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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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變頌太祖,第二變頌太宗,相次頌德,至第六變,終於太宗,樂闋而退。

    」從之。

     ○慶尙道星州地震。

     10月19日 ○甲辰,受常參,經筵。

    安崇善啓:「參判鄭淵語臣雲:『赴京之人,不顧大體,以金銀作錢,隱挾齎去。

    』恐或生變,宜禁之。

    」上曰:「此言甚然。

    後日見三議政,議其禁防條件。

    」遂傳旨謝恩正朝書狀官曰:「入朝大小人,不顧大體,金銀作錢,或置懷中,或密藏囊裏以行,互相貿易,非徒不畏法令,生變可畏,宜於過江時,出其不意,窮極搜檢,又當回還時,所易物色,悉皆搜探。

    」崇善又啓:「前正郞李師純稍解地理書,願命師純,益看地理書。

    」上曰:「縉紳子弟不好地理書,宜加勸讀。

    」卽命師純看讀。

     10月20日 ○乙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藥材和賣之事,已命承文院提調擬議。

    我國所産已足矣,然唐藥鮮少,或有未劑者。

    今皇帝以厚禮待我,往來絡繹,和賣藥材,救民之病何如?我國買賣,中國已曾痛禁,然藥材雖移咨禮部,不以爲瀆,且諸史百家,亦欲幷買五經四書,已頒中外,何煩奏請?」右議政權軫啓:「藥之貴者,雖求請,於義無妨。

    」上謂禮曹判書申商曰:「朱砂龍腦,雖曰貴藥,求之中國,則猶可得也,沈香則雖中國,未易得之。

    往者倭人齎沈香來者比比有之,我國折價甚輕,故不更齎來。

    沈香不産倭邦,乃旁求他國而來,雖倍其價可也,禮曹其議以啓。

    」 ○召直提學權採曰:「前者製進《三綱行實》序,有遠邁二南之語。

    自古人臣之贊君上也,過情溢美者有矣,觀齊驅堯、舜、超軼三代之辭,則可知矣。

    然予則以爲遠邁之語太過矣。

    光武於制誥,令不稱聖,豈無意謂?改遠邁二字以進。

    」採卽改遠邁爲無讓。

     ○上曰:「煩民力之事,予不欲爲。

    」安崇善、金宗瑞等啓:「薄石多在煤島,宜當事簡時,遣左右水站及司宰監船隻載來,鋪之殿庭。

    」上曰:「其諭諸繕工監,待事簡時爲之。

    」 ○禦經筵。

     ○端川人學生黃信之捕進堆昆一連,上謂代言等曰:「今捕堆昆者,依捕海靑例賞之乎?減半乎?」知申事安崇善以爲:「捕堆昆者,依捕海靑例賞之,已諭中外。

    堆昆之品,雖異海靑,然若減半,則是失信於民也,宜從前數給之,待使臣回還,更議減半爲便。

    」左代言金宗瑞、右代言權孟孫、左副代言兪尙智、右副代言鄭苯、同副代言鄭甲孫等以爲:「堆昆之品,與海靑不同,宜減半以給。

    」從崇善議。

     ○傳旨刑曹: 《大明律》鬪歐及故殺人條雲:『凡鬪歐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竝絞,故殺者斬。

    』今官吏等未能辨鬪殺故殺,任意行之,非惟輕重不中,若會赦,則生死之間,關係至重。

    雖因鬪用刃殺者,卽有害人之心,以手足歐殺者,初無殺人之意,同置絞刑,甚爲未便。

    考諸唐律,鬪歐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者斬,雖因鬪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

    疏議曰:『鬪歐者,元無殺心,因相鬪歐而殺人者絞。

    以刃及故殺者,謂鬪而用刃,卽有害心及非因鬪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各合斬罪。

    雖因鬪而用兵刃殺者,本雖是鬪,及用兵刃殺人者,與故殺同,亦得斬罪,竝同故殺之法。

    』自古鬪歐故殺人罪,依唐律施行何如?其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全羅道都巡察使鄭欽之啓:「本道水營移排于木浦,木浦兵船移泊于黃原南面周梁,而於珍島西面蘇可浦,以水營兵船三四隻,每朔輪番泊立守護。

    」命下政府諸曹三軍都鎭撫同議。

    僉曰:「宜從所啓。

    」從之。

     ○命義禁府,杖宦者玄錄八十,收職牒,定本官軍役。

     ○賜祭于藝文大提學李行。

    敎曰: 老成之臣,心旣一於終始;哀榮之數,義無間於存亡。

    惟卿稟資端方,持身淸儉。

    博雅好古,學究三才。

    廉靜無華,行高一代。

    宏材實優於經世,利器可試於盤根。

    昔耽羅之陸梁,承王命以招諭。

    視溟渤如視坦道,奮不顧身;撫頑民猶撫嬰兒,蔚有聲績。

    名聞于世,人服其功。

    由是因緣列聖之奬知,踐歷華聯於中外。

    分符典郡,克施字牧之仁;攬轡觀風,慨念澄淸之志。

    以至朝帝庭而專對,尹京兆而弭姦。

    遂登崇班,用鎭雅俗。

    頃以年齒之遲暮,固請骸骨而退休。

    出處無愧於古人,風猷可儀於後進。

    屬當養老之日,特命召卿而來。

    正有待於乞言,輔予寡德,何不弔而捐館,使我衋傷!俾節惠而易名,又遣官而緻奠。

    於戲!耆英已逝,慨舊績之難忘;恤典斯加,慰貞魂之不昧。

     ○賜別膳于讓寧大君禔。

     10月21日 ○丙午,受朝參,經筵。

     ○京畿點馬別監大護軍趙惠啓: 「仁川住學生河逸雲:『昔有一舟人與我言曰:「忠淸道德山縣有楓島,島中有小池,有黑白二馬,常見於池邊,人或窺之,則忽焉無形,但見蹤跡而已。

    」近年其池湮塞,馬亦不復見。

    又近來黃海道海州涎泙島,有黑白二馬見形,有人見之,則忽隱不見。

    』舟人疑昔人所見黑白二馬,今移於涎泙島矣。

    」上曰:「令黃海道監司訪問以啓。

    」 10月22日 ○丁未,受常參。

     ○傳旨京畿、忠淸、慶尙、全羅、江原、鹹吉、黃海、平安道監司: 道內各官島串,如有見海馬龍馬見形者,其見形日月及形狀,訪問以啓。

     ○兵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江界府江邊不遠裡民,則令各入保附近木柵,邑城近裡之民,則入保本邑,高山裡口子屯守軍人,則合入萬浦木柵,竝令守禦。

    」命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可。

    」從之。

     10月23日 ○戊申,受常參,經筵。

     ○頭目戎得、史貴等捕鴉鶻十八連,回自鹹吉道。

     10月24日 ○己酉,受常參,視事。

    右代言權孟孫啓:「《續六典》內毋役僧徒條,可削。

    」上曰:「何必削之?方今所行,後人知之,何害!」謂諸大臣曰:「僧徒雖異端,各守其道,毋役僧徒,太宗朝,已有著令,但京中營造,則供給役之,何害!」申商曰:「此乃遊手之徒,至於外方役之可也。

    」上曰:「外方則不可役矣。

    」 ○輪對,經筵。

     ○藝文提學鄭麟趾上書曰: 臣年十三,遠離父母,遊學成均,繼而登第奉職,未暇申養,而慈母早棄。

    今扁父年旣七十,餘齡無幾,而道途阻隔,音耗疎闊,瞻望之思,益切于中,出守一州,以近時省,臣不勝區區之願,伏願聖鑑曲照,俾申孝志。

     不允。

     ○慣習都監提調孟思誠、金自知、柳思訥、別監樸堧等啓曰:「《覲天庭》歌詞內,貝錦消沮之句,乃言太祖皇帝侵辱本國之語,今則四海一家,我以至誠事大,中國亦一誠待之。

    後世觀此貝錦之句,則必以爲疑,改之何如?」上曰:「然。

    令禮曹磨勘以啓。

    」 ○召黃喜、孟思誠密議曰:「今者義禁府言:『全羅監司樸安臣爲兵曹參判,安東府使樸瑞生爲參議,以全思義、李侃、樸用等,移差近仗,請拿來推之。

    』何以處之?」喜等啓:「如金宗瑞例用力薦用,則拿來而推可矣,若不知而參,則依他堂上例施行可也。

    」上曰:「姑勿拿來。

    」又曰:「宗瑞以代房代言,初入政房,聽樸用請托,移差仕少處,甚爲不當。

    然問前例之時,安修己答以已有前例,宗瑞不知而移差,則情亦可恕。

    」喜等曰:「待畢推,可得其情。

    」上曰:「吾聞當初事發移關憲府之時,宗瑞通書于判書崔士康,欲止之,士康不聽而移之。

    宗瑞緣何人而知移關之意乎?其幷推傳通者以啓。

    」 ○命尙衣院,造二品以上妻所乘靑色有屋轎子、三品以下妻所乘黑色有屋轎子,欲令士大夫見樣造作,以示喜等,喜等曰:「如此則可矣。

    」 10月25日 ○庚戌,禦經筵,謂參贊官權孟孫曰:「昔讓寧年十六,太宗命學射,及爲狂妄之日,大臣以早習弓矢爲咎。

    蓋其狂妄,非以早習弓矢而然,溺於聲色,至於踰垣出遊,靡所不爲,豈其習成耶?今世子不令射禦,爲其廢學也。

    今年幾二十,且性本好學,一日之間,朝晝夕三講之暇,問安兩宮,未有廢學之時,近因問安,又受《易》於予。

    念世子年旣壯,雖無強勇之質,不合馳射,然時時射的,以養氣體宜矣。

    予當問安講書之餘,欲敎以射的,不是廢學也。

    況射禦,予祖宗事乎?爾以閑話,說與世子師。

    」傅黃喜曰:「學問須於年少時勉強,臣意以謂世子習射,恐其早也。

    射禦之事,年壯乃可學也。

    」孟思誠曰:「上敎固是。

    曩者上敎曰:『世子純質,宛如婦人。

    』若射的宮中,臣意以爲無妨也。

    」上曰:「予已知之。

    」 ○禦思政殿,宴慰原廟造成提調及郞廳,王世子及諸宗親侍宴。

    又賜酒肉于監役及工匠等。

     ○命以鎭江牧場入放瘦馬二十二匹,分賜兩京間及江原道各驛吏之貧窮者。

     10月26日 ○辛亥,禦經筵。

     ○命囚舍人趙瑞安、吏曹正郞李師孟、兵曹正郞安修己、佐郞楊繼元、世子右司經李伯黔于義禁府,以攝六十李侃、全思義、樸用等,皆仕多者,而濫差於仕少近仗也。

    上已知其實,而各人同辭隱諱,不以實對,故怒鞫之。

     ○吏曹啓:「江華都護府使,請兼任監牧官。

    」從之。

     ○兵曹啓:「春秋講武,軍國重事,而每當行幸,大小軍士托故不隨駕,以緻侍衛虧疎。

    宣德六年正月日本曹受敎:『忠義衛及別侍衛內,不得已就仕祿官者,勿令隨駕。

    』故忠義別侍衛祿官等,競托故不隨駕,自今臺諫政曹決事官學官春秋館知製敎外,竝令隨駕。

    其內禁忠義別侍衛甲士等,以雜故不隨駕者,內禁別侍衛甲士,則每日削前到五,忠義衛連等不隨駕者,時行則罷職,前銜則當敍不敍,其不得已未得隨駕者,本曹覈實啓聞施行。

    」從之。

     ○兵曹啓:「忠義衛因無仕到春秋講武及常時侍衛,或有不進者,請依內禁衛例,考其仕日多少勤慢敍用。

    」從之。

     10月27日 ○壬子,宴于思政殿,王世子及諸宗親侍宴。

     ○命囚兵曹判書崔士康、工曹判書趙啓生、中樞院事李中至、左代言金宗瑞、前禮賓寺尹金宗興等于義禁府,以辭連李侃、樸用等事也。

     ○分遣量田敬差官于京畿。

     ○鏡城人韓貴寶,捕進海靑一連。

     10月28日 ○癸醜,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10月29日 ○甲寅,受常參,視事。

    卒檢參議韓揀妾上言:「夫以太祖、太宗元從,受功臣田及別賜田三十結。

    功臣田則已依他例還官,但別賜田牌雲:『使傳子孫。

    』今戶曹還取,心實痛悶。

    」上謂左右曰:「賤妾則不得遞受乎?」戶曹判書安純啓:「賤妾不得遞受,已有著令。

    」上曰:「雖妾不適他,是亦妻也。

    況揀以正嫡待之乎?可還給之。

    」 ○刑曹啓:「吉州人金加勿妻,強取其夫棄別之書,私李實之子居焉,加勿挾憾,火實家,射實牛亡走。

    適實家近官府吏等奔往救火,見牛中矢而死,四散尋逐,有一人獨行,吏等將執之,其人潛解佩囊棄路傍,取視之,燧在囊中,囚鞫射牛之故,無辭以對。

    因問:」弓矢置何處?「答曰:」神堂林下。

    「視之果然。

    問弓矢之主,答曰:」矢則得於人者也。

    「乃召矢主示之,果見借加勿者也。

    事證明白,宜處斬。

    」上曰:「金加勿火實之家,果明白無疑。

    然前此每見勢若無疑,間有失實之事。

    其置囊林下者,恐謂其有燧而然也;藏弓矢於神堂者,恐謂其射牛而然也。

    雖非縱火之賊,無乃事勢適然耶?予實慮焉。

    」吏曹判書許稠啓:「以此事證觀之,有何疑焉?」 ○上曰:「今方天寒,義禁府所鞫崔士康、金宗瑞等事,何累日不決乎?予初以爲安修己,聽宗瑞之請而擅行,實非修己聽請托也。

    況以隊長爲近杖,已有前例,何咎之有?但修己不告判書爲可罪,修己外,餘皆釋之。

    」 ○輪對,經筵。

     ○禮曹啓:「文昭殿兩位、廣孝殿兩位,請移安于新建原廟,仍號爲文昭殿。

    」從之。

     ○兵曹啓:「謹稽古制,《初學記》:『古者天子二十而冠帶劍,諸侯三十而冠帶劍,大夫四十而冠帶劍。

    』杜氏《通典》漢高帝承秦制佩刀註雲:『自天子至庶人,皆帶劍。

    』《韻會》:『漢儀,諸臣帶劍,至殿階解劍。

    梁制,自皇太子至監州刺史,皆腰劍。

    隋群官客使入就位再拜,上公一人詣西階解劍升賀,降階帶劍復位。

    唐皇太子佩玉貝劍,一品服金玉飾劍,二品銀粧劍,三品飾劍,四品靑綬金飾劍,五品黑綬金飾劍,九品以上革帶劍。

    』《登瀛秘錄》:『秦始加劍,魏氏惟朝服得佩劍,晉以木代之。

    』以此觀之,則歷代率循是制。

    今朝廷大小武官,竝皆佩劍,惟本朝武官,於入直及侍衛時,隻持元帶兵器,而不幷佩劍,至於二品以上武官別雲劍外,不帶劍,有違歷代與朝廷之制。

    自今大小武官入直日,竝令帶劍,行幸元帶兵器,仍令佩劍侍衛,以爲恒式。

    大小儒臣職帶武官者,亦依上項例佩劍。

    」從之。

     10月30日 ○乙卯,受常參,輪對,經筵。

    上曰:「曆算之法,自古帝王莫不重之。

    前此我國未精推步之法,自立曆法校正以後,日月之食、節氣之定,較之中朝頒曆,毫釐不差,予甚喜之。

    今若罷校正之事,則二十年講究之功,半途而廢,故更加精力,以爲成書,使後世,知今日建立朝鮮無前之事。

    其治曆之人,精於術者,超資加職以勸勉之。

    」講罷,上謂左代言金宗瑞曰:「卿辭連樸用之事,數日在獄,雖可哀,然予之必令改推,有意也。

    樸用移近仗,例當修改,兵曹移關憲府,必有其由,窮治則事跡必露矣。

    以此下義禁府推之。

    以隊副陞爲近仗者,判書崔士康請十餘人,其餘兼判事以下,皆有請托,不下十餘人,何獨於樸用之事爲誤歟?是兵曹憎卿而構之也。

    前夕,代言等啓:『宗瑞於昨夜,移宿妾家。

    』予不實聽。

    」對曰:「昨夜與士康等同囚一房,達曙不寐,安有移宿妾家之理?臣雖無狀,以近臣繫獄,正恐懼無暇之時。

    且士康疾我欲害,百計攻之,臣雖至愚,豈與士康同囚,而更犯一罪乎?若天日不照,臣無得脫罪罟。

    」因嗚咽不止,上曰:「臣而爲上任用,同類惡之,自古而然,卿無愧焉。

    勿以此事摧挫,而益礪心氣,奉公如昔。

    」 ○上命繕工監,造屋三間于三角山上峯,將以冬至遣書雲觀官,候日出入也。

     十一月 11月1日 ○丙辰朔,受朝參。

     ○宗貞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

     ○大司憲申槪以疾辭職,不允。

     ○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上謂代言等曰:「曆象日月,古今帝王之所重。

    」召大提學鄭招、提學鄭麟趾等曰:「曆法官員,嫌其沈滯,不勤曆法,且其文臣,亦厭軍職,今欲超資,或遷華秩,何如?」招等對曰:「宜如上敎。

    」翌日,安崇善、金宗瑞等啓:「鄭招、鄭麟趾等言:『今仕曆法校正前監察南季瑛,學術詳明,又精曆算。

    以居母喪娶妻,沈滯不達。

    』臣等以爲中國以天下之大,猶惜人才,況於本國人才之少,如季瑛者不多,且其父南績狂疾,勒令娶妻,非季瑛之罪。

    季瑛娶妻之時,年纔十七,不識事理,宜優容敍用。

    」崇善仍啓:「季瑛爲人,可取者多,乞須敍用。

    」上曰:「予曾不知,其實果可用之才也。

    況年十七則不識事理,可恕也,後當敍用。

    」 ○禦經筵,謂侍講官等曰:「予本風疾,每當冬節,不得沐浴。

    古雲:『吾不與祭,如不祭。

    』若以攝行爲常,則予恐後世懶慢之君,以攝行爲例而不親祭矣,爾等稽古齋沐與祭之法以啓。

    」 11月2日 ○丁巳,受常參,輪對,經筵。

     ○百戶崔眞回自鹹吉道。

     ○吉州人學生金簡捕進海靑,命從願賞之。

     ○上謂左代言金宗瑞曰:「義禁府所鞫金龍吉、金乙夫、每邑金等罪何如?」宗瑞對曰:「龍吉、乙夫等雲:『嘗往耕田,忽見鼎釜等物在林下,喜而齎來。

    』其後裡正長知而告官,官以其物,編示境內,有僧海玉雲:『前日草幕明火賊持去贓也。

    』官卽囚龍吉、乙夫等推之,未得其實;臣同義禁府提調鞫之,亦未得其情。

    龍吉等但雲:『耕田時,幸得此物,初不爲盜。

    』其裡正證佐之言,未爲明白。

    」上曰:「龍吉等所得之物,乃草幕之賊持去贓也,則似爲賊人矣。

    然天下之理無窮,賊若持此物,棄之林中,而龍吉偶得之,則以爲明火賊而置之極刑,無乃不可乎?予創若是,已頒恤刑之敎書曰:『罪疑惟輕。

    』若杖訊證佐,而猶未得其實,則不若不罪之爲愈也。

    」 ○原廟成,上親往觀之曰:「壯麗矣。

    」 11月3日 ○戊午,受常參,視事。

    時擊鼓申呈者或告誤決,或告未蒙賞職與賜與者頗多。

    吏曹判書許稠曰:「近年妄告誤決者,亦不之罪,故申呈者蜂起,至以微勞希望官職賞賜者,未有紀極。

    今之官吏,砥礪心節,當其決事之時,朝思暮繹,猶恐毫釐之失,安有知非誤決者乎?彼姦詐之徒,恃聖上生育之恩,小不得意,輒自申訴,苟不罪之,何以懲乎?至於希望官職者,尤爲無恥。

    人臣唯當盡己所當爲之事耳,安有望報之心乎?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成王賜魯以重祭,王安石議曰:」周公能盡人之所不能爲,成王之賜,亦其宜也。

    』程子則曰:『安石不知君臣之義,故有是言也。

    周公之事,臣職當然,何有報賞之義乎?』我國臣僚如有微勞,援例希進,實爲過當。

    今也司僕理馬等,但以往來遼東爲功,而冒濫擊鼓,宜令科罪以懲。

    「上曰:」冒濫申訴,予亦知之,然當國家議事之時,甲可乙否,未循一轍,況無知之民,豈能度事之是非乎?不可以冒濫一一罪之也。

    姦詐之徒,冒濫再呈者,業已治罪。

    高皇帝謂元朝委事中書等官終以失禦,卽以千官萬機,親自栽決,是將何術以處之乎?「許稠曰:」臣觀上國之事,不可則效者多矣。

    六部官吏,羅立庭中,皇帝高拱如天,至於刑決,絶無擬議,一言決了,不知幾人無辜受戮,是不可取法也。

    「上曰:」然則刑決甚不精微,果不可法也。

    「稠曰:」我國得一罪辜,議之非一人,推之非一所,終取上裁,然後施行,此誠良規也。

    「上曰:」然。

    「稠等出,上謂代言等曰:」申呈之徒,何以處之乎?「金宗瑞曰:」官吏誤決之事,因申呈而發者或有之,豈可防之乎?「權孟孫曰:」妄告誤決之罪,當令憲府治之,然豈可防其路耶?希進慕賞,亦人情之常也。

    然有識之人,雖蘊於中,不形於言,若無恥之徒,固難禁之。

    且因申訴,知其功而用之者,或有之,豈可拂人之情,以絶僥倖之門乎?臣以爲告誤決者,推其妄而罪之;求爵賞者,考其功而用之,則庶達下情,而僥倖姦詐之風漸息矣。

    「上曰:」爾言是矣。

    其諭憲府,凡妄告者,以妄告誤決之律科罪,俾人人知之。

    「 ○禦經筵。

     ○百戶崔眞詣闕,引見于思政殿,命同副代言鄭甲孫饋之。

     ○遣宜慰使雲城君樸從愚于鹹吉道,將以至日宣慰三使臣也。

     ○命知申事安崇善、右代言權孟孫詣原廟,與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安純、申商、鄭招、洪理等議曰:「前殿,將何以粧之?予思之,未得其要。

    前日提調等以爲:『太祖神位,宜於北壁差退,當補簷設之。

    』予以爲不可,熟議以啓。

    」招、商、稠等以爲:「臣等今觀前殿體制,正殿三間,四面補簷。

    補簷則爲蔽風雨而設,若於北面補簷,中心設倚障,奉安太祖神座,則似非正大肅穆。

    且奉諸位神主,自後殿從心廊,由倚障北出入,褻近太祖之座,尤爲未便。

    臣等以爲四面補簷,皆勿修粧,正殿東西北三面,皆作全壁,南面三間,各置一門於北壁中心,設太祖神座;東西壁分作昭穆神座,奉諸位神主。

    自北補簷,分由東西補簷,來至南面,太祖則由中門,左昭則由左門,右穆則由右門入就本位便易。

    」純、軫、思誠、喜等以爲:「太祖神座,若於正殿,依全壁奉安,則必窄。

    若曰」補簷,非正殿之例,而設神座未便。

    「,則勤政殿楹外禦座,亦何以設歟?臣等以爲北面補簷,中心倚障,設太祖神位,奉諸位神主,由倚障北分左右入就本位,於太祖神位,猶未褻近。

    」從稠等議。

    又議曰:「入朝之人,挾持禁物,潛行買賣者,比比有之,嚴立禁防,載在令甲,然或有不畏法令恣行者,將何術以禁之?」喜等以爲:「入朝之人,千慮萬謀,挾持禁物,雖當過江時,監察搜檢,尙未明白。

    臣等以爲回到東八站,檢察官出其不意,再三搜探,則所貿之物,庶幾盡得矣。

    」從之。

     ○刑曹啓:「北靑人金加勿火李實家,律該處斬。

    保寧囚百姓卞者古大發殯取物,律該處絞。

    」從之。

     11月4日 ○己未,受常參,經筵。

     ○領敦寧府事仍令緻仕權弘上書曰: 臣竊念樹碑以頌功德,垂訓以示後世,古今帝王之令典。

    恭惟主上殿下,誕承丕緖,制度文爲,動法乎古,建原廟,設宗學,崇孝悌,重耆舊,立箕子之碑,制朝廷之樂。

    又纂集古今忠臣孝子烈女之傳,以訓萬姓,其化民成俗之要,舍此書,何以哉?自三韓以來賢君明主所未及爲之事也。

    臣愚伏覩盛事,不勝感歎,眞千載一盛際也。

    古者人君一有希世之美,則人臣必讃美其德,或銘鍾勒鼎,或被之管弦以歌詠之,是蓋欲使不忘其隆功盛烈之義也。

    老臣生於豢養,圖報無由,謹以管見,抑瀆天聰。

    伏願於原廟宗學,各樹碑碣,首讃太祖、太宗累仁積德,應天順人,創業垂統,垂裕後昆,次讃殿下以天縱之聖,重光繼述,而持盈守成,緻治雍熙,民安物隼,四方寧一,上國有褒嘉之命,隣邦緻納款之辭。

    如斯盛德光輝,宜當勒碑刻銘,垂耀後世,傳之億萬年無疆之休美,臣之願也。

     上曰:「語多荒諛,不可施行。

    」 ○吏曹判書許稠啓:「向化人受本朝官職者,欲受科田,若考族派,則未知其根;不辨族類,則有違於法,何以處之?」上曰:「向化之人,受本朝之職,則自此而爲類士矣。

    雖未知宗派,給田可也。

    」 11月5日 ○庚申,雨雷電。

     ○受常參。

     ○觀宗親打毬,設酌將終夜守庚申,以雷電罷。

     11月6日 ○辛酉,受朝參。

     ○六郞次郞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九十匹。

     ○禦經筵。

     ○以韓有紋爲中樞院副使,李漸爲全州府尹。

     ○密陽府地震。

     11月7日 ○壬戌,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雖識理之人,必待按律,然後知罪之輕重,況愚民何知所犯之大小,而自改乎?雖不能使民盡知律文,別抄大罪條科,譯以吏文,頒示民間,使愚夫愚婦知避何如?」吏曹判書許稠啓:「臣恐弊生也。

    姦惡之民,苟知律文,則知罪之大小,而無所畏忌,弄法之徒,從此而起。

    」上曰:「然則使民不知,而犯之可乎?民不知法,而罪其犯者,則不幾於朝四暮三之術乎?況祖宗立讀律之法,欲人皆知之也。

    卿等稽諸古典,擬議以聞。

    」又曰:「中朝使臣,或有請除族人官職者,若是親族,則猶可也,本非親戚,而請之者亦多,若皆聽之,漸至難防。

    近日昌盛請除職,卿等皆曰可,故從之,然前朝之時,犯罪者,多依使臣出入中國,其托使臣要官者,懲之何如?」稠啓:「昌、尹之間,固有猜忌。

    尹之親戚,旣皆除職,而昌之請者,獨加罪責,則昌必謂:『尹是國人,故待之異我矣。

    』宜置不論。

    」上曰:「然。

    予亦知昌、尹之不同心也。

    」稠出,上曰:「許稠之意以爲:『民知律文,則爭訟不息,而有淩上之漸。

    』然須令細民,知禁而畏避也。

    」遂命集賢殿,稽古使民習法之事以啓。

     ○功臣都監提調啓:「忠義衛依內禁衛例,考其仕日多少敍用,然非他成衆官例,其前銜勤仕滿三十朔者,請依諸處口傳人例加資。

    」從之。

     11月8日 ○癸亥,受常參,經筵。

     11月9日 ○甲子,上率王世子及群臣,拜賀節日表。

    漢城府尹姜籌奉表以行,賜籌衣一襲、毛冠笠靴,例也。

     ○輪對,經筵。

     11月10日 ○乙醜,受常參,輪對,經筵。

     ○傳旨禮曹: 大小朝會及常參朝啓,風寒之日,老疾之臣觸寒行禮,未便。

    自今大小臣僚,依中朝例常著耳掩,副提學以上,用貂皮段子;司諫以下至九品,用鼠皮靑綃。

     ○刑曹啓:「前此燒錢鑄銅者,依私鑄錢律論罪;新造鑄鐵器皿者,杖一百、身充水軍。

    然而無識之徒,不畏法令,以一時謀利之計,潛燒錢寶鑄器,又新造鑄鐵器皿,以無告擧者,未能懲之。

    今金春所告燒錢鑄器崔石伊、劉乙夫,竝置極刑,春依例賞給。

    然犯者相繼,自今燒錢鑄器者,依律論斷;有能告者,賞緜布一百匹;自首者,免罪;雖同謀燒錢,而反自捕告者,亦免罪,賞綿布一百匹。

    京中管領色掌、外方監考裡正長,知而不告者,杖一百;不用心捕告者,以違令論;新造鑄鐵器皿者,依律治罪。

    令京中管領、外方監考裡正長,隨卽捕獲付官,如有知情不告者,杖一百;不用心捕告者,以違令論;能自捕告者,賞緜布五十匹;同謀鑄成,而自相捕告者,免罪,賞緜布五十匹;自首者,免罪;私相買賣者,以不應爲事理重論,其所賣器皿沒官。

    民間破毀鑄鐵器皿,竝令納官,從自願給價;舊鑄鐵完器,毋得私相買賣;其或賣者,亦令納官,從自願給價,違者依律治罪。

    」從之。

     11月11日 ○丙寅,上率百官,行賀千秋禮。

     ○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11月12日 ○丁卯,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賜耳掩于百官。

     ○傳旨禮曹: 群臣着耳掩之法已立,然望闕禮之時,予不着之,群臣亦勿着。

     ○工曹啓:「明春營構太平館之時,京軍少,請刷諸道僧徒,官給資糧役之。

    」從之。

    旣而謂安崇善曰:「僧徒不自力農,而飽食遊手者也。

    太宗下敎禁役僧徒,以守令勞苦役使之故也。

    太祖愛護僧徒,而營景福宮則役之,太宗營昌德而又役之,大役則役之,祖宗舊例也。

    然近日已下推覈度牒之令,又從而推刷役之,恐其煩擾無所容矣,其令詳定所提調同議以聞。

    」僉曰:「遊手僧徒,役之何害?且國有大役,則役僧徒,載在《六典》,宜從工曹所啓。

    」從之。

     11月13日 ○戊辰,受常參,輪對,經筵。

     ○知申事安崇善啓:「謹稽《元典》,凡斷獄者,多不曉律文,私意出入,刑罰不中,冤抑無訴,緻傷和氣,以召災沴。

    《大明律》時王之制,所當奉行,然國人未易通曉,宜以俚語譯之,頒諸中外,使之講習,一笞一杖,必依律施行,以示仁厚之德。

    」 11月14日 ○己巳,受常參。

     ○親傳望祭香祝。

     ○判典農寺事金土輪對,賜土毛衣毛冠。

     ○禦經筵。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竊惟芳幹,敢行亂逆,幾危宗社,罪及妻孥。

    其女壻李大生,得列朝班,已爲不可,今除監察,罪逆之家,無由知戒。

    伏望殿下,追免大生監察之職,以戒後來。

    」上曰:「太宗許大生爲婚,至今從仕,非他人可比,雖拜監察,不害於義。

    」掌令趙遂良更啓:「大生,王室懿親,不可不用,然監察之職,糾人是非,宜選其人。

    請改差。

    」上曰:「予將議諸大臣。

    」 11月15日 ○庚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司憲府請決訟官吏淹延之罪,下詳定所同議。

    黃喜、孟思誠、許稠、鄭招等以爲: 「決訟之法,考閱文書,推覈證佐,非旬日可判。

    今訟者或訴淹延,憲府覈問,雖仕至十日者,皆論以官文書稽停之律,非律文本意也。

    蓋訟者視官吏聽理勢,若不利於己,則窺伺釁隙,必欲排擯,輒訴淹延,一人被覈,合司避嫌,未暇決訟,避嫌之日常多,聽訟之日常少。

    是則名爲矯弊,而實緻淹延也。

    其聽訟官吏,兩邊文書俱納、證佐俱到之後,聽訟滿百日淹延不決,然後許令告狀,覈其當該官吏,移文刑曹,依律收贖,再犯者罷職,行首勿論。

    」 權軫以爲:「兩邊文書俱納、證佐俱到之後,滿五十日淹延不決者,令吏曹取訟者告狀,覈當該官吏,移文收贖,再犯者罷職,行首勿論。

    」從喜等議。

     11月16日 ○辛未,受朝參。

     ○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昌盛、張定安回自鹹吉道,命右議政權軫、判書鄭欽之、右代言權孟孫,設宴于普濟院。

    命知申事安崇善,問安于太平館,張定安曰:「易換牛隻,得免乎?」崇善曰:「免矣。

    」昌盛曰:「奏聞乎?」崇善曰:「奏之。

    」盛曰:「勑書,已諭中外乎?」崇善曰:「已諭之。

    」至夕,定安對柳殷之、金益精,呼都監使裵屯跪之曰:「隨我頭目皆飽,毋饋酒食。

    到鹹吉道,喫一鉢小米飯、一盞濁醪與魚耳。

    我於遼東一路,但一二日喫小米,餘皆食白米。

    殿下雖敬事朝廷,汝等反欺殿下,前日薄待,亦是監司任意支待也。

    」盛曰:「我非求衣食求金銀,爲帝捕海靑也。

    」定安又呼副使偰衟叱曰:「養鷹之器,皆漆之,我之衣櫃,何不漆乎?」盛等又雲:「行李諸裝,雖千萬杠,皆令汝國,輸至遼東。

    」 ○命議于政府曰:「曾以柳殷之同使臣進鷹,今差遣參議權復,則無乃以爲卑官乎?改遣兩府以上何如?」僉曰:「稱使則雖參議,中朝待之如一,無害於義。

    然是不難,改差爲便。

    」遂以戶曹參判樸信生代之。

     ○禮曹啓:「尙衣院所藏太宗大王世子封崇竹冊及太宗大王封崇玉冊、貞嬪封崇竹冊、靜妃封崇玉冊等,請依他例,藏于宗廟六室。

    」從之。

     11月17日 ○壬申,幸太平館,宴慰使臣。

    上至後樓,見海靑五連,上指白鷹二連曰:「是蘆花鷹歟?」張定安曰:「一白花鷹,一白蘆鷹也。

    」昌盛曰:「殿下捕進黑海靑可也。

    」上曰:「黑海靑有無,曾未知之,曩因陳內官之言,圖形廣求。

    」盛曰:「殿下又捕進白海靑可也。

    」上曰:「予曾見白鷹一連,擧體純白,唯兩翼長羽尖端,小有黑點耳。

    」仍曰:「使臣多獲海靑,予甚喜之。

    」盛、定安曰:「實由殿下至誠,多捕之耳,我輩何功?」盛又曰:「今勑書稱小人之言,不是爲我輩說。

    我輩自少侍從,至今爲官人,奉命到此,如有不義,安得掩之?國人至小民每稱勑書恐動之。

    易換牛隻之事,我亦奏帝,今得蠲免,我輩曾受金銀幾許?」上曰:「我國本無所産,勑書之來,適當使臣到國之時,深切兢惶。

    」 11月18日 ○癸酉,受常參,經筵。

     ○命領議政黃喜、判書申商、左代言金宗瑞,迎慰尹鳳于普濟院。

     ○初三使臣來,欲捕海靑于鹹吉道,令政府六曹僉議便否,判書申商曰:「去年使臣四人,到鹹吉道捕鷹,今年又來,安知後日之不來?如此不已,非唯鹹吉之民失所,擧國受弊,將至衰耗,不可不慮。

    潛諭鹹吉道,故爲難捕之形,雖捕亦放,以除永世之弊。

    」僉議皆然。

    上曰:「此誠難事,然大臣等旣爲遠慮,予難止之,令諭鹹吉道。

    」旣而悔之曰:「予事大至誠,自有知識以來,無一毫行詐之事,天地神明所共知也。

    況於此事,敢有欺妄之心乎?」卽傳旨鹹吉道都巡察使接伴使管事官及守令等:「若見海靑,盡情捕之,卽告使臣。

    」後鏡城人捕海靑一連,李澄玉故放之。

     ○左代言金宗瑞啓:「造印在逃金壽崗有小兒,無收養者,族親畏官推壽崗去處,不肯收恤。

    」上曰:「亟令刑曹囑其族人,勿令凍餒。

    」 ○右議政權軫啓:「昌盛、尹鳳不協,若崔眞行間言,則甚可懼也。

    賜眞妹米穀,又聽眞勿役鹹興妓之請,以悅其心。

    且於三使臣,托以回贈,優給贐物,以充其欲何如?」上曰:「當與諸大臣更議。

    」 ○接伴使參判李澄玉,回自鹹吉道復命,引見于思政殿。

    澄玉啓:「尹鳳到慶源府,請狗于節制使宋希美,臣止之曰:『旣有勑書,又有國令,義不可從。

    』又到鏡城郡,令頭目奪民狗,甚愛之,臣潛囑其主竊去,鳳怒曰:『宰相豈不知之?何惜一隻狗乎?』分遣頭目,還奪其狗,又奪民狗四隻以來。

    鳳求狗食,臣又不與,鳳益怒,還二狗于主,臣又令狗主悉將去。

    鳳到吉州大怒,逼其主牽狗來,怒不納,送臣所處,臣匿不出。

    又求頭目等毛套不得,怒益深,杖通事鄭安中,又使頭目爭打驛吏,鳳親自彈射,垂死乃已。

    都巡察使柳殷之初語臣曰:『海靑獲三連則足矣,過則不可也。

    』後鏡城人捕海靑一連,臣匿林下,密使鷹師見之,詐曰:『此非海靑,乃提綱也。

    』令飛放,適有人捕白提綱以來,鳳見之曰:『惑哉,此豈海靑耶?』速令飛放。

     上曰:」往年卿與殷之,匿一海靑,予乃驚駭,取來進獻。

    卿知予意,何乃巧詐,以起疑端乎?況殷之辭日,予語之曰:『前年多獲海靑,今年不多,則是可慮也。

    雖獲數十連,無傷焉。

    』予之本心如是,何不啓而用詐擅放乎?「澄玉啓:」小臣愚惑,深厭多數,故飛放之。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安純、申商等曰:」予卽位以來,事大之事,無絲毫行詐。

    今澄玉緻誤大事,奈何奈何?前年使臣以權豆所進之鷹爲疑,予指天地日月而辨之。

    予若有小嫌,則愧天怍人而心不自安矣。

    往年有獻議雲:『若多捕則後日之弊無窮,不如小捕之爲愈。

    』予不取之,前朝大臣累行詐譎,太祖高皇帝譴責不貸。

    開國之後,率先歸附,事之彌勤,帝待之以厚,至太宗皇帝,我太宗敬事甚篤,傳至寡躬,至誠臣事,累蒙褒奬之恩。

    近來勑書丁寧切至,前後所無,當此之際,若有非違,爲山九仞,功虧一簣,必爲天下笑矣,可不寒心乎?欲將澄玉、殷之置大刑,告諸使臣,斯無愧恨。

    若然則使臣必疑往日,亦有如此之詐,若秘不發,則恐後日傳聞于朝廷,處之甚難,熟議以聞。

    「思誠、軫、稠等以爲:」若以放鷹聲罪,則盛等聞之,必疑曾有如此之詐,姑置放鷹之事,以竊狗爲罪而治之,則可矣。

    「喜、純等以爲:」直論其罪,後無悔焉。

    「上曰:」大臣之意雖若是,予之已往所爲,無有行詐,天地神明,實所共鑑。

    依喜等議,以實施行何如?「喜、純等曰:」此言不發,則姑置勿論可矣,萬一發露,則悔將無及。

    若以聲罪放鷹爲難,則責以『海靑相似之鷹,何不報國家而擅放乎?』,則似合於理。

    「思誠等強之曰:」爲國不可無權,請乞從臣等之議。

    「上曰:」諸大臣之議如此,予何舍衆而從少乎?「時夜向三鼓,上猶坐殿,下澄玉于義禁府。

     11月19日 ○甲戌,議于政府曰:「明日冬至宴,使臣至則予當行禮,世子至此,行禮固不可,未行禮而行酒,亦不可。

    前此正至,世子於使臣,行再拜賀禮,明早,世子至館行賀禮何如?」僉曰:「上敎至當。

    」 11月20日 ○乙亥,上率百官,行冬至望闕賀禮,禦勤政殿,受群臣賀禮。

    百官就勤政殿西庭,行中宮賀禮。

    內官承命稱有旨:「履長之慶,與卿等同之。

    」中宮賀禮有答辭,自此始。

     ○王世子詣太平館,與使臣行禮,三使臣各進段子一匹。

     ○命知申事安崇善,邀三使臣至。

    上迎入勤政殿設宴。

    三使臣各進段子二匹,東宮一匹,回贈細麻布各三十匹。

     ○義禁府鞫李澄玉之罪以啓,命收職牒,外方付處。

     11月21日 ○丙子,受朝參,輪對,經筵。

     ○尹鳳言:「李澄玉於險遠地面,艱苦來歸,今聞受罪,心有未安。

    前日任孝信運糧北邊,極爲勞苦,及還罷職。

    雖皆有罪,乞賜寬貸。

    」命知申事安崇善答雲:「一狗兒非重寶,特一時玩好之物耳,澄玉誘愚民偸去,姦詐莫甚。

    欺誑使臣,實是欺天,非他錯誤之比。

    孝信專管運糧,當依勑書而輸,使臣再詰不輸,罪固不細,然不至姦詐,故隻罷職。

    二人之罪,使臣雖請,予不可赦。

    」鳳曰:「殿下不貸,無如之何。

    」 11月22日 ○丁醜,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傳旨刑曹: 公處奴婢所生三口以上者,免父母身貢,五口以上者,免一子身役之法已立,而無侍丁歸養之令,實爲未便。

    自今公處奴婢內,年滿九十以上者所生,皆給侍丁;八十以上,給侍丁一口。

    外方居住無繼母少兒十歲以下者之父及七十以上者之獨子、雖未滿七十,而有篤疾者之獨子,竝勿令選上立役,八十以上者之人丁未滿四口、田不滿四結者,勿論公私賤,竝令復戶,以安其生。

     ○大司憲申槪等啓:「聽訟之際,事幹朝士,則以書劾問,巧飾答通,不卽輸情,甚爲未便。

    請依前例,三品以下親進劾問。

    」上曰:「待朝士不可輕賤,故已立親問之禁,何可輕改?」槪曰:「自立相爲容隱之法,未盡推劾,決事爲難。

    」上曰:「然。

    」遂傳旨刑曹: 官吏推劾罪人之際,相爲容隱之親,亦皆拿來憑問,傷恩敗倫,實爲未便。

    謀反以上外,毋得拿來推考,已曾立法。

    若其立證受罪之事則已矣,至於相考之事,亦拘容隱之禁,未得推問,以緻淹延,亦爲未便,其立證受罪事外,相爲容隱族親推考條件,令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11月23日 ○戊寅,受常參,輪對,經筵。

     ○命左議政孟思誠、知申事安崇善,修宗室譜牒。

     ○上聞甲山郡捕土豹,命安崇善告于使臣,昌盛曰:「無乃捕海靑乎?」崇善曰:「甲山地面捕土豹一隻,殿下喜甚,令臣告之。

    」盛曰:「十隻土豹,那似一連海靑?土豹則吾不喜。

    」崇善又告張定安,定安曰:「若海靑則予當往迎,土豹則遣頭目齎來。

    」又雲:「柳宰相來示畫海靑,予雲:『予解看生海靑,不解畫海靑也。

    』」崇善曰:「本國不知海靑之形,曾問於陳內史畫之。

    大人深知海靑品色,故殿下令質問耳。

    」盛與定安曰:「若捕海靑,則吾等雖至遼東,須及送之。

    」崇善曰:「苟捕之,殿下豈容留耶?」 ○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11月24日 ○己卯,受常參,輪對,經筵。

     ○百戶崔眞辭,引見于思政殿,命左副代言兪尙智饋之。

    眞謂尙智曰:「吾族崔宣、尹得生,願啓完恤,母兄年過八十,若死,乞令厚葬。

    」尙智以啓,卽傳旨成川,賜得生海菜一百束。

     11月25日 ○庚辰,鹹吉道鏡城郡捕海靑一連,命知申事安崇善告于使臣,昌盛曰:「何以來?」崇善曰:「鏡城府捕得海靑,殿下至喜,令臣告之。

    」盛大喜,促呼尹鳳、張定安,相與喜躍。

     ○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贈三使臣。

     11月26日 ○辛巳,鏡城都護府使池有容上箋謝,賜衣。

     ○尹鳳歸弟重富家,命內官崔濕,齎別膳贈之。

     11月27日 ○壬午,尹鳳邀昌盛、張定安,宴于重富林亭,命內官崔濕,齎別膳贈之。

    館伴盧閈、金益精及柳殷之、樸信生、韓確等與焉,有命也。

     ○同知春秋館事鄭麟趾上書曰: 今進歐陽脩論奏,甚得史官之職。

    今我國家禮義政刑及可否論議,一依歐陽脩所論,令春秋館逐時修撰,名曰時政記,其餘機密事及人物賢不肖等事,自如成法,以待後日,則國史庶幾不至於疎漏。

     下議政府同議。

    僉曰:「法立弊生,宜仍舊。

    」上又曰:「予於前日,欲以工曹參議趙賚授行上護軍,兵曹啓:『以僉知中樞行上護軍,則已有前例,以參議行軍職者,未之見也。

    』予姑從之。

    今更思之,曾經僉知者,則雖行上護軍,自有其實,不經僉知,而授行上護軍,則其稱僉知,似乎檢職。

    以東班行西班職事,無乃不通之法乎?」喜等曰:「以西班行東班,以東班行西班,已有前規,何獨於參議不通乎?」上又曰:「律學雖差敎官訓導,亦未盡得其要,且厭賤辱。

    欲以刑曹正佐郞,兼差律學,使之考驗。

    」喜等曰:「依禮曹檢詳官例,兼差一人,則必有相益。

    其職銜則稱爲律學檢詳官爲便。

    」上又曰:「懷安君女壻李大生,今拜監察,憲府不署告身,疏請改差。

    予則以爲懷安受罪之後,太宗許大生爲婚,意欲通仕路也。

    且樸景武曾經監察之任,而獨於大生不通何如?」喜、思誠等曰:「在太宗朝雖若此,在今日不可以太宗之例待之,宜授他官。

    」安純曰:「他官亦過矣,何必授監察?」從喜等議。

     11月28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

    禮曹判書申商啓:「前朝士民居父母之喪,以日易月,不能行三年者多矣,或有廬墳三年者,世皆稱美而旌表之。

    今則皆行三年之喪,廬墓者比比有之。

    或折指以藥病親,或不作佛事,一從《家禮》。

    今下褒奬孝子之命,詳定所不論輕重,竝令旌門除職,至爲無等。

    乞一等則敍用旌表,其次錄用。

    若割指等事,雖過中制,出於至情,乞依上等施行。

    」上曰:「學者尙未知道理邪正,況愚民不知學問,其爲親惑於佛事,惑於巫覡,以至斷指之類,雖不合於正道,然其爲親心切者則取之可也。

    」商又啓:「向者回賜倭客之布,因其所獻多少,給以十數,而亦有零數,所獻甚少,則或無十數,而但有零數。

    承文院提調以爲:『所獻之物雖薄,給以零數,甚爲猥碎,宜從成數。

    』臣意以爲大內殿使人,則當用成數,若宗貞盛之類,則地隣我國,利其興販之便,執些少土宜,一年之內,數往數來,絡繹不絶,豈可常以成數給之乎?請依前例幷用零數。

    」上曰:「麤布,我國所産,所進雖微,回賜之布,不下十數可也。

    更議以啓。

    」 11月29日 ○甲申,受常參,經筵。

     ○命知申事安崇善,回贈昌盛黑麻布七十匹、石燈盞三事、彩花席六張,尹鳳、張定安各黑麻布四十五匹、石燈盞三事、彩花席六張。

    東宮遣左輔德崔萬理,回贈盛黑麻布五十匹,鳳二十匹,定安二十五匹。

     ○命內官韓龍鳳,齎別膳贈三使臣。

     ○令館伴告昌盛、張定安曰:「欲詣館餞尹大人,偶得洩瀉,令世子代行。

    」告尹鳳曰:「洩瀉之疾,今已小間,然恐復發,未進慕華館。

    餞宴,禮之大節,予當出餞,姑令世子進焉。

    」 11月30日 ○乙酉,輪對。

     ○王世子詣太平館,餞尹鳳。

     十二月 12月1日 ○丙戌朔,受朝參。

     ○使臣等各遣頭目問安,引見于思政殿。

     ○尹鳳使人曰:「殿下明日勿餞于慕華館。

    」上曰:「送別大禮,不可廢也。

    」 ○以金淑利爲廣興倉副丞,李汀義盈庫副直長。

    淑利,重富之女壻,汀,重富之妻族也。

     ○遣宣慰使宜山君南暉于留後司,同知敦寧府事趙賚于瑞興。

     ○吏曹啓:「今於慶尙道冬乙背串,已設牧場,請以迎日、長鬐兩官,兼任監牧官。

    」從之。

     12月2日 ○丁亥,幸慕華館餞尹鳳。

     ○遣宣慰使中樞院副使尹重富于義州。

    尹鳳,本國火者也。

    初在瑞興甚貧賤,永樂年間,被選赴京,出入禁闥,于今三世。

    欺誑帝聰,以捕海靑、土豹、黑狐等事,連年來我,貪求無厭,恣行己慾。

    於瑞興起第,將爲退老之計,土田臧獲,靦面求請,以備家産。

    使弟重富位至中樞,至於族親,靡不受職。

    其蒙國家之恩至矣,猶爲不足,鞍馬布幣,亦區區請之,無恥甚矣。

    本國之人,爲本國之害,使吾民奔走疲斃,其於昌盛、張定安,何足責乎?自古天下國家之亂,由於宦寺,奉使而來者,皆此輩也,則上國之政,可知矣。

     12月3日 ○戊子,受常參,視事。

    許稠啓:「冒濫擊鼓者,聖上特以愛民之仁,不加罪責,故擊皷申呈者頗多,憲府刑官案牘雲委,不能遍察,宜懲冒濫之徒,以省疏訟。

    」上曰:「然。

    元朝置中書省,凡欲擊鼓訴訟者,不得越次而奏。

    由是下情不達,終緻大亂。

    皇明太宗皇帝鑑元之失,令民直入殿庭訴冤,帝皆親決之。

    」稠雲:「臣觀中國之事,臣民突入殿庭,奏聞于帝,帝於頃刻之間,一言而決,豈盡得其情乎?宜擇任賢良,辨其是非,然後復與大臣,決其可否如我朝今日之事可也。

    中國之事,容有不足法者。

    」申槪曰:「臣勞於下,君逸於上。

    以人主之至尊,親決細微之事,豈其然乎?有司存焉。

    」上曰:「律文有妄告誤決之語,宜以此律,罪其冒濫之徒。

    河演嘗爲大司憲,有一二冒濫之徒,演按律懲之,決訟官獄訟稍省,卿言然矣。

    」稠又啓:「昔王荊公雲:『周公有大勳勞,賜魯重祭。

    周公有人臣不能爲之功,成王賜人臣不當用之樂。

    』其後程子非之曰:『荊公,不知人臣之道者也。

    居周公之位,行周公之事,有何勞焉?」今養馬輩押領牛隻,交付遼東。

    以如此之微勞,欲受官職,乃敢擊鼓申聞,亦何心哉?在聖上雖不遺小功,在臣下固不當如是。

    「上曰:」此輩實爲冒濫,宜下攸司,推考懲之。

    「上曰:」各品科田,旣收租又收藁,是祖宗成憲,不可輕改。

    然太宗時受科田者,除收稅外,橫斂他物者,比比有之。

    故議者以爲:『收稅外,令勿收藁。

    』卞季良以爲:『從仕者專以科田之藁養馬,欲勿收藁,未便。

    古人雲:「視百姓猶吾子,視群臣猶吾四體。

    」視臣視民之別,從古則然,何不使收草,以緻臣庶之窮乏乎?』國家皆從此議,迄至于今。

    收藁之法,前朝亦有之乎?「申商曰:」前朝之時,非唯收藁,籠山絡野,以爲私田,弊不可紀。

    「上曰:」果是前朝衰季之事也。

    今之收藁,有定數乎?「申槪曰:」從其實數,十負收藁一束。

    「上曰:」旣收稅,又收藁可乎?若曰不可不收藁,則依頒祿之制,公收其藁以頒若何?「槪及黃喜對曰:」以收藁爲有弊,則隻收租稅可也。

    何必公斂以頒之乎?「上曰:」量減前數,公收以頒,則庶幾士不患乏,而民亦無弊矣。

    當更議之。

    「喜等出,上謂代言等曰:」科田收藁之事,何以處之?「金宗瑞曰:」臣受田六十餘結,然豈能恃此以爲養馬之資?歲刈野草,或用田莊藁稈,以支經費耳。

    收藁之法,徒使貪人,侵漁小民耳。

    當收藁之際,如或不足,則代納米豆,尤爲無藝。

    臣非自謂淸白,而有是啓也,不若隻收稅耳。

    「權孟孫曰:」臣心以爲收藁之法,不可爲無益於日用。

    然雖不收藁,從仕之人,亦可度日。

    臣未受田之時,亦能從仕,且今之從仕者多矣,豈皆受田者乎?京畿徭役,倍於他道,近年加以支待使臣,民戶騷擾,不可勝紀。

    十負一束之收,雖有定制,而因緣侵暴,貽患於民者,容或有之。

    公收以頒,似爲除弊,然一民之戶,稅收於私,而藁收於官,反有煩擾奔走之弊,宜除收藁之法,以革民弊。

    且內資內贍等公處收藁者,亦令減數,以裕民生。

    「上曰:」公家不得已用藁處,則依司僕之例,分定上納,不使佃客納之,則亦可除弊矣。

    「僉曰:」上敎固是。

    「鄭甲孫曰:」請立除收藁之法。

    「以上曰:」爾等之言,深以爲然,其議于詳定所。

    「 ○禦經筵。

     ○贈昌盛、張定安人蔘各三十斤。

     ○命內官金淳,齎別膳贈兩使臣。

     ○日本國源融剛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七十五匹。

     12月4日 ○己醜,幸太平館,餞兩使臣。

     12月5日 ○庚寅,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12月6日 ○辛卯,幸慕華館,餞昌、張兩使臣。

     ○命義禁府,囚鞫使臣房守小通事匠人等。

     ○司憲府啓:「同知中樞院事柳殷之,隨使臣歸鹹吉道,擅自先來,請罪之。

    」命外方付處。

     12月7日 ○壬辰,禦經筵。

     ○領議政黃喜辭職曰:「臣老疾交攻,聾暗日加,況今冬暖無氷,實由臣備員而然,乞罷臣職。

    」不允。

     ○遣內官嚴自治于平安道,看養海靑。

     12月8日 ○癸巳,以韓昌壽判敦寧府事,崔士儀同知敦寧府事,禹承範吏曹右參判,鄭淵兵曹左參判,李兢工曹右參判,趙末生同知中樞院事,李尙興慶昌府尹,李孟畛漢城府尹,金孝貞吏曹左參誠,尹璠右參議,琴柔刑曹右參議,辛引孫工曹右參議,尹炯同副代言,裵屯右司諫,李堅基司憲執義,權克和知司諫院事。

     ○賓客鄭招等啓:「書筵官員,請兼春秋館職事。

    」從之。

     ○傳旨吏兵曹: 凡除授薦狀及告狀者,預呈吏曹,詳加磨勘,已曾立法,而冒濫者尙多。

    自今七月都目,則六月十五日以前,十二月都目,則十一月十五日以前,預呈薦狀,銓曹磨勘啓聞施行。

    過限後,雖擊皷申呈,依式例勿啓。

     12月9日 ○甲午,受常參,視事,經筵。

     ○傳旨承政院: 大閱,祖宗之成憲,國家之大事,不可廢也。

    每因使臣之來,以軍額之小,不得閱兵,至于累年,然使臣之來,無歲無之,不可不習,欲停明年番上侍衛及溫水幸行時侍衛牌。

    待九月徵兵諸道,以行大閱,何如?其與政府大臣議啓。

     黃喜以爲:「何必盡徵諸道之兵?每年以番上軍士閱兵,則諸道之兵,疊相遞代,無不肄習者。

    雖中國使臣見之,必謂番上軍耳,不盡徵兵於四境也。

    」思誠、軫等以爲:「明年則盡徵大閱,其後則以番上軍士,年年講習,似爲便益。

    」上曰:「將議于兵曹及三軍都鎭撫。

    」 ○平安道監司馳報:「野人四百餘騎突入閭延之境,摽掠人物,江界節制使樸礎率兵追之,還奪被擄人二十六口、馬三十匹、牛五十隻。

    我國人戰死者十三,中箭者二十五。

    日暮未得窮追。

    」上怒甚,卽召黃喜、孟思誠、權軫、入番都鎭撫趙末生、兵曹判書崔士廉等議曰:「野人之發忿者,無他,以其摽掠人民,逃來我境,若係本國則仍還其業,係上國則隨卽發還,以此含怨。

    卽今作變,本國未得窮追者,以不可擅越上國之境也。

    具此意奏聞何如?」喜、末生、士康等以爲:「當女眞來侵之時,我師雖追入中國地面,是乃禦之,固無害於事大之義,帝何咎哉?今中國待我甚厚,然以擧兵入境,預先奏達,於義未便。

    且野人至頑,人面獸心,不可校也。

    若欲掃除種類,則不可。

    馭戎之策,古昔聖賢已詳言之矣。

    」思誠、軫等以爲:「依上敎奏聞爲便。

    」 ○遣上護軍洪師錫于江界、閭延,審察接戰之狀,賜戰亡軍官各米豆五石,軍卒三石。

     ○鄭氏上言: 曾嫁前夫兵馬使李陽實,生三女,二女先死,一女獨存。

    及陽實歿,女子來祭之,嫡妻南氏及子繼孫、承孫等,撤取奠饌,黜于門外,狀訴憲司,憲司因陽實遺書,稱無妾子之語,決之曰:『知子莫如父,而遺書明白。

    』以女子爲非陽實之子,實深痛悶。

     命政府六曹同議以啓。

     12月10日 ○乙未,受常參,經筵。

     ○司諫院上疏曰: 賞罰,國家之重典;廉恥,士夫之大節。

    賞罰不重,則勸懲之道不明;廉恥道喪,則貪汚之風日滋,誠不可不重也。

    曩者趙末生特蒙上恩,幸執政權,多受賄賂,以至賣官,凡所利己,靡所不爲,上負聖恩,下汚士風,其爲犯贓,不止於死。

    歲在庚戌,還授職牒,得齒宰列,凡在見聞,莫不缺望,今又除顯秩,仍授兵權,其勸善懲惡之典何?砥礪名節之道何?伏望殿下,亟收是命,以正士風,以戒後來,不勝幸甚。

     上曰:「前日還給職牒時,已言末生不可永廢之意,勿復言。

    」 ○司憲府上疏曰: 廉恥,臣所當礪;貪汚,法所痛懲,不可輕宥也。

    趙末生本以寒微,過蒙上恩,位至宰輔,久居權要,宜當小心敬謹,圖報萬一,不此之顧,縱肆己欲,壓良爲賤,私通書狀,密收船價,土田臧獲、白銀段子,公然受賂,賣官鬻爵,靡所不爲。

    至在丙午,事覺推覈,贓至絞刑,殿下特從寬典,隻收職牒,竄逐于外,得全首領,以保餘生,實末生之幸也。

    不數年間,召還京都,又授職牒,得列宰輔,大小臣僚罔不缺望,今反加爵位,又兼鎭撫之權,靦面周行。

    臣等不勝驚駭,反復思之,開國以來,大臣貪汚不法,以累士風,未有如此其甚者也。

    此而優容,則貪墨之徒,終無忌憚,廉恥之道,將自此而喪矣。

    伏望殿下還收是職,以礪士風,以戒後來。

     不允。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崔閏德、許稠、安純、趙末生、鄭欽之、崔士康等,引見安崇善、金宗瑞于思政殿更議。

    其一曰:「前日所議奏聞可否何如?」欽之、純、思誠等以爲:「奏聞則野人聞之,必有畏服之心。

    本國受辱至此,不可忍置,宜奏聞。

    」軫以爲:「野人之怒,無他,中國人來則入送,本國人來則納之,以此含怒來攻。

    且今金小所,倘是遼東統屬之人,則不可不奏。

    」士康、末生等以爲:「雖不奏聞,當接戰之時,不分彼土,追逐無妨。

    」稠以爲:「彼與禽獸無異,雖奏不畏,且準不準,亦難必也。

    固我邊境,以待二三年,則必來請和,宜厚加撫綏。

    」閏德以爲:「臣曾知其處,行兵甚難,雖得奏準,難以制之。

    且不準,則彼人聞之,必更肆毒,宜停此擧。

    」喜以爲:「此輩烏合之衆,制之甚難。

    且唇亡齒寒,古人所戒。

    攻初面野人,則深處野人,必來扶援,同力戰攻,必有後患。

    」其二曰:「如未得奏聞,則遣使緻問何如?」士康、輪等以爲:「今洪師錫往閭延,探知事變,回還後,更議施行。

    」喜以爲:「受辱含默,似不可,待師錫之還,更議遣人詰問。

    」欽之、末生等以爲:「遣使責還所掠人民,彼若回心投降,則待之如舊,不還則姑置勿論,自固封疆,守禦爲便。

    」純、思誠等以爲:「遣使緻問,深恐反見拘留,甚爲不可。

    且詰逃人所在,則何以對之?宜固守封疆以待之。

    」稠以爲:「高皇帝聞本國攻遼,似若不聞,其謀之宏遠如此。

    宜含默不言,自固封疆。

    」上曰:「大臣之議,予已知之。

    」謂安崇善曰:「明日召承文院提調李兢、判事金聽等,成奏草以啓,然後更議諸大臣。

    」 ○命大提學鄭招、參判申檣、提學鄭麟趾,製會禮文武樂章,歌詠太祖、太宗功德。

    文舞曰:「於皇太祖,應天順人,奄有大東。

    武威旣戢,文治以隆。

    深仁厚澤,垂裕無窮。

    」武舞曰:「桓桓聖祖,受天之龍。

    旣走納氏,又捷雲峯。

    義旗言旋,取彼兇殘,耆定武功,東民以安。

    」文舞曰:「於昭太宗,繼序增功。

    德由敬明,治以仁隆。

    畏天事大,終始一誠。

    億萬斯年,永底隆平。

    」武舞曰:「於赫太宗,丕承武烈。

    撥亂反正,群情胥悅。

    野人是懲,島夷奔命。

    四方無虞,惟功之盛。

    」 12月11日 ○丙申,受朝參,輪對,經筵。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趙末生手握政柄,十有餘年,怙寵逞欲,欺天罔上,弄權賣爵,凡於營生貪婪之計,靡所不至,富商大賈,出入家庭;趨赴之徒,不絶其門。

    役兵卒如奴隷,斫伐木石,崇侈室家。

    凡爲士林,罔不鄙賤。

    天厭人怒,終以敗露,贓賂狼藉,罪至於死,特蒙矜宥,止於流竄,固宜置之邊裔,以終其生。

    流竄未久,乃蒙召還,召還未久,又受職牒,不厭人望,物議紛紜。

    誠宜痛自刻責,悔悟改行,乃與姻親吳儕妻,又爭金帶財貨,吝惜久借之物,以至鬪訟於官,其肯悔過自新,以盡節於上者乎?今者遽忝爵命,宜當悚懼遜避,以謝前惡,而乃從容自得,齒立朝班,靦然不愧,尊卑大小,孰不嗤詆?實小人無恥之大者也。

    臣等竊恐此人復用,則貪墨之風,由是日滋;廉恥之道,由是日喪,汚濁者無所懲,身潔者無所勸,而綱紀不立,賞罰無章矣。

    臣等又念殿下用此人者,必以其改行自新也。

    今觀於喪敗之餘,爭不爭之物,無異前日秉權之時,殿下試察其情,其爲悔過者乎?抑爲頑然如昨者乎?伏望殿下,察末生往日貪瀆罔上之情、今日不改舊惡之心,追收爵命,置之散秩,公道幸甚。

     不允。

     ○端川郡捕進海靑,遣鷹師齎赴進獻使樸信生之行。

     ○召崔閏德、許稠、河敬復、鄭欽之、趙末生、李蕆、崔海山等,命安崇善議事。

    其一曰:「去年送火炮于閭延、江界等處,以備不虞,然慮數少,欲遣軍器監官員,加送敎習,何如?」士康、海山、欽之、蕆等以爲:「已送火砲亦多,姑先遣官吏及匠人,敎以放用之術,又送鐵彈子爲便。

    」末生、敬復等以爲:「前送火砲雖多,恐或年久不用,量宜加送爲便。

    」閏德以爲:「姑勿加送,先遣火砲匠,試其可用與否,然後加送皮翎箭授官員往敎之。

    」其二曰:「防禦之所,不築城子未便。

    於口子或築石城,無石則設木柵,以固備禦何如?」海山、士康、欽之、蕆、末生、敬復等以爲:「多石則用石,無石則設柵,多備火砲,以固邊域。

    」閏德以爲:「沿邊築城,又設小堡,臣已上疏。

    築石城設木柵,臣之素志也。

    」其三曰:「大閱之法,誠不可廢,每因使臣之來,以其軍少未得閱兵,然使臣之來,無歲無之,不可以此而不習也。

    且前者以姑息之計,竝停各道侍衛軍番上,至去年乃令番上,此亦美法也。

    予欲停明年番上侍衛及溫井行幸侍衛,至秋幷徵,以行大閱,何如?」海山以爲:「上敎至當。

    」士康、蕆等以爲:「溫井行幸時侍衛軍士,亦不可少,宜仍舊番上後放之,至秋竝徵。

    」欽之、敬復、閏德等以爲:「隻用當番軍士行大閱,有同兒戲,甚爲不可,宜徵兵諸道。

    但溫井行幸之時,軍數之少,亦爲不可,依舊番上,以衛行幸。

    」末生以爲:「軍數雖少,無妨於理。

    以番上侍衛與京中軍士,每年閱兵,則侍衛之徒,疊相遞代,無不講習,雖使臣見之,必謂其番上軍士,不謂盡徵兵也。

    」從敬復等議,唯侍衛牌除番上,當更思之。

     ○石見州藤觀心遣人獻土宜,回賜正布三十匹。

     12月12日 ○丁酉,受常參,輪對,經筵。

     ○召掌令宋箕、正言李謙之曰:「爾等再上疏以爲:『趙末生,不可復用。

    』以言官而固請宜矣。

    然疏曰:『末生手握兵權,十有餘年,怙寵逞欲。

    」然其時所劾,但徐佛背子除授隊長而已,餘事皆已經赦,未可論也。

    且黃海道換鹽事,但於今有令耳,在昔日則人人常事,予不咎焉。

    況末生曾收職牒,竄逐于外久矣,去年議于大臣,還給之。

    其時諫官再三申請,予不允從,矧玆末生,先王舊臣,非予私用,爾等所言,斷不聽之。

    「 ○左副代言兪尙智歿,賜米豆幷三十石、紙一百卷、棺槨及石灰四十石。

     12月13日 ○戊戌,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近來使臣久留京師,交結本國之人,憸小之輩,或相漏言,今因頭目海全之言,始知賣銀之濫至於此極,謀利之人,不畏鈇鉞,若不重論,無所懲戒,宜置極刑,以防後奸。

    」左議政孟思誠啓:「宜須懲惡。

    」 ○禦思政殿,觀宗親打毬。

     ○司憲執義李堅基、掌令宋箕、持平楊脩等來啓曰:「趙末生不可復用,再疏陳請,未蒙兪允。

    臣等披閱文案,所犯不小,釋此不罪,誰畏邦憲?況末生所受土田贓獲,至於金銀,已滿死刑,理宜置法,殿下特以太宗舊臣,隻逐于外,得保性命,誠末生之幸,而朝廷之不幸也。

    今又授以相位,得齒朝班,臣等未知所由,不勝痛心。

    若曰太宗之舊臣,不可不用,則臣等又有說焉。

    末生以太宗之近臣,過蒙上德,位至宰輔,宜當敬謹盡節,不此之念,冒朧天聽,公然受賂,靡所不至,誠所謂大貪若廉、大姦似忠者也。

    倘其時太宗及知,則必置之於法。

    且國家之所以爲國家,朝廷之所以爲朝廷,以其綱紀立而風俗正也。

    今末生之罪,縱釋不論,則是綱紀不立也;贓吏之輩,得列宰輔,則是風俗不正也。

    風俗不正,則朝廷何由而尊乎?此臣等之尤切痛心者也。

    前朝之季,林、廉之輩,謂之貪婪,至今傳聞,雖鄙夫莫不寒心。

    然林、廉之事則時至衰季,猶可說也,末生幸逢聖明之代,職忝近臣,其用心至於如此,是優於林、廉者也。

    大抵用人,必觀心行之正不正,不取其容貌擧動,今殿下取其容貌擧動,不觀心行而用之,則後必有山川爲標,據執土田者,繼踵而起矣。

    其於防微杜漸何?況末生罪目,昭昭於史冊,今無功德,而遽授爵命,則後人何以爲觀?前者敎臣等曰:『非予私心,議于大臣。

    』臣等竊謂議復用末生者,亦貪墨之輩也。

    臣等請,合於公道,益於朝廷,願殿下允從,以正士風。

    」不允。

    堅基等反覆申請者十一,猶不允。

     ○命安崇善,往議政府,議于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崔閏德、河敬復、趙末生、鄭欽之、崔士康等曰:「今義州官吏,欲捕逃僧,遣人于連山把截,雖爲捕僧遣之,然擅發人至上國之境,似違於法,將加罪責乎?姑置勿論乎?」喜等曰:「義州官發差批送人遼東,已有前例,今不立法,輒加罪責,似爲未便。

    」又議曰:「築江界、閭延等城,待洪師錫回還,然後布置乎?若待其還,則節氣必晩,何以處之?」喜等曰:「待師錫來,則節氣必晩,宜亟送人。

    且師錫不爲城子而往,雖還必更遣人看審城基,然後布置,則尤爲晩也。

    」又議江界、閭延郡守遞差之事,遂以前摠制李恪,爲江界節制使,護軍樸訥生知閭延郡事。

     ○崔閏德啓:「臣聞閭延等處口子居民,每爲野人所擄,臣願亟擇地築城,以謹防禦。

    」上曰:「近因使臣,西北人民,困弊尤甚,因循未築。

    」閏德曰:「方今上德深重,雖不築城可也。

    子孫千載,倘有不賢之主,則必爲狄人之侵,邊患必大矣。

    且使臣無歲無之,安得無使臣之日而築之乎?」上曰:「予將熟思之。

    」閏德曰:「臣當寢食,猶思邊鄙之事,築城置敵臺,已曾立法,然敵臺之設,無異於築城,一石之轉,皆用人力,願勿築敵臺,以減民役。

    」上曰:「予將議於大臣。

    」閏德曰:「閭延、江界,境連野人,要害之地,須用有武才者。

    」上嘉納,卽命安崇善,選有武藝者以啓。

     ○大司憲申槪啓:「趙末生貪婪,罪至贓滿。

    自開國以來,未聞復用犯贓者。

    」上厲聲曰:「末生但受人奴婢,其時憲府幷以人計贓,實爲太甚。

    予之所見,雖或不是,卿等此請,斷不從之。

    」 12月14日 ○己亥,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執義李堅基、左獻納崔士柔等,進交章曰: 趙末生貪汚所犯,具疏以聞,累次申請,未蒙兪允,不勝憤切。

    末生貪婪,非止一二,受洪忠所贈田二結十四負、許忠田一結五十三負、任友田一結十八負三束,竝皆授職,若吳溥田六十五負、韓會田三結十六負,則托以未納田租而奪之。

    又受徐哲段子銀甁,父子竝授職。

    宗門佛器白銀五兩七錢,犯夜消泥而盜用之。

    又受金道鍊奴婢四十一口,授其子職。

    又受許盤石奴婢四口、梁敏奴婢三口,又以良女加勿所生,妄稱逃奴婢,壓良爲賤。

    又通書甕津等官,船載貢鹽燒木,收用船價。

    已著之事,尙且如此,其掩藏不露者,未知幾何。

    貪汚之行,至於如此,而特蒙上恩,得保首領,宜當改行自新,乃與吳儕妻申氏,爭取金盞、金帶、銀鐥、銀合、鍮鉢、吐環等物,稱子之收養,靦面辨詰,物主欲還,宜卽與之,不悛其心,貪人財物,至欲與申氏公庭對訟,其忘身循欲,貪利無厭極矣。

    如此之人,齒於宰列,竊爲聖代恥也。

    末生欺天罔上,肆行貪欲之罪,若發於太宗之朝,則必不寬宥,而依律斷罪矣。

    殿下但以久侍太宗,不斷以義,臣等尤切痛憤也。

    殿下命曰:「廣詢復用。

    」臣等竊謂如此貪墨之徒,力爭申去,以正朝廷,爲臣之職也。

    不此之念,唯唯諾詬,此是黨不廉之言,不可從也。

    伏望殿下,一依前章所申,罷末生職,終身不齒,以塞貪墨之路,培養國脈,不勝幸甚。

     上曰:「疏中所言,但金道鍊奴婢受贈,爲可言耳,予不允從。

    」宋箕等更請,上曰:「可從之事,則奚待再三?爾言亦有過情,斷不聽從。

    」 12月15日 ○庚子,禦經筵。

     ○書雲觀以月食啓,傳旨承政院曰: 當食而食,古人不以爲災。

    況今日月已落,食與不食未可知,不可以爲災,不必救食,如何? 安崇善等啓:「上敎至當。

    」 ○同知中樞院事趙末生引嫌不仕,召曰:「卿毋嫌就職。

    」末生曰:「臣之無才,臣亦知之。

    殿下以老臣久侍太宗,俾列宰輔,今諫臣再三申請,不勝愧恥。

    雖無小臣,不虧於聖代之治,願乞骸骨,以終餘年。

    」仍上書曰: 體元者,人主之職;調元者,宰相之事,則宰相者,人主所與天位共治天職者也,苟非讀書識理通達國體者,固不宜居是職也。

    臣早事儒業,晩無所成,且無高識遠見,闇於治體,加以丙午歲,憲府文治不一之罪,率多冤枉,以經赦宥,進不能明。

    今臺諫蹈襲前日文治之罪,累次上章,請罷臣職,含忍就職,靦面何施?伏望殿下諒臣愚昧,憐臣危懇,別選賢能,改授臣職,不勝至願。

     12月16日 ○辛醜,受朝參。

     ○執義李堅基、掌令宋箕、左獻納崔士柔、持平楊脩、正言李謙之等啓:「臣等再陳趙末生貪婪之實,請還罷黜,未蒙兪允。

    臣等謂末生之貪汚,昭昭文案,贓物亦已沒官,開國以來,未有若是其甚者也。

    願殿下特垂允許,以懲後來。

    」上曰:「若等之議,雖合於義,予之不從,亦有以也。

    何其強請乎?」堅基等又啓:「凡贓吏雖經赦宥,不敍載在《六典》,請殿下允許。

    」上曰:「予亦未得解惑。

    」堅基等又啓:「明日又有犯贓者,何以處之?」上曰:「隨其人而處之。

    末生有功於太宗,不可視同常例。

    」堅基等又啓:「有何功歟?」上曰:「予惑難解。

    」竟不允。

     12月17日 ○壬寅,受常參,經筵。

     ○執義李堅基、獻納崔士柔等,復請趙末生之事,不允。

    堅基等曰:「贓吏不敍之法,著在令甲,臣等若解職則已,居是官則不可不請。

    願殿下俯從臣等之望。

    」上曰:「爾等以法言之,予以權行之。

    」又啓:「詢問大臣之時,請復用者誰歟?願殿下,下諭臣等,俾問情由。

    」上曰:「大抵議事,各言其志,予折衷從之,爾等此言,無乃無禮乎?」堅基等曰:「俾臣等居是職,則請黜末生,使末生得列宰輔,則請罷臣等。

    」竟不從。

     ○以沈道源、樸信生爲戶曹左右參判,樸安臣禮曹左參判,李恪江界節制使,安九經僉知中樞院事。

     12月18日 ○癸卯,受常參,視事。

    吏曹參判金益精啓:「松木,戰艦之材,國家曾立法,禁其斫伐。

    每當歲季,令各道州縣計其條數以啓,以爲煩數,中廢不行。

    從此禁防稍弛,松木殆盡,誠爲未便。

    」上曰:「卿言是矣。

    」又啓曰:「計戶口田籍,以定貢賦,國家之法美矣。

    然守令之定貢賦,或不計戶口大小、所耕多寡,故貢賦不均。

    且貢賦之納,付之監考,不自親檢,收納之際,漁取多端,民間之弊,不可勝言。

    臣嘗爲忠淸道經歷,河崙謂臣曰:『往者樸訔爲忠州牧,計戶口殘盛、所耕多寡,明立文案,以定貢賦,民庶便之,汝往忠州,審其遵守與否。

    若遵守其法,則誠爲賢守令矣。

    』臣往審之,已廢不行矣。

    又聞趙啓生爲水原府使,定其貢賦如訔,民亦便之,其後守令未幾而廢之。

    此無他,訔、啓生之法,雖便於民,而不利於官也。

    伏望殿下,令諸道編戶口大小所耕多寡,明立文案,以定貢賦,使民徧蒙仁澤,幸甚。

    」上曰:「昔者樸訔將此意,陳于太宗,予亦聞之,卿言然矣。

    」益精出,上謂代言等曰:「益精之言甚善。

    唐、虞、三代貢賦之法,不可行於後世,李唐祖庸調之法,行之如何?但恐新法未易擧行。

    」知申事安崇善啓:「上敎至當。

    」左代言金宗瑞啓:「臣曾經守令,因其大中小戶,以定貢賦,則甚便於民。

    益精之言,非指言租庸調,乃欲以戶口田籍,明置文案,以定一定之法,使貪吏不得過取也。

    」上曰:「令益精草事目以啓。

    」 ○知中樞院事李蕆,力陳船隻堅造之術,上曰:「近者造作船隻,易緻朽破,卿與尹得洪提調其事,堅緻牢固,使不至於易毀。

    」 ○上又謂金宗瑞曰:「義禁府之事何如?」宗瑞啓:「濫行貿易,犯死罪者,李達、上佐、樸得從、古音龍、徐文殊等十六人。

    其中證迹明白,自服其罪者,九人;證迹雖明,不服其辜者,七人。

    前日上敎曰:『須以立春前行刑。

    』然臣以爲死罪至重,窮詰尤難,服念徐察,灼知情狀,而後乃可刑之。

    且使臣明年必來,甚爲不可。

    臣與義禁府提調等議,諸大臣皆曰:『不待時行刑爲便。

    』」上曰:「予亦以爲不可待時也。

    比諸待時之律,而不待時,於義未安,比之他律,何如?」安崇善啓:「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之律甚合。

    」上曰:「此輩但以貪利之心,濫行貿易,初豈有謀背之心乎?且潛從他國之律,罪及妻孥,似乎過重。

    」崇善啓:「以此律不待時施行,其妻孥則在上慈如何耳。

    」崇瑞啓:「金銀不産,矢言上表,今潛持禁物,與中國人買賣,罪誠不小。

    」上曰:「待使臣之時,亦用金銀器,但進獻品好金銀,殆盡無遺,雖誓言無愧於心,然此等汎濫貿易之罪不小,爾等精覈以啓。

    」 ○執義李堅基啓:「趙末生貪婪之事,雖婦人小子,無不知之,特蒙上恩,召還京師,仍給職牒,宜當謹愼,以蓋前愆。

    不此之顧,乃與吳儕妻,交爭金銀帶,臣未見其改心易慮也。

    往者贓吏不復敍用之法,著在《六典》,獨於末生廢此法,無乃不可乎?」上曰:「前日所獻封章,辭意詳悉,雖不面陳,予已知之矣。

    」 ○臺諫闔司辭職曰:「臣等以趙末生之事,再三上疏,未蒙允許,臣等不宜居言路,願罷臣等職。

    」命召臺諫就職。

     12月19日 ○甲辰,受常參,經筵。

     ○大司憲申槪、左司諫裵屯等進交章曰: 竊惟人臣欺罔之惡,朝廷所不容,王法所必誅。

    貪婪之惡,國家之蟊賊,士林之糞土。

    自古犯此者,或誅滅其身,或逬諸四裔,或廢錮終身,或不錄子孫,未聞以此等之人,忝冒官職,以亂邦憲,以汚朝廷者也。

    趙末生身犯大惡,得保首領,亦足矣。

    流竄未久,遽蒙召還,宜當自新,以報再生罔極之恩。

    曾不慮此,乃與吳儕妻忿爭金銀財貨,至欲對訟公庭,頑然無恥,朝廷所鄙,士林所譏。

    曾不數年,復受職牒,士林憤之,民庶駭之。

    今乃位列大官,職掌軍務,未知其有何勳勞,足以贖大罪,有何才德,足以庇大惡?臣等深恐國人將曰:「犯大惡、負重罪者,得爲高位大官,姦邪何害?廉潔何爲?」此風俗升降美惡之機也。

    臣等竊爲國家惜之。

    孔子曰:「雖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

    」欺罔甚於驕,貪黷甚於吝,況無才美,而欺罔貪婪,將何以哉?古人雲:「不廉之吏,如蒙不潔,雖有他美,莫能自贖。

    」況不廉之吏,不復敍用,已爲著令,殿下何至末生,毀棄成憲乎?近日殿下諭臣等曰:「末生,太宗隨從之舊,是以用之。

    」臣等以爲隨從,人臣之職,假使有舊勳,不足贖欺罔,太宗與殿下之罪也。

    殿下以臣等之言,爲是耶?爲非耶?臣等之言非,則臣等固當罷黜,臣等之言是,則末生不宜在朝。

    伏望殿下鑑古今小人亂政之由,念盈成小人履霜之戒,一如前章依允,國家幸甚,風俗幸甚。

     ○江原道監司禹承範進箋,謝除吏曹右參判。

     ○樂學啓:「雅樂署典樂冠服,與典樂署典樂冠服無等,未便。

    請副典樂冠服,用絳公服、幞頭,緋白大帶、金銅革帶、烏皮履。

    」從之。

     12月20日 ○乙巳,受常參。

     ○命囚左司諫裵屯、禮賓尹崔宗理、僉知承文院事李邊、護軍韓磌、正郞金何、前注簿鄭霑、閔士和、琴淮、錄事李自乾、徐孟達、丁克河、金安土于義禁府,以爲迎接都監官吏,不嚴禁防,令雜人出入買賣禁物也。

     ○中樞院副使崔海山啓:「謀利之道,燔造靑白色珠,專用焰焇,恐有私自煮取者。

    且留後司人燔造最多,軍器權知直長金成美詳知之,願遣此人捕鞫之,京中則令刑曹捕之。

    」卽遣成美于留後司,仍傳旨留後司及刑曹。

     ○吏曹啓:「謹按國初所定官制,司宰監掌河海山澤之利,司水監掌營修戰艦監督輸轉之事,旣有司宰監,而復設司水監,其意深矣。

    自革司水監之後,無專掌衙門,臣恐戰艦之事,漸至淩夷,乞依國初之制,復設司水色,使專掌戰艦,凡幹培養松木、修造船隻等事,以時檢察。

    都提調一、提調二、別監二、錄事二,恒置不罷,出入中外考察,其別監,有事則加設,事畢則革除。

    且其所掌,卽是軍務,如有其人,勿論相避差定。

    」從之。

     12月21日 ○丙午,親傳臘享香祝。

     ○禦經筵。

     ○平安道都節制使馳報:「蒲州江住李滿住管下兀良哈千戶劉乙哈等二人,齎汝屯指揮文牒,率被虜男婦七名,到閭延郡言:」滿住承聖旨入深遠處,捕土豹空家之時,忽剌溫兀狄哈,領兵百餘,到閭延、江界作亂,掠男婦六十四名以還,滿住率六百餘兵,把截山谷要路,盡奪而留養之。

    「宜遣人率還。

    」命召政府諸曹及三軍都鎭撫,禦思政殿,令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瑞等議事。

    其一曰:「李滿住之言如此,使人便否,同議以啓。

    」柳孟聞、鄭淵、申檣、金益精、趙啓生、成抑、李孟畇、河敬復、安純、許稠、黃喜等以爲:「宜遣江界等處解知言語穎悟人,率來爲便。

    」趙末生以爲:「國家佯若不知,以本道節制使之言,率來爲便。

    」其二曰:「予初欲奏聞,然未詳知被擄人數,姑停待之,今略知之,奏聞何如?」孟聞、檣、益精、抑、啓生等以爲:「奏聞爲可。

    」淵、孟畇等以爲:「洪師錫回還後,細知事變,更議奏聞爲便。

    」純、敬復、喜等以爲:「李滿住詭言忽剌溫兀狄哈,不無疑焉,姑停是命,知忽剌溫虛實,然後奏聞,猶未晩也。

    」稠以爲:「事重難奏,且未知忽剌溫虛實,奏聞未可。

    」上曰:「予欲汲汲奏聞,卿等乃曰:『細知忽剌溫眞僞,然後奏聞。

    』予更思之,此賊雖忽剌溫之所爲,本國實未知之。

    知非忽剌溫之所爲,然後以婆豬江兀良哈爲咎,不亦通乎?其更議以啓。

    」檣、益精、抑等曰:「賊謀難測,安知後日復有如此之變?卽行奏聞爲便。

    」淵、啓生、孟畇等曰:「細知忽剌溫眞僞,然後奏聞爲便。

    」末生以爲:「不奏則已,奏則此時奏聞爲可。

    」稠、喜等以爲:「此雖滿住所爲,悔過還送被擄之人,亦雲可恕,況實是忽剌溫之所爲,而滿住奪還,則尤有功焉,何可未知虛實,而汲汲奏聞乎?」上以速奏爲上策,卽命上護軍金乙玄爲奏聞使,仍命安崇善,明早召承文院提調,修正奏本安印,夜已四皷矣。

    其奏本曰: 臣竊照,永樂八年三月間,有兀狄哈、毛憐衛、兀良哈等類,領軍潛入本國鹹吉道慶源府地面,將兵馬使韓興寶幷軍士一十餘兵打殺,搶奪牛馬回去。

    本道察理使趙涓,領兵追到豆門地面,與上項野人等對手廝殺時,分內中兀良哈八乙速等指揮四名也,中箭身死,係幹邊警。

    臣父先臣恭定王某,謹具事因奏聞去後,陪臣韓尙敬、通事元閔生等,回自京師,本年月日,奉天門欽奉太宗文皇帝宣諭聖旨,節該:「恁這坌高麗,坌高麗,喫他手裏著道兒了恁殺的正好,這野人他的模樣,是人一般,熊狼虎豹心腸,著好軍馬綽他一綽務要殺了。

    他這野人,每受了朝廷的大賞賜,與了大職分、金帶、銀帶,這般按撫了呵也。

    忘了我的恩,這裏打海靑去的指揮拿了,做奴婢使喚。

    這一遭也,知我根底來他攪有恩的,尙或是這般呵,爾那裡莫說了,這已後還這般無禮呵,不要饒了。

    再後不來打攪呵,兩家和親了罷。

    」欽此。

    欽遵施行外,竊詳本國西北地面,隣近婆豬江迤北白山等處,散住野人等類,雖或到來本國邊境,未敢私與相通。

    上項野人等虜到軍民,逃來本國邊郡江界、閭延等處,審問根腳,委係上國軍丁,差官解送,本國人口,仍令復業。

    野人等因此積年含憤,節次往來作耗,爲害不小。

    乃緣接連上國地面,未敢擅便追捕。

    臣欽檢到洪武十八年月日太祖高皇帝詔旨,節該:「不分化外,一示同仁。

    」本國旣在同仁之內,如蒙聖慈明降,今後野人等似前作耗,許令本國,欽依太宗文皇帝宣諭聖旨事意,從宜策應追捕,一國幸甚。

    今將上項野人等,虜掠累次、逃來人口及野人等類,來往邊境,含憤作耗事,因逐一開坐,謹具奏聞。

     ○禮曹據文昭殿移安都監牒呈啓:「太祖康獻大王、恭靖大王、太宗恭定大王祔廟時,王後神主,竝安於象輅。

    蓋《周禮》經圖五輅,一曰重翟,二曰厭翟,三曰安車,四曰翟車,五曰輦車。

    今文昭殿移安時,王後位牌,請依古制,用厭車奉安。

    」從之。

     12月22日 ○丁未,禦經筵。

    有疑難處,上問經筵官,皆不對,上曰:「此言可疑,闕之可也。

    大抵知其可疑而益究之,則庶有得焉。

    凡學者自謂不知者,然矣,自謂無所不知者,斯其所謂庸流也,爾等毋嫌其不知也。

    」 ○申商、鄭招等啓:「臣等前日議得,未及參與,今聞上敎,乃知奏聞之意。

    臣等以爲彼人侵我疆域,則門庭之寇,利用禦之,爲邊將者當整兵以討之,奚待敎命,然後制之?此古今守邊之通法也。

    況太宗皇帝宣諭聖旨,昭然可考,何必更奏?又況野人等,皇帝每賜金銀彩段,加以爵命,撫恤之意著矣。

    以此觀之,準請與否,亦難期必。

    果得請,則一國之幸也,若未蒙明降,則非徒無益,而又害之。

    臣等竊謂姑停是奏,鍊兵訓卒,脫有賊變,盡力追逐,雖越江廝殺,必無過咎。

    」 上曰:「予意以謂東北野人,則與本國連境疆界,似未分析,雖窮追極殺可矣。

    西北野人,則與本國大江回截,疆域分卞,且近上國,予恐擅便追捕,未安於義,爲是奏達,以備後日之應。

    今卿等議曰:『太宗皇帝聖旨昭昭,雖不更奏,亦無防害。

    』卿等之言果然,則予何強奏?予乃允從,但太宗皇帝聖旨,可通於西北野人乎?」黃喜、權軫、許稠、申檣、李兢等曰:「均是野人,皇帝豈以東北、西北爲別哉?且太宗聖旨,何獨通於東西野人,而不通於西北野人?亦豈通乎古,而不通乎今歟?請殿下勿疑。

    」上又曰:「李滿住處,遣人緻詰何如?緻喆而果忽剌溫之所爲,則何如?非忽剌溫,而乃滿住之所爲,則又何以處?幷議以啓。

    」兢、檣、招、商、軫等曰:「使人緻詰,而眞知忽剌溫之所爲,則褒賞滿住;非忽剌溫,而乃滿住之所爲,則當行兵問罪。

    」稠、喜等以爲:「雖滿住之所爲,其悔過送還虜去人物,亦雲可恕,何煩問罪?」上從群議,遂寢不奏。

    卽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曰: 解野人語穎悟者三四人,送于彼土,率來被虜人。

     ○詳定所啓:「司譯院、書雲觀、典醫監、惠民局、濟生院、律學、算學等各品,請竝循資遷轉。

    」從之。

     ○禮曹啓:「前此群臣同宴,西班五品以下,不參未便,請自今竝許參之。

    」從之。

     12月24日 ○己酉,上率百官,親祭于文昭殿。

     12月25日 ○庚戌,率百官親祭于廣孝殿。

     12月26日 ○辛亥,進獻使上護軍金乙玄,齎土豹海靑海魚等物赴京,賜乙玄笠靴。

     ○千秋使李尙興回自京師。

     ○賜六代言虎鹿皮各一張。

     ○義禁府啓:「商人等密齎金銀禁物,買賣使臣館,迎接都監官員不能考察,請杖貿易色閔士和、禁亂色鄭霑九十,錄事李自乾、徐孟達、丁克河、金安土、判官金何、副使韓磌、李邊、使崔宗理、裵屯八十。

    」命各減二等,士和、自乾、孟達、克河、安土、磌勿論。

     12月27日 ○壬子,王世子及孝寧大君??[1]、晉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臨瀛大君璆、延昌君安孟聃進豐呈,讓寧大君禔來自利川侍宴。

    又宴諸宗親于慶會樓下。

     12月28日 ○癸醜,義禁府啓:「商賈人樸麿介、徐文殊、吳麿知、邊上佐、康夫巨之、林文光、李良、小通事郭次珣、韓桂生,律皆處斬。

    」從之。

    文光、李良以獨子,命減一等,存留養親。

     12月29日 ○甲寅,曲宴于內殿。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太宗旣已放置于外,則無由得奉天顔。

    往者殿下,以友愛之情,接見草野,已爲不可,繼而召赴京城,國人盡駭,然猶竟日而還,未嘗留宿。

    近日宿於城中,又至淹留宮禁,連日乃出,是太宗之訓,廢爲虛文,甚非尊祖敬宗之義,亦非宗社萬世之計也。

    臣等又念禔之狂悖悍戾之行,祖宗所共怒。

    殿下繼祖宗之業,則其所怒者,殿下當怒而不怒,未審何謂也?一國臣民罔不憂懼。

    殿下若以姑息,縱其來往,不爲禁制,則祖宗之怒不怠,臣民之憤益深,而禔將不得保全其性命矣。

    伏望殿下,敬遵太宗聖訓,毋爲束之高閣,不勝幸甚。

     命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