海子,未詳。

    』」 ○賜倭人羅看仇而羅衣服笠靴。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依癸亥年十月日傳旨,平安、成吉道恒居人,其道萬戶千戶除授,定爲六期,然右人等家鄕近處,久居其任,不無其弊。

    且恃其家近,任情往來,儻有緩急,不及應變。

    今後其道人爲萬戶千戶者,除六期,依他滿三十朔,隨卽遞差。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城底十裡豆種五百七十一石,慶尙道木麥種一萬四千六百九十四石,鹹吉道木麥種二千三十石題給。

    」從之。

     5月23日 ○庚寅,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司憲府啓:「大行王妃國喪,朝士入妓萬喚來家,與本夫相逐,被奪喪服。

    且南部報狀,雖不的指某人,然有引而不發之意,本府欲推問。

    然事涉風聞,請取旨施行。

    」上曰:「大抵曖昧之事,吹毛強推,實爲未便,將議于政府。

    」召舍人姜孟卿謂曰:「官吏宿娼,實爲汚穢之行,然土風習以爲常,予欲勿推。

    然南部報狀,有可疑之言,憲府窮推南部,則可以得情矣,其議諸大臣以啓。

    」僉曰:「上敎允當。

    」 ○以洪海爲崇德大夫,鄭苯議政府左參贊,黃緻身戶曹判書,洪約、李蓁竝爲中樞院副使,安止戶曹參判,尹祥藝文提學兼成均司成,卞孝文慶昌府尹。

     ○禱雨于北郊。

     5月24日 ○辛卯,上謂承政院曰:「今全羅道漕轉船六隻,遭風覆敗。

    漕運之事,予甚難之,思欲陸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