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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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寧,而不從,邁龍有口不可道之言。

    犯皆不輕,其議罪以啓。

    」柳廷顯等曰:「雖皆合誅,豈無輕童?劉忱旣以不知殯斂之日爲辭,則與金天、金敬德殊矣。

    雖貸死,置之絶域可矣。

    自山、邁龍,請立文案,而後處決。

    」於是命斬金天、金敬德,下自山、邁龍義禁府鞫問斬之,劉忱仍前定役。

    上又問曰:「讓寧大君欲養子於金漢老後妻,如何?」僉曰:「可矣。

    」 ○上謂許稠、鄭招曰:「禮曹援引太祖時喪制,欲於享宗廟用樂。

    予謂宗廟用樂,則今當正朝拜表時,何不用樂?期喪之內用樂,其有古制乎?招其與禮曹,稽古制以聞。

    」 ○讓寧大君褆拜獻陵還利川,上命給馹騎,遣宦官樸春茂,送至利川,仍傳旨于京畿觀察使曰:「讓寧大君每月一次獻陵來往時,給驛騎三匹。

    」 ○上傳旨于政府、禮曹曰:「予欲以讓寧爲獻陵來朔祭行香使,如何?」皆對以不可,上曰:「孝寧如何?」皆曰:「可。

    」 ○上王狩于平康縣之分水嶺。

     ○上王命還李從茂告身。

     9月30日 ○乙未,上以素服,親傳宗廟、啓聖殿、文昭殿、諸山陵、恭靖大王魂殿、文宣王朔祭香祝。

     ○禮曹啓拜獻陵儀及攝行儀、廣孝殿朔望親享儀及攝行儀。

    拜獻陵儀曰:〈卒哭後四時大享、有名日別祭、朔望奠同〉前一日,忠扈衛設大次於陵所近地,量設小次於陵室之側,侍臣次於大次之前,文左武右,陪位宗室以下文武群官次又於大次之前,隨地之宜。

    陵司帥其屬,掃除陵室,設饌幔於陵所近地。

    校書館員以祝版奉進,近臣傳奉以進,殿下署訖,近臣奉出附攸司。

    通禮門設殿下版位於陵室東南,西向,設亞獻官、終獻官位於殿下版位之後,西向,設宗室以下文武群官位於神道左右,中心爲頭,異位重行,俱北向。

    其日未行事前,陵司掃除陵室。

    典祀官、陵司各帥其屬,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於戶外之左。

    其日未明一刻,車駕出宮至大次。

    書雲觀報時,通禮門分引宗室以下文武群官入就位,奉禮郞引亞獻、終獻官入就位。

    判通禮啓外辦,導殿下至版位西向立,判通禮啓請四拜,殿下四拜。

    通贊曰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判通禮導殿下,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近侍以盞受酒,判通禮導殿下,入詣靈座前北向立,啓請跪,近侍一人奉香合,近侍一人奉香爐跪進,判通禮啓請三上香,近侍奠爐于案。

    〈進香在東西向,奠爐在西東向。

    進盞、奠盞準此。

    〉近侍奉盞跪進,判通禮啓請執盞獻盞,以盞授近侍,奠于靈座前。

    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再拜,導殿下出戶,降自東階復位。

    奉禮郞引亞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

    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奉禮郞引亞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盞授亞獻官,奉禮郞贊執盞獻盞,以盞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

    奉禮郞贊俛伏興小退,再拜,引降復位。

    奉禮郞引終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判通禮啓請四拜,殿下四拜。

    通贊曰四拜,在位者皆再拜。

    判通禮導殿下還大次,奉禮郞引亞獻官、終獻官出,通禮門分引宗室以下文武群官以次出,典祀官、陵司帥其屬,徹禮饌,祝版瘞於坎,車駕還宮。

     ○攝行儀曰: 〈卒哭後四時大享、有名日別祭、朔望奠皆同。

    〉前一日,陵司帥其屬,掃除陵室,設饌幔於陵所近地,隨地之宜。

    執事者設獻官位於陵室東南,西向,執事者位於獻官之後稍南,西向北上,謁者位於執事之南,西向,監察位於西南,北向。

    其日未行事前,陵司帥其屬,掃除陵室。

    執事者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所於戶外之左。

    時至,謁者先就拜位,北向四拜訖,引監察及諸執事入就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謁者曰四拜,監察以下皆四拜訖,各就位。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謁者曰四拜,獻官四拜。

    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謁者引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一人奉香合,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案。

    〈奉香在東西向,奠爐在西東向。

    授盞、奠盞準此。

    〉執事者以盞授獻官,獻官執盞獻盞,以盞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俛伏興,小退北向跪,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俛伏興再拜,引出戶降復位。

    小頃,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謁者引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盞授獻官,獻官執盞獻盞,以盞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

    謁者贊俛伏興,小退再拜,引出戶降復位。

    小頃,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謁者曰四拜,獻官四拜,引獻官出。

    謁者引監察及諸執事,俱復拜位,謁者曰四拜,監察以下皆四拜訖,以次引出,謁者就拜位,四拜而出。

    執事者徹禮饌,祝版瘞於坎。

     ○廣孝殿朔望親享儀:〈卒哭後有名日別祭同〉前期,通禮門設殿下版位於東階東南,西向,設亞獻官、終獻官位於殿下版位之後近南,西向,設宗室以下文武群官位於外庭,文東武西,中心爲頭,異位重行西上,俱北向。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奠所於戶外之左。

    時至,諸享官及陪祭群官,皆聚殿門外。

    判通禮導殿下,乘輿以出,權就齋殿。

    通禮門分引宗室以下文武群官入就位,奉禮郞引亞獻官、終獻官入就位。

    大祝開匱奉出虞主,設於座,覆以靑苧巾。

    判通禮啓外辦,導殿下至版位西向立,啓請四拜,殿下四拜。

    通贊曰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判通禮導殿下,升自東階,〈升降階,上下皆有揖。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近侍以盞受酒,判通禮導殿下,詣靈座前〈戶外有揖,戶內伏地。

    〉北向立,啓請跪,近侍一人奉香合,近侍一人奉香爐跪進,判通禮啓請三上香,近侍奠爐于案,〈進香在東西向,奠爐在東西向。

    進盞奠盞準此。

    〉近侍奉盞跪進,判通禮啓請執盞獻盞,以盞授近侍,奠于靈座前。

    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再拜,導殿下出戶,降自東階復位。

    奉禮郞引亞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奉禮郞引亞獻官,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盞授亞獻官,亞獻官執盞獻盞,以盞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

    奉禮郞贊俛伏興,小退再拜,引降復位。

    奉禮郞引終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判通禮啓請四拜,殿下四拜。

    通贊曰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判通禮啓禮畢,導殿下還齋殿。

    奉禮郞引亞獻官、終獻官出,通禮門分引宗室以下文武群官以次出。

    大祝納虞主如儀,典祀官帥其屬,撤禮饌,祝版瘞於坎,殿下乘輿還宮。

     ○攝行儀曰:〈卒哭後有名日別祭同。

    〉前期,有司設獻官位於東階東南,西向,執事者位於其後稍南,重行西向北上,監察位於殿庭之南近東,西向,書吏陪其後,謁者、贊者位於東階西南,西向北上。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所於戶外之左。

    時至,獻官以下皆就殿門外。

    謁者、贊者先就殿庭拜位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謁者引監察及典祀官、諸執事入就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贊者曰四拜,監察以下皆四拜訖,各就位,大祝開匱奉出虞主,設於座,覆以靑苧巾。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贊者曰四拜,獻官四拜。

    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升降階,上下皆有揖。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謁者引獻官,入詣靈座前〈戶外有揖,戶內伏地。

    〉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一人奉香合,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案。

    〈奉香在東西向,奠爐在西東向。

    授盞奠盞準此。

    〉執事者以盞授獻官,獻官執盞獻盞,以盞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

    謁者贊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俛伏興,再拜,引出戶,降自東階復位。

    小頃,謁者引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謁者引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盞授獻官,獻官執盞獻盞,以盞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

    謁者贊俛伏興,小退再拜,引降復位。

    小頃,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贊者曰四拜,獻官四拜,謁者引獻官出。

    謁者引監察、典祀官、諸執事俱復拜位,贊者曰四拜,監察以下皆四拜訖,謁者以次引出。

    大祝納虞主如儀,謁者、贊者就拜位四拜而出,典祀官帥其屬,徹禮饌,祝版瘞于坎。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九〉 冬十月 10月1日 ○丙申朔,上率群臣,詣廣孝殿,行朔祭,還禦便殿,視事。

    政府、功臣、六曹、臺諫,始入啓事。

     ○禮曹啓:「今國行追薦七齋,旣皆以水陸詳定。

    自今先王先後忌晨齋,亦於山水淨處,以水陸行之。

    」 ○戶曹啓:「今年禾穀不稔,民生可慮,請裁省冗費。

    」從之。

     ○禮曹啓:「正朝拜表時,用朝服,樂陳而不作。

    」從之。

     ○山陵赴役工匠凡二百二十四人,第其功勞,賜米有差。

     10月2日 ○丁酉,遣中軍都摠制曺備衡、右軍同知摠制曺緻如京師,賀明年正。

    上以黑衣、烏犀帶,拜表如儀,百官皆服朝服、近侍黑衣,繖扇皆用靑。

    賜備衡等毛冠衣靴,遣宦官餞于郊。

     ○上遣李村,齎酒果問安于上王行在所。

     ○東平縣民李松詐稱倭人,謀往日本,事覺伏誅。

     ○義禁府啓:「內隱伊及奉吉、吾麿知等罪,按律當斬。

    」命各杖一百。

     10月3日 ○戊戌,上王遣人,以所獲禽薦于宗廟,又分賜政府、六曺代言司,上賜酒于議政府、六曹。

     10月4日 ○己亥,視事。

    議國喪期年內,宗廟及望闕禮用樂可否,許稠對曰:「太祖之喪,卒哭後用樂於宗廟,宜遵成憲,望闕禮亦宜用樂。

    」卞季良曰:「宗廟用樂則可矣,望闕禮,不可用樂。

    若上不出,而百官以時服行禮,則似爲得體。

    」上曰:「宗廟之禮,可依成憲,望闕禮用樂,更議施行。

    」群臣出。

    謂近臣曰:「望闕禮,予先行禮,百官朝服,用樂蹈舞如何?」 ○許稠啓曰:「倭賊將犯中國,到全羅道海南縣,欲寇我境,倭將仇乍鎭禁之。

    仇乍鎭曾娶我國女,生一子,仰慕本朝,其心可嘉。

    請給其妻衣糧。

    」上曰:「宜更審問給之。

    」 ○吏曹啓:「仁寧府令史,依仁壽府例,置實差十人、預差五人。

    」從之。

     ○吏曹啓:「各處朔望及無時別祭,二品以上獻官受點後,或以服制、忌日等項之故,改差者甚多。

    請令二品以上衙門,吏典開寫堂上官忌日等故,前期一月望前呈本曹,以爲恒式。

    」從之。

     10月6日 ○辛醜,遣議政府參贊卞季良,問安于上王行祭所,因獻酒果。

     10月7日 ○壬寅,禮曹啓廣孝殿四時大享儀曰: 前期,通禮門設殿下版位於東階東南,西向,設亞獻官、終獻官位於殿下版位之後近南,西向北上,執事者位於其後,異位重行,俱西向北上,設執禮位於東階西南,西向,謁者、贊引在南小退,俱西向,〈若內庭狹窄,則設贊者位於外庭東南,西向。

    〉設宗室以下文武群官位於外庭,文東武西,中心爲頭,異位重行,俱北向,設監察位二於東西班後,北向,書吏各陪其後。

    典祀官、殿司各帥其屬,入奠祝版於靈座之右,〈有坫〉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祭器,實饌具,設尊所於戶外之左,〈玄酒在西〉皆加勺羃,北向西上,設洗於東階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爵洗之篚則又實以爵〉亞終獻洗又於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爵洗之篚則又實以爵〉設諸執事盥洗於亞終獻洗東南北向。

    時至,典祀官、殿司各率其屬,入實饌具畢,諸享官及陪祭群官皆就殿門外。

    判通禮導殿下,乘輿以出,權就齋殿。

    執禮率謁者、贊者、贊引先就殿庭拜位,重行北向,西上四拜,各就位。

    贊引引典祀官、大祝、齋郞,入就殿庭拜位。

    立定,執禮曰四拜,〈凡執禮有辭,贊者皆傳唱。

    〉典祀官以下四拜。

    贊引引諸執事,詣盥洗位盥洗訖,各就位,通禮門分引宗室以下文武群臣入就位,謁者引亞獻官、終獻官入就位。

    大祝開匱,奉出虞主,設於座,覆以靑苧巾。

    執事者洗瓚拭瓚,洗爵拭爵,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禮曹判書進當齋殿前跪,啓請行禮,啓訖俛伏興。

    判通禮導殿下,出詣版位西向立,判通禮啓請四拜,殿下四拜。

    執禮曰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先拜者不拜〉判通禮導殿下,詣盥洗位北向立,內侍跪,取匜興沃水,又內侍跪,取盤承水,殿下盥手,內侍跪,取巾於篚以進,殿下帨手訖,內侍受巾奠於篚。

    判通禮導殿下,升自東階,〈升降階,上下皆有揖。

    近侍內侍從升。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鬱鬯,近侍以瓚受酒,判通禮導殿下,入詣靈座前〈戶外有揖,戶內有伏地。

    〉北向立,啓請跪,近侍一人奉香合,近侍一人奉香爐跪進,判通禮啓請三上香,近侍奠爐于案。

    近侍以瓚跪進,判通禮啓請執瓚灌地訖,以瓚授近侍,近侍受以授大祝。

    近侍以幣篚跪進,判通禮啓請執幣獻幣,以幣授近侍,奠于靈座前。

    〈凡進香、進瓚、進幣皆在東西向,奠爐、受瓚、奠幣皆在西東向。

    進爵奠爵準此。

    〉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小退再拜,導殿下出戶,降自東階復位。

    少頃,判通禮導殿下,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近侍以爵受酒,判通禮導殿下,入詣靈座前北向立,啓請跪,近侍以爵跪進,判通禮啓請執爵獻爵,以爵授近侍,奠于靈座前。

    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靈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判通禮啓請俛伏興,再拜,導殿下出戶,降自東階復位。

    謁者引亞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盥手帨手訖,謁者引亞獻官升自東階,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亞獻官,入詣靈座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爵授亞獻官,亞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靈座前。

    謁者贊俛伏興,小退再拜,引出戶降復位。

    謁者引終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判通禮啓請四拜,殿下四拜。

    執禮曰四拜,在位者皆四拜訖,禮曹判書跪啓禮畢,啓訖,俛伏興。

    判通禮導殿下還齋殿,謁者引亞獻官、終獻官出,通禮門分引宗室以下文武群官以次出。

    贊引引典祀官以下諸執事,俱復拜位。

    立定,執禮曰四拜,典祀官以下皆四拜,贊引以次引出。

    大祝納虞主如儀,執禮率謁者、贊者、贊引,就拜位,四拜而出,典祀官、殿司各率其屬,徹禮饌,祝幣瘞於坎,殿下乘輿還宮。

     10月8日 ○癸卯,遣領議政府事柳廷顯、右代言鄭招,進酒果于上王行在所。

    宣旨:「大臣、近臣毋煩來謁。

    」廷顯等未至而還。

     ○日本國回禮使通事尹仁甫先來復命啓曰:「臣等初到其國,待之甚薄,不許入國都,館于深修菴,距國都三十裡而近,常以兵圍守,不令與國人通。

    繼有僧惠珙者來問曰:『聞大明將伐日本,信否?』答曰:『不知也。

    』珙曰:『朝鮮與大明同心。

    何故不知?」先是,大明使宦者勑曰:「若不臣服,與朝鮮討之。

    』旣而,使者畏害而逃,故疑而問之。

    又國王在寶憧寺,呼見臣等,其王髠頂,披伽梨服,執事者皆僧也。

    從者不過十餘人。

    旣見,移館臣等于松月菴,支待稍厚。

    僧惠珙、周頌來謂曰:『國書以永樂記年,故禦所惡之,不接見於京都也。

    何不用我應永年號乎?』禦所者,國人指其王也。

    國無府庫,隻令富人支待。

    又有人密言:『其王居無體面,不欲示之,故不令入都也。

    』其禦所,每歷諸寺修齋,以此爲事,命令隻行於近都地面而已。

    土地皆瓜分於強宗,每事依違而已。

    九州節度使父子誠心迎待。

    築前州守藤滿員、一岐島主皆有怨言,小二殿亦曰:『去年朝鮮來攻我對馬島。

    我欲請兵船二三百,攻破朝鮮沿海數邑,然後快於心矣。

    』對馬島都都熊瓦弟熊守亦曰:『吾欲拘汝等,以當島人之被留者,然與本國通好,不敢耳。

    其被留人須速刷還。

    』」 10月9日 ○甲辰,上親傳宗廟、原廟、諸山陵冬享大祭香祝。

     ○上王自平康還禦豐壤宮,上遣宦官樸春茂問安,仍獻酒饌。

     10月10日 ○乙巳,上親行冬享于廣孝殿,遣左議政樸訔,攝事于宗廟,始用樂。

     ○宣旨:「今年禾穀不實,忠淸、全羅、慶尙道別牌、侍衛牌,勿令番上。

    」 ○奉定安王後神主,移安于恭請大王魂殿。

     ○上朝豐壤宮。

     10月11日 ○丙午,上王召語李明德、元肅曰:「予年過五十後,不得安寢,夜至三更,則更不得寐。

    戊戌十二月間,在壽康宮,令侍女薔薇叩膝,薔薇叩之不稱意,吾徵叱之,因入睡,薔薇忽然叩之不謹,令我驚動。

    疾其無禮,送于大妃問其情,不以實對。

    予召而親問,乃曰:『憤其叱責,叩之不謹。

    』其爲不敬大矣。

    第以不能齊家爲愧,諱而不露,隻黜其身,已有年矣。

    今因金天、邁龍之事,累日思之,非惟大殿,將建東宮,侍女之誡,不可不嚴。

    又聞主上之言,大殿侍女一人手裂恭妃衣,其罪亦類於薔薇。

    人命至重,然不可以姑息之仁,不懲後人,欲將二人,沈之水中,或令絞殺。

    汝其還京,議諸三政丞、卞三宰施行。

    」 ○上王幸離宮南郊,觀放鷹。

     ○上還宮,語元肅曰:「治國平天下雖大,齊家最難。

    恭妃性無妬忌,父王亦以此素稱之。

    卽位之初,誠妃選進本宮婢名小婢者爲侍女,予令給事于前,未幾移定他任。

    小婢妄意恭妃所爲發憤,形於言語。

    一日,恭妃解衣,令小婢藏之,小婢密自裂壞,事覺訊之,未得隱諱,乃曰:『忽然有裂壞之情,故裂之。

    』予欲卽下有司,明正其罪,適其時大旱,故隻杖之,黜還于誠妃殿。

    昨因薔薇之事,具啓于父王,父王以謂:『晩啓。

    爾以此議於大臣以啓。

    』又前日所囚富貴者,所犯無他,母後生時,以乳媪之子佛丁,屬予爲洗水間別監,未幾薨逝。

    予問洗手間別監之有故者,皆曰:『富貴願免此任。

    』卽似佛丁代之。

    富貴謝於東殿,其欲免之意著矣。

    此奴,自我大君時根隨久矣。

    至是,略無顧戀之意,故疾而囚之耳。

    不須取辭,卽令杖之,定于苦役。

    」又曰:「劉沈所犯稍輕,已奉宣旨放之,可還定河東官奴。

    」柳廷顯、樸訔、李原、卞季良議曰:「薔薇、小婢等所犯,皆當論以叛逆,宜同三省委官鞫訊,與衆棄之,劉沈亦當死,然上敎如此,不敢更啓。

    」上曰:「小婢等事,言之猶愧,何煩三省委官乎?領議政旣爲都提調,其忘勞親問取辭。

    」 ○艮方有電光。

     10月12日 ○丁未,視事。

    命注書卞孝文,饋五部學堂造成官吏,下逮工匠。

     ○上曰:「文昭、廣孝殿之祭用素饌未便,其令政府、六曹同議以聞。

    」 ○山陵赴役軍人物故者,命所在官賜米豆,以資喪葬。

     10月13日 ○戊申,上親傳大慈庵法席香疏,命府尹成抑監其事,追成大妃之願也。

     ○上王觀放鷹于豐壤南郊。

     10月14日 ○己酉,上親傳宗廟、諸山陵望祭香祝。

     ○設法華法席于大慈庵,本宮供辦。

     10月15日 ○庚戌,上詣廣孝殿行望祭,遂朝豐壤宮。

     ○上王將幸鐵原等處,以天寒停之。

    趙末生、李明德曰:「天氣當溫,且諸事已備,不宜停之。

    」不允。

     ○禮曹啓:「恭靖大王魂殿侍衛,令宗親及內侍茶房別監依廣孝殿例入直,罷魂殿都監。

    」從之。

     10月16日 ○辛亥,上還宮。

     ○上王觀放鷹于豐壤南郊。

     ○上王以京畿經歷徐彌性勤於職事,命轉一階。

     ○司諫院上疏請曰: 向者,知古阜郡事金倣受全羅道都節制使鎭撫之牒,未赴營而遭父喪,纔過百日至今年正月,擅脫喪服,赴營行公,殊無人子之心。

    移文監司,以問其故,答以:「節制使樸礎使之脫服,因以赴營。

    」將其辭因問於樸礎,礎答以:「己亥八月,以將再征對馬,授臣當職。

    時金倣知古阜郡事,以本道都鎭撫受牒解任,尋丁父憂。

    然鎭撫重任,不可輕改,故百日後,依六典起復,申報兵曹受決。

    」爲辭。

     臣等竊觀,親喪固所自盡,其有關係要務者,奪情起復,宿衛軍官,百日除喪,已有著令。

    如有不待終制,自除衰服者,亦有常典。

    若金倣者,本非禦敵出衆之才,又無奪情起復之命。

    豈可以鎭撫而擅自除喪乎?若曰六典內軍官百日行喪,則金倣曾以守令,遂任鎭撫,本非軍士也。

    若曰東征之時,則年前十月,已停再擧之事,不可謂臨陣攻討之時也。

    雖出征之日,固當取旨,然後起復。

    倣本非軍士,又非征討之日,聽從樸礎之言,擅除衰服,恬不爲愧,其不知有父明矣。

    忠臣出於孝子之門,若倣者可謂之孝乎?且樸礎若以金倣爲制敵禦侮之才,則亦當申聞取旨,然後使之除喪。

    今乃先使除喪,然後移文兵曹,罪亦不小矣。

    伏望將金倣、樸礎下攸司,明正其罪,以勵風俗。

     10月17日 ○壬子,上親傳元敬王太後百齋香疏。

     ○以孟思誠爲吏曹判書,李之剛戶曹判書,鄭易藝文館大提學,申浩右軍摠制,李興發左軍摠制,李從茂長川君,崔蠲右司諫大夫,金孟誠司憲執義,張允和全羅道都觀官使,徐選慶尙道都觀察使,金漸平安道都觀察使,李恪鹹吉道兵馬都節制使,崔沄平安道兵馬都節制使,鄭耕全州府尹。

    又以宋布景爲繕工監正,以償日本奉使之勞。

     ○上王獵于楊州之早谷山,夕次陶穴。

     ○抱川縣監李股代納狼川上納小麥。

    狼川縣監郭休斫取民間材木,結桴輸送,且私造船隻。

    事覺,股笞四十;休徐刺字,奪告身,杖九十。

     10月18日 ○癸醜,上視事。

     ○上王還豐壤。

     ○全羅道高山縣鄕校生徒池活等告于縣曰:「縣吏石珎其父得風疾,每日一發,發則氣絶,久而乃蘇。

    石珎日夜呼泣哀禱,廣求藥餌,一日有僧踵門曰:『聞,爾父有狂疾,信乎?』石珎驚喜,具告病證,僧曰:『碎生人骨,和血以飮則可愈。

    』石珎卽折其無名指,和血以進,病小間,乃再進遂愈。

    小尹徐省適在縣見其事,作傳以記之。

    夫傷其身體,非孝之中道,然其孝行足以感動人心,關於名敎者有四。

    方其父之得疾也,四年之間,衣不解帶,食不甘味,至於羸瘦,一也。

    日以廣求醫藥爲事,雖鄕黨族人之會,未嘗與焉,二也。

    事父母,承顔順色,雖責以艱大之事,未嘗忤父母之心,三也。

    一邑稱其孝行,輒曰:『此人子之常事,何足爲言?』惟恐人知,四也。

    恭惟聖上以孝治國,人民感化,有如此純孝者,出於荒僻之地。

    請報于朝,旌表其閭,以光聖朝之孝,以勵人子之心。

    」都觀察使申浩以聞,命旌表其門閭,蠲其吏役。

     10月19日 ○甲寅,命日給三韓國大夫人宋氏酒二甁。

     ○以少卿韓確奉誥命而來,賜奴婢十口、田七十結。

     10月20日 ○乙卯,上王觀放鷹于豐壤南郊。

    上朝豐壤宮。

     10月21日 ○丙辰,上王以上喪制滿百日,爲之開素,上涕注固辭,竟不得辭。

     ○上王曰:「日本國王責我國用永樂年號,不足數也。

    小二殿欲侵我邊邑,熊壽又言:『今後不令興利船出去。

    』其絶交之意已著。

    吾欲遣水軍都節制使,大備兵船,聚于巨濟等處要害之地,使對馬島倭不得耕田、捕魚、煮鹽,則必與小二殿請降,如其不降,則令諸將,更疊入攻可也。

    」明日,召三議政、卞三宰、許判書。

     10月22日 ○丁巳,上王及上召問廷顯等,樸訔、李原對曰:「日本國王之言,不足數也。

    小二殿及熊守之言可憎,宜遣諸將,嚴備以待,如不來降,入攻亦可。

    今對馬島使者及興利人等,竝令拘留,令九州使者及拘留倭內,擇微弱者遣歸,傳朝廷飭兵待變之意爲便。

    」柳廷顯、卞季良、許稠曰:「遣將備邊則宜矣,拘留來使則我先作釁,似爲不可。

    」議訖置酒,孝寧大君??、漢平君趙涓、摠制洪敷、李皎亦入侍。

    酒闌,稠進啓曰:「有所懷而不言,是不直也。

    父子完聚,人情之所同,各官安置倭人,宜令置還本土,得遂父子之願,必無倭變。

    」上王曰:「卿之此言,非爲一己,爲國家慮也。

    卿昔辟人揮淚,極言所懷,今又如此。

    卿不如是,誰稱爲許判書?此吾所以稱之也。

    」諸臣皆出,訔、原侍,上王曰:「明朝與卿等,選可爲水軍節制使。

    」訔曰:「簡在上心,臣等何敢選擇?」訔因請免相,上王曰:「吾因主上,已知卿意,毋得更請。

    」因命曰:「各盡其心,善輔主上。

    」 10月23日 ○戊午,上王命宦官嚴永守傳旨曰:「拘留之事,自古有之。

    高皇帝亦留本國使臣,對馬賊倭之使,留之何害?卿等更議以啓。

    」季良等皆曰:「可。

    」上出禦寢殿,召元肅曰:「日本國王責用永樂年號之言,甚爲無禮,聞之不可不言。

    今九州客人傳諭國王,又爲書錄小二殿及熊壽等侮慢不恭之事,諭九州節度使如何?其議諸大臣以聞。

    」廷顯等皆曰:「上敎允當。

    」上還自豐壤。

     ○上王遊幸豐壤東郊。

     10月24日 ○己未,視事。

     ○命還給李從茂科田。

     ○以柳暲爲左軍同知摠制,尹夏、尹得洪右軍同知摠制,黃旱雨仁寧府尹。

    復置慶尙左右道、全羅、忠淸道水軍都節制使,以黃象、成達生、樸礎、元胤爲之。

    以禹博爲慶尙右道兵馬都節制使,洪尙直鏡城節制使,尹普老判晉州牧事。

     ○李珍彥、鄭元奇等伏誅。

    珍彥,吉州人。

    有崔閏玉者,稱爲逃奴,珍彥乃雲:「太祖徵時,幸良女名管知者而産我,實非逃奴也。

    」元奇亦冒彥珍子毛知名,訴閏玉于官。

    鹹吉道觀察使尹臨捕之以聞,下義禁府,同三省按驗。

    珍彥乃百姓李松之子,元奇亦珍彥姊子也。

    皆坐大逆。

     ○命以江原道嶺東米穀,悉輸興原倉,以納于京,姑停慶尙道歲貢米穀。

     10月25日 ○庚申,日本回禮使宋希景等來復命,上引見勞之。

    日本國王書曰: 使臣之來,謹領珍翰幷所需釋典,無勝感戴之至,兼拜別幅色色珍異之賜。

    隣好之厚,喜慰可量哉?所諭及雲州僑居之輩,使人驗問之,皆已沒故,無復存者。

    其子若孫之産吾者,誘之敎歸,亦皆不欲離此方。

    其轉傳鬻賣散諸島者,乃命諸州刺史以搜尋之,待後便以發還之,莫以爲慮焉。

    銀扇百柄,托于回船,非以爲獻,聊答來意耳。

     10月26日 ○辛酉,視事。

     ○許稠啓:「對馬島倭不可拘留,請皆發還。

    」上曰:「已知卿意。

    」諸臣出。

    上以問元肅等,對曰:「稠之所啓是矣。

    彼若浮于雲涯,侵掠諸道,則民不能安,不若不拘之爲愈也。

    」 ○宣旨:「內禁、內侍衛有闕,以純厚武材卓異鹹吉道子弟,爲先充差,雖他道子弟,武才卓異,則亦許入屬。

    其京中豪富子弟,勿令入屬。

    」 ○上王幸樂天亭。

    宋希景等上謁,上王賜見,問日本事變。

     ○禮曹啓:「今集賢殿直提學,班在從三品之首,於路上宜齎鞍籠。

    藝文館直提學,本序於執義、知司諫之上。

    執義、知司諫亦齎鞍籠,藝文館直提學宜仍舊許齎鞍籠。

    」上命同僉知敦寧府事亦依此例。

     ○日本國九州節度使源道鎭遣人獻土宜,賜緜布四百匹。

     10月27日 ○壬戌,上將詣樂天亭,肩輿已進,召見許稠,稠極陳巨濟島不宜聚泊兵船與不可拘留倭使之意,仍請更遣使臣于日本詗之。

    上遂詣樂天亭,奉上王禦別室,餞禹博、成達生、黃象、元胤、樸礎、洪尙直、金漸,兩上親執盃賜之。

    樸訔、李原、趙涓、趙末生、許稠、洪敷、李明德、元肅等亦入侍,以次行酒。

    將開宴也,上王先召末生、元肅命曰:「今見水軍節制使,當講論制倭之策。

    今因主上聞許稠之言,巨濟島,不宜聚泊兵船,且請遣使日本者誤矣。

    兵船聚泊,非欲擊倭,乃待其來降,且備不虞,何爲不可?日本國王責用永樂年號,而欲遣使結好,非讀書識理者之言也。

    其曰不可拘留倭使則宜矣,其與大臣極論以啓。

    若與倭使言,則當歷擧往事及小二殿侮慢無禮、熊壽絶交之言曰:『爾旣如此,今遣諸將於各道,大飭水軍,如有作耗者,則掩捕之,或入攻對馬島,使不得耕種,如其誠心歸附,何必如此乎?』」廷顯、季良等對曰:「拘留倭使,臣等亦以爲不可。

    」樸訔、李原曰:「如欲速其降,不如留其使者之爲愈也。

    」訔等旣赴宴,上王親問之,訔、原對之如前,上王曰:「不如放還之便也。

    拘留則我先生釁,不可。

    」季良曰:「原昌淸所使人,今以無行狀,留在海浦,其上京與回還,宜從其願。

    」上王從之。

    上王又曰:「陵室兩傍石及蓋石,若用全石,則轉輸甚難,無益於死者,有害於生民。

    今日之事,永爲成法,於獻陵形止案,明白載錄,俾後世子孫鹹遵此法。

    」 ○賜禹博等靴及氈笠。

     ○改水軍都節制使爲水軍都按撫處置使。

     10月28日 ○癸亥,上還自樂天亭。

    上王下典醫監正鄭從夏于義禁府斬之。

    醫人元鶴嘗侍從上王殿,上王聞從夏頗能其業,且以楊弘達已老,欲令從夏與鶴輪番入直,使鶴召之,從夏憚上王剛明,不願近侍,以無信驗不往。

    鶴再使人呼之,又不往,乃下義禁府訊之,從夏曰:「上鑑明哲,若問方書,何以爲對?以故不往。

    」遂論以大逆斬之,籍其家。

     10月29日 ○甲子,上親傳宗廟、諸陵寢朔祭香祝。

     ○上王渡麻田浦,觀放鷹于廣津之野。

     ○內鷹房人號時波赤,凡行幸觀鷹常從駕,故優恤其戶,悉免差役,令文孝宗、柳殷之、池伯顔三人分掌之。

    然無定額,規避軍役者,多因請托而得屬,奴事三人者,亦得竄名其間,至或有名爲時波赤,而不知臂鷹者。

    所在恃恩,輒與守令頡頏,吏不得至其門;影占丁口,拒避差役,守令亦無如之何。

    上王深知其弊,乃命各道上時波赤人丁戶數,以二百人爲定額,一歲更休,有闕輒補。

    平安道陽德、成川捕鷹人,亦隻留四十戶,人給兵曹差貼,其無差貼者,令所在官充軍。

    所革凡數百戶,唯鹹吉道本宮牌屬者二百十六戶依舊。

     十一月 11月1日 ○乙醜朔,親祭廣孝殿,用太祖喪制,始除百官陪祭。

    從樸訔之言也。

     ○視事。

    許稠啓曰:「對馬島使人何以處之?」上曰:「父王言:『對馬島非惟薄待宋希璟,且言:「還我藤次郞、三未三甫羅,則永永太平。

    」其言甚爲無禮。

    故復遣水軍節制使,整飭水軍,泊立巨濟島,則島倭必有投降之志矣。

    如此則邊警絶矣。

    』」卞季良曰:「上王已令臣等議此事,臣與三議政皆以爲:『彼雖無禮,拘留其使,似爲急迫。

    』上王曰:『留其使人,令水軍分泊巨濟島以示威,則彼必投降。

    如此則策之上也。

    』臣等俱從宣旨。

    」平陽府院君金承霔曰:「老臣以爲,彼雖有悖逆之言,東征之後,不省己惡,發忿而然,不足責也。

    宜聽而不聞,儼然自強。

    彼若犯邊,則以逸應之,豈有不勝之理?且今倭使隻二十餘名,去留不足增損。

    」上曰:「卿言然矣。

    予已悉知。

    」許稠曰:「上王欲令水軍節制使分泊巨濟島,留其使人者,以對馬島忘恩背德,再犯我境爾。

    若先諭日本,則彼亦以對馬島爲非而斥之,勢必孤立矣。

    彼雖與宋希璟出怨言,然未的知其叛也。

    彼若無叛心,則留其使者,臣亦以爲急迫。

    」上曰:「對馬島倭無禮如此,而受其貢獻,無乃不可乎?予欲卻其貢獻,薄待其使,厚待九州節度使使者,以別恩信。

    」樸訔曰:「上敎允當,宜移館他處,隻給口糧,令自炊爨以食。

    又進其使者,嚴勑其島背恩忘德之由。

    下去時,不給馹騎,厚待九州使者,使之相知。

    」上曰:「卿言然矣,予將聞于上王。

    」諸臣旣出,命樸訔、許稠、元肅,議開諭對馬島使者之辭以啓。

    又召見趙末生、元肅曰:「卿等聞父王開諭倭使之辭乎?」末生等啓:「隻聞聚兵船備邊之意與數其侮慢無禮之罪之辭。

    」上曰:「若不使九州知之,則彼必驚擾,須諭九州以此意。

    」訔等卽草其辭以進,命末生齎啓于上王。

     ○禹博、成達生、樸礎、黃象、金漸、元胤等拜辭,賜藥餌以遣之。

     ○禮曹啓:「元敬王後期年內,凡向闕賀禮,除舞蹈,樂部陳而不作。

    」從之。

     ○吏曹啓:「《六典》內:『諸都監枝色,以無勸懲之法,怠於其職,以至廢事。

    今後吏曹無時檢察,勤者啓聞敍用,怠者依律論罪。

    』請依此條,如典醫監、惠民局、濟生院、昭格殿、圖畫院、東西活人院、歸厚所、典廐署諸學、提擧、別坐,東西窰判官、五部學堂敎授官、訓導官、律學訓導官等口傳官吏,本曹幷皆檢察,以示勸懲。

    」從之。

     11月2日 ○丙寅,趙末生回自樂天亭啓曰:「上王覽開諭倭使之辭曰:『此吾意也。

    宜兼諭前年乞降後,革水軍都節制使,今聞宋希璟之言,復置其使,使泊于全羅道,有賊變,則乘機追擊,又使泊于慶尙道要害處,臨機處變之意,兵曹判書與禮曹判書同坐禮曹,曲盡開諭,其供給及馹騎,竝依舊例。

    』」 ○上王還豐壤離宮。

     11月3日 ○丁卯,視事。

     ○禮曹啓:「元敬王後期年內,各道觀察使、節制使、守令陪箋時及守令迎命時,竝用白衣、烏紗帽、黑角帶。

    」從之。

     ○趙末生、許稠同坐禮曹,慰九州節度使使人,且開諭對馬島使者曰:「汝島土地塉薄,不能耕農,以盜竊爲生。

    熊瓦之父貞茂及祖靈鑑,欲禁賊,歸命聖朝,以至誠送平道全以宿衛,朝廷憐其誠意,凡有所求,靡不聽從。

    去年汝島賊船,潛入我境,燒焚兵船,殺掠人物,又遣興利船,窺覘事變。

    卽遣諸將,誅討賊黨,其興利倭,分置諸郡,更飭水軍,刻期大擧掃蕩巢穴。

    熊瓦及祖母等悔過歸順,乞通信好,朝廷信之,唯置陸地防禦,罷水軍節制使。

    熊瓦不顧國家大恩,回禮使宋希璟之還也,憑小二殿倨慢無禮,弟熊壽亦不親接待,使人傳說曰:『今後更不通信。

    』其背恩之意已著。

    今復遣水軍節制使,分泊全羅道,又泊慶尙道要害處,臨機處置。

    汝等若誠心悔過,則將復解兵。

    爾其歸見島主,細說此意。

    汝等存亡,在此一擧。

    」九州使者曰:「吾等之來也,到對馬島,知島倭之無禮也。

    島倭誠服則實收兵船乎?吾將備達于節度使。

    」對馬島使者曰:「熊瓦歸九州不還,熊壽年少,宗俊被黜,無人主島事,故回禮使之往還也,無禮如此。

    吾欲速還達於島主。

    」 ○宣旨:「奪上護軍樸去非告身。

    」初,去非受上護軍,出怨言曰:「後來者居上。

    予從仕已久,而未免上護軍。

    」語聞,奪告身,削忠義衛籍。

    去非,錫命之子也。

    無才行,隻以功臣之子,官至正三品。

     ○行臺監察樸頎自義州來復命。

    頎至義州,搜檢赴京使臣粧橐,得副使曺緻麻布數匹,緻泣曰:「吾布尺短,以尺計之則不多。

    」頎不聽,齎來以啓。

     11月4日 ○戊辰,上王自豐壤幸樂天亭。

     ○上王命黜別司禁僉摠制沈寶歸私第。

    寶以所管司禁三人爲不才,言於知兵曹事郭存中,存中曰:「才不稱職,初何聽屬乎?」寶怒曰:「率此不才者,非保身之計也。

    」存中曰:「爾爲司禁,不有其身,乃其職也。

    其曰保身何耶?」寶曰:「孰不爲保身之計乎?」存中詰之,寶曰:「有罪者釋之,是非保身之計乎?」存中曰:「凡有罪者,量其輕重,入稟上旨,吾何敢爲?」遂啓于上王,上王謂寶曰:「以爾爲功臣之子,謂當盡忠。

    今乃如此乎?」乃命歸私第。

     11月5日 ○己巳,上王觀放鷹于麻田浦。

     ○上視事。

     ○政府、六曹採諸道守令及閑散人所上便宜事款,同議以聞。

     一,軍資副正崔孟良等言:「凡民以舟車之利,資其生業者,往往取之,以役公家之轉輸,誠爲未便。

    自今增造公家舟車,以資轉輸。

    」 僉議:「公處舟車,不必加造。

    若有官府轉輸之物,則依民間時直給價。

    」 一,前大司憲申商言:「各道各驛,分大中小路,給位田,以資其費。

    或有驛吏流亡者,則所在官收其田稅,入于國庫。

    由是,驛傳日益凋殘。

    自今驛吏如有逃移者,令驛丞收其田稅,申報監司,或補馬價,或補公廩,使驛吏得免稱貸。

    」 一,前掌令蔔僴等言:「守令當農月遞代,則送往迎來,農事失時。

    自今守令雖秩滿,若當農月,勿令遞差。

    」 僉議:「考滿守令,自三月至六月,勿許遞差。

    」 一,龍仁縣令宣和言:「各道驛丞所掌,或至十餘驛,今或三四朔、或五六朔,無故數遞,故雖有志者,館舍修理、驛吏完恤等事,未暇爲之。

    乞依守令例,考其褒貶優劣,勿令數遞,以救其弊。

    」 僉議:「諸道驛丞,量宜加設,依六典考其褒貶,一如守令例。

    」 一,通津縣監辛宙言:「六典內:『貧民負債,一本一利外,不許加徵』今債主一本一利外,猶加督徵,至使貸者喪其家業,終不能償,以所耕之田,每歲充償,無立錐之地而後已。

    願加痛禁。

    」 一,前監務金墾言:「凡賦役輕重,係於所耕多少。

    臣所居陰竹縣以國農所之公田,與農軍之私田,幷錄於本縣墾田數內,徭役倍於他邑,願量減賦役,以活民生。

    」 一,延安都護府使鄭復周言:「凡有可耕陳地,豪富廣占,徒受立案,累年不墾。

    雖有欲墾者,以爲已受立案之地,公然禁耕,民畏其勢,不敢告爭。

    自今雖受立案,不自開墾者,許民開墾,違者痛治。

    」 一,判原州牧使趙啓生言:「人蔘産於險阻無人之境,採之甚苦,乾正亦難。

    濟用監於收納之際,或以體小、或以色惡不納,其弊甚鉅。

    願令濟用監進獻外,雖體小色惡,依法乾正,則一皆收納,以除民弊。

    」 一,鹹吉道都節制使曺備衡言:「道內人民之採魚藿,在前觀察使、節制使旣徵其稅,而各官守令,亦皆徵之,或有一年春秋兩等六度納稅者,甚無意謂。

    乞依他道例,隻納司宰監,或全蠲免,以恤邊民。

    」 僉議:「依他道例,隻收一件,傳報戶曹。

    」 一,前敎授官李潤等言:「臣所居江原道各官各戶神稅布,在前分其殘盛,或收麤布十餘尺,或收紙席絲麻等物。

    今則不分殘盛,例徵布一匹,必滿三十五尺,貧者苦之。

    自今請依舊例。

    」 僉議:「每戶各收一匹,鰥寡孤獨竝皆蠲免。

    」 一,竹山縣監楊秩言:「今官收流移人兩麥,或以種子、或以賑濟,分之民間。

    臣謂流移之民,如有公處所貸米穀,分徵族人。

    自今收其兩麥,以償所貸米穀。

    」 一,銀溪道驛丞尹諸言:「各品所納進獻細布,不自備納,令其司奴婢覓納,其弊不少。

    願令各品自備以納。

    」 一,前縣令金思義等言:「每年藏氷時,必令京畿之民,改造氷室,材木價重,民甚苦之。

    乞依居室之制作氷室,令吏守之,則可至數十年之久,而無每年改造之弊矣。

    」 一,楊州都護府使全直言:「外貢上納之際,官吏或以其意,退而不納,遠路轉輸之苦、民間再收之弊不細。

    自今諸司所退貢物,告于戶曹,戶曹覈實可退,然後退之,以爲恒式。

    」 一,昌平縣令宋復言:「告者養老之目有四,養三老五更,一也。

    子孫死於國事,則養其父祖,二也。

    養緻仕之老,三也。

    養庶人之老,四也。

    有虞氏以宴禮,夏後氏以享禮,殷人以食禮,周人修而兼用之,一歲之間,凡七行之。

    飮養陽氣則用春夏,食養陰氣則用秋冬,大合樂則必遂養老,故春入學而合弊,則行之,春頒學而合聲,則行之季春天子視學則行之,此王道之不可不重也。

    願令攸司,立養老之禮,悉令中外,每歲春秋釋奠之後,擇七十、八十以上,勿拘貴賤,聚而饗之,以廣聖上養老之恩。

    且乞善言而施諸政治,則人倫厚而風俗正;天道順而陰陽和矣。

    」 僉議:「令禮官稽古制施行。

    」 一,淮陽都護府使盧相言:「唐太宗嘗以針灸失所,其害至死,下詔罪人毋得鞭背。

    今官吏或因吏民小過,輒鞭其背,因而緻死者或有之。

    今後一皆痛禁。

    」 一,襄陽都護府使邊處厚言:「今國家於大小官吏以至庶民墳墓,步數皆有定式,禁人樵採。

    無識之徒,貪其地利,耕破古塚,暴骨犁鋤,自今痛行禁止。

    」 一,前司宰監韓定敬言:「凡定徭役,皆以所耕多少,而不分膏瘠,容有不均之嘆。

    乞每年損實踏驗後,一依實數酌定,以爲恒式。

    」 僉議:「簽軍則用人丁多少,雜役則用其年踏驗實數。

    」 一,安邊都護府使金孟誠等言:「今士大夫之家,使奴僕務行商販,廉恥道喪,士風日衰。

    願遣行臺,糾摘痛徵,以正士習。

    」 僉議:「朝士奴隷商販者,令觀察使痛懲。

    」 已上十八條,皆從之。

     ○上遣元肅于樸訔、李原第,就議冬至上壽及都目去官者兩度敍用,初番祿俸分二番頒賜等事。

    樸訔曰:「宗廟旣用樂,上壽何可廢樂?都目政、頒祿等事,上敎允當。

    」李原曰:「上壽不可用樂,都目政宜分三度,祿俸亦宜分三次。

    」 11月6日 ○庚午,上朝樂天亭。

    兩上禦別室,都摠制李澄、李皎、兵曹判書趙末生、參判李明德、知申事元肅入侍晝膳,命以次進爵。

    上王謂肅曰:「今聞,欲改頒祿之制,然乎?」肅具啓,上王曰:「頒祿之制,太祖成憲,不可輕改。

    」夕上還宮。

     11月7日 ○辛未,視事。

    上曰:「廣孝、文昭殿祭用肉膳與否,稽古制以啓。

    」 ○上王觀放鷹于麻田浦。

     ○禮曹啓:「《元續六典》內:『各年判旨,中外官吏或不奉行。

    』其不奉行條件,謹錄以聞,請申明擧行,違者論罪。

     一,洪武二十五年司憲府受判,節該:『無識之人,以農牛賣於韃靼禾尺,賣者買者,皆以宰殺律論。

    』 一,永樂十七年議政府受判:『禾尺、才人不事農業,唯以弓馬爲事,不與良民婚嫁,自成一群,聚散無常,宰殺牛馬,良民受害。

    願令分置,與平民相婚,俾令安業。

    其有尙循舊習者,沒其所畜頭匹,幷罪裡正長。

    』 一,洪武二十五年司憲府受判:『醫官之設,本爲救病,當勿論貴賤,來告卽往救治。

    如有自重不往者,許諸人陳告,痛繩以法。

    』 一,洪武二十七年王旨:『凡徒役之人,年限有數,中外官吏不顧律文,因循役使。

    今後中外官司錄徒役者罪名及定役年月、放免日月以聞。

    』 一,洪武二十八年使司受判:『令守令親檢山野,分授旁近居民以主之。

    如有縱火者,使其主者收捕告官,從重論罪。

    』 一,洪武二十六年使司受判:『各道人民無恒産逃亡者,家長杖一百,許接人罪同。

    裡內逃亡人及新接人名數不告者,方別監、裡正長,杖七十,守令不用心推覈還本者,論罪。

    』 一,洪武二十七年使司受判:『國無三年之畜,國非其國。

    各道守令不用心勸農,以緻公私窮乏。

    觀察使以時考察遊手者,皆令歸農。

    』 一,洪武三十年使司受判:『船軍寄生水上,甚爲可哀。

    今後船軍各戶差役,一皆減除。

    』 一,永樂五年議政府受判:『鬥升平校,京中京市署、外方觀察使,每年春秋仲月,依前例施行。

    』 一,建文四年議政府受判:『父母年至七旬,而三子皆從征役者,免其一子,使養其親。

    』 一,永樂五年公私田收租者,以不平校鬥升收納,爲佃客所告者,所在守令論罪,甚者報觀察使治罪。

    』 一,建文三年議政府受判:『婚姻之禮,人倫之所重,或有貧乏男女,過時不能婚姻者。

    京中漢城府、外方監司窮加訪問,內外四寸以上之親,共備資粧,使不失時,違者罪之。

    』 一,永樂二年議政府受判:『山城修築,高麗盛時,每遣別監,以時修築。

    自今每當農隙,堅實修築,以備不虞。

    』 一,永樂五年議政府受判:『伯叔兄弟,異形同氣。

    貪利賊恩者,勿論事情得失,所訟之物,一皆沒官,永不敍用。

    』 一,永樂五年忠淸道敬差官韓雍啓:『造船松木,不可不預養,令州郡痛禁斫伐。

    』 一,永樂十年司憲府啓:『有夫婦,然後有君臣,故夫婦,人倫之本,而嫡妾之分,不可亂也。

    然高麗之季,禮義之敎不行,夫婦之道遂紊,卿士大夫或有妻娶妻者有之,或以妾爲妻者有之,遂爲今日妻妾相訟之端。

    怨讟繁興,以緻傷和緻變,非小失也,不可不正。

    臣等謹按《大明律》曰:「凡以妻爲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爲妻者,杖九十,竝改正,若有妻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

    」臣等請以媒娉婚禮之備略,定爲妻妾,將己身現在以妾爲妻者、妻在娶妻者,竝皆按律科罪。

    』 一,永樂十年王旨:『因漕運溺死水軍,令攸司完恤其家。

    』政府議:『《經濟六典》,船軍病故者,轉聞于上,存恤其家,況漕轉米穀,因而緻死者乎?請給米豆幷四石,限三年復役。

    』 一,洪武二十一年使司受判:『戰亡人子孫,宜當錄用。

    』 一,永樂七年議政府受判:『諸浦各船射官,防禦年月最久者,大船二人、小船一人式,水軍都節制使驗其年月,各其名下,俱錄申聞,隨其前職陞一級,其中才能出衆,爲人所服者,許令次第遷轉,官止折衝水陸軍官,臨敵制勝者,不拘此例,從其將帥所報,竝皆除職,將帥任情好惡者,申聞論罪。

    』 一,洪武二十一年使司受判:『鰥寡孤獨無衣食,失所者,所當存恤。

    京中則戶曹主之,外方則監司無時訪問,申報施行。

    』 一,洪武七年司憲府狀申一款:『大小人員及緣化僧徒等受各官陳省,私備貢物先納,卽受其司文憑下歸,倍受其價,侵虐小民。

    願自今一皆禁斷。

    』 一,永樂五年議政府受判:『疑獄未決,久被囚繫,京中刑曹、司憲府、巡禁司,各道觀察使具錄囚繫年月,申聞取旨,裁決無滯。

    』 一,洪武三十年使司行移:『小民或因出入未還,豪強品官及猾吏等稱爲流移,其家舍田地,竝皆奪占。

    由是殘戶日漸失所。

    今後官禁奪占,以待本主之還,若永不還,則分給無田地人。

    』 一,永樂十年議政府狀申:『各司使令因交易公用物件,刦奪市人之物。

    今後令告於京市署,沒其所齎楮貨,違者重行論罰。

    』 一,洪武二十一年使司受判:『州郡之吏於四面村落,私置農舍者、容匿民戶,役使如奴婢者、收稅時,擅自高下收納,因而盜用者、簽軍時,受富戶贈遺,擅自蠲免者、依托權勢,冒受官爵,公然避役者,竝皆窮極考覈,所犯重者,置之典刑,其餘分輕重論罪,橫斂物件,追徵沒官。

    』 一,洪武二十一年使司受判:『凡剃髮者,必受度牒,方許出家,已有著令。

    無識僧徒不畏國令,不唯兩班子弟,有役軍人、鄕吏驛子、公私隷,擅自剃髮,甚爲未便。

    今後兩班子弟自願爲僧者,父母族人告僧錄司,報禮曹,啓聞取旨後,納丁錢、給度牒,許令出家。

    其餘有役人及獨子、處女一皆禁斷,違者還俗,當差其父母、師僧及寺主,從重論罪。

    婦女守節剃髮者,不在此限。

    』 一,洪武二十一年司憲府受判:『葬者,藏也。

    所以藏其骸骨,不暴露也。

    近歲,浮屠氏茶毗之法盛行,人死則擧而置之烈焰之中,焦毛髮、爛肌膚,止存骸骨,甚者焚骨揚灰,以施魚鳥,乃謂必如是而後,可生天堂,可至西方。

    此論一起,士大夫高明者皆惑之,而不葬於地者多矣。

    嗚呼!不仁甚矣。

    人之精神,流行和通,死生人鬼,本同一氣。

    祖父母安於地下,則子孫亦安,不爾則反是。

    且人之生於世,猶木之托根於地,焚其根株,則枝葉凋瘁,安有發榮滋長之理乎?此愚夫愚婦之所共知也。

    聖人制三寸之棺、五寸之槨,猶恐其速朽也,斂衣數十襲,猶恐其或薄也,置穀棺中,猶恐螻蟻之或侵也。

    送終之禮如此,而反用裔戎無父之敎,可謂仁乎?願自今一切禁之,犯者加罪。

    外方人民,於父母葬日,聚隣裡香徒,飮酒歌吹,殊無哀慟之心,有累禮俗,亦皆痛禁。

    』 一,永樂十年議政府所申:『各司奴婢,或不給奉足,或不給朔料,因此流亡者頗多。

    今後正役一名,給奉足一名,又給朔料,其不給朔料者,給奉足二名。

    男女年六十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勿令立役。

    又諸司吏典、使令、奴隷成衆諸人,乞暇下鄕,未卽上京,便督促於京主人,或追日徵贖,稱貸倍償,資糧俱盡,其弊甚大。

    今後受暇人不及期上京者,移文本道督促,待其上京論罪。

    』 一,永樂十一年司諫院啓:『佛者,去君臣之義、父子之恩,以浮誕之辭,妄托報恩之說,惑世誣民,傷風敗俗。

    吾道之害,孰甚於此?在昔唐、虞、三代之時,歷年多而享壽長,此固非佛氏之緻然也。

    漢明帝時,始有佛法,明帝以後,亂亡相繼,運祚不長。

    及梁、陳、元魏之際,事佛尤謹,年代尤促,遂使持戒之主,終有臺城之禍。

    事佛求福,果安在也?佛不足信,不待辨說而自明矣。

    蠢蠢無知,固不足責,世號高明者,亦惑而事之,何哉?大抵邪說乘間得誘,則易惑而難悟,故人有喪父母、失妻子而哀痛迫切之間,誘之以福田利益之說,駸駸然入於其中,至於蕩盡家産,邪說之害人如此。

    今我殿下斷然一革,誠千載之美事也。

    然爲死者供佛齋僧之事,因循未革,人死則皆欲薦拔,旣設七七之齊,又設法席之會。

    無識之徒,專尙浮華,誇人耳目。

    假如佛氏有靈,受人之饋,救人之罪,則是賣官、鬻獄汚吏之所爲也,豈有此理乎?且死生有命,禍福在天,縱有祈禱之切,佛氏安能施惠於其間哉?伏望殿下,命攸司,喪祭之儀,一依《文公家禮》,痛禁佛事,以斷群疑。

    』 一,永樂十五年成均大司成柳伯淳等言:『沿海魚梁豪勢之家,奪占全利者,嚴加禁止,以副民望。

    』 一,永樂十五年全羅道觀察使啓:『船軍寄命水上,不顧家産,其苦倍他。

    一人之子,雖二三丁,分屬左右領,更相遞立。

    或一子不付軍籍,則稱爲漏丁,移定他人奉足,有違優恤之義。

    今後三子已立軍役者,雖一子不付軍役,勿定役以養其親。

    』 已上三十條,皆從之。

     11月8日 ○壬申,親傳宗廟及諸山陵冬至祭香祝。

     ○上王還豐壤宮,遣宦官洪得敬諭上曰:「吾問於尹淮曰:『古之人君,有先祭母後,而謁父者乎?』淮對以未知。

    吾思人君所爲,萬世之法,不可不愼。

    宜令大臣攝行廣孝殿冬至祭,早來離宮行賀禮,似合於禮。

    」上命右議政李原,攝行廣孝殿祭。

     11月9日 ○癸酉,日南至,命百官,行望闕禮,停本朝賀禮。

    諸道上箋獻方物。

     ○上詣豐壤上壽,柳廷顯、樸訔、李原、柳寬、卞季良、孟思誠、李之剛、李之實、李伯剛、趙大臨、南暉、趙涓、延嗣宗、洪敷、李皎、李明德、元肅、尹淮、鄭招、金益精侍宴,群臣各以次進爵。

    上王曰:「今日是佳節,主上與大臣來獻壽,吾豈可不醉?以國君無事去官,未知有幾。

    」賜元肅卓上柿橘,令與其母。

    賜入番宰樞及代言酒于兵曹廳。

     11月10日 ○甲戌,上王觀鷹于松山。

     ○上還自豐壤。

     ○兵曹啓:「《六典》一款,節該:『凡於宿衛有所犯,重者啓聞,下法司科斷。

    其姦頑不革,沮毀成法,惑亂衆聽者,置之邊遠,以充軍役。

    』又:『軍事以嚴爲主,階級之間,不相陵犯,可以上能出令,下能服役,事功易成。

    當自上而下,一位嚴於一位,不相陵犯,違者論罪。

    』間有頑橫之輩,不畏軍法,至陵辱長上,漸不可長。

    今後軍士不奔令者,若事幹宿衛及軍務,則軍法施行,其餘雜犯,依六典治罪。

    」從之。

    蓋因沈寶之事而發也。

     11月11日 ○乙亥,視事。

     ○九州節度使使者詣闕辭,命厚慰之,令禮曹判書許稠傳旨曰:「平滿景書及汝齎來書,皆問大明欲征日本事。

    我朝與大明遼遠,何以知之?歸語汝節度使。

    」 ○吏曹啓:「曾命齊陵、厚陵祭獻官,令留後副留後行之,然副留後兼京畿觀察使,巡行道內。

    留後於兩陵及啓命殿,幷行爲難,請令本司首領官,分詣行祭。

    又鹹吉道濬源殿及諸山陵祭獻官,亦令其道觀察使首領官及守令行之。

    」 11月13日 ○丁醜,視事。

     ○上王幸樂天亭。

     ○司憲府啓:「前日請樸去非之罪,未蒙兪允,請置於法。

    」上曰:「昨日啓于父王,命曰:『旣以狂妄之罪,奪其告身,不須更論。

    』予亦以爲,功臣之子罪不幹於不忠,宜且容恕。

    」 11月14日 ○戊寅,親傳宗廟、原廟、諸山陵望祭香祝。

     11月15日 ○己卯,親詣廣孝殿,行望祭。

     ○視事。

     ○初,都都熊瓦遣使進丹木四百斤、胡椒百五十斤、蓽發五十斤、犀角一對,國家卻之,且不禮其使,至是乃還。

    命禮曹判書許稠、兵曹判書趙末生,會禮曹傳諭使者,對曰:「都都熊瓦在小二殿膝下未能出,宗俊見黜,熊壽年少且貧,無人主島事,故回禮使之往還也,慙愧不能出見。

    然自其祖靈鑑仰事朝鮮如父母,豈有他心?」 ○命許稠答九州節度使書曰: 伻人問候,仍將本國被虜人一名發還,寧不知感?來書稱賊徒嚴加禁呵,奈何近日賊船橫行我國南海楸子島,劫掠人民,轉賣一岐島乎?兼諭征伐事,本國所未聞,勿以爲疑。

    如今兩國和好至矣,獨有對馬一島不事耕農,專以盜竊爲業。

    曩都都熊瓦之祖靈鑑及其父貞茂相繼歸順,又遣平道全來衛,以表至誠,我殿下嘉其忠誠,凡有所求,靡不聽許,蓋有年矣。

    都都熊瓦不思祖父歸順之意,不顧殿下卵育之恩,託以興販,遣人窺覘,往歲之夏,潛放賊船,侵犯邊境,燒毀兵船,殺掠人物。

    國家將其興販之人,分置諸州,遣將誅討,都都熊瓦尙且不革,謀敵官軍。

    於是更遣三軍,掃盪巢穴,朝議已決。

    都都熊瓦及其祖母奉書遣人,哀請歸附,國家不逆其詐,仍許通信往來,遂罷水軍都節制使,待之以誠。

    不圖都都熊瓦不顧厚恩,敢倚其主滕滿貞,乃因往歲賊島問罪之師,造言本國,征討日本,欲爲兩國之釁。

    且於回禮使宋希璟之行,敢行無禮,其弟熊壽亦發狂悖之言。

    嗚呼!樂禍好亡,有如是耶?都都熊瓦今雖遣人貢獻,背叛無禮之人,不可禮待,所獻土宜,悉付來人遣還。

    兵曹敬奉王旨,勑令諸道水陸軍馬分守要害,以觀賊徒向背,臨機制治,殄滅乃已。

    若都都熊瓦悔過,擧島歸順,則容有解兵之理。

    足下旣爲日本西海摠管使,近島兇徒,不受約束,肆行盜竊,使貴國之聲不美於天下,豈非足下之所深恥耶?逆亂之子、海賊之魁,足下必不容也。

    宜加痛懲,永以爲好幸甚。

    今將土宜,就付回價,惟領納。

     ○濟州京在所上言:「大靜、旌義二縣,始置鄕校,兩縣生徒,各五十餘人。

    請選州人經明行修者爲敎導。

    」 11月16日 ○庚辰,陰霧,氣候如春。

     ○上王觀放鷹于廣津之野。

    遣知兵曹事郭存中傳旨曰:「倭賊之謀難測,鹹吉道水軍備禦,不可不嚴。

    其水軍僉節制使,宜選揀差遣。

    」又曰:「今以尹得洪爲摠制者,欲用其才也。

    其以得洪爲京畿水軍都節制使。

    」 11月17日 ○辛巳,西離宮成。

     ○上王幸楊花渡,觀戰艦。

    先是,諸道戰艦追倭船,倭船快甚不能及。

    上王恨之,命大護軍尹得民造快船三艘,乃令投化倭乘倭船,先發十餘步,令得民及大護軍崔海山、軍器副正李藝帥水軍,各乘一船追之,得民船常過之,輕捷勝於倭船。

    賜水軍酒食、正布有差,遂幸西離宮。

    上詣西離宮置酒,孝寧大君??及柳廷顯、樸訔、李原、趙末生、李明德、元肅入侍。

    日暮上還宮。

     11月18日 ○壬午,視事。

    以驛路凋弊,停各道節制使進別膳。

     ○命諸道所進弓矢,禁用朱漆。

     11月19日 ○癸未,上王還豐壤宮。

    自是間一二日輒出,觀放鷹。

     11月20日 ○甲申,視事。

     ○命行幸日及齊戒日,例停視事。

     11月21日 ○乙酉,視事。

     ○全羅道觀察使請免私田內,全損田及陳田之稅,命諸道悉免之。

     ○鹹吉道觀察使尹臨失入人罪,命罷其職,以吏曹參判申商代之。

     11月22日 ○丙戌,視事。

     ○一岐州萬戶多羅古羅遣人來獻土宜,仍發還本國被虜人九名,賜紬布十匹、緜布百十匹。

     ○傳旨于禮曹,令黃海、忠淸等道正月薦靑魚于宗廟,鹹吉道十二月薦苽魚于宗廟。

     ○上議禦倭之策,許稠啓:「今歲兇歉,姑厚待,以待豐年而圖之。

    」上曰:「彼若歸附,何必圖之?但備不虞而已。

    」 11月23日 ○丁亥,視事。

     ○慶尙道觀察使報:「對馬島商舶到乃而浦。

    」上王命禮曹諭商倭曰:「今以宋希璟所傳熊壽絶交之言觀之,當拘留不遣,然考汝等發船日期,在熊壽語希璟之前,故許令遠島。

    」李原聞宣旨曰:「希璟之言不足盡信。

    若熊壽絶交之言是,則必不遣商舶,今其來遲,必有故焉,宜使人問之。

    」 11月24日 ○戊子,視事。

     ○許稠以李原之言具啓,上曰:「原之言然矣。

    然宣旨已下,不可輕改。

    且禮曹不當以宣旨已下之事,議於大臣。

    」乃命知印傳宣旨於商倭。

     11月25日 ○己醜,上謂禮官曰:「宗廟禮料,不可雜以他物。

    若原廟則旣從俗禮,就加肉膳何如?」禮官啓:「宋太祖親享太廟,判太常和峴言:『唐天寶中享太廟禮料外,每室加常食一牙盤。

    今請如唐故事,別設牙盤。

    』本朝於宗廟,隻設禮料,而不設常食。

    乞於文昭殿、廣孝殿大小祭享,別設常食用肉膳。

    」從之。

     ○兀郞哈要非等四人來獻土宜。

     ○日本國九州摠管源義俊遣人獻硫黃二千斤、蘇木五百斤、銅二百斤,回賜麻布三十匹、緜布四百七十匹。

    濃州太守平宗壽、築州石城管事民部少輔平滿景、石城商倭宗金等亦各遣人,來獻土宜,回賜有差。

     11月26日 ○庚寅,上朝豐壤宮。

     ○上王曰:「原廟進肉膳事,已令禮曹稽古制。

    吾將使衛士獲獐鵠,令舊饔人知太祖所嗜者齋戒供進,宜涓吉日,先告事由。

    」元肅對曰:「宜於十二月朔祭兼薦。

    」上王曰:「一月不過二三次,如有新物,亦可薦也。

    」又曰:「主上終三年,不聽樂、不觀獵乎?」肅對曰:「然。

    」上王曰:「吾累日遊幸未還,則思戀之心必至,何以處之?」肅對曰:「雖非累日行幸,若不命止,主上安敢不親問起居?」上王曰:「然。

    」 ○上王命兵曹曰:「倭奴必不順服,巨濟營田,不可不耕。

    其令觀察使、右道水軍都按撫使同力備農器。

    且前命諸道加造兵船,今聞諸道飢饉,其勿督促,隻令當領水軍造之。

    」 11月27日 ○辛卯,太白貫太陰。

     ○禮曹啓:「謹按《儀禮》:『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注雲:『此謂父在爲母也。

    』朱文公曰:『喪禮須從《儀禮》爲正。

    如父在爲母期,非是薄於母,隻爲尊在其父,不可復尊其母,然亦須心喪三年。

    』願自今凡父在爲母喪,一依古制,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心喪三年。

    」從之。

    太後之喪,上王據《儀禮》,使上服期喪,上以父王之命,勉從之。

    禮官由是,有此議。

     11月28日 ○壬辰,視事。

     ○日本淝州太守源昌淸遣人獻土宜,回賜緜布百九十匹。

     11月29日 ○癸巳,霧。

     ○以將薦肉膳告于文昭、廣孝殿。

     ○上王命恭靖大王魂殿,亦依原廟例,進肉膳。

     ○訓春虧知哈沙其大等三人來獻土宜。

     11月30日 ○甲午,親傳宗廟、原廟、諸陵寢朔祭香祝。

     ○賜酒于功臣嫡長會。

     ○是月無氷。

     十二月 12月1日 ○乙未朔,上詣廣孝殿行朔祭,始用肉饌。

     ○視事。

     ○虧知哈豆稱哈等來獻土宜。

     ○司憲府啓:「有樸可中者出入左議政樸訔家,府吏以爲奔競,執之以來,尋聞訔之族人,卽放之。

    訔令舍人吳先敬召府吏詰問雲:『幷禁族人,有敎旨乎?』先敬又以無回答,差人至府吏家,拿緻問之,陵蔑臺綱。

    又爲本府所劾,公然出入,私謁訔第,知有私門,而不知尊主之大體。

    請治其罪。

    」上不允。

    掌令許誠固請,上曰:「先敬雖有罪,不可以此罪之。

    」竟不允。

     12月2日 ○丙申,上王幸樂天亭。

     ○日本防、長、豐三州都護大內殿家姪多多良滿世遣人獻劍四把、硫黃三千五百斤、剪黃二斤、丹木三百斤、白磻一百斤,回賜麻布四十匹、緜布二百六十匹。

     12月3日 ○丁酉,上朝樂天亭。

    上王命召柳廷顯、樸訔、李原、金承霔、延嗣宗,議鹹吉道沿海州郡守禦之事,仍設小酌。

     12月4日 ○戊戌,上王還豐壤,上還宮。

     12月5日 ○己亥,視事。

     12月6日 ○庚子,前判淸州牧事禹希烈卒。

     12月8日 ○壬寅,視事。

     ○鹹安人前副司直趙成俊與其弟成福不和,常欲害之。

    知郡事崔道源其表兄弟也。

    素與成福爭臧獲有隙,嗾成俊誣告成福有誹謗語,命三省、義禁府雜治,果服誣。

    上曰:「道源嗾成俊誣告,情甚姦惡。

    其誰薦爲守令乎?」乃杖成俊、道源一百,流遠方。

     ○日本國九州都元帥右武衛源道鎭遣人獻土宜,求《大藏經》及大鏞,田平殿源省亦因道鎭使人就獻土宜。

     ○吏曹啓:「奉常寺直長、錄事、副錄事,俱以成均、校書館、承文院參外官充差,仍兼本館,以次去官。

    」從之。

     12月9日 ○癸卯,以元肅爲吏曹參判,轉金益精知申事,韓惠同副代言。

     ○日本國九州摠管源義俊、日向州刺使藤元久等各遣人來獻土宜。

     ○置黃海道侮州,江原道江陵、三陟、杆城等鎭。

     12月10日 ○甲辰,視事。

     12月12日 ○丙午,親傳臘祭香祝。

     ○上王幸樂天亭。

     12月13日 ○丁未,上詣廣孝殿行臘祭,朝樂天亭。

    上王召柳廷顯、樸訔、李原、卞季良、許稠議事,設小酌,賜雉各十首。

     ○囚承文院校理鄭苯于義禁府。

    以爲吏曹佐郞時,不差廣孝殿執事也。

     12月14日 ○戊申,上王還豐壤,上至自樂天亭。

     12月15日 ○己酉,上詣廣孝殿行望祭。

     ○視事。

     ○釋鄭苯,命吏曹判書孟思誠、參議閔校就職。

    思誠等以鄭苯之囚,引嫌不仕,故有是命。

     ○還給金聽、崔興孝、羅有綬、閔寅、樸幹職牒。

     ○戶曹啓:「諸掌錢穀之司文券,每於官吏遞代時,吏典不用意藏之,因此遺失,誠爲未便。

    今後依六曹、三司例,代其職者代其事,錄其所掌文券幅數及錢穀出納年月日,幷記所掌吏典姓名,交付新官後,給解由。

    每當年終,磨勘上項文券,書其目錄三件,分置戶曹、司憲府、本司,以憑後考。

    」從之。

     ○副司直許萬石家奴上佐與私奴龍三、龍萬,典農寺奴古未等密言曰:「吾主萬石與其兄盤石、末石、安石,曾懷異志,與妻父光祿寺大卿權永均、判尙州牧事金士淸共謀擧事,約已定矣。

    」益平君石根家奴長壽聞其言於古未,卽縛古未,告于礪山縣監趙玕。

    玕驚怖,率長壽擅發驛騎,馳赴京師直啓,上命義禁府鞫之,惟士淸,令其道觀察使訊之。

     12月16日 ○庚戌,視事。

     12月17日 ○辛亥,視事。

     ○上謂許稠曰:「卿不考禮書,參定祭儀,以緻差誤耶?」稠對曰:「臣罪大矣。

    然鄭苯旣任儀禮詳定所,知禮書而茫然差失。

    」上曰:「鄭苯則旣以非矣,卿亦考《文獻通考》、《洪武禮制》、《山堂考索》諸書,參酌時宜,詳定祭禮,毋令貽笑後人。

    」稠出,上謂益精曰:「稠尙執迷不悟,召稠明言之。

    」 ○女眞十餘人來獻土宜,命厚饋之,賜衣服冠履,例也。

     12月18日 ○壬子,日珥。

     ○上謂代言等曰:「權永均等事,必誣告也。

    然事關宗社,不得已下獄。

    今天氣甚寒,令義禁府解其鏁,修葺所繫之處,勿緻寒冷。

    」 12月19日 ○癸醜,視事。

     ○全羅道觀察使張允和啓:「道內州郡,因旱失農,請發倉賑之。

    」上以問左右,對曰:「歲前舊穀未盡,猶可自活。

    請待來春賑之。

    」從之。

    是年早旱晩水,又霜降失時,全羅道古阜、金堤、萬頃等郡縣尤甚。

     12月20日 ○甲寅,視事。

     ○慶尙道彥陽人李新起妻一産三男,賜米。

     ○上王曰:「多畜不用之狗,虛費廩粟,其弊甚大。

    況狗料與人同,誠爲未便。

    今後每朔減三鬥,擇留良者五隻,餘悉分賜諸臣。

    」 12月21日 ○乙卯,上朝豐壤。

     12月22日 ○丙辰,上還自豐壤。

     12月23日 ○丁巳,霧。

     ○視事。

     12月24日 ○戊午,停立春賀禮春幡子,但進于上王殿。

     ○上王將謁健元陵,上遣右代言鄭招,點視奠具。

     12月25日 ○己未,上王謁健元陵,上行別祭于廣孝殿。

     12月27日 ○辛酉,上謁獻陵。

     ○上王命兵曹曰:「予爲大妃,旣已終制,義當用樂也。

    第以國家喪國母,擧朝憂戚,我獨聞樂,心有未安,不敢遽也。

    今歲且改矣,情雖無窮,聖人之制,不可過也。

    予豈若恭愍之於魯國公主乎?且宗廟之祭,亦旣用樂,予生宗廟也。

    欲於元日上壽用樂,但群臣不可舞也。

    」趙末生對曰:「主上餘哀未盡,獨用於上前乃可。

    」上王曰:「以用樂之意,傳諭代言司、禮曹及三議政。

    」 ○賜酒二百甁于藏氷軍。

    氷不堅合,故合丁藏之。

    上王以氷庫去豐壤甚遠,輸者苦之,乃於離宮之東,別作氷庫,以革其弊。

     12月28日 ○壬戌,視事。

     ○全羅道觀察使啓:「象之爲物,無益於用。

    今令道內四界首官輪次養飼,其弊不貲,道內之民,獨受其苦。

    請幷令忠淸、慶尙道輪養。

    」上王從之。

     12月29日 ○癸亥,上詣豐壤宮守歲,命百官遙賀帝正,停本朝賀禮。

     ○命逐疫,毋用雜戲。

     ○釋權永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