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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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役鄕吏賤隷等出陸條,更酌定出陸年限以啓,馬匹點考條,前日司僕寺所啓訪問各牧場群頭、群副啓問後,考參更啓。

     ○刑曹啓:「長興人崔德以石擊私奴德萬,意已死,奪其物,德萬復蘇告官。

    鞫之,崔德已服,律該處斬。

    」從之。

     3月15日 ○己卯,受常參,輪對,經筵。

    上曰:「尹鳳言:『中國之人,人多相食,帝虜北人誅之,人爭食之。

    』我國之人,自古未聞有相食者。

    」金宗瑞、權採等對曰:「臣等亦曾未聞。

    」上曰:「中國之人,生長戰場,不以人屍爲醜,皇帝亦於人屍之旁而進膳。

    若我國人,則見屍遠去,何相食之有?」 ○全羅道監司進康津縣鱐島所得靑琅玕。

     ○以權氏鄭氏洪氏,竝爲承徽,成念租爲司憲掌令。

     ○下敎刑曹曰: 官吏等將違犯條令者,論決之際,率多差錯。

    其顯然謬誤者,如一日闕仕官吏,依《大明律》無故不朝參公座條,以一日笞一十論,其晩仕及早罷官吏,則依卯仕酉罷之法,以違令笞五十論。

    此則全闕仕者罪輕,而晩仕早罷者反重矣。

    又如通計前罪,以充後數,及已經訊杖笞罪,準減笞數之法已立,而至其照律之際,笞一二十之罪,不行準減官吏及杖已上之罪,不行通計官吏等,竝不計所入之數,槪以違令論罪。

    是則當輕而或重,當重而或輕,科罪失當矣。

    元罪杖七十,失入杖一百者,減三等則無罪,元罪杖一百,失出笞五十者,減五等則無罪。

    此等重罪出入者,尙且無罪,而上項笞一二十罪差錯論斷者,獨蒙違令之罪,尤爲失當。

    自今特以敎旨不從論罪外,其餘違犯條令者,一依律文施行。

     3月16日 ○庚辰,受朝參。

    日本井大郞兵衛、宗上總守等五人來獻土宜,回賜正布五十匹。

     ○輪對,經筵。

     ○禮曹啓誕日受王世子朝賀儀衛: 前二日,禮曹宣攝內外,各供其職。

    前一日,忠扈衛設王世子次於勤政殿門外道東近北西向,又於東宮門外,設宮官次如式。

    有司設殿下坐於勤政殿北壁,南向,設香爐二於前楹外左右。

    典樂展軒懸於殿庭近南,北向,設協律郞擧麾位於殿上西階之西,東向。

    其日,司僕陳輿輦及馬于庭。

    典儀設王世子位於殿庭道東,北向,設殿上典儀位於殿上東階之東,西向,階下典儀緻詞官位於懸之東北,通贊一人在南差退,俱西向,通贊一人於懸之西北,東向。

    奉禮郞設宮官位於東宮門外如常。

    宮官依時刻俱集於次,各服其服,仗衛陳設如常。

    鼓初嚴,兵曹勒諸衛列大仗屯門及陳於殿庭如常儀。

    左中護贊請中嚴,宮官各就位,右中護負印如式,侍衛之官,俱詣閤奉迎。

    鼓二嚴,左中護白外辦,王世子服朝服以出,左右侍衛如常儀,左中護引就勤政門外次坐。

    判通禮啓請中嚴,殿下出思政殿,服遠遊冠絳紗袍。

    典樂率工人入就位,協律郞入就擧麾位,諸侍衛之官,各服其器服,尙瑞官奉寶俱詣閤奉迎。

    鼓三嚴,典儀帥緻詞官通贊,先入就位,奉禮郞引群官三品以下,以次入就位,僉知通禮白王世子出次西向立。

    〈諸衛率左中護及近侍者,量人從入〉判通禮啓外辦,中禁傳嚴,殿下乘輿以出,繖扇侍衛如常儀。

    殿下將出仗動,協律郞俛伏擧麾,工鼓柷,奏隆安之樂。

    殿下升座,爐煙升。

    尙瑞官奉寶置於座前〈有案〉如常,協律郞偃麾戞敔,樂止,僉知通禮引王世子入就位。

    立定,〈諸衛率左中護以下從入,跪於王世子東南,西向北上。

    〉典儀曰:「四拜。

    」通贊傳贊,王世子鞠躬,舒安之樂作,四拜興平身。

    樂止,緻詞官升自西階,進當殿下座前北向跪。

    通贊贊跪,王世子跪,緻詞官賀稱:「王世子臣某,玆遇殿下誕降之辰,敬祝千千歲壽。

    」賀訖,俯伏興。

    通贊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王世子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緻詞官還本位。

    通贊贊鞠躬四拜興平身,王世子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僉知通禮引出王世子。

    旣出,宗室及文武群官入朝賀如別儀。

     受群臣朝賀儀: 前二日,禮曹宣攝內外,各供其職。

    前一日,有司設殿下座於勤政殿北壁,南向,設香爐二於前楹外左右。

    典樂展軒懸於殿庭近南,北向,設協律郞擧麾位於殿上西階之西,東向。

    其日,司僕寺陳輿輦及馬于庭。

    典儀設文官一品以下位於殿庭道東,宗室及武官一品以下位於道西,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宗室,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之前。

    〉監察二位於文武班後,北向,殿上典儀位於殿上東階之東,西向;判通禮階下典儀讀箋官緻詞官位於懸之東北,通贊一人在南差退,俱西向,通贊一人於懸之西北,東向。

    奉禮郞設門外位於弘禮門內,文官於道東,宗室及武官於道西,每等異位重行,相向北上。

    鼓初嚴,兵曹勒諸衛列大仗屯門及陳於殿庭如常儀。

    宗室及文武群官,俱集朝房,各服朝服。

    有司設箋案及方物案於殿階上,〈箋案在中,方物案分左右。

    〉竝如儀。

    禮曹正郞朝服,以龍亭奉諸道箋,鼓樂前導,由西門入,〈諸道奉箋員朝服夾侍〉至勤政門止。

    令史錄公服對擧箋函,正郞引升自西階,置于案上。

    諸道使人各執方物,由東西門入,分置案上。

    鼓二嚴,宗室及文武群官,皆就門外位。

    判通禮啓請中嚴,殿下出思政殿,服遠遊冠絳紗袍,有司陳繖扇侍衛如常儀。

    近臣及執事官〈近臣,如代言及備身上護軍、扶策大護軍、史官之類。

    執事官,如判通禮、典儀、讀箋官、緻詞官、通贊、監察之類。

    〉先行四拜禮如常儀。

    典樂帥工人入就位,協律郞入就擧麾位。

    諸侍衛之官,各服其器服,尙瑞官奉寶俱詣閤奉迎。

    鼓三嚴,典儀帥讀箋官緻詞官通贊,先就位,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及諸道奉箋員等應先置者,入就位。

    〈奉箋員,各就本品之末。

    〉判通禮啓外辦,中禁傳嚴,殿下乘輿以出,繖扇侍衛如常儀。

    殿下將出仗動,協律郞俛伏擧麾興,工鼓柷,奏隆安之樂。

    殿下升座,爐煙升。

    尙瑞官奉寶置於座前〈有案〉如常,協律郞偃麾戞敔。

    樂止,奉禮郞分引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以次入就位。

    〈王世子來朝,則王世子朝出訖,奉禮郞引二品以上入。

    〉立定,典儀曰:「四拜。

    」通贊傳贊,群官皆鞠躬,舒安之樂作,四拜興平身。

    樂止,緻詞官升自西階,進當殿下座前,北向跪,通贊贊跪,群臣皆跪。

    緻詞官賀稱:「議政具官臣某等,玆遇主上殿下誕降之辰,敬祝千千歲壽。

    」賀訖,俯伏興。

    通贊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群官皆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緻詞官還本位。

    通贊贊跪,搢笏三叩頭,千歲千歲千千歲,出笏俯伏興四拜興平身。

    「群官皆跪搢笏三叩頭,呼千歲千歲千千歲,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

    樂止,執事者二人對擧箋案,由西門入,置於殿下座前。

    讀箋官升自西階,進詣箋案南北向跪,執事者取最高官箋文對展,讀箋官讀訖,俯伏興還本位。

    執事者徹箋案,置於寶案之南,各還本位。

    階下典儀進詣殿階上,北向跪,啓諸道禮物請付有司,俯伏興還本位。

    奉禮郞分引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出,判通禮進當殿下座前跪,啓禮畢,俯伏興還本位,協律郞俛伏擧麾興。

    樂作,殿下降座,乘輿還內,繖扇侍衛如來儀,侍臣從至閤,協律郞偃麾,樂止,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以次出。

     從之。

     3月17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春秋館撰進《太宗實錄》,凡三十六卷。

     ○司直樸芽生上書曰: 三代而上,文與武爲一,而股肱大臣,入則爲相,出則爲將,其理天下也,純然不雜。

    三代而下,文武竝興,而治國則策儒臣,治軍則策武臣,以安天下,其來尙矣。

    若然則崇文廢武,未可也;修武廢文,亦未可也。

    是故文武之理,不可守一。

    孔子繼往聖、開來學,垂法萬世,自古迄今,天下諸國立文廟以祭享之。

    呂望、武侯之材,拯民於塗炭之中,躋民於仁壽之域,足以拔亂反正,其功赫然,而且傳秘書於後世,故古之聖君,建武廟以祭享之,及乎後世,但事崇文,因而廢之,不可謂盡文武道也。

    我太宗大王天縱聖憲,卽位不數年,而萬事乃理,始設武科取人之法,崇文修武之道盡矣,設科取士之法至矣。

    臣幸得武廟圖以進,願令攸司設武廟於訓鍊觀之北,幷移纛所,令武擧之徒參祭,文武之道備矣。

     命下詳定所,又令集賢殿參考古制。

    上覽司馬溫公議曰:「文武非二緻也。

    若別立武成王廟,其不經甚矣。

    」詳定所提調孟思誠、許稠、鄭招等議曰:「自古建文廟以祀孔子者,非爲專文,乃以天縱之聖,垂訓萬世,爲百王之師故也。

    今若別立武廟,則是孔子專文,太公專武,而非文武一體之道也。

    況本朝當試武科之時,幷試經書,則非以文武爲二也。

    且建武廟之非,溫公已嘗著論,今何更議?」上然之。

     ○本宮人李天富告:「前判牧事金士淸斫建元陵木,修葺田莊。

    」命刑曹義禁府官吏審視之,實非陵木也。

    傳旨承政院:「金士淸之事,初告者傳聞於士淸家奴,事涉奴婢告主。

    且未的知爲陵木,置而勿論若何?」知申事安崇善、代言金宗瑞、南智、宋仁山、李兢等曰:「此事非奴婢直訴於官。

    且義禁府時未得情,而事幹綱常,不可寬貸,待本府畢推區處爲可。

    」上曰:「奴婢陰嗾他人告主者論罪之法,其考古書以啓。

    」 ○兵曹啓:「杖劍習學,隻定防牌十名,令諸人傳曉,實爲不足。

    請擇防牌隊長,隊副壯實者,加定四十名,令於冬夏慣習,其自願閑散者,幷許肄習。

    」從之。

     3月18日 ○壬午,幸慕華館,觀軍士擊毬、騎射、騎槍射、毛毬,或令兩人各持皮頭槍,走馬相逼,左右衝擊,或竝驅相衝,或募力士五人,使之角力,賞賜有差。

     ○鹹吉道都節制使報:「闊兒看兀狄哈虜鏡城郡採進獻海菜軍八人而去。

    」 3月19日 ○癸未,受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務停務開之法,政府六曹擬議,或以三月九月初,或以二月七月,紛紜不一,上命以春秋分爲限。

     ○禮曹啓:「一。

    遣子弟入學,鄭淵、吳陞等皆以爲可。

    沈道源、崔士康等以爲:『仍舊使益講明爲便。

    』申商、李孟畇、權軫、孟思誠等以爲:『訪問自願者,然後請之。

    』一。

    遣子弟遼東都司學習,許稠以爲:『若遣遼東,則經書學習之餘,兼習吏文,若漢語則不學而自能矣。

    如此則雖未作明師,猶可爲老吏,雖未作老吏,猶可爲能言通事。

    』一。

    請明儒,俾爲師範。

    一。

    請儒吏兼通者,俾爲師範。

    鄭招、鄭欽之、李明德、安純等皆以爲可。

    」 上曰:「事重難行,姑停之。

    」 ○傳旨兵曹: 自今雖公處所用,勿令伐取白嶽山石,已伐取者,亦勿輸下。

     ○刑曹據典獄署呈啓:「囚人患病者,京居有扶護者,則買藥救療,貧寒無扶護,則朝夕供饋,尙且難繼。

    請依東西活人院例,貧寒無扶護者,則令惠民局給藥救療。

    」從之,其他病囚,亦依此例。

     ○戶曹啓:「今因平安道節制使所啓,命下本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一。

    義州道各官人物,於辛卯壬寅癸卯年間,因歉流移黃海道沿邊各官者,爲先推刷,從自願還本條,參判崔士康、判書鄭招、李明德、參贊李孟畇等皆以爲可。

    判書鄭欽之、安純、權軫、贊成許稠、右議政孟思誠等以爲:『待秋成,推刷還本。

    』判書申商以爲:『康翎新鎭外流移者,還本。

    』一。

    寧邊府本巨鎭,而民戶僅九百餘戶。

    於海邊永柔、甑山、鹹從江西、龍岡、三和、平壤等官,推刷不事農業閑役者,於人物稀疎義州路邊各官及寧邊府,許從自願入接條,士康、招、欽之、明德、商、純、軫、孟畇、稠、思誠等皆曰:『不可。

    』」從思誠等議。

     3月20日 ○甲申,受常參,輪對,經筵。

    講理宗三年蒙古帝戰攻殺人,白骨被野,乃曰:「自古帝王混一之盛,未有若大元,然歷年不過百歲者,以其殺人多也。

    」 ○上曰:「前代帝王無不親見先王實錄者,然太宗不見《太祖實錄》。

    是時,河崙等雲:『見之爲可。

    』卞季良雲:『不見爲可。

    』太宗從季良之議。

    《太宗實錄》,春秋館今已畢撰,予欲見之,何如?」右議政孟思誠、提學尹淮、同知摠制申檣等曰:「今所撰實錄,皆載嘉言善政,無所更改,況我殿下其有更改之乎?殿下若見之,則後世之主,必效而更改之,史官亦疑君上之見,必不盡記其事,何以傳信於將來?」上曰:「然。

    」 3月21日 ○乙酉,受朝參,視事。

    判府事崔閏德啓:「臣以巡察使,行至淸風郡,見蠶室公桑不過二百餘株,而亦不茂盛,必取民家之桑以食之矣。

    蠶室之設,欲民取法,以興養蠶也。

    不先種公桑,取民桑以養之,實爲未便。

    宜待公桑長盛,使之養蠶。

    」上曰:「曾有採取民桑之禁,守令何不奉行乎?本國餘力不贍,不能植桑養蠶,今者國家昇平,故議設此法,而又有此弊,誠爲不可。

    」閏德曰:「雖有其禁,公桑不成,將何以養之?不得不取民家之桑矣。

    況守令爭務多進絲繭,誰能禁之?」上曰:「已知之矣。

    」遂傳旨忠淸道監司曰: 蠶室養蠶時,毋取民家桑葉,已有禁令。

    今聞道內淸風郡於養蠶時,或採民家桑葉,自今嚴加糾察。

     ○傳旨: 獄囚無扶護者,官給衣糧;疾病者,官劑藥餌救護,累下敎旨,而獄死者比比有之,是必官吏等不用心奉行也。

    自今京中憲司、外方監司申明考察。

     3月22日 ○丙戌,遣內史嚴自治于春川,從水路齎海靑以來。

    仍諭府使曰:「篙工水手,勿用農民,皆以官奴給料送之。

    」 ○禦慶會樓北,觀宗親射,又令力士安思義等角力,賜物有差。

     ○兵曹啓:「軍士不習弄槍,甚爲不可。

    內禁衛別侍衛甲士內,弄槍試取入格者,每日聚訓鍊觀,令都鎭撫成達生、上將金加勿管掌,擇能槍者四十人,傳曉諸人。

    」從之。

     3月23日 ○丁亥,進獻使通事兪宗秀回自京師啓:「帝準遼東所奏,令就本國買牛一萬隻,每牛絹一匹、布四匹。

    」 ○上未寧,政府六曹問安。

     ○上令左代言金宗瑞,議諸大臣曰:「今告金士淸陵木斫取之事者,家內所使訴良奴海心也。

    將以奴告主勿受,獨決奴告主之罪歟?且此奴等,時雖使用,今方訴良,非他使用奴子例也。

    將受理而處決歟?」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贊成許稠、參贊吳陞、禮曹判書申商、參贊李孟畇、兵曹判書李明德、刑曹判書鄭欽之、工曹判書鄭招、兵曹參判崔士康、禮曹參判沈道源、刑曹參判樸葵等以爲:「訴良有二焉。

    其一,本稱良人者,今欲從賤,則未受從賤文契之前,猶是良人。

    其一,已曾爲賤供役者,今欲從良,則未受從良文契之前,猶是賤人。

    海心等今雖訴良,猶未受從良之文,論以奴主,正合事理。

    況海心再經從賤,兄弟親族,皆就家內供役而已,獨亡匿,陰嗾他人,告其本主過惡,宜勿受,以奴告主論。

    」吏曹參判鄭淵、工曹參判樸信生等以爲:「初告者,非是奴子。

    且海心等時方訴良,旣已受理,宜令畢推。

    」命從思誠等議。

    又曰:「本朝牛隻甚少,今遼東奏準易換之牛,將以未得充數奏之乎?且牛隻雄少雌多,將相半以備乎?多備雌牛以換乎?」思誠以爲:「宜將元額雄牛,進三分之一,其餘用雌牛。

    」軫、稠等以爲:「先以雄牛三分之一進之,然後奏請減數。

    」從思誠議。

     3月24日 ○戊子,置進獻色,以易換牛隻也。

     ○命告訴本主奴海心、婢壻申義等外,非奴僕者,悉放之。

     ○命囚健元陵直等于義禁府,以不能禁代陵木也。

     3月25日 ○己醜,孟思誠、許稠、吳陞、李孟畇等啓:「遼東準請牛隻貿易之文,通事兪宗秀初請於遼東鎭撫王永,永辭以時未頒降,宗秀固請,永不得已傳寫與之,仍言毋洩。

    今本國不待勑諭,先設進獻色,倘使臣來問,則何以對之?且已備充數,而使臣來到輒進,則彼不知本國難備,必謂易辦,頻見點退,則其弊不貲。

    請姑停進獻色,待使臣來布置,未晩也。

    上禦思政殿,命知申事安崇善曰:」前日政府六曹擬議之時,間有奏請減數者,而其奏文,當以本國牛隻,適罹群疾缺小,難堪充數,予不取也。

    予向朝廷至誠事之,至此一事,乃以詐言奏請減數,豈理也哉!是則爲山九仞,功虧一簣,予所不爲。

    「崇善曰:」天下古今之事,不過邪正二字,豈以邪道事上國乎!雖有此議,請勿聽從。

    「命崇善就政府擬議曰:」易換牛隻備辦事,以米穀布貨貿易於民若何?且使臣未到而預備乎?待使臣來備之乎?「思誠議謂:」不可以米穀布貨,貿易民間,宜倣進獻觀馬色例爲之,須當使臣未到之前,分定各道預備可也。

    「稠、陞、孟畇議謂:」宜倣進獻觀馬色例施行,待使臣來爲之,未晩。

    「稠又曰:」朝廷以布貨,換本國民間牛則可矣。

    若本國先以布米,換於民間,而朝廷所易之價,則輸入於國,實爲未便。

    「崇善以啓,上曰:」牛隻換易布置,待使臣度江之後,姑停進獻色。

    「 ○義禁府啓:「金士淸僧奴海心以奴告主,當絞。

    婢壻申義以雇工人告家長,當杖一百流三千裡。

    」上禦思政殿,命左代言金宗瑞曰:「今此按律,皆失其當。

    昔張釋之言於漢文帝曰:『假使愚民,取長陵一抔土,且何以加其法乎?』是則就切近處言也。

    若士淸雖實伐陵木,乃邊傍之木,非取長陵一抔土之比也。

    且前日本府提調與政府六曹同議曰:『海心雖是訴良之奴,然方役於士淸家內而逃亡,陰嗾他人告主。

    其未受從良文契之前,猶是士淸之奴,當以奴告主論。

    』予以奴主之分甚大,令勿受理,仍令照律。

    然其前日獻議,未受從良文契之前,猶是賤口,以奴告主論,予以爲巧也。

    以絞照律則不可也。

    蓋主奴與君臣一也。

    爲臣不忠之念一萌,便是謀叛,卽是不赦之罪。

    爲奴者訴良之心一萌,便是背主,亦是不赦之罪。

    然而凡有訴良,必皆受理者,恐其冤抑莫伸也。

    彼告主之心,自訴良之日而已發,則訴良之罪,有甚於今日之告主矣。

    然至再三,尙且不論而受理,況此奴旣立訴良之地而告主乎?況非親告,乃陰嗾他人乎?宜以陰嗾人告主之罪,比附於律。

    若無正條,則本國敎旨,有部民親告守令者,杖一百、流三千裡;陰嗾告訴者,杖一百徒三年之法。

    奴與部民,雖未可以等論,然陰嗾告訴,則大槪相似。

    且海心乃訴良奴,非仰役奴子之比,可將此意,據敎旨比附論斷。

    海心則宜以杖一百、流三千裡論。

    申義亦是訴良婢壻也。

    減海心一等,以杖一百、徒三年論。

    其諭義禁府,更照律以啓。

    」 ○傳旨: 昔留後司宮闕北階砌,築以雜石,使臣黃儼見之曰:『此惜民力故也。

    』此言美矣。

    今太平館禦室,是予暫歇之所,其北階砌,勿用熟石,皆用雜石,以省民力。

     3月26日 ○庚寅,上問:「和賣之米所餘幾何?」代言等啓:「元數三千石,和賣者已半矣。

    」右代言南智,進委差官監正安玖手本,其辭曰:「不計錢文多小,但從自願和賣,人皆爭先換之,強有力者得之,老弱者竟日不得一升米。

    此法雖爲興用錢文而設,然寡婦弱疾者,未受其惠,是可憐也。

    乞先書人數與錢數,斟酌米數,或隔五六日貿易,則強弱庶可均受矣。

    」上曰:「代言司更布置以啓。

    」安崇善、金宗瑞、尹粹、李兢等曰:「以米四十石分二處,一處男一處女,男女別行貿易,則強弱均受矣。

    」南智曰:「先計人數,或米一百石或百餘石,隔五六日、七八日和賣。

    」宋仁山曰:「分二處米各四十石,隔日和賣。

    」上曰:「不分男女,隻分三處,每一處米各四十石,或隔三四日、或隔十餘日,出其不意和賣,強弱均受矣。

    自丙午年,每月用軍資陳米一百石和賣,常例也。

    今年三千石,別例也。

    」 ○代言等啓:「曾命臣等,議問止渴之藥,醫曰:『宜先食治。

    』白雄雞、黃雌雉、羊肉,皆能止渴,而非難繼之物也。

    雞兒則仁順、仁壽府、內贍、禮賓寺輪日進之,雉則令鷹牌逐日獲進,羊則五六日進一口。

    」上曰:「何爲自奉如此?鷄兒不可繼也。

    雉則有進之者,羊則本國不産之物,尤不可食也。

    」代言等又啓:「羊多孶息,且是藥用也。

    請姑進一口,試其療治。

    」上猶不許,強之乃曰:「吾當試之,然更待予命。

    」 3月27日 ○辛卯,詳定所啓:「今承下旨,每年寒食,三日早朝炊飯,終日禁煙氣。

    都提調右議政孟思誠議雲:『宜如下旨。

    』贊成許稠等議雲:『失火無時。

    且《元史》《廉希憲傳》曰:「不禁民之必犯。

    」此法雖立,民家必犯,刑獄滋多。

    宜當風氣之日,禁火都監分遣使令,巡行各坊,悉禁煙火。

    』」下兵曹。

     3月28日 ○壬辰,受常參,視事。

     ○禦慶會樓北,觀宗親射,力士手拍。

     ○進獻使判司僕寺事張友良,回自京師。

     ○兵曹啓:「牛之於國,其用甚大,不於公處畜養孶息,誠爲闕典。

    請自今除納生穀草京畿各官外,留守、大都護府、牧官、授牸牛六首、雄牛三首,都護府知官,牸牛四首、雄牛二首,縣令縣監牸牛二首、雄牛一首,養以國庫料豆孶息,載之會計,令司僕寺掌之。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僉曰:「在官在民,孶息無異,各官分養,則喂養之際,民必受弊。

    宜訪各道可作牧場處,換牛隻放養,以充國用,或聽民間貿易。

    」命依所啓,仍命曹與司僕寺提調,議訪牧場處,「今考去丁未年牧場革除,京畿陽城縣槐台吉串、水原府弘原串、仁川郡龍流島、無衣島、南陽府仙甘彌島、江華府注文島、黃海道海州睡鴨島、忠淸道唐津縣孟串、泰安郡多利串、藍浦縣津串及曾革鹹吉道安邊府押戎、龍津縣反上四訥、洪原縣馬郞耳島、北靑府羅萬北島,皆可放養。

    又於慶尙、全羅道,訪得水草俱足,可以放牧處,使之入牧。

    其買牛隻,則以各道魚鹽所出及各營公物貿易。

    」從之。

     ○三軍都鎭撫啓:「鎭撫之任,最爲緊急,若是前銜,必不勝任。

    請竝以時行充差。

    」從之。

     ○義禁府啓:「金士淸奴僧海心,怨其主從賤,婢壻申義亦怨奪妻斥黜,俱欲報復,誣構士淸,盜伐山陵松木,陰嗾主人李天富發告。

    今按《大明律》,凡奴婢告家長緦麻以上親,杖一百、徒三年,誣告者絞,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一等,誣告者不減。

    永樂十八年九月日受敎:『奴婢告主者勿受,處絞,婢壻奴妻告主者,亦勿受,杖一百、流三千裡。

    』然海心乃訴良之奴,而囑他人發告,申義亦不親告。

    請依品官吏民告訴守令,若親告則杖一百、流三千裡、陰嗾他人,則杖一百,徒三年例,海心,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申義,減流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其海心流罪則元是賤口,依婦人贖徒例贖之。

    」從之。

     ○上曰:「予見祭享儀注,有雲:『翼祖聖翼大王。

    』其上尊號,再稱翼字何?妃則但稱祖妃何?」許稠對曰:「政丞河崙所定也。

    臣亦以爲不可,強之未得。

    」上曰:「每號稱聖字,何所據乎?」稠曰:「年久忘之矣。

    」上曰:「更考古文。

    」上又謂代言等曰:「廟號封崇之事,令集賢殿廣考古文以啓。

    」 3月29日 ○癸巳,受常參。

     ○禮曹判書申商啓:「光化門外,本無階砌,各品官吏騎至門域下馬,甚爲未便。

    且此門乃朝廷使臣出入之處,不宜如此卑陋。

    請伐石爲砌,旁築外圍,又取磚石於江華煤島,鋪設於內,以嚴限隔。

    」上曰:「今方農月,豈可用民力?」不允。

     ○禮曹據兵曹關啓:「五日朝參,用小駕儀仗;朔日朝賀,用大駕儀仗,除輿輦馬匹。

    」從之。

     3月30日 ○甲午,受常參,視事。

     ○親傳朔祭香祝。

     ○遣護軍趙深于白翎島,刷出野牛。

     ○興福寺東南人家失火,延燒八十四戶,命給火人等米穀。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五十一〉 夏四月 4月1日 ○乙未朔,傳旨六曹: 今失火各戶,一依丙午年例,斫取松木,量宜分給。

    隊長、隊副、別軍、螺匠、武工,自願下番者聽,或限家舍造成間給由。

    諸色匠人之必須役使者,幷妻子給料。

     ○吏曹啓:「造紙所事煩,而官員、書員各二,請加設別坐一員。

    書員則於鑄字所書員,實差十五、預差九,加設預差四,許仕造紙所。

    」從之。

     ○兵曹啓:「謹按《事林廣記》《荊楚紀》雲:『去冬一百五日,卽有疾風甚雨,謂之寒食節。

    秦人呼寒食爲熟食日,言其不動煙火,預辦熟食過節也。

    齊人呼爲冷煙節,又雲禁煙節。

    』《東京夢華錄》雲:『以冬至後一百五日爲寒食,前一日,謂之炊熟。

    』然則寒食禁火之法,有自來矣。

    然或陰陽失時,節序愆期,風氣之動,不必於其日,而有先後之差焉。

    願自今宮禁外,淸明節前三日,每早朝風定時,許令炊熟,至其晝夜則一禁煙火。

    京中則禁火都監郞廳,分率五部官員,巡行坊裡,外方則各官守令,令各裡正長各其掌內,巡行考察。

    」從之。

     4月2日 ○丙申,傳旨戶曹: 今失火各戶,依丙午年例,壯者人給米五鬥,弱者二鬥。

     4月3日 ○丁酉,代言及宗親政府六曹二品以上問安,命知申事安崇善,議于政府六曹曰:「丙午火災之後,因群臣獻議,各坊民家開通道路,故今此失火,無死亡者。

    城中閭閻,接屋連墻,一遇火災,不能相救。

    今晦日之火,適有闕門赴役防牌,命遣救護,又毀人家,以救其火,若不發遣防牌,則救之無由。

    自今量分民戶,作爲一裡,廣開道路,或鑿池、或鑿井何如?且民家雖以瓦蓋,亦且連燒,若民家少少作裡,高築垣墻,則庶無延燒之患。

    此事人必以爲有弊,且力役倍於建都之初。

    然此則一時之弊,火災,無窮之害也。

    以此兩條,擇其可者,不拘年限造築,何如?宗廟若無松木,則實無火災矣。

    今松木茂盛,故前日之火,慮或延及,今令疎剔何如?」孟思誠等以爲:「作爲一裡,則民有移徙之弊,且可移之地亦難。

    雖作一裡,風亂則火焰隨風而至,難以避之。

    其鑿池則必因汚下,乃有水泉,故可作池處稀少,若鑿井則其法已行,然亦或涸或深,不得及時汲用。

    爲今之計,莫若於人家稠密之處,少開道路,築墻接其簷際,滅沒椽端,屋上內外厚塗泥土,禁用柴籬。

    鰥寡孤獨,不能自辦者,令漢城府禁火都監,隨宜助之。

    又加設別窰,勿論僧俗,加定人?,官給衣糧,燔瓦廣布。

    貧者減半收價,令漢城府,有錢穀文書公家,則四面欄墻,廣四尺、高十尺造築。

    」思誠等又曰:「宗廟墻內松木,尺量疎剔爲便。

    」上曰:「此事至重,不可輕易爲之,予更詳量施行。

    」許稠啓:「禁火都監,雖置提調官吏,然皆數遞,事不有終。

    若行今日所議,宜令提調及郞廳,久任其事,以責其效。

    」命吏曹磨勘以啓。

     ○傳旨京畿監司: 昭悼君墓守護奴子三名,復戶。

     4月5日 ○己亥,傳旨刑曹: 試驗唐船監造官及提調等,初不詳審,置于高岸以造,自去年十月至今年三月,勞民掘土,不得流下,所飾油灰,又不堅牢,以緻彫落,其鞫以聞。

     ○傳旨吏曹: 自今禁火都監,落點提調二、使副使各二、判官二等,常仕都監,與實案提調,布置司中諸事,專掌考察。

    以使副使判官中二人,久任其司之務。

     ○吏曹啓:「各司都目及取才授職者,若已受祿,則詐稱父母之病辭職。

    請自今稱親病辭職者,必考其官陳省,方許解職,若守令不自親審,給陳省者,移文所司論罪。

    其辭職窠闕,隨卽塡差,勿令廢事。

    」從之。

     4月6日 ○庚子,下敎司憲府曰: 本朝風俗,以四月八日爲佛生辰,燃燈觀戲,行之已久。

    頃者,諫院陳弊請罷,予以習俗之久,未易遽革,重惟此習,不可不革,自今僧舍外,中外燃燈一禁。

    仍曰:日期已迫,愚民或有不知而犯禁者,來八日則姑禁京中,不知而犯者勿罪,外方,自來年禁之。

     ○成均生員吳欽老上書曰: 臣以下賤,獲逢聖朝,志學以來,忠孝爲期,常念一日得入玉階方寸地,以達平生之所蘊,然亦不可得也,故徒抱赤心,虛負所懷,蓋有年于玆矣。

    方今聖賢相逢,洽具畢張,德澤覃霈,黎民於變,庶無可言者,而獨可嘆息者,守令之六期、母喪之期年是也。

    臣謂守令,親民之職,其任至重,不可不擇其人,而尤不可不得其中制也。

    恭惟太祖創業垂統,開物成務,而定守令三載之考,立監司黜陟之制,載之《六典》,垂之無窮。

    太宗善繼善述,尤意守令之重,考限之期,仍其舊制;黜陟之法,稍損益之,又載《續典》,明示後來,誠萬世不易之中道也。

    頃者更三載之制,立六期之法,以爲今日之長策,其憂勤圖治之心,可謂至矣。

    然一法立,則一弊生,故未幾弊甚,朝野興嘆。

    於是執義臣金沱因民不堪,具陳利害,乃謂法不可輕改,唯許四中者遞。

    臣愚以爲法不可輕改雲者,王者受命,欲行王道,鹹與惟新,則必立新法,以一衆聽,故雖當時之俗,習於舊染,安於古常,不肯我惟新之法,亦不輕改,而行之有常,以示一代經久之典。

    我朝聖祖受命之始,前朝弊法,一切剗除,立經陳紀,與民更始。

    太宗大王以聖繼聖,潤色太祖之未遑,綱張目擧,規模悉備,炳炳烺烺,照映典冊。

    在殿下但當遵守聖祖神宗之懿範耳,奈何纔及繼世,無有巨弊,遽更祖宗之美法,而有論思直諫者,則曰法不可輕易也哉!往者旣如彼,丙午夏,國家因旱災求言中外,庶士爭陳時弊,而冀罷守令之六期者,不知其幾千,此誠殿下緣民情,而旋卽命罷之日也。

    不此之斷,仍下六曹擬議,臣愚以爲,事理之嫌於可否而難斷者,則必聽衆論,然後斷之可也,若可否判然,國人皆曰不可,則何必又待二三大臣論議,然後斷之哉?《傳》曰:「衆人之唯唯,不如一士之諤諤。

    」而況衆人之諤諤者乎?臣請原其弊,而略陳之。

    夫民厭六期之久者,以其弊我者多,而利我者少也。

    何則?守令,民之父母,賢否混淆,禍福不同,受禍之久,愁嘆至矣,其弊一也。

    守令之任,賢者惡之,不肖者好之。

    其惡之也,故民未見其循吏之撫我;其好之也,故民常見其俗吏之虐我。

    俗吏之久,哀怨極矣,其弊二也。

    始勤終怠,人情之常。

    下車之日,非不曰砥礪名節,迨其半也,銳志衰矣,而怠心起矣。

    怠政之久,民甚苦之,其弊三也。

    若以賢否之混淆言之,古者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今也世變旣降,人心不古,黜陟之義,雖法於古,而黜陟之實,不古若也。

    黜陟之不如古,則在監司不明與不公耳。

    蓋君子寬平、簡重,常以撫民字物爲心,而不事於幹名釣譽,獨守正而不阿,故其施爲也,似迂闊,而不快於人意。

    監司則以爲昏迷而黜之,小人便佞奸狡,日以傷民害物爲念,而唯事於逢迎取貴,每乘時而符望,故其注措也,似曉暢而多合於世情,監司則以爲循良而陟之。

    是以民皆感德而思慕者,則退縮於山林,人或心口交惡者,則多列於郡縣,豈非不明之緻然歟?及其殿最,雖知賢否之所在,或經淸要,或連閥閱者,則謂之賢名素著;強族盈朝,雖非河南之治、渤海之政,必薦之於上列也;或年未少壯,或門起寒微者,則謂之將來無所望,氣勢無所倚,雖無赫赫之失、顯顯之過,必貶於下科也。

    是故貪汚無恥,苛急殘民者,有時乎考滿而被召;剛明正直,利澤施民者,有時乎未滿而罷去。

    此則不公之緻然也。

    監司之殿最,如此其倒置;守令之賢否,若是其混淆,則民受其福,不亦難乎?三年之期,尙且苦之,況六期之久乎?議者曰:「誠如此言,宜精選監司而任之,又何必改守令之久任乎?」殊不知世之監司,雖自謂召伯,人未見其召伯之宣化;雖自謂範滂,人未見其範滂之澄淸。

    處當今之世,非至明與至公,無以變當今之弊。

    國家雖擧賢良,擇任監司,然其監司之至明至公者,幾何人哉?議者又曰:「守令之賢否混淆,則往往事覺,而蹈憲綱者非一,故可以知也,監司之不明不公,則何以知其已然之迹乎?」臣愚謂守令之不法者,每現於在任之久,而非發於下車之初,則監司之不褒者,能久在其職乎?是則監司之不明不公,亦可以坐知之也。

    以今日之人心,求其殿最之至當、賢否之自別,亦已難矣。

    以官吏之好惡言之,守令均是王爵,而世稱賢良者,幸除守令,則疾首而不悅,窺辭以百端,必免而後已。

    此無他,不堪其久,而深惡夫階進之遲也。

    何者?假令二人,才相若也,職相等也。

    其一人以奉訓之級,陞爲六曹之正郞,其一人亦以奉訓,出爲外方之守令。

    彼正郞者,雖無才德之出衆,若其箇月之已滿,則以奉訓躐陞朝奉而爲大夫,尋拜舍人,則俄遷中訓而爲三品,不數年間,官爵彌崇,至於守令,則五考居上,然後加資爲奉直,又五考居上,然後加資爲通善。

    然此以常法言也。

    若其十考之間,或上或中,而上中間之,則雖有六年之勤勞,止於奉訓,而皓首郞官而已,其與前所謂才職相同者,大相遠矣。

    以今士大夫汲汲之心,安得而不厭守令之久任乎?故用事大臣之子壻,出爲守令者,十未能一二也。

    其欲爲守令者,俗吏而已。

    以守令之勤怠言之,受命之日,聞天語之丁寧,感聖上之憂寄,孰不欲蚤作而夜思,勤力而勞心,訟無停留,差科不擾,擬其竝駕於龔、黃,齊驅於召、杜,以體聖上之憂哉?然守令乃百職所萃,心勞於簿書之煩,身困於使客之待,以一身之孤,待萬事之煩,一日之處事,倍於京官之十日也。

    日積而至於月,月積而至於年,年又積而至於六期,則中人以下之材,寧不於此而不動其怠念乎?是故雖號爲賢良者,迨過一年,則未嘗不嘆箇月之久。

    於是銳志旣倦,廢其職事,優遊度日,以待遞日而已,況其下者乎?或有人責之曰:「凡吏于土者,蓋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

    故凡民之食於土者,出其十一,傭乎吏,使司平於我也。

    今受其直,怠其事可乎?」,則應之曰:「縱我如此,部民無以告訴也。

    」如此則民之鬱抑,其有伸乎?下民之情,其可達乎?邵子曰:「寬民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

    」臣之懇懇者,亦冀寬民一分而已矣。

    自立六期之法,臣嘗慨念,反覆思之,多見其弊,而未見其可也。

    所可執言者,唯法不可輕改一說耳。

    民之哀鳴,耳之目之,以爲吾君不允,而不爭可乎?此臣之所以寢興不寧,而不敢默默也。

    且父母者,子之天地也。

    乾元資始,坤元資生,二氣交感,化生萬物,父母之道,亦猶是也,而不可以厚薄論也。

    是故聖人制禮,父母之喪,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以三年爲斷,此古今天下之達禮也。

    迄于周時,特以家無二尊之義,父在而母沒,則有壓尊期喪之制,此雖禮經之所載,殆是曲禮,而非經禮也。

    然亦止於釋服,而許心喪三年,則非厚於父,而薄於母也。

    乃者國家立壓尊期喪之制,往往士大夫不思聖人立法之本意,徒以父重母輕爲意,纔及期年,去兇就吉,飮酒食肉,無異平昔,以至無所不爲,而習以爲常,禮俗之毀,莫此爲甚。

    往歲丁未,殿下以仁孝之誠,憂世俗之薄,更下明旨,俾服朞喪者,行心喪三年,此卽舜、文之孝思,而將以俗期於曾、閔之行也。

    然而事之所處,有未盡焉者,故心喪之令,雖新於今日,而心喪之實,無異於前時,豈不乖於聖上之憂哉?其事之未盡,則國家止聽心喪,而許令從仕是也。

    蓋人情因物有遷,而目之所視,而思從之,視幹戈則思鬪,視廟社則思敬,視管絃則思歡,視衰麻則思哀,固其理也。

    聖人之制喪服,止表其哀也,故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以示孝子哀戚之無所不在也。

    使居喪者,服此服、寢其苦,朝夕不離於喪側,則雖吳起之殘忍,良心之天,未嘗泯滅,能無哀戚之情乎?其不臨母喪者,以其從事於幹戈戰陣之間故也。

    世之服期喪者,雖孝心不衰,纔釋兇麻,卽加吉服,仕宦于朝,而身係於官,或從於錢穀,或事於刑獄。

    從於錢穀,則出納計畫藏其懷;事於刑獄,則敲撲諠囂犯其慮。

    加之以雜於紛華,飮酒肆情,義所不當,無不爲已,則心喪之意安在,而悲哀之心,何自而生乎?徒不食肉,而餘無所忌,謂之心喪可乎?臣雖至賤,爲此惜也。

    孔子曰:「舜好問而好察邇言。

    」《詩》曰:「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伏望殿下,回日昇之明,廓乾剛之斷,勿以小臣之言,爲淺近不足取,而上念祖宗,下哀民生,於守令則罷六朞之久,還三載之制;於母喪則復三年之制,除朞年之法,以守先王之典,以答下民之望,則閭閻再活,民德歸厚,守成之治,增光前烈,而垂耀靑史矣。

     命留之。

     ○兵曹啓:「江原道淮陽府正軍洪仁奇等,帶同居人口一百三十九、牛馬幷五十五,流到廣津,因把截阻當,留住本處,採得柴菜,販賣市裏,僅延朝夕之命。

    據此參詳,淮陽府使及監司,則仁奇等流移之迹已著,而不行考察,又不分置有田之處。

    所過金城、金化、鐵原、永平、抱川等官,則一百三十餘名,擧家流移,經行境內,而不謹防護,以緻過行。

    楊州府使則流民寓於境內,淹留數日,而不能檢察賑恤,請幷推鞫。

    其仁奇等及京中來住水軍樸仍邑金等一百四十五名,悉皆還本,勿令逃脫。

    行糧則所經各官,給以賑濟,及至其道,分置各官,授以閑田,使其安接。

    」從之。

     4月7日 ○辛醜,放權蹈。

     ○工曹啓:「各官稱子鬥升,則各其長官平校分給,而布帛尺體制,則不曾平校,故京外尺度不一,互有長短。

    請令各官造竹尺上送,令京市署,校其市準尺度還送。

    」從之。

     ○司憲府啓:「事金陟,密齎藥物眞珠二兩赴京,換得白磻鑞鐵,罪杖一百,身充水軍。

    又與遼東伴送人兪準密言:『書狀官,則中朝禦史,故一行之事,靡不考察。

    』囑付私貨,自北京輸至遼東,漏說國事,罪斬。

    通事張俊,將陟之物,分付迎逢軍,又誣告軍人金俊美受陟物色,罪杖七十徒一年半。

    從重陟處斬,俊杖七十、徒一年半。

    判內贍寺事趙貫、通事金玉振等,回到遼東,聞兪準受藏陟之物色不啓,罪杖八十。

    」命依所啓,貫以功臣之子,隻罷職。

     4月8日 ○壬寅,宗簿寺啓:「元尹德生、祿生,多托故不赴宗學。

    副元尹碩、副正尹頎托故尤多。

    」命收德生、祿生丘史,罷碩、頎等職。

    頎又稱墜馬不仕,命醫診之詐也。

    命收職牒。

     4月9日 ○癸卯,視事。

     ○召政府六曹議曰:「錢幣,歷代所寶。

    本國自行錢幣以來,民不興行,有司請嚴刑立禁,使民興用,予猶不允。

    獻議者曰:」假之數年,當見其效。

    「姑從之,適有天變,因罷刑禁,到于今日,民不興用,錢幣至賤,予甚憫焉。

    然以刑禁導之,則便不可也,亦未可別立一切稅錢之法也。

    予聞中國所過關門,必徵稅錢,以廣用錢之路,故民皆興用。

    至如倭邦,頑無禮義,然亦使民興行,蓋必有其術矣,而前此講論未精,故未得興行之術。

    予欲以丙午年以上未償還上,聽民自願納錢,以廣錢路,卿等以爲如何?太祖以上分派旁親,於予爲七八寸矣,非卽位之君之後,故不在宗親之例。

    且朝士嫌於宗室之親,不以薦擧,頗見沈滯,未受官爵,誠可憐憫。

    予欲使宗簿寺掌之,簡選文武才幹,以薦量才敍用,何如?」僉議以爲:「銅錢興用之條,上敎允當。

    旁親敍用則請稽古文施行。

    」 ○傳旨戶曹: 甲辰年以上還上未納者,許以銅錢代納,依京市準,差輕酌定以納。

     ○工曹啓:「今審城中各戶失火延燒之狀,緣草屋數多,風亂日未易及救。

    除在前別窰仍舊外,又設三別窰,東北部一窰、西南部一窰、中部一窰,分隷燔瓦,平均分給。

    軍人則京畿、慶尙道一窰,留後司、忠淸、黃海道一窰,平安、全羅、江原道一窰,皆以僧徒,每於一窰,抄送三百名,幷給來往料役之。

    燒木則京畿東西兩界外,量分于各道,每年農隙,斫取雜木,令司宰監船水站船軍船輸之。

    若其年軍資監造成,斫木當次各道各官,則毋得幷定,其至貧者,令都監及漢城府五部審其居計,以禁山松木,量給造家之材,瓦亦官給。

    各道魚箭,分爲三等,分隷三窰,自願備木納窰者,許令結箭,冒名營利者,論以敎旨不從,沒入謀利之物。

    前此瓦價過重,貧者未易貿易,今設三窰,瓦價比舊減折。

    其分給蓋瓦之際,受家主告狀,令都監親審幾間,然後給瓦,仍督蓋覆,其未造之家,則造成後,更審間閣給之。

    人家稠密處,則稍加開廣道路,每戶高築垣墻,接其簷際,使椽端不露,屋上內外厚塗泥土,仍禁柴藩籬。

    」從之。

     ○兵曹與軍器監提調等議啓:「別軍一千名,各以差年多少和會,依前例屬于十六牌,分爲四番,輪次役使,及其都目,則以實仕多者六人,許令去官。

    且以頭隊長、副司正去官者及每政隊長、隊副作散者,勿拘一千之數,隨卽錄名,移文軍器監,年壯者,分屬別軍,年滿五十者,依舊例別作老牌,四仲月親着,如有緩急,則亦令供役。

    如此則非唯別軍均蒙都目,軍丁亦不脫漏。

    」從之。

     ○兵曹啓:「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言:『宜抄吉州不付軍籍今現人丁,定爲慶源、龍城留防軍,其已曾赴防鹹興以南各官軍丁,減除。

    』命下本曹,與政府諸曹三軍都鎭撫同議。

    許稠、申商、崔閏德等謂:『以吉州一邑觀之,則鏡城以南各官,新來人物之多可知。

    非獨吉州、北靑以北各官新來人物,待秋冬竝皆推刷,定爲留防軍,其曾定鹹興以南留防軍減除。

    』」從之。

     ○刑曹啓:「瑞興囚強盜古音龍,請依律處斬。

    」從之。

     ○刑曹啓:「倭人金亡乃,以敎禁銅錢十一貫及緜紬十五匹,囑倭如豆多知,齎去其國,請杖亡乃一百,沒入錢文。

    」從之。

     4月10日 ○甲辰,命停誕日賀禮。

    議政府進鞍馬及表裏,諸道進箋進方物,禪敎宗僧亦進賀箋。

     ○上謂代言等曰:「今設三窰,分屬五部,則曾設別窰,將焉置之?」知申事安崇善啓曰:「今設三窰,爲平民也。

    兩班儻遇火災,則亦可憐憫。

    別窰仍舊,令有財者自願貿易,則貴賤皆得蓋瓦矣。

    」上曰:「別窰曾罷,至丙午年火災,爲民復設。

    幷今設三窰,燔瓦給民,則無乃爲之者衆,而民皆受瓦乎?其議以啓。

    」上曰:「曾設別窰,赴役僧行糧,官給歟?私備歟?」崇善曰:「赴役則官給其食,往還則自備矣。

    」上曰:「給往還之糧何如?」崇善曰:「九百餘僧,何能盡給?宜隻給還歸之糧。

    」左代言金宗瑞、同副代言李兢曰:「船軍,耕食者也,猶且給料,僧徒宜給往還之料。

    」左副代言尹粹、右副代言宋仁山曰:「非一二月之役,不可給也。

    」上曰:「僧徒本隨門乞食以生,常以饘粥爲命,況赴役往來之時乎?前朝之季,因事佛尙饋百萬僧徒,況此僧皆勞役之徒,宜給往還之糧。

    其令工曹幷錄以啓。

    」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報啓:「本年三月,鏡城郡十二人,因採進獻海菜,就古慶源地下陸,嫌進兀狄哈,虜金仲彥、金吉三、金貴生、金乙巳、李升吉、禹龍夫、金得萬、方衆伊等八人,行至海口宿焉。

    仲彥首謀,乘夜制梃,打殺兀狄哈六名,餘二人垂死復蘇而走。

    仲彥等嘯聲相應,七人皆會,禹龍夫則相失未尋。

    七人登山行七晝夜,到不知名地面,忽有兀狄哈二人追至,射殺得萬、衆伊等二人。

    仲彥等五人,來至兀狄哈豆稱介幕,豆稱介欣然供饋,令其孫古乙道介護送慶源。

    」上曰:「死人,復戶緻賻。

    賞首謀仲彥,餘四人,分其功勞以啓。

    」 4月11日 ○乙巳,月暈。

     ○漢城府啓:「水口門外草幕,明火賊擊殺僧一名,又傷二名,盡取財物。

    」命刑曹義禁漢城府搜捕,仍命左代言金宗瑞,同義禁府提調,推問強盜之狀,令鎭撫三人,各率防牌十名捕之。

    命戶曹給被傷僧料,仍賜藥餌,又令兵曹大索。

     ○戶曹啓:「請臺監察數少,事多有滯,請奉禮十五人內,十人依舊差下。

    革兼奉禮五人,移於監察。

    」從之。

     ○吏曹啓:「宣德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本曹啓目,踏驗官等,監司分其等第啓聞,量才敍用,已曾立法,然內侍、茶房、別侍衛、三軍錄事、律學、習算局甲士等數多,成衆官難以盡敍。

    請依兵曹春秋都試給到例,上等則給到一百五十,中等則給到一百。

    」從之。

     ○吏曹啓:「濟州人醫業不精,三邑病人,未易救療。

    又敎諭周年之後,無故遞差,非徒海外往還有弊,受職三四朔後赴任,七八朔內敎訓之任,難以責成。

    乞依守令敎授官例,滿三十箇月,方許遞差。

    按撫使考其生徒敎訓功課及病人救療之數褒貶,能者京職敍用。

    《馬醫方》,亦別敎誨,檢律遞期及律文敎誨,亦依敎諭例施行。

    」從之。

     4月12日 ○丙午,傳旨司憲府: 明火賊殺人之事,漢城府官吏遲緩啓達,其覈以聞。

     ○傳旨義禁府: 兵曹直宿佐郞李伯黔,聞明火賊殺人之事,不卽啓達。

    佐郞樸洽聽伯黔賊人推考之言,不卽告課。

    其日三更,巡官到水口門,聞明火賊殺傷人之故,亦不啓達,其悉推鞫。

     ○命贊成許稠、大司憲申槪、左司諫金中坤,同義禁府提調及代言,推覈明火賊。

     ○義禁府啓:「今明火賊,請於五部各裡及城外各戶,悉令捕告,有能現告者,將犯人家産,計給緜布百匹;如其不實,亦不加罪;知而不告後現者,按律科罪。

    」從之。

     ○吏曹啓:「今加設三別窰提調各一、別坐各二,以三四五六品爲別監,戶曹判書、工曹判書及禁火都監,落點提調糾察。

    」從之。

     ○藝文館提學尹淮、同知摠制申檣等啓:「表箋文字,事大切務。

    我朝初學之士,專業疑義論策,不知對偶聲律之文,及至老大,骨骼旣成,不知下字之法。

    前朝取士之制,雖不可取,然試以八角、古賦,故人人自幼興起對偶之風,文章華國之士輩出。

    竊見今日初場試四書疑,中場試論,擧子多不緻力,一人成篇,諸輩効之,似違國家作成之義。

    臣等切望於初場之疑,代以八角,中場之論,代以古賦,庶幾開趨向之路,期後日之効。

    」命下禮曹,與詳定所同議以啓。

     4月13日 ○丁未,傳旨承政院: 蠶桑,古人所重。

    衍禧宮所養蠶種尙少,景福、昌德兩宮之內所植桑葉,徒自茂翳,無所採用。

    自明年加備蠶種,分養于兩處。

     4月14日 ○戊申,義禁府啓:「兵曹佐郞樸洽,以明火賊狀告于堂上,堂上雲:『有主堂刑曹在。

    』亦不啓達。

    」下判書李明德、參判崔士康、參議金尙直等于義禁府鞫之。

    義禁府具請明德等罪,命勿論。

     ○盈德、安東、寧海、眞寶等官地震。

     ○前知利川縣事金晅嘗赴利川,以本官加號之事,請於讓寧大君禔,又以興販人草芚防納之事,被劾憲司,恐其得罪,請於讓寧,使之寬宥。

    代言司再請推劾,不允。

    知申事安崇善、右代言南智等啓:「太宗放禔于外,禁不得往來,如有欲圖後功,阿附交結者,大懲鑑後,其慮深矣。

    今殿下以友愛之小情,忘宗社之大義,甚非保全讓寧之計也。

    乞囚晅推鞫,以戒後來。

    」上曰:「姑囚于義禁府。

    」義禁府啓:「求請加號及窺免憲劾等事,晅皆不服。

    」上曰:「舍此二條勿問,但與讓寧奴雲:『吾不得久在此官。

    』其志在於救援,罪固不小,推此照律以啓。

    」崇善等啓:「晅於讓寧出入之時,備酒饌供饋於道,有違宣旨,罪亦不細,請幷推鞫。

    」不允。

    崇善等再請曰:「今不罪晅,後之爲守者,亦效而行之。

    」上曰:「彼敬君之兄,故如是耳,勿問。

    」義禁府啓:「晅以禁人交通之任,非惟不禁,反欲窺免己罪,綢繆請托,請依律杖一百、徒三年。

    」命隻杖一百。

     4月15日 ○己酉,命贊成許稠等疎剔宗廟松木。

     4月16日 ○庚戌,賜全羅道監司表裏一套,以曾進靑琅玕也。

    賜得者四人米豆有差。

     ○義禁府啓:「李伯黔、樸洽,聞水口門差備近仗來告明火賊事,不轉告罪,各杖七十。

    文敏以巡護軍,不親到門,因此不聞強盜事,笞四十。

    甲士鄭春義、兪養直,巡至水口門,聞有強盜,不告護軍罪,各杖八十。

    」依允。

     4月17日 ○辛亥,政府六曹詣闕問安。

     4月18日 ○壬子,光化門成。

     4月19日 ○癸醜,左代言金宗瑞啓:「義禁府鞫明火賊,贓物時未現。

    」於是義禁府啓:「強盜等贓物受藏者,畏罪不告,其或見聞者,憚其對辨,亦不現告。

    請令漢城府徧諭五部及城底十裡,贓物藏置者及見聞者首告,則良人賞職,工商賤隷賞緜布五十匹,幷免其罪,聞見來告者,所告雖不實,亦不論罪。

    」從之。

     ○有男子亡吾之、樸萬等六人,各擔包裹之物,會迎曙驛亭,管領率裡人捕之,止獲兩人,餘四人登香林寺山,未及捕獲,止奪其物。

    有伐兒峴草幕僧等被奪贓物,縛緻漢城府,轉啓囚義禁府,仍命兵曹、刑曹、漢城府、義禁府、三軍鎭撫等、各率所部人捕之。

    義禁府啓:「今推所捕兩人,情狀稍著,贓物亦現。

    兩人又曰:『同黨在木覓。

    』」卽命戶曹正郞金俓及連累各人,但留號正犯者六人,把截四面城門,禁其出入。

    先是,以金俓家奴莫山、豆之等,爲明火賊見捕,拷訊一次,無贓物。

    又逮捕俓奴夫存鞫之,乃謂俓庇夫存,囚俓拷訊二次,拷訊奴婢者凡十餘人,皆不服。

    又拷樸延,乃出贓物。

    又壓膝延,乃曰:「吾與豆之、莫山、彌麿伊、夫存、徐仲等,作賊分贓。

    」拷豆之、彌麿伊皆服,壓膝徐仲、夫存不服。

     ○司憲府啓:「金晅聽趙慕草芚代納之請,請杖一百。

    慕請晅代納草芚,請竝治罪。

    」命晅曾以他罪受杖一百,慕功臣之子,竝勿論。

     4月20日 ○甲寅,持平南簡啓:「趙慕請於金晅,代納草芚,實故犯也。

    請依律科罪。

    且晅之罪,劾問未盡,請更推鞫。

    」上議諸承政院曰:「趙慕之請,在敎旨前,而已備草芚矣。

    敎旨之後,晅雖知禁防,急迫難辦,故不獲已強請慕之奴以納,則其罪輕矣。

    若以謀利之心,知非故納,則罪固大矣。

    」知申事安崇善等曰:「敎旨則年前十二月二十日,草芚事發,則其月二十三日,慕之代納,則閏十二月初三日。

    其草芚,雖已約慕備辦,然有敎旨,則自備納之可也,豈可以急遽難辦,而強請納之乎?」上曰:「晅則已斷罪,慕則敎旨前已約事也。

    且是功臣嫡長,不可加罪。

    」簡再啓曰:「慕雖功臣之子,罪固不小。

    若曰難以按律科罪,則豈無差減科斷之法乎?且晅之於讓寧,綢繆潛請,窺免己罪,非一朝率爾請也。

    防微杜漸,不可不慮,當究問科罪。

    」上曰:「若慕者收其職牒,則有違保全功臣之後之義,付處于外則時方在喪,闕於奉祀,若於晅更鞫其實,則事幹讓寧,必竝劾問。

    以如此事,豈可劾問於讓寧乎?勿推可也。

    」簡又啓:「古人雲:『立法非難,行法爲難。

    』立法之意,期行於萬世也。

    立法於十二月,而犯法於閏十二月,若貸首犯者,則於立法傳久之意何如?慕之罪,不可赦也。

    且太宗若曰:『私通讓寧者,當加極刑。

    』,則晅之交結讓寧,密請免罪,不可貸也。

    若曰:『事幹讓寧,不可詰問。

    』,則晅於分給還上之日,謂讓寧奴曰:『吾不得久任於此。

    』又路謁讓寧曰:『請加官號。

    』於此兩處,必有聞之者,亦有傳說者,雖不問諸讓寧,必有可問者。

    晅之罪,宜更推鞫。

    」上曰:「爾言是矣。

    然今已斷罪,勿復言。

    」 ○義禁府啓:「鎭撫李士信等所捕賊人四名,雖非伐兒峴草幕之賊,乃黨於刑曹所囚他賊,晝則棲隱山谷,夜則相聚爲盜者也。

    其黨頗多。

    」承政院啓:「若刑曹漢城府則職任煩劇,宜命還治事。

    」從之,仍傳曰:「更令前去軍士,窮捕賊黨。

    」 ○傳旨義禁府: 今見囚賊人無親族扶護者,官辦供饋,勿令飢餓。

     ○兵曹啓:「伐兒峴草幕明火賊黨等,請令三軍鎭撫,率內禁、別侍衛甲士、防牌、別軍、侍衛牌等,於都城內外及院館山房寨裡幽僻處,分運搜探,如遇荒唐壯男及丐乞人,拿付義禁府鞫之。

    」從之。

     4月21日 ○乙卯,司憲府上疏曰: 伏覩太宗大王敎旨,若曰:「讓寧君禔得罪宗社,予不獲已放置于外,思欲保全,姦詐之徒,隱密來往,構釁生變,不得保全。

    自今雖族親,非承傳旨者,不得交通,違者,大懲鑑後。

    」其防微杜漸之意,可謂深切著明矣。

    金晅違犯邦憲,患其失職,思欲苟免,托言權差來往之弊,以請行公之命,又因禔奴,以圖救援之計,豈無平日交好之情,而至於此乎?必有比附請托之語。

    然則晅非特有乖於禁防之任,阿意順旨,搖尾乞憐,將無所不至矣。

    且權差之弊,禔安得而知之?儻曰非晅之所爲,必有往來言之者,是亦交通之徒也。

    利川加號之言,必有從傍聽之者,不得久居之言,亦有傳言之禔奴在焉。

    伏望更下攸司,將晅及隨從與聞之輩,推現決正,卞之於早,以副太宗保禔之至意。

     又曰: 臣等將趙慕不廉之實,具辭以聞,殿下特以功臣之後寬之。

    臣等竊聞從政有經,令行爲先。

    是故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然後政令有所行,而民無所犯矣。

    貢物代納之禁,曾有著令。

    慕本無才德,承藉父蔭,官至二品,臧獲土田,不爲不周,宜砥礪名節,以報聖恩之萬一。

    因緣金晅,竊民膏血,專事殖貨,此卽乘時徼利市井之徒也,固宜抵罪。

    又於年前,特降敎旨,嚴加申明,天語深切,炳如日星,慕見利忘義,略無畏忌,冒死代納,其慢法已甚矣。

    縱釋不論,則殿下美法之不行,將自慕始。

    伏望殿下,斷以公義,如敎施行,以懲不廉。

     上覽疏,謂承政院曰:「金晅所犯,不可復論。

    趙慕之罪,予將允許,將收其職牒乎?將放之于外乎?」知申事安崇善、左副代言尹粹等謂:「宜收職牒。

    」右代言南智、右副代言宋仁山等謂:「宜付處于外。

    」上曰:「慕方持服,其考居喪犯罪者處決之例以啓。

    」崇善等曰:「居喪犯罪者,幹犯十惡外,依律收贖,慕乃功臣之子,不可決罪。

    其付處之例,罪雖不同,黃象曾居喪犯罪,放居于外。

    」上曰:「當更商量以處。

    」持平南簡啓曰:「利川,本縣監也。

    特以讓寧放所,故差知縣事,所以崇其位勢,而鎭服姦徒也。

    晅旣不能自處以正,其能禁人之私通乎?太宗遺訓,昭如日星,不可違也。

    乞依敎科斷。

    」上曰:「晅不可加罪。

    」簡又啓曰:「此太宗遺敎,非殿下所得而進退也。

    違太宗之敎,臣心慊焉。

    」猶不允。

     ○義禁府啓:「明火賊亡吾之、樸萬等贓物已現,請放金俓奴夫存、豆之、樸延、爾麿伊、婢夫徐仲、莫山等六名。

    」從之。

     ○司憲府啓:「前內贍注簿樸禱,嘗爲交河縣監,部民金可像言:『禱濫用魚鹽船稅及官中草薍,又役日守官奴,水運材木,以造農莊。

    』本府劾問,禱不承服。

    又以官家屯田,贈于議政黃喜及母金氏,必有其情,請收職牒,拷訊究治。

    」從之。

     4月22日 ○丙辰,持平南簡更請金晅、趙慕之罪,上曰:「晅之罪,不可復論。

    慕則昨見疏請,心以爲然。

    然更思之,若收職牒,則太過,付處于外,則慕方持服,無主祭者。

    且初敎旨之時,豈欲竝罪其敎前犯法者乎?今慕之事,在敎旨前,不可抵罪。

    」簡又啓:「慕之事,雖在敎旨前,然敎旨前亦有禁也,不得無罪。

    況其始謀在敎旨前,而成事在敎旨後,人臣見如此敎旨,則宜惕然悔過,卽改前日之非,慕於敎旨後,慢法敢行,以遂其欲,不可以敎旨前事例論也。

    慕非獨子,豈無主祭者?且金雙取招之後,非不知其不可,知其不可,而敢行無忌,其姦詐甚矣,不可不懲。

    況敎旨有曰:『不復敍用。

    』今隻收職牒,何謂太過?晅之事,非獨晅之一身,擧邑之人,皆附讓寧,雖不鞫問,其迹已現。

    況太宗旣以禔付諸國人乎?願賜兪允。

    」上曰:「晅不可復論。

    慕之事,非是不孝也。

    在喪哀戚之人,豈可付處!。

    」簡又固請,上謂代言等曰:「慕晅不可復論。

    慕之罪,予將允之。

    」遂付處于白川。

     ○傳旨承政院: 捕賊軍士,曠日持久,賊黨潰散,勢不復獲,召還若何? 安崇善等曰:「賊黨散棲山谷,累日不食,則當從人戶乞食,請留待明日捕之。

    若城門把截則可罷。

    」從之。

     ○遣人往察軍士捕賊勤慢,遂下領軍鎭撫大護軍安九經、判事金希鏡等于義禁府。

     ○南原、玉果等官隕霜,禾或枯槁,有改播種者。

     4月23日 ○丁巳,命放捕賊軍士。

     ○司憲府上疏曰: 謹具金晅附禔事由以聞,殿下第以因心友愛之情,恐或辭連於禔,不卽兪允,可謂至矣。

    然太宗恭定大王下敎本府,丁寧告諭,語意懇至,臣等俱以不才,承乏冒進,緘默不言,是負太宗之敎,而厥罪惟均,此臣等所以至再至三,敢瀆天聰也。

    臣等竊謂舜之封象,輕一身也。

    周公之誅管、蔡,重宗社也。

    舜與周公,易地皆然,此聖人處人倫之大經大法也。

    禔得罪宗社,雖或辭連,非殿下所得以私也。

    況治交通之群小乎?昔漢淮南王長爲不道,文帝不早禁防,終不遂其友愛,亦可鑑也。

    晅之附禔,情狀已著,太宗之敎如此其至,縱釋不治可乎?伏望殿下,一依臣等前日之疏,更下攸司,參考窮詰,明正科罪,宗社幸甚。

     上曰:「爾言然矣。

    然晅之受罪已足,不可加罪。

    」持平南簡啓曰:「太宗遺敎昭然,非殿下所得私擅也。

    且其間附禔者非一晅也,不可不明正其罪也。

    」右司諫金顧等上疏曰: 刑罰當罪,則爲惡者知所懼,罪重罰輕,則爲惡者無所懲。

    今金晅得宰利川,敢以私事,幹請讓寧大君禔,欲濟己慾,此誠國家不赦之大罪也。

    且所犯之罪非一,特從末減,隻杖一百,臣等竊憾焉。

    此而不罪,爲惡者,何所懲乎?伏望乞依憲府所申,鞫問所犯,置之於法,以懲後來。

     上曰:「晅之受罪已極,不可更加。

    」簡與獻納安修己等啓曰:「晅已受之罪,豈稱於元罪乎?晅以考察之任,非惟不能考察,亦且先行交附,首犯禁章,不可不明正其罪也。

    」上曰:「義禁府所上照律,不以交通論斷。

    大臣按律,豈不如爾等之所見乎!更問其罪,不可也。

    」簡與修己又啓:「前日義禁府不以交通照律者,晅之所犯三事,而二事則專不推劾,其已推一事,今未盡劾實故耳,若盡推三事,則必不以此律按之。

    今殿下以如此之大罪,更令勿推,則萬世之下,不遵太宗遺敎之漸,自此始矣。

    臣等職在攸司,祗受太宗遺敎,焉可得已乎?玆用固請,請賜兪允。

    」上曰:「爾等之言然矣,晅之罪,不可加也。

    」 4月24日 ○戊午,政府六曹問安,仍啓:「上體未盡平復,請停廣孝殿朔祭。

    」上曰:「予病已差,亦欲親祭獻陵,但道路稍阻,故停之。

    廣孝殿朔祭,予必親行。

    」 ○賜金仲彥等六人緜布各十五匹。

    仲彥除土職。

     ○右正言崔脩請金晅阿附讓寧之罪,不允。

     ○西部管領,捕明火賊黨於勿,囚義禁府。

     4月25日 ○己未,引見左代言金宗瑞于思政殿,問義禁府推鞫明火賊之狀曰:「本府提調及委官三省,皆素稱能折獄者也,而前日金俓與其奴夫存等,枉被棰楚,以傷肌體。

    解事官吏合議鞫問,刑罰之誤,尙且如此,外方守令,獨任州縣,各以己私,枉加笞杖者,必多有之,思之至此,深用惻怛。

    」 ○遣藝文檢閱金文起,奉安太祖、恭靖、《太宗實錄》于忠州史庫。

     ○司諫院上疏曰: 金晅身爲奉法之吏,雖憸小之輩,尙且爲之防閑,使出入有時,嚴其禁令,乃其職也。

    不此之顧,反以己慾,綢繆幹請,是於太宗遺敎何如?亦於宗社大計何如?今不鞫問,置之於法,則後日不逞之徒欲濟己私,不畏邦憲,爲惡之漸,自此而萌矣。

    伏望殿下,特從前章之請,將金晅所犯之罪,更下攸司,問其情由,明正其罪,以戒後來。

     上曰:「不可加罪也。

    」獻納安修己啓曰:「晅非泛然之人,乃執法官吏也,反自犯法,隻杖一百,金晅之心,曷有懲懼?且傍人之聞見者,謂雖交結讓寧,別無大責,爭相效尤,接踵犯法矣。

    請加罪,以塞其源。

    」上曰:「罪已足矣,不可加也。

    」 ○執義李堅基、掌令鄭甲孫、成念祖、持平許詡、南簡等啓曰:「金晅私通讓寧,情迹已著,其間必群小往來通言者。

    釋此不鞫,潛隱相通者,其能禁斷乎?」上曰:「已杖一百,不可加罪也。

    」堅基啓曰:「晅非無知者也,而幹冒邦憲。

    此而不懲,憸小之徒私相交結者,相繼而起矣。

    況太宗遺敎,臣等固不能自廢,殿下亦不可不允也。

    」甲孫亦曰:「臣等非但以晅之罪爲不足而更請之也。

    今觀形迹,幹涉者必多,不得不推。

    」上曰:「其不得久居之言與加號之請,豈晅之所言乎?其間愚惑吏輩不知而妄作,勿論可也。

    」甲孫曰:「鄕吏之私通者,亦可痛懲也。

    」詡曰:「群小私通之跡稍著,而未知爲誰,想必非但吏輩也。

    」堅基又啓曰:「太宗下敎本府,堅禁私通,其保全讓寧之計,至深遠矣。

    然且違敎私通,而抵罪者非一,今不加罪,從此效尤者多矣。

    抑不遵太宗之遺敎可乎?後人其肯謂殿下爲守先王之成憲乎?請下攸司,鞫問其由。

    」上曰:「罪已足矣,若等其勿復言。

    」 ○南原、玉果、古阜、沃川、文義、懷德等官隕霜。

     4月26日 ○庚申,諫院復請金晅之罪,不允。

     ○大司憲申槪等,闔司廷爭曰:「太宗敎本府曰:『雖族親,非承傳旨者,毋得與讓寧相通,違者重論。

    』今晅身任糾察,反行請托,請明其罪。

    」上曰:「利川邑宰,於讓寧出入必迎餞,異味必饋,疾病必問,曾有立法,金晅之事,不可以無故私通者比也。

    且加官號行公事,出自愚民之口,意非晅之所言也,不可更論。

    愚民所言,亦不足論也,卿等之言,無乃固執乎?」槪等又請曰:「臣等非惟加請晅罪也。

    加官號行公事,晅雖不言,若推其源,則群小之私通者必現,請更推覈。

    」上曰:「卿等之言是矣。

    然兄弟間事,莫如置而勿問。

    」槪等又請曰:「殿下第以友愛之心,欲勿推鞫,然太宗遺敎,禁其私通者,欲保全讓寧也。

    如此之徒,置而勿問,後必接踵,雖欲保全,其可得乎?然則今日之姑息,實後日傷恩之兆也。

    請罪之,以戒後人。

    」上曰:「太宗立法,隻爲姦詐之徒冒濫私通,釀成其惡者也。

    金晅之事,圖避己罪而已,其計止於一身,何必更推!且兄弟主恩,宜相掩護,予必不聽。

    」 ○左代言金宗瑞啓:「明火賊見捕者四人,其未捕者六人。

    義禁府提調等謂臣曰:『賞迎曙驛裡人先捕賊者,則後人亦必盡心捕賊矣。

    』」上曰:「令本府第捕賊之功以啓。

    」 ○傳旨承政院: 徒流付處人,若遭親喪,則放還與否,其考古典以啓。

     知申事安崇善啓曰:「本朝無此條章。

    」上曰:「後日更親啓。

    」 ○龍潭縣雨雹。

     4月27日 ○辛酉,進賀使通事申孝敦回自京師啓:「序班崔眞言:『禮部尙書雲:「朝鮮表箋,何若是其好乎?」眞答曰:「朝鮮朝士,皆勤於讀書故也。

    」』」 ○禦慶會樓下,觀放新做火砲。

     4月28日 ○壬戌,仁川郡人捕明火賊黨者叱金、毛知裡等二人以來,囚義禁府。

     ○兵曹啓:「本曹所屬成衆愛馬等,因無公座簿,都目仕到合計之時,以加減載錄,互相爭辨。

    請自今依東班各司成衆官例,晝仕夜直,各自署名于公座簿,掌務官隨卽監署,以杜冒濫之弊。

    」從之。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關啓:「進獻紫蟹、甘藿等物,俱不産慶源境內,故不得已於賊程古慶源厚羅屯島、西水羅等處採取,然恐野人等輒生畏忌,不送守護軍人。

    今者金仲彥等,擊殺嫌眞兀狄哈六名,彼必含怨報復,宜送守護軍。

    請自今甘藿、紫蟹等物,勿於上項等地採取,令戶曹分定于慶源、吉州以南各官及江原等各道産處。

    」從之。

     4月29日 ○癸亥,親傳朔祭香祝。

     五月 5月1日 ○甲子朔,上率王世子及百官,行端午別祭于廣孝殿,世子亞獻,右議政孟思誠終獻。

     ○戶曹據義禁府牒呈啓:「伐兒峴草幕明火賊亡吾之、樸萬、於勿等捕捉人賞給,請幷計犯人家産,一等道者、元奉,各給緜布三十五匹,二等樸毛、知伊、金乃斤乃、宋仁白、樸天生、樸林、黃乙進各十五匹,三等高自珍、古音龍各十匹。

    」從之。

     5月2日 ○乙醜,振威縣監鄭束辭,上引見曰:「予聞京畿兩麥稍盛,旱氣方作,予甚慮焉。

    天意非人可回,其在人力可爲者,盡心爲之。

    」 ○戶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今別設監牧官,其支費料物,請依鹽場官例,給以國庫米穀。

    」從之。

     5月3日 ○丙寅,視事。

    上曰:「今年兩麥何如?」孟思誠對曰:「兩麥極盛,但黃霧爲害耳。

    」 ○下敎刑曹曰: 律文親屬相爲容隱條雲:『凡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爲容隱、奴婢雇工人爲家長隱者,皆勿論。

    若漏洩其事及通報消息,緻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老幼不拷訊條雲:『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皆不得令其爲證,違者笞五十。

    』京外官吏,非獨以相爲容隱之人立證,乃至拷訊推鞫,殊失律文本意,自今一從律文施行。

     ○兵曹啓:「今觀都城內外賊倘之狀,背主逃奴無賴之徒,托以丐乞,於無人要路,登隴看望,強奪行路人所齎之物,將來可畏。

    請自今城內街巷閭裡,禁伏兇人,捕逃禁亂等事,令義禁漢城府專掌考察。

    都城內外幽僻之處,則本曹臨時啓聞,量發番外騎步軍士,令三軍鎭撫,考察搜捕,以爲恒式。

    留後司都城內外,亦依此例,令司內各牌無時搜捕。

    」從之。

     ○上謂代言等曰:「今歲兩麥,黃霧爲害者幾道?」右代言南智對曰:「但聞全羅道爲然。

    然兩麥茂盛,近年所無。

    」上曰:「若茂盛,則雖小有黃霧,亦未爲害。

    吾聞前年兩麥稍稔,今年又優於前年矣。

    」又曰:「今年市裏米價大賤,此因國家和賣米穀而然乎?」智對曰:「專以此也。

    」 5月4日 ○丁卯,受常參。

     ○親傳端午別祭香祝。

     ○臺諫進交章曰: 讓寧大君禔得罪宗社,太宗恭定大王思欲保終,放置于外,嚴禁私通,聖訓丁寧,垂耀日星,一國臣民,所當欽承而奉行也。

    太宗初命置禔于利川,慮其狂悖淫佚,非秩卑孱劣者所能制,故特命例以秩高威重者除之,所以嚴加禁防,而冀其保全性命也。

    金晅職在監禁,自行交通,請加官號,是欲升己職也;請以行公,是窺免己罪也。

    又對禔之僕隷,遽發不久此職之言,其欲救解之意,見於辭氣之間,而不可匿也。

    蔑棄聖訓,諂附狂悖之罪,不可不懲也。

    此而優容,不明正其罪,則將恐憸小不逞之徒,無所畏忌,肆行交通,構釁鼓亂,而使禔不得保全也。

    殿下慮虧友愛之情,特置末減之典,此一時姑息之恩,而非生死肉骨之大惠也,去禔之藥石,而益禔之膏盲也。

    太宗在上,於昭于天,日監于玆,殿下固當洞洞屬屬,對越而行,不可以區區之小惠,廢昭昭之大訓也。

    伏望下敎,令臣等推鞫金晅交通之罪,明置於法,宗社幸甚。

     不允。

     ○禦慶會樓下,觀放火砲。

    命晉平大君瑈、安平大君瑢、臨瀛大君璆、恭寧君?、敬寧君??以下諸宗親射侯。

     ○大司憲申槪、左司諫金中坤等啓:「臣等累請金晅之罪,不允。

    晅於上達之事,尙不忌言之,況餘事乎?不可不推明其罪。

    」上曰:「如此事,卿等不宜強聒,況是疑事乎?」槪等又啓曰:「臣等以爲此事非疑似也。

    加官號、請行公兩事,雖非出於晅口,其間必有往來言者。

    臣等欲推其人,以正其罪。

    」上曰:「卿等之言然矣。

    然此非大事,予不更推。

    」槪等反覆請之,竟不允。

     ○禮曹啓:「今當農月,累朔不雨,乞依古例,修溝壑、淨阡陌,審理冤獄、振恤窮乏、掩骼埋胔。

    」從之。

     ○上謂左代言金宗瑞曰:「卿嘗爲言官,亦言讓寧之事而不置,然不度予本心,而敢言之耳。

    讓寧之失,不過冒亂女色,狎昵群小,所行狂悖,不遵敎誨,終不改悔,不堪爲神人之主,故太宗以大義廢之,此外無他過惡。

    以天倫之重言之,則讓寧宜居大位,我非當次,而代居其位,享有一國之樂。

    念至於此,寧不愧中心乎?況無害我之心,其可例視不忠之人,廢黜于外,不之相見乎?凡匹夫猶欲爲兄隱其過、揚其善,使立於無過之地,不幸罹於罪辜,則或納賂、或乞哀,使之得免者,人之至情。

    我爲一國之主,反不如匹夫,而不能脫兄於過失乎?卿知此意,以諭諸人。

    予將招置于京,常常見之,以盡兄弟之道。

    」 5月5日 ○戊辰,受常參,視事。

    吏曹判書權軫啓:「今以成均正錄,分遣四部學堂各二人以敎之。

    然生徒甚衆,一員有故,則生徒有未及受業者。

    乞依前朝設敎官、給月俸之例,生徒最多中南部,則加設敎官各二員,東西部,則各一員。

    」上曰:「更具啓目以聞,予當商量。

    」 ○禦慶會樓下,觀宗親射侯。

     ○詳定所啓:「丁酉六月日受敎內:『以三品以上爲大夫,四品以下爲士。

    』今參考古制,中朝以六品以上爲大夫,七品以下爲士,本朝五品,亦準中朝七品。

    請以四品以上稱爲大夫,五品以下稱爲士。

    」從之。

     ○詳定所啓: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日受判內:」父母之喪至重,不可起復。

    自今將相之臣、宿衛武士,不得已特旨奪情及除官外,京中侍衛軍士八品以上,皆令終制,外方雜色軍、內侍衛軍自願終制者聽之。

    「然其餘水陸軍丁及凡有役者與公私賤口孝心純至,自願守墳者,亦許終制。

     從之。

     ○慶尙道機張、金海、蔚山地震。

     5月6日 ○己巳,受朝參禮度,始用新定儀注行之。

     ○築前州宗貞澄,使人來獻土宜,回賜正布十二匹。

     ○驪川府院君閔汝翼赴衙朝,忽遘疾暴卒。

    汝翼字輔之,驪興府人,驪興君玹之子也。

    洪武庚申,登第,授厚德府丞,累遷成均司藝,丁父憂。

    我太祖在潛邸,都摠中外諸軍事,知其賢,起復爲軍簿經歷,歷禮兵曹議郞右諫議。

    開國之時,贊襄有力,策爲開國功臣。

    癸酉,拜中樞院右副承旨,陞都承旨,丙子,司憲府大司憲,丁醜,封驪興君,階資憲,出爲全羅道都觀察使。

    戊子,以謝恩使赴京,拜參知議政府事,明年,觀察忠淸道。

    壬辰,入朝賀聖節,丙申,轉工曹判書,尋遷議政府參贊。

    戊戌,判漢城府事,明年,判右軍府事,俄轉戶曹判書。

    又明年,復封君,七月,元敬王後薨,命爲守陵官,十二月,陞輔國崇祿、驪川府院君。

    丙午,加大匡輔國,至是卒,年七十二。

    性平易溫雅,持身謹愼,不營産業。

    嘗遺書戒子孫曰:「吾死,毋作佛事,奠不必豐,務精潔。

    斂用單衣,襲不過五重,斂不過十重。

    若不從吾言,非吾子孫也。

    」然模稜無所建明,故終不大用,隻以勳勞戚裡,位至崇品。

    訃聞,輟朝三日,遣使緻弔賻。

    諡良敬,溫良好樂良,夙興供事敬。

    子二:休、和。

     ○對馬州宗貞澄,使人來獻土宜。

     ○傳旨承政院: 欲以順成君之弟,娶前代言李臺之女,然臺父原得罪,削功臣籍,無乃不可乎?予意以謂原雖得罪,然非大逆。

    予嘗雲:『原之子,雖加官敍用,固無害也。

    』結婚何害? 知申事安崇善、右代言南智、左副代言宋仁山、同副代言李兢以爲:「夫婦,人倫之始,縱非罪人之家,豈無結婚之處?」左代言金宗瑞、左副代言尹粹以爲:「原之所犯,豈至禁錮子孫?臺之職牒,尙不收取,結婚無妨。

    」上從宗瑞等議。

     ○有濟州女孝德能去眛眼塵沙、嚙齒喉蟲,命召,給米豆幷五石、鹽醬緜布正布各三匹。

     ○宗簿寺啓:「益寧君??[2]無所忌憚,遊戲懶學,數旬之內,五次犯法。

    請依他例擬罰。

    」從之。

     5月8日 ○辛未,親傳太宗忌晨祭香祝。

     ○刑曹啓:「各司奴婢,疊錄兩司案籍者,請於時役司之籍,隨父母錄之,使不相離。

    」從之。

     ○禮曹啓:「今方旱氣,依古制陰陽壓勝之術,祭享外,勿令擊鼓。

    」從之。

     5月9日 ○壬申,忠州人柳衍生,僞署州人金士文、崔均等十人名爲書,詐稱柳政丞家奴,來授刑曹判書鄭欽之丘史亡匿。

    欽之受其書見之,書曰:「忠淸道都節制使、忠州牧使判官、付處本州金寶重、京外從便梁汝恭、提川、陰城、槐山守令等群飮,向上發口不可道之言,陰謀叛逆。

    使汝恭、寶重等造國印及六曹印,已下政批,欲以今五月二十日向京。

    」欽之卽啓。

    代言等請遣人鞫之,上曰:「不聽受匿名書,已有成法,不可推之。

    」代言等復啓:「此書署名明白,不可以匿名論。

    」上從之,命擇可遣者,代言等,遂薦兵曹正郞李長孫。

    上引見安崇善、長孫于思政殿曰:「匿名書,不得擧論,太宗立法嚴禁,無他,凡匿名書,皆是姦徒謀欲陷人之術,若悉擧論,則姦人得行其術,而所得不及所失也。

    今日之事,卿等以爲非匿名書也。

    予則謂納書者,匿不現身,是乃匿名書之類。

    」崇善曰:「等狀之人,雖不得現,究其筆跡,則其人可得也。

    如此姦徒,必須窮推抵罪可也。

    」上曰:「近日官吏不肯愼獄,多緻失中,況此事,徒以筆跡緻獄,亦難矣。

    昔閔懷太子之事與天津橋之變,亦可鑑矣。

    今召見卿等者,欲使長孫體予心耳。

    」崇善曰:「推獄之吏,若不虛心,則多有濫刑。

    臣觀國朝文類工獄之變,每切寒心。

    」上曰:「卿言是矣。

    寡人之心,長孫宜體念而去。

    」 5月10日 ○癸酉,禱雨于北郊。

     5月11日 ○甲戌,日暈,月暈。

     ○視事。

    刑曹判書鄭欽之啓:「今有全州人射積炭,誤中六歲兒,律以慮所不及、耳目所不及誤殺,此正慮不及目不見者也。

    以殺人論,臣恐未安。

    」上曰:「田獵射禽獸誤中人,不以殺人論,可依此例。

    」 ○知蔚山郡事李山鬥辭,上引見于思政殿曰:「蔚山在海門,防禦最重。

    且職兼民事,勸課農桑,尤所當急,勿以一時喜怒,謬加笞杖。

    」 ○禮曹啓:「今旱災太甚,請依董仲舒祈雨,閉都城南門,開北門。

    」從之。

     ○禮曹啓:「宗貞澄遣人表阿仇羅言:『本島常賴上恩以生,今小二殿之子到本島,費盡些少米穀,願賜救活。

    』請依前例,賜米豆幷一百石。

    」從之。

     ○兵曹啓:「永樂十六年五月日本曹受敎:」各道水陸都節制使、各浦萬戶千戶、道軍官,簡擇差定,仕多者敍用,退避者科罪。

    「然近來各道各鎭各浦口傳軍官,無故不赴防者頗多,赴防未久,而多方托故謀避者亦多。

    節制使、處置使、兵馬使、萬戶千戶等,以一時人情,亦不報曹。

    上項無故闕防禦軍官已推考者,請令所居官論罪,督令赴防。

    自今公座簿成置,每日書名,監司不時糾摘。

    雖己與父母疾病,必考其官陳省,計程給暇。

    」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判書申商、安純、權軫以爲:「仕多者敍用之法,幷申明擧行。

    」從之。

     ○禮曹據典醫監牒呈啓:「本監生徒專爲習讀醫方,今在本監《直指方》、《傷寒類書》、《醫方集成》、《補註銅人經》等書,隻有唐本各一件,習讀人多,難以共看,令鑄字所印頒。

    今詳《補註銅人經》有圖形,難用鑄字印之,請就有材木慶尙道刊闆,其餘三書,令鑄字所各印五十件,分給本監及惠民局濟生院。

    」從之。

     5月12日 ○乙亥,日暈。

    月暈,兩珥,虹幹暈。

     ○上憂旱,停常參、視事、輪對、經筵。

     ○黃海道經歷李益樸辭,上引見曰:「黃海道連年失農,民生飢乏,加以使臣頻來,尤爲凋弊,往恤之。

    且近來刑獄,多未得情,宜盡明愼。

    」 ○遣仁順府少尹崔宗理于江原道,審視人物流移之狀。

     ○鹹吉、平安兩道監司,除挈家赴任,依他道例,巡行州郡,周年遞代,鹹興、平壤府尹,各自差下便否及依舊挈家赴任,再期遞代便否,下政府諸曹同議。

    參判沈道源、崔士康、判書鄭招、鄭欽之、權軫、右議政孟思誠以爲:「兩道監司兼府尹,除挈家一周遞差。

    」參贊李孟畇、吳陞、判書申商以爲:「以京官兼府尹,除挈家一期遞差。

    」判書李明德以爲:「依已成之法,挈家赴任,再期遞差。

    」贊成許稠以爲:「兩道凡事,不與他道同,故前朝於他道,皆遣按廉,六朔相遞,唯兩道遣都巡問使,皆用官高老臣,挈家久任,不限年月,本朝仍舊行之,亦已十四年。

    臣妄意依舊,庶合事理。

    」 5月13日 ○丙子,日暈。

     ○視事。

    上謂左右曰:「凡匿名書不聽理,欲其息訟也。

    今柳衍生之書,雖有署名,其人逃匿,則類匿名書矣。

    予則初不欲推劾也。

    」吏曹判書權軫對田:「此非匿名書例也。

    親授鄭欽之丘史,則授受明矣,不可不推。

    」上曰:「此人之謀甚疎,必其疾惡節制使及忠州官吏而然也。

    昔有誣告平陽君金承霔謀叛者,殺其告者乎?」代言宋仁山對曰:「義禁府殺之。

    」上曰:「又有誣告義安大君者。

    」宗瑞對曰:「非義安大君也。

    卞南龍誣告李天佑謀叛,其父子一時見殺。

    」上曰:「卞是誰族?」宗瑞曰:「孝文之父。

    」 ○兵曹據鹹吉道都節制使牒呈啓:「進獻海菜、紫蟹之類,産於慶源府厚羅屯島、時右屯島、西水羅等處,今畏彼賊不採取,則是爲遺棄境土,實爲未便。

    請於來往之際,定守護軍,齎軍器,晝煙夜、火相準,依舊採取。

    」從之。

     ○議政府、六曹、漢城府、禁火都監提調等,同議備火條件以啓:「一。

    禁火都監,以各司奴婢多小,量定禁火軍人之數,各司各以布帛,一樣造哨旗,書各司兵號,令都監着印分給。

    一。

    都監以各司婢子多小,酌定汲水婢子;各司從人數,預備汲水筒,及其火發,則各司行首及軍色奴婢色官員,各率其司救火軍人奴子及戴桶汲水婢子來會,從都監指揮施行。

    一。

    每裡五家置一長,每長各有統紀,以錄五家人名。

    都監取見統紀,除單獨者外,勿論尊卑定數,幷備汲水桶,火發則近處各戶,各救其家。

    其餘各戶則各其部令率管領聚掌內救火人,從本監指揮施行。

    一。

    都監提調官員聚會處,各司各坊,未易推尋,宜建旗鳴鼓以喩衆。

    一。

    風亂日火氣大發,有鍾聲則兵曹郞廳鎭撫月差所官員,除啓聞,率出番隊長、隊副、補充軍,到建旗處,從都監指揮施行。

    一。

    火滅後,有功勞者則,都監啓聞褒賞,怠緩者則論罪。

    其稽緩各司官員,亦啓聞治罪。

    一。

    雖無標,以救火出入者則毋禁,亂雜橫行者禁止。

    以忠扈衛破毀帷帳,造裌袱,分給救火各司,令其濡水覆火。

    一。

    官員及令史使令,除加定實案,付各司官員,每當火發日,除雜故,竝皆聚會救火。

    常時一朔二度,必令仕官。

    其各司救火時軍色、奴婢色官員及行首外,其餘官員,勿聚會。

    」 從之。

     ○詳定所啓:「《吏續元六典》,太祖時已成之典,且中外官吏見聞習熟,遵守便易。

    請令所在江原道,修補闆子刓缺處印之,頒行中外,《詳定元》《六典》,則收取勿用。

    」從之。

     ○禮曹啓:「仁順府官員等,於世子宮侍衛時侍立序次,緣無詳定,立於書筵副正字之末。

    且少尹則職帶右中護,而不在書筵翊衛司之列,故凡侍衛擧動,私自聞見,亦爲未便。

    請依左中護屬書筵例,右中護屬於翊衛司,侍衛時則從司中職次交坐,其餘本府官員,亦於翊衛司職次,交坐侍衛。

    」從之。

     ○鹹吉道監司啓:「道內各官住咀呪人內一女呪以蛇像置食中,以食一男,男腹痛,乃煎雄蔬根服之,三蛇出自腹中,殺其二蛇,以一蛇與犬,犬食之三日死,刳犬腹視之,其蛇生矣。

    其各人等,累年在獄中自縊死,唯二女未得情,久繫獄中,冤枉不小,有違欽恤之意,放釋何如?」上從之,仍曰:「咀呪載在古書,然化生物像,未見於書。

    昔有平安道一人,以咀呪緻死,考其獄辭以啓。

    」 5月14日 ○丁醜,親傳望祭香祝。

     ○摠制李蕆上書曰: 今造試驗船,功勞多而造作難,人皆厭之,領船萬戶等不顧大體,不用心修治,則上漏下濕,未久而朽敗矣。

    臣謂此船體大而輕浮,若與他兵船爭馳,則其輕快可見,宜令隨時修治,以待經久。

    去己亥年東征時,護軍尹得民,騎新造船而行,往還數月之間,?傷水潤爲甚,臣親見之。

    此無他,?好食生木故也。

    今試驗船,亦生木,若泊於花之梁等處,無?之水,則未知?食與否,恐非試驗之意,宜移泊有?處以試之。

    昔樸熙中歸全羅道,監造甲船,以鈍棄之,臣謂船之鈍快,不在甲造與否,實由體製之使然爾。

    臣嘗見東征時取來倭大船,其甲造之術,外用月外松闆裹之〈松之理直易坼者,俗謂之月外松。

    〉中無灰隔,其輕快勝於兵船逈矣。

    乞自今依此術造之,其闆木必須經年乾久,而後用之。

     命兵曹,與都鎭撫共驗快鈍。

     ○傳旨司憲府: 今月十八日始禁酒,如有犯者,隨其情狀輕重,科罪有差。

     以旱也。

     ○傳旨吏曹: 自今罪無大小,被劾官吏,毋授他職。

     ○兵曹正郞李長孫,回自忠州啓曰:「柳衍生自京還家,今拿來。

    」命贊成許稠、左代言金宗瑞,同義禁府提調鞫之,衍生一一承服。

     5月15日 ○戊寅,日暈。

     ○視事。

    判府事崔閏德啓:「前朝之季,佛法盛行,故未可遽革,我朝聖聖相承,盡革寺社。

    臣去歲巡審下三道寺社,則革去殆盡,獨淫祀大行,稱爲半行遠山林神野祭,或屬奴婢,或典家財。

    非唯無識之徒爲然,士夫之家,亦皆公然繳福,巫覡之風,不可勝禁。

    實賴聖上事大以誠,交隣以道,四方無虞而然也。

    願自今痛禁此弊,但當堅甲利兵,以備不虞。

    」上嘉納之。

     ○親傳風雲雷雨祈雨祭香祝。

     ○罷平安道監司趙從生職,命刑曹劾之,以刑曹參判樸葵代之,以從生不親鞫定州人殺妻者,妄報親問也。

     ○禮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全義人別侍衛趙瑛,其父母老病,兄珣與珩俱從仕,瑛獨不求名利,日勤奉養,朝夕自調甘旨,苟得美味,必持以遺之,衣服務適寒暑,父歿,與珩廬墓三年盡哀,及母歿,又與珣居廬,躬自炊爨,哀毀盡禮,親戚鄕黨,莫不敬嘆。

    請授瑛職,以旌孝行。

    」從之。

     ○刑曹啓:「濟州前百戶金用吉,僞造本州印信,又署牧使判官名,成百戶千戶差帖及蠲減徭役文字,以與諸人,多受贈遺,按律當斬。

    」從之。

     ○刑曹啓:「尙州囚權衆伊、金伊同及樸君子等,共盜隣鷄,其主朱蔔追捕,衆伊等拒捕,殺傷朱蔔,律該皆斬。

    」命衆伊依律,金伊同、君子減一等。

     5月16日 ○己卯,日珥,日暈。

     ○傳旨承政院: 自今不得已親啓外,常行公事,分午前後以啓,毋使朝啓太久。

     ○知申事安崇善啓:「今旱災太甚,請放義禁府刑曹輕繫。

    」上曰:「予意亦然。

    」卽下敎曰: 今農事方殷,而旱災太甚,恐有刑罰不中,冤抑莫伸。

    自宣德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徒罪以下已決正、未決正者,竝皆原免。

     初,上親筆削敎旨以示之,崇善雲:「放赦敎旨,不可無謙辭。

    」乃述敎旨上之,上曰:「言其實可矣,何必謙辭!」 ○放張厚、仇敬夫、李衛、李中至、閔義生、李繼仁、李勗、李恪、邊尙會、金連枝、沈延、尹夏、田秱生、李元商、趙慕、崔濕、禹治江、吳自忠等。

    以流罪充軍外,各處充軍人,依徒罪原免例,亦皆放之。

     ○以旱停諸處營繕。

     ○承文院提調右議政孟思誠、贊成許稠、提學尹淮、同知摠制申檣等議謂:「前日議賜宗貞澄米豆一百石,請姑賜五十石。

    」工曹判書鄭招謂:「但從使人之言,賜米未便。

    待修書請之,然後賜給。

    」上曰:「前日許稠言:『日本國王使臣出來時,諸島之倭修書請之,則例賜百石或五十石,日本儻請米穀,則不可隻給二百石。

    』今稠議謂:『但賜五十石。

    』其遣人問其由。

    」稠對曰:「臣無他意,隻以無書契,而口請未便,故斷以五十石。

    」命賜五十石。

     ○兵曹據京畿監司關啓:「船軍赴江華築城,還家溺死者三十一人,其正軍二十八人,乞依前例緻賻復戶。

    謀利代立者三人,除緻賻復戶,限二年完恤。

    」從之。

     ○禱雨于風雲雷雨壇。

     ○傳旨承政院: 今中朝祈雨,喜沈虎頭于有龍之淵。

    此雖未可信,然古文亦有之,沈之何如? 安崇善對曰:「當下禮曹議之。

    」 5月17日 ○庚辰,視事。

     ○上憂旱,禁闕內用酒。

     ○吏曹判書權軫上書辭職曰:「臣年七十有五,老鈍昏昧,施爲失措,動輒得咎,淸議可愧。

    矧當農月,旱災爲甚,實由臣之不肖久任防賢,請收臣職。

    」不允。

     ○行蜥蜴祈雨。

     ○禮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慶州任內慈仁縣住架閣庫錄事李愛死于京,妻張氏年二十八,攜柩歸葬其鄕,廬于墓側,官禁之,張不從,不離墓側,常自泣血。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禮曹判書申商以爲:「除旌門復戶,亦勿禁廬墓。

    」吏曹判書權軫、贊成許稠以爲:「近婦女守墳者頗多,此而不禁,後將相繼。

    男子守墳,亦非聖人中制,況是婦人?固宜禁之,但取其誠,量賜米豆。

    」右議政孟思誠以爲:「張氏之行,其與失節者遠矣。

    許從其志,終制後復戶。

    」從軫等議,賜米十石。

     ○知印李克剛啓:「臣到鐵原、水原,觀排設水車之狀,機械皆具。

    令人激水,隨卽滲漏,不得灌漑。

    」上禦思政殿,引見知申事安崇善曰:「太宗時禹希烈,以監築堤堰爲己任,不避衆責,太宗稱之。

    厥後所築堤防,頗多不實,然可用灌漑處亦多,民受其利。

    今於國家事,夙夜盡心者蓋寡,良可嘆也。

    水車之設,本以備旱,奉行官吏,皆不用心,排置沙石之地,以至無用,甚爲不當。

    上自中國,下至倭邦,皆受水車之利,豈於我國,獨不能行,予之拳拳於此,匪棘其欲,視民利耳。

    予欲必收成効,宜選可任此事者,分遣各道。

    」遂遣敬差官前護軍李韞于京畿、江原、鹹吉道,前署令吳緻善于忠淸、全羅道,經歷樸絜于慶尙道,護軍趙昆于平安、黃海道。

     ○兵曹啓:「吉州人朱天景,自言詳知弩弓與相陽砲之法,請送本人于軍器監,造小樣子試之。

    」內莊適有濟用副正具綱所進磁靑樽一事,其樽腹畫「孫臏白而書之龐涓死此樹下,及涓來見萬弩俱發之形。

    」出示于軍器提調摠制李蕆,仍傳曰:「審此弩弓之制,參以天景所言造之。

    」 ○禱雨于社稷。

     ○詳定所,請勿錄外官六期實仕之法。

    上謂左右曰:「實仕之法無益,則雖不及一二月,而遞可也,若有益則雖加數月,何害?」判書權軫曰:「官吏率怠於治事,詐稱疾病,故不可不計。

    」上曰:「服制式暇疾病,幷計於實仕乎?」左代言金宗瑞對曰:「疾病則不計。

    」刑曹判書鄭欽之曰:「守令雖有疾病,亦治官事,非京官移病之比也。

    且雖告暇歸家,不得已必限內還官。

    」上曰:「實仕之法,不可削也。

    大抵守令職專治民,所係匪輕,人皆欲除京職,托以老病親,不赴外官,甚不可也。

    或授親在近處,而欲辭者,又何意也?或親在慶尙、全羅者常任京官,而無爲親辭去者矣。

    實仕之法,勿削之。

    」 5月18日 ○辛巳,沈虎頭於楊津、廣津。

     ○禮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碧潼郡住幼學崔常淵事父母孝,晨昏定省,手自執饌以奉養。

    父歿,廬墓三年,朝夕奠後必來家,具甘旨養母不少怠。

    請旌門復戶,土官敍用。

    」從之。

     ○刑曹啓:「私奴波豆伊,因醉歐殺豆之金,律該處絞。

    」命減一等。

     5月19日 ○壬午,視事。

    有宜寧一女殺其主,鞫同謀者,曰:「無有。

    」更拷訊,雲:「親父與謀。

    」鞫其父不服,又拷訊,亦如女言,按律,皆淩遲處死。

    上曰:「女初不言同謀者,及拷訊,乃言其父,是固可疑,宜減父罪。

    」判書申商啓:「如此大罪,非一朝一夕之故,其父必知之矣。

    」上曰:「事理無窮,安知惡女不獨殺其主乎?更鞫以啓。

    」 ○還給李琓、成自諒、閔麟生、李澄、李君實、仇敬夫、張厚、金光睟、崔興孝、吉師舜、金克柔、金攸、宋殷童、玉文、邦貴、尹仁甫等職牒。

     ○禱雨于昭格殿。

     5月20日 ○癸未,刑曹啓:「有金桂生者,竊禮賓寺奴,詐爲妻奴,轉賣於人。

    僞造鹹興府印,又僞署少尹及證人筆執等名,事覺,律當處斬。

    然桂生於神懿王後,爲異姓四寸。

    」召右議政孟思誠、吏曹判書權軫、贊成許稠、禮曹判書申商議曰:「金桂生,雖非有服之親,然嘗侍從潛邸,欲末減,何如?」僉曰:「不入議親議勳之例,宜從律斷。

    」 ○上曰:「前此如大內殿等所使人,亦且賜見。

    參議樸瑞生言:『左武衛,日本當國者也。

    欲修隣好,宜賜見所送人。

    』處之何如?」僉曰:「宜賜見。

    」上曰:「賜見則何以賜言?」僉曰:「今當暑時,艱苦遠來,且聞武衛厚待本朝使臣,喜悅。

    」上曰:「左武衛處回賜及所求之物,一時竝給乎?將別給乎?」僉曰:「宜一時竝給。

    」上曰:「國王所求之物,何以答之?」僉曰:「非本國所産。

    金襴龍眼荔芰鸚哥外,鶴與白鳧,宜給之。

    」上曰:「國王及左武衛所求之物,俱不在書契,今回答時,錄於書契乎否?」僉曰:「回答書契,令禮曹修送,但國王所求之物,錄於別幅,付于書契之內。

    」從之。

     ○初,金訓配役遠裔,其父宗敬申訴,命外方從便。

    左獻納安修己啓:「訓之罪,不可輕赦,今許外方從便。

    如欲父子同處,則請移定其父所住永同官奴。

    」上曰:「太宗朝,已令從便,其後定役,非訓之罪也。

    己亥東征時,太宗降旨,募赴征者,訓之妻兄李迹,薦訓於李從茂,使赴東征之役故也。

    」修己再啓曰:「雖移定其父所居官奴,亦是過蒙上恩也。

    」上曰:「訓之往者從便,固此罪也,今者從便,亦此罪也。

    旣許從便,以悅老父,予當不從。

    」 5月21日 ○甲申,日暈。

     ○受朝參。

     ○日本國源義淳,緻書禮曹曰:「今宗金回,就領書幷珍貺,喜慰。

    去歲貴國專使至,隣好不渝,甚威。

    」仍獻彩扇大刀練絹等物,命饋之。

    賜上副官人衣笠靴,上官人曰:「殿下待慰甚厚,雖說與本邦人,誰知恩寵若此乎?請借絲花一朶以侈之。

    」命賜之。

     ○司憲府啓:「金訓之罪,不忠不孝,不可輕赦。

    請移定其父所居永同官奴。

    」上曰:「太宗時,已許外方從便,其時言官不曾劾之。

    今日所赦,亦是前日之罪,予必不聽。

    」 ○以樸信生爲戶曹參判,李孟畛刑曹參判,申檣工曹參判,李叔畤兵曹參議,金尙直刑曹參議。

     ○遣同知摠制尹得洪,禱雨于雩祀壇。

     ○徙市。

     5月22日 ○乙酉,雨。

     ○視事。

    贊成許稠啓:「《東人文》、《益齋集》,學者軌範,不可不行於世,請刊行廣布。

    」又啓曰:「鹹吉、平安兩道,境連上國,故自古必命大臣,爲都巡問使,久居其任,近年來職帶監司者,數被罪責遞代,實爲未便。

    雖犯杖罪,若公罪則勿罷,附過還任,及其至多,然後加罪何如?」上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