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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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敎印之乎?製勸文印之乎?爾等皆儒生,勿爲迂論以啓。

     都承旨辛引孫、左承旨鄭甲孫、左副承旨李堅基、同副承旨權採等啓曰:「臣等縱得儒者之名,學術荒疎,聞見淺露,其於釋敎之是非,有何所知,豈敢高論,以幹天聽!但以中心所蘊,仰塵睿聽。

    前朝之季,異端盛而吾道晦,自我太祖踐祚以來,列聖相承,闢異端、尊孔氏,禮樂文物,侔擬中華,後世必以殿下爲則矣。

    今若以敎書勸文倡之,則彼僧徒以謂吾道復興,肆爲誑誘,占奪民財,而爲臣民者見圖書,孰不響應?非唯弊將莫救,必有累於史筆矣。

    若漢江、檜巖無遮之會,一孝寧大君能辦之,今塔殿改造,不過五間,令孝寧主之,猶可營構,何必親下旨以倡之?且塔殿營構,本是僧家事。

    官給衣食以召役,則是以僧創僧舍,僧等奚憚而不爲哉?」上曰:「爾等之論,誠正大矣。

    然下敎書與命大君何異?出府庫財與勸占民財何異?均爲後世所譏也。

    勸文旣不可爲,予將下敎書矣。

    」引孫等啓曰:「敎書用於國家大事,不宜於僧家事也。

    」上曰:「予將令大君,承命營之。

    」仍命權採製勸文,採卽製進。

    其辭曰: 蓋聞廣利群生,佛氏之弘願;追福先親,人子之至情,故孝子順孫之無所不用其極者,率皆歸依。

    予幸托宗室之近屬,享此榮福,無他裨益,凡於報本追遠之道,思竭其力焉。

    宣德乙卯夏,主上殿下若曰:「我太祖應運開國,萬化俱新,裕國惠民之政,無所不擧,以佛之敎可利幽明,亦因其道而不廢。

    歲在丙子,創興天寺於貞陵之傍,在國都之西。

    制度宏壯,上建浮屠,仍構八面四層之殿,崔巍峻峙,自東國以來所未曾有。

    我太祖留意於玆寺,旣至末年,丁寧付托於太宗,太宗亦繼志而修葺之矣。

    爲子孫者,所當謹守而勿壞也。

    然此塔殿,體勢峭危,歲月風雨,易至傾危。

    近日寺僧來言:『腐朽傾側,比舊尤甚。

    若層閣忽然頹圮,則石塔亦從而壞也必矣。

    』予聞而惻然。

    予於釋氏之說,所不敢知而酷信,第以祖宗之所軫慮,一朝傾壞,而恝然無憂,誠所不忍,思欲起而修之,謀於臣僚,詢之木工,皆曰:『此閣自初構以來,未四十年,而再經修治,則不能傳於無窮明矣。

    今雖改葺,亦不久長。

    』其說有理。

    今欲去其塔上之閣,別構新殿於前,以代層閣,則庶不負聖祖之遺意,而無頻歲修葺之弊。

    然工役之煩,不可及民,若因釋徒之有意者而圖之,可以無爲而成矣。

    其有始終効力者,雖無度牒者,亦可追給,至於糧餉之乏,予當補之。

    其體予意而勉之。

    」臣承命以還,感切于心。

    臣於君親之德,末由圖報,今聞玉音,誠欲展心,但事巨力微,勢難獨辦,如有仰體聖祖之志,起善心、結良緣,固所願也。

    若緣此善因,上可追福先王,普利人天,饒益無垠。

    凡諸臣民,隨其所作,果報之應,盡如佛說,不必贅及。

     ○臺諫進交章。

    其辭曰: 臣等竊謂侍女常侍宮禁,義不可與外人相交也。

    今此侍女,出在母家,往來仁等之第,累月淹留,會飮酬酢,以至起舞,其不愼厥行,交結外人之罪,亦大矣。

    伏望竝置於法,以戒後來。

    且臣等再將仁等之罪,仰幹天聰,未蒙兪允,不勝憤憫。

    竊惟人臣之罪,莫大於不敬,而不敬之罪,誠不可以親故而輕之,亦不可以欽恤而寬之也。

    今仁等當侍女出宮在家之日,使人相交,以其妾女子,稱爲假子,俾祖母贈其使婢,屢請于家,安然接見,累月留宿,設宴會族,行酒酬酢,褺狎無禮,不敬之罪,莫甚於此。

    至其事覺,匿不以實,終至鞫問,乃言其實,奸譎之惡,又莫甚焉。

    罪旣當死,何計私恩?且敬哉於妻祖母家,與侍女公然行酒,又於其第,設宴會族,請引侍女,至使留宿,殊無式馬之敬,其不敬之罪亦甚矣。

    死有餘辜,何欽恤之加焉?此等罪惡,事關宮禁,情實不敬,特從寬典,斷不以律,擧國臣民,罔不缺望。

    殿下俯循群情,將仁及敬哉、崔氏、有敦、有章、鐵拳與義、禮、智、信、綱、敬之罪,依律科斷,明正其罪。

     上曰:「侍女則義禁府囚禁,各人決罪後,予將杖一百,放黜其家。

    仁等所犯,亦非甚重,如有犯此等之上之罪,何以處之?」獻納牟恂、持平權蹲啓曰:「侍女事,臣等未知天意而冒進封章,若仁等所犯,上敎不是重罪。

    臣等竊謂人臣之罪,莫大於不敬,古人參酌古今,制爲律文,以死刑論之,其所犯之不敬明矣。

    上又謂:『如有此等之上之罪,何以處之?』臣等謂律文,隨人所犯,上下比罪,各有攸當,按律科斷,則何有失當?且崔氏年非幼少,久居戚裡,宮禁之事,備嘗知之,而招引侍女,設宴行酒,私贈子以爲亂階,獨不坐罪,實爲未便。

    金敬哉以外戚,往參宴會,已爲不可,又於私第設宴,招請侍女,行酒酬酢,犯此罪惡,反被輕典,亦爲失當。

    請依本律婢科罪。

    」上曰:「罪魁仁免死刑,其於各人,何至於死?且崔氏老髦旣甚,如此熱時,放黜於外,憂愁鬱悒,慮恐成疾。

    且孫皆見逐,而身亦隨之,益安大君之祀,伊誰主之?」恂與蹲又啓曰:「殿下以宗室懿親末減,私恩也。

    臣等所啓,公義也。

    以私恩廢公義,不可。

    」上曰:「稽諸史冊,古之人君,有垂恩於宗室所犯者,故予於仁等,不忍加刑。

    」 5月21日 ○壬辰,禦勤政殿受朝。

     ○牛峯縣監閔愼之辭,引見曰:「予聞本道饑饉,民甚艱苦,又値旱乾,汝往懋哉!」 ○司憲府大司憲李叔疇、司諫院左司諫裵桓等,闔司啓曰:「仁與敬哉等罪不細。

    且崔氏,事根也,全不治罪,伏望一置於法。

    」上曰:「太祖子孫,竝黜可乎?元尹則未久而欲還,崔氏則老族婦女也。

    敬哉則仁爲魁首,尙不置於法,況其從乎?予已審而處之,勿復言。

    」 ○召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盧閈、戶曹判書安純,使都承旨辛引孫議曰:「興天塔殿,撤去層閣,別構前殿,予計已定。

    昔覺林重創時,國家財力,豈其不贍,然太宗親押勸文,付諸幹事僧徒,不數月乃成。

    翼年,予以講武,道過是寺而觀之,制度壯麗。

    且開慶寺,亦令僧徒營構,佛宇僧堂,亦爲宏壯。

    蓋覺林,太宗以舊遊之地而重修,開慶則爲陵室而營之,況興天塔殿,乃太祖所創,而修完勿替,囑之太宗,太宗又傳囑於予。

    今聞塔殿腐朽傾側,豈可恝然視之,而不爲修葺乎?國家財力,亦非不足,欲依太宗修創覺林寺例,召募僧徒營造,勸文、敎書,何者可乎?予以議于諸承旨,皆曰:」不可。

    「予未定計,卿等以爲何如?」喜等啓曰:「敎書、勸文,斷不可爲也。

    彼僧徒於勸文,得一宰相之名,尙能誑誘愚民,若殿下親押以授之,則大小臣民,孰不響應?必生巨弊,貽殿下之後悔也。

    願令本寺僧,報于禮曹,禮曹啓達,募役無度牒僧徒,其材瓦供給,官爲備辦,於事爲便。

    」上曰:「予初欲依太宗故事爲之,今卿等之議美矣,予當從之。

    」 ○司諫院左獻納牟恂、司憲持平權蹲等啓曰:「仁等之罪,當加極刑,而崔氏,又亂之源也。

    殿下特從寬典,仁則隻處遐方,崔氏則專釋不罪,何以戒後?臣等伏請仁與敬哉,依律科罪;崔氏,使居城外;收義等職牒,以懲後來。

    」上曰:「仁等勳親之後,不宜加坐。

    崔氏,尊長老婦人也,尤不可以加罪也。

    敬哉所坐,亦非不如,毋更煩聽。

    」李叔畤、裵桓等又闔司啓曰:「仁與敬哉,當加極刑,而亂階崔氏,專釋不罪。

    又義等之罪,不下於仁,爵位如古,隻處外方,臣等屢請其罪,而殿下不允。

    寬仁罪等則曰:『懿親也。

    』赦崔氏則曰:『老婦人,何知事理?且尊長也。

    』殿下之敎,誠仁厚矣。

    然仁等之罪如此其大,而殿下不允臣等之請,臣等實爲缺望。

    如此之事,不得蒙允,後將何言?」上又不允。

    叔畤等再三啓請,上乃廢仁爲庶人,流三千裡;義等,收職牒;崔氏則不論。

    叔畤等又啓,上曰:「此非不足也,何煩更請?」 ○慶尙道安東府二人震死。

     ○刑曹啓:「京外再犯竊盜者,入置珍島及巖泰諸島,所在監司守令,專不檢察,連續逃還,恣行盜賊,禁防虛疎,有乖國家立法之義。

    今後令監司,月季監獄狀載錄以啓,永爲恒法。

    」從之。

     ○判軍器監事柳漢上言: 臣縲囚末裔,特蒙再造之恩,獲側朝班,屢遷顯秩,省躬非稱,朝思暮揣,常恐無以副寵任之重,敢將臆見,謹錄以聞。

    一。

    火砲,禦侮之急務,不可輕也。

    國家爲設本監,專掌其事,鳩工傳習,皆令通曉,其制藥之精、用火之妙,雖中國莫能過也。

    夫物之貴者,不可以不重;事之大者,不可以不秘。

    故在前藥匠,能通其術者不多。

    法久弊生,藥匠之數,視古爲加,時執其業者二十四人,仕滿去官者二十人,權知直長二十餘人,皆通其術,雜處閭巷,交通中外,熟於耳聞。

    況外夷之投化來居,修好往來者,彌滿海徼,奸猾之徒,因行商賈,不無漏洩之慮。

    方今殊俗慕義,不見烽火之警,然理亂無常,設不幸有兇獷之徒,復肆跳梁,侵掠邊鄙,而屬散藥工,或見俘虜,迫於生死,漏洩其法,俾得傳學,則以彼之巧,用其良藥,必能不日而成,其爲後日之患,不可一二計,曩者安壽萬、李奇之事,足爲明驗。

    國家深知其弊,立親著之法,嚴出入之禁,防微之道至矣。

    時仕本監者,姑置勿論,仕滿去官者,無所管攝,往來四方,實爲未便。

    願自今時仕藥匠,分爲兩番,擇良者一二人,專主其業,合藥之術、稱量之任,皆使親之,仕備授職者,待其屬散,仍給廩料,優定奉足,以加奬誘,勒令還仕本監,俟年滿七十,然後永免其役。

    又擇能者,仍充本數,其餘藥匠,但參火砲之作,毋得濫相傳學,則不過十年,老者不存,新者罕識,其法自珍,其傳自秘,國家專享其利,而無交通漏洩之患矣。

    一。

    弓矢甲冑,所以備敵,不可緩也。

    本監職掌軍器,嚴其課程,日益月加,庫莊至不可容,其於軍用,已無不足之憂。

    然器械之作,但要堅緻牢實,而不以徒多爲貴。

    國家無事,兵革罕用,本監所藏,積而不用,累經歲月,炎霖所逼,蟲蠧所傷,折損綻破,名存實無,經費徒多而無益,工役徒勞而無功。

    願自今一年修完舊物,一年創造新器,周而復始,嚴加考覈,不出數年,器械可精,積之之久,可以轉而又多矣。

    一。

    焰焇煮法,不可不秘,故私煮之禁,著在令甲。

    前此外方煮取之時,委遣朝官,聚于都會所,監造者不過數人,鑿墻入水,外人毋得出入,不知其法之如何,可謂愼密矣。

    今也三道郡縣,定爲常貢,各置煮所,每當煮時,使人吏監督,村民趨事,更番上下,手執其役,目覩其事,一縣之人,能知其術者過半矣。

    作法於謹,久必有弊,況始而不謹,其終何如?願自今請除常貢之法,令諸道依慶尙、全羅道例,分遣藥工,親監煎煮,勿令外人傳習,以重兵家之用,庶幾永久而無弊矣。

     啓下兵曹。

     ○禪宗報禮曹:「本寺舍利塔殿,太祖所創立,因體制突兀,自戊寅年創建以後,再爲起正,然日漸傾危,萬一頹圮,則石塔可畏。

    請破塔殿,其所安《大藏經》,新立別殿五六間於石塔前,以安之,庶幾石塔完固,聖祖願意,傳之無窮。

    」禮曹據此啓:「開國之初,創建殿閣,年代未久,再行修葺,猶爲傾危,將來可畏。

    宜依呈內破塔殿,別立新殿。

    且其工役,非他營繕之比,請給度牒,召募僧徒,官給糧料,別定提調監造。

    其別殿體制及工役僧徒之數,令主掌繕工監磨勘以啓。

    」從之。

     5月22日 ○癸巳,受常參,視事。

     ○遣行上護軍柳漢,宣慰使臣李忠于忠淸道;雲城君樸從愚,宣慰使臣金角于全羅道。

     ○禮曹啓:「天旱,依古制陰陽壓勝之術,祭享外,勿令擊鼓。

    」從之。

     5月24日 ○乙未,禮曹啓:「降香祝,祈雨于嶽、海瀆、名山、大川,又令各道祀典不載山川城隍諸神祀,竝行祈禱。

    」從之。

     ○傳旨平宜、黃海道: 聞道內各官,田多陳荒,實爲可慮。

    細訪晩種早熟之種,隨地之宜,及時勸耕,如有農民因乏種陳荒者,罪其守令。

     5月25日 ○丙申,受常參。

     ○以旱,停各殿各宮供上酒。

     ○傳旨禮曹: 今當農事方殷,雨澤愆期,慮有闕政,以緻災咎,其令時散各品,凡有可言者,悉陳無隱。

     ○命行上護軍李蓁,聚童子八十,行蜥蜴祈雨于慕華館池。

     ○賜祭于右議政緻仕權軫。

    其文曰: 耆英宿德,國家之倚重,臣民之儀表。

    義旣同於休戚,情何間於幽明!宜加弔恤,以備哀榮。

    惟卿稟資精敏,操行淸儉。

    學通經史,識達機務。

    宿抱經綸之器,適値亨嘉之會。

    遇知列聖,敭歷華班。

    出宰六郡,人皆畏服。

    入居庶官,事皆修擧。

    再典刑獄,世稱臯陶之明允;五爲監司,式歌召伯之巡宣。

    振臺網而邦憲肅淸,掌銓衡而群賢競進。

    弼亮四世,終始一誠。

    英名偉績,聳人觀聽。

    誠間世之名臣,累朝之元老也。

    予以寡德,承玆丕緖。

    思克紹其前烈,盍圖任於舊人!爰立作相,允孚具瞻之望。

    頃以衰疾,固乞退休。

    予乃勉從,卽令謝事。

    庶怡養其精神,永有資於龜鑑。

    雲胡不憖,遽貽傷悼!遂擧哀而輟朝,又節惠而贈諡。

    玆遣禮官,伻陳薄奠。

    靈其不昧,歆此一觴。

     ○判承文院事崔緻雲上言曰: 伏蒙主上殿下,軫慮雨澤愆期,下敎求言,臣不敢含默,僅以管見條列于後,伏惟聖裁。

    一。

    夫婦,人倫之本;倡妓,天下之賤。

    今之士大夫不顧大體,溺於倡妓,疎薄正妻者,間或有之。

    國家雖切切推劾,尙未懲創,甚者令倡妓主中饋,其嫡婦衣食,皆爲倡妓之餕餘。

    顧以天下之賤,反居配匹之右,敗常亂俗,莫甚於此。

    願令攸司推劾上項人等,列名移文吏曹,悉令罷黜,待其改過自新,許令求仕,如其再犯,永不敍用。

    一。

    國家經費,皆出於民。

    近年以來,水旱相仍,艱食者衆,國家雖多般賑恤,未免飢寒,深爲可慮。

    如有大小人等不吝己物,勸率富有之家,協同周濟,能使一鄕一裡,不緻饑饉者,乞依宋制,從本處官司,保呈監司,轉行啓聞,量授一職,以勸其餘。

    一。

    忠信重祿,所以勸士也。

    國家俸祿之制,自一品至九品,分爲十八科,每春秋頒賜,勸士之道,可謂厚矣。

    然當官者,或有受職於初二番頒祿之後,勤勞春夏,而見代於夏季;勤勞秋冬,而見代於冬季,未得仰事俯育之樂,深可憐憫。

    願自今參酌中朝每月頒賜之法,令攸司每當四孟朔而頒賜,則各道轉輸先後、來往便否,皆有定式,旣無傳請之煩,其當官者,亦皆受祿矣。

     上納之。

     5月26日 ○丁酉,聚巫祈雨於漢江。

     ○徙市。

     ○骨看虧狄哈吾昌哈等二人,來獻土物。

     ○宗彥七遣人來獻土物。

     5月27日 ○戊戌,命都承旨辛引孫、左承旨鄭甲孫,開閱各品所陳時弊,其已有成憲不可更改及擬議可行之事,分別付標以啓。

    上親覽之,還下承政院,與大臣擬議施行。

     ○命工曹尙衣院,停工匠之役,以旱災也。

     ○聚禪敎兩宗僧徒,祈雨于興天寺。

     5月28日 ○己亥,雨。

     ○賜行上護軍李蓁廐馬一匹,以蝣蜴祈雨有應也。

     ○沈虎頭于漢江楊津。

     5月29日 ○庚子,雨。

    賜社稷祈雨祭獻官田興,廐馬一匹。

     六月 6月1日 ○辛醜朔,入朝火者金德邁母,進其子德邁所送綵段一匹,賜木緜十七匹。

    都承旨辛引孫等啓曰:「今後如此等物,勿令進上何如?」從之。

     ○司憲府上疏曰: 前日本府諫院,將仁等不赦之罪,交章以聞,不賜兪允,臣等反復思之,仁之不敬之罪,不可不誅。

    夫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況仁罪在上刑,情在適重,其不可赦也明矣。

    擧其大而數之,則凡無禮之狀有六。

    侍女在家,使人相通,一也。

    侍女本無家財臧獲,而以其妾女稱爲假子,贈給婢子,二也。

    數月淹留同家,寢食如對家人,三也。

    稱貌似死妾,褻狎戲言,四也。

    男女相雜,酬酢合歡,至使起舞,五也。

    事覺匿不以聞,六也。

    不敬之心,常蘊於中,故無禮之狀,如此其極。

    此而不誅,將何誅乎?古人有言曰:「見無禮於其君者,則如鷹鸇之逐烏雀。

    」此臣等不忍含默也。

    且仁雖懿親,律文內應議者犯罪條,犯十惡,不用此律。

    仁犯大惡,義已絶矣,何論懿親!伏望斷以大義,置之於法,以慰臣民之望。

     上曰:「仁之於侍女相接,未甚明白,何置極刑!旣不置極刑,則已廢爲庶人,流三千裡,又何加焉!且罪疑惟輕,今仁所犯,涉於疑罪。

    」持平崔敬明啓曰:「臣等考義禁府訊案,仁與侍女同坐一室。

    且言貌似死妾,極爲褻狎。

    不敬之狀已著,豈可例以疑罪乎?願置極刑,以慰臣民之望。

    」上曰:「爾等之言然矣。

    然反復思之,不宜加刑。

    」 ○司諫院上疏曰: 「仁以宗親,當侍女出外之日,使人相交,屢請接見,至使累月留宿,其罪一也。

    陰誘祖母,贈其婢子,納子爲養,其罪一也。

    設宴聚族,行酒酬酢,至使起舞,褻狎無禮,其罪一也。

    其家婢子納:」崔氏始交之辭曰:『仁之亡妾,貌似侍女。

    』「,則情甚奸譎,其罪一也。

    及其事覺,不以實啓,終至鞫問,猶不輸情,其罪一也。

    罪惡至此,覆載所不容,神人所共憤,非殿下所得而私也。

    伏望斷以大義,置仁極刑,以慰臣民之望。

     上曰:」爾等之言,以法觀之是矣。

    然反覆思之,不可復加。

    「 ○持平崔敬明又啓曰:「殿下雖曰仁之與侍女,接對情狀未白,然考推案,同坐一室,累月留宿,其非疑似審矣。

    願置極刑,以懲後來。

    且仁犯此大罪,其心豈欲苟生於天地之間哉?」上曰:「反覆思之,不可施極刑也。

    爾等亦反覆思之。

    」 ○賜《詩大全》于宗室與政府六曹堂上及文臣二品以上六承旨。

     ○命停興天之役。

    時上書者,多言「當旱宜省費,不可興工役」故也。

     6月2日 ○壬寅,左獻納牟恂、持平崔敬明等,啓請置仁等於極刑,再三啓請,竟不允。

     6月3日 ○癸卯,視事。

    執義趙遂良啓曰:「仁等末減之意,上諭至矣。

    然仁罪尤甚,使侍女起舞,請留數月同處一家,其惡極矣。

    且我國壤地褊小,律該三千裡者,隻流一千裡之內,何懲之哉?今臣僚孰不謂當置極刑?」左議政崔閏德等避席啓曰:「不可不誅。

    」上曰:「仁不學愚惑,故誤犯此罪。

    且無親犯之名,其罪誠疑,豈可以疑罪,而置懿親於極刑乎?」遂良啓曰:「大抵收養者,求財也。

    無財而稱侍養,其情難測。

    雖親犯,罪名不著,觀其已推之案,可置極刑。

    且雖懿親,律文內犯十惡者,不用此律,仁旣犯十惡,何論懿親乎?」且事由崔氏,專不治罪,至不收爵牒,臣等尤爲憾焉。

    「上曰:」仁之罪惡極矣。

    然以疑罪,而加極刑未便,卿等就坐。

    「 ○掌令黃守身、獻納牟恂等啓曰:「仁之罪惡深重,願移置濟州。

    」上曰:「不可。

    」守身等再請,上曰:「移流濟州巧矣,更議他處以聞。

    」守身等啓:「移流平安道閭延何如?」從之。

     6月4日 ○甲辰,先是,上謂禮曹判書許誠曰:「今有野人二名,自建州逃來,心欲留京侍衛。

    卿等謂宜還本土,使酋長知之,然後許令侍衛,予則以謂野人本無統紀,出入無防,況酋長滿住,近無信使,意其有二心,其麾下來附者,不宜遣還。

    且人以誠來,卻之不可,許令侍衛何如?更與政府六曹同議以啓。

    」左議政崔閏德等議:「宜許留京,但慮滿住根尋,則居京之人,勢難送還,姑留置於平安道,待滿住終不根尋,許來居京城。

    」判書安純議:「右人自來納款,且試才可用。

    若不遣還,京外何異!宜幷妻子完聚京中。

    」上從閏德等議。

     ○徙高原、永興、文川、宜川、安邊民二百戶於鏡城,三百戶於吉州。

    初徙吉州、鏡城民於新設會寧、慶源,而吉州、鏡城,亦邊鄙之地,居民稀少,軍額減縮,且多可耕閑地,故徙民實之。

    從本道監司所啓也。

     6月5日 ○乙巳,視事。

    平安道德川人金思彥,條上五十事,其言皆妖誕不經之言,大略以事佛爲宗。

    承旨纔讀十餘條,上曰:「皆妖言,法當論罪,然罪之則恐塞言路,其令刑曹,執送本邑。

    」 ○鹹吉道都觀察使鄭欽之、都節制使金宗瑞等,據贊成事何敬復書,逐條議啓:一。

    移都節制使營於鏡城,兼任守令便否,則自富居城至會寧、寧北、孔州,相距各百五十餘裡,至慶源百八十餘裡。

    會寧有變,則由釜回行兵;寧北、慶源有變,則由綠野峴行兵;孔州有變,則由義尙行兵,皆是要衝之地。

    自鏡城至寧北、會寧、孔州,各距二百四十餘裡,慶源二百七十餘裡,道路遙隔,脫有事變,難急赴援。

    若以供億輸轉等項,不緊小弊,遽棄救援便近富居完城,無故退排於幾百裡之鏡城,則有乖防禦大體,仍舊爲便。

    一。

    寧北、孔州附近土地割屬,使僉節制使,兼任守令便否,則上項寧北、孔州,隻設營鎭,無土地人民,故防禦支待等事,日漸疎虞,宜依敬復獻議,寧北鎭附近各裡四百戶割屬,稱爲郡僉節制使,兼差知郡事;孔州附近各裡三百戶割屬,稱爲縣僉節制使,兼差知縣事。

    寧北鎭則曾給奴婢七十口,孔州則前此假屬奴婢十二口,今加給五十口,竝許以正軍餘丁,依本道他官例,量定鄕吏。

    一。

    慶尙道沿邊米??漕轉事,則倘或今年不稔,須令江原道租稅及國庫米二萬石,次次移轉于安邊府,道內各官租稅,亦以次輸入於北道各官,以備糧餉。

    一。

    移寧北鎭城於洞源主山及會寧、慶源,各裡人民,如遇小小聲息,毋聚邑城,各保木柵等事,若移築邑城,而於賊人來路相望之地東那丹月下、西吾弄草峴兩處,置把截,其間有三百餘戶可耕之陳地,待後年改築石城時,移設爲便。

    其遇聲息,毋聚邑城,亦依所啓施行。

    一。

    慶源、會寧沿邊小堡,人民聚會,賊若大擧,出其不意,先圍邑城,使不得出援,而分侵小堡,則小堡必不能支,誠爲可畏。

    然無小堡,而聽民散居,則易啓戎心,彼必乘機連侵,本國人民,亦欲報復,互相侵掠。

    如此則非但人心搖動,恐因此生變。

    且木柵,今當完固,未可遽撤,藩籬姑仍其舊何如?「皆從之。

     ○刑曹啓:「平安道囚良女蔔香溺愛奸夫,墜殺一歲乳兒,宥旨,別監李師曾,以爲事關人倫不放。

    請治師曾當放不放之罪。

    」上原之,仍謂諸承旨曰:「昔己亥年間,有一婦奸一男,忌其事覺,殺其弟年十二者,予欲殺其婦,啓太宗,太宗曰:『予意亦然。

    』其時刑曹判書金漸、議政樸訔皆曰:『律外事殺之,未便。

    』卞季良亦曰:『聖人制禮,以尊長爲重,律文亦然。

    今兄殺其弟,以殺人例論未安。

    』知申事元肅曰:『太宗朝,有一家盲無事而食者,其兄惡之,投之於水。

    太宗謂其殘忍欲殺之,有司以無律文啓之,太宗勉從之。

    』予聞其言,亦寬其婦罪不殺,然予心至今未安。

    今按律文,子孫違犯敎令者,父母祖父母雖殺之,罪不至死,則其無違犯子孫殺之,無乃以殺人論之乎!況以父兄殺其子弟,是殘害骨肉,非他殺人之比也!今蔔香以母殺女,殘忍甚矣,似難寬赦。

    予恐前此誤用律文,宜更考律文以啓。

    」同副承旨權採啓曰:「後漢時,有強盜刦害人者,又有婦人殺子者,縣長賈彪曰:『賊寇害人,此則常理,母子相殘,逆天違道。

    』遂先案治其罪。

    」上曰:「此正合今日之事。

    爾等歷擧今日之言,竝擧漢代故事以啓,予將議于大臣。

    」旣而上更覽律文,乃敎曰:「殺女子之罪,當減死,姑停擬議。

    」 ○禮曹啓:「自婆豬江出來梁阿難多茂、朱自和、委自胡老等,依前童和應哈例,造給衣服笠靴。

    且定州官留置千戶林帖木兒、柳心甫、百戶胡波及朱自和等妻子,亦依前例,令其道造給夏衣。

    」從之。

     ○禮曹啓:「童和應哈、王萬波、梁阿難多茂、朱自和、委自胡老等,送還于平安道。

    又其道留置千戶林帖木兒、柳心甫、百戶胡波等,分置深遠各官,令其妻子完聚一處,官給衣糧家舍田土,使守令常加存恤,以安其業。

    仍諭童和應哈等:『汝輩初不告滿住而來,然旣失業窮困,欲資衣食,誠心歸順,故國家哀之,送于平安道,完聚妻子,使安其業,姑且下去。

    』」從之。

     ○江界節制使權復卒。

    復字子初,安東人。

    丁酉,中武科,累遷判司僕、判通禮、兵吏曹參議,甲寅,拜江界節制使,階嘉善。

    至是巡邊向滿浦口子,路遇崖石,墮中左肩而卒。

    復善射,且有膂力,及卒,莫不惜之。

    子七:溫、良、恭、儉、讓、畏、愼。

    恭尙太宗女淑謹翁主。

     6月6日 ○丙午,禦勤政殿受朝。

     ○野人千戶楊阿難多茂等三人,來獻土宜。

     6月7日 ○丁未,日暈。

     ○命罷諸道水車及五部屬別窰。

    上書者言:「水車,所以備旱。

    然一日所激不多,至夜或停,及曉已涸,灌不及遠,官以催督,加以鞭撻,民興怨咨。

    除流水自激處外,願皆停罷。

    」又言:「部屬別窰之瓦,平民得買者少,而民間輸木之弊甚大,殊失立法本意。

    」上卽議于政府六曹而罷之,唯自願設水車者,勿罷。

     6月8日 ○戊申,禦慶會樓下,宴《通鑑訓義》撰集官藝文館大提學尹淮、慶昌府尹權蹈、藝文提學鄭麟趾、同知中樞院事偰循、吏曹參議李宣、集賢殿副提學金墩、安止、同副承旨權採、大司成兪孝通、世子左輔德崔萬理、右輔德樸仲林、直提學安完慶、直殿金末、議政府舍人許詡、奉常少尹愼幾、應敎金新民、李鳴謙、護軍崔孝孫、校理柳義孫、鄭昌孫、戶曹正郞李師曾、副校理李季甸、左文學魚孝瞻、判官辛石堅、司直皇甫良、前食使柳升濡、修撰金汶、副修撰崔恒、監察盧叔仝、注簿南秀文、修撰李思哲、副修撰金淳、左司經曹石門、前監察李元商、樸慶孫、副司直白効參、前注簿吳愼之、部令金仲宗、奉禮張謹止、左正字李季畹、博士庾智、司正李甫欽、直長金義蒙、正字樸彭年、宋處儉、李永瑞、權知正字鄭子英、簡儀臺提調知中樞院事李蕆、郞廳判事徐仁道、直提學金鑌、副司直趙完壁、副司正申熙、校理李純之等。

    王世子及諸大君侍宴,都承旨辛引孫、左承旨鄭甲孫、左副承旨李堅基、右副承旨柳守剛等亦入侍。

    上歷擧前代文臣李穡、鄭夢周等經學之美,嘆曰:「何今時尙乏訓誥之正者耶?儒生不好詩學,專由予不尙詩學之故也。

    詞章末藝,後世雖雲某代不尙詩學,固無害也。

    然前古聖賢,未有不兼能詩賦者,予亦有意於詩學。

    上有好者,孰不好焉?」仍令赴宴文臣各賦詩。

    宴罷,尹淮等進箋謝恩。

    其辭曰: 離日中天,誕啓文明之運;需雲霈澤,偏蒙寵渥之隆。

    榮感實深,驚惶罔措。

    伏念臣等猥將末學,共際昌辰。

    才乏三長,謬承讎校之任;功無寸効,隻增屍素之譏。

    何圖睿恩,遍及庸品,賁加鹿蘋之宴,洽成魚水之懽。

    寶座雲開,顔不違於咫尺;霞觴春滿,澤下洽於肌膚。

    頭簪燦爛之花,耳咽鈞韶之樂。

    唯今日之異數,諒前昔之罕聞。

    玆蓋伏遇主上殿下,精一執中,終始典學。

    以堯明舜哲之神聖,裁決萬機;稽漢綱唐目之規模,鑑觀百代。

    遂令駑質,獲被鴻私。

    臣等謹當俯竭微勞,仰思隆委。

    旣醉旣飽,載賡《周雅》之章;曰壽曰康,恒祝箕疇之福。

     ○尹淮等,遂編應製詩爲軸,令承旨權採序之。

    序曰: 上卽位之三年庚子,始置集賢殿于禁中,妙選一時文學之士,備顧問、掌讎校,日引經幄,講論經史。

    歲甲寅七月,以司馬公《資治通鑑》,史學之淵源,而諸家訓註,詳略不同,難於編考,乃於是殿,召會文臣,取諸家之註,兼廣閱書傳,參而校之,附於《通鑑》本文,名曰《訓義》,每成藁以進,悉皆賜覽裁決。

    至期事將就緖,上親禦慶會樓,賜宴以慰之。

    于時晝日方中,薰風自南,禁溝滌其煩熱,禦柳送其微涼。

    覩龍顔之穆穆,聆天語之溫溫。

    怳然如夢登雲宵之上,而聽鈞天之樂。

    酒止七行,旣醉旣飽,有旨各給筆劄賦詩,俾盡歡洽之情。

    於是,卽席上應製書五七言以進,凡四十有七人。

    宴畢,拜謝而出,鹹曰:「今日之事,不可不傳於後。

    」乃編詩於軸,因囑臣序之。

    臣竊惟聖上,以盛德撫熙運,勵精圖治,躬緻太平,凡厥制度,極備大成。

    若枚擧而歷陳,則何異模天地之大、譽日月之明!姑以右文興學一事言之。

    自卽位以來,日禦經筵,緝熙之學,終始不厭,深慮東方書籍鮮少,人不能學,乃出自宸衷,命有司新鑄字之規,無書不印,無人不學。

    又慮遺文新集之未盡得也,因使介旁求於上國,遣文臣廣購於國中,於是書典之至,日益月增,建藏書闕,籍而藏之,充溢棟宇。

    自東國以來,文籍之多,未有如今日之盛也。

    由是進講之書,有所疑謬,則遍考諸書,皆得其眞而正之,以至禮樂、鍾律、天文、儀像、陰陽、歷算、醫藥、蔔筮之書,皆修而整之,印而頒之。

    今又撰修《訓義》,便於考閱,極其精博,而編緝之臣,優其給使,厚其供億,至於親錫宴以勞之,命賦詩以悞之,使螢窓鉛槧之輩,皆得與鹿蘋、《魚藻》之歡,與漢朝白虎、石渠之事同規,而寵渥過之,其斯文之榮幸,而儒苑之美談,誠千載一時也。

    臣文拙不能稱揚盛美,唯述聖上軫慮文籍之一端,使後之人知我後之政,無所不用其極,皆類此雲。

     ○吏曹請設三登敎導,從之。

    以江東屬本邑,戶數足也。

     ○禮曹與議政府諸曹同議,各品陳言以啓:「一。

    各處僧徒,號曰安居,多聚米穀,以供坐食之徒,庶民終歲勤動,未免飢寒,乞命有司痛禁。

    其已聚之米,令所在官散給飢民。

    右條棟梁僧禁止,載在《元典》,申明擧行。

    一。

    近年旱乾之災,京畿尤甚,徭役煩重,民不聊生,凡可移定者,悉皆移定於他道;可減省者,量宜減省。

    至若分禮賓典廐署乳牛所生穀草炊料木,厥數猥多,民甚苦之。

    上項各司所養雜畜,亦宜減省。

    右條,令戶曹禮曹同議量減。

    一。

    慶尙道乃而浦等處來接倭人,往復無常,日增月加,數年之間,幾至數百戶。

    是猶養虺蛇於室中,恐必有肆毒之日,宜亟還本島,毋貽後悔。

    右條,興利事畢者,久居未便,隨宜入送之策,令其道監司處置使商確啓聞施行。

    一。

    還上分給,當先貧乏,各部管領等以爲貧乏之人,秋成難以徵納,罪責在己,肆不傳報。

    或因幹請,或受贈與,富居者,先報本部及漢城府,官吏亦不親審,據此移文,民有不均之嘆。

    願自今漢城府五部官吏,親審覈實移文。

    右條,令五部親審擲簡。

    一。

    檢屍之際,毫釐有差,人命係焉,中外官吏,檢屍不明,以緻冤抑。

    臣竊見《無冤錄》一書,具載檢屍格例。

    乞於吏科律科,幷試之,朝士亦令隷習。

    右條,律科講試之歲,比他科最少,唯於律科,幷試給分。

    一。

    養子與己子無異,其中子或從仕,親在外方,雖得疾病,無歸覲之法。

    願自今考其所居官陳省,許令給暇往視。

    右條,依上言施行,但考收養的實文契,然後方許具報。

    一。

    獄者,人之死生係焉,苟非其人,冤抑莫伸。

    聽獄者訊問之際,遽加捶楚,以至壓膝,累年滯獄,以緻冤枉者,比比有之。

    願擇公明正直者,每秋分遣各道,審理冤獄,如有顚倒是非,枉刑取辭者,依律論罪;情狀曖昧,曲直難卞者,具辭以聞,下政府擬議施行。

    右條,訊杖之數、滯獄之由,令刑曹司憲府考其季月監獄狀糾理,其關係至重疑獄,具辭移關刑曹,擬議啓聞施行。

    一。

    兩麥之切於民生至矣。

    鹹吉道之民,不以爲急,鹹興以南暫種小麥,以北則專不耕種,每當兇歉,救荒無由。

    願自今每邑悉令勸耕,以爲周急之資。

    其種子則慶尙、江原南道國庫米??,趁節貿易,漕轉分給。

    右條,令其道監司,訪問便否啓聞後更議。

    一。

    受還上者,合家疫疾,男女皆歿,隻有弱息,寄食他家,催吏從而督納,故人皆厭而卻之,無所寄寓,甚可憐也。

    願自今勿徵,以恤煢獨。

    右條,推其幼弱眞僞、奴婢家財田土有無多少,取旨免徵。

    一。

    正朝聖節千秋封裹人蔘之數,一百四十斤;無時謝恩及本國所用,亦不過百餘斤。

    貢案之數,平安、黃海道共計九百六十斤,亦足一年之用,皆合於進獻,其他鹹吉、江原兩道貢蔘,共計五百四十斤。

    然體少色惡,乾正非法,碎碎不用,每年不納,各官貿於京中,每一斤給緜布三匹,尙且難得,弊固不小。

    願自今鹹吉、江原兩道貢蔘,竝皆蠲免,如或不足,臨時酌量加定。

    右條,鹹吉、江原貢蔘,獨減未便。

    平安道二百斤,黃海、江原、鹹吉道各一百斤減除。

    一。

    貢稅,國家重事。

    金遷收稅,委之色吏,貪利之徒隨所愛憎,任意高下,納稅者一違其意,則輒不準納,盡賣衣服,以充其數,其他科外橫斂,不可勝言。

    願擇公廉正直曾經顯官者,定爲監考,使吏不得容手,以革前日之弊。

    右條,依陳言施行。

    一。

    鰥寡孤獨,不能自存,理宜矜恤。

    無識之徒,雖其至親,委之官家,不肯收養,以緻凍餓,今後推覈科罪。

    右條,依陳言施行。

    一。

    平安道合排,前此各令所在官檢察,及癸醜北征,自價川至江界九合排,依站路例置察訪。

    然閭延、泰川、碧潼、理山、雲山等各官二十七合排,皆無察訪,尙不廢事。

    今價川、江界等處察訪支待之人、隨從之輩,或奪赴防軍卒之馬,累日騎載,瘦弱緻死,弊固不小。

    乞固革察訪,仍以所在官檢察。

    右條,令其道監司訪問便否啓聞後更議。

    一。

    船軍三丁爲戶,一年番上,不過二朔,獨鎭撫領船頭目知印等解文字者,各有所掌,未得隨例遞番,一年番上,乃至六朔,而仕到則依他船軍,隻給二朔,願盡給番上月數之仕。

    右條,前此不盡給仕到之故及仍番給到便否、依他遞番便否,令其道監司處置使,訪問啓達後更議。

    」皆從之。

     6月9日 ○己酉,視事。

     ○以??爲崇祿、順城君,??正憲、瑞原君,李孟畇吏曹判書,李叔畝刑曹判書,尹炯僉知中樞院事,李堅基右承旨,柳守剛左副承旨,金墩右副承旨。

     ○禮曹啓:「卒右議政趙英茂孫忠敬上言:『父倫得罪而死,父之兄叙及秩,俱無嫡子,欲承祖蔭,入屬忠義衛。

    』曹與政府諸曹同議,《續六典》,功臣子孫內,犯不忠不孝之罪,當身及子孫,不許屬忠義衛。

    請依《六典》,不許入屬。

    」從之。

     ○傳旨集賢殿: 大臣獻議雲:「功臣子孫,不問賢否,特立嫡長之法,故爭長者頗多。

    骨肉相猜,風俗不美,漸不可長。

    功臣子孫,幷屬忠義衛,苟有賢能,用於權要,如其否者,隨例敍用,以報祖父之功,庶乎便益。

    」其功臣子孫立嫡之法,創自何時?更稽古典以聞。

     ○兵曹啓:「唐、宋制鹵簿,兵部尙書先導,高麗《詳定古今禮》,正郞二人指揮儀仗,本朝《六典》,兵曹乘輿,司正郞一人、佐郞一人,掌乘輿鹵簿。

    乞於行幸時儀仗,左右每二十人爲隊,司正或副司正押率,曹正郞佐郞分左右統領糾察,朝會時儀仗,亦令正郞,佐郞率司正以下糾察。

    」從之。

     6月11日 ○辛亥,京畿衿川男一人震死。

     6月12日 ○壬子,使臣李忠回自稷山,命右副承旨金墩,往迎于漢江,參贊趙啓生、刑曹判書李叔畝等,亦往參。

     ○召議政府六曹議曰:「李滿住移文江界雲:『今歲春間,本衛百姓萬皮生哥等男婦共一十二名,前往養口,不見回衛,卽便發回。

    』何以處之?」黃喜等議曰:「非特萬皮,梁阿難多茂等,竝皆發還。

    」安純、許誠等曰:「本待滿住請還與否,今旣請還,宜諭以『哀其失業求食,姑留惠恤之意。

    』幷前後出來人盡還。

    」又議:「滿住移文雲:『舊年所賜米二十石內,欲先受三石,其餘續後差人受來。

    』何以處之?」僉曰:「今因其請,先給三石,後若來求,更不啓達,盡給十七石爲可。

    」皆從之,卽命平安道監司,使傳諭此意。

     ○禮曹啓:「謹按《儀禮經傳通解續》喪服圖式,庶子爲其母條:」公子爲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旣葬,除之。

    「註雲:」麻者,緦麻之絰帶也。

    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

    爲不制衰裳,變也。

    詩雲:『麻衣如雪。

    』縓,淺絳也。

    一染,謂之縓。

    君卒,庶子爲其母大功,大夫之庶子爲其母大功。

    大夫卒,庶子爲其母三年,士在庶子爲其母杖期,父卒爲母三年。

    「又齊衰不杖條:」公子之妻爲其皇姑。

    「疏曰:」皇姑,卽公子之母也。

    「妾子妻,不卞諸侯存沒,爲夫之母期也。

    」杜氏《通典》喪服變除曰:「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爲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飮食、思慕猶三年。

    」公主服所生母議:「公主爲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

    旣出則無厭,故爲母得周。

    」自今王室庶子翁主及大夫士之庶子,爲所生母之服,與夫王室庶子之妻爲姑之服,一依古例唯縓緣。

    朱子曰:「小祥後用絳色,便是不可曉。

    」且於《家禮》,小祥練服,無縓緣。

    伏望但製練冠麻衣服之。

    其大功期三年冠服制度,竝依《朱子家禮》製造,大功九月釋服,用其月晦日。

    「從之。

     6月13日 ○癸醜,使臣李忠詣闕,上出迎勤政門外,引入殿內相話,上立,使臣跪。

    使臣固請上坐北向南,自坐東南隅。

    行茶禮訖,卽還太平館。

     ○京畿通津任內守安、童城縣蟲食苗。

     ○婆豬江野人投來者言:「去正月,李滿住與忽剌溫,侵閭延之境,殺男二名,虜男婦七名、馬六匹、牛五頭以歸。

    」都節制使卽使推覈,果如野人所言。

    至是,兵曹判書崔士康等據移牒啓曰:「境內人畜,爲賊殺虜,郡守金允壽初豈不知,至于六月之久而不啓,及因野人而發,乃吐其實,罪固非輕。

    都節制使李恪,以一道主將,不卽詢訪以聞,其不留意於邊警甚矣。

    乞令有司科罪。

    」上召議政黃喜、崔閏德、盧閈等議之,僉曰:「皆在赦前,但允壽,宜追奪三品告身。

    」士康等請曰:「允壽所犯,邊警大事,罪不容釋,乞收職牒,放黜以懲之。

    」上曰:「當今武士,豈無如允壽者?特邊方守令屢更,則事多疎漏,且不可以一人一時之罪,廢法失信也。

    」士康等又請曰:「旣是赦前,刑不可加,奪職放黜,亦有舊例。

    」上乃許奪四品告身,仍使赴任,且命被殺之人,幷令弔恤。

    兵曹又啓:「閭延各門主將千戶監考,亦不可不懲,宜定軍役;有職者,竝奪告身。

    」從之。

     6月14日 ○甲寅,視事。

     ○親傳望祭香祝。

     ○新昌縣監車軫辭,引見曰:「近年不稔,民生可慮,汝往恤哉!」 ○同副承旨權採,問安于使臣,使臣曰:「殿下待之甚厚,厭飫美味。

    自今問安及晝奉盃,五日一次。

    」權採回啓,從之。

     ○羅州男一人、順天男一人震死。

     ○前刑曹判書申槪上言曰: 臣日者承乏刑曹,欲陳弭盜之方,視事未久,以功親之服在告,又患病動淹數旬,復有服制不仕,乃以閑日,謹輯條件,今見罷,欲以陳獻,又恐出位之譴。

    然今之大小人民所患,莫大於盜。

    且古昔帝王,芻蕘必擇,故敢冒昧以言。

    凡爲盜者率皆頑懶,逃避差役,專業作賊,廣結朋類,如鬼如蜮,閃倐狡獪,隱見難測。

    周行中外,覘伺富家,今都城各坊無日無之,或白晝肆行。

    大小之家,莫不高其垣欄,牢其門戶,外方各道,黨類尤盛。

    閭閻之間,男女老幼相聚言曰:「國家何惜盜而不殺,使破我家産乎?」疾怨悲痛之辭也。

    弭盜之方,自古爲難。

    善治者,雖不尙刑,然於盜賊,率行嚴重。

    昔鄭子産有疾,謂子太叔曰:「我死,子必爲政。

    惟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多死焉,故寬難。

    」數月而卒,太叔爲政,不忍猛而寬,鄭國多盜,取人於萑蒲之澤,太叔悔之曰:「早從夫子,不及此。

    」興徒兵,以攻萑蒲之盜,盡殺之,盜少止。

    仲尼曰:「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

    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及子産卒,仲尼聞出涕曰:「古之遺愛也。

    」今觀爲賊之人,無非悍惡之尤者,敢行人之所不敢爲,如有新入黨者,必試加痛杖,默不言痛者,乃聽同行。

    今犯竊盜,訊杖不得過本犯,故雖辭證甚明,而當行刑問,不以爲患,默計度數,須臾含忍,而杖數已滿矣。

    豈敢輸情,而吐其已用之贓乎?故纔出獄外,卽便作賊,若又見捕,復行含忍,如此不已,以爲常事,以終一生。

    其言曰:「死則已,身苟存也,雖至反覆糜粉,決放之日,朝出則夕無食,夕出則朝無食,安能忍凍餒之苦,而不爲衣食有餘之樂乎?雖復見捕,亦非所恤也。

    況漏網尙多乎?」其中大盜巨猾,身不勤勞,而衣食豐厚,出則美衣肥馬,入則旨酒肥肉,見有勤勞而不免飢寒者,則欺笑之,其爲頑兇悍逆,至於此之甚也。

    竊盜三犯,則或以獄辭未完,或以天時未至,多般事故,因緣不斷,又以會赦免死。

    若究其前犯,或破人之家,或殘人之命,不止於三,而至於累十,亦未可知也。

    竊盜強盜,元非別人。

    大抵賊無不執金刃木杖者,視其財之多寡、勢之強弱,可以竊盜則竊盜,可以強盜則強盜,初無執一也。

    近年城底,亦發強盜,推其根源,則俱是常行竊盜者也。

    兩盜之元,非別人亦明矣。

    然則今之竊盜,贓證明白者,拷訊過於本罪可也,三犯情狀深重者,則不拘赦宥亦可也。

    古人雲:「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仲尼之訓、子産之戒,於今救弊,似可行之。

    又有弭盜事件,條列于後,伏惟上裁。

    一。

    賊人無有野處,必有其家。

    有家則有隣,隣人明知其惡,罔不切齒,但以其包藏兇害,人有小咈其意,則謀欲賊害,或火或盜,必報而後已,故平人畏盜,不啻畏虎,不敢違忤,何暇告官乞責?令京中各坊五家隣保,外方各裡隣保正長,驗其裡內無業緻富者、夜聚曉散者、行止詭譎者,具其接居坊裡人口名數密封,京中則於刑曹、外方則於守令,勿拘公私處,竝令直告,務要秘密,勿使吏輩與雜人知之,當該官馳往其家,掩捕見推。

    其告實者,給犯人財産,如有不告,保內有賊人後見者,以同黨論。

    一。

    賊人內必有爲首,而指揮群賊者,或有良心,欲改行者,聽其自首免罪,仍令告其黨。

    一人至五人者,官給緜布五十匹,六人至十人者八十匹,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一百匹,三十人至四十人者一百五十匹,五十人至六十人者二百匹,七十人至九十人者二百五十匹,百人者三百匹。

    如有告捕獷悍成黨爲積年患害者,不拘人數,從重賞之。

    百數以上及盡告中外賊黨,捕獲無遺者,良人賞職,賤口免賤,俱給犯人家財。

    其中憚於顯告者,聽其密告。

    一。

    大小人民雜色人等,如有知得中外賊黨者,悉令具其居處及窩主名數容貌密告,京中則告于刑曹義禁府漢城府,外方則告于監司守令,當該官秘其告狀,勿使執吏與雜人,知其告者之名。

    賊在遠處則給馬捕捉,近處則親往搜捕,見推後告者求賞,則依上項例賞之。

    一。

    捕賊到官,問其作賊處與同黨,不待刑問,一一納段者,以自首例免罪。

    雖不言自己之犯,告他賊黨多者,亦同自首例。

    一。

    凡賊人贓證明白,雖在赦前,其同黨與作黨處,刑問見推。

    一。

    竊盜再犯三犯者,置于海島,所以閉其出入,以終其生。

    然禁約不立,逃出相繼,作賊如前,不可不懲。

    懲之之道,議諸官吏,咨之衆庶,皆曰:「莫若權用重法,殺之爲上,其次斷筋黥面。

    」此言雖若太重,而律所不載,然詳觀其勢,不爲則已,爲則區區小法,不足以刦制。

    乞自今擇其島內衆所畏服者,定爲管領,專爲糾察,牢閉其迹,使之抑其外望,安心成業。

    如有逃出者,管領具其年歲容貌,報于仰官,轉報監司,移文刑曹及諸道,窮極推捕,再犯者黥面,三犯者斷筋。

    再犯而再逃者加斷筋,竝杖一百,還置本島,三犯而再逃者、再犯而三逃者,其惡已深,一依竊盜三犯律施行,不能糾察管領,依律重論。

    一。

    上項所論之法,稽之《六典》與律文,或有牴牾,然此制盜一時權宜之法,不爲經久,待他日賊勢衰息,復依古行之。

     命下詳定所。

     ○前判官樸甸上言:「平山府置邑一隅,三面隔遠,民被其害。

    」上命本道監司,訪問以啓。

    監司啓:「自府治距四境,東纔十一裡,南九十裡,西七十五裡,北三十八裡。

    遠村居民,凡有陳訴及還上貸納,困於往來,姦吏土豪,因緣作弊,一應徭役,近數遠疎,勞逸不均。

    宜依上言,遷邑于中央之地。

    」令議政府六曹同議,皆曰:「宜更相地於府境中央麒麟驛近處,待豐年移邑。

    」 6月15日 ○乙卯,命都承旨辛引孫,回贈細麻布于使臣金福三十七匹,中宮二十二匹,東宮遣弼善康愼回贈三十四匹。

     ○東宮慰宴于使臣。

    前此,東宮以未寧,未接使臣也。

     ○以申槪知中樞院事,兪孝通集賢殿副提學,李烈判江界節制使。

     ○封乳母李氏爲奉保夫人。

    上重阿保之功,令考古制立法,禮曹啓:「謹按古制,帝王乳母封爵,始於漢,歷晉迄唐皆然,降及宋朝,眞宗乳母劉氏,封秦國延壽保聖夫人。

    宜依古制,自今乳母封爵,用美名稱奉保夫人,秩比從二品。

    」從之,遂有是命。

     ○上又議於政府六曹曰:「乳母官爵,議已定矣,獨中宮乳母無古制,肆不擬議。

    然此豈無功乎?宜加官爵,但宮內之官,宮妾得拜四品之秩,其外雜類,皆除五品以下之官,故乳母之官,不可以此而除拜。

    依臣僚四品之妻封爲恭人何如?」僉曰:「恭人,士大夫之妻之爵,不可混施,宜除宮內五品之職。

    」從之。

     ○追贈權復爲資憲大夫、兵曹判書。

    初,上聞復卒,卽議于政府六曹曰:「復遠赴邊任,遇變隕命,雖非戰死之比,亦是可憐。

    且爲駙馬之父,弔恤之數,宜當加隆。

    緻賻緻祭路次支待等事,何以爲之?」追贈則黃喜等曰:「宜資憲。

    」李孟畇等曰:「品秩宜依已定之制。

    」緻賻緻祭則盧閈等曰:「依京官正二品例。

    」黃喜等曰:「宜兼行緻弔。

    」其路次支待則僉曰:「宜抄車兩人卒遞送,且令經宿各官設朝夕奠,供給從者。

    又令所過江界、平壤、黃州祭之。

    」上命從喜等之議,唯緻賻,特加十石。

     ○以前長興庫使洪慈爲護軍。

    慈年踰七十,又無才德,蒼赤多而無子。

    駙馬延昌君安孟聃之女,避病于慈家,故有是除。

     6月16日 ○丙辰,禦勤政殿受朝。

     ○晉州判官趙謙之辭,引見曰:「勸農桑、愼刑罰。

    」 ○幸延昌君第,以王子得病在此故也。

     ○禮曹據承文院呈啓:「太皇太後方物,無前例,請依皇太後例。

    」從之。

     ○初,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今所啓陳圖,以地勢及彼敵長技,而布置制作之。

    然五伍之法,古今兵法所重,當戰時,一人有急,四人爲援;二人有急,三人爲援。

    鳥雲陣則用於山川險隘不得成列之處,故疏其行伍,布散禦敵,人自爲戰,庶不失其伍,各復其局,暫無破陣失卒之虞。

    今若以三人爲伍,則結陣行陣時,以三爲伍乎?結陣行陣時以五爲伍,接戰時以三爲五,則失伍離次,似乎無統。

    且此則接戰時陣法也。

    其結陣之法及接戰時陣法,與都巡檢使同議以啓。

     至是啓曰:「大抵戰鬪之兵,各有長技。

    彼以所長,我當用彼之短而攻之,乃能制勝。

    弓矢,野人之長技,但以弓矢應之,故凡與野人戰,未至大捷。

    且野人布陣,鳥散雲行,不成行伍,彼衆我寡,務以圍把;彼寡我衆,遁形卻退,依木附石,競發強弓,我軍蜂屯蟻聚,迎中賊矢,人馬多傷。

    此兵法所忌,結陣行陣,竝依《陣說》。

    及其遇賊,中翼角一通,靑白二麾指前,鼓動則左右翼旁出,疏其隊伍,如雲蒸鳥散,立如雁行,張其左右,勢若圍之,五人爲伍,一人持防牌帶劍,一人佩弓矢持槍,三人佩弓矢持劍。

    若步鬪則一人守四人之馬,主將量加守馬之人,每三隊間一火?,亦五人爲伍持防牌,一人帶劍火?,四人帶劍。

    守馬之人上同。

    賊若散立,依木石而鬪角,一通麾乍伏乍起,鼓動則持防牌者下馬持弓槍,四人亦下馬在防牌之後。

    動急則持防牌者疾走而進,在後三人,亦疾走而進,除守馬一人,止三人弓槍疊用,則不得依木石而固,及其背走,左右齊進急擊。

    賊若騎馬而奔,我亦騎馬而追之,聞金則止,鼓角復動則進而復鬪。

    凡中翼鼓角之聲、旗麾之節,左右翼應之。

    每戰須有奇兵,出其不意,或邀其前,或絶其後,或攻其左右,奇正相生,掎角相濟,常使兵知將意,將識兵心,投之而往,如手使指,則人自爲戰。

    要在主將,常時鍊習。

    」從之。

     6月17日 ○丁巳,上自延昌君第還宮。

     ○命都承旨辛引孫,將石燈盞二事、彩花席四張、茶蔘二十觔,贈使臣金福,福曰:「本朝之民,待以中國人例,感謝罔極。

    」 ○上率王世子群臣,幸太平館設宴,餞金福先歸平壤,兼慰李忠還也。

     ○司憲持平崔敬明啓曰:「知閭延郡事金允壽,野人殺虜人口牛馬,匿不以聞,其罪甚重,降資在任,誠爲未便。

    願更推鞫,依律科斷。

    」上曰:「事經赦宥,豈可爲一允壽失大信乎?且人情,任職有失,仍更授之,則欲免前愆,改心易慮,肆不褫職。

    」 ○禮曹啓:「金浦人前護軍辛琠、竹山人曹進敬、兔山人宣孝臨、鹹悅人李仁淑等,俱有孝行,請復戶。

    」從之。

     ○命軍器監,造鑞染鐵甲十部。

     6月18日 ○戊午,使臣金福詣闕辭,上接見于勤政殿,行茶禮。

     ○吏曹啓:「別坐滿周年當敍者,除衆所共知曾經顯秩外,試才方許除授守令。

    然無分別顯秩之法,臨時取舍爲難,乃以曾經臺諫、六曹都官、漢城府東班四品、西班三品以上者,定爲顯秩,庶得其宜。

    然又但以顯秩爲信,而不選揀,則或有不知臨民之事者,亦有冒進而弊及於民者。

    若非居官日月爲多衆所共知者,亦須揀選注授,其曾經守令考滿遷職有實效者,勿試。

    」從之。

     ○司憲掌令黃守身啓曰:「前日上敎:『金允壽之罪,在赦前,勿復言之。

    』臣等更思,赦後亦不啓達,且五月初十日,因孫桂生之言,事端已露,尙不推核,其赦後之罪明矣。

    李恪於赦後不推,崔閏德累日而還,亦不推之,是皆有罪,宜明置於法。

    」上曰:「不可以小失加罪於大臣。

    且允壽雖有赦後之失,亦是小事,抑本是赦前事也,予已懲之,爾等勿請。

    」 ○左議政崔閏德啓:「今秋築江界、碧潼城所需之鐵,令黃海道各給三千斤,閭延、慈城、理山、昌城、義州等城頹落處、低微處,亦令修築,仍於四面,皆設鹿角城。

    其入保之人,除其雜役,使辦入保諸事,隨其雜穀成熟收穫,或埋藏,或輸城內。

    且刈茭芻,積於城底旁近,其城內士實之造,須及氷凍之前。

    」從之。

     ○兵曹啓:「《續典》武科程式,武經中通三書,經史中通一書,四書中通三書以上者取之,自願講五經者亦聽。

    夫武科,務取卓異之人,今武才有能者分數不足,或不中格,而分數小者能通武經及四書五經,則反居其上,有乖試取本意。

    今後武科試取時,經史中隻講一書通者、四書中隻講二書通者,武經則通四書以上者,試取何如?」 命下詳定所議之。

    提調黃喜等啓:「謹按《源流至論》,周人以射禦賓興,已有用武取士之意,漢以兵法召募,遂有用武取士之名,而未有其科。

    唐自開國諸將老死殆盡,遂立翹關負重之選,而所得皆奸悍無賴之流,故其弊也,坐廟堂仕州縣者,以執兵爲恥,守邊疆入宿衛者,不識一丁字。

    及徵其弊,睿宗立武擧之法,而玄宗增置軍謀宏遠堪任將帥科,又增置明吳、孫法科,當時所取之士,不爲無補於國。

    故郭子儀擧於其科,當闆蕩之秋,能定唐室。

    五季之末,諸將多務鬪力,強弓勁弩,以徹堅中的爲奇,利刃長槊,以摧鋒挫銳爲工,而古今成敗、陰謀奇計,則莫識爲何等事,直奸悍之匹夫耳。

    宋太祖思移其習,以收其效,盡勑諸將,讀書史、閱義理,而復設武擧之科。

    自後眞宗有軍謀深遠武藝絶倫科,仁宗有馬射步射策試之法,旣取武藝,又取軍謀,旣考騎射,又考策試,傑士間出。

    範文正公亦謂:『今可於忠孝之門,挾智勇之器,才堪將帥者,密授兵略試邊任,一朝用之,不甚顚沛。

    』本朝《經濟六典》武科程式,初場步射片箭,中場騎槍騎射擊毬俱能者,一百九十分,終場武經七書及四書一經《通鑑》皆通者,九十分。

    雖從自願,盡講五經,不過一百十九分,則講書分類,猶不及於武藝分數矣。

    臣等參詳,歷代武擧取士,先試武藝,而尤重於智略,其武藝雖堪爲將帥,而智略不能運籌,則安能觀敵而制變哉?此唐、宋所以取其軍謀宏遠與夫讀書史、閱義理者也。

    然則講書之法,不可不重也。

    《六典》所載講書分數,猶不及於射禦之數,而庶幾得中,況必初中場射禦入格者,乃講經書,則非輕於射禦而重於經書也。

    且武士選用之門,有甲士、有內禁衛、有別侍衛,不爲不多,必無遺材之患。

    法立未見其弊,尋復輕改,似爲未便,仍舊何如?」命下兵曹。

     6月19日 ○己未,使臣金福先歸于平壤,上率王世子群臣餞于慕華館。

    禮曹參判樸坤伴行,命都承旨辛引孫,慰送于碧蹄。

     ○遣海平君尹延命,宣慰使臣金福于留後司。

     ○李忠餞金福于洪濟院。

     ○命平安道監司,贈金福米豆共二十石,又供給其家人。

     6月20日 ○庚申,命諸道,勿進進獻物膳,因朝廷之旨也。

     6月21日 ○辛酉,敎曰: 敬老之禮,尙矣。

    古昔帝王或親臨宴衎,以示尊敬之義,或復子若孫,以遂供億之事。

    予在民上,眷玆耆老,已令中外擧行饗禮,又復子孫,庶追先王之制,然徒有惠養之名,未著優崇之實。

    載稽古典,唐玄宗於高年男女,闆授封爵,宋太宗賜爵一級,優崇耆老之典,昭然可考。

    今可授年九十以上,白身八品,元職九品以上,各陞一級,百歲以上,白身至元職八品者六品,元職七品者,各超一級,竝限三品而止。

    婦人封爵,準是。

    賤口九十以上男女,各賜米二石,百歲以上男女,竝免賤,仍授男七品女封爵,以施老老之仁。

    於戲!尊高尙齒,式敦孝悌之風;樂業安生,共躋仁壽之域。

    惟爾禮曹,體予至懷,曉諭中外。

     先是,仁壽府尹柳思訥上言:「宋故事,民百歲,男子官、婦人封;仕而父母年九十官封,如民百歲,蓋以有子而仕,尤可貴也。

    乞遵此制,凡仕宦者父母年滿九十以上者與民百歲者,其男子婦人,竝皆授職封爵,以示養老之政。

    」上議于政府六曹,令集賢殿稽古制,遂有此命。

     ○命承政院,考京外老人。

    慶尙、全羅、江原、鹹吉、黃海等道九十以上男婦共六百十四人,其中百歲男二女一,百二歲男一女四,百四歲女二。

    京畿、留後司、平安、忠淸道,無可考之籍,令禮曹更考以啓。

     ○錄囚,放輕罪。

     ○出尙衣院所藏生眞絲二百斤,令軍器監造弓弦六千四百,將以分送于平安、鹹吉道也。

     6月22日 ○壬戌,視事。

     ○傳旨禮曹: 九十以上男子,除授資級,不計每品正從散官高下,學生及元職九品者陞八品,八品陞七品,七品陞六品,六品陞五品,五品陞四品,四品陞從三品,從三品陞正三品,以此陞職。

    元正職三品人內,前資通訓,則陞授通政。

    百歲以上男子,竝依下旨,亦通政而止,婦人封爵,亦依文武各品妻稱號例,但取高年,勿論再嫁。

     ○禮曹據濟生院呈:「京中五部遺失孩兒,皆送本院護養,但因本院無房屋,不能聚會養育,分付婢子以養而檢察之,其婢子等,率皆無恒心。

    艱窘之人,雖其親子,不能保護,況遺失兒童,豈肯留心救護哉?以故日就羸瘦,實爲可惜。

    可於院傍造家三間,一間溫堗,一間涼房,一間炊飯,令院奴婢各一名及良賤中有恒心自願人救護,其衣料,依埋骨僧例給之。

    孩兒等冬節銀蓋鹽醬陳魚醢藿等物,亦皆優給。

    又令院官及提調常加檢察。

    」從之。

     6月23日 ○癸亥,禮曹判書許誠啓:「通訓以下老人,皆有封爵之恩,通政以上,獨無優崇之典。

    」上卽傳旨禮曹:「一品以下通政以上人及妻九十以上,各賜四表裏;百歲以上,各賜八表裏。

    」 ○全羅道羅州男一人震死。

     ○兵曹啓:「濟州道監牧官,依他道例,令全羅道監司褒貶,其兼監牧守令及按撫使相會禮度,一依《元典》使臣與外官相會禮。

    」從之。

     6月24日 ○甲子,左議政崔閏德上箋辭職。

    其辭曰: 天高聽卑,必從所欲。

    功微賞厚,難以久居。

    玆瀝卑悰,敢瀆明鑑。

    竊念議政之職,實非庸劣之參。

    位冠百僚,統理庶務。

    國家之柱石,人主之股肱。

    苟非其人,徒爲迷國。

    上不免謬擧之失,下亦速虛受之譏。

    自我太祖開運以來,居是職者,率皆達古通今,元勳碩德。

    能盡啓沃之責,以耀邦家之光。

    如臣者長於武門,懜然文學。

    粗習孫、吳之遺略,未窺周、召之緖餘。

    顧以分寸之勞,薦加鈞軸之貴。

    師尹之德,不合於民瞻;衛靑之功,隻由於天幸。

    滿溢難守,亢窮必災。

    曩具情由,請免職事,未蒙兪允,徒切兢惶。

    曾未踰於二期,又陞秩其左相。

    聞命之後,荷寵難堪。

    當軸三年,每緻陰陽之乖戾;防秋北塞,不殄蛇豕之倔強。

    雖欲貪優涯之私,輒自取曠素之刺。

    內訟如此,外言可知。

    且臣爰自弱齡,役於軍旅。

    常患痢疾,馴緻纏緜。

    藥餌無補於毫釐,病根益深於臟腑。

    是用披懇,以冀回天。

    伏望旁照離明,廓揮乾斷。

    憐臣曾嬰疹而從事,察臣非飾讓以徼名。

    許免輔相之任,隻委按撫之權。

    臣謹當期輿疾而臨戎,効崇呼而獻壽。

     上批答不允曰: 蓋聞將相之職,必兼內外之權。

    入居股肱之司,出膺藩屛之寄。

    故大臣之去就,係一國之安危。

    惟卿稟雄剛勇智之資,懷愷悌慈祥之德。

    世爲山西之將,威振塞外之戎。

    禦侮折衝,早傳孫、吳之略;同心輔政,何愧周、召之忠!頃値旃裘之擾邊,乃杖鈇鉞以問罪。

    先制百勝之算,立收萬全之功。

    是豈分寸之微勞!實爲丘山之偉績。

    擢居台鼎,庸示褒嘉。

    仍作幹城,益資倚賴。

    固謙恭而有守,奚滿溢之足憂!秉鈞之年,雖閱三矣,分閫之日,且居半焉。

    矧予委任之方隆,何乃辭免之至再?陰陽失序,實由於寡躬;邊圉無虞,永賴於良弼。

    豈取素餐之刺!悉多肉食之謀。

    雖因暴露之艱,遂緻纏綿之疾。

    幸桑楡之未暮,庶藥餌之可痊。

    國爾忘家,將未憚於輿疾;坐而論道,亦何讓於廟貌謀!勉從眷懷,復還職事。

     ○前此傳旨刑曹: 大小官吏按律科罪之時,四等官吏遞減之法,載在律文。

    本朝無四等官吏衙門詳定之文,故法官當照律科罪之際,分等各異,一般所犯輕重失宜,誠爲未便。

    今後各衙門官吏準中朝四等之法,參詳定制,一體科罪。

    「 至是,刑曹與詳定所同議啓曰:」有堂上各衙門,〈如六曹之類。

    〉行首爲長官,次官以下爲佐貳官,郞廳爲首領官,〈如仁順府少尹判官爲佐貳官,南行爲首領官。

    〉吏典爲首分四等,無堂上各衙門,〈如奉常之類。

    〉亦分四等,行首爲長官,次官以下爲佐貳官,南行爲首領官。

    若事幹提調,則提調爲長官,祿官行首以下爲佐貳官,南行爲首領官。

    但有二等處,〈如五部。

    〉隻分正官及首領官,有同等官而無次官,〈如宮直之類〉則隻以首領官論。

    若有提擧別坐處,〈如惠民局〉通計祿官爲等,皆以吏典爲首,分等遞減。

    「 從之。

     ○忠淸道韓山女一人震死。

     ○遣知司譯院事林義,管押被虜逃來唐人楊小羊等男婦共一十六名,解送遼東都司。

     6月25日 ○乙醜,慶尙道迎日縣一馬産二雄駒。

     ○兵曹啓:「請依平安道監司所啓,以朔州道所屬價川郡馬步兵,移屬江界道;寧邊道所屬順川、博川馬步兵,移屬朔州道。

    」從之。

     6月26日 ○丙寅,集賢殿大提學李孟畇等啓:「謹按《元典》文科程式,鄕館會試中場,出表論古賦中二題,生員試疑義各一道,行之四十年于玆,其勸勉經術之方備矣。

    獨詩學專廢,大小文士不知詩法,非惟一身之藝不全,抑亦有闕於國家之用,不可以末技偏廢。

    臣等謹參酌《元典》詩學興行條件,開具于後。

    一。

    詩學當及妙年,宜復前朝進士科,出賦一題、排律十韻詩一題,各取五十人放牓。

    及人吏免鄕、犯罪收贖等事,一依生員例,其居館坐於生員之下。

    一。

    進士試取,用文科式年,其鄕漢城額數依生員例,兩試會一處開場,先試進士,隔一兩日試生員。

    進士赴生員試者聽,生員及年過二十五歲者,不許赴進士試。

    一。

    進士試,令禮曹集賢殿主之,錄名則三館主之。

    一。

    文科中場,以賦及排律十韻詩中一題代論。

    一。

    成均館生員經學餘暇,兼習《楚辭》、《文選》、李、杜、韓、柳、歐、王、蘇、黃等歷代諸家詩、《春秋》。

    議政府六曹都試,或令賦詩,四部學堂及外方鄕校,亦依此講習,幷錄書徒,每當都會,亦加考講。

    一。

    春秋等文臣中直以下應賦詩者,亦令兼習李、杜、韓、柳等詩,令藝文館考其所讀卷數,賦詩科次時,幷錄啓聞。

    一。

    集賢殿直提學以下所讀書冊,堂上每旬,幷加考察所讀多少,月季啓聞。

    一。

    書筵官雖職在輔導,然自己學詩,固爲無損。

    依集賢殿例學詩賦詩,賓客考察,每月季啓聞。

    」從之。

    自廢講經以來,學生不務經學,專習詞章,其弊至矣。

    今集賢殿又請以詩賦取士。

    命下詳定所議之,黃喜、許誠等議雲:「不可以詞章爲敎。

    」再請不可,上乃從集賢殿之言。

     ○入朝火者尹鳳、李祥、張奉等,奉使本國者屢矣,請托親屬,皆受官職。

    至是除四寸外,悉令罷去。

     6月27日 ○丁卯,上曰:「成均館專掌敎訓,職任非輕,能堪其任者,其令禮曹集賢殿藝文館春秋館磨勘以聞。

    」 6月28日 ○戊辰,兵曹啓:「濟州捕倭有功人內,一等元職副司正陞司正,學生授隊長,二等學生授隊副,三等及格軍,各賜米二石、綿布二匹。

    」從之。

     6月29日 ○己巳,親傳朔祭香祝。

     ○使臣金角回自玉果,命同副承旨權採,往迎于漢江。

    參贊趙啓生、工曹判書成抑亦往參。

     ○金孝貞爲藝文提學,南智刑曹參判,李安吉、閔義生同知中樞院事,李士寬中樞院副使,趙注司憲持平,鄭麟趾忠淸道都觀察使,金益精慶尙道都觀察使,柳季聞江原道都觀察使。

     ○忠淸道天安郡男一人震死。

     ○承文院提調啓:「本院奏本、啓本及表箋副本書寫人數少,若不勸勵,將恐廢絶。

    自今每朔三次吏文製述時,竝令寫字,第其高下,量給分數,當殿最憑考施行。

    」從之。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六十八〉 秋七月 7月1日 ○庚午朔,使臣金角詣闕,上出迎勤政門外,引入殿內,上南向,角西向坐,行茶禮。

    角還館,上送至庭中。

     ○謝恩使通事辛伯溫、進賀使通事許元祥、偰振等,回自京師,賜衣有差。

    以貿得胡三省《資治通鑑》也。

     ○敬寧君??,嘗欲爲其子娶尹孝童之女,孝童不欲,上召孝童,命妻之。

    孝童聞命,乃語都承旨曰:「女有病,且有定婚處。

    」歸家,又議於其弟鈴平君季童、妹故樸從智妻及妻父柳循。

    旣而,上又召問定婚處,對曰:「舍人南簡子已納采矣。

    」上召問南簡,對曰:「無之。

    」卽下鞫孝童于義禁府,杖一百、徒三年,餘皆不問。

    司憲掌令金寧啓曰:「孝童初不實啓,及議于季童等,猶飾詐而對。

    季童等罪,無異孝童,不可原也。

    」上曰:「予已審其輕重,而處之如此,歸語同僚解惑可也。

    」 7月3日 ○壬申,視事。

     ○命右副承旨金墩,議諸臣曰:「今予命工創造軺車,可乘乎否?若可乘,則限品乘乎?僉議以啓。

    」尹璠曰:「宜令副提學以上乘之。

    」許稠等曰:「乘之甚便,宜令二品以上乘之。

    」又曰:「婦人乘之亦便,有蔭婦女,竝宜乘之。

    」上從稠等議。

     ○禮曹啓:「祀典所載外,各道各官山川城隍諸神祀祈雨後報祀祭,令所在官擇吉行事。

    」從之。

     ○禮曹啓:「兀狄哈都指揮豆稱哈,向本國誠心歸順,今遣子吾昌哈,來獻土宜。

    今宜於回賜外,別賜豆稱哈靑木綿六匹、苧麻布各二匹,吾昌哈靑木緜三匹、苧麻布各一匹。

    」從之。

    及吾昌哈還,又賜衣服笠靴。

     ○忠淸道沃川男一人震死。

     ○刑曹啓:「僧海水殺僧覺宗,律該斬。

    」從之。

     7月4日 ○癸酉,世子左弼善康愼死,賜棺賻米三石、紙五十卷。

     ○吏曹啓:「司譯院,事大重任,故設講肄官,專委習業。

    其勤慢,隻委提調檢察未便,以右議政爲實案都提調。

    」從之。

     7月5日 ○甲戌,遣中樞院副使樸信生、宣慰使金福于平壤。

     ○兵曹啓:「軍士病滿五十日百日者,遞差後無定役,故有故滿五十日百日者。

    今後上大護軍三軍伍員忠義衛滿五十日者遞差,甲士內禁衛滿五十日、別侍衛滿百日者,隨卽塡闕,令所居官定屬軍役。

    」從之。

     ○兵曹啓:「補充軍以祖父官職,限品去官之法,已載《續》《刑典》。

    但《元典》,凡門蔭出身,皆用本朝官爵,而不用前朝官爵。

    請以洪武二十五年七月以後,其祖父受實職者爲定。

    」從之。

     ○京畿江華男一人震死。

     7月6日 ○乙亥,置全羅道所訖羅梁等處萬戶,從本道水軍按撫使所報也。

     ○革黃海道監牧官,以旁近萬戶千戶兼任。

    以本道牧場,皆在海外,常時不能往來巡審,虛費公廩,萬戶千戶便於舟楫,本是武官,且諳馬政也。

     ○兵曹據忠淸道都節制使牒啓:「令各道營鎭屬軍,每於四仲朔,預習火砲。

    」從之。

     ○工曹啓:「遼東護送軍所齎爨器,依中朝例鑄鍋兒一百,隨軍多少而點給。

    雖破勿徵,隻治其罪,隨卽改鑄。

    」從之。

    先是,平安道德川人金思彥上言:「無識迎送軍,奪民間鑄器而炊飯,燒破不用,人皆患之。

    乞鑄水鐵爨器,以除民弊。

    」故也。

     7月7日 ○丙子,親傳秋享香祝。

     ○進賀使吏曹參判沈道源、中樞院副使尹得洪等,回自京師,進胡三省音注《資治通鑑》一部,賜道源鞍馬,得