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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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欲移科田於下三道,何如?昔太宗時,各品科田,遠在下道,許稠懲前朝私田之弊,建言:『各品科田,遠在遐方,則田主收租之際,弊滋甚焉。

    若移給畿內,則逼近京都,弊猶可弭。

    』後予以三道科田,悉移京畿者,非盡從許稠之言,誠以科田遠在外方,則京中士大夫取給艱難故也。

    大抵國家衰微,則科田雖在近畿,弊不可抑。

    若當全盛之時,則化被方外矣,況於下三道乎?唯此兩策之外,豈無無弊轉輸之術乎?」都承旨黃守身曰:「京畿土塉,所收不厚,若移科田於下三道,則恐田稅入公者少矣。

    且京中從仕士夫仰科田者多矣,今若移給下道,則不無艱苦之弊。

    大抵漕轉船敗,實由節晩之緻然也。

    臣意以爲宜早督遣船隻,須及風水調和之時漕運,庶無沈覆之患。

    」左副承旨李思哲曰:「陸輸之弊,甚於漕運。

    臣以爲科田,宜給下道。

    下道納稅之數,雖雲倍剩於京畿,然漕運之際,沒失之害、船價之費,足償京畿塉薄之田所出之數矣。

    」上曰:「京畿地塉,率三結收三石,殆不可移科田於下道矣。

    」 ○上以古書雲觀南路防塞便否,下風水學提調議之。

    李正寧、鄭麟趾、李蓁、庾順道議雲:「《洞林照膽》雲:『四神有交路者兇,不交則可。

    』此路雖曰昌德宮白虎,然明堂已過尖垂直下處,且非交路,請勿防塞。

    」從之。

     ○傳旨司憲府: 碧潼郡産出靑玉,民間服用,已曾禁之。

    其餘黃玉等各色玉,皆越江採取,無知之民,不顧大體,貪利往採,若遇彼賊,非小事也。

    自今各色玉,大小臣僚服用,一切痛禁。

    又下諭書于平安道觀察使以禁之。

     5月25日 ○壬辰,議政府將服色詳定條件以啓,令集賢殿議之。

    集賢殿議曰:「第一條:『工商賤隷鄕吏用木緜緜紬苧布八升以下,不得用交綺綃子眞水精珊瑚纓子雲月兒。

    因此流品朝士及有蔭子第外,亦禁眞珊瑚纓子雲月兒眞水精纓子等物。

    今九升以上衣服,流品朝士及有蔭子弟外,亦行禁止。

    』右條,依事目施行,但眞珊瑚,非本國所産,品高價重,與玉無異,堂上官外,毋得用之。

    且以一般衣冠子弟而分別有蔭無蔭,雖公卿之曾孫,其祖及父,若無蔭職,則與賤隷無別,實爲未便。

    有蔭子弟,改衣冠子弟何如? 弟二條:『流品朝士及有蔭子弟外毋得用紗羅綾段綵絹囊子護滕眞絲帶猠皮靴唐皮草鞋,女人亦毋用紗羅綾段鞋。

    違者,痛治。

    』右條,依事目施行,但有蔭子弟,改衣冠子弟何如? 第三條:『庶人各司諸員隊長隊副、外方日守兩班及工商賤隷,除團領,通著帖裏與腋皺衣直領衣。

    』右條,依事目施行。

     第四條:『一品兩班子弟,皆著眞草笠,其頂竹之數三十以下,坪竹十四以下。

    其餘各人,良賤勿論,皆著常草笠。

    其頂竹之數十五以下,坪竹單七以下,通著坎頭。

    』右條,依事目施行。

     第五條:『大紅入染價重,民間難備,然競尙奢華,婚禮之家與常時大小男婦,皆以大紅爲衣裳,貧者亦効,深爲未便。

    謹按洪武年間婚禮定制,不許玄黃大紅紫色。

    以天下之富,尙且禁約,況我偏邦乎?且大紅,進上服禦之色,無別穿着,尤爲未便。

    今後上自一品下至有蔭子弟及婦女裏衣外,紅色上衣,勿許穿著。

    其餘各人大小男女衣裳,一皆禁止衣內丹木入染,小紅勿禁。

    』右條,皇帝服黃色,臣庶雖裏衣,一皆不得用黃。

    今大紅,旣是禦服之色,雖裏衣,悉宜禁斷。

    其衣內丹木入染、小紅,流品朝士及衣寇子弟外,亦不得用何如?臣等竊謂上項事目,旣係定分變俗,皆可擧行,但緩刑舍禁,荒政所先,今當兇荒之歲,所宜安靜,其已成之物,實難猝改。

    行之若遽,犯者必多,乞期以數月,寬其禁限,庶乎便益。

    」 5月26日 ○癸巳,召司憲持平柳孟敷曰:「官吏宿娼,誠可醜矣。

    然風聞之禁美矣,其不關綱常者不可隨事變法。

    以是議于政府,政府亦以予言爲是。

    若等須據南部所報可疑之端推之,勿以所聞強令摘發。

    」 5月27日 ○甲午,翼峴君璭進香于殯殿。

     ○大會僧徒,轉經于大慈菴。

    初,命集賢殿修撰李永瑞、敦寧府注簿姜希顔等,泥金寫經于誠寧大君第,首陽、安平兩大君來往監督,越數旬而成。

    至是,大設法席,大君諸君皆與焉。

    其赴會僧,凡二千餘,至七日而罷,糜費不貲。

    少尹鄭孝康亦參是會。

    孝康性傾巧,外示淸淨,內懷貪欲,凡諸佛事,盡心爲之,以求媚於上,常稱美奸僧信眉曰:「我和尙,雖處廟堂,有何不足乎?」 5月28日 ○乙未,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諭鹹吉道觀察使李孟畛: 卿所報唐人金正能等,自野人地面逃來,渡豆滿江,歷慶興至鹹興府乃覺。

    以此觀之,境內守令,非徒不遵法令,紀綱解弛,雖反間之徒橫行州郡,必至懜然不知矣。

    予惟守令委任一邑,都節制使專制一方,而陵夷至此,以負予倚任之意。

    上項各官守令及都節制使,卿其推劾以聞。

    「 六月 6月1日 ○丁酉朔,諭忠淸、黃海、平安道監司,令尋覓全羅道漕運漂風船。

     ○司憲府申:「別侍衛金非彪等三十五人,國喪初日,忘哀會飮,不分首從,竝杖一百,分衛充軍。

    其中食肉者非彪等十六人,終身不敍。

    」從之,黃梁、繼等十九人,以不食肉,命減二等。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以軍資監穀七百石,分給京畿,令換兩麥種。

    」從之。

     6月2日 ○戊戌,上覽囚徒狀,憫囚繫者多,命分罪輕重保放。

     6月4日 ○庚子,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前銜別坐,雖滿周年,不卽轉報,敍用之際,或緻錯誤。

    今後前銜別坐,亦依箇月衙門例,滿周年後,傳報仰曹,移文本曹,置簿待闕敍用。

    」從之。

     ○議政府申:「黃海道今年豐儲倉納眞麥八百二十一石,廣興倉納二千八百十二石,勿令漕運,竝納各官州倉,以補明年種。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貢治之田,若被災傷,連五結以上,田主告于守令,守令親自覈實,報監司啓聞。

    且試驗六縣外,其餘田品,未分郡縣每年起耕田內全陳者,亦據田主告狀,親審報監司,啓聞免稅。

    其作者告狀,亦以七月晦日爲限。

    」從之。

     6月5日 ○辛醜,議政府據戶曹呈申:「黃海道救荒,以國庫米六千一百十六石題給。

    」從之。

     6月6日 ○壬寅,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禮曹判書鄭麟趾製《英陵誌》以進。

    其文曰: 謹按王後姓沈氏,靑松世家。

    皇曾祖諱龍,高麗贈門下侍中、靑華府院君。

    皇祖諱德符,相高麗恭愍王,再爲門下侍中,至我恭靖王朝,以議政府左政丞,封靑城伯。

    皇考諱溫。

    皇妣安氏,封三韓國大夫人,輔國崇祿大夫領敦寧府事諡昭懿公天保之女。

    以洪武乙亥九月己未,生王後于楊州之私第。

    王後生而淑婉,維德之行。

    我殿下之出閤也,太宗大王妙選令族以求配。

    永樂戊子之歲,王後將筓,以德以容,乃得來嬪,封敬淑翁主。

    敬事兩宮,篤承眷愛,宜家之日,正位于內,曰慈曰儉,緻肅雍之美。

    後之進退,殿下必起立,其見敬禮如此。

    丁酉秋九月,改封三韓國大夫人。

    戊戌夏,文武百官上書言:「儲宮不德,請擇賢以建世子。

    」太宗大王從之,具奏于太宗文皇帝,冊殿下爲王世子,封王後爲敬嬪。

    是年秋九月,殿下受太宗內禪卽位,十二月,封後爲恭妃。

    歲辛醜秋九月,太宗文皇帝遣使特賜段絹。

    自是洪熙、宣德之間,錦段紗羅之賜累至。

    歲壬子正月,有司言:「中宮有美稱,非古也。

    」五月,改封王妃。

    後慈良聖善,出於天性,正位中宮之後,益自謙謹,禮接嬪媵,下及宮人,無不撫愛加恩,後宮有進見者,必加慰納,若所寵引者,特贈隆遇,至情無間,所生諸子,皆令養之。

    後宮亦盡心奉育,過於己出。

    又委之以事,任之不疑,後宮亦披誠奉順,無敢懈怠。

    由是嬪媵以下,愛敬如待父母,視庶出之子,皆如所生。

    禦膳進則必躬自省視,務盡誠敬,母儀二十九年之間,有儆戒之助,無宴安之私。

    一不爲親戚求恩,又絶不與外事。

    雖宮中日用纖細事,必上聞,無敢擅爲。

    壼儀克正,化流于外。

    敎誨多男,必以義方,乃有麟趾螽斯之慶。

    蓋天生聖人,必作賢匹,以成至治。

    周之太姒,播詠風雅,焜耀千古,今我殿下,旣以至德至治,追踵文王,而王後又有如是之德之行,允爲天作之合,而文王後妃,不獨專美於前矣。

    正統丙寅三月初十日,王後感疾,殿下日夜臨視,東宮以下侍側,親奉湯藥,凡醫療禱祀,無所不用其極。

    是月二十四日辛卯,薨于別宮,春秋五十二。

    內而宮妾,外而大小臣僚,以至僕隷,莫不痛哭。

    天胡厚是懿德,獨不壽考而至於斯歟!嗚呼痛哉!殿下悲其早失良佐,不勝哀悼,以白衣素膳,終三十日,降冊諡曰昭憲王後。

    治英陵于獻陵之西崗,同宮異室,安庴于東室,禮也。

    王後誕八男二女。

    元子曰〈文宗禦諱〉冊封王世子,次曰〈世祖禦諱〉封首陽大君,次曰瑢,封安平大君,次曰璆,封臨瀛大君,次曰璵,封廣平大君,先二年卒。

    次曰瑜,封錦城大君,次曰琳,封平原大君、先一年卒。

    次曰琰,封永興大君。

    女長貞昭公主,早卒。

    次貞懿公主,下嫁光德大夫安孟聃。

    王世子嬪權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專之女,生元孫及平昌郡主而早卒。

    司則楊氏生一女,宮人張氏生一男,鄭氏生一男,皆幼。

    首陽娶中樞院使尹璠之女,生一男二女。

    男曰崇、封桃原君,女皆幼。

    安平娶贈議政府左議政鄭淵之女,生二男一女。

    長曰友直,封宜春君,餘皆幼。

    臨瀛娶贈議政府右議政崔承寧之女,生三男一女。

    長曰澍,封烏山君。

    餘皆幼。

    廣平娶中軍護軍申自守之女,生一男,幼。

    錦城娶贈議政府左議政崔士康之女。

    平原娶贈議政府左議政洪利用之女,無子。

    永興娶司宰副正宋復元之女。

    貞懿公主生四男二女,皆幼。

     初,麟趾具草以進。

    上覽之,謂承政院曰:「誌文,乃後世所共見。

    今王妃絶幹謁之私,有逮下之恩,無所疑忌,其以此意諭麟趾,使幷載之。

    」 ○司憲府啓:「南部錄事成繼性當國喪之初,奸吳永妾妓萬喚來,被執於永。

    永及萬喚來具言之,繼性飾詐不服,請拷訊得情。

    」下義禁府鞫之。

     ○以李穰、權孟慶竝同知中樞院事,延慶忠淸道水軍處置使,馬勝慶尙道處置使,裵桓判晉州牧事。

    司憲府啓:「延慶庸劣,不合處置之任。

    」下政府議之,竟遞之。

     ○故事,夜遇巡綽關牌者,雖臺省,不得騎馬而過。

    僉知中樞金何爲巡綽節制使,監察河滎遇諸道不下馬,何執丘史詰之,滎下馬,何騎過不爲之禮。

    至是,憲府請兩罪之。

    上減滎罪四等,爲笞四十,特赦何不問。

    掌令康晉更啓:「金何丁父憂奸妓妾,不可立於天地之間者也。

    殿下原之,故至有今日之事,請須罪之。

    」上曰:「金何昔日之罪,予已寬之,汝等何追論乎?」再請,不允。

     6月7日 ○癸卯,下書議政府曰: 本國之俗,行百日之喪,自高麗之季,始行三年之喪。

    自後雖甚不肖者,皆勉而及之,於終制之內,或犯宴遊之罪,物論排之,終不齒於士類。

    今聞中國之俗,遭父母之喪,未過數日,飮酒食肉,笑語宴樂,無異平昔,衆論不以爲怪,朝政不以爲罪。

    仁宗皇後之崩也,內使到國,自聞喪之日,戲謔宴樂,笑語歌舞,無所不至。

    仁宗之崩也,內官金滿回到遼東,已知天子之崩,而使人歌舞飮酒如常。

    向者本國立法,父在爲母期,以吉服心喪三年。

    此法雖據禮經,而數十年間,不以爲安,皆痛恨也,故近日因世俗之情,令世子以淺淡服,心喪三年。

    中國世俗之情,如彼其薄,制律者豈不知不孝莫大之罪而曰匿父母夫喪者杖六十徒一年?是因世俗之情,不得已而輕其罪也。

    高皇帝詔本國曰:「據數千裡之地,自爲聲敎。

    」建文時,本國請《大明律》,詔旨不許曰:「儀從本俗,法守舊章。

    」是則《明律》非本國要須遵守者也。

    故本國雖用《大明律》,因時俗事勢,或輕之,或重之,或別立新條者多。

    孟敬子曰:「爲君食粥,天下之達禮也。

    然我則食食。

    」其不忠之罪,載之禮經,至于今不泯。

    以此觀之,匿父母夫喪之罪,止於杖六十徒一年可乎?予謂當今立法匿父母夫喪者及奉養父母有闕者,皆置極刑,然就其中或有情理之重與不重,推鞫之明與不明,是可慮也。

    故殺之則太重,以杖一百流三千裡施行,何如?予之刑政,其效如近世所見,其於立新法,尤愼重之。

    然此法關於世敎,終必無弊矣。

    太宗之喪有卓止,近日之喪有別侍衛,此輩之罪,聞者孰不欲其死乎?婦人之失行者,實背夫也。

    背夫之女,豈容於天地間哉?當殺之無疑,然人之淫欲,雖殺之無虛日,必不能禁,故罪止杖九十,制律不得已之意也。

    此,不孝之罪,人之所共憤,雖處以流罪,終必無弊矣。

     黃喜、河演、皇甫仁、金宗瑞、鄭苯、鄭甲孫以爲:「今承下旨,反覆參詳,扶植綱常,使民歸厚之慮至矣。

    然《大明律》講讀律令條一款:『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爲遵守。

    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

    』是則律令,天下之準則,而所當遵守者也。

    其匿不擧哀者,杖六十徒一年,雖若罪重而律輕,然考之唐律及《至正條格》,或流或徒而無杖,或有杖而無徒流,皆不至杖一百流三千裡,至《大明律》,流徒杖,參酌而制焉。

    但《至正條格》:『杭州路推官高德懋父亡,不卽丁憂,刑部議除名不敍。

    都省準擬《大明律》匿父母夫喪條一款,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照依此制,凡親喪及國喪一應忘哀之罪,各照本律論斷後,竝皆除名不敍,以徵薄俗。

    」 ○平安道古延州民耕田見異魚,色靑赤黃,體圓,長半尺許,躍入土。

    卽掘土視之,魚則未見,但草根下有石,色如雉卵,體如雁卵,長二寸二分,圍四寸,遂取而獻之,下典醫監。

     6月8日 ○甲辰,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本朝之制,王妃稱某妃,王世子嬪稱某嬪,皆加徽號,有違於禮,故旣遵古制,隻稱王妃王世子嬪。

    其印信,世傳勿壞。

    」從之。

     ○黃海道觀察使趙惠以母病來京,仍啓曰:「今年本道大饑,國家移粟賑救,故民無餓莩。

    今兩麥已熟,民又挼穗以食之,然道內惡病大行,民多死亡,臣令醫員多方救護。

    」上曰:「聞其道飢饉而死者多,卿無乃指以爲病死者乎?」惠曰:「臣與都事敬差官及諸州敎官分道救荒,仍令境內曰:『若有飢饑而死者,毋得隱諱。

    』而無一人來言民之飢死者。

    臣是以知無飢死者也。

    」時黃海連年飢饉,人民相枕而死,腐臭滿路,行人爲避之,惠皆隱匿,不以實聞。

     6月9日 ○乙巳,高安長瓔進香于殯殿。

     6月11日 ○丁未,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謹按《唐書》《百官志》,太尉司徒司宮各一人爲三公,佐天子理陰陽平邦國,無所不統。

    唐元陵儀,司徒帥羿梓宮官奉梓宮,司宮啓欑塗,以巾拂拭梓宮,又覆土九鍤。

    宋制,攝司徒帥梓宮官,升大昇轝。

    總護使啓欑,〈差執政一員爲之。

    〉攝司宮覆土九鍤。

    乞依此制,大行王妃奉梓宮官左議政,告啓殯官覆土官右議政,若議政有故,則以左右贊成,稱攝議政。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謹按《家禮》虞祭註雲:『葬之日,日中而虞。

    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

    』《儀禮經》《傳通》《解續》《喪大記》:『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註雲:『最後一虞與卒哭,例用剛日。

    』《通典》:』凡虞祭,天子九,諸侯七。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註雲:『必用柔日者,取其安靜。

    最後用剛日者,象陽動,以其將祔廟也。

    』乞依此制,大行王妃初虞,用葬之日;再虞至六虞,用柔日;七虞與卒哭,用剛日。

    」從之。

     ○昭悼公夫人沈氏進香于殯殿。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忠順衛等希望仕到,爭求任事,非徒互相爭詰,士風不美。

    因此暗毀成法,實爲未便。

    今後凡幹給到事,勿許差任,不得已任事,則對番錄上,不給別到。

    」從之。

     ○召國葬都監判官鄭軾曰:「王妃葬期逼近,而雨潦不止,予甚慮焉。

    我國雖少,以人力不足,過期未葬,則豈惟愧於一時?實貽笑於萬世矣。

    爾等之心以爲雨若如此,則必未克葬,布置凡事,不無稽緩。

    迨其雨霽,恐不及期,急遽督役,則壙內之事,未得堅緻。

    爾知此意,往告提調,壙內之事,務盡牢實,壙外諸事,雖隨後爲之可也。

    」 6月13日 ○己酉,召河演、皇甫仁、金宗瑞、鄭苯等曰:「今者連日下雨,江水漲溢。

    王妃發引之時,如此下雨,則何以處之?雨晴則雖今月二十五日發引可矣,卿等以謂何如?」演等曰:「諸侯五月而葬,今月發引,則是不待葬期而行也,其於後人之議何如?且以人事觀之,近因雨水,伐石未盡轉輸,諸事恐或未及。

    若葬期遠而梓宮預先發引,久在草次,則卑濕之氣,亦可畏也。

    大抵天氣,夏潦則秋旱,請七月望後發引,待八月初二日下玄宮。

    」上曰:「雨不克葬,《春秋》譏之,以其雨具不備也。

    今此之雨,維其時矣,不可謂災變也。

    人君之葬,不可以雨而過期也,且母後三月而葬,今四月而發引,待五月而葬,何害於義?卿等若以今月發引,未及葬期,以爲不可,則卿等所啓待八月而葬,無奈過期乎?予未知卿等之意。

    且臣子於國母之喪,以諸事未備爲言,是不可使聞於後人也。

    卿等所啓草次卑濕之說,爲梓宮而言歟?指東宮而言歟?儻爲梓宮而言,則入于地下,尙不可避,安可以卑濕言耶?雨水,人力所不及,猶可說也,以人事不及言之,於義何如?予以葬日七月十九日爲定,卿等更議以啓。

    」演等曰:「葬以八月之請,臣錯計耳。

    今月發引,甚爲不可。

    」仁等曰:「七月內發引,吉日非一。

    觀其雨晴與否爲定。

    」上曰:「以七月初一日定之,諸事及期督辦。

    」 ○傳旨山陵都監: 六七月,時方酷熱,冒暑得病,常事也。

    故雖小事,尙不役民。

    今山陵之事至重,不得已聚衆役使,若有觸石木而傷者及以他證得病者,則必曲盡布置救療,至於署證,勞役之人易得之,須臾不救,必傷人命,而官吏等不以爲意,役民之際,徒爲督役,以緻傷人,其令監役官,鹹諭此意。

     6月14日 ○庚戌,讓寧大君禔、孝寧大君補進香于殯殿。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黃海道兩麥種,回換雜穀不足,以全羅道漕運米豆六千六百九十八石題給。

    」從之。

     6月16日 ○壬子,世子朝時禦所,還廬次。

     6月17日 ○癸醜,議政府據戶曹呈啓:「鹹吉道各官分定犯罪入居人及流移還本人,幷七千六百三十餘名,全仰義倉以生。

    限早穀成熟,給雜穀二萬石。

    」從之。

     6月18日 ○甲寅,集賢殿直提學李季甸等上書曰: 臣等竊惟國家以踏驗之法,任情輕重,積年巨弊,乃立貢法。

    臣等始觀其制,亦以爲美,試險數年,民之怨嘆日深,恐非便民之良法也。

    是以臣等前者條上九事之時,以貢法居一而陳之,命下議政府,議更其制,然尙有可言者,更將管見,以煩天聽,伏惟聖裁。

     一,三等田行九等年分之法,其制甚悉,然我國之地,山川險阻,原隰回互,一區之田,肥磽或異;數裡之地,雨露不齊,雖曰上上之年,必有下下之農,雖曰下下之年,亦必有上上之農矣。

    非惟一道爲然,至於一邑皆然。

    非惟一邑,至於一村一裡,亦皆如是,豈可槪定年分,一例收稅乎?雖在下下之年,其爲農若在上上者,則納其踏驗之時,一結三十鬥之稅可矣,而隻納下下年分四鬥之稅,不其太輕乎?此孟子所謂多取之而不爲虐者也。

    雖當上上之年,其爲農若在下下者,則納其下下之稅可矣,而例收上上年分二十鬥之稅,不其太重乎?此孟子所謂稱貸而益之者也。

    太輕,固不可也,太重,尤不可也。

    一年之中,一道一邑一村一裡之間,大貊小貊大桀小桀之道,紛紛竝行,是豈便民之良法哉?所謂莫不善於貢者,恐謂此也。

    收稅輕重,未得其宜,則雖行九等年分之法,何救於失中乎? 一,災傷連五結以上,方許免稅。

    大抵一人之田連蔔五結者寡,而間在他人之田者多矣。

    假令五結之田,五人耕之,而四人之田,盡被災傷,以一人旁田之實而四人例收其稅,甚不可也。

    一人之田連蔔五結,而以一蔔之實,幷納四結九十九蔔之稅,亦不可也。

    且災傷之田,其主告于守令,守令審視,然後報于監司,監司覈實啓達,然後遣敬差以審之,其節目甚煩,而審視之期甚迫。

    若以一縣言之,告災傷者四面畓至,爲守令者以簿書期會之急、使命迎送之煩,固無一一遍閱之暇矣。

    小縣之守,尙且未能,況地廣而事劇者乎?守令之慵且懶者,固不足論,雖其慈祥豈悌而勤於奉公者,勢有所不能遍觀矣。

    勢有所不能,則雖有審視之法,不能不差人以代視之,所差之人,其果能體國家恤民之意而無愛憎前卻之私者乎?踏驗委官,猶是公差他邑之人,雖或徇情,不至於太爲高下,今之差人,卽皆其邑人也,徇私肆意,以爲低昻,起陳換易,損實顚倒,有甚於委官者矣。

    是豈國家之所知也?國家之意以爲守令審之,監司覈之,敬差覆之,一一審視,至于再三,災傷之地,必無不施矣。

    夫守令,但任一邑之事耳,尙未能遍觀,況監司乎?況敬差乎?災傷之人,贏糧告狀,而終不得免者多矣。

    前年慶尙敬差之事是已。

    爲民之病,可勝言哉?踏驗之法,雖有徇情高低之弊,然每田而閱之,豈有以全損之田爲全實之理乎? 一,正田有陳全科收稅之法,惡其民之故爲不耕也。

    然民天在田,不耕則無食,豈憚於勤力而故令陳荒也?其不耕者,意有在也。

    大抵民之爲農,上以充賦稅之供,下以爲事育之資。

    若其磽薄,所出甚少,則非唯不足以資一己之生,賦稅之納,尙未贍焉,何故終歲勤動,肯爲有損無益之事乎?不爾則古有一易再易之田,必其地力之可休者也。

    不爾,則必其死喪疾疫之故、人力之不足者也。

    凡此皆出於不得已,而仁政之所宜恤也。

    況於又徵其稅,以困民生乎?是又不便之甚者也。

     一,我國土地塉薄,雖力耕種,所收不多,民業甚艱。

    每當秋成,新穀才登,各司貢物防納之人,沿戶收價,民旣受侵,而義倉糴米與夫私債徵納之人,又從而督之,耕農所獲,已至於懸罄矣。

    及乎春月,納其上京之稅,然後始收州倉所納之稅,民旣無儲,至賣田宅以納之,或糴義倉以納之。

    若未畢納,則守令必受重譴,故其徵督之嚴、鞭韃之慘,民之痛楚,有不可忍言者矣。

    況近年以來,屢遭兇荒,上京之稅,尙貸義倉而充之,況州倉之所納乎?往年如是,今年又如是,陳陳相因,累年未納,義倉之儲,日至於耗,且其私債貢價,亦皆沓積。

    自此以往,雖有數年之豐稔,竟莫之償矣。

    縱使稅之輕重,皆適於實,民生尙憂不贍,況貢法之行,輕納者少而重納者多,赤子之愁嘆,何時而息乎?臣等竊謂有子曰:「百姓不足,君誰與足?」百姓不足而日至於困窮,實君上之憂也。

    初立此法,一則曰試驗,二則曰利民。

    立法以來,民之愁怨如此,豈萬世經久可行之法哉?近日義鹽之事,人爭非之,而議者堅執,若非殿下之剛斷,則生民之病,容有極乎?然鹽法幷施於近地,其弊易露,貢法隻行於遠道,其弊難知。

    若必以爲可行,則姑停下三道,先試於京畿一道,行之數年,則貢法之便否、民心之好惡,不待論辨而自見矣。

    善乎!先儒蘇軾之言曰:「方其未有貢也,以貢爲善也,及其旣貢,而後知其有不善也。

    」今不善之實,旣已驗矣,乃何固守而不變乎?興一利,不如除一害;生一事,不如減一事。

    貢法本未爲善,而尤不便於我國之田,故節目雖甚詳,終必至於病民矣。

    若因仍不改,生民之困瘁,將無有紀極矣。

    伏惟殿下俯察哀矜,以紓小民之困,不勝幸甚。

    且臣等前日所上之書未行之條,如守令貪汚之風、法官徵贖之事、臺諫圓議之弊,更令商確施行,亦臣等之至願也。

     書進。

    上覽之曰:「集賢殿再上書,何無金汶之名乎?」遂引見季甸及應敎魚孝瞻、禮曹判書鄭麟趾、都承皆黃守身于內殿,親敎曰:「昔予禦經筵之時,常見集賢殿官,每說予心懷,彼亦陳所蘊,邇來身嬰疾病,久未接見,予之心懷,未能悉知。

    今疏論貢法之弊,不識予立法本意,欲言其事召來。

    予自卽位以來,立法多矣。

    不明所緻,未究其終,必有後弊,如錢幣戶牌水車雅樂之類,難以枚擧。

    立法之時,若預料其終而審處之,不至如此。

    抑思之,古之人君,有才踰弱冠,料事明斷,以成功業者,不識彼何能如是哉?夫我則不能損實之法,不是我國創始,實前朝所行之法。

    我太祖因而行之,始行損實之初,民甚便之。

    予在幼時,亦以爲是法卽殷之徹法、周之井田之制也,及其久也,其弊滋甚。

    於是言之者多,貢法之議始起,然予未卽施行。

    厥後申槪始建議,欲行貢法。

    」仍呼鄭麟趾曰:「卿等重試之年,亦發題策問。

    且卿爲忠淸監司,上書請之,予遂決意行之。

    今幾十年,未見其效,而利害之說紛紛。

    予之本意,非爲厚斂,唯慮損實之法,任情輕重,末流之弊,將不可勝,故欲行此法耳。

    予若便忘之,置而不爲,則於予病軀可矣。

    但古人雲:『身當其勞,以逸遺後。

    』此予之未能忘也。

    今集賢之疏,有連伏五結之語,予未詳知其意,爾等言之。

    」季甸對曰:「連伏五結之田,假令五人耕之,而四人之田,盡被災傷,以一人旁田之實,四人例收其稅;一人之田連伏五結,而以一負之實,竝納四結九十九負之稅。

    小民之田,不過一二結者多矣。

    一二結所耕之地,盡被災傷,而國家必徵其稅,則其民將以何物充賦稅,將以何物養父母育妻子乎?其民之愁歎,可勝言哉?此法決不可行也。

     上曰:」此弊誠然矣。

    然未滿五結,災傷之地,必一一遍閱,則是與損實之法無異矣。

    「又曰:」今上疏雲:『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且昔年之疏,亦雲:『立貢法以充之。

    』予豈爲厚斂而爲是法哉?有如集賢之儒,不知予意,況其他乎?「季甸對曰:」臣豈謂厚斂哉?昔臣始仕之時,國家令百官各陳貢法便否,臣以爲可行,及貢法始行之時,亦意其終無弊而可行也。

    數年之後,民之愁歎者有之,言其有弊者亦多,臣始疑之有年矣。

    臣家兄爲慶尙道監司,臣隨母而居,臣兄所使上京之人,必來見臣,候母安否而還,故所來之人,臣必見之。

    見之則必問貢法便否,皆答雲:『貢法不便。

    災傷之田,一不刈獲,皆輸其稅,民之受弊極矣。

    』又慶州所居中樞院錄事金繼祖之來,臣亦問之,答曰:『貢法不便矣。

    每年無實而稅存,民甚苦之。

    前年尤甚,率皆糴義倉之米,還納州倉,以充其稅,故前年州倉所納,率皆陳米。

    國家欲知虛實,差人往視新陳之多寡,可知其實矣。

    』然此輩之言,猶或未可盡信。

    今舍人盧叔仝歸覲慶尙而還,臣見而問之,答曰:『慶州,吾族親居之。

    語予雲:「今年災傷之田,虛納其稅,實爲痛心。

    」』叔仝,不妄語人也,此必信然矣。

    法之不善,莫此爲甚,此法終不可行也。

    「上曰:」貢法之弊,季甸之言爲實。

    「麟趾曰:」此言,誠不誣矣。

    然此實非貢法之緻然,乃歲後收稅之故也。

    京畿亦已有之。

    今京畿有一邑收稅未收,至於三百石者,若歲前收納,安有此弊?「孝瞻曰:」縱使歲前收納,民於無實之田,罄其所有,充納其稅,則無所食矣。

    國家若任其死亡而不救則已矣,若曰必須可救,則又還出州倉之米以賑之,乃可救也,其弊實無異也。

    是則非貢法使然而何?「守身曰:」集賢殿所言,誠是矣。

    然業已爲之,須於今年行之可矣。

    「孝瞻又曰:」貢法之所以不可行者有之。

    自古帝王,子惠困窮,匹夫匹婦,不獲自盡,民主罔與成厥功。

    以臣道言之,一夫不獲其所,若己推而納之溝中。

    且鰥寡孤獨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

    然則惠恤窮民,乃帝王之要道也。

    今貢法之行,悅之者多,而不悅者亦居其半。

    其悅之者,乃富者也,其不悅者則實貧者也。

    而富者之田多膏腴,貧者之田多塉薄。

    富者一田雖損,而一田必實,貧者其田本塉薄而少,如遇災傷,全不刈穫,雖在豐年,亦不加稔。

    今年如是,明年又如是,則窮民一生,無復蘇息之期,其苦奚可勝言!哿矣富人,哀此煢獨。

    且臣於上德,得有土田,非止一二處。

    雖非良田,然間亦有美者,乃令奴婢耕稼,一田雖不實,亦有一田必實。

    昔損實之時,一結納米三十鬥,今則雖上等田,上上年隻納二十鬥之稅,其利可知。

    以臣一己之利言之,安有如貢法?而臣必欲勿行者,專以體上意,欲恤窮民也。

    今貢法之行,國家若徒欲勿爲姦人所欺則已矣,果如上敎欲爲便民之計,則貢法亶不可行也。

    今國家之法,一民飢死,尙且驚駭,監司守令監考,無不被責,況今貢法若行,將見如一飢民之死者,不其幾千人矣。

    如使此法之行,或緻一民飢且死,則猶雲謀大事者,不計小弊矣。

    今國家,窮民殆半矣。

    以聖人重一民飢死之念,豈不大可驚懼耶?「上曰:」所言誠是矣。

    然損實之弊,旣如彼,而不可不立貢法,使後世猶有所持循也。

    「孝瞻對曰:」凡法令之行,但使綱紀明肅而已。

    若紀綱不明,雖用貢法,何救於弊乎?今當聖明之日,猶且姦吏用術,以起爲陳,得罪者不絶矣。

    今日雖立貢法,以爲防範,以遺于後,若遇紀綱不明之時,君弱臣強,奸臣用權,則必一朝毀其防範而爲之。

    然則貢法與損實,奚擇焉?若慮末流之弊,貢法,損實,實無異也,安有不善如貢法哉?願必罷貢法。

    「於是,上默然曰:」予豈謂此法正無弊也?但損實之弊如彼,故爲子孫之計,未能卽從其請,召諭予意耳。

    然此法猶未克愜於予心,當更思之。

    「上又曰:」集賢殿前日之疏,守令六期之法,因許政丞之請而立之。

    其遞代之頻、窠闕充差等事,姑置不論,其下等而罷者,歲月未久,卽復用爲守令,其上等而來者,又未久復出爲守令。

    以此觀之,雖復立三載之法,前所用者,卽復用之,其久任一也。

    又告訴之禁則昔者嘗因內宴,許政丞請於予曰:『前朝之臣,訴普塔失裡王於上國,上國執王以歸,無一人出救者。

    我國風俗之薄惡如此,其部民告訴之風,漸不可長也。

    』予問於諸宰相,樸訔政丞曰:『可矣。

    』柳廷顯政丞默焉而不肯。

    睦進恭曰:『臣曾經監司之任,備知之矣,此法誠不可行。

    』故未敢輕易立法。

    其後許政丞於樂天亭豐呈日,泣請於太宗,太宗善之,乃令卽立此法。

    然諸臣皆以爲:『此法,其終能無弊擧行乎?』厥後以守令不法者多,朝議欲遣暗行察訪,予問諸許政丞,許政丞雲:『若以君命下問則可矣。

    』此則許政丞輕易發言,似不持重矣。

    於是,乃遣暗行察訪。

    察訪李宗揆等反緻有弊,其後暗行察訪之遣,遂廢矣,今亦未可擧行也。

    但行臺監察發遣之事,前日議之鄭判書,則以謂:『行臺之行急速,未暇得實。

    』「麟趾對曰:」臣意欲其經時而還耳。

    「上謂守身曰:」行臺發遣之事,更令磨鍊施行。

    「上又曰:」至於言官之事,疏意亦好矣。

    議不合者除之,其弊有之乎?「麟趾、守身對曰:」此風,前朝之季有之,今實無有也。

    「上曰:」我朝亦一二人,曾有之,今則無之矣。

    予慮言路之將塞也,其指言寡躬闕失者,則雖或失中,亦不加罪,故予卽位以來,以言事被罪者鮮矣。

    間或有之,亦別有他故也。

    今疏意,予甚嘉之,但以新法固難輕易爲之。

    「守身曰:」疏中亦言法官勿用贖罪之物。

    「上曰:」曾聞憲司捕犯罪之物,推問之際,下民譏其欲自用也。

    以法官而坐食贓盜之物,誠亦未安。

    「麟趾曰:」如此之例多矣。

    兵曹之鹽、禮曹之進奉紙、戶曹之紙價,皆此例也。

    「於是,上稍疑之。

    孝瞻曰:」臣等之請,非特以法官而坐食贓盜之物未便也。

    贖罪之徵,法官甘於自用,故不時理出,弊及於民。

    如使不得自用,則民弊除矣。

    「上曰:」然矣。

    「孝瞻又曰:」非特此也。

    凡犯罪在逃者之收贖,法官例徵其人族屬,雖至疏遠者,名爲幹連者,則必徵之。

    今法雖死罪,而父子兄弟之親,尙不延及,況以贖罪之徵而濫及疎屬,其拂人情逆天理甚矣。

    說者曰:『若不徵其贖,則何以懲惡?』此甚不然。

    彼爲惡犯罪者,雖徵其父子兄弟,固無足懲,乃徵其疎屬,顧何所懲?況元律奴在主家犯罪,則徵於主家,不在主家犯罪,而無他可徵者,則免徵?古亦有免徵之法,今之贖徵,豈必不得已之事乎?「上曰:」予曾見犯罪收贖徵於某處之語,未知所載之文,無乃《唐律疏議》乎?集賢殿,其詳考古制以聞。

    「仍謂守身曰:」此事,亦宜磨鍊施行。

    「上又謂麟趾曰:」陰陽地理,予非謂不好其術而自賢也。

    邇來,其說竝起,紛紛不一,難於適從。

    去年諸君吉禮之時,以陰陽之法諸方皆兇,無壻婦出入坐立之處。

    且昔定都之後,劉旱雨雲:『此都無作門之處。

    』太宗徐徐問之,旱雨漸說某處可作門,其終旱雨所說作門處,果非一二。

    又相地輩用心不公,雖有所懷,不肯出言。

    往日星原君之事,至被拷訊,乃免其罪。

    鄭廣元乃儒者而當該官也,聞其事,亦不言之。

    又昔作敦義門,今所出之路,乃直路也。

    但以出於李叔蕃門前之故,乃出仁德殿前路作門。

    及予卽位之後,仁德殿幸壽康殿之日,因語次乃覺之,卽令改作其門。

    然太宗終亦未識其故也,人主不無墮於其術中之理。

    今欲令遍閱地理諸書,考其同異,採其要語,簡略成編,使之便於遵用,何如?「麟趾曰:」伏羲《先天圖》八卦位數,文王《後天圖》八卦位數,皆易置不同,然各有義理。

    地理諸書,其說雖不同,亦各有理,難以去取。

    且八卦之象,列見於峯頭矣。

    「上曰:」八卦之象,列見峯頭,豈至如是?但去取旣難,則於中原問之而來,何如?「麟趾曰:」於中原遇其能曉是書者,亦難矣。

    「孝瞻曰:」其怪誕之說,表而出之,令勿用之可也。

    「上曰:」其說,例皆怪誕,何者,可擇乎?「孝瞻曰:」昔我太宗以陰陽之說訛僞旣甚,其怪誕之書,悉令書雲觀焚之,遂成《葬日通要》,以行于世。

    今觀地理之書,不是名賢所著,乃盡凡庸之徒所爲,果如上敎,皆爲怪誕。

    人主若欲悉焚勿用,亦不難矣。

    但旣曰不得已而用之,則其中尤怪誕而易可見者,亦多有之,條錄而令勿用之,有何不可?且其徒所相非之而不取者有之,此等之條,勿用可也。

    「上曰:」自成《葬日通要》之後,葬期之限遂定,今無違之者。

    孝瞻所言,其徒所相非之者,勿用之說誠可矣,但其書欲焚之而不用,則葬地專不擇之,而國葬尙於往尋岵頭,可得行之乎?「孝瞻對曰:」存亡一也。

    生人居處,必用藏風可居之地,況吾親托體之處,臣豈謂宜用四通五達之地而不擇其環抱可安者乎?但於眼量所宜者則用之,不用禍福之說可也。

    臣昔葬父之時,但用臣父所命之地,而不用地理之說。

    且臣於少時則或未能,自登第以來,於家內禁絶淫祀,雖至僕隷,亦皆禁之。

    然臣家禍福,視他家崇信淫祀愼擇葬地者,猶不相殊。

    「上曰:」判書可聽此言。

    「仍曰:」此儒葬其父,果於何如之地乎?山水果不回抱乎?「孝瞻曰:」臣用父遺命,藏於門庭前峯。

    此則判書已曾見之矣。

    「上謂麟趾曰:」然乎?「麟趾對曰:」臣見其地,果如欲瀉之地也。

    「上曰:」然則葬之如此,何如?「麟趾對曰:」世人如此葬之者亦有之,金士淸亦於其家北之地葬之。

    然京畿則無可用之地,不得不爾也。

    「是日,日沒而入,及罷而出,夜已二鼓矣。

     ○同知中樞院事尹得洪、刑曹參判許詡啓:「近年漕轉船敗,無歲無之。

    且姦詐之徒,入泊無人島,盜竊米穀,詐稱敗船。

    此無他,每一萬石分載船,多至八九十隻作運,散行大洋,進退無由。

    比如尾大難棹,加以不習水路,遭風輒敗,姦術亦得以施。

    前者,京畿救荒米漕轉時,擇江華、喬桐船軍之慣水者,每十隻定一名,名曰鎭撫,俾之押船以來。

    此輩備知風水之變,且諳舟人之術,故船無傷敗,姦不得施,無鬥升之欠,此已然之驗也。

    乞今後漕轉,一依上項施行,有能漕轉者,或給到或授海領職,其不能者,依律論罪。

    如此則遮無遭風傷敗之患,又無姦猾盜用之弊。

     ○日本國大內殿多多良敎弘遣僧德模等二十五人,來賀東宮監撫,請《大藏經》,仍獻金磨疊扇一百本、靑白練貫各二十端、胡椒八十觔、玳瑁輪花臺二十枚、赤漆果子盆二十枚、楪子二百枚、金磨銚子提子二十具、金覆輪大刀二十腰、銅一千六百觔。

    命饋德模等于勤政殿西廊,回賜《大藏經》一部、鞍子一面、白細緜紬一百十匹、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十匹、藍斜皮三領、豹皮二領、虎皮四領、雜彩花席十五張、人蔘三十觔、松子七十觔、淸蜜十鬥。

     6月19日 ○乙卯,敬寧君??等進香于殯殿。

     ○命除檜巖寺雜役。

     6月20日 ○丙辰,駙馬李伯剛等進香于殯殿。

     6月21日 ○丁巳,功臣等進香于殯殿。

     6月22日 ○戊午,敦寧府進香于殯殿。

     ○刑曹申:「司憲府監察張季淑,其異母兄貴生犯死罪,稱獨子欲免,本曹問於季淑,其答書稱異母曰女,而不稱母,又直斥貴生,名而不稱兄,心志姦險,罪該杖八十。

    」從之。

    季淑褊隘悻悻,士論薄之。

     6月23日 ○己未,遣右議政河演,贈大行王妃諡冊諡寶。

    其冊文曰: 體順嗣音,助已多於內治;節惠定諡,禮宜光於後昆。

    肆稽彜章,用加徽號。

    大行王妃沈氏,稟柔坤之質,凝偃月之姿。

    實應立配之期,夙成懿德;來嬪在潛之日,允爲好逑。

    洎紹瑤圖,遂陞椒掖。

    克修陰敎,益勤母儀。

    心無險陂私謁之非,道有警戒相成之美。

    《關雎》正始,式廣《二南》之風;燕祺鍾祥,永篤三韓之慶。

    謂共享於五福,何奄訣於中年?乘彼白雲,顧眞禦之已遠;覩玆彤管,懷良佐而長歎。

    載揚丕顯之稱,聿嚴追崇之典。

    是用遣臣右議政河演,奉冊贈諡曰昭憲。

    想明靈之不昧,庶寶命之是膺。

    赫兮咺兮,耀貞輝於罔極;攸也久也,延洪祚於無彊。

     降諡冊諡寶儀: 前一日,工曹判書捧諡冊諡寶入內。

    其日,典儀設進冊寶官領議政〈有故則左右議政〉位於殿庭道東,北向;擧冊實案者位於其後,東上;典儀位於東階下近東,西句;通贊奉禮郞在南差退。

    奉禮郞設領議政及擧冊寶案者位於勤政門外道東,西向異位,重行北上。

    禮曹正郞陳諡冊諡寶綵輿於勤政門外,兵曹正郞陳細仗於綵輿之南。

    時至,領議政及擧冊案者、擧寶案者〈每案參外各二人〉具服,皆就門外位。

    〈凡行事執事官,皆著常服黑角帶。

    〉傳敎官〈承旨〉及內直〈四人〉詣思政殿閤外,竢奉禮郞引領議政以下由東偏門入就位。

    判內侍捧諡冊謚寶出閤門外,內侍擧冊寶案從之。

    判內侍以諡冊諡寶,授傳敎官,傳敎官進跪受。

    內直傳捧冊寶案,〈每案二人對擧〉進傳敎官前,傳敎官以冊寶置於案俯伏興,由勤政殿東邊,降自東階,詣領議政東北西向立。

    內直各擧案從之,立於傳敎官之南,小退西向。

    傳敎官稱有敎,通贊唱跪,領議政以下跪。

    傳敎官宣敎曰:「贈大行王妃諡冊諡寶,命卿展禮。

    」宣訖,典儀曰:「四拜。

    」通贊唱俯伏興四拜興平身。

    領議政以下,俯伏興四拜興平身。

    內直以諡冊案,進傳敎官前,傳敎官取諡冊函〈內直以案授擧案者退〉授領議政,領議政進北向跪受。

    擧冊案者二人對擧冊案,進領議政之左跪,領議政置諡冊冊函於案。

    擧冊案者對擧,退立於領議政之後。

    傳敎官取諡寶盝,授領議政,如授諡冊函之儀訖,領議政俯伏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由東門以出,擧冊寶案者前行。

    領議政以諡冊諡寶置于綵輿,細仗前導如式。

    領議政以下出光化門外,乘馬而行。

     進諡冊諡寶儀: 前一日,忠扈衛設權置冊寶幄次於殯殿門外,設領議政次於冊寶幄次之南,隨地之宜。

    其日,典儀設領議政進冊寶位於中門外之東,西向;擧冊寶案者在南差退,西向;設同判內侍位於領議政位之西東向,內侍謁者又在其南。

    又設領議政拜位於中門外,北向;典儀位於領議政拜位東北,西向,通贊奉禮郞在南差退。

    內侍設權置冊寶案二於殯殿閤外近限,〈冊案在北,寶案在南。

    〉又設權置冊寶位於殯殿階下,北向設席。

    領議政至殯宮大門外,以諡冊諡寶,權置於幄次,奉禮郞引領議政就次。

    小頃,奉禮郞引領議政入就中門外位,擧冊寶案者從入就位。

    內侍謁者引同判內侍,詣領議政前東向跪,擧諡冊諡寶案者以進領議政前,領議政取冊函寶盝跪,授同判內侍,同判內侍,捧詣閤外,〈內侍助擧〉跪置於案,俯伏興退。

    擧冊寶案者,各以案授內侍,先置於殯殿階下權置位。

    領議政以下,權退於次。

    尙宮詣閤跪取諡函,尙服跪取諡寶盝興,置於權置位案上。

    攸司具禮饌以進,尙食率其屬傳奉入奠。

    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時至,奉禮郞引領議政,就中門外拜位,典儀曰:「四拜。

    」通贊唱鞠躬四拜興平身,領議政鞠躬四拜興平身。

    通贊唱跪,領議政跪,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俯伏興還侍位。

    尙儀進香案前俯伏跪啓稱:「領議政臣某奉敎謹上諡冊諡寶。

    」啓訖,俯伏興還侍位。

    尙宮詣權置冊案前跪,取冊函興,典言跪,取冊案興先升跪,置於香案前。

    尙宮從升,以冊函跪置案,開函讀冊訖,以冊還置於函,擧冊函小退跪。

    典言擧冊案,跪置於靈座前稍東。

    〈設席〉尙宮以冊函跪置於案,俯伏興俱還侍位。

    初,尙宮讀冊將畢,尙服詣權置寶案前,跪取寶盝興。

    司記跪取寶案興先升跪,置於香案前。

    尙服從升,以寶盝跪置於案,開盝讀寶訖,以寶還置於盝,擧寶盝小退跪。

    司記擧寶案跪,置於冊案之南。

    尙服以寶盝跪置于案,俯伏興俱還侍位。

    通贊唱俯伏興四拜興平身,領議政俯伏興四拜興平身,奉禮郞引領議政出。

    領議政詣闕復命如常儀。

    冊寶於本殿奉安,至發引日,以腰轝奉行。

    平時寶,內侍捧出,以授尙瑞司官,藏於尙瑞司。

     6月25日 ○辛酉,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謹按《傳》,稱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

    同盟,謂同方嶽之盟者,況臣子乎?今昭憲王後之葬,方面重任諸道觀察使不會葬,有違臣子之義,各遣首領官會葬。

    」從之。

     ○傳旨漢城府: 今連日下雨,若雨水漲溢,則民居沈溺,可畏。

    其城內水災可及處及城底十裡居民,竝皆知會,使之預先備慮。

     ○傳旨義禁府: 成繼性及連累人,竝皆釋之。

     6月27日 ○癸亥,慶善公主進香于殯殿。

     ○以成抑判中樞院事、兼判兵曹事,崔士儀加敦寧府事,趙克寬兵曹參判,成念祖刑曹參判,李仁和同知中樞院事,趙惠、李明晨、金乙玄竝中樞院副使,許詡仁壽府尹,閔伸漢城府尹,李先齊禮曹參議,奇虔兵曹參議,童羅松介僉知中樞院事,金世敏京畿都觀察使,趙遂良黃海道觀察使,李審江原道都觀察使,權克和平安道都觀察使,李昇平判會寧都護府事,柳守剛制江陵大都護府事。

    羅松介,向化野人也。

     ○兵曹判書安崇善上書曰: 臣質本孱弱,且無寸識,謬蒙聖知,遍揚華要,驟遷崇秩,福過災生,乙卯之春,慈母見背。

    憂患之餘,久罹傷胸之疾,積食不消,日至轉劇,幾濱死域,專荷聖恩,賜藥醫治,乃得再生,天地洪私,非臣殞首所能上報。

    歲在庚申,又遭父喪,復患風濕,右腳不仁,霍亂交攻,常資藥餌,以延朝夕。

    纔經大祥,禫期未過,特除同知中樞,俄陞爲刑曹判書。

    以臣愚陋,寵眷之隆,前後益篤,未幾擢授兵曹判書,委以兵柄,震懼無地,揆分踰涯,鞭責駑資,硏磨鈍器,仰報聖上罔極之恩,臣之分也,臣之願也。

    然臣再罹疾病,神氣昏耗,思慮短淺,臨事健忘,若以一綜之書,讀遍數行,則頭目昏眩,如在舟船之上;若行數十餘步,則虛汗滿身,艱於趨步。

    凡此數證,皆非隱疾,人所共知。

    以此弱質,受此重任,正猶蚊背負山,蠡智測海,終至於顚越也無疑矣,而況近來眩暈尤重,氣力日減,難堪職事,連緻違誤,仰愧聖鑑,俯慙物議,兢惶失措?伏望聖慈解臣職任,置臣閑散,以養病軀,以保餘齡。

     不允。

     6月28日 ○甲子,太白晝見。

    傳旨書雲觀: 今後太白晝見,則太陽相距、星之分度,幷書啓達。

     ○王妃諸兄弟進香于殯殿。

     ○司憲府啓:「柳守剛曾爲慶尙道監司,攜妓縱淫,恣行無忌,本府推劾,適蒙赦宥,幸免其罪。

    前日除晉州牧事,臣等將此意來請,得蒙兪允,今又拜江陵府事。

    本邑迫處幽僻,剝民縱欲,必無所不至,乞還是命。

    」上曰:「守剛,大臣之後,固當優待。

    又曾爲近臣,從我日久,情不遽絶。

    古者宰相不賢,則出爲刺史,守剛以不賢出守江陵,其無愧恥?懲戒守剛足矣。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十二〉 秋七月 7月1日 ○丁卯朔,日本國築前州藤源定淸遣人獻猿。

     7月2日 ○戊辰,成均注簿李甫欽上書曰: 國家慮損實之弊,乃立貢法。

    然行之八年,民或怨咨,而紛紜莫定,使良法美意不能大明於一世者,蓋由講求古制,因時損益,恐有所未盡也。

    經世大法,雖非小臣之所敢知,然嫠不恤其緯,而憂宗周之闕,爲其及身也。

    況爲人臣,知而不言可乎?臣於貢法一事,常目其弊,未嘗一日暫忘于懷,講求古制,廉問田野,以求厥中,蓋亦有日。

    以慶尙一道所聞所見,條列前日之得失,然後敢陳其愚衷,伏惟聖裁。

     一,初立貢法也,以連伏十結一人所耕皆全損,然後許令免稅,久遠陳田,幷令納稅,此其立法之未詳也。

    今國家旣知其弊而改之,臣不敢多論也。

     一,自戊午貢法始立以後至于壬戌凡五年之間,臣以守令收稅,戊午己未辛酉壬戌則收稅之數,雖曰小重於損實,民間以爲不善者鮮少,唯庚申一年,自五月不雨,至于七月二十日,又因八月初三日大風,百穀憔枯不實,災傷尤甚九邑免稅。

    其餘各官處處災傷及一面災傷,略不審免,使失農之民告糶而納稅,中道而呼怨,此民怨之所由大興也。

     一,庚申年始分各官上中下三等田稅之數,隨等而加減,此法宜若至精。

    然歲事之興,膏澤是仰。

    軍威以下大口、星州等官,雖曰上中田皆損傷,而乃從上等之稅;安東、禮安、奉化、順興、聞慶等官,山雨時行,百穀用成,而乃從下等之稅,使失農各官之民貿易於山郡,然後納稅,此分邑上下不可之明驗也。

     一,災傷審檢受敎內,田畓竝皆擧論,而庚申年始審災傷也,災傷不甚,而州縣守令以爲:「水田則謂之憔枯可也,旱田則不可。

    」以憔枯論之,乃不審免。

    夫兩麥根耕,旱田則雖災傷,而不審可也,春耕旱田,赤地無遺,而不免其稅可乎?其後遂以爲例,凡有旱田雖赤地,而略不踏驗,此奉法之未盡其道,民怨所由甚也。

     一,己未年全陳田畓,許令免稅,可謂得策矣。

    庚申年,又以片片內陳田,竝令免稅,爲民之意,厚則厚矣。

    然一結之田,十蔔起耕,九十蔔陳荒,則審免其稅可也,九十蔔起耕,十蔔陳荒,而亦令免稅,則非徒惰農,不敃作農,其紙筆紛擾之弊,有同損實,此書員監考之所以容奸、所以得罪,而立法之未精也。

     一,惰農不敃作農,片片內陳,尙且免稅,窮民貸粟付種,終歲勤勤,乃以天災流行,以失農功,此非小民之罪也,反拘於連伏災傷之法,間有災傷,乃不免稅,此前後之相悖而民怨之所由興也。

     一,貢法之設,本不欲費一張紙也。

    然一有兇年,則災傷田畓勸農監考以字丁都目,報于其官,其官守令擲簡,而後改書其狀,報于監司,監司乃定差使員,分道擲簡。

    爲差使員者,又據都目狀擲簡,然後改書其狀,還報監司,監司報乎戶曹,發遣敬差官。

    敬差官又據都目狀擲簡,然後乃敢改書其狀,報于戶曹啓聞,然後各官書負聚會,磨勘收租,分遣其官,其兇年紙筆供億之弊,反倍蓰於損實之時,此立法之未盡其策也。

     一,一有兇年則以其災傷,各道監司,報于戶曹,啓下政府,議得數日,然後移關吏曹,乃定敬差官,爲敬差者,又因治裝留數日,然後乃敢發行。

    及至其界,則十月幾望,數多田畓,其能一一親審乎?失農之民,恃其已曾擲簡,蓋爲牛馬而刈取其蒿草,又爲明年而反耕其田,則敬差曰:「已曾刈取反耕,難以取實。

    」皆以實田施行,此則分遣敬差遲緩之失也。

     一,兇年之勢,急急收齊,猶恐不給,災傷擲簡,或至十二月而畢啓聞行下,磨勘收租。

    收租之案,乃成於明年二月,使兇歲之民納稅於絶食之時,此民生之所由益病也。

     一,癸亥之秋,因風損傷,迎日、長鬐等諸縣,被災尤甚,十分爲率,幾至八九。

    以損實計之,當免其租,監司乃不覺擧,而全收其稅。

    甲子乙醜,雖遣敬差,分道擲簡,然一穗之內,容有一二粒稍實,所出之穀,雖不足於種子,乃曰:「此尙有實,不可以全災傷視之。

    」臣伏覩甲子災傷事目敎旨,乃曰:「一田內損至七分者,竝以災傷施行。

    」此乃至公至正厚民之法也。

    然尙拘於五結連伏之制,法不信民,奉行之失中,至於如此,是可歎也。

     一,癸亥之冬,分遣敬差,審定田品,中上之田,十倍前日,何前日不善,而今日皆善乎?以前日下等田制,尙未納稅,而民窮財盡,況皆升爲上田,倍加其稅,則其能便民而爲後世之所法乎?此尤不可不慮也。

     一,田地肥塉,實農夫之所知,朝廷貴遊子弟鮮能知之;生於其土者,實能知之,風行經過者,莫或知之。

    朝士之目,實不及於田野之士,田野之士,實不及於親耕之人。

    今乃生長閥閱之士欲定於過行之際,其不失其中者鮮矣,此尤不可不慮也。

     一,臣傳聞欲以年分九等,以救其弊,其爲民之法,至矣盡矣。

    然臣竊觀自古及今,未有分年九等者也。

    禹雖有九等之賦,蓋以九州貢賦多少,摠計爲九等,非以年分上下分爲九等也。

    蓋以年分而爲九等,則其升降上下之際,村民罔知端倪,而書員監考用事其中,必矣。

    且下下之年所定之稅旣少,則上上之年所定之稅必多,苟或後世若如成周之末不計豐兇而皆以上熟取之,則今日便民之法,反爲他日虐民之端,是亦不可不慮也。

     一,癸亥之冬,旣以五等,審定田品,又知其不可而改爲六等,其爲民救弊,以求厥中者至矣。

    然臣以爲地之膏塉,猶人之賢愚相距百倍,而定之以三等,自三代以後,未有五等六等而定其田制者也。

    觀成周井牧之法及元朝三等之稅,則可見矣。

    我國平田,旣分以三等,其山上山腰則又有一甲二甲三甲四甲之之法,此乃盡曲我國土地之法也。

    今乃欲易久行良法,而更爲六等新法,此所以駭於聞見而民之所怨也。

     一,以起爲陳而得罪者衆,以陳爲起者,莫敢糾察。

    守令欲免不能勸農之責而隱諱陳田,部民畏其告訴之法,莫敢發言者,容或有之,此民心之所怨也。

    以上十五之弊,遂以貢法爲不可行,紛紜莫定。

    然善爲法者,不患其有弊,而患其講求之未周、救弊之未至,若不復行損實,永遵貢法,則其救弊之方,亦不可不慮也。

    臣妄謂宋、元以來中朝收稅之法,固不如本國,昔日都田審檢之制也。

    耶律楚材佐太祖定天下,上田一畝米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一畝五升。

    以本國之法計之,可謂至輕矣。

    然貧民尙未納稅,故其踏驗災傷之制,自一畝以至一頃。

    自一頃以至二十頃,自二十頃以至五十頃,自五十頃以至百頃,以荒作熟,抑徵民稅,冒破官糧,則論罪之法,各有等級;歲極兇歉,則全免其稅,然後可以行其法。

    大明之法,雖不可知,觀諸律文,則其踏驗災傷條雲:「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爲害一應災傷,其踏驗官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不敍。

    其失於關防,緻有不實者,十畝以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戶將成熟田,冒告災傷者,一畝至五十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至杖一百。

    」,則蓋亦不至於元制,而固不如國家十結五結連伏,然後審其災傷,斷可知矣。

    律文雖名爲大明,自唐、虞而傳,則歷代帝王免稅災傷之制,推類而亦可知矣。

    且《周禮》司稼之屬,視年上下,以出斂法,則不至於九等之多;夏禹雖有錯出之法,亦未有錯出九等也。

    臣以此妄謂一革三等各官之制,歲或上熟,則三等田畓,依已曾詳定上等官例收齊,中熟則於下等官例又減一鬥,下熟則於中熟例又減三鬥。

    然則上熟之稅,比之損實時,大略十分爲率,三分之損也,中熟則五分之損也,下熟則六七分之損也。

    假令年分失中,雖以中熟爲上熟,亦可企而納稅,雖以上熟爲中熟,國用亦不至於虛竭也。

    而況得其年分之中正乎?又於各官,分爲三等貢案。

    假令永川一官,除久遠陳田,以時起耕元田畓七千餘結,上熟之年,納各司布帛幾匹、米??幾石,州倉米鬥幾石。

    中下熟,亦以此例而遞減,成三等貢案,一件納于各司,一件置於其官,監司每當八月晦時,視其各官歲熟上下,觀察虛實,然後啓聞,隨卽移文各官,使之亦隨其年分收稅,一革其都會磨鍊之弊,則得成周視年上下之遺意,又得孟氏粟米取之於秋之義,而固無稱貸納稅之患,眞所謂不費一張之紙,而可以定一歲之稅矣。

    若夫上熟之官則唯審水災而已。

    其中熟以下水旱風霜災傷田畓則預於各道,竝差經歷都事,每有災傷,雖一結二結,各官隨卽呈報監司,監司令經歷都事分道擲簡,以憑虛實,一依甲子年災傷事目施行。

    然損至七分者,竝皆踏驗,則疑若過多而有似損實,亦依《元典》,損至八九分者,乃令免稅可也。

    又有全陳田畓,亦於七月初吉,竝令擲簡,毋得隱諱,明立文案。

    每當歲熟上下啓聞之時,各其官下自某月至大旱燋枯田畓幾結、某日大風早霜全不結實幾結、某日大水水沈幾結、遠陳幾結、今陳幾結,明白竝錄啓達,然後移文戶曹及各司各官,亦於納貢陳省內,明白開寫,使之相考而減稅。

    其有加起田畓,以充元田之陳荒,如有餘數,則亦於州倉竝錄,移關戶曹監司,考其虛實多少,以行黜陟,則其於勸農一事,守令莫敢不勉,而雖奸猾之吏,不得以容其奸矣。

    若然則守令必皆隱諱陳田,欲免其責,是尤不可不立法,以救其弊也。

    或者以爲:「必差朝官,然後災傷虛實,可以取信。

    」臣以謂此乃上下相疑之論,固非以信待人之體也。

    今日之監司,他日之宰相;今日之經歷都事,他日之朝官,豈有爲宰相朝官時盡可信,而爲監司都事時盡不可信乎?而況經歷都事,監司之耳目,與聞黜陟者也,守令固當畏服,不可以虛事而欺罔也。

    若夫不得已而改正田品,則又有說焉。

    以慶尙一道言之,晉州、河東、昆陽、南海、巨濟、安陰、鹹陽、山陰、陜川、草溪、鎭海、固城、昌原、金海、東萊、機張、蔚山等各官人民,固非兇年,則以貢法爲喜者多,蓋其田稅,有輕於損實之時也。

    他餘上道各官以貢法爲怨者多,蓋其田稅,有重於損實之時也。

    臣妄謂考其地理誌,以土地爲肥者十分爲率,上田三分,中田三分,下田三分,餘又有平地一甲田二十分之一。

    土地肥塉相半者,上田一分,中田三分,下田五分,平地一甲田一分。

    土地塉者則上田二十分之一,中田十分之二,下田六分,一甲田二分。

    大略以此爲例,親審土田,斟酌而損益,則其於國初三等之制,固已倍重,然不至駭於民之視聽矣。

    又於審定之時,都巡察使率諳練從事官二三人,毋得風行經過,周視境內土地之肥塉、水利灌漑之多少,以上項之例,審定其大略。

    又得曾經其邑守令之人與時任守令,率其土居公廉品官,每田親審,以定上下,雖不出於巡察審定之規模,亦當隨宜上下,使不至於太重,亦不至於太輕。

    又使民自相告狀,務委得正,則庶可以得正矣。

    若使泛以朝士,定其高下於經過之際,其不爲後日之病者,幾希矣。

    如或不可,則莫如因其國初以來田制之爲善也。

    大抵苟從災傷免稅之法,則以前日之田品,行前日之貢法,少有不可。

    苟或不然,則雖爲百法,恐無益於治也。

    出法而言,臣子所愼,然臣以此積慮,蓋亦七八年于玆矣。

    不勝區區,仰瀆高明,伏惟上裁。

     下田制詳定所,與政府同議以啓。

     ○京畿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平安道都節制使樸以寧拜辭。

    自野人寇茂昌以後,上欲掩捕窺伺邊境者,嘗議諸大臣,至是命以寧,訪問賊虜出入之路及掩捕方略以啓,仍授事目以遣之。

     7月3日 ○己巳,國葬都監啓:「國葬儀注,有挽士銜枚之法。

    今儀仗車轝炬火奉持軍人,厥數甚多,不用銜放,必緻喧嘩,不得整肅,乞依挽士例銜枚。

    」從之。

     7月4日 ○庚午,大雨。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輝德殿朝夕上食,依文昭殿例,宗親駙馬輪日入直。

    」從之。

     7月5日 ○辛未,大水。

     ○上謂承政院曰:「今年兇歉之餘,疫癘甚多,水旱相仍,難以動衆之時也。

    但山陵之役,不可廢也,故不得已役民耳。

    予當其初,議諸大臣曰:『石室外壙外諸事,從後爲之何如?』大臣僉曰:『臣子於君父之事,如之何其若是也?』乃欲一時俱成,役一萬五千人,死者百有餘人,當今病者亦不少,安知死亡之尤多也?欲以速成功役爲忠,而反使予心不安至此,是誠不知忠於君者也。

    且其石欄幹與丁字閣,其不可追造者乎?石室造築軍外,其餘治壙外之事者,欲悉放遣。

    」遂召右議政河演、左贊成皇甫仁、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大司憲姜碩德、判中樞院事李順蒙議之。

    演、宗瑞等曰:「大事未就,難以放遣。

    」仁、順蒙曰:「上敎允當。

    」又令議于監督提調李正寧、李蕆、李思儉,蕆同演等議。

    正寧、思儉曰:「石室蓋石安訖放遣。

    」上曰:「八千名外,竝皆放遣;蓋石安後,又放四千名。

    」 ○開城府留守進香于殯殿。

     7月6日 ○壬申,下向化野人浪三波于義禁府,鞫其毆妻母之罪。

     ○忠淸道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7月7日 ○癸酉,行祈晴祭。

     ○司憲府請領中樞趙末生等宰樞二十三人不參殯殿朔祭之罪,下義禁府,尋釋之,其三品以下不參者,皆罷職。

     ○以崔士儀同知中樞院事,李亨增司憲掌令,趙頊守司憲持平,樸培忠淸道處置使,李譁全羅道處置使。

     ○江原道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7月8日 ○甲戌,日暈。

     ○司憲府請成繼性之罪。

    司諫院又啓曰:「繼性罪犯綱常,法當不赦,請按法科罪。

    」上曰:「繼性之罪,本非姦所捕獲,且幹風聞。

    然事關大體,命令推劾,而未得其情,又是老獄,宜置勿論。

    」又啓曰:「凡稱指奸勿論者,但曖昧難明之事。

    今衆證明白,固非風聞。

    繼性當國恤擧國臣民倉皇哀痛之時,肆情行淫,罪幹不忠,請毋赦。

    」上曰:「若非拷訊,則難以得情,以棰楚定人之罪,豈其可乎?」遂不允。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唐制,皇後鹵簿行障六具,坐障三具;〈分左右宮人執〉皇太子妃鹵簿行障四具,坐障二具。

    元敬王後葬儀,依唐皇太子妃鹵簿製造,行障四具、坐障二具,分立於吉仗之內,梓宮升降,則障梓宮;返虞時分立於儀仗,虞主升降時不用。

    顯德嬪返虞班次,行障四具,左右分立,升降時內官捧持。

    臣等參詳,吉兇異宜,不可混淆,行障坐障用於梓宮升降,又用於返虞未安。

    且發引時立於魂帛車前吉儀仗之間,未便。

    今行障坐障,兩件製造,一件立於大輿前左右,升降時用以障梓宮;一件立於魂帛車前左右,升降時用以障魂帛及虞主。

    」從之。

     7月9日 ○乙亥,慶尙道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金海府民金思德妻一産一男二女,賜米豆。

     7月10日 ○丙子,司憲府啓:「忠淸、全羅、慶尙道各官書員盜用稅糧者六十四人,依癸亥年例,入居兩界。

    其不能考察守令二十一人,亦令降資,幷監司首領官罷黜。

    」下議政府。

     ○京畿安城、陽城、竹山等處大雨山崩,漂民家僧寺三十餘,壓死十三人。

     ○黃海、平安道及鹹吉道北靑以南蝗。

     7月11日 ○丁醜,全羅道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忠淸道忠州大雨山崩,死者九人。

     7月13日 ○己卯,鹹吉道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遣都體察使皇甫仁于鹹吉道,役本道軍一萬人,築行城。

    自鍾城府南甫羅大家煙臺毛老至細川洞口,又自會寧府北細川洞口至斡朶裡束時家峰頭,凡石築一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尺,削土五萬五千一百三十三尺,自八月二十日至九月十八日而畢。

    又發甲山、三水軍一千,築甲山因遮外石堡,周回二千四百尺,自八月初五日至九月二十日而畢,作裡凡四十裡四十五步四尺。

     7月14日 ○庚辰,平安道觀察使進香于殯殿。

     7月15日 ○辛巳,諭黃海道觀察使趙遂良: 今所啓各官禾穀蟲損風損海溢等事,具悉。

    其道累年失農,今又災傷若此,予甚慮焉。

    其海溢風損非人力所緻,無如之何,若蟲損則盡心檢捕,可以得救,卿其曲盡布置,晝夜不懈,期於盡捕。

     7月16日 ○壬午,醜時,昭憲王後梓宮發引,王世子率大君諸君及各司一員侍衛,至箭串川,雨水漲溢,梓宮乘維舟以涉,晝停于三田渡平。

    會風雨大作,不得渡,梓宮還次于樂天亭。

    軍士百官,或前或後,倉卒之際,相失僕從,及夕不得食者頗多。

    上聞之人,輸米酒以饋,又送王後奠物,仍曰:「今當大事,阻滯如此,是亦時運使然也。

    如有沾濕飢餓者,曲加救護,無令緻死。

    」又使鎭撫二人率軍士往箭串及三田渡監涉。

     ○啓殯葬儀: 前三日,告社稷宗廟,不設饌及牲幣,隻用香祝行禮。

    其日,司設設王世子哭位於殯殿戶外之東西向,大君諸君在其後,重行西向。

    典儀設宗親及文武百官位於殯宮外庭如常,設領議政〈有故則左右議政〉位於中門外北向,設右議政〈有故則贊成稱攝議政〉位於領議政之東。

    〈攝則在後〉執事者一人〈參外〉執拂拭梓宮之巾,陪其後。

    攸司具禮饌以進,尙食帥其屬,傳捧入奠。

    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奠祝闆於靈座之左,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王世子入就位俯伏,大君諸君從入就位俯伏。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典儀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詣中門外北向跪,通贊唱跪,宗親及百官跪。

    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典言進靈座之左,西向跪讀奠文訖,還侍位。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領議政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宗親及百官俯伏興平身,奉禮郞引領議政還本位。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王世子權歸於次,大君諸君出就次。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以次出。

    尙食帥其屬徹饌,奉禮郞引右議政,入就中門外位。

    〈執巾者從入〉奉禮官贊跪,右議政跪。

    內侍謁者引同判內侍,詣右議政前南向跪。

    右議政俯伏跪,啓曰:「右議政臣某等,謹以吉辰啓欑塗。

    」同判內侍詣閤外傳告尙儀,尙儀就欑宮南北向俯伏跪,啓稱:「右議政臣某,謹以吉辰啓欑塗。

    」啓訖,俯伏興還侍位。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右議政俯伏興平身。

    內侍一人傳捧拭巾,同判內侍率諸內侍,升徹欑塗。

    〈初,諸內侍及宮人退避。

    〉徹訖,同判內侍以巾拂拭梓宮,覆以棺衣,內侍周回設維退。

    攸司具饌以進,尙食傳捧入奠,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奉禮郞引右議政出就本班,王世子入就位俯伏,大君諸君從入就位俯伏。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典儀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詣中門外北向跪,通贊唱跪,宗親及百官跪。

    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領議政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宗親及百官俯伏興平身,奉禮郞引領議政還本位。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王世子出就次,大君諸君出就次,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百官以次出。

    自後至發引,宮人代哭,不絶聲。

     ○祖奠儀: 其日,司設設王世子哭位於殯殿戶外之東西向,大君諸君在其後,重行西向。

    典儀設宗親及文武百官位於殯宮外庭如常,設領議政〈有故則左右議政〉位於中門外北向。

    攸司具禮饌以進,尙食帥其屬,領捧入奠,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奠祝版於靈座之左,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王世子入就位俯伏,大君諸君從入就位俯伏。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典儀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詣中門外北向跪,通贊唱跪,宗親及百官跪。

    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典言進靈座之左,西向跪讀奠文訖,還侍位。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領議政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宗親及百官俯伏興平身,奉禮郞引領議政還本位。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王世子出就次,大君諸君出就次,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百官,以次出。

     ○遣奠儀: 其日,司設設王世子哭位於殯殿戶外之東西向,大君諸君在其後,重行西向。

    典儀設宗親及文武百官位於外庭〈觀察使或首領官,各從本品之末。

    〉如常。

    內侍權置哀冊於殯殿階下北向。

    〈設席有案〉國葬都監進魂帛輿及梓宮輴於中門外當中,南向;〈魂帛輿在南,梓宮在北。

    〉進魂帛車及梓宮大輿於外門外當中,南向;〈魂帛車在南,梓宮輿在北。

    〉陳吉仗於魂帛車前,兇仗明器於大輿前。

    攸司具禮饌以進,尙食帥其屬,傳捧入奠,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奠祝版於靈座之左,設尊於戶外之左,置盞三於尊所。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百官入就位,王世子入就位俯伏,大君諸君從入就位俯伏。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典儀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

    〈有故則左右議政〉詣中門外北向跪。

    通贊唱跪,宗親及百官跪。

    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典言進靈座之左,西向跪讀奠文訖,還侍位。

    尙宮詣權置哀冊案前跪,取哀冊函興。

    典言跪取哀冊案興,先升跪置於奠東。

    尙宮從升,以哀冊函西向跪置於案。

    開函讀冊訖,以冊還置於函,俯伏興俱還侍位。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領議政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宗親及百官俯伏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還本位。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及百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及百官哭止興平身。

    王世子權歸於次,大君諸君出就次,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百官以次出,尙食率其屬徹饌。

     哀冊文曰: 維正統十一年歲次丙寅三月戊辰朔二十四日辛卯,大行王妃薨于別宮,越五月丙申朔十九日乙酉,葬于英陵,禮也。

    蜃衛宵嚴,龍輴曉發。

    明旌旖旎乎凄颷,素葆幡纚乎淡月。

    背楓禁之蜵蜎,指栢城之幽鬱。

    主上殿下悲良佐之遽失,悼貞儀之永隔。

    爰出綸於鑾坡,俾揚芬於鳳冊。

     其辭曰: 乾坤合德,品彙資生。

    兩曜齊光,萬類仰明。

    母儀之端,王化攸基。

    塗山翼姒,渭涘佐姬。

    皇矣上帝,眷我聖王。

    廼作之合,載定厥祥。

    溥彼松土,蔚乎鍾神。

    有美華閥,是誕碩人。

    俔天毓粹,偃月標奇。

    生知淵懿,性秉溫慈。

    允爲好逑,克著芳猷。

    潛德之助,麗軌維優。

    遂陟坤位,益謹陰敎。

    魚貫率履,鷄鳴申告。

    大練儉昭,樛木仁覃。

    善慶則篤,義訓斯嚴。

    前星炳明,猗蘭馥郁。

    化隆二南,敎刑一國。

    五福雲備,萬壽宜永。

    地紀何亟於絶維!月禦俄催於韜景。

    嗚呼哀哉!噫始嬰於疾疹,謂暫乖於節宣。

    庶勿藥之有日,竟與齡之無天。

    悲纏列掖兮殉欲隨,淚凝重朣兮恨不禁。

    百姓哀其妣喪,群僚懷其母臨。

    嗚呼哀哉!椒闈扃兮釦砌苔,香奩閣兮玉臺塵。

    鳴瓚兮響已絶,脫簪兮規孰陳!象服徒設,駒隙易馳。

    玉露泣兮泫草,金風號兮驚枝。

    柳輅行兮逶迤,薤歌咽兮楚惻。

    漢水波兮增傷,陰雲合兮慘色。

    嗚呼哀哉!玄宮旣蔔,靑鳥不違。

    接獻陵之舊岡,啓佳城之新扉。

    山屛擁而峩峩,水環回而泠泠。

    維靈維宅,乃妥乃寧。

    厚夜不暘,終天莫晨。

    斷煙棲兮松楸,荒蘚澁兮麒麟。

    嗚呼哀哉!振古以還,有生誰久!哲無不萎,仁未必壽。

    惟德配乾,剛之丕範。

    與光侔日,臨之徽蹤。

    托靑編以不朽,後黃壤而無窮。

    嗚呼哀哉! ○發引儀: 前一日,先告獻陵。

    其日曉頭,祈晴于社稷,又於城門,行五十神位解謝祭及橋梁祭。

    竢遣奠禮畢,宮人退避。

    舁梓宮官〈武官四品〉進輴,內侍進魂帛輿於殯殿階下,攝判通禮進當殯殿戶外俯伏跪,啓請梓宮升輴,啓訖俯伏興。

    內侍捧諡冊寶哀冊及平時冊,以授慶昌府少尹,少尹傳捧,各安於腰輿。

    內侍捧香爐香合,置於香亭;〈香案授近仗〉內侍捧魂帛函安於輿上,〈交倚授近仗〉虞主匱置其後。

    〈前一日,奉常寺官捧虞主匱入,安於魂帛之後。

    〉內侍捧輿,內侍以行障坐障障輿,〈魂帛函虞主匱,每升轝升車降轝降車倣此。

    〉至外門外,內侍捧魂帛函,安於車上,虞主匱置其後。

    初,內侍捧魂帛函將出,內侍捧銘旌出。

    〈趺內侍捧出,授近仗。

    〉左議政〈有故則贊成稱攝議政〉帥舁梓宮官及諸內侍,捧梓宮降階升輴。

    攝判通禮前導梓宮,捧翣者〈內侍〉以翣及行障坐障障梓宮,挽士捧輴〈挽士皆銜枚〉至外門外,攝判通禮進當輴前俯伏跪,啓請升大轝,啓訖俯伏興。

    左議政帥舁梓宮官及諸內侍,捧梓宮升大輿,攝判通禮進當大輿前俯伏跪,啓請靈駕進發,啓訖俯伏興退。

    儀衛以次前導竝如儀。

    執鐸護軍俱振鐸,〈凡靈駕進止,護軍皆振鐸。

    〉靈駕動,宮人乘馬哭從不絶聲,〈障以行帷〉內侍哭步從,亦不絶聲,至興仁門,皆哭止。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乘素輦,大君諸君及宗親文武官〈觀察使或首領官,各從本品之末。

    〉以次步從如儀。

    〈留都群官經至興仁門外,進香奉辭。

    〉靈駕至宗廟前路,〈攸司先布席北向〉攝判通禮進當大輿前俯伏跪,啓請靈駕少駐,啓訖俯伏與,前導挽士回大輿北向,安於席上。

    少頃,攝判通禮俯伏跪,啓請靈駕進發,啓訖俯伏興退。

    挽士捧大輿東向進發,〈過獻陵前少駐同〉王世子輦至宗廟前,副知通禮跪輦前,贊請降輦,王世子降輦。

    過宗廟前,副知通禮跪,贊請升輦,王世子升輦,侍從如初。

    靈駕至興仁門外靈帳殿,留都群官進香奉辭如別儀訖。

    攝判通禮進當大輿前俯伏跪,啓請靈駕進發,〈耆老及生徒他徒先詣路祭所前前路南邊序立,大輿將至,再拜哭,又再拜哭盡哀奉辭,過則哭止。

    〉侍從如初,〈留都群官奉辭後,侍從官皆乘馬。

    〉魂帛車大輿至晝停所,攝判通禮進當大輿前俯伏跪,啓請靈駕少駐,啓訖俯伏興退。

    內侍以腰輿捧魂帛函入,安於靈座。

    宮人竝下馬入次,〈前一日,忠扈衛設次於靈帳殿西南向,隨地之宜。

    〉盥手就侍位。

    副知通禮跪王世子輦前,贊請降輦入次,王世子降輦入次。

    〈前一日,忠扈衛設次於靈帳殿東南西向,隨地之宜。

    〉大君諸君下馬入次。

    〈次在王世子次之南。

    〉宗親及文武官,皆下馬各就次,設晝奠如朝夕奠儀。

    晝奠畢,攝判通禮進當大輿前俯伏跪,啓請靈駕進發,啓訖俯伏興退,宮人乘馬以從。

    副知通禮跪王世子輦前,贊請升輦,王世子升輦,大君諸君及宗親文武官侍從如儀。

    靈駕至陵門,大君諸君及宗親文武官,竝下馬。

    副知通禮跪王世子輦前,贊請降輦從行,王世子降輦從行。

    魂帛車至靈帳殿前,小西權停。

    靈駕至靈帳殿前,〈前一日,忠扈衛設靈帳殿於玄宮之南南向,周回設帷,設宮人次於靈帳殿西南東向,隨地之宜。

    國葬都監設榻於靈帳殿近北。

    時方霖雨,故預作殯殿於陵南近地。

    〉攝判通禮俯伏跪,啓請降大輿升輴,啓訖俯伏興。

    左議政率舁梓宮官及諸內侍,捧梓宮升輴,攝判通禮前導梓宮,捧翣者以翣及行障坐障障梓宮。

    挽士捧輴至靈帳殿,舁梓宮官及諸內侍捧梓宮安於榻上。

    內侍設靈座於榻前,內侍捧魂魄函安於轝,虞主匱置其後。

    內侍捧轝至靈帳殿,捧魂帛函安於靈座,虞主匱置其後。

    內侍捧銘旌植於靈座之右,內侍捧香爐香合諡冊寶哀冊及平時冊,置於靈座前如儀。

    吉兇車轝及儀仗明器,停列於帷門外。

    宮人入次就侍位哭如常。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權就次,〈前一日,忠扈衛設次於靈帳殿前,東南西向,隨地之宜。

    〉大君諸君就次。

    〈次在王世子次之南〉小頃,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官就帷門外近南,北向序立如常。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入就靈帳殿帷門內之東,西向俯伏,〈副知通禮止於帷門外〉大君諸君從入俯伏。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通贊唱跪俯伏哭,宗親文武官俯伏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文武官哭止興平身。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出就次,大君諸君出就次,奉禮郞引宗親文武官出。

    設奠及上食如常儀。

    〈自後留日朝夕奠及上食內外,皆如殯殿哭。

    〉 ○路祭儀: 前一日,忠扈衛設靈帳殿於興仁門外,南向;宮人次於靈帳殿西南,東向;設王世子次於靈帳殿東南,西向,皆隨地之宜。

    內侍設靈座於靈帳殿近北,南向。

    其日,攸司奠祭文案於靈座之左,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次設禮饌,設尊於靈帳殿東南北向,置盞三於尊所。

    儀仗將至,留都群臣,隨地立班,文東武西,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以俟。

    靈駕至帳殿,攝判通禮進當六輿前俯伏跪,啓請靈駕少駐,啓訖俯伏興退。

    內侍捧銘旌入,安於靈座。

    執事宮人下馬入次,盥手就侍位,宮人內侍皆哭。

    副知通禮跪王世子輦前,贊降輦入次。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群臣鞠躬再拜哭盡哀。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群臣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班首稍前北向跪。

    通贊唱跪,群臣跪。

    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典言進靈座之左,西向跪讀祭文訖,還侍位。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班首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群臣俯興平身,奉禮郞引班首還本位。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又再拜哭,群臣鞠躬再拜哭又再拜哭,盡哀奉辭。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群臣哭止興平身,皆退。

    攝判通禮進當大轝前俯伏跪,啓請靈駕進發,宮人乘馬以從。

    副知通禮跪王世子輦前,贊請乘輦,引王世子乘輦。

    大君以下乘馬,以次侍從如儀。

     7月17日 ○癸未,雨霽風止,江水猶泛溢。

    且忌曆家不宜乘船渡水之說,梓宮至辰時猶未發,上遣人謂曰:「今日雨晴,雖曰不宜乘船渡水,然唐曆無此忌,渡江如何?」於是乃發,乘維舟過三田渡,遂至陵所。

     ○黃海道海州康翎大風,且雨鹹水,禾稼草木皆槁。

     7月18日 ○甲申,黃海道觀察使進香于陵所。

     7月19日 ○乙酉,葬英陵,世子奉虞主還京都,入安于輝德殿,行初虞祭。

     ○遷奠儀: 前一日,忠扈衛設吉帷宮於玄宮之西南向,設王世子次於吉帷宮東南西向,隨地之宜,大君諸君次於其南。

    其日,典儀設王世子位於靈帳殿帷門內之東,西向,大君諸君在其後;設宗親及文武官位於帷門外近南,文東武西,俱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爲首。

    又設王世子奉辭位於羨道東南,西向;設次大君諸君位於其後圍帳內;宗親文武官位,又於其南近東,俱每等異位,重行西向北上;設領議政進哀冊位於羨道之東近北,西向;奉哀冊官位,又於其南小退西向。

    忠扈衛設安梓宮幄次於玄宮門外,南向。

    國葬都監設褥席加大棺於其上,周廻設帷。

    又於靈帳殿帷門,陳吉兇車輿及儀帳明器如發引儀。

    攸司具禮饌以進,尙食帥其屬,傳捧入奠。

    設香爐香合幷燭於靈座前,奠祝版於靈座之左,設奠於靈帳殿東南北向,置盞三於尊所。

    方相先至,入玄宮,以戈繫四隅。

    明器及服玩贈玉贈帛等至,陳於玄宮東南北上。

    奉禮郞分引宗親及文武官入就位,副知通禮詣王世子次前跪,贊請出就位,引王世子就位俯伏,大君諸君從入就位俯伏。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典儀曰:「再拜哭。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文武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文武官哭止興平身。

    奉禮郞引領議政,詣帷門外北向跪。

    通贊唱跪,宗親文武官跪。

    尙食進香案前跪三上香,又酌酒三盞,連奠于案。

    典言進靈座之左,西向跪讀奠文訖,還侍位。

    奉禮郞贊俯伏興平身,領議政俯伏興平身。

    通贊唱俯伏興平身,宗親文武官俯伏興平身,奉禮郞引領議政還本位。

    王世子哭盡哀,大君諸君哭盡哀。

    通贊唱鞠躬再拜哭,宗親文武官鞠躬再拜哭盡哀。

    王世子哭止,大君諸君哭止。

    通贊唱哭止興平身,宗親文武官哭止興平身。

    副知通禮引王世子權就次,大君諸君出就次,奉禮郞分引宗親文武官以次出。

    書雲觀報時,攝判通禮進當靈帳殿前俯伏跪,啓請升輴卽玄宮,啓訖俯伏興退。

    〈初,攝判通禮將進,宮人退避次內,哭不終聲。

    〉內侍捧諡冊寶及平時冊,安於腰輿;捧香爐香合置於香亭如初。

    內侍捧魂帛函,安於輿上,虞主匱置其後。

    內侍以行障坐障障輿,捧詣吉帷宮,安於靈座;香爐香合諡冊寶及平時冊,置於靈座前如儀;吉仗陳於吉帷宮之前,左右分列。

    又內侍捧哀冊函,安於腰輿,立於輴前先行。

    右議政以巾進,拭梓宮,幷拂棺衣。

    內侍取銘旌去杠,置於其上。

    左議政〈有故則贊成稱攝議政〉帥舁梓宮官及諸內侍,捧梓宮升輴,攝判通禮前導梓宮。

    奉翣者以翣及行障,坐障障梓宮,挽士捧輴〈挽士皆銜枚〉將卽玄宮。

    副知通禮詣王世子次前跪,贊請出次,王世子出次,哭從至奉辭位;大君諸君及宗親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