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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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所妓,雖爲不義,興俊以部民,蹴其守宰,又極口罵詈,更欲直入坐處毆辱之,爲妓所沮而止。

    又擅奪官妓,累朔除役,其恣行兇暴,汚染風俗至矣。

    尙欲謀害問事官吏,詐雲:『監司及前等行臺二次刑問,杖至七十度。

    』尤爲姦惡。

    但興俊自四月除小梅役,置于其家,至八月還其役,而保安則以七月二十二日死焉。

    其間日月相遠,興俊何緣更發妬情,打傷緻死乎?且保安侍病妓及醫人,皆以爲痢疾而死,其非打傷緻死明矣。

    保安子斯鳳,非不知興俊打傷其父,而全無報復之志,殊失人子之義。

    請下攸司治罪,以正綱常。

    本道監司韓惠、都事吳緻善、監察李安商等不能推明興俊蹴打保安之罪,請上裁施行。

    」命下刑曹照律,唯斯鳳勿論。

    刑曹啓:「興俊以部民毆辱守宰,凡告訴守令者,尙杖一百流三千裡。

    今興俊不可與告訴例論,請杖一百,遠邊充軍。

    宣德四年五月受敎:『品官人民,如有陰嗾告訴,或身自告訴者,連續不絶,則知官以上,降號縣官,降爲屬縣。

    』興俊歐打罵詈之罪,甚於連續告訴,請降光州官號。

    金專暴揚守令過失,杖一百。

    韓惠、吳緻善、李安商等,未得推明興俊所犯。

    緻善以首領官杖八十,惠、安商杖七十。

    」命依所啓,惠、緻善、安商隻罷職;降光州牧爲茂珍郡,移界首官於長興府。

    是後,品官等黜興俊、金專妻子于本邑,毀其家收其田。

    上命專之妻子家田,毋黜毋收。

     ○刑曹啓:「龍岡囚金乙京毆殺李希,律該絞。

    」從之。

     3月27日 ○丁卯,雨雪。

     ○受常參,禦經筵,始講《六典》。

     ○禮曹啓:「前此文昭殿、廣孝殿朝夕供進山菜蕨菜,則自三月朔至四月望,白菜則自四月至五月,令京畿各官供進。

    今考諸祀序例雲:『薦新之物,或有早晩,隨其成熟以薦,不拘月令。

    』一度薦新之物,猶且隨其成熟,不拘月令,況每日所進菜蔬,不計節候早晩,槪以三月初生爲限,或進乾蕨,或掘萌芽,或代以他物,非唯難繼,有違不時不食之義。

    請自今除定限,隨其節氣早晩,待體大成長,採取以進。

    」從之。

     3月28日 ○戊辰,雨雪。

     ○輪對,經筵。

     ○親傳社稷先告事由祭香祝。

     3月29日 ○己巳,霜。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四十七〉 夏四月 4月2日 ○壬申,受常參,視事。

    摠制河演啓:「儒者以道德爲本,文章爲末,道德高則擧業亦恥爲之。

    本朝旣設科擧取士,其選至精矣,又立儒學四孟朔取才之法,令三館之儒,間於雜學試講。

    及去官之日,計其分數多寡,因以遷轉,實非待儒者之道,恐爲識者所議,況春秋仲月,令文臣三品以下賦詩品題,亦足見其才否,何必講經而後,試其才乎?」上嘉納,遂罷三館取才之法。

    上謂左右曰:「自太祖時已立騸馬之禁。

    申商嘗曰:『若皆不騸,則婦人與老者,難以騎行。

    且於戰場,恐或有害。

    』然戰鬪之事,太祖備嘗知之,而猶且禁之,依舊施行可也。

    」 ○輪對,經筵。

     ○忠淸道全義縣隕霜三日。

     ○刑曹啓:「今考補充軍決屬各年受敎,永樂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受敎:『令婢妾産補充軍,所生父沒百日後,隨卽見身立役。

    』然不見身者,無許人陳告之法,故姦詐之徒,甘心閑役,終不見身。

    請自今父沒百日後,京中限二十日、近道三十日、遠道五十日見身,其限內不現者,各年定屬時,元不現身者及去己亥年定限內,不現婢妾子孫等,皆許人陳告,依永樂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刑曹受敎,補充軍陳告受賞例,賞之。

    各色補充軍等,雖不及定限,若於陳告前自現者,依永樂二十二年正月初六日兵曹受敎,仍屬補充軍。

    」從之。

     4月3日 ○癸酉,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以貴生、終生、德生、祿生爲元尹,申槪左軍摠制,權蹈慶昌府尹,崔府漢城府尹。

     ○禮曹據宗學呈啓:「赴學宗親,請依五部學堂例,除拜表及肄儀外,凡賀禮後及六衙日、國忌停朝等日,竝令赴學。

    」從之。

     ○刑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船軍金介同以不行母喪,去己酉年二月,決杖六十、徒一年,充軍富山浦,今徒年已滿,未得放送。

    稽諸律文,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裡,內衛分充軍;流三等,依地裡遠近,發各衛充軍。

    其犯各有役限,而今以軍官軍人犯徒充軍者,役限雖滿,然律無免役放還之例,故徒役之限,無異於流,殊失徒流之分。

    請自今軍官軍人犯徒罪者,依他平民例,役限已滿,則放還本衛。

    」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可。

    」從之。

     ○傳旨工曹: 自今端午進上摺扇,勿用金銀。

     ○刑曹啓:「漆原人私婢心方,與私奴金良鬪,以鎌揮觸良脥而死,律該處絞。

    」命減一等。

     ○傳旨鹹吉道監司: 鏡城無地串、洪原補靑社,使人登望,則可見蓼島。

    其令首領官,或詳明守令一人,偕今去金南連,望見蓼島形勢及水路夷險以啓。

    若有偕南連往還蓼島者、居海邊望見者,詳問本道形勢遠近以啓。

     4月4日 ○甲戌,受常參,輪對,經筵。

     ○盜殺箭串牧場馬二匹,命兵曹刑曹漢城府義禁府,捕得私奴末生囚之,其黨皂隷金貴逃匿。

     ○兵曹據慶尙右道處置使呈啓:「今被擄倭賊本國人時今、都老等四人、倭四人、唐男女二人,同騎一船潛來。

    請唐人率來于京,解送遼東,本國人及倭人,令本道給衣糧,從願安接。

    」命唐人護恤送京,本國人,問其父母族親完聚,無族親者,給閑田及衣糧完恤,倭人亦給閑田家舍衣糧安接,勿使飢寒。

     ○遣上護軍洪師錫于江原道,尋訪蓼島。

     4月5日 ○乙亥,受常參,視事。

    詳定所啓:「大小人員嫡妻無子、賤妾有子者,請給其子奴婢,不過十口,其餘,限使孫、四寸分給。

    」上曰:「正嫡及良妾無子,則雖賤妾之子,亦是承重父母,奴婢何可減給?況本朝賤人,有奴婢百餘口者,尙不能禁,更議以啓。

    」 ○工曹參判柳季聞啓:「《元六典》,居館生徒,初受《大學》,通曉,然後升于《論語》,以次受讀,升于《周易》,無不精通,然後方許赴擧,故雖不講經生徒,自勉經學。

    今不遵此法,故學者徒事詞章,不勤經學,請行《元典》之法。

    」上曰:「然。

    」 ○判府事崔閏德啓:「盜殺牛馬者甚衆,必皆皮工無賴者也。

    今盜殺司僕馬,請鞫其黨大懲。

    」右議政孟思誠亦啓:「宜禁常人皮鞋與不緊皮物。

    」上曰:「勢難禁之,可令刑曹窮推其黨。

    」 ○輪對,經筵。

     ○禮曹啓:「宣德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敎旨:『神懿王太後、元敬王太後尊諡太字,考古制以聞。

    』今與儀例詳定所謹按《新唐書》《皇後列傳》,順宗莊憲皇後,憲宗之母也。

    崩初稱諡雲莊憲皇太後。

    議禮使鄭絪奏議:『秦、漢以來,天子之後稱皇後,母稱皇太後,祖母稱太皇太後,崩亦如之,所以別尊稱也。

    』國朝典禮,皆因古制。

    開元六年正月,太常奏昭成皇太後諡號,以牒禮部,禮部非之,太常報曰:『入廟稱後,義繫於夫;在朝稱太後,義繫於子。

    』此載於史冊,垂之不刊。

    今有司移牒及奏狀,參詳典故,恐不合,除太字,如諡冊入陵、神主入廟,卽當去之。

    又按《文獻通考》,唐昭宗時,將行禘祭,有司請以恭僖、正獻、孝明三太後神主,祔享於太廟。

    太常博士殷盈、孫獻等議曰:『《曲臺禮》雲:「別廟皇後,禘祫於太廟,祔於祖考之下。

    」此乃皇後先崩,已造神主,夫在帝位,於太廟未有本室,故創別廟,當爲太廟合食之主,故禘祫乃奉以入饗。

    又其神主,但題雲:『某諡皇後。

    』明其後太廟有本室,卽當遷祔,帝方在位,故皇後暫別立廟耳。

    今恭僖、正獻二太後,皆穆宗之後。

    恭僖,會昌四年造神主,合祔穆宗廟。

    時穆宗廟,已祔武宗母宣僖皇後神主,故爲恭僖,別立廟,其神主直題雲:〈皇太後〉。

    明其終安別置,不入太廟故也。

    正獻太後,大中元年作神主,別立廟,其神主亦題爲太後,竝與恭僖義同。

    孝明,鹹通五年作神主,合祔憲宗廟室。

    憲宗廟,已祔穆宗之母懿安皇後,故孝明亦別立廟。

    是懿宗祖母,故題其主爲太皇太後,與恭僖同。

    』謹以是說考於歷代,西漢諸後無諡,東漢始建後諡。

    配食廟室者,光武後陰氏、明帝後馬氏、章帝後竇氏、和帝後鄧氏、安帝後閻氏、順帝後梁氏、桓帝後竇氏,平生皆崇以太後之號,及崩,冊諡祔廟,則皆無太字。

    唐高祖後竇氏,而下配食之後冊諡,皆無太字。

    又自代宗以下,訖于唐終,未嘗立後,其配食之後,皆繼世之君,追尊所生之母耳,然亦無有太後之號繫之諡者。

    至于宋世,廟室旣有配食之後,繼世之君,追尊所生之母,祠之別廟者,亦不加太而別之。

    眞宗時,禮官上議:『請升祔懿德皇後,其淑德皇後,加太字,仍舊別廟。

    』詔恭依,其淑德皇後,不加太字,別廟祭享,蓋從子加太者,有非嫡之嫌故耳。

    今神懿王太後、元敬王太後尊諡,皆有太字,有違古制,然神主已題太字,不可改之。

    今後但凡祭祀祝文及忌日停朝啓本文書,稱神懿王後、元敬王後何如?」敬依。

     ○禦慶會樓,觀衛士騎射。

     4月6日 ○丙子,親傳夏享大祭及雩祀祭香祝。

     ○輪對。

     ○遣典農尹辛引孫于鹹吉道,尋訪蓼島。

     4月7日 ○丁醜,功臣府院君閔汝翼、延嗣宗、宋居信、戶曹判書安純等進豐呈,王世子及宗親駙馬侍宴。

     4月8日 ○戊寅,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傳旨戶曹: 自今各司凡幹錢穀事,諸曹勿直啓,必令戶曹磨勘以啓。

     ○命放付處權踐、尹得洪、邊處厚。

     ○鹹吉道城基看審使上護軍趙貫啓:「臣與監司都節制使,同審龍城及吉州邑城移設處。

    自龍城木柵西南三裡許,松洞城基周回四千六十尺,城內水泉亦多,外無水患,出入軍馬亦便,宜於此築石城。

    吉州則自客舍西南八裡許,白塔原之東城基周回六千尺,可於此築石城,置官舍,但城基內無水泉,姑待秋成掘井。

    若無水泉,則白塔原之下,無水患,出入亦易,可築邑城。

    」命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龍城城基,可依所啓,吉州則可移白塔原之下。

    」從之。

     ○山川壇巡審別監鄭陟啓:「平壤箕子廟神位,書曰:『朝鮮侯箕子。

    』請削箕子二字。

    」上曰:「然。

    箕,國名;子,爵也,不可以爲號。

    然泛稱朝鮮,亦似未安,稱後朝鮮始祖箕子若何?令詳定所議啓。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等以爲:「宜稱後朝鮮始祖箕子。

    」摠制鄭招以爲:「宜稱朝鮮始祖箕子。

    」從喜等議。

     4月9日 ○己卯,輪對,經筵。

     4月10日 ○庚辰,以雨停誕日賀禮,百官進鞍馬表裏。

     ○通事裵蘊、趙忠佐、仇敬夫等,回自京師啓:「帝賜王世子朝服一副。

    」賜忠佐、蘊、敬夫等衣。

     ○白川郡人劉乙未妻莫德一産三男,命賜米。

     4月11日 ○辛巳,受朝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今賜世子朝服,非因奏請也。

    前賜六梁冠,則中朝二品朝服,今賜玉帶玉環,中朝一品章也,其重我世子至矣。

    曩讓寧爲世子朝見時,特賜金帶,今世子則未朝見,而恩禮之重如此,誠罕古美事也。

    宜盡禮緻謝,方物數目何如而可?」左議政黃喜對曰:「此誠特賜也。

    然今賜帶環,從前梁而賜,則可降一等,以備禮物。

    前者梁冠謝恩,進馬三十匹,今宜進二十匹,餘物可量宜備之。

    」上曰:「馬二十匹似略,然不可過此。

    餘物,宜從厚以備。

    」上又曰:「今觀河崙所修《元六典》,易俚爲文,間有窒礙難曉。

    趙浚所撰方言《六典》,則人皆易曉,無乃可用乎?」喜對曰:「用方言《六典》,亦可。

    」摠制河演曰:「今《續六典》,旣以文撰之,《元六典》亦當用文,不可用方言。

    其窒礙難曉處,宜令改正。

    」上曰:「《元續六典》各異,雖竝用方言與文,何害?」禮曹判書申商啓:「鹹吉道都節制使報:『童猛哥帖木兒使人謂曰:「帝下詔於我,令刷還楊木答兀所虜中國人物,我欲刷送,但道經兀狄哈部落,恐被掠不能達也。

    曾赴貴國者,已皆遣還,今欲刷送,貴國護送上國。

    」答雲:「潛赴我國者,理宜護送。

    命爾刷還者,非我國所知也,爾宜直送上國。

    」猛哥帖木兒又使人曰:「直送上國,則被掠必矣,須更善達。

    」』臣以爲若令我國護送,疲弊實多,何以處之?」上曰:「帝雖勑我刷送,固當盡力,況彼承詔,誠願刷送,勢難自達,賴我如此,其可不從乎?宜諭此意于猛哥帖木兒。

    」 ○詳定所啓大小命婦封爵:「正從一品嫡妻,稱某郡夫人;二品妻,稱某縣夫人;三品以下妻仍舊。

    但二品以上妻,同於三品以下妻,吏曹給牒未便,自今吏曹僉議以啓下批。

    若其守信嫡妻因子職封爵者,加大字。

    」從之。

     ○上謂知申事許誠曰:「通事裵蘊,嘗奏請梁冠,而頗有功,今又受冠服而來。

    雖非其功,再成美事,可賞職。

    」 ○輪對,經筵。

     ○慶尙左道處置使啓:「自己亥東征之後,倭寇已服天威,不敢肆虐,然狼子野心,乍臣乍叛,詭謀難測,預備之策,不可不慮。

    一。

    富山、鹽浦竝近對馬島,實倭船會泊之所,使客及商船,小不下二十餘隻。

    若居貨倭,則男婦或百人,累年留浦,悉通語音,混處軍卒,兵備虛實、船楫利鈍,靡不知之。

    若一朝構釁,出其不意,竊舟浮海,將何以及?臣愚以爲去海二三日程洛東津、宜寧浦及水路相通昌寧、靈山、宜寧、草溪等處江邊,設倭館,申嚴烽火,倭船若來,則遣兵船迎問其意,考其書契,差通事考察,泝流而上,接待于館,若其船大,不克到館者,遞載小船。

    其商倭及恒居倭,亦依此例,皆徙置館下,從願興販資生,其捕魚爲生者,差使員給行狀,每行不過二三名,令騎小船,出海捕魚,毋得久滯。

    如是則素畜異心者,初不就館,已就于館者,不敢自肆。

    商倭由此稍減,而恒居之倭,亦自漸除矣。

    一。

    擇曾經顯秩公廉正直者二人,定爲倭館監考,輪番留館禁亂。

    又以守令,定爲差使員,更相考察,使不得擅自出入。

    一。

    海門兵船,陸鎭軍馬,益加戒飭,以嚴守禦,使在內之寇無由生變,在外之賊不敢運謀。

    」 命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4月12日 ○壬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4月13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

    刑曹判書金自知啓:「凡工商賤隷受職者,當犯罪論決之際,援引『有職者雖本系常人,取旨論決』之敎,不卽受罪。

    若其已覈得情之之事,雖取旨決罪,固無失機之弊,其或推劾之際,違端微露,當卽拷訊,必待取旨,乃加拷訊,故生謀飾詐,遂不輸情,詞訟因以淹滯。

    」上曰:「其稱本系常人,非謂工商賤肄也,乃謂非世族,而仕於卑官,西班八品、東班九品以上之人也。

    若司謁司鑰舞隊之類,雖有職,不在流品之例。

    凡文武犯罪者,令取旨贖罪者,所以尊士君子也。

    雖非世族,而非工商賤隷,則因其有職,而亦優待之可也。

    」 ○輪對,經筵。

     ○命還給趙末生職牒。

    末生久執政權,賣官鬻獄,多受賄賂,坐以貪汚,收其爵牒,放黜于外者有年。

    前歲已蒙上恩,得京外從便,今又有此命,聞者皆駭。

     ○禮曹啓:「永樂十五年閏五月十四,日本曹受敎:『文科初場講經時,每書問一章,許臨文以答,隻要融貫旨趣。

    』成均館四部學堂及外方鄕校生徒考講時,竝臨文講論,故生徒率皆連文粗讀,不勤誦習。

    請自今京外生徒考講及升補敎道取才,竝用背講,以勵學問。

    」從之。

     ○兵曹參議樸安臣上書曰: 爲國之道,惟當鑑於前,而慮於後,以圖其長治久安也。

    我國家三面濱海,而倭島甚近,在昔三國之時,倭寇侵掠,考諸往史,班班可見。

    及高麗末葉,倭奴始寓我近島,或行丐乞,或行貨利,有如今日之事。

    歲庚寅,試以脅奪,漸以虜掠,民不知戰,望賊奔波,沿邊之地,盡爲賊藪,遂以其船授疲卒,去岸留泊,深入諸郡,或至旬月,恣行殺掠,饜意乃返,返而復來,自春至秋,略無虛月。

    間欲備兵禦之,倭船驃疾,旋轉如飛,視若指東,返侵於西,我兵奔難,遇賊蓋寡,雖或與戰,勝捷幾希。

    於是深遐州郡,亦爲賊藪。

    馴至戊午,泊于海豐,欲寇京城,又舟過漢江,遂泊月溪,唇亡齒寒,若是之慘。

    惟我太祖大王,參謀國政,始設兵船,以備制賊。

    歲庚申,賊船百艘,來寇鎭浦,兵船圍攻,盡數焚蕩,賊勢窮蹙,周行二道。

    太祖奮兵追擊,大捷雲峯,餘賊竄伏智異山,結桴生還者,百有一二。

    歲壬戌,賊忿鎭浦之敗,欲以水戰決勝,乃大擧船艘,來泊昆南。

    邊將鄭池、崔茂宣、羅瑞,率兵船十餘艘以禦之,賊以衆寡不敵,乘興挑戰,兵船奮擊,投以火炮,焚滅賊船,賊乃遁避,追奪大船九隻。

    自是以後,莫與兵船抗拒。

    往往雖或寇邊,有同鼠竊,不得安然留泊深入爲寇。

    歲戊辰,賊知我國有攻遼之役,而戰艦空疎,乃來泊鎭浦,歷至慶尙,入寇以歸。

    惟我太祖在潛邸,握兵機,赫然有怒,翌年己巳,謀遣邊將,率兵船往泊對馬,焚賊船數十而返。

    賊相與戒曰:「高麗兵船,若是來攻,則將不得居於此島。

    」挈家移徙者,頗有之。

    歲己亥,賊乘其不虞,來泊庇仁,焚兵船、殺邊將。

    惟我太宗斷以神策,命將率舟師,問罪對馬,焚奪賊船,幾至數百,賊乃墜膽,款塞歸順,未有如今日之切也。

    由是言之,陸兵數十萬之禦賊,不若兵船數隻之制賊,其明效大驗爲可鑑矣。

    兵船之重若此,而其材必用松木,松木之長,幾至百年,乃可造船,而一船之材,幾數百株矣。

    夫以松木全盛壯長之時,始造兵船,纔五十年,而四境之內,松木已爲殆盡,則將未數十年,而人力所及之地,船木絶無,可知矣。

    船木絶無,而戰艦未造,則前日之禍,恐自此而始,非細故也。

    主上殿下,深燭是理,歲甲辰,出自宸衷,特降綸音,至曰:「當今船木殆盡,予痛心焉。

    其禁伐禁焚,培養之。

    」今備載典策,慮患思危之意,至矣盡矣。

    臣愚以爲未長之材,禁焚培養,固方來之深慮;旣長之材,撙節待用,尤今日之急務也。

    願以松木壯盛爲限,諸道無軍空船,姑令全除,貢船站船與夫京外私船,亦皆減數,營官舍、造民居,一禁松木,則庶乎其從權適變長治久安之策也。

    或曰:「無軍兵船,所以備不虞,不可不造。

    」臣愚以爲當倭寇方熾,兵船始設之時,各所兵船,視其緩急,定爲常數,相望泊立,足以備邊。

    及至己亥征倭之後,姑設空船,以備不虞而已,初非永久之計也。

    況撙節其材,以待其用,則須及倭興之日,猶可造用,何可當此倭寢之時,預造空船,以費殆盡之材乎!又曰:「公船國用,私船民利,不可減數也。

    」臣愚以爲見小利,則大事不成矣。

    倭寇四侵,唇亡齒寒,其害爲大,多造公私船,以資其用,其利爲小,何可計小利,而忘大患乎?至若官舍民居,亦所不廢也。

    然倭寇侵掠,室廬焚蕩,民不得息,則高居廈屋,亦安用哉?兵船堂堂,倭不得侵,國家寧靜,則雖用雜木以營居,尙可以燕燕居息,以樂太平矣。

    且申嚴焚禁培養之令,以待松木盛壯,遍于山野,不可勝用,然後聽其取用,何害哉?孔子曰:「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孟軻曰:「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苟爲不畜,終身不得。

    」皆譏其不知慮患噬臍無及之意也。

    臣生長嶺南,其於倭患,旣耳聞而目覩之矣。

    又奉使扶桑,粗知倭島之事變,敢以管見,仰煩天聽,伏惟聖鑑裁擇施行。

     命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無軍空船全除之,貢船站船減數,令工曹磨勘。

    營官舍、造民居,宜仍舊。

    」從之。

     ○傳旨兵曹曰:「鹹吉道赴防口傳軍官,其計年月多小敍用。

    」 因其道都節制使河敬復之請也。

     ○漢城府啓:「京中五部及城底十裡物故牛馬,審驗給立案後,肉則着標,皮則不着標,故盜竊牛馬者常多。

    請自今生皮納本府,受漢字火印,熟正,及賣于市,又告京市署,京市署考其着標,方許買賣,卽收其標燒毀之。

    如以無標皮,私相買賣者,京中則管領及五家長、城底十裡,則勸農方別監等,輒報本府,本府移文刑曹,依無標牛馬肉買賣人例論罪,皮則沒官,其不告官管領五家長及勸農方別監等,亦依律罪之。

    外方各道,以州名字號火印着標,依上項例施行。

    」從之。

     4月14日 ○甲申,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望祭香祝。

     ○右司諫卞季孫等上疏曰: 賞罰,國家之大典;廉恥,士風之大節。

    賞罰不中,則勸懲之道不明;廉恥道喪,則貪汚之風日興。

    曩者趙末生幸執政權,受人賄賂,賣官鬻爵,頤指官吏,變亂是非,凡所利己,靡不爲之,上累君德,下毀士風,乃其所犯,罪至於絞。

    殿下特以好生之德,不置極刑,隻收職牒,放黜遐方,大小臣民,猶有缺望。

    未幾放還,使之從便,今又命還職牒,其於賞罰善惡之典何?其於砥礪士風之道何?伏望殿下,亟收職牒還給之命,終身不齒,以正士風,以戒後來。

     大司憲李繩直等亦上疏曰: 爲國之道,養廉恥、戢貪墨而已。

    爲大臣而苟犯貪墨,以毀廉恥,則所當痛懲,而不可輕宥也。

    趙末生本以寒微,過蒙上恩,位至宰輔,久居權要,固宜小心敬謹,圖報萬一。

    不此之顧,因緣假托,縱肆己欲,私通書狀,密收船價,土田臧獲,公然受贈,賣官鬻爵,壓良爲賤,靡所不爲,贓至絞刑。

    殿下特從寬典,隻收職牒,竄逐于外,曾未數年,召還京都,凡有耳目,罔不缺望。

    今者又賜職牒,臣等不勝驚駭。

    反覆思之,自開國以來,大臣貪汚不法,以累士風,未有如末生者也,得全首領,以保餘生,亦雲足矣,俾還職牒,得列宰相,則竊恐貪墨之徒,將無忌憚,而廉恥之道喪矣。

    伏望殿下,俯從輿情,還收職牒,以礪士風,以戒後來。

     皆不允。

     4月15日 ○乙酉,幸慕華樓,觀營造之狀,還禦幄次,令衛士挽強弓射二百步。

    宴慰造成都監提調安純、洪理等于幄內,賜郞廳監役官等宴,下至工匠軍人,竝賜酒果。

    宴訖,上復觀之,責其規模低暗,命改構重屋。

     4月16日 ○丙戌,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詳定所議書箕子碑篆額以啓。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等以爲:「宜書曰箕子廟碑。

    」摠制鄭招以爲:「宜書曰朝鮮國箕子廟之碑。

    」從喜等議。

     ○禮曹啓受本國使臣齎來勑書朝服儀: 先期,有司設帳殿于慕華樓西北,立紅門於帳殿之北,結綵。

    設殿下幄次於帳殿之前,近東西向。

    設王世子幕次於殿下幄次之南,北向,皆隨地之宜。

    設龍亭褥位於帳殿正中南向,香亭在其前。

    設司香二人位於香亭之左右。

    設殿下祗迎位於帳殿之西,近北東向,設王世子及文武群臣位於帳殿之南,東西相對北上。

    〈文東武西〉備金鼓儀仗鼓樂於慕華樓前,又於景福宮門結彩。

    設闕庭於勤政殿正中,南向。

    設案于闕庭之南,〈勑書案在東,朝服案在西。

    〉設香案於其南,設司香二人位於香案之左右。

    設殿下受勑書位於香案之前。

    殿下祗迎位於殿庭西階下,東向。

    拜位於露臺上近北,北向。

    〈待勑書龍亭陞殿乃設。

    〉設王世子及群官拜位於殿庭東西,如常儀。

    陳儀仗於殿庭東西。

    設樂部於群官拜位之南。

    其日,殿下時服,率王世子及群官,備儀仗出慕華樓。

    勑書將至,中護引王世子,奉禮郞引群官,先就祗迎位分立,判通禮導殿下,就祗迎位。

    勑書至,殿下率王世子及群官,躬身迎使臣,以勑書置龍亭中,〈平身〉朝服舁擔立帳殿前。

    龍亭出上路,司香二人挾侍香亭上香,龍亭南向少駐。

    金鼓在前,次群官乘馬行,次王世子乘馬行,次殿下乘馬行,次儀仗鼓樂,次香亭,次勑書龍亭,次朝服舁擔,次使臣行於龍亭之後。

    至景福宮,中護引王世子,奉禮郞引群官,由西門入就拜位,儀仗入陳如常儀。

    判通禮導殿下,由東門入就西階下祗迎位,使臣以勑書龍亭及朝服舁擔,由中門入,殿下躬身,王世子及群官皆回班躬身。

    〈過則平身北向。

    〉使臣陞殿,置勑書朝服于案上,使臣立於案東。

    判通禮導殿下就拜位,通贊唱躬身。

    〈樂作〉四拜平身,〈樂止〉通贊唱跪,殿下率王世子及群官跪,司香二人進香案前,一人奉香爐,一人奉香合,三上香訖,各置于案上,退復立。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殿下率王世子及群臣,俯伏興平身。

    判通禮導殿下,由西階陞詣香案前,受勑書北向立,使臣稱有制,判通禮贊跪,殿下跪。

    通贊唱跪,王世子及群官皆跪。

    使臣奉勑書西上授殿下,殿下受勑書授近臣。

    使臣奉朝服授殿下,殿下受朝服授近臣。

    近臣展勑書跪進,殿下覽訖,授近臣。

    判通禮贊俯伏興平身,殿下俯伏叩頭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王世子及群官,俯伏興平身。

    判通禮導殿下降復位,通贊唱四拜,殿下率王世子及群官四拜。

    〈樂止〉通贊唱禮畢,判通禮導殿下入內,中護引王世子,奉禮郞引群官以次出。

     從之。

     4月17日 ○丁亥,受常參,輪對。

     ○兵曹判書李隨卒。

    隨字擇之,鳳山郡人。

    少好學不怠,精硏講究,爲時輩所推服。

    洪武丙子,中生員試第一人,永樂庚寅,太宗訪求經明、行修者,成均館以隨薦,被召未幾,以習擧業辭還。

    明年,知申事金汝知,承命走書曰:「至尊聞君遯于山野,特命召之,宜卽就途。

    」及至,命授諸大君書。

    上在潛邸,尤加禮貌,隨益謹愼。

    壬辰,拜宗廟注簿,甲午秋,太宗幸成均取士,隨擢第四人,除典祀注簿,累遷工禮二曹正郞。

    丁酉,拜典祀少尹,明年,上卽位,以繕工正,特授同副代言,又明年,陞同知摠制,未幾,以老親在黃海道,出爲本道監司,明年,入爲同知摠制,俄遷吏曹參判。

    乙巳,拜都摠制,轉藝文大提學、議政府參贊。

    丁未,母歿,治喪不用浮屠。

    服闋,復爲都摠制,尋轉吏曹判書,遷兵曹判書。

    醉酒馳馬而墜,尋卒,年五十七。

    性厚重,不事文飾,窮通得喪,未嘗喜慍,不事産業。

    累歷諸任,常帶賓師之任,益加勤謹。

    訃聞,上震悼,特爲擧哀,輟朝三日,賻米豆幷五十石,東宮亦賻二十石。

    命禮曹正郞鄭陟護喪,又令知申事許誠議禮葬可否。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等以爲:「隨之職事,雖不及禮葬之例,旣加恩數擧哀,宜用禮葬。

    」遂命有司庀葬。

    諡文靖,學勤好問文,恭己鮮言靖。

    子四:曰龜從、筮從、蔔從、吉從。

     ○判右軍府事卞季良以病辭,從之,仍傳旨曰: 卿受重任,病未治事,故欲免職事。

    予豈以卿爲備員,而充之乎?卿其安心調理。

     ○司僕提調啓:「軍國之需,莫重於馬,而牡馬之良者,種類殆絶,漸以矮小,將來可慮。

    請於斡朶裡、兀良哈處,從其所願,給以雜物,換易達達牡馬體大者。

    」從之。

     ○兵曹啓:「前此每年正朝節日,千秋進獻馬八十四匹、補數馬十六匹,分定各道,除使臣來往平安、黃海道外,慶尙道二十八匹,全羅道二十三匹,忠淸道二十二匹,京畿、江原道各十匹,鹹吉道七匹。

    今姑依上項數,索可用進獻馬,預養之,以各道魚鹽稅、神稅布及雜物,從願給價,後日則刷各牧場三四歲馬,倍前數分于各道預養,作騸調習。

    進獻之後,又刷牧場馬,充立預養,以備歲貢。

    」從之。

     ○慶尙道靈山、鹹安、玄風、陜川、金海、宜寧、山陰、三嘉、機張、固城、蔚山、慶州、大丘、興海、長鬐、安東、延日、義城、寧海、盈德、榮川、淸河、義興、眞寶、泗川、奉化、靑松、鹹陽、晉州、昆南、新寧、高靈、密陽、安陰、昌原、漆原、永川、淸道、金山、星州、仁同、開寧、梁山、珍城、鎭海、居昌、東萊、善山、彥陽、尙州、醴泉、知禮、慶山、河東、巨濟、河陽、軍威、昌寧、全羅道南原、益山、南平、潭陽、寶城、同福、綾城、興德、高興、康津、順天、長城、靈巖、高敞、茂長、羅州、井邑、高山、泰仁、和順、樂安、珍原、茂朱、昌平、金溝、全州、任實、龍安、古阜、淳昌、求禮、谷城、玉果、龍潭、茂珍、光陽、雲峯、扶安、長水、鹹悅、鎭安、礪山、海珍等官地震。

     4月20日 ○庚寅,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始講《資治通鑑》續篇。

     ○命量移黃象于畿外,以其妻上言也。

     ○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臣等將趙末生贓汚之罪,具疏以聞,殿下特以侍從劬勞,不許兪允。

    末生久居權要,富貴已極,尙懷無饜之心,恣行貪得之計,犯贓條件,著在罪籍。

    良女三嘉、四德等所生人口,知非役使,此其一也。

    金道鍊、梁敏等所贈奴婢三十六口,公然受之,此其二也。

    富居人補充軍徐哲賂以銀甁段子,不計仕日,冒濫授職,此其三也。

    僧尙惠、義遊等之銀及兄僧雪牛,夜銷佛器之銀,知情受用,此其四也。

    請于楊州牧使宋興,除州人任友侍衛軍之役,授之以職,仍執友田,且受洪忠、許忠之田,竝皆授職,此其五也。

    微族韓會未納田租,遂奪其田,此其六也。

    甕津巡威等官,私通書狀,收其船價,此其七也。

    論此罪犯,死有餘辜,豈宜靦面朝著,得參朝列乎?末生雖有劬勞之功,特蒙太宗之至恩、殿下之厚澤,久居華要,朝夕侍從,實一身之榮幸,豈可謂之劬勞乎?其貪汚不法之行,法所當懲,終不可赦。

    伏望殿下,一依前章所申,還收職牒,以礪士風。

     不允。

     ○進鷹使通事回自京師啓:「太監尹鳳傳聖旨雲:『王至誠事大,無一事或違。

    今進白角鷹,前後所無,一出於宋徽宗時,而畫影一本流傳而已。

    朕所常佩帶環,今特函賜。

    』」 ○節日使押物盧重禮回還啓:「臣等狀于禮部雲:『小邦僻在海隅,本乏良醫,幸出幾般草藥,未知眞假。

    今將齎到本國所産相似藥名,開坐具呈,伏乞照詳,許令明醫辨驗眞假。

    』禮部奏差太醫院醫士周永中、高文中,等到館辨驗,得堪中藥材一十味,赤石脂、厚樸、獨活、百部、香薷、前胡、麝香、百花蛇、烏蛇、海馬。

    不識藥材一十味,王不留行,丹蔘、紫莞、枳殼、練子、覆盆子、食茱萸、景天、萆薢、安息香。

    」 ○刑曹啓:「訟都官者,以誤決訴憲府,憲府還移都官,使分正誤決,都官辨之,報以訟者誣告,訟者窺免其罪,亦訴都官誤辨,憲府當治訟者妄告之罪,然旣聽理移文,故不論其罪,復送都官。

    然曾立決折官吏遞代後,分辨之法,故雖限十日使呈誤決,因決訟官吏未遞,未得擧論。

    請自今罷十日接狀之限,待決折官吏遞代之後,呈誤決,京中限三十日、京畿五十日、江原、忠淸、黃海道七十日、慶尙、全羅、鹹吉、平安道百日,憲府接狀,分送其司,使之分辨,其誤決者、妄告者,依敎論罪。

    」從之。

     4月21日 ○辛卯,正朝使吳陞、副使李君實,齎勑書及朝服以來,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迎于慕華樓,至闕行禮如儀。

    勑曰:「今特賜王世子珦朝服一副,至可領也。

    」上喜,賜陞、君實鞍馬,禦慶會樓下宴慰之,王世子及宗親、駙馬、政府、六曹二品以上及從事官入侍。

     ○左司諫申包翅上疏曰: 臣等竊聞女無廉恥,棄夫如筌;士無廉恥,棄君如鈿,廉恥道喪,國何用旃?然則廉恥,有國之大維,士風之大節,不可不礪也。

    臣等以趙末生曾犯貪汚,不可輕宥,具疏申請,未蒙兪允,不勝憤切。

    末生爲人,旣有學問,不可謂無知也。

    挾掌政權,不畏邦憲,受人賄賂,賣官鬻爵,頤指官吏,逞欲無忌,固非一二計也。

    歲在丁酉,爲知申事,受洪忠之田,以朝奉加保功,差龍媒萬戶,忠無故見代。

    及庚子,爲兵曹判書,又加保義,差襄陽萬戶,此其一也。

    歲在癸醜,受許忠之田,授以隊副,此其二也。

    歲在丁酉,受侍衛牌任友之田,招隱京中,至戊戌,差爲隊副,此其三也。

    歲甲辰,托以母墳近地,濫受吳漙之田,此其四也。

    族人韓會之田,以二年不納租爲辭,奪而耕之,此其五也。

    受補充軍徐哲父子段子銀甁,不計仕到,差父子爲隊副,此其六也。

    與兄僧雪牛,盜用宗門佛器白銀,此其七也。

    受金道鍊、梁敏等奴婢四十四口,而其所訟奴婢,陰嗾知部樸翺、房掌金寧,使之淹延不決,此其八也。

    歲己巳,請於甕津、巡威等官船,輸貢鹽燒木以來,收其船價,此其九也。

    歲壬寅,良女甘勿所生三加、四德,詐稱逃奴婢所生,執四德等,告訴辨明。

    末生知爲良人,而其所生金珍、無金,勒令役使,此其十也。

    惟此十事,罪不容誅,又嘗受奴婢四口於許盤石,幸以赦前不抵罪。

    以此觀之,已著之事,尙且如此,其揜藏不露者,抑不知其幾許也。

    臣等竊念自開國以來,執政之臣,未有如末生之貪汚也。

    特蒙上恩,得保首領,國人猶且缺望,豈意今日有此寬典也?此臣等所以驚駭憤切,敢言不已者也。

    且末生旣非元勳,又無特寬之故,則固無時而可赦也。

    況官吏犯贓,至於伏誅者,亦或有之,臣等竊恐罪同而罰異,非盛朝之令典也。

    若此輕宥,則自今貪汚者,必以末生爲藉口,而無所忌憚也。

    伏望殿下,俯從前疏之請,亟收還給職牒之命,終身不齒,以懲後來。

     不允。

     4月22日 ○壬辰,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謝恩使判府事李澄、摠制金孟誠回自京師。

    傳旨義禁府: 李澄、金孟誠赴京之初,稽緩渡江。

    澄及李君實,於回還東關路上,馳站馬獲獐,站夫訴管事官,管事官,脫通事仇敬夫笠,跪之取招,將笞護送鎭撫而止,乃取澄等未及所獲獐,給站夫。

    通事廉恥濫行貿易,樸蕤潛取唐人鑞鐵,其悉推鞫以聞。

     ○傳旨吏曹: 自今赴京之行,書狀兼檢察官,必遣司憲監察,令帶陪吏及從人一名。

     先是使臣赴京時,擇文臣可用者,差爲書狀官,糾察非違,間有冒濫者,故議諸大臣,有是命。

     ○兵曹啓:「講武行幸時,扈從三品以下軍士及各人,請皆給章標,司禁司僕三軍鎭撫、內禁忠義衛、速古赤鷹師向化人、隨駕吹螺赤及僉摠制以上各品伴人,皆屬中軍,用紅章貼於胸;中軍屬、上大護軍、護軍、別侍衛、左一番、右一番甲士、侍衛牌、別侍衛、節制使及掌軍節制使伴人、吹螺赤、太平簫,紅章貼於背;左軍屬上、大護軍、護軍、別侍衛、左二番甲士、侍衛牌、別侍衛、節制使及掌軍節制使伴人、吹螺赤、太平簫,靑章貼於左肩;右軍屬上、大護軍、護軍、別侍衛、右二番甲士、侍衛牌、別侍衛、節制使及掌軍節制使伴人、吹螺赤、太平簫,白章貼於右肩。

    三章竝用紬布,縫作方章,長四寸五分、廣三寸,各書衛號,篆書兵曹二字,鑄印子着標。

    隨駕軍士、內司禁、司僕、三軍鎭撫、內禁衛一番、忠義衛一二番,紅肖旗;內禁衛二番、忠義衛三番,靑肖旗;內禁衛三番、忠義衛四番,白肖旗。

    驅獸軍士,中軍用紅肖旗,左軍用靑肖旗,右軍用白肖旗,而各書職姓名爲標。

    速古赤鷹師向化人、隨駕吹螺赤各品伴人,用紅肖旗;三軍吹螺赤、太平簫、節制使伴人肖旗,各用所屬軍色,亦書職姓名爲標。

    各品伴人,依曾定數,大君四,正一品三,從二品以上二,僉摠制以上一,竝給章。

    其無章標,佩弓箭者,除啓聞論罪。

    」從之。

     ○全羅道南原、玉果等官,隕霜四日。

     ○傳旨: 自今赴京之行,二品以上齎私布十匹,正官押物以上五匹,打角夫三匹。

     4月23日 ○癸巳,判右軍府事卞季良卒。

    季良字巨卿,號春亭,密陽府人,玉蘭之子。

    自幼聰明,四歲誦古詩對句,六歲始綴句,十四中進士試,十五中生員試,十七登第,補典校注簿,累遷司憲侍史,歷成均樂正、直藝文館、司宰少監兼藝文應敎、藝文直提學。

    丁亥重試,擢乙科第一人,特拜禮曹右參議,己醜,進藝文館提學。

    乙未,大旱,上甚憂之,季良上言:「本國祭天,雖雲非禮,事旣迫切,請禱圓壇。

    」卽命季良製文以祭之。

    丁酉,拜藝文大提學,明年,轉禮曹判書,尋遷議政府參贊。

    又明年,倭奴侵我南鄙,多殺掠,太宗取季良之言,議征討。

    丙午,判右軍都摠制府事,至是卒,年六十二。

    訃聞,輟朝三日,命攸司緻祭賜賻及棺,東宮亦賻米豆幷三十石。

    諡文肅,學勤好問文,執心決斷肅。

    季良典文衡幾二十年,事大交隣詞命,多出其手。

    掌試取士,一以至公,盡革前朝冒濫之習。

    論事決疑,往往出人意表,然以主文大臣,貪生畏死,事神事佛,至於拜天,靡所不爲,識者譏之。

    初娶鐵原府使權緫之女,去之,又娶吳氏,死,又娶李村女,數月而去之,又娶都摠制使樸彥忠之女,以有妻娶妻,爲攸司所劾,竟無子。

    婢妾子曰英壽。

     ○謝恩使通事任種義回啓:「使臣太監昌盛出來。

    」 4月24日 ○甲午,命囚判書吳陞于義禁府,以與東關之獵也。

     ○司憲府啓:「吳陞等非承命,而呈文禮部,受世子朝服而來,請問專擅之由。

    」上曰:「此誠有罪,然吾國慶事,勿問可也。

    」 ○兵曹啓:「洪熙元年二月十日本曹受敎:『一百八十步,用中木樸頭射之,長酌三尺八寸,〈引滿之限,長短有等,謂之酌。

    〉中酌三尺六寸。

    二百四十步,用細木樸頭,長酌三尺五寸,中酌三尺四寸三分,竝用周尺。

    』右二百四十步及一百八十步,俱一人所射,而酌之長短,不宜各異。

    請自今二百四十步長酌中酌,以一百八十步長酌中酌準定。

    以長酌樸頭,能引滿射及二百四十步者,每一矢加給一分,過者每二十步,加給一分。

    」從之。

     ○司憲府啓:「使臣赴京時,禁防條件,已有癸卯年受敎。

    今以監察所行檢察條件,更磨鍊以聞。

    一。

    尙衣院、典醫監、濟用監等公處布子,監察親審計數,着標監封,當買賣時通事押物等,告監察交易,旣易之後,又以其物,就監察受標。

    使副使以下私齎布子,則監察各依定數,着標還給,買賣時告課,交易後受標,竝如上項。

    及其回程,不時考察,如有數外無標之物,隨卽監封取招,回還推考。

    一。

    從事官及從人等,鞭撻侵擾館夫、車夫、馬夫者,禁之。

    一。

    監察來往路上,搜檢雜物,如有隱匿,或遲留不卽齎來者,取招。

    一。

    赴京人員,或賣衣服,以取譏笑,一皆禁之。

    一。

    通事打角夫等與中國人相語外,一行相語,亦用華語,相約謀利,甚爲回譎,一皆禁之。

    一。

    渡江後宿所及入朝留連時,通事以下各人等出入,必告于監察,毋得擅行。

    一。

    犯令者,使副使則從人,從事官以下,則本人取招。

    一。

    黃海、平安道支待朝廷使臣,受弊已甚。

    路邊各官,如有宴慰其行者,一皆禁之。

    」下禮曹。

     ○傳旨詳定所: 入學宗親冠服制度,詳定以啓。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摠制鄭招等以爲:「冠武宜剛梗,使有廉角。

    衣色深靑外,許用雜色,緣色用深靑,宜廣毋狹。

    」從之。

     ○忠淸道沃川、文義、懷德等官隕霜。

     4月25日 ○乙未,節日使判漢城府事徐選,回自京師。

     ○全羅道古阜郡隕霜二日。

     4月26日 ○丙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義禁府鞫李澄等田獵之罪以聞,命放吳陞、金孟誠,以不預逐獸也。

    上曰:「通事則累次赴京,知不可乘傳濫行,書狀則任兼檢察,不惟不禁,又從而馳逐,皆當重論。

    」 ○義禁府又啓李澄、金孟誠稽緩越江之罪,上曰:「予初謂澄等曰:『正朝聖節,則自有定期,若謝恩之行,素無日期。

    且此吾國慶事,尤不可緩。

    』丁寧諭之。

    路上又啓曰:『若促行則獻馬瘦困,請徐行。

    』予又不允。

    使副使皆聞予命,而稽緩渡江,其罪當治。

    然孟誠則語澄促行之迹已著,但以位在澄下,未遂其志,宜宥之。

    澄與書狀、通事,照律以聞。

    」大司憲李繩直啓:「澄與君實射獐之時,陞、孟誠止之曰:『在本國馳驛騎,尙爲不可,況入中國,馳騖驛騎,或至物故,則其可乎?』澄等不聽,陞等更不止之,乃曰:『回還將啓。

    』遂駐路邊,其罪亦不可赦。

    」上曰:「卿言是也。

    然禁之之迹明矣,何可罪之?」繩直請之再三,不允。

     ○以趙啓生爲兵曹判書,李孟畇藝文大提學,高若海漢城府尹,金益精左軍同知摠制,崔府禮曹參判,李皎同知敦寧府事,柳衍之左軍同知摠制,樸以昌司憲持平。

     ○以判漢城府事徐選爲遠接使。

     ○兵曹啓:「在前經歷,皆以本軍護軍,帶正品散官,故《六典》內:」諸衛護軍,不問彼我軍,衙門則迎於中門外,路次則先下馬。

    「今若都事不分司直、副司直兼差,而令三軍各領司直、從散官相接,則與經歷、諸衛護軍相接,禮度不同。

    請於三軍,各設正品司直,而都事,各以本軍司直兼差。

    且三品帶五品以下行職者,差下於十司,則與本衛四品護軍,從職事相接,未便。

    今後以三品行職者,隻敍三軍,勿差十司。

    」從之。

     ○刑曹啓:「前此補充軍犯竊盜,則依凡人例刺字。

    補充軍雖於驅口使令等事,靡不供役,然旣號軍人,請依他例免刺。

    」從之。

     ○刑曹據都官呈啓:「永樂四年八月初八日,議政府受敎:『財主於收養侍養有恩處,許與奴婢後,如有不獲已更改之故,則具由告官,官取前文契燒毀之,改成文記給之。

    其不告官改文契者,勿竝取實;受者物故,不許受理。

    』永樂十五年九月初一日,司憲府受敎:『相訟奴婢,丁酉九月初一日以前時執者,決給。

    』財主則依永樂四年八月受敎,受者則依永樂十五年九月受敎,反面相爭,然財主還取奴婢,未可與相訟奴婢時執者例論。

    請自今財主與奪,不問限前,一依上項議政府受敎施行。

    」從之。

     ○刑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奉化縣監玉岡,欲以順興人鄭元之女爲妾,宿于元家,兼任榮川,又宿本郡妓家,收納還上時,跌斛加收,又濫用國庫米。

    請從重杖八十,免刺。

    」從之。

     ○義禁府啓:「李澄、李君實於東關路上,各率從者,馳站馬田獵,見辱遼東都司,澄又到各站,手毆唐人。

    請分首從,杖澄一百,君實及從事官仇敬夫、樸世達、蔣英實、辛黍、洪老、李得春、李軺、張玄、曹日新等九十。

    張厚以檢察官,不禁畋獵,永樂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司憲府受敎:『一行有犯,匿不以聞,檢察官,以制書有違律論。

    』請杖厚一百。

    」命澄、君實付處外方,厚、敬夫竝收職牒,決杖付處外方,世達、英實、黍、老、得春、軺、玄、日新等,各減二等,勿收職牒,英實、玄收贖。

     ○命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監修《太宗實錄》。

    前此,卞季良專摠修史,素多疾病,未能早暮,其居第在興德寺傍,故移史庫於興德寺。

    至是,季良卒,故命喜等監修,遂移史局于議政府。

    季良之撰實錄也,史藁書曰:「河崙密上書雲:『尹淮,博學經史,可爲代言;金瞻,博通古今,可爲六曹判書;樸儕,老成學者也。

    』又薦李義倫、李愼全、崔有恒、崔得達、姜毖,皆崙之親昵。

    義倫,其妻弟,愼全,其外孫也。

    上以示代言柳思訥曰:『金瞻,予旣擢用,不數年至宰相,黨附無咎、無疾,受刑憲府,人所共知,而崙薦之,人臣之義,果若是乎?然崙,勳舊之臣也。

    毋洩此語。

    』」季良刪之,人譏其附崙,而護其失也。

     4月27日 ○丁酉,受常參,輪對,經筵。

     ○親傳桓祖忌晨祭香祝。

     ○命囚柳江于義禁府,以與崔眞說、尹重富除職賜田事也。

     ○下敎刑曹: 犴獄之設,以懲有罪,非欲置人於死地也。

    中外官吏不加哀矜,令犴獄汚穢卑濕,又使迫飢寒、罹疾病,易緻夭劄,故其救護之方、考察之法,非惟具載《六典》,累降敎旨,丁寧曉諭。

    然司獄官吏奉行未至,遂使囚徒枉緻殞斃,有違欽恤之意。

    自今京中憲司、外方監司,申明考察。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禮曹判書申商等議以爲:「帝厚待瑞原君??,不可不謝。

    若昌盛速來,則當於謝表,幷載以謝,然盛之來,難知其遲速,今謝表幷載亦可。

    」摠制鄭招、提學尹淮等以爲:「今賜朝服,乃特恩之重者,不可以他事,雜於謝表。

    前此,雖有一表,而兼謝數事者,然事旣相等,無大相遠,今若以厚待瑞原君之事幷載,則似以二事兼謝,誠爲未便。

    」從喜等議。

     4月28日 ○戊戌,輪對,經筵。

     ○禮曹據司憲府關啓:「建文元年七月日,本曹受判:『臺諫職在規諫得失、彈糾百官,非他諸司之比。

    除都堂、典書廳、諸都監等處,隨行行禮外,本司及奉命去處上官,皆從優答禮。

    』今以書狀兼檢察官赴京,監察方物封裹及路次行禮坐次,請依諸都監各色口傳臺諫例,隨行行禮。

    」從之。

     4月29日 ○己亥,謝恩使瑞原君??、副使大提學李孟畇、進獻使大護軍尹須彌回自京師。

     ○親傳祭朔祭香祝。

     五月 5月1日 ○庚子朔,親行端午別祭于獻陵。

     ○大司憲李繩直、右司諫卞季孫等交章曰: 廉恥,臣所當礪;貪汚,法所當懲。

    雖微賤之士,苟犯贓汚,則爲終身之玷,不得齒於朝著。

    趙末生以執政大臣,縱肆貪慾,乃犯贓汚,欺負聖朋,濁亂士風,則雖有才智之能,不可一日齒於宰相之列。

    末生所犯,各於前章,具載無遺,贓滿罪盈,凡有耳目,莫不憤疾,豈宜還受職牒,得參宰列乎?伏望殿下一依前章所申,還收職牒,終身不齒,以礪廉恥,以正士風。

     不允。

     5月2日 ○辛醜,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被虜唐人賈雪蠻等辭,賜苧麻布各一匹。

     5月3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右司諫卞季孫等上疏曰: 臣等聞順城君??狂妄之行,移文刑曹,考其事由,其僕從所爲,實階於??,而殿下隻罪僕從,臣等未知其可也。

    臣等竊念,其父讓寧大君禔以狂悖不道,得罪君父,見絶宗社。

    太宗殿下,以禔之進退,付諸國家,使禔不得往來于京,又以其子不得乳養於京師,其憂國慮後、防微杜漸之訓,至矣盡矣。

    殿下特友愛之意,待禔益厚,接見無時,授??以爵,仍處京師。

    其時臺諫以禔之不可召見、??之不宜居京,累次申請,殿下不賜兪允,國人莫不憤切。

    爲??之計,念上恩之罔極,戒乃父之狂惑,宜當小心謹愼,日加敬畏,圖報上德,以改乃父之行。

    念不及此,托以避接,歸于金厚生病妻避居之家,厚生辭以不可與處,而獨自退避,??仍在婦女獨處之家,僕從之人,直入于內,驚動病婦,而略無畏忘,淹留數日,其狂妄驕恣,莫此甚也。

    臣等以謂??之爲人,年纔弱冠,尙且如此,年愈長而氣益壯,則其狂妄不道,恐或滋甚。

    殿下但循姑息之私恩,不念太宗之大計,??之狂妄,全釋不論,豈防微慮後之戒乎?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放??于外,以杜狂妄之漸,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臺諫俱詣闕,累請還收趙末生職牒,不允。

     ○義禁府請柳江之罪,命贖杖一百。

     5月4日 ○癸卯,上率王世子及百官,拜謝恩表箋,使都摠制文貴、副使同知摠制金益精等,奉表箋以行。

    表曰: 帝德誕敷,懷柔旣洽;睿恩覃被,感激冞深。

    糜粉難酬,佩銘曷已!伏念臣猥將孱質,邈處荒陬。

    粗承先業於箕裘,夙慕中華之冠冕。

    何圖法服,亦及童蒙!赤芾衣裳,昭示儀文之備;玉帶環佩,特加眷顧之隆。

    又當弱姪之觀光,獲紆上聖之垂寵。

    喜彌天地,歡動臣民。

    玆蓋伏遇度擴兼容,仁推一視。

    諒小國變夷之志,憐微臣述職之誠,遂令弊封,薦蒙殊澤。

    臣謹當朝朝暮暮,恒存挾纊之思;子子孫孫,倍殫享年之祝。

     方物表曰: 天眷悉深,渾霑弱息。

    土宜雖薄,聊表丹忱。

    謹備白細苧布五十匹、黑細麻布一百五十匹、黃花席滿花席雜彩花席滿花方席各一十五張、人蔘二百觔、松子二百觔、雜色馬二十匹。

    右件物等,製造匪精,名般甚尠。

    冀諒由中之信,俯容享上之儀。

     進皇太後禮物: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三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中宮禮物: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三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箋曰: 望隆貳極,祗奉皇猷。

    仁篤懷柔,導宣睿澤。

    撫躬知感,粉骨難酬。

    伏念臣猥以庸資,幸逢昭代。

    久被垂衣之化,偏荷洪私;何期命服之榮,又加賤息?錦綬煥爛,玉帶瑩瑛。

    矧弱姪之入朝,承聖情之深眷,殊恩至此,前昔所稀。

    玆蓋伏遇性稟溫文,姿凝岐嶷,夙著元良之德,常篤翼亮之心,遂使弊邦,獲蒙寵錫。

    臣謹當益謹藩宣之職,永殫頌禱之誠。

     禮物: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人蔘五十觔,松子一百觔,雜色馬四匹。

    文貴幷齎文魚二百四十首、鰒魚二百觔、紫蝦鮓一十壜、昆布五百觔、早海菜二百觔、海衣一百五十觔、海菜三百觔以行,賜貴、益精等衣笠靴。

     ○差司譯院注簿吳貞貴,管押被虜唐人賈雪蠻等十二名及軍人王養孫等解赴遼東。

     ○禦經筵。

     ○禦慶會樓下,宴慰謝恩使??、副使李孟畇,王世子及宗親駙馬入侍。

     ○臺諫闔司詣闕,請還收趙末生職牒,至于再三,不允。

     ○全羅道南原、谷城、玉果、淳昌、任實等官雨雹。

    南原尤甚,雹厚五寸,損傷麥及木緜黍粟甚多。

     5月5日 ○甲辰,受常參,輪對,經筵。

     ○臺諫闔司詣闕,復請收趙末生職牒,至于再三,亦不允。

    臺諫竝辭職,不允。

     5月6日 ○乙巳,受朝參,視事,輪對,經筵。

     ○遣司譯院判官金陟,押送被虜唐人仇仁老等于遼東,賜仁老等衣笠靴。

     ○傳旨忠淸道監司: 聞道內頗有飢民,其悉賑之,具狀以聞。

     ○司憲府啓:「會飮則已曾禁之,而神祀無禁,故無識之徒,托以神祀,多備酒食,聚會男女,沈酗糜費,以至歌舞街衢,甚爲放恣。

    請自今雖神祀,家內男女外,禁其雜人。

    」從之。

     5月7日 ○丙午,受常參,輪對,經筵。

     ○宗貞盛遣人,請還被留人口,仍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匹,遂還其人。

     5月8日 ○丁未,流星出天中下,狀如甁,尾長五尺許。

     ○受常參,視事,經筵。

     ○傳旨兵曹: 別侍衛,比於軍士及成衆官可否,其與政府諸曹同議。

     右議政孟思誠等以爲:「遞兒職去官、三年行喪、春秋衣甲點考,依成衆官例。

    其試騎步射入屬講武、隨駕馬匹點考、給由論罪等事,皆依軍士例。

    且永樂二十年四月初五日,議政府受敎:『摠制以上私第護軍及甲士內禁衛、別侍衛、別牌等軍士,毋得進退,違者論罪。

    』宜從軍士例。

    」從之。

     5月11日 ○庚戌,召判府事崔閏德曰:「全羅、忠淸、慶尙三道,各官城子舊基可修及新城可築之地,磨勘以啓。

    」仍命曰:「三道城堡修築方略,全付于卿,卿其竭心力,俾無不完之虞。

    」 ○禮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博川人良女栗伊患惡疾,其女件伊加自折手指,以血飮母。

    且燒指骨,和酒飮之,令母不知,母病得愈。

    請旌門復戶。

    」從之。

     5月13日 ○壬子,遣仁順府少尹崔宗理于京畿,戶曹正郞崔虎生于忠淸道,訪問飢民有無、賑濟勤慢。

     ○賜馬于堂上官以上及臺省、集賢殿、承政院注書、司僕、司禁、內侍府官員,各一匹。

     5月15日 ○甲寅,受常參,視事。

     ○左司諫申包翅等上疏曰: 殿下夙夜祗懼,不敢遑寧,持盈守成,勵精圖治,凡苛察之政、不急之務,一切除之,中外乂安,熙熙然已見太平之治,今當正陽之月,飛霜雨雪,又有地震。

    是雖皇天仁愛殿下,而譴告之也,揆厥所由,未必不自時政之得失、人爲之所感也。

    直言所當求也,近者言官屢進封章,而竟不蒙允,非時政之弊乎?守令,近民之職,苟得賢能,則雖久其任可也。

    如其不賢,民受其害,豈容一日苟居乎?若曰殿最惟精,有如辛保安之輩,政最遷秩,非時政之弊乎?獄訟不可留滯也,聽斷者率多從易而避難,就輕而捨重,淹延歲月,非近事之失乎?銓選貴乎循資,今中外官吏通訓以下,則循資加級,通政以上,則雖居最列,終不加資,非時政之弊乎?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夫子之訓也。

    近者不時之役,無歲無之,非時政之弊乎?積蓄,本以賑窮民也。

    其賑貸之際,有司拘於撙節,給之不過數鬥,其遠村之民欲得數鬥之穀,徒費往還,因以廢農,非近事之失乎?飢寒迫切,不可不慮也。

    近年以來,年未大稔,今歲之夏,禾已成苗,飛霜雨雪,或傷或枯,來麰不成,將來之患,誠可慮焉,非近事之失乎?仁政必自經界始,近者量田之際,或都量數人之田,或不分膏瘠之品,頗有失中,田叟嗷嗷,非時政之失乎?《易》曰:「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今也良賤之分,旣壞於補充軍,又壞於承蔭,而混於子弟尊卑失序,非時政之失乎?法律所當嚴也,凡竊盜者,雖雲三犯,一遇赦宥,則不置於法,故都城之下,盜物刼人者,尙且有之,非時政之弊乎?物價所當平也,近者錢價日賤,物價日踴,昔之直一錢,今直數錢。

    豪富者坐享其利,貧弱者無擔石之儲,非時政之弊乎?臣等以謂求言如渴,從諫如流,則下情得以上達,而朝無闕事矣。

    三載爲期,而黜陟幽明,則吏稱其職,而民受其賜矣。

    庭無留訟,獄無冤民,則冤抑日伸,而民心安矣。

    循資敍還,爵以勸功,則銓選公,而人無怏怏矣。

    土木之役,則當如《王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可也。

    發倉廩則隨歲豐歉,斂散有度,而委之守令可也。

    使民無飢,則停不急之務,使力農之徒盡歸南畝,服田力穡可也。

    量田而不中者,則嚴加罪責,更擇循良,勿拘速成,明正經畫,以便民生可也。

    良賤之無別,則正名定分,無相踰越,使不至於混殽可也。

    刑故無小,毋輕赦宥,然後刑政得矣。

    禁其奢華,儉以足用,然後物價自平,而民俗歸厚矣。

    如此則天地位,萬物育,陰陽和,風雨時,俗有於變之美,民無愁嘆之聲矣。

    或曰:「人君遇災而懼,則宜當減膳徹樂。

    」惟我殿下,服禦供膳,務從儉樸,雖大禹之惡衣菲食,不是過也。

    樂官雖具,非大朝會,則音律不入於耳,臣等以爲膳不必減也,樂不必徹也。

    但使通下情、責實効,內修己德,上應天心,則天地之氣交,而陰沴息矣。

    常人之言曰:「地變應乎中位,大臣宜避位辭祿。

    今都堂穆穆,隆膺委任,正是寅亮協贊,鞫躬緻命之時,當思體坤以承乾,變兇而緻吉。

    」臣等以爲位不必避也,祿不必辭也。

    但使庶事畢張,群賢鹹集,百司盡職,萬姓全生,凡可以竭臣道之當爲者,無所不至,則妖沴自消,休祥自降,德合無疆,而終有大慶矣。

    《詩》雲:「畏天之威,于時保之。

    」伏惟殿下宜潛心焉。

     上曰:「所進疏語,率皆調元之事。

    古人雲:『從諫如流。

    』予則所見不明,未能如此。

    六期之事,雖改三十朔,有如辛保安者,遞還未久,卽復出外,則不猶愈於六期仍在者乎?通政以下,循資可也。

    嘉善以上,亦例得陞資,則非所以重宰相也。

    不時之役,予亦以爲未便,然各司陳緊急之故,予亦不得已而從之,豈予本心乎?三犯竊盜輕赦之事,予非不知,但律無至死之文耳。

    況罪疑惟輕,以疑罪至死,無乃不可乎?量田之事,予初命之時,試令敬差官三人共量一田,其結蔔之數,皆不相類,況萬萬之田,何可盡得其中乎?予亦深思,未得其術。

    諫院其議得中之策以聞。

    諫院職在言路,以其所聞之事悉陳之,予深嘉納。

    」 ○上謂左右曰:「近日地震甚多,天氣尙寒,捕魚船軍,多緻溺死,兩麥不實,民有飢色。

    災變之多若此,無乃有禱祀于帝之禮乎?」左右無有對者。

     ○對馬島宗茂直遣人,告島內生業甚艱,仍獻土物,回賜正布十匹、別賜米豆幷六十石。

     ○禮曹啓:「井大郞兵衛帶來,寶城人小斤毛知、衿川人鄭德等,請與父母族親完聚,若無族親,量給閑田及衣糧存恤。

    舊例率被虜人來者每一名,賞緜布十匹。

    今井大郞,曾於東征時有功,且其父張甫嘗侍衛本朝,爲國捐軀,故去戊申年,亦賜米十石。

    請除緜布,賜米豆幷二十石。

    」從之。

     ○禮曹啓:「靴鞋穿着之節,曹與政府諸曹同議,套、鞋則時散東西班七品以下,不許穿着,靴則大小僧徒、京師別軍內隊仗以下及近仗、隊仗、隊副、補充軍、皂隷、杖首、所由、喝道、螺匠、都府外,庶人、工、商、公、私賤口,不許穿着,武工及樂工都廳內七品以下奏樂時外,不許穿着,各殿別監小親侍等入番外,不許穿着;男女皮草鞋,亦幷禁止。

    」命依所啓,唯別監、小親侍,勿論。

     ○刑曹啓:「犯罪流配之所,不曾詳定,故中外官吏臨時量定,以緻遠近失宜。

    謹稽本朝所譯《大明律》:『徒流遷徙地方,直隷府州,直屬亰城左右道。

    京城則遠處慶尙道,中間全羅道、楊廣道,近處西海道、交州道,西海道則付處慶尙道鹽所炒鐵所,交州江陵道則付處全羅道鹽所炒鐵所,楊廣道則平壤朔方道鹽所炒鐵所。

    流三等,照依地裡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濱海州縣安置。

    直隷府州,京城則慶尙道安置,中間則全羅道安置。

    西海道則慶尙道安置,交州江陵道則全羅道安置,楊廣道則平壤朔方道安置。

    邊遠充軍,京城則慶尙道充軍,中間則全羅道充軍,西海道則慶尙道充軍,交州江陵道則全羅道充軍,楊廣道則平壤朔方道充軍。

    』此法雖已詳定,而三等流罪配所遠近則未盡施行,故今更磨勘以啓。

    京城京畿左右道留後司,流三千裡者,配慶尙、全羅、鹹吉、平安道濱海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慶尙、全羅、平安、鹹吉道中央各官、江原道濱海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慶尙、全羅、平安、鹹吉道始面各官、江原道中央各官。

    黃海道流三千裡者,配慶尙、全羅道中央各官、平安、江界、義州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全羅、慶尙、平安、鹹吉道始面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忠淸道濱海各官、江原道中央各官。

    平安道流三千裡者,配忠淸道濱海各官、鹹吉道中央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忠淸道中央各官、江原、鹹吉道始面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忠淸道始面各官。

    忠淸道流三千裡者,配平安、鹹吉道中央各官、慶尙、全羅道濱海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平安、鹹吉道始面各官、江原、黃海道中央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全羅、慶尙道中央各官、黃海、鹹吉道始面各官。

    全羅道流三千裡者,配慶尙左道濱海各官、鹹吉、平安道中央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黃海道始面各官、江原道中央各官、慶尙左道中央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江原道始面各官、忠淸道上面各官、慶尙右道各官。

    慶尙道流三千裡者,配全羅右道濱海各官、鹹吉、平安道中央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忠淸、江原、全羅道中央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忠淸道始面各官、全羅左道各官。

    鹹吉道流三千裡者,配全羅、忠淸、慶尙右道濱海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全羅、慶尙道中央各官、黃海道濱海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忠淸、黃海道中央各官、全羅、慶尙道始面各官。

    江原道流三千裡者,配全羅、慶尙右道各官、黃海道濱海各官。

    流二千五百裡者,配全羅、慶尙道中央各官、忠淸、黃海道濱海各官、平安道始面各官。

    流二千裡者,配忠淸、黃海道中央各官、平安道始面各官、慶尙、全羅左道濱海各官。

    上項流囚配所、地裡遠近,各以犯人所居,隨宜量定。

    其關係國家罪囚,則平安道義州、朔州、江界、鹹吉道吉州等官,勿定送。

    」下詳定所。

     ○傳旨工曹: 大小路間川水,因雨漲溢,則無知之人,急於過涉,不度涉深,或緻溺死,雖有舟楫處,或無篙工,或多載人物,亦緻沈沒。

    自今編諭諸道,每當水漲時,所在官司差人糾察。

     5月16日 ○乙卯,受朝參,經筵。

     ○命司憲府禁酒,其飮不至醉者、服藥者,竝以笞四十以下,分其輕重治罪,最輕者,勿論。

     ○初,上謂左右曰:「水之於舟,莫仁於瞿塘,而莫不仁於溪澗也。

    故古之帝王,以皆安不忘危,理不忘亂。

    我國比年以來,幸賴上天之眷、祖宗之祐,東絶野人之患,南無島夷之憂,士不荷戈,民皆奠枕,我國之安,莫今日若也。

    大抵人情習於久安,則漸以陵夷,雖有倉卒之患,必忘守禦之謀。

    兵戎,國之大事也。

    近來盛農嚴寒之時,不令外方軍士番上者有年矣。

    慮或安於怠惰,忘其戒飭,可令外方軍士自七月番上,不計時候,連番遞直。

    」於是兵曹啓:「各道侍衛牌,分爲十二番,一年一度,每朔輪番侍衛,已曾立法,而或因冱寒,或因農時,特命放還。

    因此軍裝馬匹,或不修整,軍政陵夷,有違國家安不忘危之意。

    請自今每朔必輪番侍衛。

    」從之。

     5月17日 ○丙辰,受常參,視事。

     ○命晉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臨瀛大君璆,入學于成均館,左右觀聽者,莫不嘆其右文之美。

    大君等遂就宗學學焉,自是宗親相繼入學。

     5月18日 ○丁巳,受常參,經筵。

    上謂檢討官權採曰:「卞季良嘗獻議太宗曰:『請於集賢殿員,擇聰敏者一二人,令究《庸》《學輯釋》、《或問》,其一則權採爲可。

    』太宗慮其久讀兩書,則恐失他書,竟不從。

    及予卽位,又請令若等讀書,予亦慮其兩失,然季良精於學問,豈無所見?乃允其議。

    若等讀書已久,《庸》、《學》熟乎否?季良又言:『權採等,自賜暇讀書之後,聽其談論,殊異昔日。

    』」採對曰:「《庸》、《學》則從季良之言,讀至三載,自前年春,始讀《論》、《孟》與五經。

    然臣性本不敏,未能精熟。

    」上曰:「若《杜詩》則吟風詠月,非儒者正學,然亦不可不涉,若等尤加勉學。

    如《杜詩》、韓、柳文等書,靡不熟看可也。

    」 ○賜肉及海菜于知申事許誠母,以有疾也。

     5月19日 ○戊午,受常參,視事,經筵。

     ○西活人院提調鄭招啓:「院中病人,多不過二十,而其所供饋,皆給陳米,久疾之人,不能甘食,日益羸瘦。

    度其一年之費,不過六七十石,請以新穀相半給之。

    且汗蒸所用柴木,轉輸爲難,請以司宰監船隻,屬于本院,以時輸運,以救疾病。

    上令戶曹東西活人院病人料,勿給陳米,皆用新米。

    令工曹西活人院輸運柴炭船隻,隨報卽給。

     ○禮曹啓:「大護軍李藝言:『大內殿嘗與小二殿戰,奪小二殿築前州之地,禦所仍賜之,且賜書雲:「一岐州,若自相戰無統,則汝可竝奪。

    」故佐志殿,已歸順于大內殿,而築前州所管對馬島宗貞盛,則元不服事,小二殿之子亦來本島,故大內殿將或加兵矣。

    大內所領之衆,至數萬人,常備軍需兵器,故九州民同心仰戴,雖禦所亦畏之。

    一岐州近我邊境,而威重兵強,大可慮也。

    然大內殿自其祖考,待我國至誠,固無所疑。

    若伐對馬島,則將發所管赤間關以上海賊,使之攻戰,倘糧餉不繼,則賊謀難測。

    且四州之倭,數千餘艘,常聚爲賊,若隨攻對馬賊船而來,則悉知我國海路遠近夷險,後日之變,亦可慮也。

    今當無事之時,宜遣人審視各浦兵船軍器,如有不實,隨卽修葺,以備不虞。

    且江南、琉球、南蠻、日本諸國之船,皆用鐵釘粧之,積日而造,故堅緻輕快,雖累月浮海,固無滲漏,縱遇大風,亦不毀傷,可至二三十年矣。

    本國兵船,則粧用木釘而造之,又急速,未得牢固輕快,不出八九年,而已至毀傷,隨毀隨補,松木繼難,其弊不貲。

    請自今依諸國造船例,勿令急速,粧以鐵釘,使得堅緻輕快。

    其上粧之制,亦依諸國船例,令中高外下,雨水從邊流出,而不入船內,以便行船。

    鼻巨刀船,則捕魚追倭,甚爲便利,然不載兵甲,若遇賊船,必見虜獲。

    請自今於劍船,以一尺槍劍,列飾船舷,使賊不得拔劍上船。

    每劍船一隻,從以鼻巨刀二三隻,使之助戰,若見賊倭,則以鼻巨刀急追拘留,劍船從而急攻,則庶得捕倭。

    諸國大中小船,各有鼻巨刀,隨本船大小造之,或以全木爲之,行船則載於本船中,有用輒下。

    本國兵船,則本皆體大,又以鼻巨刀,懸於船尾,非唯舟行遲緩,如遇大風,則不能救護,懸索或絶,棄之而去。

    請自今,於大船、孟船、劍船,皆置大造鼻巨刀及全木鼻巨刀各一隻,留浦則用大鼻巨刀,行船則用全木鼻巨刀,載之船上以行。

    又於慶尙左右道,各造日本往還船一隻,竝用鐵釘粧之,所載旗麾,亦用新造有光彩者。

    』請將上項條件,令兵曹磨勘。

    」從之。

     5月20日 ○己未,受常參,經筵。

     5月21日 ○庚申,受朝參,視事,經筵。

    講至「張詠上疏雲:『竭天下之財,以窮土木之工,皆賊臣丁謂,狂惑帝心也。

    乞斬於城門,以謝天下之心。

    』」,上深嘆曰:「如此直臣,古今罕有。

    」 ○禮曹啓:「典醫監、司譯院、書雲觀、惠民局、濟生院前銜人員,雖無口傳,亦有職事。

    請許着紗帽品帶。

    」從之。

     ○全羅道監司啓:「今鞫茂珍品官人吏等,擅毀盧興俊、金專等家舍,勒令黜鄕、鄕校生徒等,黜專子叔章、仲章于學等因,品官人吏等言:『部民但訴告守令者,猶且黜鄕。

    今興俊、專等俱以妓夫,同惡相濟,先發牧使奸妓之言,實是煽亂之源,非徒汚染鄕風,且於推覈之際,不直供招,至使降州爲郡,監司首領官行臺,亦竝得罪,故大小人民憤疾會議,破家黜鄕,實出公議。

    』生徒等言:『金專以土姓部民,黨於興俊,扇亂至此。

    學校,風化之源,不宜與若人之子,安然共學,同流合汚,議欲黜學,已成文案。

    適淑章等,赴羅州都會,未卽黜之。

    』今詳本郡品官鄕吏等,當推鞫之初,興俊所犯,同辭掩匿,及至事白定罪,然後反爲仇怨,成黨作威,擅行法外之事,毀家黜鄕,罪及子孫,非唯不畏邦憲,心志譎詐,漸不可長。

    請將上項人等,依律治罪,所毀家舍,竝令還造。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金專及子,勿黜鄕。

    」從之,仍命勿治品官人吏等罪,所毀家舍,亦勿還造。

     5月22日 ○辛酉,受常參,經筵。

     ○親傳太祖忌晨祭香祝。

     ○命於晨昏,擊鍾勿擊鼓,以旱也。

     ○司憲府啓:「正朝使打角夫金辛,濫受參贊盧閈、定州牧使柳承淵、舍人成念祖、正郞李季疇、監司趙賚子副司正德生、副直長崔倫、學生金崇老等,衣及布子以行,爲義州搜檢官所獲,副使摠制李君實,馳書請寢勿報,首領官車宥見搜檢報書,署名還送雲:『累及諸相,於心未安。

    』請依永樂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府受敎,辛決杖一百,沒入其物,念祖、季疇、承淵、德生、崇老、倫笞五十,宥杖八十,君實及書狀官張厚,已曾受罪付處,今不更論,閈、賚竝照律治罪。

    」命依所啓,閈、賚、念祖、德生,隻罷職。

     ○對馬島六郞次郞,遣人獻土宜,回賜正布三十七匹,築前州藤原朝臣滿貞,遣人獻土宜,回賜紬十五匹、正布十二匹。

     5月23日 ○壬戌,以旱減膳。

     ○鹹吉道都節制使啓:「嫌眞兀狄哈、斡朶裡等將寇慶源,今率吉州軍馬三百啓行。

    」 ○命護軍池有容、少尹安玖,監鑿大灘石。

     5月24日 ○癸亥,兵曹啓:「各浦兵船,率以未乾松闆造之,又用木釘,故如遇風浪,連合之處,易以違解。

    且多罅隙,因以漏濕,緻令速朽,不耐七八年,又改造,故沿邊松木殆盡,勢將難繼。

    唐船則亦用松木以造,而可經二三十年。

    請依唐船之制,粧用鐵釘,而闆上塗灰,復用槐木闆疊造以試之。

    若槐木難得,則櫨檜楡楸等木,令各浦斫取沈海,以試堅靭柔脆用之。

    」從之。

     5月25日 ○甲子,視事。

     ○刑曹啓:「前此傳給收養奴婢,本孫如將祖考,勿給孫外,遺書爭之,令從遺書決給。

    其立法前已決給孫外者,處之如何?」命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受敎前已決者,更改未便。

    」命下詳定所。

     ○命停慕華樓,宗學軍資監瀉庫外,各處營繕,以旱也。

     ○兵曹據平安道都節制使關啓:「今旣新設寧邊府土官,請本道各翼鎭撫知印百戶令史等,都目遷轉者,平壤寧邊道,則屬于平壤府土官,義州、朔州、江界、閭延,則屬于寧邊府土官除授。

    」從之。

     ○義禁府啓:「進鷹使通事司正樸蕤,與序班崔眞子相約雲:『汝以予麻布,易給鑞鐵四十七斤,則當與汝,牙錢布一匹。

    』相易鑞鐵四十斤以給,蕤怒不滿其意,不給牙錢。

    眞到館雲:『朝鮮,禮義之邦,爾乃若是耶?』蕤違約不給,使眞相詰,請杖八十。

    」從之。

     ○司憲府啓:「司譯院生徒張安老,告卒府尹吳眞妻車氏與副司正趙思準通,今鞫之,奸狀甚明,車與思準詐飾不承,未得明正其罪。

    然安老亦常出入車家,又與車同在空家,其迹可疑,今告思準,亦因妬心耳。

    車常往來安老、思準家止宿,互相酬酢,男女無別,傷風敗俗,莫此爲甚。

    請竝杖八十。

    」從之,車贖其罪。

    執義鄭苯啓:「車雖不服,其狀甚明,請杖之。

    」上曰:「宰相妻,小罪則不加刑杖。

    今其所犯,關係綱常,故拷訊四次,贖杖八十,亦足懲矣,何必決杖?」孟思誠、權軫曰:「此女不宜在國中,請黜于外。

    」憲府更啓:「車之淫亂,不可不懲,請移送刑曹,錄之罪案。

    」從之。

    眞雖位至二品,然本非衣冠之族,以能譯語,例遷至此,治家無內外之限,醜聲頗聞。

     ○傳旨禮曹: 今方仲夏,亢陽不雨,其令諸道,沈虎頭于有龍處。

     5月26日 ○乙醜,經筵。

    上謂右副代言金宗瑞曰:「去四月,江原道雨雪,全羅、慶尙道地震,天地之氣,不順若此。

    今當雷出之時而無雷,且不雨者累日,予甚憫之。

    今旱災已至傷稼乎?」對曰:「不至太甚。

    若六七日不雨,恐傷禾稼。

    」上曰:「爾言是也。

    是以憂之耳。

    」又曰:「自漢而降,州郡牧守擅殺人命,人主不知也。

    前朝之時,按廉守令,皆擅殺人,故挾憾而枉殺者,比比有之。

    人命至重,宜深戒之。

    且配匹至重,歷代帝王或以私意,任情廢立,此豈重宗廟之義耶?當以此爲吾子孫後世戒,汝其誌之。

    」 5月27日 ○丙寅,禦經筵。

     ○命上護軍李蓁,行蜥蜴祈雨于慕華樓池。

    以吳陞爲議政府參贊,成抑工曹判書,金益精摠制,柳穎仁壽府尹,李師厚、李穗同知摠制,禹承範吏曹參議,柳孟聞禮曹參議,尹粹同副代言,李蓁僉摠制。

     ○雷電大雨。

     ○賜摠制樸葵馬一匹,以禱雨得雨也。

     ○集賢殿將文臣勸學條件以啓:「文臣三品以下至九品除臺諫,擇有文藝數十人,隨品兼集賢殿,凡事大表箋及本國文書,依知製敎例製述。

    集賢殿祿官,依司諫院內製例,必帶知製敎,兼官十人則帶外製,本司無事日,就本殿講學,又於四書、五經、諸史、韓、柳文等書,隨宜自占看讀。

    每四仲月,出表、箋、詩文一題,令祿官及兼官,不限日時製述,堂上官會本殿,勿第其高下,但加評點。

    二品以上文臣,於集賢殿堂上,量宜加差帶銜,其祿官兼官,遞帶經筵,以視優奬。

    」命下吏曹。

    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參判鄭欽之等以爲:「集賢殿祿官,依司諫院內製例,帶知製敎,外製十人,仍舊選擇帶銜。

    凡事大表箋及月課,一依集賢殿祿官例製述,餘條勿行。

    」從之。

     5月28日 ○丁卯,雷電大雨。

     ○經筵。

     ○宗彥七盛國,遣人獻土物,且求賜物,賜米豆各四十石、正布三十匹。

     ○罷摠制金孟盛職,嘗爲全羅道監司,滯獄囚也。

     ○兵曹啓:「慶尙、全羅道各浦,實是倭人泊船初程,其兵船器械,當竢秋成遣人發摘,姑令監司處置,使不時考察。

    」從之。

     ○上謂左副代言金宗瑞曰:「歷代多以酒敗國。

    非唯國爲然,人之一身亦然。

    予欲作酒戒,以警大小臣僚,其令集賢殿,抄錄歷代事迹以聞。

    」 5月29日 ○戊辰,日暈,日珥。

     ○受常參,視事,經筵。

     5月30日 ○己巳,受常參。

     ○親傳朔祭香祝。

     ○經筵。

     ○賜代言等苧麻兼織布各一匹。

     六月 6月1日 ○庚午朔,視事。

    詳定所啓:「外祖父母、妻父母之服,皆不過小功,未便。

    請服一月。

    」上曰:「本國之俗,與中朝異,不行親迎之禮,故或乳養於外家,或長於妻父母家,恩義甚篤。

    然而先王之制,不可以一時恩義,斟酌損益也。

    若曰喪事不可不護,則從一時之權,於正服之外,別爲給暇,使治喪事可也。

    何可緣情,遽變古法乎?三代以來,制作法度,或損或益,但服喪之制,曾無損益,至唐,稍變其禮,先儒譏之,須從正禮,未可從權也。

    」漢城府尹高若海曰:「禮莫大於冠昏喪祭,以陰從陽,禮之常也。

    今旣不行中朝親迎之禮,而男往女家,甥視舅爲己親,舅視甥爲己子。

    全承恩於婦家,而獨於服制,欲從正禮,則是爲捨本逐末。

    若令詳定所,明冠昏喪祭之正禮,一依中朝之制,則已矣,如不改本國風俗,則從輕服喪,似不可也。

    」上曰:「此雖至當之論,然我國婚姻之禮,行之已久,不可遽議。

    婚姻之禮,旣違先王之制,而又欲緣情加服,則是失禮之中,又失禮焉,未可以輕議也。

    」 ○經筵。

     ○仁順府尹柳穎卒。

     ○兵曹啓:「謹稽《源流至論》,五季之末,諸將多務鬪力,以徹堅中的爲奇,回鋒挫銳爲工,直姦捍之匹夫耳。

    宋太祖思移其習,以收其効,於是盡勑諸將,讀書史、閱義理,而復設武擧之科。

    至仁宗寶元間,詔兵部,試武擧,以策論定去留,以弓馬定高下。

    於是旣取武藝,又考策試,而異人傑士,往往間出於是科之下。

    《經濟六典》內:『會試初場則試長箭、片箭,中場則試騎射、騎槍,終場則試武經。

    』又依洪熙元年四月日本曹受敎:『中場幷試擊毬。

    』臣等竊謂,其於武藝則足矣,至於讀書史、閱義理者,則恐未易得也。

    願自今於終場,幷試四書一經及《通鑑》,每一書一問,經史中通一書,四書中通三書,武經中通三書以上者取之,五經中自願講讀者,幷試給分。

    在前初中場武藝分數過多,終場講經分數過少,未便。

    今後初場長箭二百四十步,中者及者,每一箭給七分,過者每五步給一分,一百八十步中者,每一箭給五分,八十步中者,每一箭給五分,片箭一百八十步中者,每一箭給五分。

    中場騎射中者,每一的給五分,馬不疾、弓不滿者不給分。

    騎槍勢具中面者,每一芻人給三分,馬不疾者不給分。

    擊毬備勢三回,擊出毬門者,給十五分,備勢三回,能擊行毬者,給十分,馬不疾者,不給分,備勢二回者,雖擊出毬門,毋得給分。

    終場講經,通給七分,略通給五分,粗通給二分。

    已上三場俱入者,方許入格。

    」從之。

     ○兵曹啓:「軍官一位,嚴於一位,階級之間,不可陵犯,故屢曾受敎,條令已嚴,而尙有陵犯長官者,其相接禮度,請一依《經濟六典》,其中未盡節目及考察條件,磨勘以啓。

    一。

    上大護軍以下本衛坐次禮度,依禮曹受敎內,東班各司坐次,從職事例,勿論散官高下,竝從職事,上護軍北壁,折衝以下大護軍東壁,保功以上護軍西壁,威勇以下護軍南行。

    其於他衛各品相接,竝從散官。

    一。

    路次本衛各品相接禮度,亦勿論散官,竝從職事,下官先下馬,上官亦下馬。

    若散官職事,皆隔一位,則依《六典》上官不下馬,其於他衛各品相接,竝從散官。

    一。

    三軍經歷都事,見上護軍以下,差一位以上官,先下馬,上官皆從優下馬。

    若司直,見三軍都事,先下馬,都事亦下馬。

    一。

    上項各品違禮者,各其行首掌務,嚴加考察,告于本曹,本曹依違令律,贖錢一貫,重者啓聞罷職。

    其當該考察人,匿不以告者,依應申不申律徵贖。

    」從之。

     ○宜寧住船軍沈乙,嘗入日本,傳習造劍之法,鑄一劍以進,與倭劍無異。

    命除軍役,賜衣一襲、米豆幷十石。

     ○故監察李叔援妻權氏,與叔援兄伯撰爭家舍奴婢,憲府初以公緘劾權氏,〈以書劾問,謂之公緘。

    〉復進訟庭,取辭以啓,上曰:「刑憲官招兩班婦女于公廳取辭,婦女亦或自詣訟辨,甚爲未便。

    且朝官所犯雖小,一二度書問之後,勒令招來取辭,亦未便。

    自今兩班婦女,自進訟庭者,一禁,刑憲官亦勿招進婦女及朝士取辭,但以書覈問可也。

    其令詳定所議啓。

    」 ○禮曹判書申商啓:「己亥年分置各道及屬賤之倭,願還本土者頗多。

    何以處之?」上曰:「初因商販及通使而來者,聽其自願,刷還若何?」商對曰:「我國生齒日繁,山野可耕之地,靡不開墾,吾民尙患無田。

    彼輩雖在我國,實無益,若悉刷送,則彼無愁嘆,其主亦益以感戴矣。

    」上允之,命兵曹推刷以聞。

     6月2日 ○辛未,日暈。

     ○受常參,經筵。

     ○賜賻世子賓客柳穎米豆幷二十石,仍傳旨: 自今曾經賓客者,世子幷緻賻緻奠。

     ○遠接使判漢城府事徐選回自義州,以無使臣聲息也。

     ○傳旨戶曹: 今兩麥成熟,無知之民,或不趁時刈獲,以緻霖霧所傷。

    其移文諸道守令,令盡心考察,迨其成熟,隨卽刈獲,俾不失時。

     6月3日 ○壬申,大雨。

     ○視事。

     ○謝恩使都摠制文貴等馳報:「昌、尹兩使臣,齎賞賜出來。

    」遣遠接使吏曹參判鄭欽之于義州。

    傳旨承政院曰: 今欽之帶素金帶,迎接使臣,使臣無乃以爲秩卑乎?欽之之職,終不止此,必爲省宰而大用,今此行,陞爲省宰若何?如以陞嘉善未久,則權帶鈒花何如? 知申事許誠等對曰:「不行職事,而帶品帶,古無是例。

    且因此行陞爲資憲,似輕。

    」上曰「然則欽之雖帶素金,昌盛等已知欽之,爲予信任近臣,何嫌秩卑?」卽命遣之。

    上謂禮曹判書申商曰:「本國則欽承勑諭,不贈遣使臣矣。

    若使臣將其己物,以贈本國,則如之何?予以謂不可受。

    若不可受,則於使臣來路各官,先諭此意,不受贈物若何?」商對曰:「段子紗羅之屬,雖不受可也,若本國不産珠玉之類,不可不受。

    」上以其議爲未可,商更啓:「宜諭各官守令,使臣若有贈物,答雲:『帝曾降勑書,勿令贈遺。

    我殿下欽承聖旨,頒示臣等,臣等不敢受。

    雖受之,未得回贈,不合於禮。

    』以此卻之,其買賣之物,亦不受爲可。

    」 ○經筵。

     ○司憲府啓:「赴京監察陪吏,請以加定打角夫口傳,俾受賜米。

    」命下吏曹。

    吏曹啓:「書吏不宜以打角夫稱名,其理裝之物,令戶曹量給米穀。

    」從之。

     ○宗貞盛遣人來獻土宜,回賜正布四十五匹、燒酒三十甁。

     6月4日 ○癸酉,經筵。

     ○遣宣慰使同知敦寧府事李皎于安州,都摠制柳殷之于平壤。

     ○賜祭于兵曹判書李隨。

    敎曰: 披誠盡心,功旣多於弼亮;酬恩褒德,禮當篤於始終。

    匪伊我私,實惟公道。

    惟卿學問精博,性行端方。

    念昭考擧卿於白衣,而眇予受學於弱歲。

    知遇有甘盤之遇,啓沃同傅說之忱。

    方將倚爲腹心,庶永資於龜鑑;胡天奪之大遽,使予衷之衋傷!爰素服而擧哀,且遣使而緻奠。

    嗚呼!死生無常,縱理數之莫避;恩義旣至,何存歿之有殊 ○濟州敬差官司僕少尹樸好問啓:「旌義、大靜兩縣城內,皆無水泉,故旌義則汲水于十五裡許,大靜則五裡許,倘有倭寇圍城累日,則海中孤島,無由活命。

    請移旌義于兔山,大靜于甘山。

    」命判府事崔閏德、工曹參判樸坤等同議。

    僉曰:「旌義、大靜城內,若無井泉,則當依好問所啓。

    兩處移設便否及可移處,更令敬差官同按撫使看審。

    」命下兵曹。

     6月5日 ○甲戌,大雨。

     ○視事,經筵。

     ○命放付處李命德。

     ○司憲府啓:「慶昌府尹權蹈以其子摰,爲宦官李忖收養子。

    忖死,妻尼妙安賣其家,蹈以爲:『吾奴輩所造之家,非妙安所得擅賣。

    』使人撤取。

    請治蹈父子罪。

    」上曰:「蹈以儒者,所爲如此,不可不懲。

    」仍命放蹈于外,勿罪摰,家還給妙安。

     ○對馬島宗滿茂,遣人獻土宜,回賜正布七十八匹。

     ○刑曹據律學呈啓:「今以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罪名,考之律文,名例雲:『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裡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裡遠近,發各衛充軍。

    』該發邊遠充軍,依律發遣;徒流遷徙地方定例。

    是則以邊遠充軍,錄於徒流之上。

    縱軍虜掠條雲:『私出外境虜掠,爲首者杖一百,爲從者杖九十。

    傷人爲首者斬,爲從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不操鍊軍士條:『若隄備不嚴,撫馭無方,緻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各杖一百追奪,發邊遠充軍。

    若棄城而逃者斬。

    』以上項律文觀之,發邊遠充軍,與流罪一也,但流三千裡,則裡數有限,邊遠充軍,則不限裡數,發送邊遠之地。

    是則邊遠之地,固在流三千裡之外,然本國地境,皆不滿三千裡。

    請邊遠充軍與流三千裡,一體施行。

    律文又無邊遠充軍贖罪之法,其贖邊遠充軍者,亦依贖流三千裡例施行。

    」從之。

     ○刑曹啓:「蔚珍將校林彥,刺殺龍化驛子勿加伊,律該處絞。

    」從之。

     6月6日 ○乙亥,大雨。

     ○經筵。

     ○遣宣慰使雲城君樸從愚于黃州。

     6月7日 ○丙子,大司憲李繩直等上疏曰: 慕華樓迎接使命之所,乃緣傾危,不得已改造,非他營繕之比也。

    安純、洪理等受命監督,固當詳察謹愼,使造家之制合於繩墨,乃不用心,使高低失中,以緻改造。

    至若開川,則築石不日,一遇雨水,圮毀殆盡,其妄費財力,專無監督之意明矣。

    尹麟、吳海德久於工作,造家體制,靡不詳知,乃不緻慮,妄意裁作,體制失中,厥罪匪輕。

    況理、麟窺免罪責,推劾之際,以無咎平家改造層閣爲辭,此乃不敬之大者也,不可不懲。

    伏望將純、理、麟、海德之罪,依律施行,以戒後來。

     不允。

     ○黃海道監司禹承範,進箋謝除吏曹參議。

     ○兵曹啓:「濟州子弟,賜告歸鄕時所給粥飯,曾無定數,隻據本州京在所呈文施行,未便。

    請自今定草料粥飯之數,三品馬三匹、從人四名,四品至六品馬二匹、從人三名,參外馬二匹、從人二名。

    」從之。

     6月10日 ○己卯,日暈。

     ○左司諫申包翅等上疏曰: 監司分憂一道,承流宣化,而民生疾苦、獄訟決滯,總于一己,則其委任之責,不可頃刻而忘于懷也。

    前全羅監司金孟誠、韓惠、前郡事崔虎生等,不顧委任之意,滯獄之人,幾至數十,不卽啓聞。

    刑曹劾問,罪皆該杖,殿下特以寬仁,竝皆末減。

    臣等竊念,繫獄者逼隘狹室,欹傾漏宇,冬祈寒、夏暑雨,囚繫之苦,度日如年,豈曰無傷?匹夫銜怨,三年亢陽;匹婦結憤,六月飛霜。

    然則全羅滯囚,不啻匹夫匹婦也。

    召怨傷和,豈無自而然歟?臣等近者上疏,以爲正陽之月,飛霜雨雪,未必不自人爲之所感,而滯獄居一。

    臣等深有憾於全羅之事,恐銜怨負屈者,又有甚於全羅也。

    其未著之事則已矣,已著之事,若皆輕論,則何以戒後哉?惠則刑曹該律文勿論,若孟誠、虎生等,豈宜從末減乎?且當該守令托故淹延,不卽辨報,以至滯獄,臣等前疏所謂聽斷者,率多從易而避亂,淹延歲月,正爲此也。

    其守令,捨而勿論,實爲未便。

    伏望殿下,將孟誠、虎生下攸司,依律科斷;當該守令,亦令攸司推劾論罪,以警其餘,民生幸甚。

     6月11日 ○庚辰,日暈。

     ○對馬島宗貞澄,遣人獻土宜,回賜正布六十七匹、米豆各五十石。

     ○工曹啓:「曾命本曹,量減貢船、站船之數。

    今考各道貢船之數,一年不過十二隻,而慶尙道貢船,視他道最多,故去丁未年受敎減五隻,今宜仍舊。

    左道站船之數,則四倍於右道,故分定各官之數過多,多費松木,其弊已鉅。

    右道則於船隻十五,定水夫八十八人,水夫之數,倍於船隻,故立役不難。

    左道則船隻九十,定水夫一百九人,水夫之數,未倍於船隻,故不計農月,連番立役,其所受船隻,未能看守,以緻朽敗。

    請減左道所屬船,廣州、楊州、水原等官各一隻、忠州一隻、原州一隻、楊根、抱川各一隻、衿川、果川竝一隻、陽智、振威竝一隻,以袪民弊。

    」從之。

     6月12日 ○辛巳,知申事許誠以母病辭,上曰:「勿辭職,其往侍病。

    雖愈,待予命召乃仕。

    」 6月13日 ○壬午,宗貞盛緻書請還被留人口妙性等,答書送還。

     ○司憲府啓:「李宗揆嘗爲喬桐縣守,枉刑官奴升萬等緻死。

    本府移文推覈,宗揆抗拒不承,擅歸其家。

    升萬子今音勿,聽人之誘,告父病死。

    請竝依律科罪。

    」命杖宗揆九十收職牒,今音勿一百。

     6月14日 ○癸未,大雨。

     ○親傳望祭香祝。

     6月15日 ○甲申,賜祭于判府事卞季良。

    敎曰: 臣之効忠,旣能盡於弼亮;君之報禮,亦當極於哀榮。

    夫豈私恩?實是彜典。

    惟卿性資英銳,學識精明。

    旣早遇昭考之知,而益勵寡躬之輔。

    善爲詞命,常加潤色之華;祗事朝廷,獲紆褒嘉之寵。

    矧貳師於儲副,又知館於春秋?玆倚任之方深,奈沈痾之益篤?卒聞哀訃,良用痛傷。

    卽令輟朝,兼以議諡。

    遂命禮官而緻祝,庸示侑辭以如存。

    嗚呼!一鑑忽亡,慨英靈之何往;九泉已隔,惟恤章之載加。

     ○刑曹啓:「南陽府使宋毣不賑飢民,以緻浮??,監考吳千守、丁自義等,不卽告官。

    千守、自義律該杖一百;毣九十。

    」命各減二等,勿贖杖之。

     ○刑曹啓:「皂隷金寶、私奴末生,盜殺箭串牧場所放私馬,其情則初不知爲私馬,實與盜殺內乘馬無異。

    請論以盜內府財物,斬不待時。

    」命減一等。

    刑曹更啓:「金寶首謀殺內乘馬,請永屬流所烽火幹。

    末生私奴,例當贖流,然灸毀前日刺字處,若不補字,則竊盜之數,後無憑考。

    請於灸毀處補字,以三犯竊盜,屛諸畿外。

    」從之,但勿補字。

     ○賜肉于讓寧大君禔。

     6月16日 ○乙酉,日暈,月暈。

     ○王世子遣官,緻祭于貳師卞季良曰: 惟公天資明敏,氣宇宏深。

    學通經史,識達古今。

    文摛國華,德孚人心。

    黼黻王猷,冠冕儒林。

    肆我至尊,倚若蓍龜。

    待遇益隆,事必疇咨。

    開發愚蒙,俾處貳師。

    景仰高風,謂享期頤。

    天何不憖,奄秘容聲?靜言思之,痛切中情。

    伻陳薄奠,以敍哀誠。

    英靈如在,錫我思成。

     ○兵曹據軍器監呈啓:「今之軍器,惟長劍、弓箭、環刀而已,未有結陳守禦之器。

    請依中朝守城之具,造鐵蒺藜,分送各道,模倣造作。

    」從之。

     6月17日 ○丙戊,日暈,月暈。

     ○吏曹啓:「宣德三年七月初三日敎旨:『前銜兼帶別坐,滿五考三上者,加資敍用。

    』敬此。

    滿三十朔三上以上者,已曾依敎敍用,其未滿三十朔京外敍用者,通前兼帶時朔數及褒貶等第,三上以上者,亦依京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