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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小呂以合之。
享先祖,則奏無射、歌夾鍾以合之。
陽律奏於堂下,陰呂歌於堂上,陰陽配合,疊相唱和,然後中聲備而和氣應矣。
漢室近古,凡用樂,皆用合聲,至唐則樂懸制度,至爲詳悉,唯祭社,下奏大蔟,上歌黃鍾。
其時趙愼言,請改黃鍾爲應,言用聲也。
蓋大蔟,陽也,位於寅。
應鍾,陰也,位於亥。
寅亥之所以爲合者,鬥柄建亥之月,日月會於寅,鬥柄建寅之月,日月會於亥,左右旋轉,交相配合,不得相離焉,他月亦然,各有其合。
是知聖人之制,取合陰陽,而堂上、堂下必用合聲,所以備中聲、均陰陽,而和其神人者也。
唐之祭社,歌奏俱陽聲,非聖人分樂之意矣。
先儒非之,是也。
我朝祭享之樂,皆用雅歌,則正也,至於用樂之法,則全無著論,但樂章三十八首及十二律聲通例。
以鑄字印爲十本,藏之本寺,號曰《朝鮮國樂章》。
跋之曰:「本朝祀神之樂,其聲音高下、歌詩次序,皆由工人抄寫之訛,愈久而愈失,非所以交神明之誠。
仕于本寺者,不得辭其責矣。
」,則當時雅樂,未就釐正,未有著書,斷可知也。
自今新樂訓習,工人取才,皆按此本,其功不細,至於行祭,兼用受前規,而不全據此。
今將此本,考之本朝雅樂所用之法,似皆未甚精當也。
臣愚妄意,開國之初,草昧經綸,所先緻意,文物常經而已,至於雅樂,則開端未意也。
不然則豈無一書著爲雅部,以垂不朽乎?如有著述樂書,則往日奉常,何拳拳掇拾於工人抄寫之餘,以就未完之樂書乎?今據此本,條具管見于後。
竊觀我朝祭享之樂,皆以周制爲據,而行之,特未詳悉耳。
一,宗廟之樂,本據周制,奏無射、歌夾鍾,以享先祖之文,今宗廟之祭,堂下奏無射,正也。
然祼鬯奠幣、初獻等樂,皆屬堂上,當歌夾鍾,而反以無射,徒知無射爲祭祖之樂,而不知夾鍾爲無射之合,堂上、堂下,皆用無射也,皆用陽聲也。
此宗廟之樂,未甚精當也。
一,社稷之樂,本據周制奏大蔟、歌應鍾,以祭地祇之文,今社稷之祭,堂下奏大蔟,正也。
然奠幣、獻爵、徹籩豆等樂,皆屬堂上,當歌應鍾,而反以大蔟,徒知大蔟爲祭社稷之樂,而不知應鍾,爲大蔟之合,一祭之間,純用大蔟也,純用陽律也。
此社稷之樂,未甚精當也。
一,釋奠之樂,周時主於養老,大合六代之樂,至北齊時,以太牢釋奠,設軒架之樂、六佾之舞。
唐開元中,釋奠文宣王,宮架用王禮焉,律用樂宮,則未之詳也。
今觀中國《大晟樂譜》及至正條格,皆下奏姑洗,上歌南呂。
樂用樂次第,則迎神黃鍾九變之後,盥洗用姑洗,升殿用南呂,奉俎用姑洗,初獻用南呂,亞終獻用姑洗,徹籩豆用南呂,陰陽合聲,疊相爲用,正與《周禮》合聲之制,相符。
但姑洗、南呂,本屬四望,而用於釋奠,豈無所取?妄意先聖祠廟,世居魯邦,子孫承祀不絶,則遠地之祭,宜與四望之禮同也。
本朝釋奠之樂,亦用南呂似矣。
然無盥洗升殿之樂,隻有初獻、終獻、徹籩豆之樂,已失矣,而初獻、徹籩豆,登歌用南呂之律則正也,亞、終獻,則皆奏堂下姑洗之律宜矣。
今於亞獻,下奏南呂,終獻,登歌南呂,歌奏純南呂,而不用其合。
且節次不備,上下失倫,甚未安也。
曾謂孔聖之廟,設此無據之樂也哉?此釋奠之樂,不見精當也。
一,圓壇籍田、先蠶等祭,本朝皆用大蔟爲樂,然大蔟,祭地祇之樂,故社稷用之。
今圓壇,祈告于天之祭,用之恐未安也。
先農、先蠶,亦先代之人鬼耳,用祭社稷之樂,未當也。
且於三祭之內,堂上、堂下,純用大蔟陽聲,豈其宜哉?此三祭樂,亦未見其精當也。
一,山川壇之樂,據周制奏蕤賓、歌函鍾,正也。
今自奠幣,至徹籩豆,堂上、堂下皆用大呂,大呂,黃鍾之合也。
本於祀天神用之,故於風、雲、雨、之神則宜矣,於山川,全未有當也。
況獨用一律,甚非所宜也。
且風雲雷雨,古制於天神,不與山川同位祭之,今於一壇行祭,未見其宜也。
此山川壇之樂,所以未合也。
一,迎神之樂,最是事神大節目也。
釋奠迎神,則《大晟樂譜》,分明可據,其他祭享,皆無據依,奉常樂章,亦不載迎神節目。
於宗廟則儀範簾中,有迎神節次。
曰黃鍾九聲而已,不言其九變之法,此亦甚不可也。
以此觀之,雅樂之用,疏略而未悉,今亦甚矣。
且於大小祀享,俱用陽律,中聲不備,而歌奏失宜也。
聲音如有感通之理,則四時之祭,純用陽律,豈無感召之慮?昔師文之鼓琴也,當春而叩商絃,涼風隨至;當夏而扣羽絃,雪霜交下;當秋而叩角絃,溫風徐回;當冬而叩徵絃,陽光熾烈。
命宮而總四聲,則慶風、慶雲,不旋踵而會,此五聲之感召者然也。
今之工人,未有如師文之妙手,則感應之效,未可擬也。
今以人人皆然,積累日久,乖氣傷和,未可知也。
況於聖心敬神之禮,未免欠缺,尤可慮也。
今以此語人,則人皆曰:「盛朝開國以來,名賢相繼,考正禮樂,極爲詳悉。
汝於某,孰爲賢智,而敢發此狂悖之言邪?」寒生素未取信於時,口常囁嚅者,非一日矣。
今蒙聖恩,超拜奉常判官,兼任樂學撰集之務,一得之愚,豈敢終默?且今編集樂書,雅居首而條理未完,乃如此,若不更新,仍存舊例,不如不錄,以待智者之爲愈也。
臣愚妄謂《周官》制度,布在方策,按本條明,實非難事。
如又不然,則上請中朝,取正而施行之。
伏望聖裁,以新令典,不勝幸甚。
下禮曹。
○禮曹啓:「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而祭,乃時王之制,未可輕變也。
若夫祭祀之樂,律呂之合,則誠有未合於古者矣。
乞令樂學,更詳參考,以正樂部。
」依允。
4月26日 ○己醜,視事,輪對,禦經筵。
○蜥蜴祈雨于慶會樓前。
○白彥又欲歸覲于水原,上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留之,彥答雲:「人子於常時,雖隔二三日離親,尙念親之不已,而況吾於少時入朝,今已二十五歲矣。
其間向仰殿下之心、思戀父母之情,未嘗頃刻而忘于懷。
幸今賴殿下聖德而來,其喜可量,然焉能久哉?且後日更來與否,未可知也。
其未還之前,吾欲奉侍朝夕。
」郭存中曰:「大人之言是矣。
入朝二十五年而還,大人之行,誠不易矣。
是以殿下亦欲留大人講歡,殿下之誠心,其可遏乎?」彥曰:「是吾當徐之。
」 ○命放充軍人等。
○鹹吉道行臺監察李師曾復命啓曰:「初鐵原戶長金生娶杆城戶長之女,生子金松、金珍衣等,逃居于鹹興府之洪原縣,累世子孫男女四百二十六口。
金道練之父元龍,以興販主於金珍衣家,細知金生子金松名字根腳,認以逃奴許松所生,托林堅味勢,歲庚申,告于文川官,枉法取招從賤。
堅味被誅後戊辰年,從良定軍役。
金道練及一族孫鳳、李安等又以奴婢推之,謀欲得決,贈與權勢,卒平城府院君趙狷十七口,卒右議政鄭擢七口,右議政趙涓六口,谷山府院君延嗣宗七口,李原四口,故參議曺崇德八口,趙末生三十六口,定州牧使南宮啓二口,摠制李興發四口,知宜川郡事尹諫十四口,知安山郡事金理恭三口,少卿崔得霏一口,大護軍李乙和一口,前正郞吳備一口,前司正申得止八口,卞貴生十二口,前判事李烈一口。
」命下司憲府。
○司憲府啓:「金起南爲扶餘縣監時,官物入己,犯在赦前,姑置勿論。
請依宋太祖故事,不復敍用。
」從之。
○刑曹啓:「龍川囚崔欣金、張知、尙金、每邑金等強盜,律該處斬。
」從之。
○吏曹啓:「《經濟六典》內:『凡門蔭出身者,正從一品長子,許正從七品,正從二品長子,許正從八品,次子亦同。
』敬此敍用,然子孫衆多,官職有限,一時盡用爲難。
因此閑散,欲於內待茶房、宣差房等成衆處,從仕者有之,從其自願,量才定送。
」從之。
4月27日 ○庚寅,輪對,禦經筵。
○盲人等會于明通寺祈雨。
4月28日 ○辛卯,命左副代言金赭,問安于兩使,彥曰:「蒙殿下之德,予之族親,已曾受職,而告身不出。
請毋煩啓達,令所掌官斯速出給。
」赭曰:「我朝之法,告身署經之際,有前職者,須考前職,然後出給告身,故如此其遲也。
」彥曰:「今日內,須使攸司知會給之。
」白彥謂通事崔雲曰:「在中朝,於五月初一日,頒扇于朝官與諸路使臣,在本朝亦有此事否?」又問:「端午擲石之戲,今亦爲之乎?」雲曰:「今亦有之。
於五月初四五兩日,鬪於盤松亭。
」彥曰:「然則當往觀之。
」尹鳳謂通事金乙玄曰:「本國有賣扇者乎?」蓋意欲求扇子也。
上聞之,召臺諫掌務曰:「以白彥之請,受職人,考其前職有無,斯速出給告身。
」又命工曹曰:「圓扇一十柄、摺扇八十八柄繕造。
」 ○上憂旱,召政府及六曹參判以上謂曰:「年前經冬不雪,至于今年,自春徂夏,雨澤不降,旱暵爲甚,其終年不雨,亦未可知也。
吾恐將有餓莩枕顚於道,欲聞救災之策,則所言之事,不過革守令六期、錢幣勿用、船軍完恤,是皆已成之法,不可紛更。
一法立,一弊生,吾美此言,而不欲立新法,然國家大體,有所不可已者,則豈可以謂新法,而不立哉?蓋守令者,分憂字民,其任至重。
方今中朝雖一郡一縣,至遣二三員,是豈輕其任而然哉?少國何可比論?然其爲政之規則一也,故重選守令,親見以送,爲其分吾身,而撫民育物也。
然則其供奉之須,不可不慮。
衙祿位田,雖已擧行,然其田所收,果無豐歉之殊則可矣,安有如此上田乎?故守令每遇衙祿,有所不足,不得已傳請國庫,而事發,則以那移出納,貶之。
又或不得已興販,而事覺,則以謂興利自奉,黜之,其爲守令者,誠可憐憫。
萬一衙祿乏絶,則斂於民戶而食之,猶雲可也,軍國所儲,固宜節用,然豈謂當用而不用,謂其毋妄費也,而況忠信重祿,所以勸士。
予欲革衙祿位田,以國庫米豆支給,卿等擬議以聞。
且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若百姓不足?則君孰與足?欲革國屯田,聽民耕種,幷議以啓。
」於是吏曹判書黃喜、刑曹判書鄭津、工曹判書曺備衡、禮曹判書申商、戶曹判書安純、兵曹判書李潑、工曹參判趙賚、刑曹參判鄭招、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蕆、禮曹參判權蹈議:「衙祿位田,一年所支不足,則以國庫米豆充給。
量減奴婢馬匹之數,公須廩給,亦依此例。
」領議政李稷、左議政柳廷顯議:「公須廩給不足,以廩給遺在各官各驛米豆,推移充給不足,然後以國庫所儲支之。
」參贊許稠議:「隨其豐歉,每年取旨,量宜補添。
」許稠、鄭津、曺備衡、安純、李潑、申商、崔士康又議:「國屯田可罷。
」李稷、柳廷顯、黃喜、李蕆、趙賚、鄭招、權蹈議:「幷各官官屯田革罷。
」上曰:「予悉知之,然救災條件,各陳無隱。
」於是李稷、曺備衡、安純、李潑等陳言:「一,京畿之民,王化所先,不宜重困。
他道所無炭燒木、穀草等雜物,或移或仍,更加詳定,以便其生。
一,獄囚久滯,情涉疑似者,或有冤抑,令攸司定日決遣。
一,犯罪人妻及女子累年分處者,隨其所願,一處安置。
」柳廷顯、黃喜等陳言:「一,近各司提調,旣已革除,留司奴子,頗多閑遊。
令刑曹各司事務,分其緊慢,其所任不可闕者外,放還本家。
一,祿俸及豐儲倉納中米,舊爲白米,每舂一鬥,給精二升,自改爲中米,給精一升,與白米不異,此乃官吏奉行之失。
今後禁以白米輸納,違者依律論罪。
」李蕆陳言:「各司元屬奴婢,給奉足,輪次立番,犯罪緣坐,沒爲奴婢者,無奉足,長番立役,艱苦莫甚。
依元屬奴婢例,相遞立役。
」鄭招陳言:「犴獄之間,怨恨所起,情涉疑似,拘於文法,拷掠鞫問,未能決遣。
乞具其情由啓聞,取旨施行。
」許稠陳言:「京畿之民,不無流移者,又有不移,而放賣田宅者,其不勝徭役可知。
其所納之物,無巨無細,一一推考,可減除者減除,不可減除,而可以給價交易者,限蘇復給價交易。
」上皆從之。
又許稠陳言:「一,內廐馬,臣愚竊疑過多,京畿之民,艱於生穀草收納,伏望量減其數。
一,闕內下之所以奉上者極簡,上之所以待下者過豐。
伏望令條例司,考其國初式例復古。
」申商陳言:「今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有戶則有貢物,已合古者租庸調之法。
又有戶米未便,宜蠲減。
」鄭招陳言:「一,鹹吉道安邊、和州、端川貢金,一年春秋兩等二百兩,乞減其半,永爲定額。
一,鹹吉道各官散接毛物,幹前年毛物詳定,倍於舊額,力不能堪。
乞依舊額,其加定毛物,令其道監司,以濟用監上納神稅布及鹽稅,易換上納。
」命下禮曹,擬議以聞。
○傳旨戶曹: 守令衙祿及公須田收租之數,一年所支不足,當以國庫所儲支給。
戶曹啓:「近因年歉,損多實小,國庫歲入不多。
留守府牧、都護府知官牧、判官、從人馬匹內,從人各減一人,馬匹各減小馬一匹。
」從之。
○兩使出遊慕華樓。
4月29日 ○壬辰,禱雨于松嶽、五冠山。
○傳旨刑曹: 以罪人緣坐屬公人妻及女子,定其貢役,京外自願居生。
○傳旨禮曹: 今後正朝誕日,各道監司,毋進馬匹。
4月30日 ○癸巳,親傳朔祭香祝。
○禱雨于德津、楊津。
○兩使出遊楊花渡江上。
五月 5月1日 ○甲午朔,上詣健元陵,以淡服,行端午拜陵禮如儀。
議政府、六曹、臺諫各一員,扈駕陪祭,上以旱,命除繖扇。
晝停于洞口川邊,京畿監司沈道源、都事裵權來謁,上謂曰:「予聞癸卯年間,百姓以口食不足,未能除草,以緻失農。
今觀田野,麰麥不實,農事不好,然勿謂如是,而棄不治,農糧不足者,給還上,以勸除草。
」還宮。
○兩使如慕華樓,觀擲石戲。
5月2日 ○乙未,雷電以雨。
○上詣獻陵,以淡服,行端午拜陵禮如儀。
議政府、六曹、臺諫各一員,扈駕陪祭,命除繖扇。
晝停于樂天亭前,還宮。
5月3日 ○丙申,上以遠遊冠、絳紗袍,傳圓壇祈雨祭香祝。
5月4日 ○丁酉,親傳端午祭香祝。
○命代言等入便殿啓事。
○祈雨于圓壇。
其祭文曰: 惟玆之旱兮,自往歲以迄今。
旣蘊隆而太甚兮,寔兢業之薰心。
由予德之不類兮,上帝赫其有臨。
玆譴告之聿嚴兮,蓋仁愛之孔深。
羗自反而自訟兮,五事昧於秉彜。
或刑賞之僭濫兮,將沿革之失宜。
獄訟詎無冤抑之未伸兮,賦役率多緻民之怨。
咨百所思以求其故兮,恐黎民之靡遺。
宵耿耿其假寐兮,動罔知其所爲。
維予之危懼兮,固日監其在玆。
豈唯山川與社稷兮,父母先祖之是祈。
擧昭假而無嬴兮,顧炎赫之不可。
推瀝危懇以陳辭兮,佇昊天之興哀。
嗚呼天之與人本一氣兮,有至誠則必格。
嗟一念之徹于帝心兮,諒無間於毫髮。
庶赦過而宥罪兮,霈雨澤之滂沱。
俾群槁而蘇息兮,緻億兆之鹹和。
五帝祭文曰: 民惟邦本,食是民天。
苟失其天,國何賴焉?嗟予眇末,念玆不忘。
式勤民事,莫敢或遑。
第昧施爲,屢緻年荒。
今當農月,又罹愆陽。
種蒔不苗,來麰瘁癢。
雖勤精禱,靡神不祀。
雲合復開,雨作驟止。
暵旱日甚,則不可推。
萬物奚辜?兆民可哀。
靜思咎徵,實由涼德。
興言及此,益增兢惕。
罔知所措,敢此哀咽。
仰惟高明,諒我心切。
當此長養,命彼雨師。
驅除旱魃,興雨祈祈。
凡在率土,擧霑洪私。
俾民足食,永保丕基。
○傳旨兵曹: 自今司僕寺常養馬,冬節則三百匹,夏節則二百匹。
○遣工曹佐郞金由畝,分贈圓扇十柄、摺扇八十把于兩使臣。
○兩使如慕華樓,觀擲石戲。
上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設宴慰之。
○兵曹啓:「武科專尙武藝,考其近年試取給分之數,初場片箭二百四十步,比長箭差易,故長箭不能者,於片箭得分。
中場弄槍,以芻人三分,立左右試二次,每一中面者給七分,六中者得分四十二,給分過多。
終場武經七書及自願經書中一書共八書,每一書三問,每一通給五分,給分亦多。
因此初中場,能騎步射者,得分雖多,或於終場講經得分小,則終不得入格。
初中場不能騎步者,得分雖小,或於講經得分多,則終必入格,誠爲未便。
乞自今,初場毋試片箭,中場弄槍,每一中面者給三分,終場講經,每一書一問試之。
」從之。
○濟州都按撫使進馬一百七十匹。
○兵曹啓:「江原道江陵府,有江陵鎭節制使鎭撫所及兵馬都節制使鎭撫所,一處有兩鎭撫所,有弊無益。
願革江陵鎭,其軍官移屬於都節制使。
」從之。
○知安山郡事金有溫辭,上引見曰:「今年亦旱暵,玆用軫慮。
往哉爾邑,體予至懷,以厚民生。
」 5月5日 ○戊戌,自是日,始行五方土龍祈雨祭。
○命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贈兩使夏衣各一襲,幷贈指揮頭目。
以使臣春來過夏,非常例也。
仍邀兩使,選處女,設溫斟宴。
○司憲府啓:「今詳前等推劾禪宗白銀文案,但推雪牛、中皓、海超、尹龜等白銀燒泥合錠事,而不推犯夜隱密情由,且於啓本,不錄雪牛、中皓答通辭緣,甚爲荒唐。
然其時掌令林仁山、持平李孝禮,旣已削職經赦,姑置勿論。
代言趙從生以近侍出納之任,其親兄僧雪牛及中皓等白銀消泥之事,自乙巳三月推劾,七月十七日進啓本。
從生乃於九月初二日,親自啓下,則非不知雪牛等,使末生家奴亡龍消泥之謀,但以啓本無雪牛名字,曾不避嫌,相應啓下,已爲陰譎。
今當更劾雪牛、末生貪墨所犯,又不退避待命,安然出仕,無恥莫甚,請科罪罷黜。
」不允。
5月6日 ○己亥,請兩使臣擇處女,行茶禮。
○上憂旱,召大提學卞季良,製求言敎書,且曰:「予因旱災,常時不居正殿。
」乃命設幄次於月臺上,去儀仗金鼓,以時服禦幄次,頒敎書: 王若曰,蓋聞,人感於下,天應於上,天人之間,感應斯速,不可誣也。
予以否德,荷上天眷佑之篤,承祖宗積累之深,君臨億兆之上,蓋有年矣。
天之視譴,無歲無之,予固惕然不寧。
曰自往歲,夏旱不雨,冬燠無氷,自春迄今,變咎薦臻,人居煨燼,禾穀枯槁。
天之譴告,一至此極,夙夜祗懼,罔敢或遑。
庶賴大小臣僚忠言讜論,補予不逮。
若乃懷貳挾詐,反謂言爲怨府、翰爲禍胎,不肯盡言,豈所望哉?群臣邪正,此亦可見。
凡於寡人之闕遺、群臣之忠佞、時政之得失、法度之臧否、生民之休戚,其各密疏以言,悉陳無隱。
予皆親覽,不付有司,言或不中,亦不加罪。
咨爾中外時散大小臣僚!體予至意。
「 命敎書別監,京畿、江原、鹹吉道遣一人,忠淸、全羅、慶尙道一人,開城、黃海、平安道一人,蓋以農時除弊也。
○傳旨禮曹: 今後宴享罷宴曲,用《靖東方天眷曲》、《盛德歌》,勿用《應天曲》、《華山別曲》。
〈《盛德歌》以上,頌美祖宗功德,《應天曲》以下,歌詠主上之德。
〉 ○義禁府啓在逃賊人推捉條件:「一,今逃亡逆賊陳乃、斤乃及在前在逃李金、張天、宋吾磨智、金佛才道者、餘慶等,京中漢城府五部、外方各官守令,窮極推捉,其中不能用心推捉者、各其至接主人、裡內色掌及官員,依律論罪。
有能告捕者,依宣德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兵曹受敎,良人則超等賞職,賤口則許通爲良,各給綿布二百匹。
一,上項逆賊,變名易姓,興利橫行,或變女形、盲形、貧窮人形,多般變貌,丐乞衣食,或削髮爲僧,緣化隨門,隱匿寺院,窮極現推。
一。
上項逆賊等,或與他賊結倘,爲賊可慮。
令各官各村知會,作賊時臨機捕捉。
一,異土越入可畏。
鹹吉、平安要害處,置把截追捕。
一,托以捕魚,坐船下海,逃入海島,亦爲可慮。
令各浦萬戶、千戶搜捕。
」從之。
5月8日 ○辛醜,司憲府啓:「漢原君趙璿,其父末生,犯罪見黜,所當自恥謹愼,反懷怏怏,報復爲計,於臺長之家,分送奴僕,日常規伺。
適禪宗僧卍雨,到大司憲金益精之第。
此僧不幹於盜銀者也,而璿使奴僕十餘輩,拿來侍奉僧及奴子,終夜結縛,問其來由,付刑曹。
非特淩辱法司,其不畏邦憲,漸不可長。
且及第趙克寬、指揮趙璿、前縣監申可權草告狀,前監察辛帶紅書寫,相與謀議,大爲不當,請幷按律痛懲。
僧卍雨,被劾僧義遊相見後,進歸所司之第,金益精,當推劾禪宗白銀之時,對接禪宗僧,殊無別嫌之意。
二人罪狀,上裁施行。
」命辛帶紅笞五十,趙璿、克寬、卍雨、金益精,除擧論,申可權、功臣之子,亦勿論。
克寬,末生親姪,可權妻兄,帶紅女壻也。
5月9日 ○壬寅,傳旨進獻色: 進獻處女各戶,除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兄弟、叔姪外,他餘雜人,毋得出入。
○追捕逆賊陳乃、斤乃,囚于義禁府。
5月10日 ○癸卯,雨。
5月11日 ○甲辰,遣內官李貴,饋別膳于兩使臣。
○知申事郭存中、代言趙從生、金孟誠、金赭、鄭欽之等啓曰:「上體本有風氣,近因旱災不進酒。
近日氣候陰濕,又昨日始雨,觀其天氣,將爲霾霖,請進酒。
」上曰:「予飮酒,則闕內皆用酒矣。
豈可以小雨,而弛酒禁?」更啓曰:「殿下年前憂旱成病,又於今年,亦因旱不進酒,將恐前疾復發。
伏望上念祖宗,下慰生靈,俯循臣等之請。
」上不允曰:「予則飮酒,而禁人用酒可乎?」 ○傳旨戶曹: 各道國屯田、官屯田,竝皆革罷。
○時散文武群臣,皆上陳言,下至輿臺僕隷,亦詣闕投狀,命皆受之,晝夜觀覽,其可採條件,命宦官傳寫,凡數百條。
令二品以上議可否。
5月12日 ○乙巳,左議政柳廷顯,以病請免。
5月13日 ○丙午,親傳齊陵望祭香祝。
○以李稷爲左議政、黃喜右議政、柳廷顯左議政,仍令緻仕。
李孟畇吏曹判書、金益精禮曹參判、權蹈大司憲、李漸副留侯,李光敬以捕倭功,除保功大護軍。
○傳旨忠淸道監司: 道內忠州靑龍、金生、龍頭、嚴政、億政、香林等寺田地,爲人濫奪,而守令非徒不禁,雖有告訴,淹延不決,間或有知情指揮者。
上項奪占人職姓名,與知情指揮,掩延不決守令,推劾以聞。
上聞孝寧大君家臣,奴子等,濫奪作弊,故有是命。
○唐人解送官前判官辛伯溫,回自遼東啓曰:「今五月初六日,於伯顔高時溫平,有一僧,見臣等避走,卽追捕,乃慶尙道蔚山人金哲子僧賞眞也。
以遊方將往遼東,囚于義州獄。
」命刑曹拿來推劾。
○司憲府啓:「趙末生受僧尙惠、義遊所贈白銀,固當推劾。
其爲知申事時,受洪忠田,以前職朝奉小監,超授保功龍媒萬戶。
爲兵曹判書時,受補充軍徐哲銀段,除哲父子隊副,使之去官。
受許忠田,授隊副,受楊州侍衛軍任官田,使除軍籍,授隊副,濫奪迷劣族親韓會田,受大護軍吳溥所贈田及金道練、梁敏所贈奴婢幷三十六口。
又以黃海道瑞興住良人三加、四德所生等,誣爲逃婢。
金德所生,據執使喚。
夫末生本以寒微,過蒙上恩,位至宰輔,久掌政權,富貴已極。
今乃見利忘義,貪得無厭,廣占土田,受賂賣官,壓良爲賤,無所不爲。
汚染士風,莫甚於此。
其枉法受贈土田奴婢,計贓共七百八十貫,律應絞,贓物入官,請如律。
」 命除他事,遠方付處,贓物入官。
5月14日 ○丁未,親傳望祭香祝。
○持平鄭甲孫啓曰:「趙末生之罪甚重,雖末減,猶雲不可,昨日殿下斷以除他事配遠方,是與輕罪無異,請論如律。
」上曰:「其科罪無以加矣。
」甲孫更啓曰:「宰一邑者貪汚亂政,則爲一邑生民,必罪無赦。
末生自太宗時,迄今十五六歲,爲股肱執政之臣,見利忘義,受人贈賂,略無所忌,敗公道、虧國體,豈啻如汚染一邑者哉?須置於法,以爲後來之鑑。
若如此明白之奸兇,特從寬典,釋之不治,則臣恐貪墨之輩,接跡而起。
伏望俯循輿情,以正公道。
」上曰:「吾之處決得中,毋得更請。
」 ○兵曹據全羅道水軍處置使報啓:「去四月十六日,鎭撫前護軍李光敬等捕倭時,二等成功鹽幹等,依己亥年東征時賞功例,功陴成給,己身除役。
」從之。
5月15日 ○戊申,白彥覲親于水原府,尹鳳慰送于利太院。
命參贊崔潤德、兵曹判書李潑、左代言趙從生,餞于漢江。
○傳旨刑曹: 放外方從便李垠、李有喜、鄭之唐、金益廉、李殼、李叔福、金自溫、梁汝恭、李安柔、宋乙開、蔡知止等。
「 ○司憲執義鄭淵等上疏曰: 竊謂信賞必罰,爲國之大經,賞一人而千萬人勸,罰一人而千萬人懼。
賞罰不明,則人無所勸懲,陵遲之漸見矣。
趙末生,外飾廉靜,內懷貪墨,久居樞要,誣上行私,受人銀帛臧獲與其土田,賣官鬻爵,頤指決訟官吏,顚倒是非,大毀公道,非他小吏貪汚犯贓之比也,罪不在原。
臣等計其見贓,按律以聞,殿下斷不以律,隻流遠方,非惟臣民之缺望,實有乖於邦憲。
伏望殿下,依律斷罪,以戒後來。
不允。
○左議政緻仕柳廷顯卒。
廷顯,文化縣人,高麗中贊璥之四世孫,文化君丘之子也。
始仕高麗,拜司憲糾正,累遷全羅道按廉使、司憲掌令、知楊根郡事、司憲執義、密直司右代言,遷左代言。
我朝甲戌,除尙州牧使、兵曹典書、完山府尹,出爲全羅道都觀察使,遷京畿左右道都觀察使、中軍同知摠制。
又出爲忠淸道都觀察使,判漢城府事,移刑曹判書,轉禮曹判書。
又出爲西北面都巡問察理使、平壤府尹、司憲府大司憲、吏曹判書、參贊議政府事、兵曹判書,復爲參贊,陞贊成事。
丙申,拜左議政,遷領議政。
己亥,征對馬島,爲三軍都統使。
甲辰,領敦寧府事、兼判戶曹事,丙午,復爲左議政,以病請免,緻仕四日而卒,年七十有二。
訃聞,上驚悼,率百官擧哀,輟朝三日,進素膳,賻米豆七十石、紙一百五十卷。
諡貞肅,不隱無屈貞,執心決斷肅。
廷顯爲人,嚴毅果斷,儉約謹愼,處事綜理,論議剛正無所避。
太宗廢讓寧,國本未定,群議疑危,廷顯首發擇賢之議,意蓋在於上也。
太宗嘉納,遂定策。
終始爲上所信重,然爲政苛急少恕,居家吝財殖貨,雖子女,未嘗輒與升鬥。
久判戶曹,出納過嗇,人多怨之,至有以弘羊目之者,此其所短也。
子二:儀、章。
○傳旨刑曹: 放緣坐屬都官鄭安止妻石非及女子石乙非、子吾乙未。
○傳旨司憲府: 濟州住前千戶崔鳳,俗節摘自家柑子,薦其先祖,按撫使論以監守自盜,決杖刺字。
非理枉刑,莫甚於此,其推劾以聞。
○司憲府啓:「金浦縣令李孝智妻柳氏不從條令,捲面出入,按律笞五十收贖。
」從之。
5月16日 ○己酉,掌令李安敬、徐省、持平鄭甲孫等啓曰:「趙末生之罪,雖從末減,猶未洽於臣等之心,隻流遠方,伏望依法斷罪。
」上曰:「不戮宰相,已有太宗之法,流之遠方足矣。
夫更何爲?」安敬等更啓曰:「末生爲宰相,恣行貪欲,賣官鬻爵。
此而不殺,一國群臣,何有懲戒之心?若以爲宰相,而勿論,則已收職牒,廢爲庶人,何可以宰相之例論?」上曰:「吾之決罪,已中於法,予不允請。
」安敬等曰:「以宰相而勿論,則前此殿下,已斷李之實之罪。
末生之貪婪,萬倍之實,伏望依法施行。
」上曰:「後日朝啓,親說之。
」 5月17日 ○庚戌,雨。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參贊崔閏德、許稠、戶曹判書安純、禮曹判書申商、刑曹判書鄭津、吏曹參判成揜、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蕆、刑曹參判鄭招、工曹參判趙賚等上書曰: 竊聞,聖人之用法,必緣人情;王者之爲孝,善繼先志,此天下古今之通義也。
歲在戊戌,姜尙仁等,辭連沈溫獄,具以聞,太宗特令自盡,又命李陽達,蔔地給棺葬之,除籍沒家産。
蓋以我恭妃殿下,作儷宸極,誕育元良,以肇我朝鮮萬世之基也。
時義禁府,據律請緣坐之罪,太宗不允,固請乃許之,仍下旨:「溫妻子女,例雖屬公,毋得役使。
」其後欲除賤案,未及下敎,賓天大遽,群臣亦未有據義上論者,至于今仍繫賤案。
古人有言曰:「子無臣母之義。
」今恭妃殿下方爲國母,而母安氏身爲官賤,深爲未便。
昔漢昭帝時,上官皇後父安,圖不軌伏誅,其妻追尊爲敬夫人,置園邑二百家長丞,奉守如法。
夫以漢法之嚴,其所施行如此者,誠以皇後故也。
臣等伏望法大漢故事,繼太宗之志,削其賤案,賜還爵牒,以慰臣民戴國母之心,不勝幸甚。
命除名賤案。
○賜卒檢校判漢城府事安義緻賻米豆二十石。
5月18日 ○辛亥,左議政李稷以下,政府、六曹參判以上,詣闕啓曰:「昨日臣等上疏,但命除賤案,臣等之心,有所未安,伏望依允施行。
」上曰:「太宗施行之事,予疑其未可盡變。
且削其賤案,則安氏已爲王妃之母矣。
雖無封爵,何嫌焉?」又啓曰:「但削賤案,則爲庶人而已,安有國母之母,而爲庶人者乎?」上勉從之。
稷等又請進酒曰:「殿下憂旱徹酒,臣等恐憂勞成疾,請進酒,終不得蒙允,心常憂懼,乃於昨日,雨澤滂沱。
伏望小許酒,以慰臣等之心。
」上曰:「雨澤才降,隨卽飮酒,於心未安。
然卿等固請,從之。
」稷等退,上謂代言等曰:「吾獨飮之,而不許臣民之飮未便。
若許飮酒,必有醉酒放肆之弊,如之何則可耶?」郭存中啓曰:「上暫許進酒而已,豈可使臣民皆飮也?」上然之。
5月19日 ○壬子,雨。
○命代言等入啓事。
上從容謂曰:「歲在戊戌,姜尙仁等,辭連沈溫,獄成,太宗乃命自盡。
義禁府以緣坐,溫之弟兄沈澄、仁、鳳等,請屬官賤。
太宗曰:『妃子伯叔,不可以此斷之。
』義禁府又以罪人妻孥,不可不緣坐,請將溫之妻及子女,錄于賤案,太宗曰:『不可。
』仍謂樸訔曰:『義禁府請溫之妻及子女錄于賤案,何以處之?』訔對曰:『非自己之罪,且中宮之母,非他緣坐之例,沒爲官賤不可。
』其時柳廷顯爲義禁府提調,固請緣坐。
太宗曰:『姑錄賤案,然勿使賤役,後當改之。
』又有臣下議以爲,罪人之女,不可爲王後,欲搖動恭妃者,太宗曰:『惡是何言?恭妃萬無搖動之理。
』時適有嬪媵之議,用是外人洶洶,予於當時,未得聞焉,後乃詳聞之。
太宗嘗禦一室,大妃侍坐,予亦在側。
大妃曰:『恭妃之母,錄于賤案,深爲不可,須改之。
』太宗亦曰:『屬賤不可,當改之。
』予退居外次,太宗使侍女傳曰:『恭妃之母,當削賤案。
』事未施行,太宗遽爲賓天。
其後予雖備知太宗之志,然太宗時未及施行,故予未敢開說。
恭妃長於外祖安天保,且其至老,死生難知,故歲在甲辰之冬,恭妃往于第,設宴慰之。
於是召大臣議:『子母之間,何以處之?』大臣以謂:『母雖當見,以王妃之尊,下與賤人相接,於義有所不通。
』近日說者多以爲:『母子之間,不可如此隔絶。
且以國後之母,沒爲賤人,其於恩義竝不可。
』予召大臣議焉,大臣亦如說者之言。
又有政府六曹上書以爲:『安氏當削賤案,還給爵牒,其子女竝免。
』予乃允之,卿等其知之。
且母子之不相見者,于今累年矣。
豈無迫切之情乎?是以來六月初吉,令恭妃往于安氏之第,幷知之。
」 ○轘放火賊陳乃、斤乃。
○傳旨戶曹: 讓寧大君還給科田,祿俸亦依他例頒賜。
○禮曹啓:「謹按《文獻通考》,宋神宗元豊四年,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國朝時令:『秋分,享壽星于南郊。
』熙寧祀儀:『於壇上,設壽星一位南向。
又於壇下卯階之南,設角、亢、氐、房、心、尾、箕七位,東向。
』按《爾雅》曰:『壽星,角、亢也。
』說者曰:『數起角、亢,列宿之長,故曰壽星,非此所謂秋分所饗壽星也。
』今於壇下,設角、亢位,且以氐、房、心、尾、箕同祀,尤爲無名。
又按《晉書》《天文志》:『老人一星在弧南,一曰南極,常以秋分之朝見于丙,春分之夕沒于丁。
見則平治,主壽昌。
常以秋分,候之南郊。
』後漢,於國都南郊,立老人星廟,常以仲秋祀之,則壽星爲老人星矣。
請依後漢於壇上,設壽星一位南向,祀老人星,其壇下東方七宿位,不宜復設。
又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秋分享壽星,皆爲小祀。
本國秋分之朝,祀老人星於南郊,而幷設角、亢二星位於其前。
禮料則老人星籩豆各八,角、亢二星籩豆各二,牲用犢一。
祝版雲:『昭告于南極老人星尊君角二星、亢四星。
伏以雲雲。
』其設位禮料,皆違古制。
乞依元豊禮制,不設角、亢,隻設老人星而祀之,祭品亦依小祀例。
」從之。
儀注: 前祀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宿於正寢,緻齋一日於祀所。
凡散齋、治事如故,唯不縱酒、不食蔥、韮、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緻齋,唯行祀事。
〈凡預祭者,皆前二日,沐浴更衣。
〉前祀一日,忠扈衛設諸祀官次,又設饌幔,皆於東門外隨地之宜。
典祀官帥其屬,掃除壇之內外。
執禮,設獻官位於壇下東南,西向,執事位於其後稍南,西向北上,執禮位於壇上,謁者贊者位於壇下,俱近東西向,設獻官飮福位於壇上南陛之西北向,積柴於燎壇,〈在神壇南丙地。
〉設望燎位於燎壇之北。
獻官在北南向,執禮、大祝、贊者在東西向北上。
〈大祝贊者稍卻。
〉謁者引獻官,以常服詣廚,視滌濯、省饌具及視牲充腯,還齋所。
晡後,典祀官帥宰人割牲。
〈連皮煮熟。
〉祀日未行事前,典祀官帥其屬,設老人星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席以莞,奠祝版於神位之右,〈有坫。
〉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設祭器、實饌具。
籩八在左,爲三行右上,〈第一行,形鹽在前,魚鱐次之。
第二行,乾棗在前,栗黃、榛子次之。
第三行,菱仁在前,芡仁、鹿脯次之。
〉豆八在右,爲三行左上,〈第一行,韭菹在前,醓醢次之。
第二行,菁菹在前,鹿醢、芹菹次之。
第三行,兔醢在前,筍菹、魚醢次之。
〉簠簋各二在籩豆間,簠在左簋在右。
〈簠實以稻粱,梁在稻前。
簋實以黍稷,稷在黍前。
〉俎一在簠簋前,〈實以豕牲。
宋釋奠儀雲:『凡言在前者,皆謂南也。
』〉爵三在俎前。
〈各有坫。
〉設象尊二,〈一實玄酒爲上尊,一實淸酒。
凡祀神之物,當時所無者,以時物代之。
〉在壇上東南隅,北向西上。
設洗於壇下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爵。
〉設諸執事盥洗,又於東南,俱北向,設執尊篚羃者位於尊罍篚羃之後。
祀日醜前五刻,〈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畢退,就次服其服,升設神位版於座前,三刻行事。
執事官各服其服,執禮帥謁者、贊者,先就壇南拜位,重行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前一刻,謁者引典祀官、大祝、齋郞,入就壇南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執禮曰:『四拜。
』贊者傳喝,〈凡執禮有辭,贊者皆傳喝。
〉典祀官以下皆四拜訖,謁者引詣盥洗位,盥帨訖,各就位。
齋郞詣爵洗位,洗爵拭爵訖,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執禮曰:『四拜。
』獻官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白有司謹具請行事。
執禮曰:『行奠幣禮。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贊搢笏,盥手、帨手,〈盥手、帨手不贊。
〉贊執笏,引詣壇升自南陛,〈諸執事升降,皆自東陛。
〉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一人奉香合,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大祝以幣授獻官,獻官執幣獻幣,以幣授大祝,奠于神位前。
〈奉香授幣,皆在獻官之右,奠爐奠幣,皆在獻官之左。
獻爵奠爵,準此。
〉謁者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初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神位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亞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終獻禮。
』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執禮曰:『飮福受胙。
』執事者詣尊所,以爵酌福酒,又執事者持俎,進減神位前胙肉,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飮福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進獻官之右,西向以爵授獻官,獻官受爵飮,卒爵,執事者受虛爵,復於坫。
執事者西向,以俎授獻官,獻官受俎,以授執事者,執事者受俎,降自南陛出門。
謁者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執禮曰:『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
執禮曰:『徹籩豆。
』大祝進徹籩豆。
〈徹者,籩豆各一,小移於故處。
〉執禮曰:『四拜。
』獻官四拜。
執禮曰:『望燎。
』謁者引獻官,詣望燎位南向立,執禮帥贊者,詣望燎位西向立,大祝取祝版及幣,詣燎壇上,置於燎柴,執禮曰:『可燎。
』燎半柴,謁者進獻官之左,白禮畢,謁者引獻官出。
執禮帥贊者,還本位,謁者引典祀官及諸執事者,就壇南拜位。
立定,執禮曰:『四拜。
』典祀官諸執事皆四拜訖,謁者引出。
執禮帥贊者、謁者,就壇南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帥其屬,藏神位版,徹禮饌以降,乃退。
○尹鳳,請寫經擣鍊紙十卷,命與之。
○京畿、江原道程驛察訪啓:「各驛轉運助役奴婢形止案成籍時,限後嫁良夫,幷産所生,不幷錄籍,則托於驛裡,身無定役未便。
且驛屬婢子,爭欲免役,皆嫁良夫,奴婢日縮,將來可慮。
前件所生,稱驛屬日守,百姓別籍錄名。
」命下政府諸曹議之。
左議政李稷等諸大臣,皆以爲可,從之。
○司憲府啓:「知宜川郡事尹諫交親金道練,稱爲收養,受奴婢數口,又道練贈趙末生奴婢時,手寫文契,夤緣阿附,姦貪無恥。
犯在赦前,雖未決罪,不宜臨民,請罷黜不敍,以戒後來。
」從之。
○禮曹據圖畫院呈啓:「院藏前朝王氏歷代君王與妃主影子草圖,請火之。
」命幷貞陵半影燒之。
○禮曹啓:「諸山陵朔望祭,用山罍二爵三,四時大享、有名日別祭,用山罍三爵三,兩位則用爵六。
」從之。
5月20日 ○癸醜,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廉恥,士之大節,不可不勵也。
趙末生自我太宗及我殿下,信任之重,專且久也。
宜當盡忠,謹守其職,以壽國脈,圖報上恩,是其職也,而乃幸其執權,受人賄賂,常以氣勢,頤指官吏,變亂是非,凡所利己,靡不爲之,上累君德,下汚士風,罪不容釋。
況其犯贓,幾至八百貫,死有餘辜。
憲府推鞫其實,具辭請罪,未蒙兪允,臣等深有憾焉。
以爲貪墨,雖若一己之惡,其風漸成,必亂朝廷,以至危亡,高麗之事,爲可鑑焉。
釋此不懲,何以戒後?伏望殿下,一從憲府之請,依律斷罪,以正士風,以戒後來。
上曰:「當朝啓之日,親見說之。
」 ○賜白彥母米豆各二十石。
5月21日 ○甲寅,命代言等入啓事。
○石見州賜物管押使大護軍李藝,復命啓曰:「宗貞盛,備禮迎命,受賜賻,待臣等甚厚,出餞于四十五裡訓羅串,謂臣曰:『臣當繼先父貞茂之志,專心向化,近因不在本島七八年,未得使人,禮信俱失,今者專使緻賻,感戴無涯。
臣恐諸處,雜人汎濫,橫行各處,使船及興利船,皆給路引。
今後無路引者,勿許接待。
』將祖上傳家環刀三柄,幷書以進。
都萬戶左衛門大郞及藤次郞受賜物,亦極感喜,言曰:『與宗貞盛同心禁賊,永永服事。
』又豆知洞代官言:『前此通販時,鰥寡孤獨,亦有畜財,近因自作之罪,以至貧乏。
今者使臣來,將有復舊連命之望,婦人小兒,亦深喜焉。
』大郞又言:『前年五月,右道處置使,因護送日本國王使臣,整理兵船,點考軍器。
乃而浦住倭傳通:「貴朝將兵船四萬餘艘,往討對馬島。
」於是一島之人,驚惑失措,東馳西走。
予謂:『己亥年,此島人作賊朝鮮,故發兵討之,今無一隻小船往耗邊境,何緣征討?此必虛事。
』主盟解說,萬戶及衆人,反謂我與貴國同情含怒。
其後果知虛傳,萬戶及各代官,以我爲是,請詐傳亂言,驚惑人心,乃而浦住倭,推劾徵錢。
』又言:『去春日本京都民家一萬戶及相國寺、道而寺火。
』」 ○追捕火賊餘慶,囚于義禁府。
○吏曹啓:「各司設提調,摠治事務,其中別無緊要之事,各司提調率根隨多至六七,至使各司使令不足。
因此外方奴子選上,廢業失所,艱苦莫甚。
此隻爲根隨,濫設冗官,有乖設官之意,請將事務煩簡斟酌,仍革其提調,全除各司褒貶,令仰曹施行。
」從之。
於是各司都提調、提調罷者三十一。
5月22日 ○乙卯,請使臣尹鳳禦慶會樓,先贈土豹皮二領、細交綺二匹,仍設溫斟宴。
其饌羞,乃所選進獻婢所做也。
5月23日 ○丙辰,賜被擄唐人劉醜兒等五名,衣服、笠、靴、苧麻布各一匹,差司譯院注簿宋成立,解送遼東。
○戶曹正郞張脩,回自江華,復命啓曰:「新置牧場內,移徙民戶一百九十三所,耕水旱田,共六百六十九結。
」 5月24日 ○丁巳,大雨。
○遣同知摠制金素,饋宮醞于白彥家。
5月25日 ○戊午,大雨。
○視事,禦經筵。
○遣內官李貴,饋別饌于尹鳳。
○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贈尹鳳夏衣一襲、靴套、細苧、麻布各二十匹、人蔘三十斤、石燈盞一事、滿花方席。
寢席各六張,回贈細苧布十匹、細麻布二十匹。
中宮回贈細苧布四匹、細麻布八匹,世子回贈細苧、麻布各七匹。
又贈指揮張湧、徐欽等各夏衣二領、苧、麻布各四匹,頭目十七人,各衣、靴、苧、麻布各二匹。
○戶曹啓:「敬奉傳旨:『江原、鹹吉道神稅布之貢,他道所無,欲除其弊,磨勘以聞。
』今詳兩道俗尙淫祀,戶各用布爲神幣,巫覡之徒,誑誘愚民,以專其利,誠宜痛禁。
然習俗已久,似難一禁,請除民戶收斂,其巫覡所通民戶,悉令置簿,殘殘戶鰥寡孤獨外,其餘各戶,每戶計其一匹,當巫覡之家,收其四分之三。
若京中上納之數太多,則必有各官重斂之弊,今將江原道歲貢元額二千匹、鹹吉道二千五百匹,各減一千匹。
」從之。
○賜明通寺祈雨盲人米三十石。
○刑曹啓:「南原囚若老虛,稱內使,扇惑人民,律該處斬。
」從之。
5月26日 ○己未,雨。
○幸太平館,設餞宴。
○各殿始用酒。
5月27日 ○庚申,視事,輪對。
○親傳齊陵朔祭香祝。
○大司憲權蹈、掌令李安敬、徐省、持平鄭甲孫等詣闕。
蹈啓曰:「前日承不殺趙末生之敎,說與同僚等,皆謂:『律文,枉法受贓滿八十貫,處絞。
』末生之罪,除赦前所犯及受贈奴婢內年歲未詳者,竝不計贓,隻將赦後所犯與奴婢年歲現知者,計贓七百八十貫。
以此較彼,滿八十貫者數十倍矣。
釋此不治,則後人安所懲乎?伏望依律斷罪,垂法後來。
」上曰:「卿等據法以聞,吾豈敢爲非?然末生自太宗之時,恪謹其職二十餘載,豈無功勞乎?卿等所言,不可從也。
」蹈等更請曰:「末生外飾公廉,內恣私欲,冒弄聖聰。
臣等竊觀歷代衰季之世,則有如貪汚之臣出焉,敗國家者有之矣,其在開國之初,聖明之世,無如此貪墨之輩矣。
以我朝鮮觀之,今日正開國之初也。
末生當開國之初,遇剛明之主,冒弄容身,姦譎爲甚。
殿下雖曰有勞,非有安危卓立之功,其他臣下,豈無如此之功勞乎?固請其罪,乃爲後來貪墨之戒也。
請依律文,明置於法。
」上曰:「若有卓立之功,則豈流於遠方哉?故予謂殺之則過,流放則得其中矣。
」遂不允。
○左司諫樸安臣,請趙末生之罪,上曰:「末生貪汚尤甚,其罪當誅,然於國家,亦有功勞,不可殺之也。
況不殺大臣,已有祖宗之法乎?」安臣再請曰:「大抵常人,飢寒切身,而不能養廉恥,以至貪墨者,尙且加罪,今末生位至宰相,厚蒙上恩,不與飢寒切身者同也。
且自太宗之世,迄至于今,久爲委任之臣,必當謹修圖報,反爲怙寵假威,貪汚不法,甚至如此。
若謂宰相而不殺之,則不惟臣下無有懲戒之心,濁亂朝廷,緻國危亡者,恐繼踵於後也。
惟玆末生之罪,殿下灼知之矣。
請置極刑,以戒後來。
」上不允曰:「臺諫擧法論請,然誅之不可。
」郭存中、金赭等對曰:「臺諫之意,以謂末生之罪,非止一己之事,囑托公事,變亂國政,賣官鬻爵,奪人田土,其罪尤甚故也。
罪至如此,痛懲戒後可也。
」上曰:「太宗信任之久,眷愛之深矣。
戮之,予所不忍。
」又謂代言等曰:「內隱達之女,勿令交嫁者,已有太宗之敎矣。
其父金內隱達,至太宗升遐之時,違敎嫁之李原,其罪大矣,今若不死,宜當罪之。
今後宰相,亦有欲爲妾者,則內隱達之妻,必嫁之,以成所欲,若不得嫁,則必興怨咨,太宗所以不令交嫁者,乃以宰相,爭欲娶之,以至於亂故耳。
使嫁賤人,以防後患可也。
」 5月28日 ○辛酉,雨。
○使臣尹鳳,欲先歸於瑞興,詣闕辭,上迎入勤政殿,行茶禮。
使臣還館,上命郭存中、元閔生勞之。
鳳引存中等,登樓設酌饋之,出處女與執饌婢子奏本二通,授存中曰:「當初予欲齎進,今適金時遇,以進赤狐皮赴京,兼齎以行可也。
」 ○大司憲權蹈等上疏曰: 趙末生所犯,除赦前雜犯、年歲未詳奴婢,隻將道練前後許與文所付奴婢,與徐哲所贈銀甁等物計贓,數至七百八十貫。
稽諸律文,枉法贓八十貫絞。
今末生所犯,斷以此律,則其數九倍,一死固不足矣。
殿下欽恤之仁,不忍置法,止收職牒,廢黜于外,非惟無懲惡之意,實有乖於律文。
前日上書請置於法,殿下論以末生委任日久,頗有微勞,不賜兪允,殿下禦下之仁、好生之德,誠爲至矣。
臣等竊謂末生雖有不世之功,如有不貸之罪,固當明正典刑,以嚴大法,今以末生爲有功者,不過勤以奉職而已。
是則臣子職分之常事,不可謂之功也。
且末生起自草萊,驟至顯秩,過蒙太宗拔擢之恩,久居權要,竊權納賂,賣官鬻爵,無所忌憚者,以上之眷遇也。
顧其所以得此者,奉職之勤而已。
雖欲不勤,安得以不勤?由此觀之,其心在於飾名取寵,以媒富貴也,反以爲有功可乎?國家開創以來,倚任之臣,受贓汚之名者,末生一人而已。
苟不於此而懲之,臣等竊恐飾詐釣名,誣上行私者,繼繼而出,卒至欺君誤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是不但末生之一身,實關國家之安危,殿下徒念末生之微勞,不計國家之大體,臣等不得不爲國家惜之。
況末生之勞,如臣等所論,不可謂之功,而其所犯,則死有餘辜。
伏望殿下,將末生依律施行,以懲貪姦。
不允。
○留後司宣慰使判中軍府事韓長壽發行。
○傳旨吏、兵曹,還給職牒者,六十八人。
○賜六代言細交綺各一匹。
○傳旨兵曹: 趙瑞老子息,許於忠義衛上直。
5月29日 ○壬戌,上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幸慕華樓,餞尹鳳遣右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知申事郭存中,餞于碧蹄驛。
○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竊惟信賞必罰,爲國之大政,臣有大罪,君不得而私宥也。
趙末生枉法受贓,幾至八百貫,死有餘罪,不可輕論,故於前日具辭上聞,請以依律斷罪,以戒後來,殿下乃謂大臣贓罪,不置極刑,祖宗成憲,將末生止流遠方。
臣等以爲,末生久居大臣之位,不思其職,而誣上行私,恣行貪汚,殊失大臣之義。
殿下豈可例以大臣,而寬其罪乎?近來大臣貪汚不法者,接踵而出,安知不由此輕斷而然歟?且世輕世重,用刑之大權。
假如祖宗之世,貪汚大臣,若是而繼出,則必用重典,而置之極刑,昭示後世矣。
若殿下泥於成憲,釋此大貪,而不懲焉,臣等竊恐爲末生者將不止此,而國家亂矣。
伏望殿下俯察前奏,依律斷罪,公道幸甚。
不允。
○對馬州左衛門大郞遣人報:「一岐島賊倭二船發向全羅道。
」 六月 6月1日 ○癸亥朔,輪對。
○賜右議政緻仕柳寬、參贊許稠酒。
○上曰:「各道進膳,予欲停罷者久矣,近因使臣支待,未卽施行。
今使臣回還,其令各道,限九月停進膳。
」知申事郭存中、右代言金孟誠等啓曰:「殿下欲停進膳者,專以憂旱也,然今年無飢民賑濟之事,而況近日雨澤饒洽。
秋成風霜之變,則未可知也。
當時每遇各道來人,問其禾稼,則皆曰盛長,臣等竊有喜焉。
前此各道進膳,非獨監司也,都節制使、處置使亦爲之,其數多至七八駄。
今則但監司望前望後進膳而已,其數不過二三駄,猶以爲有弊,幷令停罷,則人臣享上之禮闕矣。
伏望毋停。
」上曰:「然。
」 ○大司憲權蹈等啓曰:「末生起自草萊,務於飾詐,久執政柄,幹犯贓汚,以累上德,殿下以微勞原之,然末生非有保國安民之功,不過奉職之勤而已,其奉職之勤者,不過爲一身計也。
若殿下釋此大貪,將恐後世人君,無祇率之典,臣下無懲戒之心,伏望依律科罪。
」上曰:「爾等據法言之,則然矣,已決其罪,更請何爲?」蹈等更啓曰:「常時所司員奏事失錯,與各司官吏公事差錯,則職牒收取,遠方付處者,或有之矣。
今末生以死有餘辜之罪,隻收職牒,流于遠方,其家屬如舊完聚,無乃失於用刑之輕重耶?」上曰:「予志已定,勿更請。
」蹈等曰:「漢、唐以來,文明之主,文帝是已。
賈誼奏曰:『大臣犯罪,則與衆庶,同施墨劓棄市之刑,無廉陛之重,請賜死。
』文帝嘉納之。
於是大臣死罪,雖不用墨劓棄市之刑,亦不輕赦而賜死。
今殿下與罪末生,旣違古制,又違律文,又無輕重之差。
若不忍加戮,請依古制賜死。
」上不允。
○對馬州左衛門大郞,使人獻盤五十,回賜正布貳拾匹。
宗彥六使人獻大刀、箭鏃,回賜所求幄帳一坐及正布十二匹、燒酒四十甁。
○傳旨義禁府: 在逃火賊緣坐人家産,勿入官。
6月2日 ○甲子,視事。
上曰:「歲在癸卯,大旱,至五月乃雨,而禾穀猶未盛,今年何如?」郭存中對曰:「觀禾穀之勢,將有秋成之望。
」上喜。
上又曰:「歲在乙未,太宗命放李茂緣坐之子李卓等,憲府請止之,然《春秋》之法,惡惡止其身,罰不及嗣,赤族豈《春秋》之法乎?今欲放赦,何如?」大司憲權蹈對曰:「律有緣坐之文,豈不議輕重而作之乎?其情可矜者,赦之猶可也,如此逆臣之黨,不可輕赦也。
」上曰:「古者夷三族,其緣坐之法,則亦從輕處之也。
」蹈曰:「古與今事不同,雖曰罰不及嗣,亦不可從也。
」蹈請末生之罪曰:「論其罪,則律有正條,亦有祖宗成憲,殿下皆不從之,願依律文處絞。
不然,依成憲而刺字。
」上曰:「末生自太宗,至於寡躬,皆委任之臣也。
罪若李林甫則雖大臣,誅之可也。
大臣有犯貪汚而殺之者,古所未有也。
左右皆曰可殺,見其可殺焉,然後殺之,今末生之罪,殺之則過,流於遠方則得中。
當決罪之時,或上或下,推移定罪者,亦莫非戒後來也。
豈徒爲後人而殺之也?昔周世宗殺人,有臣下奏曰:『殺之,於意何如?』世宗曰:『亦爲未安,但以後人懲戒而殺之。
』若此者,奚可哉?吾見如是。
」蹈及司諫樸安臣再請,上皆不允。
○輪對。
○傳旨吏兵曹: 還給許衡、李良幹、樸叔義、黃吉至、樸文崇、崔湜、裵鴻漸、金思純、金英貴、權輜等職牒。
○賜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母米三十石。
○兵曹啓:「義禁府受敎:『有能告捕火賊者,超等賞職,賤口許通爲良,皆給緜布二百匹。
』今火賊陳乃、斤乃在逃,私奴都知,指示捕捉,功爲一等,杖首李哲先到捕捉,爲二等,濟用監權知直長蔣義生、馬山驛急走奴石仇知等,助力捕捉,爲三等。
奴都知許通爲良,賞緜布八十匹,李哲六十匹,蔣義生等各三十匹。
」命依所啓,其都知本主,以公處奴子年歲相準者代給。
6月3日 ○乙醜,輪對。
6月4日 ○丙寅,大雨,京中十九戶漂沒。
○恭妃幸于母大夫人安氏之第,設宴,酉時還宮。
○尹鳳到留後司,以鞍子一面、綃二匹、段子一匹,贈李彬妻。
○傳旨漢城府: 今方大雨,水災可慮。
水邊各戶女人及老弱,皆令移置,隻留壯男婦,看守家財,令各裡色掌,終夜巡綽考察。
6月5日 ○丁卯,雷電大雨以風。
○輪對。
6月6日 ○戊辰,視事,輪對。
○司憲府啓:「前護軍金畏,棄糟糠妻尹氏,改娶前府使金穩女,劾其所由,答以有父命與不順老母去,然其父之以無嗣,命改娶通書,在戊戌年,至辛醜年父歿,與更三年喪而後棄之,其非重違父命,急於繼嗣,乃厭貧求富之意明矣。
尹氏隨畏母而居,畏送棄書,母猶不黜之,至改娶後出之,則又非不順於母明矣。
請追還完聚。
」下政府六曹議之,或雲完聚,或雲否。
上曰:「畏雖與更三年喪,而其父之命,不可不從也。
其不卽從父之命則非也,然以獨子,年至四十而無子,則情可矜也。
」遂不允。
○司憲府啓:「今考禪宗僧中皓等供辭及宗門立案,趙末生爲知申事時,受十品白銀二十兩,情跡明白。
然事在赦前,請其受贈白銀,追徵沒官。
」不允。
○慶尙道監司啓:「寧海府使樸敦義,抑賣魚藿取利,又托造成,科斂民間之鐵,又官庫蕎麥五石,分給人吏日守,上項收支文書,燒火沒跡。
照律杖一百刺字,蕎麥還官。
」命敦義原從功臣職牒收取,外方付處,濫支之物還官。
○上曰:「世子婚禮,大臣或雲十二歲可也,或雲十三歲可也。
然十五歲而成嘉禮者,祖宗之成憲也,讓寧爲世子,十四成嘉禮者,爲其朝見也。
予則必待世子十五,而成嘉禮。
今已擇進獻處女,欲爲世子,預擇二三處女,待年何如?」右議政黃喜曰:「上旨是矣。
」 6月7日 ○己巳,遣同知摠制趙慕,饋宮醞于白彥家。
6月8日 ○庚午,遣摠制元閔生,饋宮醞于尹鳳家。
○遣護軍洪師錫,緻書于鹹吉道兵馬都節制使河敬復,仍賜宮醞、內廐馬一匹、衣一襲、笠靴。
其書曰: 甚苦暴露。
卿有老母,邈居晉陽,歲在壬寅,卿以邊警之急,不遑覲省,受命卽行。
旣赴鎭,仁以撫卒,威以禦敵,姦寇載戢,邊民以寧,予之倚卿,隱若長城,然倚閭之望、陟屺之思,已五年矣。
予何頃刻而忘于懷耶?玆欲遣將,代卿之任,謀諸廷臣,實難其人。
古人有言曰:「戰陣無勇,非孝也,」則卿之盡心塞上,又豈非孝之大者乎?且予體卿之意,特加存恤,卿宜自寬,爲予効忠。
今遣護軍洪師錫,賜卿宴,仍賜衣冠、馬匹,至可領也。
夏暑,強食自愛。
自敬復鎭邊,野人畏威退遁不敢近曰:「此節制使,豈能久居此乎?必有見代之日。
」上重之,使久其任,厚慰其母,特加賞賜。
○轘火賊餘慶。
6月9日 ○辛未,視事,輪對。
○義禁府啓:「火賊餘慶匿于藏義寺,內資寺奴徐仁甫告捕。
請依敎許通爲良,給緜布二百匹。
」從之。
○吏曹啓:「謹按唐制,郊社署令一人從七品,屬于太常。
乞依此制,改社稷壇陞爲署,置丞一人從七品,序於宗廟署丞之下,以奉常注簿兼差,改壇直二,爲錄事,其班次依舊。
」從之。
○黃海道監司啓支州府郡縣衙祿不足之數,知司諫高若海啓曰:「立此法之初,臣則意爲不可,而不敢言。
臣以爲衙祿不足,而每年計給,則國庫虛竭,而非萬世之長策也。
」上曰:「覽若海陳言,亦有此事,大臣又有言之者,然大槪衙祿之田二萬結,而其所收,則四萬石矣。
雖支四萬餘石,國庫何遽至虛竭?」若海對曰:「每年支四萬餘石,則豈不至虛竭?」上曰:「國庫所入少,而所出多,則不可,所入多,而所出少,則何害?國屯田、官屯田,今已革之,至於衙祿不足,若以爲國庫虛竭而不支,則守令何以贍其食?或取之於民,或有他術以濟之,則其可乎?近來民食不足,猶以國庫所儲周之,況守令廩給乎?姑行此法,以見弊之有無。
」 ○左道水站轉運判官安尙縝,啓水站救弊條件:「一,初設站船時,竝用小船,每船定沙工一名、格人二名,每一站,水夫、轉運奴子幷三十戶。
永樂二十二年兵曹受敎:『站船除小船,竝用大中船,每站大船八隻,中船七隻。
其水夫奴子,則仍舊而不加額。
』當初小船行使輕快,漕運京江,不數日往還,自設大中船,船大人小,來往不易,非唯站夫受苦,漕運稽滯,深爲未便。
乞今後,大中船轉運奴子,以空閑奴子,各加定二名。
一,水夫及轉運奴子,每年解氷以後氷合以前,勿論家之遠近,廢農贏糧,不唯搬運祿、轉雜貢,至於倭客往來及諸島荻薍、別窰土木等項轉運事,多不勝其苦。
以此逃散失所者頗多。
乞加定水夫,相遞立番,以歇其役。
一,水站轉運奴子、水夫,依各驛例,蠲減徭役完恤,曾有敎旨。
今各官守令,但凡徭役,竝皆差定,無異煙戶,實爲未便。
今後守令,如有不從敎旨,如前役事者,傳報監司施行。
」命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等議啓:「加定轉運奴子無閑歇,奴子加給爲難。
自今各站,除大船,竝用中船。
若水夫加定,則以水邊各官,散住都府外,量減移屬,相遞立番。
守令役使水夫,轉運奴子者,依所啓施行。
」從之。
6月11日 ○癸酉,視事,輪對,禦經筵。
○前都按撫使辛有定卒。
有定,慶尙道靈山縣人,判開城富之子。
以蔭補散員,累遷至精勇護軍。
丙寅,從族兄忠淸道都元帥李承源,擊倭寇,承源以彼衆我寡,逗遛不進,有定乃拔劍,擬承源所乘馬,而厲聲曰:「元帥荷國重恩,畏賊不進,豈國家遣將意耶?死生有命,不可不戰。
」承源奮激與戰大捷。
又於南原之戰,有定以單騎,追賊馬踣,倭跨有定腹上,欲拔劍刺之,有定拉倭外腎,翻身奪劍還刺之。
從承源四五年間,與賊戰凡二十五,戰必捷,有定之功居多,以勇敢聞。
自太祖在潛邸,侍從有年,及卽位,賜原從功臣券、兼土田臧獲。
癸酉秋,遷三司左咨議,轉刑曹議郞。
有一僧,僞造檜巖、三剛印信,前等官論以死罪,有定私自擬之曰:「印有輕重,罪豈無等乎?」更按以僞造關律、印信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移兵曹議郞。
丁醜,國家罷各道都節制使,置十五鎭僉節制使,擇智勇者授之,有定首膺其選,爲伊山鎭僉節制使。
戊寅秋,陞嘉善,九月罷。
庚辰,太宗爲東宮,薦有定判奉常寺事,歷工禮刑三曹典書。
癸未,倭寇江原道,上召有定曰:「事甚急,不待有司薦,乃遣卿,其速行。
」卽日上道,寇退,仍判江陵大都護府事,考滿,以左軍同知摠制還朝,府人慕之,共立生祠。
遷承寧府尹。
丁亥,出爲義州道兵馬使。
勑使黃儼回京,遼東指揮千戶軍人,迎儼到義州,留月餘,抑賣私物,有定禁止不聽。
儼及渡江,指揮輩,有奪客館鋪席,裹私物者,有定令壯士拳之,其人流血被面,泣訴儼。
有定突入儼前,具告事由,儼怒曰:「何無禮乃爾?」有定脫冠帶投地曰:「帝賜衣冠于小邦,一視同仁,今官人等,侵擾邊境,恣行無忌,不可以衣冠禮義待之。
吾書官人所犯,將入奏天庭,先殺官人,而後死之。
」瞪目急呼壯士曰:「持佩劍而來,先斬一人頭渡江。
」儼失色謝曰:「吾過矣。
」遂杖泣訴者,置酒而歡,留別曰:「邊將當如是也。
」是年冬,遷慶源鎭都兵馬使,陛辭之日,上謂曰:「慶源乃先祖肇興之地,寬予東顧之憂,舍卿而誰?」對曰:「臣無他技,隻有赤心耳。
敢不竭力赴鎭?」數月,以疾辭。
庚寅春,野人犯慶源,殺兵馬使韓興富,國家遣漢平君趙涓,爲都元帥,擢有定拜左軍都摠制,爲副往討之。
十一月,遷忠淸道兵馬都節制使。
壬辰以疾辭。
甲午爲平安道都按撫使。
乙未以疾辭,閑居十數年,至是卒,享年七十四。
有定性本剛狷,見人之失,不能含容,必唾罵之。
家人告匱,正色曰:「貧與富均是一日再食。
諺不雲乎?雖丐者,死有餘衣。
僅不餓死足矣。
」每見學者,必慇懃勸學,嘗自歎曰:「早歲不學,是乃終身之恨也。
」訃聞,上震悼,遣內官弔慰,輟朝三日,賜賻。
諡武節,剛強直理武,好廉自克節,一子引孫。
○忠淸道監司啓:「左道都萬戶金孝誠,不謹候望,使倭賊入境,擄掠人物,不卽追捕,按律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命收職牒,邊遠充軍。
○大提學卞季良啓曰:「導官署所納細粳米一百三十七石,以西籍田所出稻,令其所屬奴婢舂正上納,其弊爲大,請如舊。
」上然之。
○司憲府啓曰:「愼宜君仁,以廣孝殿朔祭獻官,晏起不及參神之禮,殊無敬謹之意,請依律論罪。
」不允。
○賜卒摠制池伯顔賻紙七十卷及棺槨。
○賜順德侯陳理妻李氏米豆十石。
6月12日 ○甲戌,禦經筵。
○上使左代言趙從生,議於左右議政曰:「初太宗不奪芳幹爵牒與田民,其後芳幹通同沈淙,於是不得已,而收其田民職牒,蓋芳幹所犯,在太宗潛邸時,斷之止於如此。
至寡人之時,芳幹之子孟宗,亦以罪被死,觀芳幹之罪,雖不共戴天,然以古人之言觀之,適惠適怨,不在後嗣。
芳幹、孟宗,則皆身所親犯,據義以斷,其他子女,以太祖之遺體,緣父罪而窮厄,其女五人,三則已適人,二則年皆過時而未嫁,身親農事,早夜奔走,倘至失節,誠可畏也。
近陳言者謂:『以太祖之孫,沒爲窮賤,甚爲不可。
』予嘉此言,伊欲使芳幹之女,悉令嫡夫,以遂其生。
且太宗,奪芳幹奴婢科田之時,太祖所賜奴婢,屬于本宮,芳幹自己所得及妻之奴婢沒官。
予欲還給沒官奴婢,使代負薪汲水之勞,又其妾女子,使嫡良人,以遂其生。
予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在國家大體亦是。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議曰:「若據律文,則已嫁女子,得免緣
享先祖,則奏無射、歌夾鍾以合之。
陽律奏於堂下,陰呂歌於堂上,陰陽配合,疊相唱和,然後中聲備而和氣應矣。
漢室近古,凡用樂,皆用合聲,至唐則樂懸制度,至爲詳悉,唯祭社,下奏大蔟,上歌黃鍾。
其時趙愼言,請改黃鍾爲應,言用聲也。
蓋大蔟,陽也,位於寅。
應鍾,陰也,位於亥。
寅亥之所以爲合者,鬥柄建亥之月,日月會於寅,鬥柄建寅之月,日月會於亥,左右旋轉,交相配合,不得相離焉,他月亦然,各有其合。
是知聖人之制,取合陰陽,而堂上、堂下必用合聲,所以備中聲、均陰陽,而和其神人者也。
唐之祭社,歌奏俱陽聲,非聖人分樂之意矣。
先儒非之,是也。
我朝祭享之樂,皆用雅歌,則正也,至於用樂之法,則全無著論,但樂章三十八首及十二律聲通例。
以鑄字印爲十本,藏之本寺,號曰《朝鮮國樂章》。
跋之曰:「本朝祀神之樂,其聲音高下、歌詩次序,皆由工人抄寫之訛,愈久而愈失,非所以交神明之誠。
仕于本寺者,不得辭其責矣。
」,則當時雅樂,未就釐正,未有著書,斷可知也。
自今新樂訓習,工人取才,皆按此本,其功不細,至於行祭,兼用受前規,而不全據此。
今將此本,考之本朝雅樂所用之法,似皆未甚精當也。
臣愚妄意,開國之初,草昧經綸,所先緻意,文物常經而已,至於雅樂,則開端未意也。
不然則豈無一書著爲雅部,以垂不朽乎?如有著述樂書,則往日奉常,何拳拳掇拾於工人抄寫之餘,以就未完之樂書乎?今據此本,條具管見于後。
竊觀我朝祭享之樂,皆以周制爲據,而行之,特未詳悉耳。
一,宗廟之樂,本據周制,奏無射、歌夾鍾,以享先祖之文,今宗廟之祭,堂下奏無射,正也。
然祼鬯奠幣、初獻等樂,皆屬堂上,當歌夾鍾,而反以無射,徒知無射爲祭祖之樂,而不知夾鍾爲無射之合,堂上、堂下,皆用無射也,皆用陽聲也。
此宗廟之樂,未甚精當也。
一,社稷之樂,本據周制奏大蔟、歌應鍾,以祭地祇之文,今社稷之祭,堂下奏大蔟,正也。
然奠幣、獻爵、徹籩豆等樂,皆屬堂上,當歌應鍾,而反以大蔟,徒知大蔟爲祭社稷之樂,而不知應鍾,爲大蔟之合,一祭之間,純用大蔟也,純用陽律也。
此社稷之樂,未甚精當也。
一,釋奠之樂,周時主於養老,大合六代之樂,至北齊時,以太牢釋奠,設軒架之樂、六佾之舞。
唐開元中,釋奠文宣王,宮架用王禮焉,律用樂宮,則未之詳也。
今觀中國《大晟樂譜》及至正條格,皆下奏姑洗,上歌南呂。
樂用樂次第,則迎神黃鍾九變之後,盥洗用姑洗,升殿用南呂,奉俎用姑洗,初獻用南呂,亞終獻用姑洗,徹籩豆用南呂,陰陽合聲,疊相爲用,正與《周禮》合聲之制,相符。
但姑洗、南呂,本屬四望,而用於釋奠,豈無所取?妄意先聖祠廟,世居魯邦,子孫承祀不絶,則遠地之祭,宜與四望之禮同也。
本朝釋奠之樂,亦用南呂似矣。
然無盥洗升殿之樂,隻有初獻、終獻、徹籩豆之樂,已失矣,而初獻、徹籩豆,登歌用南呂之律則正也,亞、終獻,則皆奏堂下姑洗之律宜矣。
今於亞獻,下奏南呂,終獻,登歌南呂,歌奏純南呂,而不用其合。
且節次不備,上下失倫,甚未安也。
曾謂孔聖之廟,設此無據之樂也哉?此釋奠之樂,不見精當也。
一,圓壇籍田、先蠶等祭,本朝皆用大蔟爲樂,然大蔟,祭地祇之樂,故社稷用之。
今圓壇,祈告于天之祭,用之恐未安也。
先農、先蠶,亦先代之人鬼耳,用祭社稷之樂,未當也。
且於三祭之內,堂上、堂下,純用大蔟陽聲,豈其宜哉?此三祭樂,亦未見其精當也。
一,山川壇之樂,據周制奏蕤賓、歌函鍾,正也。
今自奠幣,至徹籩豆,堂上、堂下皆用大呂,大呂,黃鍾之合也。
本於祀天神用之,故於風、雲、雨、之神則宜矣,於山川,全未有當也。
況獨用一律,甚非所宜也。
且風雲雷雨,古制於天神,不與山川同位祭之,今於一壇行祭,未見其宜也。
此山川壇之樂,所以未合也。
一,迎神之樂,最是事神大節目也。
釋奠迎神,則《大晟樂譜》,分明可據,其他祭享,皆無據依,奉常樂章,亦不載迎神節目。
於宗廟則儀範簾中,有迎神節次。
曰黃鍾九聲而已,不言其九變之法,此亦甚不可也。
以此觀之,雅樂之用,疏略而未悉,今亦甚矣。
且於大小祀享,俱用陽律,中聲不備,而歌奏失宜也。
聲音如有感通之理,則四時之祭,純用陽律,豈無感召之慮?昔師文之鼓琴也,當春而叩商絃,涼風隨至;當夏而扣羽絃,雪霜交下;當秋而叩角絃,溫風徐回;當冬而叩徵絃,陽光熾烈。
命宮而總四聲,則慶風、慶雲,不旋踵而會,此五聲之感召者然也。
今之工人,未有如師文之妙手,則感應之效,未可擬也。
今以人人皆然,積累日久,乖氣傷和,未可知也。
況於聖心敬神之禮,未免欠缺,尤可慮也。
今以此語人,則人皆曰:「盛朝開國以來,名賢相繼,考正禮樂,極爲詳悉。
汝於某,孰爲賢智,而敢發此狂悖之言邪?」寒生素未取信於時,口常囁嚅者,非一日矣。
今蒙聖恩,超拜奉常判官,兼任樂學撰集之務,一得之愚,豈敢終默?且今編集樂書,雅居首而條理未完,乃如此,若不更新,仍存舊例,不如不錄,以待智者之爲愈也。
臣愚妄謂《周官》制度,布在方策,按本條明,實非難事。
如又不然,則上請中朝,取正而施行之。
伏望聖裁,以新令典,不勝幸甚。
下禮曹。
○禮曹啓:「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而祭,乃時王之制,未可輕變也。
若夫祭祀之樂,律呂之合,則誠有未合於古者矣。
乞令樂學,更詳參考,以正樂部。
」依允。
4月26日 ○己醜,視事,輪對,禦經筵。
○蜥蜴祈雨于慶會樓前。
○白彥又欲歸覲于水原,上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留之,彥答雲:「人子於常時,雖隔二三日離親,尙念親之不已,而況吾於少時入朝,今已二十五歲矣。
其間向仰殿下之心、思戀父母之情,未嘗頃刻而忘于懷。
幸今賴殿下聖德而來,其喜可量,然焉能久哉?且後日更來與否,未可知也。
其未還之前,吾欲奉侍朝夕。
」郭存中曰:「大人之言是矣。
入朝二十五年而還,大人之行,誠不易矣。
是以殿下亦欲留大人講歡,殿下之誠心,其可遏乎?」彥曰:「是吾當徐之。
」 ○命放充軍人等。
○鹹吉道行臺監察李師曾復命啓曰:「初鐵原戶長金生娶杆城戶長之女,生子金松、金珍衣等,逃居于鹹興府之洪原縣,累世子孫男女四百二十六口。
金道練之父元龍,以興販主於金珍衣家,細知金生子金松名字根腳,認以逃奴許松所生,托林堅味勢,歲庚申,告于文川官,枉法取招從賤。
堅味被誅後戊辰年,從良定軍役。
金道練及一族孫鳳、李安等又以奴婢推之,謀欲得決,贈與權勢,卒平城府院君趙狷十七口,卒右議政鄭擢七口,右議政趙涓六口,谷山府院君延嗣宗七口,李原四口,故參議曺崇德八口,趙末生三十六口,定州牧使南宮啓二口,摠制李興發四口,知宜川郡事尹諫十四口,知安山郡事金理恭三口,少卿崔得霏一口,大護軍李乙和一口,前正郞吳備一口,前司正申得止八口,卞貴生十二口,前判事李烈一口。
」命下司憲府。
○司憲府啓:「金起南爲扶餘縣監時,官物入己,犯在赦前,姑置勿論。
請依宋太祖故事,不復敍用。
」從之。
○刑曹啓:「龍川囚崔欣金、張知、尙金、每邑金等強盜,律該處斬。
」從之。
○吏曹啓:「《經濟六典》內:『凡門蔭出身者,正從一品長子,許正從七品,正從二品長子,許正從八品,次子亦同。
』敬此敍用,然子孫衆多,官職有限,一時盡用爲難。
因此閑散,欲於內待茶房、宣差房等成衆處,從仕者有之,從其自願,量才定送。
」從之。
4月27日 ○庚寅,輪對,禦經筵。
○盲人等會于明通寺祈雨。
4月28日 ○辛卯,命左副代言金赭,問安于兩使,彥曰:「蒙殿下之德,予之族親,已曾受職,而告身不出。
請毋煩啓達,令所掌官斯速出給。
」赭曰:「我朝之法,告身署經之際,有前職者,須考前職,然後出給告身,故如此其遲也。
」彥曰:「今日內,須使攸司知會給之。
」白彥謂通事崔雲曰:「在中朝,於五月初一日,頒扇于朝官與諸路使臣,在本朝亦有此事否?」又問:「端午擲石之戲,今亦爲之乎?」雲曰:「今亦有之。
於五月初四五兩日,鬪於盤松亭。
」彥曰:「然則當往觀之。
」尹鳳謂通事金乙玄曰:「本國有賣扇者乎?」蓋意欲求扇子也。
上聞之,召臺諫掌務曰:「以白彥之請,受職人,考其前職有無,斯速出給告身。
」又命工曹曰:「圓扇一十柄、摺扇八十八柄繕造。
」 ○上憂旱,召政府及六曹參判以上謂曰:「年前經冬不雪,至于今年,自春徂夏,雨澤不降,旱暵爲甚,其終年不雨,亦未可知也。
吾恐將有餓莩枕顚於道,欲聞救災之策,則所言之事,不過革守令六期、錢幣勿用、船軍完恤,是皆已成之法,不可紛更。
一法立,一弊生,吾美此言,而不欲立新法,然國家大體,有所不可已者,則豈可以謂新法,而不立哉?蓋守令者,分憂字民,其任至重。
方今中朝雖一郡一縣,至遣二三員,是豈輕其任而然哉?少國何可比論?然其爲政之規則一也,故重選守令,親見以送,爲其分吾身,而撫民育物也。
然則其供奉之須,不可不慮。
衙祿位田,雖已擧行,然其田所收,果無豐歉之殊則可矣,安有如此上田乎?故守令每遇衙祿,有所不足,不得已傳請國庫,而事發,則以那移出納,貶之。
又或不得已興販,而事覺,則以謂興利自奉,黜之,其爲守令者,誠可憐憫。
萬一衙祿乏絶,則斂於民戶而食之,猶雲可也,軍國所儲,固宜節用,然豈謂當用而不用,謂其毋妄費也,而況忠信重祿,所以勸士。
予欲革衙祿位田,以國庫米豆支給,卿等擬議以聞。
且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若百姓不足?則君孰與足?欲革國屯田,聽民耕種,幷議以啓。
」於是吏曹判書黃喜、刑曹判書鄭津、工曹判書曺備衡、禮曹判書申商、戶曹判書安純、兵曹判書李潑、工曹參判趙賚、刑曹參判鄭招、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蕆、禮曹參判權蹈議:「衙祿位田,一年所支不足,則以國庫米豆充給。
量減奴婢馬匹之數,公須廩給,亦依此例。
」領議政李稷、左議政柳廷顯議:「公須廩給不足,以廩給遺在各官各驛米豆,推移充給不足,然後以國庫所儲支之。
」參贊許稠議:「隨其豐歉,每年取旨,量宜補添。
」許稠、鄭津、曺備衡、安純、李潑、申商、崔士康又議:「國屯田可罷。
」李稷、柳廷顯、黃喜、李蕆、趙賚、鄭招、權蹈議:「幷各官官屯田革罷。
」上曰:「予悉知之,然救災條件,各陳無隱。
」於是李稷、曺備衡、安純、李潑等陳言:「一,京畿之民,王化所先,不宜重困。
他道所無炭燒木、穀草等雜物,或移或仍,更加詳定,以便其生。
一,獄囚久滯,情涉疑似者,或有冤抑,令攸司定日決遣。
一,犯罪人妻及女子累年分處者,隨其所願,一處安置。
」柳廷顯、黃喜等陳言:「一,近各司提調,旣已革除,留司奴子,頗多閑遊。
令刑曹各司事務,分其緊慢,其所任不可闕者外,放還本家。
一,祿俸及豐儲倉納中米,舊爲白米,每舂一鬥,給精二升,自改爲中米,給精一升,與白米不異,此乃官吏奉行之失。
今後禁以白米輸納,違者依律論罪。
」李蕆陳言:「各司元屬奴婢,給奉足,輪次立番,犯罪緣坐,沒爲奴婢者,無奉足,長番立役,艱苦莫甚。
依元屬奴婢例,相遞立役。
」鄭招陳言:「犴獄之間,怨恨所起,情涉疑似,拘於文法,拷掠鞫問,未能決遣。
乞具其情由啓聞,取旨施行。
」許稠陳言:「京畿之民,不無流移者,又有不移,而放賣田宅者,其不勝徭役可知。
其所納之物,無巨無細,一一推考,可減除者減除,不可減除,而可以給價交易者,限蘇復給價交易。
」上皆從之。
又許稠陳言:「一,內廐馬,臣愚竊疑過多,京畿之民,艱於生穀草收納,伏望量減其數。
一,闕內下之所以奉上者極簡,上之所以待下者過豐。
伏望令條例司,考其國初式例復古。
」申商陳言:「今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有戶則有貢物,已合古者租庸調之法。
又有戶米未便,宜蠲減。
」鄭招陳言:「一,鹹吉道安邊、和州、端川貢金,一年春秋兩等二百兩,乞減其半,永爲定額。
一,鹹吉道各官散接毛物,幹前年毛物詳定,倍於舊額,力不能堪。
乞依舊額,其加定毛物,令其道監司,以濟用監上納神稅布及鹽稅,易換上納。
」命下禮曹,擬議以聞。
○傳旨戶曹: 守令衙祿及公須田收租之數,一年所支不足,當以國庫所儲支給。
戶曹啓:「近因年歉,損多實小,國庫歲入不多。
留守府牧、都護府知官牧、判官、從人馬匹內,從人各減一人,馬匹各減小馬一匹。
」從之。
○兩使出遊慕華樓。
4月29日 ○壬辰,禱雨于松嶽、五冠山。
○傳旨刑曹: 以罪人緣坐屬公人妻及女子,定其貢役,京外自願居生。
○傳旨禮曹: 今後正朝誕日,各道監司,毋進馬匹。
4月30日 ○癸巳,親傳朔祭香祝。
○禱雨于德津、楊津。
○兩使出遊楊花渡江上。
五月 5月1日 ○甲午朔,上詣健元陵,以淡服,行端午拜陵禮如儀。
議政府、六曹、臺諫各一員,扈駕陪祭,上以旱,命除繖扇。
晝停于洞口川邊,京畿監司沈道源、都事裵權來謁,上謂曰:「予聞癸卯年間,百姓以口食不足,未能除草,以緻失農。
今觀田野,麰麥不實,農事不好,然勿謂如是,而棄不治,農糧不足者,給還上,以勸除草。
」還宮。
○兩使如慕華樓,觀擲石戲。
5月2日 ○乙未,雷電以雨。
○上詣獻陵,以淡服,行端午拜陵禮如儀。
議政府、六曹、臺諫各一員,扈駕陪祭,命除繖扇。
晝停于樂天亭前,還宮。
5月3日 ○丙申,上以遠遊冠、絳紗袍,傳圓壇祈雨祭香祝。
5月4日 ○丁酉,親傳端午祭香祝。
○命代言等入便殿啓事。
○祈雨于圓壇。
其祭文曰: 惟玆之旱兮,自往歲以迄今。
旣蘊隆而太甚兮,寔兢業之薰心。
由予德之不類兮,上帝赫其有臨。
玆譴告之聿嚴兮,蓋仁愛之孔深。
羗自反而自訟兮,五事昧於秉彜。
或刑賞之僭濫兮,將沿革之失宜。
獄訟詎無冤抑之未伸兮,賦役率多緻民之怨。
咨百所思以求其故兮,恐黎民之靡遺。
宵耿耿其假寐兮,動罔知其所爲。
維予之危懼兮,固日監其在玆。
豈唯山川與社稷兮,父母先祖之是祈。
擧昭假而無嬴兮,顧炎赫之不可。
推瀝危懇以陳辭兮,佇昊天之興哀。
嗚呼天之與人本一氣兮,有至誠則必格。
嗟一念之徹于帝心兮,諒無間於毫髮。
庶赦過而宥罪兮,霈雨澤之滂沱。
俾群槁而蘇息兮,緻億兆之鹹和。
五帝祭文曰: 民惟邦本,食是民天。
苟失其天,國何賴焉?嗟予眇末,念玆不忘。
式勤民事,莫敢或遑。
第昧施爲,屢緻年荒。
今當農月,又罹愆陽。
種蒔不苗,來麰瘁癢。
雖勤精禱,靡神不祀。
雲合復開,雨作驟止。
暵旱日甚,則不可推。
萬物奚辜?兆民可哀。
靜思咎徵,實由涼德。
興言及此,益增兢惕。
罔知所措,敢此哀咽。
仰惟高明,諒我心切。
當此長養,命彼雨師。
驅除旱魃,興雨祈祈。
凡在率土,擧霑洪私。
俾民足食,永保丕基。
○傳旨兵曹: 自今司僕寺常養馬,冬節則三百匹,夏節則二百匹。
○遣工曹佐郞金由畝,分贈圓扇十柄、摺扇八十把于兩使臣。
○兩使如慕華樓,觀擲石戲。
上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設宴慰之。
○兵曹啓:「武科專尙武藝,考其近年試取給分之數,初場片箭二百四十步,比長箭差易,故長箭不能者,於片箭得分。
中場弄槍,以芻人三分,立左右試二次,每一中面者給七分,六中者得分四十二,給分過多。
終場武經七書及自願經書中一書共八書,每一書三問,每一通給五分,給分亦多。
因此初中場,能騎步射者,得分雖多,或於終場講經得分小,則終不得入格。
初中場不能騎步者,得分雖小,或於講經得分多,則終必入格,誠爲未便。
乞自今,初場毋試片箭,中場弄槍,每一中面者給三分,終場講經,每一書一問試之。
」從之。
○濟州都按撫使進馬一百七十匹。
○兵曹啓:「江原道江陵府,有江陵鎭節制使鎭撫所及兵馬都節制使鎭撫所,一處有兩鎭撫所,有弊無益。
願革江陵鎭,其軍官移屬於都節制使。
」從之。
○知安山郡事金有溫辭,上引見曰:「今年亦旱暵,玆用軫慮。
往哉爾邑,體予至懷,以厚民生。
」 5月5日 ○戊戌,自是日,始行五方土龍祈雨祭。
○命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贈兩使夏衣各一襲,幷贈指揮頭目。
以使臣春來過夏,非常例也。
仍邀兩使,選處女,設溫斟宴。
○司憲府啓:「今詳前等推劾禪宗白銀文案,但推雪牛、中皓、海超、尹龜等白銀燒泥合錠事,而不推犯夜隱密情由,且於啓本,不錄雪牛、中皓答通辭緣,甚爲荒唐。
然其時掌令林仁山、持平李孝禮,旣已削職經赦,姑置勿論。
代言趙從生以近侍出納之任,其親兄僧雪牛及中皓等白銀消泥之事,自乙巳三月推劾,七月十七日進啓本。
從生乃於九月初二日,親自啓下,則非不知雪牛等,使末生家奴亡龍消泥之謀,但以啓本無雪牛名字,曾不避嫌,相應啓下,已爲陰譎。
今當更劾雪牛、末生貪墨所犯,又不退避待命,安然出仕,無恥莫甚,請科罪罷黜。
」不允。
5月6日 ○己亥,請兩使臣擇處女,行茶禮。
○上憂旱,召大提學卞季良,製求言敎書,且曰:「予因旱災,常時不居正殿。
」乃命設幄次於月臺上,去儀仗金鼓,以時服禦幄次,頒敎書: 王若曰,蓋聞,人感於下,天應於上,天人之間,感應斯速,不可誣也。
予以否德,荷上天眷佑之篤,承祖宗積累之深,君臨億兆之上,蓋有年矣。
天之視譴,無歲無之,予固惕然不寧。
曰自往歲,夏旱不雨,冬燠無氷,自春迄今,變咎薦臻,人居煨燼,禾穀枯槁。
天之譴告,一至此極,夙夜祗懼,罔敢或遑。
庶賴大小臣僚忠言讜論,補予不逮。
若乃懷貳挾詐,反謂言爲怨府、翰爲禍胎,不肯盡言,豈所望哉?群臣邪正,此亦可見。
凡於寡人之闕遺、群臣之忠佞、時政之得失、法度之臧否、生民之休戚,其各密疏以言,悉陳無隱。
予皆親覽,不付有司,言或不中,亦不加罪。
咨爾中外時散大小臣僚!體予至意。
「 命敎書別監,京畿、江原、鹹吉道遣一人,忠淸、全羅、慶尙道一人,開城、黃海、平安道一人,蓋以農時除弊也。
○傳旨禮曹: 今後宴享罷宴曲,用《靖東方天眷曲》、《盛德歌》,勿用《應天曲》、《華山別曲》。
〈《盛德歌》以上,頌美祖宗功德,《應天曲》以下,歌詠主上之德。
〉 ○義禁府啓在逃賊人推捉條件:「一,今逃亡逆賊陳乃、斤乃及在前在逃李金、張天、宋吾磨智、金佛才道者、餘慶等,京中漢城府五部、外方各官守令,窮極推捉,其中不能用心推捉者、各其至接主人、裡內色掌及官員,依律論罪。
有能告捕者,依宣德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兵曹受敎,良人則超等賞職,賤口則許通爲良,各給綿布二百匹。
一,上項逆賊,變名易姓,興利橫行,或變女形、盲形、貧窮人形,多般變貌,丐乞衣食,或削髮爲僧,緣化隨門,隱匿寺院,窮極現推。
一。
上項逆賊等,或與他賊結倘,爲賊可慮。
令各官各村知會,作賊時臨機捕捉。
一,異土越入可畏。
鹹吉、平安要害處,置把截追捕。
一,托以捕魚,坐船下海,逃入海島,亦爲可慮。
令各浦萬戶、千戶搜捕。
」從之。
5月8日 ○辛醜,司憲府啓:「漢原君趙璿,其父末生,犯罪見黜,所當自恥謹愼,反懷怏怏,報復爲計,於臺長之家,分送奴僕,日常規伺。
適禪宗僧卍雨,到大司憲金益精之第。
此僧不幹於盜銀者也,而璿使奴僕十餘輩,拿來侍奉僧及奴子,終夜結縛,問其來由,付刑曹。
非特淩辱法司,其不畏邦憲,漸不可長。
且及第趙克寬、指揮趙璿、前縣監申可權草告狀,前監察辛帶紅書寫,相與謀議,大爲不當,請幷按律痛懲。
僧卍雨,被劾僧義遊相見後,進歸所司之第,金益精,當推劾禪宗白銀之時,對接禪宗僧,殊無別嫌之意。
二人罪狀,上裁施行。
」命辛帶紅笞五十,趙璿、克寬、卍雨、金益精,除擧論,申可權、功臣之子,亦勿論。
克寬,末生親姪,可權妻兄,帶紅女壻也。
5月9日 ○壬寅,傳旨進獻色: 進獻處女各戶,除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兄弟、叔姪外,他餘雜人,毋得出入。
○追捕逆賊陳乃、斤乃,囚于義禁府。
5月10日 ○癸卯,雨。
5月11日 ○甲辰,遣內官李貴,饋別膳于兩使臣。
○知申事郭存中、代言趙從生、金孟誠、金赭、鄭欽之等啓曰:「上體本有風氣,近因旱災不進酒。
近日氣候陰濕,又昨日始雨,觀其天氣,將爲霾霖,請進酒。
」上曰:「予飮酒,則闕內皆用酒矣。
豈可以小雨,而弛酒禁?」更啓曰:「殿下年前憂旱成病,又於今年,亦因旱不進酒,將恐前疾復發。
伏望上念祖宗,下慰生靈,俯循臣等之請。
」上不允曰:「予則飮酒,而禁人用酒可乎?」 ○傳旨戶曹: 各道國屯田、官屯田,竝皆革罷。
○時散文武群臣,皆上陳言,下至輿臺僕隷,亦詣闕投狀,命皆受之,晝夜觀覽,其可採條件,命宦官傳寫,凡數百條。
令二品以上議可否。
5月12日 ○乙巳,左議政柳廷顯,以病請免。
5月13日 ○丙午,親傳齊陵望祭香祝。
○以李稷爲左議政、黃喜右議政、柳廷顯左議政,仍令緻仕。
李孟畇吏曹判書、金益精禮曹參判、權蹈大司憲、李漸副留侯,李光敬以捕倭功,除保功大護軍。
○傳旨忠淸道監司: 道內忠州靑龍、金生、龍頭、嚴政、億政、香林等寺田地,爲人濫奪,而守令非徒不禁,雖有告訴,淹延不決,間或有知情指揮者。
上項奪占人職姓名,與知情指揮,掩延不決守令,推劾以聞。
上聞孝寧大君家臣,奴子等,濫奪作弊,故有是命。
○唐人解送官前判官辛伯溫,回自遼東啓曰:「今五月初六日,於伯顔高時溫平,有一僧,見臣等避走,卽追捕,乃慶尙道蔚山人金哲子僧賞眞也。
以遊方將往遼東,囚于義州獄。
」命刑曹拿來推劾。
○司憲府啓:「趙末生受僧尙惠、義遊所贈白銀,固當推劾。
其爲知申事時,受洪忠田,以前職朝奉小監,超授保功龍媒萬戶。
爲兵曹判書時,受補充軍徐哲銀段,除哲父子隊副,使之去官。
受許忠田,授隊副,受楊州侍衛軍任官田,使除軍籍,授隊副,濫奪迷劣族親韓會田,受大護軍吳溥所贈田及金道練、梁敏所贈奴婢幷三十六口。
又以黃海道瑞興住良人三加、四德所生等,誣爲逃婢。
金德所生,據執使喚。
夫末生本以寒微,過蒙上恩,位至宰輔,久掌政權,富貴已極。
今乃見利忘義,貪得無厭,廣占土田,受賂賣官,壓良爲賤,無所不爲。
汚染士風,莫甚於此。
其枉法受贈土田奴婢,計贓共七百八十貫,律應絞,贓物入官,請如律。
」 命除他事,遠方付處,贓物入官。
5月14日 ○丁未,親傳望祭香祝。
○持平鄭甲孫啓曰:「趙末生之罪甚重,雖末減,猶雲不可,昨日殿下斷以除他事配遠方,是與輕罪無異,請論如律。
」上曰:「其科罪無以加矣。
」甲孫更啓曰:「宰一邑者貪汚亂政,則爲一邑生民,必罪無赦。
末生自太宗時,迄今十五六歲,爲股肱執政之臣,見利忘義,受人贈賂,略無所忌,敗公道、虧國體,豈啻如汚染一邑者哉?須置於法,以爲後來之鑑。
若如此明白之奸兇,特從寬典,釋之不治,則臣恐貪墨之輩,接跡而起。
伏望俯循輿情,以正公道。
」上曰:「吾之處決得中,毋得更請。
」 ○兵曹據全羅道水軍處置使報啓:「去四月十六日,鎭撫前護軍李光敬等捕倭時,二等成功鹽幹等,依己亥年東征時賞功例,功陴成給,己身除役。
」從之。
5月15日 ○戊申,白彥覲親于水原府,尹鳳慰送于利太院。
命參贊崔潤德、兵曹判書李潑、左代言趙從生,餞于漢江。
○傳旨刑曹: 放外方從便李垠、李有喜、鄭之唐、金益廉、李殼、李叔福、金自溫、梁汝恭、李安柔、宋乙開、蔡知止等。
「 ○司憲執義鄭淵等上疏曰: 竊謂信賞必罰,爲國之大經,賞一人而千萬人勸,罰一人而千萬人懼。
賞罰不明,則人無所勸懲,陵遲之漸見矣。
趙末生,外飾廉靜,內懷貪墨,久居樞要,誣上行私,受人銀帛臧獲與其土田,賣官鬻爵,頤指決訟官吏,顚倒是非,大毀公道,非他小吏貪汚犯贓之比也,罪不在原。
臣等計其見贓,按律以聞,殿下斷不以律,隻流遠方,非惟臣民之缺望,實有乖於邦憲。
伏望殿下,依律斷罪,以戒後來。
不允。
○左議政緻仕柳廷顯卒。
廷顯,文化縣人,高麗中贊璥之四世孫,文化君丘之子也。
始仕高麗,拜司憲糾正,累遷全羅道按廉使、司憲掌令、知楊根郡事、司憲執義、密直司右代言,遷左代言。
我朝甲戌,除尙州牧使、兵曹典書、完山府尹,出爲全羅道都觀察使,遷京畿左右道都觀察使、中軍同知摠制。
又出爲忠淸道都觀察使,判漢城府事,移刑曹判書,轉禮曹判書。
又出爲西北面都巡問察理使、平壤府尹、司憲府大司憲、吏曹判書、參贊議政府事、兵曹判書,復爲參贊,陞贊成事。
丙申,拜左議政,遷領議政。
己亥,征對馬島,爲三軍都統使。
甲辰,領敦寧府事、兼判戶曹事,丙午,復爲左議政,以病請免,緻仕四日而卒,年七十有二。
訃聞,上驚悼,率百官擧哀,輟朝三日,進素膳,賻米豆七十石、紙一百五十卷。
諡貞肅,不隱無屈貞,執心決斷肅。
廷顯爲人,嚴毅果斷,儉約謹愼,處事綜理,論議剛正無所避。
太宗廢讓寧,國本未定,群議疑危,廷顯首發擇賢之議,意蓋在於上也。
太宗嘉納,遂定策。
終始爲上所信重,然爲政苛急少恕,居家吝財殖貨,雖子女,未嘗輒與升鬥。
久判戶曹,出納過嗇,人多怨之,至有以弘羊目之者,此其所短也。
子二:儀、章。
○傳旨刑曹: 放緣坐屬都官鄭安止妻石非及女子石乙非、子吾乙未。
○傳旨司憲府: 濟州住前千戶崔鳳,俗節摘自家柑子,薦其先祖,按撫使論以監守自盜,決杖刺字。
非理枉刑,莫甚於此,其推劾以聞。
○司憲府啓:「金浦縣令李孝智妻柳氏不從條令,捲面出入,按律笞五十收贖。
」從之。
5月16日 ○己酉,掌令李安敬、徐省、持平鄭甲孫等啓曰:「趙末生之罪,雖從末減,猶未洽於臣等之心,隻流遠方,伏望依法斷罪。
」上曰:「不戮宰相,已有太宗之法,流之遠方足矣。
夫更何爲?」安敬等更啓曰:「末生爲宰相,恣行貪欲,賣官鬻爵。
此而不殺,一國群臣,何有懲戒之心?若以爲宰相,而勿論,則已收職牒,廢爲庶人,何可以宰相之例論?」上曰:「吾之決罪,已中於法,予不允請。
」安敬等曰:「以宰相而勿論,則前此殿下,已斷李之實之罪。
末生之貪婪,萬倍之實,伏望依法施行。
」上曰:「後日朝啓,親說之。
」 5月17日 ○庚戌,雨。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參贊崔閏德、許稠、戶曹判書安純、禮曹判書申商、刑曹判書鄭津、吏曹參判成揜、戶曹參判崔士康、兵曹參判李蕆、刑曹參判鄭招、工曹參判趙賚等上書曰: 竊聞,聖人之用法,必緣人情;王者之爲孝,善繼先志,此天下古今之通義也。
歲在戊戌,姜尙仁等,辭連沈溫獄,具以聞,太宗特令自盡,又命李陽達,蔔地給棺葬之,除籍沒家産。
蓋以我恭妃殿下,作儷宸極,誕育元良,以肇我朝鮮萬世之基也。
時義禁府,據律請緣坐之罪,太宗不允,固請乃許之,仍下旨:「溫妻子女,例雖屬公,毋得役使。
」其後欲除賤案,未及下敎,賓天大遽,群臣亦未有據義上論者,至于今仍繫賤案。
古人有言曰:「子無臣母之義。
」今恭妃殿下方爲國母,而母安氏身爲官賤,深爲未便。
昔漢昭帝時,上官皇後父安,圖不軌伏誅,其妻追尊爲敬夫人,置園邑二百家長丞,奉守如法。
夫以漢法之嚴,其所施行如此者,誠以皇後故也。
臣等伏望法大漢故事,繼太宗之志,削其賤案,賜還爵牒,以慰臣民戴國母之心,不勝幸甚。
命除名賤案。
○賜卒檢校判漢城府事安義緻賻米豆二十石。
5月18日 ○辛亥,左議政李稷以下,政府、六曹參判以上,詣闕啓曰:「昨日臣等上疏,但命除賤案,臣等之心,有所未安,伏望依允施行。
」上曰:「太宗施行之事,予疑其未可盡變。
且削其賤案,則安氏已爲王妃之母矣。
雖無封爵,何嫌焉?」又啓曰:「但削賤案,則爲庶人而已,安有國母之母,而爲庶人者乎?」上勉從之。
稷等又請進酒曰:「殿下憂旱徹酒,臣等恐憂勞成疾,請進酒,終不得蒙允,心常憂懼,乃於昨日,雨澤滂沱。
伏望小許酒,以慰臣等之心。
」上曰:「雨澤才降,隨卽飮酒,於心未安。
然卿等固請,從之。
」稷等退,上謂代言等曰:「吾獨飮之,而不許臣民之飮未便。
若許飮酒,必有醉酒放肆之弊,如之何則可耶?」郭存中啓曰:「上暫許進酒而已,豈可使臣民皆飮也?」上然之。
5月19日 ○壬子,雨。
○命代言等入啓事。
上從容謂曰:「歲在戊戌,姜尙仁等,辭連沈溫,獄成,太宗乃命自盡。
義禁府以緣坐,溫之弟兄沈澄、仁、鳳等,請屬官賤。
太宗曰:『妃子伯叔,不可以此斷之。
』義禁府又以罪人妻孥,不可不緣坐,請將溫之妻及子女,錄于賤案,太宗曰:『不可。
』仍謂樸訔曰:『義禁府請溫之妻及子女錄于賤案,何以處之?』訔對曰:『非自己之罪,且中宮之母,非他緣坐之例,沒爲官賤不可。
』其時柳廷顯爲義禁府提調,固請緣坐。
太宗曰:『姑錄賤案,然勿使賤役,後當改之。
』又有臣下議以爲,罪人之女,不可爲王後,欲搖動恭妃者,太宗曰:『惡是何言?恭妃萬無搖動之理。
』時適有嬪媵之議,用是外人洶洶,予於當時,未得聞焉,後乃詳聞之。
太宗嘗禦一室,大妃侍坐,予亦在側。
大妃曰:『恭妃之母,錄于賤案,深爲不可,須改之。
』太宗亦曰:『屬賤不可,當改之。
』予退居外次,太宗使侍女傳曰:『恭妃之母,當削賤案。
』事未施行,太宗遽爲賓天。
其後予雖備知太宗之志,然太宗時未及施行,故予未敢開說。
恭妃長於外祖安天保,且其至老,死生難知,故歲在甲辰之冬,恭妃往于第,設宴慰之。
於是召大臣議:『子母之間,何以處之?』大臣以謂:『母雖當見,以王妃之尊,下與賤人相接,於義有所不通。
』近日說者多以爲:『母子之間,不可如此隔絶。
且以國後之母,沒爲賤人,其於恩義竝不可。
』予召大臣議焉,大臣亦如說者之言。
又有政府六曹上書以爲:『安氏當削賤案,還給爵牒,其子女竝免。
』予乃允之,卿等其知之。
且母子之不相見者,于今累年矣。
豈無迫切之情乎?是以來六月初吉,令恭妃往于安氏之第,幷知之。
」 ○轘放火賊陳乃、斤乃。
○傳旨戶曹: 讓寧大君還給科田,祿俸亦依他例頒賜。
○禮曹啓:「謹按《文獻通考》,宋神宗元豊四年,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國朝時令:『秋分,享壽星于南郊。
』熙寧祀儀:『於壇上,設壽星一位南向。
又於壇下卯階之南,設角、亢、氐、房、心、尾、箕七位,東向。
』按《爾雅》曰:『壽星,角、亢也。
』說者曰:『數起角、亢,列宿之長,故曰壽星,非此所謂秋分所饗壽星也。
』今於壇下,設角、亢位,且以氐、房、心、尾、箕同祀,尤爲無名。
又按《晉書》《天文志》:『老人一星在弧南,一曰南極,常以秋分之朝見于丙,春分之夕沒于丁。
見則平治,主壽昌。
常以秋分,候之南郊。
』後漢,於國都南郊,立老人星廟,常以仲秋祀之,則壽星爲老人星矣。
請依後漢於壇上,設壽星一位南向,祀老人星,其壇下東方七宿位,不宜復設。
又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秋分享壽星,皆爲小祀。
本國秋分之朝,祀老人星於南郊,而幷設角、亢二星位於其前。
禮料則老人星籩豆各八,角、亢二星籩豆各二,牲用犢一。
祝版雲:『昭告于南極老人星尊君角二星、亢四星。
伏以雲雲。
』其設位禮料,皆違古制。
乞依元豊禮制,不設角、亢,隻設老人星而祀之,祭品亦依小祀例。
」從之。
儀注: 前祀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宿於正寢,緻齋一日於祀所。
凡散齋、治事如故,唯不縱酒、不食蔥、韮、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緻齋,唯行祀事。
〈凡預祭者,皆前二日,沐浴更衣。
〉前祀一日,忠扈衛設諸祀官次,又設饌幔,皆於東門外隨地之宜。
典祀官帥其屬,掃除壇之內外。
執禮,設獻官位於壇下東南,西向,執事位於其後稍南,西向北上,執禮位於壇上,謁者贊者位於壇下,俱近東西向,設獻官飮福位於壇上南陛之西北向,積柴於燎壇,〈在神壇南丙地。
〉設望燎位於燎壇之北。
獻官在北南向,執禮、大祝、贊者在東西向北上。
〈大祝贊者稍卻。
〉謁者引獻官,以常服詣廚,視滌濯、省饌具及視牲充腯,還齋所。
晡後,典祀官帥宰人割牲。
〈連皮煮熟。
〉祀日未行事前,典祀官帥其屬,設老人星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席以莞,奠祝版於神位之右,〈有坫。
〉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設祭器、實饌具。
籩八在左,爲三行右上,〈第一行,形鹽在前,魚鱐次之。
第二行,乾棗在前,栗黃、榛子次之。
第三行,菱仁在前,芡仁、鹿脯次之。
〉豆八在右,爲三行左上,〈第一行,韭菹在前,醓醢次之。
第二行,菁菹在前,鹿醢、芹菹次之。
第三行,兔醢在前,筍菹、魚醢次之。
〉簠簋各二在籩豆間,簠在左簋在右。
〈簠實以稻粱,梁在稻前。
簋實以黍稷,稷在黍前。
〉俎一在簠簋前,〈實以豕牲。
宋釋奠儀雲:『凡言在前者,皆謂南也。
』〉爵三在俎前。
〈各有坫。
〉設象尊二,〈一實玄酒爲上尊,一實淸酒。
凡祀神之物,當時所無者,以時物代之。
〉在壇上東南隅,北向西上。
設洗於壇下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爵。
〉設諸執事盥洗,又於東南,俱北向,設執尊篚羃者位於尊罍篚羃之後。
祀日醜前五刻,〈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
〉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畢退,就次服其服,升設神位版於座前,三刻行事。
執事官各服其服,執禮帥謁者、贊者,先就壇南拜位,重行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前一刻,謁者引典祀官、大祝、齋郞,入就壇南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執禮曰:『四拜。
』贊者傳喝,〈凡執禮有辭,贊者皆傳喝。
〉典祀官以下皆四拜訖,謁者引詣盥洗位,盥帨訖,各就位。
齋郞詣爵洗位,洗爵拭爵訖,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執禮曰:『四拜。
』獻官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白有司謹具請行事。
執禮曰:『行奠幣禮。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贊搢笏,盥手、帨手,〈盥手、帨手不贊。
〉贊執笏,引詣壇升自南陛,〈諸執事升降,皆自東陛。
〉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一人奉香合,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大祝以幣授獻官,獻官執幣獻幣,以幣授大祝,奠于神位前。
〈奉香授幣,皆在獻官之右,奠爐奠幣,皆在獻官之左。
獻爵奠爵,準此。
〉謁者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初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小退,北向跪,大祝進神位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亞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小頃,執禮曰:『行終獻禮。
』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執禮曰:『飮福受胙。
』執事者詣尊所,以爵酌福酒,又執事者持俎,進減神位前胙肉,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飮福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進獻官之右,西向以爵授獻官,獻官受爵飮,卒爵,執事者受虛爵,復於坫。
執事者西向,以俎授獻官,獻官受俎,以授執事者,執事者受俎,降自南陛出門。
謁者贊執笏,俛伏興,引降復位。
執禮曰:『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
執禮曰:『徹籩豆。
』大祝進徹籩豆。
〈徹者,籩豆各一,小移於故處。
〉執禮曰:『四拜。
』獻官四拜。
執禮曰:『望燎。
』謁者引獻官,詣望燎位南向立,執禮帥贊者,詣望燎位西向立,大祝取祝版及幣,詣燎壇上,置於燎柴,執禮曰:『可燎。
』燎半柴,謁者進獻官之左,白禮畢,謁者引獻官出。
執禮帥贊者,還本位,謁者引典祀官及諸執事者,就壇南拜位。
立定,執禮曰:『四拜。
』典祀官諸執事皆四拜訖,謁者引出。
執禮帥贊者、謁者,就壇南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帥其屬,藏神位版,徹禮饌以降,乃退。
○尹鳳,請寫經擣鍊紙十卷,命與之。
○京畿、江原道程驛察訪啓:「各驛轉運助役奴婢形止案成籍時,限後嫁良夫,幷産所生,不幷錄籍,則托於驛裡,身無定役未便。
且驛屬婢子,爭欲免役,皆嫁良夫,奴婢日縮,將來可慮。
前件所生,稱驛屬日守,百姓別籍錄名。
」命下政府諸曹議之。
左議政李稷等諸大臣,皆以爲可,從之。
○司憲府啓:「知宜川郡事尹諫交親金道練,稱爲收養,受奴婢數口,又道練贈趙末生奴婢時,手寫文契,夤緣阿附,姦貪無恥。
犯在赦前,雖未決罪,不宜臨民,請罷黜不敍,以戒後來。
」從之。
○禮曹據圖畫院呈啓:「院藏前朝王氏歷代君王與妃主影子草圖,請火之。
」命幷貞陵半影燒之。
○禮曹啓:「諸山陵朔望祭,用山罍二爵三,四時大享、有名日別祭,用山罍三爵三,兩位則用爵六。
」從之。
5月20日 ○癸醜,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廉恥,士之大節,不可不勵也。
趙末生自我太宗及我殿下,信任之重,專且久也。
宜當盡忠,謹守其職,以壽國脈,圖報上恩,是其職也,而乃幸其執權,受人賄賂,常以氣勢,頤指官吏,變亂是非,凡所利己,靡不爲之,上累君德,下汚士風,罪不容釋。
況其犯贓,幾至八百貫,死有餘辜。
憲府推鞫其實,具辭請罪,未蒙兪允,臣等深有憾焉。
以爲貪墨,雖若一己之惡,其風漸成,必亂朝廷,以至危亡,高麗之事,爲可鑑焉。
釋此不懲,何以戒後?伏望殿下,一從憲府之請,依律斷罪,以正士風,以戒後來。
上曰:「當朝啓之日,親見說之。
」 ○賜白彥母米豆各二十石。
5月21日 ○甲寅,命代言等入啓事。
○石見州賜物管押使大護軍李藝,復命啓曰:「宗貞盛,備禮迎命,受賜賻,待臣等甚厚,出餞于四十五裡訓羅串,謂臣曰:『臣當繼先父貞茂之志,專心向化,近因不在本島七八年,未得使人,禮信俱失,今者專使緻賻,感戴無涯。
臣恐諸處,雜人汎濫,橫行各處,使船及興利船,皆給路引。
今後無路引者,勿許接待。
』將祖上傳家環刀三柄,幷書以進。
都萬戶左衛門大郞及藤次郞受賜物,亦極感喜,言曰:『與宗貞盛同心禁賊,永永服事。
』又豆知洞代官言:『前此通販時,鰥寡孤獨,亦有畜財,近因自作之罪,以至貧乏。
今者使臣來,將有復舊連命之望,婦人小兒,亦深喜焉。
』大郞又言:『前年五月,右道處置使,因護送日本國王使臣,整理兵船,點考軍器。
乃而浦住倭傳通:「貴朝將兵船四萬餘艘,往討對馬島。
」於是一島之人,驚惑失措,東馳西走。
予謂:『己亥年,此島人作賊朝鮮,故發兵討之,今無一隻小船往耗邊境,何緣征討?此必虛事。
』主盟解說,萬戶及衆人,反謂我與貴國同情含怒。
其後果知虛傳,萬戶及各代官,以我爲是,請詐傳亂言,驚惑人心,乃而浦住倭,推劾徵錢。
』又言:『去春日本京都民家一萬戶及相國寺、道而寺火。
』」 ○追捕火賊餘慶,囚于義禁府。
○吏曹啓:「各司設提調,摠治事務,其中別無緊要之事,各司提調率根隨多至六七,至使各司使令不足。
因此外方奴子選上,廢業失所,艱苦莫甚。
此隻爲根隨,濫設冗官,有乖設官之意,請將事務煩簡斟酌,仍革其提調,全除各司褒貶,令仰曹施行。
」從之。
於是各司都提調、提調罷者三十一。
5月22日 ○乙卯,請使臣尹鳳禦慶會樓,先贈土豹皮二領、細交綺二匹,仍設溫斟宴。
其饌羞,乃所選進獻婢所做也。
5月23日 ○丙辰,賜被擄唐人劉醜兒等五名,衣服、笠、靴、苧麻布各一匹,差司譯院注簿宋成立,解送遼東。
○戶曹正郞張脩,回自江華,復命啓曰:「新置牧場內,移徙民戶一百九十三所,耕水旱田,共六百六十九結。
」 5月24日 ○丁巳,大雨。
○遣同知摠制金素,饋宮醞于白彥家。
5月25日 ○戊午,大雨。
○視事,禦經筵。
○遣內官李貴,饋別饌于尹鳳。
○遣摠制元閔生、知申事郭存中,贈尹鳳夏衣一襲、靴套、細苧、麻布各二十匹、人蔘三十斤、石燈盞一事、滿花方席。
寢席各六張,回贈細苧布十匹、細麻布二十匹。
中宮回贈細苧布四匹、細麻布八匹,世子回贈細苧、麻布各七匹。
又贈指揮張湧、徐欽等各夏衣二領、苧、麻布各四匹,頭目十七人,各衣、靴、苧、麻布各二匹。
○戶曹啓:「敬奉傳旨:『江原、鹹吉道神稅布之貢,他道所無,欲除其弊,磨勘以聞。
』今詳兩道俗尙淫祀,戶各用布爲神幣,巫覡之徒,誑誘愚民,以專其利,誠宜痛禁。
然習俗已久,似難一禁,請除民戶收斂,其巫覡所通民戶,悉令置簿,殘殘戶鰥寡孤獨外,其餘各戶,每戶計其一匹,當巫覡之家,收其四分之三。
若京中上納之數太多,則必有各官重斂之弊,今將江原道歲貢元額二千匹、鹹吉道二千五百匹,各減一千匹。
」從之。
○賜明通寺祈雨盲人米三十石。
○刑曹啓:「南原囚若老虛,稱內使,扇惑人民,律該處斬。
」從之。
5月26日 ○己未,雨。
○幸太平館,設餞宴。
○各殿始用酒。
5月27日 ○庚申,視事,輪對。
○親傳齊陵朔祭香祝。
○大司憲權蹈、掌令李安敬、徐省、持平鄭甲孫等詣闕。
蹈啓曰:「前日承不殺趙末生之敎,說與同僚等,皆謂:『律文,枉法受贓滿八十貫,處絞。
』末生之罪,除赦前所犯及受贈奴婢內年歲未詳者,竝不計贓,隻將赦後所犯與奴婢年歲現知者,計贓七百八十貫。
以此較彼,滿八十貫者數十倍矣。
釋此不治,則後人安所懲乎?伏望依律斷罪,垂法後來。
」上曰:「卿等據法以聞,吾豈敢爲非?然末生自太宗之時,恪謹其職二十餘載,豈無功勞乎?卿等所言,不可從也。
」蹈等更請曰:「末生外飾公廉,內恣私欲,冒弄聖聰。
臣等竊觀歷代衰季之世,則有如貪汚之臣出焉,敗國家者有之矣,其在開國之初,聖明之世,無如此貪墨之輩矣。
以我朝鮮觀之,今日正開國之初也。
末生當開國之初,遇剛明之主,冒弄容身,姦譎爲甚。
殿下雖曰有勞,非有安危卓立之功,其他臣下,豈無如此之功勞乎?固請其罪,乃爲後來貪墨之戒也。
請依律文,明置於法。
」上曰:「若有卓立之功,則豈流於遠方哉?故予謂殺之則過,流放則得其中矣。
」遂不允。
○左司諫樸安臣,請趙末生之罪,上曰:「末生貪汚尤甚,其罪當誅,然於國家,亦有功勞,不可殺之也。
況不殺大臣,已有祖宗之法乎?」安臣再請曰:「大抵常人,飢寒切身,而不能養廉恥,以至貪墨者,尙且加罪,今末生位至宰相,厚蒙上恩,不與飢寒切身者同也。
且自太宗之世,迄至于今,久爲委任之臣,必當謹修圖報,反爲怙寵假威,貪汚不法,甚至如此。
若謂宰相而不殺之,則不惟臣下無有懲戒之心,濁亂朝廷,緻國危亡者,恐繼踵於後也。
惟玆末生之罪,殿下灼知之矣。
請置極刑,以戒後來。
」上不允曰:「臺諫擧法論請,然誅之不可。
」郭存中、金赭等對曰:「臺諫之意,以謂末生之罪,非止一己之事,囑托公事,變亂國政,賣官鬻爵,奪人田土,其罪尤甚故也。
罪至如此,痛懲戒後可也。
」上曰:「太宗信任之久,眷愛之深矣。
戮之,予所不忍。
」又謂代言等曰:「內隱達之女,勿令交嫁者,已有太宗之敎矣。
其父金內隱達,至太宗升遐之時,違敎嫁之李原,其罪大矣,今若不死,宜當罪之。
今後宰相,亦有欲爲妾者,則內隱達之妻,必嫁之,以成所欲,若不得嫁,則必興怨咨,太宗所以不令交嫁者,乃以宰相,爭欲娶之,以至於亂故耳。
使嫁賤人,以防後患可也。
」 5月28日 ○辛酉,雨。
○使臣尹鳳,欲先歸於瑞興,詣闕辭,上迎入勤政殿,行茶禮。
使臣還館,上命郭存中、元閔生勞之。
鳳引存中等,登樓設酌饋之,出處女與執饌婢子奏本二通,授存中曰:「當初予欲齎進,今適金時遇,以進赤狐皮赴京,兼齎以行可也。
」 ○大司憲權蹈等上疏曰: 趙末生所犯,除赦前雜犯、年歲未詳奴婢,隻將道練前後許與文所付奴婢,與徐哲所贈銀甁等物計贓,數至七百八十貫。
稽諸律文,枉法贓八十貫絞。
今末生所犯,斷以此律,則其數九倍,一死固不足矣。
殿下欽恤之仁,不忍置法,止收職牒,廢黜于外,非惟無懲惡之意,實有乖於律文。
前日上書請置於法,殿下論以末生委任日久,頗有微勞,不賜兪允,殿下禦下之仁、好生之德,誠爲至矣。
臣等竊謂末生雖有不世之功,如有不貸之罪,固當明正典刑,以嚴大法,今以末生爲有功者,不過勤以奉職而已。
是則臣子職分之常事,不可謂之功也。
且末生起自草萊,驟至顯秩,過蒙太宗拔擢之恩,久居權要,竊權納賂,賣官鬻爵,無所忌憚者,以上之眷遇也。
顧其所以得此者,奉職之勤而已。
雖欲不勤,安得以不勤?由此觀之,其心在於飾名取寵,以媒富貴也,反以爲有功可乎?國家開創以來,倚任之臣,受贓汚之名者,末生一人而已。
苟不於此而懲之,臣等竊恐飾詐釣名,誣上行私者,繼繼而出,卒至欺君誤國,弊有不可勝言者矣。
是不但末生之一身,實關國家之安危,殿下徒念末生之微勞,不計國家之大體,臣等不得不爲國家惜之。
況末生之勞,如臣等所論,不可謂之功,而其所犯,則死有餘辜。
伏望殿下,將末生依律施行,以懲貪姦。
不允。
○留後司宣慰使判中軍府事韓長壽發行。
○傳旨吏、兵曹,還給職牒者,六十八人。
○賜六代言細交綺各一匹。
○傳旨兵曹: 趙瑞老子息,許於忠義衛上直。
5月29日 ○壬戌,上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幸慕華樓,餞尹鳳遣右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知申事郭存中,餞于碧蹄驛。
○右司諫樸安臣等上疏曰: 竊惟信賞必罰,爲國之大政,臣有大罪,君不得而私宥也。
趙末生枉法受贓,幾至八百貫,死有餘罪,不可輕論,故於前日具辭上聞,請以依律斷罪,以戒後來,殿下乃謂大臣贓罪,不置極刑,祖宗成憲,將末生止流遠方。
臣等以爲,末生久居大臣之位,不思其職,而誣上行私,恣行貪汚,殊失大臣之義。
殿下豈可例以大臣,而寬其罪乎?近來大臣貪汚不法者,接踵而出,安知不由此輕斷而然歟?且世輕世重,用刑之大權。
假如祖宗之世,貪汚大臣,若是而繼出,則必用重典,而置之極刑,昭示後世矣。
若殿下泥於成憲,釋此大貪,而不懲焉,臣等竊恐爲末生者將不止此,而國家亂矣。
伏望殿下俯察前奏,依律斷罪,公道幸甚。
不允。
○對馬州左衛門大郞遣人報:「一岐島賊倭二船發向全羅道。
」 六月 6月1日 ○癸亥朔,輪對。
○賜右議政緻仕柳寬、參贊許稠酒。
○上曰:「各道進膳,予欲停罷者久矣,近因使臣支待,未卽施行。
今使臣回還,其令各道,限九月停進膳。
」知申事郭存中、右代言金孟誠等啓曰:「殿下欲停進膳者,專以憂旱也,然今年無飢民賑濟之事,而況近日雨澤饒洽。
秋成風霜之變,則未可知也。
當時每遇各道來人,問其禾稼,則皆曰盛長,臣等竊有喜焉。
前此各道進膳,非獨監司也,都節制使、處置使亦爲之,其數多至七八駄。
今則但監司望前望後進膳而已,其數不過二三駄,猶以爲有弊,幷令停罷,則人臣享上之禮闕矣。
伏望毋停。
」上曰:「然。
」 ○大司憲權蹈等啓曰:「末生起自草萊,務於飾詐,久執政柄,幹犯贓汚,以累上德,殿下以微勞原之,然末生非有保國安民之功,不過奉職之勤而已,其奉職之勤者,不過爲一身計也。
若殿下釋此大貪,將恐後世人君,無祇率之典,臣下無懲戒之心,伏望依律科罪。
」上曰:「爾等據法言之,則然矣,已決其罪,更請何爲?」蹈等更啓曰:「常時所司員奏事失錯,與各司官吏公事差錯,則職牒收取,遠方付處者,或有之矣。
今末生以死有餘辜之罪,隻收職牒,流于遠方,其家屬如舊完聚,無乃失於用刑之輕重耶?」上曰:「予志已定,勿更請。
」蹈等曰:「漢、唐以來,文明之主,文帝是已。
賈誼奏曰:『大臣犯罪,則與衆庶,同施墨劓棄市之刑,無廉陛之重,請賜死。
』文帝嘉納之。
於是大臣死罪,雖不用墨劓棄市之刑,亦不輕赦而賜死。
今殿下與罪末生,旣違古制,又違律文,又無輕重之差。
若不忍加戮,請依古制賜死。
」上不允。
○對馬州左衛門大郞,使人獻盤五十,回賜正布貳拾匹。
宗彥六使人獻大刀、箭鏃,回賜所求幄帳一坐及正布十二匹、燒酒四十甁。
○傳旨義禁府: 在逃火賊緣坐人家産,勿入官。
6月2日 ○甲子,視事。
上曰:「歲在癸卯,大旱,至五月乃雨,而禾穀猶未盛,今年何如?」郭存中對曰:「觀禾穀之勢,將有秋成之望。
」上喜。
上又曰:「歲在乙未,太宗命放李茂緣坐之子李卓等,憲府請止之,然《春秋》之法,惡惡止其身,罰不及嗣,赤族豈《春秋》之法乎?今欲放赦,何如?」大司憲權蹈對曰:「律有緣坐之文,豈不議輕重而作之乎?其情可矜者,赦之猶可也,如此逆臣之黨,不可輕赦也。
」上曰:「古者夷三族,其緣坐之法,則亦從輕處之也。
」蹈曰:「古與今事不同,雖曰罰不及嗣,亦不可從也。
」蹈請末生之罪曰:「論其罪,則律有正條,亦有祖宗成憲,殿下皆不從之,願依律文處絞。
不然,依成憲而刺字。
」上曰:「末生自太宗,至於寡躬,皆委任之臣也。
罪若李林甫則雖大臣,誅之可也。
大臣有犯貪汚而殺之者,古所未有也。
左右皆曰可殺,見其可殺焉,然後殺之,今末生之罪,殺之則過,流於遠方則得中。
當決罪之時,或上或下,推移定罪者,亦莫非戒後來也。
豈徒爲後人而殺之也?昔周世宗殺人,有臣下奏曰:『殺之,於意何如?』世宗曰:『亦爲未安,但以後人懲戒而殺之。
』若此者,奚可哉?吾見如是。
」蹈及司諫樸安臣再請,上皆不允。
○輪對。
○傳旨吏兵曹: 還給許衡、李良幹、樸叔義、黃吉至、樸文崇、崔湜、裵鴻漸、金思純、金英貴、權輜等職牒。
○賜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母米三十石。
○兵曹啓:「義禁府受敎:『有能告捕火賊者,超等賞職,賤口許通爲良,皆給緜布二百匹。
』今火賊陳乃、斤乃在逃,私奴都知,指示捕捉,功爲一等,杖首李哲先到捕捉,爲二等,濟用監權知直長蔣義生、馬山驛急走奴石仇知等,助力捕捉,爲三等。
奴都知許通爲良,賞緜布八十匹,李哲六十匹,蔣義生等各三十匹。
」命依所啓,其都知本主,以公處奴子年歲相準者代給。
6月3日 ○乙醜,輪對。
6月4日 ○丙寅,大雨,京中十九戶漂沒。
○恭妃幸于母大夫人安氏之第,設宴,酉時還宮。
○尹鳳到留後司,以鞍子一面、綃二匹、段子一匹,贈李彬妻。
○傳旨漢城府: 今方大雨,水災可慮。
水邊各戶女人及老弱,皆令移置,隻留壯男婦,看守家財,令各裡色掌,終夜巡綽考察。
6月5日 ○丁卯,雷電大雨以風。
○輪對。
6月6日 ○戊辰,視事,輪對。
○司憲府啓:「前護軍金畏,棄糟糠妻尹氏,改娶前府使金穩女,劾其所由,答以有父命與不順老母去,然其父之以無嗣,命改娶通書,在戊戌年,至辛醜年父歿,與更三年喪而後棄之,其非重違父命,急於繼嗣,乃厭貧求富之意明矣。
尹氏隨畏母而居,畏送棄書,母猶不黜之,至改娶後出之,則又非不順於母明矣。
請追還完聚。
」下政府六曹議之,或雲完聚,或雲否。
上曰:「畏雖與更三年喪,而其父之命,不可不從也。
其不卽從父之命則非也,然以獨子,年至四十而無子,則情可矜也。
」遂不允。
○司憲府啓:「今考禪宗僧中皓等供辭及宗門立案,趙末生爲知申事時,受十品白銀二十兩,情跡明白。
然事在赦前,請其受贈白銀,追徵沒官。
」不允。
○慶尙道監司啓:「寧海府使樸敦義,抑賣魚藿取利,又托造成,科斂民間之鐵,又官庫蕎麥五石,分給人吏日守,上項收支文書,燒火沒跡。
照律杖一百刺字,蕎麥還官。
」命敦義原從功臣職牒收取,外方付處,濫支之物還官。
○上曰:「世子婚禮,大臣或雲十二歲可也,或雲十三歲可也。
然十五歲而成嘉禮者,祖宗之成憲也,讓寧爲世子,十四成嘉禮者,爲其朝見也。
予則必待世子十五,而成嘉禮。
今已擇進獻處女,欲爲世子,預擇二三處女,待年何如?」右議政黃喜曰:「上旨是矣。
」 6月7日 ○己巳,遣同知摠制趙慕,饋宮醞于白彥家。
6月8日 ○庚午,遣摠制元閔生,饋宮醞于尹鳳家。
○遣護軍洪師錫,緻書于鹹吉道兵馬都節制使河敬復,仍賜宮醞、內廐馬一匹、衣一襲、笠靴。
其書曰: 甚苦暴露。
卿有老母,邈居晉陽,歲在壬寅,卿以邊警之急,不遑覲省,受命卽行。
旣赴鎭,仁以撫卒,威以禦敵,姦寇載戢,邊民以寧,予之倚卿,隱若長城,然倚閭之望、陟屺之思,已五年矣。
予何頃刻而忘于懷耶?玆欲遣將,代卿之任,謀諸廷臣,實難其人。
古人有言曰:「戰陣無勇,非孝也,」則卿之盡心塞上,又豈非孝之大者乎?且予體卿之意,特加存恤,卿宜自寬,爲予効忠。
今遣護軍洪師錫,賜卿宴,仍賜衣冠、馬匹,至可領也。
夏暑,強食自愛。
自敬復鎭邊,野人畏威退遁不敢近曰:「此節制使,豈能久居此乎?必有見代之日。
」上重之,使久其任,厚慰其母,特加賞賜。
○轘火賊餘慶。
6月9日 ○辛未,視事,輪對。
○義禁府啓:「火賊餘慶匿于藏義寺,內資寺奴徐仁甫告捕。
請依敎許通爲良,給緜布二百匹。
」從之。
○吏曹啓:「謹按唐制,郊社署令一人從七品,屬于太常。
乞依此制,改社稷壇陞爲署,置丞一人從七品,序於宗廟署丞之下,以奉常注簿兼差,改壇直二,爲錄事,其班次依舊。
」從之。
○黃海道監司啓支州府郡縣衙祿不足之數,知司諫高若海啓曰:「立此法之初,臣則意爲不可,而不敢言。
臣以爲衙祿不足,而每年計給,則國庫虛竭,而非萬世之長策也。
」上曰:「覽若海陳言,亦有此事,大臣又有言之者,然大槪衙祿之田二萬結,而其所收,則四萬石矣。
雖支四萬餘石,國庫何遽至虛竭?」若海對曰:「每年支四萬餘石,則豈不至虛竭?」上曰:「國庫所入少,而所出多,則不可,所入多,而所出少,則何害?國屯田、官屯田,今已革之,至於衙祿不足,若以爲國庫虛竭而不支,則守令何以贍其食?或取之於民,或有他術以濟之,則其可乎?近來民食不足,猶以國庫所儲周之,況守令廩給乎?姑行此法,以見弊之有無。
」 ○左道水站轉運判官安尙縝,啓水站救弊條件:「一,初設站船時,竝用小船,每船定沙工一名、格人二名,每一站,水夫、轉運奴子幷三十戶。
永樂二十二年兵曹受敎:『站船除小船,竝用大中船,每站大船八隻,中船七隻。
其水夫奴子,則仍舊而不加額。
』當初小船行使輕快,漕運京江,不數日往還,自設大中船,船大人小,來往不易,非唯站夫受苦,漕運稽滯,深爲未便。
乞今後,大中船轉運奴子,以空閑奴子,各加定二名。
一,水夫及轉運奴子,每年解氷以後氷合以前,勿論家之遠近,廢農贏糧,不唯搬運祿、轉雜貢,至於倭客往來及諸島荻薍、別窰土木等項轉運事,多不勝其苦。
以此逃散失所者頗多。
乞加定水夫,相遞立番,以歇其役。
一,水站轉運奴子、水夫,依各驛例,蠲減徭役完恤,曾有敎旨。
今各官守令,但凡徭役,竝皆差定,無異煙戶,實爲未便。
今後守令,如有不從敎旨,如前役事者,傳報監司施行。
」命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等議啓:「加定轉運奴子無閑歇,奴子加給爲難。
自今各站,除大船,竝用中船。
若水夫加定,則以水邊各官,散住都府外,量減移屬,相遞立番。
守令役使水夫,轉運奴子者,依所啓施行。
」從之。
6月11日 ○癸酉,視事,輪對,禦經筵。
○前都按撫使辛有定卒。
有定,慶尙道靈山縣人,判開城富之子。
以蔭補散員,累遷至精勇護軍。
丙寅,從族兄忠淸道都元帥李承源,擊倭寇,承源以彼衆我寡,逗遛不進,有定乃拔劍,擬承源所乘馬,而厲聲曰:「元帥荷國重恩,畏賊不進,豈國家遣將意耶?死生有命,不可不戰。
」承源奮激與戰大捷。
又於南原之戰,有定以單騎,追賊馬踣,倭跨有定腹上,欲拔劍刺之,有定拉倭外腎,翻身奪劍還刺之。
從承源四五年間,與賊戰凡二十五,戰必捷,有定之功居多,以勇敢聞。
自太祖在潛邸,侍從有年,及卽位,賜原從功臣券、兼土田臧獲。
癸酉秋,遷三司左咨議,轉刑曹議郞。
有一僧,僞造檜巖、三剛印信,前等官論以死罪,有定私自擬之曰:「印有輕重,罪豈無等乎?」更按以僞造關律、印信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移兵曹議郞。
丁醜,國家罷各道都節制使,置十五鎭僉節制使,擇智勇者授之,有定首膺其選,爲伊山鎭僉節制使。
戊寅秋,陞嘉善,九月罷。
庚辰,太宗爲東宮,薦有定判奉常寺事,歷工禮刑三曹典書。
癸未,倭寇江原道,上召有定曰:「事甚急,不待有司薦,乃遣卿,其速行。
」卽日上道,寇退,仍判江陵大都護府事,考滿,以左軍同知摠制還朝,府人慕之,共立生祠。
遷承寧府尹。
丁亥,出爲義州道兵馬使。
勑使黃儼回京,遼東指揮千戶軍人,迎儼到義州,留月餘,抑賣私物,有定禁止不聽。
儼及渡江,指揮輩,有奪客館鋪席,裹私物者,有定令壯士拳之,其人流血被面,泣訴儼。
有定突入儼前,具告事由,儼怒曰:「何無禮乃爾?」有定脫冠帶投地曰:「帝賜衣冠于小邦,一視同仁,今官人等,侵擾邊境,恣行無忌,不可以衣冠禮義待之。
吾書官人所犯,將入奏天庭,先殺官人,而後死之。
」瞪目急呼壯士曰:「持佩劍而來,先斬一人頭渡江。
」儼失色謝曰:「吾過矣。
」遂杖泣訴者,置酒而歡,留別曰:「邊將當如是也。
」是年冬,遷慶源鎭都兵馬使,陛辭之日,上謂曰:「慶源乃先祖肇興之地,寬予東顧之憂,舍卿而誰?」對曰:「臣無他技,隻有赤心耳。
敢不竭力赴鎭?」數月,以疾辭。
庚寅春,野人犯慶源,殺兵馬使韓興富,國家遣漢平君趙涓,爲都元帥,擢有定拜左軍都摠制,爲副往討之。
十一月,遷忠淸道兵馬都節制使。
壬辰以疾辭。
甲午爲平安道都按撫使。
乙未以疾辭,閑居十數年,至是卒,享年七十四。
有定性本剛狷,見人之失,不能含容,必唾罵之。
家人告匱,正色曰:「貧與富均是一日再食。
諺不雲乎?雖丐者,死有餘衣。
僅不餓死足矣。
」每見學者,必慇懃勸學,嘗自歎曰:「早歲不學,是乃終身之恨也。
」訃聞,上震悼,遣內官弔慰,輟朝三日,賜賻。
諡武節,剛強直理武,好廉自克節,一子引孫。
○忠淸道監司啓:「左道都萬戶金孝誠,不謹候望,使倭賊入境,擄掠人物,不卽追捕,按律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命收職牒,邊遠充軍。
○大提學卞季良啓曰:「導官署所納細粳米一百三十七石,以西籍田所出稻,令其所屬奴婢舂正上納,其弊爲大,請如舊。
」上然之。
○司憲府啓曰:「愼宜君仁,以廣孝殿朔祭獻官,晏起不及參神之禮,殊無敬謹之意,請依律論罪。
」不允。
○賜卒摠制池伯顔賻紙七十卷及棺槨。
○賜順德侯陳理妻李氏米豆十石。
6月12日 ○甲戌,禦經筵。
○上使左代言趙從生,議於左右議政曰:「初太宗不奪芳幹爵牒與田民,其後芳幹通同沈淙,於是不得已,而收其田民職牒,蓋芳幹所犯,在太宗潛邸時,斷之止於如此。
至寡人之時,芳幹之子孟宗,亦以罪被死,觀芳幹之罪,雖不共戴天,然以古人之言觀之,適惠適怨,不在後嗣。
芳幹、孟宗,則皆身所親犯,據義以斷,其他子女,以太祖之遺體,緣父罪而窮厄,其女五人,三則已適人,二則年皆過時而未嫁,身親農事,早夜奔走,倘至失節,誠可畏也。
近陳言者謂:『以太祖之孫,沒爲窮賤,甚爲不可。
』予嘉此言,伊欲使芳幹之女,悉令嫡夫,以遂其生。
且太宗,奪芳幹奴婢科田之時,太祖所賜奴婢,屬于本宮,芳幹自己所得及妻之奴婢沒官。
予欲還給沒官奴婢,使代負薪汲水之勞,又其妾女子,使嫡良人,以遂其生。
予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在國家大體亦是。
」左議政李稷、右議政黃喜議曰:「若據律文,則已嫁女子,得免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