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
關燈
小
中
大
良。
有三子:元用、亨用、利用。
汝方生長膏梁,頗以詩酒自娛;不喜浮屠,父母之喪,不作佛事。
10月14日 ○乙醜,還京師,群臣出迎于興仁門外,還禦臨瀛大君第。
10月15日 ○丙寅,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曰:「竊謂昔周成王命周公留後治洛,留後之名昉於此,非以是爲稱號也。
開城乃高麗舊都,今稱留後司,而官職又稱留後、副留後,殊無意謂。
稽諸史典,唐於東都置留守,宋高宗卽位於應天府,亦於東京置留守,紹興八年,移蹕錢塘,置行宮留守。
乞依唐、宋之制,開城留後司,改稱開城府,留後、副留後,改稱留守、副留守。
」 從之。
○議政府啓:「謹按《玉海》漢舊儀,皇帝信璽,發兵召大臣;天子行璽,策拜外國,事天地鬼神。
宋天子信寶,擧大兵用之;天子行寶,封冊用之;皇帝信寶,賜隣國書及物用之;皇帝行寶,降禦劄用之。
以此參詳,今賜祭祭文用寶,有違古制。
且朝廷緻奠祭文,亦不用璽。
願自今賜祭文,不用寶。
」 從之。
○上引見諸承旨曰:「初議貢法時,如有水旱風霜之災,如近年忠淸一道、慶尙、全羅之北道,則臨時令民免租可矣。
雖非一道,而一邑全損,則可以免稅矣,若踏驗小小不實之處,則非設貢法之本意也。
旣雲一戶所耕全損則免稅,其道觀察使必有處置矣。
假令一野之田,減其東田,則西田之納租者怨咨而訴訟不已。
且雖豐年,必有損處。
如摠各邑損處而算之,則其數豈小乎?但免一野之田,何能止民之怨乎?雖然申槪之議如此,若等之意又如此,令其監司分辨乎?擇遣朝官,審其朽損之形乎?更與大臣共議以啓。
」 領議政黃喜等議曰:「貢法之不善如此,上項朽損之田,不可不免租,若不免租,則民生必困。
我國山川甚多,不如中國之平衍,一家所耕,全損者必多矣。
假如耕十畝者,九畝朽損,則一畝雖實,終歲之養,必不足矣。
九畝之稅,何以能辦乎?臣等以爲衆所共知水沒之地則免租便益。
又觀察使旣任一方,何必別遣朝官乎?」崔士康曰:「若令觀察使分辨,爭訟必多。
臣意以爲別遣朝官,審其朽損,而後下免租之敎。
」上曰:「非不信觀察使也。
欲遣朝官審其朽損之處,而後施行耳。
」卽遣判內贍寺事卞孝文于慶尙道,軍器監正閔恭于全羅道,以審水沒之田。
10月16日 ○丁卯,還禦景福宮。
○司諫院啓:「近年兇歉薦至,今年農事,雖曰稍稔,然有築城之役,今又遣軍容敬差官,則民間騷擾之弊必多,姑令勿遣,以休民生。
如不得已,則待築城畢,發遣何如?」上曰:「此意甚佳。
」 ○刑曹啓:「典獄囚晉州人前司正姜揆女奸雇工人升龍,按律,俱處斬。
李仲寶三犯竊盜,當絞。
安嶽囚巨金殺人,當斬。
」從之。
10月17日 ○戊辰,受常參。
○遣中樞院副使李明德賀正朝,戶曹參議高得宗進貢種馬五十匹,又遣海平君尹迎命,謝賜冠服,上率群臣拜表如儀。
其謝恩表曰: 天心字小,庸篤懷綏。
睿恩踰涯,冞增感激。
撫躬自慶,銘骨何忘?竊念弊邦,端逢熙運。
曩在臣父之世,特被袞冕之榮,方今視朝之儀,曾未用夏之制。
肆攄誠悃以聞奏,欽承勅諭之丁寧。
玆當使介之旋,果蒙殊尤之錫。
衣裳燦爛,旣曾賁於微躬,冠佩焜煌,矧加恩於寵數。
洪私若此,前昔所稀。
玆蓋大度包荒,至仁綏遠。
諒臣用周之志,憐臣變魯之情。
遂令孱資,獲霑異渥。
臣謹當恪守海甸,殫素節於一隅,顒望雲霄,祝皇齡於萬歲。
方物表曰: 天眷悉深,特頒命服。
土宜不腆,聊表謝忱。
謹備黃細苧布三十匹、白細苧布三十匹、黑細麻布一百匹、闊黑細麻布二十匹、黃花席二十張、滿花席二十張、滿花簾席一十張、滿花方席二十張、雜彩花席二十張、人蔘一百斤、松子二百斤、五味子二百斤、雜色馬三十匹。
右件物等,産自遐方,製非珍品。
豈足充及物之享?惟以效獻芹之誠。
太皇太後、皇太後:竝白細苧布紅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10月18日 ○己巳,受常參,視事。
○初,敬差官李藝至對馬島,宗貞盛謹受約束,及其回,令津江次郞左衛門護行,仍獻土宜。
至是,津江次郞左衛門辭,令禮曹修書答曰: 比者國家遣敬差官李藝,往問起居,足下開誠厚待,及其還也,貴使隨至,仍奉辱書,就審動履迪吉,欣感騈深。
示及事件,披閱不已,一一啓達。
就中四事,益爲修好之約,我殿下亦用嘉之。
其一,人物請還,自今停寢。
其二,陸地諸處,使人出歸時,若無我之文引,則不許接待。
其三,諸處使人回還時,過海糧米,任意量給。
其四,島內各處圖書,雖已成給,無吾文引,則其出歸船,須卽還送。
所諭切至,尤爲喜謝,但固城及仇良浦兩處捕魚,已於慶尙道地面乃而浦、富山、鹽浦等三處,許令捕魚爲生,難以更啓。
餘在還使,不須縷縷,冀加保愛。
仍遺貞盛鞍馬及紅緜子十斤、氈冠一事、靴套一事、米豆共二百石、燒酒二十、甁饌果等物。
10月19日 ○庚午,初,中樞院使韓確隨駕回至楊州,聞其妻父洪汝方卒,乘昏馳至京城,門已閉不得入,乃請守門鎭撫李衍基、兵曹正郞南季瑛、行上護軍延慶,皆以無開門符不聽,確強之,乃開門得入。
旣而,有中宮內史承內旨,將詣行在所,以無開文符,內史不得出。
後事覺,憲司推劾以啓曰:「韓確擅入城門,衍基、延慶、季瑛等從韓確之請,擅自開門,宜置於法。
」命罷韓確、延慶等職,季瑛、衍基竝贖杖一百還任。
10月20日 ○辛未,藝文大提學趙末生上書曰: 臣子瓚拜司憲監察,告身到憲府,累經齊坐而不署,是議臣犯贓也。
歲丙午春,臣以奴婢一事,受貶流外,憲府官吏,素與臣有挾,因臣怨家密嗾,務爲深刻,鍛鍊成文,羅織臣罪。
其有挾事由,如有上問,臣當實對。
士夫之家,生子若孫,孰不願爲明時之用?臣特蒙聖恩,位至一品,心竊以爲聖上已燭臣罪,賜臣寵渥,以至如此,士林之議,當自此而公也。
今憲府依丙午年誣論織成之罪,廢瓚前程,桑楡晩景,情甚迫切。
乞下攸司辨析臣之犯贓與否。
疏上,命司憲府署瓚告身。
10月21日 ○壬申,命於興天、興德兩寺,勿令兒童學習。
近年上稍信佛,故有是命。
10月22日 ○癸酉,議于承政院曰:「前此無識之徒,爭聚鷹犬,遊放原野,踏損穀田,故設爲雁牌,定數七十,其後加一十。
今更思之,宗親衆多,平時無事,豈不欲事鷹犬乎?若遍給之,則恐大臣不得受也,更加一十何如?」僉曰:「今此造牌之時,宜加二十。
」乃令兵曹加造鷹牌二十。
○典獄囚金南、亡達等連日暴死,上慮獄官失於救護,刑官濫用拷訊,以至獄卒侵責,因而緻死,力命司憲府劾金南、亡達連日暴死之由以啓。
○議政府啓:「《六典》,以天文地理星命蔔課,摠稱陰陽學。
今業地理者,稱爲陰陽學,掌曆象日月星辰者,稱天文學。
陰陽天文,岐而二之,殊未合理,自今業地理者,依舊稱風水學。
」從之。
10月23日 ○甲戌,視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考諸《六典》曰:」三品以下奉使人及在任死者,緻賻米豆共十石、紙七十卷。
』今此碧潼戰亡者,又非平時之比,乞許惟剛緻賻米豆各十石、紙一百卷,限五年復戶,超品追贈。
其軍官軍卒元有職者,陞品,無職者,九品追贈,幷錄其子。
「 上從之,贈許惟剛中訓大夫、禮賓尹,餘竝授職有差。
○刑曹啓:「嘉山囚金莫同、熙川囚金仁己殺人,內贍寺奴巖回三犯竊盜,竝處絞。
大丘人尹巴隻殺其妻弟之夫,鎭川良女德金殺其夫之妹,竝處斬。
」從之。
10月24日 ○乙亥,受常參。
○所訖浦萬戶房喜慶率軍人捕倭,爲風所飄,失其所之,乃命招魂緻祭,緻賻復戶。
○議政府啓:「大抵水陸防禦,固守疆域,勿勤遠略,庶無要功傷民之患。
國家初設兵船,欲使泊立要害,以禦寇賊而已,未有窮追海外之令,頃者一二將帥窮追海外,僥倖成功,或有蒙賞者。
自此各浦萬戶千戶,或遭買賣通聘之使,率皆掩捕,以希功賞,而事露得罪者,比比有之,或飄風而失其所之者,亦有之,非小患也。
甲寅年全羅道處置使道醫員仇思敬等十二人追倭下海,飄風不返,今又萬戶房喜慶領軍四十五名而飄失,雖能捕獲,不足償其所失,況無所獲而緻敗者乎?願自今令萬戶千戶雖聞賊變,勿令輕動,移泊兵船於要害之地,嚴器械謹候望,固其守禦,互相救援,除搜探附近諸島外,海外遠島,雖有賊氣,愼勿窮追,如有可乘之機,隨宜處置。
」 從之。
10月25日 ○丙子,受常參。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今承趙瓚監察告身署經之命,反復思之,署謝之法,所以旌別淑慝,激昻名節,所係匪輕。
瓚父末生在太宗朝,久握政柄,恣行貪欲,靡所不至,贓賄狼藉,罪至於死,特蒙殿下再造之恩,復參宰列。
然犯贓條件,著在罪籍,終不可掩,至其子孫,竝列朝著,凡在士林,尙且憤疾,況臺省糾察之任乎?伏望追改成命,遞瓚職事,毋使藏吏子孫得汚臺省之任。
不允。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丙辰丁巳,連歲大飢,各道之民,救死不贍,弓箭器械,皆不及備,今若遽遣朝官點考,則不無騷擾之弊。
乞令各官守令嚴加點檢,轉報都節制使,移文兵曹,待庚申秋遣朝官點檢。
」從之。
10月26日 ○丁醜,禦勤政殿受朝。
○司諫院左正言李禮長啓曰:「往者行幸還宮之日,本宮使神巫於道傍設淫祀,以駭大小臣僚之觀聽,誠爲未便,請罷之。
且東宮侍講之官,職掌輔養,宜擇端人正士,以內資主簿金叔滋兼書筵正字。
臣等竊謂叔滋曾棄糟糠之妻,受罪沈滯,今蒙赦宥,復開仕路,然未聞悔過之跡。
臣等以謂薄行之人,不宜備員於侍講之列,請亟改差。
」 上曰:「然。
行幸之時,本宮所設神祀甚多,今後當於隱密處行之。
叔滋之事,予當更議。
」 ○舊例,雖累代耕作之田,若屬各驛位田,則驛吏例奪而耕之,以驛吏艱於備馬故也。
然平民全賴仰食之田,一朝見奪,因而失業,亦爲可憐,故至丁巳年,禁驛吏之非因備馬濫奪民田者。
其菜麻兩麥之田則不許奪耕,驛吏欲依前例奪耕,訟之不已。
至是,上令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等議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若從驛吏之願則邦本騷擾,將至於失業,驛吏平民,不可偏重。
且凡立法,隨立隨毀,何以示信?乞依前日受敎。
」右議政許稠等議曰:「平民雖或失業,各有依歸,可遂生業,若使各驛彫弊,則軍國傳命重事,難以平民代之,宜令驛吏任意區處。
」左贊成申槪等議:「各驛位田驛吏,任意區處,初無成法。
若許奪耕,則侵奪不遺一畝,民將苦之,不許,則驛吏亦艱於備馬,互有妨礙,難立經常可久之法。
驛吏之奪其位田而備馬,其來已久,平民被奪而告爭官吏,臨時區處,亦已久矣。
如有告爭者,依前例,令監司守令察其情理,從宜辨析。
」從許稠等議。
10月27日 ○戊寅,月犯金星。
受常參,視事。
○傳旨平安道監司: 前判江界府事李震啓:「內禁衛黃茂潛語臣曰:『征婆豬時,當夜戰,李韞擊本國防牌割其耳,而反受其賞。
』臣聞之,卽以茂之所言通于都節制使,移文監司,推劾眞僞。
」其以所聞所推,詳錄速啓。
○藝文大提學趙末生以年過七十,且以有疾辭職,上曰:「藝文館,閑官,卿雖有疾,可以調理,毋有辭職之意。
」 ○全羅道處置使田時貴追捕倭船一隻,卽命戶曹正郞李寧商宣慰。
○義禁府推劾李迹,以歐罵祖父母絞不待時,報于政府,政府皆曰:「可。
」遂啓初覈。
獨領議政黃喜曰:「《大明律》罵祖父母父母條雲:『凡罵祖父母父母者,皆絞。
』註雲:『須親告乃生。
』今李行答迹書內:『理宜告法司,愧無誠感格。
又惡揚家醜,姑且隱忍止之。
」,則告官治罪,似非其父之意。
況李行卒於迹家,父子之恩,未至永絶矣。
擬於親告而科斷,則恐違律文本意。
「上曰:」親告乃坐,實是律文,則手書著名,與親告無異。
李行雖死,其當時惡迹之心,可以想見於書中矣。
況父之私情,雖惡揚而不告,國之公法,當懲罪惡而不赦。
假令有人詆其父,而予偶親見,則其父雖不告之,予不得不置於法也。
「遂從初覆之啓。
○上謂承旨等曰:「李蘊割我國人耳而蒙賞,則誠非小事。
然予以爲虛實之間,聽偏裨之言而劾主將,則失國家禦將之大體,漸不可長。
自古邊將成功,而後必有如此譊譊之言。
昔李靖尙未免群小之謗訕,今欲勿論李蘊之事,卿等宜與兵曹議之。
」 ○刑曹啓:「私奴莫松歐傷其妻本主,百姓李乙殺其妻兄,律當處斬。
邊貴生殺人,當處絞。
」從之。
10月28日 ○己卯,平安道監司啓曰:「今進獻五味子元數二百斤,但有七十五斤,餘皆未備。
」上曰:「五味子,平安道所産,得之旣易,且無時進獻之物,所當預爲之備。
旣不能然,而又不先期以告,謝恩使至其道,然後馳書以啓,豈無其罪?」令司憲府推覈以聞。
10月29日 ○庚寅,受常參。
○有僧信照言富平有溫泉,遣司宰監正李師孟、京畿經歷權蹲,率役徒二百鑿地尋之,經旬未得。
○議政府啓:「今太祖、太宗有服之親,竝皆復戶,以厚其生,親親之恩至矣。
然內外子孫,不限世數,故疎遠之人,希望上恩,冒附屬籍,誠爲未便。
願自今四祖繼姓子孫,不限遠近,竝皆復戶;異姓則限八寸復戶;其未與限內而已受復戶之文者,還收。
」從之。
十一月 11月1日 ○辛巳朔,禦勤政殿受朝。
○命放還辛晉保。
○對馬州九郞四郞等二人來獻土宜。
11月2日 ○壬午,受常參。
○以申得海同知中樞院事,尹敞僉知中樞院事。
○集賢殿副提學崔萬理等上疏曰: 臣等聞李迹之罪,今以罵父比律處絞。
臣等雖未見迹父子間往復之書,然其父行成書未發,厥後累年待迹如常爲,遂爲父子如初,又且卒於迹之家。
以此觀之,假使行生存,其終不告可知,況其身死已久,而是書出於墻鬩之餘,則似難得以親告比也。
原迹之情因,可誅矣。
然父若欲殺其兄,其弟號泣以諫,欲殺其弟,其兄亦號泣以諫,使父子之間得全天倫,此孝悌之道,天理人情之至也。
今迹之弟及姪,陰挾利心,謀戕骨肉,將父生時不發之事,告於父死累歲之後,暴揚家醜,是奚異父攘而子證?恐未可以興孝悌勵風俗也。
臣等妄謂律文所載親告乃坐,恐深有意。
乞下六曹,與大小臣僚更議施行。
上曰:「今若等之請如此,假使迹歐父至死,不卽發覺,而發於累歲之後,則若等請之如此耶?」萬理等曰:「若迹歐殺其父,則臣等何敢有辭!今迹之事,不可以歐殺比也。
」 11月3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
上謂諸臣曰:「李迹之事,吾嘗反覆思之,且議諸近臣矣。
律文罵父母條雲:『親告乃坐』。
歐父母條,無親告乃坐之文。
若以律文本意,父母不親告,無去絶之意,不可加罪,則歐與罵等耳,歐父母條,何無親告之文乎?此無他,歐則蹤迹明白,不須親告,罵則蹤迹曖昧,不親告則不可加刑。
設若人罵其父,予偶見聞,則豈擬於不親告而不坐其罪乎?李迹之事,其父旣筆之於書,奚異於親告哉? 古者,人法竝任,自漢以來專用法律,然公孫弘斷郭解獄,猶且不依法律。
且所謂人法竝任,專指有司而言也,不爲人主而言也。
《大明律》亦雲:『律無正條,應加應減,議定奏聞』。
蓋律令不得該盡事理,當取自上裁,然不依律令,任情用刑,則弊不可勝言,今迹之事不然。
觀迹答父之書,辭甚悖慢。
迹非無知者也,是可忍,孰不可忍?縱釋不誅,貽譏後世,則無乃不可乎?但義禁府按律,當議定奏聞,直請處絞,此則未可也。
集賢殿亦上書言之,予欲令政府諸曹更議。
」 右議政許稠對曰:「此實難斷,府中亦有駁議者。
古人雲:『左右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
』令政府六曹議之,甚當。
」諸臣皆出,上謂承旨等曰:「今有言:『迹因孼弟蒙哥所發之書得罪,爲未可。
』此則不然。
迹之所犯在赦前,人皆以爲免死。
孜與蒙哥安知迹之罪至此乎?設若知之,其親疎輕重,懸隔甚遠,豈可以蒙哥之告爲非,而宥迹罵父之罪乎?予聞李孜日夜號泣曰:『老叔若死,我將何顔以見衆人?』孜初不料叔之罪至於如此明矣。
其令政府諸曹更議以啓。
」又迹妻鄭氏及女等,俱上言乞免死。
上問於金墩曰:「今朝,予言李迹之事,似爲淺露,然予所言,誠是矣。
向者大臣有言:『迹可減死。
』今集賢殿儒生亦上書言:『迹罪不至於死。
』彼儒生所見如此,何足過哉?然其曰弟姪將父生時未發之事,謀戕骨肉,非所以勵風俗也。
此言則似過矣。
詆毀祖父之人,旣置典刑,則此乃正風俗也。
況迹義絶於父,其弟姪之訴,何足罪哉?迹之罪,誠可罪矣。
然有言迹可減死者,予何必欲殺之哉?使政府諸曹擬議乎?卽下減等之敎乎?」墩對曰:「迹之罪,王法所不赦也。
集賢殿儒生所言,道聽之事而已。
迹之父子全書,彼必未見也,而所言如此,未足過也。
然殿下旣以迹罪爲可減等,願勿令政府諸曹更議,卽下特恩之敎。
」上卽命減李迹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配鹹吉道慶源府。
初,迹父子失道。
父行每以書責詆之,子迹亦以書答諍之,交相投書,乃援引經傳,比擬古今人物,至於陰陽術數,無不採錄,以明己意,其書浩煩,不可盡錄。
大意,父之責子如吹毛覓疵,小不寬假,子之答書如夫子未出於正,或累及於祖,辭甚悖慢。
然而相遇則無異他父子矣。
一日,行見迹答書,乃於所居家之栗亭下,糊連數紙,手自作書,名曰《栗亭記事》,歷擧迹之往昔答書,遂逐條詰之,又數迹前行之愆。
且曰:「理宜告法司,斬汝以謝我父母,但惡揚家醜,姑且隱忍止之。
然祖上傳來田民,義不可傳給,以其家財奴婢,分給他子孫及孼子蒙哥。
」書尾與背,皆著名封緘,授蒙哥囑曰:「汝微劣,宜堅藏此書,以爲後日相爭之助。
如有欲見者,亦當傳書示之。
」迹知之,僞造父書,如破前日栗亭之書而均分田民,遂與姪孜及弟蒙哥分其田。
孜以迹僞造父書告憲司,因與訟之,言迹不得於父之事,纖毫不諱,或附益之。
憲司推劾迹所藏書,然其筆畫,與父手書無異,雖使孜、蒙哥等見之,未辨其眞僞也。
於是,憲司反以孜等爲誣告,獄將成矣。
孜無以明之,乃出蒙哥所藏《栗亭記事》,憲府見之,猶惡孜之無禮於叔,以爲謀害期親,敗亂風俗,請先正其罪,然後乃治迹僞造之事。
上悉見栗亭之書,乃曰:「今此僞造父書,乃餘事耳。
父子之間,書辭悖慢,其罪匪輕。
」遂下義禁府,鞫迹、孜及蒙哥。
迹獄已成,而孜之誣告猶爾也。
蒙哥執其書反覆考之,未辨其僞,反疑出於其父之手,但撮其數字,以爲非父眞筆,乃曰:「今以他書憑考,可知矣。
」迹疑懼,用小紙書蒙哥所雲數字,令外孫等考父手書草藁,付標數字以來,潛令獄卒入之,未及追改而事覺,其僞造情狀畢見,其獄遂成。
迹之杖流慶源也,孜追及於路,與之詰焉,欲幷有迹前日所得土田,強成文契,因言曰:「今日爾叔保全軀命者,誰之力歟?何不以我爲德乎?」或責之以背恩,或脅之以禍福,迹不得已從之,時人莫不痛憤。
孜,讓寧女壻也。
○司憲府啓:「兵曹正郞南季瑛擅開城門,贖杖一百。
雖例當還任,然兵曹所掌匪輕,且是政曹,不宜還任,請遷他官。
」上卽令政府議之。
政府皆曰:「季瑛之罪,非是故犯,可恕也。
且公罪杖一百還任之法已成,不可輕改。
」從之。
11月4日 ○甲申,司憲府啓:「比者一二大臣設宴會飮,有中酒而死者,乞推劾以警其餘。
」蓋指洪汝方之死也。
上曰:「風聞之事,豈宜擧劾?雖擧劾,其罪幾何?不過笞耳。
且今汝方之死,非因醉也。
還家翌日,發風而死,豈可謂之因酒而死乎?宜勿推劾。
」汝方爲司譯院提調,禮曹判書閔義生、僉知中樞院事金乙玄,亦同爲提調。
乙玄請汝方、義生於其家,設宴慰之。
汝方沈醉,倒載還家,夜半發狂,翌日乃死。
○司諫院啓曰:「李迹之罪,據律合死,今減一等,臣等切恨之。
此綱常所係,不可不懲。
」上曰:「迹罪雖當死,不無可疑。
罪疑惟輕,不亦可乎?」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經師等每月講其《家禮》,然皆不通文義,或有不能句讀者,豈知喪葬節次?乞擇年少者,屬風水學,竝令敎習地理諸書,依前考講。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校書館篆字肄習之法,載在《六典》。
然無黜陟之法,不肯用心肄習,圖書及碑碣篆額能書者少,實爲可慮。
乞自今每月試取,及至殿最,雖在中下等,字學居上等,則從字學等第,不許貶黜。
其每居上等十分精熟者,不次敍用,以勸後來。
」 從之。
11月5日 ○乙酉,受常參。
○司憲府啓曰:「李迹罪宜處死,殿下特命末減。
請以法治之。
」又啓:「辛晉保,其罪不細,今乃遽赦,恐無以懲後。
」上曰:「李迹今已斷罪,流于慶源矣。
旣已罪之,又從而加罪之,非王者之用刑也。
辛晉保則予非私之,不得已也。
」 11月6日 ○丙戌,禦勤政殿受朝。
○骨看兀狄哈金加所應哈等來獻土宜。
○司諫院亦啓:「南季瑛,不宜還仕本曹,乞遷他官。
」不允。
11月7日 ○丁亥,受常參,視事。
○鹹吉道都節制使經歷李師曾辭,上引見曰:「本道乃祖宗興王之地,今又防禦最緊,往盡乃心,以副予意。
」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初書筵官十人,竝以集賢殿官員兼任,已有立法。
後改以集賢殿及各司官吏,隨宜兼差,令更日入仕。
各司官吏,各有所掌,或曠其職,又數遞代,不得久於書筵之任。
今後除他官,以集賢殿官員二十人,分差經筵書筵各十人,以久其任。
」 從之。
11月8日 ○戊子,受常參。
○降富平府爲縣。
上聞富平有溫泉,屢遣朝官尋訪,吏民隱諱不言,故貶降爲縣。
11月9日 ○己醜,受常參。
○議政府啓:「管領及外方勸農,因公務毆傷人命者,依吏典鄕吏例論決。
」從之。
11月10日 ○庚寅,受常參。
○命今後每年十一月初一日至十二月晦日,例放宗學,因天寒也。
○傳旨鹹吉道都觀察使、都節制使: 古之帝王,有親戎狄者矣。
然先儒有譏其不謹,亦終有受禍者。
是則以北狄有大利欲,而其心不測故也。
今野人則與我國接境久矣。
或有居境內者,其所欲不過衣食而已。
我太祖自潛邸至於開國,撫禦野人,推置赤心,其女眞、兀良哈、兀狄哈之類,有宿衛近侍者頗多。
今女眞之種,稍有武才而侍衛者如馬邊者之類,不過數人,其兀良哈、兀狄哈之種類,皆殘劣之人,而無可侍衛者。
彼不顧自己才否,或有怨之者矣。
女眞之雜居境內者甚衆,而兀良哈、兀狄哈則居境內者亦少,非我族類,境外之人,遽使近侍,亦非謹愼之道。
然其中性氣稍醇,武才可觀,而其族類有居境內者,則使之侍衛,不亦可乎?卿等體予至懷,女眞、兀良哈、兀狄哈之素居境內者及雖居境外,往來效誠者,如有心志醇厚、射禦有能者,擇三四人,以充宿衛。
11月11日 ○辛卯,上率群臣賀聖節如常儀。
11月12日 ○壬辰,進士李寬義等上言,略曰: 國家立進士試,一依生員之例,獨於學中,俾坐生員之下,臣等竊以爲嫌。
前朝之時,進士之試重,而生員之試輕,逮至國初,革進士而置生員,今又置兩科,則固無輕重之殊,其入於學中,宜當序齒,以辨長幼之倫,而不計年齒,生員則年雖少而坐於上,進士則年雖長而坐於下。
由是爭相陵轢,長幼易位。
伏望特降兪音,使進士生員隨其年齒,定其坐次,則長幼有序,而人倫明矣。
下禮曹擬議以聞。
○司諫院啓:「李行家醜甚多,宜削諡號,前進封章,未蒙兪允,有所憾焉。
又申孝昌親犯叛逆,今爲風水學提調,請收是命。
」上曰:「行之諡,當時廷臣僉議以贈,今何改之?且以若等封章,議于政府,亦無欲改之者,毋煩再請。
孝昌之罪,旣蒙寬宥,又還職牒,已通仕路。
於提調風水學,何不可之有?」再請,不允。
○司憲府啓:「今聞孝寧大君徵會緇流,披覽佛經,臣等恐崇佛之漸,肇階於此,請須痛禁。
」上曰:「孝寧得疾數月,今乃稍愈,欲行讃經。
雖非正道,因疾而行,予何忍禁之?」 11月13日 ○癸巳,司諫院上疏曰: 臣等竊謂罪莫大於叛逆,政莫先於懲惡,未有親犯黨逆而容身於覆載之間者也。
歲在壬午,申孝昌叛逆之狀已明,當加極刑,太宗以好生之德,隻奪職放黜,俾全其生,殿下又垂寬典,命還職牒,恩至渥也,今又以爲風水學提調,齒於搢紳之列。
臣等以謂孝昌旣犯叛逆,得罪於宗社,又於風水之學,別無所長,非能爲有無者,則豈可命爲提調重任,以駭臣僚之視聽乎?伏望特垂睿斷,亟收是命。
不允。
○司宰副正李師孟啓:「富平人吏品官等,不直言溫井所在,難以推劾。
」卽命義禁府,鞫前判事南汲、鄕吏金雨等五人。
○僉知中樞院事樸堧上言: 祀享,國之大事也,而我國祭壇,失其制度。
往者以臣之請,命皆改正,別立祭壇監造色,委以攻治之事,命領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大提學鄭招、府尹洪理爲提調,蓋重其事也。
其時但改正宗廟社稷,而其餘中祀小祀共十餘壇則皆未起役,逮今八九年間,緣國家營繕浩煩,寢而不擧。
然臣以爲祭壇改正,宜不在後也。
且其工作,旣無殿宇華構之奢,又無斸礱丹雘之侈,但布石成垺,外設欄墻而已。
然且視爲不繄,累歲淹延,甚不可也。
今若不改,仍傳於後,則祭所失宜。
其中先蠶山川二壇,雜石成域,謹免頹圯,其餘諸壇,皆爲土丘耳。
且於壇所,皆無欄衛,牛羊犬豕,縱橫作穢,兼以狹隘,又多傾仄,行禮用樂,俱失其儀。
方今禮樂鼎盛,制度修明,乃於祀典,有缺如此,不勝痛憤。
況曾命微臣監其事,豈宜苟延歲月,終於默默,以累盛朝日新之德乎? 從之。
11月14日 ○甲午,視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國初,建宗廟,追王止四代,而外親墓祭,亦及高曾,殊無輕重。
按前漢《外戚傳》,文帝追尊太後父爲靈文侯,置園邑二百家,長丞奉守。
以此觀之,歷代外親墓祭,止於外祖考妣,而無及於高曾。
願自今外親之墓,隻祭祖考祖妣,太祖外親高曾之墓,除緻祭,曾置守護二戶,竝仍其舊,隻令繼姓子孫及其邑守令考察。
」 從之。
○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乞免曰: 臣之受命於北方,已六年矣,而顧無成效,動有失誤,不副委命之重,俯仰愧怍,憂勞成疾,加以衰朽,所食日減,餘生無幾。
祿命之說,雖未盡信,今冬以後,運數尤奇,一身成敗,無足顧慮,邊境安危,豈可恝然?伏望聖上,諒臣無能,憐臣衰病,擇遣賢良,永康邊民,放臣歸田,俾終餘年,不勝至願,涕泗以聞。
不允,仍諭曰:「北門管鑰,非其人,不可任。
近年以來,邊境稍息,人心漸安,非卿之成效而何?今四鎭新設而未固,野人初附而難信,予之期望方深,而卿何遽欲辭其任乎?其勿辭免,以終予望。
」 ○昌城都護府使柳江辭,引見,仍賜弓矢。
○刑曹啓:「私奴莫金歐殺人,律當處絞。
」從之。
11月15日 ○乙未,兵曹與政府因鹹吉道都節制使所啓議曰:「凡察、童倉世居我境,深蒙國家厚恩,豈有遁居深處野人之間,爲服役於強種之理乎?今此驚動,實因無根之言,多方開諭,使彼知其虛事而自安,上計也。
如有反側逃匿者,則當如都節制使處置,愼勿驚動,以開邊釁也。
」 卽以是回諭都節制使。
11月16日 ○丙申,禦勤政殿受朝,忽剌溫兀狄哈毛多吾等五人及斡朶裡大也吾羅等七人來獻土宜。
大也吾羅,權豆妻兄也。
引見曰:「汝於遠路,艱苦而來。
」對曰:「上德裏,各官各驛館待甚厚,不知艱苦。
」仍啓曰:「父及權豆等,皆已死亡,小人願終身效誠。
」 ○淸州人崔混有孝行,乃授厚陵直。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藩國儀迎詔勅儀注,但雲備金鼓儀仗鼓樂,而無儀仗數。
我朝迎詔勑時,無特造儀仗,而大駕儀仗迎引,似爲未便。
謹按正統元年中朝官制郡縣詔勅迎接儀仗,傘一、橫瓜二、鉞斧二、瓜槌二、劍二、令旗二,鼓樂分左右。
此則郡縣之制,而其數過少。
令特造傘一、橫瓜四、鉞斧四、瓜槌四、劍四、令旗二、黃紅蓋各二、黃紅扇各四,以備詔勑迎接。
開城府及平壤府,依中國郡縣儀仗之數,其餘各官,毋用儀仗鼓樂。
但開城府本無樂工,每當迎詔勅,預送京中樂工。
」 從之。
11月17日 ○丁酉,議政府啓:「女眞生徒十二人內,精擇六人,使之恒居京中,於元定遞兒四內用三遞兒,互相均差,以行勸勵。
又於北靑以北一處,令熟知女眞文字者一人,定爲敎訓,擇年少聰敏者十人,使日受其業,留京六人有闕,令監司試才上送。
其通事則本隻四人,今加定六人,令監司精擇北靑以北可當子弟,各給奉足,輪次立番,每年仕多者一人,於元定一遞兒敍用。
」 從之。
○兵曹啓:「入番中樞節制使,每當入直,互相稱病,有乖勤謹奉職之意。
今後當直者有故,則開寫單子,親呈承政院啓達後,方許他番中樞節制使代直,以嚴宿衛。
」從之。
11月18日 ○戊戌,大雷電。
11月19日 ○己亥,大雷電。
○領議政黃喜辭職曰:「臣職在爕理,今當冬月,雷電太甚,措躬無地。
且久在政府,老鈍健忘,耳聾重聽,固無絲毫之補。
天變非常,老臣所緻,乞罷臣職。
」右議政許稠亦辭職曰:「臣本以不才,久叨崇班,屢乞骸骨,未蒙兪允,豈宜謬荷睿恩,濫居燮理之職?未孚物議,冞增愧汗。
適今仲冬,雷電太甚,驚惶失措。
靜思厥由,咎實在身。
況臣年當緻仕,疾病又深,罔知施爲,尤切乞骨之情。
伏望罷臣職事,以答天譴。
」竝命近臣,還給其第,仍敎曰:「近年以來,天變屢見,非關大臣,實由寡躬,不勝危懼。
卿等毋欲辭免,益加警省。
」 11月20日 ○庚子,卞孝文所審慶尙道被災田,共一千八百餘結;閔恭所審全羅道被災田,共一千五百七十餘結。
令戶曹與政府議之,僉曰:「連十結被災者,乃許免稅。
」黃喜、許稠駁議啓曰:「惟我國家昇平日久,生齒日繁,田土則無加於古,故耕十結以上者,皆豪富之民,有田三四結者,蓋亦少矣。
今連十結以上被災者,乃許免稅,九結以下,未蒙減租,則竊恐貧益貧富益富,不唯有不均之款,已知被災,而猶收其稅,甚無謂也。
臣謂三四結以上被災者,竝減其稅可也。
古人雲:『寧願爲不取繭絲之尹鐸,不願爲矯制發粟之汲黯。
寧願爲催科政拙之陽城,不願爲發粟賑飢之韓韶』。
然則裕民之政,取民以寬,隱於發粟賑民之外。
敢以古人陳說,仰瀆天聰。
」 戶曹參判李堅基議曰:「十結以上被災者,率皆一家所耕,則免稅可也。
水邊居民,亦各有陸地可耕之田,徒審被災之田而免稅,則有乖於於貢法一家全損免稅之法,依已定貢法試驗何如?」從僉議。
11月21日 ○辛醜,禦勤政政受朝,忽剌溫指揮監守等九人來獻土宜,命饋于朝啓廳。
11月22日 ○壬寅,流星出自天中向北,大如壺,有白氣。
○視事。
○刑曹啓:「濟州人甫中、金元奇竝殺人,律該處絞。
」從之。
11月23日 ○癸卯,司憲府啓曰:「《大明律》雲:『官吏宿倡者杖六十,官吏子孫宿倡者,罪同』。
本國大小官吏以妓爲妾,不唯淫穢無節,因此夫婦反目,父子兄弟乖離。
雖世修香火之信、金石之交,相猜陰中者有之。
且貪汚犯贓者,多由於此,其他背義傷道,難可枚擧。
乞自今以妓爲妾者,一皆禁斷。
」 不允。
時上自大臣下至士庶,以妓妾管家事,無異嫡妻者,頗多有之。
或因此犯贓,或相毆緻傷,交相爲仇,士風不美,故有此請。
○司諫院上疏曰: 天人一理,顯微無間,人事感於下,則天變應於上,感應之理,固不可誣也。
今我主上殿下以仁心而行仁政,民之所欲,與之聚之;所惡,罔或施焉,其恤民隱而謹天戒者至矣。
當休徵日臻,以弛聖上宵旰之憂矣。
近年以來,水旱相仍,飢饉薦臻,逮于今年,春夏亢陽,繼以淫霖,連月不霽。
又當一陽來復之節,隱雷轟轟,震電曄曄,何譴告之屢彰若是乎?臣等俱以庸資,承乏諫臣,靜思其由,固無可言之事矣。
昔成湯遇災,六事自責,遂成泰和之治;周宣閔雨,側身修行,終緻中興之業。
古之聖王,治化已洽,民生已寧,戒謹恐懼憂勤惕慮如是之切。
方今刑政,雖無所失,民情雖無所壅,然殿下勿謂吾治已足,而猶恐治化之未洽;勿謂吾民已安,而猶慮民生之未泰,夙夜寅畏,克勤天戒,思所以弭災變而緻泰和之道,此臣等之至願也。
敢以一二管見,仰漬天聰,伏惟睿鑑裁擇。
一,立法,所以行之,非徒文具而已。
領經筵、知經筵之職與夫諫官入侍之法,載在《六典》,而近年以來,或參贊官以下入侍,自知經筵以上及諫員,絶無侍講之時。
雖殿下天性聰明,聖學緝熙,固無待於臣僚之進講,然已成良法,徒爲文具,非所以示後也。
願自今日禦經筵,領經筵以下與諫員,輪日入侍,一如《六典》所載,講明道義。
一,世子,國之儲貳,敎養之方,不可不重,故我世子就學之初,書筵官四品以上行禮,世子答禮,五品以下,雖無答禮,亦必升堂行禮。
賓客之入,世子出戶迎入,肅恭行禮。
是乃謙恭降屈,禮接賢士,薰陶德性之美意也。
頃者更定禮制,書筵官自三品以下,於庭下北面再拜,而後升堂,侍講賓客之入,世子仍於坐前立待,殊無前日謙抑之貌。
今我世子,德性堅定,學問日進,常自屈下,以禮待人,絶無可言之弊,至於後世,徒以勢位之尊,不肯屈下,則將恐講官雖欲討論經籍,開發聰明,情志隔礙,不能自伸。
願自今世子待賓師僚友,一如就學之初。
其進講節次,亦依《屬典》所載,每日四次出講,自視膳問安之外,常接僚佐,以成日新之德。
一,設險守國,大《易》明訓。
今各道城子,命都巡察使遍觀,然後修築,是誠安不忘危之至慮也。
頃者巡察之命屢下,而人之所見不同,故或不論民情之好惡,不察地勢之便否,各執所見,一邑之城,累次改築。
若非神使而鬼役,豈不召怨而傷和乎?是則巡察之屢遣,有乖於利民之本意也。
苟察其地之宜,訪其民之情,則雖委之監司節制足矣,奚待巡察之再行,然後定也?巡察使同其道監司、節制使、處置使而行,供頓勞費,曷可勝雲?況所觀城基,雖今日已定,而他日改易,亦未可知乎?願自今除巡察之命,令其道監司同節制使將前日已定城基,聽民所願,待其豐稔之期而築之,則襟袍不至疏闊,而固國安民之道得矣。
一,設官分職,各有攸司。
凡進上服禦之物,尙衣院掌之;工作之事,繕工監掌之,罔有遺失。
乃於尙衣院傍,置雕刻房紫門繕工監內弓房,令宦者主之。
監掌日久,旁無忌憚之人,則豈無憑公營私之弊乎?願自今弓矢之造、雕刻之作,委諸尙衣院繕工監掌之,勿令宦官參之。
一,《元典》一款雲:「州郡庶務,一委都觀察使,以責其成,雜冗使命,不許發遣。
」是乃慮驛路之凋弊,省州縣之供費也。
近年以來,使命寔繁,殘鄕破驛之吏,困於送迎。
願自今如點羊點牛點馬點船雜冗使命,不許發遣,委之監司,以責其成。
一,守令,近民之職,其任至重;州牧府尹,乃界首之官,事煩務劇。
國家每重其選,或以二品以上差遣,然膺是選者,率皆年高,莅官之初,銳志治民,凡其簿書,罔不親閱,至星霜屢變,氣力寢衰,則目昏耳聾,賦役詞訟,委諸鄕吏,甚者以爲前程已盡,更有何望,犯法敗露者有之。
又死於任所,以貽送終之弊者,亦有之。
此皆臣等所目擊也。
願自今二品以上則勿責六年之久,隻任三年。
一,守令遠父母兄弟,辛勤考滿,乃受京職,未幾還受外任者頗多。
若非以老親之故而自願之,則是貪墨之徒也,非其情願而受之,則亦非出入均勞之義。
願自今從外任授京職,非以親故自願,勿速敍外。
一,懷土,常物之大情。
近者推刷下三道富實鄕戶,徙入後門,以實邊郡,推刷之官,未能家至戶搜,或富者脫免,貧者先登在路,豈不起怨傷和乎?願自今鄕願土豪,或廣占田莊,或隱匿民丁,或作妾公私婢子,以逞其慾,或招群乞糴,或放穀殖貸,耗民專利。
如此之輩,尋訪挨究,聲罪調遣,則去者服辜而無怨懟之心,居者知戒而戢貪暴之風矣。
一,各處關津官船,體大數少,每當冬月氷凝之初,津人別用輕快私船,以不較鬥升,要取其稅,行旅競渡,倍出其直,雖津官亭長,莫之禁焉。
非唯國家惠政不及於民,逋亡之人,末由禁制。
乞各處津關加設輕快船隻,如有敢用私船取利者,許人陳告,痛純以法。
一,小民怨咨,切於寒暑。
國家藏氷,例役畿內,至今年又役忠淸、江原兩道煙戶,遠近之民,齎糧在途,待其堅氷,曠日留宿,飢寒迫身,其苦莫甚。
夫藏氷,本欲調爕愆伏,以召和氣,而先使民起怨於冱寒之日,可乎?願自今量減頒氷之數,仍減氷庫間架,毋役煙戶。
上覽疏,謂承政院曰:「今諫院所上領經筵、知經筵及諫官侍講之條,其言誠善。
予於卽位之初,令二品以上及諫官,竝侍經筵。
後患風疾,獻議者以爲:『但日禦經筵爲貴耳,不必二品以上侍講也』。
故令參贊官以下侍講,而停二品以上侍講之制。
我太祖時劉敞、太宗時金科每日進講,不必二品以上及諫官侍講,而學問日就矣。
予亦以爲二品以上有如權近、卞季良等名儒,則必須與之講論可也,若無如是之人,則何必二品以上侍講乎?且集賢殿,專爲經筵而置,此條不必從也。
其言書筵官行禮及世子講學之節,善矣。
予爲世子時,四品以上答禮,五品以下升堂行禮。
中國歷代之制,太子僚屬甚盛,擅爲之事亦多,非我國世子之比也。
頃者詳考古制,賓客以下稱臣,依此已定禮度,不可輕改。
古人有言曰:『父子之間,當日相親近』。
讓寧爲世子進謁有節,其後不無過失,不得入見,日以疎隔,此予之所親見也。
予日與世子三次共膳,膳罷後大君等講論於案前,予亦受學於晉陽大君,此亦不無有助。
或日昃後,與大君等射後園,四次出講,勢所難爲,此條不必從也。
其言勿遣巡審使之條,前此因臣僚獻議,東西兩界,置巡檢使,其後亦有欲罷之者。
若欲成大事,小弊不足計也,令監司、節制使審定之說,誠爲有理。
然監司、節制使期滿,則屢更,誰有久遠之計乎?巡察使亦屢更,崔閏德、鄭欽之、趙末生是已。
然巡察使則終身以爲己任,豈無久遠之計乎?巡察使之遣,策之善者,然令政府議之。
其言雕刻房內弓房勿令宦寺掌參之條,夫雕刻房之設,非爲作玩好之物也,但造服禦所用轎子交床等物。
況今已屬尙衣院?此則諫院不知而言之也。
內弓房則一箭之羽、一弓之絃,不必動煩承政院,故特設之耳。
古昔宦者招權之弊,不必言也。
以國初言之,我太祖深見前朝之弊,以抑宦者,而猶有金師幸、曺恂之輩,然未善終。
太宗之時,崔閑、盧希鳳等掌出納,皆職高者也。
予今使田均、金忠等出納言語,此年少而職微者也。
豈有招權擅柄之宦者乎?此亦不究而言之也。
其言雜冗使命,勿許發遣,專委監司,責成之條,令政府議之。
其言二品以上年老守令,勿責六年之久,許於三年遞任之條,夫人臣職分,但竭心力,不計己私,斃而後已也。
二品以上,職位已高,或有怠於王事者,諫官必親見而言之也。
年幾七十者,勿任守令,雖有成法,近有李垠之於慶州,吏曹注擬而啓之。
今後年近七十者,令吏曹勿令注擬何如?令政府議之。
其言守令考滿受京職者勿速補外,此條是矣。
令政府議之。
其言量減頒氷之條,先儒有言曰:『十二月陽氣在下,則納氷於地中,至於四月陽氣畢達,氷於是大發』。
此申豐陰助季氏之說也。
然蘇氏引而言之,以明周家鑿氷之義。
唯胡氏雲:『輔相,爕調之一事耳,不專恃此而爲治也』。
以我國言之,足爲三千裡之地,豈以一處藏氷爲可燮調一國陰陽之理乎?然亦不可謂無此理也。
藏氷間架之數,趙從生爲知申事,請減一二間。
予於其時,以爲藏氷,大事也,意欲不減,而終乃允之。
老病喪浴,氷無不及,古制也,而今日氷之所及,唯二品以上喪耳。
申商爲禮曹判書,請建內氷庫,以備夏署魚肉之不臭。
言氷之無用,則南方人亦能過夏,雖無氷,亦無害也。
若曰氷不可無,則不可瑣瑣藏之,況有中國之使則暑日飮膳,尤不可無,量減藏氷之議何如?此條,姑勿議之。
其言入居鄕吏,以有罪者刷遣之條,富戶尙難推刷,有罪者焉能盡刷乎?然令政府議之。
」 政府僉議以爲:「雜冗使命勿許發遣條,可依上言。
二品以上守令三年遞任條,但勿差年老者,依舊六期爲便。
」從之。
11月24日 ○甲辰,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 火砲之於應敵,其利大矣。
倭寇、野人之所畏者在此,然戰則火砲軍爲先鋒,故人甚厭之,欲避火砲軍而投他役者多矣。
今遣敎習官,檢察四鎭火砲之虛實,卿其知會。
予思使人樂爲火砲軍之術,無如誘以官爵也。
其火砲軍之年月最久者,試其才,輒補土官何如?卿與觀察使商搉以啓。
宗瑞等回啓:「四鎭及營屬火砲軍、甲山火砲軍等,每年試以二百步三矢,一矢以上中者、二矢以上直過者者爲上等,一矢以上直過者、二矢以上入標內者爲中等。
通計三年,上多者,良人則土官敍用,賤人則賞緜布五匹。
中多及年月最久者,賞緜布三匹,勸勵何如?」 11月25日 ○乙巳,刑曹啓:「金安首謀逃入茂陵島,律當處絞,其餘從者,請竝徙鏡城。
」從之。
○兵曹啓:「軍器輕重長短,各有定制。
今因點檢諸道煙戶軍器,凡鐵冶竹木工匠浮薄之徒,爭欲乘時射利,如環刀片箭之類,製造不精,列置市肆,誑誘愚民,收價甚高。
今後上項軍器,毋令買賣市肆,令漢城府、京市署痛禁,違者重論。
」從之。
11月26日 ○丙午,禦勤政殿受朝。
○藝文大提學權踶辭職曰:「臣自少多病,今踰五十,衰憊益甚。
去夏使還之後,力疾供職,又得食傷之疾,證甚危急,命醫賜藥,多方救活,乃得平安。
出仕三數日,又復發作,如是者至於再三,勢輒增劇,全不進食,日益困憊,恐至難醫。
請罷臣職,安心藥餌,永蒙上德。
」 不允。
○忽剌溫指揮所郞巨等二十二人來獻土宜。
11月27日 ○丁未,上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行冬至望闕賀禮,禦勤政殿受群臣賀,議政府進表裏鞍馬,各道進箋及方物。
○判義州牧事李孟畇上箋謝賜衣。
11月28日 ○戊申,禦經筵。
○議政府啓:「獄囚庇護之法,載在令甲,猶慮未至,屢降德音,務令矜恤。
然而近年以來,外方獄囚,殞亡相繼,竊疑典守官吏陞黜之法未立,故怠於奉行耳。
願自今如有死者,監司精加按驗,其或拷訊違制,飢寒迫切,醫治不勤而緻死者,其守令,隨卽科罪罷黜。
若涉於曖昧,未得結案,而一年二人緻死者,至殿最時,憑考施行。
義禁府典獄罪囚緻死,令憲府推劾,以爲恒式。
京外獄卒,亦依吏典爲首條論決。
」 從之。
11月29日 ○己酉,視事。
○禦經筵。
11月30日 ○庚戌,親傳朔祭香祝。
○上命集賢殿,撰集韓、柳文註釋。
書成,命應敎南秀文跋之。
其辭曰: 唐韓、柳氏所著文章,雄偉雅健,傑立宇宙,實萬世作者之軌範也。
是以朱文公嘗語後生曰:「若將韓、柳文熟讀不到,不會做文章。
」然二書皆文深字奇,注解無慮數百家,而盛行于世者,韓有二本。
朱子校本,字正而註略;五百家注本,注詳而字訛。
柳亦有二本,其增廣注釋音辯,又不如五百家之詳也。
讀者就此較彼,未易領會。
正統戊午夏,殿下命集賢殿副提學臣崔萬理、直提學臣金鑌、博士臣李永瑞、成均司藝臣趙須等,會稡爲一,以便披閱。
韓主朱本,逐節先書考異,其元註入句未斷者,移入句斷。
五百家註及韓醇誥訓,更采詳備者,節附考異之下,白書附註以別之。
柳主增註音辯,亦取五百家註韓醇誥訓詳備者增補,句暢其旨,字究其訓,開卷一覽,昭若發矇。
旣徹編以進,令鑄字所印布中外,爰命臣秀文,跋其卷後。
臣伏覩殿下,以緝熙聖學,丕闡文敎,凡諸經史,悉印悉頒。
又慮詞體之不古,發揮二書,嘉惠儒士,使之硏經史以咀其實,追韓、柳以摛其華,其所以右文育材者,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矣。
將見文風益振,英才輩出,煥然黼黻太平之業,而我國家文物之盛,炳耀千古也無疑矣。
十二月 12月1日 ○辛亥朔,禦經筵。
○斡朶裡千戶豆難等四人來獻土宜。
○集賢殿啓:「《禮》:『衛太史柳莊寢疾,君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
」』以此觀之,大臣之卒,當祭則不以聞,不當祭則以聞明矣。
又《春秋》:『有事于武宮,籥入而叔弓卒,去樂卒事。
』先儒以爲可也。
臣等竊謂宗廟親享,已詣享所齋宮,謂之當祭可也。
雖攝行,若已傳香,則亦謂之當祭可也。
乞自今當祭則雖有大臣之喪,必俟祭畢以聞,如不當祭,宜卽以所聞擧哀,停朝如儀,更蔔日以祭。
若當祭之時,莅事大臣如有叔弓之變,則去樂卒事,定爲恒式。
社稷原廟,亦依此例。
」 上令政府禮曹同議以聞。
12月2日 ○壬子,刑曹啓:「私奴升通殺人,律該處斬。
」從之。
12月3日 ○癸醜,以譿爲瑞山君,韓確中樞院使,權踶知中樞院事,吳陞藝文大提學,李明德藝文提學,樸安臣吏曹參判,權專工曹參判,鄭麟趾刑曹參判,元昌命同知敦寧府事,曺緻、柳思訥、許晐中樞院副使,趙瑞康刑曹參議,楊厚、尹祥僉知中樞院事。
12月4日 ○甲寅,禦經筵。
○司諫院啓曰:「韓確、延慶,罪皆匪輕,而但免職事,已爲幸矣,曾未數月,還除本職。
李孜雖受笞罪,原其心,謀戕骨肉,陷叔父於死地,宜不得列於朝行,免官未踰月,而還其職。
楊厚逞其貪欲,當受重罪,特蒙聖恩,但免職事,今亦未久而除職。
臣等以謂如此,則恐無勸懲之道矣。
且六曹郞官,須滿三十朔,乃遷他官,而吏曹佐郞樸仲孫、戶曹佐郞柳士枝,今未滿朔,陞品遷官,有違立法之意。
」 上曰:「韓確之請、延慶之從,非有意也,出於迫切之情,情固可恕。
楊厚之罪,豈爲永不敍用哉?李迹之罪,非自李孜而發也。
迹旣得罪於其父,見絶於族親,罵父不孝之罪,豈終不發哉?皆其自取,又何辜李孜?仲孫士枝之遷,因一時窠闕之隘,而予特命遷,亦何戾於立法乎?」 12月5日 ○乙卯,禦經筵。
12月6日 ○丙辰,王妃乘輦備儀仗,幸大夫人安氏第獻壽。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今安王世子胎于基川,其路次儀仗,用靑陽繖一、樓子一、香亭子一、烏杖十六。
所過州縣大門正廳及胎所,俱結綵。
各道監司守令備金鼓儀仗,以公服郊迎,毋得越境。
安胎使奉胎至各官,安于正廳當中近北,安胎使就東向西立,觀察使以下大小使臣及外官以公服,入庭行再拜。
」 從之。
12月7日 ○丁巳,視事。
諸臣皆退,謂都承旨金墩曰:「李叔蕃於定祉佐命之際,功莫大焉,及太宗朝,輔佐亦多,若能保全,則配享必矣。
叔蕃行止局量,非庸流也。
然學問未精,性且狂率。
予外家之事,在卿未仕之時,應未及知,讓寧長於外家,諸舅皆注意於讓寧。
當其時,讓寧失德之迹未著,然於諸弟,頗有猜心而發於言語,太宗恕焉。
河崙與予外祖交契最深,每扶佑於閔氏,諸舅狂僭不道,叔蕃力排閔氏。
於是河崙、叔蕃朋黨分立。
閔氏敗後,叔蕃、柳亮等啓曰:」世子將必惡臣等矣,臣等請屢見於世子。
』原其情則罪固不小矣。
然予心以謂叔蕃非有今將之心也。
親啓於太宗,豈有他心乎?亮旣保全,叔蕃將何罪焉?崙之爲人,予及知之。
學問之博、政事之才,雖有宰相體,然乏淸介,事多模稜,每於啓事之時,至於閭閻請托,移日具陳,不顧聖躬之勞。
以予思之,難以保全也,而太宗能保全焉。
一日,崙及叔蕃同入,啓事移時。
叔蕃於崙職卑,故先出,潛伏階下而窺聽崙復啓何事。
崙出下殿,見叔蕃之伏曰:『令公在此矣』。
太宗怒之。
論其情,死有餘辜矣。
然但窺聽崙啓何事而已。
尹抵滑稽無操。
一日,太宗謂抵曰:『惟予功臣輩,何乃樹黨乎?』抵敷衍太宗未敎之言,以語叔蕃。
一日,叔蕃進見,怒形於色,太宗問之,乃知聞抵言而作於色也。
崙首建蓴堤開鑿之議,或曰:『可開』。
或曰:『不可開』。
議論紛紜不一。
太宗南巡,將臨蓴堤,親視可否。
隨駕大小臣僚,各陳所見,議論不齊,叔蕃獨不言。
太宗怒,謂叔蕃曰:『卿,大臣也。
而獨不言,何歟?』叔蕃不得已對曰:『明日將親臨矣。
』及其親臨也,不扈駕而往于他處,太宗怒之。
然此亦惡崙之所爲耳。
叔蕃素與盲人河千景善。
及千景犯罪當誅,叔蕃必欲生之,托于世子舅金漢老、孝寧舅鄭易及予之舅曰:『千景罪,非奸所捕獲,不可律外行刑。
』漢老語讓寧,易亦言于孝寧,予舅謂予詳言叔蕃請托始末。
予啓之,太宗亦怒,此不在罪名矣。
太宗欲內禪于讓寧,叔蕃從焉,其意欲從太宗逸遊也。
及國人之不從也,叔蕃亦力陳不可,至謂我兄弟曰:『上何以至此?』其後太宗禪位,笑曰:『叔蕃初欲內禪而終反不可,其心不過與我遊耳。
』太宗旣笑其所爲矣,非必欲罪之也。
睦仁海之事則叔蕃固無罪焉。
叔蕃以狂率之性,有恃寵之心,驕恣無禮,以犯天怒,未有不忠之志也。
太宗爲太上王赦黃喜等時,以爲:『叔蕃功甚大矣,予欲復用。
』然其罪大,故不果耳。
古人雲:『功過當相準』。
又雲:『雖有其罪,以功掩之。
』漢楊惲以宰相之子,驕恣不法,至有怨言,以緻於死。
以今觀之,楊惲之死,誠是矣,先儒以爲殺之過矣。
然太宗旣不用矣,予豈有復用之心哉?予心以謂使之京外從便可矣。
若不可於京中,則量移京畿亦可矣,卿與兩議政議之。
「 12月8日 ○戊午,幸東郊觀放鷹。
○議政府啓:「國初承高麗之制,大臣禮葬路祭,二品以上皆會。
依舊制,議政府六曹,皆會緻祭。
」從之。
12月9日 ○己未,禦經筵。
○兵曹參判辛引孫辭職曰: 臣自祖父,世荷國恩,皆登省府。
臣席餘蔭,偏承上恩,出身史翰,歷仕臺諫政曹,雖乏報効,然告身則略無阻滯,是乃一時僚友所共知也。
臣第二子繼祖以廣興倉副使,遷司憲監察,告身暑經之際,諫院越一次,憲府越二次,迨今踰月,阻滯不署。
且繼祖娶行上護軍鄭發之女。
臣反復思之,臣與發之內外家,世無累及之故,況曾有敎旨:「系幹賤口外,高麗時事,勿許擧議;開國以後事,擬議施行。
如有異議,初坐通議,以爲恒式。
」?臣息繼祖告身,至再不出,必有其故,但臣性本褊急,且無才識,蒙恩太過,久叨近職,自速群謗,又陞樞秩,不孚人望,是必累在臣身。
臣職忝政曹,與臺省爲一體,不宜包羞忍恥,靦面立朝,以玷士風,乞免臣職。
上曰:「憲府不知矣,予當說之。
」司憲府以引孫爲都承旨時,多納賂遺。
其於生日,判中樞院事李順蒙贈米五十石、鍮鉢十事,其他使妻妾密遺段綃者甚多。
且爲慶尙道監司時,受順蒙租一百石、段子衣一領,故不經暑繼祖告身。
引孫憤怨避嫌,托言世系皆爲顯達,修飾上書。
12月11日 ○辛酉,禦勤政殿受朝,忽剌溫兀者右衛都指揮事桑吉塔等遣都裡也等五人,來獻土宜,賜衣服鞍子緜布席子等物有差。
○禦經筵。
12月12日 ○壬戌,李叔蕃來自鹹陽配所,命賜米十石、衣一襲及酒肉。
○司憲府啓曰:「叔蕃得罪於太宗,論以不忠,放竄于外,臣子之所共知也。
奈何招緻于京?乞速命還,以塞臣子之望。
」上曰:「叔蕃之召,必有其故。
若永留于京,則予豈敢獨斷哉?將議諸大臣而定耳。
爾等何不徐觀事之始終,汲汲論請若此哉?」 12月13日 ○癸亥,禦經筵。
上謂金墩曰:「知戊寅庚辰年間事者,無有如叔蕃者。
其時功臣,儻皆未死,應不及叔蕃之所知也,況皆已死乎?一二日間,未能盡問,予欲親問之矣。
然意俄頃間未盡言也。
私第則不可,卿於公館,累日對坐,詳問輒書可也。
」墩對曰:「紫門繕工監有溫房。
」上曰:「可矣。
臘祭後,使叔蕃朝詣暮還,令司饔房供饌,卿接之累日,徐徐詳問,不要忽遽。
」 ○司諫院啓:「李叔蕃,不宜招緻于京。
」上曰:「招來必有其意,爾等徐觀之。
」 12月14日 ○甲子,禦經筵,親傳望祭香祝。
12月15日 ○乙醜,禦經筵講訖,上曰:「不娶同姓,古之法也,而我國之風,雖同姓,籍貫異則娶之曰:『非同宗也。
』至於宗室駙馬,亦娶同姓,以爲非我一姓也。
然而中國人常曰:『惟爾朝鮮,不辨同姓。
』且分封別邑,籍鄕雖異,其初則未知也。
曩者嘉禮之時,國家欲以政丞李原女子,納以爲嬪,後更議以爲未可也,遂不納。
但臣僚之家,未革娶同姓之風耳。
」又曰:「經與史,體用相須,不可偏廢。
然今學者或有牽於窮經而不讀史學,其學經書者,或騖於諸家輯釋,而不究本文與朱子輯註。
朱子輯註,至爲詳備,一時之人以爲過於詳也。
若大全諸家集解,敎訓博士則見而訓之可也。
」侍講官安止對曰:「經則體,史則用,固不可偏廢,而至於施諸事業則史爲切要也。
」 ○司憲掌令李師元啓:「近聞叔蕃蒙賜衣服,叔蕃之罪大矣,不宜厚待之如此。
」上曰:「死罪之人在獄,尙或官給衣食,叔蕃罪不及死,雖賜衣服,何不可之有?」師元復啓曰:「叔蕃得罪太宗,而待之過厚耳,非謂不可賜衣服也。
」 12月16日 ○丙寅,禦經筵。
○東良北兀良哈指揮都時等四人來獻土宜。
12月18日 ○戊辰,禦經筵。
○全羅道沃溝、臨陂、鹹悅、萬頃、龍安、金溝、益山等官地震。
○議政府啓:「今承敎旨:」中外獄囚,連連暴死。
深慮獄官失於救護,每令中外典獄之官嚴加考察,獄囚殞命者,有加無減。
予惟獄囚殞命,非獨拷訊過度,實由犴獄陜隘,祈寒暑雨,未免辛苦。
因此生病,多緻殞命,誠可憐憫。
然垣墻低微,糾察緩弛,踰越在逃者,亦不少矣。
欲使廣築垣墻,修葺房屋,栽植樹木,祁寒盛暑,任意經過。
又外設棘林,重門固守,使不得踰越。
如此條件,備悉無遺,擬議以聞。
』臣等反復參詳,更無他條,伏望一依敎旨,竝於農隙,無弊造築。
但外方各官獄卒,率以爲賤,以單寒之徒爲之,故誅求囚徒,侵害萬端,以緻飢寒而死,吏輩視爲常事,不卽告擧。
今後各官爲頭戶長及記官,例兼掌獄之任,如有囚徒不當死而死,或踰越在逃者,則戶長記官,爲首論罪,每於行臺發遣,糾察犴獄。
「 從之。
○是年,籍京中戶一萬八千四百二十二、城底十裡一千九百三十。
12月19日 ○己巳,視事。
○金城縣監鄭湖然、眞寶縣監金堆等辭,引見曰:「義倉斂散之法,不可不愼。
民之饑饉,專繫於此,往盡乃心。
」 ○僉知中樞院事樸堧上言。
其略曰:「壇壝失制,不宜仍舊,諸祀皆然,風雲雷雨,尤甚焉。
是神也最關造化,動有災祥。
古人重其祀,各立壇壝奉之,神亦專享其祀,未當雜以他位也。
禮極其盛,而樂亦稱焉。
天子用宮懸之奏,諸侯擧軒架之樂,歷代皆然,崇奉極矣。
我朝不考歷代侯王通行之制,隻據《洪武禮制》爲定。
臣觀其制,非爲五等諸侯設也。
是乃洪武初年頒行州府郡縣境內可行之祀耳,非正禮也。
我國於諸祀禮,皆用王侯之制,而獨於天神之祭,何乃捨正禮而從苟簡,棄侯度而擬州縣乎?姑以不宜之尤者言之,風雲雷雨,同壇而祭,已失矣,又以山川城隍之神與天神,皆南面一行設位,混而祭之,何其褻也?又削風師雲師雷師雨師之師字,隻題風雲雷雨四字於一木牌而爲神主,止陳一位之饌祭之,則四位天神,共享一器之食也。
我國諸祀之壇,未有諸位,合爲一主,同享一器者也。
獨於天神削其號,又殺其奠,是乃侮慢不敬之甚歟!且樂用侯國軒架之盛,而祭用州縣苟簡之儀,又何義也?若甘於卑下,以州縣之儀爲是也,則樂用侯國之制,大相反矣。
樂用軒架爲得正也,則其立壇承祀,不當以州縣之儀自擬也。
禮樂相反,顚倒矛盾又若是,曾謂我聖朝有如此之謬擧乎?其春祈秋報之享,又果有陰陽調順之一驗乎?又我朝曾有祀天之禮,立圓壇之儀,累歲行事,乃以違侯度之故止而不行,已有年矣。
唯此風雲雷雨之壇,乃聖上敬祀天神之所也,尤宜汲汲改正,不竢終日者也。
往年,臣以此弊,具辭請改,以廟議不協,未蒙允可,已經十餘年,而腐心抱憤,不能自已。
今幸營繕間歇,歲又稍登,祭壇改正,時亦宜矣。
況臣身居祭壇之任,志在俎豆之間,不能終默,再瀆天聰。
其風師雨師置壇之所則古人據王都,以星宿方隅爲定,今若其方險阨,不可置壇,則圓壇之洞,樹木叢茂,人居隔絶,洞府寬深,宜壇處非一。
於祭天之洞,仍立天神之壇,不亦可乎?如此則三壇藏器之所,共立一庫,壇直奴子,合力供祭,亦甚便當。
正其壇所,各專所尊,則何必據都城方隅置壇,然後神享其祀乎?其昔日祭所,仍修爲山川之壇,亦可矣。
願聖主斷自宸衷,勿咨群議,畢新一代之制,以垂萬世,不勝幸甚。
上令禮曹與政府同議。
李堅基議:」風雲雷雨,依歷代祀典,各置方位緻祭,依上言施行。
壇壝,亦依古文造築何如?「安崇善、辛引孫等議:」《洪武禮制》,同壇緻祭,本朝遵行已久,似難輕改。
然謹稽《文獻通考》,周、唐之制,風雨之師,城東城西,各壇緻祭。
宋大中祥符二年,令禮官考議,置風伯壇于社東,雨師壇于社西。
《至正條格》、前朝《詳定古今禮》,風師壇在城東北,雨師壇在城西南,風雨之神,置諸方位,歷代皆然,依上言施行。
「申槪議:」風雲雷雨師各壇祭,自周至元,未嘗有改,今山川壇,引而祭之,恐非禮神誠敬之義。
《洪武禮制》,止言府州縣之義,似不必拘泥,依上言施行何如?「閔義生議:」歷代祀典,無山川壇,但於洪武三年,帝遣道士徐師昊,祀高麗山川。
師昊至國,設壇城南,引大華嶽神及諸山之神、大南海神及諸水之神以祭。
然則太祖皇帝初不以高麗山川爲府州縣儀而緻祭,又無及於風雲雷雨與城隍,不知何時始合於山川壇。
意以《洪武禮制》州縣儀,以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合而祭之。
因此本朝山川壇,以風雲雷雨,引而合祭,然《洪武禮制》州府之儀,非侯國之事也。
且以天神竝列於山川城隍,非獨古無其文,亦失尊卑之序。
又於天神四位,隻設一件饌物、一箇酒爵,恐非誠敬之至,乞依上言施行。
壇壝則依古文,各於方位造築何如?「鄭麟趾議:」風雲雷雨,依《洪武禮制》,仍舊於山川壇合祭。
若依古制,山川之神,皆無享祀之文,又無別置山川城隍壇春秋合祭之文。
且國祭,嶽海瀆山川列郡城隍,皆令春秋緻祭,不宜復祭於風雲之壇,宜當改正,姑依朝廷之制施行。
但壇壝位版法制,更考嚴正修節何如?「沈道源、崔士康、成抑、皇甫仁等議:」古制,風師雨師之祀處與日雖異,皆是天子事,未有明言通行侯國之文。
且於《洪武禮制》,風雲雷雨山川城隍之神,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令合祭,豈無所據?布政司制度,豈下於侯國乎?豈可輕議時王之制而更改乎?宜仍舊,但當各設風師雨師雷師之位,奠饌與爵,亦當各設。
「河演、李孟畇等議曰:」臣議與仁等同,但《洪武禮制》所載雲師除去未便,依舊幷設雲師何如?「許稠、黃喜等議:」山川壇祭禮,元是時王之制,似難輕議。
但《洪武禮制》儀注,風雲雷雨帛四,山川帛二,不言爵數。
竊疑雖不言爵數,言帛數,用以包爵數。
今祭風雲雷雨,隻用一爵,山川隻用一爵,有所未備,爵數宜依帛數,每神各用一爵。
此外節次,竝依《洪武禮制》施行何如?「啓從黃喜等之議。
○刑曹啓:「江西囚金末應豆、金雙龍、樸甘金、李興實、金居次裡等強盜,律該斬。
」從之。
12月20日 ○庚午,忠淸道經歷崔敬明辭,引見曰:「本道今年禾穀,雖雲稍稔,近因飢饉,民尙艱食,義倉出納,最爲重事。
」 ○親傳臘享香祝。
上謂金墩曰:「李叔蕃從便,兩議政雲何?」墩對曰:「黃喜、許稠皆以爲外方從便可也。
」上曰:「然則當令就便外方矣。
汝可枚擧叔蕃罪名,見臺諫長官言之。
叔蕃功甚大矣,太宗每每不忘,予所親聞也。
其河千景免死之請,旣不著於罪名,勿與臺諫言之。
」墩見大司憲南智言之,智曰:「前日未知叔蕃罪名,但聞有今將之心,今聞上敎,乃知其罪。
然就便京畿則不可也。
」墩曰:「上令臣諭臺諫耳,不與議其可否也。
」智曰:「請因便啓之。
」又見左司諫樸仲林言之,仲林言:「太宗旣不赦之矣,請勿從便。
」墩又曰:「但令諭之耳,不與議其可否也。
」 ○義禁府啓:「良女地藏,與奸夫同謀殺本夫,情涉疑似。
」上令諸臣議之,或雲當死,或雲不當死,命屬鹹吉道會寧官婢。
12月21日 ○辛未,禦勤政殿受朝。
野人忽剌溫指揮毛堂哈等十三人辭,引見慰諭,賜衣服表裏鞍馬有差。
12月23日 ○癸酉,幸東郊觀放鷹。
12月24日 ○甲戌,命刑曹參判鄭麟趾,偕中樞院使權踶、副提學安止,參掌事大文書。
○司諫院右獻納皇甫恭啓曰:「李叔蕃到京日久,賜與稠重。
且頻詣闕,不合輿情,宜速遣還。
」上曰:「給傳招來,爲有所問,何輕聽若等之言,卽還送乎?」又啓曰:「執政官吏有相避者,如有不得已遷轉,則具錄移文臺省,已有定法,間有不然者,故請改除科罪,上以爲新法而不允。
臣等以爲此非新法,往年已立其法,特復擧行耳。
乞從前日之請。
」上曰:「知之矣。
」 ○司憲府啓:「義禁府典獄署囚人,如有緻死者,須卽報府,令漢城府檢覆,方許理葬。
」從之。
○僉知中樞院事樸堧上言曰: 自今年臘享,凡祭享奠饌飯羹餠餌之屬,勿令預設,依文昭殿例,臨時供進。
據更點以限其時,立掌饌以委其任,黍稷稻梁羹餠等物,須以極熱爲節,香臭方升,而後請行事。
下禮曹,與議政府同議。
領議政黃喜等議:「本朝依宋朝時享儀,前五刻,宗廟令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醜前一刻,行事四更一點,其間時刻甚迫。
飯羹餠餌,若臨時陳設,則恐不及時,以至失禮,況牛羊腸胃肺豕膚,臨時熟薦?且宗廟生薦犧牲,與原廟不同,依舊制於三更三點,入實饌具,他奠物爲先入實,飯羹餠餌最後陳設,毋令前夕預設。
」從之。
12月25日 ○乙亥,昌城府使金仁冏辭,引見,仍賜弓矢。
○平安道都節制使李蕆上言:「臣性本庸愚,無有異能,但蒙上知,位至宰相,措躬無地。
今又忝承重寄,夙夜祗懼,欲報上德,然臣母年八十六歲,年深疾篤,餘生無日,日夕思念。
臣亦久曠定省,未供子職,難忘烏鳥之情。
乞罷臣職,以養老母餘生。
」不允。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京外獄訟決折案牘繁多,其文案多至百餘張,拙書吏胥之徒,未能及期傳寫。
因此未卽啓達,獄囚留滯。
乞自今究其本末,撮其要辭,略抄以啓,別封元文,呈諸承政院,以備憑考。
非獨刑曹,凡各曹報府之文,亦撮其要辭,粘連元本報府,府參詳元本,無有差失,則啓依所報。
如有差失,本府更加修正啓達,差誤官吏,令憲府論劾。
」 從之。
○刑曹啓:「私奴德松發其主之殯,開棺盜衣服;興海囚波豆殺其姨夫,律皆處斬。
」從之。
12月26日 ○丙子,視事,經筵。
○曲宴於內殿。
○議政府據軍器監提調上言啓曰:「火藥庫,專委兼官,輪次直宿。
然無貶黜,多托故不肯入直。
自今兼官雖服制忌日,亦令入直。
且當褒貶時,依錄官例,考其勤慢,以爲褒貶而勸懲之。
」從之。
12月28日 ○戊寅,聖節使李蓁回自京師。
12月29日 ○己卯,禦經筵。
○放火砲于慶會樓前。
有三子:元用、亨用、利用。
汝方生長膏梁,頗以詩酒自娛;不喜浮屠,父母之喪,不作佛事。
10月14日 ○乙醜,還京師,群臣出迎于興仁門外,還禦臨瀛大君第。
10月15日 ○丙寅,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曰:「竊謂昔周成王命周公留後治洛,留後之名昉於此,非以是爲稱號也。
開城乃高麗舊都,今稱留後司,而官職又稱留後、副留後,殊無意謂。
稽諸史典,唐於東都置留守,宋高宗卽位於應天府,亦於東京置留守,紹興八年,移蹕錢塘,置行宮留守。
乞依唐、宋之制,開城留後司,改稱開城府,留後、副留後,改稱留守、副留守。
」 從之。
○議政府啓:「謹按《玉海》漢舊儀,皇帝信璽,發兵召大臣;天子行璽,策拜外國,事天地鬼神。
宋天子信寶,擧大兵用之;天子行寶,封冊用之;皇帝信寶,賜隣國書及物用之;皇帝行寶,降禦劄用之。
以此參詳,今賜祭祭文用寶,有違古制。
且朝廷緻奠祭文,亦不用璽。
願自今賜祭文,不用寶。
」 從之。
○上引見諸承旨曰:「初議貢法時,如有水旱風霜之災,如近年忠淸一道、慶尙、全羅之北道,則臨時令民免租可矣。
雖非一道,而一邑全損,則可以免稅矣,若踏驗小小不實之處,則非設貢法之本意也。
旣雲一戶所耕全損則免稅,其道觀察使必有處置矣。
假令一野之田,減其東田,則西田之納租者怨咨而訴訟不已。
且雖豐年,必有損處。
如摠各邑損處而算之,則其數豈小乎?但免一野之田,何能止民之怨乎?雖然申槪之議如此,若等之意又如此,令其監司分辨乎?擇遣朝官,審其朽損之形乎?更與大臣共議以啓。
」 領議政黃喜等議曰:「貢法之不善如此,上項朽損之田,不可不免租,若不免租,則民生必困。
我國山川甚多,不如中國之平衍,一家所耕,全損者必多矣。
假如耕十畝者,九畝朽損,則一畝雖實,終歲之養,必不足矣。
九畝之稅,何以能辦乎?臣等以爲衆所共知水沒之地則免租便益。
又觀察使旣任一方,何必別遣朝官乎?」崔士康曰:「若令觀察使分辨,爭訟必多。
臣意以爲別遣朝官,審其朽損,而後下免租之敎。
」上曰:「非不信觀察使也。
欲遣朝官審其朽損之處,而後施行耳。
」卽遣判內贍寺事卞孝文于慶尙道,軍器監正閔恭于全羅道,以審水沒之田。
10月16日 ○丁卯,還禦景福宮。
○司諫院啓:「近年兇歉薦至,今年農事,雖曰稍稔,然有築城之役,今又遣軍容敬差官,則民間騷擾之弊必多,姑令勿遣,以休民生。
如不得已,則待築城畢,發遣何如?」上曰:「此意甚佳。
」 ○刑曹啓:「典獄囚晉州人前司正姜揆女奸雇工人升龍,按律,俱處斬。
李仲寶三犯竊盜,當絞。
安嶽囚巨金殺人,當斬。
」從之。
10月17日 ○戊辰,受常參。
○遣中樞院副使李明德賀正朝,戶曹參議高得宗進貢種馬五十匹,又遣海平君尹迎命,謝賜冠服,上率群臣拜表如儀。
其謝恩表曰: 天心字小,庸篤懷綏。
睿恩踰涯,冞增感激。
撫躬自慶,銘骨何忘?竊念弊邦,端逢熙運。
曩在臣父之世,特被袞冕之榮,方今視朝之儀,曾未用夏之制。
肆攄誠悃以聞奏,欽承勅諭之丁寧。
玆當使介之旋,果蒙殊尤之錫。
衣裳燦爛,旣曾賁於微躬,冠佩焜煌,矧加恩於寵數。
洪私若此,前昔所稀。
玆蓋大度包荒,至仁綏遠。
諒臣用周之志,憐臣變魯之情。
遂令孱資,獲霑異渥。
臣謹當恪守海甸,殫素節於一隅,顒望雲霄,祝皇齡於萬歲。
方物表曰: 天眷悉深,特頒命服。
土宜不腆,聊表謝忱。
謹備黃細苧布三十匹、白細苧布三十匹、黑細麻布一百匹、闊黑細麻布二十匹、黃花席二十張、滿花席二十張、滿花簾席一十張、滿花方席二十張、雜彩花席二十張、人蔘一百斤、松子二百斤、五味子二百斤、雜色馬三十匹。
右件物等,産自遐方,製非珍品。
豈足充及物之享?惟以效獻芹之誠。
太皇太後、皇太後:竝白細苧布紅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10月18日 ○己巳,受常參,視事。
○初,敬差官李藝至對馬島,宗貞盛謹受約束,及其回,令津江次郞左衛門護行,仍獻土宜。
至是,津江次郞左衛門辭,令禮曹修書答曰: 比者國家遣敬差官李藝,往問起居,足下開誠厚待,及其還也,貴使隨至,仍奉辱書,就審動履迪吉,欣感騈深。
示及事件,披閱不已,一一啓達。
就中四事,益爲修好之約,我殿下亦用嘉之。
其一,人物請還,自今停寢。
其二,陸地諸處,使人出歸時,若無我之文引,則不許接待。
其三,諸處使人回還時,過海糧米,任意量給。
其四,島內各處圖書,雖已成給,無吾文引,則其出歸船,須卽還送。
所諭切至,尤爲喜謝,但固城及仇良浦兩處捕魚,已於慶尙道地面乃而浦、富山、鹽浦等三處,許令捕魚爲生,難以更啓。
餘在還使,不須縷縷,冀加保愛。
仍遺貞盛鞍馬及紅緜子十斤、氈冠一事、靴套一事、米豆共二百石、燒酒二十、甁饌果等物。
10月19日 ○庚午,初,中樞院使韓確隨駕回至楊州,聞其妻父洪汝方卒,乘昏馳至京城,門已閉不得入,乃請守門鎭撫李衍基、兵曹正郞南季瑛、行上護軍延慶,皆以無開門符不聽,確強之,乃開門得入。
旣而,有中宮內史承內旨,將詣行在所,以無開文符,內史不得出。
後事覺,憲司推劾以啓曰:「韓確擅入城門,衍基、延慶、季瑛等從韓確之請,擅自開門,宜置於法。
」命罷韓確、延慶等職,季瑛、衍基竝贖杖一百還任。
10月20日 ○辛未,藝文大提學趙末生上書曰: 臣子瓚拜司憲監察,告身到憲府,累經齊坐而不署,是議臣犯贓也。
歲丙午春,臣以奴婢一事,受貶流外,憲府官吏,素與臣有挾,因臣怨家密嗾,務爲深刻,鍛鍊成文,羅織臣罪。
其有挾事由,如有上問,臣當實對。
士夫之家,生子若孫,孰不願爲明時之用?臣特蒙聖恩,位至一品,心竊以爲聖上已燭臣罪,賜臣寵渥,以至如此,士林之議,當自此而公也。
今憲府依丙午年誣論織成之罪,廢瓚前程,桑楡晩景,情甚迫切。
乞下攸司辨析臣之犯贓與否。
疏上,命司憲府署瓚告身。
10月21日 ○壬申,命於興天、興德兩寺,勿令兒童學習。
近年上稍信佛,故有是命。
10月22日 ○癸酉,議于承政院曰:「前此無識之徒,爭聚鷹犬,遊放原野,踏損穀田,故設爲雁牌,定數七十,其後加一十。
今更思之,宗親衆多,平時無事,豈不欲事鷹犬乎?若遍給之,則恐大臣不得受也,更加一十何如?」僉曰:「今此造牌之時,宜加二十。
」乃令兵曹加造鷹牌二十。
○典獄囚金南、亡達等連日暴死,上慮獄官失於救護,刑官濫用拷訊,以至獄卒侵責,因而緻死,力命司憲府劾金南、亡達連日暴死之由以啓。
○議政府啓:「《六典》,以天文地理星命蔔課,摠稱陰陽學。
今業地理者,稱爲陰陽學,掌曆象日月星辰者,稱天文學。
陰陽天文,岐而二之,殊未合理,自今業地理者,依舊稱風水學。
」從之。
10月23日 ○甲戌,視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考諸《六典》曰:」三品以下奉使人及在任死者,緻賻米豆共十石、紙七十卷。
』今此碧潼戰亡者,又非平時之比,乞許惟剛緻賻米豆各十石、紙一百卷,限五年復戶,超品追贈。
其軍官軍卒元有職者,陞品,無職者,九品追贈,幷錄其子。
「 上從之,贈許惟剛中訓大夫、禮賓尹,餘竝授職有差。
○刑曹啓:「嘉山囚金莫同、熙川囚金仁己殺人,內贍寺奴巖回三犯竊盜,竝處絞。
大丘人尹巴隻殺其妻弟之夫,鎭川良女德金殺其夫之妹,竝處斬。
」從之。
10月24日 ○乙亥,受常參。
○所訖浦萬戶房喜慶率軍人捕倭,爲風所飄,失其所之,乃命招魂緻祭,緻賻復戶。
○議政府啓:「大抵水陸防禦,固守疆域,勿勤遠略,庶無要功傷民之患。
國家初設兵船,欲使泊立要害,以禦寇賊而已,未有窮追海外之令,頃者一二將帥窮追海外,僥倖成功,或有蒙賞者。
自此各浦萬戶千戶,或遭買賣通聘之使,率皆掩捕,以希功賞,而事露得罪者,比比有之,或飄風而失其所之者,亦有之,非小患也。
甲寅年全羅道處置使道醫員仇思敬等十二人追倭下海,飄風不返,今又萬戶房喜慶領軍四十五名而飄失,雖能捕獲,不足償其所失,況無所獲而緻敗者乎?願自今令萬戶千戶雖聞賊變,勿令輕動,移泊兵船於要害之地,嚴器械謹候望,固其守禦,互相救援,除搜探附近諸島外,海外遠島,雖有賊氣,愼勿窮追,如有可乘之機,隨宜處置。
」 從之。
10月25日 ○丙子,受常參。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今承趙瓚監察告身署經之命,反復思之,署謝之法,所以旌別淑慝,激昻名節,所係匪輕。
瓚父末生在太宗朝,久握政柄,恣行貪欲,靡所不至,贓賄狼藉,罪至於死,特蒙殿下再造之恩,復參宰列。
然犯贓條件,著在罪籍,終不可掩,至其子孫,竝列朝著,凡在士林,尙且憤疾,況臺省糾察之任乎?伏望追改成命,遞瓚職事,毋使藏吏子孫得汚臺省之任。
不允。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丙辰丁巳,連歲大飢,各道之民,救死不贍,弓箭器械,皆不及備,今若遽遣朝官點考,則不無騷擾之弊。
乞令各官守令嚴加點檢,轉報都節制使,移文兵曹,待庚申秋遣朝官點檢。
」從之。
10月26日 ○丁醜,禦勤政殿受朝。
○司諫院左正言李禮長啓曰:「往者行幸還宮之日,本宮使神巫於道傍設淫祀,以駭大小臣僚之觀聽,誠爲未便,請罷之。
且東宮侍講之官,職掌輔養,宜擇端人正士,以內資主簿金叔滋兼書筵正字。
臣等竊謂叔滋曾棄糟糠之妻,受罪沈滯,今蒙赦宥,復開仕路,然未聞悔過之跡。
臣等以謂薄行之人,不宜備員於侍講之列,請亟改差。
」 上曰:「然。
行幸之時,本宮所設神祀甚多,今後當於隱密處行之。
叔滋之事,予當更議。
」 ○舊例,雖累代耕作之田,若屬各驛位田,則驛吏例奪而耕之,以驛吏艱於備馬故也。
然平民全賴仰食之田,一朝見奪,因而失業,亦爲可憐,故至丁巳年,禁驛吏之非因備馬濫奪民田者。
其菜麻兩麥之田則不許奪耕,驛吏欲依前例奪耕,訟之不已。
至是,上令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等議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若從驛吏之願則邦本騷擾,將至於失業,驛吏平民,不可偏重。
且凡立法,隨立隨毀,何以示信?乞依前日受敎。
」右議政許稠等議曰:「平民雖或失業,各有依歸,可遂生業,若使各驛彫弊,則軍國傳命重事,難以平民代之,宜令驛吏任意區處。
」左贊成申槪等議:「各驛位田驛吏,任意區處,初無成法。
若許奪耕,則侵奪不遺一畝,民將苦之,不許,則驛吏亦艱於備馬,互有妨礙,難立經常可久之法。
驛吏之奪其位田而備馬,其來已久,平民被奪而告爭官吏,臨時區處,亦已久矣。
如有告爭者,依前例,令監司守令察其情理,從宜辨析。
」從許稠等議。
10月27日 ○戊寅,月犯金星。
受常參,視事。
○傳旨平安道監司: 前判江界府事李震啓:「內禁衛黃茂潛語臣曰:『征婆豬時,當夜戰,李韞擊本國防牌割其耳,而反受其賞。
』臣聞之,卽以茂之所言通于都節制使,移文監司,推劾眞僞。
」其以所聞所推,詳錄速啓。
○藝文大提學趙末生以年過七十,且以有疾辭職,上曰:「藝文館,閑官,卿雖有疾,可以調理,毋有辭職之意。
」 ○全羅道處置使田時貴追捕倭船一隻,卽命戶曹正郞李寧商宣慰。
○義禁府推劾李迹,以歐罵祖父母絞不待時,報于政府,政府皆曰:「可。
」遂啓初覈。
獨領議政黃喜曰:「《大明律》罵祖父母父母條雲:『凡罵祖父母父母者,皆絞。
』註雲:『須親告乃生。
』今李行答迹書內:『理宜告法司,愧無誠感格。
又惡揚家醜,姑且隱忍止之。
」,則告官治罪,似非其父之意。
況李行卒於迹家,父子之恩,未至永絶矣。
擬於親告而科斷,則恐違律文本意。
「上曰:」親告乃坐,實是律文,則手書著名,與親告無異。
李行雖死,其當時惡迹之心,可以想見於書中矣。
況父之私情,雖惡揚而不告,國之公法,當懲罪惡而不赦。
假令有人詆其父,而予偶親見,則其父雖不告之,予不得不置於法也。
「遂從初覆之啓。
○上謂承旨等曰:「李蘊割我國人耳而蒙賞,則誠非小事。
然予以爲虛實之間,聽偏裨之言而劾主將,則失國家禦將之大體,漸不可長。
自古邊將成功,而後必有如此譊譊之言。
昔李靖尙未免群小之謗訕,今欲勿論李蘊之事,卿等宜與兵曹議之。
」 ○刑曹啓:「私奴莫松歐傷其妻本主,百姓李乙殺其妻兄,律當處斬。
邊貴生殺人,當處絞。
」從之。
10月28日 ○己卯,平安道監司啓曰:「今進獻五味子元數二百斤,但有七十五斤,餘皆未備。
」上曰:「五味子,平安道所産,得之旣易,且無時進獻之物,所當預爲之備。
旣不能然,而又不先期以告,謝恩使至其道,然後馳書以啓,豈無其罪?」令司憲府推覈以聞。
10月29日 ○庚寅,受常參。
○有僧信照言富平有溫泉,遣司宰監正李師孟、京畿經歷權蹲,率役徒二百鑿地尋之,經旬未得。
○議政府啓:「今太祖、太宗有服之親,竝皆復戶,以厚其生,親親之恩至矣。
然內外子孫,不限世數,故疎遠之人,希望上恩,冒附屬籍,誠爲未便。
願自今四祖繼姓子孫,不限遠近,竝皆復戶;異姓則限八寸復戶;其未與限內而已受復戶之文者,還收。
」從之。
十一月 11月1日 ○辛巳朔,禦勤政殿受朝。
○命放還辛晉保。
○對馬州九郞四郞等二人來獻土宜。
11月2日 ○壬午,受常參。
○以申得海同知中樞院事,尹敞僉知中樞院事。
○集賢殿副提學崔萬理等上疏曰: 臣等聞李迹之罪,今以罵父比律處絞。
臣等雖未見迹父子間往復之書,然其父行成書未發,厥後累年待迹如常爲,遂爲父子如初,又且卒於迹之家。
以此觀之,假使行生存,其終不告可知,況其身死已久,而是書出於墻鬩之餘,則似難得以親告比也。
原迹之情因,可誅矣。
然父若欲殺其兄,其弟號泣以諫,欲殺其弟,其兄亦號泣以諫,使父子之間得全天倫,此孝悌之道,天理人情之至也。
今迹之弟及姪,陰挾利心,謀戕骨肉,將父生時不發之事,告於父死累歲之後,暴揚家醜,是奚異父攘而子證?恐未可以興孝悌勵風俗也。
臣等妄謂律文所載親告乃坐,恐深有意。
乞下六曹,與大小臣僚更議施行。
上曰:「今若等之請如此,假使迹歐父至死,不卽發覺,而發於累歲之後,則若等請之如此耶?」萬理等曰:「若迹歐殺其父,則臣等何敢有辭!今迹之事,不可以歐殺比也。
」 11月3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
上謂諸臣曰:「李迹之事,吾嘗反覆思之,且議諸近臣矣。
律文罵父母條雲:『親告乃坐』。
歐父母條,無親告乃坐之文。
若以律文本意,父母不親告,無去絶之意,不可加罪,則歐與罵等耳,歐父母條,何無親告之文乎?此無他,歐則蹤迹明白,不須親告,罵則蹤迹曖昧,不親告則不可加刑。
設若人罵其父,予偶見聞,則豈擬於不親告而不坐其罪乎?李迹之事,其父旣筆之於書,奚異於親告哉? 古者,人法竝任,自漢以來專用法律,然公孫弘斷郭解獄,猶且不依法律。
且所謂人法竝任,專指有司而言也,不爲人主而言也。
《大明律》亦雲:『律無正條,應加應減,議定奏聞』。
蓋律令不得該盡事理,當取自上裁,然不依律令,任情用刑,則弊不可勝言,今迹之事不然。
觀迹答父之書,辭甚悖慢。
迹非無知者也,是可忍,孰不可忍?縱釋不誅,貽譏後世,則無乃不可乎?但義禁府按律,當議定奏聞,直請處絞,此則未可也。
集賢殿亦上書言之,予欲令政府諸曹更議。
」 右議政許稠對曰:「此實難斷,府中亦有駁議者。
古人雲:『左右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
』令政府六曹議之,甚當。
」諸臣皆出,上謂承旨等曰:「今有言:『迹因孼弟蒙哥所發之書得罪,爲未可。
』此則不然。
迹之所犯在赦前,人皆以爲免死。
孜與蒙哥安知迹之罪至此乎?設若知之,其親疎輕重,懸隔甚遠,豈可以蒙哥之告爲非,而宥迹罵父之罪乎?予聞李孜日夜號泣曰:『老叔若死,我將何顔以見衆人?』孜初不料叔之罪至於如此明矣。
其令政府諸曹更議以啓。
」又迹妻鄭氏及女等,俱上言乞免死。
上問於金墩曰:「今朝,予言李迹之事,似爲淺露,然予所言,誠是矣。
向者大臣有言:『迹可減死。
』今集賢殿儒生亦上書言:『迹罪不至於死。
』彼儒生所見如此,何足過哉?然其曰弟姪將父生時未發之事,謀戕骨肉,非所以勵風俗也。
此言則似過矣。
詆毀祖父之人,旣置典刑,則此乃正風俗也。
況迹義絶於父,其弟姪之訴,何足罪哉?迹之罪,誠可罪矣。
然有言迹可減死者,予何必欲殺之哉?使政府諸曹擬議乎?卽下減等之敎乎?」墩對曰:「迹之罪,王法所不赦也。
集賢殿儒生所言,道聽之事而已。
迹之父子全書,彼必未見也,而所言如此,未足過也。
然殿下旣以迹罪爲可減等,願勿令政府諸曹更議,卽下特恩之敎。
」上卽命減李迹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配鹹吉道慶源府。
初,迹父子失道。
父行每以書責詆之,子迹亦以書答諍之,交相投書,乃援引經傳,比擬古今人物,至於陰陽術數,無不採錄,以明己意,其書浩煩,不可盡錄。
大意,父之責子如吹毛覓疵,小不寬假,子之答書如夫子未出於正,或累及於祖,辭甚悖慢。
然而相遇則無異他父子矣。
一日,行見迹答書,乃於所居家之栗亭下,糊連數紙,手自作書,名曰《栗亭記事》,歷擧迹之往昔答書,遂逐條詰之,又數迹前行之愆。
且曰:「理宜告法司,斬汝以謝我父母,但惡揚家醜,姑且隱忍止之。
然祖上傳來田民,義不可傳給,以其家財奴婢,分給他子孫及孼子蒙哥。
」書尾與背,皆著名封緘,授蒙哥囑曰:「汝微劣,宜堅藏此書,以爲後日相爭之助。
如有欲見者,亦當傳書示之。
」迹知之,僞造父書,如破前日栗亭之書而均分田民,遂與姪孜及弟蒙哥分其田。
孜以迹僞造父書告憲司,因與訟之,言迹不得於父之事,纖毫不諱,或附益之。
憲司推劾迹所藏書,然其筆畫,與父手書無異,雖使孜、蒙哥等見之,未辨其眞僞也。
於是,憲司反以孜等爲誣告,獄將成矣。
孜無以明之,乃出蒙哥所藏《栗亭記事》,憲府見之,猶惡孜之無禮於叔,以爲謀害期親,敗亂風俗,請先正其罪,然後乃治迹僞造之事。
上悉見栗亭之書,乃曰:「今此僞造父書,乃餘事耳。
父子之間,書辭悖慢,其罪匪輕。
」遂下義禁府,鞫迹、孜及蒙哥。
迹獄已成,而孜之誣告猶爾也。
蒙哥執其書反覆考之,未辨其僞,反疑出於其父之手,但撮其數字,以爲非父眞筆,乃曰:「今以他書憑考,可知矣。
」迹疑懼,用小紙書蒙哥所雲數字,令外孫等考父手書草藁,付標數字以來,潛令獄卒入之,未及追改而事覺,其僞造情狀畢見,其獄遂成。
迹之杖流慶源也,孜追及於路,與之詰焉,欲幷有迹前日所得土田,強成文契,因言曰:「今日爾叔保全軀命者,誰之力歟?何不以我爲德乎?」或責之以背恩,或脅之以禍福,迹不得已從之,時人莫不痛憤。
孜,讓寧女壻也。
○司憲府啓:「兵曹正郞南季瑛擅開城門,贖杖一百。
雖例當還任,然兵曹所掌匪輕,且是政曹,不宜還任,請遷他官。
」上卽令政府議之。
政府皆曰:「季瑛之罪,非是故犯,可恕也。
且公罪杖一百還任之法已成,不可輕改。
」從之。
11月4日 ○甲申,司憲府啓:「比者一二大臣設宴會飮,有中酒而死者,乞推劾以警其餘。
」蓋指洪汝方之死也。
上曰:「風聞之事,豈宜擧劾?雖擧劾,其罪幾何?不過笞耳。
且今汝方之死,非因醉也。
還家翌日,發風而死,豈可謂之因酒而死乎?宜勿推劾。
」汝方爲司譯院提調,禮曹判書閔義生、僉知中樞院事金乙玄,亦同爲提調。
乙玄請汝方、義生於其家,設宴慰之。
汝方沈醉,倒載還家,夜半發狂,翌日乃死。
○司諫院啓曰:「李迹之罪,據律合死,今減一等,臣等切恨之。
此綱常所係,不可不懲。
」上曰:「迹罪雖當死,不無可疑。
罪疑惟輕,不亦可乎?」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經師等每月講其《家禮》,然皆不通文義,或有不能句讀者,豈知喪葬節次?乞擇年少者,屬風水學,竝令敎習地理諸書,依前考講。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校書館篆字肄習之法,載在《六典》。
然無黜陟之法,不肯用心肄習,圖書及碑碣篆額能書者少,實爲可慮。
乞自今每月試取,及至殿最,雖在中下等,字學居上等,則從字學等第,不許貶黜。
其每居上等十分精熟者,不次敍用,以勸後來。
」 從之。
11月5日 ○乙酉,受常參。
○司憲府啓曰:「李迹罪宜處死,殿下特命末減。
請以法治之。
」又啓:「辛晉保,其罪不細,今乃遽赦,恐無以懲後。
」上曰:「李迹今已斷罪,流于慶源矣。
旣已罪之,又從而加罪之,非王者之用刑也。
辛晉保則予非私之,不得已也。
」 11月6日 ○丙戌,禦勤政殿受朝。
○骨看兀狄哈金加所應哈等來獻土宜。
○司諫院亦啓:「南季瑛,不宜還仕本曹,乞遷他官。
」不允。
11月7日 ○丁亥,受常參,視事。
○鹹吉道都節制使經歷李師曾辭,上引見曰:「本道乃祖宗興王之地,今又防禦最緊,往盡乃心,以副予意。
」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初書筵官十人,竝以集賢殿官員兼任,已有立法。
後改以集賢殿及各司官吏,隨宜兼差,令更日入仕。
各司官吏,各有所掌,或曠其職,又數遞代,不得久於書筵之任。
今後除他官,以集賢殿官員二十人,分差經筵書筵各十人,以久其任。
」 從之。
11月8日 ○戊子,受常參。
○降富平府爲縣。
上聞富平有溫泉,屢遣朝官尋訪,吏民隱諱不言,故貶降爲縣。
11月9日 ○己醜,受常參。
○議政府啓:「管領及外方勸農,因公務毆傷人命者,依吏典鄕吏例論決。
」從之。
11月10日 ○庚寅,受常參。
○命今後每年十一月初一日至十二月晦日,例放宗學,因天寒也。
○傳旨鹹吉道都觀察使、都節制使: 古之帝王,有親戎狄者矣。
然先儒有譏其不謹,亦終有受禍者。
是則以北狄有大利欲,而其心不測故也。
今野人則與我國接境久矣。
或有居境內者,其所欲不過衣食而已。
我太祖自潛邸至於開國,撫禦野人,推置赤心,其女眞、兀良哈、兀狄哈之類,有宿衛近侍者頗多。
今女眞之種,稍有武才而侍衛者如馬邊者之類,不過數人,其兀良哈、兀狄哈之種類,皆殘劣之人,而無可侍衛者。
彼不顧自己才否,或有怨之者矣。
女眞之雜居境內者甚衆,而兀良哈、兀狄哈則居境內者亦少,非我族類,境外之人,遽使近侍,亦非謹愼之道。
然其中性氣稍醇,武才可觀,而其族類有居境內者,則使之侍衛,不亦可乎?卿等體予至懷,女眞、兀良哈、兀狄哈之素居境內者及雖居境外,往來效誠者,如有心志醇厚、射禦有能者,擇三四人,以充宿衛。
11月11日 ○辛卯,上率群臣賀聖節如常儀。
11月12日 ○壬辰,進士李寬義等上言,略曰: 國家立進士試,一依生員之例,獨於學中,俾坐生員之下,臣等竊以爲嫌。
前朝之時,進士之試重,而生員之試輕,逮至國初,革進士而置生員,今又置兩科,則固無輕重之殊,其入於學中,宜當序齒,以辨長幼之倫,而不計年齒,生員則年雖少而坐於上,進士則年雖長而坐於下。
由是爭相陵轢,長幼易位。
伏望特降兪音,使進士生員隨其年齒,定其坐次,則長幼有序,而人倫明矣。
下禮曹擬議以聞。
○司諫院啓:「李行家醜甚多,宜削諡號,前進封章,未蒙兪允,有所憾焉。
又申孝昌親犯叛逆,今爲風水學提調,請收是命。
」上曰:「行之諡,當時廷臣僉議以贈,今何改之?且以若等封章,議于政府,亦無欲改之者,毋煩再請。
孝昌之罪,旣蒙寬宥,又還職牒,已通仕路。
於提調風水學,何不可之有?」再請,不允。
○司憲府啓:「今聞孝寧大君徵會緇流,披覽佛經,臣等恐崇佛之漸,肇階於此,請須痛禁。
」上曰:「孝寧得疾數月,今乃稍愈,欲行讃經。
雖非正道,因疾而行,予何忍禁之?」 11月13日 ○癸巳,司諫院上疏曰: 臣等竊謂罪莫大於叛逆,政莫先於懲惡,未有親犯黨逆而容身於覆載之間者也。
歲在壬午,申孝昌叛逆之狀已明,當加極刑,太宗以好生之德,隻奪職放黜,俾全其生,殿下又垂寬典,命還職牒,恩至渥也,今又以爲風水學提調,齒於搢紳之列。
臣等以謂孝昌旣犯叛逆,得罪於宗社,又於風水之學,別無所長,非能爲有無者,則豈可命爲提調重任,以駭臣僚之視聽乎?伏望特垂睿斷,亟收是命。
不允。
○司宰副正李師孟啓:「富平人吏品官等,不直言溫井所在,難以推劾。
」卽命義禁府,鞫前判事南汲、鄕吏金雨等五人。
○僉知中樞院事樸堧上言: 祀享,國之大事也,而我國祭壇,失其制度。
往者以臣之請,命皆改正,別立祭壇監造色,委以攻治之事,命領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大提學鄭招、府尹洪理爲提調,蓋重其事也。
其時但改正宗廟社稷,而其餘中祀小祀共十餘壇則皆未起役,逮今八九年間,緣國家營繕浩煩,寢而不擧。
然臣以爲祭壇改正,宜不在後也。
且其工作,旣無殿宇華構之奢,又無斸礱丹雘之侈,但布石成垺,外設欄墻而已。
然且視爲不繄,累歲淹延,甚不可也。
今若不改,仍傳於後,則祭所失宜。
其中先蠶山川二壇,雜石成域,謹免頹圯,其餘諸壇,皆爲土丘耳。
且於壇所,皆無欄衛,牛羊犬豕,縱橫作穢,兼以狹隘,又多傾仄,行禮用樂,俱失其儀。
方今禮樂鼎盛,制度修明,乃於祀典,有缺如此,不勝痛憤。
況曾命微臣監其事,豈宜苟延歲月,終於默默,以累盛朝日新之德乎? 從之。
11月14日 ○甲午,視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國初,建宗廟,追王止四代,而外親墓祭,亦及高曾,殊無輕重。
按前漢《外戚傳》,文帝追尊太後父爲靈文侯,置園邑二百家,長丞奉守。
以此觀之,歷代外親墓祭,止於外祖考妣,而無及於高曾。
願自今外親之墓,隻祭祖考祖妣,太祖外親高曾之墓,除緻祭,曾置守護二戶,竝仍其舊,隻令繼姓子孫及其邑守令考察。
」 從之。
○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乞免曰: 臣之受命於北方,已六年矣,而顧無成效,動有失誤,不副委命之重,俯仰愧怍,憂勞成疾,加以衰朽,所食日減,餘生無幾。
祿命之說,雖未盡信,今冬以後,運數尤奇,一身成敗,無足顧慮,邊境安危,豈可恝然?伏望聖上,諒臣無能,憐臣衰病,擇遣賢良,永康邊民,放臣歸田,俾終餘年,不勝至願,涕泗以聞。
不允,仍諭曰:「北門管鑰,非其人,不可任。
近年以來,邊境稍息,人心漸安,非卿之成效而何?今四鎭新設而未固,野人初附而難信,予之期望方深,而卿何遽欲辭其任乎?其勿辭免,以終予望。
」 ○昌城都護府使柳江辭,引見,仍賜弓矢。
○刑曹啓:「私奴莫金歐殺人,律當處絞。
」從之。
11月15日 ○乙未,兵曹與政府因鹹吉道都節制使所啓議曰:「凡察、童倉世居我境,深蒙國家厚恩,豈有遁居深處野人之間,爲服役於強種之理乎?今此驚動,實因無根之言,多方開諭,使彼知其虛事而自安,上計也。
如有反側逃匿者,則當如都節制使處置,愼勿驚動,以開邊釁也。
」 卽以是回諭都節制使。
11月16日 ○丙申,禦勤政殿受朝,忽剌溫兀狄哈毛多吾等五人及斡朶裡大也吾羅等七人來獻土宜。
大也吾羅,權豆妻兄也。
引見曰:「汝於遠路,艱苦而來。
」對曰:「上德裏,各官各驛館待甚厚,不知艱苦。
」仍啓曰:「父及權豆等,皆已死亡,小人願終身效誠。
」 ○淸州人崔混有孝行,乃授厚陵直。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藩國儀迎詔勅儀注,但雲備金鼓儀仗鼓樂,而無儀仗數。
我朝迎詔勑時,無特造儀仗,而大駕儀仗迎引,似爲未便。
謹按正統元年中朝官制郡縣詔勅迎接儀仗,傘一、橫瓜二、鉞斧二、瓜槌二、劍二、令旗二,鼓樂分左右。
此則郡縣之制,而其數過少。
令特造傘一、橫瓜四、鉞斧四、瓜槌四、劍四、令旗二、黃紅蓋各二、黃紅扇各四,以備詔勑迎接。
開城府及平壤府,依中國郡縣儀仗之數,其餘各官,毋用儀仗鼓樂。
但開城府本無樂工,每當迎詔勅,預送京中樂工。
」 從之。
11月17日 ○丁酉,議政府啓:「女眞生徒十二人內,精擇六人,使之恒居京中,於元定遞兒四內用三遞兒,互相均差,以行勸勵。
又於北靑以北一處,令熟知女眞文字者一人,定爲敎訓,擇年少聰敏者十人,使日受其業,留京六人有闕,令監司試才上送。
其通事則本隻四人,今加定六人,令監司精擇北靑以北可當子弟,各給奉足,輪次立番,每年仕多者一人,於元定一遞兒敍用。
」 從之。
○兵曹啓:「入番中樞節制使,每當入直,互相稱病,有乖勤謹奉職之意。
今後當直者有故,則開寫單子,親呈承政院啓達後,方許他番中樞節制使代直,以嚴宿衛。
」從之。
11月18日 ○戊戌,大雷電。
11月19日 ○己亥,大雷電。
○領議政黃喜辭職曰:「臣職在爕理,今當冬月,雷電太甚,措躬無地。
且久在政府,老鈍健忘,耳聾重聽,固無絲毫之補。
天變非常,老臣所緻,乞罷臣職。
」右議政許稠亦辭職曰:「臣本以不才,久叨崇班,屢乞骸骨,未蒙兪允,豈宜謬荷睿恩,濫居燮理之職?未孚物議,冞增愧汗。
適今仲冬,雷電太甚,驚惶失措。
靜思厥由,咎實在身。
況臣年當緻仕,疾病又深,罔知施爲,尤切乞骨之情。
伏望罷臣職事,以答天譴。
」竝命近臣,還給其第,仍敎曰:「近年以來,天變屢見,非關大臣,實由寡躬,不勝危懼。
卿等毋欲辭免,益加警省。
」 11月20日 ○庚子,卞孝文所審慶尙道被災田,共一千八百餘結;閔恭所審全羅道被災田,共一千五百七十餘結。
令戶曹與政府議之,僉曰:「連十結被災者,乃許免稅。
」黃喜、許稠駁議啓曰:「惟我國家昇平日久,生齒日繁,田土則無加於古,故耕十結以上者,皆豪富之民,有田三四結者,蓋亦少矣。
今連十結以上被災者,乃許免稅,九結以下,未蒙減租,則竊恐貧益貧富益富,不唯有不均之款,已知被災,而猶收其稅,甚無謂也。
臣謂三四結以上被災者,竝減其稅可也。
古人雲:『寧願爲不取繭絲之尹鐸,不願爲矯制發粟之汲黯。
寧願爲催科政拙之陽城,不願爲發粟賑飢之韓韶』。
然則裕民之政,取民以寬,隱於發粟賑民之外。
敢以古人陳說,仰瀆天聰。
」 戶曹參判李堅基議曰:「十結以上被災者,率皆一家所耕,則免稅可也。
水邊居民,亦各有陸地可耕之田,徒審被災之田而免稅,則有乖於於貢法一家全損免稅之法,依已定貢法試驗何如?」從僉議。
11月21日 ○辛醜,禦勤政政受朝,忽剌溫指揮監守等九人來獻土宜,命饋于朝啓廳。
11月22日 ○壬寅,流星出自天中向北,大如壺,有白氣。
○視事。
○刑曹啓:「濟州人甫中、金元奇竝殺人,律該處絞。
」從之。
11月23日 ○癸卯,司憲府啓曰:「《大明律》雲:『官吏宿倡者杖六十,官吏子孫宿倡者,罪同』。
本國大小官吏以妓爲妾,不唯淫穢無節,因此夫婦反目,父子兄弟乖離。
雖世修香火之信、金石之交,相猜陰中者有之。
且貪汚犯贓者,多由於此,其他背義傷道,難可枚擧。
乞自今以妓爲妾者,一皆禁斷。
」 不允。
時上自大臣下至士庶,以妓妾管家事,無異嫡妻者,頗多有之。
或因此犯贓,或相毆緻傷,交相爲仇,士風不美,故有此請。
○司諫院上疏曰: 天人一理,顯微無間,人事感於下,則天變應於上,感應之理,固不可誣也。
今我主上殿下以仁心而行仁政,民之所欲,與之聚之;所惡,罔或施焉,其恤民隱而謹天戒者至矣。
當休徵日臻,以弛聖上宵旰之憂矣。
近年以來,水旱相仍,飢饉薦臻,逮于今年,春夏亢陽,繼以淫霖,連月不霽。
又當一陽來復之節,隱雷轟轟,震電曄曄,何譴告之屢彰若是乎?臣等俱以庸資,承乏諫臣,靜思其由,固無可言之事矣。
昔成湯遇災,六事自責,遂成泰和之治;周宣閔雨,側身修行,終緻中興之業。
古之聖王,治化已洽,民生已寧,戒謹恐懼憂勤惕慮如是之切。
方今刑政,雖無所失,民情雖無所壅,然殿下勿謂吾治已足,而猶恐治化之未洽;勿謂吾民已安,而猶慮民生之未泰,夙夜寅畏,克勤天戒,思所以弭災變而緻泰和之道,此臣等之至願也。
敢以一二管見,仰漬天聰,伏惟睿鑑裁擇。
一,立法,所以行之,非徒文具而已。
領經筵、知經筵之職與夫諫官入侍之法,載在《六典》,而近年以來,或參贊官以下入侍,自知經筵以上及諫員,絶無侍講之時。
雖殿下天性聰明,聖學緝熙,固無待於臣僚之進講,然已成良法,徒爲文具,非所以示後也。
願自今日禦經筵,領經筵以下與諫員,輪日入侍,一如《六典》所載,講明道義。
一,世子,國之儲貳,敎養之方,不可不重,故我世子就學之初,書筵官四品以上行禮,世子答禮,五品以下,雖無答禮,亦必升堂行禮。
賓客之入,世子出戶迎入,肅恭行禮。
是乃謙恭降屈,禮接賢士,薰陶德性之美意也。
頃者更定禮制,書筵官自三品以下,於庭下北面再拜,而後升堂,侍講賓客之入,世子仍於坐前立待,殊無前日謙抑之貌。
今我世子,德性堅定,學問日進,常自屈下,以禮待人,絶無可言之弊,至於後世,徒以勢位之尊,不肯屈下,則將恐講官雖欲討論經籍,開發聰明,情志隔礙,不能自伸。
願自今世子待賓師僚友,一如就學之初。
其進講節次,亦依《屬典》所載,每日四次出講,自視膳問安之外,常接僚佐,以成日新之德。
一,設險守國,大《易》明訓。
今各道城子,命都巡察使遍觀,然後修築,是誠安不忘危之至慮也。
頃者巡察之命屢下,而人之所見不同,故或不論民情之好惡,不察地勢之便否,各執所見,一邑之城,累次改築。
若非神使而鬼役,豈不召怨而傷和乎?是則巡察之屢遣,有乖於利民之本意也。
苟察其地之宜,訪其民之情,則雖委之監司節制足矣,奚待巡察之再行,然後定也?巡察使同其道監司、節制使、處置使而行,供頓勞費,曷可勝雲?況所觀城基,雖今日已定,而他日改易,亦未可知乎?願自今除巡察之命,令其道監司同節制使將前日已定城基,聽民所願,待其豐稔之期而築之,則襟袍不至疏闊,而固國安民之道得矣。
一,設官分職,各有攸司。
凡進上服禦之物,尙衣院掌之;工作之事,繕工監掌之,罔有遺失。
乃於尙衣院傍,置雕刻房紫門繕工監內弓房,令宦者主之。
監掌日久,旁無忌憚之人,則豈無憑公營私之弊乎?願自今弓矢之造、雕刻之作,委諸尙衣院繕工監掌之,勿令宦官參之。
一,《元典》一款雲:「州郡庶務,一委都觀察使,以責其成,雜冗使命,不許發遣。
」是乃慮驛路之凋弊,省州縣之供費也。
近年以來,使命寔繁,殘鄕破驛之吏,困於送迎。
願自今如點羊點牛點馬點船雜冗使命,不許發遣,委之監司,以責其成。
一,守令,近民之職,其任至重;州牧府尹,乃界首之官,事煩務劇。
國家每重其選,或以二品以上差遣,然膺是選者,率皆年高,莅官之初,銳志治民,凡其簿書,罔不親閱,至星霜屢變,氣力寢衰,則目昏耳聾,賦役詞訟,委諸鄕吏,甚者以爲前程已盡,更有何望,犯法敗露者有之。
又死於任所,以貽送終之弊者,亦有之。
此皆臣等所目擊也。
願自今二品以上則勿責六年之久,隻任三年。
一,守令遠父母兄弟,辛勤考滿,乃受京職,未幾還受外任者頗多。
若非以老親之故而自願之,則是貪墨之徒也,非其情願而受之,則亦非出入均勞之義。
願自今從外任授京職,非以親故自願,勿速敍外。
一,懷土,常物之大情。
近者推刷下三道富實鄕戶,徙入後門,以實邊郡,推刷之官,未能家至戶搜,或富者脫免,貧者先登在路,豈不起怨傷和乎?願自今鄕願土豪,或廣占田莊,或隱匿民丁,或作妾公私婢子,以逞其慾,或招群乞糴,或放穀殖貸,耗民專利。
如此之輩,尋訪挨究,聲罪調遣,則去者服辜而無怨懟之心,居者知戒而戢貪暴之風矣。
一,各處關津官船,體大數少,每當冬月氷凝之初,津人別用輕快私船,以不較鬥升,要取其稅,行旅競渡,倍出其直,雖津官亭長,莫之禁焉。
非唯國家惠政不及於民,逋亡之人,末由禁制。
乞各處津關加設輕快船隻,如有敢用私船取利者,許人陳告,痛純以法。
一,小民怨咨,切於寒暑。
國家藏氷,例役畿內,至今年又役忠淸、江原兩道煙戶,遠近之民,齎糧在途,待其堅氷,曠日留宿,飢寒迫身,其苦莫甚。
夫藏氷,本欲調爕愆伏,以召和氣,而先使民起怨於冱寒之日,可乎?願自今量減頒氷之數,仍減氷庫間架,毋役煙戶。
上覽疏,謂承政院曰:「今諫院所上領經筵、知經筵及諫官侍講之條,其言誠善。
予於卽位之初,令二品以上及諫官,竝侍經筵。
後患風疾,獻議者以爲:『但日禦經筵爲貴耳,不必二品以上侍講也』。
故令參贊官以下侍講,而停二品以上侍講之制。
我太祖時劉敞、太宗時金科每日進講,不必二品以上及諫官侍講,而學問日就矣。
予亦以爲二品以上有如權近、卞季良等名儒,則必須與之講論可也,若無如是之人,則何必二品以上侍講乎?且集賢殿,專爲經筵而置,此條不必從也。
其言書筵官行禮及世子講學之節,善矣。
予爲世子時,四品以上答禮,五品以下升堂行禮。
中國歷代之制,太子僚屬甚盛,擅爲之事亦多,非我國世子之比也。
頃者詳考古制,賓客以下稱臣,依此已定禮度,不可輕改。
古人有言曰:『父子之間,當日相親近』。
讓寧爲世子進謁有節,其後不無過失,不得入見,日以疎隔,此予之所親見也。
予日與世子三次共膳,膳罷後大君等講論於案前,予亦受學於晉陽大君,此亦不無有助。
或日昃後,與大君等射後園,四次出講,勢所難爲,此條不必從也。
其言勿遣巡審使之條,前此因臣僚獻議,東西兩界,置巡檢使,其後亦有欲罷之者。
若欲成大事,小弊不足計也,令監司、節制使審定之說,誠爲有理。
然監司、節制使期滿,則屢更,誰有久遠之計乎?巡察使亦屢更,崔閏德、鄭欽之、趙末生是已。
然巡察使則終身以爲己任,豈無久遠之計乎?巡察使之遣,策之善者,然令政府議之。
其言雕刻房內弓房勿令宦寺掌參之條,夫雕刻房之設,非爲作玩好之物也,但造服禦所用轎子交床等物。
況今已屬尙衣院?此則諫院不知而言之也。
內弓房則一箭之羽、一弓之絃,不必動煩承政院,故特設之耳。
古昔宦者招權之弊,不必言也。
以國初言之,我太祖深見前朝之弊,以抑宦者,而猶有金師幸、曺恂之輩,然未善終。
太宗之時,崔閑、盧希鳳等掌出納,皆職高者也。
予今使田均、金忠等出納言語,此年少而職微者也。
豈有招權擅柄之宦者乎?此亦不究而言之也。
其言雜冗使命,勿許發遣,專委監司,責成之條,令政府議之。
其言二品以上年老守令,勿責六年之久,許於三年遞任之條,夫人臣職分,但竭心力,不計己私,斃而後已也。
二品以上,職位已高,或有怠於王事者,諫官必親見而言之也。
年幾七十者,勿任守令,雖有成法,近有李垠之於慶州,吏曹注擬而啓之。
今後年近七十者,令吏曹勿令注擬何如?令政府議之。
其言守令考滿受京職者勿速補外,此條是矣。
令政府議之。
其言量減頒氷之條,先儒有言曰:『十二月陽氣在下,則納氷於地中,至於四月陽氣畢達,氷於是大發』。
此申豐陰助季氏之說也。
然蘇氏引而言之,以明周家鑿氷之義。
唯胡氏雲:『輔相,爕調之一事耳,不專恃此而爲治也』。
以我國言之,足爲三千裡之地,豈以一處藏氷爲可燮調一國陰陽之理乎?然亦不可謂無此理也。
藏氷間架之數,趙從生爲知申事,請減一二間。
予於其時,以爲藏氷,大事也,意欲不減,而終乃允之。
老病喪浴,氷無不及,古制也,而今日氷之所及,唯二品以上喪耳。
申商爲禮曹判書,請建內氷庫,以備夏署魚肉之不臭。
言氷之無用,則南方人亦能過夏,雖無氷,亦無害也。
若曰氷不可無,則不可瑣瑣藏之,況有中國之使則暑日飮膳,尤不可無,量減藏氷之議何如?此條,姑勿議之。
其言入居鄕吏,以有罪者刷遣之條,富戶尙難推刷,有罪者焉能盡刷乎?然令政府議之。
」 政府僉議以爲:「雜冗使命勿許發遣條,可依上言。
二品以上守令三年遞任條,但勿差年老者,依舊六期爲便。
」從之。
11月24日 ○甲辰,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 火砲之於應敵,其利大矣。
倭寇、野人之所畏者在此,然戰則火砲軍爲先鋒,故人甚厭之,欲避火砲軍而投他役者多矣。
今遣敎習官,檢察四鎭火砲之虛實,卿其知會。
予思使人樂爲火砲軍之術,無如誘以官爵也。
其火砲軍之年月最久者,試其才,輒補土官何如?卿與觀察使商搉以啓。
宗瑞等回啓:「四鎭及營屬火砲軍、甲山火砲軍等,每年試以二百步三矢,一矢以上中者、二矢以上直過者者爲上等,一矢以上直過者、二矢以上入標內者爲中等。
通計三年,上多者,良人則土官敍用,賤人則賞緜布五匹。
中多及年月最久者,賞緜布三匹,勸勵何如?」 11月25日 ○乙巳,刑曹啓:「金安首謀逃入茂陵島,律當處絞,其餘從者,請竝徙鏡城。
」從之。
○兵曹啓:「軍器輕重長短,各有定制。
今因點檢諸道煙戶軍器,凡鐵冶竹木工匠浮薄之徒,爭欲乘時射利,如環刀片箭之類,製造不精,列置市肆,誑誘愚民,收價甚高。
今後上項軍器,毋令買賣市肆,令漢城府、京市署痛禁,違者重論。
」從之。
11月26日 ○丙午,禦勤政殿受朝。
○藝文大提學權踶辭職曰:「臣自少多病,今踰五十,衰憊益甚。
去夏使還之後,力疾供職,又得食傷之疾,證甚危急,命醫賜藥,多方救活,乃得平安。
出仕三數日,又復發作,如是者至於再三,勢輒增劇,全不進食,日益困憊,恐至難醫。
請罷臣職,安心藥餌,永蒙上德。
」 不允。
○忽剌溫指揮所郞巨等二十二人來獻土宜。
11月27日 ○丁未,上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行冬至望闕賀禮,禦勤政殿受群臣賀,議政府進表裏鞍馬,各道進箋及方物。
○判義州牧事李孟畇上箋謝賜衣。
11月28日 ○戊申,禦經筵。
○議政府啓:「獄囚庇護之法,載在令甲,猶慮未至,屢降德音,務令矜恤。
然而近年以來,外方獄囚,殞亡相繼,竊疑典守官吏陞黜之法未立,故怠於奉行耳。
願自今如有死者,監司精加按驗,其或拷訊違制,飢寒迫切,醫治不勤而緻死者,其守令,隨卽科罪罷黜。
若涉於曖昧,未得結案,而一年二人緻死者,至殿最時,憑考施行。
義禁府典獄罪囚緻死,令憲府推劾,以爲恒式。
京外獄卒,亦依吏典爲首條論決。
」 從之。
11月29日 ○己酉,視事。
○禦經筵。
11月30日 ○庚戌,親傳朔祭香祝。
○上命集賢殿,撰集韓、柳文註釋。
書成,命應敎南秀文跋之。
其辭曰: 唐韓、柳氏所著文章,雄偉雅健,傑立宇宙,實萬世作者之軌範也。
是以朱文公嘗語後生曰:「若將韓、柳文熟讀不到,不會做文章。
」然二書皆文深字奇,注解無慮數百家,而盛行于世者,韓有二本。
朱子校本,字正而註略;五百家注本,注詳而字訛。
柳亦有二本,其增廣注釋音辯,又不如五百家之詳也。
讀者就此較彼,未易領會。
正統戊午夏,殿下命集賢殿副提學臣崔萬理、直提學臣金鑌、博士臣李永瑞、成均司藝臣趙須等,會稡爲一,以便披閱。
韓主朱本,逐節先書考異,其元註入句未斷者,移入句斷。
五百家註及韓醇誥訓,更采詳備者,節附考異之下,白書附註以別之。
柳主增註音辯,亦取五百家註韓醇誥訓詳備者增補,句暢其旨,字究其訓,開卷一覽,昭若發矇。
旣徹編以進,令鑄字所印布中外,爰命臣秀文,跋其卷後。
臣伏覩殿下,以緝熙聖學,丕闡文敎,凡諸經史,悉印悉頒。
又慮詞體之不古,發揮二書,嘉惠儒士,使之硏經史以咀其實,追韓、柳以摛其華,其所以右文育材者,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矣。
將見文風益振,英才輩出,煥然黼黻太平之業,而我國家文物之盛,炳耀千古也無疑矣。
十二月 12月1日 ○辛亥朔,禦經筵。
○斡朶裡千戶豆難等四人來獻土宜。
○集賢殿啓:「《禮》:『衛太史柳莊寢疾,君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
」』以此觀之,大臣之卒,當祭則不以聞,不當祭則以聞明矣。
又《春秋》:『有事于武宮,籥入而叔弓卒,去樂卒事。
』先儒以爲可也。
臣等竊謂宗廟親享,已詣享所齋宮,謂之當祭可也。
雖攝行,若已傳香,則亦謂之當祭可也。
乞自今當祭則雖有大臣之喪,必俟祭畢以聞,如不當祭,宜卽以所聞擧哀,停朝如儀,更蔔日以祭。
若當祭之時,莅事大臣如有叔弓之變,則去樂卒事,定爲恒式。
社稷原廟,亦依此例。
」 上令政府禮曹同議以聞。
12月2日 ○壬子,刑曹啓:「私奴升通殺人,律該處斬。
」從之。
12月3日 ○癸醜,以譿爲瑞山君,韓確中樞院使,權踶知中樞院事,吳陞藝文大提學,李明德藝文提學,樸安臣吏曹參判,權專工曹參判,鄭麟趾刑曹參判,元昌命同知敦寧府事,曺緻、柳思訥、許晐中樞院副使,趙瑞康刑曹參議,楊厚、尹祥僉知中樞院事。
12月4日 ○甲寅,禦經筵。
○司諫院啓曰:「韓確、延慶,罪皆匪輕,而但免職事,已爲幸矣,曾未數月,還除本職。
李孜雖受笞罪,原其心,謀戕骨肉,陷叔父於死地,宜不得列於朝行,免官未踰月,而還其職。
楊厚逞其貪欲,當受重罪,特蒙聖恩,但免職事,今亦未久而除職。
臣等以謂如此,則恐無勸懲之道矣。
且六曹郞官,須滿三十朔,乃遷他官,而吏曹佐郞樸仲孫、戶曹佐郞柳士枝,今未滿朔,陞品遷官,有違立法之意。
」 上曰:「韓確之請、延慶之從,非有意也,出於迫切之情,情固可恕。
楊厚之罪,豈爲永不敍用哉?李迹之罪,非自李孜而發也。
迹旣得罪於其父,見絶於族親,罵父不孝之罪,豈終不發哉?皆其自取,又何辜李孜?仲孫士枝之遷,因一時窠闕之隘,而予特命遷,亦何戾於立法乎?」 12月5日 ○乙卯,禦經筵。
12月6日 ○丙辰,王妃乘輦備儀仗,幸大夫人安氏第獻壽。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今安王世子胎于基川,其路次儀仗,用靑陽繖一、樓子一、香亭子一、烏杖十六。
所過州縣大門正廳及胎所,俱結綵。
各道監司守令備金鼓儀仗,以公服郊迎,毋得越境。
安胎使奉胎至各官,安于正廳當中近北,安胎使就東向西立,觀察使以下大小使臣及外官以公服,入庭行再拜。
」 從之。
12月7日 ○丁巳,視事。
諸臣皆退,謂都承旨金墩曰:「李叔蕃於定祉佐命之際,功莫大焉,及太宗朝,輔佐亦多,若能保全,則配享必矣。
叔蕃行止局量,非庸流也。
然學問未精,性且狂率。
予外家之事,在卿未仕之時,應未及知,讓寧長於外家,諸舅皆注意於讓寧。
當其時,讓寧失德之迹未著,然於諸弟,頗有猜心而發於言語,太宗恕焉。
河崙與予外祖交契最深,每扶佑於閔氏,諸舅狂僭不道,叔蕃力排閔氏。
於是河崙、叔蕃朋黨分立。
閔氏敗後,叔蕃、柳亮等啓曰:」世子將必惡臣等矣,臣等請屢見於世子。
』原其情則罪固不小矣。
然予心以謂叔蕃非有今將之心也。
親啓於太宗,豈有他心乎?亮旣保全,叔蕃將何罪焉?崙之爲人,予及知之。
學問之博、政事之才,雖有宰相體,然乏淸介,事多模稜,每於啓事之時,至於閭閻請托,移日具陳,不顧聖躬之勞。
以予思之,難以保全也,而太宗能保全焉。
一日,崙及叔蕃同入,啓事移時。
叔蕃於崙職卑,故先出,潛伏階下而窺聽崙復啓何事。
崙出下殿,見叔蕃之伏曰:『令公在此矣』。
太宗怒之。
論其情,死有餘辜矣。
然但窺聽崙啓何事而已。
尹抵滑稽無操。
一日,太宗謂抵曰:『惟予功臣輩,何乃樹黨乎?』抵敷衍太宗未敎之言,以語叔蕃。
一日,叔蕃進見,怒形於色,太宗問之,乃知聞抵言而作於色也。
崙首建蓴堤開鑿之議,或曰:『可開』。
或曰:『不可開』。
議論紛紜不一。
太宗南巡,將臨蓴堤,親視可否。
隨駕大小臣僚,各陳所見,議論不齊,叔蕃獨不言。
太宗怒,謂叔蕃曰:『卿,大臣也。
而獨不言,何歟?』叔蕃不得已對曰:『明日將親臨矣。
』及其親臨也,不扈駕而往于他處,太宗怒之。
然此亦惡崙之所爲耳。
叔蕃素與盲人河千景善。
及千景犯罪當誅,叔蕃必欲生之,托于世子舅金漢老、孝寧舅鄭易及予之舅曰:『千景罪,非奸所捕獲,不可律外行刑。
』漢老語讓寧,易亦言于孝寧,予舅謂予詳言叔蕃請托始末。
予啓之,太宗亦怒,此不在罪名矣。
太宗欲內禪于讓寧,叔蕃從焉,其意欲從太宗逸遊也。
及國人之不從也,叔蕃亦力陳不可,至謂我兄弟曰:『上何以至此?』其後太宗禪位,笑曰:『叔蕃初欲內禪而終反不可,其心不過與我遊耳。
』太宗旣笑其所爲矣,非必欲罪之也。
睦仁海之事則叔蕃固無罪焉。
叔蕃以狂率之性,有恃寵之心,驕恣無禮,以犯天怒,未有不忠之志也。
太宗爲太上王赦黃喜等時,以爲:『叔蕃功甚大矣,予欲復用。
』然其罪大,故不果耳。
古人雲:『功過當相準』。
又雲:『雖有其罪,以功掩之。
』漢楊惲以宰相之子,驕恣不法,至有怨言,以緻於死。
以今觀之,楊惲之死,誠是矣,先儒以爲殺之過矣。
然太宗旣不用矣,予豈有復用之心哉?予心以謂使之京外從便可矣。
若不可於京中,則量移京畿亦可矣,卿與兩議政議之。
「 12月8日 ○戊午,幸東郊觀放鷹。
○議政府啓:「國初承高麗之制,大臣禮葬路祭,二品以上皆會。
依舊制,議政府六曹,皆會緻祭。
」從之。
12月9日 ○己未,禦經筵。
○兵曹參判辛引孫辭職曰: 臣自祖父,世荷國恩,皆登省府。
臣席餘蔭,偏承上恩,出身史翰,歷仕臺諫政曹,雖乏報効,然告身則略無阻滯,是乃一時僚友所共知也。
臣第二子繼祖以廣興倉副使,遷司憲監察,告身暑經之際,諫院越一次,憲府越二次,迨今踰月,阻滯不署。
且繼祖娶行上護軍鄭發之女。
臣反復思之,臣與發之內外家,世無累及之故,況曾有敎旨:「系幹賤口外,高麗時事,勿許擧議;開國以後事,擬議施行。
如有異議,初坐通議,以爲恒式。
」?臣息繼祖告身,至再不出,必有其故,但臣性本褊急,且無才識,蒙恩太過,久叨近職,自速群謗,又陞樞秩,不孚人望,是必累在臣身。
臣職忝政曹,與臺省爲一體,不宜包羞忍恥,靦面立朝,以玷士風,乞免臣職。
上曰:「憲府不知矣,予當說之。
」司憲府以引孫爲都承旨時,多納賂遺。
其於生日,判中樞院事李順蒙贈米五十石、鍮鉢十事,其他使妻妾密遺段綃者甚多。
且爲慶尙道監司時,受順蒙租一百石、段子衣一領,故不經暑繼祖告身。
引孫憤怨避嫌,托言世系皆爲顯達,修飾上書。
12月11日 ○辛酉,禦勤政殿受朝,忽剌溫兀者右衛都指揮事桑吉塔等遣都裡也等五人,來獻土宜,賜衣服鞍子緜布席子等物有差。
○禦經筵。
12月12日 ○壬戌,李叔蕃來自鹹陽配所,命賜米十石、衣一襲及酒肉。
○司憲府啓曰:「叔蕃得罪於太宗,論以不忠,放竄于外,臣子之所共知也。
奈何招緻于京?乞速命還,以塞臣子之望。
」上曰:「叔蕃之召,必有其故。
若永留于京,則予豈敢獨斷哉?將議諸大臣而定耳。
爾等何不徐觀事之始終,汲汲論請若此哉?」 12月13日 ○癸亥,禦經筵。
上謂金墩曰:「知戊寅庚辰年間事者,無有如叔蕃者。
其時功臣,儻皆未死,應不及叔蕃之所知也,況皆已死乎?一二日間,未能盡問,予欲親問之矣。
然意俄頃間未盡言也。
私第則不可,卿於公館,累日對坐,詳問輒書可也。
」墩對曰:「紫門繕工監有溫房。
」上曰:「可矣。
臘祭後,使叔蕃朝詣暮還,令司饔房供饌,卿接之累日,徐徐詳問,不要忽遽。
」 ○司諫院啓:「李叔蕃,不宜招緻于京。
」上曰:「招來必有其意,爾等徐觀之。
」 12月14日 ○甲子,禦經筵,親傳望祭香祝。
12月15日 ○乙醜,禦經筵講訖,上曰:「不娶同姓,古之法也,而我國之風,雖同姓,籍貫異則娶之曰:『非同宗也。
』至於宗室駙馬,亦娶同姓,以爲非我一姓也。
然而中國人常曰:『惟爾朝鮮,不辨同姓。
』且分封別邑,籍鄕雖異,其初則未知也。
曩者嘉禮之時,國家欲以政丞李原女子,納以爲嬪,後更議以爲未可也,遂不納。
但臣僚之家,未革娶同姓之風耳。
」又曰:「經與史,體用相須,不可偏廢。
然今學者或有牽於窮經而不讀史學,其學經書者,或騖於諸家輯釋,而不究本文與朱子輯註。
朱子輯註,至爲詳備,一時之人以爲過於詳也。
若大全諸家集解,敎訓博士則見而訓之可也。
」侍講官安止對曰:「經則體,史則用,固不可偏廢,而至於施諸事業則史爲切要也。
」 ○司憲掌令李師元啓:「近聞叔蕃蒙賜衣服,叔蕃之罪大矣,不宜厚待之如此。
」上曰:「死罪之人在獄,尙或官給衣食,叔蕃罪不及死,雖賜衣服,何不可之有?」師元復啓曰:「叔蕃得罪太宗,而待之過厚耳,非謂不可賜衣服也。
」 12月16日 ○丙寅,禦經筵。
○東良北兀良哈指揮都時等四人來獻土宜。
12月18日 ○戊辰,禦經筵。
○全羅道沃溝、臨陂、鹹悅、萬頃、龍安、金溝、益山等官地震。
○議政府啓:「今承敎旨:」中外獄囚,連連暴死。
深慮獄官失於救護,每令中外典獄之官嚴加考察,獄囚殞命者,有加無減。
予惟獄囚殞命,非獨拷訊過度,實由犴獄陜隘,祈寒暑雨,未免辛苦。
因此生病,多緻殞命,誠可憐憫。
然垣墻低微,糾察緩弛,踰越在逃者,亦不少矣。
欲使廣築垣墻,修葺房屋,栽植樹木,祁寒盛暑,任意經過。
又外設棘林,重門固守,使不得踰越。
如此條件,備悉無遺,擬議以聞。
』臣等反復參詳,更無他條,伏望一依敎旨,竝於農隙,無弊造築。
但外方各官獄卒,率以爲賤,以單寒之徒爲之,故誅求囚徒,侵害萬端,以緻飢寒而死,吏輩視爲常事,不卽告擧。
今後各官爲頭戶長及記官,例兼掌獄之任,如有囚徒不當死而死,或踰越在逃者,則戶長記官,爲首論罪,每於行臺發遣,糾察犴獄。
「 從之。
○是年,籍京中戶一萬八千四百二十二、城底十裡一千九百三十。
12月19日 ○己巳,視事。
○金城縣監鄭湖然、眞寶縣監金堆等辭,引見曰:「義倉斂散之法,不可不愼。
民之饑饉,專繫於此,往盡乃心。
」 ○僉知中樞院事樸堧上言。
其略曰:「壇壝失制,不宜仍舊,諸祀皆然,風雲雷雨,尤甚焉。
是神也最關造化,動有災祥。
古人重其祀,各立壇壝奉之,神亦專享其祀,未當雜以他位也。
禮極其盛,而樂亦稱焉。
天子用宮懸之奏,諸侯擧軒架之樂,歷代皆然,崇奉極矣。
我朝不考歷代侯王通行之制,隻據《洪武禮制》爲定。
臣觀其制,非爲五等諸侯設也。
是乃洪武初年頒行州府郡縣境內可行之祀耳,非正禮也。
我國於諸祀禮,皆用王侯之制,而獨於天神之祭,何乃捨正禮而從苟簡,棄侯度而擬州縣乎?姑以不宜之尤者言之,風雲雷雨,同壇而祭,已失矣,又以山川城隍之神與天神,皆南面一行設位,混而祭之,何其褻也?又削風師雲師雷師雨師之師字,隻題風雲雷雨四字於一木牌而爲神主,止陳一位之饌祭之,則四位天神,共享一器之食也。
我國諸祀之壇,未有諸位,合爲一主,同享一器者也。
獨於天神削其號,又殺其奠,是乃侮慢不敬之甚歟!且樂用侯國軒架之盛,而祭用州縣苟簡之儀,又何義也?若甘於卑下,以州縣之儀爲是也,則樂用侯國之制,大相反矣。
樂用軒架爲得正也,則其立壇承祀,不當以州縣之儀自擬也。
禮樂相反,顚倒矛盾又若是,曾謂我聖朝有如此之謬擧乎?其春祈秋報之享,又果有陰陽調順之一驗乎?又我朝曾有祀天之禮,立圓壇之儀,累歲行事,乃以違侯度之故止而不行,已有年矣。
唯此風雲雷雨之壇,乃聖上敬祀天神之所也,尤宜汲汲改正,不竢終日者也。
往年,臣以此弊,具辭請改,以廟議不協,未蒙允可,已經十餘年,而腐心抱憤,不能自已。
今幸營繕間歇,歲又稍登,祭壇改正,時亦宜矣。
況臣身居祭壇之任,志在俎豆之間,不能終默,再瀆天聰。
其風師雨師置壇之所則古人據王都,以星宿方隅爲定,今若其方險阨,不可置壇,則圓壇之洞,樹木叢茂,人居隔絶,洞府寬深,宜壇處非一。
於祭天之洞,仍立天神之壇,不亦可乎?如此則三壇藏器之所,共立一庫,壇直奴子,合力供祭,亦甚便當。
正其壇所,各專所尊,則何必據都城方隅置壇,然後神享其祀乎?其昔日祭所,仍修爲山川之壇,亦可矣。
願聖主斷自宸衷,勿咨群議,畢新一代之制,以垂萬世,不勝幸甚。
上令禮曹與政府同議。
李堅基議:」風雲雷雨,依歷代祀典,各置方位緻祭,依上言施行。
壇壝,亦依古文造築何如?「安崇善、辛引孫等議:」《洪武禮制》,同壇緻祭,本朝遵行已久,似難輕改。
然謹稽《文獻通考》,周、唐之制,風雨之師,城東城西,各壇緻祭。
宋大中祥符二年,令禮官考議,置風伯壇于社東,雨師壇于社西。
《至正條格》、前朝《詳定古今禮》,風師壇在城東北,雨師壇在城西南,風雨之神,置諸方位,歷代皆然,依上言施行。
「申槪議:」風雲雷雨師各壇祭,自周至元,未嘗有改,今山川壇,引而祭之,恐非禮神誠敬之義。
《洪武禮制》,止言府州縣之義,似不必拘泥,依上言施行何如?「閔義生議:」歷代祀典,無山川壇,但於洪武三年,帝遣道士徐師昊,祀高麗山川。
師昊至國,設壇城南,引大華嶽神及諸山之神、大南海神及諸水之神以祭。
然則太祖皇帝初不以高麗山川爲府州縣儀而緻祭,又無及於風雲雷雨與城隍,不知何時始合於山川壇。
意以《洪武禮制》州縣儀,以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合而祭之。
因此本朝山川壇,以風雲雷雨,引而合祭,然《洪武禮制》州府之儀,非侯國之事也。
且以天神竝列於山川城隍,非獨古無其文,亦失尊卑之序。
又於天神四位,隻設一件饌物、一箇酒爵,恐非誠敬之至,乞依上言施行。
壇壝則依古文,各於方位造築何如?「鄭麟趾議:」風雲雷雨,依《洪武禮制》,仍舊於山川壇合祭。
若依古制,山川之神,皆無享祀之文,又無別置山川城隍壇春秋合祭之文。
且國祭,嶽海瀆山川列郡城隍,皆令春秋緻祭,不宜復祭於風雲之壇,宜當改正,姑依朝廷之制施行。
但壇壝位版法制,更考嚴正修節何如?「沈道源、崔士康、成抑、皇甫仁等議:」古制,風師雨師之祀處與日雖異,皆是天子事,未有明言通行侯國之文。
且於《洪武禮制》,風雲雷雨山川城隍之神,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令合祭,豈無所據?布政司制度,豈下於侯國乎?豈可輕議時王之制而更改乎?宜仍舊,但當各設風師雨師雷師之位,奠饌與爵,亦當各設。
「河演、李孟畇等議曰:」臣議與仁等同,但《洪武禮制》所載雲師除去未便,依舊幷設雲師何如?「許稠、黃喜等議:」山川壇祭禮,元是時王之制,似難輕議。
但《洪武禮制》儀注,風雲雷雨帛四,山川帛二,不言爵數。
竊疑雖不言爵數,言帛數,用以包爵數。
今祭風雲雷雨,隻用一爵,山川隻用一爵,有所未備,爵數宜依帛數,每神各用一爵。
此外節次,竝依《洪武禮制》施行何如?「啓從黃喜等之議。
○刑曹啓:「江西囚金末應豆、金雙龍、樸甘金、李興實、金居次裡等強盜,律該斬。
」從之。
12月20日 ○庚午,忠淸道經歷崔敬明辭,引見曰:「本道今年禾穀,雖雲稍稔,近因飢饉,民尙艱食,義倉出納,最爲重事。
」 ○親傳臘享香祝。
上謂金墩曰:「李叔蕃從便,兩議政雲何?」墩對曰:「黃喜、許稠皆以爲外方從便可也。
」上曰:「然則當令就便外方矣。
汝可枚擧叔蕃罪名,見臺諫長官言之。
叔蕃功甚大矣,太宗每每不忘,予所親聞也。
其河千景免死之請,旣不著於罪名,勿與臺諫言之。
」墩見大司憲南智言之,智曰:「前日未知叔蕃罪名,但聞有今將之心,今聞上敎,乃知其罪。
然就便京畿則不可也。
」墩曰:「上令臣諭臺諫耳,不與議其可否也。
」智曰:「請因便啓之。
」又見左司諫樸仲林言之,仲林言:「太宗旣不赦之矣,請勿從便。
」墩又曰:「但令諭之耳,不與議其可否也。
」 ○義禁府啓:「良女地藏,與奸夫同謀殺本夫,情涉疑似。
」上令諸臣議之,或雲當死,或雲不當死,命屬鹹吉道會寧官婢。
12月21日 ○辛未,禦勤政殿受朝。
野人忽剌溫指揮毛堂哈等十三人辭,引見慰諭,賜衣服表裏鞍馬有差。
12月23日 ○癸酉,幸東郊觀放鷹。
12月24日 ○甲戌,命刑曹參判鄭麟趾,偕中樞院使權踶、副提學安止,參掌事大文書。
○司諫院右獻納皇甫恭啓曰:「李叔蕃到京日久,賜與稠重。
且頻詣闕,不合輿情,宜速遣還。
」上曰:「給傳招來,爲有所問,何輕聽若等之言,卽還送乎?」又啓曰:「執政官吏有相避者,如有不得已遷轉,則具錄移文臺省,已有定法,間有不然者,故請改除科罪,上以爲新法而不允。
臣等以爲此非新法,往年已立其法,特復擧行耳。
乞從前日之請。
」上曰:「知之矣。
」 ○司憲府啓:「義禁府典獄署囚人,如有緻死者,須卽報府,令漢城府檢覆,方許理葬。
」從之。
○僉知中樞院事樸堧上言曰: 自今年臘享,凡祭享奠饌飯羹餠餌之屬,勿令預設,依文昭殿例,臨時供進。
據更點以限其時,立掌饌以委其任,黍稷稻梁羹餠等物,須以極熱爲節,香臭方升,而後請行事。
下禮曹,與議政府同議。
領議政黃喜等議:「本朝依宋朝時享儀,前五刻,宗廟令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醜前一刻,行事四更一點,其間時刻甚迫。
飯羹餠餌,若臨時陳設,則恐不及時,以至失禮,況牛羊腸胃肺豕膚,臨時熟薦?且宗廟生薦犧牲,與原廟不同,依舊制於三更三點,入實饌具,他奠物爲先入實,飯羹餠餌最後陳設,毋令前夕預設。
」從之。
12月25日 ○乙亥,昌城府使金仁冏辭,引見,仍賜弓矢。
○平安道都節制使李蕆上言:「臣性本庸愚,無有異能,但蒙上知,位至宰相,措躬無地。
今又忝承重寄,夙夜祗懼,欲報上德,然臣母年八十六歲,年深疾篤,餘生無日,日夕思念。
臣亦久曠定省,未供子職,難忘烏鳥之情。
乞罷臣職,以養老母餘生。
」不允。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京外獄訟決折案牘繁多,其文案多至百餘張,拙書吏胥之徒,未能及期傳寫。
因此未卽啓達,獄囚留滯。
乞自今究其本末,撮其要辭,略抄以啓,別封元文,呈諸承政院,以備憑考。
非獨刑曹,凡各曹報府之文,亦撮其要辭,粘連元本報府,府參詳元本,無有差失,則啓依所報。
如有差失,本府更加修正啓達,差誤官吏,令憲府論劾。
」 從之。
○刑曹啓:「私奴德松發其主之殯,開棺盜衣服;興海囚波豆殺其姨夫,律皆處斬。
」從之。
12月26日 ○丙子,視事,經筵。
○曲宴於內殿。
○議政府據軍器監提調上言啓曰:「火藥庫,專委兼官,輪次直宿。
然無貶黜,多托故不肯入直。
自今兼官雖服制忌日,亦令入直。
且當褒貶時,依錄官例,考其勤慢,以爲褒貶而勸懲之。
」從之。
12月28日 ○戊寅,聖節使李蓁回自京師。
12月29日 ○己卯,禦經筵。
○放火砲于慶會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