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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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下庭取招,守令則項鎖囚禁如何?其議以聞。
政府僉曰:「庭下取招,啓聞科罪。
守令則六戶以上不發程者,項鎖囚隣官十日;五戶以下,囚五日,以違令笞五十收贖。
」領議政黃喜、左參贊鄭苯曰:「守令誠爲可罪,然當農時,移囚隣官,供億輸轉之弊不貲。
請除囚禁,贖杖八十。
」上從前議,遣義禁府都事曺碩文于全羅、忠淸道,金季老于慶尙道鞫之。
○對馬州宗盛直遣人獻馬,請定往來船數,不聽,賜米豆二十石。
盛直,茂直子也。
4月23日 ○壬申,遣判內侍府事崔濕于忠淸、全羅道,同知內侍府事李貴于慶尙道,選揀處女,爲永膺大君嘉禮也。
○夜,白氣見于東北方。
4月24日 ○癸酉,司憲府啓:「黃海道監司申自謹妻王氏赴任時,輿馬僕從,僭分越禮。
自謹以家長,不先禁制,請推劾。
」不允。
○上謂承政院曰:「崔浣妾,雖爲浣能盡其誠,然爲再嫁,無足嘉賞。
前者樸伸之妻,伸死自刎,以其再嫁,不加褒賞,亦此類也。
其令禮曹知之。
」 4月27日 ○丙子,諭平安道都節制使:「今當解氷,又無聲息防禦之事,不無懈弛,常加戒嚴。
」 4月28日 ○丁醜,命漢城府,推刷三角、道峯山丐乞饑民。
4月30日 ○己卯,召繕工提調鄭苯、閔伸、禮曹判書許詡、參判趙克寬,議寧國寺水陸社移排便否,皆曰:「當移。
」 ○上令相視,苯請與都承旨李思哲偕往,從之。
○是月旱。
五月 5月1日 ○庚辰朔,世子代行別祭于文昭殿。
5月2日 ○辛巳,鄭苯、詐詡、閔伸、趙克寬、李思哲自寧國寺還啓:「水陸社移寧國寺爲便。
」上命與政府同議以啓。
5月3日 ○壬午,以姜碩德爲中樞院使,李季疄開城府留守,李昇平中樞院副使,樸堧仁壽府尹,金浣之吏曹參議,南佑良兵曹參議,趙由禮僉知中樞院事,兪益明判會寧都護府事,兪應孚慶源都護府使。
○對馬州宗虎熊瓦遣人獻土物,仍請糧及印,命依其父盛世例,賜圖書竝米十石。
5月4日 ○癸未,月掩金星。
○左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啓:「水陸社,可移寧國寺。
」右議政皇甫仁曰:「津寬水陸社,太祖再三臨幸所定,不可輕棄,任其頹敗也。
況新創寺社,國有禁令,寧國寺僧違法創之,旣不能治罪,又從而爲水陸社,則後來姦僧,何所懲乎?仍修津寬爲便。
」召鄭苯、閔伸曰:「右議政之論,非徒正大,且爲切當。
津寬修葺之事,磨勘以啓。
」苯等曰:「修葺之事,禮曹已嘗措置,役徒則聽從自願受職,僧自齎五十日糧役之。
材瓦則定幹事僧,給米四百石、緜布二百匹,防納州縣貢物,以供其費。
」上曰:「役五十日,不其過乎?以三四十日爲定何如?」苯曰:「自願僧多則三四十日可矣,小則不可也。
」上曰:「已知之矣。
」自苯等獻議代納貢物以後,幹事僧巡州郡,督受其價,重斂于民,穀米山積,惟所用,聲色酒肉,無所不至,監司守令,莫敢誰何,至有設宴慰之,曲意承奉者。
有覺頓者,幹事之最姦猾者,橫騖州縣,人有小忤其意,必讒而抵罪。
5月5日 ○甲申,世子代行端午祭于輝德殿,又宴宗親于後苑,射侯。
5月6日 ○乙酉,世子受朝參。
○初,唐船一艘漂到靈光郡古道島,上曰:「予欲觀唐船體制久矣,今至我境,是天賜之也。
」乃遣吏曹參議金俒之,見其體制,依樣造船。
司諫院申:「全羅道因田品分揀,入居催督,使命煩多,請停俒之之行。
」不允。
○命政府六曹,議樸崇敬之罪。
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右贊成金宗瑞、吏曹判書鄭麟趾、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兵曹判書閔伸、刑曹判書李承孫、禮曹參判趙克寬、吏曹參判李審、工曹參判李思任、刑曹參判李邊曰:「今考文案,崇敬母子,自來不失情愛,但據於因奴婢財物,與崇敬構怨,必欲緻死,嗾裡人招摭罪過,以訴于官。
其母告狀言:『吾子本無不孝之狀,願置之。
』以此觀之,據於操弄老姑,離間骨肉,當蒙首惡之罪,今已物故,已矣。
崇敬不順之狀亦著,然被據於離間,以至於此,而置之重典,情有未安,末減何如?」 戶曹參判李先齊曰:「崇敬之罪,本非親告,宜免。
」命更啓。
○義禁府啓:「元據於謀害樸崇敬,織成崇敬所不言閨中醜語,離間母子,罪幹綱常。
然已物故。
若全釋勿論,姦狡之徒,効此而起,敗亂人倫。
請奪告身,以戒後來。
」從之。
5月7日 ○丙戌,下金銚、趙順生、鄭而漢等于義禁府,鞫辛孟磷等屬內禁衛之故。
上謂承旨趙瑞安曰:「前者金世敏項鎖而囚,予以世敏今雖庶人,曾爲宰樞,且議親,故許令解鎖。
今金銚等亦皆優待之臣,不可項鎖,若犯死罪則可矣。
」 5月11日 ○庚寅,世子受朝參。
○上謂義禁府提調鄭孝全等曰:「李賢老供招:『辛孟磷、金繼孫等,家風身彩俱實,又是武科。
樸撝謙雖非武科,武才之能,衆所共知,故不見身彩,屬內禁衛。
』雖然內禁衛見身彩入屬,已曾立法,賢老之言,甚爲荒唐,須考問,如有違端,孟磷等及堂上,竝皆拷問。
」 5月12日 ○辛卯,司諫院啓:「兵曹堂上責任匪輕,須擇諳練詳明者。
今南佑良未嘗試於京官,遽拜參議,未便。
」上曰:「若用賢才,則豈拘於未試京官而不用乎!」又啓曰:「前等堂上,擇其識理者而用之,尙有差錯之事,況未試京官者,能堪是職乎!請先試於他官。
」不允。
諫院又啓:「金攸以朝奉,拜禮賓少尹,未久而超遷爲寺尹。
禮賓,非去官之司,而以朝奉陞授三品,無乃不可乎?請改之。
」攸與吏曹判書鄭麟趾比隣,故諫院言之,竟改之。
○禮曹緻書對馬州宗貞盛曰:「慶尙道慶州民原奉等十二名,今年正月,乘小船下海捕魚,忽遇西風,向東漂流,不知去處,其父母妻子號哭可憐。
意必漂至貴境,或隣近諸島。
爲此將各人花名年歲,書內具錄,冀盡力檢審發還。
」 ○刑曹申:「鹹吉道五鎭人民逃往野人地面者,勿令減等,依律斬不待時,以懲惡逆。
其捕告者,專給犯人財産,若犯人貧無財産,則官給緜布十五匹。
其招引野人,日徵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從之。
5月13日 ○壬辰,益寧君??以其奴桂同奸所私婢割勢,命宗簿寺鞫之。
5月15日 ○甲午,上謂承政院曰:「李賢老受李陽茂古銅香爐,已爲贓吏。
其受丘吏鍮盆爐口、竹方席、竹枕、竹席之事,須令更鞫,何以加於前罪!置之如何?」承旨等啓曰:「賢老旣以丘史一名役於母家,二名給於妾家而受此物。
雖以兩家自受,己不與知爲辭,賢老豈不知之!若信此言不鞫,則是陷於術中,但今所受之物計之,不滿貫數,罪不加於前罪,勿鞫爲便。
」政院初以不鞫爲陷於術中,又以勿鞫爲便,陽爲正論而終獻諛如此。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江界土官東班從五品一、從六品二、從七品四、從八品五、正九品五、從九品十一,凡二十八。
今以正五品都府司都府一、從六品典禮局使一、從七品典酒署丞一、司倉署丞一、從八品都府司直長一、陳設署直長一、正九品典賓署錄事一、支應庫錄事一、從九品典禮局錄事一、典酒署錄事一、正設局錄事一、司獄署丞一、營作院錄事二,仍屬江界。
從六品都府司丞一、從七品典賓署丞一、營作院注簿一、從八品正設局直長一、支應庫直長一、司獄署令一、正九品典賓署錄事一、司倉署錄事二、從九品典禮局錄事一、典酒署錄事一、正設局錄事一、司獄署丞一,移屬朔川。
從之。
」 ○對馬州宗貞盛遣人獻土物。
5月17日 ○丙申,一岐州鹽津留源聞遣人獻猿。
5月18日 ○丁酉,義禁府啓:「魯達依徐盛代求萬戶,盛代請於南智、金世敏、金銚、李賢老。
世敏、賢老擬以於蘭萬戶,盛代曰:『於蘭,非所欲也。
』遂改高巒,知銚不能駁議,符同申達,照以官吏交結近侍夤緣作弊符同奏啓律,達、盛代、賢老、世敏、銚、智竝皆斬,妻子流二千裡。
左副承旨安完慶當盛代囑托世敏之時,猶及聞知,不能檢擧申達,以應奏不奏律,杖八十。
但南智當初覺擧啓聞,論以自首例當免。
且達因世敏所知趙奉,以馬二匹,減價賣於世敏子利孫,奉持其馬,欲賣於利孫。
及達拜萬戶,匹段一匹,又因奉納于世敏家婢,不受,奉歸置其家,以謀自用。
奉依枉法贓律,杖一百遷徙。
然年七十以上,例當收贖。
」 從之,完慶止罷職,達減死杖一百,流會寧府;賢老、世敏、銚待畢鞫內禁衛,然後更啓。
○傳旨吏曹:「諸道點馬,必用曾經司僕者,故拘於定制,不得精擇,以緻馬政錯誤。
自今司僕祿官兼官,及竝他朝官擇諳練者差遣。
」 5月19日 ○戊戌,太白晝見。
○議政府啓:「外方滯獄,猶或有之,義禁府未有久滯者。
今閔叙之事,歲將一周,尙不承服。
且其母常言:『無不孝之事。
』每告哀求生,叙亦終無承服之理。
旣不承服,則不可全科斷決。
」上曰:「如欲速決,則擧何名以罪之乎?」又啓曰:「叙不順之狀已著,以此定罪爲便。
」 ○以旱命除各殿各宮供上酒及各道朔望進上。
○對馬州宗貞盛、宗盛弘、宗盛家、宗盛國各遣人獻土物。
5月20日 ○己亥,以旱罷永膺大君第造成役及諸公私土木之役。
○司憲府啓:「今旱災太甚,京畿囚人四百九十六,他道類此,其中豈無冤抑!亟令刑曹及各道監司審理,其連累輕罪保放。
津寬水陸社,今姑仍舊修之,改造之役,以待豐年。
京外冗費,令主掌官議減。
緣化僧受宗親押字,橫行州縣,民弊不貲,請令宗親毋得下押。
今新創安養等寺,大作佛事,雖不關於國家經費,亦是民膏,請禁止。
」 ○傳旨刑曹:「今當農月,雨澤愆期,慮有滯獄,以緻愁怨。
其京外常赦不原外,徒以下囚人,竝皆保放。
」 ○議政府與義禁府同議啓:「今考閔叙罪案,推母墜地之語,但出於婢三月而已。
又打母家奴婢,使母哭泣,歐其妹,使母憤怒斷髮等事,婢三月、衆生等明白言之。
因此拷訊十九次,壓膝三次,今若又加拷掠,以至殞命非也。
衆證明白之事,以忍杖不服,輕以論斷,亦不可,然罪人不承之事,全科論決,置之極刑,義所未安。
請配極邊,永不放還。
」 政府又啓:「叙於母不順之狀已著,隻以忍杖不服,不得照律未便,請以衆證照律後末減。
」義禁府啓:「叙嘗一不承服,而照律定罪,似爲未便。
請勿照律,配極邊。
」命六曹擬議。
○巷市,禱雨于風雲雷雨及山川。
○對馬州宗貞盛、宗盛家遣人獻土物。
5月21日 ○庚子,右議政皇甫仁啓:「臣專任兩界築城之事,乃以都堂之職,常在于外,曠官廢職。
乞解臣職,置之閑官,俾得專意築城。
」上曰:「卿入則在都堂,出則任兩界之事,彼此固無廢職,不必改授。
」 ○司憲府啓:「臣等聞往者佛堂慶讃之時,自大君至于輿臺、樂工凡赴會者結契。
假使結契者皆善,尙且不可,況與僕隷之輩結契乎!請禁之。
」上曰:「結契者,有誠心則歸依,無誠心則否,是豈爲臺官之所知乎?」不允。
初,慶讃之夕,宣言佛放光,正郞金守溫作文,極言佛功德之盛、今日歸崇之至,自大君諸君及左參贊鄭苯、判書閔伸、府尹樸堧、都承旨李思哲,下至宦寺工匠,焚香誓佛同作契,故憲府言之。
○賜前書雲副正金淡衣一襲、米豆十石,命仕歷法。
時淡持父喪在榮川,特命召之,以精於歷法故也。
○禱雨于昭格殿。
5月22日 ○辛醜,以李邊爲禮曹參判,趙克寬刑曹參判,權孟慶同知中樞院事,樸薑吏曹參議,趙憐兵曹參議,南佑良工曹參議,金俒之承政院同副承旨,李樺慶尙左道都節制使。
俒之,本武人,性侫佛,多造佛軀置其家,以緻敬禮。
嘗爲上及東宮永膺大君,造等身佛,以束香爲軀,塗以黃金,藏珠玉于其腹,窮極巧麗,獻之,驟歷吏兵曹參議,以至此拜,時稱金佛承旨。
俒之嘗言佛靈異曰:「頃與一禪僧施食山中,散飯滿地,經夜視之,掃無一粒,是必仙靈喫盡,無非禪僧力也。
」俒之惑於邪說,不知其飯爲山禽野鼠所得,聞者莫不齒冷。
5月23日 ○壬寅,江原道觀察使獻白虎皮。
○前副正金淡上書曰: 臣草茅賤士,性稟昏昧,內無祖父之蔭,外無期功之托,專蒙聖恩,官至四品。
計今臣庶之中,雖貴戚勳舊之裔,如臣之偏蒙聖恩者,亦絶無之,當殞身碎首,圖報萬一之不暇,何敢矯情飾辭,以瀆聖聰。
竊念臣之父母,常居榮川,臣違離鄕裡,十有五年,前年七月,臣出使全羅道,至今年正月,臣母病苦,特降示書,許令省侍,道塗遐隔,未及奔還,而父病淹至大故,比到門庭,則已在蒿瘞。
臣生不得奉養,病不侍醫藥,其歿也又不及殯斂草瘞之期,仰天擗地,撫躬泣血,思當伏枕墓側,以終三年,非謂以此可以補前之缺,其効力於今日者,唯此耳。
伏蒙示書再下,百日後許令赴京,本道監司催督驛送。
臣妄謂必有垂問,纔畢當還,聖恩罔極,賜穀賜衣,又賜引見,令仕歷法。
臣奉旨以還,唯知感泣,兼嚴威咫尺,未敢仰乞。
臣竊念恩愛之重,尊卑無間,然其微賤者則其生育之勞、顧復之勤,固當倍於尊貴者。
草菜寒族,素多同出,終無乳母養父之賴,全惟父母是勞。
臣少多疾,病臣父常抱養之,以至長成,臣今纔逾百日,違離墓側,臣實不忍,伏乞許還鄕裡終制。
若其歷算之事,則樸壽彌、金石梯,固嘗優於微臣。
臣迫於懇惻,不知言之當否。
不允。
5月24日 ○癸卯,金淡上書曰: 臣家庭厄會,臣伯父前年九月病歿,至十一月,臣妹繼歿,今年正月,臣母病極,未及差愈,而臣父奄逝,臣之女息,長養於臣之父母,至二月又歿,數月之內,變故稠疊。
臣母素有宿疾,加以大病之後,感傷之餘,氣息沈弱,兩耳病聾,尋常起居,必用人扶。
臣今辭別之日,泣且語臣曰:「汝父素無疾病,至於臨終,汝之兄弟,尙未及見,況我之氣息如此,一朝之間,若有危急,豈能相見!」臣聞此以來,不勝感泣。
竊念亡父甫葬,未踰一朔,病母在床,感傷累月,家門骨肉,又多零落。
臣唯當伏枕墓側,以終喪制,侍藥母病,以保殘年,此臣反哺之至情,乃反乘傳赴召,釋衰入闕,疊蒙賜與,飮食起居,混處平人,臣將何心,獨能處之泰然而曾無驚怪歟!此所以私自念憶,不覺激切而籲呼者也。
伏望許還鄕裡,以終喪制,以養老母。
不允。
○還給崔孝孫等七十餘人職牒,又命仁免,量移下三道邊遠;金敬哉亦免賤,仍留茂昌。
5月25日 ○甲辰,右贊成金宗瑞啓:「臣聞東良住浪蔔兒罕等將欲使居他處。
臣謂東良,五鎭之藩籬,若無東良,他盜之來,無由知之,是不可不慮,撫綏之方,宜當布置。
頃浪伊升介請告不還,是固可疑。
且使臣到五鎭,彼人必來謁,近右議政之行,不來謁,其心又難測也。
臣又聞蔔兒罕嘗與其弟來會寧府,道見豕帶箭者,獲而食之。
其弟取箭鏃,齎到會寧,會寧人見其鏃曰:『此是我物,爾何從得之?』謂其盜竊,執付於官,捶笞困辱,遂推而納之溷水中。
因此忿怒曰:『今辱我至此,吾等何能久居於此!』由是欲出去。
言之虛實,雖未的知,然如此之事,亦當預圖。
」 上曰:「明日當更議。
」 ○命放付處徒役人。
5月26日 ○乙巳,傳旨禮曹:「今當農事方殷,雨澤愆期,慮有闕政,以緻災咎,予固惕然于中。
其令東班時散各品及西班時散四品以上,凡有切於救災之事,實陳無隱。
」 ○傳旨刑曹:「今方農月,亢陽不雨,慮有刑罰不中,以緻旱暵。
今五月二十六日以前常赦所不原外,已結正未結正,徒以下之罪,幷皆原免。
」 ○議政府申:「《大學》伐氷之家註雲:『伐氷之家,卿大夫以上喪祭用氷者也。
』《左傳》:『古者日在北陸而藏氷。
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
』今宗親及大臣之喪,許用氷槃,獨於時祭,不得用氷未便。
堂上官以上四仲朔時祭內,五月八月熱時,則賜氷一丁。
」 從之。
5月27日 ○丙午,領議政黃喜以旱災上書曰:「臣年俯九旬,無功食祿,請罷臣職,以答天譴。
」不允。
○司憲府請仁、敬哉之事,不允。
5月28日 ○丁未,上謂承政院曰:「興天寺祈雨精勤,不爲則已,爲則必盡誠敬。
今聞供物多不精潔,然儒臣雖見其不精,惡其侫佛之名,不肯用心,爾等亦然。
予旣好佛,當齋素三日,又使南智爲行香使,其合行事宜,商議以聞。
」 ○軍資判官曺彙上疏曰: 伏都傳旨,殿下遇災求言之意,至深切矣。
臣雖愚昧,豈無一二欲言之事畜之胸中,以待今日者乎!竊聞昔在殷時,大旱七年,成湯剪髮斷爪,身自爲犧,禱于桑林,祝曰:「無以予一人之不敏,傷民之命。
」以六事自責曰:「政不節歟?民失職歟?宮室崇歟?女謁盛歟?苞苴行歟?讒夫昌歟?」言未已,大雨方數千裡。
夫以湯之大聖,遇旱憂民,痛自刻責,如此其切,況其下於湯者乎! 臣不敢知殿下之政,盡得其節歟?姑以刑政一事言之,往者不可追也,來今之失,猶可及圖。
今有義禁府囚人閔叙,頑惡無恥者也。
然其不孝之罪,不發於平日,至歐永瑞之後,士林嫉之,獄官惡之,思欲殛之,則摭其歐母之罪,鞫之反覆,歲將周而未得其情,是或可矜也。
且告擧他事勿治,曾有令甲,親告乃坐,亦著律令。
叙之不孝,特因永瑞而發,是擧他事也。
母日號哭於道,訴之獄官曰:「我子無此不孝。
」辨之至切,非親告也。
考之律法而可議,揆之人情而可恕,勒加鞫問,織成不赦之罪,其不可者一也。
樸崇敬,狂惑無知者也。
父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
其母平日愛子不均,雖或鳲鳩之不如,在崇敬當順承其意,兄弟旣翕,母子如初,乃其職也。
反不顧念,懷憤任氣,發於辭色,以至母子相殘,敗亂綱常,逬之可也,戮之可也。
然父母乃一家之天地,至仁至愛,其兒有過,旋置之,乃天理人情之常也。
此母酤愛女子,聽讒日深,怒猶未怠,欲加崇敬之罪,乃以不孝來告,此失其常性之甚者也。
天下豈有爲人父母而欲殺其子者乎!今聞川寧之民,爭辨崇敬之非罪,果如民言,則其母不仁之言,何足取也!一從親告之律,欲置極刑,其不可者二也。
李賢老、尹培均爲殿下之臣,等是罔上之罪,初無輕重,以其杖也則加減如之,以其流也則遠近同之,方可謂至明至公之罰也。
頃者斷獄之日,賢老與培,罪有加減,流有遠近,物議紛紛,爲殿下不取,其不可者三也。
如此則殿下之政,似不節也。
又不敢知殿下之民,盡得其職歟?姑以士民之嘆言之,在朝資格行守之法旣立,百執庶司,賢愚同滯,白首爲郞,至十數年不調者,蓋有之。
其行守之法,本欲公銓選也。
法立有年,掌選者,果皆明以擇之,公以用之,薦諸上寮,必盡賢才;置之下寮,必盡不肖者乎?欲其精選而弊復如前,空老英才,無補於國,其不可者一也。
在民則忠淸、慶尙、全羅三道居民,困於入居,挈家逃避者滔滔,而斫臂規免者,亦有焉。
今又貢法,從而擾之,其年分九等,地分六品,或高或下,不得其宜,終緻收租失中,民實胥怨,是不可不慮也。
江原、黃海、鹹吉、平安四道之民,困於築城之役,扶老攜幼,轉輾流移,日就凋弊,是可哀也。
臣竊謂入居者,新徙僻遠,長懷舊土之樂。
長城則遠築江邊,徒勞四道之民,何者?移其民,不足充遠封之空野;高其城,不足防敵人之闌入,祗以取怨於下,召旱於上而已,其不可者二也。
如此則今之民,似乎失職矣。
又不敢知殿下之宮室卑歟?今以營繕一節言之,宗廟極其嚴,宮室極其崇,宗室第宅極其華,以至百司官府,亦極其備,土木之役,庶可省矣。
近者改作南門,新置佛堂,工役連興,財力俱困,今又大起永膺之第,寢宇崇廣,廊廡連亘,擬諸宮禁,無奈過大而極麗乎?舜、禹以天下之主之聖,尙且茅茨土階,卑宮惡服,昭其儉德,天下萬世,稱慕不置。
今以此役比之二聖,孰儉而孰否耶?如此則今之宮室,似乎崇矣。
至如女謁苞苴讒夫,雖或有之,臣甚愚昧,安得妄度而歷陳之乎!然桑林六責,未必皆湯之所有也,而其反躬自責,切切如彼,蓋慮庶政或有遺闕也。
今殿下不及湯者,有政不節、民失職、宮室崇三事焉。
殿下誠能以此三事,引咎自責,上告宗社,下布德音,汰其三事之甚,又以去女謁、禁苞苴、杜讒口留意焉,則何患闕政之或有哉!天心可回,大雨立緻矣。
疏上,召彙,令中使密問疏內事由,事秘,人不得聞。
5月29日 ○戊申,行蜥蝪祈雨于慶會樓池邊,沈虎頭于楊津、樸淵。
○司憲府上疏曰: 竊惟罪莫大於不敬,刑莫先於懲惡。
苟人臣而犯莫大之罪,則法所當誅,不容少貸。
仁、敬哉不敬之大罪,天地所不容,臣隣所共憤,殿下特以好生之心,不忍緻辟,隻令竄于遐域,永屬官賤,中外臣僚,尙有缺望,豈意今日復有是命,遂使惡逆大憝得脫編管,齒於平民,又使首惡移於樂土!非唯臣等痛憤,凡有見聞者,罔不駭愕。
伏望亟收是命,仍復舊役,以嚴萬世之防,以快臣民之望。
不允。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境內接居野人,雖授中朝指揮千戶之職者,本國邊郡官吏,常時接待,及論罰之際,不以官高待之,非唯官吏居民亦且不畏,彼野人亦不敢自以官高抗衡,恐懼屈伏,久已成風,故今接待及論罰,不可猝變而弛之也。
曩昔邊將或有過於嚴猛而生釁者,或有過於愛恤,反爲卑屈而繼之,不能如之則因以構怨者,此皆往日之明驗也。
是故待野人不可過於嚴猛而緻怨,亦不可過於卑弱而見侮,須寬猛得中,恩威竝著可矣。
近聞都萬戶浪蔔兒罕來會寧府路,獲帶箭豕,蔔兒罕之弟取其箭鏃,會寧人見而告官,縛辱之,又投於穢水中,此甚不可也。
卿知此意,使邊將待野人毋過於嚴猛,毋失於柔弱,使野人畏而愛之,毋生邊釁。
然幹係野人之事,不可喧傳,愼密施行。
亦諭于會寧節制使李昇平。
」 六月 6月1日 ○己酉朔,臺諫請仁與敬哉之罪,不允。
○司諫院啓:「連年旱乾,今年之旱,比舊有加,請侍衛牌、銃筒衛,姑限秋成放送。
且量減闕內別監、宦官、軍士等宣飯。
」上曰:「予將擬議施行。
」 ○中部長通坊三十餘家火,人有逮死者。
6月2日 ○庚戌,臺諫交章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不敬,苟犯此罪,天地所不容,人人所共誅者也。
仁與敬哉當侍女稱病出外之時,招緻宴筵,互相酬酢,已爲褻狎。
仁則又以侍女擬諸亡妾而悅之,寢近隣房,昵比無忌;敬哉則請而留宿,手自彈琴,以娛其心,乃至親往其家,綢繆贈物。
原其情則無上,按其律則叛逆,雖至萬死,尙有餘辜,殿下特從寬典,末減施行。
于時臺諫政府六曹交章抗疏,請置於法,殿下不忍加刑,沒爲官奴,逬諸極邊,而中外臣民,猶且未厭,鹹懷憤閔,已有年矣。
玆者,仁及敬哉俱免其役,而又移仁于南郡。
臣等竊念綱常,天下之大經;叛逆,人臣之大罪,爲人臣而濁亂綱常,則是爲亂逆,無時焉可赦者也。
殿下承列聖之統,貽後世之謀,固當以扶植綱常,維特世道爲急,今乃一遇旱災,遽釋天下之大惡,以毀萬世之大經,將恐亂逆之徒無所懲艾,而復繼踵於後日矣。
伏望廓揮剛斷,亟收是命,還隷官奴,以副輿望。
不報。
○以旱命減甲子年以上還上五分之一,又公處雜物推徵,減三分之一。
6月3日 ○辛亥,臺諫闔司請仁與敬哉之罪,上曰:「其初定爲官奴,實爲過重,故今乃改之。
」臺諫反復論請至于三四,不允。
○臺諫交章曰: 罪有可恕者,亦有不可恕者;言有可採者,亦有不可採者。
罪非可恕,則雖經年久,固不容釋;言若可採,則雖在芻蕘,亦當優納。
今仁及敬哉瀆亂綱常無君不敬之罪,凡有血氣者,孰不腐心切齒而懟之也!況如臣等,職在言官,尤切痛憤,不能自已,俱詣闕庭,再三啓請,不允。
臣等反覆思之,仁等之罪,律該處斬,特降爲奴,得保首領,其末減之恩至矣。
當初定罪之時,臺諫、六曹、政府合辭極陳,請論如律,俯從其請,沒爲官奴。
是則與衆棄之,非殿下之獨斷也。
殿下旣已與衆棄之矣,何至今日固拒臣等之請,而更施寬典歟!甚非所以懲惡戒後之道也。
我朝扶植綱常之至治,一虧於今日,而殿下從諫弗咈之美德,有損於此擧也。
伏望斷以大義,亟還成命,仍定官奴,以快臣民之望,不勝幸甚。
不報。
○禮曹啓:「今旱氣太甚,請更祈于北郊、社稷、宗廟、風雲雷雨、雩祀、三角、木覓、漢江、昭格殿,沈虎頭于楊津、樸淵,又行僧徒蜥蝪,聚巫祈雨。
開城府及各道祀典所載嶽海瀆名山大川及祀典所載外靈驗處,盡誠以祈。
」從之。
○對馬州宗虎熊瓦遣人來獻土物。
6月4日 ○壬子,傳旨命政院:「今後事大及祭享內別有所議事、大小用兵、堂上官除授科罪外,其餘庶務,悉令世子聽斷。
」 6月5日 ○癸醜,領議政黃喜啓:「臣不仕在家,救旱之術,反覆思之,近者憲府風聞守令所犯,其官人吏,散囚他郡,拷訊累次,不無冤抑。
前江華府使楊脩,臣妻弟也。
不得無嫌,然安敢避嫌而不啓乎!以脩所犯推劾之故,散囚江華人吏于諸郡,訊杖七八次。
且南原,臣之本鄕,憲府問府使柳漢生所犯,亦囚人吏于諸郡拷掠,至漢生遞代,物故而後已,是皆冤抑莫甚。
風聞雖不可廢,拷訊次數,依義禁府例,啓聞取旨。
」 上曰:「予亦聞之已久,所啓當矣。
」卽下傳旨于憲府曰:「今以風聞,推劾守令,所犯已現者外,其未現者,勿令更鞫。
」 ○行蜥蜴祈雨于慶會樓池邊。
○命崇德大夫李正寧,祈雨于興天寺。
興天祈雨,例用內醫院白檀香,是日,左副承旨李師純以香室之香封傳,上怒,使二三宦竪互相詰責,幾至六七。
師純啓曰:「右副承旨李季甸嘗主之,今日移病,故乃至錯誤。
」上怒稍解,乃曰:「予意季甸自謂儒者,不之緻慮,故責之耳。
今知移病矣,都承旨何不檢擧乎?此非予私事也。
」卽命首陽大君瑈,奉內香往興天寺。
瑈合掌搖身,周回佛塔,又勒臺監監察河淳敬,亦如己,淳敬老怯,不得已從之。
於是,瑈與都承旨李思哲以下,皆與僧徒,雜遝踴躍,備諸異熊。
自立佛堂以後,每作佛事,皆如此。
是會,上斷肉膳。
僧徒供給,倍於前,命內官監之,令內資內贍禮賓?官恣其所需,又使內饔執饌,極爲豪侈。
前此,禮曹佐郞金長春監忌晨齋,首陽以不禮佛叱辱之,自後無不禮佛者,然以臺監而禮佛,自淳敬始。
○下陳言百八十七道于議政府,擬議以聞。
時言者多以行城貢法,爲言時病正在此。
承政院一切披閱,疏內有言行城貢法處,皆朱抹,使不擬議,所擧行者,隻奉常判官閔奎請祭箕星、畢星等事而已,識者嘆之。
○禮曹請行五方土龍及畫龍祭,從之。
○司僕寺申:「古之救旱災者,趣馬不秣。
今考夏月喂馬例,內乘馬料豆七升,其餘五升。
今內乘馬四十匹,除十匹,本寺馬二百七十匹內一百四十匹料豆,各減二升,至秋復舊。
」從之。
6月6日 ○甲寅,議政府左議政河演以旱辭職曰:「三公之職,百責所萃,其任匪輕。
臣本疎慵,特蒙殊遇,濫叨重寄,顧乏涓埃之補,常懷屍素之慙。
臣素多疾病,年至七旬有四,比來益衰,眼暗耳聾,昧於視聽,右臂傷痛,難於起居。
況以非才,共天位食天祿,久妨賢路!玆當農月,旱災太甚,以緻宵旰之憂,益切兢悚,罔知攸措。
伏望殿下諒臣至情,罷臣職事,代以賢能,非但老臣退保餘生之幸,抑亦弭災之一大端也。
」 不允。
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亦以旱請免,皆不允。
右議政皇甫仁以爲:「雖上章辭免,上必不從。
心知不從,而外辭,予不爲也。
」獨不辭。
○上護軍金方貴等上書曰: 竊觀自昔帝王之興,必有褒功之典,下至陪從之微,無所不錄。
況蓋帷不棄者,所以恩及犬馬乎!臣等自殿下潛邸之時,陪從旣久,瑣瑣庸劣,雖無寸效,然豈不欲攀鱗附翼,垂名後世者哉!臣等每以陪從之舊,各蒙恩眷,已踰涯分,非惟他望,但以幸際昌辰,得侍龍潛,誠萬世一幸,而泯泯焉與草木俱朽。
矧今淪沒且半,存者無幾!此臣等幹瀆聖聰,觸冒天威,至再至三而不能自已者也。
伏望下察至情,上依舊典,特賜元從之號,使後世子孫得知聖恩之所從。
不允。
○禮曹申:「今三次祈雨,略無雨徵,請更行諸處祈雨。
」從之。
6月7日 ○乙卯,還給李純之等二十六人職牒。
○對馬州宗貞盛、宗貞國遣人來獻土物。
6月8日 ○丙辰,小雨,停諸處祈雨。
賜蜥蝪祈雨內竪九人、童男七十七人、興天寺祈雨僧百四十人布物有差。
○鹹吉道都節制使報:「女眞司直金毛多好、指揮樸猛哥豆來告:『今年三月,自上國回至李滿住所居,滿住曰:「皇帝降聖旨,令我歸順朝鮮居生。
且前日入寇茂昌者,非我,實忽剌溫兀狄哈所爲。
今欲歸順,移書都節制使,探候可否,而後親朝。
」仍以書授之,吾等持以來。
』今將滿住移書,封緘上送」 遂回諭都節制使曰:「以所啓金多毛好等之言觀之,則滿住似誠心歸順,以滿住移書觀之,不是滿住之心,金毛多好等要滿住歸順耳。
卿宜與金毛多好等答曰:『移書,與汝等所言不同。
果滿住誠心歸順,國家豈不厚待耶!』」 6月9日 ○丁巳,傳旨禮曹:「僧徒祈雨後,若得雨,則設齋報供,以爲恒式。
」 ○義禁府啓:「樸崇敬依罵祖父母父母律,絞不待時。
」命減一等,永充平安道茂昌軍。
○刑曹請劾慶源判官朱有斐以官庫米布給官妓之罪,不允。
6月10日 ○戊午,命義禁府,釋辛孟磷、金繼孫等,但樸撝謙托義昌君玒,濫屬內禁衛,冒受司勇,以知情受假官律,杖一百徒三年,罷玒職。
○義禁府將前日李賢老、金跳、金世敏擅用魯達照律狀以啓,命賢老、世敏仍流前配所,銚外方付處。
義禁府又啓:「賢老受前隊副李陽茂古銅香爐,令隊副安成祐薦陽茂爲防牌牌頭,陞受隊長,宜以專擅選用律論斬,然自首當免,但受香爐等事,匿不以聞,依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律,杖一百徒三年。
陽茂以知情受假官,杖一百流三千裡。
金世敏、金銚、鄭而漢,於賢老挾私除受,懜然不察。
銚、而漢以佐貳官杖六十,世敏以長官減三等笞五十。
」 命陽茂減一等徒三年,賢老、而漢、銚、世敏已受罪,勿論;賢老以贓不敍。
○罷和義君瓔職,以奪朝官妓妾也。
瓔性貪女色,常竊妻伯父樸大孫婢妾生子。
○司憲府啓:「金世敏、金銚、李賢老,俱犯重罪,殿下卽位三十餘年,未有如此冒濫者,請全科罪之。
」上曰:「一人犯百罪,豈可一一科斷!旣以死罪,減等流配,豈可以後有罪而更加罪之乎!」再請,不允。
6月11日 ○己未,司憲府請兵曹官吏之罪再三,不允。
○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各道監牧官委之牧子,常不點檢,因此孶息少,而故失多。
又新舊授受之際,不明白交割,故點檢之後,不數月間,或稱盜殺,或稱逃逸,數至百餘,耗損之弊,終至難防。
各官分養馬則二匹故失者,看養色掌及守令竝徵,而牧場馬匹,獨徵牧子。
且監牧官等故失馬匹之數,不至杖罪,則去任勿論,故日益陵夷,甚者匿不開報,以待考滿,若監牧官以時點檢,則固無逃逸之弊。
今隻徵牧子,甚爲未便,今後一依京外官交代例,新舊監牧官計數交割,解由相傳,故失馬匹,依正統五年受敎論罪,逃逸馬匹則群頭群副,每一頭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
監牧官,每十匹笞三十,每三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其連陸牧場則故失馬十五匹以上、逃逸馬十匹以上,有牧子各島牧場則故失馬二十匹以上、逃逸馬十五匹以上者,監牧官依牧子一名例,竝令均徵,以杜耗損之漸,其餘無牧子海外牧場,勿令追徵,監牧官隨卽論罪。
」 從之。
○監察河淳敬以興天祈雨禮佛,知其違禮,請避嫌,命就職。
6月12日 ○庚申,議政府啓:「臣等聞將行報供齋于興天寺。
報供齋,古所未聞,請停之。
」上曰:「報賽,非特此也,他皆行之,民間祈禱,亦多行報謝之禮。
我不敢知爲之而有何所害,不爲而有何所利!此是年終還願之類耳。
」不允。
每歲初,爲上祝釐,作願狀禱于神佛,至歲抄祭而還其狀,謂之年終還願。
○議政府據忠淸道監司呈啓:「黃澗住故安定監務樸東植有一子曰滋根,年十五。
東植死,喪事一遵《家禮》,不作佛事,旣葬,廬墓定省如生時,親自負石,以築塋階。
弊廬一間,不蔽風雨,哀泣三年。
母張氏患乳瘇濱死,親吮,經三日而愈。
張嗜魚雉,滋根雖冬月,操罟捕魚,家貧無馬,徒步獲雉,甘旨無闕。
每逢歲時,必極備酒食獻壽。
凡張氏素所親厚鄕中族黨,無不招緻,務令開歡。
張氏年三十二,中風濕,腰下不遂,滋根盡心求醫,終無見效,遂緻全身不遂,十餘年長臥不起。
一日,召家人,付以後事,且令滋根備葬具。
滋根號痛悶絶,良久復蘇,告天曰:『母子一體,氣血相連,昔有母嚙指而子覺痛者,今我母年老,勢難施藥,願灸吾身,以代母病。
』滿身艾炷,張經一旬而病愈。
請令吏曹隨材敍用。
」 從之。
6月13日 ○辛酉,傳旨刑曹:「僧人犯奸盜及無度牒之罪外,其餘雜犯杖以下,保放推考決罪時,申聞施行。
又犯戊辰十月之禁,不告官擅造寺社,當撤毀者,亦皆申聞。
」蓋新創寺社之禁,著在《六典》,後又申明。
近來中外僧徒夤緣貴戚,因舊基重新寺社,窮極侈麗,上慮有司據法毀撤,故有此傳旨。
○司憲府據全羅道監司關申:「守令,近民之職,其任非輕。
扶安縣監金允富長於武才,全不識字,隻宜防禦之任,不宜臨民。
一應事務,委之於吏,吏緣爲姦,盜用官物,橫斂民財,其弊不小,乞罷其職。
」不允。
6月14日 ○壬戌,議政府啓:「前日傳旨內,僧人雜犯,保放推考;新造寺社,申聞破毀,實爲未便。
乞收還是命。
」上卽收還傳旨。
○司憲府啓:「臣等聞近日行報供齋,其他報賽祭,待秋而後行之,此齋則纔罷祈雨,隨卽設行,有違祀典。
且雨未浹洽,則宜當更祈,若得雨,則復行此齋。
臣等意謂褻瀆,請令勿行。
」上曰:「吾以若等爲淺狹,此齋爲農事而爲之,雖行十度,何不可之有!佛家之事,非若等所知,不可以祀典槪論也。
」 ○義禁府啓:「閔叙不孝之罪,斬不待時。
」命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閭延府,永永充軍。
6月15日 ○癸亥,司諫院請停報供齋,不允。
○議政府與禮曹同議申倭客人迎餞饋餉及中路宴享度數:「日本國王使臣則浦所三次,慶尙道三所,忠淸道、京畿各一所。
大內殿使人,浦所二次,慶尙道二所,忠淸、京畿各一所。
宗貞盛特送別例厚待人,浦所一次,慶尙、忠淸道各一所。
回還時,與來時同,但浦所隻設一次。
其餘倭人,除浦所饋餉,隻於慶尙道內來去,各設一次。
又日本使臣,於乃而浦接待;大內使人,乃而浦、富山浦,隨宜接待;別例倭,勿論三浦接待。
」 從之。
6月16日 ○甲子,司諫院啓:「宗廟、社稷、山川,竝行祈雨,而報祀尙未行,先行興天寺,實爲不可。
今聞更行祈雨,一以祈雨,一以報供,尤未便當。
」上曰:「宗廟、社稷,卽行報祀,載在禮文而不行,則是予怠惰而然矣。
此齋異於他祭之例。
」不允。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啓:「大抵臺監,糾察非違而已。
興天寺祈雨,監察河淳敬,與其僧徒共行禮佛,大失憲臣之體。
且祈雨無處不行,而報供之齋,獨行於興天,無乃不可乎?請罷淳敬,停報供齋。
」上曰:「淳敬之往興天,專爲佛事。
若姦詐之徒,必不爲此,而淳敬則克盡敬佛之禮,予以爲直矣。
」又啓曰:「當宋之時,飛蝗自斃,群臣欲賀,帝止之。
後當奏事,飛蝗蔽天,帝曰:『若受賀,則人必笑矣。
』今因暫雨而遂設報供,則與此欲賀之事奚異乎!假使爲之,依他報賽之例,待秋而行。
」上曰:「此齋不可以他例論也。
且近者姦詐不肖之儒,在家則飯佛齋僧,出則陽爲闢佛之說者,頗多有之。
淳敬則不然,公行敬佛之禮,可謂直矣,何罪之有!」又啓曰:「古者年不順成,八蠟不通,若雨未浹洽,而年或未熟,則安有報賽之理乎!且淳敬雖曰直矣,進而禮佛,退而避嫌。
禮佛之事是,則避嫌之事非矣,其間豈無邪正之分乎!」不報。
○集賢殿上書曰: 今年旱災,近所未有,然自丙辰以後,人心屢經天災,不甚驚異,國家懼災備荒之事,亦不如前日之急急也。
向者之雨,假使周洽,時亦已晩,況暫雨暴乾,加以疾風,田之龜拆如舊,苗之憔傷尤甚,六月已半,而農事若此,其無豐年之望決矣。
所當罷冗務省浮費,講求荒政,以爲賑恤之計,今一雨乍降,歸功於佛,遽設報功之齋,竊恐殿下未聞旱災之至於此極也。
雖或以謂江水稍多,必是上流有雨,亦間有州縣雨澤之報,豈可以一隅一地之雨,輒弛憂懼之心乎!譬如人有疾,療以醫藥,禱于神祗,偶一少間,便謂神惠,亟行報謝,而疾猶未已,終於無益,則鮮不爲人之災。
今報供未罷,而禱雨又作,災且未弭,則亦何異於是哉! 且凡祭享朝會,必有臺監者,糾察非違而已。
是故敬莫大於宗廟,而臺監不親庖祝駿奔之事。
今司憲監察河淳敬監興天禱雨而乃與僧徒周走佛殿,朝衣緇服,雜沓後先,以至搖身距躍,汗流沾背,以物支衣。
當時傴僂荒唐之狀,非惟風憲之儀掃地,大失朝廷體貌,豈宜復處憲司,以玷士風!伏望命罷報供,務求荒政,以謹天戒,又黜淳敬,以肅臺綱。
上謂集賢殿曰:「宗廟社稷祭,皆參神辭神。
若於僧徒祈雨,或參神辭神,則若等許之乎?」對曰:「僧徒祈雨,非宗廟社稷之比。
遣臺監之,猶且不可,況參神辭神乎!今方旱乾,諸處報賽,尙未擧行,而汲汲報供於佛,深爲未便。
」再三請之,不允。
6月17日 ○乙醜,召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謂曰:「繼世之君,新立條章,雖曰不可,然其除授之事,雖更立法制,未爲失也。
其在太宗創業未久,法度未備,而事無闕失,然當是時,政丞河崙於除授之際,多所猥濫,至以用人機密之事,私錄於書,及銓注之日,出諸曩中,公然注擬,其後雖不兼吏曹,私錄人之姓名,多至滿紙,遂以啓達,太宗亦許而用之。
當時予亦知之,太宗亦嘗語之,然功勳重大,太宗委任不疑。
及至于我,如此猥濫者,亦多有之,不可一任前例,因循不改也。
於是,初立循資箇月之法,人多怨焉,猶且未盡,故乃立行守之法。
當其立法之初,皇甫仁、金宗瑞亦言其便,今則政府稍有不便之語。
予意以爲京中守職則勿令隔等授之,隻使正五品守從四品、從五品守正五品,外方守職則使六品不得守知郡事,五品不得守都護府使何如?且今守職者,散官雖卑,承蔭則一依職事,其待守職,可謂至矣。
予欲散官職事相等,然後許令承蔭,何如?」 演等啓曰:「不得隔等授之,隻陞一等,則狹隘難行,宜當隔一等陞授,使從五品得守從四品,從四品守從三品。
至於外方守職與夫承蔭之事,上敎允當。
臣等亦有議焉,以一事言之,判事則中訓正則通訓,掌令則奉直,持平則通德,在朝列則位卑者反居於上,坐本司則資高者反居於下,顚倒如此,請改正之。
」 上曰:「如此者,非行守之法之過也,全是典選者不能詳察之所緻也。
其行守職之法,依卿等所議。
」又曰:「風聞之禁,祖宗成憲,不可改也。
然公罪外,一應私罪,推効何如?予踐阼以來,三十餘年,旱災未有甚於今日,侍衛軍士爲半放遣,何如?」演等曰:「貪汚亂政,非法虐民等事,風聞推考,若事理明日而不服者,取旨刑問。
軍士若爲半放送,則留京侍衛者,獨守其苦,勿令放送。
」上曰:「予當磨勘施行。
」又與密議,辟史官不入。
近來凡議事,不欲人聽聞,必先斥史官,史官亦退縮,莫敢一言。
6月18日 ○丙寅,上謂承政院曰:「今年二月多雨,三四月小雨,端午雨,入土亦未深,至今月初七日始雨。
然是驟雨,不入土,歷觀往日,無如今年之旱。
予尋常思慮,旣不能及於人,而又不能安心以居,況又如此之變,其可安於君位乎!厄運如此,欲移居小家,令東宮入處闕內。
若康寧、萬春、千秋、延生、慶成、思正殿,是謂正宮;鹹元、交泰殿、紫薇、宗會、松柏、麟趾堂、淸燕樓,是予所建小室也,非正宮,故將使東宮居之,大臣不可,故予更思之,鹹元、交泰殿,世子不可居也。
令世子入處麟趾堂,其侍女分入紫薇、松柏、宗會堂何如? 大臣又以爲若世子入處,則君上復還爲難,然世子之入,旣非正宮,予雖復還無妨,不還亦無妨也。
世子自麟趾堂乘平轎,出慶會門,依前例受朝參。
其視事則於思政殿東壁坐交倚,二品以上西壁,三品以下南行。
太宗皇帝時,於禦座東壁,高設皇太子之座,太子坐而聽政,今則但交倚耳,豈不可乎!今予移臨瀛之家,東宮入處麟趾堂,晝則出來問安,不亦善乎!予之榮享,焉往而不然!於彼於此,享位如舊也。
予之答災變,亦當如何也?古人雲:『避正殿。
』予今避正殿而居小家,則其視懜然不自量而苟處法宮者,豈不愈乎!」 6月19日 ○丁卯,都承旨李思哲等啓:「上今欲移禦于臨瀛之第,以遇災恐懼而然耳。
然臣等之心以謂古者遇災避居者,非謂此也,避居正殿耳。
若移居于外,則侍衛之士,其弊不貲,然勢不得已,則雖有大弊,不可已也。
今乃無故而移禦于外,使東宮入處于內,中外臣僚,莫不驚駭,請停移禦。
」 上曰:「昔年行幸時,諸大君疊處于忠順堂,今欲令世子移入麟趾堂,常受朝參視事,如此則政事無陵夷之弊矣。
昨夜夢愕,爾等亦知之。
」思哲等又啓曰:「麟趾堂雖在正殿之外,實是爲上而建爾,其與諸大君之事不可例論也,請須停之。
」不允。
○司憲府啓:「元生僞造賜牌禦押,厥罪匪輕,而今還給科田職牒,得齒宗親之列未便,請收是命。
」不允。
○司諫院請河淳敬拜佛之罪,不允。
○行北郊祈雨祭,又行蛇醫祈雨。
○示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慶源節制使兪應孚,令起復赴任,然野人相接之際,不宜淡服,許令權著吉服。
」 6月20日 ○戊辰,行雩祀風雲雷雨祭。
○召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等謂曰:「昔唐高祖欲沙汰佛法,群臣諫止之;太宗欲爲佛事,千官勸成之,唐之諫佛者,惟傅奕一人而已。
至於宋眞宗,欲爲天書,王旦、寇準俱爲名臣,皆贊成之,諫者獨孫奭一人而已。
逮我本朝,母後彌留,議政李願袖經卷讀誦祈禱;孟思誠亦名儒,盡誠禱佛,時議多之。
今集賢殿上疏請停報供齋,又黜河淳敬,辭頗譏謗,何以處之?且監察,凡祭祀必行拜禮,自今僧徒祈雨,令監察亦行拜禮,永以爲式何如?」 援引古辭,以諺文書之,辭語反復,幾二十餘紙。
大抵意在群下不從風向佛,私自譏議,又深斥集賢殿諫說之非。
演等對曰:「集賢殿官志在扶正道,言雖過中,不可責也。
監察拜禮,宜如上敎。
」卽傳旨司憲府:「自今僧徒祈雨,監察隨他拜佛,以爲恒式。
」 ○司諫院啓:「元生僞造禦押,非他罪之比,乞收成命。
」上曰:「元生之罪雖重,實非魁首。
且年少愚騃所緻,豈可一一如法!況宗親不可以常人例論也。
」再請,不允。
諫院又啓:「今傳旨,祈雨,監察例行拜禮,臣等深以爲未便。
」上曰:「祈雨之時,人君狎疏以禱之,不以此爲不可,而獨以一監察之拜,謂之不可,是何意耶?爲此言者,謂之識理可乎!誠輕薄之言也。
」 ○臺諫又請停監察拜佛之事,上反復詰之,竟不允。
6月21日 ○己巳,雨。
○司憲監察河淳敬上書辭職曰:「臣於興天祈雨日,惟知至誠祈禱之不暇,不知監察禮佛之當否,行禮於佛,以盡誠敬,今集賢殿、司諫院具臣之罪,交相進諍。
臣旣受人責,不可靦面就職,乞罷臣職。
」不允。
○臺諫啓:「臺監拜佛,自古所無,請依舊勿拜。
」上曰:「我國之人,有內外心者頗多。
今受命而行,以外貌察其是非,中心則不欲歸依,不肯拜佛可乎!若等故乃以此固爭乎!」 6月22日 ○庚午,上謂承政院曰:「兵曹事煩而郞廳數少,凡其差錯之事,雖郞吏殘劣所緻,然事亦煩劇,加設郞廳何如?且古者六曹郞廳之數,不必定額。
刑曹及都官,事務煩劇,加設郞吏,亦何如?刑曹都官不可加設則已,兵曹不可不加設,其議諸政府。
」政府啓:「刑曹都官,已曾各加二員,都官還減一員,兵曹雖事煩,不必加設,但當精選以任之。
判書則凡事竝皆聽斷,請勿兼他事,常坐本曹。
」上曰:「郞廳之數仍舊,判書則雖兼他事,無不可也。
」 ○全羅道綾城縣校生梁淮等燒毀齋菴十一所。
是日夜三鼓,命義禁府副鎭撫姜孟卿,往鞫之,仍命兵曹郞廳及司鑰齎開門符,開敦義門遣之。
此非軍情急事,而顚側至此,人多駭之。
○司憲府上疏曰: 是非不兩立,邪正不竝行,此天下古今之常理。
殿下卽位以來,勵精圖治,闢邪說扶正道,凡所施爲,率由典常,三十有年于玆矣。
伏覩今六月二十日傳旨內:「僧徒祈雨,監察依式拜佛。
」臣等寢食未安,不勝痛憤,謹將不便事由,累續天聰,未蒙兪允,反復思之,未知其可也。
臣等以謂佛氏之誕妄無益,前賢論之已盡,不復庸贅。
然自祖宗以來,如遇暵旱之災,取禱於佛,是乃無所聊賴靡神不擧之意也,非崇信其道而然也。
其遣監察,亦以糾其非違,繩其懶慢,就令僧徒盡誠祈禱而已。
儻曰監察不拜,無以感格,則心之誠敬,豈關於拜不拜哉! 臣等竊惟憲司之任,上以陳善閉邪,下以糾察百官,所係匪輕,故居是職者,雖甚庸愚,皆欲砥礪名節,正直是守。
今使監察攅手拜佛,敢行非禮之禮,則豈但監察一身之失禮哉!人將曰執禮臺臣,尙且禮佛,競相歸依,靡有紀極,邪說日盛,正道日消,末流之弊,不可勝言。
臣等俱以庸資,濫叨憲司,夙夜戰競,圖報聖治之萬一,今日之命,若合於義,當先奉行,何敢喋喋以煩宸聰哉!伏望亟收是命,隻令仍舊,幸甚。
不允。
○全羅道觀察使報:「金堤人禮賓注簿崔頤得狂疾,常持刀劎,人不得近。
其子涉之晝夜不離側,使不得發狂。
其父又發癰疽,親吮其癰,使其疾愈,父母歿,廬墓三年。
孝行特異,宜加褒奬。
」命吏曹敍用。
6月26日 ○甲戌,永膺大君琰娶卒府尹鄭忠敬之女。
上鍾愛琰特異諸子,賞賜珍寶累鉅萬。
6月27日 ○乙亥,上謂承政院曰:「川寧縣監鄭忠碩,永膺大君夫人叔也。
今因主昏挈家而來,且已滿五年,予欲遞差,何如?議諸政府以聞。
」政府皆以遞差爲便,領議政黃喜獨以謂不可,上從僉議改差。
○傳旨吏曹: 前此京官以散官從九品授守八品職事,從八品授正七品,從六品授守正五品,從五品授守正四品,從四品授守從三品。
外方則以以五六品授守郡事,四五品授守都護府使,正從四品授守牧使、大都護府使,實爲未便。
自今除特旨除授及遷轉去官人外,京官從九品,不得陞爲正八品,以至從四品不得陞爲從三品。
守令則六品不得陞爲郡事,五品不得陞爲都護府使,從四品不得陞爲牧使、大都護府使,永以爲式。
○議政府據刑曹呈申:「牛馬盜賊,一時竝現者,從一贓多刺字。
」從之。
6月28日 ○丙子,承政院啓:「忠淸、京畿旱災尤甚,乞降香祈雨。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前知韓山郡事金德崇,檢漢城天益之子也。
爲親辭職,歸鎭川奉養,不離側。
每遇佳辰,必設宴邀賓,以慰悅父母。
母金氏年八十四而歿,時德崇年六十二,廬墓側哀毀,朝夕奠訖,卽歸家定省其父。
距墓二裡許,杖步往來,雨雪不廢,服闋還家,益悲哀,不離父側,奉養尤至。
又迎妻母于家,事之如母,一鄕稱嘆,人無間言。
甲子七月,天益卒,同葬母墳而又廬焉,寢不衾褥,食不飯羹,啜粥臥茵,杖而後起。
鄕黨哀而止之,德崇曰:『瘞父於地下,而退食於家,所不忍也。
況予旣失雙親,年過七旬,強生於世,復誰爲乎!雖死墓側,將無憾也。
』晨興哭墓前,日昏點燈侍坐至半夜。
及釋衰,還家見父母,平生居處,輒涕泣哽咽,敬虛座如在,每過庭必趨。
又奉神主,事之如生。
晨昏必拜,朔望必祭,俗節亦獻時食,鄕裡歎服。
戊辰夏歿。
德崇孝行特異,然已物故,未得褒賞,乞官其子,以勵後人。
」 從之。
子貴識、貴試。
〈世宗莊憲大王寶錄卷第一百二十四〉 秋七月 7月1日 ○己卯朔,移禦臨瀛大君第。
時臺諫、集賢殿屢諫報供齋,上不悅,故移禦,令東宮入內,蓋欲內禪也。
大臣力請而止。
○以李渲知中樞院事,李明晨中樞院副使,李師元、安完慶、辛叔晴竝僉知中樞院事,金自行司憲持平。
○知敦寧府事趙賚卒。
賚,漢山君仁沃之子。
初中生員,遂登武擧,累遷上護軍。
歲戊戌,除蓴城鎭僉節制使,尋移甕津鎭。
壬寅,拜右軍同知摠制,歷工兵戶三曹參判、京畿、江原、平安道都觀察使、忠淸、慶尙道都節制使。
甲寅,判漢城,尋知敦寧府事,乙卯,以疾乞退,蔔居楊州西山先塋側,至是卒,年七十六。
輟朝弔祭。
諡節孝,好廉自克節,慈惠愛親孝。
子孝生、順生、觀生、德生。
○命首陽大君瑈、都承旨李思哲,祈雨于興天寺。
瑈雜於僧徒中,踴躍周匝,汗流沾背,略無倦色,惑信釋敎,嘗謂:「勝於孔子之道,程、朱非之,不深知佛氏者也。
天堂地獄,死生因果,實有是理,決非虛誕。
不知佛氏之道而斥之
政府僉曰:「庭下取招,啓聞科罪。
守令則六戶以上不發程者,項鎖囚隣官十日;五戶以下,囚五日,以違令笞五十收贖。
」領議政黃喜、左參贊鄭苯曰:「守令誠爲可罪,然當農時,移囚隣官,供億輸轉之弊不貲。
請除囚禁,贖杖八十。
」上從前議,遣義禁府都事曺碩文于全羅、忠淸道,金季老于慶尙道鞫之。
○對馬州宗盛直遣人獻馬,請定往來船數,不聽,賜米豆二十石。
盛直,茂直子也。
4月23日 ○壬申,遣判內侍府事崔濕于忠淸、全羅道,同知內侍府事李貴于慶尙道,選揀處女,爲永膺大君嘉禮也。
○夜,白氣見于東北方。
4月24日 ○癸酉,司憲府啓:「黃海道監司申自謹妻王氏赴任時,輿馬僕從,僭分越禮。
自謹以家長,不先禁制,請推劾。
」不允。
○上謂承政院曰:「崔浣妾,雖爲浣能盡其誠,然爲再嫁,無足嘉賞。
前者樸伸之妻,伸死自刎,以其再嫁,不加褒賞,亦此類也。
其令禮曹知之。
」 4月27日 ○丙子,諭平安道都節制使:「今當解氷,又無聲息防禦之事,不無懈弛,常加戒嚴。
」 4月28日 ○丁醜,命漢城府,推刷三角、道峯山丐乞饑民。
4月30日 ○己卯,召繕工提調鄭苯、閔伸、禮曹判書許詡、參判趙克寬,議寧國寺水陸社移排便否,皆曰:「當移。
」 ○上令相視,苯請與都承旨李思哲偕往,從之。
○是月旱。
五月 5月1日 ○庚辰朔,世子代行別祭于文昭殿。
5月2日 ○辛巳,鄭苯、詐詡、閔伸、趙克寬、李思哲自寧國寺還啓:「水陸社移寧國寺爲便。
」上命與政府同議以啓。
5月3日 ○壬午,以姜碩德爲中樞院使,李季疄開城府留守,李昇平中樞院副使,樸堧仁壽府尹,金浣之吏曹參議,南佑良兵曹參議,趙由禮僉知中樞院事,兪益明判會寧都護府事,兪應孚慶源都護府使。
○對馬州宗虎熊瓦遣人獻土物,仍請糧及印,命依其父盛世例,賜圖書竝米十石。
5月4日 ○癸未,月掩金星。
○左議政河演、右贊成金宗瑞啓:「水陸社,可移寧國寺。
」右議政皇甫仁曰:「津寬水陸社,太祖再三臨幸所定,不可輕棄,任其頹敗也。
況新創寺社,國有禁令,寧國寺僧違法創之,旣不能治罪,又從而爲水陸社,則後來姦僧,何所懲乎?仍修津寬爲便。
」召鄭苯、閔伸曰:「右議政之論,非徒正大,且爲切當。
津寬修葺之事,磨勘以啓。
」苯等曰:「修葺之事,禮曹已嘗措置,役徒則聽從自願受職,僧自齎五十日糧役之。
材瓦則定幹事僧,給米四百石、緜布二百匹,防納州縣貢物,以供其費。
」上曰:「役五十日,不其過乎?以三四十日爲定何如?」苯曰:「自願僧多則三四十日可矣,小則不可也。
」上曰:「已知之矣。
」自苯等獻議代納貢物以後,幹事僧巡州郡,督受其價,重斂于民,穀米山積,惟所用,聲色酒肉,無所不至,監司守令,莫敢誰何,至有設宴慰之,曲意承奉者。
有覺頓者,幹事之最姦猾者,橫騖州縣,人有小忤其意,必讒而抵罪。
5月5日 ○甲申,世子代行端午祭于輝德殿,又宴宗親于後苑,射侯。
5月6日 ○乙酉,世子受朝參。
○初,唐船一艘漂到靈光郡古道島,上曰:「予欲觀唐船體制久矣,今至我境,是天賜之也。
」乃遣吏曹參議金俒之,見其體制,依樣造船。
司諫院申:「全羅道因田品分揀,入居催督,使命煩多,請停俒之之行。
」不允。
○命政府六曹,議樸崇敬之罪。
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右贊成金宗瑞、吏曹判書鄭麟趾、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兵曹判書閔伸、刑曹判書李承孫、禮曹參判趙克寬、吏曹參判李審、工曹參判李思任、刑曹參判李邊曰:「今考文案,崇敬母子,自來不失情愛,但據於因奴婢財物,與崇敬構怨,必欲緻死,嗾裡人招摭罪過,以訴于官。
其母告狀言:『吾子本無不孝之狀,願置之。
』以此觀之,據於操弄老姑,離間骨肉,當蒙首惡之罪,今已物故,已矣。
崇敬不順之狀亦著,然被據於離間,以至於此,而置之重典,情有未安,末減何如?」 戶曹參判李先齊曰:「崇敬之罪,本非親告,宜免。
」命更啓。
○義禁府啓:「元據於謀害樸崇敬,織成崇敬所不言閨中醜語,離間母子,罪幹綱常。
然已物故。
若全釋勿論,姦狡之徒,効此而起,敗亂人倫。
請奪告身,以戒後來。
」從之。
5月7日 ○丙戌,下金銚、趙順生、鄭而漢等于義禁府,鞫辛孟磷等屬內禁衛之故。
上謂承旨趙瑞安曰:「前者金世敏項鎖而囚,予以世敏今雖庶人,曾爲宰樞,且議親,故許令解鎖。
今金銚等亦皆優待之臣,不可項鎖,若犯死罪則可矣。
」 5月11日 ○庚寅,世子受朝參。
○上謂義禁府提調鄭孝全等曰:「李賢老供招:『辛孟磷、金繼孫等,家風身彩俱實,又是武科。
樸撝謙雖非武科,武才之能,衆所共知,故不見身彩,屬內禁衛。
』雖然內禁衛見身彩入屬,已曾立法,賢老之言,甚爲荒唐,須考問,如有違端,孟磷等及堂上,竝皆拷問。
」 5月12日 ○辛卯,司諫院啓:「兵曹堂上責任匪輕,須擇諳練詳明者。
今南佑良未嘗試於京官,遽拜參議,未便。
」上曰:「若用賢才,則豈拘於未試京官而不用乎!」又啓曰:「前等堂上,擇其識理者而用之,尙有差錯之事,況未試京官者,能堪是職乎!請先試於他官。
」不允。
諫院又啓:「金攸以朝奉,拜禮賓少尹,未久而超遷爲寺尹。
禮賓,非去官之司,而以朝奉陞授三品,無乃不可乎?請改之。
」攸與吏曹判書鄭麟趾比隣,故諫院言之,竟改之。
○禮曹緻書對馬州宗貞盛曰:「慶尙道慶州民原奉等十二名,今年正月,乘小船下海捕魚,忽遇西風,向東漂流,不知去處,其父母妻子號哭可憐。
意必漂至貴境,或隣近諸島。
爲此將各人花名年歲,書內具錄,冀盡力檢審發還。
」 ○刑曹申:「鹹吉道五鎭人民逃往野人地面者,勿令減等,依律斬不待時,以懲惡逆。
其捕告者,專給犯人財産,若犯人貧無財産,則官給緜布十五匹。
其招引野人,日徵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從之。
5月13日 ○壬辰,益寧君??以其奴桂同奸所私婢割勢,命宗簿寺鞫之。
5月15日 ○甲午,上謂承政院曰:「李賢老受李陽茂古銅香爐,已爲贓吏。
其受丘吏鍮盆爐口、竹方席、竹枕、竹席之事,須令更鞫,何以加於前罪!置之如何?」承旨等啓曰:「賢老旣以丘史一名役於母家,二名給於妾家而受此物。
雖以兩家自受,己不與知爲辭,賢老豈不知之!若信此言不鞫,則是陷於術中,但今所受之物計之,不滿貫數,罪不加於前罪,勿鞫爲便。
」政院初以不鞫爲陷於術中,又以勿鞫爲便,陽爲正論而終獻諛如此。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江界土官東班從五品一、從六品二、從七品四、從八品五、正九品五、從九品十一,凡二十八。
今以正五品都府司都府一、從六品典禮局使一、從七品典酒署丞一、司倉署丞一、從八品都府司直長一、陳設署直長一、正九品典賓署錄事一、支應庫錄事一、從九品典禮局錄事一、典酒署錄事一、正設局錄事一、司獄署丞一、營作院錄事二,仍屬江界。
從六品都府司丞一、從七品典賓署丞一、營作院注簿一、從八品正設局直長一、支應庫直長一、司獄署令一、正九品典賓署錄事一、司倉署錄事二、從九品典禮局錄事一、典酒署錄事一、正設局錄事一、司獄署丞一,移屬朔川。
從之。
」 ○對馬州宗貞盛遣人獻土物。
5月17日 ○丙申,一岐州鹽津留源聞遣人獻猿。
5月18日 ○丁酉,義禁府啓:「魯達依徐盛代求萬戶,盛代請於南智、金世敏、金銚、李賢老。
世敏、賢老擬以於蘭萬戶,盛代曰:『於蘭,非所欲也。
』遂改高巒,知銚不能駁議,符同申達,照以官吏交結近侍夤緣作弊符同奏啓律,達、盛代、賢老、世敏、銚、智竝皆斬,妻子流二千裡。
左副承旨安完慶當盛代囑托世敏之時,猶及聞知,不能檢擧申達,以應奏不奏律,杖八十。
但南智當初覺擧啓聞,論以自首例當免。
且達因世敏所知趙奉,以馬二匹,減價賣於世敏子利孫,奉持其馬,欲賣於利孫。
及達拜萬戶,匹段一匹,又因奉納于世敏家婢,不受,奉歸置其家,以謀自用。
奉依枉法贓律,杖一百遷徙。
然年七十以上,例當收贖。
」 從之,完慶止罷職,達減死杖一百,流會寧府;賢老、世敏、銚待畢鞫內禁衛,然後更啓。
○傳旨吏曹:「諸道點馬,必用曾經司僕者,故拘於定制,不得精擇,以緻馬政錯誤。
自今司僕祿官兼官,及竝他朝官擇諳練者差遣。
」 5月19日 ○戊戌,太白晝見。
○議政府啓:「外方滯獄,猶或有之,義禁府未有久滯者。
今閔叙之事,歲將一周,尙不承服。
且其母常言:『無不孝之事。
』每告哀求生,叙亦終無承服之理。
旣不承服,則不可全科斷決。
」上曰:「如欲速決,則擧何名以罪之乎?」又啓曰:「叙不順之狀已著,以此定罪爲便。
」 ○以旱命除各殿各宮供上酒及各道朔望進上。
○對馬州宗貞盛、宗盛弘、宗盛家、宗盛國各遣人獻土物。
5月20日 ○己亥,以旱罷永膺大君第造成役及諸公私土木之役。
○司憲府啓:「今旱災太甚,京畿囚人四百九十六,他道類此,其中豈無冤抑!亟令刑曹及各道監司審理,其連累輕罪保放。
津寬水陸社,今姑仍舊修之,改造之役,以待豐年。
京外冗費,令主掌官議減。
緣化僧受宗親押字,橫行州縣,民弊不貲,請令宗親毋得下押。
今新創安養等寺,大作佛事,雖不關於國家經費,亦是民膏,請禁止。
」 ○傳旨刑曹:「今當農月,雨澤愆期,慮有滯獄,以緻愁怨。
其京外常赦不原外,徒以下囚人,竝皆保放。
」 ○議政府與義禁府同議啓:「今考閔叙罪案,推母墜地之語,但出於婢三月而已。
又打母家奴婢,使母哭泣,歐其妹,使母憤怒斷髮等事,婢三月、衆生等明白言之。
因此拷訊十九次,壓膝三次,今若又加拷掠,以至殞命非也。
衆證明白之事,以忍杖不服,輕以論斷,亦不可,然罪人不承之事,全科論決,置之極刑,義所未安。
請配極邊,永不放還。
」 政府又啓:「叙於母不順之狀已著,隻以忍杖不服,不得照律未便,請以衆證照律後末減。
」義禁府啓:「叙嘗一不承服,而照律定罪,似爲未便。
請勿照律,配極邊。
」命六曹擬議。
○巷市,禱雨于風雲雷雨及山川。
○對馬州宗貞盛、宗盛家遣人獻土物。
5月21日 ○庚子,右議政皇甫仁啓:「臣專任兩界築城之事,乃以都堂之職,常在于外,曠官廢職。
乞解臣職,置之閑官,俾得專意築城。
」上曰:「卿入則在都堂,出則任兩界之事,彼此固無廢職,不必改授。
」 ○司憲府啓:「臣等聞往者佛堂慶讃之時,自大君至于輿臺、樂工凡赴會者結契。
假使結契者皆善,尙且不可,況與僕隷之輩結契乎!請禁之。
」上曰:「結契者,有誠心則歸依,無誠心則否,是豈爲臺官之所知乎?」不允。
初,慶讃之夕,宣言佛放光,正郞金守溫作文,極言佛功德之盛、今日歸崇之至,自大君諸君及左參贊鄭苯、判書閔伸、府尹樸堧、都承旨李思哲,下至宦寺工匠,焚香誓佛同作契,故憲府言之。
○賜前書雲副正金淡衣一襲、米豆十石,命仕歷法。
時淡持父喪在榮川,特命召之,以精於歷法故也。
○禱雨于昭格殿。
5月22日 ○辛醜,以李邊爲禮曹參判,趙克寬刑曹參判,權孟慶同知中樞院事,樸薑吏曹參議,趙憐兵曹參議,南佑良工曹參議,金俒之承政院同副承旨,李樺慶尙左道都節制使。
俒之,本武人,性侫佛,多造佛軀置其家,以緻敬禮。
嘗爲上及東宮永膺大君,造等身佛,以束香爲軀,塗以黃金,藏珠玉于其腹,窮極巧麗,獻之,驟歷吏兵曹參議,以至此拜,時稱金佛承旨。
俒之嘗言佛靈異曰:「頃與一禪僧施食山中,散飯滿地,經夜視之,掃無一粒,是必仙靈喫盡,無非禪僧力也。
」俒之惑於邪說,不知其飯爲山禽野鼠所得,聞者莫不齒冷。
5月23日 ○壬寅,江原道觀察使獻白虎皮。
○前副正金淡上書曰: 臣草茅賤士,性稟昏昧,內無祖父之蔭,外無期功之托,專蒙聖恩,官至四品。
計今臣庶之中,雖貴戚勳舊之裔,如臣之偏蒙聖恩者,亦絶無之,當殞身碎首,圖報萬一之不暇,何敢矯情飾辭,以瀆聖聰。
竊念臣之父母,常居榮川,臣違離鄕裡,十有五年,前年七月,臣出使全羅道,至今年正月,臣母病苦,特降示書,許令省侍,道塗遐隔,未及奔還,而父病淹至大故,比到門庭,則已在蒿瘞。
臣生不得奉養,病不侍醫藥,其歿也又不及殯斂草瘞之期,仰天擗地,撫躬泣血,思當伏枕墓側,以終三年,非謂以此可以補前之缺,其効力於今日者,唯此耳。
伏蒙示書再下,百日後許令赴京,本道監司催督驛送。
臣妄謂必有垂問,纔畢當還,聖恩罔極,賜穀賜衣,又賜引見,令仕歷法。
臣奉旨以還,唯知感泣,兼嚴威咫尺,未敢仰乞。
臣竊念恩愛之重,尊卑無間,然其微賤者則其生育之勞、顧復之勤,固當倍於尊貴者。
草菜寒族,素多同出,終無乳母養父之賴,全惟父母是勞。
臣少多疾,病臣父常抱養之,以至長成,臣今纔逾百日,違離墓側,臣實不忍,伏乞許還鄕裡終制。
若其歷算之事,則樸壽彌、金石梯,固嘗優於微臣。
臣迫於懇惻,不知言之當否。
不允。
5月24日 ○癸卯,金淡上書曰: 臣家庭厄會,臣伯父前年九月病歿,至十一月,臣妹繼歿,今年正月,臣母病極,未及差愈,而臣父奄逝,臣之女息,長養於臣之父母,至二月又歿,數月之內,變故稠疊。
臣母素有宿疾,加以大病之後,感傷之餘,氣息沈弱,兩耳病聾,尋常起居,必用人扶。
臣今辭別之日,泣且語臣曰:「汝父素無疾病,至於臨終,汝之兄弟,尙未及見,況我之氣息如此,一朝之間,若有危急,豈能相見!」臣聞此以來,不勝感泣。
竊念亡父甫葬,未踰一朔,病母在床,感傷累月,家門骨肉,又多零落。
臣唯當伏枕墓側,以終喪制,侍藥母病,以保殘年,此臣反哺之至情,乃反乘傳赴召,釋衰入闕,疊蒙賜與,飮食起居,混處平人,臣將何心,獨能處之泰然而曾無驚怪歟!此所以私自念憶,不覺激切而籲呼者也。
伏望許還鄕裡,以終喪制,以養老母。
不允。
○還給崔孝孫等七十餘人職牒,又命仁免,量移下三道邊遠;金敬哉亦免賤,仍留茂昌。
5月25日 ○甲辰,右贊成金宗瑞啓:「臣聞東良住浪蔔兒罕等將欲使居他處。
臣謂東良,五鎭之藩籬,若無東良,他盜之來,無由知之,是不可不慮,撫綏之方,宜當布置。
頃浪伊升介請告不還,是固可疑。
且使臣到五鎭,彼人必來謁,近右議政之行,不來謁,其心又難測也。
臣又聞蔔兒罕嘗與其弟來會寧府,道見豕帶箭者,獲而食之。
其弟取箭鏃,齎到會寧,會寧人見其鏃曰:『此是我物,爾何從得之?』謂其盜竊,執付於官,捶笞困辱,遂推而納之溷水中。
因此忿怒曰:『今辱我至此,吾等何能久居於此!』由是欲出去。
言之虛實,雖未的知,然如此之事,亦當預圖。
」 上曰:「明日當更議。
」 ○命放付處徒役人。
5月26日 ○乙巳,傳旨禮曹:「今當農事方殷,雨澤愆期,慮有闕政,以緻災咎,予固惕然于中。
其令東班時散各品及西班時散四品以上,凡有切於救災之事,實陳無隱。
」 ○傳旨刑曹:「今方農月,亢陽不雨,慮有刑罰不中,以緻旱暵。
今五月二十六日以前常赦所不原外,已結正未結正,徒以下之罪,幷皆原免。
」 ○議政府申:「《大學》伐氷之家註雲:『伐氷之家,卿大夫以上喪祭用氷者也。
』《左傳》:『古者日在北陸而藏氷。
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
』今宗親及大臣之喪,許用氷槃,獨於時祭,不得用氷未便。
堂上官以上四仲朔時祭內,五月八月熱時,則賜氷一丁。
」 從之。
5月27日 ○丙午,領議政黃喜以旱災上書曰:「臣年俯九旬,無功食祿,請罷臣職,以答天譴。
」不允。
○司憲府請仁、敬哉之事,不允。
5月28日 ○丁未,上謂承政院曰:「興天寺祈雨精勤,不爲則已,爲則必盡誠敬。
今聞供物多不精潔,然儒臣雖見其不精,惡其侫佛之名,不肯用心,爾等亦然。
予旣好佛,當齋素三日,又使南智爲行香使,其合行事宜,商議以聞。
」 ○軍資判官曺彙上疏曰: 伏都傳旨,殿下遇災求言之意,至深切矣。
臣雖愚昧,豈無一二欲言之事畜之胸中,以待今日者乎!竊聞昔在殷時,大旱七年,成湯剪髮斷爪,身自爲犧,禱于桑林,祝曰:「無以予一人之不敏,傷民之命。
」以六事自責曰:「政不節歟?民失職歟?宮室崇歟?女謁盛歟?苞苴行歟?讒夫昌歟?」言未已,大雨方數千裡。
夫以湯之大聖,遇旱憂民,痛自刻責,如此其切,況其下於湯者乎! 臣不敢知殿下之政,盡得其節歟?姑以刑政一事言之,往者不可追也,來今之失,猶可及圖。
今有義禁府囚人閔叙,頑惡無恥者也。
然其不孝之罪,不發於平日,至歐永瑞之後,士林嫉之,獄官惡之,思欲殛之,則摭其歐母之罪,鞫之反覆,歲將周而未得其情,是或可矜也。
且告擧他事勿治,曾有令甲,親告乃坐,亦著律令。
叙之不孝,特因永瑞而發,是擧他事也。
母日號哭於道,訴之獄官曰:「我子無此不孝。
」辨之至切,非親告也。
考之律法而可議,揆之人情而可恕,勒加鞫問,織成不赦之罪,其不可者一也。
樸崇敬,狂惑無知者也。
父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
其母平日愛子不均,雖或鳲鳩之不如,在崇敬當順承其意,兄弟旣翕,母子如初,乃其職也。
反不顧念,懷憤任氣,發於辭色,以至母子相殘,敗亂綱常,逬之可也,戮之可也。
然父母乃一家之天地,至仁至愛,其兒有過,旋置之,乃天理人情之常也。
此母酤愛女子,聽讒日深,怒猶未怠,欲加崇敬之罪,乃以不孝來告,此失其常性之甚者也。
天下豈有爲人父母而欲殺其子者乎!今聞川寧之民,爭辨崇敬之非罪,果如民言,則其母不仁之言,何足取也!一從親告之律,欲置極刑,其不可者二也。
李賢老、尹培均爲殿下之臣,等是罔上之罪,初無輕重,以其杖也則加減如之,以其流也則遠近同之,方可謂至明至公之罰也。
頃者斷獄之日,賢老與培,罪有加減,流有遠近,物議紛紛,爲殿下不取,其不可者三也。
如此則殿下之政,似不節也。
又不敢知殿下之民,盡得其職歟?姑以士民之嘆言之,在朝資格行守之法旣立,百執庶司,賢愚同滯,白首爲郞,至十數年不調者,蓋有之。
其行守之法,本欲公銓選也。
法立有年,掌選者,果皆明以擇之,公以用之,薦諸上寮,必盡賢才;置之下寮,必盡不肖者乎?欲其精選而弊復如前,空老英才,無補於國,其不可者一也。
在民則忠淸、慶尙、全羅三道居民,困於入居,挈家逃避者滔滔,而斫臂規免者,亦有焉。
今又貢法,從而擾之,其年分九等,地分六品,或高或下,不得其宜,終緻收租失中,民實胥怨,是不可不慮也。
江原、黃海、鹹吉、平安四道之民,困於築城之役,扶老攜幼,轉輾流移,日就凋弊,是可哀也。
臣竊謂入居者,新徙僻遠,長懷舊土之樂。
長城則遠築江邊,徒勞四道之民,何者?移其民,不足充遠封之空野;高其城,不足防敵人之闌入,祗以取怨於下,召旱於上而已,其不可者二也。
如此則今之民,似乎失職矣。
又不敢知殿下之宮室卑歟?今以營繕一節言之,宗廟極其嚴,宮室極其崇,宗室第宅極其華,以至百司官府,亦極其備,土木之役,庶可省矣。
近者改作南門,新置佛堂,工役連興,財力俱困,今又大起永膺之第,寢宇崇廣,廊廡連亘,擬諸宮禁,無奈過大而極麗乎?舜、禹以天下之主之聖,尙且茅茨土階,卑宮惡服,昭其儉德,天下萬世,稱慕不置。
今以此役比之二聖,孰儉而孰否耶?如此則今之宮室,似乎崇矣。
至如女謁苞苴讒夫,雖或有之,臣甚愚昧,安得妄度而歷陳之乎!然桑林六責,未必皆湯之所有也,而其反躬自責,切切如彼,蓋慮庶政或有遺闕也。
今殿下不及湯者,有政不節、民失職、宮室崇三事焉。
殿下誠能以此三事,引咎自責,上告宗社,下布德音,汰其三事之甚,又以去女謁、禁苞苴、杜讒口留意焉,則何患闕政之或有哉!天心可回,大雨立緻矣。
疏上,召彙,令中使密問疏內事由,事秘,人不得聞。
5月29日 ○戊申,行蜥蝪祈雨于慶會樓池邊,沈虎頭于楊津、樸淵。
○司憲府上疏曰: 竊惟罪莫大於不敬,刑莫先於懲惡。
苟人臣而犯莫大之罪,則法所當誅,不容少貸。
仁、敬哉不敬之大罪,天地所不容,臣隣所共憤,殿下特以好生之心,不忍緻辟,隻令竄于遐域,永屬官賤,中外臣僚,尙有缺望,豈意今日復有是命,遂使惡逆大憝得脫編管,齒於平民,又使首惡移於樂土!非唯臣等痛憤,凡有見聞者,罔不駭愕。
伏望亟收是命,仍復舊役,以嚴萬世之防,以快臣民之望。
不允。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境內接居野人,雖授中朝指揮千戶之職者,本國邊郡官吏,常時接待,及論罰之際,不以官高待之,非唯官吏居民亦且不畏,彼野人亦不敢自以官高抗衡,恐懼屈伏,久已成風,故今接待及論罰,不可猝變而弛之也。
曩昔邊將或有過於嚴猛而生釁者,或有過於愛恤,反爲卑屈而繼之,不能如之則因以構怨者,此皆往日之明驗也。
是故待野人不可過於嚴猛而緻怨,亦不可過於卑弱而見侮,須寬猛得中,恩威竝著可矣。
近聞都萬戶浪蔔兒罕來會寧府路,獲帶箭豕,蔔兒罕之弟取其箭鏃,會寧人見而告官,縛辱之,又投於穢水中,此甚不可也。
卿知此意,使邊將待野人毋過於嚴猛,毋失於柔弱,使野人畏而愛之,毋生邊釁。
然幹係野人之事,不可喧傳,愼密施行。
亦諭于會寧節制使李昇平。
」 六月 6月1日 ○己酉朔,臺諫請仁與敬哉之罪,不允。
○司諫院啓:「連年旱乾,今年之旱,比舊有加,請侍衛牌、銃筒衛,姑限秋成放送。
且量減闕內別監、宦官、軍士等宣飯。
」上曰:「予將擬議施行。
」 ○中部長通坊三十餘家火,人有逮死者。
6月2日 ○庚戌,臺諫交章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不敬,苟犯此罪,天地所不容,人人所共誅者也。
仁與敬哉當侍女稱病出外之時,招緻宴筵,互相酬酢,已爲褻狎。
仁則又以侍女擬諸亡妾而悅之,寢近隣房,昵比無忌;敬哉則請而留宿,手自彈琴,以娛其心,乃至親往其家,綢繆贈物。
原其情則無上,按其律則叛逆,雖至萬死,尙有餘辜,殿下特從寬典,末減施行。
于時臺諫政府六曹交章抗疏,請置於法,殿下不忍加刑,沒爲官奴,逬諸極邊,而中外臣民,猶且未厭,鹹懷憤閔,已有年矣。
玆者,仁及敬哉俱免其役,而又移仁于南郡。
臣等竊念綱常,天下之大經;叛逆,人臣之大罪,爲人臣而濁亂綱常,則是爲亂逆,無時焉可赦者也。
殿下承列聖之統,貽後世之謀,固當以扶植綱常,維特世道爲急,今乃一遇旱災,遽釋天下之大惡,以毀萬世之大經,將恐亂逆之徒無所懲艾,而復繼踵於後日矣。
伏望廓揮剛斷,亟收是命,還隷官奴,以副輿望。
不報。
○以旱命減甲子年以上還上五分之一,又公處雜物推徵,減三分之一。
6月3日 ○辛亥,臺諫闔司請仁與敬哉之罪,上曰:「其初定爲官奴,實爲過重,故今乃改之。
」臺諫反復論請至于三四,不允。
○臺諫交章曰: 罪有可恕者,亦有不可恕者;言有可採者,亦有不可採者。
罪非可恕,則雖經年久,固不容釋;言若可採,則雖在芻蕘,亦當優納。
今仁及敬哉瀆亂綱常無君不敬之罪,凡有血氣者,孰不腐心切齒而懟之也!況如臣等,職在言官,尤切痛憤,不能自已,俱詣闕庭,再三啓請,不允。
臣等反覆思之,仁等之罪,律該處斬,特降爲奴,得保首領,其末減之恩至矣。
當初定罪之時,臺諫、六曹、政府合辭極陳,請論如律,俯從其請,沒爲官奴。
是則與衆棄之,非殿下之獨斷也。
殿下旣已與衆棄之矣,何至今日固拒臣等之請,而更施寬典歟!甚非所以懲惡戒後之道也。
我朝扶植綱常之至治,一虧於今日,而殿下從諫弗咈之美德,有損於此擧也。
伏望斷以大義,亟還成命,仍定官奴,以快臣民之望,不勝幸甚。
不報。
○禮曹啓:「今旱氣太甚,請更祈于北郊、社稷、宗廟、風雲雷雨、雩祀、三角、木覓、漢江、昭格殿,沈虎頭于楊津、樸淵,又行僧徒蜥蝪,聚巫祈雨。
開城府及各道祀典所載嶽海瀆名山大川及祀典所載外靈驗處,盡誠以祈。
」從之。
○對馬州宗虎熊瓦遣人來獻土物。
6月4日 ○壬子,傳旨命政院:「今後事大及祭享內別有所議事、大小用兵、堂上官除授科罪外,其餘庶務,悉令世子聽斷。
」 6月5日 ○癸醜,領議政黃喜啓:「臣不仕在家,救旱之術,反覆思之,近者憲府風聞守令所犯,其官人吏,散囚他郡,拷訊累次,不無冤抑。
前江華府使楊脩,臣妻弟也。
不得無嫌,然安敢避嫌而不啓乎!以脩所犯推劾之故,散囚江華人吏于諸郡,訊杖七八次。
且南原,臣之本鄕,憲府問府使柳漢生所犯,亦囚人吏于諸郡拷掠,至漢生遞代,物故而後已,是皆冤抑莫甚。
風聞雖不可廢,拷訊次數,依義禁府例,啓聞取旨。
」 上曰:「予亦聞之已久,所啓當矣。
」卽下傳旨于憲府曰:「今以風聞,推劾守令,所犯已現者外,其未現者,勿令更鞫。
」 ○行蜥蜴祈雨于慶會樓池邊。
○命崇德大夫李正寧,祈雨于興天寺。
興天祈雨,例用內醫院白檀香,是日,左副承旨李師純以香室之香封傳,上怒,使二三宦竪互相詰責,幾至六七。
師純啓曰:「右副承旨李季甸嘗主之,今日移病,故乃至錯誤。
」上怒稍解,乃曰:「予意季甸自謂儒者,不之緻慮,故責之耳。
今知移病矣,都承旨何不檢擧乎?此非予私事也。
」卽命首陽大君瑈,奉內香往興天寺。
瑈合掌搖身,周回佛塔,又勒臺監監察河淳敬,亦如己,淳敬老怯,不得已從之。
於是,瑈與都承旨李思哲以下,皆與僧徒,雜遝踴躍,備諸異熊。
自立佛堂以後,每作佛事,皆如此。
是會,上斷肉膳。
僧徒供給,倍於前,命內官監之,令內資內贍禮賓?官恣其所需,又使內饔執饌,極爲豪侈。
前此,禮曹佐郞金長春監忌晨齋,首陽以不禮佛叱辱之,自後無不禮佛者,然以臺監而禮佛,自淳敬始。
○下陳言百八十七道于議政府,擬議以聞。
時言者多以行城貢法,爲言時病正在此。
承政院一切披閱,疏內有言行城貢法處,皆朱抹,使不擬議,所擧行者,隻奉常判官閔奎請祭箕星、畢星等事而已,識者嘆之。
○禮曹請行五方土龍及畫龍祭,從之。
○司僕寺申:「古之救旱災者,趣馬不秣。
今考夏月喂馬例,內乘馬料豆七升,其餘五升。
今內乘馬四十匹,除十匹,本寺馬二百七十匹內一百四十匹料豆,各減二升,至秋復舊。
」從之。
6月6日 ○甲寅,議政府左議政河演以旱辭職曰:「三公之職,百責所萃,其任匪輕。
臣本疎慵,特蒙殊遇,濫叨重寄,顧乏涓埃之補,常懷屍素之慙。
臣素多疾病,年至七旬有四,比來益衰,眼暗耳聾,昧於視聽,右臂傷痛,難於起居。
況以非才,共天位食天祿,久妨賢路!玆當農月,旱災太甚,以緻宵旰之憂,益切兢悚,罔知攸措。
伏望殿下諒臣至情,罷臣職事,代以賢能,非但老臣退保餘生之幸,抑亦弭災之一大端也。
」 不允。
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亦以旱請免,皆不允。
右議政皇甫仁以爲:「雖上章辭免,上必不從。
心知不從,而外辭,予不爲也。
」獨不辭。
○上護軍金方貴等上書曰: 竊觀自昔帝王之興,必有褒功之典,下至陪從之微,無所不錄。
況蓋帷不棄者,所以恩及犬馬乎!臣等自殿下潛邸之時,陪從旣久,瑣瑣庸劣,雖無寸效,然豈不欲攀鱗附翼,垂名後世者哉!臣等每以陪從之舊,各蒙恩眷,已踰涯分,非惟他望,但以幸際昌辰,得侍龍潛,誠萬世一幸,而泯泯焉與草木俱朽。
矧今淪沒且半,存者無幾!此臣等幹瀆聖聰,觸冒天威,至再至三而不能自已者也。
伏望下察至情,上依舊典,特賜元從之號,使後世子孫得知聖恩之所從。
不允。
○禮曹申:「今三次祈雨,略無雨徵,請更行諸處祈雨。
」從之。
6月7日 ○乙卯,還給李純之等二十六人職牒。
○對馬州宗貞盛、宗貞國遣人來獻土物。
6月8日 ○丙辰,小雨,停諸處祈雨。
賜蜥蝪祈雨內竪九人、童男七十七人、興天寺祈雨僧百四十人布物有差。
○鹹吉道都節制使報:「女眞司直金毛多好、指揮樸猛哥豆來告:『今年三月,自上國回至李滿住所居,滿住曰:「皇帝降聖旨,令我歸順朝鮮居生。
且前日入寇茂昌者,非我,實忽剌溫兀狄哈所爲。
今欲歸順,移書都節制使,探候可否,而後親朝。
」仍以書授之,吾等持以來。
』今將滿住移書,封緘上送」 遂回諭都節制使曰:「以所啓金多毛好等之言觀之,則滿住似誠心歸順,以滿住移書觀之,不是滿住之心,金毛多好等要滿住歸順耳。
卿宜與金毛多好等答曰:『移書,與汝等所言不同。
果滿住誠心歸順,國家豈不厚待耶!』」 6月9日 ○丁巳,傳旨禮曹:「僧徒祈雨後,若得雨,則設齋報供,以爲恒式。
」 ○義禁府啓:「樸崇敬依罵祖父母父母律,絞不待時。
」命減一等,永充平安道茂昌軍。
○刑曹請劾慶源判官朱有斐以官庫米布給官妓之罪,不允。
6月10日 ○戊午,命義禁府,釋辛孟磷、金繼孫等,但樸撝謙托義昌君玒,濫屬內禁衛,冒受司勇,以知情受假官律,杖一百徒三年,罷玒職。
○義禁府將前日李賢老、金跳、金世敏擅用魯達照律狀以啓,命賢老、世敏仍流前配所,銚外方付處。
義禁府又啓:「賢老受前隊副李陽茂古銅香爐,令隊副安成祐薦陽茂爲防牌牌頭,陞受隊長,宜以專擅選用律論斬,然自首當免,但受香爐等事,匿不以聞,依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律,杖一百徒三年。
陽茂以知情受假官,杖一百流三千裡。
金世敏、金銚、鄭而漢,於賢老挾私除受,懜然不察。
銚、而漢以佐貳官杖六十,世敏以長官減三等笞五十。
」 命陽茂減一等徒三年,賢老、而漢、銚、世敏已受罪,勿論;賢老以贓不敍。
○罷和義君瓔職,以奪朝官妓妾也。
瓔性貪女色,常竊妻伯父樸大孫婢妾生子。
○司憲府啓:「金世敏、金銚、李賢老,俱犯重罪,殿下卽位三十餘年,未有如此冒濫者,請全科罪之。
」上曰:「一人犯百罪,豈可一一科斷!旣以死罪,減等流配,豈可以後有罪而更加罪之乎!」再請,不允。
6月11日 ○己未,司憲府請兵曹官吏之罪再三,不允。
○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各道監牧官委之牧子,常不點檢,因此孶息少,而故失多。
又新舊授受之際,不明白交割,故點檢之後,不數月間,或稱盜殺,或稱逃逸,數至百餘,耗損之弊,終至難防。
各官分養馬則二匹故失者,看養色掌及守令竝徵,而牧場馬匹,獨徵牧子。
且監牧官等故失馬匹之數,不至杖罪,則去任勿論,故日益陵夷,甚者匿不開報,以待考滿,若監牧官以時點檢,則固無逃逸之弊。
今隻徵牧子,甚爲未便,今後一依京外官交代例,新舊監牧官計數交割,解由相傳,故失馬匹,依正統五年受敎論罪,逃逸馬匹則群頭群副,每一頭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
監牧官,每十匹笞三十,每三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其連陸牧場則故失馬十五匹以上、逃逸馬十匹以上,有牧子各島牧場則故失馬二十匹以上、逃逸馬十五匹以上者,監牧官依牧子一名例,竝令均徵,以杜耗損之漸,其餘無牧子海外牧場,勿令追徵,監牧官隨卽論罪。
」 從之。
○監察河淳敬以興天祈雨禮佛,知其違禮,請避嫌,命就職。
6月12日 ○庚申,議政府啓:「臣等聞將行報供齋于興天寺。
報供齋,古所未聞,請停之。
」上曰:「報賽,非特此也,他皆行之,民間祈禱,亦多行報謝之禮。
我不敢知爲之而有何所害,不爲而有何所利!此是年終還願之類耳。
」不允。
每歲初,爲上祝釐,作願狀禱于神佛,至歲抄祭而還其狀,謂之年終還願。
○議政府據忠淸道監司呈啓:「黃澗住故安定監務樸東植有一子曰滋根,年十五。
東植死,喪事一遵《家禮》,不作佛事,旣葬,廬墓定省如生時,親自負石,以築塋階。
弊廬一間,不蔽風雨,哀泣三年。
母張氏患乳瘇濱死,親吮,經三日而愈。
張嗜魚雉,滋根雖冬月,操罟捕魚,家貧無馬,徒步獲雉,甘旨無闕。
每逢歲時,必極備酒食獻壽。
凡張氏素所親厚鄕中族黨,無不招緻,務令開歡。
張氏年三十二,中風濕,腰下不遂,滋根盡心求醫,終無見效,遂緻全身不遂,十餘年長臥不起。
一日,召家人,付以後事,且令滋根備葬具。
滋根號痛悶絶,良久復蘇,告天曰:『母子一體,氣血相連,昔有母嚙指而子覺痛者,今我母年老,勢難施藥,願灸吾身,以代母病。
』滿身艾炷,張經一旬而病愈。
請令吏曹隨材敍用。
」 從之。
6月13日 ○辛酉,傳旨刑曹:「僧人犯奸盜及無度牒之罪外,其餘雜犯杖以下,保放推考決罪時,申聞施行。
又犯戊辰十月之禁,不告官擅造寺社,當撤毀者,亦皆申聞。
」蓋新創寺社之禁,著在《六典》,後又申明。
近來中外僧徒夤緣貴戚,因舊基重新寺社,窮極侈麗,上慮有司據法毀撤,故有此傳旨。
○司憲府據全羅道監司關申:「守令,近民之職,其任非輕。
扶安縣監金允富長於武才,全不識字,隻宜防禦之任,不宜臨民。
一應事務,委之於吏,吏緣爲姦,盜用官物,橫斂民財,其弊不小,乞罷其職。
」不允。
6月14日 ○壬戌,議政府啓:「前日傳旨內,僧人雜犯,保放推考;新造寺社,申聞破毀,實爲未便。
乞收還是命。
」上卽收還傳旨。
○司憲府啓:「臣等聞近日行報供齋,其他報賽祭,待秋而後行之,此齋則纔罷祈雨,隨卽設行,有違祀典。
且雨未浹洽,則宜當更祈,若得雨,則復行此齋。
臣等意謂褻瀆,請令勿行。
」上曰:「吾以若等爲淺狹,此齋爲農事而爲之,雖行十度,何不可之有!佛家之事,非若等所知,不可以祀典槪論也。
」 ○義禁府啓:「閔叙不孝之罪,斬不待時。
」命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閭延府,永永充軍。
6月15日 ○癸亥,司諫院請停報供齋,不允。
○議政府與禮曹同議申倭客人迎餞饋餉及中路宴享度數:「日本國王使臣則浦所三次,慶尙道三所,忠淸道、京畿各一所。
大內殿使人,浦所二次,慶尙道二所,忠淸、京畿各一所。
宗貞盛特送別例厚待人,浦所一次,慶尙、忠淸道各一所。
回還時,與來時同,但浦所隻設一次。
其餘倭人,除浦所饋餉,隻於慶尙道內來去,各設一次。
又日本使臣,於乃而浦接待;大內使人,乃而浦、富山浦,隨宜接待;別例倭,勿論三浦接待。
」 從之。
6月16日 ○甲子,司諫院啓:「宗廟、社稷、山川,竝行祈雨,而報祀尙未行,先行興天寺,實爲不可。
今聞更行祈雨,一以祈雨,一以報供,尤未便當。
」上曰:「宗廟、社稷,卽行報祀,載在禮文而不行,則是予怠惰而然矣。
此齋異於他祭之例。
」不允。
○集賢殿直提學辛碩祖等啓:「大抵臺監,糾察非違而已。
興天寺祈雨,監察河淳敬,與其僧徒共行禮佛,大失憲臣之體。
且祈雨無處不行,而報供之齋,獨行於興天,無乃不可乎?請罷淳敬,停報供齋。
」上曰:「淳敬之往興天,專爲佛事。
若姦詐之徒,必不爲此,而淳敬則克盡敬佛之禮,予以爲直矣。
」又啓曰:「當宋之時,飛蝗自斃,群臣欲賀,帝止之。
後當奏事,飛蝗蔽天,帝曰:『若受賀,則人必笑矣。
』今因暫雨而遂設報供,則與此欲賀之事奚異乎!假使爲之,依他報賽之例,待秋而行。
」上曰:「此齋不可以他例論也。
且近者姦詐不肖之儒,在家則飯佛齋僧,出則陽爲闢佛之說者,頗多有之。
淳敬則不然,公行敬佛之禮,可謂直矣,何罪之有!」又啓曰:「古者年不順成,八蠟不通,若雨未浹洽,而年或未熟,則安有報賽之理乎!且淳敬雖曰直矣,進而禮佛,退而避嫌。
禮佛之事是,則避嫌之事非矣,其間豈無邪正之分乎!」不報。
○集賢殿上書曰: 今年旱災,近所未有,然自丙辰以後,人心屢經天災,不甚驚異,國家懼災備荒之事,亦不如前日之急急也。
向者之雨,假使周洽,時亦已晩,況暫雨暴乾,加以疾風,田之龜拆如舊,苗之憔傷尤甚,六月已半,而農事若此,其無豐年之望決矣。
所當罷冗務省浮費,講求荒政,以爲賑恤之計,今一雨乍降,歸功於佛,遽設報功之齋,竊恐殿下未聞旱災之至於此極也。
雖或以謂江水稍多,必是上流有雨,亦間有州縣雨澤之報,豈可以一隅一地之雨,輒弛憂懼之心乎!譬如人有疾,療以醫藥,禱于神祗,偶一少間,便謂神惠,亟行報謝,而疾猶未已,終於無益,則鮮不爲人之災。
今報供未罷,而禱雨又作,災且未弭,則亦何異於是哉! 且凡祭享朝會,必有臺監者,糾察非違而已。
是故敬莫大於宗廟,而臺監不親庖祝駿奔之事。
今司憲監察河淳敬監興天禱雨而乃與僧徒周走佛殿,朝衣緇服,雜沓後先,以至搖身距躍,汗流沾背,以物支衣。
當時傴僂荒唐之狀,非惟風憲之儀掃地,大失朝廷體貌,豈宜復處憲司,以玷士風!伏望命罷報供,務求荒政,以謹天戒,又黜淳敬,以肅臺綱。
上謂集賢殿曰:「宗廟社稷祭,皆參神辭神。
若於僧徒祈雨,或參神辭神,則若等許之乎?」對曰:「僧徒祈雨,非宗廟社稷之比。
遣臺監之,猶且不可,況參神辭神乎!今方旱乾,諸處報賽,尙未擧行,而汲汲報供於佛,深爲未便。
」再三請之,不允。
6月17日 ○乙醜,召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謂曰:「繼世之君,新立條章,雖曰不可,然其除授之事,雖更立法制,未爲失也。
其在太宗創業未久,法度未備,而事無闕失,然當是時,政丞河崙於除授之際,多所猥濫,至以用人機密之事,私錄於書,及銓注之日,出諸曩中,公然注擬,其後雖不兼吏曹,私錄人之姓名,多至滿紙,遂以啓達,太宗亦許而用之。
當時予亦知之,太宗亦嘗語之,然功勳重大,太宗委任不疑。
及至于我,如此猥濫者,亦多有之,不可一任前例,因循不改也。
於是,初立循資箇月之法,人多怨焉,猶且未盡,故乃立行守之法。
當其立法之初,皇甫仁、金宗瑞亦言其便,今則政府稍有不便之語。
予意以爲京中守職則勿令隔等授之,隻使正五品守從四品、從五品守正五品,外方守職則使六品不得守知郡事,五品不得守都護府使何如?且今守職者,散官雖卑,承蔭則一依職事,其待守職,可謂至矣。
予欲散官職事相等,然後許令承蔭,何如?」 演等啓曰:「不得隔等授之,隻陞一等,則狹隘難行,宜當隔一等陞授,使從五品得守從四品,從四品守從三品。
至於外方守職與夫承蔭之事,上敎允當。
臣等亦有議焉,以一事言之,判事則中訓正則通訓,掌令則奉直,持平則通德,在朝列則位卑者反居於上,坐本司則資高者反居於下,顚倒如此,請改正之。
」 上曰:「如此者,非行守之法之過也,全是典選者不能詳察之所緻也。
其行守職之法,依卿等所議。
」又曰:「風聞之禁,祖宗成憲,不可改也。
然公罪外,一應私罪,推効何如?予踐阼以來,三十餘年,旱災未有甚於今日,侍衛軍士爲半放遣,何如?」演等曰:「貪汚亂政,非法虐民等事,風聞推考,若事理明日而不服者,取旨刑問。
軍士若爲半放送,則留京侍衛者,獨守其苦,勿令放送。
」上曰:「予當磨勘施行。
」又與密議,辟史官不入。
近來凡議事,不欲人聽聞,必先斥史官,史官亦退縮,莫敢一言。
6月18日 ○丙寅,上謂承政院曰:「今年二月多雨,三四月小雨,端午雨,入土亦未深,至今月初七日始雨。
然是驟雨,不入土,歷觀往日,無如今年之旱。
予尋常思慮,旣不能及於人,而又不能安心以居,況又如此之變,其可安於君位乎!厄運如此,欲移居小家,令東宮入處闕內。
若康寧、萬春、千秋、延生、慶成、思正殿,是謂正宮;鹹元、交泰殿、紫薇、宗會、松柏、麟趾堂、淸燕樓,是予所建小室也,非正宮,故將使東宮居之,大臣不可,故予更思之,鹹元、交泰殿,世子不可居也。
令世子入處麟趾堂,其侍女分入紫薇、松柏、宗會堂何如? 大臣又以爲若世子入處,則君上復還爲難,然世子之入,旣非正宮,予雖復還無妨,不還亦無妨也。
世子自麟趾堂乘平轎,出慶會門,依前例受朝參。
其視事則於思政殿東壁坐交倚,二品以上西壁,三品以下南行。
太宗皇帝時,於禦座東壁,高設皇太子之座,太子坐而聽政,今則但交倚耳,豈不可乎!今予移臨瀛之家,東宮入處麟趾堂,晝則出來問安,不亦善乎!予之榮享,焉往而不然!於彼於此,享位如舊也。
予之答災變,亦當如何也?古人雲:『避正殿。
』予今避正殿而居小家,則其視懜然不自量而苟處法宮者,豈不愈乎!」 6月19日 ○丁卯,都承旨李思哲等啓:「上今欲移禦于臨瀛之第,以遇災恐懼而然耳。
然臣等之心以謂古者遇災避居者,非謂此也,避居正殿耳。
若移居于外,則侍衛之士,其弊不貲,然勢不得已,則雖有大弊,不可已也。
今乃無故而移禦于外,使東宮入處于內,中外臣僚,莫不驚駭,請停移禦。
」 上曰:「昔年行幸時,諸大君疊處于忠順堂,今欲令世子移入麟趾堂,常受朝參視事,如此則政事無陵夷之弊矣。
昨夜夢愕,爾等亦知之。
」思哲等又啓曰:「麟趾堂雖在正殿之外,實是爲上而建爾,其與諸大君之事不可例論也,請須停之。
」不允。
○司憲府啓:「元生僞造賜牌禦押,厥罪匪輕,而今還給科田職牒,得齒宗親之列未便,請收是命。
」不允。
○司諫院請河淳敬拜佛之罪,不允。
○行北郊祈雨祭,又行蛇醫祈雨。
○示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慶源節制使兪應孚,令起復赴任,然野人相接之際,不宜淡服,許令權著吉服。
」 6月20日 ○戊辰,行雩祀風雲雷雨祭。
○召議政府左議政河演等謂曰:「昔唐高祖欲沙汰佛法,群臣諫止之;太宗欲爲佛事,千官勸成之,唐之諫佛者,惟傅奕一人而已。
至於宋眞宗,欲爲天書,王旦、寇準俱爲名臣,皆贊成之,諫者獨孫奭一人而已。
逮我本朝,母後彌留,議政李願袖經卷讀誦祈禱;孟思誠亦名儒,盡誠禱佛,時議多之。
今集賢殿上疏請停報供齋,又黜河淳敬,辭頗譏謗,何以處之?且監察,凡祭祀必行拜禮,自今僧徒祈雨,令監察亦行拜禮,永以爲式何如?」 援引古辭,以諺文書之,辭語反復,幾二十餘紙。
大抵意在群下不從風向佛,私自譏議,又深斥集賢殿諫說之非。
演等對曰:「集賢殿官志在扶正道,言雖過中,不可責也。
監察拜禮,宜如上敎。
」卽傳旨司憲府:「自今僧徒祈雨,監察隨他拜佛,以爲恒式。
」 ○司諫院啓:「元生僞造禦押,非他罪之比,乞收成命。
」上曰:「元生之罪雖重,實非魁首。
且年少愚騃所緻,豈可一一如法!況宗親不可以常人例論也。
」再請,不允。
諫院又啓:「今傳旨,祈雨,監察例行拜禮,臣等深以爲未便。
」上曰:「祈雨之時,人君狎疏以禱之,不以此爲不可,而獨以一監察之拜,謂之不可,是何意耶?爲此言者,謂之識理可乎!誠輕薄之言也。
」 ○臺諫又請停監察拜佛之事,上反復詰之,竟不允。
6月21日 ○己巳,雨。
○司憲監察河淳敬上書辭職曰:「臣於興天祈雨日,惟知至誠祈禱之不暇,不知監察禮佛之當否,行禮於佛,以盡誠敬,今集賢殿、司諫院具臣之罪,交相進諍。
臣旣受人責,不可靦面就職,乞罷臣職。
」不允。
○臺諫啓:「臺監拜佛,自古所無,請依舊勿拜。
」上曰:「我國之人,有內外心者頗多。
今受命而行,以外貌察其是非,中心則不欲歸依,不肯拜佛可乎!若等故乃以此固爭乎!」 6月22日 ○庚午,上謂承政院曰:「兵曹事煩而郞廳數少,凡其差錯之事,雖郞吏殘劣所緻,然事亦煩劇,加設郞廳何如?且古者六曹郞廳之數,不必定額。
刑曹及都官,事務煩劇,加設郞吏,亦何如?刑曹都官不可加設則已,兵曹不可不加設,其議諸政府。
」政府啓:「刑曹都官,已曾各加二員,都官還減一員,兵曹雖事煩,不必加設,但當精選以任之。
判書則凡事竝皆聽斷,請勿兼他事,常坐本曹。
」上曰:「郞廳之數仍舊,判書則雖兼他事,無不可也。
」 ○全羅道綾城縣校生梁淮等燒毀齋菴十一所。
是日夜三鼓,命義禁府副鎭撫姜孟卿,往鞫之,仍命兵曹郞廳及司鑰齎開門符,開敦義門遣之。
此非軍情急事,而顚側至此,人多駭之。
○司憲府上疏曰: 是非不兩立,邪正不竝行,此天下古今之常理。
殿下卽位以來,勵精圖治,闢邪說扶正道,凡所施爲,率由典常,三十有年于玆矣。
伏覩今六月二十日傳旨內:「僧徒祈雨,監察依式拜佛。
」臣等寢食未安,不勝痛憤,謹將不便事由,累續天聰,未蒙兪允,反復思之,未知其可也。
臣等以謂佛氏之誕妄無益,前賢論之已盡,不復庸贅。
然自祖宗以來,如遇暵旱之災,取禱於佛,是乃無所聊賴靡神不擧之意也,非崇信其道而然也。
其遣監察,亦以糾其非違,繩其懶慢,就令僧徒盡誠祈禱而已。
儻曰監察不拜,無以感格,則心之誠敬,豈關於拜不拜哉! 臣等竊惟憲司之任,上以陳善閉邪,下以糾察百官,所係匪輕,故居是職者,雖甚庸愚,皆欲砥礪名節,正直是守。
今使監察攅手拜佛,敢行非禮之禮,則豈但監察一身之失禮哉!人將曰執禮臺臣,尙且禮佛,競相歸依,靡有紀極,邪說日盛,正道日消,末流之弊,不可勝言。
臣等俱以庸資,濫叨憲司,夙夜戰競,圖報聖治之萬一,今日之命,若合於義,當先奉行,何敢喋喋以煩宸聰哉!伏望亟收是命,隻令仍舊,幸甚。
不允。
○全羅道觀察使報:「金堤人禮賓注簿崔頤得狂疾,常持刀劎,人不得近。
其子涉之晝夜不離側,使不得發狂。
其父又發癰疽,親吮其癰,使其疾愈,父母歿,廬墓三年。
孝行特異,宜加褒奬。
」命吏曹敍用。
6月26日 ○甲戌,永膺大君琰娶卒府尹鄭忠敬之女。
上鍾愛琰特異諸子,賞賜珍寶累鉅萬。
6月27日 ○乙亥,上謂承政院曰:「川寧縣監鄭忠碩,永膺大君夫人叔也。
今因主昏挈家而來,且已滿五年,予欲遞差,何如?議諸政府以聞。
」政府皆以遞差爲便,領議政黃喜獨以謂不可,上從僉議改差。
○傳旨吏曹: 前此京官以散官從九品授守八品職事,從八品授正七品,從六品授守正五品,從五品授守正四品,從四品授守從三品。
外方則以以五六品授守郡事,四五品授守都護府使,正從四品授守牧使、大都護府使,實爲未便。
自今除特旨除授及遷轉去官人外,京官從九品,不得陞爲正八品,以至從四品不得陞爲從三品。
守令則六品不得陞爲郡事,五品不得陞爲都護府使,從四品不得陞爲牧使、大都護府使,永以爲式。
○議政府據刑曹呈申:「牛馬盜賊,一時竝現者,從一贓多刺字。
」從之。
6月28日 ○丙子,承政院啓:「忠淸、京畿旱災尤甚,乞降香祈雨。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前知韓山郡事金德崇,檢漢城天益之子也。
爲親辭職,歸鎭川奉養,不離側。
每遇佳辰,必設宴邀賓,以慰悅父母。
母金氏年八十四而歿,時德崇年六十二,廬墓側哀毀,朝夕奠訖,卽歸家定省其父。
距墓二裡許,杖步往來,雨雪不廢,服闋還家,益悲哀,不離父側,奉養尤至。
又迎妻母于家,事之如母,一鄕稱嘆,人無間言。
甲子七月,天益卒,同葬母墳而又廬焉,寢不衾褥,食不飯羹,啜粥臥茵,杖而後起。
鄕黨哀而止之,德崇曰:『瘞父於地下,而退食於家,所不忍也。
況予旣失雙親,年過七旬,強生於世,復誰爲乎!雖死墓側,將無憾也。
』晨興哭墓前,日昏點燈侍坐至半夜。
及釋衰,還家見父母,平生居處,輒涕泣哽咽,敬虛座如在,每過庭必趨。
又奉神主,事之如生。
晨昏必拜,朔望必祭,俗節亦獻時食,鄕裡歎服。
戊辰夏歿。
德崇孝行特異,然已物故,未得褒賞,乞官其子,以勵後人。
」 從之。
子貴識、貴試。
〈世宗莊憲大王寶錄卷第一百二十四〉 秋七月 7月1日 ○己卯朔,移禦臨瀛大君第。
時臺諫、集賢殿屢諫報供齋,上不悅,故移禦,令東宮入內,蓋欲內禪也。
大臣力請而止。
○以李渲知中樞院事,李明晨中樞院副使,李師元、安完慶、辛叔晴竝僉知中樞院事,金自行司憲持平。
○知敦寧府事趙賚卒。
賚,漢山君仁沃之子。
初中生員,遂登武擧,累遷上護軍。
歲戊戌,除蓴城鎭僉節制使,尋移甕津鎭。
壬寅,拜右軍同知摠制,歷工兵戶三曹參判、京畿、江原、平安道都觀察使、忠淸、慶尙道都節制使。
甲寅,判漢城,尋知敦寧府事,乙卯,以疾乞退,蔔居楊州西山先塋側,至是卒,年七十六。
輟朝弔祭。
諡節孝,好廉自克節,慈惠愛親孝。
子孝生、順生、觀生、德生。
○命首陽大君瑈、都承旨李思哲,祈雨于興天寺。
瑈雜於僧徒中,踴躍周匝,汗流沾背,略無倦色,惑信釋敎,嘗謂:「勝於孔子之道,程、朱非之,不深知佛氏者也。
天堂地獄,死生因果,實有是理,決非虛誕。
不知佛氏之道而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